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公司资质剥离(案例16篇)

时间:2023-10-24 作者:薇儿专业公司资质剥离(案例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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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公司资质剥离(案例16篇)篇一

资质证书是各企业行业的准入证。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资质证书各等级所从事的工程范围、规模、人员配备、资金及必须具备的各项条件等均进行了强制性要求。为保证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企业资质等级、为扩大经营规模做好铺垫,特制定资质管理制度规定。

1.1企业资格证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法人证、税务登记证,企业审计报告、合同业绩等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及电子版扫描件。

1.2企业荣誉证书、优质工程证书、文明工地证书、“重合同、守信用”证书。

1.3企业人员资格证书: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年度安全考核证书、“五大员”岗位合格证书、特殊工种上岗证书。

1.4员工职业资质证书和个人证书(学历证、学位证、身份证等)。

1.5以后取得的企业各类资质、资格和荣誉证书。

1、各种资质证件由资质管理处统一管理,资质证件的年度检审、变更、换证等事务,由其负责及时办理。负责建立企业证件登记台帐。负责对资质类证件升级、增项、年检、核查、延期工作。对各类资质证书、人员证件有效期进行汇总登记,及时准确的掌控证件年检、延期情况;办理资质所需报表的填写上报;资质要求的人员配备、年检、注册、证件管理等工作。

2、记载证件名称、数量、批准时间、批准部门、证书经营范围、有效时间、年检时间。

3、严禁任何人擅自拷贝资质证件电子版、复印资质证件,更不得涂改、出租、出借、伪造、转让或出卖资质证件,违反上述规定者,追究其当事人责任,严肃处理。

4、对收集的资质管理进行分析、筛选,充分理解上级主管单位下发文件的要求,对不理解部分要主动与主管单位负责人去沟通、交流,对不能达到之要求要向公司领导汇报,不可擅自做主,而造成不必要的延误或损失。

1、建立企业证书借用使用登记表。

2、公司资质、证书实行集中保管、统一使用,资质、证书管理部门对资质、证书的安全存放和规范使用负责。

3、资质证书外出参加经营活动时,资质管理处须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须随时随身携带公司资质证件,因工作需要确有不便的,经公司主要领导授权后借出。

4、内部使用:在公司招投标经营活动中需使用资质证件的,须经公司主要领导授权后,由资质管理处安排专人负责办理。使用流程:申请使用-领导授权-专人负责。

5、外部合作使用:有外部公司及个人要求与我公司合作使用资质证件进行投标经营活动的,由其公司或个人联络本公司一名担保人,请示公司总领导并得到授权后,填写《公司证件使用登记表》后,并安排专人负责办理。使用流程:申请使用-联络担保-领导授权-使用登记-专人负责。

6、经营活动中出具的资质证件复印件上,须写明“仅供xx工程投标活动使用”等相关信息;经营活动中携带印鉴的,无论任何理由,不得在空白纸页上加盖。

7、资质管理处使用的计算机上须设置密码,以防止泄露资料。无论任何理由,不得将资质证件电子扫描件等相关资料上传网络或拷贝给任何公司及个人。

8、公司内部使用资质、证书用于招投标、各种外部审核等工作时,须由该项工作责任人填写《资质、证书使用计划表》,报经分管领导审核,经总领导审批后方能使用。

9、外部单位、个人借用公司资质、证书,须由使用人或本公司该项工作联系人填写《资质、证书使用审批表》,报经分管领导审核,经总领导审批后方能借用。

10、公司资质、证书管理部门以经批准的《资质、证书使用计划表》、《资质、证书使用审批表》作为使用依据并存档,并对使用情况作登记,确保资质、证书的规范使用。

11、附件《资质、证书使用计划表》、《资质、证书使用审批表》是本制度的组成部分。

专业公司资质剥离(案例16篇)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独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第八条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六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资质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九条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的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另行规定。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第二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对取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需要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时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被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依法给予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电子化,建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五条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三)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发现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五)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同时废止。

专业公司资质剥离(案例16篇)篇三

1.目的:规范公司资质使用管理,确保公司资质的正确使用,提高企业的'社会信誉。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资质使用管理工作。

3.职责:公司行政办公室为资质使用管理的负责部门,负责公司有关资质文件的保存和使用登记工作,对申请使用公司资质的有关单位进行审核。

4.工作内容。

档案室负责《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的保存和使用登记工作;。

需使用公司《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的部门,在取得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到档案室办理登记手续,注明用途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借出使用。

专业公司资质剥离(案例16篇)篇四

1.1企业资格证件: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证、道路运输许可证、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1.2企业荣誉证书:免检证书、获奖奖牌、名牌证书、著名商标证书等各类证书。

