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土地管理制度(案例12篇)

时间:2023-11-04 作者:字海优秀土地管理制度(案例12篇)

规章制度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全体成员应当共同维护组织的规章制度,让其真正成为大家共同约束和规范行为的准则。

优秀土地管理制度(案例12篇)篇一

以龙陵县承包土地流转状况为例,我们可以从侧面分析出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现状。20,全县农民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25509亩,占全县耕地面积的6%;流转出承包耕地的农户数3273户,占全县农户总数的5%。流转方式主要以转包、出租、互换为主。其中实行转包的12617亩,占流转面积的49.5%;实行出租的8729亩,占流转面积是34.2%;实行互换的1434亩,占流转面积的5.6%;其他2729亩,占流转面积的10.7%。农户间自发流转占绝大多数,面积是1亩,占流转总面积的79.1%;乡村组织提供信息流转及委托乡村组织流转的面积是5328亩,占流转总面积的20.9%。流转类型上流向种养大户和企业的居多,分别为11704亩、11384亩,分别占流转总数的45.9%和44.6%,流转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410亩,仅占流转总数的1.6%,流转入其他主体亩,占流转总数的7.9%。流转价格农户间自发流转每年在300-500元/亩不等,流转入企业的价格在50-700元/亩之间。签订耕地流转合同3912份,其中签订规范书面流转合同2436份,占合同总数的62.3%,口头协议流转合同1476份,占合同总数的37.7%。全年受理土地流转纠纷46件。

经以上数据显示分析,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具有这样几个显著的特点:一是流转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与同期相比,增幅上升3个百分点,这样的比例在全国以农业为主,同等经济发展水平的县份来说趋于中等水平。土地流转作为我国土地的一种经营方式,亟待加以规范。二是流转形式多样化。以转包、租赁方式居多,包括了互换和其他多种流转方式。在流转中农民自发流转的比例偏高,而采取中介委托等流转的比例偏低,这样就导致流转形式的复杂。三是流转类型不利。流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仅占流转总面积的1.6%,而流入种养大户和企业的高达90.5%,这样就导致土地流转由一种个体条块式经营转向另一种条块经营,为发展集约化规模化的农业产业造成不利因素。四是流转差价悬殊。农户间自发流转每年每亩的差价就高达至少200元左右,流转入企业的土地差价更为悬殊,这样的价格差异对于农村家庭来说的确是很高的比例。五是流转保障不足。较大一部分农民只以口头协定方式进行流转,即使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但也缺乏规范性,对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细则没有做出明确约定,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系列问题和纠纷。

二、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出现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由于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主要依附,绝大多数农民即便是将土地以各种形式租赁或托管出去,但没有真正脱离与土地的关系。经营权虽然表象上归属经营人,这是暂时性的。在隐性上,土地经营权仍然是归属流转人。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直接导致了流转和土地管理上难免会出现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造成土地资源浪费。由于土地流转多以家庭为单位,并且流转对象和流转方式存在差异,呈现出流转的规模小、周期短、使用率低等特点。并且多数农户在流转过程中呈显出较强的季节性。临时性经营土地方式导致在规划、耕作上必然会尽量减少成本投入,片面追求短期效益,致使土地质量逐年下降,土地耕种收益率极大降低。二是规模经营难度增加。自发流转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方式仍是主流,这在土地利用中无法形成大面积机械化作业,种植作物的不同又会导致耕作时令的差异,这样在作物耕种过程中,难免造成水、电、人工费用等多项成本的增高。承包人尤其是种养大户尽管承包到多片土地,但大多数为条块零星分布,要想把这些承包到手的土地从分散的农户手中集中起来,连成片进行大规模耕种开发,没有较高的利益诱惑,大多数农户不愿流转。因此,土地在经营管理上过于分散,严重制约着规模化经营的发展。三是流转缺乏规范管理。很大一部分农民在流转过程中注重于口头协商,由于利益驱动,对流转价格采取保密措施,所以在价格上出现悬殊。同时在出现纠纷时没有成文的法律依据,为解决土地流转纠纷增加了很大难度。即便是自主流转中签订了书面合同,但由于近几年来国家针对农业补助的倾斜性优惠政策大量出台实施,为原来的约定增加了很多不确定因素,利益的争端也会产生流转双方的争议。委托乡村组织流转的签署规范性合同的农民更是寥寥无几,土地流转管理的不规范越来越成为农村发生不安全事件的诱因。

分析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出现一系列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农民对土地依赖性过强,不愿意长期流转土地经营权。法律意识淡薄,存在浓厚的`小农意识,缺乏市场竞争意识。没有形成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性机制,对流转过程缺乏刚性措施。乡村两级基层组织对土地流转工作没有真正加以重视,对土地流转持观望态度,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处理原则,或者害怕介入后引发新的问题给自己找麻烦,不能够正确引导农民合理参与土地流转。

