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用器械管理制度(优秀15篇)

时间:2023-12-16 作者:笔砚

规章制度的落实需要全员参与和共同维护,不能仅靠单一的管理者来推动。请大家详细阅读公司的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企业的良好秩序。

警用器械管理制度(优秀15篇)篇一

保证警用器械功能完好,使用正常。

适用于保安队(安保部)、报警中心所有警用器械的管理。

3.1保安部经理负责对对讲机、巡更器等器械申购的审批、选型。

3.2保安部经理助理负责选购、发放、登记等工作。

3.3保安队长(安保部经理)、班长负责警用器械保管、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3.4执勤保安员负责正确使用警用器械。

4.1对讲机的维护与管理。

4.1.1保安队长(安保部经理)负责建立对讲机等通讯器材的台账。

4.1.2对讲机仅供保安队长(安保部经理)、班长和队员执勤时使用,不可挪作他用,特殊情况下须经保安部同意方可。

4.1.3应严格按规定频率使用对讲机,各级人员不可私自乱拆、乱拧或乱调其他频率,不得擅自关机,违者按规定进行处理。

4.1.4对讲机电池充电时应关闭对讲机(带机充电时);新电池第一次充电时必须充电14-26小时,以达到最佳工作状态;一般情况下,电池应充电6-10小时才能使用;快速充电时,应按充电器使用说明书正确操作,以延长电池的使用寿命。

4.1.5各岗位执勤人员在交接班时,要擦拭干净对讲机机身,并将音量调到适当(清晰听到)位置,做好对对讲机的交接验收工作::,发现问题应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主管领导。

4.1.6对人为原因造成对讲机或部件损坏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1.7执勤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造成对讲机损坏的,应及时报告保安部,保安部将视情处理;逾期3天不报者,保安部将进行责任追究。

4.2巡更器的使用与管理。

4.2.1保安队长(安保部经理)负责建立巡更器材的台账。

4.2.2保安部经理和保安队长(安保部经理)负责设立巡逻路线及信息钮的`分布。

4.2.3巡更器的每次领用情况应进行记录。

4.2.4巡更器使用完后,应及时进行保养和充电;若使用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并报修。

4.2.5保安队长(安保部经理)每周检查一次巡更器内的情况记录(特殊情况除外)。

4.2.6巡更器的交接方式参照本规程4.1.5的内容。

4.3橡胶警棍的使用。

4.3.1保安队长(安保部经理)负责建立橡胶警棍的台帐。

4.3.2保安员应爱护使用橡胶警棍,不可用橡胶警棍嬉戏打闹或交给他人玩耍。

4.3.3所配的橡胶警棍,仅供保安员在紧急情况下使用,非执勤人员不可佩带和使用。

4.3.4保安员在处理一般问题时,不可手持或用橡胶警棍指着业主(外来人员)讲话。

4.3.5保安队(安保部)各级人员不可将橡胶警棍提供给他人使用,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保安部同意,不可携带橡胶警棍外出。

4.3.6交接班时,对橡胶警棍进行检查并在《交接班情况记录表》进行记录。

4.4::探照灯(电筒)的使用。

4.4.1保安队长(安保部经理)负责建立探照灯(电筒)的台帐。

4.4.2保安员应正确使用探照灯(电筒)。在雨天使用时,应注意避免雨水渗入而造成探照灯(电筒)的损坏。

4.4.3探照灯(电筒)仅供中、夜班执勤保安员及特殊情况下(如停电)使用,任何人不可擅自外借或占为己用。

4.4.4探照灯的充电应严格按充电操作说明的程序进行。

程序规定:。

a)第一次使用前必须充电8-10小时;。

b)一般情况下应充电5-8小时。

4.4.5如需强光照射时,应先开弱光后再开强光,以免灯泡瞬间增温而损坏。

4.4.6对人为原因造成探照灯(电筒)损坏的,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4.7探照灯(电筒)的交接方式参见4.1.5。

