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兽药经营管理制度(模板19篇)

时间:2023-11-01 作者:温柔雨优质兽药经营管理制度(模板19篇)

经营者应该注重市场营销、产品研发、人才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附上一份经营指南,希望对大家了解经营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有所帮助。

优质兽药经营管理制度(模板19篇)篇一

适用于本公司兽药出入库工作的.管理。

报关员、养护员、销售人员、质量管理负责人等。

(1)、兽药的出库原则是:先进先出,先产先出,易变先出,近期先出。

(2)、兽药出库时,发货人应依据《兽药出库记录》所列的购货单位、品名、规格、数量、厂名等逐项进行核对。

(3)、出库整件商品要检查包装是否完好、零头商品要仔细装箱包装好,要写记录好品名、数量、批号、规格等。

(4)、特殊药品进出库时,发货要有专人对品名、数量、质量进行核查,并有第二人复核,发货人,复核人同时在单据上签字。

(5)、做好《兽药出库记录》、,出库记录要有日期、品名、规格、批号、数量、出售单位、出售单位地址等。

优质兽药经营管理制度(模板19篇)篇二

严格销售管理,确保公司信誉。

适用于所有销售过程的管理。

营业员、销售人员、质量管理员

兽药销售总体原则:认真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规,依法经营,安全合理销售兽药。

(一)处方药销售规定

销售处方药时,应严格执行下述规定:

1、处方药要经质量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

2、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3、处方的审核:经本企业执业兽医审核、签字后方可销售。

4、处方按规定保存备查,如不能保留原件,可留存复印件或登记备查。

5、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

6、零售中遇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时,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兽医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

7、无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8、在营业时间内应有兽医(兽药)技术人员在营业现场,并佩带标明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遇有顾客要求,兽医(兽药)技术人员应负责对兽药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9、认真填写处方药销售记录。

(二)非处方药销售管理

1、陈列的'兽药分类摆放,清洁整齐;

2、销售人员对客户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和注意事项,根据顾客所购兽药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核对无误后,将兽药交与顾客。

(三)药销售过程中

2、收集用户、经销商的兽药不良反应信息,毒副作用信息,报告质量管理人员;

4、提供咨询服务,为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优质兽药经营管理制度(模板19篇)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的保管及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此固定资产指社团所拥有的除资金以外的一切能够使用五年及五年以上且单价在5元以上的物品,特殊物品除外(例如单价低于5元,但可重复使用很多年的物品)

第三条:社团固定资产是指除耗材外,以社团经费购买或一社团名义取得的能长期存在,给社团发展提供便利的形态稳定的财产。(包括协会实验室所有协会物品)

第四条:固定资产取得后,即归管理部门管理,并会同会财务部依其类别予以分类编号并贴粘样签。

第五条: 社团固定资产社团为成员所共有,严厉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独占、谋取私利。

第六条:社团固定资产统一由社团的财务部部长总负责,如有遗失或损坏,应有当事人照价赔偿。

第七条:社团需变更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时,需经本社团成员讲座一半人通过,并在学社联的监督下,方可实施。

第八条:社团换届,社团财务和预算必须移交新一届社团负责人,原社团负责人出具财务清单,先报校社联财务部审核,再由新一届社团负责人输相应接受手续。

第九条:当协会发现社团固定资产流失或不明原因遗失时,社团监察组或校社联有权追究该社团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相关责任。

第十条:社团所属的固定资产,必须产权关系明确,校社联配给的(低值易耗品除外)由校社联所有,由校社联拉取赞助的.物品由校社联所有,社团自行购置或拉取赞助的物品由学生社团所有,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一条:社团解散时,财务移交学社联代管,原社团负责人出具财务清单。

第十二条;社团解散后,是本学期由本社团会员会费所购买的物品,在本社团会员有要求的情况下,可由校社联代为分配给本社团会员;若无要求,物品将充公,作为校社联活动资产。

第十三条:协会资金以及固定资产全有财务部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分管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监察组负责监督。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领用,调动,借出,报废,必须经过分管部门以及主管部门或协会会长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动,报废。更不能自行外借或变卖,否则追究刑事责任。

优质兽药经营管理制度(模板19篇)篇四

农药属于有毒、易燃危险化学品,为了保证农药经营过程的安全性,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如下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农药经营单位必须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农药经营、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建筑物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4、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中须经国家授权的部门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5、农药经营、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6、经营、储存场所须根据规模大小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做好防火、防毒、防盗工作。

7、经营、储存场所须根据所涉危险化学品(农药)的性质分类、分库存放,禁忌物料不能温存。

8、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农药。

优质兽药经营管理制度(模板19篇)篇五

建立在库兽药储存管理制度,规范兽药储存养护工作的管理,保证兽药质量。

适用于本公司在库兽药的储存管理。

保管员、养护员、质量管理部负责人。

(1)、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兽药应有明显的识别标识,标识应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楚,不合格兽药以红色字体标识;待验和退货兽药以黄色字体标识,合格兽药以绿色字体标识。三色标牌以底色为准,文字可以白色或黑色表示。

