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培训总结(汇总17篇)

时间:2023-10-31 作者:FS文字使者优质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培训总结(汇总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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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培训总结(汇总17篇)篇一

1、高空作业班组领班需填写《高空作业审批表》,内容包括高空作业内容、安全措施和现场负责人等项目,交工程总监/经理审批。

2、工程总监/经理接到《高空作业审批表》后,认真审查,必要时可到现场查看,如因审批把关不严造成事故,工程总监/经理负有责任。

3、高度在五米的作业可由项目主管代工程部总监/经理行使高空作业管理权利,五米以上的登高作业,必须由值班经理或工程总监/经理负责管理。

4、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2)没有《高空作业审批表》,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3)恶劣天气情况下,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4)安全措施不到位,无安全器械;

(1)登高用具不合要求;

(2)高空作业环境恶劣、无防护措施和设施。

5、高空作业安全要求:

(1)遵守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安全帽和安全带佩戴良好;

(3)使用梯子高度超过两米,必须有人辅助;

(4)作业面上下方均不得存在垂直同时作业;

(5)高空作业所需工具、物品必须有专用工具传递,不得抛掷;

(6)高空作业下方为禁戒区域,人员进入必须佩戴安全帽

优质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培训总结(汇总17篇)篇二

为有效管控高处作业,确保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辖区域内进行的高处作业管理。

3.1高处作业

凡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3.2高处作业的分级

a) 高处作业高度在2-5m的为一级高处作业;

b) 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的为二级高处作业;

d) 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的为特级高处作业。

4.1安全办

4.1.1负责《危险作业申请表》的审批和监管。

4.1.2负责确认二级登高作业坠落的危险控制方法。

4.2责任单位

4.2.1负责一级登高作业坠落的危险控制方法和登高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的确认,

4.2.2负责登高作业需求的提出,并按高处作业分级提交相关部门核准。

4.2.3作业前安全设备员和作业人员应确认安全保护设备需求和应急措施。

5.1审批

5.1.1高处作业应按不同控制分级对坠落的危险控制进行审批。

5.1.2一级高处作业施工责任单位填写“危险作业申请表”,由责任单位主管领导或安全员审核确认,并存档备案。

5.1.3二级高处作业由施工责任单位填写《危险作业申请表》,提交安全办主任核批,并对二级登高作业坠落危险控制方法进行确认。

5.1.3三级及三级以上高处作业由责任单位填写《危险作业申请表》,提交安委会副主任及以上核批。

5.2管理

5.2.1责任单位应根据高处作业按不同控制等级,填写《危险作业申请表》,提交相关部门核批。《危险作业申请表》,一式两份,分别由核批部门和责任单位存档备案。

5.2.2高处作业期限应严格控制在核准的作业期限内,一般控制在5天之内,超过期限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5.2.3高处作业应指定责任人,登高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作业环境和安全要求。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眩晕症、癫痫等禁忌症的不得登高作业。

5.2.4登高作业现场应指定专人监护,监护人员负责督促作业人员遵章守纪,检查危险控制措施,发现危险情况时有权命令停止作业。

5.2.5登高作业应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如穿软底鞋、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等。在石棉瓦等轻型屋面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行走防坠落的控制措施,不准在没有任何安全防范措施情况下冒险作业。

5.2.6登高使用的活动梯必须可靠,使用时应保持三个接触点,梯脚防滑措施应完好,无开裂破损。金属伸缩直梯回挡块完好可靠。人字梯活页可靠,两梯之间梁柱中部限制拉线牢固可靠。

5.2.7高处作业所带工具、材料等物,应放在工具袋中或放在不易坠落的稳妥之处,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5.2.8抢险或其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履行申报手续的,现场应指定专人负责指挥,采取临时安全防护措施,并立即通知安全办或相关职能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5.2.9未经核准擅自从事高处作业的,按《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处罚,造成后果的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优质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培训总结(汇总17篇)篇三

第一条 为了保证厂区建筑施工有关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建筑施工任务的完成,特制本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施工部门,以及承接厂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

第三条 施工部门有关技术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在所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并且负责对有关作业人员讲解安全操作规程。凡是不了解本制度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未受到安全教育的作业人员,都不允许参加施工工作。

第四条 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以及工作棚等临时性建筑,必须先经设计,并且经施工单位负责审核,有关部门会签,经厂领导批准后才能施工(新建项目等必须经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工程竣工后,应由厂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使用单位以及技安环保、工业卫生、机动、保卫、工会等部门参加的验收小组,经验收后才能使用。

第五条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的人和其他不适合于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第六条 对于高空作业人员,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工具,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并按厂《五一三厂危险作业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后,才能进行高空作业。

第七条 在建筑按装过程中,如果上下两层同时进行工作,上下两层间必须设有专用防护棚或其他安全隔离设施,否则不允许工人在同一垂直线的下方工作。

第八条 施工现场中的脚手板、斜道板、跳板和交通运输通道,都应该随时清扫,如果有雨水积雪,要采取防滑措施。第九条 遇有六级以上强风的时候,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和高空作业,夜间施工必须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

第十条 施工现场应该合符安全卫生要求,在现场上的附属设施、机械装置、仓库、运输道路和临时上下水道、电力网和其他临时工程位置,都应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作详细规定。