《值班情况记录表》。

6.相关支持性文件。

警用器械管理制度(优秀15篇)篇二

为加强校园管理,确保师生员工在校安全。学校按上级要求配置保安警用器械,为确保保安警用器械使用管理安全,特作如下规定:

一、学校保安使用的警用器械主要包括警用钢叉、盾牌、警棍,警用强光灯等警用器械。警用器械是保安人员执行公务和制止犯罪时的.专用工具和武器。

二、所配警用器械只供当班保安员执勤时携带和在紧急情况下使用,非值班、执勤人员严禁佩带和使用,在使用警械对付犯罪分子过程中,当其失去反抗时应停止再次使用。

三、严禁将警械提供他人,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学校批准,严禁将警用器械带出。严禁用警械嬉戏打闹,严禁将警械交于他人玩耍。警用器械任何时候不得使用在师生员工身上。不得用于其它物体上,以防损坏。

四、执勤保安员必须将警械随身携带,不得随意搁放或托他人代为保管,严禁丢失或损坏。

五、使用人员要爱护使用,如有丢失或非公损坏要予以赔偿,并追究行政责任。谁丢失、谁损坏,谁赔偿,当分不清具体责任人时,由该岗位人员共同赔偿。

六、保安人员要定时、定点武装上岗。交接班时,交接班人员要做好交接验收工作,确保其处于安全正常使用状态。

七、对发生损坏和丢失的器材,使用人要有书面的报告材料,经学校审阅后根据情况酌情处理,并将报告存档备查。

八、安保器材保管人员要定期核对器材使用帐目,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校长汇报。

九、器材如有机械故障,应及时上报学校说明情况并进行更换。

十、以上制度须严格执行,如有违反将予以严肃处理。

警用器械管理制度(优秀15篇)篇三

对保安部警用器械实行规范管理,保证警用器材正常保养及使用。

适用于保安部的所用警用器械的管理。

3.1保安部物品月盘。

保安部警用器材--指属于公安部规定经审核可使用的器用器材。

5.1各领班负责本班器械的交接,检查工作。

5.2消防中心负责本部器械的保养、保管、登记工作。

5.3岗位队员负责岗位器械的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工作。

5.4治安副队长每月负责器械的盘点、检查工作。

6.1对讲机管理。

6.1.1对讲机是本部员工执行任务的工具,属公司财产。

6.1.2对讲机只供员工执行时使用,严禁用做其他用途,特殊情况需公司主管领导同意。

6.1.3对讲机由值班人员使用,严禁转借他人或携带外出。每位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对讲机的`正常使用,保安部财产应建立领用登记。

