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管理制度大全(19篇)

时间:2023-12-17 作者:书香墨

食品与人们的生活密不可分,不仅满足了生理需求,也关乎社交和文化。以下是一些食品相关的研究和科技进展,对未来的食品产业有重要影响。

进口食品管理制度大全(19篇)篇一

1)基本工资:1500元。

2)绩效工资:500元,即每月的任务工资,每月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即得全额绩效工资,如每月没有完成任务指标按照比例扣除,如:任务是100万元,完成50万元,得绩效工资250元。(任务见月任务分解表)。

3)提成:完成任务以上部分按0.3%进行提成。

4)满勤奖:每月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有2天带薪休息,如没有休息全月工作给予满勤奖100元。

5)工龄工资:满一年的员工工龄工资为50元/月,满两年的员工工龄工资合计为100元,满三年的员工工龄工资合计为150元,满四年的员工工龄工资合计为200元封顶。满五年以上的员工根据全年的工作表现和完成任务情况,按照公司的奖励机制方案执行。

1、夏季作息时间:5月1日----10月1日。

早7点30分-----晚18点。

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4月30日。

早8点------------晚5点。

特殊岗位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员工应按时上下班。按指纹签到为准,如不能签到要和你的直接领导说明情况。如不说明视为迟到或早退。

:员工未按规定时间到岗视为迟到。迟到一次罚款5元。当月累计迟到3次(含3次)取消当月满勤奖。

:员工未按规定时间离岗视为早退。早退一次罚款5元。如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时返回或不能回公司签到需要和你的直接领导说明或请示。

:未经请准假或假期已满未续假而擅自不到岗者视为旷工。旷工一天按事假三天处理,连续旷工3天(含3天)扣除当月工资并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1、请假要求:员工请假,无论何种假,除紧急情况(指个人急症,直系亲属急症,或发生意外事件),可电话同主管领导,或人力资源部请假,并于24小时之内,履行书面手续外,一律事先填写请假单,按照准假程序,经批准方可生效。

准假权限:(1)部门经理:1天;(2)副总经理:3天;(3)总经理:3天上。

2、事假:员工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的,根据工作安排以及实际情况需要酌情核给事假。员工每月事假累计不足4小时(含),视为正常出勤,超过4小时,按实际出勤以天为单位计扣,事假以天为单位扣发岗位工资。

3、病假:请病假三天以内的,由部门主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病假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并有部门领导签字,病假条及诊断书交人力资源备案,病假工资按事假处理办法执行,连续病假超过一个月的取消工龄工资,工龄从假后上班起计算。

5、婚假:持本人结婚证,经本部门领导同意方可休假,带薪休假为七天,结婚证复印件及假条交人力资源部存档。

5、产假:女工生育休假为六个月,休假期间待遇没有工资待遇保留工龄工资,超过六个月上班的取消工龄工资,工龄从产假后第一天上班起计算。

6、丧假:员工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丧亡时带薪休假期为三天,员工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偶祖、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丧亡时带薪休假为1天。

离职包括自行离职和因为违反公司相关规定辞退者。自行离职人员必须提前一个月向你的直接领导提出申请,离职人员在离职前必须和财务、库房账目核算清晰无往来账目,交出客户资料、产品资料、属于公司的物品等,必须将手中的客户欠条结算清,否则扣发余额工资,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上报公安机关。离职人员不得再用公司名义处理各种事物或非法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上报公安机关处理。

五、公司形象:员工形象是品牌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与客户接触的过程中员工形象直接代表了企业品牌形象外。同样,也可以直接利用员工形象进行对外的品牌广告宣传。外表仪容仪表是员工形象展现的首要途径,那么员工内在形象要素就可以说是员工对企业形象的一个真实反映。

所谓的企业形象是指企业内外对企业的整体感觉、印象和认知,是企业状况的综合反映。分为企业内在形象和外在形象,企业的内在形象主要指企业目标、企业哲学、企业精神、企业风气等看不见、摸不着的部分,是企业形象的核心部分。外在形象则是指企业的名称、商标、广告、厂房、厂歌、产品的外观和包装、典礼仪式、公开活动等等看得见、听得到的部分,是内在形象的外在表现。

每一名公司员工都应该注重自身形象,应有良好的自身修养。不管在公司内或在公司外,都要注意服饰的整洁与得体,语言和举止的文明,不得留长发、胡须、长指甲等。不得与公司员工和客户发生口角及打架斗殴现象发生,如一经发现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进口食品管理制度大全(19篇)篇二

二、职责。

(一)董事会:。

负责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

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方案;。

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并决定其奖惩。

(二)ceo:。

全面领导公司生产经营的各项工作;。

检查考核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工作绩效;。

组织制定公司全面性的管理制度,并做好制度的推行和落实;。

研究、倡导和推动想成公司有实际内涵和自身特色的企业文化,创建正气浓厚的人文氛围,为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员工思想保证。

(三)综合部:。

考勤管理。

负责员工工号管理,监督日常员工考勤记录,负责员工请休假管理,制作考勤报表;。

每周跟进考勤异常人员办理补签卡手续,对合格人员进行录入,负责对《考勤异常处理单》进行汇总,对合格的处理单进行录入。

负责办公用品的采购、发放及监控管理,负责报刊的订购;。

负责每月办公用品费用的汇总及办公用品费用的控制;。

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与行政供应商的管理。

员工社保及各类证件办理。

负责各部门员工的社保缴交、停办及一切手续的办理;。

负责每月的社保扣费明细输出与校对,及有关社会保险的及时工作;。

公司员工商务签证的报备、年审及办理工作;。

负责公司车辆证件的报备、年审工作的落实;。

负责员工工作证的制作;。

其他证件的办理。

员工关系管理。

负责公会的行政服务管理及协调;。

负责员工档案管理及日常员工咨询与提议的受理;。

协助上级组织及开展员工活动。

日常人事事务工作。

负责员工的入职、转正、离职等手续的办理及相关档案的管理;。

协助上级开展招聘、培训及绩效考核等事务工作;。

个则各类人事通知的草拟及文件的分发;。

负责员工合同或其他协议的签订与跟进。

日常行政事务工作。

负责各类行政通知的草拟及各项管理制度或条例的公式,并记录备案;。

负责会议的筹备与跟进落实;。

负责员工名片的制作与分发;。

负责车辆的调度及维护跟进,稽查并统计车辆的各项费用及车辆使用的合规性;。

协助上级负责前台工作的监督;。

负责办公室钥匙的管理及各资产设备的登记。

(四)人力资源部:。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制定公司中长期人才战略规划;。

制定完善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优化工作流程,组织、协调、监督制度和流程的落实;。