1.3企业人员资格证书:特殊工种上岗证书。

1.4当前取得的企业各类资质、资格和荣誉证书。

2.1必须建立企业证件登记台账。记载证件名称、数量、批准时间、批准部门、证书经营范围、有效时间、年检时间。

2.2企业证件由综合部统一管理。

2.3严禁任何人擅自复印企业证件,更不得涂改、出租、出借、伪造、转让或出卖企业证件,违反上述规定者,追究证件管理人员及当事人责任,严肃处理。

3.1建立企业证书借用申请表。

3.2企业证书的借用、借出及复印:由借证人填写证书借用申请表,在申请表“注明用途、使用范围”,并注明有效期限。任何证件(包含原件及复印件),均需总经理签字批准后,综合部才予办理出借手续。

3.3有关部门借用证件参加年检完毕后,必须交回综合部。证件管理人员负有收回证件之责,如证件未及时收回,给企业造成损失由其负责。

4.1未能及时年检造成后果的由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承担全部年检费用和损失费用(如罚款等)。

4.2违反第2条第2.3款者,承担全部损失费用并处罚全年工资总收入的5%。

4.3各种证件如发生丢失,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承担全部补办费用和损失费用,并处罚全年工资总收入的5%~10%。

4.4各种证件未按时收回,除责成管理人员收回外,并处罚月工资总收入的5%~10%。

5解释权归综合部。

专业公司资质剥离(案例16篇)篇五

1公司资质证件:包括且不限于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法人代表证、注册建造师证、企业审计报告、合同业绩等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及电子版扫描件,以下通称资质证件。

二、证件保管。

1企业证件由经营部部统一管理,资质证件的年度检审、变更、换证等事务,由经营部负责及时办理。经营部必须建立企业证件登记台帐。记载证件名称、数量、批准时间、批准部门、证书经营范围、有效时间、年检时间。

2严禁任何人擅自拷贝资质证件电子版、复印资质证件,更不得涂改、出租、出借、伪造、转让或出卖资质证件,违反上述规定者,追究其当事人责任,严肃处理。

三、证件使用。

1建立企业证书借用使用登记表。

2资质证书外出参加经营活动时,经营部须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须随时随身携带公司资质证件,因工作需要确有不便的,经公司主要领导授权后借出。

3内部使用:在公司招投标经营活动中需使用资质证件的,须经公司主要领导授权后,由经营部安排专人负责办理。使用流程:申请使用-领导授权-专人负责。

后,由经营部安排专人负责办理。使用流程:申请使用-联络担保-领导授权-使用登记-专人负责。

5经营活动中出具的资质证件复印件上,须写明“仅供工程投标活动使用”等相关信息;经营活动中携带印鉴的,无论任何理由,不得在空白纸页上加盖。

6经营部使用的计算机上须设置密码,以防止泄露资料。无论任何理由,不得将资质证件电子扫描件等相关资料上传网络或拷贝给任何公司及个人。

专业公司资质剥离(案例16篇)篇六

1.目的:为规范公司资质管理工作,对公司资质实施动态管理,更好地为公司业务发展服务,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资质动态管理工作。

3.职责:行政办公室为资质动态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资质年检及变更工作。公司工程管理部、设计管理部、财务管理部负责提供有关资料,确保资质年检、变更、增项和晋升工作的.顺利进行。

4.工作内容。

5.资质年检。

行政办公室负责获取《企业资质证书年检表》并组织填写;。

档案室负责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行政办公室负责与公司有关部门保持联系,掌握年检情况,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补充资料,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年检进展情况,确保公司资质年检的顺利通过。

企业资质变更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

行政办公室负责获取有关资质变更申请资料并组织填报;。

财务部负责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关变更事项的董事会文件;。

行政办公室负责对变更资料进行汇总装订,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在发生变更事项后的20天内,报公司常务副总。

公司具备资质增项和晋升条件后,由行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完成企业资质的增项和晋升工作;。

行政办公室负责获取《企业资质申请表》并组织填写;。

行政办公室负责与公司有关部门保持联系,掌握资质审批情况,

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补充资料,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资质申请进展情况,确保公司资质增项和晋升审批工作的顺利通过。

8.资质网上动态监控。

资质管理员要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不得对任何人泄露进入网站的用户名和密码。

专业公司资质剥离(案例16篇)篇七

1.目的:为规范公司资质管理工作,对公司资质实施动态管理,更好地为公司业务发展服务,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资质动态管理工作。

