专业安全运营管理制度(汇总14篇)

时间:2023-11-06 作者:雨中梧专业安全运营管理制度(汇总14篇)

在现代社会中,各个组织和机构都会制定一些规章制度,以确保员工和成员的行为符合规范,维护组织的正常运转。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是组织建设的重要环节,要注重规章制度的创新和适应性。

专业安全运营管理制度(汇总14篇)篇一

一、协助运管部部长全面负责全厂的生产运行和管理工作。当部长因事不在岗时全面行使部长职责。

二、负责全厂的设备运行操作管理,抓好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组织落实设备、工艺的运行操作、设备的.例保工作,保证生产需要。

三、负责落实运行管理部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

四、协助部长抓好生产运行的安全工作。按照运管部制定的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安全教育,搞好安全检查,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五、组织落实各运行班组月度生产运行消耗品计划的编制。

六、组织落实年度和月度运行记录统计表的编制汇总。

七、组织落实所有运行班组上报的各类设备和仪器、仪表的故障信息汇总工作。

八、协助部长负责设备、药品、备品备件等生产物资的采购。

九、协助部长负责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和人员调度,及时进行处置。

十、落实公司生产理规定,搞好调度指挥,抓好工艺管理及协调工作,完成运管部布置的生产任务。

十一、负责值班长的绩效考核和年终考核。

专业安全运营管理制度(汇总14篇)篇二

1、归口管理公司出资企业(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

2、参与制订并下达企业经营预算计划。

3、对公司出资企业生产经营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预测、监督、调控和考核,参加企业的季度生产经营分析会议。

4、负责整合、优化企业的产、供、销资源,组织企业间的`协作配套。

5、根据需要协助财务部办理企业借贷、担保等有关事项。

6、根据需要协助资本运营部进行投资论证及股权处置工作。

7、负责其他相关工作。

专业安全运营管理制度(汇总14篇)篇三

一、协助生产副厂长工作,全面负责生产运行和管理工作。落实生产管理规定,搞好调度指挥,抓好工艺管理、设备管理及协调工作,完成公司布置的生产任务。

二、负责制定生产计划、物资采购计划,设备大修计划、设备工艺技改计划、员工培训计划和奖惩考核计划。召集有关生产运行会议,贯彻执行公司的工作要求,组织制定运管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负责设备、药品、备品备件等物资的采购。

四、负责运管部的行政管理,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

五、负责运管部各种教育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业务考核,提高职工的`业务技术素质。

六、负责运管部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安全要求,定期组织安全教育、搞好安全检查,坚持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七、负责生产运行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和调度。

八、协助领公司导完成对外交流、参观接待工作。

专业安全运营管理制度(汇总14篇)篇四

五、组织实施职工专业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六、及时组织技术责任事故的分析、处理,开展质量评优活动;

七、制订公司机务管理人员及驾驶员技术管理的岗位职责。

专业安全运营管理制度(汇总14篇)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电运输设备管理工作,积极推进机电设备技术进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科学、合理、经济运行,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电运输管理的原则是:坚持科技进步,加强科技创新,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不断提升机电运输管理水平,保证机电运输设备正常运转。

第三条本制度制定的依据为:《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各掘进工作面的作业规程,以及本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及下辖各区队、机修厂。

第五条。

所属单位要按照本制度,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各项目部设立一名主管机电的副经理(如未设立机电副经理则项目部经理兼任),各区队设立一名主管机电的副队长(如未设立机电队长则区队队长兼任)。

第二条各项目部主管机电副经理主要抓好各区队的机电、机械、运输等设备的检查与协调工作。定期组织各区队机修工进行培训,组织并参加各区队机电运输事故的追查会。

第三条各区队主管机电的副队长要高度重视机电运输设备的检查维护工作、及时掌握主要设备的运转情况并协调处理,分析本单位在机电运输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合理的检修计划。

第四条公司所属各掘进队负责所在掘进工作面的照明、照明综保、潜水泵、潜水泵开关、风动工具及综掘机等设备的使用及维护,且负责巷道内的风水管路安装。

第五条公司所属各综合队负责所在掘进工作面的刮板输送机、胶带运输机及其配套的开关等设备的使用及维护。

第六条公司所属各区队,根据本队设备情况,设置包机人员。包机人负责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如所包设备出现问题并造成影响的,对包机人按照机电队长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第七条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在生产过程中,因重生产轻设备管理的态度造成设备损坏、生产影响的,处罚项目部经理1000元。

第八条公司所属各区队在生产过程中,因违章指挥、管理责任心不强、不正常安排检修造成设备损坏的,处罚区队负责人1000元。

第九条公司所属各区队在生产过程中,因操作人员责任心不强、野蛮操作、违章操作造设备损坏、生产影响的,处罚责任人500元并停工学习。

第十条各单位要建立检修记录,记录每班的设备检修情况及现场处理情况。如无检修记录处罚机电队长500元,项目部经理300元;如检修记录不全,处罚机电队长100元。

第十一条机修厂负责公司各区队所需零配件的加工、部分电气设备的维修,以及安全生产部安排的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每月月底安全生产部对公司所属各区队的风动工具及电气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并进行考核。考核中评为优秀的区队,奖励区队机电队长500元;考核中评为合格的区队,区队机电队长不奖不罚;考核中评为不合格的区队,处罚区队机电队长500元。

第三章机电例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各项目部每月组织下辖区队召开一次机电运输例会,各区队检修班所有人员及分管机电运输的副队长必须参加。对不召开机电例会的项目部机电副经理,每次处罚500元;对不按时参加机电例会的的人员,每次处罚200元。

第二条各区队机电运输副队长每月月底28日前编写本月机电工作总结和下月机电工作计划,并上交至所属项目部机电副经理处,对未按时上交的机电队长,每次处罚200元。

第三条各项目部机电副经理每月1日前编写上月机电工作总结及本月机电工作计划、整理上月机电运输例会材料,并上交至安全生产部机电主管处,对未按时上交的机电副经理,每次处罚300元。

第四章综掘机检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各区队每班对综掘机的截齿、水路、油量、一运链、二运皮带、油管接口、油管、电缆做全面检查,对不符合标准油要及时处理,完善后方可施工。对人为有意或由于个人责任心不强等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的,区队按原价进行赔偿。

