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方案(实用15篇)

时间:2023-12-18 作者:雁落霞

经营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只有经营好才能取得更好的业绩。接下来是一些企业家的经营心得分享,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灵感。

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方案(实用15篇)篇一

为认真贯彻落实生态宜居与乡村振兴的总体要求,在全镇辖区范围内开展违法建筑和私搭乱建清理整治工作,旨在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巩固全镇私搭乱建集中清理整治成果,营造整洁优美、安全文明、管理有序的居住环境。

为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动旧州镇违法建筑和私搭乱建整治工作,现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八个工作组,办公室设在镇征拆办,何愚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刘涛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人员由相关股室抽调组成,具体负责拆除工作的综合协调、文稿起草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事务。

(一)窗体顶端。

(一)工作宣传组。

组长:。

成员:。

(二)摸底排查组。

窗体底端。

组长:。

成员:。

工作职责:明确责任人员,落实工作责任。照清理整治内容,组织相关人员,对辖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私搭乱建现象进行拉网式排查,并积极受理广大群众投诉举报,对存在私搭乱建的农户下达整改通知,限期自行拆除。

时间要求:20xx年6月1-7月30日。

窗体底端。

(三)私搭乱建整治组。

组长:。

成员:。

工作职责:根据第一阶段摸底排查的情况,制定详细的集中清理整治计划,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镇区及公路消防车辆通行、影响建筑物使用安全和存在疫情传播隐患的私搭乱建,作为前期清理整治重点,在每个村(居)选择3-5个私搭乱建严重的住宅作为突破口,组织力量进行集中清理拆除,将整治工作全面推开。对已拆除的私搭乱建,要及时进行销号。对拆除后的空地,要及时恢复耕地或进行绿化、硬化。

时间要求:20xx年7月30日-11月30日。

(四)土地复垦整治组。

组长:。

成员:。

工作职责:拆除建筑后,指导农户处理好建筑垃圾,并协调上级部门对恢复整治后的土地进行复垦验收。

时间要求:20xx年12月1日-12月30日。

(五)综合维稳组。

组长:。

成员:。

工作职责:对拆除工作过程中不配合的农户,进行依法处置,并做好维稳解释工作。

(六)工作督查组。

组长:。

成员:。

工作职责:对私搭乱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导。

(七)后勤保障组。

组长:。

成员:。

职责:一是保障开展私搭乱建工作开展所需要的配套资金及物资。二是保障私搭乱建工作开展过程中人员调配。三是保障工作开展所需的车辆。

(八)验收评估、总结组。

窗体顶端。

组长:。

成员:。

工作职责:对照存量私搭乱建管理台账,对已整治农户进行验收检查,并将清理整治成果报镇党委,对清理整治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结果在全镇公示,切实做到整治清理一片,完善提高一片,长效巩固一片。

(一)强化职责,营造氛围。

要充分认识到开展违法建筑和私搭乱建整治活动的重要意意义,形成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以有效运转的管理模式,大力宣传有关违法建设行为的政策法规,进一步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强化工作职责,努力营造宣传氛围,全面开展好整治活动。

(二)明确任务,抓好落实。

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我镇的决策部署上来,层层分解工作任务,不断部门联动,不断树立大局观念,团结协作,努力配合,全镇一盘棋的开展工作,切实抓好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

(三)强化督查,狠抓落实。

各股室责任人要精心组织,强烈推进整治的确深入开展。镇级督查小组定期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督导。

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方案(实用15篇)篇二

为有效整顿和规范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秩序,严厉打击违法占地及私搭乱建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开山采石削山建房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对全县范围内各类违法占地及私搭乱建违法建设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凡在我县城镇规划区域内,未经国土、住建和水利等相关管部门许可擅自占地、占河道建设的行为,均属违法占地及私搭乱建违法建设行为。按照“发现苗头严格管、在建工程立即停、影响恶劣坚决拆”的要求,建立健全查处违法占地及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建设案件,有效遏制违法占地及私搭乱建违法建设行为,规范土地使用秩序,不断优化城乡发展环境,为建设美丽富裕新镇坪奠定坚实基础。

(一)城镇规划区内的违法违规用地建设行为。

(二)严重影响城镇规划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工程。

(三)违法开山采石削山建房的行为。

(四)侵占国有资产、公共道路、公共场所的违法建筑。

(五)侵占道路、管线、河道、违反水保管理的违法建筑。

(六)县城、镇村主干道、巷道两侧的违法建筑。

(七)违反规划,擅自改建、加建、扩建的违法建筑。

(八)各住宅小区、居民楼、私人住宅楼内及附近的违法建筑。

(九)其他严重影响居民生产生活的违法建筑。

各镇政府:负责各自辖区范围内的违法占地及私搭乱建违法建设的查处,重点是对城乡结合部、重要节点、主要出入口、居民小区范围内的行为进行查处。同时要摸清具体数量、面积等,归集分类、建立台账,为整治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妥善处理专项整治工作期间群众的来访、接访工作。

县综合执法办: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日常事务,执行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抓好综合协调,掌握工作动态,检查督促推进工作。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占地及私搭乱建违法建设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摸清具体数量、面积等,归集分类、建立台账,为整治工作各责任单位提供基础数据。组织公安、住建、国土、水利等部门对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擅自施工的违法占地、占河道、私搭乱建违法建设及造成水土流失的主体进行查处。

县国土局:负责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及《陕西省开山采石削山建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非法转让土地、非法占地、破坏耕地等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

县住建局:负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为的查处。

县文旅广电局:负责综合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曝光典型案件,营造良好整治氛围。

县林业局:负责对侵占或毁坏林地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

县交通局:负责对公路沿线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

县司法局:负责对违法占地及私搭乱建违法建设主体的法律引导及纠纷的调解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对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占地及私搭乱建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处置集中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阻扰执行公务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县信访局:负责对集中整治工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妥善处理专项整治工作期间群众的来访、接访工作。

县气象局:对违法建筑不得办理防雷设施审核。

县电力局:对私搭乱建违法建设及违法建筑不予供电。

县水利局(供水公司):对私搭乱建违法建设及违法建筑不予供水。

县环保局、安监局、文旅广电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管局、农业局、林业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对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投入经营使用的,或者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使用功能的,依法不予核发相关许可证照。

集中整治工作采取集中部署、联合执行的方式进行,自20xx年8月17日开始至11月底结束。

(一)宣传动员阶段(8月17日—8月21日)。各部门要。

充分发挥职能优势,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广泛深入开展宣传。一是在县有线电视台、县政府门户网站、美丽镇坪微信平台及镇村组重要地段、街道社区宣传栏发布或张贴专项整治通告。二是通过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采取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材料、出动宣传车等形式对整治活动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为整治活动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自行整改阶段(8月22日—9月20日)。组织相关人员上门对违法占地及私搭乱建违法建设主体宣讲政策法规,努力做通其思想工作,引导违法建设主体自行停工、自行拆除和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在接到停工通知书、责令限期自行整改或拆除要求后,认错态度良好,按照规定立即停工且在期限内自行整改或拆除,并积极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自行整改后,各镇、有关部门可以协助其补办相关手续。

(三)重点整治阶段(9月21日—11月30日)。对在限期内未自行整改、态度恶劣,且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违法占地及私搭乱建违法建设行为要进行重点整治,坚决依法予以强制停工、查封或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罚款。对阻扰或煽动老弱病残阻扰执法人员执法的,辱骂殴打执法人员的,严格按照治安处罚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恶意侵占、损坏国有资产、耕地、林地、河道以及造成水土流失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对典型的案例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予以曝光处理。通过集中强制整治活动,达到“预防一批、制止一批、查处一批、拆除一批,震慑一批“的目的,坚决遏制全县违法占地及私搭乱建违法建设盲目跟风及疯狂蔓延的势头。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整治工作部署,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亲自调度,及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分管领导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确保各项整治任务顺利推进。

(二)明确各自责任,加强相互配合。各镇要抓好本责任区域内的整治工作。县综合执法办要加强组织协调,抓好督促落实,定期向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各责任单位要明确责任,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化解违法建设、私搭乱建违法建设与建房户确需建房的矛盾,避免年年拆、年年建的恶性循环。

(三)注重整治效果,严格落实责任。严厉打击违法占地及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集中整治行动实行统一巡查、统一整治,发现一处,拆除一处,对应拆未拆的违法违章建设,由相关责任人指导、督促当事人拆除,对不积极履行岗位职责,不及时依法处理责任范围内新发生的违法占地及私搭乱建违法建设的,要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不积极履行职责、干扰阻扰整治工作的,以及滥用职权、参与或者包庇各类违法违章建设的党员干部及公务人员,由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进行问责和处理。

(四)巩固整治成果,建立长效机制。集中整治结束后,各镇、各相关部门要对集中整治行动成效进行总结验收,对工作中积极配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对推诿扯皮甚至阻挠行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党政纪规定严肃处理。县综合执法办要建立日常巡查、部门联动、过错责任追究等长效机制,工作进入常态化,对已整治到位的区域加强巡查,对新出现的违法占地及私搭乱建违法建设坚决扼杀在萌芽阶段,严防严管,严防反弹,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方案(实用15篇)篇三

为扎实做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全面摸排问题,掌握实际情况,根据国务院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县委、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和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紧追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全力做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工作,坚决守住耕地红线。

此次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排查工作主要聚焦“乱占耕地”和“乱占耕地建房”两个重点,对乡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开展全面排查,特别是基本农田建房行为。“耕地”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其后历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中耕地地类为准。

以全乡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工作为基础,各村开展拉网式、台账式排查清理,实行网格化管理、责任到人,对所有耕地范围必查、不留死角,摸清底数、掌握实情。全面收集一户一宅、分户新建、旧宅未达标改建危房异地改建、地质灾害搬迁、拆迁安置等相关档案信息,对一户多宅、超标准建豪宅、非法买卖土地、攀比恶意侵占耕地等行为,找出问题结点,追查问题根源。对排查清理发现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房等问题,建立问题台账,为下步清理整治提供依据。