第十一条 在施工现场周围应该用篱笆、木板或者铁丝网等围设栅栏。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要有交通标志,危险地区应该悬挂“危险”或者“禁止通行”的明显标志。夜间应该设红灯示警。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的地点应该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十三条 工地内交通运输道路,应该保持通畅,并且应该尽量采用“单行线”和减少不必要的交叉点。载重汽车的弯道半径一般应该不少于十五公尺,特殊情况应该不少于十公尺。

第十四条 工地内行驶的斗车、小平车等道路应该平坦。机动车辆应该完好,并具有厂区运输车辆驾驶操作证的人员负责操作。

第十五条 工地内应该有适当的排水沟。排水沟应该不妨碍工程地区内的交通。通过运输道路的沟渠,因该搭设能确保安全的桥板。

第十六条 一切材料的存放都要整齐和稳固。存放脚手架要设支架。现场中拆除的模型板和废料等应该及时清理。木板上的钉子应该拔掉或打弯。

第十七条 危害工人健康的颜料和其他有害物质,应该存放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舍内,并严加保管。沥青应该存放在不受阳光直接照射或不易熔化的场所。

第十八条 木杆应该以剥皮杉木和其他各种坚韧的硬木为标准,杨木、柳木、桦木、椴木、油松和其他腐朽、折裂、枯节等易折木杆,一律禁止使用。竹竿应该以四年以上的毛竹为标准,青嫩、枯黄,或者有裂纹、虫蛀的都不许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木杆做脚手架的,立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能小于七公分,大横杆、小横杆(排木)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能小于八公分。使用竹杆做脚手架的,立杆大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能小于七点五公分,小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能小于九公分(对于小头直径在六个分以上不足九公分的竹竿,可以采取双杆合并使用的办法)。

第二十条 架子的铺设宽度不能小于一点二公尺,大横杆间隔不能大于一点二公尺,木脚手的立杆间隔不能大于一点五公分,小横杆的间隔不能大于一公尺。竹脚手必须搭设双排架子,立杆的间隔不能大于一点三公尺,小横杆的间隔不能大于零点七五公尺。

第二十一条 架子必须设斜拉杆和支杆,高在七公尺以上的工程无法顶支杆的时候,架子要同建筑物连接牢固,立杆和支杆的底端要埋入地下,深度应该视土壤性质决定,在埋入杆子的时候,要先将土坑夯实,如果是竹竿,必须在基坑内垫以砖石,以防下沉,遇土松或者无法挖坑的时候,必须绑扫地杆子 。

第二十二条 凡是搭设高达十公尺以上的竹脚手架,要在立杆旁加设顶撑或者使用双行立杆,竹脚手的小横杆,它的两头伸出大横杆的部分不能短于三十公分。斜拉杆和立杆的交叉处都要绑牢。

第二十三条 搭架子应采取坚韧的麻绳、综绳、草绳、铁丝或者篾条切实扎绑,并且要经常检查。

第二十四条 斜道的铺设宽度不能小于一点五公分,斜道的坡度不能大于一比三,斜道防滑木条的间距不能大于三十公分,拐弯平台不能小于六平方公尺。

第二十五条 脚手板必须使用五公分厚的坚固木板,凡是腐朽、扭纹、破裂、和大横透节的木板都不能使用。如果使用竹片编制的竹脚手板,板的厚度不能小于五公分,螺栓孔不能大于一公分,螺丝必须拧紧。

第二十六条 脚手板和斜道板要铺满于架子的横杆上,在斜道两边,斜道拐弯处和高在三公尺以上的脚手架的工作面外侧,应该设十八公分高的挡脚板,并且要加设一公尺高的防护栏杆。

第二十七条 脚手架的负荷量,每平方公尺不能超过二百七十公斤,如果负荷量必须加大,架子应该适当地加固。

第二十八条 悬吊式脚手架应该以坚固的材料构成,脚手板间不能有间隙,并且应该设防护栏杆,吊架挑梁应该插在墙壁的牢固部分,严禁插在房檐上,挑梁的下方应该垫入五公分厚的垫木。

第二十九条 吊架所用的钢丝绳,它的粗细应该按照负荷量决定。升降用的卷扬机或用滑车,应该合于吊架的计算荷量,并且要设双重制动闸。

第三十条 安装管式金属脚手架,禁止使用弯曲、压扁或者有裂缝的管子,各个管子的联接部分要完整无损,以防倾倒和移动。

第三十一条 金属脚手架的立杆,必须垂直地稳放在垫木上,在安装垫木前要将地面夯实、垫平。

第三十二条 安装金属脚手架的地点,如果有电气配线的设备,在安装和使用金属脚手架期间,应该将它断电和拆除。

第三十三条 里脚手架的铺设宽度不能小于一点二公尺,高度要保持低于外墙的三十公分。砌墙高达四公尺的时候,要在墙外安设能承受一百六十公斤荷重的防护挡板或者安全网,墙身每砌高四公尺,防护挡板或者安全网应随墙身提高。