(2)、按照品种、类别、用途以及唯独等储存要求,分类、分区域或专库存放,不同性质的兽药不能混存、混放。

(3)、兽药按品种、规格分垛码放。同一品种、不同规格的兽药要分垛码放。同一品种、不同规格的兽药要分垛码放,不同品种或同品种、不同批号的兽药不得混垛码放。

(4)、兽药货垛与仓库地面、墙、顶之间应保持一定间距,做到堆码合理,放置妥善。

(5)、内用兽药货垛与外用兽药分开存放;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存放,易串味兽药、危险兽药等特殊兽药与其他兽药分库存放。

(6)、兽用麻醉兽药、精神兽药、易制毒化学兽药、毒性兽药、放射性兽药等特殊兽药。

优质兽药经营管理制度(模板19篇)篇六

1、兽用生物制品销售要由销售内勤根据业务员订货单微机打印三联销售出库凭证。销售出库凭证要载明兽用生物制品商品名、通用名、批号、规格、生产单位、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销售内勤电脑保存销售信息,并将第一联交会计与业务员对账。

2、业务员凭销售出库凭证到仓库提货。库管员要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按批号和有效期先后给予出库。并留存销售出库凭证第三联作为出库和记录。业务员在出库凭证上签字。

3、出库时库管员和质量检验管理员要对出库产品质量进行逐一检验。有外观破损超期或其它任何质量问题的.一律不准出库销售。

4、零盒或零支药品要分类,按运输保管要求打包。兽用生物制品必须装疫苗保温周转箱加冰袋或冰瓶密封避光运输,并建立记录。

5、兽用生物制品送到客户处要现场按销售出库凭证一一点验,核实产品数量及相关信息。并将销售出库单第二联交客户作为购货凭证备查。业务员要把生物制品放到客户指定的保存仓库内摆放整齐。

6、业务员送货必须结算现款,不得赊销。

7、业务员送货回公司当天或第二天必须与财务部会记核对销售帐,并交回货款。

优质兽药经营管理制度(模板19篇)篇七

1、兽药是用于防病治病的特殊商品,其质量与人体的健康密切相关。为严格不合格兽药的控制管理,严防不合格兽药进入或流出本xx中心,确保消费者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质量管理部是xx中心负责对不合格兽药实行有效控制管理的机构;

3、质量不合格的兽药不得采购、入库和销售。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兽药,均属不合格兽药,包括:

3.1定量检测(即含量测定)结果不符合法定质量标准有关规定的兽药;

3.2定性检测(即理化鉴别)结果不符合法定质量标准有关规定的兽药;

3.3细菌检测(即微生物测定)结果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兽药;

3.4兽药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兽药。

4、在兽药入库验收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兽药,应存放于不合格兽药库(区),挂红牌标志,报质量管理部门,同时填写有关单据,通知财务部门拒付货款,并及时通知供货方,确定退货或报废销毁等处理方法。

5、质量管理部门在检查兽药的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兽药,应出具兽药质量报告书或不合格兽药停销通知单,及时通知业务经营部门立即停止出库和销售。同时,按销售记录追回已销出的不合格品。并将不合格兽药移放于不合格兽药库(区),挂红牌标志。

6、兽药养护过程或出库复核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兽药,应立即停止销售和发运。同时,按销售记录追回已销出的不合格兽药。并将不合格兽药移放于不合格兽药库(区),挂红牌标志。

7、上级药监部门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品时,或上级药监、药检部门公告、发文、通知查处发现的不合格品时,xx中心应立即停止销售。同时,按销售记录追回销出的不合格品,并将不合格品移入不合格兽药库(区),挂红牌标志,等待处理。

8、不合格品应按规定进行报废和销毁。

8.2不合格兽药销毁时,应在质量管理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填写“报损兽药销毁记录”。

9、对质量不合格的兽药,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制定与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10、明确为不合格兽药仍继续发货、销售的.,应按质量责任制的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罚。

11、xx中心验收、养护、出库复核员对不合格兽药的情况,应按xx中心质量信息反馈制定的规定按季向xx中心质量管理部报告,重大不合格兽药事件应随时上报。

12、应按xx中心“质量记录控制程序”的规定,认真、及时、规范地做好不合格兽药的处理、报损和销毁记录,记录妥善保存三年。

13、不合格兽药管理的具体程序按xx中心“不合格兽药控制处理程序”的规定执行。

优质兽药经营管理制度(模板19篇)篇八

为加强对农兽渔药市场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农产品质量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农药,其生产企业及经营者应当将其生产和销售的农药送到市农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从事兽药经营的,由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等规定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条各类农兽渔药必须做到产品来路清楚,标签明确,内容真实,成份达标,经登记备案或许可后,方可在我市境内销售。

第三条农药生产企业、经营者从事农药生产、销售活动,应填写《市农药登记准入备案申请表》。

农药生产企业及经营者在填写《市农药准入登记备案申请表》时,应当由生产企业或经营者主要负责人签署产品质量承诺声明并加盖印章。

第四条市农业主管部门接到农药生产企业及经营者的申请和有关资料后,组织质量评审组进行审核。

第五条市农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时如果发现样品中含有违禁成份和未在标签上标明的成份,不得注册备案。对评审不合格的,签发评审不合格通知;对现场评审和样品检验合格的,予以备案,发放《市农药准入备案通知书》,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农药准入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

