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汇总12篇)

时间:2024-01-15 作者:FS文字使者实用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汇总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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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汇总12篇)篇一

第一条鼓励领导干部购置自备车,但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补贴或变相补贴个人购车费用。

鼓励干部职工学习驾驶技术,但不得用公款支付学习费用。

第二条严格执行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因职务调整、人事变动、岗位调整等原因需调整补贴标准的,应当按照程序逐级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

第三条涉改人员领取交通补贴,自行负担交通费用,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在下属单位报销或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承担交通费用;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他人赠送的汽油票或其他与交通有关的有价凭证。

各单位对交通补贴对象按资金报支渠道,单独建立交通补贴支出台帐;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汽油费、通行费、停车费、维修费等发票由个人负责妥善保管,以备上级检查。

第四条涉改人员应当保证和提高办事效率,不得为节省交通包干费而影响工作;享受购车补贴的人员不得将自备车辆出借或出租给他人使用而影响工作。

违反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条的,除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写出检查,纠正违规行为,上缴不当得利外,对第一次违反规定者,停发1个月的交通补贴;对第二次违反规定者,给予通报批评,停发2个月的交通补贴;累计违反规定三次者,下月起停发交通补贴。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视具体情况增加扣发1-12个月目标奖的处罚。

第五条各单位不得擅自添置公车;保留公车的单位,不得擅自更换保留车辆。

保留公车应当由车辆所属单位建立车辆档案,安装gps定位系统,报局纪委、监察室备案,实行科学管理,动态监控。

保留公车应当统一喷涂交通标识。

第六条保留公车应当由车辆所属单位加强管理,不得出租、外借;各单位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建立车辆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明确使用、保养、维修等管理办法,落实责任到人。负有管理职责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把关,正确履行职责,不得弄虚作假。

公车的保管人、使用人和驾驶人不得公车私用,不得违反规定出借或供他人特别是领取交通补贴的涉改人员使用。

执法车辆只能在交通执法工作中使用,除紧急情况外,非执法公务工作不得使用,更不得作为上下班的接送车。

执法车辆应由专职或兼职驾驶员驾驶,无特殊情况其他人不得驾车,更不能转借给外单位人员使用。

第七条保留公车应当集中(固定)停放,按时归库。公车保管人、使用人和驾驶人不得违反规定将车辆停放在家中、住宅所在小区或其他非规定场所,更不能停放在居民区或饭店等经营性服务业场所。

因工作原因需要临时异地停放过夜的,应当由使用人事先提出申请,由单位主管领导根据内部规章制度进行书面审批,并报局纪委、监察室备案。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事先办理申请与批准手续的,应在事后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及时补办。保留车辆的具体停放地点由车辆所属单位确定。

违反上述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的,除按照同期个人租赁公车费用标准补缴费用外,对第一次违反规定者,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写出检查,扣发1个月的目标奖;对第二次违反规定者,扣发2个月的目标奖,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累计违反规定三次者,扣发全年目标奖。

第八条个人驾驶自备车辆,应当证照齐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驾驶人应当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严禁酒后驾车。凡酒后驾车的,一切后果由责任者自行承担。

第九条各单位工作人员在驾车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积极主动地配合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调查取证。

违反上述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九条的,除按交通法规处罚外,扣发责任人全年目标奖。

第十条局监察室建立涉改干部自备车辆档案。各单位中层以上干部自购车辆上牌后15日内应将车辆购置发票、行驶证复印件等有关情况报局监察室备案,如有变更的,应当在15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局监察室变更备案。

第十一条因工作原因需要在节假日和日常工作时间之余使用公车的,应当由使用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由单位主管领导根据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审批,报局纪委、监察室备案,紧急情况的除外。

第十二条保留公车的使用情况应当建立台帐。台帐的内容包括车辆的使用人、使用时间、使用目的、起始地、终点地、行驶里程、维修保养、费用支出等情况,并每季度统计一次,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进行公开。(台帐格式见附件)。

第十三条局监察室负责对交通车改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对违反规定的领导干部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出处理,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与协助。

各单位车辆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和台帐资料,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作为调查、处理投诉与举报过程中认定事实与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凡未按照本规定办理相关申请、审核、批准、备案等手续和建立、保存相关台帐资料的,对第一次违反规定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纠正;再次违反的,每次扣发责任人1个月目标奖;一年内累计违反三次者,扣发全年目标奖;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本单位一年内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累计发生3人次(含3人次)以上违规行为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局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实用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汇总12篇)篇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等。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第四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及投资安排等,财政厅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省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维修等有关工作,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各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各地参照前款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关机构承担办公用房管理职责。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第二章权属管理第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省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

第六条各级政府统筹推进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工作方案,保障所需经费;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税务、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协作完成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工作方案完成产权变更登记工作。

第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原产权单位应当配合将办公用房权属变更登记到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但面积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原产权单位应当将有关批准文件资料、图件等报送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将办公用房权属变更登记到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办公用房权属尚未办理初始登记的,原单位应当按不动产登记要求,提供不动产首次登记要求的文件、资料和图件,经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按不动产登记程序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到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对权属不清、有争议的办公用房,由原单位理清权属后,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新取得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土地,使用单位应当按不动产登记要求,提供相应批准文件或者证明资料、图件报送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到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问题无法确权登记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总台账信息与使用单位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与办公用房实际状况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相符。

