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消防泵房管理制度大全(14篇)

时间:2023-12-16 作者:GZ才子

遵守规章制度可以有效地预防和解决组织内部的矛盾和纠纷。这里有一些关于规章制度的案例研究,让我们一起来分析和思考规章制度的弊端和改进方向。

物业消防泵房管理制度大全(14篇)篇一

六、建立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登记档案。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时,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逻辑关系

注:

1、火灾确认系指:探测区域内任一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动作,或火灾探测器报警后经人工确认,或同一报警区域两个不同编码的火灾探测器均动作。

2、消防消防控制中心应能直接启动下列消防设施:(1)消火栓泵、喷淋泵;(2)送风口、送风机,排烟阀(口)及排烟风机;(3)防火卷帘;(4)消防应急广播(警报装置);(5)其他设施。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压力开关动作直接连锁自动启动喷淋泵或消防消防控制中心、水泵房直接启动喷淋泵,消防控制中心显示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及喷淋泵动作信号。

物业消防泵房管理制度大全(14篇)篇二

六、熟练掌握《消防控制室火灾事故紧急处理程序》,火灾情况下能够按照程序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1、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消防知识,熟练掌握大楼消防设施操作规程和使用方法,懂得火警应急处理程序。

2、消防控制中心为安全重地,所有值班人员严格遵守作息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中途不离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凡工作失职者酿成事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3、值班人员应保持高度警惕性,严密监视控制器的.运行情况,发现报警及时查处,若属火警,则按火警应急处理程序操作,若属误报或故障,要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维修处理,保证系统正常运行,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4、认真做好消防中心的环境卫生,控制好室内的温度和消防控制台的清洁,做到无灰尘,无杂物。

5、严格做好交接-班制度,保持控制中心不脱人,认真填写交接-班和值班记录。

6、定时定期对大楼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认真做好检测记录,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保持正常运行。

物业消防泵房管理制度大全(14篇)篇三

消防泵房是全公司消防系统的心脏,为保障公司生产、办公、生活等的正常用水,制订如下规章制度:。

(一)泵房设备由保安队长负责使用和保养,未经保安队长同意,任何人不准随意启动或关闭。

(二)使用和操作必须按章进行,应先关闭室外进出管连通阀,并确定设备完好才能开启电源按钮,如发现水压控制表失灵,应立即停机,严禁违章操作,严禁开空泵。

(三)对泵房内的'设备要定期巡视,对事故苗头及时上报。对泵房的附属设备,即贮水池注意流量,谨防闸阀失灵溢水造成浪费;对深井泵要每周启动一次,检查性能,以防失灵,维修工具妥善保管,未经允许不得随便借出。

(四)管道工离开泵房要及时关闭门窗,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五)应保持泵房清洁卫生,及时抽尽积水,严禁在机房内大小便,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批评、罚款。

(六)半地下贮水箱顶层除管道工及检修人员,未经许可严禁攀爬玩耍,严禁向池内投掷杂物,管道工负责箱盖上锁及水源清洁的监护。管道工应定期察看水质,有情况及时上报,水池每年夏季清扫一次,冬天要进行管网保暖工作。

(七)泵房及附属设备周围要保持整洁,及时清除杂草、虫类等。

物业消防泵房管理制度大全(14篇)篇四

6因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发生故障,建立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登记档案。

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时,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应当报当地公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小时的,24停用时间超过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物业消防泵房管理制度大全(14篇)篇五

1、消防泵房、地下水池、屋面水箱、消防水系统、设备等,由维修部负责使用管理,并制定专人负责,作好日常运行的巡查、并做记录。

2、消防泵房内机电设备由维修部值班人员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水泵房。

3、消防泵、稳压泵、污水泵在正常运转下,选择开关应放在自动位置,所有操作标志简单明确。

4、消防水泵每周轮换使用一次,接触器开关每月检查一次。

5、消防泵每月进行一次“自动、手动”切换操作检查。无条件启动的消防水泵(有过压危险或开喷系统),须对其进行盘车,每季度对电动机进行一次绝缘遥测。

6、消防泵每周打扫一次,泵及管道每月检查、清洁一次,并进行润滑、紧固、调整。

7、严禁非火灾情况使用市政消防水。消防演习用水须向水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物业消防泵房管理制度大全(14篇)篇六

