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安全的管理制度(通用17篇)

时间:2023-12-18 作者:LZ文人

规章制度是组织和管理工作中制定的一系列准则和标准,它能够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可以参考以下范文的内容和表达方式。

设备安全的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一

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厂内机动车、叉车)、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

2、特种设备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监管。特种设备是受国家强制性监管的设备。

3、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4、特种设备的安装、改装、移装、维修等都必须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前或使用后30日内必须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6、特种设备的停用或报废要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报停或报废手续。

1、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特种作业设备安全基本要求及安全措施。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特种作业设备操作过程。

2、内容

2.1特种作业设备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技术鉴定,定期检查,保证一定的备件储备。维护保养应采用预防性保养。购置时必须进行技术论证。档案齐全,确保完好率在95%以上。

2.1.1特种作业设备购置必须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2.1.2特种作业设备的使用保养、管理落实到具体人员。

2.1.3特种作业设备严格按规定进行保养。

2.1.4特种作业设备必须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规定。

2.1.5特种作业设备的关键零件要保持一定的储备。

2.1.6特种作业设备的档案要齐全,图纸、资料,使用检查、维护记录完整。

2.2设备的检查及维修

2.2.1定期检查

2.2.1.1每月对特种作业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并做记录。

2.2.1.2每半年对闲置、封存特种作业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并做记录。

2.2.1.3每年对所有设备检查、鉴定一次,并做记录。

2.2.2设备定期维修

2.2.2.1由设备操作者对设备进行使用前和使用后保养。

2.2.2.2每季度以操作者为主,对设备按保养规定内容例行保养。

2.2.2.3每年按年度维修计划对设备进行维修。

2.2.2.4维修保养情况应保持记录。

2.2.3持证上岗

2.2.3.1特种作业设备凭公司或国家、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进行操作,无操作合格证不得上岗进行操作。

2.2.3.2特种作业设备操作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

2.2.3.3特种作业设备操作证由主管部门对所持有人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放,工作变更、调动后,操作证由主管部门负责收回。操作合格证的发放、回收应有记载。

2.2.3.4特种作业设备操作人员离岗满三个月,返岗必须进行复工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领证上岗。

设备安全的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二

为加强电焊机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触电伤亡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厂(公司)各种形式的电焊机安全管理。

3.1生产制造部负责归口管理本制度。

3.2各部门、生产车间负责本单位的电焊机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

《电焊机的安全操作规程》。

4.1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机连接处有可靠屏护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机连接处的裸露接线板均应采取安全防护罩或防护板隔离,以防人员或金属物体(如:货车、起重机吊钩等)与之相接触。

4.2焊机外壳pe线接线正确,连接可靠

4.2.1焊机必须以正确的方法接地(或接零)。接地(或接零)装置必须连接良好,永久性的接地(或接零)应做定期检查。

4.2.2禁止使用氧气、乙炔等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

4.2.3在有接地(或接零)装置的焊件上进行弧焊操作,或焊接与大地密切连接的焊件(如:管道、房屋的金属支架等)时,应特别注意避免焊机和工件的双重接地。

4.3焊机变压器一、二次绕组,绕组与外壳间绝缘电阻值不少于1兆欧,每半年至少应对焊机绝缘电阻摇测一次,且记录齐全。

4.4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超过3m,且不得拖地或跨越通道使用焊机一次线必须采用三芯(四芯)铜芯橡胶电线或绝缘良好的多股软铜线,其接线长度不允许超过3m。如确需使用较长导线,应在焊机侧3m以内增加一级电源控制,并将电源线架空敷设,焊机一次线不得在地面拖拽使用,更不得在地面跨越通道使用。

4.5焊机二次线连接良好,接头不超过3个

4.5.1焊机二次线必须连接紧固,无松动,二次线的接头不允许超过三个,应根据焊机容量正确选择焊机二次线的截面积,以避免因长期过载而造成绝缘老化。

4.5.2严禁利用厂房金属结构、管道、轨道等作为焊接二次回路使用。

4.6焊钳夹紧力好,绝缘可靠,隔热层完好焊钳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保证在任何斜度下均可夹紧焊条,绝缘良好,手柄隔热层完整,焊钳与导线应连接可靠。连接处应保持轻便柔软,使用方便,无过热现象,导体不外露,钳柄屏护良好。

4.7焊机使用场所清洁,无严重粉尘,周围无易燃易爆物

4.7.1设备的工作环境与其技术说明书规定相符,安放在通风、干燥、无碰撞或无剧烈震动、无高温、无易燃品存在的地方。

4.7.在特殊环境条件下(如:室外的'雨雪中;温度、湿度、气压超出正常范围或具有腐蚀、爆炸危险的环境),必须对设备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以保证其正常的工作性能。

4.7.3单点或多点电阻焊机操作过程中,当操作者的手需要经过操作区域而可能受到伤害时,必须有效地采用下述措施进行保护:机械保护式挡板、挡块;双手控制方法;弹键;限位传感装置;任何当操作者的手处于操作点下面时防止压头动作的类似装置或机构。

4.8电焊机安全操作

4.8.1电焊机操作由经过安全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人员进行。

4.8.2电焊机操作必须遵守《电焊机的安全操作规程》。

《电焊机的安全操作规程》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

《电阻焊机的安全要求(gbl5578、1995)》

《弧焊设备安全要求第1部分:焊接电源(gbl5579、1995)》

《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gbl0235—20xx)》

设备安全的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三

设备是生产的物质基础,润滑是保证设备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为减少设备磨损,降低动力消耗,延长设备使用寿命,保证设备安、稳、长、满、优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1、本制度内容包括设备润滑管理职责,油品的贮存与保管,润滑用具的管理使用与过滤标准,润滑油品的使用,设备润滑油(脂)标准和废油品的回收。

2、本制度适用于硫磺车间设备的润滑管理。

三、职责。

1、车间职责。

1.1车间设备员负责全车间的设备润滑专业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润滑相关台账。

1.2负责组织本车间职工认真学习设备润滑手册,贯彻执行设备润滑管理制度,提高操作人员的润滑管理水平,并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操作人员对润滑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1.3负责制定本单位的润滑油品消耗定额,按时提出年、季、月润滑油品的使用计划。

1.4认真填写设备润滑档案和“五定”,负责提出有关润滑油方面的改造措施和革新方案。经设备部审核后组织落实。

1.5严格执行“三级过滤”和润滑“五定”,负责本单位润滑油品及用具的管理和使用,按规定时间对在用油品提出检验分析申请。本装置的润滑必须有专人管理。

1.6经常检查设备的润滑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报告处理。

1.7负责本单位不合格油品的回收工作。

2、班组长职责。

2.1认真组织班组成员学习车间润滑管理制度,提高班组人员的设备润滑管理水平。

2.2检查督促本班设备操作人员做好设备润滑及润滑器具的保管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2.3保证本班一级过滤润滑油桶油位在1/2以上并做好交接班。