6.2对讲机操作。

6.2.1对讲机已输入固定频率,如发现接收有问题,应及时报告保安部领班以上职务人员,不得私拆或调整频道。

6.2.2正确保养对讲机,在更换电池时先关机后更换,以防电池突然磨擦发生烧机面影响正常使用。

6.2.3对讲机应妥善保管,小心轻放,不得乱丢乱摔或作其它用途。

6.2.4禁止扯拉对讲机天线。

6.2.5万一对讲机不慎掉入水中应马上取出电池交有关部门处理。

6.2.6在对讲机电量不足,发出'嘟嘟'响声时要即时更换电池。

6.2.7对讲机充电不超过8-12小时,以免影响电池寿命。

6.2.8消防中心值班人员要做好对讲机的保管,充电工作。

6.3对讲机的使用。

6.3.1正确使用对讲机用语,呼叫对方应先报出自己所在岗位编号,再叫对方岗位编号(如'6号叫7号',7号收到后应回答'7号收到请讲')。

6.3.2使用对讲机不够说与工作无关的事。

6.3.3对讲机与对于讲距离较近进应将其中一台对讲机音量调小或关闭,以免影响效果。

6.3.4岗位上暂不使用对讲机时,挂于腰后,不得手握,避免损坏及影响岗位形象。

6.3.5出现多人使用时,无特殊情况先方便上级领导及较重要岗位各比较急事件者使用。

6.3.6如对讲机无耳机时,出现较为敏感的情况通报,要将音量调小,尽量避开业主、顾客。避免造成公众惊慌。

6.4警棍的使用。

6.4.1在当值夜班时必须每位队员佩挂警棍。

6.4.2警棍挂于右侧腰际。

6.4.3警棍只用于防卫之用。

6.4.4不得随便使用警棍,队员之间也不能用警棍相互开玩笑。

6.4.5领班要对当值队员使用警棍的情况进行控制。

6.5警棍的保养。

6.5.1警棍由领班统一到消防中心领取,并做好交接。

6.5.2消防中心值班须对警棍进行清洁、保管、登记。

警用器械管理制度(优秀15篇)篇四

通过对安全器械的使用进行规定,确保器械的正常使用。

按规定确保器械的`正常使用。

-安全员在使用对讲机时必须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根据编号对应备用电池板,不得调错。

-每班交接班时必须对对讲机及附属设备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于交接班记录中。

-对讲机是岗位之间重要的通讯工具,所以,在顶岗或换岗时,要做好移交,做到机不离人,人不离岗,不准擅自将对讲机带到他处或借给无关人员使用。

-上班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关闭对讲机及禁止在对讲机中谈论于工作无关事由、开玩笑不得在对讲机中联系机密事情。

-本部使用统一频道,未经安全经理许可,任何人不得更换。

-妥善保管及使用对讲机,不得握拿天线部位,避免碰撞、敲打对讲机,避免因浸水、淋雨等而导致对讲机受潮。电池板需电量耗尽方可充电。

-对讲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故障应及时报告,严禁私自拆卸。如违反规定而造成对讲机损坏的,根据规定给予处罚及赔偿。

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及赔偿。

-员工在巡逻完毕交接时,必须认真检查巡更仪是否完好。

-在巡逻使用时,不得让巡更仪淋雨受潮,不得将巡更仪在墙机中重插或重力摇拨。

-严禁员工自行拆解机体及调试改动任何内存,一经商场物业发觉,将按规定处罚。

-一般照射:在大范围搜索巡查时使用。

-集中照射:集中一点照射,在辩明可疑事物时使用。

-作为安全人员互相联络之信号。

-遇见可疑人物时,直接照射其眼睛,并记录其特征,以便将来追查时提供线索。尽量少用手电筒,以免暴露自身位置,而遭藏匿暗处之歹徒袭击。

警用器械管理制度(优秀15篇)篇五

对保安部警用器械实行规范管理,保证警用器材正常保养及使用。

2、范围。

3、参考文件。

3.1保安部物品月盘。

4、定义。

保安部警用器材--指属于公安部规定经审核可使用的器用器材。

5、职责。

5.1各领班负责本班器械的交接,检查工作。

5.2消防中心负责本部器械的保养、保管、登记工作。

5.3岗位队员负责岗位器械的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工作。

5.4治安副队长每月负责器械的`盘点、检查工作。

6、程序。

6.1对讲机管理。

6.1.1对讲机是本部员工执行任务的工具,属公司财产。

6.1.2对讲机只供员工执行时使用,严禁用做其他用途,特殊情况需公司主管领导同意。

6.1.3对讲机由值班人员使用,严禁转借他人或携带外出。每位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对讲机的正常使用,保安部财产应建立领用登记。