负责公司各级组织机构设置、调整,进行定岗定编,制定部门和人员岗位职责;。

负责日常人力管理工作(招聘甄选、绩效考勤、离职等工作);。

协助部门处理员工关系,主导协议、合同签订与社保办理工作;。

核定公司年度人员需求计划,拓展招聘渠道,控制招聘成本;。

主导公司日常人事异动管理,档案管理,人事数据统计分析;。

监督、检查与指导项目人资工作,协助处理人事类与政府部门的公关事务;。

10、公司人事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与维护;。

(五)财务部:。

坚决服从ceo的统一指挥,认真执行其工作指令,一起管理行为直接向ceo负责;。

组织编制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督促各项制度的实施和执行;。

编制年、月度财务会计报表,搞好年度会计决算;。

负责公司生产经营成本核算和控制,力争做到成本核算标准化、费用控制合理化;。

组织仓管部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三相符;。

负责及时上交税款和公司应定期支付的其他费用;。

10、按时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计划部:。

负责编制起草和修订公司年度、季度、月度、日销售计划;。

负责收集各部门销售日报表,上报产品、产量、产值完成情况;。

负责临时工作号令的开出,并根据定额计划对各部门单位下达各项定额指标;。

负责对各计划员进行工作稽查及向上级汇报每日工作;。

完成并协助上级领导其他工作安排。

(七)采购部:。

负责公司整体物流、物控方面的方案建议与执行;。

负责各部门报批需要采购相关物资,及时采购到位,以免影响工作进度;。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事务。

(八)品质部:。

负责建立、改进、完善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根据公司的责任书,制定质量管理年度目标与月度目标并组织实施;。

全面负责产品进口的安全质量检验和销售的安全质量监控;。

负责质量管理体系中潜在不合格情况的预防和,落实外审不合格情况的纠正工作;。

全面支持及负责国家或地区质量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工作;。

做好安全质量记录,并按规定建档、保管,对数据的正确性负责。

(九)市场部:。

1、市场研究。

(1)组织市场调查,了解现有市场情况;。

(2)研究市场需求,预测未来市场趋势;。

(3)建立和维护营销信息库。

2、市场拓展。

(1)根据市场研究的要求,执行市场调研,收集市场信息;。

(2)围绕公司销售目标拟定市场开发计划,并负责计划的实施;。

(3)根据市场分析,积极发现新市场和新机会。

3、市场宣传与策划。

(1)掌握行业推广渠道,并建立好良好的.合作关系;。

(2)负责落实媒介载体,策划、编制媒体、广告年度计划并实施;。

(3)配合市场开发计划,负责制定展览、展示年度计划,策划推广方案并组织实施;。

(4)负责公司各项市场活动、市场宣传的资料准备;。

(5)积极收集市场推广和宣传机会。

4、品牌管理。

(1)对竞争品牌产品的价格、质量、促销手段等的收集、整理和分析;。

(2)对竞争品牌广告策略、竞争手段的分析;。

(3)做出销售预测,提出未来市场的分析、发展方向和规划;。

(4)制定各类产品线价格体系及营销战略、地区覆盖策略及推广计划;。

(5)制定及实施市场推广活动和公关活动;。

(6)实施品牌规划和品牌的形象建设。

5、提供产品技术支持。

(1)配合销售进行现场技术交流和产品介绍;。

(2)配合销售进行投标、合同等过程中的技术支持;。

(3)为销售和客户服务部门提供新产品的技术培训。

(十)销管部:。

为所辖区域内零售市场提供专业性支持工作;。

在本辖区内建立分销网及扩大公司产品覆盖率;。

按照企业计划和程序开展产品推广活动,介绍产品并提供相应资料;。

对所管辖的零售点进行产品宣传、入店培训、货品陈列、公关促销等工作;。

建立客户资料卡及客户档案,完成相关销售报表;。

参加公司召开的销售会议或组织的培训;。

与客户建立良好关系,以维护企业形象。

(十一)渠道部:。

对空白市场网络的开发机品牌推广;。

对代理商客情的维护、服务、帮助;。

解决代理商在市场推广及操作过程中的疑难问题的处理;。

对新老代理商专卖店导购的定期培训及指导;。

对新代理商装修验收完毕后,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递呈开业活动的策划方案、实施方案及对新代理商开业活动物料支持的申请方案。

(十二)大客户部:。

根据公司的总体计划,编制大客户开发、拜访等工作的流程与服务标准;。

负责组织大客户渠道拓展工作;。

负责组织大客户营销与市场开发工作;。

负责大客户服务与关系维护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负责大客户投诉处理区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与品牌厂家对应部的密切联系和迎接工作;。

完成上级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

本公司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公司按规定在食品进口前向四川省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并保证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

本公司在向四川省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时,按规定完整提供一下材料:。

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相关材料及证明;。

本公司在提供上述文件材料的同时,按规定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完整一致的备案申请表。

提供收货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及承诺书等信息,并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本公司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若本公司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等发生改变时,将及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提出修改申请,由四川省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修改。

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及《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积极配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四川省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公司承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符合国家规定,诚实守信,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本公司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时,按照报检规定提供正确完善的材料,如下:。

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

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

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若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本公司将配合检验检疫机构销毁或者退货,由本公司相关负责人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本公司承诺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本公司将销毁或退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公司建立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加强对企业职工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室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本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经营活动有关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培训目的:。

通过对食品安排知识的培训和学习,本公司员工要明确自身的安全责任,特别要明确食品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企业第一责任人。

积极展开对本公司员工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确保本公司食品经营安全。

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培训方式:本公司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员工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本公司培训,并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培训时间:本公司规定员工每周对食品安全内容进行自学,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季度组织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并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

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培训要求:本公司员工要端正态度、明确目的,认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本公司员工不仅要了解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还要掌握与本岗位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标准的具体制定。

对新录用员工及转岗员工在上岗前须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安全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和奖惩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本公司食品安排知识培训及学习情况建立培训档案,对组织和参与情况、学习情况进行汇总、归纳、整理并进行归档。