第三十四条 里脚手架的伸出式挑架,要用坚固的材料做成,伸出墙外部分不能小于一点二公尺,所铺脚手板不能有间隙,并且要设有防护栏杆和十八公分高的挡脚板。

第三十五条 挑板要用五公分厚的坚固木板,单行跳板宽度不能小于零点六公尺,双行跳板宽度不能小于1。2公尺,跳板的坡度不能大于一比三,板面并且应该设防滑木条,凡是超过三公尺的跳板,必须设支撑。第三十六条 梯子必须坚实,不得缺层,梯阶的间距不能大于四十公分。

第三十七条 两梯连接使用的时候,在连接处要用金属卡子卡牢,或者用铁丝绑牢,必要的时候可设支撑加固。

第三十八条 梯子要搭在坚固的支持物上,如果底端放在平滑的地面,应该采取防滑措施,立梯的坡度以立十度为适宜。

第三十九条 凡是承载机械的或者超过十五公尺高的脚手架必须先经设计,并且经工程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才可以搭设。

第四十条 脚手架要经施工负责人检查验收后,才能使用,使用期间应该经常检查。

第四十一条 进行土方工程前,应该做好必要的地质、水文和地下设备(如瓦斯管道、电缆、自来水管等)的调查和勘查工作。

第四十二条 挖掘基坑的时候,如果发现有不能辨认的物品,应该立即报告上级处理,严禁随意敲击或者玩弄。

第四十三条 在靠近建筑物旁挖掘基坑的时候,应该视挖掘深度,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条 挖掘土方应该从上而下施工,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并且应该做好排水措施。

第四十五条 挖掘基坑的时候,应该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和固壁支架,由于土质疏松和较宽、脚深的沟坑,如果不能使用一般的支撑办法,必须按照特定的设计进行支撑。挖出泥土的堆放处所和在坑边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离坑边零点八公尺,高度不能超过一点五公尺,对基坑、井坑的边坡或者固壁支架应该随时检查(特别是雨后和解冻时期),如果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者支撑有折断、走动等危险征兆,应该立即采取措施。

第四十六条 拆除固壁支架的时候,因该按照回填顺序,从下而上逐步拆除,要换支撑时,应该先装上新的,再拆下旧的,拆除固壁支架和支撑的时候,必须由工程技术人员在场指导。

第四十七条 使用机械挖土前,要先发出信号,挖土的时候,在挖土机挺杆旋动范围内,不许进行其它工作。装土的时候,任何人都不能停留在装土车上。

第四十八条 在有支撑的沟坑中,使用机械挖土,必须注意不使机械碰坏支撑。在沟坑边使用机械工作的时候,应该详细检查计算坑内支撑强度,必要的时候另行加强支撑。

第四十九条 工地内加设的临时电线。必须按厂《临时线路接用管理制度》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的带电导体应该安装于碰不着的场所或者设置安全遮拦和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五十条 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部分,可能由于绝缘损坏而带电的,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 电线和电源相接的时候,应该设开关和插销,不许随便搭挂,露天的开关应该装在特制的箱匣内上锁,有专人负责。

第五十二条 行灯的电压不能超过三十六伏特,在金属容器内或者潮湿处所工作的时候,行灯电压不能超过十二伏特。

第五十三条 电焊工作物和金属工作台同大地相隔的时候,都要有保护性接地。

第五十四条 电动机械和电气照明设备拆除后,不能留有可能带电的电线。如果电线必须保留,应该将电源切断,并且将线头绝缘。

第五十五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都必须符合规格,并且应该进行定期试验和检修。修理的时候,要先切断电源,如果必须带电工作,应该有确保安全的措施。

第五十六条 各种气瓶在存放和使用时,要距离明火十公尺以上,并且避免在阳光下暴晒,搬动的时候不能碰撞。

第五十七条 氧气瓶要有瓶盖,氧气瓶的减压器上应该有安全阀,严防沾染油脂,并且不能和可燃气瓶同放一处。

第五十八条 乙炔气瓶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并且要距离明火十公尺。

第五十九条 焊接场所应该保持通风良好。进行电焊、电割和气焊、气割工作前,应该清除工作物和焊接处所的易燃物,或者在焊接处所采用保护措施。

第六十条 风动工具的气阀,必须不漏气和易于开闭。风动工具在使用中不能进行调整和更换零件。

第六十一条 一切机械和动力机的机座必须稳固,放置移动式机器的时候,应该防止其由于自重和外部荷重作用引起移动和倾倒。

第六十二条 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联轴接、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都要安设防护装置。

第六十三条 机器的转动摩檫部分,可设置自动加油装置,如果用人工加油,要使用长嘴注油器,难于加油的,应该停车注油。

第六十四条 起重机械、牵引机械和辅助起重工具,都要标明最大负荷量,起重和牵引机械并且要标明安全速度。

第六十五条 各式起重机应该根据需要安设过卷扬限制器、起重重量控制器、联锁开关等安全装置,悬臂起重机应该有起重量指示器、轨道臂式起重机,必须安有夹轨钳。

第六十六条 起重机在使用前要经过试车,试车前应该注意检查挂钩、钢丝绳、齿轮和电气部分等,使用的时候应该设专人指挥,禁止斜吊,并且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物上或者下面停留和行走。物件悬空的时候,驾驶人员不能离场。

