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技术管理制度(通用13篇)

时间:2023-12-18 作者:文锋

规章制度的遵守是每个成员的责任和义务,只有大家共同遵守,才能实现规章制度的有效运作。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公司对员工行为进行了规范,下面是一些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

操作技术管理制度(通用13篇)篇一

第一条凡从事火(化)工作业、锅炉、起重、焊接、电工、机动车辆、空压机、危险品运输、押运等工种和其他危险作业的人员,应经过技术培训学习,并经技术考试合格后,取得技术安全操作合格证,方可上岗操作。未经培训学习投有取得技术安全操作合格证者,不得分配独立操作。

第二条操作工人应自觉地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遵守工艺规程和设备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如有违反而造成人身、机损、质量事故者,视其情况收回操作证。

第三条学徒工学习期满后,未取得操作合格证者,不得转正定级。

第四条技术安全操作合格证,按其工种分别由上级劳动部门、交通部门、公司劳人部门负责考核发放。

对已颁发技术安全操作合格证工种的员工,应定期组织技术培训、学习和考核(上级劳动部门、交通部门有规定者,按上级规定时间和周期进行)。

第五条操作合格证应妥善保管,司机、电工、押运员应随身携带,不得涂改。如有遗失应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申请补发。

第六条当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检查时,操作人员应随时出示操作合格证接受检查。

操作技术管理制度(通用13篇)篇二

一、信息技术教室是学校重要的教学设施,是现代化教学的重要场所,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基本的计算机操作和保养能力,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的,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培训,持证上岗。

二、信息技术教室要有必要的防火、防潮、防盗、防高低温、防强光、防尘、防静电设施。应备有必要的计算机维修保养工具和软件。

三、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和设施,要分类编号定位,逐一登记入帐。文件、教学资料、软件和财产档案要及时整理归档。要严格验货、损坏赔偿、报废审批手续,做到账据齐全、账物相符。

四、要建立工作日志或周志,记载每天的信息技术教室的温度、湿度、日常工作情况。要建立计算机档案,记载每台计算机的使用、保养、故障维修等情况。学期初有工作计划,学期末有工作总结。

五、要做好系统维护和设备保养工作。雨季和假期要定时开机;要严控外来磁盘和光盘使用,定期进行病毒检测和杀毒;重要文件和软件要有备份;要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机箱内除尘。

六、按要求做好课前准备,学生入室前要穿拖鞋;要督促学生保持室内安静和清洁卫生,要求学生按《上机操作规程》操作。学生离室时,要检查设备,填写使用记录。学生离室后,要做好设备和资料的整理工作。

七、信息技术教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一般教师须经学校同意后按要求使用计算机;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拆卸计算机。下班时,要关好门窗,检查设备电源、电灯、窗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八、对因未按规定要求造成计算机及设备损坏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照价赔偿。

操作技术管理制度(通用13篇)篇三

本规定规定了技术标准体系的建立和维护要求,规定了技术标准的使用及文本的控制要求,规定了企业技术标准的起草、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印刷、复审及处理的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宝冶建设有限公司技术标准的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3术语和定义

3、1技术标准体系

一定范围的技术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

3、2技术标准体系表

技术标准体系内的标准按规定形式排列起来的图表及文字说明。

3、3技术标准体系表明细目录

将现行技术标准按体系表确定的层次和门类划分而编制的目录。

3、4企业技术标准

由企业自行组织编写、审定,由企业自行批准发布的适用于本公司业务范围的技术标准。

4技术标准体系的建立和维护

4、1技术中心应根据公司经营业务的需要建立并及时维护技术标准体系,主要通过组织编制技术标准体系表及其明细目录来实现技术标准体系的动态管理。

4、2技术中心应对公司收集到的有关信息确定其有效性,并及时通过明细目录更改通知对技术标准体系进行维护。

4、3建设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二级公司在技术标准使用过程中应及时收集有关信息并向技术中心提供与本业务系统(公司、相关内容的动态信息。