档案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

第五章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健康档案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公司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以加强企业人员健康情况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本公司经营人员及经营活动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本公司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员工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本公司员工健康检查应每年进行一次,对新录用员工或转岗员工应先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对患有某些特定疾病的人,本公司应禁止其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

这些疾病包括: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消化道传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如发现从事直接接触食品工作的人员中患有。

第三条中规定的疾病,本公司将立即调换其工作,将其调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工作的岗位。

本企业建立健康档案制度,记录与员工健康状况相关的信息。

健康内容包括美味员工的既往病史,诊断治疗情况、家族病及历次体检结果等。

健康档案应根据员工每年健康检查情况及时更新。

健康档案由本公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保存年限不低于2年。

(见1)。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本公司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本公司在购买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照《食品索证索票规定》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复印件。

查验内容如下:。

营业执照;。

生产许可证或流通许可证;。

标注通过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证书;。

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

销售凭证;。

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文件;。

对食品进行查验,检查食品包装标识、外观等内容。

本公司将按照国家要求,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校对并记录,包括:。

(一)中文表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表面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请(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机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标明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本公司将按期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本公司对所进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应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证实食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拒绝进货。

本公司员工必须严格执行该制度,在签订购货合同时,必须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并亲自验货,货证相符方可采购。

本公司须留载有关信息的进货文件和购货合同,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见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制度,本公司所有员工均应遵守本制度。

依法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

贮存场所、设备均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

苍蝇、蟑螂等,食品与非食品不予混放,食品仓库内不存放有害物质(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不存放个人物品和杂物。

由质管部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的采购、验收、发放登记管理制度。

做好食品数量出入库登记,做到先进先出,易坏先用。

腐败变质、发霉生虫等异常食品和无有效票证的食品不予验收入库,及时检查和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产品按类别、品种分类、分架摆放整齐,做到离地10厘米、离墙10厘米存放于货柜或货架上。

仓库内使用机械通风或空调设备通风、防潮、反腐、保持通风干燥。

定期清扫,保持仓库清洁卫生。

设置纱窗、排风扇、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禁止在仓库内抽烟。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工具盒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保温和冷藏设施,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公司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一条食品进口记录。

本公司相关人员对各批次的进口商品需做好相关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进口食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量、货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及在华注册号、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编号、名称及联系方式、贸易合同号、进口口岸、目的地、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或者授官方授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编号、报检单号、入境时间、存放地点、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

(见3)。

本公司相关人员应保存如下进口记录档案材料:贸易合同、境外付汇凭证、提单、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相关证书、报检单的复印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卫生证书》等文件副本。

记录的收集与保存。

本公司相关人员应收集进口记录及单据,按进口合同编号顺序逐一归档,保证进口报检清关整套单证完整性。

各项记录材料由销管部管理保存,如需查阅,查阅人须在查阅前办理登记,查阅后要及时送还,并在有关记录上签字。

进口记录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

销售记录的内容包括下列信息:销售日期、食品名称、规格、数量、重量、生产日期及批号、购货人/单位、购货人/使用人地址及电话、出库单号、食品召回后处理方式。

(见4)。

销售单据的填写要求如下:。

字迹清楚,内容真实,完整,详尽,不得用铅笔填写;。

填写及时,准确,不得提前或错后填写;。

签名(盖章)须填全名,不得只写姓氏,印章须清晰可辨。

(三)进口、销售记录档案的管理与保存。

本公司相关人员需负责收集销售记录集单据,每月收集一次,并与收发货台账进行核对,不得有误。

销售记录需保存购销合同、销售发票留底联、出库单等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收集后的记录及单据要逐页核对,特别是关于产品去向及产品特征的项目。

如有疑问须及时与有关文件核实,并将具体情况备注于备注项下,核对人签字后归档;。

记录的保存实行专人专柜报关,如需查阅,查阅人须在查阅前办理登记,查阅后要及时送还,并在有关记录上签字。

进口销售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九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制度。

为了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公司声誉,制定本制度,本公司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一)若产品为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

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超过安全试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秴食品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二)本公司工作人员若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于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入册;。

对有害有毒、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公司将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四)本公司工作人员应对本公司经营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市场。

(五)本公司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公司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则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本公司的食品召回事件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升级质检部门组织建立的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提供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技术支持。

本公司将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并保存食品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本公司将向质监部门及时报告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

本公司将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调查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

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辅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做食品;。

食品的主要消费人群构成及比例;。

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

con。

本公司将配合省质监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不以食品已通过任何符合性审查为由拒绝。

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三级:。

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三、食品召回的实施。

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

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通知消费。

向社会发布食品召回有关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

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公司通过所在地的市质监部门向省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食品召回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

召回的语气效果;。

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若召回计划有变更的,应在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中说明。

四、召回评估。

本公司将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

(见5)。

本公司将在食品召回时限满15日内,向省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

责令召回的,报告国家质检总结。

本公司将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及时予以销毁。

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本公司将保留详细记录,并向时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质监部门监督。

目的:为建立公司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确保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得到及时处理和有效救援,特制订本制度。

范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物种植、养殖、生产、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重大伤亡、众多人数患病或者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的情况。

职责:本公司ceo作为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及时上报安全事故。

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由食品引起的一次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30人以上(含30人)的;。

食品安全事故影响范围跨越县(市、区)级行政区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以食品为载体,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报告程序:。

报告应采取电话、传真或其他快捷有效的方式;。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

(2)阶段报告。

(3)总结报告。

在事故处理结束后,本公司将及时上报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发生经过及处理过程、原因及责任,今后防范措施,善后处理及赔偿情况等。

任何部门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如有隐瞒、缓报、谎报事件发生,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责任。