第七条市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准入登记备案和经营许可的农兽药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产品原料、辅料和成品的质量状况及出厂检验等情况;

(二)产品中是否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违禁成份和未在标签上标明的成份;

(三)产品原料、配方是否有变化。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取消其登记备案资格或经营许可:

(二)企业隐瞒产品安全质量问题事实真相,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借用、冒用、转让、涂改、伪造《市农药准入备案通知书》或《兽药经营许可证》的。

被取消备案资格或经营许可的农兽药产品,其生产或经营者自收到取消通知书或经营许可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药产品备案资格自动失效:

(一)企业的名称、法人代表、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后30日内未申请变更的;

(二)配方改变,没有申请备案的;

(三)逾期未申请换证复查的。

第十条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及擅自改变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包括改变规格、用法用量、夸大疗效)等行为,由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本管理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5月6日。

优质兽药经营管理制度(模板19篇)篇九

建立兽药采购管理制度,以规范本公司兽药采购的管理。

适用于本公司兽药采购计划的.制度与管理。

采购员、质量管理负责人、企业负责人、

(1)、兽药采购人员应收集兽药质量信息和市场动态信息,制定兽药采购计划;采购计划经质量负责人审核、报企业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采购。

(2)、兽药购进必须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合同法》及《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购进。

(3)、兽药必须从具有法定资格的合法企业购进,供货方应该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与证照内容一致。

(4)、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应进行审核,要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质量审核程序办理审批事项。

(5)、进口兽药应有中文说明书和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原印章的《进口兽药注册证》、《进口兽药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包装和标签必须使用中文注明兽药名称。只要成分及注册成品,且符合储运要求。

(6)、购进兽药时应与供货方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并有合法的票据。质量条款应包括兽药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兽药包装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优质兽药经营管理制度(模板19篇)篇十

为了加强鄂尔多斯市兽药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兽药经营单位购进兽药必须从合法的供货单位采购,所购兽药品种必须是由通过gmp认证厂家生产的,并依法取得产品批准文号。

二、取得自治区农牧业厅审核发放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非强制兽用免疫生物制品。

三、购进的兽药不超越《兽药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经营范围。所购进的兽药产品与标签或说明书、合格证核对无误。

四、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技术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直接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的人员数量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不得少于2人并至少有1名通过执业兽医考试人员。

五、兽药经营人员要定期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等教育或培训。

六、在营业时间,应有专业人员在岗,并佩戴标有姓名、职务等内容的胸卡。

七、《兽药经营许可证》及相关技术人员执业证明要挂在店内显着位置。

八、兽药要分类陈列,类别标签要准确,字迹清楚。

九、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

十、建立兽药销售登记,购货登记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销售登记应保存至有效期后1年,无有效期至少保留3年。

十一、不购进、不经营假劣兽药、违禁兽药和人用药品。

十二、应向兽药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

十三、对已出售的'兽药出现质量问题和不良反应,应及时向当地兽药行政部门报告。

十四、兽药要有专人管理,分类保管,出库、入库要有准确详尽的登记,每月清帐一次,帐物要相符。

十五、要有必要的冷藏、防污、防潮、防鼠等措施,确保所经营兽药的质量。

优质兽药经营管理制度(模板19篇)篇十一

建立特殊药品的管理规程,规范本公司特殊的管理工作。

适用于本公司所经营的特殊药品的管理。

采购人员、验收人员、保管人员、养护人员、销售人员、质量管理负责人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1)、特殊药品包括药品、放射性药品、非兽药保健品等。

(2)、特使药品的管理应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相关法规、法律的规定。

(3)、特殊药品的购进:

a:执行《兽药验收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外还须遵守以下规定。

b:采购员根据国家规定部门的供应计划,采购特殊兽药药品。

c:加强特殊药品的商审核,保证从具有特殊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中选购。

d:及时填写兽药购进记录。

(4)、特殊药品的入库验收,须两人共同逐件验收到最小包装,双人签字,填写兽药验收入库记录,并执行《兽药验收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5)、特殊药品的贮存及保养:由专人负责,专柜(库)存放,专帐记录,双人双锁保管,确保账物相符,并有安全措施。

(6)、特殊药品的出库应进行复核和质量检查,出库时双人核对,专帐记录。

(7)、特殊管理药品的销售。

优质兽药经营管理制度(模板19篇)篇十二

建立兽药销售管理制度,规定和规范本公司经营兽药的销售工作。

本公司经营兽药的销售。

销售人员、质量管理员等。

(1)、认真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依法经营,安全合理销售兽药。

(2)、兽药经营城市应在显著位置悬挂《兽药经营许可证》,并按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3)、兽药销售人员应熟悉所售兽药的性能、规格以及国家的`相关规定,能够正确介绍兽药的性能、用途、用法、禁忌及注意事项,不得随意夸人和误导消费者。