第九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定期统计汇总办公用房管理情况,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并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实行年报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底之前,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送本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数据库建设要求和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系统,并纳入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各市(州)应当加强本地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维护和管理,实现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情况、办公与业务需要等,编制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优化办公用房布局,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共用配套附属设施。各级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驻在地政府应当有效保障上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需求。

第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从严核定面积。其中,乡级机关的乡级正职使用面积不超过县级副职,乡级副职使用面积不超过县级正科,乡级以下使用面积不超过县级副科。

第十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

第十五条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确保符合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并按规定组织资产评估,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置换旧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本级政府审批;置换新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十六条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需租用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政府审批;或者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租用方案,会同财政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统一租赁并统筹安排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且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

(一)无办公用房的;(二)原办公用房经专业技术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或者c级危房且已无维修、改造、加固再使用价值的;(三)原办公用房建设在地质灾害严重区域,经专业技术机构鉴定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办公或者安全,需要搬迁的;(四)根据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城市发展规划,需搬迁重建的;(五)其他确需建设的情况。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省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同意后,按有关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前应当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其他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审批,申报前应当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市级党政机关和县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审批,申报前应当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市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他县级党政机关和乡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委核报市(州)政府审批,申报前应当分别由市(州)、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相关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职能和需求,综合考虑现有办公用房资源等因素,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规模、标准等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当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配置。涉及新增资产的,应当向财政部门申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二十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统一制式的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

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等,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经营。

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性质和房屋结构,不得进行违章搭建等。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通过政务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第二十二条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确需安排2处办公用房的,涉及省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的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批,其他省级领导报省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涉及市(州)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省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的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其他相关负责同志由市(州)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或者省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并将审批情况抄送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县级以下单位参照执行。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第二十三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大开间等形式,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

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计,提高空间使用的灵活性。第二十四条项目批复中已经明确和机关一并建设办公用房的事业单位,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机关办公用房。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腾退;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事业单位已经新建、购置办公用房或者租用其他房屋办公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原则上不得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二十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使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将超出部分的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党政机关转为企业的,应当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后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转企单位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新建、购置或者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党政机关撤销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购买物业服务机制,逐步实现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专业化、标准化,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统一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中修。日常维修,是指以保持办公用房原有的完损等级为目的的修复或者日常养护。

大中修,是指对主体结构局部损坏或者已不符合建筑结构要求的办公用房进行的维修,包括房屋承重、围护、装饰装修、给水排水、空调通风、电气、电梯、建筑智能化等分系统,以及办公区内道路、绿化等与办公用房发挥功能联系紧密的内容。第二十九条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制定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并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市(州)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报上级部门备案。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精神,严禁超标准维修、豪华装修。

第三十条使用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和维修,所需资金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第三十一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需要大中修的,使用单位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筹兼顾、先急后缓、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原则编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规划,报本级政府审批。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维修规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维修计划,报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安排预算。未纳入规划的突发应急项目,由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按有关程序报本级政府审批。

第三十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闲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

(一)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二)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三)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四)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五)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

处置利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同一区域内闲置办公用房具备条件的,应当加强跨系统、跨层级调剂使用。

省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后实施,调剂使用情况报财政厅备案。省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与市级、县级党政机关之间调剂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方政府审核提出意见,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财政厅批准后实施。

市(州)、县(市、区)同级或者上下级党政机关之间,以及市(州)、县(市、区)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具备条件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商有关部门将闲置办公用房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党政机关如有需要,应当及时收回出租的办公用房,统筹调剂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办公用房。

第三十六条闲置办公用房无法通过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处置利用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拍卖,拍卖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七条办公用房满足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二至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拆除。第七章监督问责第三十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内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办公用房监管,严格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对使用单位的办公用房违规管理使用问题及时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单位)查处。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办公用房管理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第三十九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制度。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本级党政机关(含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使用情况及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联合巡检,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办公用房专项巡检应当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政府绩效考核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相结合,巡检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四十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维修、处置利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定期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违规审批项目或者安排投资计划、预算的;(二)不按照规定履行调剂、置换、租用、建设等审批程序的;(三)为使用单位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的;(四)不按照规定处置办公用房的;(五)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送中瞒报、漏报的;(六)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的;(七)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下,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登记的;(二)未经批准建设或者大中修办公用房的;(三)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四)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五)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六)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机关办公用房的;(七)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八)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送中瞒报、漏报的;(九)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从严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途,原则上不得调整用作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需配置技术业务用房的,应当依据国家建设标准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意见严格核定。

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项目申报前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土地等审查意见。

第四十三条各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适用本办法。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承担。

实用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汇总12篇)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落实《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勤执法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人不超过1辆确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决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车重复配备。

(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指标管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二)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务车标准配备。

第八条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和警卫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九条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八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更新后,旧车处理按照公开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可以采取与厂家置换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党政机关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或者配备更新越野车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公务车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根据年度使用公务车配备更新计划,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并实行严格管理。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据以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汽车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汽车产业规划、政策和政府采购的规定,综合考虑车辆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节能减排、售后服务等因素,定期发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和年度配备更新计划,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采购。

第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一)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驾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二)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一般公务用车严格实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三)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使。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应当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十七条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党政机关通报或者公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把公务用车的配备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以下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审批超标准配备更新车辆;。