事故发生后,公司将及时调整资金,保障事故的报告、救援、调查处理所需要的各项经费及时到位。

进口食品管理制度大全(19篇)篇三

1、食品加工前应检查食品原料的卫生质量,不合格原料不选用。

2、食品粗加工必须做到荤素食品分池清洗,荤食品不能放在洗蔬菜的池中洗。洗涤拖把的水池必须与清洗食品池分开。蔬菜先洗后切,不得将切好的蔬菜长时间浸泡在水中。

3、严格执行生熟分开,刀板、抹布、容器、餐具均有生熟标记,不得混用。荤素砧板必须分开。每天使用后洗刷干净,用前消毒。

4、灶台保持清洁,做到无油腻、无浮尘、无食物残渣。

5、饭菜烹饪时,尽可能保存食品的营养素,加工食品必须充分加热,使食品每个部位均匀受热。

6、为防止有害物质的产生,幼儿尽量少吃油炸食品。

7、炊事员尝菜时,不能用炒勺或手指,尝剩下的汤菜不能倒回锅内。

8、隔顿、隔夜食品,外购熟食,不得回锅烧后给孩子吃。

9、幼儿园不制作凉菜、卤菜。

进口食品管理制度大全(19篇)篇四

二、职责。

(一)董事会:

负责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

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方案;

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并决定其奖惩。

(二)ceo:

全面领导公司生产经营的各项工作;检查考核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工作绩效;

组织制定公司全面性的管理制度,并做好制度的推行和落实;

研究、倡导和推动想成公司有实际内涵和自身特色的企业文化,创建正气浓厚的人文氛围,为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员工思想保证。

(三)综合部:

考勤管理。

负责员工工号管理,监督日常员工考勤记录,负责员工请休假管理,制作考勤报表;

每周跟进考勤异常人员办理补签卡手续,对合格人员进行录入,负责对《考勤异常处理单》进行汇总,对合格的处理单进行录入。

负责办公用品的采购、发放及监控管理,负责报刊的订购;

负责每月办公用品费用的汇总及办公用品费用的控制;

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与行政供应商的管理。

员工社保及各类证件办理。

负责各部门员工的社保缴交、停办及一切手续的办理;

负责每月的社保扣费明细输出与校对,及有关社会保险的及时工作;

公司员工商务签证的报备、年审及办理工作;

负责公司车辆证件的报备、年审工作的落实;

负责员工工作证的制作;

其他证件的办理。

员工关系管理。

负责公会的行政服务管理及协调;

负责员工档案管理及日常员工咨询与提议的受理;

协助上级组织及开展员工活动。

日常人事事务工作。

负责员工的入职、转正、离职等手续的办理及相关档案的管理;

协助上级开展招聘、培训及绩效考核等事务工作;

个则各类人事通知的草拟及文件的分发;

负责员工合同或其他协议的签订与跟进。

日常行政事务工作。

负责各类行政通知的草拟及各项管理制度或条例的公式,并记录备案;

负责会议的筹备与跟进落实;

负责员工名片的制作与分发;

负责车辆的调度及维护跟进,稽查并统计车辆的各项费用及车辆使用的合规性;

协助上级负责前台工作的监督;

负责办公室钥匙的管理及各资产设备的登记。

(四)人力资源部: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制定公司中长期人才战略规划;

制定完善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优化工作流程,组织、协调、监督制度和流程的落实;

负责公司各级组织机构设置、调整,进行定岗定编,制定部门和人员岗位职责;

负责日常人力管理工作(招聘甄选、绩效考勤、离职等工作);

协助部门处理员工关系,主导协议、合同签订与社保办理工作;

核定公司年度人员需求计划,拓展招聘渠道,控制招聘成本;

主导公司日常人事异动管理,档案管理,人事数据统计分析;

监督、检查与指导项目人资工作,协助处理人事类与政府部门的公关事务;

10、公司人事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与维护;

(五)财务部:

坚决服从ceo的统一指挥,认真执行其工作指令,一起管理行为直接向ceo负责;

组织编制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督促各项制度的实施和执行;

负责公司生产经营成本核算和控制,力争做到成本核算标准化、费用控制合理化;

组织仓管部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三相符;

负责及时上交税款和公司应定期支付的其他费用;

10、按时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计划部:

负责编制起草和修订公司年度、季度、月度、日销售计划;

负责收集各部门销售日报表,上报产品、产量、产值完成情况;

负责临时工作号令的开出,并根据定额计划对各部门单位下达各项定额指标;

负责对各计划员进行工作稽查及向上级汇报每日工作;

完成并协助上级领导其他工作安排。

(七)采购部:

负责公司整体物流、物控方面的方案建议与执行;

负责各部门报批需要采购相关物资,及时采购到位,以免影响工作进度;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事务。

(八)品质部:

负责建立、改进、完善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根据公司的责任书,制定质量管理年度目标与月度目标并组织实施;

全面负责产品进口的安全质量检验和销售的安全质量监控;

负责质量管理体系中潜在不合格情况的预防和,落实外审不合格情况的纠正工作;

全面支持及负责国家或地区质量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工作;

做好安全质量记录,并按规定建档、保管,对数据的正确性负责。

(九)市场部:

1、市场研究。

(1)组织市场调查,了解现有市场情况;

(2)研究市场需求,预测未来市场趋势;

(3)建立和维护营销信息库。

2、市场拓展。

(1)根据市场研究的要求,执行市场调研,收集市场信息;

(2)围绕公司销售目标拟定市场开发计划,并负责计划的实施;

(3)根据市场分析,积极发现新市场和新机会。

3、市场宣传与策划。

(1)掌握行业推广渠道,并建立好良好的合作关系;

(2)负责落实媒介载体,策划、编制媒体、广告年度计划并实施;

(3)配合市场开发计划,负责制定展览、展示年度计划,策划推广方案并组织实施;

(4)负责公司各项市场活动、市场宣传的资料准备;

(5)积极收集市场推广和宣传机会。

4、品牌管理。

(1)对竞争品牌产品的价格、质量、促销手段等的收集、整理和分析;

(2)对竞争品牌广告策略、竞争手段的分析;

(3)做出销售预测,提出未来市场的分析、发展方向和规划;

(4)制定各类产品线价格体系及营销战略、地区覆盖策略及推广计划;

(5)制定及实施市场推广活动和公关活动;

(6)实施品牌规划和品牌的形象建设。

5、提供产品技术支持。

(1)配合销售进行现场技术交流和产品介绍;

(2)配合销售进行投标、合同等过程中的技术支持;

(3)为销售和客户服务部门提供新产品的技术培训。

(十)销管部:

为所辖区域内零售市场提供专业性支持工作;

在本辖区内建立分销网及扩大公司产品覆盖率;

按照企业计划和程序开展产品推广活动,介绍产品并提供相应资料;

对所管辖的零售点进行产品宣传、入店培训、货品陈列、公关促销等工作;