(4)、严格执行“先产先销”、“近期先销”、“按批号出库”的兽药销售原则。

(5)、兽药经营企业及其人员离开经营场所流动推销兽药,应有销售合同或供货凭证。

(6)、处方兽药销售要执行兽医审核、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且认真填写处方药销售记录,留存处方签字复印件。

(7)、销售兽药应有合法票据,按规定做好销售记录,做以票、账、货相符。

(8)、注意收集本公司售出兽药的不良反应情况,发现不良反应情况应按规定上报质量管理部门,执行《兽药不良反应报告管理制度》。

优质兽药经营管理制度(模板19篇)篇十三

为加强服务区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市路政局《上海高速公路服务区规范服务标准》等文件规定,结合各路段实际,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各片区负责服务区经营服务的监管;养护管理单位对服务区的经营服务工作履行检查、监督和养护的管理职能;其他经营单位具体负责服务区各自范围的经营服务。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服务区的专门管理部门或者指派专人负责。

二、服务区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规划,做好加油站、超市便利店、餐饮部等经营性服务。

三、服务区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或调整规划许可的规模或者服务功能。

四、经营单位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各项规定,做到依法经营、证照齐全,明码标价、公正诚信,文明经营、规范管理。

五、经营单位应组织服务区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上岗后的继续教育。服务区的各类工作人员应当挂牌上岗,统一着装。

六、经营单位应参与制定和遵守服务区经营的规章制度、服务规范和应急预案。

七、经营单位应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对服务区的经营性设施进行维护,使其保持完好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并且免费为过往车辆和司乘人员提供便民利民服务;服务区内应昼夜不间断正常供电、供水,提供加油、购物、用餐;公益性设施应当昼夜不间断提供服务。

优质兽药经营管理制度(模板19篇)篇十四

一、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和教育工作,经常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建立各工种和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及时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提高职工的自我防护能力,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和纠正各种违章行为。

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建立安全组织网络,做到组织健全、责任明确。

四、所有的设备都必须持证操作,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不得擅自转移和拆除。严禁设备带故障或无安全保障条件下操作。

五、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生产必须服从安全,杜绝人身伤亡和重大事故发生。抓好事故及时分析处理,做好事故查处记录。

六、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分析生产中不安全因素,对安全的薄弱环节提出预防整改措施,把事故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优质兽药经营管理制度(模板19篇)篇十五

为了加强对兽药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公告第193号》中规定的《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278号文件》中规定的《兽药停药期规定》等法规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兽药必须是由通过gmp企业认定生产的,并依法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且不超越《兽药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经营范围。所购进的产品与标签或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二、从业人员中,至少有1名通过兽医执业兽医水平测试人员。

三、《兽药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明要挂在店内显著位置。

四、兽药要分类陈列,类别标签要准确,字迹清楚、药店和药架必须卫生整洁。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经营兽用中药材的,应标明产地。不购进、不经营假劣兽药、违禁兽药和人用药品。

五、建立兽药经营台帐,购货登记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并不得少于2年;销售登记应保存至有效期后1年,无有效期至少保留3年。出库、入库要有准确详尽的登记,每月清帐一次,帐物要相符。

六、向兽药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销售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职业兽医开具。对已出售的兽药出现质量问题和不良反应,应及时向当地兽药行政部门报告。

七、有必要的冷藏、防污、防潮、防鼠等措施,确保所经营兽药的质量。兽药要分类保管,出库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过期药物登记造册,分开存放,明确标识,不得混放。

一、目 的:严格销售管理,确保公司信誉。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销售过程的管理。 

三、责任人:营业员、销售人员、质量管-理-员 四、正文:

兽药销售总体原则:认真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规,依法经营,安全合理销售兽药。

(一)处方药销售规定

销售处方药时,应严格执行下述规定:

1、处方药要经质量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 

2、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3、处方的审核:经本企业执业兽医审核、签字后方可销售。

4、处方按规定保存备查,如不能保留原件,可留存复印件或登记备查。

5、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

6、零售中遇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时,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兽医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

7、无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8、在营业时间内应有兽医(兽药)技术人员在营业现场,并佩带标明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遇有顾客要求,兽医(兽药)技术人员应负责对兽药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9、认真填写处方药销售记录。 

(二)非处方药销售管理

1、陈列的兽药分类摆放,清洁整齐;

2、销售人员对客户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和注意事项,根据顾客所购兽药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核对无误后,将兽药交与顾客。

(三)药销售过程中

2、收集用户、经销商的兽药不良反应信息,毒副作用信息,报告质量管理人员;

4、提供咨询服务,为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1、兽药采购,对兽药供应商或兽药生产企业应事先进行合法性评审。选择具有法定资格、证照齐全、管理水平高,产品质量好,信誉高且稳定的合法的兽药生产企业。

2、对评审合格的,要向兽药供应单位索取有关证照、gmp认证、兽药批准文号批件等复印件及兽药产品说明书、标签等,并归档备案。

3、选购通过gmp认证生产的,有产品批准文号并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的兽药产品。进口兽药为国外企业在国内设立的销售机构或依法委托国内销售机构销售的,并依法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产品。

4、采购兽药时,必须与供应方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内容具有确保兽药质量的条款。采购合同必须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批准文号、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购入数量、单价、购入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有关信息。