为确保我乡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摸排工作有效开展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成立乡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摸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全乡整治摸排工作,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八个工作组。办公室设乡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办公室,由乡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欧阳波兼任办公室主任,自然资源专干龙宪伍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全面负责整治工作的具体推进和落实,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每个村设立一个工作组,由各村村主任任组长,驻村工作队长任副组长,其他村组干部为成员,全面落实各村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摸排工作。

(一)准备阶段。

以我乡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数据为基础。通过不动产权籍调查和补充调查,形成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摸排工作需要的到户权籍调查成果(完成时限:20xx年8月30日前)。

(二)核查介段。

各村根据到户权籍调查成果,统一思想,及时研究部署,落实责任,制定核查行动方案,组建工作专班,以村、组为单位,逐个入户进行现场核查,判定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条件及其依据。认真填写《缓宁县农村占用耕地建房核查登记表》,建立核查台账,并将核查情况进行汇总,汇总表经村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于20xx年9月25日前报乡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整治阶段。

1.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县政办发[20xx]34号及20xx年8月6日下发的《绥宁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摸排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对全乡农村乱占耕地现象进行整治摸排。

2.各村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整治任务,结合历年来村民建房行为,进行摸底调查。应在20xx年10月25日前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摸排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将整治工作抓实、抓细,确保摸排工作准确且及时完成。

(二)密切配合协作。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开展摸排核查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村要指定专人负责工作联络员信息报送至乡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依法依规处置。各单位要根据部门职责,充分发挥综合执法力量作用,根据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违法问题性质、违法发生时间、违法责任主体等内容,综合考虑历史因素和现实情况,依法依规分类审慎处置,防止“一刀切”简单化,积极稳妥处置问题。对存量乱占耕地建房的,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依法采取拆除、没收保留建筑物、罚款等措施,分类稳妥处置到位。

(四)加强舆论引导。以整治工作为重点,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整治工作各阶段的成果和制止、查处违法违规乱占用耕地建房的进展情况,保持舆论的高压态势,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方案(实用15篇)篇四

根据通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江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xx〕22号精神,切实做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消除农村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定策部署,深刻汲取一些地方近期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职责,按照边查边整改,轻重缓急,标本兼治、注重长效原则。以用作经营性的农村房屋为重点,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加强老旧农村住房安全长效管理,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风险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受损失。

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以建制调整后的村为单位,统筹村组干部、驻村工作队、包片(村)领导干部和包村干部、村建、自然资源、农业、水利、安办等站所人员作为排查主体,结合脱贫攻坚已有数据,充分运用排查整治app,全面摸清辖区行政村内所有房屋基本情况。对排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一)开展摸底排查和安全认定。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平排查和房屋安全认定同步开展。

1、排查的对象。一是明显年久失修的房屋;二是经加层、改建扩建的房屋;三是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房屋;四是使用预制板的房屋;五是存在采用易可燃材料彩钢板搭建、消防设施配备不足、消防通道堵塞等消防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房屋;六是位于滑坡、泥石流、矿;区采空区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房屋;七是河道、泄洪通道等洪水灾害隐患点的.房屋。20xx年12月底前完成。

2、排查的范围。对辖区内所有未用作经营的房屋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镇级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加强排查组织、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指导培训。20xx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

3、安全评定(鉴定)。房屋安全评定(鉴定)按照县住建局《关于认真做好农村住房危险性评定鉴定、改造对象认定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通住建发〔20xx〕97号)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操作,依据《农村房屋安全评定表》(附后)确定的房屋危险等级(a、b、c、d级)评估。评定意见一致的,以一致意见为评定结论;评定意见不一致或情况复杂难以评定的,可统一委托第三方机构鉴定。排查一房填制一份评定表,采集一处房屋照片,再按照评定表内容填写《农村房屋排查整治app》,一户多房的,每套住房都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评定(鉴定),确保所有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评定(鉴定)全覆盖。

已于20xx-20xx年脱贫攻坚“住房安全有保障”全县统一排查评定(鉴定)且资料完善的(《原有房屋安全评定表》《脱贫攻坚住房安全达标入户考核综合评价表》《其他途径实现住房安全保障认定表》三张表完善的)可不再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等级评定(鉴定),但必须将《评定表》收集到村专档管理,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农村房屋排查整治app》。目前仍未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的、评定资料遗失或不完善的、已排查评定(鉴定)又因暴雨、地质灾害等因素致使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再次排查评定(鉴定)。

(二)分类集中整治。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是房屋安全的责任主体,各村书记、主任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镇级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行业安全生产,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扎实有序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1、制定处置措施。对整体危险和局部危险房屋要采取果断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该拆除的予以拆除,该加固的及时加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特别是擅自加层、未经许可改扩建、采用彩钢板等易可燃材料搭建、经评估或鉴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要及时责成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停止使用,限期整治,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且经常性使用的房屋,要指导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但长期空置不用的房屋,要采取划定危险区域、设立警示标识等安全防范措施;对于有保护价值且存在安全隐患的传统建筑和民居,要经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商评估,暂时无法完成整治的,可先进行安全警示和挂牌保护,条件允许后再进行维修加固或修缮,不能搞“一刀切”式简单拆除,对于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地质灾害隐患和洪水灾害隐患的房屋,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隐患防范治理工作。

2、抓好重点整治。各村要以存在安全隐患且用作经营的农村房屋为重点开展整治,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时限要求等。要落实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进行整治的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给予技术指导。镇、村两级建立重点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20xx年5月底前完成。

3、全面加强整治。各村要在摸底排查和重点整治基础上,坚持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指导责任,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统筹相关政策、项目和资金,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制定整治计划,建立整治台账,有序推动整治工作,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所有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三)建立健全机制。镇级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要将经营场所安全性作为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管重要内容。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认真执行《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在开展集中整治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保障人民群众合理建房需求。健全农村房屋建设标准规范,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改扩建和变更用途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健全村级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监管机制,加强监管力度,完善上下联动监管体系。强化农村房屋设计和风貌,加强建筑工匠培训宣传力度,注重施工队伍管理,提升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水平。加快建立“数字农房”信息管理平台,逐步实现农村房屋建设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压紧压实各站所、部门责任,形成农村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合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将应当纳入行业安全监管范围的农村房屋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围,进一步强化监管。

(一)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牵头组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搭建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提升农村房屋设计建造和质量监管水平,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

(二)镇安办:负责指导农村范围内的经营房屋安全管理、农村宗教活动场所和人员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农村学校、幼儿园房屋安全管理及隐患排查整治。

(三)自然资源所:负责指导农村依法依规用地,指导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房安全的灾害风险排查整治。

(四)农业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农业生产设施用房安全排查整治,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对房屋选址是否位于洪水灾害隐患点及周边防汛安全情况进行排查。

(五)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指导农村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

(六)派出所:负责指导农村旅馆业等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及隐患排查整治。

(七)民政办:负责指导农村养老机构场所安全管理。

(八)司法所: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

(九)文化站:负责指导农村文化、传统村落和旅游场所安全管理。

(十)卫健办:负责指导农村医疗场所安全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镇长张杰为组长,王斌、赵倩、吴庆副镇长为副组长,镇级相关站所、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动全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研究部署重要工作安排,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做好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排查整治工作实行镇级相关站所、部门主要负责人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村是排查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镇级相关站所、部门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同志是本级排查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措施和具体责任、责任人员,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调配等工作。

(二)强化工作保障。各村要将排查整治工作与农村房屋确权登记、乱占耕地违规建房专项整治、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等工作统筹结合,加强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摸排。镇级相关部门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强化技术保障。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要主动靠前服务。镇司法所要加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的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等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规范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强化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的指导,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健全监督检查。镇纪委将对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开展督促,对排查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约谈相关负责人;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责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促、协调、调度,及时汇总工作推进情况,报告领导小组组长。

(四)增强宣传引导。各村、站所、相关单位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广泛开展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农村房屋安全的重要性,及时了解农村干部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全面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房屋安全意识,提高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微信等各种宣传手段,定期宣传通报整治情况,及时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全社会参与的舆论氛围。

各村要第一时间向各站所、部门汇报,在镇党委统一领导下扎实做好排查整治工作,要在20xx年12月20日前将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报送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自20xx年12月起,每半月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方案(实用15篇)篇五

为提升城市人居环境,创建文明城镇,规范宝昌镇建成区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城乡规划条例》、《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xx)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盟委、行署关于城市建设工作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属地管理、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着力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加快创建自治区文明城镇步伐,不断提高我旗人居环境质量、人民生活质量和城镇综合竞争力。

以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住宅小区和街巷私搭乱建为突破,进一步发挥日常巡查、物业管理及群众监督举报和集中强制拆除相结合的机制,全面推进住宅小区和街巷私搭乱建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各类私搭乱建违法行为,实现遏制增量、递减存量,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12月30日。

太仆寺旗宝昌镇各社区、菜园村及工业园区内。

为全面推动整治工作,特成立太仆寺旗私搭乱建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旗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李树宏同志兼任。为切实加大对乱搭乱建整治工作的力度,进行全方位、无死角巡查管控,保证私搭乱建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特在旗私搭乱建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集中清理整治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1.工业园区内所有未经批准不符合园区规划私搭乱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建筑附属设施的,由政府公告责令限期拆除或清除、恢复原貌;逾期未拆除、清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清除,拆除费用由业主承担。

2.占用小区公共空间(含公共通道、消防通道、人行步道等)、公共绿地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种植其他草木,或对公共绿地进行硬化铺装的,由政府公告责令限期拆除或清除、恢复原貌;逾期未拆除、清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清除,拆除费用由业主承担。