6.2对讲机操作。

6.2.1对讲机已输入固定频率,如发现接收有问题,应及时报告保安部领班以上职务人员,不得私拆或调整频道。

6.2.2正确保养对讲机,在更换电池时先关机后更换,以防电池突然磨擦发生烧机面影响正常使用。

6.2.3对讲机应妥善保管,小心轻放,不得乱丢乱摔或作其它用途。

6.2.4禁止扯拉对讲机天线。

6.2.5万一对讲机不慎掉入水中应马上取出电池交有关部门处理。

6.2.6在对讲机电量不足,发出'嘟嘟'响声时要即时更换电池。

6.2.7对讲机充电不超过8-12小时,以免影响电池寿命。

6.2.8消防中心值班人员要做好对讲机的保管,充电工作。

6.3对讲机的使用。

6.3.1正确使用对讲机用语,呼叫对方应先报出自己所在岗位编号,再叫对方岗位编号(如'6号叫7号',7号收到后应回答'7号收到请讲')。

6.3.2使用对讲机不够说与工作无关的事。

6.3.3对讲机与对于讲距离较近进应将其中一台对讲机音量调小或关闭,以免影响效果。

6.3.4岗位上暂不使用对讲机时,挂于腰后,不得手握,避免损坏及影响岗位形象。

6.3.5出现多人使用时,无特殊情况先方便上级领导及较重要岗位各比较急事件者使用。

6.3.6如对讲机无耳机时,出现较为敏感的情况通报,要将音量调小,尽量避开业主、顾客。避免造成公众惊慌。

6.4警棍的使用。

6.4.1在当值夜班时必须每位队员佩挂警棍。

6.4.2警棍挂于右侧腰际。

6.4.3警棍只用于防卫之用。

6.4.4不得随便使用警棍,队员之间也不能用警棍相互开玩笑。

6.4.5领班要对当值队员使用警棍的情况进行控制。

6.5警棍的保养。

6.5.1警棍由领班统一到消防中心领取,并做好交接。

6.5.2消防中心值班须对警棍进行清洁、保管、登记。

7、记录(无)。

8、附录(无)。

警用器械管理制度(优秀15篇)篇六

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品的安全、有效,在医疗器械使用前,严格遵循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

一、医院采购医疗器械,要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要求进行索证。凡证件不齐者,一律不予投入临床使用。

二、医疗器械投入使用前,必须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标签标识,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记录应包括供货单位、产品名称、生产厂商、生产许可证、注册证号、规格型号、产品批号(编号)、生产日期(灭菌日期)、有效期、购进数量、购进日期、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名等。

三、根据采购计划、进货发票或送货单,对产品名称、生产厂商、生产许可证、注册证号、规格(型号)、批号(编号)、生产日期(灭菌日期)、有效期、供货单位、数量、日期等逐项核对、清点。如有不相符或破损应及时做好记录,严禁投入临床使用。

四、医疗器材投入使用前要进行严格的检查。其中:

1、外包装检查:包装、密封等是否牢固;外包装上的中文标识是否符合要求;包装注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准文号、规格型号、批号(编号)、生产日期(灭菌日期)、有效期等是否清晰齐全;有关特定储运图示及使用的包装标志是否清晰。不合格的,不予投入临床使用。

2、内包装检查:医疗器械内包装应完整、无破损、无污染、无变形、封口应严密。不合格的,不予投入临床使用。

警用器械管理制度(优秀15篇)篇七

1.凡属医疗、教学、科研所需的仪器设备,均由器械科(组)统一负责采购、调配、供应、管理和维修。

2.根据各科请购计划和储备情况编制采购计划,报院长批准执行。

3.一般医疗器械,按计划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进行采购。贵重仪器应会同有关科室人员进行采购。

4.凡购入的器械、卫生材料等,必须履行严格的出入库手续。

5.购入或调入的国内、外贵重仪器,应由院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验收;然后入库上帐立卡,建立仪器技术档案,与有关科室制定领取、使用和管理制度。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联系,按规定进行处理(包括办理索赔)。

6.器械库要按照器械的性质分类保管,要求帐物相符。要注意通风防潮,保持整洁,防止损坏丢失。

7.各种医疗器械的.请领和保管,须由专人负责,贵重仪器应指定专人使用,定期维护保养。

8.失去效能的各种器械,要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贵重仪器的报废、报损、变价、转让或无价调拨,由科室填写申请单,经本科审核后送院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9.各科需要维修的仪器,应填写修理申请书,送交医疗器械科,由维修人员组织维修。维修人员平时应经常深入科室进行检修。