5、采购的兽药不超越本经营单位《兽药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经营范围;不采购假兽药、劣兽药、禁用兽药和人用药品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兽药;不采购兽药标签或者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兽药、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内容不一致的兽药和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兽药产品。

6、对购入的兽药到达后必须按购销合同内容逐项检查核对,同时查核产品标签或说明书、合格证、批号、有效期和内外包装等内容。

7、验收首营品种,应有首批到货产品同批号的产品检验报告书。

8、建立真实、完整采购验收入库记录档案,保存采购合同、发货凭证或发货清单、承运人运输凭证等原始单据、验收记录等。

兽药储存养护

1、进购的兽药经检查验收核对无误后,根据兽药产品对存储环境条件要求不同分类入库。凡与货单不符、包装破损、标志模糊不清、质量异常等情况拒收入库。

2、入库兽药按合格区、不合格区、退货区等分区存放。合格区按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内用兽药与外用兽药、不同类别与品种、不同生产企业、批号与有效期限等分开堆码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并设置明显标志。

3、按照兽药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搬运和堆垛,无倒置现象。怕压兽药产品要控制堆放高度和定期翻垛。

4、兽药堆码与地面、墙壁、顶棚、散热器等之间保持一定的间距。

5、兽用精神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实行专库或专柜双人双锁保管,专账记录。

6、建立兽药进库和出库记录档案,登记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生产企业、规格、剂型、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数量、有无合格证等信息,仓管员确认签字。

7、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做好温湿度调控工作,坚持每日观测仓储环境的温湿度,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调节温湿度,确保储存安全。

8、坚持定期对在库药品的养护与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报告负责人,对有问题的产品设置明显标志,并暂停发货与销售。

防鼠等措施。

10、兽药出库遵循先入先出、近期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发放销售。

兽药销售服务

1、兽药经营门市的兽药要分类别陈列,摆放整齐,设置明显标志,处方药专柜陈列。

2、认真核对销售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生产企业、规格、剂型、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数量等,检查兽药质量正常情况。

3、做好兽药销售记录,记录应有购买者名称、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生产企业、规格、剂型、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数量等信息,销售员签字等。

4、向兽药购买者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正确指导购买者科学、安全、合理购买和使用兽药。详细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注意事项和休药期等事项,不虚假夸大和误导购药者及询问者。

5、销售兽用处方药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凭有资质兽医出具的处方销售。

6、不销售有质量问题、过期、标签破损和模糊不清等情况的兽药。

7、不销售本单位《兽药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经营范围以外的兽药,以及兽药标签或者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兽药、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内容不一致的兽药和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兽药。严禁销售假劣兽药和人用药品等。

8、保持兽药营业场所整洁卫生,及时清理废弃的兽药包装等杂物。严禁在兽药经营场所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及饲养家畜、家禽和宠物,不得有污染源。

9、不张贴未依法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的兽药广告宣传单、画报等资料。

10、销售兽药应当开具合法票据,做到票、帐、货、记录相符,销售票据按照规定保存。

11、企业有关人员离开营业场所流动推销兽药必须以文字合同实现购销关系,不直接进行现货购销活动。

兽药不良反应报告

1、定期或不定期随机向兽药购买使用者访问兽药使用情况,收集兽药质量问题和不良反应信息。

2、收集到兽药质量问题和不良反应信息或接到兽药质量问题和不良反应报告后,本县(市、区)辖区内的在12小时以内、辖区外的在24小时内派技术人员赶到现场进行调查。

3、现场调查结果怀疑为兽药质量问题和不良反应的,立即报告经营单位负责人,并在现场作出补救措施。

4、经营单位负责人在接到兽药质量问题和不良反应报告后,立即向所在地兽药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通报兽药生产单位或兽药供应商。并采取暂停相关兽药的采购和销售,召回已售出的相关兽药,并做好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

5、兽药不良反应确认以兽药行政管理部门官方调查结论为准。

不合格与退回兽药管理

1、对经营过程中发现假兽药、劣兽药和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兽药,质量可疑兽药,以及售后退回追回的兽药,按规定封存到不合格区、退货区,并及时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不自行决定做出退货、换货和销毁处理。

2、做好质量可疑兽药、不合格兽药与退回追回兽药的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

为了加强对兽药、饲料经营使用管理,规范经营使用行为,为养殖户提供优质、安全、有效的兽药、饲料,促进畜牧业持续有效的发展,提升我县畜产品质量,切实推进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规,特制定商南县兽药饲料经营管理制度。

一、本人经营、使用的兽药饲料必须从合法的供货单位采购,所购兽药必须是通过gmp认证的生产厂家,并依法取得批文批号的产品,进口兽药应为国外企业在国内设立销售机构或依法委托国内销售机构销售的,并依法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

二、经营的兽药不超越《兽药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经营范围,所购进的兽药、饲料产品与标签或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三、兽药经营人员要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法律、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教育或培训。