第二条油缸轴销、回转轴承要求每班加一次锂基脂润滑油,否则处罚综掘机司机100元,机电队长300元。

第三条行走减速器链轮润滑轴承,改向链钩组、导向张紧装置每月按要求进行润滑,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四条刮板输送机驱动装置,每7天注同标准的润滑油,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五条综掘机支重轮组每3月加一次标准的润滑油,综掘机电控箱、接线腔、及各类电机每7天做一次防爆处理,接线工艺、除尘防潮、电机绝缘遥测,并做好记录,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六条抗磨油不能低于最高油位的20mm处,抗磨油每3月更换一次,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七条虑芯每月清洗一次或更换一次,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4元。

第一条每部皮带机头、机尾必须要有一组声光信号,声光信号必须灵敏可靠,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二条每部皮带设备必须完好有效,能正常使用、无跑偏、缺件现象,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三条皮带司机每班必须清理皮带机头、机尾及皮带下的洒煤,否则处罚皮带司机100元。

第四条皮带司机每班开机前要对皮带电气部分、传动部分及带身进行检查,如出现夹带等现象等,要处理后方可开机,如因检查不到位,开机造成影响的,根据影响大小处罚皮带司机200-500元。

第五条皮带司机在皮带运转期间需注意皮带运转情况,不得出现思想抛锚、打瞌睡,如因皮带司机责任心不强造成皮带断带、纵向撕裂等现象的,皮带司机按撕裂皮带的原值的50%进行处罚。

第六条皮带检修班组每天必须保证检查一次每部皮带的电机、减速机、液力耦合器、张紧绞车、机头部件等,并做记录,否则处罚班组每人100元,机电队长200元。

第七条皮带架子要求平直、不能有缺件,特殊地段要加支架,保证皮带正常运转,皮带接头缺件不能少于皮带接头的1/5,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八条皮带张紧绞车绳轮必须四轮穿钢丝绳对接,转动滚筒7天加油一次,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九条每部皮带每100米要有一组跑偏装置,附带标准化排版,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十条每部皮带每100米要有一组清扫装置,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十一条皮带检修时间为每天早班的9时30分至13时30分,5除事故检修外其他时间段不允许检修,皮带司机必须在其他时间段内正产开带,不得影响生产,否则处罚皮带司机100元。

第六章刮板输送机管理办法。

第一条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人行道一侧2米内各安装1套组合信号装置,信号必须声光齐全,灵敏可靠。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二条刮板输送机必须保证各部件齐全完好,挡煤槽子完好,对发现有损坏或缺少部件设备的,每发现一次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三条各部刮板输送机机头必须有洒水喷雾,每少一处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四条各部刮板输送机司机每班必须将刮板输送机内的回煤坑及运行范围内的洒煤清理干净,上部必须有盖板,否则处罚刮板输送机司机100元。

第五条各部刮板输送机司机每班出班前必须将刮板输送机电机及减速机上的煤尘清理干净,否则处罚刮板输送机司机100元。

第六条各部刮板输送机必须按要求打设压柱或地锚,否则每发现一处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七条各部刮板输送机电机、减速机必须每班进行检查、检修、保证完好、无漏油、运转正常,发现问题的要及时更换,如未更换带病运转,造成影响的,处罚刮板输送机司机500元,处罚机电队长300元。

第七章管路管理办法。

第一条每条巷道必须铺设三趟管路,管路按以下方式将编号喷在管路上,距管箍0.6米。a供水——gs000b压风——yf000c排水——ps0006管路铺设平直,无漏风、漏水现象,发现有一处跑、冒、滴、漏现象,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二条每趟管路每500米安装一个检测阀,风水管路不得滞后工作面迎头50米,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三条每条巷道管路必须是胶带巷与矿方胶带巷对接,回风巷与矿方回风巷对接,否则处罚机电队长500元。

第四条排水管路根据水仓位置连接接口,管路必须加回水阀、,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五条管道截止阀成45°安装,方便操作,截止阀处无漏风、漏水现象,系统中对接必须装设闸阀,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八章电缆吊挂标准。

第一条工作面的电缆必须用标准电缆钩吊挂,电缆钩至上而下依次为扣头、40、40、70、100挂钩、缆线依次为电话线、瓦斯监控线、信号线、综掘机电缆,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二条工作面的电缆钩使用钢绞线悬挂,钢绞线每50米用花篮螺丝紧固,距顶板0.1米。电缆钩每组间隔1米,垂直吊挂,电缆钩干净无煤尘。有一条不符合规定,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三条电缆钩每3m悬挂一组编码,编号固定在钢绞线上。电缆钩每7天冲洗一次,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九章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条各区队每月20日前上报材料计划,特殊材料随时上报,需加工的零部件,提前3天上报图纸。因材料计划或图纸上报不及时对生产造成影响的,各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条各项目部设备台账,每月25日前更新一次,上报安全生产部;各项目部检修计划每月28日前上安全生产部。未按时上报的项目部,处罚项目部机电副经理200元。

第十章备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备用电气设备必须放置在无淋水的地段,并上架,有设备管理牌,各接线出口要有挡板,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二条其他备用设备必须保证切实能用,妥善保管,不得将杂物放置在设备上,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十一章设备损坏及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井下损坏的设备必须及时升井,超过三天未升井的,每天加罚机电队长100元。损坏的设备升级后交至公司机修厂,在机修厂办理设备回收票,以便在安全生产部领取备用设备,未办理回收票的按设备未升井对待。

第二条各区队领取及调拨设备,必须经安全生产部同意,且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按丢失处理,照原价赔偿。

第三条各单位回收设备的电源线或负荷线必须拆除,如出现齐根截断未正常拆除现象,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条电气设备使用完后(备用设备除外),必须及时回收升井交机修厂,即:电机、配电开关等设备在井下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天;缆线在井下闲置时间不得超过1天,否则处罚使用区队机电队长200元,每推迟1天,加罚100元。

