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劳动管理制度范文(14篇)

时间:2023-10-30 作者:琴心月优质劳动管理制度范文(14篇)

优质劳动管理制度范文(14篇)篇一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综合办公室根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卫生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从事有特殊卫生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每年组织一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事部门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卫生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卫生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本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

1、用人单位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2、职业卫生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诊断报告;

5、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卫生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6、设备,设施的改进,隐患整改情况等。

九、本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职业卫生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用人单位负担。

十一、建立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体检制度。

优质劳动管理制度范文(14篇)篇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和欺骗。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签订的,不得随意终止或解除。

1.《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2.《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胡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合同告知义务,把职业病危害告知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其主要内容包括: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教育。

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合同告知可采用劳动合同告知书的形式。《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各地制定的劳动合同示范版本,多数已将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列为合同的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劳动能力鉴定为准,一到四级不能)。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而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优质劳动管理制度范文(14篇)篇三

为了加强对全校教职工劳动纪律的管理,增强教职工劳动纪律观念,使教职工的劳作有规可循,有据可依,制定本制度:

全年工作日原则上不超过250天。周三至周日为工作日,周一、二为双休日。单周二为学习、会议时间,周学习时间不低于4小时。行政班作息时间:夏秋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春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教育教学岗位作息时间:在行政班作息时间基础上,上班时间提前10分钟,晚自习作息时间为:19:00—21:30。

节假日以及学校规定的其它值班时间纳入作息管理。会议、学习、监考、辅导、培训和集体活动等业务工作时间纳入作息管理。后勤、安全保卫管理工作,实行全天候作息管理和轮班休息制度。后勤经营、服务和非学校常规工作人员另行管理。

(一)考勤。

实行学校、部门两级考勤管理。学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提前15分钟到岗。实行逐日考勤,每月公布考勤结果,每日备查。学校、部门考勤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工作考核目标,教职工考勤情况纳入对教职工奖惩和岗位评价双重管理。学校作息制度规定的值班时间、会议、学习、监考、培训和集体活动等均纳入考勤管理。

签到:实行上班、学习、会议签到制度。学校教职工(含校委会领导和中层管理干部)必须按规定时间在学校、部门办公室或指定地点签到,并标明签到时间。超过规定时间,用红笔在综合办公室签到。

签退:实行下班签退制度。学校教职工在学校、部门办公室或指定地点签退,并标明签退时间。提前离校不得签退,按请假或公差手续处理。

考勤不得弄虚作假。每日由校长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签到、签退情况签注复核。考勤人员不坚持原则,弄虚作假,每次扣除本人当年津补贴或绩效奖50元。代签与被代签人每次扣除本人当年津补贴或绩效奖各100元。

(二)岗位督查:学校综合办公室对教职工在岗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三)缺勤处理:

1、上班、学习、会议等迟到、早退、脱岗在1分钟内每次扣发当年津补贴或绩效奖20元,3分钟内每次扣发当年津补贴或绩效奖50元,10分钟以内每次扣发当年津补贴或绩效奖200元,30分钟以内每次扣发当年津补贴或绩效奖500元,3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半天。

2、一个月内迟到、早退、脱岗累计3次及以上视为旷工半天;月累计迟到、早退、脱岗5次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3、一个月内旷工半天,当年不再享受津补贴和绩效奖;一月内旷工累计一天,再按降级或待岗处理。一个月内旷工两天或以上,按辞退处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学校不负由此引起的劳动补偿责任。

4、教职工因故停岗、待岗期间,只发合同工资。

5、教学教师旷课一节视为旷工半天。

6、教师因事、因病请假调课,应提前至少一天报教务科,由教务科统一安排,私自调课,违者双方均按旷课处理。

7、学校安排的会议、学习、组织生活、工会活动以及其它集体活动,请假一次,扣发当月津补贴或绩效奖50元,无故缺席视为旷工半天。

1、全校教职工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因故必须请假的,以不影响学校、部门工作布署安排为前提,并严格控制请假人数和请假时间。