3.职责:行政办公室为资质动态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资质年检及变更工作。公司工程管理部、设计管理部、财务管理部负责提供有关资料,确保资质年检、变更、增项和晋升工作的顺利进行。

4.工作内容。

5.资质年检行政办公室负责获取《企业资质证书年检表》并组织填写;档案室负责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关部门负责提供其它资料,其中人力资源部负责提供公司人员情况资料、财务部负责提供净资产和经营状况资料;行政办公室负责对上述资料进行汇总装订,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按照规定期限上报有关部门;行政办公室负责与公司有关部门保持联系,掌握年检情况,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补充资料,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年检进展情况,确保公司资质年检的顺利通过。

6.资质变更企业资质变更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公司财务部负责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相应的营业执照变更工作后,方可进行上述资质变更工作;行政办公室负责获取有关资质变更申请资料并组织填报;财务部负责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关变更事项的董事会文件;行政办公室负责对变更资料进行汇总装订,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在发生变更事项后的20天内,报公司常务副总。

7.资质增项和晋升公司具备资质增项和晋升条件后,由行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完成企业资质的.增项和晋升工作;行政办公室负责获取《企业资质申请表》并组织填写;各有关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资质标准准备相关资料,其中:工程、技术部门负责准备工程业绩资料,人力资源负责准备工程技术人员资料,财务部负责准备有关财务报表,其它资料由行政办公室负责准备;行政办公室负责按照有关要求对准备好的资料进行汇总装订,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按照规定期限上报有关部门;行政办公室负责与公司有关部门保持联系,掌握资质审批情况,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补充资料,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资质申请进展情况,确保公司资质增项和晋升审批工作的顺利通过。

8.资质网上动态监控行政办公室设专人负责资质网上动态实时监控,将重要信息及时汇报给主管领导,以便提前决策;资质管理员要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不得对任何人泄露进入网站的用户名和密码。

专业公司资质剥离(案例16篇)篇八

1、公司所有公务车由行政部统一管理和调度,实行“派车单”派车。为方便工作,贵ah5499,贵a17h26,贵a82z37,贵a506e5直接由储运部张经理调度,车钥匙、手续由张经理管理。贵ahx413,贵a5217b由行政部管理。

2、公务车原则上实行专人专驾,严禁擅自转驾,特殊情况由公司领导指定其他专、兼职驾驶员驾驶。

3、出车回公司后,驾驶员需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将车钥匙及时交回登记。未经公司领导允许,驾驶员不得将车辆停放到指定车库以外的地方过夜,否则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负。

4、派车条件:公司领导出差或外出办事;中层干部出差或外出办事;库房转货;发货、提货;三人以上销售部员工出差或外出办事;本公司人员因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的用车。

5、实行“派车单”制度。用车部门公事用车须填写“派车单”,在“派车单”上签字并注明出车事由、地点、用车时间。到“行政部”办理登记领车手续。一般情况下,由“行政部”指派司机出车。公司人员私人用车,报部门领导批示后,到“行政部”办理领车手续。

6、除储运部门、收、发货之外,任何部门不得以各种理由直接通知驾驶员出车,驾驶员一律凭“行政部”的指令出车,没有部门“派车单”和指令,驾驶员一律不准出车。

7、本公司车辆原则上不得外借,因特殊情况需外借的,必须经总经理同意,驾驶员随车外借,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驾驶员差旅费、油费、过路费等)由借车人承担。未经批准将公车外借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当事人承担后果并追究责任。

二、车辆审验、维护维修管理。

1、车辆的维修、清洗、美容一律到指定地点维修、清洗、美容。

2、车辆维修。车辆维修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确需修理或更换零件的,修理费用在100元内,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报“行政部”认定审批维修内容后送修;修理费用在200元以上,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交办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送修(出差在外可特殊处理,但必须先行电话报告,回单位后补办手续。更换下的配件交到“行政部”,存入仓库。在维修过程中,“行政部”经理和驾驶员必须共同检查质量,核准费用,以示负责。本车驾驶员负责维修出厂的检查验收。

3、车辆美容。严格控制车内外配置,购置必要的车内外设备,须报“行政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方可购置。

专业公司资质剥离(案例16篇)篇九

1.目的:规范公司资质使用管理,确保公司资质的正确使用,提高企业的`社会信誉。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资质使用管理工作。

3.职责:公司行政办公室为资质使用管理的负责部门,负责公司有关资质文件的保存和使用登记工作,对申请使用公司资质的有关单位进行审核。

4.工作内容。

档案室负责《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的保存和使用登记工作;。

需使用公司《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的部门,在取得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到档案室办理登记手续,注明用途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借出使用。