三、解决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的对策。

要切实解决农村承包土地流转问题,必须要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地区优势。以走规模化农业发展的路子为方向,大力开发现代农业、高效农业。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管理机制,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本着自愿、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到土地流转过程中来。一是要完善管理机制。要成立农村土地流转的领导机构、宣传机构、中介机构,实行土地流转的公开透明、合理有序管理,公开流转价格实行统一托管、统一发包。从有利于农村生产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的角度出发,以农民土地收益最大化原则来管理调度和配置土地经营权,并严格监督好土地的使用情况,这样就有利于成片经营的规模化发展,也避免了土地流转纠纷。二是要鼓励产业经营。鼓励种养大户和经营能手大面积经营土地,逐步构建集生产、加工、销售于一体的农业产业化结构,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利用优势,做强做大村办、乡办农村合作企业,使得农民逐渐转化为产业工人,打造农村自主经营项目品牌,真正实现土地流转的综合效益。以农业龙头企业催生基地产业、基地产业带动龙头企业的发展思路,将企业作为阵营,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保障体系,逐步弱化土地功能,解决农民后顾之忧。解决农村承包土地流转问题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工作,必须要使农民真正从对土地的依附上解脱出来,才能够使这一问题得到妥善解决。这不但需要政策的支持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更需要基层组织充分发挥作用,敢于面对困难、应对挑战,探索出农村经济的跨越发展之路,真正实现农村经济结构的转型。

优秀土地管理制度(案例12篇)篇二

摘要:本文从经济学角度对原州区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了解决农村土地管理的措施,从而推动原州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快速发展。

土地是农民赖以存活和发展的生活保障,是农民最基本地生产资料。近年来,农村政策的不断变革,使土地效益得到了大幅的提升,这使农村中的土地理由日益增加并凸现出来。土地和农民的利益紧密相连,解决好农村的土地管理理由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因此我们要认真的审视土地管理中存在的理由,努力的找出解决的办法,以推动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农村宅基地主要存在着以下三类违法现象: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当前,有不少建房户采取隐瞒已有房屋、虚报家庭人口、变更户籍等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二是非法转让宅基地,利用集体资产进行隐形交易。在原州区的土地信访案件中有很多是反映部分村民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了两处甚至多处宅基地,然后将宅基地倒手转让,从中非法获取暴利。这种现象尤其在县城结合部和城镇郊区比较突出,无形中建立了土地隐形交易市场,既影响了宅基地管理,也给社会造成了许多社会不安定因素。三是超面积占地、擅自转变农村宅基地用途现象时有发生。对违法占地行为,必须采取合理有效的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综合处理。

1.严把宅基地审批关,要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

新建宅基地由村民个人申请,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张榜公布,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宅基地的审查申报工作,原州区国土资源局统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登记确权,颁发证书。在审查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标。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宅基地的,必须由村民组或村委会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对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且事实上已形成超标准的建房用地,原则上要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行拆除。对于房地产继承等理由形成的多处住宅,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

对于新建的房屋,要做到建房用地审批结果公开及审查到场、定点到场、开工放线到场及竣工验收到场,接受群众监督。

由于农村普法的大力宣传,广大农民对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层干部就更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因此应当组织基层干部认真学习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执政,确保相关政策、路线以及方针的落实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间,村干部不得干预或强制农民进行土地的流转,不能损害农民承包土地期间的自主决定权。农民有权决定土地的流转期限以及流转方式,关于土地的补偿款和标准都应当由双方自行商讨决定,坚决抵制通过不法途径进行土地流转和违反合同的行为。在坚持稳定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偿、自愿和依法的原则,努力探索土地流转的新机制。

3.做到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并重,严格土地的补偿标准。

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组织征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依法按规定足额补偿到位,切实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不仅要看到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还应当坚持发展的可持续性,保证耕地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费土地。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以严格增量、管住总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为准则,开源节流,对旧城老村实施大力改造,盘活闲置基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在农村的征地理由中,普遍存在的理由就是土地的`补偿费低,且土地增值分配不科学的现象严重,这也是导致大量耕地被占用的主要理由。因此为了农村的持续发展,应当严格征地补偿标准,严格区分公益用地与经营用地征地补偿,结合当地的土地市场价格,使老百姓得到应有的补偿。全面考虑本地农民的生活状况,并按照最低生活标准赋予土地应有的市场价值。

4.加强执法监督,严肃处查违法占地的行为,为失去土地的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不断建立和完善执法巡查制度,加大对违法占用土地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查处力度,坚决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虽然近年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农民的土地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农业的经营效益不高,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物价持续上涨,农民的土地创造出的净利润降低,仅仅依靠土地的收入难以维持生计。农村的医疗、养老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且覆盖面较窄,失去土地的农民根本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因此应当加快建设并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其真正的落实,尤其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应当优先的考虑,保证其基本的生活。失去土地的农民大多数没有技术、文化素质不高,没有一定的资金来源和经营之道,在就业方而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就业保障机构,对失去上地的农民进行职业培训,在一定的程度上推动其就业,使其生活得到保障,同时也提高了农民的文化素质,有利于新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

三、结语。

农民的权益直接关系着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土地作为农民赖以存活和发展的基础,直接影响着农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在城镇化建设、工业发展中,应当强化土地管理制度,严格的依法办事,维护农民的利益。作为基层干部,应当不断地增强法律意识、用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武装自己的头脑,转变思想,切实的落实国家的相关土地政策,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原州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3]付志旗.关于我国土地管理改革的深思[j].财经界(学术版),2010(01).