四、《兽药经营许可证》及相关技术人员职业证明等证件要整齐挂在店内显著位置。

五、兽药要分类成列,类别标签要准确,字迹清楚,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

六、建立兽药饲料购货、销售登记档案,保存至少超过产品有效期一年。

七、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不购进不经销不使用假劣兽药饲料,严禁兽用人用药品。

八、应向消费者说明产品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

九、兽药要分类保管,要设专人进行出入库管理,要有必要的冷藏、防污、防潮、防鼠措施,确保所经营产品的质量。

兽药饲料经营承诺书

为了提升畜产品质量,确保动物性食品质量安全,现就我门市部经营的兽药、饲料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兽药、饲料。

二、采购兽药饲料时,要索取并建立保存供应商及产品合法资质证明材料和采购的原始凭证。

三、建立兽药入库、保管、出库等各类制度及记录,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经营兽药饲料的质量;兽药的入库、出库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并有及时、准确、完整的汇总记录及原始凭证,做到对产品可以跟踪和溯源;兽药饲料销售建立销售客户档案。

四、不经营假劣兽药及饲料。不经营“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不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拆零销售原料药;不擅自采购并销售人用药品及安钠咖、氯-胺-酮等精神药物;不经营标签违规产品(包括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夸大疗效的产品)。不经营标准已被废止且产品已超过市场流通期的非法产品。

五、不经营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生物制品与供货企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在代理范围内经营产品。

六、更改企业名称、经营地址时及时按《兽药经营许可证》申办程序重新办理手续。

七、对所销售的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或发现有不良反应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八、发现假劣兽药、饲料及时向兽药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九、以上承诺若有不实,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诚恳欢迎广大用户监督。

***动物卫生监督所监制 举报电话:******

优质兽药经营管理制度(模板19篇)篇十六

1、出勤时间:

夏季出勤时间。

上午:7:00---11.00;下午:14:00---18:00。

冬季出勤时间。

上午:7:30---11:30;下午:13:00---17:00。

每月休息二天,休息时间可采用轮休的方式进行。

(一)浇水。

1、遵循浇水原则“不干不浇,浇则浇透”,保持树木的水份。

2、对新种的树木先浇定根水,定根水一定要浇透;种植后要保持其周围环境的湿润,特别是树干,根据具体情况对其采取喷雾式洒水。安排人员定期抽查土壤水分,不够水的给予补水,但要控制好湿度。

(二)施肥。

1、新种植的树发芽后定期追施叶面肥,以促进其发根。

2、乔木、灌木每年冬季施基肥,春季施追肥各一次。

(三)松土透气。

1、新种植的树木要勤松土,保持其透气,以利于其发根。

2、松土不宜太深,防止伤害树木的根部。

3、树木的根部不宜土太厚,否则不利于根的透气,阻止其发根。

(四)修剪。

1、新种植的树发芽后要修剪其徒长枝、没有必要的侧枝,有利于其正常生长。

2、常规的修剪要保持树木的整形美观,形态完美,提高其经济价值。

(五)病虫害防治。

1、要贯彻“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发现虫害及时处理。

2、对苗圃的植物每月打药一次,由点到面进行有效的防治。

(一)工具管理。

苗场仓库做为公司的总仓库,对工具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有利于控制成本。仓管人员需对进出的机械设备及物品进行详细登记,对报废的工具进行以旧换新,并做好记录。

(二)苗木管理。

1、苗木到苗场后苗圃人员应依据清单上所列的名称、数量进行核对、清点,经验收小组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对入库物资核对、清点后,库管员及时填写入库单。

2、苗木出库时,应认真填写苗木出库单,并做好相应的包装,以提高苗木的成活率。

3、每月定期对苗木进行盘点,发现问题及时追查。

1、定期对员工进行园林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术水平。

2、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1、加强员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对员工进行合理分工,奖勤罚懒制度。

2、加强仓库管理,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俭省,养成良好的习惯。

3、加强技术管理工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苗木成活率。

以上制度自20xx年xx月xx日开始执行。

优质兽药经营管理制度(模板19篇)篇十七

1、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运输、发放、储存等流程的安全管理,防止引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2、本公司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按照《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登记。

3、危险化学品日常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等法规、制度和标准。

4、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及有关规定。

5、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必须严格执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易燃易爆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及有关规定。

6、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执行《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中的规定,并实施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规定。

7、危险化学品的从业人员(包括负责人、管理人员、操作工、仓管员、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培训、考核,取得资格证方可上岗从事操作。

8、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9、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运输装卸、出入库、储存、采购销售及报废处理的管理。

10、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1、使用部们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的需要,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

2、储存的化学品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并有标示物料名称的标识。未经检验合格的化学品,不得进入系统。

3、根据危险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报警、降温、防潮、避雷、监测、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采取有效的安全生产防护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散。

4、加强设备和包装物监控管理,杜绝化学危险品的跑、冒、滴、漏。

5、储存场所应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6、操作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淋浴、更换工作服。不得在生产、使用、储存有毒物品的场所进食。

7、使用瓶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氮气等)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8、易燃物品的加热严禁使用明火。

9、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输送液体作业。使用机械泵输送时,应控制流速,以减少静电的产生。

10、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场所,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用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自动联锁和自动报警等设施。

11、容易发生泄漏的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置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泄漏的安全设施。