3.在建筑物顶楼、转换层平台或在一楼房屋主体外墙、车库门前的公共区域搭建钢架结构、砖混结构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政府公告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业主承担。

4.在各街巷两侧主体建筑物外搭建钢架、彩钢、砖混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政府公告责令限期拆除或清除、恢复原貌,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业主承担。

5.在房屋外或露台(阳台)上搭建阳光房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影响原建筑风格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没收,并处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没收的实物按《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进行处置。

(一)自查摸排阶段(20xx年11月1日—20xx年6月30日)。

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对照清理整治内容,对宝昌镇范围进行拉网式排查,全面摸清底数、分类登记,务必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对排查出来的私搭乱建行为建立台账,同时设立举报电话0479-5238803受理广大群众对私搭乱建的投诉举报。

(二)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6月30日—8月30日)。

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按照摸排台账逐项问题进行事前告知、限期自行拆除,并逐一张贴或送达《太仆寺旗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章建筑物的公告》,严格做好执法过程记录及公文送达程序。做到依法、依规、公平、公开、公正,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集中清理整治一批。

(三)集中拆除阶段(20xx年9月1日—12月30日)。

针对集中整治阶段期间,未主动拆除或清除、恢复原貌的各类违法违规、私搭乱建等违法行为由公检法及相关单位组成清理整治组,进行集中清理整治。集中清理整治期间,切实做到整治清理一片、完善提高一片、长效巩固一片。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宝昌镇及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私搭乱建整治工作,按照方案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全面、快速、有效推进工作的开展。整治期间各责任单位要抽调专人参与,确保清理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宝昌镇及各相关单位要开展巡回宣传,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积极向群众宣传开展私搭乱建集中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公布投诉举报热线电话,鼓励群众积极举报私搭乱建行为,对私搭乱建行为进行曝光,逐步形成不敢建、不能建、不想建的法律意识和人人监督、人人负责的良好法治社会氛围。

(三)严格监督,目标考核。将私搭乱建清理整治工作纳入各相关单位、宝昌镇及各社区(街道)年度绩效考核的范畴。

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方案(实用15篇)篇六

根据自治区《关于开展全区自建房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自建房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银政办发〔20xx〕45号)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部署要求,结合望远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统筹好安全和发展,深刻吸取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全覆盖、无死角对全镇所有房屋建筑安全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尤其是将经营性自建房作为此次排查整治的重点,对发现问题要建立责任清单,立即整改,要举一反三,标本兼治,不断加强全镇房屋建筑、消防等安全管理,建立常态化动态监管监测机制,确保辖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村(社区)要根据前期开展的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市政设施调查以及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为基础,迅速对辖区范围内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自建房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排查城区周边农户自建房、农村农户自建房、经营性自建房、设施温棚看护房,以及此前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范围之外的农民自建房等。查找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存在违法改建加层或破坏主体结构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摸清各类经营性自建房底数,深入开展排查整治,加强专项排查宣传力度扩大群众知晓率,积极鼓励群众举报违法搭建、私自改建房屋违法行为,建立自建房档案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台账。对发现的隐患,进行分类施策,限期整改,逐项销号,从根本上杜绝重大房屋安全事故发生。

(一)摸排阶段(5月5日—5月16日)。

各村(社区)要围绕工作目标,全面完成辖区内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上报阶段(5月17日—5月20日)。

各村(社区)于5月19日前将排查台账、排查报告经各村(社区)书记签字审核后,整理上报望远镇自建房等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于5月20日前将全镇排查台账、报告上报永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整治阶段(5月21日—10月31日)。

根据永宁县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台账,严控时间节点,10月底完成整治,并按期上报整治报告。各村(社区)对排查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在没有消除安全隐患前,要按照“一房一策”原则,设置危险房屋警示标志,设置简易监测点,落实巡查监测人员开展定时定量监测,并做好监测记录。对排查认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联合各部门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通过排危加固等适当技术措施进行安全隐患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已无修缮价值需要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要采取措施迅速搬离住户并及时拆除;未拆除前,要设置危险房屋警示标志,设置警戒线,严防无关人员靠近,坚决杜绝因危险房屋倒塌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对存在重大隐患风险的城镇危房,要切实进行隐患治理和安全监测,隐患加剧危及公共安全的,要及时拆除。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村(社区)要主动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健全责任体系,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检查督查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迅速开展自建房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强化组织领导。为加快推进工作落实,成立以王凯书记、杨钊镇长任双组长,分管副镇长周金川任副组长,各村(社区)书记为成员的望远镇自建房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县自建房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深入排查整治。各村(社区)要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对辖区内城、农村房屋特别是经营性自建房等建筑进行排查,全面摸清自建房底数,建立自建档房案,确保不漏一户,不留死角。针对发现的问题要建立整治工作台账,明确整治内容、整治时限,及时督促产权人(使用人)进行整治,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补助,确保问题逐一销号清零。

(四)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宣传作用,加大自建房屋使用安全常识、装饰装修禁止行为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房屋使用安全意识和自主治理意识,增强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做好房屋安全隐患预防和治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充分发动群众参与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核实的举报线索坚决予以查处,形成全民排查整治房屋建筑安全隐患的合力。

(五)强化信息报送。自建房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一工作时间进度、报送内容标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在5月20日前将自建房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情况上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望远镇人民政府212办公室)。

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方案(实用15篇)篇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湖南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和全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议精神以及《益阳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益政办电【20xx】4号)、《赫山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益赫政办函【20xx】37号)要求,切实做好我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刻吸取教训;深入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最大限度消除事故隐患和问题,有效管控房屋倒塌的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常态化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整治,化解一批重大房屋安全隐患,确保我镇农村房屋不发生倒塌等事故,千方百计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1、排查范围。对全镇行政村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含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行政村、社区和下辖的行政村范围内的房屋),独立工矿企业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不纳入排查范围,排查的房屋信息要全部纳入农村房屋综合信息平台和手机app。

2、排查重点。重点是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3层及以上的农村自建房和使用空心水泥砖或易燃夹心彩钢板建设的房屋,消防隐患突出的木结构房屋、土坯房和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的农村危险房屋,要确保覆盖全部,不留死角。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饭旅店等居住使用人员密集场所更要作为重点排查对象。

3、排查时间。20xx年12月底前,完成对全镇农村用于经营性的房屋和医院、学校、村级公共建筑、幼儿园、养老院、饭旅店等居住使用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全面排查,20xx年6月底前,完成全镇所有农村房屋的安全性排查。

4、排查程序。充分发动产权人(使用人)自查自报;镇政府和行政村(社区)组织普查,完成信息采集和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并将初步判定为c、d级的房屋形成台帐后上报区工作专班;区人民政府工作专班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开展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录入信息。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发动行业监管范围内产权人(使用人)对其房屋进行普查,完成信息采集和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可依据《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农村防火规范》、《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以及简易鉴定规则进行。

5、排查内容。具体排查内容为:

(1)对房屋外观及变形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房屋外墙、大角、承重墙体、梁柱板等部位有无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有无脱落,地基、基础是否有沉降;主体结构是否有倾斜;永久建筑边坡及有无防护措施山体是否存在裂缝、沉降、倾斜,或者变形等。

(2)对房屋周边环境进行检查。主要检查房屋周边场地有无沉降、开裂等现象,特别要检查房屋及周边永久性建筑边坡排水系统是否正常。

(3)对房屋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检查是否有渗漏水现象,房屋装修是否改动结构,永久建筑边坡坡顶、坡脚是否有危及其安全的现象和行为。

(4)房屋安全隐患处理情况。要全面排查房屋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有隐患的是否已采取日常监测措施,是否采取可靠措施排除隐患,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是否已组织人员撤离,人员撤离后是否进行妥善防护、准备拆除等。

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一)建立整治台账制定整治维修方案并告知公布。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分等级、分类别及时认真制定整治台账和整治维修方案,并及时在有关媒体、镇(村)政务公开栏公布相关信息。特别是对鉴定出来的c、d级危房,要告知产权人(使用人)落实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确保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二)分类推进实施。对检查发现、群众举报投诉的隐患,要第一时间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落实到位。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危险房屋和产权明确的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饭旅店等居住使用人员密集场所,各产权责任单位要果断采取措施,该停用的停用,该拆除的坚决拆除,从根本上杜绝重大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对鉴定为c、d级农村自建房,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要及时纳入危房改造,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各村(社区)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监管和监测,确保人不住危房。全镇要按照上级要求,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整治工作。

(三)建立长效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要加快研究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农村房屋建设标准规范、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变更用途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加强农村房屋设计、施工和建设队伍管理,提高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水平。制定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应出具安全鉴定报告的管理规定,实现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有章可循。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机制,下沉监管力量,确保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有机构有人员承担。建立和完善村级建房理事会和村级建房协管员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建筑工匠制度,扩大农村建筑工匠队伍,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提高工匠施工质量和水平。严格既有房屋改扩建管理。加快推进空心房中的危房拆除力度。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11月30日前)。

第二阶段:分类分级排查(20xx年12月—20xx年6月底)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村(社区)要优先排查用作经营的农房和人员密集、年代较长、建筑标准较低、失修严重的危险房屋,到20xx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辖区内所有危险房屋的排查建档工作。对于其他农房的排查工作要整村整组开展排查,不漏一栋,确保在20xx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