(二)违规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运行经费预算;。

(三)未经批准擅自配备更新公务用车;。

第二十条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地区和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总结和完善,不再依照本办法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加快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第二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各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文档为doc格式。

实用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汇总12篇)篇四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公务用车平台建设的通知》(发改电〔2016〕756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津党办发〔2015〕13号)有关要求,对全市车改保留的公务用车实行统一标识化管理。

一、车辆范围。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及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车辆外,其他车辆采取标识化管理。经批准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以及上级部门未作明文要求实行制式标识的执法执勤用车、行政执法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规定统一喷涂公务用车标识和监督电话。已经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涂装制式标识的车辆,不再实施此次标识喷涂。

公安、检察院、法院、纪检监察等中央明确允许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应依据有关文件要求从严认定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不得大于现有特殊工作用车的数量且不得超过单位公务用车保留总数的百分之十五,未喷涂统一标识的特殊工作用车仅限于本部门工作人员用于办理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二、标识要求。

公务用车统一标识为“天津市公务用车”及“监督电话:83605111”字样,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分别为8.5*9.5厘米和7.5*8.5厘米,颜色为白色、黑色或蓝色(根据车身颜色确定)。采用喷涂的方式,分别喷涂于车身两侧车前门。统一标识具体样式及尺寸见附件。

三、组织实施。

1.确定实施企业(1月31日前)。由市、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喷涂实施企业,作为市级机关或本区公务用车喷涂标识的指定企业。

2.印发通知,审核确定喷涂车辆(202月20日前)。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印发通知,要求各单位将需喷涂的车辆明细加盖单位公章,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有保密要求不需喷涂的特殊工作用车,由单位向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车辆明细及相关文件。

3.组织喷涂(2017年3月31日前)。各单位凭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的喷涂车辆明细表,到指定企业实施喷涂。

四、具体要求。

1.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的重要性,认真完成好公车标识喷涂工作。

2.实施标识化管理的公务用车,要严格遵守中央及我市关于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

3.公务用车在实施标识化管理后,发生标识损坏的,要及时重新喷涂。待处置的车辆,要及时清除标识。

4.新购(含上级调拨、经批准购置的车辆)公务用车在领取车辆号牌后的5个工作日内必须喷涂标识。

5.市车改办对标识喷涂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弄虚作假,没有按要求完成公务用车标识喷涂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对违规违纪使用公务用车的,报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务用车实行标识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各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现将《天津市公务用车实行标识化管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公务用车标识喷涂工作由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和各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各单位要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按时完成公车标识喷涂工作。

市级机关各部门要于2017年1月20前将本单位行政机关及所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车辆标识化喷涂情况明细表,加盖单位公章传真至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联系人:王芃,联系电话:83605075,传真:83607895,车数较多的单位可直接报送至市委市政府院5号楼5537房间),表格样式可在tjgwyczdgg@邮箱下载,邮箱密码为a123456。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将于春节后依次组织各部门实施标识喷涂工作,喷涂实施单位为市政府修理厂,地址:河西区宾馆西路与宾水道交口加油站后院内。

各区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本区公车标识喷涂实施企业,并就喷涂方式及颜色色板等与市政府修理厂进行对接,以确保全市公车标识的一致性。市政府修理厂联系人:张健,联系电话:13820869486。

实用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汇总12篇)篇五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合理有效的使用各种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对公司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确保车辆安全、良好地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行政部管理的所有车辆及相关人员。

第二章车辆使用管理。

第二条:行政部负责车辆派遣及使用,并对各部门用车进行审批、协调、安排,保证公司车辆的有效使用。

3.1、公司员工因公务外出或接送客户,可申请用车。如私事用车需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3.2、工作用车推行合派制度,凡两个用车者去相近地域,且用车时间又基本一致,只派一辆车。

3.3、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特殊原因需外借的,需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借用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借用者承担。

3.4、原则上控制私车公用,如公司业务确需使用私车的,需经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每次用车补助10元。

第四条:公务车辆使用流程。

4.1、部门及员工申请用车时,应到行政部填写《派车单》,然后经行政部领导签字后,由行政部安排车辆及驾驶员。若行政部领导外出时,可电话申请,事后补办手续。遇到紧急情况除外。

4.2、公务车辆驾驶人员在收到《派车单》时,应提前检查车辆状况及油。

量情况,按照派车单上的时间按时出车,并填写好派车单的相关数据,包括出车日期、出车事由、派车人、起至里程、实际用车里程,由用车单位人签字。

4.3、驾驶员及公务车辆申请人员在停车等候过程中,车辆需熄火,不得出现停车开空调现象。公务办理完毕后,应及时返回公司,不得办理私人事务。

4.4、公务车辆驾驶人员返回公司后应将填好的派车单及时上交行政部审核,审核无误后由行政部存档。

4.5、公司公务车驾驶人不得擅自将车开回家。办完公事必须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地点。

第三章车辆用油管理。

第五条:行政部负责对公务车辆的用油进行统计、监督、控制。第六条:车辆油费管理。

6.1、公司所有车辆统一用现金加油,不准用油卡加油,油卡加油一律不报销费用。

6.2、公司所有车辆统一由驾驶员用现金加油,并及时索要发票。用车单位及人员在油票上签字证明,报销发票时应附行政部领导审签的车辆费用审核单。并按财务管理规定审批报支。