2、严格执行请假书面审批程序,不假(含未准假)离校离岗按旷工处理。

审批程序:教职工临时请假(1到2小时)由科室长书面审批;半个工作日至一个工作日,科室报综合办主要负责人书面审批;二个工作日至三个工作日,副校长书面审批;四个工作日及以上,按以上程序再报校长审批;十个工作日及以上,由校务委员会决定。中层干部及校领导请假,须由校长审批;五个工作日及以上,由校务委员会决定。

3、凡请假人员必须具备书面请假条当面请假,按请假程序办理。

4、按程序批准的请假条,统一交学校综合办公室登记保管,同时发给准假条。假满必须到综合办公室凭准假条销假,回工作部门报到。不销假或超假不续的,视为旷工。如需续假,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按程序批准后续假方能有效。除重大疾病外,口头请假、托人请假视为请霸王假,一律按旷工处理。因病或其它学校认同的特殊情况无法或来不及当面提出书面请假或续假的,应按审批程序由本人电话说明或亲属说明,同意后视为暂时准假,批准人向综合办说明情况,请假人返校后必须出具相关证明及补假条或申请,按程序批准后视为有效。

5.病假:因病需请假者,应有县级以上或医保定点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急、重病人住院的,当天应报告综合办,并履行请假手续。当月门诊病假限额天数为:50岁以下3天以内,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的7天以内(住院病假加倍计)。在限额天数以内的病假者,按每天30元调减本人当月津补贴或绩效奖,超过天数的`,原则上按事假处理。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半月以上的应作停岗处理,按医疗保险、福利等有关政策执行。

6、事假:(1)一般事假每月不能超过1次,每学期不能超过2次,每学年不能超过3次。请假原则上每次不能超过5天,学期累计不能超过10天,学年累计不能超过15天。一般事假5个工作日内(休息日除外),经批准后按每天扣除当月津补贴或绩效奖50元;超过五天,按每天扣发80元津补贴或绩效奖,直至扣完。超过半月作停岗处理。(2)家庭重大事情可准假1-3天,按每天20元扣发当月津补贴或绩效奖,超过准假期限,同意续假的,按一般事假规定执行。

(3)一般事假学期内超过5天的,原则上不评优评先进;学年超过10天的,不享受绩效工资评定。

7、婚假7天,超过规定时间,学校同意续假的,按一般事假处理。

8、丧假(指直系亲属死亡)3天,超过规定时间,学校同意续假的,按一般事假处理。

9、产哺假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劳资待遇按南劳社发(20xx)69号文件执行。

1、学校教职工上班实行坐班制,在岗工作期间应尽职尽责,勤勉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2、按时上岗,不迟到、早退。有下列情况者视为旷工:不经批准擅自不上班、不上课、不参加集体活动;请假期限已满,但仍不返校,又不续假,无正当理由不到岗上班。

3、服从工作安排。凡拒绝学校工作安排或拒绝履行岗位职责者,作旷工处理,情节严重者作待岗处理,进行待岗培训。经培训后仍不到岗或无法胜任岗位工作,作辞退处理。

4、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和限时办结制。对学校、部门领导交办或有期限要求的工作任务,无正当理由不如期完成,视情节轻重,扣减当月津补贴或绩效奖50元—500元。

优质劳动管理制度范文(14篇)篇四

第一条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企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hb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四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第五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六条劳动者离开公司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七条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第八条劳资部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保证档案安全。

第九条其他依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优质劳动管理制度范文(14篇)篇五

第一条招聘员工时,应以发放并说明的方式向员工公示本公司的《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存档。

第二条根据公司《录用条件》,要求员工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对该书面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查,并留存复印件。员工无法提供证明文件的,应要求其提供书面说明。

应对以下两种情况重点核实,即员工是否与原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及是否与原单位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

第三条应要求员工填写书面入职登记表,并存档。

第四条招录员工时应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劳动者要求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月内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员工因其自身原因不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如公司仍需继续留任该员工的,应要求员工就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做书面说明和申请。

