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房管理制度(精选15篇)

时间:2023-12-27 作者:笔尘

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特殊需求,以便更好地适应变革和发展。为了方便大家了解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和编写要点,以下是一些详细的规章制度案例分析。

医疗机构药房管理制度(精选15篇)篇一

1、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脱岗。

2、认真填写门诊日志,按规定建立各类档案,要求管理规范化。

3、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坚持查对制度。

4、保持环境整洁,落实消毒措施。

5、开展便民服务,服务热情、耐心,树立良好医德。

医疗机构药房管理制度(精选15篇)篇二

1、为创造整洁、卫生舒适的工作环境,保证使用药品质量,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特制定本规定。

2、药房、药库、诊疗、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或隔开。药房、药库等场所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做到勤检查、勤打扫,保证无积水、无垃圾、无环境污染物,各类辅助设施摆放应规范有序。

3、保持药房清洁整齐,陈列药品的货柜(架)应清洁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各类药品陈列规范、整齐,相关用品定位存放,严禁工作人员把生活用品和其他物品带入药房或放入货架。

4、药库环境整洁,库房内地面和墙壁应平整、清洁、不挂尘、不起尘。保持门窗严密牢固,应配备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5、当班人员应着工作服,佩戴胸卡,注重个人卫生,衣帽整洁。

6、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严格按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检查,不得有漏检或替检行为。

7、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要及时调离其工作岗位。

8、要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档案应妥善保管备查。

1、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以下简称无菌器械)是指无菌、无热原、经检验合格,在有效期内一次性直接使用的医疗器械。

3、购进无菌器械要按规定进行购收,并严格做好购进验收记录。购进记录至少应包括:购进产品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等。按照记录应能追查到每批无菌器械的进货来源。

4、从生产企业采购无菌器械,应验明生产企业销售人员出具的证明,包括:加盖生产企业印章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制造认可表》的复印件及产品合格证;加盖企业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授权范围、期限);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5、从经营企业采购无菌器械,应验明经营企业销售人员出具的证明,包括:加盖经营企业印章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一次性无菌器械经营范围)、《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制造认可表》的复印件及产品合格证;加盖企业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授权范围、期限);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6、无菌医疗器械使用后必须及时按规定销毁,使其零部件不再具有使用功能,经消毒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详细销毁记录。

7、严禁重复使用无菌器械。

8、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封存,在报告企业负责人的同时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9、违反上述规定者,按照相关制度给予警告或罚款等处理。

医疗机构药房管理制度(精选15篇)篇三

一、参加医院医疗设备的全过程管理,医疗设备的规划调研、立项审查、设备选型、购置验收、安装调试和投入使用等前期工作。

二、负责医院范围内医疗设备的业务管理。组织各使用科室建立建全设备台帐及设备维修保养记录,按固定资产台账贴标识卡统一管理。

三、负责编制落实医疗设备的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医疗设备调拨、报废的'鉴定及报批工作。

五、负责组织编制、审查上报医疗设备的购置、更新计划。积极推广应用设备状态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不断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科学的管理方法。

六、定期下科室巡回检查设备的使用及完好情况。

七、分类建立健全设备台帐明细,建立设备管理数据库。

八、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资料,做好年度大型医疗设备的效益分析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努力提高设备的使用率。充分发挥设备的效益。

医疗机构药房管理制度(精选15篇)篇四

一、医嘱查对制度,处理医嘱应做到认真查对。

二、处理医嘱者或查对者,均需签全名。

三、服药,注射处置查对制度,护理人员应严格执行。

1.三查七对制度(即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后查;对床号、姓名、药品、计量、浓度、时间、用法)。

2.备药前要检查药品质量。水剂、片剂、注意有无变质,安瓿、备药有无裂痕,有无过期,批号不符合要求和标签不清者不得使用。

3.易致过敏药给药前应询问有无过敏史。

4.发药、注射时,病人如提出疑问,应及时查对,无误时方可执行。

四、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诊室每天喷洒消毒液一次,桌椅、诊查台每天用消毒液擦拭一次,医疗器械按规定灭菌,防止交叉感染。