第六十七条 传送带的起卸处应该装设专用平台,禁止用手在带上直接卸去材料。传送机运转时,禁止用手清理卷轮、滑车和传送带上的附着物。

第六十八条 机械设备和工具要定期检修,如果损坏,应该立即修理。

第六十九条 安装机械的时候,不许将机械的拉线绑在脚手架上,没有经过技术负责人的批准,不准用脚手架作滑车和起重机的支架。

第七十条 擦洗和修理机械的时候,应该采取措施以防止机械传动部分因受电流或者自重作用而自行转动。擦洗机器不能使用含铅的汽油。

第七十一条 安装、拆洗、试运和修理机器的时候,应该对各种转动部分采取临时性的防护措施,一切和工作无关的人员都不许接近。

第七十二条 各种机电设备都应该由经过训练和考试合格的电工专职人员操纵、装拆和检修。

第七十三条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该对建筑物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并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厂主管领导和总工程师批准后,才可以动工,较简单的拆除工程,也要制定切合实际的安全措施。

第七十四条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要组织技术人员和工人学习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十五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员的统一领导和经常监督下进行。

第七十六条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该将电线、瓦斯管道、水道、供热设备等干线通该建筑物的支线切断或者迁移。

第七十七条 工人从事拆除工作的同时,应该在脚手架或者其他稳固的结构部分上操作。

第七十八条 拆除建筑物,应该自上而下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当拆除某一部分的时候,应该防止其他部分发生坍塌。

第七十九条 拆除建筑物的栏杆、楼梯和楼板等,应该和整体拆除程度相配合,不能先行拆掉。建筑物的承重支柱和横梁,要等待它所承担的全部结构拆掉后才可以拆除。

第八十条 拆除建筑物一般不采用推倒方法,遇有特殊情况必须采取推倒方法的时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砍切墙根的深度不能超过墙厚的三分之一,墙的厚度小于两块半砖的时候,不许进行掏掘。

(二) 为防止墙壁向掏掘方向倾倒,再掏掘前,要用支撑撑牢。

(三) 建筑物推倒前,应该发出信号,待全体工作人员避至安全地带后,才能进行。

第八十一条 用爆破方法拆毁建筑物的时候,应该有工作技术人员、编制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经施工负责人批准后严格按规定执行,用爆破方法拆毁建筑物部分结构的时候,应该保证其他结构部分良好状态。爆破后,如果发现保留的结构部分有危险征兆,要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工作。

第八十二条 拆除建筑物的时候,楼板上不得有多人聚集和堆放材料,以免发生危险。

第八十三条 在高处进行拆除工程,要设置流放槽,以便散碎废料顺槽流下,拆下较大的或者沉重的材料,要用吊绳或着起重机械及时吊下或者运走,禁止向下抛掷。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要及时清理,分别堆放于一定处所。

第八十四条 修、建施工现场还必须严格执行修建施工安全规程。

第八十五条 各种建筑、木工以及移动电器等设备(工具),还必须遵守本设备(工具)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优质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培训总结(汇总17篇)篇四

1、《高处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监察处管理。

2、《高处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施工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

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根据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填写安全防护措施并签字。监护人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指定,并负责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

4、一级高处作业由施工单位主管领导或分管厂长审批。一级作业高度为2—5m;在坡度大于45o的斜坡上面以及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及架空管道上方进行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5、二、三级高处作业由工艺技术员审核后,经分厂主管工程师复检签字后报分厂主管厂长审批。二级作业高度为5—15m;三级作业高度为15—30m。

6、特级特殊高处作业由分厂安全负责人初审后,经安全监察处审核后,报总厂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7、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8、高处作业人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挂钩怕须挂在结实牢固的特件上,不准挂历在转动设备或移动部件上,不准低挂高用,暂时不用时,应把安全绳随身缠好。

9、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材料不准向下投,堆放在脚手架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10、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11、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就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证》。

优质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培训总结(汇总17篇)篇五

1、凡在离地面两米以上进行的作业,都属于高空作业。所有高空作业者,不论什么工种,进行作业的时间、地点,也不论专业或临时,均应执行本制度。

2、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症、恐高症及其他不适应高空作业的人,一律不准从事高空作业。

3、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露天高空作业:

3.1闪电、打雷、暴雨;

3.2六级以上大风;

3.3钢管上雨水未干;

3.4高空作业可能发生危险的其他情况。

当上述情况过后,必须经公司安全员和有关技术人员检查各种作业设备,确认无问题后,才能恢复作业。

4、高空作业现场,应划出危险禁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5、凡经常进行高空作业的工作,应配备工具袋,高空作业使用的小型工具,均应装入工具袋内,不准在钢管上或脚手架上乱放工具。

6、登高作业前,应仔细检查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等,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改进或拒绝登高作业。

7、所有高空作业人员,不准穿硬底鞋,一律使用安全带。安全带一般应高挂低用,即将安全带绳端的钩子挂在高的地方,而人在较低处进行作业。

8、电焊工在两米以上高空进行焊接时,必须找适当位置挂好安全带。确实无处挂安全带,又无其他方法解决挂安全带时,则应做好其他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操作。

9、进行高空焊接必须先将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移至安全地带,还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割下的金属或火花不致伤人或引起火灾事故。