6.3、油料实行单车成本核算,核定车辆耗油年平均标准为:桑塔纳1元公里,皮卡0.8元公里。

6.4、车辆用油每月统计一次,年底汇总。

6.5、《车辆用油统计表》中的现金加油应详细记录日期。

第四章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第七条:职责。

7.1、公司车辆维修及材料购买实行定点。由行政部与驾驶员共同选择维修点并确定维修项目及费用。

7.2、行政部负责对维修质量进行验证,并保存相关的评定、维修质量、维修记录等资料。

7.3、驾驶人员负责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并处理简单的车辆故障。7.4、驾驶员负责及时发现、检查故障;并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经行政部批准,方可进厂维修。维修后由驾驶员确认保养维修合格;保留更换部件交公司验审;对维修质量进行及时反馈。

第八条:工作流程。

8.1、日常检查、保养、维护。

8.2、驾驶员须做好车辆出、收车检查,保持车辆内、外清洁。8.3、行驶中注意车辆是否有异常声响。

8.4、经常检查各润滑点,发现缺油或油变质应立即补充或更换。8.5、每月由驾驶人员对电瓶外表进行清洁,经常检查电瓶使用情况,保持电瓶周围干燥清洁和有效工作能力。

8.6、每月由驾驶人员检查车辆消防设施。

8.7、行政部对车辆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车辆造成机械事故及影响运输任务。

第九条:定期保养。

9.1、驾驶人员要严格按照车辆保养相关规定定时对车辆进行保养。9.2、保养维修必须在指定的维修厂进行,驾驶员不得自行选择修理厂9.3、驾驶员根据车辆运行里程数填写运行记录,由行政部核实后安排车辆保养时间。

9.4、驾驶员须办理完审批手续后方可对车辆进行保养、修理,不允许先斩后奏。

第十条:定期保养操作流程:

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行政部检查---审批--凭审批后的《车辆维修申请单》(项目、金额)经分管领导签字后---对审批后的项目进维修---维修过程中如需增加维修项目,由行政部确认维修---对维修车辆进行检查---索取发票及维修清单----行政部对维修项目进行审核------经行政部、分管领导签批。

第十一条:突发故障处理。

11.1、在行驶过程中发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检查,查明原因并判断故障严重程度和对行驶安全的影响程度,主动设法排除故障。

11.2、如驾驶员无法排除故障,须估算费用并征得行政部同意就近寻找修理厂处理,对故障严重程度及发生故障的原因应及时汇报,请示处理方案。

11.3、发生修理后必须将更换的部件交回公司验审。行政部对车辆突发修理原因进行鉴定、审核。

11.4、突发修理的操作流程:口头向领导进行维修申请---获批准后进行维修(不能到指定处修理时,选择就近的修理厂)---补填《车辆维修申请单》---对维修质量进行反馈和记录-----行政部鉴定、审核----分管领导签字---分管-财务领导签字报销。

11.5、保养、维修后的车辆须经行政部及驾驶员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出车。

第五章车辆年检、保险管理。

第十二条:车辆年检。

12.1、行政部对所有车辆年检日期详细登记,在有效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安排年检事宜。

12.2、车辆年检由驾驶员办理。

12.3、年检时出现违章信息,驾驶员应详细记录,并报告行政部。12.4、年检时发生的费用,如有非正常收费(如违章罚款等),驾驶员应详细报告行政部,按有关规定处理,经批准后方可办理业务。一切费用都应有票据,以便处理。

第十三条:车辆保险。

13.1、公司车辆保险期限由行政部详细登记,在有效期结束前十日内安排购买保险。

13.2、行政部根据不同车辆确定需购买险种及保额。

13.3、同一车辆在确定险种及保额后,应至少找两家保险公司报价,并选择价格较低的保险公司。

第六章车辆罚款及理赔管理。

第十四条:车辆罚款管理。

14.1、车辆因违章停车、闯红灯、不系安全带、不按指向道路行驶、证件携带不齐全、将车辆交付他人驾驶等责任性原因产生的罚款及扣分,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14.2、驾驶员在明显限速路段超速行驶产生的罚款和扣分,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车辆事故理赔管理。

15.1、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交警大队事故科及公司领导。由保险公司进行事故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15.2、驾驶员应及时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点将车辆尽早修好,不要耽误正常工作,修理费先由驾驶员垫支或凭保险公司的事故受理单向公司借款支付。

15.3、驾驶人员应将正确无误的公司名称及银行帐号告知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受理事故后应跟踪保险公司及时将理赔款汇至公司帐号。

15.4、当公司已确定收到该笔理赔金额时,驾驶人员应凭受理单来财务部领款或办理冲账手续。

第十六条:事故责任承担。

16.1、驾驶员违章、酒驾导致的责任事故及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驾驶员负责,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6.2、严格限制公车私用,违反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16.3、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无本方责任的(含便于处理事故减少经济损失而主动担责的),免于处罚。

16.4、驾驶员私自将公司车辆交付他人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切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第七章驾驶员出差补助。

第十七条:对集团公司专职驾驶员出车按以下标准执行:17.1、驾驶员驾车出差至本市其他县市的,每天(次)补助8元。17.2、驾驶员驾车出差至省内其他地市的,每天(次)补助15元。17.3、驾驶员驾车出差至省外的,每天(次)补助30元。17.4、加班补助:节假日、晚上加班补助每天30元。