五、门诊护理人员,必须热爱本职工作,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同情心对待病员,要讲文明礼貌、态度和蔼,待病人如亲人,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

六、下班前要整理好室内物品,关好水电开关及门窗,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七、门诊护理人员必须做好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熟练掌握本科的各种护理技术操作,减少病人痛苦,提高护理质量。

医疗机构药房管理制度(精选15篇)篇五

1、为确保依法购进药品,保证药品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按照依法核定的诊疗范围制定药品目录和急救药品目录。

3、在采购药品时应选择合格供货方,对供货方的法定资格、履约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

4、对供货单位的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并做好记录。

5、药品采购应经质量管理员审核,审核所购入药品的质量及合法性。

6、采购药品应与供货单位签定采购合同,明确质量条款。

7、购进药品应具合法票据,做到票、账、物相符,票据和凭证应按规定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8、购进药品应按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购进记录应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内容。

9、对首供企业应确认其合法资格,并做好记录。购进首用品种应进行药品质量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购进。

10、购进进口药品要有加盖供货单位质管部门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11、采购人员应及时了解药品的库存结构情况,合理购进药品,在保证满足需求的前提下,避免药品因积压、过期失效或滞用造成的损失。

12、质量管理员应会同相关部门按年度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不断优化品种结构,提高药品使用质量。

医疗机构药房管理制度(精选15篇)篇六

一、验收人员应对购进药品进行逐批验收;待验收的药品应放在待验区,并在当日内验收完毕。

二、验收药品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药品的外观形状、内外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标识逐一进行检查。

1、药品的包装和所附说明书应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2、标签或说明书上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及贮藏条件等。

3、中药饮片及中药材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应标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中药饮片外包装应印有或贴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

4、进口药品。其内外包装的标签应有中文注明的药品名称、主要成分及注册证号,其最小销售单元应有中文说明书。应凭《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及《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验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

三、验收合格的药品方可入柜台(货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验收合格字样,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固或破损、标志模糊或有其他问题的药品,应不得入柜台(货架)。

四、验收药品应填写药品验收记录。

医疗机构药房管理制度(精选15篇)篇七

1、把爱国卫生运动列入卫生室工作日程,认真抓落实,成为爱国卫生先进单位。

2、使用门诊日志,有重复使用医疗器械、用品消毒、灭菌记录,对消毒产品、一次性医疗器械进行索证、验收、登记。

3、认真搞好室内、环境和个人卫生,认真执行隔离消毒制度,搞好污物、垃圾处理,防止污染和交叉感染。

4、建立每日清扫和每周大清扫的卫生制度,节假日大搞卫生活动。

5、认真抓好卫生检查、竞赛、评比,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医疗机构药房管理制度(精选15篇)篇八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执业活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各类医院、妇幼保健院(所)、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室)、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护理院(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其它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为宗旨。

医疗机构依法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侵犯。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和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药品监督、规划、发展计划、物价、公安、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医疗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评审。

第八条市卫生行政部门编制重庆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重庆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九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二)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所)、急救中心(站);。

(三)专科疾病防治院(所)。

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前款以外的其它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第十条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按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批准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应同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申请人在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它手续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设置。

(一)设置一百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为三年;

(三)设置门诊部、急救站、护理院(站)、卫生院、诊所、卫生所(站、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其它医疗机构为一年。

超过《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未设置的,应重新申办设置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名称、诊疗科目,应当申办变更审批手续。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类别、规模、选址、设置申请人,应当重新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申请设置下列医疗机构,其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三)设置护理站的个人,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从事五年以上护理专业的临床工作。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人员;

(四)发生责任性医疗事故和二级以上技术性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人员;

(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七)患传染病未愈或其它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七)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申请设置个体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设置申请人的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及体检证明。

第十六条申请设置除第十五条以外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三)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设置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拟在执业登记地址以外设置分支机构的,应按本条例的规定另行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进行审批。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三)有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的执业场所;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登记机关审核认定。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中心卫生院除外)的名称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医疗机构原则上只使用一个名称,确需使用两个以上名称者,必须明确第一名称,并经登记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需要变更名称、地址、类别、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病床数,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核准登记科目之外的诊疗活动。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开展输液业务,应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