第六条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将公司各项已生效的规章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以发放并说明或培训等方式进行公示,要求其签字确认,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归档。

第七条必须在试用期期满前一个星期之内完成试用期间的考核工作,如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在试用期满前向员工发出不予录用通知书,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在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十五日内办理完劳动关系和社保转移手续。

第八条招聘外国人应办理就业许可证,且劳动合同不得超过就业许可证的日期。

第九条不得扣押员工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员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员工收取财物。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十条公司劳动关系管理部门应建立劳动合同数据库,便于集中和及时管理。

第十一条建立每位员工的劳动关系档案,所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文件、确认文件、处罚材料等都应及时归档,在员工离职后,档案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十二条应制定公司员工名册,名册包括:员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

第十三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岗位应报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对公司新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应组织员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进行民主协商和讨论,并对讨论内容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必须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并归档。

第十五条因规章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的修改或订立与劳动合同不一致的,应及时修改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的奖惩应留存书面证据材料并归档。

第十七条依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岗位或薪酬的变动应留存书面证据材料并归档。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薪酬、工作地点等发生变化,与原劳动合同不一致的,要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第十九条对劳动合同进行定期检查,对即将期满的劳动合同,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再续签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0日通知员工,向员工下发《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办理相应离职手续。劳动合同终止后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未休满年休假的,应在合同到期前安排年休假。

(二)决定续签的,应在原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员工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的。

(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无过错、无因病不能从事原工作、无不胜任工作等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自用工之日起一年未签劳动合同的,应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章离职。

第二十一条员工主动离职,应要求其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十二条对接触职业病的员工进行离职。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在合理的期间内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为劳动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十五日内办理社会保险和档案的转移手续。

第二十六条对不辞而别的员工可适用直接送达;送达同住的成年亲属;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章制度由公司部门负责落实,其他部门配合执行。部门内部应将具体工作落实到人,相关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如未执行本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害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相关负责人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亦是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_____年___月____日起生效执行。

优质劳动管理制度范文(14篇)篇六

第一条:项目部要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有计划的改善劳动条件。

第二条:项目部在承接工程任务时,发现周围环境不能满足作业条件要求时,要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明确防范措施。

第三条:进入有毒有害作业环境进行施工,项目部要编制施工方案,提出防范措施。对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条:公司在采购个人劳保用品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工地现场前进行检验。

第五条:个人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辅助性措施,要积极设法从根本上消除职业危害和不安全因素。

第六条: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从防止职业伤害的需要出发,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员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条: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原则是:必须发的应当给予保证,可发可不发的不发。

第八条: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

(1)、有刺害、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面,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2)、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

(3)、接触有腐蚀性物质的作业。

第九条:项目部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第十条:对生产中不可缺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等必须要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采购不合格的劳保用品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特殊的防护用品要实行定期检验制度,不合格、过期失效的严禁使用。

第十一条:禁止以钱代物,将劳保用品折合成现金发给员工。

第十二条:员工要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使用。

优质劳动管理制度范文(14篇)篇七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从业人员免遭或减轻各种人身伤害或职业危害的重要措施,是保障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的.基础。为规范项目施工中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1项目部根据作业场所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按照法律法规及《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等标准规定,为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护品。

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护品。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须到有资质的专营商店或生产企业,必须具有“三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质量鉴定证)。采购人员应索取“三证”的复印件备案存查。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主要指: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等。

3对于分包队伍自行配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项目部应索取其“三证”的复印件备案存查。

4购置的护品须经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验收。

5专职安全员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应按照使用要求对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6项目部应教育从业人员,按照护品的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和配戴劳动防护用品。确保从业人员做到“三会”(会检查护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会正确维护保养)。

7专职安全员必须随时检查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配戴使用是否正确,对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8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定: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且应调整好帽箍、带扣后,系紧帽戴;

2)电工作业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严禁酒后操作;

3)搭、拆脚手架及无可靠防护措施的临边、高空作业时,必须配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禁止打结或接长使用,系挂牢固。

4)使用打夯机、砼振捣器时,必须按规定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

5)使用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戴绝缘手套;