专业公司资质剥离(案例16篇)篇十

公司已根据各个部门、各类人员的不同职责范围,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已成为完整的制度体系。为使责任制的落实,做到时时处处的安全生产工作都有人切实负责,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依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制定。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个部门、各类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的考核。

(3)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4)各部门、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落实到位,并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实行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各部门、各类人员自签订之日起,安全生产责任开始生效。

(5)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实行分级考核的办法。即:公司经理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各类人员、工程项目经理考核;工程项目经理负责对项目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作业班组长考核;作业班组长负责对本班组工人进行考核。

(6)安全生产责任考核采用日常考核与安全检查同时进行,公司每季、分公司每月、工程项目每周、班组每天进行。考核结果实行逐级审查,逐级上报。

(7)每次考核结果作为公司评优、晋升、奖金评定、降级、处分等重要参考依据。考核共分三个等级、即: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对于部门考核,部门内每次考核全部人员称职,该部门为称职;部门内每次考核有30%人基本称职,70%人称职该部门为基本称职;部门内每次考核有50%不称职,该部门为不称职。每次考核均应填写考核统计表。

(8)奖罚。

a.年度内每次考核都称职的部门、个人都可以入围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比,职务晋升,奖金等级的评定。

b.第一次考核基本称职的部门和个人,公司除对此进行批评教育外,并要求限期达到称职。到期考核仍然不称职的部门和个人进行罚款(部门领导罚款500元,部门内不称职的每人罚款300元),并提出警告处分。

c.第三次考核仍然不称职的部门领导,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撤职、调换岗位、降级使用、扣发全年奖金或加倍罚款。

(9)由于责任过失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除追究其个人责任和经济处罚外,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专业公司资质剥离(案例16篇)篇十一

为适应市场竞争,建立健全部门职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下使用资质,实现公司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合理化,坚持科学管理,促进经济效益的增长,制定本办法。

1.3以后取得的企业各类资质、资格、合同和荣誉证书等。

市场经营部负责对公司证件进行年检、保管和使用,对公司相关证件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进行年度审验,配合安全综合办对质量体系认证进行年度审验。

3.5对相关证件电子版不得外传,且复印件一律注明用途,防止公司内部资料外泄造成损失。

四、资质使用。

4.1市场经营部是公司负责对外经营、承揽施工任务的主要部门,必须掌握市场行情动态,及时收集工程信息并向公司法人汇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下掌握信息,积极参与投标。

4.2在遵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下积极参与在公司经营范围内的投标活动,并建立公司资质使用登记表,且注明用途、使用范围、审批领导。

4.4根据公司经营方针、经营目标组织有目的的.投标活动,在投标过程中积极掌握业主、代理公司的招标信息,并在公司领导的安排下组织项目部技术人员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

4.5参与工程中标合同的谈判及合同文件的保管、归档工作,对已中标的项目进行成本控制,了解和掌握工程价格信息的整理、汇总,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并与项目部签定目标经营责任书,项目完工后,参与该项目交、竣工验收活动,协助项目部收取工程计量款,并考核项目部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

4.6代表公司与业主单位做好沟通,及时反馈业主信息,以便公司调整生产目标、方向,积极配合业主方对该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检查及验收活动。

4.7与综合办互相协调做好企业文化的筹化、宣传工作。

专业公司资质剥离(案例16篇)篇十二

企业资质证书是建设工程行业的准入证。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资质证书各等级所从事的工程范围、规模、人员配备、资金及必须具备的各项条件等均进行了强制性要求。为保证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企业资质等级、为扩大经营规模做好铺垫,特质订公司资质管理规定范文。

1、负责对资质类证件升级、增项、年检、核查、延期。

2、办理资质所需报表的填写上报。

3、资质要求的人员配备、年检、注册、证件管理。

1、对各类资质证书、人员证件有效期进行汇总登记,及时准确的掌控证件年检、延期情况。

2、积极主动的通过多方途径,如政府网站、上级主管单位、兄弟单位了解最新的资质、人员管理规定,及时为年检、升级、核查、注册做准备工作。

三、准确理解资质管理规定,提前准备相关资料,确保各项工作及时、合格。

1、对收集的资质管理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充分理解上级主管单位下发文件的要求,对不理解部分要主动与主管单位负责人去沟通、交流,对不能达到之要求要向公司总经理汇报不可擅自作主,而造成不必要的延误或损失。

2、在充分理解各项要求的前提下方可着手编制年检、延期等申请资料,在准备申请资料需要的内容时应对其合理性进行分析,如业绩、人员证件、学历、职称等是否符合要求。

3、因年检、延期、升级等资质管理工作设计内容较多,如年度审计报告、工程业绩等需公司财务部、工程部等提供多项资料。故负责人必须提前准备,分清主次和前后顺序,提前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并以书面形式将所需内容的要求、时间进行告知,并对结果进行跟进。