警用器械管理制度(优秀15篇)篇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所有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障经营过程中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所经营医疗器械的风险类别实行风险管理,并采取相应的质量管理措施。

第四条企业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职责与制度。

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医疗器械。

第六条企业质量负责人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应当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

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二)负责收集与医疗器械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动态管理;。

(三)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及本规范;。

(四)负责对医疗器械供货者、产品、购货者资质的审核;。

(五)负责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确认,对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六)负责医疗器械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七)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

(八)组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与报告;。

(十)组织对受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核;。

(十一)组织或者协助开展质量管理培训;。

(十二)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企业应当依据本规范建立覆盖医疗器械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保存相关记录或者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

(二)质量管理的规定;。

(三)采购、收货、验收的规定(包括采购记录、验收记录、随货同行单等);。

(四)供货者资格审核的规定(包括供货者及产品合法性审核的相关证明文件等);。

(六)销售和售后服务的规定(包括销售人员授权书、购货者档案、销售记录等);。

(九)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规定(包括停止经营和通知记录等);。

(十)医疗器械召回规定(包括医疗器械召回记录等);。

(十一)设施设备维护及验证和校准的规定(包括设施设备相关记录和档案等);。

(十二)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规定(包括员工健康档案等);。

(十三)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的规定(包括培训记录等);。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和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还应当制定购货者资格审核、医疗器械追踪溯源、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考核的规定。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于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第九条企业应当根据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记录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包括采购记录、验收记录)和销售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其购进、贮存、销售等记录应当符合可追溯要求。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等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第三章人员与培训。

第十条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医疗器械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指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机械、电子、医学、生物工程、化学、药学、护理学、康复、检验学、管理等专业,下同)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应当具有3年以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设置或者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并符合相关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

(一)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管理人员中,应当有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从事体外诊断试剂验收和售后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检验师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中,应当配备医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培训的人员。

(三)从事角膜接触镜、助听器等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中,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或者职业资格的人员。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售后服务人员和售后服务条件,也可以约定由生产企业或者第三方提供售后服务支持。售后服务人员应当经过生产企业或者其他第三方的技术培训并取得企业售后服务上岗证。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质量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建立培训记录,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质量管理、验收、库房管理等直接接触医疗器械岗位的人员,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第四章设施与设备。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经营场所和库房的面积应当满足经营要求。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经营场所应当整洁、卫生。

第十七条库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贮存的要求,防止医疗器械的'混淆、差错或者被污损,并具有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贮存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有下列经营行为之一的,企业可以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库房:

(五)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库房的情形。

第十九条在库房贮存医疗器械,应当按质量状态采取控制措施,实行分区管理,包括待验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发货区等,并有明显区分(如可采用色标管理,设置待验区为黄色、合格品区和发货区为绿色、不合格品区为红色),退货产品应当单独存放。

医疗器械贮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应当与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者有隔离措施。

第二十条库房的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库房内外环境整洁,无污染源;。

(二)库房内墙光洁,地面平整,房屋结构严密;。

(三)有防止室外装卸、搬运、接收、发运等作业受异常天气影响的措施;。

(四)库房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能够对无关人员进入实行可控管理。

第二十一条库房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包括:

(一)医疗器械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包括货架、托盘等;。

(二)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

(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

(四)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

(五)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应配备的相应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库房温度、湿度应当符合所经营医疗器械说明书或者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有特殊温湿度贮存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有效调控及监测温湿度的设备或者仪器。

第二十三条批发需要冷藏、冷冻贮存运输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一)与其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冷库;。

(二)用于冷库温度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

(三)能确保制冷设备正常运转的设施(如备用发电机组或者双回路供电系统);。

(五)对有特殊温度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符合其贮存要求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零售的经营场所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配备陈列货架和柜台;。