4、4项目部在技术标准使用过程中应及时收集与工程实际相关的信息并提供给技术中心。

5技术标准的使用及文本控制

5、1技术标准的使用以工程项目为对象,凡使用技术标准文本的单位(部门、以书面形式确定该工程项目使用的技术标准清单。技术标准清单主要依据合同的要求进行确定,公司技术标准体系表及其明细目录可作为主要参考依据。

5、2技术中心对公司各部门(单位、使用技术标准的情况应及时了解和掌握。

5、3建设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二级公司应对本业务系统(公司、技术标准文本管理及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检查。

5、4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项目进行策划,确定该工程项目采用的技术标准,并负责自用技术标准文本的管理。

5、5在用文本的控制

5、5、1在用文本不包括图书室、资料库的库存文本。

5、5、2在用文本均为受控文本,其受控标识为标准编号。常用标准文本的有效性按明细目录所列标准号予以判定。项目部技术标准在用文本的有效性以其技术标准清单中所列标准号予以判定。

5、6废止标准文本的控制

废止标准的文本为无效版本,一般应回收销毁处置,同时配置相应的有效文本。如因工作需要保留使用,应加盖红色“===作废===”印章予以标识。

5、7合订本的控制

5、7、1使用技术标准合订本时,应在技术标准文本管理目录中注明使用的技术标准所在位置(页码或总目录、。

5、7、2合订本中部分标准废止时,应在其总目录页和相应标准的首页加盖作废标识。

5、8技术标准复印文本的控制

在各项质量活动中,技术标准复印文本不应作为直接应用的依据。如不能及时配发有效版本而只能采用复印文本时,应由使用单位加盖公章或复印文本专用章予以确认。获得正式文本后应及时更换。

5、9技术标准在用文本无论使用者个人保存还是单位集中保存,使用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其有效性的控制。

6企业技术标准的起草、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和印刷

6、1技术中心统一管理企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组织企业技术标准的起草、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和印刷等工作。

6、2企业技术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

a、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

c、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标准;

d、工艺、工装、半成品和方法标准;

6、3制定企业技术标准的原则:

b、保证安全、卫生,充分考虑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c、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

d、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f、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g、本企业内的企业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

6、4制定企业标准的一般程序是: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

6、5审查企业技术标准时,根据需要,可邀请企业外有关人员参加。

6、6各级企业技术标准管理部门根据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按照实际需要,以年度工作计划形式提出技术标准编制计划。

6、8编写小组将完成的技术标准草案在该项标准使用覆盖的范围内征求意见,进行适当处理,并填写《征询意见汇总处理表》。凡被要求征求意见的单位(部门、有义务认真审查标准草案,其责任人为该单位(部门、的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

6、9编写小组对征询意见处理完毕后,向技术中心提出讨论稿,由技术中心采取会审或函审形式组织标准讨论稿的审定工作。

6、10编写小组负责处理审定意见,并形成报批稿交技术中心报批。

6、11编写小组提供的申报文件内容及格式

6、11、1《企业技术标准报批报告表》

6、11、3《征询意见汇总处理表》

6、12审定文件的内容及格式

6、12、1《函审表决书》

6、12、3《审定人员名单》

6、13企业技术标准由公司总工程师批准。《企业技术标准批准通知书》见附件6、

6、14企业技术标准由技术中心统一编号发布和组织印刷。企业技术标准编号的内容及格式见下图。幅面要求见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第8章。

年份

顺序号

专业类及企业代号

企业技术标准代号

7企业技术标准的复审及处理

7、1企业技术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营生产的需要,由技术中心组织有关单位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7、3企业技术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a、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改顺序号和年号。当该标准重版时,在该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b、需作修改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把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c、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

操作技术管理制度(通用13篇)篇四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建设,构建“双师型”素质教学团队,规范兼职教师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热爱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具有与承担课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