17.5、节假日、晚上加班期间出车的,超过4小时的,按半天计算,超过8小时的按1天计算补贴。

17.6、节假日、晚上加班驾驶车辆外出的,只能享受加班或出差补助中的一项,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不能重复享受补贴。

第八章奖励。

第十八条:设立安全和节能奖。

18.1、公司设立行车安全奖。全年行车无安全责任事故的,且没有违章罚款的,年终给予安全奖励500元。

18.2、公司设立节能奖。全年行车达到耗油标准的,年终给予200元奖励。

第九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集团公司行政部。第二十条:集团下属各子公司、厂(场)参照执行。

实用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汇总12篇)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民委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能,保障工作用车的公平有序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民委机关公务用车是指机关用于公务活动的各类汽车。按照干部级别和人员编制等,分为专车、相对固定用车、保证公务用车和一般公务用车。部长级干部配备专车;现职副部长级干部相对固定用车;专职委员等保证工作用车;司局级及以下干部使用一般公务用车。

第三条公务用车由财务司和机关服务局共同管理。财务司负责公务用车配置、登记、报废、经费核拨等,行使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机关服务局负责公务用车的日常维护、运行、驾驶员管理等服务工作。

第四条机关各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得占用与本部门有业务关系的单位车辆;非机关公务车辆发生的费用一律不得在机关财务报销。

第五条财务司、机关服务局根据人事司提供的机关各部门实有人数,结合各部门工作实际,核定各部门年度基本用车公里数额度。各部门根据核定额度使用机关公务用车。

第六条机关各部门开展专项工作、召开会议等,原则上使用机关公务用车。如机关公务用车不足,可租用社会车辆。

第七条机关各部门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务用车时,须提前向机关服务局提出用车要求,机关服务局按各部门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统一调度车辆。优先保障司局级干部工作用车,特别要保障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用车。

第八条车辆使用人和驾驶员按当次行驶的公里数填写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单。第一联由驾驶员交机关服务局,第二联由车辆使用人交本部门综合处留存。机关服务局定期汇总公务用车使用情况,经用车部门审签后到财务司结算。

第九条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外出,如遇机关服务局车辆紧缺无法调派,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可乘坐出租汽车。出租车费用审核报销办法由财务司另行规定。

第十条接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委属院校等来委要客,接待单位应填写申请单,经办公厅批准后通知机关服务局派车,机关服务局定期与办公厅核对公里数后到财务司结算,费用从接待经费中开支。

第十一条机关服务局要加强公务用车运行管理,制订内部管理办法,未经批准,严禁将公务用车租借给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使用。

第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委机关。委属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实用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汇总12篇)篇七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及要求,制定了公车的使用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公务用车公车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区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

第二条新区机关公务用车按照统一管理、分散使用、费用包干的原则,由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对车辆统一管理,派驻原单位调度使用。执法执勤车辆不纳入统一管理范围。

第三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公务用车运行费用的统一管理。由新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核定驻在单位年度公务用车包干费用,并统一审核、支付、结算实际运行费用,新区财政局监督执行。

第四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公务用车的调度审批,并建立公务用车运行台账,专人管理。新区机关公务用车由驻在单位每周按工作需要提出用车计划,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审定并制发派车单。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严格监控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每月定期公示。

第五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对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维修和加油,由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保险公司、维修厂家和加油站。

第六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公务用车的购置、调拨、调剂、报废、报损等工作,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做好重要外事接待、大型会议等公务活动的用车调度安排。

第八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对公务用车驾驶人员统一调派使用,发放工资。

第九条驻在单位负责公务用车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第十条驻在单位负责制订公务用车运行计划,按照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的派车单,做好车辆的运行调度和管理。

第十一条驻在单位负责公务用车年度运行包干费用的管控,严格执行费用包干和定点保险、维修、加油制度,加强车辆运行的日常管理,按照规定及时审核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驻在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严禁公车私用、公车私驾,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车。公务车辆夜间定点存放,节假日期间除应急、值班和工作需要一律停驶封存。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工作调整或调离,由新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工作用车,不得占用原单位车辆。现已占用原单位车辆的,自2015年1月1日起,全部清退交回原单位。领导干部退休后,自批准退休发文之日起,不得占用原单位车辆。

第十四条驻在单位要加强公务用车驾驶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和考核,配合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做好调派使用,负责报销驾驶人员的出车补助。

第十五条按照中央和省市的规定,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和驻在单位要严格越野车的管理使用,不得将越野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十六条新区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购置的,须经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审核,新区党政办、财政局同意后,由新区管委会审定。

第十七条新区机关越野车委托驻在单位管理,并由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监管,严格执行日常使用登记、统一调度安排、定点存放、节假日封存停驶制度。

第十八条越野车的使用范围主要是,兰州市区范围内原则上不使用越野车。

第十九条实行越野车每日派车制度,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根据驻在单位的用车申请,每日制发派车单,驻在单位严格按派车单运行。所有越野车凭派车单出车,没有派车单的,一律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公务用车管理的各项规定。新区纪检监察机关要监督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执行,发现违纪问题,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新区各乡镇和其他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2014年10月初,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各省市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中管金融企业、中管高校公务用车、“吃空饷”的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发布情况显示,截至2014年9月5日,全国应清理清退公务用车119846辆,实际清理清退114418辆,占95.5%。