第三阶段:隐患鉴定整治阶段(20xx年1月至20xx年1月)。对排查出的经营性住房有安全隐患的,各相关责任单位和产权人(使用人)20xx年6月底前完成整治,对排查出的其他房屋,要分轻重缓急稳步推进,力争三年内全部完成整治。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农村危险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领导,镇人民政府成立沧水铺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担任组长,由分管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副镇长担任副组长,镇直驻镇相关单位及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详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镇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办公室,具体负责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各村(社区)要相应成立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村(社区)房屋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将应当纳入本行业安全监管范围的农村房屋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并加强监管。镇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牵头组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搭建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灾害风险排查;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基层政府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指导农村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对用作经营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责令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党建组织部门负责指导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指导农村宗教活动场所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学校、幼儿园房屋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社会事物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农村养老机构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水利)负责指导水利设施附属用房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社会事物办公室(文化)负责指导农村文化和旅游场所安全院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社会事物办公室(卫健)负责指导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负责督促落实农村房屋安全监管职责,指导农村人员密集场所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派出所负责指导农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审判机关负责对涉诉案件依法立案、审判、执行,对需要改进的工作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司法所负责配合完善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强化法制保障,加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的法律咨询、矛盾化解;财政所负责将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信访)负责指导排查整治工作中的`信访问题处理;农电站和自来水公司等单位要在有关部门的主导下对用作经营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及时断水断电。各部门、村(社区)要落实属地责任,负责相应范围内危险房屋的安全管理,做好危险房屋的调查、巡查、排查。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的,要督促相关房屋产权人按鉴定结论予以整改,及时进行加固或拆除。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村(社区)要广泛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农村房屋安全的重要性,要提高风险意识,及时了解掌握农村干部群众思想动态,做好解释引导工作,及时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要全面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房屋安全意识,提高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

(四)严肃执纪问责。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村(社区)要认真做好农村危险房屋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重视程度不够、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进展缓慢或未按时限要求开展工作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对隐患排查不彻底,整治不到位,发生房屋垮塌造成人员伤亡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依法依纪依规严肃问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镇国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由李国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统筹负责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张安辉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各行业部门和行政村(社区)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分别明确一位具体工作人员为联络员。

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方案(实用15篇)篇八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聚焦房屋建筑尤其是自建房规划、用地、设计、建设、管理等重点环节,集中开展“百日行动”,对房屋建筑安全特别是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再排查、再整治,消化存量、严控增量,堵住管理漏洞,消除监管盲区,建立完善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坚决遏制房屋建筑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全镇所有居民自建房,包括在建自建房。重点整治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特别是学校、医院周边等人员密集重点区域经营性自建房。

(二)改建改用房屋,特别是改变房屋结构和空间形态,变更建筑用途和使用功能等房屋建筑。

(三)人员聚集场所重点用房,特别是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商业体、宾馆、饭店、工业园区、集贸市场、养老和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疫病集中隔离场所等房屋建筑。

各村(居)要全面摸清居民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房屋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

实体安全方面。建筑使用年限超过设计寿命;失养失修严重、主体承重结构破坏等存在质量和使用安全隐患自建房;房屋结构改变、建筑面积改变、层数改变、地下空间变化的改扩建房屋;使用易燃可燃建筑材料建设的房屋;房屋主体结构有倾斜,承重墙体、梁柱等部位有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地基有沉降、塌陷,房屋周边场地出现沉降、开裂等现象房屋;受地质灾害威胁地区的房屋。

审批程序方面。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不完善、房屋产权手续不齐全;未聘请专业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存在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房屋用途改变后,不满足新使用功能的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经营性自建房无经营许可、安全性不符合要求等情况。

本次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从即日起至20xx年12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集中重点排查(20xx年8月31日前)。

组织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行动”,制定实施计划,明确行动目标,确定时间表、路线图,逐级压实责任,集中力量百日攻坚,全面完成3层及以上、违规改扩建、人员密集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排查。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第一时间采取应急管控措施,确保人员绝对安全。

(二)全面排查整治(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

20xx年9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力量,对所有自建房、改建改用房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重点用房深入摸排。各村(居)要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全覆盖摸底排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本领域存在风险隐患的房屋按20%比例进行核查,对本行业本领域未发现风险隐患的房屋按5‰比例进行核查。完成对3层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重点整治,确保风险隐患管控到位,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20xx年6月30日前,对所有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按照“属地为主、行业指导”原则,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全面整治,坚决消除安全隐患。

(三)持续巩固提升。(20xx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在全面排查整治基础上,开展“回头看”,跟踪问题整改落实。及时总结整治经验做法,健全制度措施,建立基层管理机构,形成房屋安全全链条监管机制。

建立“业主自查、村(居)排查、部门核查、镇级督查”的四级排查整治机制,从严从实开展排查整治工作,确保自建房安全。

(一)落实属地责任。各村(居)要严格落实属地排查整治工作第一责任。由镇村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组织,各村(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建立自建房网格化管理体系,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配置等工作,形成齐抓共管、共同履职的良好局面。

(二)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落实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主体责任,组织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自查自纠自改。对存在安全隐患并鉴定为危房的经营性自建房,坚决采取暂停使用等管控措施,引导产权人(使用人)通过拆除、重建、加固等工程措施消除隐患,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对故意隐瞒房屋建筑安全状况,用作经营性场所导致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落实监管责任。各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认真履行行业安全责任。

镇村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统筹指导镇城镇住宅区、农村住房等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协调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镇党建办负责开展自建房安全工作的政策、办法举措和经验成效的宣传工作,及时曝光危及自建房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督促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镇教育管理组负责督促学校、幼儿园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负责统筹指导对面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场馆(不含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镇社会事务管理办负责督促养老和福利机构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

镇执法办负责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信访维稳,引导信访群众合理表达诉求;统筹指导排查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与有关部门共同督促整改、查处,将自建房除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其他违法行为等纳入日常执法的范畴,对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房屋进行处理、上报。

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统筹指导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违建房屋排查整治、农业生产设施用房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指导排查危及自建房安全的各类地质灾害隐患。

镇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负责统筹指导自建房依法依规用地,指导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易地扶贫搬迁房屋点安全管理的排查整治。

镇社会治理办负责指导房屋消防隐患排查整治,督促指导所管行业企业房屋建筑安全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治,依法对房屋建设中涉及的生产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

镇财政所负责督促指导国有企业所属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并做好排查整治工作经费保障。

镇党政综合办负责督促指导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镇市场监管所负责指导经营场所依法依规注册登记,督促全镇重点商场、超市、酒店(宾馆)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镇卫生院负责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对房屋使用安全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

镇派出所负责指导涉及自建房旅馆业等特种行业许可复核,打击妨碍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违法违规行为。

镇司法所负责房屋安全隐患整治中的法律咨询、人民调解等法治保障工作,组织开展执法业务培训。

镇纪委负责对涉嫌违规违纪违法审批、以权谋私等行为以及对整治工作不作为、乱作为、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追责问责。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各村(居)、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抓好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工作。要在前期房屋建筑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基础上,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务实的作风,扎实开展好自建房安全风险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准确摸清底数,采取坚决果断措施,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坚决兜住房屋建筑安全底线。

(二)进一步加强支撑保障。强化技术保障,各部门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同时要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对保障民生、安置群众和工作专班开展工作等提供经费支持。强化宣传保障,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对制定的政策、出台的办法举措和取得的经验成效开展多形式广泛宣传,为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营造浓厚氛围。

(三)严格开展房屋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建立完善业主、村(居)、部门、镇级四级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在产权人(使用人)自查基础上,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技术力量,开展拉网式排查、逐户逐栋核查,以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图斑和数据为参考,以现有房屋建筑数字化档案为基础,利用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平台,完善每栋房屋基本信息和安全信息台账。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由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对既有违法建设房屋,通过完善手续或限期拆除等措施整改,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对改变房屋建筑结构或使用功能的自建房,要通过安全评估、鉴定,判定是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c、d级危房、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坚决撤离人员和周边群众,采取封闭、隔离等应急措施,加快加固或拆除等工程治理;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房屋,要避让搬迁,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同时,要结合《资阳市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隐患清单和火灾危险源重要管控措施清单》,做好自建房消防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对整治工作进展迟缓、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约谈。对情节严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发现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调查处置。

(四)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各属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用地、规划、建设、使用、经营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营业执照时、应将用于经营的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作为必要条件。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要严格控制增量风险,不符合城乡规划的新建自建房一律不予许可。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经专业设计和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执法部门要加大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清查力度。对少批多建、私自加层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违建部分坚决予以拆除;对违法“改扩建”等用作生产经营的自建房坚决停业整顿;对存在违法违规和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企业及相关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单位或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

(五)进一步加强房屋日常安全监管。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督促农村新建自建房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乡村建设工匠进行施工。要发挥社区、村两委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强巡查检查,建立房屋安全巡查发现和处置机制。要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置。要加强房屋安全使用宣传教育,提高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社会公共安全意识,发现房屋使用中异常情况第一时间组织人员撤离。要通过媒体等渠道广泛征集房屋安全隐患线索,及时查实和处置。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实行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对在建的违法建设自建房,立即责令停止建设或拆除。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审批问题,严格按照法定权责,依法依规纠正。

(六)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镇村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统一负责农房建设管理,各村(居)协管员协助做好房屋安全巡查、监管。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于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要常态化开展执法工作,加强过程监管。完善乡村建设工匠管理制度,探索建立乡村建设工匠负责制,压实农房建设质量安全责任。探索建立房屋体检制度,对达到规定年限的房屋,实施强制性安全鉴定,建立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研究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建立房屋安全群众举报奖励机制,完善房屋安全保障机制。

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方案(实用15篇)篇九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8月29日省市县乡饭店坍塌,造成29人遇难、7人重伤、21人轻伤的重大房屋坍塌事故教训,根据《市区人员密集场所房屋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按照全面排查、彻底整治原则,扎实开展全镇人员密集场所房屋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列出隐患清单,并制定具体处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次重点排查全镇医院、学校、幼儿园、图书馆、宗教场所、养老机构、福利院、车站、景区、商场、宾馆、超市、饭店、农家乐、茶楼茶馆、网吧、歌舞厅和劳动人员密集的车间、厂房、宿舍、临时办公楼等场所的房屋建筑。