(二)限期整改期间的;

(三)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不合格的。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许可证者应立即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经登记。

机关核准后,收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迁建、扩建,停业超过一年者视为歇业。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必须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做到一证一点,定点亮证行医。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污水和废弃物,做到达标排放,防止环境污染。

第二十八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将医疗场所租赁、承包或变相租赁承包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从事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与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

不得出卖或出借本医疗机构的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和票据;不得使用其它医疗机构的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和票据。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在本机构以外的场所开展诊疗活动,应征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但疑难危重病症会诊、急救等除外。

未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非医疗机构不得组织医务人员开展诊疗、医学健康宣传及咨询活动。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工作人员上岗,必须佩带有本人照片、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未经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亲自诊查、调查,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出生或者死亡等有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和市物价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诊疗、药品等费用并出具依据。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和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有关药品管理的规定配备和使用药品。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广告管理法律法规,不得发布不真实的医疗广告。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非卫生技术人员擅自开展执业的;

(三)擅自执业的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出借、转让、涂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冒用其它医疗机构名义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三)出卖、出借本医疗机构的病历、处方、检验报告单和票据;

(四)使用其它医疗机构的病历、处方、检验报告单和票据;

(五)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医疗场所租赁、承包或变相租赁承包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从事诊疗活动的。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诊疗活动超过登记科目的;

(二)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地址、类别、床位的;

(三)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输液业务的;

(四)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单位内部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的;

(五)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发布医疗广告或发布不真实医疗广告的,按有关广告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关联法规: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混乱,直接影响医疗安全的,登记机关应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顿期满仍不合格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医疗机构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向医疗机构收取有关费用,应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卫生防疫、医学科研、教学等单位设置的开展诊疗活动的机构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适用本条例。经批准向社会开放的驻渝军队医疗机构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五条外国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在我市开设医疗机构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医疗机构药房管理制度(精选15篇)篇九

1、收方后应对处方资料、病员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详加审查后方能调配。

2、配方时有关处方事项,应遵照“处方制度’,的规定执行。

3、遇有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禁忌处方等错误时,由配方人员与医师联系更正后再调配。

4、配方时应细心谨慎,遵守调配技术常规和药剂科的规定的操作规程,称量准确,不得估计取药,调配西药方剂时禁止用手直接接触药物。

5、散剂及胶囊的重量差异限度及检查方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6、内含毒药、限剧药及麻醉药的处方调配按“毒、限剧药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钻的规定办理。

7、配方时务必使用贴合药用规格的原料及辅料,遇有发生变质现象或标签模糊的药品,需询问清楚或鉴定合格后方可调配。

8、中药方剂需行煎、后下、冲服等特殊煎法的实按照医疗要求进行加工,以保证中药汤剂的质量。

方调配人及核对检查人。均须在处方上共同签字。

10、投药瓶的容量要准确,瓶及瓶塞要干净,包装要结实、清洁、美观。

11、发出的方剂,应将服用方法详细写在瓶签或药袋上。凡乳剂、混悬剂及产生沉淀的液体方剂,务必注明“服前摇匀”,外用药应注明“用前摇匀”及“不可内服”等字样。

12、发药时应耐心向病员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随意向病员介绍药品性质及用途,避免给病员增加不必要的顾虑。

13、急诊处方务必随到随配,其余按先后次序配发。

14、调剂室内储药瓶补充药品时,务必细心核对。

15、调剂台及储瓶等应持续清洁,并按固定地点放置。用具使用后立即洗刷干净,放回原处。

16、其他人员非公不得进入调剂室。

二、制剂室工作制度。

1、制剂室务必具有制备制剂的必要设备,配制注射剂者还应具各无菌操作的设备条件。

2、制剂的制备应按照中国药典、卫生部(省、市、区卫生厅局)颁发的药品标准或其他药学书籍之制备手续,定出制剂操作规程,经有关人员研究确定,并经药剂科主任批准后方可配制。