为了仔细贯彻执行“安全,预防为主”的方针。逐步推行现代安全治理,特制订本制度:

五、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大的安全检查,检查时一并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事情进行分析和;。

六、安全生产目标责任治理与经济责任制密切挂勾。

物业消防泵房管理制度大全(14篇)篇七

规范消防泵房的'日常管理,确保泵房设备正常运行。

4.1消防泵房钥匙由工程部负责管理,交接班时做好钥匙交接。

4.2消防泵房内各设备开关、阀门、管线、单体设备标识清晰,管道颜色标识为红色,水流流向标识正确,处于维修过程中的相关设备应悬挂警示标识。设备管线阀门密封良好、无“跑、冒、滴、漏”现象。

4.3消防泵房内至少应配备2具2公斤手提式abc火器和一只应急照明灯。灭火器压力正常,应急照明灯能保证随时启用。

4.4控制柜等重要设备上端如有排污管线,应在该设备上方设置喇叭口、挡板等防水设施。

4.5室内定期投放鼠药、放置粘鼠板,有效控制鼠害。

4.6工程技工应熟悉消防泵房设备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设备运行状态。非工程部人员,任何人不得触碰、操作室内任何设备。

4.8每周检查消防泵、喷淋泵以及供水管线,保证各类消防水泵能在任意时间随时启动;各阀门处于常开或常闭状态,标识清晰准确。止回阀、管线、泵体无泄漏。

4.9消防泵房地面及设备外表保持清洁无灰尘;室内物品排放整齐;严禁堆放易燃、易爆及与管理无关的物品。

4.10消防泵房内严禁动火,如因工作需要,须经物业服务中心经理批准,并做好消防措施。

物业消防泵房管理制度大全(14篇)篇八

1、本制度自制订之日起实行。

2、车辆,由负责办理油本,油本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对每辆车加油情况进行登记,司机每次加油完毕,及时将油本交回。

3、车辆维修由确定修车点,修车由司机向办公室请示同意后进行维修,无特殊情况,车辆不得在指定维修点以外地方进行修理。

4、无特殊情况车辆应严格实行专人驾驶,车辆管理软件晚上及节假日车辆应于单位院内停放,特殊情况需要出车的'应报主管领导同意。

5、站各科室及养护周末及节假日需出车的,由用车科室主管领导向办公室主管领导提出,办公室主管领导根据情况进行安排。

6、司机作为特殊,应服从单位节假日出车安排,车辆管理软件有外出须向领导请假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7、司机对自己持有的车辆资料应妥善保管。

8、司机应加强意识,经常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不断提高驾驶,保持良好车况,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驶。

9、违反本制度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司机承担全部责任。

10、遇有重大及特殊情况所有车辆由办公室进行统一调配。

物业消防泵房管理制度大全(14篇)篇九

适用于生产现场所有管理、操作人员。

1.2生产现场卫生要求执行《卫生控制程序》。

2.1生产负责制订本管理规定,责成各生产现场严格贯彻执行本规定;。

2.2生产工程每月进行一次生产现场管理的监督检查、定期考核;。

3.1.1严格按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加工。

3.1.2操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培训,使其熟悉工装/设备及工具之正确使用方法和防范意外的方法。