房屋建设标准低,超过使用年限继续使用情况;房屋是否存在年久失修失养的情况;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情况;违规装饰装修改变主体结构的情况;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情况;明显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的情况;违章搭建、加层的情况;未经审批私自修建的情况等。

(一)全面摸排。

各村、社区对辖区内人员密集场所房屋进行全面摸排,建立清单,20xx年9月8日前报区应急局。

(二)集中整治。

配合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对摸排出的人员密集场所房屋组织专业人员全面进行排查,对有明显隐患、潜在隐患以及情况不明的房屋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等责任人(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需要进行鉴定的,聘请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和建议;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直至安全隐患得到彻底整改消除,将整治情况报区应急局。

(三)整改验收。

配合区应急局、区住建局组织相关单位、聘请专业人员组成联合验收组,对房屋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逐一验收。验收合格后,由镇政府将相关资料汇总建档后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验收不合格的,移交区综合执法局依法处置。

(四)行政执法。

配合区综合执法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整改验收不合格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等责任人(单位)依法予以处置。

(五)长效监管。

各村、社区要建立健全本辖区、本单位人员密集场所房屋建筑定期检查、维护制度,并认真执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一)镇政府: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牵头,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其他安全隐患进行协调。负责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上报区政府。

(二)包村干部:负责指导督促联系村开展排查工作,并积极参与实地排查,审核上报数据。

(三)各村、社区:负责辖区内人员密集场所房屋建筑全面摸排工作,建立清单;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房屋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等责任人(单位)专项整治宣传、协调等工作。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村、社区要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的严峻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政治自觉和责任自觉。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查取得实效细化措施,狠抓落实,全力推进大检查扎实深入开展。

(二)压实责任,强化体系建设。各村、社区对于群众反映的房屋安全隐患的线索和苗头,必须认真对待,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查看,坚决杜绝侥幸心理、畏难情绪,一旦发现险情要及时处理。

(三)提高认识,强化宣传引导。进一步强化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对房屋维护管理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增强做好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引导广大群众减少野蛮装修、私搭乱建对房屋安全造成的不利影响。

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方案(实用15篇)篇十

4月29日,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一居民自建房发生倒塌事故。为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扎实推进居民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严守安全底线,切实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全国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兴和县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兴政发〔20xx〕28号)要求,现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清醒认识当前安全防范面临的严峻形势和艰巨任务,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刻汲取近年来全国房屋倒塌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对照查摆,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切实增强防范化解居民自建房使用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

(一)属地负责,协调配合。各村委会、社区是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班子成员要结合各自分管工作,对照此工作方案,负责协调县相关部门,为各村委会、社区提供技术指导,协调统筹推进全镇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突出重点,先查先治。重点排查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按照“一房一策”的要求,建立隐患重点整治台账,明确房屋处置类型、整改措施、时限要求和整改责任人,督促限期整改,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三)全面排查,集中整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分片包干、网格化、全覆盖排查等方式,对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安全情况进行全面彻查,确保不漏一户、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建立“一房一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整治,全面消除自建房屋安全隐患。

(四)完善机制,长效管理。针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暴露的短板,有针对性地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监管漏洞,补齐工作短板,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管理长效机制,从根本、长远上消除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实现标本兼治。

(一)排查摸底阶段(5月13日--6月25日)。全面摸清我镇居民自建房的基本底数和安全现状,特别是要突出经营性自建房这一重点,重点对城乡接合部、城中村、沿街门脸等重点区域重点部位进行排查,借鉴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经验做法,结合“两违”清查成果,重点排查居民自建房主体结构是否倾斜、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违法改扩建、私自加层、擅自开挖地下空间、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和消防验收等涉及房屋使用安全的问题,会同住建部门对初判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鉴定,鉴定后确实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业采取管控和整治措施,彻底消除隐患,坚决防止倒塌等事故发生。

(二)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9月底前完成)。按照有安全隐患的房屋“零容忍”,人民群众住房安全有保障的要求,对排查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要采取果断措施抓紧彻底整治。对整体危险和局部危险房屋,要采取果断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加固的,立即予以加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危及周边安全的房屋,特别是擅自加层的、砖混结构的、未经专业设计施工的房屋,未能提供第三方安全鉴定性证明的,要及时通知业主和使用人停止使用,立即撤出居住人员,腾空封房,责令限期拆除,排除隐患。

为全力推进全镇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特成立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城市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孙建飞同志兼任,负责协调指导、工作调度、督促检查、数据汇总、文件起草、信息报送和其它日常事务。具体组成人员附后。

(一)增强安全意识。各村委会、社区要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自觉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刻汲取近年来全国房屋倒塌事故教训,坚决守住安全发展这条底线。

(二)强化组织领导。各村委会、社区要高度重视此次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将其作为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收官阶段的重要内容,认真开展排查整治,推动工作落实,坚决确保整治成效,切实担负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责任。各包联领导要加强对所包联村、社区的督导检查,推动排查整治工作落地落实落细,并对该项工作的开展负有督导责任。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村委会、社区要及时固化提炼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实践经验做法,加强探索研究,不断形成排查整治的长效机制。

(四)强化宣传引导。进一步强化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对房屋维护管理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增强做好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引导广大群众减少野蛮装修、私搭乱建对房屋安全造成的不利影响。

(五)严格责任追究。凡发现隐患排查有死角、有盲区、有漏洞,问题整改不精准、不果断、不及时、不到位,工作没有形成闭环的,要通过诚勉谈话、约谈、问责等形式进行严肃处理。

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方案(实用15篇)篇十一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深入贯彻全国、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汲取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金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严格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控增量、消化存量,依法依规彻查整治自建房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一)开展排查摸底。对全镇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集镇、学校医院周边、建筑工地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餐饮饭店、民宿宾馆、农家乐、商超、幼托、养老、医疗、出租屋等经营性自建房、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依法依规实施排查,重点排查房屋基本情况: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使用形式等;房屋安全目测情况:房屋整体有无倾斜、有无沉降,房屋承重结构(梁、板、柱、墙)有无变形、有无裂缝以及存在风险的部位(地基基础、墙体、梁柱、屋面、楼板等);房屋相关手续情况:是否有审批手续(土地、规划、建设等),竣工验收手续,房屋登记手续;房屋结构安全情况:是否有设计图纸、是否按图施工、是否依图验收,是否有增加楼层、改变承重结构、层内加层、改扩建等情形;房屋经营安全情况:主要用途及场所安全要求,有无相关经营许可手续,是否存在消防隐患。

(二)实施分类整治。邀请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力量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开展安全鉴定,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要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三)加强安全管理。全镇各村、镇属单位等相关单位要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要加强日常检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落实村、镇属单位等属地责任,发挥综合执法、村“两委”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要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镇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规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建立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探索建立新建、改扩建农房带图审批、按图施工、依图验收制度。

成立双塘镇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各村和镇属各单位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统筹协调推进排查整治各项工作。

镇政府同步成立工作专班,成员戴智、余日升、徐青龙、张恒芳、汪立强、唐鹏,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做好排查指导、复核认定、抽查整治等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社会技术力量参与”原则,采取“产权人(使用人)自查、各村委会排查、镇工作专班核查整治”方式,全面开展“三级”排查整治,迎接市、县督导抽查,省级暗访督导。

(一)排查方式。1、产权人(使用人)自查。村委会要组织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进行自查,将自查情况报村委会。

对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自查初判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村委会要及时向镇报告。

2、各村委会排查。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村委会要组织村组干部和相关专业技术力量参与,开展拉网式、地毯式、起底式全面排查,逐户逐栋采集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

3、镇工作专班核查整治。镇工作专班组织专业力量,对各村委会排查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进行复核评估鉴定。要将存在擅自加层、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开挖地下空间,以及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等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经营性自建房,作为重点整治对象,组织开展安全鉴定,根据安全鉴定结果提出整治方案,督促指导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进行整治,该加固的立即加固,该拆除的坚决依法拆除,确保所有风险点全面彻底清除到位。对拒不采取整治措施擅自继续经营的,依法处置。

(二)整治方式。镇工作专班对排查发现的房屋建筑安全隐患,依据整改方案逐一督促整治到位,该加固的立即加固,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该停业的坚决停业,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处罚的坚决处罚,彻底整治消除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首先清人、停用、封房,第一时间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员安全。镇工作专班将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汇总后报县级工作专班。

(三)抽查方式。镇工作专班将对全镇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进行指导,并下沉一线,对各村排查整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组织开展复查和“回头看”,确保排查整治质量。

(一)镇纪委负责专项行动的督察。

(二)全镇各村委会、相关单位承担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主体责任,负责组织部署、督促落实本行政村内专项行动各项工作。

(三)镇村规建设部门负责督导指导全镇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牵头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统筹协调推进各协同部门排查整治工作。

(四)镇派出所负责全镇自建房用作旅馆业等特种行业许可,依法查处干扰排查整治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镇应急口负责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负有自建房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镇综合执法队负责装修改建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农贸市场场所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七)镇教办负责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场所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八)镇民政所负责养老机构、福利机构、救助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等场所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九)镇自然资源所协调执法城管部门及镇政府做好自建房规划建设,并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自建房地质灾害风险排查。负责查处违法占地建设及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等问题。

(十)镇农业农村口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

(十一)镇综合执法队和市监部门负责餐饮、住宿、商超等商贸服务业场所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十二)镇卫生院负责医院、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场所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十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利用自建房从事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活动。

(十四)消防救援部门对自建房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督促指导依法查处自建房用作经营性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十五)粮管所负责原粮食系统仓库、经营场所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十六)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资金支持房屋建筑排查工作顺利开展,落实资金保障。

(十七)镇民宗口负责督促指导用作宗教活动场所的自建房开展排查整治。

(一)百日行动。全镇各村、相关单位要集中力量组织开展百日行动,2022年6月底前,完成对学校医院周边、集镇等经营性自建房的排查任务;2022年8月底前,完成全部经营性自建房的排查任务,确保风险隐患管控到位。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确保管控到位。要制定“百日行动”实施计划,明确行动目标,确定时间表、路线图,逐级压实责任,尽快取得明显进展,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加强部门联动,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