第五条回收设备原则上不许解体回收,确因井下环境所致设备解体回收,解体的设备必须完整地交于机修厂,如若解体回收而不完整交付验收,或只交一部分,而另一部分丢失丢弃不上交的,确又无正当原因的,回收区队机电队长处罚200元,并由该单位按原值的200%进行赔偿。

第六条各区队在设备安装及回收过程中因未落实设备管理制度或工作人员不负责任造成机电设备损坏、丢失部件的,对相关责任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并由该区队承担维修费用。

1、开关:

(1)接线咀、接线柱、电源罩、消孤罩、开关把手损坏单项处罚8100元。

(2)保险管、触头、按扭损坏单项处罚50元。

(3)外壳变形、绝缘板本体损坏单项处罚200元。

2、局部通风机。

(1)接线咀、接线室、风叶、风嘴损坏处罚100元。

(2)外壳变形处罚200元。

3、其它设备:

(1)刮板输送机:变速箱、机头、机尾各部件损坏单项处罚200元;刮板、大链、中部槽损坏或丢失单项处罚100元。

(2)喷浆机:料斗、拌料器等损坏单项处罚100元;其它部件(除电动机)损坏或丢失单项处罚50元。

(3)电机:接线柱、接线座、喇叭嘴、风扇叶及防护罩损坏单项处罚100元。电机烧坏,按其修理价格30%进行赔偿。

(4)潜水泵:防护罩、联轴器、喇叭口、导水管损坏单项处罚100元;底座损坏处罚200元。

(5)胶带输送机:缺少托辊、e型销、h架、纵梁等处罚100元;皮带私自裁割处罚200元。

(6)风筒:风筒出现缺失、破损、摆放不整齐处罚200元。

(7)因区队管理不善或在拉运、敷设、检修、回撤过程中不负责任,造成动力电缆丢失或损坏,使用单位或责任人按其实际价格的2倍进行赔偿。

以上罚款中出现的个人罚款,经安全生产部提出,主管机电副总经理同意后,由安全生产部开出罚款票据,财务部进行扣款。

专业安全运营管理制度(汇总14篇)篇六

第1条地方铁路系指地方为主筹资建设,由地方独自或联合经营管理,承担社会运输的铁路。

第2条地方铁路是我国交通运输网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是国家铁路的延伸和重要组成部分。

努力提高地方铁路的运营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其运输效能,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缓和交通运输紧张,特别对开放搞活地方经济,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3条为加强地方铁路的经营管理,充分利用其运输能力,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地方铁路的运营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照本办法办理。

第4条为加强对地方铁路事业的领导和行业管理,国铁主管部门委托地方铁路主管部门设立相应的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其职责范围是:

1.研究和提出地方铁路管理与发展的方针、政策的建议。

2.组织编制和审定地方铁路的管理规程和技术规范。

3.协调铁路局与地方铁路部门的关系,解决地方铁路与国家铁路交接站或换装站接轨有关问题。

4.汇编地方铁路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本建设建议计划。

5.审批铁路局与地方铁路部门联营的协议或办法。

6.掌管国铁对地方铁路基本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

7.汇总掌握地方铁路的计划与统计。

8.审查、安排和协助解决地方铁路所需的铁路专用器材。

9.对地方铁路的建设与经营实行行业管理,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10.协助地方铁路培训主要技术业务干部。

11.协助地方铁路开展利用外资的有关事宜。

第5条建有地方铁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应设置地方铁路局(或公司,以下简称地方铁路局),领导管理省内各地方铁路企业。

如只有少量地方铁路,且运量不大时,可商请国家铁路局(或分局)代管。

第6条省地方铁路局系省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对省内地方铁路企业行使政府职能。

省地方铁路局在技术、业务、行业规划、计划统计归口诸方面,受国铁指导。

第7条地方铁路按管理范围或运量大小,分别设置的局、处、公司、段或分公司等经营管理基层单位,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受省地方铁路局的领导。

第一节经营方式和管理原则

第8条地方铁路经营管理有独自经营和联合经营两种基本方式:

1.独自经营,指地方筹资(含集资和国家资助)建设的铁路,由地方独自经营;

2.联合经营,系指地方铁路与国家铁路或有关部门为发挥联合的优势,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对某些线路实行产权不变的联合经营。

在两种基本经营方式的前提下,进而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或租赁承包责任制。

第9条不论采用那种经营方式,基层企业都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经济改革的决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建立高效率的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系统,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和各项民-主管理制度。企业党组织要积极支持厂长行使职权,保证与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二节管理的目的和主要制度

第10条搞好运营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以最低的运输消耗,最大限度地向社会提供安全、迅速、经济、方便的运力,完成旅客和货物的运输,增加企业经济效益,使经营管理不断升级。

第11条地方铁路运营管理工作要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实行计划管理、定额管理、目标管理、经济核算制、岗位经济责任制以及全面质量管理等科学管理制度,并应根据需要,不断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和设备。

第三节运输组织与管理

第12条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实行计划运输和责任运输,由调度统一指挥行车。路内各部门要以运输为中心,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运输进行,要处理好地方铁路与国家铁路或其它运输工具的衔接与配合。与国家铁路联运货物,应按《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间货物直通运输规则》执行。

关于运输生产的具体组织,应按省地方铁路局制定的经批准发布的各项规章执行。

第13条地方铁路的劳动工资,纳入地方铁路的劳动工资计划。具体的劳动组织应体现地方铁路的特点。招录合同制工人,必须先培训合格才准上岗。

地方铁路职工的工资、福利、劳保待遇,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参照国家铁路有关规定办理。

第14条地方铁路站、段、车间、工区、班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本着层次少、人员精的原则,分工不宜过细,提倡一职多能,但责任一定要明确。

第15条地方铁路运营管理所需维修材料及配件,属于铁路专用器材(含机车、车辆)由省地方铁路局汇总报国铁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纳入铁道部计划,按国家铁路标准价格供应;其它材料器材,报请地方物资部门供应或自行采购。

地方铁路的准轨机车、车辆,需委托国家铁路进行检修时,按规定时间向铁道部提报计划,检修费用按国家铁路价格办理。不能列入检修计划的按委托办理。

第16条地方铁路运输成本和财务管理,由省地方铁路局按照地方铁路的实际,参照国铁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17条为便于运输成本的考核和加速既有地方铁路的更新改造,大修和基本折旧资金可比照国家铁路的标准提取。