3.1.3各种工装设备及工具应经常检查、保养,确保遵守使用规定。

3.2工作现场之整理整顿。

3.2.1定置管理。

a)人员定置:规定每个操作人作位置和活动范围,严禁串岗;。

b)设备定置:根据生产要求,合理安排设备位置;。

c)工件定置:根据生产流程,确定零部件存放区域,状态标识和流程图;。

d)工位器具定置:确定工位器具存放位置和物流要求;。

e)工具箱定置:工具箱内各种物品要摆放整齐。

3.2.2定置管理实施要求。

b)分类必标识:状态标识齐全、醒目、美观、规范;。

c)按区越定置:认真分析绘制生产现场定置区越,生产现场所有物品按区越标明位置,分类存放;不能越区、不能混放、不能占用通道。

3.2.3整理整顿要求。

b)整顿:在整理的.基础上,把生产现场需要的进行定置管理;。

c)清扫:生产加工部位除随时清扫保持清洁整齐外,工作台附近不得有杂物。

d)清洁:每个员工持证上岗,仪容整洁大方。

e)素养:上班时间未经主管同意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在非指定场所严禁抽烟;每个员工要养成良好工作作风和严明的纪律,不断提高全体员工自身的素质。

3.3生产现场安全管理。

3.3.1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使其熟悉工装/设备及工具之正确使用方法和防范意外的方法。

3.3.2生产现场油、电、机械传动等容易产生安全事故的部位,必须有醒目的警示标志、标牌;对易燃品(如包装)存放区,必须按照过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法规的规定,配备安全防范设施。

3.3.3操作人员要正确使用劳保用品,确保起到安全防护作用,严禁违章作业。

3.3.4生产现场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采取应急措施,尽可能的确保人员安全,减少经济损失。

物业消防泵房管理制度大全(14篇)篇十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的种类以及在采购、储存、使用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要求。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单位,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种危化品的管理。

第四条定义: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五条危化品具有以下特征:

1.具有爆炸性、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

2.在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和回收过程中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

3.需要特别防护。

第六条公司主要的危化品种类详见公司《危险化学品目录》(见附件)

第七条危化品的采购由使用单位提出需求计划,按照太煤化供字(20xx)96号《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关于下发物资采购范围的通知》要求,集中采购部分由供销分公司统一实施采购,自行采购部分严格按照供销分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自行实施采购。

第八条危化品的供应商应当具备危化品生产或销售资质,其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严禁向无生产或销售资质的单位采购危化品。危化品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或有破损、残缺、渗漏、变质、分解等现象)的,严禁入库。

第十条严格控制采购和存放数量。危化品采购数量在满足生产的前提下,不得超过临时存放点的核定数量。危化品的存放数量由使用单位供应部门负责核定,严禁超量存放。

第十一条各单位需建立危化品管理制度和管理档案,严格按照管理制度要求,加强对危化品的供应商、检验、入库、存放、使用的全过程管理,同时认真做好危化品的检验和交付记录。

第十二条各单位修建危化品场所,必须将设计方案及相关资料(平、剖、立、水、电、气、施工等图)报消防部门审查,经审核确认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危化品存放点建筑耐火等级必须达到二级以上,防火间距应符合安全性评价要求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危化品的存放应严格遵循分类、分项、专库、专储的原则。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化品不得同存一库。

第十五条危化品存放点应张贴危化品msds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标明存放物品的名称、危险性质、灭火方法和最大允许存放量等信息。

第十六条危化品存放点应有醒目的职业健康安全警示标志,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到账物必须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和上报。

第十七条危化品存放点应根据其种类、性质、数量等设置相应的通风、控温、控湿、泄压、防火、防爆、防晒、防静电等消防安全设施,并定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危化品库管人员必须经过国家专业机构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九条在厂区内运输危化品时,应仔细检查包装是否完好,防止运输过程中危化品出现撒漏,污染环境或引发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运输危化品的各种车辆、设备和工具应当安全可靠,防止运输过程中因机械故障导致危化品出现剧烈碰撞、摩擦或倾倒。在运输危化品过程中尽量选择平整的路面,控制速度,远离人群。一旦发生事故,要扩大隔离范围,并立即向安全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对不同化学性质,混合后将发生化学变化,形成燃烧、爆炸,产生有毒有害气体,且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品,必须分别运输、贮存,严禁混合运输、贮存。