从范围上看,全国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完成超标配备公车的清理工作,清退工作大部已完成。安徽、重庆、湖北、天津、北京、宁夏、云南、新疆、江苏等9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于两批次发现的应清理清退公务用车已全部清理完毕。

从进度上看,26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完成应清理清退公务车辆的九成以上;23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全部完成第一批的清理清退工作。第二批清理清退超标配备公车的工作有9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业已完成,剩余22个省区市均已接近清理清退完毕。

实用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汇总12篇)篇八

为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落实《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勤执法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人不超过1辆确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决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车重复配备。

(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指标管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二)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务车标准配备。

第八条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和警卫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九条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八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更新后,旧车处理按照公开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可以采取与厂家置换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党政机关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或者配备更新越野车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公务车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根据年度使用公务车配备更新计划,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并实行严格管理。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据以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汽车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汽车产业规划、政策和政府采购的规定,综合考虑车辆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节能减排、售后服务等因素,定期发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和年度配备更新计划,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采购。

第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一)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驾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二)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一般公务用车严格实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三)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使。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应当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十七条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党政机关通报或者公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把公务用车的配备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以下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审批超标准配备更新车辆;。

(三)未经批准擅自配备更新公务用车;。

(四)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二十条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地区和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总结和完善,不再依照本办法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加快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第二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各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实用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汇总12篇)篇九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厉行勤俭节约,特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区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

第二条新区机关公务用车按照统一管理、分散使用、费用包干的原则,由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对车辆统一管理,派驻原单位调度使用。执法执勤车辆不纳入统一管理范围。

第三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公务用车运行费用的统一管理。由新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核定驻在单位年度公务用车包干费用,并统一审核、支付、结算实际运行费用,新区财政局监督执行。

第四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公务用车的调度审批,并建立公务用车运行台账,专人管理。新区机关公务用车由驻在单位每周按工作需要提出用车计划,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审定并制发派车单。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严格监控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每月定期公示。

第五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对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维修和加油,由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保险公司、维修厂家和加油站。

第六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公务用车的购置、调拨、调剂、报废、报损等工作,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做好重要外事接待、大型会议等公务活动的用车调度安排。

第八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对公务用车驾驶人员统一调派使用,发放工资。

第九条驻在单位负责公务用车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第十条驻在单位负责制订公务用车运行计划,按照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的派车单,做好车辆的运行调度和管理。

第十一条驻在单位负责公务用车年度运行包干费用的管控,严格执行费用包干和定点保险、维修、加油制度,加强车辆运行的日常管理,按照规定及时审核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驻在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严禁公车私用、公车私驾,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车。公务车辆夜间定点存放,节假日期间除应急、值班和工作需要一律停驶封存。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工作调整或调离,由新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工作用车,不得占用原单位车辆。现已占用原单位车辆的,自20xx年1月1日起,全部清退交回原单位。领导干部退休后,自批准退休发文之日起,不得占用原单位车辆。

第十四条驻在单位要加强公务用车驾驶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和考核,配合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做好调派使用,负责报销驾驶人员的出车补助。

第十五条按照中央和省市的规定,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和驻在单位要严格越野车的管理使用,不得将越野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十六条新区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购置的,须经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审核,新区党政办、财政局同意后,由新区管委会审定。

第十七条新区机关越野车委托驻在单位管理,并由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监管,严格执行日常使用登记、统一调度安排、定点存放、节假日封存停驶制度。

第十八条越野车的使用范围主要是,兰州市区范围内原则上不使用越野车。

第十九条实行越野车每日派车制度,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根据驻在单位的用车申请,每日制发派车单,驻在单位严格按派车单运行。所有越野车凭派车单出车,没有派车单的,一律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公务用车管理的各项规定。新区纪检监察机关要监督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执行,发现违纪问题,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新区各乡镇和其他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实用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汇总12篇)篇十

一、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公务用车管理,倡导建设节约型学校的良好风尚,根据目前汽油价格大幅上涨和我校具体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二、因工作需要赴扬州、南京及其它路途较远地区,原则上不足二人或人数在四人以上的一律乘坐公共汽车前往(打的费用一般不予报销)。

三、各教研组教师赴征仪中学、南京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电大等城区学校参加教研等活动,原则上不安排车辆;前往陈集中学、朴席中学等乡镇学校参加教研活动的.,原则上乘坐公共汽车前往(打的费用一般不予报销),确因赶时间听课等特殊情况,可酌情安排车辆。

四、各部门、处室人员到市政府、教育局和银行等城区单位开会或办理其他公务的应尽可能骑车。对拖运书籍等物品或携带巨额现金等特殊情况,可酌情安排车辆。

五、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校长办公室。

实用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汇总12篇)篇十一

为规范公务用车制度,保证行车安全,节约开支,根据学校工作实际,经校长会办会研究,制订车辆管理规定如下:

一、因我校没有专门的公务用车,所以凡有学校公务活动均为租用合格的教师私人车辆或社会车辆。凡学校领导、师生参加上级会议、教研活动、技能竞赛等公务活动需要车辆,必须到校长助理吴宇清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开具《行车任务单》,方可认定为公务用车。