3、操作人员职责。

3.1严格执行设备润滑管理制度。做到“三级过滤”和润滑“五定”。

3.2妥善保管并认真维护好润滑器具,做到经常检查,严格做到专油专具,定期清扫,并纳入交接班内容。

3.3按规定定期补加或更换润滑油(脂),认真做好加、换油记录,做到无油不启动、低油位不开车。

3.4按时检查滤网、油位、油压、油温和油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

3.5经常检查润滑部位的温度情况,轴承温度应保持在规定指标内。

3.6对自存自用油品要定时检查,认真交接,对固定式油桶(箱)应按时脱水。

3.7常用阀门丝杆螺母之间,要定期注油〔脂)润滑,不常用的要用油脂封闭。

3.8按规定将废油回收到指定位置的指定容器,认真做好废油回收工作。

四、润滑油(脂)储存和保管。

1、车间下设润滑站,润滑油站由当班保证润滑器具和地面的卫生清洁。

2、润滑油站要采取通风措施,冬季做好保温。

3、润滑油站内严禁动火,润滑油站附近要有消防器材并做好标示。

4、入库油品必须有合格证,库存三个月以上时应检验,不合格油品应及时进行处理,直到再次检验合格为止。对车间入库的油(脂)要及时建立台账,注明名称、代号、入库时间,并作好分类、分组保管。

五、润滑器具管理与过滤标准。

1、车间按照各岗位用油实际情况配齐应有的润滑油具,基本用具有:领油大桶、固定式油捅(箱)、抽油器、提油桶、油壶、接油盘、过滤漏斗、油脂桶、油脂铲、油脂枪等。

2、各润滑用具应标记清晰,专油专用,定期清扫。一般情况下,领油大桶、固定式油捅(箱)每三个月清扫一次;其余各用具每周清洗一次;用具各部的过滤网要班班检查,及时清洗。各用具使用或清洗后,应按指定地点放置整齐,严禁随意放置,以免丢失或损坏。

3、各岗位的润滑油具由当班班长及使用人员负责管理和维护,交接班时做好交接。

4、在用的润滑器具一定要保护好过滤网,由车间定期每月指定当班清洗过滤网。

5、设备润滑的润滑油(脂)必须符合装置的润滑工工艺条件要求,不得乱用、混用;容器换装不同种类、不同牌号的油品时,必须按规定彻底冲洗干净,方可改装别的油品。

6、润滑油的滤网要符合规定:压缩机油、机械油所用过滤网,一级过滤网为60目,二级过滤网为80目,三级过滤网为100目。

六、润滑油使用。

2因操作条件改变或规定油品缺乏,需变更油品时,应报有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批,车间不得随意更改。

3润滑油品代用必须符合同等质量或以优代劣的原则,规定油品得到供应后应停止代用。

4如需要更换不同型号的润滑油品或油品经检验不合格需要更换时,应先将原油品清除干净,然后再加入新油品。

5新安装设备第一次(跑合期)投入运转的一般设备,应在15~30天内更换一次新油;正常运转时,换油周期应根据工作条件、润滑油检验报告而定。

6具有独立润滑油系统的.大型机组检修后,润滑油循环一定时间,经检验合格,方可试车或投入运行。

7运行中的大型机组润滑油应每月检验一次,条件恶劣或运行后期应适当增加检验频次,应化验黏度、水分、机械杂质、闪点、酸质,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应及时处理。润滑油的检验报告要妥善保管,以备查询。

8、发现漏油、跑油时要及时查出原因,上报车间,立即消除并作好记录,禁止跑油、漏油。

9、主要、大型运转设备换油时,应该在车间设备管理人员监督下进行,并按规定记录在设备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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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安全的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四

为作好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安全管理工作,对设备设施进行有效管理,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的生产设备、压力容器、消防设施及其它机械设备。

1.生产设备:指生产工艺使用到的所有设备。

2.压力容器:指空压机、储气灌。

3.消防设施:指灭火器、消防栓等。

4.其他设备:指以上三种设备施之外的所有设备。

1.所有设备设施必须严格安以下要求进行维修保养。

2.所有设备设施必须维修保养方可使用。

3.所有设备设施在维修保养过程中,必须停机挂牌。

4.所有设备维修保养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格安以下要求进行,凡违反要求将进行相应惩罚。

1.生产设备。

1)设备维修保养点由部门主管与机修共同确定,并列入设备维修护养表内。

2)由各部门机修工对生产设备进行故障维修,记录在《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记录表》上,不能维修的设备及时报行政部,进行外发处理。

3)在使用过程中,每天由操作人员在使用前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并在《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记录表》上作好记录。

4)机修员不能修理好的设备,外发或聘请外面师傅进行维修处理。

2.压力容器。

1)空压机与储气灌在推荐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超过年限必须报市场监督局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2)压力表与安全阀的定期检测由安全主任负责,压力表每半年一次,安全阀每年一次,确保设备在安全有效期内正常使用。

3)由电工负责日常维护保养,保养项目见设备维护保养表格。

4)每天开关前相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与维护,使用完后对设备的相关部位进行保养,并在《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记录表》上作好记录。

5)如设备发生故障,应报相关资质单位维修处理。

3.消防设施(主要包括灭火器、消防栓、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等)。

1)每天上班前,由各部门负责人指定具有一定安全技能人员,对本部门所有消防设施进行班前检查,不作记录,发现问题第一时间报告安全主任。

1.生产设备。

部门使用人员在使用、维护保养过程中,当发生异常时,立即停立关电源,并及时通知本部门负责人或管理人员。由部门负责人或管理人员通知电工进行检查维修,当电工检查后无法维修后,由行政部外发进行维修。如果外发维修无法维修或成本过高,将考虑是否报废处理。

2.压力容器。

1)压力容器当发出故障时,必须由外面具备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处理。

2)压力表安阀当发生故障损坏时,必须重新购买新表阀,同时,必须经过市场监督管量局检测过后方可安装使用。

3.消防设施。

2)消防设施日常与每月的定期检查过程中发现损坏情况,由安全主任统一更换部件或外发维修,如仍无法正常使用的必须进报废处理。

本制度由安全主任编制与解释,安全小组组长负责审批。

设备安全的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五

为保证机电设备安全可靠运转,确保安全保护装置使用灵敏可靠,结合机电设备的实际情况,现制定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装置试验制度。

(一)主井绞车

1、防过卷装置 每天试验一次

2、限速保护 每天检查一次

3、闸瓦间隙保护装置 按现场要求试验

4、减速功能保护 每天检查一次

5、后备保护 每天检查一次

6、制动油超温保护装置 每天检查一次

7、托罐装置 每月试验一次

8、过负荷和欠压保护装置 每半年试验一次

9、主井提升机技术性能测试 每三年一次

10、主井提升机性能检查 每年一次

11、提升机滚筒主轴、连接装置、天轮等装置探伤 每二年一次

(二)副井绞车

1、防过卷装置 每天试验一次

2、限速装置 每天检查一次

3、减速功能保护 每天检查一次

4、闸间隙保护装置 按现场要求试验

5、托罐装置 每月试验一次

6、制动油超温保护装置 每天检查一次

7、 过负荷和欠压保护装置 每半年试验一次

9.副井提升机技术性能测试 每三年一次

10.副井提升机性能检查 每年一次

11.提升机滚筒主轴、连接装置、天轮等装置探伤 每二年一次

(三)空气压缩机

1、安全阀动作压力试验装置 每周试验一次

2、断水保护装置 每天试验一次

3、断油保护装置 每天试验一次

4、超温保护装置 每天试验一次

5、风包超温装置 每天检查一次

6、压风机技术性能测试 每年一次

(四)主通风机

1、轴承超温报警置 每天检查一次

2、 主通风机技术性能测试 每年一次

1、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必须坚持正常使用,确保灵敏可靠。

2、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装置的`试验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认真做好试验记录,记录中要将试验时间、试验数据和试验人员等填写清楚。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允许不得私自拆除安全保护装置,不得甩掉和短接安全保护装置,否则将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4、需要临时短接安全保护装置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大型固定设备(主、副井绞车、压风机、通风机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写明原因,报机电矿长批准、到机电科办理手续后方可拆除。