(二)全面排查。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其他自建房的排查任务。建立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逐一归集排查信息。农村自建房已鉴定的危房力争完成工程性整治措施。农村自建房专项排查整治,要与稳慎推进农村宅改结合起来;要对已鉴定的农村危房进行复核,对农村地区新增自建房特别是经营性自建房进行全面排查;对已录入系统有变化的经营性自建房,要将变化情况及时录入系统。

(三)彻底整治。2023年4月底前,基本完成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整治工作完成后,再利用1年左右时间组织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回头看”,建立完善自建房安全监管制度,实现长效常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镇属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等不靠、主动作为,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认真抓好全镇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推进、技术鉴定、台帐统计等工作,并将有关落实情况每日汇总报镇工作专班办,镇工作专班办要切实发挥牵头协调、监督查办的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排查实效。

(二)压实整治责任。各村、镇属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督促指导,落实时限进度,定期对表销账。要指导房屋所有人按照专家鉴定提出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鳝治理。要加强动态检查和过程检查,强化责任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到位、任务完成到位。镇纪委要严肃问责问效,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走形式、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单位,要强化约谈警示、通报曝光、考核问责等措施。镇工作专班将适时对重点区域开展随机抽查,凡是发现在排查整治过程中存在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单位和个人,提请镇纪委严肃追责。

(三)强化技术保障。各村、镇属各单位要结合本镇排查整治任务量,适时邀请县房屋安全鉴定、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领域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和土建专业师,参与排查整治工作;要建立完善排查整治标准,分析研判技术难题,制作易学易懂的房屋排查宣传资料、培训课件,对排查人员进行全面的专业技术培训,为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四)落实资金保障。通过排查,农村房屋经技术鉴定为c、d级危房的(传统建筑除外),c级危房必须维修加固、d级危房立即进行拆除,2022年12月31日前整改到位且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前提下,c级危房维修加固补助资金和d级危房拆除补助资金按上级下达的资金和要求镇财政给予补助到位,其他费用个人自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由各村委会、镇属相关单位自行解决。

(五)广泛宣传发动。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小喇叭、微信群、进村入户等形式,广泛宣传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要积极宣传各地在排查整治工作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方案(实用15篇)篇十二

按照《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电〔20xx〕64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忻政办发电〔20xx〕265号)、《xx市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的紧急通知》(x房排查整治办〔20xx〕2号)要求,深刻汲取xx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加强全县自建房安全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全面开展全县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用3个月的时间,排查自建房安全隐患,同时开展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完善城乡房屋建设常态化管理制度,实现城乡房屋数据化管理,坚决守住房屋安全底线红线,为全县转型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对全县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消除房屋建筑安全隐患;同步建立和完善全县房屋建筑基本信息数据库;建立健全和完善相关配套性规章制度。

到20xx年5月底,在全县完成对用作经营的自建房和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城中村、城边村、学校周边的经营性自建房、擅自改扩建的经营性自建房、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自建房、危旧直管公等重点房屋的安全隐患排查。建立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台账,确保不留死角。

到20xx年7月底,完成重点房屋的安全隐患整治,完成对重点房屋之外的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全面摸清全县城乡房屋基本情况,完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平台和城市数字房产数据库。

为进一步加快工作进度,经研究决定成立xx县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

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办公室和督查督办组,职责如下:

(一)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日常协调工作;负责制定全县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负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资料收集汇总、总结上报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卢帽担任。

(二)督查督办组督查督办组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对全县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督查督办。组长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徐树人担任。

为保障专项整治行动的扎实开展,持续推进,取得实效,各乡镇、各有关部门都要组建工作专班,全面实行领办、督办、认办责任制。

(一)各乡镇履行主体责任和实施责任,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对辖区内所有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进度安排、技术服务、督促指导、工作保障、制度建设负总责。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成立政府、行政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组,实行领导包片负责制,定期分析研判,及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负责对辖区内所有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隐患清单、整治清单和工作台账,督促整治,对账销号,闭环管理,对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做出报告。

(二)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应急局、财政局、司法局、工信局等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指导责任,对主管领域范围内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排查整治。

(三)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要履行首要责任,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党群服务中心的监督检查,提供真实的房屋建设资料,对照整治清单,按要求完成整治。

(一)全面开展排查。各部门要统筹各方力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全程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党群服务中心要组织专人,会同技术人员按照网格化排查、清单化管理的要求,全面开展自建房拉网式、地毯式排查,重点加大对擅自加层、改扩建、改变承重结构的房屋排查力度,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1.排查内容。

(1)房屋基本情况。全面排查房屋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设地点、产权人(使用人)、建造方式、建筑层数及面积、土地性质、房屋用途、农村房屋用能方式等。

(2)违法违规建筑情况。以擅自加层和违法加建、改建、扩建,特别是违法违规改造用于经营的房屋为重点,全面排查私搭乱建、违规改变房屋用途等情况。

(3)房屋结构安全,主要排查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和农村预制板房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房屋使用安全,主要排查房屋是否年久失修、改变承重结构装修,各类外装修及保温层、装饰线条、广告牌匾、贴面是否有脱落危险,电梯等特种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消防用电燃气安全,主要排查消防设施是否按要求配置并且能正常使用,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电气、燃气设备安装使用及线路管路敷设维护是否符合要求,餐饮场所是否违规使用瓶装液化气等;房屋选址安全,主要排查房屋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场地周边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边坡是否稳定等;建筑材料安全,主要排查房屋是否使用有毒易燃建筑装饰材料,是否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等;施工工地安全,主要排查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各类临时用房的场地、消防、用电等方面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违规使用低于a级要求的彩钢板和保温材料等。

2.完善系统数据。

排查人员逐户对照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平台和城市数字房产数据库系统,如有漏报漏项,及时进行补录并完善系统数据。

(二)实施精准整治。加强对房屋安全隐患研判、鉴定、整治、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乡(镇)人民政府和党群服务中心要按照“两清单、一台账”,立查立改、压茬推进、分类实施。

1.集中研判。

乡(镇)人民政府和党群服务中心组织排查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自建房安全状况进行集中研判,对研判结果为一般安全隐患的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对研判结果为严重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应当立即依法清人、停用、封房。

2.安全鉴定。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无法确定隐患等级的自建房,加建、改建、扩建的自建房,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3.分类整治。

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房屋,按照鉴定报告提出的整治要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无法加固修缮的采取停用停业、拆除等方式进行整治。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以及违法违规加建、改建、扩建造成安全隐患的违建部分,坚决依法予以拆除,并报市场管理局停止其经营资格。

4.整治验收。

要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一)重点排查(20xx年5月)。对重点房屋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健全排查台账,完善农村房屋建设相关规定、制度。

(二)重点整治(20xx年6月)。对重点房屋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全部完成整治。

(三)边排查边整治(20xx年7月)。全面排查重点房屋之外的城乡房屋安全隐患,完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平台和城市数字房产数据库。

(一)明确部门职责县级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方案要求,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将自建房安全纳入行业安全监管范畴,强化监管和指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日常协调工作;负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资料收集汇总、总结上报工作;县教育科技局负责全县学校及附属房屋;县工信局(商务局)负责建成区所属企业的房屋及附属用房;负责建成区商贸领域商贸企业、住餐业(含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客栈、会所、度假村、休闲园、农家乐、洗浴场所等)的房屋;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人居环境和村庄整治,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和房屋选址安全,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整治;县卫健体局负责全县医疗机构及附属房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成区办理营业许可证的房屋;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全县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督查督办;县文旅局负责全县文化旅游用房及附属房屋;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建城区全县机关单位用房;县党群服务中心负责建成区六个社区的房屋;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各部门和各乡镇排查自建房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技术指导;其他职能部门按照20xx年12月制定印发《xx县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定政办发〔20xx〕81号)文件相关要求,对所属领域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进行后头看,查漏补缺,完善信息。

(二)强化督查指导县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县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县应急管理局要把全县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县政府安全生产督查组督查内容,同步进行督查督办。建立信息报送制度,要于5月20日前,将本地工作方案、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自20xx年5月起,于每周星期三上午12:00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xxxx。(联系人:xxxx)。

(三)落实人员和资金保障县领导小组抽调专人,成立工作专班,负责排查整治日常工作。县级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专人对接住建局。县级财政将城乡房屋安全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排查人员培训、必要的房屋鉴定、技术服务、日常办公等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广泛宣传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群众增强安全意识,针对性做好解释工作,赢得群众理解和支持,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方案(实用15篇)篇十三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根据《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福建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厦门市自建房及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扎实推进全区自建房及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深刻汲取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等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和监管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房屋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施分类整治,消化存量,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完善相关制度,严控增量,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一)排(复)查范围。

对全区域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全覆盖排(复)查摸底,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坚持全面摸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重点排(复)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拆迁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景区和非景区景点、集镇区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违规改建扩建加层、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

继续推进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和7大类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对新增房屋、历年已整治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未整治房屋等进行全面排(复)查。

(二)排(复)查内容。

要全面摸清房屋基本情况,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

(三)排(复)查方式。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采取“业主自查、部门镇街排查、区级指导复核”的方式,组织技术人员开展拉网式排(复)查工作,全面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按照“一栋一表”记录排查信息,逐一归集市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和相关信息系统,汇总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三类隐患清单。其中,业主自查由村(居)负责组织,严格落实业主确认、技术人员签字、村(居)盖章等程序。对排(复)查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要及时督促业主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四)排(复)查时限。

20xx年8月底前完成经营性自建房排(复)查工作,2023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排(复)查工作。

(一)行动目标。

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部署要求,自20xx年6月1日起至20xx年8月底,对全区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行动”,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开展分类整治,确保管控到位。