第18条省地方铁路局应组织基层对劳动、技术、主要燃料、材料消耗进行查定,建立健全各项定额,并以此作为编制、审定计划,组织生产考核业绩的依据。

第四节运价及专项建设基金的管理

第19条地方铁路的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的组成部分,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全国不求一致。

各省应制定省内地方铁路客、货运价及其计算方法,经物价主管部门核准执行。为便于基层调节运量,保证自给,在一定限度内,可授予企业必要的运价浮动权。

第20条为加快地方铁路的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地方铁路除交纳营业税及规定的企业留利外,其余作为地方铁路发展基金,由各省地方铁路局掌握,按批准的计划专用于地方铁路建设。

第五节经济效益的考核

第21条地方铁路在完成运输任务的同时,还必须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考核基层企业经济效果的主要指标是:

1.数量:客货运量及其周转量;

2.质量:客货运输事故赔偿率,客货车发到正点率;

3.安全:行车事故次数,每万公里行车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额;

4.效率:货车周转时间,机车日产量;

7.单位运输成本:每千换算吨公里客货综合运输成本;

8.资金运用: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

9.利润总额;

10.资金利税率。

第22条地方铁路基层企业按照考核的主要指标,每月(季)填表上报地方铁路局;省地方铁路局汇总按季予以公布,并于年中、年末两次向省和地铁主管部门报告经济效果主要指标和基本建设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第一节联营原则与审批

第23条按照联合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地方铁路可与国家铁路或其它部门联合经营所属的铁路。

第24条联营各方应照本章程规定原则精神,签订联营协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节联营组织、性质与领导

第25条经批准联营的铁路,由联营各方组织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下设联营公司具体负责经营管理工作。

第26条联营公司是全民所有制的运输企业,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第27条联营公司由省地方铁路局归口管理。联营公司的生产财务计划、劳动工资、统计报表、财务决算、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等由省地方铁路局归口上报或下达。

第三节运价、纳税和资产

第28条联营铁路实行地方铁路的客货运价,执行国家(或省)对地方铁路规定的纳税政策。

第29条联营各方投入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其所有权不变,联营公司拥有完全的管理使用权。

联营公司联营后自有资金新增的资产,归联营公司所有。

第四节盈亏及停止联营

第30条贷款建设的地方铁路联营的盈利,先按协议规定期限还贷款本息后公司留利,然后按议定的比例分成。既有铁路联营的盈利,公司留利后再按议定比例分成。

第31条联营公司经营亏损,应由各方按分成比例出资弥补。

第32条联营铁路批准停止联营时,联营公司拥有和使用的资产按下列原则处理:

1.合资建设的地方铁路,按投资的比例分劈撤股。

2.既有铁路联营各方投入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按原投入数归还各方。

3.联营后新增的资产,按盈利分成比例分割。

第33条省地方铁路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各种具体的办法,报省政府批准施行,并报国铁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核备。

第34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以前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者,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35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铁道部。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铁路安全管理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铁路安全管理责任,将铁路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当地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教育、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和各级护路联防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逐级签定护路联防责任书,并加强对铁路沿线单位和个人有关铁路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预防危及铁路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发生。

第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依法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 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铁路建设项目勘测定界后以及铁路建设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用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林作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和进行取土、采石等作业。

第八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十米,其他铁路为八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十二米,其他铁路为十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十五米,其他铁路为十二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二十米,其他铁路为十五米。

第九条 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划定并公告。

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需要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划定。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商划定并公告。

新建、改建铁路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或者需要调整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的,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或者自确定调整之日起30日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告。

第十条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公告后,根据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相关工作应当在项目静态验收前完成。不进行静态验收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初步验收或者铁路线路开通前完成。

第十一条 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焚烧垃圾、放养牲畜;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排放气体、固体、液体污染物,倾倒垃圾、渣土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规划的部门不得在铁路线路外侧钢轨向外三十米范围内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规划审批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铁路生产设施或者与铁路交叉的城市道路和公路设施除外。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法予以拆除。

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第十三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在铁路线路两侧建设杆塔、烟囱等设施或者种植树木等植物,其高度不得超过设施内缘或者植物至铁路线路中心的水平距离减三点一米,并且不得影响铁路行车瞭望。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依法整改或者修剪、砍伐。

第十四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中的快速路,需要与铁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并优先选择下穿铁路的方案。对于符合城市规划或者交通运输规划要求、相关安全防护设施完备的基础建设项目,上跨或者下穿铁路线路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五条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线路两侧五百米范围内的废品收购站、露天垃圾消纳点、堆放彩钢板等轻型材料的场所、采用轻型材料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广告牌(匾)、灯箱以及农用薄膜、塑料大棚等的管理,防止大风天气下危及铁路运输安全。

第十六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

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一千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二百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

在前款规定范围外,高速铁路线路经过的区域属于地面沉降区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应当设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具体范围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第十八条 禁止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淘金:

(一)跨河桥长五百米以上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五百米,下游三千米;

(二)跨河桥长一百米以上不足五百米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五百米,下游二千米;

(三)跨河桥长不足一百米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五百米,下游一千米。

有关部门依法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划定的禁采范围大于前款规定的禁采范围的,按照划定的禁采范围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划定禁采区域、设置禁采标志,制止非法采砂、淘金行为。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一千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防洪安全和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因特殊原因确需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进行安全论证,负责审批的机关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

第二十条 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限宽标志和限高防护架。城市道路的限高、限宽标志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设置并维护,公路的限高、限宽标志由公路管理部门设置并维护。限高防护架在铁路桥梁、涵洞、道路建设时设置,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维护。

机动车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遵守限高、限宽规定。

下穿铁路涵洞的管理单位负责涵洞的日常管理、维护,防止淤塞、积水。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造、种植或者堆放可能危及铁路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植物或者物品。

第二十二条 禁止使用无线电台(站)以及其他仪器、装置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受到干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并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排除干扰。