10、电焊工所用焊条,应装在焊条桶内,随用随取。用剩的焊条头,应装在铁盒内或找适当的地方放好,待工作完毕后一同带下。

11、高空作业人员不准从高空往地面抛掷物件,也不准从地面上往高空抛物件,应使用绳索、吊篮、高架车或吊车等传递物件。特殊情况下,如果必须从高空往地面抛掷物件时,地面应有人看管,以确保不伤害他人和损坏设备。

12、高空作业所用小型机具(如葫芦、千斤顶等)应找适当位置放好,并用绳索、铁丝捆绑牢。

13、站在跳板上工作时,不应站在跳板的端头,同一跳板上站立作业人员不能超过2人。

14、应尽量避免上、下层同时进行作业。如无法避免时,上下层之间必须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上层不准堆放工具和物件。否则,应保证工人不在同一垂直线的下方进行工作。

15、高空作业区的沿口、洞孔处,应设置护栏和标志,以防失足踏空。

16、高空作业区的下方地面,严禁堆放脚手架、跳板或其他杂物,地面人员应禁止在高空作业区的正下方停留或通行。

17、高空进行清洗工作时,应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工器具跌落,确保清洗液和污物不对下面建筑物、道路造成污染或损坏。

18、严禁在高空作业时嬉戏打闹,严禁在高空作业区睡觉。

19、高空作业车在使用时必须使支撑臂有有效支撑点,并保证高空作业车水平(观察车体水平仪确定)。风速高于10米时禁止使用高空作业车。

优质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培训总结(汇总17篇)篇六

阐述高处作业预防坠落的三步法,消除坠落隐患,防止坠落事故,以及消除或降低坠落发生后的伤害。

高空作业人员

3.1作业人员的职责:

1)持有经审批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

3)对违反本标准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3.2监护人的职责

3)监护人应配备必要的救护用具,严禁离岗,不得做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5)作业过程中及时制止高处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4.1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进行的作业。

4.2锚固点

通常是指横梁、支架、柱子等,上面可用来系救生索,必须能够承载至少2268千克的静止重量。

4.3锚固点连接装置

安装在锚固点上,用来连接坠落防护系统的一个组件或装置,至少能够承载2268千克静止重量,如连接皮带、竖钩、支架把手等。

4.4钩锁

带有保险装置的蹄形或椭圆形的连接锁件。

4.5缓冲装置

能够在坠落制止过程中转移能量或者减轻工作人员所承受的冲击力的装置,其抗断强度必须达到2268千克。如坠落阻止器、缝合的系索、特殊编织的系索、撕开或变形的系索、弹性救生索等。5m以下的高处作业禁止使用缓冲装置。

4.6逃生装置

用于从高处逃离的一种设备或装置,如滑索、滑杆、滑道、梯子等。

4.7个人坠落防护系统

防止从作业平面坠落的系统。该系统包括锚固点、连接装置、全身安全带等。

4.8坠落隐患

可能造成坠落的条件或状况。

4.9跌落

在坠落制止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与支撑点的意外脱离。

4.10全身式安全带

能够系住人的躯干,把坠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护装置,包括用于挂在锚固点或救生索上的两根系索。

4.11救生索

一种柔韧的、固定在两个锚固点之间的垂直或水平的绳索。

4.12定位装置系统

用于使工作人员在高处作业时能够腾出双手(比如,向后倾斜)进行工作的固定装置。

4.13弹性救生索

可以缓慢拉伸,但在坠落时,能立即锁住的坠落防护系统。可以在需要进行有限度的垂直移动的场所使用,比如在罐、检修口、压力容器里或屋顶上。

4.14坠落阻止器

一种带止回功能的救生索附件,当坠落发生时能通过惯性扣住救生索。坠落阻止器通常使用在垂直移动的场所,如高处作业的吊篮或悬垂的脚手架。

5.1按以下顺序选择最佳的坠落防护措施:

1)尽可能把工作安排在地面上进行,避免高处作业;

2)安装固定的围栏和扶手,防止坠落发生;

3)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提升平台;

4)把安全带调整到一定的长度,使作业人员不能接近高处作业区域的边缘;

5)使用带缓冲的防坠落装置,如全身式安全带和系索。

优质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培训总结(汇总17篇)篇七

1.高空作业班组领班需填写《高空作业审批表》,内容包括高空作业内容、安全措施和现场负责人等项目,交工程总监/经理审批。

2.工程高空作业管理一般由工程总监/经理负责管理,工程总监/经理接到《高空作业审批表》后,认真审查,必要时可到现场查看,如因审批把关不严造成事故,工程总监/经理负有责任。

3.高度在五米的作业可由项目主管代工程总监/经理行使高空作业管理权利,五米以上的登高作业,必须由值班经理或工程总监/经理负责管理。

4.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2)没有《高空作业审批表》或《高空作业审批表》没有通过,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3)恶劣天气情况下,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4)安全措施不到位,无安全器械,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5)登高用具不合要求,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6)高空作业环境恶劣、无防护措施和设施,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5.高空作业安全要求:

(1)遵守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安全帽和安全带佩戴良好;

(3)使用梯子高度超过两米,必须有人辅助;

(4)作业面不得存在垂直同时作业;

(5)高空作业所需工具、物品必须有专用工具传递,不得抛掷;