建立客户资料卡及客户档案,完成相关销售报表;

参加公司召开的销售会议或组织的培训;

与客户建立良好关系,以维护企业形象。

(十一)渠道部:

对空白市场网络的开发机品牌推广;

对代理商客情的维护、服务、帮助;

解决代理商在市场推广及操作过程中的疑难问题的处理;

对新老代理商专卖店导购的定期培训及指导;

对新代理商装修验收完毕后,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递呈开业活动的策划方案、实施方案及对新代理商开业活动物料支持的申请方案。

(十二)大客户部:

根据公司的总体计划,编制大客户开发、拜访等工作的流程与服务标准;

负责组织大客户渠道拓展工作;

负责组织大客户营销与市场开发工作;

负责大客户服务与关系维护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负责大客户投诉处理区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与品牌厂家对应部的密切联系和迎接工作;

完成上级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

本公司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公司按规定在食品进口前向四川省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并保证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

本公司在向四川省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时,按规定完整提供一下材料:

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相关材料及证明;

本公司在提供上述文件材料的同时,按规定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完整一致的备案申请表。提供收货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及承诺书等信息,并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本公司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若本公司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等发生改变时,将及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提出修改申请,由四川省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修改。

进口食品管理制度大全(19篇)篇五

1、小卖部必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从业人员应每年一次到当地卫生防疫站进行身体健康体检,发现患传染病人员立即换岗。

2、经营的食品必须索证。

3、食品陈列与销售符合卫生要求,离墙,离地面。

4、不得经营过期及三无食品。

5、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储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6、定性包装食品不能拆散销售。

7、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毒、防电工作。禁止将小卖部、烧饭处、住宿混用。

进口食品管理制度大全(19篇)篇六

第一条 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第五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尽职尽责。

第二章 食品进口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规定的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八条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实施检验。

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企业备案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注册和备案名单应当在总局网站公布。

第十条 进口食品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第十一条 对进口可能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高风险食品实行指定口岸入境。指定口岸条件及名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二)相关批准文件;

(四)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六)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报检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报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第十四条 进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包括格式版面检验和标签标注内容的符合性检测。

进口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强调获奖、获证、产区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十八条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应当逐一列明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没有品牌、规格的,应当标明“无”。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制准确完备的进口商备案申请表;

(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五)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六)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七)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检验检疫机构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后,准予备案。

第二十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内进口商的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安全实行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进口食品进行风险监测,上报结果。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调整对相关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进口食品原料全部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目的国(地区)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贸易合同要求进行检验。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国内进口商、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三章 食品出口

第二十四条 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应当保证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二十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容器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对其出口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报检。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备案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以下称目录)和备案条件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出口食品的原料列入目录的,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养殖场。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备案的原料种植、养殖场名单。

第二十九条 备案种植、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种植、养殖场实施监督、检查,对达不到备案要求的,及时向所在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

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备案种植、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种植、养殖场提供原料的质量安全和卫生情况。

第三十条 种植、养殖场应当建立原料的生产记录制度,生产记录应当真实,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依照进口国家(地区)食品安全标准和中国有关规定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并建立疫情疫病监测制度。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为其生产的每一批原料出具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安全实施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本辖区内出口食品实施监测,上报结果。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析基础上调整对相关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 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将所出口的食品按照品名、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逐一申报。

第三十三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出口食品分类管理要求、本地出口食品品种、以往出口情况、安全记录和进口国家(地区)要求等相关信息,通过风险分析制定本辖区出口食品抽检方案。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抽检方案和相应的工作规范、规程以及有关要求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

有双边协定的,按照其要求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

第三十四条 出口食品符合出口要求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出具通关证明,并根据需要出具证书。出口食品进口国家(地区)对证书形式和内容有新要求的,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检验检疫机构方可对证书进行变更。

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依法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准出口;依法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三十五条 出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方式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经检验检疫合格。

第三十六条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食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装运。

第三十七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备案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具的证单中注明上述信息。进口国家(地区)或者合同有特殊要求的,在保证产品可追溯的前提下,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同意,标注内容可以适当调整。

需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加施。

第三十八条 出口食品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符合出口要求运往口岸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采取监视装载、加施封识或者其他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出口食品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符合出口要求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实施抽查,口岸抽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并按照规定上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不合格原因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四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口食品时,可以将其生产经营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四章 风险预警及相关措施

第四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风险预警制度。

进出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或者疫情的,以及境内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者疫情可能影响到进出口食品安全的,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收集网络,收集和整理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一)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核准、整理的食品安全信息,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相关规定对收集到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风险分析研判,确定风险信息级别。

第四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级别发布风险预警通报。国家质检总局视情况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告,并决定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

(二)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三)启动进出口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不确定的风险直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控制措施。同时及时收集和补充有关信息和资料,进行风险分析。

第四十七条 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时,应当及时解除风险预警通报和风险预警通告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 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食品进口商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进口食品进口商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食品情况记录。

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核查,根据产品影响范围按照规定上报。

进口食品进口商不主动实施召回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其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责令其召回。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措施以及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发现出口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第五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依法履行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五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采取的控制措施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及采取的控制措施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指定场所监管相关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销售、使用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口食品,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进口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

(三)建立的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

第五十五条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的;

(二)相关记录不真实或者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出口食品使用的原料未按照规定来自备案基地的,按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报检或者未经监督、抽检合格擅自出口的;

(二)擅自调换经检验检疫机构监督、抽检并已出具检验检疫证明的出口食品的。

第五十七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检疫机构及检验检疫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进出口食品的生产企业、进出口商和代理商。

第五十九条 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食品以及边境小额和互市贸易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以快件、邮寄和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口食品的,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进出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进口用作免税经营的、使领馆自用的食品,出口用作使领馆、中国企业驻外人员等自用的食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食品,国家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规范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安全性评估和许可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是指由境外生产经营的,尚未进口且我国未制定公布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但是,以下食品不属于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或列入允许进口名单的食品;

(三)由已有标准的各种原料混合而成的预混食品;

(四)其他不属于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第三条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许可工作,制定公布安全性评估技术规范并指定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技术审评机构,负责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申报受理、组织安全性评估、技术审核和报批等工作。

第五条申请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许可的,进口商应当向审评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配方或成分;

(三)生产工艺;

(四)企业标准及检验方法;