四、各项申请资料在上报主管单位之前必须留存一份备案,如因修改而出现多份留存,则将不合格资料进行销毁,留存合格资料。

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上报资质主管单位各种报表,报表内容如涉及到财务相关内容必须与财务负责人进行沟通,力求符合资质要求的同时确保符合财务管理制度。

专业公司资质剥离(案例16篇)篇十三

资质借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资质借用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各自的经营优势,形成联合开拓经营,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项目(项目名称),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借用甲方的资质,以甲方的项目部名义,参与该项目的投标报价活动;甲方承认该项目部的存在,同时该项目部受甲方管理,系不具法人资格非独立核算单位。

二、甲方将该项目交由乙方进行操作,甲方不再另行参与,乙方必须承担因操作过程中的一切责任及后果,如因乙方的原因对甲方造成损失及不利影响,乙方必须做出赔偿,赔偿金额应予甲方的损失相等。

三、若该项目中标,无论该项目的盈利情况如何,乙方必须无条件承担该结果;因乙方原因放弃中标的.,产生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加倍赔偿甲方。

四、乙方不得借用甲方资质进行陪标活动,如借用甲方参与陪标,费用另计;如甲方隐瞒陪标的目的,导致甲方中标,乙方也必须无条件承担该结果;因乙方原因放弃中标的,产生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加倍赔偿甲方。

五、该项目业务应以乙方自行承接为主,在承接工程业务过程中,乙方要求甲方配合的,甲方将积极参与配合;最终该项目必须以甲方的名义签署该合同,如因特殊原因由乙方签订了该合同,乙方仍然必须按照合同金额向甲方支付管理费。

六、甲方有权对乙方承包的项目所施工工程项目的材料质量、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等,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若由于乙方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火灾事故、意外伤亡事故以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全部损失。

2.5%,100万-500万以下的收取合同总金额的2%,500万以上项目收取合同总金额的1.5%。

8.1、项目操作过程中,如需开外经证,所产生的1%的企业所得税由甲方从乙方工程款中代扣代缴,乙方应根据本工程最终开票额及公司财务规定按比例提供1、工程分包发票(开票额在甲方给建设方开具发票额的95%)2、材料设备发票(材料设备发票总额在甲方给建设方开据发票总额的95%)3、乙方提供工程分包发票或材料设备发票的时间应在给建设方开据发票之前。4、如乙方未能足额提供所需发票,则乙方应向甲方缴纳所差金额的25%的企业所得税。5、乙方应对其所提供发票的真实性负责。如乙方提供虚假发票,一经查实,按违约责任处理。

8.2、乙方承接的工程应按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缴纳工程施工及开票当中的所有税费,且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

8.3、乙方承包项目部经营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工程施工应上交当地有关部门的费用、项目开票费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费用由甲方代扣代交,或由乙方自行缴纳。九、设备工程项目中标后,乙方必须要和甲方签订项目分包协议,甲方根据项目的总金额的1.5%向乙方收取管理费。

9.1、乙方如提供增值税发票金额与甲方开出的增值税发票金额相同,甲方按照1.5%税费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包含所得税、五项基金、地税等相关费用)。

9.2、乙方如提供增值税票数额低于甲方开出的数额,差额部分按17%税费扣除(增值税),数额相等部分按1.5%税费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包含所得税、五项基金、地税等相关费用)。

9.3、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必须是与甲方公司有业务往来关系的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乙方应对其所提供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负责。如乙方提供虚假发票,一经查实,按违约责任处理。

十、对于乙方承包经营的项目,甲方应在收到业主工程款扣除相关约定费用后5个工作日之内,转付至乙方指定的收款帐号内。同时,乙方应根据甲方财务要求必须提供相关发票以供甲方做账,冲抵成本。

十一、在对外承接工程项目过程中,如发生甲方与乙方同时参与同一工程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由甲方与乙方进行协调,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经营决策。

十二、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需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12.1、乙方如经营管理严重失误,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及声誉损失),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同事乙方应赔偿甲方相应经济损失。

12.2、由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须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2.3如乙方在期满后不再承包经营项目部,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如在外仍有在建工程、债权债务及其它为了事项,应继续由乙方承担了结。

十三、违约责任。

13.1、不履行本合同的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没有免责事由或未经双方协商而不履行合同,违约一方均应支付对方已履行合同总价款的5%的违约金。