6)吊篮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带必须系挂在保险绳上;

8)高处作业时不得穿硬底和戴钉易滑的鞋;

10)使用园盘踞时,操作者应戴防护眼镜;

11)粉尘作业环境下按规定配戴口罩;

12)在有机动车通行的环境下、及人机配合作业时,须穿反光背心;

13)使用木工机械时,操作者的工作服必须扎紧袖口,理好衣角,扣好衣扣;

14)进入施工现场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背,衣裤无破损残缺;

15)其他有关个人防护用品的配戴规定。

9项目部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10项目部应建立保存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记录(包括“三证”)资料,并应由专职安全员备案,以备查验。

附注:

1)安全帽上面应有四项永久性标志,包括:制造厂名称、商标、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合格证和检验证,生产许可证编号。

2)塑料安全帽的有效期为2.5年,玻璃钢(包括维纶钢)和胶质安全帽的有效期为3.5年,超过有效期的安全帽应报废。

优质劳动管理制度范文(14篇)篇八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一)职业健康培训资料,包括培训内容、培训人数、考试情况等内容;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分布、接触人群情况等内容;

(四)健康监护资料,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禁忌症处理、职业病病人管理等内容;

(七)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应当存入职业健康档案的资料。

第四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工作,并做到:

(一)按照要求填写职业健康档案有关内容,保证职业健康档案的准确性;

(二)每年定期对职业健康档案进行复核,并及时修订;

(三)及时将职业健康档案信息录入计算机,加强职业健康档案信息管理;

(四)妥善保管职业健康档案及相关原始资料。

(五)严格职业健康档案借阅管理,非经公司领导批准的,一律不得外借。

第五条、接受相关政府管理单位对职业健康档案工作进行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对职业健康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职业健康档案数据采集和汇总,建立分公司职业健康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对档案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数据。

第七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职业健康档案负有保密义务,应当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优质劳动管理制度范文(14篇)篇九

第1条为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民法典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5条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6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7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8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企业招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9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0条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风险提示:

企业要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企业需要承担双倍工资的风险;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建议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先咨询专业的律师,或者查阅好相关法律问题,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第11条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12条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13条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4条企业对新招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3个月不满________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满________年不满________年的,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满________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15条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与职工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________年的;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企业自用工之日起满________年不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企业与职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16条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17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提前____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20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1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的,或者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职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企业。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22条职工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____日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23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除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24条企业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金。

第25条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____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26条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________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________年的,按________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7条企业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29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30条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31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32条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

第33条安排职工加班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4条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5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____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____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36条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工资;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37条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经济处罚的,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经济处罚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总额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38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企业的经济处罚;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五节社会保险第39条企业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一节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40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9)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41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或逗留厂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厂牌和穿着工作服;

(2)敬业xx,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企业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9)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敢于同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10)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11)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42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5)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企业;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二节奖励与经济处罚。

第43条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44条职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企业,服从安排,成为职工楷模者,给予通报表扬。

第45条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职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另给予晋升、奖金的奖励: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5)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46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惩罚分为:口头批评教育、书面告诫、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四种。

第47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

第一次口头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

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告诫1次,并经济处罚___至____元: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10分钟以上)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6)擅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的;

(7)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8)在禁烟区吸烟的;

(9)违反企业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10)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48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

第一次口头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

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告诫1次,并经济处罚____至____元;一个月内违规__次以上或________年内违规____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和职工生活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3)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4)将企业内部的文件、帐本给企业外的人阅读的;

(5)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气灶的;

(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49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企业录用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____元以上的;

(5)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____元以上的;

(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50条职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51条对职工的违纪处理,由违纪职工所在的车间主任根据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提交人事部门,再由人事部门提交总经理室审批。经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向违纪职工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必须包括职工违纪事实、违纪证据、处理原因、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五项内容。整个处理过程不得超过____日。

第52条职工对企业处理不服的,职工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风险提示:

实践中,发生离职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时,争议焦点往往不是员工有没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而是该秘密是不是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以及单位如何提供证据证明离职员工实施了侵权行为及侵权造成的损失。由于商业秘密侵权证据很难收集,或调查取证的成本非常高,往往导致单位对侵权行为束手无策。

企业在制定规章的时候可以约定通过保密协议,据此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证明企业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护措施,一旦发生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便于举证,有利于企业借助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维护合法的权益。

第53条为了维护企业利益,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企业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54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企业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55条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

第56条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57条严格遵守企业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企业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58条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59条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企业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60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61条未经企业同意,职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的营业。

第62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职工从离开企业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企业内任职,企业按月向职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企业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补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________年,竞业限制补偿费按年计算为职工离开企业前________年从企业获得报酬总额的12按月支付,职工违约金为补偿金的2倍。

第五章附则。

第63条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64条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65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66条本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协商后确定,并向全体职工公布。本企业向每位职工发放本手册,职工签收以此作为已向职工公示的证明。

第67条本制度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效。

风险提示:

企业规章制度也可以成为企业用工管理的证据,是公司内部的法律,但是并非制定的任何规章制度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以及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都由企业举证,所以企业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的时候,应该注意收集和保留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证据,以免在仲裁和诉讼时候出现举证不能的后果。

优质劳动管理制度范文(14篇)篇十

1、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员工招收录用条件、招工简章、劳动合同草案、有关专项协议草案审批权限的确定;员工招收录用计划的审批、执行权限的划分;劳动合同续订、变更、解除事项的审批办法;试用期考察办法;员工档案的管理办法;应聘人员相关材料保存办法;集体合同草案的拟定、协商程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移交办法、程序;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修改、废止的程序。

2、劳动纪律:包括时间规则、组织规则、岗位给则、协作规则、品性规则、其他规则。

3、劳动定员定额规则:编制劳动定员规则、劳动定额规则。

4、劳动岗位规范制定规则。

优质劳动管理制度范文(14篇)篇十一

为了合理发放,使用员工个人防护用品,以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有利于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劳动部及省“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员工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防护用品包括:防护眼镜、防毒、防尘口罩、特种手套、防护鞋、头盔、工作服等,上述用具必须按需配备并妥善保管,加强管理及正确使用。

1.员工防护用品是一种劳动保护辅助措施,必须按岗位发放,不能把劳动防护用品当作生活福利品发放。

2.享受劳动保护用品的员工,一律依据部门核定名单发放。

3.从事多种作业员工的防护品,应按其主要作业工种标准发放。

4.变动工种,应根据需要调整其防护用品。

5.员工上岗前应佩戴本岗位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于员工不佩带或不爱护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管理人员有权作出处罚。

6.防护用品在使用过程中损坏的,必须马上到主管处登记,并换领新的防护用品。

7.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防护用品专柜里面,并由使用人负责保管,由企业安全委员会每两月定期校验一次。

9.企业设置了应急救援器材专柜,以备紧急情况下使用,非紧急情况员工不得动用。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帐》

《防护用具检查维护卡》aq-bzh30

优质劳动管理制度范文(14篇)篇十二

(1)为有效地加强劳动定额管理,充分发挥劳动定额在企业经济建设和科学管理等方面的作用,特制订本制度。

(2)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劳动定额工作的重视和领导,狠抓定额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才能;狠抓劳动定额的贯彻执行,切实实行有定额的劳动,科学组织施工生产;狠抓按劳分配的兑现,切实依据劳动定额分配工资和资金,促进企业管理水平全面提高。

(1)除国家和市建委的专职机构统一制订外,企业专业定额及在集团范围内执行的补充定额由公司组织制订,在公司范围内执行的,由各公司组织制订,报集团总公司审批。制订方法应以技术测定法为主,并根据实际情况,同类推比较法或统计分析法结合进行。制订的定额水平应保持平均。由于施工方法、操作技术有重大变化及个别项目统一定额水平明显偏高或偏低需要调整时,视调整定额执行范围,由集团总公司及公司分别负责。