(2)电气设备保护如接地、过负荷等需拆除保护时必须经队跟班队长和值班队长同意后方可进行,但事故处理结束后必须马上将保护正常投入。

5、发生漏电事故而引起漏电保护装置动作时,在漏电故障没有处理好之前任何人不得甩掉保护而送电。

6、机械移动式设备,保护损坏时必须在下一班前将保护恢复投入使用。

1、破坏安全保护装置的,按严重三违处理,并罚款500元。

2、擅自甩掉或短接安全保护装置的,罚款200元。

3、保护装置不定期试验的,缺一次罚款50元。

4、保护装置试验记录填写不认真(记录内容不全、不真实、字迹不工整)的,一次罚款50元。

5、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200元。

设备安全的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处于安全可靠状态,避免或减少设备事故的发生,保证石化企业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企业必须遵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设备安全的规范标准、规定和制度,制定或完善本单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设备运行必须按制度或规定进行。

第三条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接受有关设备安全运行的教育、培训,做到“四懂”(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三会”(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第四条加强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

1、必须及时准确掌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数据和现状,建立反映实际状况的档案和台帐。石化行业是易燃易爆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压力容器数量大,规格多,介质种类多,必须高度重视,严格管理,保证处于安全可靠的状态。

2、严格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检验。依据国家劳动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结合石化企业具体情况,要求如下:

(1)未进行检验的压力容器不准投用;

(2)新投用压力容器使用前未到劳动部门办理使用许可证的不准使用;

(3)投用以来一直未进行检验的要立即安排检验;

(6)材料焊接性能差,容器在制造时曾多次返修的,要加强监控,直至停用;

(7)用新材料制造、试用的压力容器必须经过鉴定方可投用,投用后必须缩短检验周期。

3、对压力容器的设计依据和标准、生产制造单位的资质和施工质量、容器制造的监制及检查验收情况等进行全面清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对设计、制造及检验中存在的隐患必须及时消除。

4、严格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落实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监控、检验、处理和更新的'责任,因忽视或放松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监控、检验、修理和更新而造成事故,要严肃追查责任。

5、加强对压力容器的安全阀、爆破片(板)、压力表、液面计和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的管理。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等均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安全附件必须选用有制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产品。事故快开阀要有专人维护管理,确保紧急状态时灵敏可靠。

6、对安全等级为4级的容器(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不得使用4级容器)要立即制定监护措施,限期整改缺陷,不能整改的要立即停用。定为5级的容器不准使用。

第五条加强大机组和关键设备的管理。

1、对重点、关键设备实行“机、电、仪、操、管”五位一体的联合检查,对大机组实行特级维护制,建立制度,明确标准,定期联检,落实责任,严格考核。

2、完善机组安全保护系统,加强对大机组安全保护设施的管理,抓好机组状态监测,减少大机组事故。

3、大机组严格按照规定运行,大机组操作人员要严格培训考核,持证上岗,认真执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运行。

第六条生产中不允许拼设备、超负荷运行和设备“带病”运行,在生产和安全有矛盾时,服从安全,如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加强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

1、提高联锁保护系统投用率。联锁保护系统应100%投入使用。目前未能投用的,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分析原因,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投用。

2、联锁、自保停车系统要处于完好、可靠状态,不得擅自摘除。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联锁摘除管理制度和规定,联锁摘除一定要由企业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摘除期间要有相应保护措施及责任人员,审批手续必须齐备。因无故摘除联锁发生事故,要严肃追查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严格执行电气运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严格执行电力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程及规章制度,工作票、工作许可证、工作监护、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必须逐条执地,一丝不苟。

2、加强电气系统的改造和隐患治理。电力系统主接线方式不符合一级负荷或设计规范要求的,应组织有关单位的技术人员进行研讨,尽快解决,增强主接线方式的可靠性。

3、加强电厂、电站管理,确保安全供电、供汽。

4、加强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临时用电票制度。对爆炸危险场所与配电间、仪表控制室等相通的沟道,要有可靠的隔断。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防爆等级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规程规定的要立即整改,贻误整改而造成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加强电工的培训、考核,按照特殊工种的管理规定,电工必须考核上岗,定期复审,没有经过考核上岗造成事故,要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6、电气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三三二五”制,即三图,三票、三定、五规程、五记录。

三图:系统模拟图、二次线路图、电缆走向图。

三票:工作票、操作票、临时用电票。

三定:定期检修、定期试验、定期清理。

五规程:检修规程、运行规程、试验规程、安全作业规程、事故处理规程。

五记录:检修记录、运行记录、试验记录、事故记录、设备缺陷记录。

7、对电力系统各段母线做短路计算,核对各级开关的遮断容量,凡不能满足遮断电流的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开关切断短路电流时发生爆炸事故。

8、对电力系统保护定值要定期核算,对继电器整定值要定期校验,防止误动作引起事故扩大。

第九条各企业加工和储运能力大幅度增强,吞吐量增加,单台储罐容量增大,由静电引起的火灾事故和雷击着火事故机率大大增加且时有发生,因此要切实重视和抓实防雷、防静电工作,健全设施、加强检测。

1、设备防雷、防静电设施要符合国家标准、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要求。

2、防雷、防静电设施检测方法要正确,检测数据要准确,检测日期要保证,检测责任

要落实,使防雷、防静电设施完好可靠,处于良好状态。

设备安全的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七

第一条为切实提高中交一公局沪昆客专长昆湖南段(以下简称本标段)铁路建设中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水平,确保大型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机械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xx〕179号)、《建设标准化体系》以及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各分部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各分部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所在分部大型机械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条大型施工机械设备的范围。

1、大型起重吊装及制、运、架设备:运梁车、提梁机、架桥机、移动模架、轮胎起重机、塔式起重机、轨道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其他起重机等。

2、轨道运行设备:铺轨机、长轨运输车、线路捣固车、线路稳定车、道岔捣固车、卸碴车、配碴整形车、立杆作业车、电气化架线车、恒张力作业车、冷滑试验车、重型轨道车等。

3、其他大型设备:重型挖掘机、重型推土机、装载机、平地机、压路机、摊铺机、载重汽车、自卸汽车、钻机、长螺旋钻机、钻探专用机具、锤击桩机、静压桩机、卷扬机、混凝土拌合站、混凝土泵车、混凝土搅拌输送车、通风机、凿岩台车、旋臂掘进机、锚杆台车、风动凿岩机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交一公局沪昆客专长昆湖南段项目经理部施工范围(dk167+155~dk217+366.15)内所有大型施工机械设备。