3、具有良好的教学能力和相关实践经历,熟悉所担任的课程内容,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

1、积极学习教学理论,按照教学要求及时调整教学思路。能够遵守学校的教学纪律,服从教学安排,忠实履行教学职责,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

2、注重研究教学方法,讲究教学效果,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运用各种教学方法和手段使学生学有成效。

3、主动加强师生沟通,平等对待每个学生,保证教育的公正性。

4、保证日常教学各环节(包括备课、授课、辅导、学生成绩评价等)到位,并保证总体教学效果。

5、及时向教研组反馈教学情况。

1、兼职教师要按教学要求认真填写教学计划和进度表,并于开学第一周交教务处。

2、兼职教师要认真编写教案,教务处不定期抽查教案,不定期听课。

3、兼职教师要按课程表上课,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迟到一次教务处提出批评,迟到两次教务处扣除一课时的课时费,迟到三次将对外聘教师予以解聘。

4、兼职教师不得私自调课,确有事需要请假者,需提前一天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教务处主任审批后方可生效。

5、兼职教师应认真组织教学,教书育人,不得在课堂上讲与教学无关的内容,上课要布置适量的作业,根据教学实际情况对作业要进行全部批改和部分批改。

6、兼职教师上课应认真考勤,学生有违纪现象要提出批评。

7、教学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教务处反映,并尽快处理解决,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8、学期结束时,兼职教师应按要求完成命题、批改试卷、登分、填写试卷分析等工作。

9、兼职教师如发生教学事故,将视情况扣发当月课酬直至解聘。

10、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操作技术管理制度(通用13篇)篇五

第一条定期组织测量技术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和实践,不断引进和吸取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二条不断研究开发新的技术应用,针对实际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有相应的解决办法。鼓励动脑筋,想办法,努力把每个环节做到规范化,以提升整个单位的技术水平。

第三条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每个员工都必须有自觉的质量概念,产品质量是一把尺子,质量好坏代表了单位的形象和综合管理水平,应推广全面质量管理。

第四条外业测绘工作要脚踏实地、端正态度,严格按规范和技术设计书的要求作业,严把质量关。外业记录应全面推行电子记录方式作业,外业观测应遵守各类工程对气象因素的要求,每个点位都应实地测量,不得擅自对测绘原始数据进行后处理,一经发现扣除该项目绩效的50%,造成严重后果的,扣除全部该项目绩效并个人承担返工的全部费用。

第五条项目控制测量环节必须严格按照部门经理的要求规范作业,原则上最终形成“gps控制测量报告”且采样合格率达到100%,特殊情况(如信号不稳定或无信号)须向部门经理及时汇报、请示,由部门经理根据项目整体要求决定控制测量施测方法。

第六条严格按照甲方对项目点位精度提出的要求进行外业测量工作,遇特殊情况须特殊处理的要及时向部门经理请示、汇报。如因个人原因造成项目成果不满足甲方提出的点位精度要求的,扣除该项目绩效的50%,造成严重后果的,扣除全部该项目绩效并个人承担返工的全部费用。

第七条仪器精度是测量精度的重要保证,因此测量前的仪器检查是十分重要的,测绘人员使用仪器前,必须检查其精度,位置是否正确。如发现问题,必须立即改正或送修。

第八条使用过程中要爱护测绘仪器及其他工作用品,并负责日常清洁工作。因个人原因造成仪器损坏或丢失的由个人承担所有费用。其他工作用品包括对讲机、测距仪、钢尺、钢钉、自喷漆、锤子等要妥善保管。

第九条测量工程应编写相应的测量成果或测量技术报告,并履行验收手续。所有检查项目要有记录,有签字,有问题的要有汇报,有处理意见。

第十条技术中心负责成果的质量检查,形成作业人员自检、项目负责人检查、技术中心检查验收的三级质检制度。

操作技术管理制度(通用13篇)篇六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 60 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 1 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 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 6 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 3 年复审 1 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 10 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 6 年 1次。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 60 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 8 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 2 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 6 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三条 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1999 年 7 月 12 日 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 13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1 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 1 千伏( kv )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 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 1 千伏( kv )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 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2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2.1 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2 压力焊作业