优秀土地管理制度(案例12篇)篇三

一、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

二、村民住房确有困难,需要建住宅的,由用地者到国土资源所领取并填写《村民建设用地申请表》,向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提出申请,交村委会核查,经镇政府审核后,将已审核的《村民建设用地申请表》送国土资源所,并提交土地登记的有关材料,填写《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上报县国土资源局,经县政府批准后,再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三、村民建住宅时,必须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村委会有关人员现场放线后才能动工兴建,不得违章建筑。

四、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村委会有权阻止和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拆除非法所建的房屋,情况严重的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五、村民建住宅不得占用农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六、村委会要严格把好建住宅用地关,严格管理,依法办事,对利用职权徇私作弊、接受别人的贿赂索贿的,要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七、土地被国家征用后所得补偿款,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征地款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确保征地款主要用于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具体使用比例按上级有关规定并经村民大会通过实施。

八、征地款要专款专户存入银行或金融机构,动用征地款须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上级有关要求提出方案交村委会和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再交村民大会讨论才能实施。

九、征用款的使用情况必须定期向村民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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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土地管理制度(案例12篇)篇四

按照中央和宁夏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在水利厅党组的坚强领导和全区上下共同努力下,打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跨年度实施的常规,围绕当年任务当年各级水利部门在全面夯实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基础上,通过下放项目设计审批权限、建立常态化督导督查机制等强力措施,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进度,可以较好地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凝智聚力,周密部署,克难攻坚,强力推动,“十二五”规划剩余的建设任务都是“硬骨头”,实施难度大,收官建设任务繁重;部分市县思想“松懈”,配套资金不能足额落实,影响工程顺利建设;健全工程运行长效管护机制需强力推动。对此,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危机意识,凝智聚力,着眼长远,夯实基础,加快发展,不辜负群众的热切期盼。

2、加快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既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兑现政府硬承诺的决战之年,这关系政府的公信力,考验着水利部门的战斗力。按照到“十二五”末要让所有农村群众都喝上干净水的`目标要求,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多措并举,攻坚克难,全力加快建设步伐,坚决打赢这场攻坚战,确保如期完成20和“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不折不扣地兑现政府的庄严承诺。

2.1夯实政府责任。

各级政府是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各地要切实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强化行政推动,建立政府考核机制,把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作为各级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夯实责任,建立健全政府“一把手”负总责、政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各司其职、强力推进的责任机制,严格绩效考评,实行“一票否决”,切实把责任落实到单位和责任人,逐级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全区应在媒体上公示区市县三级农村饮水安全政府责任人及组织实施与技术保障责任人名单,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各级要紧盯任务背水一战,倒排工期赶超进度,集中力量攻坚克难,确保完成年度建设任务,不折不扣地全面兑现政府庄严承诺,让广大农村群众长期稳定受益。

2.2严格节点控制加大推进力度。

各地要层层传导压力,严格跟踪问效,加快项目投资下达和资金筹措,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增加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投入,强力保障项目顺利实施。要倒排工期,节点控制,逐项目明确时间节点,制定精确详细的阶段目标以及进度计划方案,加大协调推动力度,尽快掀起大干热潮。各级水利部门要建立领导分片联系包抓和通报机制,实现督导检查的常态化,扭住薄弱环节,全程跟踪检查,采取奖优罚劣等措施,全力推进工程建设,千方百计加快施工进度,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如期完成任务。

2.3加强管理确保建设进度和质量。

加快项目投资下达和资金筹措,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抓进度与抓质量并重,抓建设管理和抓建后管理并举,解决好工程建设管理各个环节的突出问题,严格落实项目建设“四制”,健全质量监控体系,把好原材料进口关、设备采购关、施工质量关和竣工验收关,确保工程“四个安全”。全面排查和评估“十二五”已建工程投资落实、建成处数、解决人数以及水质合格率等情况,全力做好存在问题整改。足额落实区级配套资金,拓宽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资金渠道,增加对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的投入。加强工程施工和项目资金监管,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4强化运行管理确保水质安全和发挥效益。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核心是保证水质安全。必须坚持“抓两头、保中间”,抓好从水源地到水龙头的各个环节,按照国家饮水安全的标准要求,对取水、制水和供水实行全过程监管,切实提高水质合格率。坚决杜绝重大饮水水质污染事故,进一步加大水源保护力度,划定饮水水源保护区域,落实水源安全保障措施,加强水源巡视和常规水质检测,实现水质卫生监测全覆盖。各地要切实抓好项目前期及建设,全面提升水质安全检测能力,确保群众喝上安全达标的“放心水”。另外,全区要重点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没法管”“没人管”“没钱管”的问题。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力推动专管机构、管理办法和维修基金的措施落实。要积极探索各种工程运行管护模式,强化专业化管理,推广用水户参与管理,科学合理地确定水价,为工程良性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2.5超前谋划发展抓好提质增效升级。

各地要针对农村特别是部分区域自然条件差、人口居住分散的情况,认真分析现状,准确把握形势,总结归纳经验,分析存在问题,结合“十三五”规划编制,统筹谋划“十三五”期间农村饮水提质增效工作,逐步提高饮水安全标准,进一步提高集中供水率、供水保证率、水质合格率和自来水普及率,使广大农村居民喝上更加方便、更加安全的饮用水。要重视研究重大供水问题,紧紧围绕水源、水质和保障率等问题,加强新形势下的前瞻性研究,使规划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合理规划工程布局和发展重点,统筹区域内水源和重点引水调水等骨干水源工程,超前谋划,科学布局,努力构建城乡供水大水网,为实现全区水资源统调统配奠定基础,切实提高全区饮水安全保障能力。

优秀土地管理制度(案例12篇)篇五

根据县委、县府领导要求和4月16日召开的全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进会精神,我乡村列为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试点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于4月18日立即召开了党委会,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安排部署了此项工作。同时在4月23日召开了全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启动暨业务培训会。现将我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乡位于县东南部边缘,东邻县乡,南抵乡,西北镇,幅圆面积40.6平方公里,距县城70公里,下辖5个行政村、1个社区、1个街道,总人口4988人,总户数1436户,耕地面积4555亩,其中:田3616亩、地939亩。