(五)附有标签的最小销售包装的食品样品;

(六)境外允许生产经营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助于评估的资料。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审评机构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组织医学、食品、营养、标准等方面的专家,对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安全性进行技术审查,并作出技术评审结论。

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审评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现场解答有关技术问题,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对技术评审中需要补充资料的,审评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有关资料。

需要对相关资料和检验结果进行验证试验的,审评机构应当将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请人。安全性验证应当在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对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检验方法标准的,应当首先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第八条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卫生部根据技术评审结论,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准予许可。

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卫生部对准予许可的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进行公告,并将相关文件送达申请人。公告内容包括该食品的通用名称、参考标准、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等。

符合上述公告要求的进口食品,不需再次申请许可。

第十一条卫生部根据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性评估结果,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布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原公告自动废止。

第十二条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进口商和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应当及时组织对已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进行重新评估:

(一)有证据表明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

(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安全性产生质疑的。

对经重新评价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卫生部有权废除原公告并禁止其经营和使用。

第十四条进口保健食品和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按照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进口食品管理制度大全(19篇)篇七

1、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公司一切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

2、应按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岗位,不得无故旷工。工作时间内不许闲谈作乐,不许吵嘴打闹,不许串岗位和离岗,不许做与生产无关的事。

3、服从生产工作安排、调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提高自身素质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4、请病假、事假要有正当的理由,并写请假条办理审批手续,由公司经理审批。违者作旷工处理。

5、工作时间内,因事或因看病要离开岗位的,要向生产主管请假同意后方能离开,否则作早退处理。

6、不得带任何食品杂物入车间,不得在车间吃食物,不准在车间乱丢杂物及随地吐痰,违反本条例之一者要批评处理。

7、进入规定要穿工作服的.工作间一定要穿工作服,严禁携带手表、首饰等个人物品进入生产区、接触产品的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或涂指甲油。

8、防蝇、防虫纱窗不得随意打开,发免影响生产环境卫生。

9、爱护公司财产,不得私带厂内任何物品出厂,违者则按物品价值的十倍罚款,重则开除。

10、运送产品,物资要小心轻放,不得乱掉重摔。造成损坏的由违纪者负全部责任(包括搬运工。)。

11、吸烟要到吸烟区。

进口食品管理制度大全(19篇)篇八

为落实便利店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超市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应当自觉遵守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重要食品产销挂钩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应当组织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工作。

第三条、重要食品产销挂钩制度。经营粮食、食用油、熟食等重要食品,应当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等管理规范的供货商建立产销挂钩关系,签订协议明确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和准入、退出等有关规定,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证明的审查把关工作,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流通环节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安全。第四条、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负责食品进货查验等工作,确保营业时间内坚守岗位。

采购食品,应当查验或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口食品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等内容。

第五条、食品质量自检制度。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和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第六条、食品信息公示制度。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每天食品检测信息、退市食品清单和处理情况等。

第七条、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自行检查、检验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立即通知供货者和消费者退货,协助工商部门处理不合格食品,并记录好停止经营等相关情况。

第八条、食品安全经营承诺制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维护食品消费安全,本便利店郑重承诺:

一、认真履行食品经营者必须承担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本单位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二、依法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认真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商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严把商品进货关。

三、建立健全商品进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保存进货商品的各种信息和数据,保证本超市(商场)进货商品的可追溯性和销售商品流向信息的真实性,以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四、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措施,及时发现食品质量安全隐患,不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过期食品、变质食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发现问题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售后服务,妥善解决消费投诉和纠纷,共同营造食品安全消费环境。

进口食品管理制度大全(19篇)篇九

(一)烹饪好的食品分放进明显标志的容器内(盆、桶),并作好分开使用,定位存放。

(二)幼儿食品煮熟后,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摄氏度,煮熟后的.食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食品分开存放。

(三)在烹饪后,到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摄氏度或低于10摄氏度的条件下存放。

(四)凡存放熟食品的容器要消毒后使用。

进口食品管理制度大全(19篇)篇十

一、新参加工作的.厨房工作人员,必须县经疾控中心进行健康体检合格以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长期从事厨师工作人员,必须参加每两年一次的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

三、厨房工作人员必须掌握相关的食品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严把卫生质量关,做到采购员不购买卫生不合格食品,保管员不接收卫生不合格食品,加工员不使用卫生不合格食品。

四、厨房工作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个人卫生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和勤换工作服,上灶前、开饭前、便后要用肥皂洗手,入厕前脱工作服、工作帽,操作间不吸烟。

五、厨房工作人员上岗时,要自觉做到衣帽整洁,不配戴手饰、耳饰或涂指甲油、化浓妆等现象,保持形象素雅,卫生干净。

进口食品管理制度大全(19篇)篇十一

一、明确食堂工作人员的卫生职责,每天做好食堂内外环境保洁工作。

二、有专人负责餐厅、环境卫生的.打扫,保持厨房、餐厅内外清洁卫生,水沟畅通,洗手设备运转正常。

三、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的条件,厨房、餐厅、仓库、凉菜等专用间视野内无、苍蝇、老鼠。

四、餐厅地面、墙壁、门窗、灯具、桌椅等清洁整齐,室内无有害昆虫、老鼠。

五、加工用设施、设备和工具清洁,厨房地面无食物残渣,排烟排气设施无油垢沉积,墙壁、天花板清洁工、无霉斑。

六、每餐餐具清理结束后,全体食堂工作人员要将食堂工作区域打扫清理冲洗干净,不留一点残渣,做到清洁卫生,防止蚊虫等孳生。

七、垃圾箱加盖,废弃物容器密闭,外观清洁,并有明显标识,垃圾、废弃物及时清除。

八、废弃油脂、泔油脂水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1、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2、食堂的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3、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设有独立的粗加工间、原料库、更衣室、操作间宜设外显式温度计。每日检查温度并做好记录。

8.冷藏、冷冻柜应定期除霜、清洁和保养,需贴有明显标志。

进口食品管理制度大全(19篇)篇十二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九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十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依法采取停止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措施,确保网络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不安全食品未销售给消费者,尚处于其他生产经营者控制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追回不安全食品,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风险。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第十三条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生产者的召回计划后,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评估结论认为召回计划应当修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修改,并按照修改后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第十五条食品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