(6)高空作业下方为禁戒区域,人员进入必须佩戴安全帽。

优质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培训总结(汇总17篇)篇八

(1)项目经理部对全体职工和民工进行一次进场安全教育。

(2)项目经理部对全体职工和民工进行第二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本单位施工特点及施工安全基本知识;

2.本单位(包括施工、生产现场)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

3.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高处作业、机械设备、电气安全基础知识;

5.防火、防毒、防尘、防爆知识及紧急情况安全处置和安全疏散知识;

6.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防护用品、用具使用的基本知识。

(3)班组进行第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本班组作业特点及安全操作规程;

2.班组安全活动制度及纪律;

3.爱护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4.本岗位易发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及其防范对策;

5.本岗位的作业环境及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的安全要求。

(4)以上教育培训考核成绩作为录用先决条件。

(5)变换工种的职工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是拟到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环境、劳动纪律、技能训练,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变换。

(6)特种工种(电工、焊工、架子工、机操工、起重工、打桩和机动车司机、塔吊司机及指挥、起重司机,爆破工及其他从事特殊作业的工人)取得特种作业证的,仍然要参加项目部安全教育。

(7)项目经理部全体职工和民工每个月不少于二次安全学习。

优质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培训总结(汇总17篇)篇九

一、为增强企业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高安全素质,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所有从事建筑施工的人员。

三、

公司劳资教育部门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四、公司全体员工必须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企业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每年参加建设部或省、市安全培训学习一次,学习时间不少于30学时。

2.安全专业管理人员每年参加省、市安全培训学习一次,时间不少于40学时。3.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省、市安全培训学习一次,时间不少于20学时。4.工人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训练学习时间每人不少于20学时。5.上述人员的学习成绩记录在安全教育培训卡上,成绩合格者方可上岗。

五、新工人入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即公司一级、工程项目二级、班组三级安全教育:1.公司一级的安全培训教育主要内容为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企业规章制度。

2.工程项目进行第二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主要内容:工地制度、现场环境、工程特点及存在不安全因素等。

学习时间不少于15学时。

3.班组进行第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主要内容:本工程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事故教训、本班制度等,学习时间不少于20学时。

4.以上教育培训考核成绩作为录用先决条件。

六、变换工种的职工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是拟到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环境、劳动纪律、技能训练,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变换。

七、特种工程(电工、焊工、架子工、机操工、起重工、打桩和机动车司机、塔吊司机及指挥、人货两用电梯和起重司机,司炉工、爆破工及其他从事特殊作业的工人)取得特种作业证的,仍然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一次,时间不少于15学时。

八、根据本制度,每年由劳资(教育)部门列出培训计划,进行培训教材和师资准备,并监督实施。

九、凡是经教育培训的人员考试不合格者应参加第二次学习(学习时间误工费和学费自理),如果二次不合格,将调离岗位或辞退。

优质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培训总结(汇总17篇)篇十

1目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能力,减少工伤事故发生。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处所有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3职责。

4.1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采用岗位不脱产教育培训方式,由质安科负责组织实施,学习内容主要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每季度不少于1次。

4.2企业各级质安员除接受岗位不脱产教育培训,每年还要参加一次专门脱产的安全生产业务培训班学习,由质安科组织实施,学习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专业技术。办班时间每次不少于1-3天。

4.3操作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分别由质安科项目部、班组长主持进行新工人入场的三级教育。教育内容为:安全生产有关法规、方针、政策、事故典型、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和劳动纪律、工程特点、施工现场环境、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等,同时项目部对操作工人作业部分项目安全技术交底。

4.4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按劳动部门规定,定期进行复审,此项工作由质安科和物机科负责。

4.5新进场工人及老工人转岗、换岗、在重新上岗前,均应接受本规定4.3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5.1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按《教育培训管理办法》8.2的要求,记录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5.2安全教育培训的师资,一般由工程处内部具有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和多年从事安检工作的人员担任,在进行本规定4.2质安员培训时,可聘请主管部门的专家任教。

5.3培训使用的教材,由质安科收集建设部和建筑安全主管部门统一审定的培训大纲和教材。

优质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培训总结(汇总17篇)篇十一

第一条为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活动及施工项目作业范围,同时也适用于进入我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由于工作性质原因,本公司只涉及一、二级高处作业,不存在三级、特级高处作业情况。一旦遇到有三级以上高处作业的施工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凡涉及一、二级高处作业的,必须严格遵守《通信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凡从事高处作业的施工人员,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登高证,未经培训和无登高作业证人员,严禁登高作业。

第七条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合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八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带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

第九条安全带必须系挂在固定物体上,要高挂低用,必须高于腰部,严禁使用任何代替物代替安全带。

第十条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的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影响安全施工时,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高处作业要与高压线保持一定的距离。如:高压线35千伏以下,线路距离为2.5米;高压线35千伏以上,线路距离为4米;遇有电力线在电信杆顶交越时,施工人员头部不得超过杆顶;在吊线周围70厘米以内有电力线或电灯线时,不得使用吊板。

第十一条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架、梯子、防护用品和安全带等。作业前必须检查使用的安全设施是否牢固、可靠。严禁在夜晚进行高处作业。