(二)相关证照悬挂在醒目位置;。

(三)经营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具有温度监测、显示的冷柜;。

(四)经营可拆零医疗器械,应当配备医疗器械拆零销售所需的工具、包装用品,拆零的医疗器械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零售的医疗器械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分类以及贮存要求分区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

(二)医疗器械的摆放应当整齐有序,避免阳光直射;。

(三)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放置在冷藏、冷冻设备中,应当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

(四)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应当分开陈列,有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示。

第二十六条零售企业应当定期对零售陈列、存放的医疗器械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拆零医疗器械和近效期医疗器械。发现有质量疑问的医疗器械应当及时撤柜、停止销售,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对基础设施及相关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清洁和维护,并建立记录和档案。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温湿度监测设备等计量器具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并保存校准或者检定记录。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对冷库以及冷藏、保温等运输设施设备进行使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并形成验证控制文件,包括验证方案、报告、评价和预防措施等,相关设施设备停用重新使用时应当进行验证。

第三十条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具有以下功能:

(一)具有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功能;。

(二)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

(五)具有供货者、购货者以及购销医疗器械的合法性、有效性审核控制功能;。

(六)具有对库存医疗器械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功能,有近效期预警及超过有效期自动锁定等功能,防止过期医疗器械销售。

鼓励经营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一条企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从事现代物流储运业务的条件;。

(三)具有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电子监管的数据接口;。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五章采购、收货与验收。

第三十二条企业在采购前应当审核供货者的合法资格、所购入医疗器械的合法性并获取加盖供货者公章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复印件,包括:

(一)营业执照;。

(二)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的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

(四)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授权书原件。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必要时,企业可以派员对供货者进行现场核查,对供货者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评价。

企业发现供货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与供货者签署采购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企业、供货者、数量、单价、金额等。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在采购合同或者协议中,与供货者约定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以保证医疗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

第三十五条企业在采购医疗器械时,应当建立采购记录。记录应当列明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者、购货日期等。

第三十六条企业收货人员在接收医疗器械时,应当核实运输方式及产品是否符合要求,并对照相关采购记录和随货同行单与到货的医疗器械进行核对。交货和收货双方应当对交运情况当场签字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货品应当立即报告质量负责人并拒收。

随货同行单应当包括供货者、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许可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数量、储运条件、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者出库印章。

第三十七条收货人员对符合收货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按品种特性要求放于相应待验区域,或者设置状态标示,并通知验收人员进行验收。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应当在冷库内待验。

第三十八条验收人员应当对医疗器械的外观、包装、标签以及合格证明文件等进行检查、核对,并做好验收记录,包括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或者失效期)、生产企业、供货者、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等内容。

验收记录上应当标记验收人员姓名和验收日期。验收不合格的还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置措施。

第三十九条对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进行验收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到货温度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

第四十条企业委托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收货和验收时,委托方应当承担质量管理责任。委托方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并按照协议承担和履行相应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入库、贮存与检查。

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入库记录,验收合格的医疗器械应当及时入库登记;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并放置在不合格品区,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退货、销毁等处置措施。

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的质量特性进行合理贮存,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说明书或者包装标示的贮存要求贮存医疗器械;。

(二)贮存医疗器械应当按照要求采取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防火等措施;。

(六)贮存医疗器械的货架、托盘等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破损;。

(八)医疗器械贮存作业区内不得存放与贮存管理无关的物品。

第四十三条从事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其自营医疗器械应当与受托的医疗器械分开存放。

第四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库房条件、外部环境、医疗器械有效期要求等对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内容包括:

(一)检查并改善贮存与作业流程;。

(二)检查并改善贮存条件、防护措施、卫生环境;。

(三)每天上、下午不少于2次对库房温湿度进行监测记录;。

(四)对库存医疗器械的外观、包装、有效期等质量状况进行检查;。

(五)对冷库温度自动报警装置进行检查、保养。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当对库存医疗器械有效期进行跟踪和控制,采取近效期预警,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应当禁止销售,放置在不合格品区,然后按规定进行销毁,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当对库存医疗器械定期进行盘点,做到账、货相符。