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3 钎焊作业

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3 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 米 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 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 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4 制冷与空调作业

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4.1 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

适用于化工类 ( 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 ) 生产企业,机械类 ( 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 ) 生产企业,食品类 ( 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 ) 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 (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 ) 生产企业,仓储类 ( 冷库、速冻加工、制冰 ) 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 ( 冷藏运输 ) 经营企业,服务类 ( 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 ) 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4.2 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指对 4.1 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

5 煤矿安全作业

5.1 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5.2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5.3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5.4 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5.5 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5.6 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5.7 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5.8 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5.9 煤矿防突作业

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5.10 煤矿探放水作业

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

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6.1 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6.2 尾矿作业

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作业。

6.3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6.4 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机,包括竖井、盲竖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6.5 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

指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的作业。

6.6 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6.7 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的作业。

6.8 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

指在露天和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7 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7.1 司钻作业

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

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

8 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8.1 煤气作业

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9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9.1 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指光气合成以及厂内光气储存、输送和使用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一氧化碳与氯气反应得到光气,光气合成双光气、三光气,采用光气作单体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 tdi )制备, 4,4'- 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 mdi )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2 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指氯化钠和氯化钾电解、液氯储存和充装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氯化钠(食盐)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钠、氢气,氯化钾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钾、氢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3 氯化工艺作业

指液氯储存、气化和氯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4 硝化工艺作业

指硝化反应、精馏分离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硝化法,间接硝化法,亚硝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5 合成氨工艺作业

指压缩、氨合成反应、液氨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节能氨五工艺法( amv ),德士古水煤浆加压气化法、凯洛格法,甲醇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醇法,纯碱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碱法,采用变换催化剂、氧化锌脱硫剂和甲烷催化剂的“三催化”气体净化法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6 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指石油系的烃类原料裂解(裂化)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热裂解制烯烃工艺,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 )热裂解制得四氟乙烯( tfe ),二氟一氯乙烷( hcfc-142b )热裂解制得偏氟乙烯( vdf),四氟乙烯和八氟环丁烷热裂解制得六氟乙烯( hfp )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7 氟化工艺作业

指氟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氟化,金属氟化物或氟化氢气体氟化,置换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8 加氢工艺作业

指加氢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不饱和炔烃、烯烃的三键和双键加氢,芳烃加氢,含氧化合物加氢,含氮化合物加氢以及油品加氢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9 重氮化工艺作业

指重氮化反应、重氮盐后处理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顺法、反加法、亚硝酰硫酸法、硫酸铜触媒法以及盐析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0 氧化工艺作业

指氧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乙烯氧化制环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备甲醛,对二甲苯氧化制备对苯二甲酸,异丙苯经氧化 - 酸解联产苯酚和丙酮,环己烷氧化制环己酮,天然气氧化制乙炔,丁烯、丁烷、 c4 馏分或苯的氧化制顺丁烯二酸酐,邻二甲苯或萘的氧化制备邻苯二甲酸酐,均四甲苯的氧化制备均苯四甲酸二酐,苊的氧化制 1,8- 萘二甲酸酐, 3- 甲基吡啶氧化制 3- 吡啶甲酸(烟酸), 4- 甲基吡啶氧化制 4- 吡啶甲酸(异烟酸), 2- 乙基已醇(异辛醇)氧化制备 2- 乙基己酸(异辛酸),对氯甲苯氧化制备对氯苯甲醛和对氯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备苯甲醛、苯甲酸,对硝基甲苯氧化制备对硝基苯甲酸,环十二醇 / 酮混合物的开环氧化制备十二碳二酸,环己酮 / 醇混合物的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硝酸氧化法合成乙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1 过氧化工艺作业