三、租用教师私人车辆或社会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安全生产意识,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严禁酒后开车和违章驾驶,随时保持充沛的工作精力,专心驾驶,并做好车辆的维护及出车前的车况检修工作,杜绝一切安全事故隐患,保证行车安全。凡因违章驾驶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四、用车人要提前计划好,尽量避免向同一地点重复派车,能拼车的尽量拼车,出发前计划好行车线路,提高办事效率,节约时间、减少不必要的绕路。

五、回校后,用车人核准后在《行车任务单》上签字,凭《行车任务单》在学校财务处结账,结算标准:每公里为壹元陆角(1.6元/公里)。

六、本规定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2011年8月30日。

实用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汇总12篇)篇十二

为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的监督,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公务用车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广西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为贯彻落实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改革公务用车制度,规范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40号)、《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地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与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车改办〔2015〕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合理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切实有效保障公务出行,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现代化行政管理体制相统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的公务用车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制度创新,保障公务。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模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二)统筹兼顾,政策配套。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关系,分级分类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实现新旧制度平稳过渡,确保改革方案的科学性和政策措施的可行性。

(三)从严从紧,应改尽改。要从严从紧制定改革方案,不留口子不留后门。根据中央精神,改革后全区总体和自治区本级节支率要达到7%,市县总体要有节支。要坚决避免出现本地区车改后公务交通支出不减反增、补贴标准过高和“既坐车又拿钱”现象。

(四)统一部署,分步推进。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批准确定的我区改革总体方案和原则制定改革实施方案。自治区本级机关先行示范,各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公事业单位)加快实行,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有序推进。

三、总体目标

结合中央精神和我区实际,按照先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后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顺序,分级分类有序推进。2015年12月底前完成自治区本级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完成各市、县(市、区)、乡(镇)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审批工作;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后按规定执行。

通过改革公务交通供给方式,实现公务出行保障有力,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补贴标准合理规范,车辆管理高效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基本形成符合我区区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四、改革范围(一)机构范围

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全部参加车改。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后按规定执行。

(二)人员范围

在编在岗厅(局)级及以下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均参加车改。鼓励区直各部门正职和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车改,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并应严格规范管理,但不得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三)车辆范围

各级各部门实际使用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均列入车改范围。经核定符合条件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实有数保留,老干部服务用车暂不纳入改革范围,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垂直管理系统驻地方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与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人员范围,按照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执行。

五、主要任务(一)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改革后,行政区域(城区或规定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要做好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与差旅费保障范围的衔接,跨行政区域公务活动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本级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为差旅费相关办法规定的常驻地。各市、县(市、区)、乡(镇)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地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避免出现公务出行保障范围小、补贴标准高的不合理现象。

对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应急预案中另行制定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办法。

(二)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应急、机要通信、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1.合理确定保留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

除自治区本级机关各部门正职和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保留符合标准的公务用车之外,各级各部门应急、机要通信用车保留数量按四大班子办公厅(室)、参改人员编制数、所辖县乡数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配备管理由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

自治区本级: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保留必要的应急和调研用车;其他各部门留用车辆按部门行政、参公单位人员编制数的一定比例保留,原则上30人以下1辆、31-50人2辆、51-100人3辆、101-200人4辆、201人以上5辆。可以取消接待用车的.,原则上一律取消,通过社会化方式提供;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通过社会化方式提供的,可以保留部分车辆,保留比例不得超过实有数的35%。自治区党委机要局、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机要交通处和自治区国家保密局承担机要、保密工作任务的车辆,根据工作需要,经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后,适当增加保留机要通信用车。

各市、县(市、区):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确定保留一定数量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改革后保留的车辆,不再全部配备到部门,除必须配备到部门的车辆外,集中起来建立服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进入服务平台的车辆可用于处理地方突发性事件的应急保障。

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统一参加车改。各乡(镇)保留应急、机要用车的数量,由各县(市、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根据各乡(镇)面积、人口、所辖村屯等因素,在核定的县(市、区)总编制范围内按2-3辆统筹配备。

2.优化执法执勤用车配置

各级执法执勤用车审批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执法执勤用车改革的具体办法,报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执法执勤部门的其他一般公务用车一律纳入改革范围。

鉴于2011年实施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以后,我区已按双压缩原则对执法执勤用车编制进行了压缩,现有车辆基数较小。我区属山地丘陵性盆地地貌,山岭连绵,山区较大,地形复杂,交通不便。位处边陲,流动人口多,边境线长,边境情况复杂,维稳任务重,执法执勤用车实际需求大,保障任务重。全区在满足节支率要求的前提下,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比例,以现有编制数测算,按自治区本级不超过40%、市本级不超过60%、县(市、区)、乡(镇)不超过70%的标准执行。确因工作需要超过此比例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5万元扣减公务交通补贴;保留车辆比例超过90%的,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各地要建立跨部门执法执勤用车综合平台,2年之内建设到位,优化配置执法车辆并统一喷涂执法标识。

除国家核定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17个执法执勤部门外,有行政执法职能确需配备一线行政执法用车的单位,在从严控制总量的前提下,根据原核定的行政执法用车编制数,按自治区本级不超过30%、市本级不超过50%、县(市、区)不超过60%的标准核定行政执法用车,纳入执法执勤用车综合平台统一保障。

(三)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公务交通补贴标准,要按照节约成本、保障公务、便于操作的要求,综合考虑公务出行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力、辖区面积、自然地理环境、交通便利情况、公务出行次数和距离、行政级别和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等因素确定。补贴标准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我区按国家关于边疆民族地区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50%的规定,确定我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上限为:厅级每人每月1950元,处级每人每月1200元,科级每人每月75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650元。