(三)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

(四)召回等级、流程及时限;。

(五)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内容及发布方式;。

(六)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

(七)召回食品的处置措施、费用承担情况;。

(八)召回的预期效果。

第十六条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

(三)召回原因、等级、起止日期、区域范围;

(四)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退货及赔偿的流程。

第十七条不安全食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和省级主要媒体上发布。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的召回公告应当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链接。

不安全食品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和中央主要媒体上发布。

第十八条实施一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实施二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实施三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食品生产者可以适当延长召回时间并公布。

第十九条食品经营者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应当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

第二十条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

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供货商应当及时告知生产者。

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

第二十一条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程序,参照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四条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就地销毁。

不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由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销毁处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集中销毁处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能够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安全食品处置方式不能确定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处置。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或者召回,采取相关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可能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可以开展调查分析,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定期或者不定期报告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报告进行评价。

评价结论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

第三十五条为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发布预警信息,要求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提示消费者停止食用不安全食品。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规定,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的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进口食品管理制度大全(19篇)篇十三

1、验收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培训合格,熟悉保健食品法律法规和理化性能,了解各项验收标准内容的人担任。

2、保健食品进货验收必须在指定区域内进行。

3、进货验收必须按法定保健食品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保健食品的质量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文件进行逐批检查。内容包括:保健食品品名、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厂名、生产批号、批准文号、注册商标、合格证等。

4、验收整件保健食品按5%上、中、下分别取样,零散保健食品少于10瓶(盒、袋)按数验收,10-100瓶(盒、袋)按5%抽样,特殊品种、贵重品种逐一验收。

5、进口保健食品除按规定验收外,还应检查是否具有加盖供货单位红色印章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进口保健食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保健食品的中文标签、说明书。

6、验收首营品种,应向生产企业索要随批保健食品检验报告书。

7、凡验收合格的保健食品,必须填写保健食品质量验收记录,内容包括: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企业、保质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验收员要签字盖章,保健食品质量验收记录必须完整、准确、书写工整。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8、凡经验收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存入不合格品区,并立即报告经理。

进口食品管理制度大全(19篇)篇十四

1、必须持有秦市防疫站体检合格的健康证,方可从事食品加工工作。

2、必须再到四勤:即勤理发、勤洗澡、勤剪指甲、勤换工作服。

3、上班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严禁穿拖鞋上班。

4、上班前,便后必须洗手,去厕所必须脱掉工作服,不准在炊具、容器中洗手、脸;不准用屉布、棉被套等擦手。

5、上班操作,卖饭时不准抽烟、随地吐痰、拧鼻涕、不面对食品炊具咳嗽、打喷嚏,不准戴耳环、戒指等饰物。

1、房屋玻璃要明亮,门窗要干净。

2、操作间要做到干净、整洁、无污染、无垃圾、杂物堆积有用物品要存放整齐。

3、每餐后操作间要冲洗地面、锅台、下水池,随时保持干净,明地沟每周彻底清淤一次。

4、做好消灭蚊、蝇、老鼠工作,做到苍蝇密度不超标,厨房内无老鼠。

5、厨房内严禁吸烟,垃圾要即产即清,不存留,并倒入指定地点,案板锅台要及时清理干净。

6、炊具要经常保持干净,切肉机用后必须用清水冲洗干净,调料缸、原料盆、油缸等要清洁,表面无灰尘、油迹。

7、各厨房卫生要定人、定物、定时、定量、责任到人,分工明确。

2、成品食品存放实行四隔离:生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

3、用具实行四过关:洗;刷;冲;消毒。

4、环境卫生采取“四定”办法: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干分干。

5、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和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洗换工作服。

1、采购员要采买新鲜、干净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确保原材料无毒无害,新鲜完好,尤其是所采购的油类、肉类、面粉、调料、饮料等,必须去正规厂家或企业,做到采购渠道清楚,按规定索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食品卫生评价报告单、营业执照及健康证等证件。

2、食品保管员对入库原料要逐件检查,不收过期或变质的东西。库房做到“四五”:无苍蝇、无老鼠、无蟑螂、无其他有害昆虫。

3、各种蔬菜必须做到摘、择干净操作时,要认真仔细,做到菜内无草棍、无烂叶、无虫类、无杂物;蔬菜加工必须严格遵守一摘、二洗、三去烂、四切的程序进行。消残去烂、去毒芽干净,黄瓜、土豆、萝卜等用刷子刷干净,必须先洗后切,土豆、豆角等要烧透、煮熟。

4、肉类食品要洗净、烧透、煮烂、蒸熟,决不加工腐烂变质及不洁净原料。

5、决不出售变质原料制作的和变质的食物。

6、半成品菜要日产日清,一般不过夜,存放必须放入冰箱、冰柜。

7、做凉拌菜要严格消毒,不做以干蘑为原料的菜,慎做豆角菜。

8、食品存放要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物与药物、杂物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并存放整洁,离地存放。

9、菜刀、板、筐、盘、勺、盆等炊具及其他售饭用具,每餐后必须洗刷干净,要做到“四过关”:一洗、二刷、三冲、四清毒。并定点存放专人管理。

10、冰箱、冰柜等要定期消毒处理,没两周必须化霜彻底清理一次。

11、不得制作和出售下列食品:

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异常可能对人体有害的;。

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超过保存期限的;。

奶类、火腿肠及饮料不是在常温条件下出售的。

进口食品管理制度大全(19篇)篇十五

1、根据酒店厨政生产程序标准,实行烹饪原料先进先出原则,合理使用原料,避免先后程序不分,先入库房原料搁置不用。

2、高档原料派专人保管,严格按量使用。其它原料同样做到按量使用,物尽其用。

3、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制作本酒店供应菜品,杜绝任何原料浪费行为。

4、不得使用霉变,有异味等一切变质的烹饪原料。对原料做到先入先出,随时检查。

5、不得将腐败变质的菜品和食品提供给客人。

6、不许乱拿、乱吃、乱做厨房的一切食品。处理变质原料,需经批准。

7、严格履行原料进入,原料烹制和菜品供应程序,确保酒店菜品操作流程正常运转,做到不见单,厨房不出菜的原则。

8、验收人员必须心企业利益为重,坚持原则,秉公验收,不图私利。

9、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按验收程序完成原料验收工作。

10、验收人员必须了解即将取得的原料与采购定单上规定的质量要求是否一致,拒绝验收与采购单上规定不符的原材料。

11、验收人员必须了解如何处理验收下来的物品,并且知道在发现问题时如何处理。如果已验收的原材料出现质量问题,验收人员应负主要责任。

12、验收完毕,验收人员应填写好验收报告,备存或交给相关部门的相关人员。

13、以上制度适用于厨政部一切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者,按酒店处罚制度执行。

进口食品管理制度大全(19篇)篇十六

为了进一步建立规范、有序的学校食堂卫生安全管理机制,预防食品中毒等突发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和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良好状况,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鲜菜、鲜肉、鲜鱼、鲜蛋必须定点采购。