第六条所有部门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项目经理部举报。

第七条本标段项目经理部成立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岳峰。

副组长:王福和,王跃,王永红,樊占东,罗桂君,王雨标。

第八条本标段项目经理部安质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分部应加强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认真履行以下各项职责:

1、各分部应建立健全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大型施工机械设备的正常投入。

3、对大型施工机械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对检查出的隐患要立即整改,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4、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5、各分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大型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以下称为“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条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大型机械设备的法规和标准,并履行以下职责:

(1)检查和纠正大型机械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管理大型机械设备技术档案;

(3)编制常规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

(4)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5)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6)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大型施工机械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各分部应当对大型施工机械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岗位安全培训合格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十三条施工人员在既有线施工时,应严格执行既有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批准的施工等级、方案,配备相应的施工机械。

第十四条对起重吊装、架梁、既有线及临近既有线施工等工程,以及其他危险性较高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五条施工前,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大型机械操作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施工作业人员有权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大型施工机械拒绝指挥和冒险作业,并向上级举报。

第十七条各分部应向大型施工机械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保护用品,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八条各分部应在大型施工机械周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九条大型施工机械设备购置(租赁)规定:

1、进入工地的机械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

2、严禁购置和租赁国家明令淘汰产品。

3、严禁购置和租赁,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机械设备。

4、严禁租赁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没有改造或维修价值的机械设备。

第二十条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安装(拆除)规定:

1、机械设备已经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通过了国家或省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产品技术鉴定。

2、不得安装属于国家、本省命令淘汰或限制使用的机械设备。

3、各种机械设备应备下列技术文件:

(1)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及试验图示程序和详细说明书;

(2)各安全保险装置及限位装置调试和说明书;

(3)维修保养及运输说明书;

(4)安装操作规程;

(6)配件及配套工具目录;

(7)其他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大型施工机械设备验收检测规定:

1、必须建立如下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资料档案,并将有关技术资料存入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1)合同或任务书;

(2)机械设备的安装及验收资料;

(3)机械设备的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2、机械设备安装后能正常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大型施工机械设备保养规定:

1、对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定期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防止不应有的损坏、和不应有的机械事故。

2、保养作业项目:清洁、润滑、调整、坚固、反腐等。

第二十三条大型施工机械设备维修改造规定:

1、小修:小修的工作内容,主要是针对日常定期检查发现的问题,部分拆卸零部件进行检查,修整,更换或简单修复少磨损件,同时通过检查,调整、紧固机件等技术手段,恢复设备的'性能。

2、项修:项修是根据设备的实际技术状态,对状态劣化已达不到生产工艺要求的项目,按实际需要而进行的针对性的修理,项修时一般要进行部分拆卸、检查、更换或修复失效的零件,必要时对基准件进行局部修理和校正,从而恢复所修复部分的性能和精度,以保证机械在整个大修间隔内有良好的技术状况和正常的工作性能。

3、大修:设备大修是机械在寿命期内周期性的彻底检查,和恢复性修理,大修时,对设备的全部或大部分部件解体,修复基准件,更换或修复全部不合用的零件,修理设备的电气系统,修理设备的附件以及翻新外观等,从而达到全面消除修前存在的缺陷,恢复设备的规定、技术性能和精度。

第二十四条大型施工机械设备报废的规定:

当设备不能大修时、没有修理的价值时,经认定属实,可以申请报废。

第二十五条各分部要结合项目施工进展及使用大型施工机械的情况,按照本办法及铁道部、沪昆湖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各项目的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各分部对大型施工机械的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治,应纳入评价考核中。

第二十七条发生大型施工机械安全事故的施工责任人员及分部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严格进行事故责任追究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项目经理部安质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设备安全的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八

为保证我矿的安全正常运行,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公司财产不受损害,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本设备机电科进行管理,直接管理人员为部门空压机操作工;。

2.1﹑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和违章作业。

2.2、空压机操作工应熟悉所操作空压机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等技术特征。

2.3﹑非机房操作人员,不得入机房,因为工作需要,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机房内不准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2.4、按岗位规定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认真交接班,空压机一旦发生事故,当班人员要准确,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向部门领导上报。

2.5、空压机操作工负责空压机房5s﹐做到设备无锈蚀﹑污渍﹐地面无水渍﹑油渍﹑灰尘﹑杂物等。

2.6、使用空压机的部门,必须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发现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检查,组织整修,严禁空压机带病运行。

2.7、禁止空压机房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所需装用少量润滑油、清洗油的油桶、油壶、要存放在指定地点。

2.8、空压机房要配备有消防器材,认真管理。不要随便移动或挪动它用。

3.1运转前请检查下列各事项:。

3.1.1检查各部分螺丝或螺母有无松动现象。

3.1.2皮带之松紧是否适度。

3.1.3管路是否正常。

3.1.4润滑油面是否适当。

3.1.5电线及电器开关是否合乎规定,接线是否正确。

3.1.6电源之电压是否正确。

3.1.7压缩机皮带轮是否可轻易用手转动(检查时须停机注安全)。

3.1.8检查所有的阀是否均处于合适的位置及正确的.启闭状态。

3.1.9检查系统并除去其内的外来异物。

3.1.10打开并再次关闭储气罐下部的排污阀。

3.1.11若系统设备检修后重新启动时,应除去所有为安全维护面安装的维修附件及维修用标志牌。

3.2开绐运转的注意事项:。

3.2.1以上各点检查完毕后将气阀门全开,然后按下起动按钮或启动柴油机,使机器在无负荷状态下起动运转,这样可以延长空压机及原动机的寿命。

3.2.2检查运转方向是否和皮带防护罩上箭头批示相同。若不相同,请关掉电源后通知电工维修。

3.2.3起动后约三分钟左右没有异音,则将阀门关闭,使储气罐中的压力逐渐升高到达预定的压力。达到设定之压力后,压力开关自动切断电源,电机停止运转。(此时压力开关处释气阀会有几秒钟这释气,将排气铜管内之压缩空气排出,这是正常现象。目的是使电机再度运转时,负载减轻且较易起动,并非漏气)。

3.3压力控制系统的调整:。

特别注意:由本厂机修电工调整,不得自行调定。

1)依顺时针方向旋转压力调整螺丝,则增高使用压力,反之则设定压力降低。

2)依顺时针方向旋转压差调整螺丝,则增高压差,反之则压差幅度减少。

3.4安全阀的调整:。

特别注意:压缩机的使用压力不得高于压缩机的额定工作压力。若需调整,必须由本厂机修电工调整,不得自行调整。

安全阀的泄放压力一般均设定高于排气压力0.1mpa,故无须自行再调整。若因其他原因必须调整安全阀排放压力时,可将安全阀上锁定螺母放松,再调整调节螺丝,顺时值旋转则排放压力提高,逆时针旋转,则压力设定下降,设定好排放压力后将锁定螺母上紧。