(二)行动任务。

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三方面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要加强部门联动,发现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违法建设行为、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迅速采取清人封房、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依法依规推进“两违”处置和经营安全复核,在隐患彻底消除、违法建设处置完成前不得恢复使用。

(三)督导评估。

20xx年8月下旬,逐镇(街)、逐村(居)开展“百日行动”督导评估,确保行动取得实实在在成效。

(一)建立整治台账。

依托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从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三方面梳理建立隐患清单,组织相关部门依职责推进分类整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建立整治台账,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责任措施,整治情况录入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实行销号闭环管理,力争2024年底前完成全区自建房整治任务。

(二)实施分类整治。

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部门协同,形成合力,有序推进分类整治。

1.对排查发现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的,由区建设与交通局牵头各镇(街)推进专项整治。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安全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治责任和措施。严厉查处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手续危害房屋安全行为。

2.对排查发现的经营性自建房,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相关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包含公安、教育、工信、民族宗教、民政、资源规划、商务、文旅、卫健、应急等部门),开展经营证照复查,实地核查经营场所安全,尤其是对违规加层至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的食宿、培训、教育、娱乐、医疗、宗教活动场所等房屋,依法推进整治。对无法提供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或鉴定为c、d级的房屋,应当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使用。

3.对排查发现存在“两违”的自建房,由区城市管理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或镇(街),加大对“两违”行为的整治力度,依法严肃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等手续,以及违规改建加层、擅自改变功能结构布局危害房屋安全、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特别是对多次违建、擅自加层的经营性自建房,要建立重大隐患清单,依法推进处置,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对排查发现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自建房,由资源规划分局牵头各镇(街),组织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一)严控增量风险。

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必须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并依法依规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申请加层(总层数不超过3层)、装修改造(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用作经营的自建房,应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后,严格履行上述基本建设程序,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经营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有关经营许可等手续。资源规划部门要完善自建房改扩建加层和改变用途等规划许可制度。经营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不予审批。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二)健全网格化管理体系。

各镇(街)按照我区网格化管理各项制度要求,落实镇(街)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服务企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经营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经营安全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除险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

各镇(街)要依托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上的公安系统“一标三实”标准地址库和资源规划部门“天地图·厦门”底图,做好数据采集更新,完善房屋现状信息、排查表、治理信息等“一楼一档”数据库,形成闭环管理,保证房屋安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现势性,建立房屋安全“健康绿码”,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推进数据共享共用。

(四)建立长效机制。

要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各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镇(街)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探索推进房屋安全保险监测社会化治理机制。推行房屋强制鉴定制度,实施房屋安全定期体检,实现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全面提升房屋使用安全治理体系、治理能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

依托翔安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建设与交通局,以下简称“区房屋整治办”。原领导小组及各工作组成员职务如有变动,由继任者自然接任。),区房屋整治办统筹领导本次自建房及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各镇(街)要加快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安排专项资金,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部门分工。

各部门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房屋安全监管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区建设与交通局负责牵头制定方案、研究政策,协调排(复)查、房屋安全鉴定等有关工作,依托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推进信息共享,根据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危房住户协调安排解危住房,提供房屋安全排(复)查的技术指导,组织各镇(街)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指导港口、码头的房屋安全管理。区应急局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安全管理。资源规划分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牵头完善自建房改扩建和改变用途等规划许可、规划条件核实和确权登记管理制度,配合区农业农村局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区农业农村局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配合执法部门开展自建房“两违”整治工作。公安分局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配合建立房屋安全“健康绿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经营性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按照国家、省市部署,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区工信局负责配合指导工业厂房安全管理。区商务局负责配合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自建房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指导推动用作人员密集场所自建房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牵头推进自建房“两违”整治工作,处置存量,遏制增量。统战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房屋安全管理。区教育局负责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和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等房屋安全管理和相关审批复查处理工作。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养老机构场所安全管理。国资办负责督促指导区属国有企业按要求做好房屋安全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安全管理。区文旅局负责指导文化和旅游场所房屋安全管理和相关审批复查处理工作,并做好文物类建筑保护和管理。区卫健局负责指导职责范围内卫生健康机构、医疗场所房屋安全管理。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影院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自建房及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配合完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宣传、网信部门负责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处置相关舆情。区信访局负责排查整治信访事项受理及协调。

(三)加强综合保障。

区建设与交通局组织动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鼓励各镇(街)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排(复)查、鉴定工作,同时加强规范管理,严厉打击虚假鉴定行为。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

(四)强化督导检查。

自建房及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实行包片督导制。区公安分局负责大嶝街道,资源与规划分局负责凤翔街道,区应急局负责新店街道、香山街道,区建设与交通局负责金海街道、民安街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马巷街道,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内厝镇,区农业农林局负责新圩镇。包片督导单位联系各镇(街),组织专业人员,加大专项督导检查力度,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0天的指导检查,对问题突出的重点区域和进度缓慢的镇(街)要重点督查。

对自建房及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走过场、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

(五)做好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房屋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提高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要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提供线索,发现潜在的安全风险隐患,早发现早处置,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各镇(街)要相应制定实施方案和“百日行动”计划。“百日行动”期间,各镇(街)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区城市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周二上午向区房屋整治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8月25日前,报送“百日行动”评估报告。20xx年9月起,各镇(街)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区城市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每月24日前向区房屋整治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方案(实用15篇)篇十四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决防范遏制类似事故在我镇发生,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22〕13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函〔2022〕61号)和《博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罗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博府办函〔2022〕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压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排查谁负责、谁鉴定谁负责、谁整治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有序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自建房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

在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漏补缺,按照重点核查、分类处置、全面整改的原则,有序推进全县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建筑,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健全完善自建房管理相关制度,严控增量,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第一阶段:2022年7月底前,完成经营性自建房核查工作,基本完成重点区域和重点场所经核查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的评估鉴定工作。

第二阶段:2022年9月底前,完成重点区域、重点场所经核查、评估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的整治工作,基本完成经营性自建房整治工作。同时全面开展全镇自建房核查以及查漏补缺排查工作。

第三阶段:2023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的核查工作。

第四阶段:2025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经核查、评估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的整治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县政府统筹组织下,负责做好本镇行政区域内整治工作,并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调配、资金保障等工作,组织村委(居委会)等基层力量,以问题为导向,按照拉网式、全覆盖的要求,做好核查整治各项工作。

(一)核查重点。

1.重点核查地域:对本镇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核查,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核查城乡接合部、拆迁安置区,工业园区以及学校、医院、批发市场等周边区域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

2.重点核查场所:(1)3层以上,聚集人流10人以上的房屋;(2)用于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型和饭店、旅馆、商超等经营性的房屋;(3)违规改为经营用途及改扩建的房屋;(4)疑似使用海砂建造的房屋;(5)砖木结构和砖混结构的房屋。

(二)查漏补缺。

与前期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范围无缝对接,实现城乡全覆盖、无死角、无盲区,确保“不漏一房一户”

(三)核查内容。

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核查以下三个方面:

1.结构安全性。核查房屋是否存在加层、开挖地下空间、搭建格子房等改扩建情况;是否存在违法建设情况;有无专业设计及专业施工资料;是否处于危险状态;是否存在以及装修过程中改变承重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情况;是否存在建筑结构变形损伤等。

2.经营安全性。核查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否将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或提供给公共活动使用﹐自建房是否符合各行业经营许可有关场地、场所安全的要求,是否符合城镇燃气安全、消防安全有关规定,特别是用于餐饮经营的场所是否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

3.建设合法合规性。核查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否存在违法占地建设、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隐患分类:自建房建筑隐患分为“一般”“较大”“严重”安全隐患。

1.一般安全隐患,即涉及水电、燃气、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以及装饰装修存在缺陷但不影响使用安全,且可以立即整改到位的。

2.较大安全隐患,即少批多建、未批先建的;违法违规加层、改扩建、开挖地下室、搭建格子房的;擅自改变承重结构的;超设计增加荷载的;无专业设计、施工技术资料等存在隐性使用风险的。

3.重大安全隐患,即建构筑物出现明显结构性裂缝、墙体倾斜变形、地基沉陷等垮塌风险或迹象等房屋结构受损情况;经专业检测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

(五)排查方式。

1.组织核查。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规定,切实扛起属地及本行业自建房安全监管责任,对辖区的自建房进行全面现场核实。一是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自查自报。督促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履行第一责任和使用安全责任,全面自查房屋结构和改扩建等情况,及时报村居“两委”。二是村和社区“两委”审核。村和社区“两委”对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自查情况进行100%核查,建立台账并上报属地镇。三是镇复核。镇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前期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城镇房屋建筑安全风险排查整治行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承灾体普查的成果,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针对村(社区)“两委”提交的台账逐一现场复核,全面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核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公示了我市第一批10家鉴定机构(详见附件3)供各地方参考,各村可结合实际情况,主动开展工作。

2.填报核查信息。镇政府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委托的专业机构组织开展自建房实地核查,根据核查信息按要求填写《博罗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采集表》(附件1),并将核查数据录入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参与核查的工作人员、村和社区“两委”审核人员、填报信息的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需对填报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建立台账。对核查发现的问题,统一填写《博罗县自建房安全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博罗县排查存在安全隐患自建房整改工作台账》(附件3),做到一房(户)一档、一房(户)一责任人、一患一方案,确保“不漏一户、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六)质检抽查。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承灾体调查数据质检的基础上,及时组织专家力量加大自建房核查情况的监督抽查力度。以村(社区)为单元,按不低于经营性自建房总数5%、不低于非经营性自建房总数2.5%的比例进行抽查。抽查总量中有10%房屋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必须重新开展核查。