3、为保证质量,配制制剂所用原料,溶媒以及其他附加剂的质量等均应贴合药用标准。

4、制剂前后填写制剂单,以便检查并为消耗及入帐的根据,制剂者应签名。

5、每配一制剂时,应将所需药品集中在制剂台土,称量时就仔细核对。

6、使用毒、限剧药及麻醉药时,应按“毒、限、剧药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办法,作时务必戴口罩、帽子,穿工作服。

8、在制剂室制备的制剂,应进行分析检验(大型输液务必进行热源试验),保证质量,井要写明制剂名称,用途、用法、注意事项及制剂日期之标签。

9、药剂科应将经常所配的各种制剂汇集登记,并详细注明调配方法、试验心得,为日后带给生产技术资料做准各。

10、灭菌制剂工作应注意下列各项;

(1)灭菌制剂室与其他各室分开,便于消毒灭菌,以利无菌操作,如果限于条件不能设立专室时,应设无菌操作箱(柜)。

(2)灭菌制剂室内地板、墙壁、天花板的结构,要便于经常冲洗。

(3)灭菌制剂空内家具有简单,桌面用玻璃、水磨石和瓷砖。

(4)灭菌制剂室应经常持续清醒,从事灭菌制剂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个人卫生,穿戴洁净工作衣、鞋、帽、日罩,操作前要洗衣。

11、用心开展中草药制剂的配制和研究工作,经常与科室联系,了解制剂使用状况,观察效果,总结经验。

12、非本室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制剂室和灭菌制剂室。

1、计划预算。

任审核后,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批准执行。

(2)计划预算批准后,复写二份。一份送医药公司,作为合同供应计划,一份存药剂科备查。

2、验收入库。

(1)购入、调进或退库的药品,应由采购经手人根据原始单据填入库单,如药库人员兼采购人员,则由药剂科指定适当药剂人员负责验收。

(2)验收人对药品规格及质量性能负责检查,必要时,进行分析化验或校验。

(3)购回之药品应及时(最多不能超过三日)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1)药库应按照药品性质分类保管,注意温度、湿度、通风、光线等条件,防止药品过期失效、早蚀、霉坏变质。

(2)按性质分类的药品应分别保管,编号管理,并设立库在卡随时登记,保证帐货相符。

(3)各种收支凭证,应分类按月保存备查。

(4)药库门窗应注意关锁,设消防设备,严禁吸烟,防止火灾。

(5)有关毒、限剧药的保密,按“毒、限剧药管理制度,执行。

4、领发。

(1)各科室向药库领取药品,除特殊状况外,一般应定期领取。

(2)各单位应填写正式领物单,方能领取;医院各科病房的备用药品,务必指定有经验的护理人员负责管理,药剂科要在业务上加以指导,并经常检查药品质量和使用、保管情。

(3)领发药品时,如存量不足,先得与使用单位联系的酌量减发,添购后补发。

(4)领发时按照实发数量详细点交如有不符及进提出解决,否则由经手人负责。

(5)领物单位填一式二份,一份作药库登记凭单,一份由领用单位存查。

(6)发出药品应及时登录帐卡。

(7)有关毒、限剧药的领发,应按毒、剧药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5、统计报销。

(1)药品统计报表应做到正确及时,按期报送规定的单位。药剂科一般做药品原、进、销、存的数量品种的统计,表报中有关金额核算应山财会部门负责。

(2)药品统计范围:药剂科直接或间接掌握的麻醉药品毒、限剧药及贵重药品,药剂科应在月终进行一次盘存,以处方实际消耗量为该月消耗量。关于药品赠损报销办法,可由各地方自行规定。每月盘存,可采用固定储药瓶的办法,瓶签上注明去盖的瓶重,以节省盘存时光。

(3)毒药、限剧药的统计报销,按“毒、限剧药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4)有关麻醉药品的统计报销,应按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执行。