设备安全的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九

一、电气设备清扫:

l、清扫必须全部停电并由两人以上进行。容性设备在验电证明电源已断开后,要进行放电。

2、现场要明确负责人,工作人员要严格按负责人要求去做,负责人不得随意离开工作现场。

3、清扫周期:每月一次。

4、清扫内容:除尘;检查接点、触点烧蚀情况;信号、仪表指示装置;液位控制装置;传动机构等。

5、清扫结束后要由负责人检查工作完成情况,确认设备无问题,现场无遗留工具,人员离开工作现场后再指定值班员合闸送电。确认被清扫的设备已正常运行后与值班人员交接清楚方可离开现场并由负责人填写记录。

二、电气设备检修:

l、设备发生打火、闪络、发热、异响、机构失灵、信号仪表指示异常等情况,应及时退出运行进行检修。

2、检修现场要明确负责人、监护人。工作人员要严格按负责人要求操作,监护人不得随意离开工作现场。

3、停电时要严格按《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中停电验电程序进行,容性设备放电后方可工作。

4、监护人的技术等级应高于操作人,并要认真执行《电气设备安全工作规程》中的工作监护制度。

5、检修完毕,要清理现场,验点工具,对检修的`设备做必要的测试后方可通电运行。待检修负责人与值班人员共同确认正常后,检修人员方可离开现场。并由检修负责人填写检修记录。

设备安全的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

1.检修前各单位要成立检修指挥部,对检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导,各种机具的调配,其成员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2.停工检修项目应做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

3.详细检查检修所用施工机具、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安全保险装置是否齐全完好,灵敏可靠,并做好种类机具、材料、设备的摆放布局。

4.装置停工检修必须制订停工、检修、开工方案,及其安全技术措施。重大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及检修项目需有主管安全经理签发的安全检修方案。

5.凡进入现场检修的'人员,检修前要进行安全教育,做到组织、思想、措施三落实,特别对外来工、新工人、临时工、民工要进行重点教育,进入项目作业时,单位要进行第二次安全教育,并做记录,造册登记。

6.生产装置停工前拟定有关停工检修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停工检修安全措施。

7.聘请外单位检修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施工措施保证书,规定施工单位对承包检修项目安全工作负全责。严格执行所在单位安全管理规定。接受所在单位安全技术部门的统一监督检查。

8.聘请外单位检修的项目,发包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向外来施工单位各类人员做好检修项目安全措施技术交底。

9.动火票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逐项落实防火措施,方可签发动火票,一张动火票只限一点,每张动火票不准超过24小时。

10.动火前防火监护人,动火人要逐条落实动火票上的措施,确信无误方可动火,动火时监护人不得离开动火点。

11.生产装置停工检修必须做到:

11.1吹扫管线,并做记录;

11.2专人负责加设盲板,并做记录;

11.3将检修现场划分成区域,专人负责防火;

11.4专人负责排污检查;

11.5区域防火负责人负责各种下水井、明沟堵盖工作。

12.工作现场严禁吸烟,严禁用汽油、香焦水等清洗零件及污物,严禁穿不符要求的服装进入现场。

13.下水井、电缆沟等要有安全标志,夜间要设安全灯。

设备安全的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一

1.防爆电器设备应保持其外壳及环境的清洁。

3.设备运行时不应受外力损伤,应无倾斜和部件摩擦现象,声音正常,振动值不得超过规定。

4.运行中应经常检查电机轴承表面温度,保持规定的油量,温度不得超过规定;。

5.检查外壳各部位固定螺丝不得松动。

6.检查设备的外壳应无裂纹和有损防爆性能的机械变形现象。电缆进线装置应封闭可靠,不使用的线孔应用厚度不小于2mm的钢板密封。

7.检查防爆照明灯具是否按规定保持其防爆结构及保护罩完整性,检查灯具表面温度不得超过产品规定值。

8.各类防爆电机不允许频繁启动。

9、电器设备运行时发生下列情况,操作人员可采取紧急措施停机,并通知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检查和处理。

(1)负载电流突然超过规定值或确认断相运行状态时。

(2)电机或开关突然出现高温或冒烟时。

(3)电机或其他设备因部件松动发生摩擦产生响声或冒火星。

(4)机械负载出严重故障或危及电器安全。

10.设备运行操作人员对日常运行维护和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异常现象应及时通知电器维修人员处理,并将发生的问题和事故做详细记录。

设备安全的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二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和生产设备设施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要求,结合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生产作业场所是指公司的复合车间、工务维修车间、锅炉房以及各工程施工现场等生产作业场所的总称。所指的生产设备、设施指公司各生产场所,除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桁吊、叉车等)以外的用于生产、施工及有关保障的各种设备、设施等。

第三条 生产作业场所及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实行“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生产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安全负责。

第一条 生产作业场所的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其安全设施的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条 生产作业场所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要求。

第三条 生产作业场所消防器材应按《消防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配备,放置的地点应取用方便,且不影响正常作业。不准配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器材。岗位员工能正确使用和保养,并建立消防器材管理台账。

第四条 生产作业场所应按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护、检测器具。防护、检测器具部件应齐全、完整、安全有效,放置地点不影响正常施工作业且取用方便。

第五条 生产装置区的安全通道要时刻保持畅通,生产区与生活区应有明显的标志或隔离措施,未经允许严禁任何车辆驶入生产区。

第六条 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岗位员工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作业场所开展识别和评价工作,做好危险源的风险评价和监控,并制定削减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七条 安全生产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确定整改方案和相关责任人,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八条 生产作业场所实行准入制度,进入生产场所的一切人员应出示相关证件或批准手续,将手机和随身携带的火种等交由门卫保管,经门卫进行安全提示和登记后,方可进入。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乱动和擅自操作设备。

第九条 凡在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带气作业、动火作业、密闭空间作业、高空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危险作业时,由施工单位编写作业方案,经安全生产部门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条 生产作业场所的技术改造、重大隐患整改等重点施工作业项目应编制施工作业计划书,报相关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施工前公司要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教育,并派出安全监督人员对施工作业过程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施工作业区域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严禁与施工作业无关人员或设备等进入施工区域。

公司在与工程施工承包商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必须与承包商签订工程施工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在施工作业中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安全监督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第十一条 责任部门定期组织生产作业场所的岗位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丰富员工所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楚生产作业场所及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预案等。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具有有效资质的机构进行特种培训、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一条 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坚持不断更新改造,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提高安全技术水平的原则。及时有效地消除生产设备设施运行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

第二条 生产设备设施选购必须把“安全可靠”放在首位。没有相关国家机构安全认证的设备、设施原则上不得选购。

第三条 生产设备设施的安装、调试必须要制订专门计划或方案,要指定专业人员或设备生产厂家技术人员进行,且必须具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手段和措施。

第四条 设备安装好后,应由公司技术部门逐项检查设备的安全状态及性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检查分静态和动态两方面,静态检查项目在设备不运行的条件下进行,如设备表面安全性、安全防护距离等;动态检查包括控制系统安全性能、可动部件安全防护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工作性能与可靠性等。合格后填写《设备设施安装调试验收单》,并注明有关注意事项后交使用部门使用。