12、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防止泄漏;输送、装卸易燃、易爆物品,应防止摩擦,撞击、静电等不安全因素,防止误操作和严禁野蛮作业。

13、所有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严禁混在一起排放。

14、禁止将金属物品置入罐(槽车)内取样;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开桶盖。

15、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6、建立销售台帐,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应记录销售的品名、数量、用途日期,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销售台帐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

7、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8、不得向个人或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

9、危险化学品的样品必须按化学品危险性类别分类、分项摆放,对不可配装的危险化学样品,必须隔离摆放。

10、摆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场所,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1、危险化学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的处理,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理。

2、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处置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3、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4、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5、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化学物品废渣、废液等,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进行处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随意排放。

1、仓管部按职责范围负责本制度指定条款的实施和管理。

2、安全主任按职能范围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和管理。

优质兽药经营管理制度(模板19篇)篇十八

兽药销售总体原则:认真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及有关法规,依法经营,安全合理销售兽药。

一、处方药销售规定

销售处方药时,应严格执行下述规定:

1、处方药要经质量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

2、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3、处方的审核、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

4、处方按规定保存备查,如不能保留原件,可留存复印件或登记备查。

5、处方药不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

6、零售中遇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时,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兽医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

7、无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8、在营业时间内应有兽医(兽药)技术人员在营业现场,并佩带标明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遇有顾客要求,兽医(兽药)技术人员应负责对兽药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9、认真填写处方药销售记录。

二、非处方药销售管理

1、陈列的兽药分类摆放,清洁整齐。

2、销售人员对客户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和注意事项,根据顾客所购兽药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核对无误后,将兽药交与顾客。

3、收集兽药产品市场信息。对缺货兽药要认真登记,及时报告,货到后及时通知客户购买。

4、收集用户、经销商的兽药不良反应信息,毒副作用信息,报告质量管理人员。

5、做好相关记录,字迹端正、准确、记录及时,做到帐款、帐物、帐货相符,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报告质量负责人;保存销售记录至该兽药有效期后一年(无有效期保存三年)。

6、提供咨询服务,为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为了加强对兽药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根据《 兽药管理条例 》、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店所需兽药必须从合法的供货单位采购,所购兽药必须是由通过gmp厂家认定生产的,并依法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进口兽药应为国外企业在国内设立的销售机构或依法委托国内销售机构销售的,并依法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

二、购进的兽药不超越 《 兽药经营许可证 》 所规定的经营范围。所购进的兽药产品与标签或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三、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技术员以上专业技术职标。质量管理人员和直接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的人员数量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不得少于 2 人并至少有 1 名通过兽医执业兽医水平测试人员。

四、兽药经营人员要定期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等教育或培训。五、在营业时间,应有专业人员在岗,并佩戴标有姓名、职务等内容的胸卡。

药销售登记,购货登记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 1 年,并不得少于 2 年;销售登记应保存至有效期后 1 年,无有效期至少保留 3 年。十、不购进、不经营假劣兽药、违禁兽药和人用药品。十一、应向兽药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十二、对已出售的兽药出现质量问题和不良反应,应及时向当地兽药行政部门报告。十三、要有专人管理,出库、入库要有准确详尽的登记,每月清帐一次,帐物要相符。十四、要有必要的冷藏、防污、防潮、防鼠等措施,确保所经营兽药的质量。十五、兽药要分类保管,出库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

卫生、防疫、消毒、无害化制度兽医门诊环境卫生与一般工作场所不同,一定要做好卫生打扫和消毒工作,确保人畜安全。任何病料都要严格按照重大疫病要求,严格消毒,杜绝污染源的发生。 1 、化验室、办公室、解剖室每天必须消毒处理,防止动物交叉感染、人畜传染。 2 、对于公共场所每天清扫,不留死角。 3 、解剖后对病料要进行消毒处理,不能随意丢弃,妥善保管,等等处理。 4 、动物诊所兽医人员要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为提供一个干净、安全的工作环境而自觉工作。 5 、病料与生活垃圾分开存放,生活垃圾每天放到垃圾站。 6 、协助动物防疫机构做好禽、猪苗防疫登记制度。 7 、在垃圾回收之前,必须对垃圾进行分类并定点保存,对垃圾存放点必须有专人负责每天的消毒与保管工作,要保证垃圾存入点的整洁性与安全性,将我所的无害化工作做到最好。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兽药)、兽医器械和兽用材料。 3 、严格按照竺少物价的规定,明码标价,不乱收费。 4 · 服丛少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 · 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 * * *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疾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 5 、按照规定,在店内明显处悬挂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等营业资格证。 6 、不非法从事兽用生物制品、兽药经营或违法经营假劣兽用生物制品、兽药、饲料产品等。

盘点时必须两人以上,对库存药品、材料的数量、有效期、保存情况做好详细记录。盘点结果同保管台帐进行核对,发现结果不符的要报告主管兽医,待查明盘盈、盘亏的原因后按规定处理。 7 、如因管理不善造成药品、‘材料的失效、报废、毁损、短缺等,由库房管理人员全部按价赔偿。