第二十三条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铁路运输企业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铁路运输企业等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理危及铁路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实施的安全检查,不得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不得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第二十六条 在法定假日、传统节日、重要时期等铁路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查,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相关安全保障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与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影响铁路安全的隐患,对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排除;对职责范围外的,应当及时通报铁路运输企业、铁路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应当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铁路运输企业发现难以自行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铁路监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进行处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铁路运输企业。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铁路安全事故的;

(二)接到影响铁路安全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铁路沿线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无线电管理机构等依照有关水资源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无线电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在铁路线路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

(二)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抽取地下水;

(四)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禁止采砂、淘金的范围内采砂、淘金;

(五)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专业安全运营管理制度(汇总14篇)篇七

本《制度》适用于黄河发电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3.职责。

4.1人事档案归档制度4.1.1归档范围。

4.1.1.1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履历表、简历表、各类人员情况登记表等材料。

4.1.1.2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4.1.1.3鉴定、考察、考核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民主评议干部的综合材料、组织审定的考察材料、定期考核材料、考核登记表、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4.1.1.4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主要涉及干部个人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材料、离任审计考核材料。

4.1.1.5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大中专)、党校、军队院校学生(学员)登记表、考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鉴定表,授予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培训结业成绩登记表、学习鉴定、学员思想小结(结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等材料。

4.1.1.6评审(考试)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登记表,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情况简表,业务自传,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套改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4.1.1.7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各种著作、译著和在重要刊物上发表的获奖论文或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等目录。4.1.1.8政审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作为结论依据的调查证明、证据材料;甄别、复查结论(意见、决定)、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主要依据材料。

4.1.1.9更改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上级批复等材料。4.1.1.10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3)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4.1.1.11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国家科技奖(含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中国青年科技奖、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团员等各类审批(呈报)表;先进事迹登记表、立功、受勋、嘉奖、通报表扬等以及在其他工作中形成的表彰材料。

4.1.1.12纪律检查、监察、法院和行政管理等部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报告、本人检查、交待、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撤消3处分的有关材料;通报批评材料;法院判决书;复查甄别报告、决定(结论)、上级批复;离婚材料等。

4.1.1.13干部任免、调动、军队干部转业安臵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包括所附的考察、表现情况材料);干部调动鉴定、组织审定的表现情况材料、考察材料;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授予(晋升)军(警)衔审批表、转业鉴定、定级工资材料;退(离)休审批表等材料。4.1.1.14考试录用和聘用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报考登记表和录用审批表、考察材料、聘用审批表和合同书,政审结论和有关证明材料,考核考察材料,续聘、解聘和辞退材料,辞职审批材料等。

享受专家特殊津贴的呈报表;解决各种待遇问题的审批表、批复材料等。

4.1.1.16办理出国(出境)审批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因公出国(出境)审批表、备案表,在国外表现情况材料或鉴定材料,因私出国(出境)审批表等材料。

4.1.1.17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以及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代表登记表、委员简历、政绩材料等。

4.1.1.18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有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4致残等级的有关材料,新录用干部体检表和毕业生分配工作体检表等材料。

4.1.2.1形成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在材料形成后的一个月内,按要求将材料送交总经理工作部档案室归档。4.1.2.2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掌握形成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建立联系制度,不失时机地向有关部门收集新形成的人事档案材料。

4.1.2.3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发现送交归档的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时,应及时通知形成材料的部门按要求重新整理。形成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有责任按规定认真办理。4.1.2.4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布臵填写干部履历表或干部履历补充表、自传等,及时充实档案内容。

4.1.3归档要求。

4.1.3.1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要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

4.1.3.2归档的材料,凡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须有组织盖章,规定要同本人见面的材料(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或意见、组织鉴定等),一般应由本人的签字。特殊5情况下,本人未签字的,可由组织注明原由。

4.2.1按照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检查验收细则》的要求,依据中组部《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制度。4.2.2人事档案网成员与本单位档案工作网成员相同,各网员要按照公司制定《人事档案归档制度》的要求,收集人事档案材料并及时归档。

4.2.3档案网员在送交归档材料前,必须按照公司制定的《人事档案归档制度》中的归档要求,认真审核档案材料。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各档案网员要及时联系材料形成部门或个人进行补办合格后方能归档移交。

4.2.4档案网员在送交归档材料时,必须一式两份填写“转递人事档案归档材料通知单”,并向接收档案材料的部门及时索要回执单。

4.3.1.3编写党史、军史、地方史志等,一般不得查阅干部、员工档案,可直接向干部、员工本人采访。如该干部、员工已经死亡或因年迈丧失记忆,有病不能口述、书写,可查阅其履历和自传材料。4.3.2查阅手续:

4.3.2.1凡查阅人事档案,应填写《查阅人事档案审批表》,由主管人事档案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档案人员凭审批表提供档案。

4.3.2.2人事档案一般可供组织、人事、纪检部门的中共党员、干部及各党支部正副书记查阅。

4.3.2.3外调人员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必须持有县团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及外调函件,同时须有中共党员两人在场查阅。摘抄档案内容须经档案主管领导同意,加组织批语盖章后方可带出档案室,非中共党员查阅人事档案,须经是党员的主管部门领导批准授权后方可查阅。

4.3.3.1查阅人事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查阅规定,严禁在档案上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属于假公济私者,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4.3.3.2任何人不得到档案室私下询问、了解本人或他人的有关档案内容,如发生此类情况,档案人员拒绝答复。4.3.3.3人事档案只在阅档室查阅,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将档案带离阅档室。

4.4.1转递人事档案或材料,必须有任免的文件、调动通知或联系函件、领导批件等文字依据,否则,不能随意转出。4.4.2转递人事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4.4.2.1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4.4.2.2转递的档案或材料,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否则,接收单位有权拒收,以至退回原单位要求重新整理或补办手续。

4.4.2.3转出人事档案材料,必须一次彻底转出,不能分批转,更不能有意积压或抽调其中的材料。档案转出后,要在一定时间内向发档单位索要收到档案回执单,逾期一个月未退回者,应写信催问,以防丢失。

4.4.2.4收到调入人员档案经校对无误后,应在回执单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单退回发档单位。