指过氧化反应、过氧化物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双氧水的生产,乙酸在硫酸存在下与双氧水作用制备过氧乙酸水溶液,酸酐与双氧水作用直接制备过氧二酸,苯甲酰氯与双氧水的碱性溶液作用制备过氧化苯甲酰,以及异丙苯经空气氧化生产过氧化氢异丙苯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2 胺基化工艺作业

指胺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邻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邻硝基苯胺,对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对硝基苯胺,间甲酚与氯化铵的混合物在催化剂和氨水作用下生成间甲苯胺,甲醇在催化剂和氨气作用下制备甲胺, 1- 硝基蒽醌与过量的氨水在氯苯中制备 1- 氨基蒽醌, 2,6- 蒽醌二磺酸氨解制备 2,6- 二氨基蒽醌,苯乙烯与胺反应制备 n- 取代苯乙胺,环氧乙烷或亚乙基亚胺与胺或氨发生开环加成反应制备氨基乙醇或二胺,甲苯经氨氧化制备苯甲腈,以及丙烯氨氧化制备丙烯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3 磺化工艺作业

指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水磺化法,氯磺酸磺化法,烘焙磺化法,以及亚硫酸盐磺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4 聚合工艺作业

指聚合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聚烯烃、聚氯乙烯、合成纤维、橡胶、乳液、涂料粘合剂生产以及氟化物聚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5 烷基化工艺作业

指烷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 c- 烷基化反应, n- 烷基化反应, o- 烷基化反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6 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指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系统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10 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

10.1 烟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烟火药的粉碎、配药、混合、造粒、筛选、干燥、包装等作业。

10.2 黑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黑火药的潮药、浆硝、包片、碎片、油压、抛光和包浆等作业。

10.3 引火线制造作业

指从事引火线的制引、浆引、漆引、切引等作业。

10.4 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产品加工中的压药、装药、筑药、褙药剂、已装药的钻孔等作业。

10.5 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搬运等作业。

11 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为了加强公司现场安全管理,规范员工作业行为,预防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写:

1 各基层单位(矿井)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组织编写本单位所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 安全检查处、安检科对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 区域公司生产技术处、机电处、通风处、安全检查处对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内容进行审核。

5 各工种操作规程编写,应由技术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本岗位从事工作5 年以上的老工人组成。

二、内容要求:

1 操作规程的编写要涵盖所有工种, 及各工种操作的全部过程;

2 操作规程要明确对各人员的基本要求, 操作程序, 操作标准,明确违反操作所带来的后果。

3 .操作规程内容要符合实际,层次清晰,语言简练,通俗易懂。

三.操作规程的学习

1 、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本岗位操作规程的学习,熟知本岗位作业操作程序、标准及要领,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在老工人带领、指导下进行作业。

2 使用新工艺、新设备使用前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操作规程的培训,离岗3 个月的人员重新上岗前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各单位的技术人员要负责组织对职工进行操作培训、考核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操作技能, 更好的为生产服务。

4 .各单位要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岗位工种的技术比武活动,调动员工比本领,提素质的积极性。

三.操作规程的修订

1 .操作规程要根据设备的改进与更新及时评审操作规程的符合性, 并及时修订。

2 .岗位增加时,要及时完善该岗位操作规程。

四.违反操作规程的处理

1 .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人员, 一经发现, 视情节轻重, 严肃处理。

3 .情节轻微,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停工学习,重新合格后方可上岗。

操作技术管理制度(通用13篇)篇七

一、通用技术实验室器材、设备是培养学生进行劳动和科技技能、动手能力、实践能力的专用设备,是培养学生创新思维的必备硬件,应按教学仪器管理规范要求登记,做到账、卡、物相符。