13.2、乙方自行负责安装、维修及售后服务等事项,甲方不承担相关义务,但甲方可以提供协助和必要的技术支持。因安装不当等非甲方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而造成的项目合同争议,由乙方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13.3、特别违约责任:乙方经营管理严重失误,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及声誉损失),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除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外,并须向甲方支付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5%的违约金。赔偿金和违约金应在违约事实发生后30日内交付甲方。乙方如有滞纳行为,则须从滞纳之日起至补齐之日止,以天为单位按滞纳数额的3%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十四、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作为本协议的附加条款,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代表:代表:日期:日期:

专业公司资质剥离(案例16篇)篇十四

一、申请资质办理的地点。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二、需要出具的材料。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三、注册资本。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1)申请开办劳务派遣组织的报告;

(3)劳务派遣组织的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

(4)办公用房证明(契约、租用协议、产权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5)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资质证书》。

综上,劳务派遣公司申请办理资质需要到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需要出具一定的材料,注册资本则需要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专业公司资质剥离(案例16篇)篇十五

第三十九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许可范围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可以从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同时废止。

专业公司资质剥离(案例16篇)篇十六

总论。

1.1公司名称。

甘肃汇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1.2企业类型。

合资企业1.3公司负责人:法人:

监事:

总经理:1.4营业范围:

劳务派遣人事代理人力资源服务信息咨询教育培训1.5公司成立的地址。

甘肃榆中县和平镇1.6注册资金:500万元。

第二章我国劳务派遣的现状分析及发展前景。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2.1.1劳务派遣的概念非特指的“劳务派遣”是一个关于现象、机构、人群和行为的宽泛的概念,它有三种含义:“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劳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型就业。

“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是一种新的生产要素组织形式,是用人单位通过外在的、只从事赢利性的劳务提供业务的组织,来安排一些临时的、非固定的或特殊的工作需要的工作安排形式。

“劳务派遣”组织是不同于传统企业的一种新的社会资源组织形式。它从事的是单纯经营劳动力资源的劳务活动,它通过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方式赚取利润,来生存发展。

(3)“劳务派遣”型就业“劳务派遣”型就业是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派遣机构是雇佣关系;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并接受相关的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与各类就业形式相比,“劳务派遣”型就业的特点是,它是固定期限的、依附性就业。与其他劳务经济形式相比较,劳务派遣有两个最大的特点,一是劳动者是派遣公司的职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与劳务中介、劳务代理不同;二是派遣公司只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不承包项目,这与劳务承包不同。

劳务派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自发选择的结果。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以及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度推进,我国劳动力市场主体的自主地位日益确立,他们会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供求情况趋利避害,自发地决定用工、就业形式和经营形式,这是劳务派遣产生、发展的根本前提。

2.2.1大企业用工制度改革是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产生的主要原因。

长期以来,我国体制内积存了大量的低效率和无效率劳动力。随着企业用工制度朝着市场化方向改革,企业开始控制人员数量增长,并精简人员,劳务派遣成为企业避免直接冲击社会、进行正常裁员和非正常裁员的重要渠道。

2.2.2劳动力市场机制作用的不断增强是劳务派遣型就业产生的主要原因。

随着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介绍事业的发展,逐步产生了劳务派遣的机构和功能。一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劳动力由于自身就业能力比较弱,难以自谋职业、自主就业,于是,有关部门将他们组织起来,通过劳务派遣实现就业。另外,也有一些就业能力比较强的劳动者,不满足于固定在一个正式单位中,采取了劳务派遣就业形式,以丰富自己的阅历,增加自己的收入。另外,随着大中专学生就业变得越来越困难,很多毕业生也通过劳务派遣来积累工作经验,为将来就业打基础。总而言之,作为市场经济产物的劳务派遣,不但满足了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需要,也为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实践服务,体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与国际市场接轨的特点。

2.3劳务派遣在促进就业方面的作用。

劳务派遣是劳务经济的一种形式,有利于人力资源开发。从我国的实践看,劳务派遣促进就业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3.1使流动就业组织化,有利于促进我国农村劳动力向城镇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到2000年止,我国第一产业从业人员占50.0%,而农村从业人数却占到全部从业人数的70.1%,就业的城镇化率严重滞后。由于农村人口增长即新增劳动力增长远快于城镇,使得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任务十分艰巨。

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劳务派遣实现了农村劳动力向城镇的有序转移:一是输入地有关部门成立劳务派遣机构,将转移劳动力集中管理起来,包括住宿等问题,以满足当地对转移劳动力的需要,如天津的做法;二是输出地在输入地成立劳务派遣机构,有针对性地帮助输出地劳动力转移就业,如山东的做法。跨地区劳务派遣在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方面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有助于一部分转移能力不足的劳动力顺利实现转移就业;二是使跨地区就业更具有确定性,避免了以往劳务输出中的盲目性;三是使转移就业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更好的保障。总之,跨地区劳务派遣使流动就业组织化,有利于促进我国农村劳动力向城镇非农产业有序转移。