(5)负责有物资保管职责的药工人员,在调动工作时务必办理交接手续。

医疗机构药房管理制度(精选15篇)篇十

1.调剂人员要具备全心全意为广大患者服务的思想和高尚的医德医风,对工作认真负责,把好药品质量关,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2.调剂人员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根据本院医师正式处方调配发药,非本院处方不予调配。

3.收方后,对处方认真执行“三查七对”:查处方、查药品、查禁忌;对科别、对患者姓名、对年龄、对含量、对用法、对瓶签、对用量。审查无误后方可调配,如处方资料不妥或错误时,应与医师联系更正后,方可调配。

4.中药方剂需先煎后下、冲服等特殊煎法的药物,必需单包注明。对需临时炮制的中药材,应切实按照医疗要求进行加工,以保证中药汤剂的质量。

5.配方时,应细心、迅速、准确并严格执行核对制度。配方人员和审核人员应在处方上签字。

6.发药时应将病人姓名、用药方法及注意事项,详细写在药袋和瓶签上,并应耐心地向病人交待清楚。

7.调剂室内部应持续清洁,药品及调配用具要定位放置,用后放回原处。

8.注意安全保卫工作,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贵重药品,当班人员要认真盘点清楚,防止贵重药品人盗,设立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现问题当班人员和统计员应及时查明原因,由药房负责人协助处理。

9.药房人员应按照药品性质、分类保管、注意温度、湿度、通风、光线等条件,应定期检查药品的有效期,防止药品过期失效,虫蛀霉烂变质。

10。调剂室的所有衡器、量具要按照计量法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计量准确可靠。

11。调剂室工作人员要衣装整洁,注意个人卫生,工作时光要持续肃静,不得大声喧哗,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时光有事离开时应请假,不得擅自脱岗,若下班时有未完成的工作应向值班人员交待清楚。

12。非药房人员未经允许禁止入内。

医疗机构药房管理制度(精选15篇)篇十一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药品、器械和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医疗机构未取得《计划生育手术许可证》、《整形手术许可证》或者《性病诊治许可证》,擅自开展相应业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医疗机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医疗机构有关批准书、许可证、资格证书和转承包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吊销其相关的证照,或者取消行医资格,并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张贴、刊登、播放医疗效果广告和作诊治性病、人工流产手术广告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医疗机构聘用不符合规定的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以不正当手段促使患者住院或者延长应当出院患者的住院时间而获取的收入应当返还患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还可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者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擅自增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医务活动中不负责任,发生医疗事故,给就医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受损害人负赔偿责任。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取消执业资格,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节严重造成就医者残废、死亡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从事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计划生育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以及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医疗设备,并处以五千至二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千元罚款;造成危害结果的,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或者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过期失效药和禁药或者未经批准使用国家管制药品或者经销药品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医疗机构有逃避责任行为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市财政。

第四十六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机构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或者拒绝颁发医疗机构有关证书、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罚款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区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自接到正式答复或者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市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自接到正式答复或者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处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医疗机构药房管理制度(精选15篇)篇十二

一,调剂人员务必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相和高尚的医药道德,对工作认真负责,把好药品质量关,确保病人用药安全有效。配方人员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根据正式处方或领药单调配发药,非我中心处方不予调配。

二,收方时,对处方资料审查核对无误后,方可调配,如处方资料不委妥或错误时,应与处方医师联系更正后方可调配。

三,配方时应按调配技术常规和操作规程称量标准,不得估量取药,诊处方及抢救用药保证随到随配。配方应细心迅速和准确,严格执行核对制度,计价配方,核对发药人均需在处方上签名。

四,对已发出的药品原则上不予退回,如特殊状况,确需退药时,只限有限注射剂和原包装片,丸剂,经医师用红笔开出退方,方可退回。调剂室的分装人员务必详细复核在药袋上写清药名,含量及数量。

五,调剂室的药品及调配用具要定位放置,用后放回原处。贮药瓶应保留原包装,并每日检查开零药品批号。

六,对麻醉药,毒药,精神药品及贵重药品,当日核对,发现问题或错长错短及时核对。

七,药品要定期检查有效期,严防过期失效的现象发生工作人员注意个人卫生和室内卫生,工作时间应持续肃静,不得大声喧哗,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时间有事离岗要请假,不得擅自脱岗。非本室人员不得入内。