4.4.2.5为使人事档案能够随着干部调动或职务的变动而及时转递,干部调配、任免工作部门应将干部调入单位和任免通知及时告诉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并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4.4.3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转递制度,当接到不归属管理的干部、员工档案及档案材料时,应及时退还发档单位,避免产生“无头档案”。对已出现的“无头档案”,应认真查转,确属查不到干部(员工)下落的档案,对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可移交干部、员工原籍档案馆保存。4.5干部档案鉴别、整理制度4.5.1按照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检查验收细则》要求,依据中组部《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制度。4.5.2鉴别归档材料,必须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以《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有关规定》等为依据,严肃认真地进行。4.5.3鉴别归档材料的方法:

4.5.3.1审查材料是否属于所管干部、员工的材料及应归入干部、员工档案的内容。发现有同名不同人、张冠李戴的或不属于干部、员工人事档案归档内容和重复多余的材料,应清理出来。对其中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可交文书档案转有关部门保存,组织不需要保存的,退还本人。无保存价值又不宜退还本人的,应登记报主管领导批准后销毁。4.5.3.2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文字清楚、内容真实。政审材料一般应具备审查结论、调查报告、上级批复、个人检讨或对处分的意见等。上述材料,属于成套的材料,必须齐全;对头尾不清、来源及时间不明或内容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的材料,要查明原因并加以说明后再归档,凡复查不清楚或对象不明确的材料,不能归档。

4.5.3.3审查材料是否手续完备。凡规定需经组织盖章的,要有组织盖章;审查结论、处分决定、组织鉴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中形成的综合材料,应有本人签字或由组织注明已和本人见面;任免呈报表上须有任免职务的批准机关、批注时间和文号;因公出国、出境审批表,须注明出去的任务、目的及出去与返回的时间。凡不符合归档要求,手续不完备的档案材料,须补办完手续后再归档。

4.5.3.4鉴别中发现有涉及干部、员工政治历史问题或其它重要问题,需要查清而未查清的材料或未办理完毕的材料,不能归档,应交有关组织处理。

4.5.3.5鉴别时,发现有关归档材料不全,要及时进行登记并收集补充。

4.5.4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需销毁的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

4.5.5人事档案的整理工作是档案建设的基础工作之一。它是将收集规定的每个干部、员工的档案材料进行鉴别、分类、排序、编目、技术加工、装订立卷,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对档案内容进行补充的工作。

4.5.6整理人事档案,均按《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进行整理。

4.5.7整理干部档案,须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通过整理使每卷档案达到完整、真实、精炼、实用的要求。

4.5.8档案整理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保密法》和人事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要注意如下事项:

4.5.8.1在整理档案时,严禁吸烟和吃流质食物,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4.5.8.2不得私自涂改,抽取或伪造档案材料。

4.5.8.3不得擅自处理或销毁档案材料,整理中按规定剔出的档案材料,须进行登记,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予以相应处理。

4.6.1按照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检查验收细则》的要求和中组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制定本制度。4.6.2人事档案材料在收集时,档案人员要先检查档案材料是否具备归档要求。

4.6.3.5每年将《员工花名册》与库房档案柜存放的档案盒,全面核对一次,做到员工花名册中的人数与个人档案数一致。

4.7人事档案保管与保护制度。

4.7.1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要求,依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制度。

4.7.2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建立坚固的、防水、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臵铁质的档案柜(或密集柜)。库房面积每千卷需20至25平方米。库房内应设臵灭火、去湿防虫、防光等设备。

4.7.3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鼠)、防盗、防光、防高温、防尘等设施和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要保持库房的清洁和库内适宜的温、湿度(要求:温度14℃-24℃,相对湿度45-65%)。

4.7.4保管人事档案,要建立《人事档案底册》、《接收人事档案登记册》、《转出人事档案材料登记册》、《缺少材料登记册》、《转递人事档案归材料通知单》、《收集人事档案材料登记册》等基本台帐和制度,做到每年全面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7.5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做到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三室分开。

4.7.6要不断地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

4.7.7档案库房、档案人员在整理提供利用档案时,严禁吸烟、吃流质食物,以防损毁档案。

4.7.8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管他人档案,任何人不准携带人事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要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对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4.7.9人事档案材料载体变质或字迹退色不清时,须进行抢救。抢救材料,一般可采用修复、打印、抄写、复印等方法。凡打印、抄写的材料,必须认真细致、核对无误,注明复制单位和日期。

《黄河发电运营有限公司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十项职责》。附件一:

黄河发电运营有限公司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十项职责。

第一项保管人事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第二项收集、鉴别和整理人事档案材料;

第三项办理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第四项登记干部和员工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

第五项为有关部门提供人事的情况;

第八项推广、应用人事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

第九项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死亡人事的档案;

第十项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专业安全运营管理制度(汇总14篇)篇八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防止或减少因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一、成立防雷安全领导小组,包括组长和组员,明确防雷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具体的联络办事人员。

二、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确保高效妥善处理灾情。

三、建立健全雷电灾害报告制度,在遭受雷电灾害后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工作,分析雷电灾害事故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

四、有专人负责关注气象部门发出的雷暴预报,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人员。

五、为确保防雷设施安全有效,各单位应加强对防雷设施的检查维护,如发现防雷设施损坏的,应及时告知所在市(区)的防雷检测所,尽快排除防雷安全隐患。在检测报告、合格证失效前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防雷检测所提出检测申请,积极配合做好防雷设施定期检测工作。

六、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必须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建,通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后方可进行施工,投入使用前要经过防雷验收合格。

七、要加强防雷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人员防雷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八、对违反法律法规导致雷击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专业安全运营管理制度(汇总14篇)篇九

第一条:安全运营线各岗位的稽查、监督、考评全部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对安全运营线各岗位进行稽查、监督、考评按“分级稽查、逐月考评、全员监督、公平公正”的方针和“不管不评、不诉不理”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与公司《安全运营线员工考核细则》及其它规章制度结合实施,配套使用。

第四条:工作稽查指上级对下级的工作检查;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每个负有管理责任的员工都必须承担稽查责任,切实做好管理链中自己下一级的工作稽查。