二、进展情况。

(一)高度重视,健全机构。我乡党委政府按照南委办[20xx]12号文件《关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精神,认真领会、传达会议精神,制定了北府发【20xx】17号《关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xx]18号文件《关于成立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成立了以乡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及乡属各办所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立了农村产权评估领导小组,乡产权交易中心“九有”、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七有”的平台建设已经完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经济发展办公室,成立了以建设办牵头的矛盾调处办公室,以经济发展办公室牵头的技术指导办公室。试点村也成立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二)认真学习,深入领会。我乡于4月23日召开了由全乡村组干部参加的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会,认真传达了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会的相关精神,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目的、意义,以及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基本路径等相关政策及要求进行了学习和讲解,要求全乡全体乡村干部要深入领会、认真学习,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广泛宣传,深入调查。我乡20xx年度两个试点村通过召开村两委干部会、村民代表会、群众大会广泛宣传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重点在我乡村组织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工作,使村民知晓确权登记的目的、意义和基本步骤。为了做到农村产权制度试点工作家喻户晓,我乡书写石灰标语一幅,张贴和发放宣传资料200余份,利用逢场天在乡街道进行了广泛宣传。同时乡、村组干部深入到农户家中对农村土地、林地、房屋产权的基本情况以及矛盾纠纷进行了全面的摸底和调查。到目前为此,各村、社都按程序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并选举产生了村、社议事代表和成员。

三、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存在的.问题。

通过在村对农户土地、林权的调查摸底,存在7个方面问题: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通过今年召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培训会后,我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力争做好以下几方面:一是进一步吃透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特别是土地、林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二是进一步加大宣传,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是一项惠民工程,充分提高群众的知晓度和积极性;三是充分发挥党员、群众代表“一事一议”的作用,充分发挥议事会成员的作用;四是加快村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进度,力争按时保质量完成确权颁证工作。

优秀土地管理制度(案例12篇)篇六

摘要:随着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与土地供求矛盾的日益加深,为国家提供准确的土地数量、质量和利用现状等信息已成为各级国土部门首要任务。

而土地测绘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供了坚实的技术基础。

土地测绘技术的信息化是测绘技术在土地开发管理应用领域的最高形式。

本文通过分析土地开发管理对土地测绘技术的要求,对土地测绘技术的信息化在土地开发管理中的应用进行了总结。

关键词:土地测绘;土地管理;信息化技术。

引言:土地资源实施测绘已经成为不可缺少的一项工作,当前测绘在土地信息化管理的工作中刚刚发展起来,是一种新技术,其对土地的有效管理具有积极的作用。

无论是对土地的详查、耕地动态的监测以及车国珍的地籍调查都必须运用测量技术。

因此,本文主要重点分析测绘技术在土地信息化管理中的运用。

在我国制定的土地宏观调控、规划城乡、土地用途管制等政策中,土地的信息化管理是这些工作的主要参考,对我国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土地信息化测绘的发展过程中,测绘技术的运用变得越来越广泛,因为测绘技术不仅能保持土地的工作质量,缓解相关工作的劳动强度,还能给土地的管理带来方便。

一、土地测绘技术的信息化对土地开发管理的促进作用。

随着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与土地供求矛盾的日益加深,为国家提供准确的土地数量、质量和利用现状等信息已成为各级国土部门首要任务。

而土地测绘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供了坚实的技术基础。

土地测绘技术的信息化是测绘技术在土地开发管理应用领域的最高形式,为土地的开发管理提供了定性、定量、定位以及可视化的工作条件。

土地测绘技术的信息化,不仅可以极大地提高土地开发管理的办公效率,还可以全方位地帮助土地开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科学决策提供土地基础信息,有效地保证土地开发管理工作的质量,为土地开发管理部门公平、公正、公开执法提供有效帮助与约束。

本文通过分析土地开发管理对土地测绘技术的要求,对土地测绘技术的信息化在土地开发管理中的应用进行了浅要总结。

二、土地开发管理对土地测绘技术的要求。

(一)确定合理的测图比例尺。

合理测图比例尺的确定,是保证测绘工作质量,完成测绘工作要求的首要条件。

对于起伏小、地势平坦的地区,一般以米为网格测试即可满足多方部门的使用要求;起伏大、地貌破碎、通视困难的地区,应合理布置高程网点,测试高程点网格间距应不大于米为宜。

(二)注重关键点的测量。

关键点包括高程趋势变化点、坎顶、坎脚线的位置和标高,沟、窑等量注面积及比高等信息。

在完成测绘图时,上述元素信息应充分具体。

此外,测绘图上除反映居民田地、林地、园地、沟、渠、电等地物信息与使用年限外,还应给出旧村复垦、旧城改造地区的园地、林地树木种类、面积、年龄,坟穴的位置、数量;以及居民房屋面积、建筑密度、人口密度、新旧程度、容积率等信息。