医疗机构药房管理制度(精选15篇)篇十三

为了加强本药店的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办法。

法人职责:

(一)企业法人是本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药店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药店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药店的消防安全情况;

(三)为本药店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制定符合本药店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企业负责人职责:

(一)制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督促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六)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二)对检查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三)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存档备查。

(一)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全员的消防意识。

医疗机构药房管理制度(精选15篇)篇十四

五、对消费者购买的药品,驻店药师应带给用药指导或提出治疗推荐。

一、驻店药师审核处方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日期等是否填写。?

2、文字是否清楚、正确、有无错误或笔误。?

3、核对剂量是否有误,如因病情需要超过常用剂量,医师是否已在超剂量下签字。?

4、有无配伍禁忌。?

5、医师是否签字。?

二、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处方的《处方药品登记簿》保存2年以上备查。?

一、处方药务必凭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处方方可购买。?

二、驻店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依据处方正确调配,发货人和驻店医师在处方上签字。?

三、处方药不得擅自更改和代用。?

二、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

1)药品进货务必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合同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购进。

(2)进货人员须经专业和有关药品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3)购进药品以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证照的供货单位进货。

(4)购进药品要有合法票据,并依据原始票据建立购进记录,购进记录载明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生产企业、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等资料。票据和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

(5)购进进口药品要有加盖供货单位质管部门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随货同行,实行进口药品报关制度后,应附《进口药品通关单》。

(6)首营企业与首营品种的审核务必按照“首营企业与首营品种审核制度”的规定执行,填写“首营企业审批表”和“首营品种审批表”,并进行相应的质量审查,经审批合格后方可经营。

(7)购进药品的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条款资料。

(8)定期对进货状况进行质量评审,一年至少1-2次。认真总结进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加以分析改善。

一、门店药品进货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务必从加盟连锁公司或受公司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货。

二、门店严禁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

三、门店在理解配送中心统一配送的药品时,应对药品质量进行逐批检查验收,按送货凭证的相关项目对照实物,对品名、规格、批号、生产企业、数量等进行核对,做到票货相符。

四、验收时如发现有货与单不符,包装破损,质量异常等问题,应及时报告公司销售和质量管理部门,在接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的退货通知后,再作退货处理。

五、验收进口药品,应有加盖连锁公司红色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药品应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

六、药品验收合格,质管人员应在送货凭证上签上“验收合格”字样并签名或盖章。

七、药品购进票据应按顺序分月加封面装订成册,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医疗机构药房管理制度(精选15篇)篇十五

为了加强含兴奋剂药品的管理,确保患者和运动员用药安全,做到依法管药,特制定本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2、《反兴奋剂条例》。

3、《医学专用药品和精神的药品管理条例》。

1、药房主任负责含兴奋剂药品管理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管理。

2、药房人员及各科医生必须严格依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1、严格执行国家对购进特殊管理药品的有关规定。

2、制定本院含兴奋剂药品目录。

3、含兴奋剂药品的验收除按规定逐项对品名、规格等各个相关项目进行验收外,同时应检查药品包装和说明书上标示“运动员慎用”的标识,没有该标识的药品不得采购。

4、在药房设含兴奋剂药品专柜,并有明显标识。

5、含兴奋剂药品按处方药进行管理,注册运动员及其运动员辅助人员只有凭依法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才能持有这类药品。

6、大夫开具处方前,应询问病人是否具有运动员身份,大夫应根据运动员的病情尽量在兴奋剂目录之外选择不含禁用物质,又对该病人确有疗效的药品。

7、如确实没有替代药品,或者经临床证明替代药品对该病人无效的,医师方可为该注册运动员开具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的处方,但在开具此种处方的情况下医师还必须将药品性质和使用后果告知运动员。

8、负责药品调剂的药学专业的技术人员须执行《北京西直河仁安医院处方调配制度》,并应将含兴奋剂药品的性质和使用后果告知病人。

9、积极开展《反兴奋剂条例》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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