二、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

三、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超过保质期限及其它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四、采购食品车辆专用,盛装容器清洁卫生,生熟分开,运输过程采取防蝇、防尘、防晒、防雨措施;装卸食品轻拿轻放,讲究卫生,食品不直接接触地面,不在人行道、路边堆放直接入口食品。

五、采购肉类食品等必须索要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采购蔬菜,要向菜农了解农药喷施情况;对所有食品进货建立记帐制度,写明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名称、时间、地点、数量、人员,并对采购食品及其原料记录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和食用方法等。对所有食品留样和做好记录。

六、采购食品及其原料等索证必须做到如下要求:。

1、采购大批量定型包装食品及其原料向供应商索取同批次食品卫生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购物发票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2、采购小批量定型包装食品及其原料,向供应商索取购物发票或购物凭证。

3、采购散装食品及其原料时进行色泽、气味、滋味和形态等感官性状检查,并索取购物发票或购物凭证。

4、索取的食品卫生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和购物发票、凭证与采购食品名称、商标、批号或生产日期相一致。

5、不采购无法提供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和购物发票、购物凭证等证明材料的食品及其原料。

进口食品管理制度大全(19篇)篇十七

一、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二、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表明下列事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储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合作社生产的应正确进行标注标识,其内容应符合以上要求。

四、出厂销售的产品,无论是内包装还是外包装,其标注内容应清晰、醒目、易于辨认和识读,印刷应牢固,不易褪色和模糊。

五、内、外包装材料在投入使用之前,应仔细检查其印刷内容是否正确、无误,确保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进口食品管理制度大全(19篇)篇十八

为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应认明标签上“食品添加剂”字样,向销售者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对产品标签没有生产许可证编号,没有厂名厂址、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说明内容的添加剂不能购买。

3、食品必须添加是食品用途的添加剂,添加剂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必须真实,禁止使用非食用添加剂。

1、对购进的食品添加剂,生产、技术部应先审查其是否为合格供方提供的产品,索取其有关资质证明(三证一报告),填写索证记录。

2、购进的食品添加剂验收时,质检部必须索要本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单和企业同产品近期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单,并加盖企业(或供应单位)的公章,否则不予接收。

3、购进的食品添加剂能自检的,质检部除索要营业执照、全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或供应单位公章)、检验报告单外,还需抽样检验,合格后出具原材料检验结果报告单;不能自检的由质检部出具参考检验的检验结果报告单,凡是本厂质检部未出具检验合格的检验结果报告单的,一律不得入库、不得使用。

1、食品添加剂实行专库、专人管理,仓库依据质检部出具的检验合格的检验结果报告单办理入库手续,否则不得入库和使用。

2、仓库内食品添加剂标识要清楚并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入库台帐,详细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入库及领用情况。

3、生产配料人员应建立食品添加剂详细的使用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量和使用范围不得超过卫生部相关公告中规定的最大限值和适用范围,不得超范围、超量使用。

进口食品管理制度大全(19篇)篇十九

一、为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确保食品原材料安全,根据《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高危食品是指大米、面粉、食用油、酒、酱油、饮料、肉、禽、皮蛋、蔬菜、海鲜、凉菜等对人的身体健康关系重大,易发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三、学校食堂采购高危食品,必须实行定点采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以保证其质量。

四、蔬菜容易残留有机磷农药,加工前应用清水漂浸两小时以上。花菜的残留农药难以清除,四季豆未烧熟容易引起中毒;螃蟹、蛏子、泥螺等海产品大肠菌容易超标,学校食堂应谨慎采购和加工。

五、冷菜凉菜容易感染细菌,引发肠道传染病,中小学校的食堂不得采购和加工冷荤凉菜。

六、学校食堂要将定点采购单位(摊位)名单,报学校总务处备案,同类食品的定点采购单位(摊位)原则上为1-2家,蔬菜等食品的定点采购单位(摊位)可适当放宽。定点采购单位(摊位)调整时,须及时报学校总务备案。

七、学校要建立食堂食品定点采购责任制,加强对食品采购的管理。如发现食堂未按要求定点采购,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因未定点采购而发生食源性疾患的,追究采购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因定点采购点原因引起不安全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负责烹调加工的厨师要认真学习《食品卫生法》和相关卫生知识,提高其法制意识和食品卫生安全意识。

2.厨师要加强业务学习,熟悉各种烹调技艺,提高业务能力。

3.厨师要根据不同食物的特性,采取合理的烹调方式,尽量不破坏食物的营养价值。

4.烹调的菜肴尽量做到色、香、味等感官性状俱佳,增进用餐者食欲。

5.学校食堂严禁加工凉菜、凉面、野生菌和皮蛋。四季豆、土豆等蔬菜,需经高温煮熟烧透后才能食用。烘、烧、炒要掌握火候,且数量不宜过多,要翻铲均匀,使其熟透。

6.操作人员在加工时要严格按卫生要求操作,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加工食品时不能对着饭菜咳嗽、打喷嚏,不能用手抠鼻孔、耳垢,上厕所后要洗手。

7.食品调味时要严格按烹调卫生要求进行,切忌用手指直接沾汤品尝,不能用汤勺、锅铲盛汤汁放入口中品尝。

8.制作好的成品菜要直接用清洁、卫生消过毒的容器盛装,不能用抹布或围裙擦试容器。

9.成品菜不能直接放在地上,防止异物带入容器对食品造成第二次污染。

10.抹布、锅盖、防蝇罩等要保持清洁,分类使用。

11.充分发挥'三防'设施的功能和作用。

12.操作台上的调味品要分类摆放,并及时加盖。

13.未经食堂管理人员允许,从业人员不能随意换岗,不得随意增减厨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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