在完成测绘后,埋设足够的标石标注高程和坐标,以供后续工程项目施工使用。

三、土地测绘技术的信息化在土地开发管理中的应用。

(一)全球定位系统(gps)。

全球定位系统(gps)是土地测绘技术信息化发展过程中的新技术,其特点是以最快的速度确定各测量点的物理坐标,改善测绘精度。

由于gps采用静态工作模式完成测量等操作,因此,不需要点与点间的通视条件就可以完成高精度的测量工作。

如果采用gps-rtk技术,不仅能够及时掌握定位结果,还能够获得厘米级的测绘精度。

目前,gps-rtk技术主要应用在工程放样、地形测图、地籍测量等多个领域,以成为获取土地空间数据的重要手段。

尤其是在大比例尺的土地开发管理工作中,运用gps技术可以实时获得地物信息与地界或权界等信息的准确定位与数据采集工作。

由于gps测量结果是三维地理数据,经坐标变换和数据格式转换后即可很容易的实现数据共享与地理信息的无缝结合,避免了传统测绘方法在多次清绘、转绘中带来的误差。

(二)遥感技术(rs)。

遥感技术(rs)包括传感器技术,信息传输技术,信息的处理、提取和应用技术,目标信息特征的分析与测量技术等内容。

它具有全天候、信息丰富、信息获取速度快、多光谱特征等优势。

其30m-0.61m范围内的测绘数据均可在各项土地开发管理工作中发挥有效作用。

随着遥感技术分辨率的不断提高,已广泛应用于土地资源调查、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和规划管理、居民住房产权调查等工作中。

(三)地理信息系统(gis)。

地理信息系统(gis)是在计算机技术支持下,将各种地理信息按照空间分布顺序,输入、存储、检索、更新、图形编辑、数据库管理、输出和数据综合分析的计算机技术系统。

最初主要用于建立与土地管理、土地开发规划有关的土地信息系统(lis)。

因而形成了以地理信息系统为基础的土地开发管理信息系统模式。

在地理信息系统平台上构建的土地开发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土地调查、登记、统计、评价、地籍管理等各项工作,为土地法律咨询提供资料参考。

利用gis技术建立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可将空间图形数据与属性数据完整地结合,从而实现图形与数据的一体化和数据的分析、管理与输出操作等。

(四)3s技术。

3s技术的有效结合,是未来土地开发管理发展的主要趋势,也是最为核心的部分。

目前,3s技术主要是以gps为数据源,由野外调绘得到的遥感影像为参照,利用gis平台在计算机中直接绘出图形,然后对各地状况进行标注,从而直接完成土地资源的调查任务。

另外,也可以将遥感资料通过数字化软件处理或直接在gis中数字化处理后导入到数据库。

通过发挥gps、rs、gis的各自优势,快速准确地获得土地变化信息和高质量的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最终构成完整的、实时的、系统的、动态的土地测绘信息集成系统,保证土地开发管理所使用数据的准确性。

3s技术的结合使用,不仅可以显著的提高工作效率,还可以节省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促进国土资源开发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统一化。

结语:随着数字国土计划的实施,利用现代化测绘技术、先进的数据处理软件和机助成图系统等的大量应用,基础土地信息的数据采集和更新测量工作已基本完成。

搭建统一的土地信息开发管理平台,提高土地测绘信息资源的共享水平,是实现土地测绘资料公益性、基础性、权威性和准确性的主要途径。

统一的土地信息开发管理平台,可以为相关应用部门提供准确、及时、跨部门、跨地区、用于决策支持的基础信息;将会使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的土地开发管理信息更加直观、准确地呈现给使用者、决策者,最终实现土地开发管理的科学化决策,保障土地开发管理项目目标的实现。

在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之下,我国的信息化测绘技术在土地信息化管理的运用,不仅保证了土地测量的准确性,而且还能为相关的测量人员减轻工作的任务量和劳动量,这样就很好地保证了土地管理的顺利开展,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国家土地资源的管理和社会的发展。

在当今以及在今后的土地信息化管理中,测绘将会得到更大范围的运用。

参考文献:

[1]张燕平.信息化测绘发展过程中需要探讨的几个问题[j].地理信息世界,.

[2]技术支持下的县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坚苦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生了深刻变化,这种土地制度的变化并不是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而是把农民家庭经营引入集体经济内部。

改革开放30多年取得了巨大成就,农村土地制度建设最大的成就在于赋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了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

当前,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迫切需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土地制度是我国农村的基础制度,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是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

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回顾总结我国农村改革发展的光辉历程,研究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着重对我国新形势下如何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指明方向,特别是对农村土地制度建设提出新的要求,强调“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1]在新形势下推进我国农村改革发展必须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必须努力探索推进农村土地制度建设与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对策。

一、始终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跨入21世纪,我国大力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家庭经营的集约化水平与统一经营的组织化程度,继续深化改革和完善农地征用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

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强调,“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2]近年来,我国各地农村按照党中央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使耕地减少的势头得到了初步遏制。

但目前我国农村土地管理仍然遇到许多新的问题,一些长期困扰农村土地管理的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主要是耕地保护的利益补偿的长效机制还不健全,农村宅基地占地量大且利用低效。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偏低,征地权行使范围超过了“公共利益”的范畴。

一些地方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够稳定,农村土地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因此,必须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认真实行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制度,解决好农村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有关精神,全国各地要认真落实各项责任制,切实保护好耕地,18亿亩的耕地必须坚决守住。

全国各个行政区域的耕地、基本农田,要求各级地方政府的负责人负总责,始终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逐级落实到实处。

同时,全国各地要全面落实党和国家制定的保护耕地制度与法规,对于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规模进行严格控制,尤其是各地农村对于宅基地所节约的土地,必须优先考虑复垦为耕地,要求严格按照各地土地利用的规划调剂好建设用地。

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的要求,首先纳入各地年度用地计划,实行对耕地严格保护。

二、完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耕地保护制度。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我国农村改革发展,要在农村体制改革关键环节上取得新的突破,积极探索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土地制度的建设和创新。