人员管理制度 1 、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 兽药管理条例 》 各项规章制度。 2 、提倡全体员工学习兽药知识,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3 、员工必须维护各项纪律,对任何违反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4 、对待客户要热情、周到,耐心解答顾客提出的问题。 5 、随时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干净、安静、随时消毒。 6 、做好“兽药购进售出”台帐,要求字迹清楚,数据准确,内容明了。 7 、全体员工要做到团结友爱,’积极进取,相互学习,互相尊敬的团队精神,决不允许人为制造矛盾和问题的发生。

管理条例 》 第 29 条规定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若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并追究相应责任。

四、禁止使用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1 、农业部 193 、 202 、 560 、 596 、 627 、 709 、 720 号所公布废止的禁用兽药品种和未通过 gmp 认证企业生产的兽药产品以及农业部 168 号所公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饲料添加剂。 2 、按照农业部规定,还有 18 种兽药禁用,有 3 种为不准在食品动物饲养过程中使用。禁用兽药是: ( l ) p 一兴奋剂类: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西马特罗及其盐、酉旨及制剂。(扑胜激素类:已烯雌酚及其盐、酉旨及制剂。( 3 )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酶醇、去甲雄三烯醇酮、醋酸甲孕酮及制剂。( 4 )氯霉素及其盐、酉旨及制剂。( 5 )氨苯矾及制剂。( 6 )硝基吠喃类:吠喃哇酮、吠喃它酮、吠喃苯稀酸钠及制剂。( 7 ) 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硝吠烯踪及制剂。( 8 )催眠、镇静类:安眠酮及制剂。( 9 )林丹(丙体六六六)。( 10 )杀毒芬(氯化烯)。 ( ll )吠喃丹(克百威)。( lv 杀虫眯(克死蜗)。( l3 )双甲眯。( 14 ) 酒石酸锑钾。( 15 )锥虫肿胺。( l6 )孔雀石绿。( 1d 五氯酚酸钠。( 18 ) 各种汞制剂。不准使用的兽药有: ( l )性激素类:甲基翠丸酮、丙酸翠丸酮、苯丙酸诺龙、苯甲酸雌二醇及其盐、酉旨及制剂。 ( 2 )催眠、镇静类:氯丙嗦、地西伴(安定)及其盐、酉旨及制剂。( 3 )硝基咪哇类:

理外,还将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使用兽药要填写处方,建立病志。处方和病志要书写规范,并保留三年以上。七、不准随意接收外来流动商贩送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各种兽药,一旦发现要及时举报。

为了加强对兽药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公告第193号》中规定的《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278号文件》中规定的《兽药停药期规定》等法规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兽药必须是由通过gmp企业认定生产的,并依法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且不超越《兽药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经营范围。所购进的产品与标签或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二、从业人员中,至少有1名通过兽医执业兽医水平测试人员。

三、《兽药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明要挂在店内显著位置。

四、兽药要分类陈列,类别标签要准确,字迹清楚、药店和药架必须卫生整洁。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经营兽用中药材的,应标明产地。不购进、不经营假劣兽药、违禁兽药和人用药品。

五、建立兽药经营台帐,购货登记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并不得少于2年;销售登记应保存至有效期后1年,无有效期至少保留3年。出库、入库要有准确详尽的登记,每月清帐一次,帐物要相符。

六、向兽药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销售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职业兽医开具。对已出售的兽药出现质量问题和不良反应,应及时向当地兽药行政部门报告。

七、有必要的冷藏、防污、防潮、防鼠等措施,确保所经营兽药的质量。兽药要分类保管,出库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过期药物登记造册,分开存放,明确标识,不得混放。

优质兽药经营管理制度(模板19篇)篇十九

为加强对农资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资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和人畜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必须向具有合法资质的农资生产企业或经销商采购农资产品,应当索取、核实并妥善保存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供货协议;购进农资产品时,须对登记或审定证书、生产批准许可、产品标准、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等内容检查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货;进货后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做到票、证、物一致,合法有效,杜绝不合格商品。

依法建立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购进农资按规定索要购货发票(或合法凭据)及相关证书(登记或审定证书、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产品标准证等)复印件(盖章),建立农资进货台帐;销售农资产品,必须主动向购货者提供销售发票和农资产品质量信誉卡,建立农资销售台帐。进销货台帐(含电子台账)如实记录农资品种、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买人、进销货时间等详细内容,保存2年以上。

认真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经营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剧毒农药和杀鼠剂以及未经许可的危险化学产品;经营者必须了解和掌握自己所销售的农药存在的危险因素;农药不得与其他货物、危险化学品和日常用品混放在一起;时刻注意防火、防盗、防中毒。

为防止农药在运输、贮存及农药经营其他接触过程中致人中毒,应采取安全防护;农药经营相关人员应当掌握一定的安全防护常识;农药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配置防护镜、防护面罩、防毒口罩、手套、防护服和长统靴、灭火器等安全防护设备;发生农药渗漏、洒落等情况的,要及时妥善处理;对各种类型的农药必须作出醒目标记,毒性高的农药采用适当的警戒色;农药的存放和保管,要有专门场所和专人负责;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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