二、通用技术实验室器材、设备存放地点应通风良好,卫生清洁,有防潮、防尘等措施,并经常进行保养维护。

三、器材应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工作变更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四、课前,教师应准备好实验仪器和材料;学生按要求入座后,不准随意走动或乱动桌上的实验器材。

五、教师要向学生宣布课堂纪律,讲清实验的目的和方法,示范操作程序。

六、学生进行实际时,要按教师要求的方法、步骤进行操作,积极思考问题,大胆发言提问。

七、器材应按操作规程要求使用,注意其安全性,在实验中若发生意外事故立即报告教师及时处理。

八、实际操作过程中要爱护仪器设备,节约用水和实验材料,实验仪器和材料未经教师许可不能带出实验室。

九、实际操作完毕,在教师的指导下清点好实验器材,归还原位,妥善处理废物并做好清洁,经教师许可才能离开。

操作技术管理制度(通用13篇)篇八

一、企业技术创新战略与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的制定与调整,年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涉及企业秘密可作技术处理)。

二、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与国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三、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内部组织设置与调整、下属企业组织设置、与外部单位共建组织及运行情况等)、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技术带头人培养、人才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投入制度及执行情况等)、合作创新情况(产学研合作、企业合作及国际合作)、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研究试验设施、检测设施、信息化设施)。

四、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年度重点创新项目的实施效果、关键核心技术掌握程度和产品的自主创新情况、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等创新情况。

五、企业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

操作技术管理制度(通用13篇)篇九

为了明确施工现场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和责任,使施工现场安全技术交底规范化,从根本上杜绝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技术交底的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3、安全操作规程;

4、针对重大风险所采取的措施。

二、安全技术交底分级(分为项目部、工班长、作业人员)。

1、项目部内部规定的重点工程和较大工程在开工前,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牵头组织项目部安质部有关人员向现场专职安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方案交底。

2、各分部、分项工程、关键工程专项方案实施前,项目部安质部会同现场专职安全人员向作业队长(班组长)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3、作业队长(班组长)在操作人员实施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进行班前交底。

三、安全技术交底内容一般包括:

1、工程项目分部分项工程的概况、作业部位和内容;

3、作业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采取的措。

施和危及生命安全应及时采取的躲避措施;

4、作业人员应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规范等。

四、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

1、工程项目安全技术交底分为施工组织设计交底、专项施工方案交底、分部分项工程交底、单项作业工序和工艺安全交底等。

2、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施工方案的交底由项目负责人或设计(方案)编制人主持;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由工程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单项作业工序和工艺安全技术交底由技术员(施工员)或班组长主持。

3、各类安全技术交底应做到与工程交底、工作计划、施工安排同时进行,实行逐级交底。

4、交底内容明确,针对性强。对施工工艺复杂、施工难度较大或作业条件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潜在的危险因素应当单独进行工种交底。

5、安全技术交底由交底人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履行签字手续。

6、每天作业前,各班组长应当针对当天的工作任务、作业条件和作业环境,以及作业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向具体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并将参加交底人员名单和交底内容记录在班前安全活动中。

7、交底各方保存一套书面交底记录,即在技术、施工、安全三方面备案。

五、安全技术交底的监督检查。

1、项目部安全员对每项工程技术交底情况及时进行监督,并在每项交底记录上签字认可。

2、项目部安全主管领导每月对安质部三级安全交底落实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3、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每季度对安质部的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操作技术管理制度(通用13篇)篇十

1、档案室是保管学校档案的机要重地,必须严格执行档案室技术保护管理办法,认真做好保密和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鼠、防光、防尘等保护工作。

2、非档案管理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

3、档案室内应配备空调设备、去湿设备和灭火器材,并有专人定期检查其效果。

4、档案室内严禁存放与保护档案无关的各种闲杂物品以及易燃物品,室内严禁吸烟,不许使用电热器。

5、档案室门窗必须保持坚固,出入应随手关门,以确保安全。

6、调阅或出借档案,应严格执行本校制订的档案查(借)阅制度。

7、适时做好档案室的通风、除湿工作,并经常打扫,保持清洁卫生。

8、对档案室的各类档案进行科学分类,排列编号、上架、入框,框架要符合标准。

9、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破损或字迹变化及时修补复制。

10、对档案室的档案,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核对,并做好记录,发现可疑情况应迅速追查。