目前要进一步稳定与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是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符合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必须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

同时,完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耕地保护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从我国国情的实际出发,探索完善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制度和耕地保护制度。

优秀土地管理制度(案例12篇)篇七

关于办理新家属区职工宅基地土地使用证的申请报告××××土地管理所:

我场老场区职工住房建于建场初期的一九xx年,房屋结构是石头和泥,早在十多年前就已成危房。鉴于以上情况,二〇xx年,我场户职工家庭筹集资金,由我场场部组织在现在的新家属区实施建房。因当时建房时间仓促,加之职工经济条件不佳,未提出和办理土地使用申请手续。为此,今特向贵所提出上述职工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申请,恳请贵所予以办理。

以上报告,敬请批复。

××××市××林场。

二〇xx年x月x日。

优秀土地管理制度(案例12篇)篇八

大姚县地方税务局:。

楚雄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大姚分公司是大姚县专业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公司成立于20xx年9月,主要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大姚城市公交客运、客运站经营及汽车修理业务,公司现有职工64人,公司负责人:李斌,税务登记证号:532326727324639。

我公司现有客运站场三处。第一处为客运车及公交车发班区。名称:大姚汽车客运站,位置:大姚县金碧镇春溪路,占地面积13738㎡。用途:大姚地区发往成都、攀枝花、下关、昆明、楚雄、南华、姚安、广通等班线车辆以及大姚地区乡下班线车进站发班。其中,总土地面积:13738㎡;生产经营用地面积:13318㎡;站场办公用地:350㎡;出租土地面积:70㎡。

第二处为农村短途微型车待班发班区。名称:楚雄交通运输集团大姚分公司,位置:大姚县金碧镇环城北路,占地面积5338㎡。用途:大姚县农村短途微型车辆待班停车场地。其中,总土地面积:5338㎡;生产经营用地面积:4938㎡;出租土地面积:400㎡。

第三处为大姚县石羊客运站,名称:石羊汽车客运站,位。

置:大姚县石羊镇占地面积754㎡,用途:石羊镇发往大姚、楚雄、昆明等班线车辆待班发班以及车辆保养维修。其中,总土地面积:754㎡;出租土地面积:754㎡。

第四处为办公生活区,面积为20xx.22㎡,用途为职工生。

活区,出租土地面积为200㎡;生活用地面积为1876.22㎡。四块场地合计21906.22㎡,依照现行税收政策上述土地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92440.6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财政。

[20xx]20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我公司所占用的21906.22㎡土地,年应纳税额:92440.66元;生产经营用地面积:18256㎡,应纳税额:81404.00元;站场办公用地:350㎡,应纳税额:1750.00元;出租场地面积:1424㎡,应纳税额:3658.00元;生活用地面积:1876.22㎡,应纳税额:5628.66元。其中,生产经营用地和站场办公用地面积为18606㎡,应纳税额为83154.00元,符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条件,特向贵局申请减免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城镇土地使用税83154.00元,请予批准为谢。

特此申请。

楚雄交通运输集团大姚分公司。

20xx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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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土地管理制度(案例12篇)篇九

土地制度有广义和狭义的概念之分。广义的土地制度是指包括一切土地问题的制度,是人们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因土地的归属和利用问题而产生的所有土地关系的总称。广义的土地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规划制度、土地保护制度、土地征用制度、土地税收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等。

狭义的土地制度仅仅指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上,习惯把土地制度理解为狭义的土地制度。改革开放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人们对我国土地制度含义的理解不断深化和发展。新的观点摆脱了旧的思想观念的束缚,更强调广义的土地制度,在重视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的同时,更增强了对新形势下由新的土地关系所产生的新的土地制度的关注程度,诸如土地利用制度、土地流转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等等。

土地制度是反映人与人、人与地之间关系的重要制度。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是一种法权制度,是土地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构成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

我国现阶段的土地制度是以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为基础和核心的土地制度,包括了上述广义土地制度的全部内容。

发展历史编辑。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上,习惯把土地制度理解为狭义的土地制度。改革开放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人们对我国土地制度含义的理解不断深化和发展。新的观点摆脱了旧的思想观念的束缚,更强调广义的土地制度,在重视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的同时,更增强了对新形势下由新的土地关系所产生的新的土地制度的关注程度,诸如土地利用制度、土地流转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等等。

主要内涵编辑。

土地制度是反映人与人、人与地之间关系的重要制度。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是一种法权制度,是土地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构成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

我国现阶段的土地制度是以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为基础和核心的土地制度,包括了上述广义土地制度的全部内容。

相关内容编辑。

我国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内容主要包括:

(1)我国全部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2)土地的全民所有制采取社会主义国家所有的形式,国家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占有属于全民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土地的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该组织的全体农民占有属于该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对该集体所有的土地行使经营、管理权。

(4)城市市区的土地全部属于国家所有。

(5)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包括村农民集体和乡(镇)农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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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土地管理制度(案例12篇)篇十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保护、开发、利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有计划地进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耕地及其他土地资源的保护负责,依法保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

第五条广州市国土局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统一管理工作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辖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代管的省辖市(以下简称代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统一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建设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二)纳入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纳入用地规划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四)建设用地必须统筹规划、综合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五)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第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划定下列保护区:

(一)粮食、蔬菜、鱼塘、科研和教育试验等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水源、水利工程保护区;

(三)风景、名胜、园林、绿地和重点文物保护区;