第五条:稽查的主要内容:

1、遵守公司制度、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情况;

2、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3、文明服务、安全生产情况;

4、对交办工作的落实情况;

5、处理问题公平公正情况;

6、公司布署的其它稽查事项。

第六条:工作稽查按管理权限划分稽查责任:

3、分部经理主要负责稽查本部助理、文员,有权稽查本部的全体员工;

5、站长主要负责稽查本站范围内的调度、驾驶员(含临时进入本站)等员工;

6、分队长主要负责稽查本分队的驾驶员,并有权监督本分部其他分队的驾驶员和调度等员工。

第七条:管理人员对自己管辖范围内所做出的处罚决定,不计入对该管理人员或部门的考评;由上级管理者做出的对该管理人员管辖范围内员工的处罚决定,除对过失员工处罚外,过失员工的上一级管理人员还要按过失员工处罚金额的10%承担管理责任。

第八条:工作稽查按照“一事一查”的原则办理,稽查中发现问题一经发现,稽查者可直接对照《安全运营线员工考核细则》当即处理。

第九条:稽查处理结果按照经济处罚每10元扣1分的比例,计入月度考评成绩。

第十条:监控稽查是公司运用技术手段对分部及个人的稽查,监控稽查结果与现场稽查结果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稽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必须有书面情况说明和处理意见,并收集归档,处理意见要送达被处理人签收,分部的处理按问题性质分别上报安全运营部备案。

第十二条:按照下列权限对稽查问题进行处理:

1、对个人的经济处罚由有稽查处理权限的部门研究决定;

2、对个人停岗停薪一个月以上的处罚及解聘的处理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或安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对稽查情况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员工,在收到处理意见三天内,可以向公司申请复议,公司按照问题性质,责成安全运营部或工会在五天内调查核实,并回复复议结果,但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的执行。超过三天仍未要求复议的,以后就同一件事不得再行复议。

第十四条:经过调查核实,相关部门稽查处理情况有事实失实或处理不公、适用条款不当的,可以责成重新处理。

第十五条:对不配合稽查的员工,按照《安全运营线员工考核细则》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稽查和处理必须公开公正、不殉私情,如果有不当运用稽查权限,有针对性地对同一人打击报复,并出现三次以上失实稽查和不公处理的,对责任人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相互监督是指各分部没有管理隶属关系员工之间的相互检查和督促,相互监督是工作稽查的重要补充和完善。

第十八条:监督不受管理权的限制,主要是被管理者对管理者自下而上的监督和员工之间横向的监督,监督的内容和稽查的内容相同。

第十九条:员工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某一种方式处理:

1、当面劝导、督促其改正;

2、电话举报给有处理权的负责人;

3、书面举报给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负责人;

第二十条:监督举报必须说明事件时间、地点、责任人和造成后果,举报人须说明自己的真实身份,原则上不接受匿名举报。

第二十一条:有关单位或负责人接到监督举报后三天内必须组织调查核实,如举报情况属实,立即按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将调查和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对监督举报问题的处理办法和处理权限,与工作稽查处理相同。

第二十三条:社会义务监督员是受公司委托,负有特别权利的监督人员,对社会义务监督员的监督行为不配合的员工,参照《安全运营线员工考核细则》中不配合稽查条款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有关单位和负责人对监督举报负有保密的义务,否则按照公司制度相关条款处理,对打击报复监督人参照不配合稽查的条款从严处理。

第二十五条:如出现同一举报人对同一被监督人的多次失实的监督,视作恶意举报,视其情节按照公司制度相关条款处理。

专业安全运营管理制度(汇总14篇)篇十

一、安全工作是公司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是第一效益的观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标本兼治,安全警钟长鸣。

二、必须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全员安全意识,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的活动,各级管理人员要经常纠违章、查隐患,消除事故苗头。

三、发生重大事故(含生产事故),安全稽查部必须在一小时内向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口头汇报,二日内向公司写出书面报告。

四、事故发生后坚持“三不放过”即:肇事者本人认识不深刻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明不放过;员工不吸取教训不放过;经常进行“案例剖析”,适时组织现场教育。

五、坚持车辆“三检”(日检)制度,公司必须专人负责回场检验,认真填写《车辆检查逐日登记表》和《车辆技术状况合格证》的发放工作,经常保持车况良好。

六、车辆转向、传动、制动、车门、灯光等关键部位,须有效良好,严禁带病车上路运行。

七、事故结案的各种报销凭证单据,借条等手续一律由伤者本人或家属代理人办理,禁止公司内部人员代办。

八、严格控制事故费用开支,报销单由部门主管领导、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列支。

九、驾驶人员交通肇事后,从肇事次月起,预扣事故费用,待结案后多退少补。

专业安全运营管理制度(汇总14篇)篇十一

二、建立单车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制度。

三、实施gps动态监控管理。

四、建立保险、二级维护,车辆年审告知制度。

五、除按客运车辆规定强行检测外,对车辆将实行驾驶员三检(出车前、行驶中、回场后),班组每周一检,运营管理部每旬一检,公司每月一检制度,建立常规的自查、互查,班组交叉查、部门集中查、公司随时查的安全检查体系。

六、把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纳入强制性任务中,车辆在维修和强制保养时,驾驶员必须到现场配合修理人员进行维修。

七、车辆实行定人定车制度,驾驶员不得将车辆交给其他人驾驶;驾驶员因休假、事假等原因离岗时,必须将车辆钥匙交给运营管理部统一管理。

八、车辆相关证件由运营管理部统一管理,外派车辆必须到运营管理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证件方可出车,用完后必须交还运营管理部。

九、对车辆的消耗进行单车核算,对维修、配件、材料、轮胎、油耗等,进行综合考核对比,并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驾驶员除执行交给的工作任务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动车。

专业安全运营管理制度(汇总14篇)篇十二

聊城市宋氏永安管业制造有限公司经过多年生产经营现形成了成熟的运营管理模式:

1、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办公室。

3、经营部(供、产、销)部。

4、技术设备基建部。

5、质量管理部。

6、财务部。

7、仓储管理部。

一)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

1、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法”及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管理法规。