第二十二条对遇热、受潮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化品,在运输、贮存时应当按照性质和国家安全标准规范,采取隔热、防潮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严禁无关人员搭乘装有危化品的运输工具。第二十四条危化品运输工具,必须按国家安全标准规范设置标志和配备灭火器材。

第二十五条用汽油、煤油、柴油等易燃液体清洗物品时,应在具备防火防爆要求的房间内进行。生产现场临时清洗场地,应采取可靠地安全措施,废油用有色金属盛装,统一回收存放并加盖封闭,严禁倒入地下沟道和乱存乱放。

生产用量。调漆间应定专人管理,并在通风良好的配漆室内进行。

第二十七条危化品的使用单位根据生产需要制定需求计划,说明危化品的存放时间、地点、用量,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领取。

第二十八条易燃、易爆、剧毒品,必须随用随领,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库房。

第二十九条使用危化品的场所,应根据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隔离等安全设施。

第三十条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第三十一条操作者工作前必须穿戴好专用的防护用品。

第三十二条危化品及其用户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统一回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危化品及其包装物。

第三十三条废弃且能够回收的危化品及其包装物由采购部门负责回收处理。凡不能回收处理的危化品及包装物由使用单位报材料科、公司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材料科联系具有销毁资质的企业进行销毁,严禁随一般生活垃圾运出。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0xx年四月

附件:危险化学品目录

1.汽油、柴油

2.煤油

3.润滑油

4.化工产品

物业消防泵房管理制度大全(14篇)篇十一

为了加强生产设施安全管理,防止生产设施事故的发生,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设施的正常运行,依据国家有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生产设施的管理。企业生产设施包括:重要设备、特种设备、建构筑物、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电气及其它设施。

3.1供应部负责生产设施的采购;

3.2设备科负责生产设施的建档、日常管理、维护等。

4.1生产设施的规划、选择

4.1.1生产设施的规划与选择的类型要符合安全生产的需要;

4.1.2新生产设施安装后,经设备科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并编制操作规程,编号登记,订标牌,确定操作人员后才可投入生产使用。

4.2建立生产设施管理档案

4.2.1对新生产设施及时建立档案;

4.2.2建立相应的生产设施安全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2.3收集整理所有相关资料,保证生产设施技术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4.3生产设施的使用

4.3.2使用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4.3.5大型精密设备要严格实行定人、定机的管理办法。

4.3.6生产设施的使用人员,负责生产设施的日常检查和保养,并做好日常的检查保养记录。

4.3.7使用的生产设施必须安装完整的和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装置与相应的安全设施。

4.4生产设施的检维修

见《设备设施检维修管理制度》。

4.5生产设施安全事故及设备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4.5.1生产设施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设施损坏和设备事故,根据损坏程度,事故分为:

(1)一般生产设施安全事故:零部件损坏,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

(3)特大生产设施安全事故:导致生产设施报废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

4.5.2生产设施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4)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生产设施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生产设施安全事故的领导,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

4.6生产设施的报废

见《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制度》。

5.1安全设施范围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设施指公司生产现场的各类检测报警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设施、防爆设施、泄压和止逆设施、以及防静电装置和避雷装置等安全附件。

(3)防爆设施包括:各种电气、仪表的防爆设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5)防静电装置和避雷装置包括:防静电跨接线、避雷针、静电导出装置等。

5.2安全设施的管理

(5)新购买的国家规定强检的安全设施如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报警仪等,必须经过检定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5)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6)设备科对在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检查、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检查。

(7)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安装、改造、操作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或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

(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总经理报告相关负责人报告。

《生产设施清单》

《生产设施档案》

物业消防泵房管理制度大全(14篇)篇十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信息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消防局。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制定并公布,消防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评审并征求公安部消防局意见后,指定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认证活动,客观公正地出具认证结论,对认证结果负责。不得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第八条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确保检查、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并对检查、检测结论负责。