第十二条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放稳妥,作业周围必须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设立安全区,并设专人看护。

第十三条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严禁二人同时在梯上作业。

第十四条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机构物上进行作业。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坐在平台边缘、孔洞边缘等处休息,未采取防护措施不得在建筑物上进行行走和作业,30米以上的特级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专人负责。

第十五条因事故或灾害需进行特殊高处作业,包括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悬空和抢救高处作业,要制定作业方案并经现场主管安全部门与主管领导审批。紧急情况为抢救人员时,可由项目经理或其他领导在保护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口头批准,作业后立即报安全部门。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优质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培训总结(汇总17篇)篇十二

1.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具。

2.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3.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检证方可使用。

4.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验收也可分层进行,或分阶段进行。

5.安全防护设施,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验收,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6.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

1)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验算数据;

2)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

3)安全防护设施变更记录及签证。

7.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所有临边、洞口等各类技术措施的设置状况;

2)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

3)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建筑物的固定情况;

4)扣件和连接件的紧固程序;

5)安全防护设施的用品及设备的性能与质量是否合格的验证。

8.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作出验收记录。凡不符合规定者,必须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验。施工工期内还应定期进行抽查。

优质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培训总结(汇总17篇)篇十三

1、高空作业班组领班需填写《高空作业审批表》,内容包括高空作业内容、安全措施和现场负责人等项目,交工程总监/经理审批。

2、工程总监/经理接到《高空作业审批表》后,认真审查,必要时可到现场查看,如因审批把关不严造成事故,工程总监/经理负有责任。

3、高度在五米的作业可由项目主管代工程部总监/经理行使高空作业管理权利,五米以上的登高作业,必须由值班经理或工程总监/经理负责管理。

4、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2)没有《高空作业审批表》,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3)恶劣天气情况下,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4)安全措施不到位,无安全器械;

(1)登高用具不合要求;

(2)高空作业环境恶劣、无防护措施和设施。

5、高空作业安全要求:。

(1)遵守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安全帽和安全带佩戴良好;

(3)使用梯子高度超过两米,必须有人辅助;

(4)作业面上下方均不得存在垂直同时作业;

(5)高空作业所需工具、物品必须有专用工具传递,不得抛掷;

(6)高空作业下方为禁戒区域,人员进入必须佩戴安全帽。

优质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培训总结(汇总17篇)篇十四

1.安全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企业内部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

2.安全作业证发给经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有一定的岗位生产理论知识,具有安全操作技能,能独立从事生产活动的职工。

3.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

二、考核内容和办法。

1.所有化工作业人员和辅助岗位操作人员由安全部门、技术部门负责考核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以及紧急救护能力等。

2.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

3.安全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并填写成绩。经车间负责人签字,报企业安全部门审核签发。

1.安全作业证是证明职工上岗操作是否有独立操作能力的证件,所以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操作活动的人必须随身携带,持证上岗。

2.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由考核成绩,安全工作奖惩情况,职工在调动工种、岗位时,应及时将调动和考核情况记入安全作业证,并报安全部门备案。

3.安全、技术部门应不定期地对安全作业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持安全作业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上,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将收回安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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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培训总结(汇总17篇)篇十五

目的:为增强企业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高安全素质,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生产、质量、科研的人员。

职责:办公室、质量管理部、生产技术部、研究所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内容: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不同的岗位,要制订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每个岗位。

2.加强企业安全教育,对新进厂的职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对转岗复岗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

2.1.公司一级的安全培训教育主要内容为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企业规章制度。

2.2.二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主要内容:现场环境、生产特点及存在不安全因素等。

2.3.班组进行第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主要内容: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事故教训、本班制度等。

2.4.变换工种的职工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是拟到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环境、劳动纪律、技能训练,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变换。

3.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部门必须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车间、班组要进行周检或日巡检,操作人员开工前必须做好设备检查,在确保设备、电器完好的情况下方可开机生产。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整改。

4.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不同工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不同,必须根据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发放,职工工作时须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上岗。

5.对特殊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6对外来施工单位的管理,外来施工单位承接本单位施工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三证”齐全(法人、资质、营业执照),并签订协议书,明确各自责任。

7.特种工程(电工、焊工、机操工、司炉工及其他从事特殊作业的工人)取得特种作业证的,仍然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一次。

8.厂区交通须设立限速标志牌,防火重点区域应明确标志,并有专人管理。

优质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培训总结(汇总17篇)篇十六

1.1本制度所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是指:安全技能、安全技术知识、安全意识、安全法制教育等。

2.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的主管部门为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分公司、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各类专业人员、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和教育培训资金计划。

2.2公司安全部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的协助部门,协助人力资源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的实施,负责安全教育培训教师的配备和教材讲义的准备。

2.3分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按照分工,负责分公司的安全生产教育计划、资金及实施,并作为公司安全生产培训的延续。

3.2公司招聘的新员工(指公司本部招聘的大学生、特殊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技师、操作人员等),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公司、项目部、劳务队或作业班组)分别不少于15学时、15学时、20学时。

3.3公司聘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包括技术管理人员、劳务作业人员),必须持在劳务派遣单位接受公司级(一级)安全教育培训的证明资料,进入现场工作或作业前,项目部、劳务队或作业班组进行上岗知识、操作规程等方面安全教育培训。