第五条 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要由公司技术部门协同生产部门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安装配套的安全防护装置。使用部门要建立设备档案,明确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和有关记录,并对使用人(员工)进行相关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设备原理、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维护保养知识等,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六条 岗位操作员工应在每班使用前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如无法解决的应立即如实向班组长和上级领导报告。在隐患未整改前要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划定安全警戒区,设置明显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重点进行监控。

第七条 生产操作人员应自觉爱护生产设备设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要按设备设施规定要求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做到管线、阀门不渗不漏,润滑、紧固点状态良好。可由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共同确定生产设备设施“点检”位置和技术要求,由部门经理和生产设施管理人员负责检查实施。同时建立《生产设备设施日常检查维护保养记录表》进行记录备案。生产设备设施维修人员,按要求定期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备案。

第九条 若设备出现事故根据损坏程度,分为下列三种类别

1、一般设备安全事故:零部件损坏,经济损失在5000以下。

2、重大设备安全事故:设备受损严重,直接经济损失在5001元至50000元。

3、特大设备安全事故:导致设备报废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

第十条 一般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操作使用人员应立即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重大、特大设备事故发生后,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保护现场并报告公司负责人及有关职能部门,公司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检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对各类设备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及时报告,严肃处理;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造成设备安全事故的领导、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执法机关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为安全期间下列情况的生产设备设施必须申请报废:

1、国家或行业规定需要淘汰的生产设施。

2、生产设施己过正常使用年限,继续使用达不到正常安全生产要求的。

3、生产设施发生操作意外事故,造成无法修复或修复后达不到正常安全生产要求的。

第十二条 由技术部门建立和保存生产设备设施技术管理档案,记载生产设备设施全过程的状态。按照选购、维护保养、检修、报废处理等程序进行存盘保存。

设备安全的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三

为保证梨园河煤矿生产工作正常顺利进行,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为海石湾煤矿的发展提供合法、安全、可靠、经济、有效的硬件设施设备保障,使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步入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梨园河煤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明确单位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责的制度,应根据部门和人员职责分工来明确具体内容,充分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形成全员、全面、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矿长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本单位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类人员的特种设备岗位责任制如下:

(一)岗位责任制

1、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矿长岗位职责:

矿长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矿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和忻州市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法规、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要求。

明确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的措施,设立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资金的投入,制定、发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

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

负责本单位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调查、处理和报告。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在矿长领导下,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掌握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其任职资格的要求;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规、标准;

定期、不定期检查特种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等工作。

明确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使用、维保、检验等)的各个环节及责任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管理。

具体负责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具体负责应急预案的演练;具体负责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响应、处理、调查和报告等。

(3)特种设备相关使用部门及负责人员岗位职责:

配合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对本部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掌握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其任职资格的要求;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落实本单位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本部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传达、贯彻上级及安全管理部门的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规、标准;

负责本部门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明确本部门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维保、检验的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员,并协助安全部门做好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及管理。

做好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以及安全附件、仪器仪表的检测、校验工作;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配合检验机构做好检验工作。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具体负责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具体负责应急预案的演练;具体负责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响应、处理、调查和报告等。

确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的编制、修订。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严格执行海矿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齐全完好。

持证上岗,严格按照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操作有关设备,不违章作业,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特种设备的运行中的异常情况,出现紧急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报告领导。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提高水平,确保特种设备安全。

按照单位安排,认真参加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反应等工作。

(5)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严格执行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本单位使用设备安全技术档案齐全完好。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出厂时所附带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特种设备运行管理文件包括:注册登记文件、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年度检验报告、日常运行记录、故障排除及维修保养记录等。

为保证梨园河矿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全、正常、有效使用,特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内容如下:

(一)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凡属特种设备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经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审核并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由供应部负责购买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装前,使用部门先确定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开工前应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未经批准的特种设备。

安装完成后,本单位(或者应督促安装单位)应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

(二)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本单位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向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以及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三)管理人员应明确所有设备的安装位置、使用情况、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安全状况,并负责制定相关的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四)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的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是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提供技术保障的唯一可追溯的技术文件。各相关责任人均应给予高度重视和妥善保管。当需调阅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资料时,档案管理责任人应严格照章办事,履行调用借阅手续并由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交给资料借阅人。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特种设备运行管理文件包括: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运行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五)特种设备使用制度

1.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安全生产意识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知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2.各设备使用地点、场所(如:锅炉房等)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格履行出入人员登记手续,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一律按规定登记进入。凡进入危险场所其他人员(包括领导检查、外来参观、设备维保、设备检测人员)进入,应由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陪同下进入,进入后严格遵守相关制度,不得操作特种设备。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上述地点、场所。

锅炉房实行24小时运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发现事故隐患应正确处理,并及时上报。

设备使用地点严禁吸烟,使用明火,放置杂物等。

3.依据《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特种设备的作业或管理工作。严禁安排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现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设备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安全负责人报告。

各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条件审核,保证作业人员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等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培训应做出记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应提出复审申请,复审不合格人员不得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的作业。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可根据法规、规范、标准要求,以及设备使用说明书、运行工作原理、安全操作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制定,具体内容可参考《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设备运行前,做好各项运行前的检查工作,包括:电源电压、各开关或节门状态、油温、油压、液位、安全防护装置以及现场操作环境等。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禁止不经检查强行运行设备。

设备运行时,按规定进行现场监视或巡视,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按要求检查设备运行状况以及进行必要的检测;根据经济实用的工作原则,调整设备处于最佳工况,降低设备的能源消耗。

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同时启动备用设备。若没有备用设备时,则应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并尽快排除故障或抢修,保证正常经营工作。严禁设备在故障状态下运行。

因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动作,造成设备停止运行时。应根据故障显示进行相应的故障处理。一时难以处理的,应在上报领导的同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故障进行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抢修故障设备。禁止在故障不清的情况下强行送电运行。

当设备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操作人员应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后,立即撤离操作现场,防止发生人员伤亡。

5.各使用部门应加强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相关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修,填写检修记录,并按规定时间对安全附件进行校验,校验合格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安全附件的显著位置,并送交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6.设备使用部门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30天,向相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各设备使用部门应予以积极地配合、协助检验检测机构做好检验工作。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根据特种设备检验结论,通知各使用部门做好设备及安全附件的维修、维护工作,以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等级和使用要求。对设备进行的安全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整改记录,应建立档案记录留存。

7.单位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定期(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组织安全检查和巡视,并做出记录。各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属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检查(但每月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特种设备管理部门。

8.特种设备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由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向区特种设备监察科办理注销手续。

9.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本单位制定了详尽的、可靠的、操作性强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经费保障。应确保在遇到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时,能够迅速控制及疏导人员,防止引发事故。

应急预案另行公布(具体要素和范例可参考《应急预案要素》),单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演练做出记录存档。

10.本单位负责部门,将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各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使用部门。

11.本单位结合年终评比工作,对在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过程中成绩突出的部门或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使用管理不善、设备隐患较多,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处罚,触犯法律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