(2)统一定额和企业补充定额中缺项或临时出现的零星分散工作,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可制订一次性临时定额,临时定额应在调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由领导、专业人员(包括工程技术人员和定额专业人员等)和有经验的工人参加的三结合小组,采用经验估工法制订。

临时定额要明确工程数量、工作范围和内容、质量标准、需用工日数。必须按单位项目一次包死,限一次有效。

(3)劳动定额使用的原则是:国家有统一定额的,执行国家统一定额,或执行根据国家定额由邯郸市统一调整修订的邯郸市定额,原邯郸市定额的,执行企业专业定额,原企业专业定额的,执行补充临时定额。

根据集团的实际情况,对当前使用的定额作如下规定:

(1)建筑安装工程:执行xx市建委的有关规定;

(3)机械施工工程:执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

(4)为保持定额的严肃性和科学性,集团总公司规定使用的劳动定额和定额水平,除集团总公司及公司统一调整外,任何个人和部门都不得任意修改或调整,更不得变相降低定额水平或拒不执行。

(1)企业贯彻执行劳动定额,工人实行有定额的劳动,是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和客观经济发展规律所决定的。劳动定额机构设置要有保证,人员配备要使能胜任的人员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领导要为专业人员创造工作条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2)劳动定额的执行是以单项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大包任务书和班组施工任务书的形式来实施的。工程队要切实加强对施工任务书的管理,要准确地计算工程数量,正确套用劳动定额,合理地给附加工,做到任务书内容与实际相符。

(3)要正确处理劳动定额同生产计划、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物资供应等管理工作的关系,减少劳动定额执行过程中在各方面出现的问题和矛盾,既防止单纯追求完成定额、忽视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原材料、机具浪费现象的发生,又要防止由于质量检验工作跟不上、原材料、机具供应不及时而影响劳动定额的完成。因此,企业各项管理工作之间互相协调、互相协作,也是劳动定额贯彻执行的重要保障。

(4)劳动定额执行的目的,在于更好地组织施工,发展生产,执行计件工资,合理进行分配,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各单位要提前安排和下达施工作业计划,做好施工准备,改善劳动组织,改进操作方法和施工工艺,减少窝工、停工现象发生,提高工时利用率,促进班组达到或超过定额,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职工收人。

(5)工程队要努力扩大执行定额面,减少无定额用工。工程队执行定额面应达到8%以上,但其中估工定额面应控制在15%以内。

(1)劳动定额管理实行经营承包与生产奖励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都应明确一名管理员具体负责劳动定额管理工作,并应列人议事日程。劳动定额的具体业务工作,一般应由劳资部门负责,工程队以上各级都应配备专职劳动定额管理人员,生产班组设义务定额员(核算员)。从上至下形成劳动定额管理业务系统。

(2)原始记录是考核定额完成情况、计算计件工资、核发生产资金、进行经济核算的基础资料,必须严肃认真准确及时填写。工程队应建立的原始记录有:大包任务书或班组施工任务书、记工考勤表、估工单、停工单、计时单、质量检验记录、限额领料卡等。施工任务书结算后,所有原始记录由定额员整理汇总、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3)劳动定额是按劳分配的基础。生产工人劳动报酬的分配,必须以完成劳动定额情况为主要依据,定额与分配两者不能脱节。

定额专业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本级或下级的定额与分配进行检查,了解与分析定额执行情况,考核定额完成水平扩调查了解分配中不合理因素,提出改进意见。工程队每月定期全面检查一次。工程处对所属工程队每季定期全面检查一次。公司每半年全面检查一次。集团总公司每半年重点检查一次。通过全面检查与分析,发现执行定额不严肃或变相降低定额水平的必须坚决纠正;弄虚作假、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4)为及时了解掌握劳动定额完成情况,各单位要逐级上报劳动定额完成情况月报,报表必须附有文字分析。文字分析要简明扼要,有分析有比较,既分析超过定额的原因和经验,也要分析未达到定额的原因和问题。

2)市政工程:瓦工、木工、钢筋工、混凝土工、管道工、电焊工、石工;