2、制定与本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管理规定及办法。

3、检查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4、负责本公司的劳动纪律管理及检查。

5、组织各部门人员成立临时检查小组对公司内的各项管理条例进行专项检查并进行考评。

6、公司内的“奖罚通知单”均由本部门根据各部门的通知和本部门的检查情况出据。第一联存根,第二联财务留存,第三联本人留存。所有奖罚均由当月发工资兑现。

1、制定本公司综合管理方面制度、规章及暂行办法。

2、负责本公司人力资源各方面的工作。

3、各部门的数字统计及经济运行数据,要随时留存,上报时不得延误。

4、编制员工的培训计划及落实考核。

5、政府及主管部门的上报材料。

6、政府及主管部门下发的各项政策及通知要及时索取。

三)经营部。

1、制订公司销售计划做好市场调查和细分,寻找终端用户。

2、编制原材料供应计划,保持经销商寻找生产商。

3、编制生产计划,做到均衡生产,做到存坯不存管的原则。

4、负责本公司供、产、销的统一管理,并具体落实。

5、所有产品卖、买价格要有询价单及最后价格单,并由总经理签字有效,方可运作。

6、处理废旧物资及产品废旧物料,均有询价单及最后定价单,并有总经理签字,财务出具收款证明方可开具出门证。本公司出门证均由本部门出据。

7、负责本公司办公环境及餐厅食堂和对外接待工作。

四)技术设备基建部。

1、制订公司职工技术培训计划,对关键岗位的技术人员要做档案。

2、统一管理公司内的特种设备,做好验收和定期检验。

3、落实各项技术操作规程。

4、处理正常技术性事务。

5、做好设备档案,对公司设备统一编号,落实到个人负责。

6、编写检修计划并认真检查落实。

7、做好检修、加工的备品备件,确保轧线不停产。

8、做好本公司基本建设的统一规划,并负责落实。

9、负责本公司设备日常管理工作。

五)质量管理部。

1、负责公司质量管理标准和工作质量标准的制定和检查考核。

2、做好质量统计工作和质量记录。

3、落实质量方面的奖罚制度。

4、管理协调好质量检验人员,加强质检队伍的建设。

5、强化量具使用管理制度做好定检以免成批报废。

6、分门别类的产成品、废次品掌握库存量。

7、每月盘点数字要准确,报总经理、财务部。

六)财务部。

1、所有上报经营财务数据均由本部门出据。

2、做好成本核算、搞好成本管理。

3、每月要重点找出差逆的原因及增量点,提醒相关部门注意。

4、每季上报的同时要对本季财务运行进行分析。

5、做好资金链的有效运作,严防资金脱节。

6、盘活公司“呆”“死”物料,使资金“无中生有”。

七)仓储管理部。

1、根据各部门经理批准的物料申请单进行询价采购。以经理签字询价单为准。

2、做好采购台帐,日账日结。

3、仓库要做好物资(辅料)台帐,物账要相付。

4、月底要进行盘库,对常年不用物要调剂出库。

负责对入库物资的数量、规格验证。

5、6、负责对入库物资按区域分类排放、标识。对特殊原材料进行特殊管理或储存。

7、所有出库物资均以旧换新,以材料出库单为据。

8、在上班期间不得擅自外出,仓库时刻保证值班人员。

9、及时反馈物料信息。

10、负责对库存物资的定期检查和维护。

1、目标导向。

企业不再“摸着石头过河”,建立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确定企业发展方向、将战略目标转换为企业运转的月、季、年度目标,使企业战略目标得到实施;再把目标进行有效分解,通过组织机构的协调,把企业的年度目标分解到组织里的各个模块;最后把各个功能模块的目标再继续分解到每一个具体的岗位,使每一个岗位都有清晰的岗位工作目标。每一个具体岗位的员工又必须做一个重要的工作,工作目标的承诺。承诺了目标,才能实施绩效考核和激励。

2、市场导向。

企业对市场具有前瞻性的先导,市场导向呈现出愈来愈明显的服务性的趋势,而不仅仅是产品。

3、人性化导向。

解决企业两个问题,一是员工愿不愿意工作,二是员工能不能工作。

4、标准化。

量化管理标准,建立工作指标,不能量化的指标,做到质化它的标准,使每个员工只能按照标准去做,没有第二条路可走。

5、程序化。

在管理系统中,建立管理程序化。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具有过程设计,工作推进,路径设计。因此,企业在日常工作中,具有工作流程的设计、实施以及工作流程的不断优化。

6、数字化。

管理最终必须实施信息化和数字化。划分出管理的各种功能模块,形成一个信息化和数字化管理的神经系统。

专业安全运营管理制度(汇总14篇)篇十三

负责进行物流配送商合同的谈判和议价,并提供专业方面的建议。

做好物流配送商的开发和选择工作。

负责建立和维护与物流配送商的沟通体系。

负责进一步开发新的配送渠道。

负责物流配送商的评估工作。

负责物流配送商的绩效分析、评价和绩效优化系统的建立和执行、

协调与炼厂关系,确保及时获得油品配送信息。

负责根据各炼厂的调运需求将承运商/单车安排到不同站点。

负责追踪配送计划的执行情况,确保配送车辆及时、安全地到达目的地。

负责收集各驻站对承运车队/车辆服务的反馈意见。

制定部门统计范围、统计方式、统计口径等统计制度和体系。

编制各项统计报表的模板。

负责车辆统计、台账、日报表等传递和上报工作。

负责公司物流商档案的存档工作。

负责公司物流商档案的使用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专业安全运营管理制度(汇总14篇)篇十四

为进一步加城市公交运营安全管理,更好的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出行需要,保证城市公交运输安全、优质、有序进行,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加城市公交运营源头安全管理,认真抓好安全教育,落实安全工作各项措施,切实加强公交车辆的安全运营管理。特制定城市公交运营安全管理规定。

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交车运营安全工作的'监管,要充分认识加强公交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公交安全工作的责任感,认真履行指导公交安全运营的职责。要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督促公交企业进一步落实政府和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完善市公交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定期研究公交安全问题,保持社会稳定。

公交企业是公交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公交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日常安全检查、营运动态安全监管、隐患排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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