(四)军事设施保护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区。

凡被划定的保护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实需要改变用途的,须经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其中,属于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的,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还应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经批准开发的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用于农业生产的,可以确定给开发者使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开发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确定使用年限,并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在规定使用年限内,开发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所开发的土地使用权,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撂荒农业生产用地。凡连续弃耕、弃种、弃养满一年的,视为撂荒农业生产用地。撂荒农业生产用地的,除依法缴纳土地税外,还应缴纳撂荒费。连续撂荒两年以上的,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另行安排。

第十条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类别、等级面积、利用状况,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实施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保持地籍资料完整和准确登记。

土地调查、登记、统计工作形成的资料,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归档管理。

第十一条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单位,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予以登记,并报请市、代管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土地证书。

土地权属、界址、面积、用途发生变化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必须向代管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换或更改土地证书。

市辖区和代管市的土地登记,按照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执行。城镇房屋用地登记,按照《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

土地登记或变更登记,必须按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十二条市、代管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土地专项基金,用于农业用地保护、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组织土地调查、征用、开发等项工作。

专项基金来源及其提取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市、代管市人民政府应在总量调控下,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年度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计划,严格审批制度,加强对实施用地计划的监督管理。

市、代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末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用地情况。

第十四条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批准权限为:

(二)市辖区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规划区外的耕地0.2公顷(3亩)以下,其他土地0.666公顷(10亩)以下。

批准每宗用地,同时涉及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其面积总和不得超过前款(一)、(二)项中"其他土地"的最高限额。

行政划拨土地、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农业用地改为非农业用地的批准权限,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集体讨论、政府领导成员专人负责的征用土地审批制度,不得多头审批。当年征用土地总量必须控制在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内。确需超出征用土地计划的,应事先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追加征用土地指标。

第十五条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由市、市辖区、代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征用集体所有土地。

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国家建设或城市建设需要,支持和配合征地工作,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不得阻挠征地工作的实施。

第十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按下列比例限额留出土地:

(一)市辖区可按所征土地总面积的8-10%留出;

留出的土地,应于批准征地的同时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划定;供被征地单位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安置剩余劳动力,但不得用于建房出售。

村、镇企业及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依照《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另行提出用地申请。

第十七条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含水利设施,下同)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办理。

补偿标准及控制额度,应根据本市农业统计数据和农副产品市场价格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属于个人的,应支付给个人;属集体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农村土地合作基金或农村企业股份合作制等办法进行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并可少量用于公共福利事业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或分配到个人。

安置补助费,应用于被征地人员的安置工作。被征地人员,由用地单位或其他单位安置就业的,按实际安置就业人数拨给安置单位;由劳动部门安置就业的,按实际安置就业人数拨给劳动部门统筹管理;自谋职业的,可按被征地人员每人平均安置补助费40-60%发给个人,余额应转作待业保险费用;不能就业的,由被征地单位统一管理,作为生活补贴费用。

第十九条征地补偿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用地单位统一收取,按协议期限汇入被征地单位的存储金融机构。逾期汇入的,应按协议规定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被征地单位应在代管市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金融机构设专户存储征地补偿费。

第二十条被征地单位人员的户口,可按下列规定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一)被征地单位的土地全部被征用的,其所属人员的户口可以全部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四)部分土地被征用后,人均耕地面积仍在0.02公顷(0.3亩)以上的,以实际人均耕地面积为标准,将其部分人员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第二十一条征用土地后的剩余劳动力,由实施征地工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或有关单位采取适当途径,妥善予以安置。劳动部门应指导和介绍被征地单位人员就业。用地单位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被征地的人员。鼓励被征地人员自谋职业。

第二十二条被征地单位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非城镇居民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劳动力安置等方案和执行情况,应予公布。

对前款规定的执行情况,由被征地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市、代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成片土地的出让,应分期或分片进行。

第二十四条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

(一)经依法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

(三)使用期满后收回的国有土地;

(四)城镇其他可供出让的国有土地。

第二十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除应具有合同规定的一般内容外,还必须载明下列内容:

(一)土地的座落、四至范围、面积;

(三)建筑容积率、密度等规划设计要求;

(四)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计划或建设要求;

(五)出让的方式和年限;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金额及缴纳方式和要求;

(七)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除能源、交通、水利、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微利房、解决住房困难户房屋等公益事业以及经市以上人民政府(含代管市)批准、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工业工程的用地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外,其他用地应实行招标、拍卖。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标准,由市、代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出让金标准,应根据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用地供求关系,适时进行调整,定期公布。

出让和转让的国有土地及其附着物价格,应由代管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全部地价款;

(二)持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持有土地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转让:

(一)经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判决限制产权转移的;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三)共有的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人同意的。

第三十条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该地块地价发生增值的,转让者应按国家有关土地增值税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三十一条依法申请行政划拨土地的,应按《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使用行政划拨土地的单位,应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改变用地权属、界址、面积的,应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还应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行政划拨的土地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国务院规定,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受让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一)土地使用权因出售、赠与房屋及附着物发生转移的;

(二)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作建房或经营房地产的;

(三)以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作价入股,与他人合资、合作或联合经营的;

(四)以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出租经营的;

(五)以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清偿债务的;

(六)改为股份制企业用地的;

(七)原行政划拨土地发生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

(八)以法律、法规准许的其他形式转让的。

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不得闲置土地。闲置土地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或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四条农村居民兴建住宅,应符合村镇土地利用规划,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城乡结合部的村、镇,可按城镇规划要求统一改造,兴建农村居民住宅区。