第九条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经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消防安全要求由公安部制定。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认定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消防产品实验室资格或者从事消防产品合格评定活动的认证机构资格。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名录由公安部公布。

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进行监督。

公安部会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参照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工作规则,制定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工作程序和规范。

第十条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委托人向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委托,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二)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文件资料进行审核。

(三)文件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消防产品型式检验和工厂检查。

(四)经鉴定认为消防产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90日内颁发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并将消防产品有关信息报公安部消防局;认为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消防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技术鉴定时限。

第十一条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技术鉴定工作,对技术鉴定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生产者需要继续生产消防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6个月内,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

第十三条在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内,消防产品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对性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者应当重新委托消防产品技术鉴定。

第十四条在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内,相关消防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颁布施行的,生产者应当保证生产的消防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前款规定的消防产品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在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实行技术鉴定。

第十五条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对其鉴定合格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鉴定合格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技术鉴定要求的,技术鉴定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鉴定证书,并予公布。

第十六条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公安部消防局应当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防产品质量负责,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保持消防产品的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标志、标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不得生产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

第十八条消防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得销售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十九条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应当注明产品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当需要选用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时,应当选用经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合同的约定和消防产品有关技术标准,对进场的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或者检验,如实记录进货来源、名称、批次、规格、数量等内容;现场检查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安装。现场检查记录或者检验报告应当存档备查。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装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标准、施工规范和相关要求,保证消防产品的安装质量。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的质量及其安装质量实施监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第二十条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相关规定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专项监督抽查,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四)消防产品的关键性能是否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的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实施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签名;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对检查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实施现场检查判定。对现场检查判定为不合格的,应当在3日内将判定结论送达被检查人。被检查人对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结论有异议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5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样品送符合法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并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3日内,将检验结果告知被检查人。

检验抽取的样品由被检查人无偿供给,其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检验费用在规定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

第二十七条被检查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抽样送检的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应当当场出具受理凭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用样品送检,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3日内,将复检结果告知申请人。

复检申请以一次为限。复检合格的,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不合格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对消防产品质量问题的举报投诉,应当按职责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或者书面通报有关部门。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产品质量问题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和本规定中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程序处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举报投诉的消防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在3日内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使用依法应当获得市场准入资格而未获得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或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等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复查申请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进行复查。复查应当填写记录。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同级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三十一条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重大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接受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开展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移、变卖、隐匿或者损毁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物品,不得拒绝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处罚: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安装、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第三十五条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处罚。

第三十六条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处罚。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产品监督执法,应当严格遵守廉政规定,坚持公正、文明执法,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不得参与或者干预建设工程消防产品的招投标活动,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八条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业消防泵房管理制度大全(14篇)篇十三

一、消防水泵房应当落实专人管理、检查、保养和维护,保持室内清洁。

二、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每月启动水泵不少于一次,保持高位消防水位、消防水池等储水充足,水泵能正常运行。

三、保持系统出水管网及管道阀门常开,水泵类别、水流方向、阀门开启状态、配电柜开关状态等标识清晰,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状态。

四、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泵房和操作水泵房内设备,严禁擅自关停设备和阀门。

五、设备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工作。

六、建立故障报告和故障清除登记档案。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维修,因故障维修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时,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时,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该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物业消防泵房管理制度大全(14篇)篇十四

六、建立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登记档案。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时,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逻辑关系。

注:

1、火灾确认系指:探测区域内任一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动作,或火灾探测器报警后经人工确认,或同一报警区域两个不同编码的'火灾探测器均动作。

2、消防消防控制中心应能直接启动下列消防设施:(1)消火栓泵、喷淋泵;(2)送风口、送风机,排烟阀(口)及排烟风机;(3)防火卷帘;(4)消防应急广播(警报装置);(5)其他设施。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压力开关动作直接连锁自动启动喷淋泵或消防消防控制中心、水泵房直接启动喷淋泵,消防控制中心显示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及喷淋泵动作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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