3.4公司招聘的新员工,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由公司或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组织。

3.5施工现场新进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由项目部组织进行。3.6安全教育培训后,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档案,并进行书面总结评价。

4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4.1公司、分公司、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参加政府和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4.2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公司、分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安全教育培训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按有关管理权限分层次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4.3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后方能任职。

4.4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或安全部统一组织,参加由地市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或经过认可的安全培训机构岗位资格取证培训。4.5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4.5.10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4.5.11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等。

5项目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5.1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基本要求:5.1.1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行业及公司、分公司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适时组织员工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5.1.2项目经理、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任职,即必须参加规定课时和规定内容的安全教育培训及年度考核,持有效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件(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上岗。

5.1.3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1.4对转场和变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转场和变换工种的安全教育培训。

5.2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形式。

项目部安全教育分为项目部、施工作业队(班组)两级教育和特殊工种安全教育三种形式。5.3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

5.3.1教育培训对象。主要对项目部各类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应急救援预案和事故案例教育等。

5.3.2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1.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法制观念和要求。

2.业主、发包方和集团总公司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要求。3.工程项目施工特点、重大危险源(作业危险因素和风险)的识别、分布及主要管理和技术控制措施。

4.项目部应急救援预案基本内容和典型的事故案例及应汲取的教训。5.3.3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形式及教材。

安全教育培训可采用集中培训和分散学习两种形式,由项目部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编制年度培训计划,报分管安全的领导审批,按计划实施。培训教材可选用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专用教材,也可由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组织自行编制培训教材,选用或自编教材应涵盖主要培训内容。每次培训均形成《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培训教材、考试试卷和受培训人员成绩单,上述记录归入安全资料,建档备案。

5.4施工作业队(班组)安全教育:

5.4.1由项目部主管安全的副经理或专职安全员组织现场劳务作业队长、班组长、施工现场带班人员、现场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教育,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岗位职责、应急救援预案和事故案例的教育、现场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本工种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的性能和安全使用要求、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等。

5.4.2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1.项目部施工生产基本情况,包括现场环境、施工特点,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危险作业部位及必须遵守的安全注意事项。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3.安全生产纪律和文明施工要求。

4.本岗位的主要职责、潜在的风险、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等。

5.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产生的后果。6.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使用的基本知识。

7.冬雨期、汛期、节假日前后、工种转换等专题安全教育。8.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应用时的安全操作方法和新岗位安全知识教育。

9.与本岗位有关的应急救援预案和典型事故案例教育。5.4.3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形式及教材。

安全教育培训可采用集中培训和分散学习两种形式,由项目部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编制培训计划,报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审批,按计划实施。培训教材可选用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专用教材,也可由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组织自行编制培训教材,选用或自编教材应涵盖主要培训内容。每次培训均形成《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培训教材、考试试卷和受培训人员成绩单,上述记录归入安全资料,建档备案。

5.5特殊工种安全教育培训:

5.5.1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工、司索信号工、特种设备司机等特殊工种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相关证件后方可上岗,否则不得上岗从事特种作业。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及复审等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规定。上岗前需经项目部设备管理人员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再培训,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要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5.5.2安全培训教育主要内容:1.学习掌握本工种作业的基本知识。

2.本岗位职责、特种作业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隐患和安全注意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及应汲取的教训。

3.特种作业岗位的安全技术要领、安全操作技能和规定,防范事故的措施。

4.各种特种作业对环境条件、员工身体素质、技术素质的具体要求,安全防护用品和设备的配置、维修和正确使用方法等。5.与本岗位有关的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等。5.5.3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形式及教材。

安全培训教育可采用集中培训的形式,由项目部设备管理人员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编制培训计划,报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审批。培训教材可选用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专用教材,也可由项目部工程技术、设备、安全管理等人员自行编制培训教材,选用或自编教材应涵盖主要培训内容。每次培训均形成《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培训教材、考核试卷和受培训人员成绩单,上述记录由项目部物资设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两方保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5.6项目部日常安全教育培训要求:

5.6.1各作业队(班组)要认真开展班前安全讲话等活动,活动内容要有针对性,并做好班前安全活动记录。

5.6.2施工作业管理过程中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项目经理应及时安排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小时。

(1)因故改变安全操作规程;(2)实施重大和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

6.2公司、分公司各部门组织的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包括一级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资料等档案,由相关部门自行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组卷归档。6.3项目部组织的各类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资料等档案,按照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或工程所在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组卷、归档、移交。7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7.1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年度计划或季度计划或阶段计划等)。7.2《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计划变更记录表》(见附件1)。

8.1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8.1.1公司、分公司、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执证上岗;

8.1.2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8.1.3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8.2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下罚款:8.2.1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8.2.2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8.2.3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8.2.4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2.5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8.2.6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5:本制度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3.《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7.山西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晋建建字[2009]152号)。

优质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培训总结(汇总17篇)篇十七

3、配重块数量应符合说明书的规定,码放应整齐并防盗。

2、悬吊平台检查规定:

4、在靠建筑物的一面应设有靠墙轮、导向轮和缓冲装置;

5、在工作中平台的纵向倾斜角度不应大于8°,但不同机型还应符合本机说明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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