第三十五条下列人员可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本村有常住户口的村民;

(二)离婚后返回本村落户的原本村村民及其抚养的子女;

(三)回原籍落户的职工、复员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

(四)回家乡定居的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申请使用宅基地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出售、出租、赠与住宅或将住宅用于其他用途后,再申请新的宅基地的;

(二)不合理分户超前建房的;

(三)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申请住宅用地,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使用原有宅基地、自然村内空闲地和城市规划区外的荒山、荒坡地建住宅的,应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利用荒山、荒坡地建住宅的,应经区、代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使用耕地建住宅,属城市规划区内的,应经区、代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代管市人民政府批准;属城市规划区外的,应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区、代管市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每户居民兴建住宅用地标准,按《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第四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经批准使用的农村居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宅基地经征用的,属国家所有。农村居民只享有使用权。

国家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时,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服从,并有权依法获得补偿和安置。

第三十八条农村居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应限于申请人建房使用,其房产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非法买卖。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由于举家迁出房屋闲置而需转让房产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其受让人属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范围者,由转让、受让双方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共同申办宅基地用地变更登记手续后,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受让人不属于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范围者,由转让、受让双方到所在地代管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申办土地征用、出让手续后,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宅基地未经依法征用、出让,不得用于房地产业的开发经营。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侵占或擅自改变依法划定的各类保护区土地用途的,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收缴非法所得,并按违法改变用途的土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在该地块被侵占或擅自改变用途后新建有建筑物、其他设施的,由代管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没收或责令限期拆除。其中,在农田基本保护区搞非农业建设的,依《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改变土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不报告用地情况造成突破用地指标的,违反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越权批地或故意突破用地指标的,其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越权审批的土地,其批准文件无效。越权批准占地的在建项目,责令停建或拆除。用地单位和个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原审批机关予以赔偿。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协议,非法取得集体所有土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征地单位拒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不按期交付已征用土地的,以及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服从宅基地调整的,经代管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强制征用。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以留出的土地建房出售,非法买卖宅基地房或以宅基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对于受让方不发给产权证;对于转让方、开发经营者,没收非法收入。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应责令限期拆除。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单位,应责令退赔,并按非法侵占用款数额的20-30%处以罚款,其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私分或非法侵占征地补偿费的个人,应责令其限期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改变行政划拨土地用途和不按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补交出让金的,收缴其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总额30-50%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不按规定期限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登记手续的,每宗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阻挠、破坏征地工作,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条款中未规定处理机关的,均由代管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和执行。

当事人对本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征收撂荒农业生产用地费、行政划拨土地补交出让金和征收闲置土地费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1984年11月22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九条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一、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

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三、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必须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一次性开发一万亩以上二万亩以下土地的,须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一次性开发二万亩以上土地的,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违法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外,处以罚款的,按非法所得50%以下的标准执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七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二条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建设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用地报告时,应同时提交下列附件: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预备项目计划;征用、划拨土地地形图;设计部门绘制的项目平面布置图;征用、划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的,还应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第三款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耕地五十亩以下,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下。

第十三条第四款广州市、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耕地五百亩以下,其他土地一千亩以下。

第二十一条乡(镇)、村居民兴建住宅用地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需要使用耕地的,必须从严控制。每户用地限额:

平原地区,八十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下;山区,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但在人多地少地区和城市郊区以及乡(镇)非农业户,六十平方米以下。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在以上用地限额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用地标准。

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兴建住宅用地,参照当地标准,可在增加百分之二十的额度内给予照顾;超过限额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乡(镇)、村企业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批准权限规定办理,并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支付补偿费。

六、《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搞非农建设的,由国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耕种条件,并按国家和省土地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应并处罚款的,按实际占用面积每平方米罚三十元至五十元。

优秀土地管理制度(案例12篇)篇十一

1、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对辖区《土地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辖区内涉及土地问题的来信来访进行调查、咨询。

3、协同上级业务部门编制和严格执行辖区内非农建设用地计划。

4、协助上级业务部门编制和严格执行辖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同监察科处理辖区内有关违法用地。

5、协同上级业务部门对辖区内各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优秀土地管理制度(案例12篇)篇十二

为了进一步落实深化改革,高效益发挥土地利用率,促进经济繁荣,根据中央关于农村深化改革可继续延长承包期的指示精神示范场决定将西马场土地6.5亩例为创汇承包地进行承包,由场内职工房长伟同志以每亩按保资地每亩40元承包,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后协议:

一、承包期定为二十年,即_______年至_______年。如承包期满国家政策没有变化,乙方可延续承包合同。

二、土地承包金乙方必须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甲方付清,不得以任何方式拖欠,乙方每年向甲方缴承包金240元。

三、土地所有权归甲方,甲方对乙方的土地使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和保护甲方对土地使用的合法权益。

四、乙方须认真执行市政府规定:不准在承包土地中葬坟、取土、买卖、建房、转让等条例规定;如有违犯按政策处理。

五、承包期内因上政策改变和国家需要征地,需服从国家政策规定,国家对地上浮着物的赔偿全部归乙方,对土地的补偿费归甲方。如果国家增添农业税等特产税,甲方仅承担农业税,特产税由乙方承担。

六、合同执行期间如乙方违返上述款项,甲方有权收回承包土地,并予以处罚,如甲方违返上述款项乙方有权对甲方进行诉讼追赔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后果。

七、甲乙双方必须保守合,任何一方均无权自行修改,不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共同解决。

本合同一式叁份,即签订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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