各市、县(市、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层次,要根据本地实际适当细化,适度拉开档次,层次划分不得少于四级。同一市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各市与自治区本级的补贴标准差距不得超过20%。各参改单位车辆封存停驶并验收合格后,可以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根据交通成本等相关因素变化情况,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可适时适度进行调整,调整方案须报经上一级财政部门批准,但不得高于中央规定的最高补贴标准。为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等问题,各参改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集中部分公务交通补贴统筹使用,统筹比例原则上不能超过补贴总额的10%,采取统筹的单位应制定统筹资金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确保公开透明。

垂直管理系统驻地方单位经费按原财务隶属关系予以保障。

(四)妥善安置分流司勤人员

各参改单位根据改革后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留用人员。对未聘用的在职在编司勤人员,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不得简单推向社会,通过内部转岗、提前离岗等措施妥善安置。依法做好未聘用的其他司勤人员终止、解除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相关必要支出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按原资金渠道予以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组成工作组,负责指导参改单位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分流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五)公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务用车处置办法,报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公开招标评估、拍卖机构。由鉴定评估机构对各单位列入取消的车辆进行鉴定评估,根据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公开拍卖或报废处置。对高污染排放车辆一律予以淘汰,对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按有关规定处置。

对黄标车全部作报废处理,对其他列入取消的车辆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不得针对公务人员搞任何特殊照顾,防止甩卖和贱卖,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改革后,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未能及时处置的车辆,采取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租赁公司的方式,进行市场化运营,减少车辆闲置浪费。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的过渡期由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在各级实施方案中确定。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必须进行市场化运营,各级政府不得变相为其提供财政性补贴,不得借此成立新的公车服务管理机构。

六、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和保障制度(一)加强保留车辆管理

严格核定保留车辆的编制和标准,车辆配备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对核定保留的车辆,要创新和不断健全日常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加强监督检查。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国管节能〔2014〕293号)要求,确保更新车辆时购买新能源汽车达到一定比例。除涉及国家安全、侦察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按规定保留的一线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要统一喷涂标识,有条件的可采用卫星定位等办法,实现即时有效的监督管理。

(二)完善财务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随工资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各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按照参改人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各级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发放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对未参改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各部门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个人使用执法执勤、应急、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审计机关要将保留车辆的配备使用、运行维护费用、取消的公务用车处置、交通补贴发放等情况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严肃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切实保障公务出行

公务出行由实物保障转为主要由社会化公共交通保障,涉及到广大公务人员用车习惯、出行方式的转变,要创新必要的条件,努力实现新旧制度平稳过渡、有机衔接,避免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开展。鼓励公务出行利用公共交通服务。各市、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完善出租车市场化运营管理方式,积极发展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定制服务,确保改革后公务出行得到有效保障。

七、改革的组织实施(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成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明确工作机制,负责落实各项改革任务。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协调全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自治区本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后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并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各级领导小组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各设区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同时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指导所属县(市、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已先行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地区和单位,要按本方案进行规范。

(二)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各级各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周密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时限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改革任务,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改革顺利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级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方法,改进工作模式,确保高效便捷地开展各项工作。

(三)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到利益关系调整,要切实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宣传解读相关政策规定、典型经验和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公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了解、支持改革,努力为改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弊:没有想象中好

拿“公车”开刀,在最近一年,渐有“流行”态势。不管是出于作秀,还是应急,其出现本身就是一种进步。换言之,公车采购并非想象中那么美好,销量没有预想中高,因此,自主品牌不能高兴太早。业内专家认为,自主品牌还应苦练内功,最理想的解决办法是如奥迪般利用公车市场提高个人消费。奥迪是公认公车采购的最大受益者,但2011年,其个人消费已占到总销量的八成以上。

忧:执行力成疑

政府公车采购首选本土汽车,在全球范围内都有惯例,包括中国。《目录》并非第一份旗帜鲜明支持自主品牌的规定,早在2009年出台的《汽车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就已经提出:从当年起,各级政府和公共机构配备更新公用车,自主品牌车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0%。然而,这一规划一直未能得到有效执行,2009年,公务车采购自主品牌不足一成,2010年也仅仅只是三成,2011年则是两成。

汽车企业与当地政府有千丝万缕的关系,这在汽车业内并非秘密,本地车企所生产车型向来是当地公务车乃至出租车首选,即便这一本地车企非自主品牌,也是如此。所以,《目录》不仅要面对执行力不足的挑战,而且要过地方政府这道坎。

利:提升品牌形象

当然,持乐观和肯定态度的人也不在少数。长安相关负责人表示,长安汽车(微博)已经全面准备好迎接《目录》的到来。比亚迪、奇瑞、长城高层在接受采访时也肯定公车采购对于今年销售的带动,“公车采购对销售贡献率不会低于海外市场”。

一服务合资品牌的汽车专家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为国家能出台这样的政策而高兴。他认为,经过多年发展,自主品牌诸多车型品质已经达到了国际水准,安全舒适一点也不比合资品牌差,且具有性价比更高的优势,“用作公务用车,肯定不会丢脸”。不少专家认为,《目录》对自主品牌是一大利好,尤其是对品牌形象提升有莫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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