3)设备安装工程:安装钳工、管道工、电工、电焊工、通风工;

4)辅助生产:装卸工、制材工、饭金工、修理工、木工、试验工、料库。

(5)工程队以上的各级单位对原始凭证及报表反映的数据都应建立各种有关台账,便于分析、积累、查找资料。建立台账的种类应包括:定额完成水平、执行定额面、工种定额完成水平、单位工程用工、计件工资或奖金发放等台账。

(6)定额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劳动定额的管理水平。各单位要采取多种方法、多种渠道组织不同形式的培训和交流,不断提高定额专业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才能。

企业科学管理的需要,适应建筑业的改革形势。

(1)集团总公司定额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

7)定期统计调查分析定额奖励工作情况,研究集团总公司定额管理、生产奖励、基层承包、职工分配等方面的成效和问题,提出改革建议,为集团总公司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提供基础资料。

(2)公司定额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

6)负责组织公司范围内定额管理人员的学习、培训、交流推广,总结企业内部先进单位典型经验,总结典型材料,并对下属单位或一个阶段提出调查分析报告及改革建议。

(3)基层定额管理人员职责范围。

6)及时总结本单位先进经验,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查资料和报告。积累与定额有关的各种数据,对统一定额中偏高偏低及新项目、新工艺提供修改调整,制订定额的基础原始依据。

(4)本制度自20xx年10月20日起实行;

优质劳动管理制度范文(14篇)篇十三

(1)学习劳动教学大纲,在此基础上认真制订学期授课计划及进度安排计划。

(2)认真备课,在写好教案的同时,要为学生在劳动课中做到手脑并用而做好一切准备工作。

(1)教师在响预备铃前要到达教课现场,为学生上课和实习做好一切课前准备。

(2)要按计划完成课堂教学,提高四十分钟的效率,精讲多练,让学生有充分的动手时间。

(3)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无离开课堂,不提前下课。

(4)必须教育学生爱护一切公共财物及教学设备,凡有损坏现象要及时查明原因,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5)严格上课纪律和上课的考勤制度,记录每节学生出勤的情况。

作业要适当,使学生既动手又动脑。基本上当堂完成,每次作业要批改、打分、作记录,作为劳动课的评分成绩。

优质劳动管理制度范文(14篇)篇十四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劳保方针政策,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规范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发放工作,进一步增强职工的安全防护意识,从而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号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1)、采购人应到国家定点经营单位或企业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2)、在购买过程中,应要求经营或生产方提供出示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检验合格证。在采购特种防护用品时,应要求经营或生产方提供出示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2、劳动保护用品入库前,采购人员应对购买的劳保用品仔细验收检查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3、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

(1)、仓库保管应对劳动防护用品实行验收、发放、保管,并实行失效报废制度,从而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质量。

(2)、仓库保管应对劳动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如有库存不足等情况,要及时上报部门负责人。

4、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1)负责劳动防护用品责任人要建立统一台帐,详细填写记录人姓名、工种、品名、发放标准、领用时间等事项。

(2)劳保用品必须按时足额发放,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克扣劳保用品。

(3)劳保用品用于劳动保护,不得转让、买卖。

(4)按岗位分发的劳保用品(如雨衣、雨鞋等),只准上班时使用不得带离岗位。

(5)特殊工作岗位职工,另发特种岗位劳动防护用品。

5、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1)、本公司职工在劳动防护用品的领取后要根据劳动需要对劳动防护用品应做到“三会”(会正确使用、会检查可靠性、会简单的维护和保养)。使用者要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确保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期内防护性能完好。

(2)、本公司职工要互相监督,在作业时严格按照规定方法正确使用、佩戴、维护劳动防护用品。防止意外发生。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经发现,由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第一次发现罚款20元,再经发现罚款50元,第三次发现进行劝退。

1)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无“三证”或属伪劣产品的;

2)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

3)不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4)弄虚作假骗领劳动防护用品的;

5)使用已损坏或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6、仓库保管定期检查,并实行失效报废制度,从而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质量。

7、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附件)发放明细(附件)

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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