设备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单位内部逐级审批,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相应手续。严禁擅自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未经批准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一经发现除给予严肃处理外,责任人还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责任。

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是保证设备安全运行、降低能源消耗、延长设备使用寿命的有效手段,各设备使用部门应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本制度。

(一)根据设备使用的规范要求、使用年限、磨损程度以及故障情况,编制设备的年度、月、周、日维护保养计划,明确维护保养工作的开始时间及完成日期,按期完成计划项目。

(二)根据设备运行周期,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按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维修和保养。维护保养工作应根据设备的不同部位,编制维护保养项目明细,对易磨损、老化部位实施重点维护保养,及时更换破损、变形部件,保证设备的安全等级和质量标准。

(三)在维护保养工作中,摸索设备使用及磨损规律,确定维护保养周期。依据维护保养周期,储备维护保养工作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保障及时有效地实施维修保养计划。

(四)在不影响维修保养质量的前提下,大力提倡修旧利废。增强设备维修人员节支降耗意识,减少或降低维修保养的物料消耗。

(五)维修保养工作切忌走过场,敷衍了事。应建立设备维护保养档案记录,将每次维修情况、维修内容、更换配件情况用文字记录备案。使维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为员工专业技术培训提供教案。做到心中有数。设备使用部门的管理人员应随时掌握维护保养计划的落实情况,并负责监督检查,使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化、规范化。

设备维修质量高低,取决于维修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各部门应加大维修人员专业技术培训的力度,使其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才能满足本单位硬件设施设备不断更新的技术要求。

(六)当设备发生故障时,维修人员应迅速赶赴设备现场,根据故障现象,分析判断故障原因,并针对故障原因实施有效地维修处理。同时,对设备故障点相关部位进行附带检查,防止遗漏其它事故隐患。确认排除故障后,交由运行人员启动设备,待设备运行正常后方能撤离设备维修现场。

如果达到了应急预案的预警要求,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情况得到有效处理,防止故障扩大。

上述安全管理制度请各设备使用部门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并依据有关要求贯彻落实。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设备安全的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四

1、所有参加设备检修人员,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各种安全操作规程。

2、正确穿戴好劳保保护用品,禁止不规范穿戴上岗。

3、设备检修前应切断电源并挂好警示牌后方可进行设备检修,检修结束后,必须是原挂牌人进行摘牌送电。

4、工作前应先检查岗位上是否存在不利于安全检修的因素,如有不利安全检修的因素存在,应坚决排除后,方可进行加检修工作。

5、工作中所有检修人员应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别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保证检修的安全进行。

6、特种作业应严守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应是指定的的操作人员才可操作,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行特种作业操作。

7、检修中,如行车起吊物品时,被起吊物品下,严禁有人停留。

8、起吊重物时,应首先检查起吊钢丝绳,绳索是否牢固可靠,被吊起物件是否安全可靠及周围环境是否允许物件起吊,确认后方可进行起吊作业。

9、行车司机在起吊过程中,严禁将起吊物从作业人员上方经过或停留。并根据检修人员的指挥来进行操作,当出现多人指挥,对操作信号不明的情况下,严禁进行操作。

10、检修人员在使用行车时,严禁多人指挥的,由专人指挥行车进行操作,应做到指挥信号明确清晰。

11、各检修岗位在检修时应放好检修物品及工具,防止乱放、乱丢现象,给安全造成不利因素。

12、检修过程中,每天在派班时,必须首先布置好安全工作,并有人对工作环境进行安全方面的检查。

13、立体交叉作业时,应首先布置好各作业点之间的安全工作,并认真做好防范措施,戴好安全帽杜绝麻痹思想,并保持相互之间的联系。防止不安全现象的出现。

14、各检修项目负责人,即是本项目组的安全负责人,在布置检修工作的同时,布置好检修过程的安全主要事项,明确可能造成不安全的因素,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

设备安全的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五

根据生产安全的需要,公司的重点岗位和要害部位装了安全监控和测量设备,以便对这些岗位和部位实施有效的安全监控和测量,达到及早发现问题、随时处理问题的目的。为加强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安装

1、凡是生产、使用、储存、充装易燃易爆易中毒危险化学品的重点岗位和要害部位,都必须安装适宜的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需对重要的压力、温度等指标进行监控和测量的,同时安装压力、温度监控和测量装置。

2、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选型要合理,确保监视和测量的准确度和精确度满足使用要求,同时供货安装单位要有相应资质。

3、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安装位置要合理,能够起到有效的监视和测量作用。

4、新安装的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要经过鉴定和校准方可投入使用。

二、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鉴定和校准

1、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鉴定和校准同期,以相应的国家标准为准。

2、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偏离校准状态时,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进行鉴定和校准。

3、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鉴定和校准记录由公司设备安全处保存。

三、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使用

1、使用单位保证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使用。

2、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并保持其准确度。

3、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应在鉴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严禁超期使用,使用中如发现损坏或处于可疑的校准状态时,应对其重新进行校准。

4、对使用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人员,视设备的繁简和操作难易程度进行必要的培训,使用人员应熟练掌握操作使用步骤和方法以及维护和保养知识。

5、使用人员要随时观察安全和测量设备的状态,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和处理。

四、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1、使用单位应对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以便保证监视和测量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

2、设备安全处应对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建立台帐,包括:名称、设备类型、购进日期、使用期限、现存位置、检定期限、目前状况。

五、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失效处理

1、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在检定有效期内,若发现损坏或处于可疑状态时,应由联系有资格的单位或人员维修检定。

2、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报废经使用单位设备安全处确认,按报废处理程序进行报废。

设备安全的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六

1、设备进场前实行检验制度:每台设备进场均需提供本台设备出厂合格证(在有效期内)或检测、检验证明,各工区必须组织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对进场设备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进场机械设备验收记录”,对不满足使用、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坚决给予清退出场。

2、实行设备登记制度:对每台进场设备均登记并做好台账。调配设备做好折旧记录,租赁设备做好租金支付记录。

3、实行操作人员岗前培训制度:设备进场对其操作人员进行设备安全施工的培训工作,主要是安全操作,机械保养、故障识别、施工现场的互相协调、统一指挥、高压线路周边的机械操作等,培训后颁发培训合格上岗证,不合格的操作人员坚决给予清退。

4、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如起重设备、锅炉等,须经过常州、无锡两地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安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5、制定设备操作规程,完全按操作规程使用设备。每台设备均在明显位置设立此设备的操作规程,挖机、铲车等可挂在驾驶室内,便于司机学习掌握。并定期对操作人员检查对不熟悉操作规程的操作人员培训。

6、实行执证上岗制度:所有大型设备的操作人员均执证上岗,上岗证必须是国家权威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证件,同时操作证上的机械和实际的操作的机械应相符。

7、实行维修保养制度:每一台设备的操作人员详细填写《设备维修保养记录》和《司机交接班记录》将设备的管理责任到人,增强设备管理的可追溯性,避免了由于相互推委造成的安全事故。

8、实行机械设备施工前安全检查制度:根据机械设备隐含或表现出的异常磨损、裂痕、变形、断裂等情况,联系机械设备的结构、工作原理判断出设备的安全隐患,及时给予正确、有效的处理,使其更趋合理有效并可安全施工。