(七)安全性评估或鉴定。经核查存在较大以上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原则上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亦可统一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同时督促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根据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落实修缮、加固、拆除、重建等相关整改措施。在安全隐患未消除前,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动态跟踪监管,并视情况相应采取停工停业、撤离人员、围蔽警戒等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八)分类整治。要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坚持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安全责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

1.对于“一般”隐患。限期落实整改,更换、增设相应设施设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对于“较大”隐患。一是对违法建设的自建房,由镇政府会同有关执法部门组织依法查处。二是对可补办手续的自建房,经房屋安全结构鉴定后,满足或经整改后满足规范和安全使用要求的,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三是对经营性自建房,在完成整改满足规范和安全使用要求之前,要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改完成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整改后仍不能满足经营安全需求的,应及时清退商户,对房屋依法予以处置。

3.对于“严重”隐患。对存在严重隐患和危及周边安全的自建房,应督促其立即停止使用、转移人员、做好警戒,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排除安全隐患。经专业检测机构鉴定不能通过技术手段消除安全隐患的,及时依法依规予以拆除。

4.对于地质灾害隐患。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要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九)销号管理。根据梳理汇总整治情况,按“一房(户)一档”的形式,对核查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的自建房实行销号管理。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核查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建筑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下发《安全隐患整治告知书》,督促其委托或由政府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并按照专业机构的处理意见,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落实安全隐患闭环整改;对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存在阻碍行为的,由镇政府会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整治后的房屋逐一进行现场复核,完成一户、销号一户,确保整治措施落实到位。

(一)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标准。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二)加强日常检查。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压紧压实属地责任,发挥规划建设、综合执法、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依托数据城管、平安综治等实行网格化管理,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三)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持续开展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伪造检验检测证明文件、出具重大失实评估鉴定报告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发动群众举报投诉违法建设和重大建筑安全隐患问题,以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行为,举报一经查实,按照规定予以奖励。

(四)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各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健全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尽快完善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自建房规划报建管理、自建房作为经营准入审批管理、存量违法建设分类认定处置等政策文件,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依托全县城镇、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掌握房屋底数,归集房屋信息。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及“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将应当纳入行业安全监管范围的自建房全部纳入监管,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切实形成有关监管合力。

镇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规划建设组):负责指导自建房建设,牵头组织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组织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社会专业技术力量提供全程技术支撑;指导各排查员运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承灾体普查成果及相关软件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核查工作;推动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自建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

镇党建工作办公室(宣传建设组):负责配合、指导全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宣传工作﹐将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镇党政综合办公室(统侨政协组):负责指导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及纳入宗教部门管理的民间信仰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镇应急管理办(应急管理组):负责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具体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强化本地区、分管行业领域内经营性自建房建筑安全监管;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镇公共服务办(教育指导组):负责指导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镇经济和建设办(经济发展组):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业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杨村派出所: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

镇公共服务办(社会事务组):负责指导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镇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居民自建房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人民调解工作,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居民自建房建设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

镇财政管理所(政府财务组):负责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核查、评估鉴定、整治等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将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费用纳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杨村自然资源所:负责指导城乡居民自建房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整治(不含农村削坡建房风险点排查整治);指导查处违建自建房涉及的违法占地问题;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相关规划审批许可信息;对可以补办手续的,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和规划许可手续;提供城乡已取得产权登记的自建房基本信息数据。

镇农业农村办公室(乡村振兴办):负责组织指导农村人居环境和村庄整治,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

镇公共服务办公室(文广旅体组):负责指导饭店、旅游景区、旅行社、网吧、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游艺机室、高危体育项目等用作文化和旅游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镇公共服务办公室(卫计健康组):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杨村市场监督所:负责指导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提供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所需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负责指导和会同各部门对移交涉及职责范围内违法建设的自建房依法进行查处。

镇专职消防队:负责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各镇加强对辖区内“三合一”场所、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经营性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亲自部署、狠抓落实。镇政府成立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各项工作。结合实际,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步骤、责任分工,安排专项资金,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推进到位。

(二)落实经费保障。镇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核查、整治工作经费,非经营性自建房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鉴定经费,以及相关动员、培训、宣传和督导检查工作经费,统筹落实必要的资金保障。一是将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二是参照《广东省既有房屋建筑安全性鉴定收费指导价》标准,结合实际,落实必要的评估鉴定经费及其他工作经费,原则上县级与镇(街道)按照5:5的比例分摊全镇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所需相关工作经费。

(三)加强综合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推动“房地一体”、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承灾体普查等数据开放共享,避免重复工作。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结合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承灾体普查、公共场所建筑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核查整治工作。镇规划建设部门及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村居“两委”干部等一线工作人员开展自建房安全核查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按照“谁拥有(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鼓励、引导金融、保险等服务机构支持自建房安全鉴定工作。要建立解危救助制度,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要解危的﹐安排专项资金对低收入家庭危险房屋的安全鉴定、治理改造、应急处置等给予适当补助。要加强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的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等工作。

(四)强化督促指导。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建立督查检查工作机制,督促指导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各镇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督促指导。对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责失职、不作为、乱作为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村(社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要全面深入开展自建房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群众的房屋安全意识,提高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特别要依法依规推进排查整治工作,不得简单粗暴“一刀切”,强化房屋建筑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主体责任(使用责任)意识。

(六)加强数据报送。自2022年6月起,各项工作数据实行每日和每周报告制度,各村(社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台账,于每日11时前报送有关报表和数据,每周五下午下班前将本周整治工作情况(排查情况、采取措施、取得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下一步工作计划等)书面向镇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规划建设组)报告,规划建设组汇总数据并定期对排查情况进行排名通报,同时报送县住建局。各村(社区)、各部门要扎实做好排查整治工作。

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方案(实用15篇)篇十五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区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全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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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四方责任”,即: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推进组督导责任。通过开展“百日攻坚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结合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和城市房屋“两违”清查,推进分类整治,消化存量,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同时,健全完善相关制度,严控增量,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从源头上杜绝自建房安全事故发生。

(一)集中力量,全力开展“百日攻坚行动”

“百日攻坚行动”重在消除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也是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首要工作。各村、社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安全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按照《果园镇农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重点整治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集中力量进行攻坚,确保管控到位,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对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经营、停止使用、撤离人员等有效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排查整治严格执行“三个一”要求:一户不漏做好排查、一栋一策实施整治、一抓到底落实责任,建立完善自建房“一栋一档”,制定隐患整治“一栋一策”,确保“零遗漏、零疏忽”,牢牢守住自建房安全底线红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紧盯节点,扎实进行排查摸底。

1.排查范围。各村、社区要对照各阶段时间节点和任务安排,对所辖区域内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学校医院周边、园区等区域,突出餐饮、农家乐、文旅设施、宗教活动场所、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2.排查内容。各村、社区要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包括建筑地址、产权人、使用人、房屋用途、建造年代、建筑层数及面积、结构类型等,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突出自建房选址安全,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以及违法违规改扩建、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擅自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行为等方面)、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

3.排查方式。各村、社区要组织产权人自查、村和社区核查、镇上和上级部门复核、专业技术力量参与,逐户逐栋排查采集信息,填写《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表》,利用全省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逐一归集排查信息。区住建局将会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照省住建厅组织编制的《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自查手册》《经营性自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配合镇上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由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或评估。

(三)分类施策,彻底整治隐患。

1.建立整治台账。各村、社区要根据初步判定和安全评估鉴定情况,分别建立自建房安全隐患问题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和动态监管,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2.实施分类整治。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一户一策、一栋一策”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整治工作要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果断采取立即停止使用、停止营业,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设置警示标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等处置措施和有效管控措施,该拆除的依法拆除,确保危房不住人、不经营、不使用,在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要落实专人负责,动态跟踪监管;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及措施;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对发现不符合经营场所安全要求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该整改的整改、该关停的关停。

(四)强化管理,健全完善机制。

1.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相关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严禁用于经营活动。

2.加强日常管理。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并报告各村(社区)。各村、社区要充分发挥村“两委”、网格员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消除。

3.整治违法行为。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未批先建、批少建多、擅自改建加层(夹层)、违规拆除承重结构、安装影响建筑安全的设施、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房屋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4.建立长效机制。各村、社区、生态环境办要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工作分工和职责,统筹加强自建房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

(一)百日攻坚阶段。20xx年6月底前,完成对所有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排查;20xx年7月底前,完成重点区域、重点公共场所的经营性自建房和违规改扩建自建房的排查;20xx年8月底前,完成对排查出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鉴定为d级危房)的经营性自建房的整治,确保不发生房屋倒塌安全事故。

(二)全面排查阶段。在“百日攻坚行动”的基础上,适时进行“回头看”。20xx年10月底前,完成所有经营性自建房排查;20xx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的排查。

(三)全面整治阶段。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时同步开展整治工作。20xx年年底前,完成对所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鉴定为d级危房)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隐患整治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村、社区要对本辖区农村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负总责,把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局工作统筹安排,扎实推进。镇上由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靠前指挥的工作机制,成立果园镇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全力推动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二)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村、社区及各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把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将农村自建房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主动作为,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推动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项工作任务全面落实。

(三)强化服务保障,全面排查整治。各村、社区要按照排查整治范围,认真开展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努力做到排查整治村村过,户户清,项项核,确保房屋信息完整准确,隐患问题客观精准,并严格对照标准,分类梳理存在问题,逐一明确整改内容、标准和时限,逐项明确整改措施和责任,确保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四)广泛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村、社区、生态环境办要充分利用微信群、广播、横幅、张贴告知书等形式,多渠道广泛宣传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自建房所有人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动员群众积极配合消除隐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工作,赢得群众理解和支持。在自建房排查整治过程中,要始终坚守依法行政底线,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不搞“一刀切”,让排查整治既有“力度”,也有“温度”,稳妥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五)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全程跟踪任务目标落实,按有关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对排查整治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和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搞形式、走过场的村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工作失职、不作为、慢作为的干部,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确保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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