11、档案管理人员,临时或下班离开档案室,应关好门窗,关掉电灯。

文档为doc格式。

操作技术管理制度(通用13篇)篇十一

1、工程部、项目经理部凡在编制新工程项目的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按照国家颁发的劳动保护法令和行业部门发布的劳动保护的规定或标准为依据。

2、工程部、项目经理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时,必须针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危害因素的种类、数量,危险和危害程度的大小作为编制内容。

3、明确认识到安全技术措施在生产中的作用,在预防职业病、职业中毒造成的停工停产经济损失所起的作用。

4、工程部、项目经理部在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内,要有安全技术项目,确定各个项目的资金额度、物质准备、负责人员和具体执行人员;规定完成或投用日期;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实施以前,必须经过安全技术部门的审查,审批后方能实施。

5、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批准以后,由生产部门下达生产技术措施计划时同时下达。

6、各项目工程部应按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措施经费,提取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挪用。

7、经上级或安全技术部门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原则上不得变动,若需修改原计划方案,应经过生产部门、安全技术部门批准。

8、凡是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不真实,有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不执行,而造成生产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操作技术管理制度(通用13篇)篇十二

2、管道及分配器的修理和技术升级必须做到:。

(1)结构合理,保证管系的强度能满足最高工作压力的要求。

(2)管道的补焊、更换分配器等技术要求,应按现行的技术规范,制定施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必要时进行强度校核。

(3)修理改造的焊接必须作焊接工艺评定,焊接材料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操作技术管理制度(通用13篇)篇十三

1、严禁未经批准对外提供我行科技保密信息和内部重要信息。

2、科技保密信息及载体必须当面交接。人员离开办公座位时,须将保密载体和其他涉及保密信息的物品锁入办公柜。

3、严禁通过互联网明文传输我行涉密信息。

4、严禁未经批准将计算机设备接入我行网络,严禁未经批准在我行生产系统上使用外来存储介质,严禁未经批准将我行计算机设备接入互联网。

5、电子设备送外部维修前必须先拆除数据存储部件,报废电子设备或存储介质前必须实施数据销毁。

6、严禁用户所有者将用户提供给他人使用,严禁多人共用生产用户。

7、严禁让公司人员登录我行生产系统和网络设备实施操作。

8、人员离开电脑时,必须退出电脑或使电脑处于锁定状态。

9、严禁未经批准实施生产变更、数据维护、用户设置。严禁在业务时段(8:00-18:00)进行生产变更,故障应急急需的`变更和数据维护,必须经过部门审批同意。重要信息系统变更操作必须双人临岗。

10、严禁为了改变生产系统的记录而删除、修改系统日志或交易日志。

11、严禁未经批准的数据提取。

12、严禁员工私自保存生产数据。

13、严禁私自将生产数据备份介质带离工作场所。借用的生产数据备份介质必须到期归还。

14、严禁将生产系统敏感数据直接用于开发测试环境,严禁将生产系统的密钥明文或密文用于开发测试环境。

15、严禁一人掌握一个生产系统密钥的所有分量明文,严禁一人掌握一台生产系统加密机的所有ic卡。

16、严禁未经批准人员进入计算机机房。经批准进入机房的外部人员,信息技术部接洽员工必须全程陪同、监督。公司人员在我行数据中心现场支持时,信息技术部运行处接洽员工必须全程陪同、监督。

17、员工必须按照“先报告后处理”原则进行信息系统故障的报告,严禁瞒报、漏报、迟报。

18、管理者发现违规行为,须立即向违规人员指出、纠正,否则视同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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