10、既有线施工设备移位实施方式:当设备移动时松开固定在地锚上的缆风绳,松开缆风绳一米后固定,设备可移动一米,如此类推(此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定,但不可无缆风绳固定而移动设备)。设备移动到指定位置后在重新进行加固缆风绳。设备移位应有工区副职以上领导在场,并做好记录。

11、每台大型机械设备工区必须和操作人员签订“设备包保责任状”。对设备维修保养、安全使用等落实到个人。

12、每台大型机械设备均喷涂“中国铁建”字样及标识,并做好设备编号,便于管理。

设备安全的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七

1.1 特种机械设备(器具)作业危险性大,技术性强,管理标准高,为保证特种机械设备(器具)的安全正常运行,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国家财产不受损害,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发电厂、风电场特种机械设备(器具)安全管理机制的运行过程。

2.1 发电厂、风电场锅炉、压力容器由动力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安技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监督。发电厂、风电场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包含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气锅炉和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压力容器:

a 最高工作压力(pw)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c 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2.2 每台锅炉、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资料必须齐全、完备,并经登记、编号,报上级劳动(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和领取使用证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2.3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必须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维护保养、交接班等规章制度,并加强岗位经济责任制考核。操作人员均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领取操作证,方能独立操作。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和违章作业。

2.4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必须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发现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检查,组织整修,严禁锅炉、压力容器带病运行。

2.5 锅炉必须按规定每年进行年检,压力容器按以下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a 外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c 耐压试验每10年至少一次。

2.6 锅炉、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附件必须按规定期限定期进行检测。动力部门、质保部门、对使用满检测期限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应及时统计上报,并组织实施检测,使用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不得借故拒绝或拖延。

2.7 锅炉、压力容器检修,要在无压力情况下,各种介质必须放清、洗尽后才能进行容器的修补,焊接工人必须持有市级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焊工合格证》才能操作。

2.8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或操作锅炉、压力容器的人员,不得找任何理由或借口,阻碍专业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安全管理、检查。

2.9 锅炉、压力容器新购或技改应循安全准则

2.9.1 凡需购置锅炉、压力容器或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技术改造,应由动力部门提出专题报告,由工程部门召集安技、保卫、生产、基建、动力等职能部门进行会审(包括会签),并会同发电厂、风电场规划部门、财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立项,经发电厂、风电场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使用部门不得擅自添置、更换或改修锅炉、压力容器。

2.9.2 新购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在指定的有制造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单位选购。

3.1 发电厂、风电场的起重机械由工程部门统一归口管理,装备制造部门负责维修,安技部门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负责监督。

3.2 发电厂、风电场使用的起重机械,包含桥式起重机、梁式起重机、电梯、简易升降机以及0.5吨(含)以上的电动葫芦,都属管理范围。

3.3 每台起重机械的技术档案资料必须齐全、完备,并经登记、编号、报上级劳动安全部门备案和领取使用证后,方能投入运行。

3.4 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如:限位器、缓冲器、联锁装置、信号装置、紧急停止开关、限速器松、断绳安全开关、扫轨板、转动部位保护罩、滑线保护挡板等,必须齐全完好,灵敏可靠。供电线路应有鲜明的色标和信号灯。在明显的部位应标有最大的起重限载吨位,允许乘客的电梯应标明限载人数。

3.5 使用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对带有驾室的起重机械必须设专人驾驶,对地面操纵的梁式、电动葫芦等小型起重机械,应指定专人负责。

3.6 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和取得操作证后(专职驾驶人员取得上级劳动部门签发的操作证,在地面操纵的非专职人员取得设备部门签发的操作证),方能独立操作。起重机械的使用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维护保养及交接班等规章制度,并加强岗位经济责任制考核。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和违章作业。

3.7 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做到“十个不吊”:

a.物体超负荷或铁水包过满不吊;b.违章指挥或指挥不明不吊;c.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不吊;d.吊索和物件捆扎不牢不吊;e.横拖斜拉不吊;f.工件上站人不吊;g.氧气瓶等具有爆炸物件不吊;h.带棱角快口物件未垫好不吊;i.埋入地下的物件不吊;j.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3.8 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听从挂钩人员的指挥,一旦发出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3.9 电梯运载物品时,运载物一定要放置平稳、牢靠。不允许客货混装,禁止运载易燃易爆物品。

3.10 使用起重机械的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应做好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发现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停车检查,组织整修,严禁起重机械带病运行。

3.11 工程部门对使用满检测期限需复检的起重机械,应按市劳动部门的规定及时统计上报,并组织实施检测。

3.12 使用起重机械的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或操作起重机械的人员,不得找任何理由或借口,阻碍专业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管理及检查。

3.13 起重机械新购或技改应循安全准则

3.13.1 凡购置新的起重机械或对起重机械进行技术改造,应由工程技术部召集设备、基建与安技等部门进行会审,并经发电厂、风电场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3.13.2 新购的起重机械必须在指定的,并有上级劳动部门发给合格证的专业制造厂选购。

3.13.3 委托外单位对起重机械进行安装、大修理,委外单位必须是经上级劳动部门认可、并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

3.13.4 列入基建项目中购置、安装的起重机械,基建部门负责向上级劳动部门“报检”,经检测取得使用证后,方可移交使用。

4.1 发电厂、风电场机动车辆分成三类,第一类生产服务型载货车辆,由后勤部门归口管理;第二类接待用车辆,由总经理办公室归口管理;第三类员工自备车辆,由保卫部门归口管理。保卫部门与后勤部门行使车辆安全管理职能。保卫部门负责对车辆的年审、年检换证、办照工作和对车辆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保卫部门、后勤部门、总经理办公室以及安技部门,共同做好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确保安全行车。

4.2 每台机动车辆的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完备,并经登记、编号,报请所在地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

4.3 机动车辆整体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车辆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完好。车辆的噪声和排放的有害气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4 车辆归属管理与使用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维护保养及车辆使用等规章制度,实行定人定车保管,派车必示安全行车和安全运输注意事项,严按岗位经济责任制执行奖惩考核。

4.5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训练,经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严禁无证驾驶,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车辆号牌和驾驶证。

4.6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发电厂、风电场发布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违者必定追究责任,并予处罚,直到依法处理。

4.7 按照有关规定只允许在发电厂、风电场界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含各种电瓶车、推土机、铲车等),操作人员应该绝对遵从,不准任意和私自驶离界围。属于发电厂、风电场内部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应循具体规定如下:

c 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准乱停乱放;离开车辆时,应断电关锁门窗;发电厂、风电场内道路时速在10公里以下;进出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车间、仓库拐弯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车间、库房内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

4.8 从事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资运输的人员和车辆,要具有危险物品资格证书方能运行,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发电厂、风电场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谨慎和严密地组织作业过程,确保安全行驶装卸,万无一失。

4.9 车辆调动或更换驾驶人员时,应认真组织交接。调动的车辆应保持技术状态优良,随车工具、附件齐全。交换车辆时应由部门分管领导或车队长(班长)亲自主持交接,并交待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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