2.3.2使灵活就业组织化,有利于解决供需错位问题,降低风险。

以家政服务公司为例。目前,家政服务公司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妇联等社会团体开办的;二是民营的;三是街道社区开办的社区服务中心中。其中,大量的是中介性质的,即公司收取双方的中介费、押金,供求双方进行交易。中介性质的家政服务对三方的风险都比较大,特别是一些小规模的公司,经常发生服务人员或客户违约的事件。劳务派遣型家政服务公司的出现解决了上述问题。

2.3.3促进体制内就业机制转换。

劳务派遣在我国的特殊作用之一在于,它被作为一种利用现有资源、把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组织起来进行创业和就业的行动,促进了体制内就业机制的转换。

2.3.4提高用工效率,进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率。

劳务派遣满足用工单位需求的微观功能是它最基本的作用。首先,劳务派遣并不适合所有企业。只有当企业有用工需求,同时有资金实力、能够租赁得起劳务派遣工时,才会考虑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对于本身没有用工需求,或者虽然需要人,但本身用工成本比较低的企业,自然不会对劳务派遣产生需求。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对劳动力市场供求形势起到调节作用。

总之,劳动力市场机制会通过劳务派遣等方式进行调节,以使劳动力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从我国的情况看,劳务派遣的发展有利于降低失业率,促进高素质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

从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的情况看,在全部非农就业中,正规就业的比重平均为72%,劳务派遣的就业比重平均为1.4%,劳务派遣占非正规就业的平均比重为5.1%。虽然与其他就业形式相比,劳务派遣的规模比较小,但其发展速度最快,而且就业比重也相对稳定。一个国家正规部门就业比重高,劳务派遣就业的比重不一定低;相反,正规就业比重低,劳务派遣的就业比重也不一定高,关键还要看其他非正规就业形式的发展情况。总之,一个国家劳务派遣的规模与该国的产业结构、劳动力市场形势、制度和文化等因素有关,不能简单地进行相互比较。

我们以世界的平均水平来推测我国劳务派遣的就业规模。2000年,我国城镇年末从业人数为21274万人,其中,单位从业人员11613万人,私营、个体业主分别为247万人和1125万人,私营、个体从业人员分别为1021万人和1011万人(私营和个体合计3404万人)。暂且假定这些可以辩明身份的、已经登记注册的人员为正规就业,则还有6257万人不属于此列,不易辨别其就业身份,这部分人占到城镇全部从业人员的29.5%。可见,我国非农正规部门就业比重略低于上述平均水平,但高于许多国家。

目前,包括劳务派遣在内的劳务经济是我国的一个新的商机,发展现状可以概括为快速发展、潜力巨大、无序竞争和缺乏规范。从调查的情况看,我国劳务派遣的现状如下。

2.4.1地区情况。

东部地区劳务派遣发展较快、规模较大。目前已经开展劳务派遣的地区主要包括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福建、广西、黑龙江、辽宁、吉林、江西、湖南山东等地,并且劳务派遣也在其他地区陆续不断地开展起来。据报道,广州目前从事人才租赁的公司达到120多家,北京仅劳动局颁发了资质证书的劳务派遣企业就在300家以上。

2.4.2行业情况。

劳务派遣特别受到外资企业、优势企业和国有大企业的欢迎。深圳主要是外向型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竞争激烈的电信、银行等行业对劳务派遣的需求大。一些著名的企业如深圳华为、赛格三星、赛格日立、希捷等,都使用过派遣员工。

2.4.4从业人员情况。

劳务派遣的从业人员以城市外来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企业下岗分流人员以及专门人才为主。

2.4.5职业情况。

劳务派遣的职业、岗位估计有40多种,主要有钟点工、秘书、话务员、柜台小姐、销售人员、客户经理、司机、保安、广告创意、股票运作、高级管理、市场分析、企业认证、商务谈判、外文翻译、装饰设计、课程讲学、电视拍摄、报刊写作、名人传记、时装模特、法律顾问、制造业企业辅助工种等。

2.4.6法律、规章建立情况。

由于传统就业形式单一,劳务派遣在我国还属于一种比较新的事物。与国外相比,我国关于劳务派遣的管理制度还极不成熟。首先,没有关于劳务派遣的立法:既没有关于劳务派遣的单独立法,已有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相关的规定。其次,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其他管理制度也没有跟上。个别地方也出台了一些有关的规章政策,但普遍存在调整对象范围过窄、调整内容不全面等问题。从调查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有关规章:

(1)地方规章(2)社会保险政策(3)人才租赁政策。

3.1成立劳务公司利弊及风险分析3.1.1成立劳务公司有利因素。

(1)劳务派遣有利于降低企业用人成本,可节省用人单位招聘员工的各项费用,如场地租用费、广告费、中介成功服务费等,况且现在的企业招工已从过去的零敲碎打转向批量吃进,而劳务派遣机构却恰恰提供了这种便利,给用人单位选拔职工提供了捷径。(2)降低企业用工风险。由于派遣员工是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所有有关劳动保障及管理风险都由派遣单位承担。如派遣员工在企业发生劳动纠纷,就会由派遣单位出面进行调解;若员工发生工伤、怀孕、生病及其它问题,也将会由派遣单位承担经济损失,使企业能够集中精力参与市场竞争。(3)劳务派遣有利于改善企业灵活的用工机制,避免用人单位自行招进不符合要求人员造成的损失和处理的麻烦,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要求派遣机构增减派员,有利于用人单位用人的灵活性,可节省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和管理成本。(4)由于近几年长三角及珠三角地区等经济发达地区长期的用工荒,以及用工成本的大幅提升致使很多企业迁往内地办厂,富士康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因为内地有优厚的政策以及充足的劳动力,所以未来几年企业内迁将普遍存在,加之内地自主企业的日益发展,所以未来的西南地区劳务行业将大有可为。

(5)由于劳务派遣机构在“三方”关系中,“一手托两家”,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是劳务协作关系,与被派遣人员是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与被派遣人员是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比较规范、合法,三者的权利、义务比较明确。

(1)同工不同酬,劳动者易受盘剥。一般来说派遣员工的薪资水平比用人单位的正式职工的薪资水平低20%至30%左右,这主要是用人单位由于要支付给劳务派遣机构除规定工资待遇(如基本工资、津贴、加班费等)、社保公积金以及奖金福利待遇外,每月还要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用人单位为了压缩成本,不额外增加负担,通过压低薪资水平的办法来达到目的。

(2)派遣员工的安全健康得不到保障。由于派遣就业,劳动者不直接为雇主提供劳动,而是为雇主的客户提供服务,出现了“第三者”,形成了三角形关系。这就会产生劳动者安全易被忽视等弊端,而且由于劳务派遣员工的流动性较大,一些有毒、有害、有辐射的工种产生的职业病在短期内(如半年、一年)不易被发现,给派遣员工的身体健康留下了安全隐患,等到发病时,已找不到下家。

(3)派遣员工的职业生涯无发展。派遣员工由于不是用人单位的正式职工,即使工作能力强、表现好也没有晋升机会,严重挫伤了职工的积极性。

(4)用人单位的某些福利派遣员工享受不到。如产假、特休假、补充保险等。由于派遣员工不是用人单位的正式职工,所以用人单位不愿为他们额外投保补充保险,而劳务派遣机构更拿不出这笔钱为派遣员工参加补充保险。

(5)派遣员工没有组织归属感,不利于员工队伍的稳定。由于派遣员工在用人单位是“二等公民”,处处受到歧视,容易造成职工的自卑心理,就会频繁离职(如苏州某一外资企业派遣员工离职率超过了百分之六十),对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造成了一定影响。(6)劳务行业竞争激烈,全国有上万家劳务公司,从事劳务派遣的中介工作。而劳务派遣相对是新生事物,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是很健全,很多劳务公司在具体操作上有钻法律的空子,甚至违规操作等现象。

(7)企业用工需求随季节变化需求不同,所以劳务派遣行业也有淡季和旺季,一般情况每年1-3月和9-12月为旺季。

3.2资金情况。

3.3五年规划。

2012年完成劳务派遣公司的申办和筹建工作,并进行经营,力争完成200人的派遣规模。

2013年达到500人的派遣规模,实现产值750万元、利润40万元。2014年达到800人的派遣规模,实现1200万元、60万元利润。2015年达到1200人的派遣规模,实现1800万元、90万元利润。2016年达到1500人的派遣规模,实现2500万元、120万元利润。

第4章可行性研究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本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社会效益,由于本项目契合目前经济发展形势,并且政府在政策法规上均给予了大力的扶持,可见本项目开发前景广阔,投资收益稳定,有长期发展向上的良好趋势,是一个值得投资的好项目。另外,由于本项目的运营成本不高,因此抗风险能力较强,项目实施后,完全可以获得预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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