第七章销售、出库与运输。

第四十七条企业对其办事机构或者销售人员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医疗器械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企业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医疗器械批发销售给合法的购货者,销售前应当对购货者的证明文件、经营范围进行核实,建立购货者档案,保证医疗器械销售流向真实、合法。

第四十八条从事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

(一)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数量、单价、金额;。

(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有效期、销售日期;

(三)生产企业和生产企业许可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对于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销售记录还应当包括购货者的名称、经营许可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经营地址、联系方式。

第四十九条从事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当给消费者开具销售凭据,记录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数量、单价、金额、零售单位、经营地址、电话、销售日期等,以方便进行质量追溯。

第五十条医疗器械出库时,库房保管人员应当对照出库的医疗器械进行核对,发现以下情况不得出库,并报告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一)医疗器械包装出现破损、污染、封口不牢、封条损坏等问题;。

(二)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示内容与实物不符;。

(四)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医疗器械。

第五十一条医疗器械出库应当复核并建立记录,复核内容包括购货者、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或者失效期)、生产企业、数量、出库日期等内容。

第五十二条医疗器械拼箱发货的代用包装箱应当有醒目的发货内容标示。

第五十三条需要冷藏、冷冻运输的医疗器械装箱、装车作业时,应当由专人负责,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在使用前应当达到相应的温度要求;。

(二)应当在冷藏环境下完成装箱、封箱工作;。

(三)装车前应当检查冷藏车辆的启动、运行状态,达到规定温度后方可装车。

第五十四条企业委托其他机构运输医疗器械,应当对承运方运输医疗器械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考核评估,明确运输过程中的质量责任,确保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第五十五条运输需要冷藏、冷冻医疗器械的冷藏车、车载冷藏箱、保温箱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运输过程中对温度控制的要求。冷藏车具有显示温度、自动调控温度、报警、存储和读取温度监测数据的功能。

第八章售后服务。

第五十六条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企业应当按照采购合同与供货者约定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保证医疗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

企业与供货者约定,由供货者负责产品安装、维修、技术培训服务或者由约定的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的,可以不设从事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部门或者人员,但应当有相应的管理人员。

企业自行为客户提供安装、维修、技术培训的,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或者经过厂家培训的人员。

第五十七条企业应当加强对退货的管理,保证退货环节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防止混入假劣医疗器械。

第五十八条企业应当按照质量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售后服务管理操作规程,内容包括投诉渠道及方式、档案记录、调查与评估、处理措施、反馈和事后跟踪等。

第五十九条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售后管理,对客户投诉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和反馈,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应当通知供货者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第六十条企业应当及时将售后服务处理结果等信息记入档案,以便查询和跟踪。

第六十一条从事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及时处理顾客对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投诉。

第六十二条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工作,应当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予以配合。

第六十三条企业发现其经营的医疗器械有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货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同时,立即向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四条企业应当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医疗器械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并建立医疗器械召回记录。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互联网经营医疗器械应当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相关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六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警用器械管理制度(优秀15篇)篇九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降低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风险,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中涉及的医疗器械产品安全、人员、制度、技术规范、设施、环境等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制定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根据医疗器械分类与风险分级原则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的安全控制及监测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的监测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根据卫生部有关管理规范和监测评价体系的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监管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据本规范制定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体系。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由院领导负责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医疗行政管理、临床医学及护理、医院感染管理、医疗器械保障管理等相关人员组成,指导医疗器械临床安全管理和监测工作。

第二章临床准入与评价管理。

第六条医疗器械临床准入与评价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为确保进入临床使用的医疗器械合法、安全、有效,而采取的管理和技术措施。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器械采购论证、技术评估和采购管理制度,确保采购的医疗器械符合临床需求。

为了做好医务室的医疗器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龙城初级中学医务室医疗器械使用消毒保管制度》:

1、各类医疗器械有专门保管,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

3、严格按各类医疗器械的操作规章进行操作;。

5、长期不使用的医疗器械及时做好清洗及上润滑油等防护工作,并妥善保存;。

6、各类医疗器械如有故障或损坏,立即通知维修工或与厂家联系;。

7、建立医务室医疗器械的常规检查保管制度,每两周检查一次,并登记成册。

警用器械管理制度(优秀15篇)篇十

1、各种检查设备要保持正常运行,符合灵敏度标准。

2、熟悉各种设备操作方法,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检查。检查前要查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临床诊断。

3、描记的各项数据要准确无误。疑难少见病例要请示上级医师,坚持请示汇报制度。

4、检查报告单记录要求字迹清楚,项目齐全,诊断准确,主次有序。

5、应有具备执业资格并已注册的医师签发

报告单。

6、建立健全心电图报告结果登记制度,各项资料记录齐全。

警用器械管理制度(优秀15篇)篇十一

(一)根据能级配置、安全有效、效率及经济原则,制定医院仪器设备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购置计划,以满足医疗、教学、科研和预防保健等远期发展和近期的工作需要。

(二)严格执行招标采购制度。

(三)制定并执行医疗设备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医疗设备的使用安全有效。

(四)做好医疗设备的应用质量管理:包括安装调试、验收;制订操作规程;日常维护保养;预防性维修和故障维修;计量检定;设备性能检测;医疗器械可疑不良事件的报告等。

(五)做好医疗设备的`信息和档案管理,在医疗器械的分类和代码应用、名称规范化方面不断创新。

(六)重视和加强医疗设备的效益分析和评估,确保医疗设备资源充分利用。

(七)做好器械库房的环境和帐务管理,不得在库房积压医疗设备,定期盘点在用医疗设备,确保账物相符。按规定做好医疗设备的调剂和报废工作。

(八)遵纪守法,严禁在医疗设备购置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并自觉接受监督约束。

警用器械管理制度(优秀15篇)篇十二

一、牢固树立“质量为本”思想,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采购”的原则,把好进货质量关,对盲目购进造成积压变质的负具体责任。

二、认真审查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的法定资格,对供货单位的质量进行调查评估,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必要时配合质管部门对其进行现场调查认证,确保购进医疗器械的渠道的合法性。

三、对首营企业、首营品种的初审报批承担直接责任,负责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法证照、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制造认可表审核资料。

五、采购进口医疗器械应索取符合规定的,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进口医疗器械检验报告书》等复印件。

六、了解供货单位的生产或经营状况、质量状况,及时反馈信息,为有关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质量把关提供依据。

七、购进医疗器械应向供货单位索要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注明医疗器械的购货日期、品名、规格型号、批号(生产批号、灭菌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供货单位、单价、数量等项内容。购进记录应保存到有效期满后二年或保质期满后二年。

警用器械管理制度(优秀15篇)篇十三

一、学校门卫人员、保安员及护校联防队员使用的警用器械主要包括橡胶警棍、伸缩警棒、警用便携式不锈钢叉、催泪喷射器及防割手套等。

二、警用器械必须由专人管理。警用便携式不锈钢叉、防割手套、伸缩警棒要放在门卫室作为重点时间段值勤和应付突发情况时使用;橡胶警棍、催泪喷射器要由专职门卫随身佩带。严禁转借挪用,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学校批准,严禁将警用器械带出校园。要加强警用器械的管理,严禁非学校保安员、值班人员使用警用器械,更不得用警用器械嬉戏打闹。

三、警用器械主要是用于对付违法犯罪分子和应付重大突发事件,所配警用器械只供当班保安人员执勤时携带和在紧急情况下使用,非值班、执勤人员严禁佩带和使用。值班人员在值勤期间要慎重、严肃、正确使用警用器械,文明执勤。不得随意使用警用器械,更不得用警用器械赶撵学生和家长,以免发生误会和冲突,要确保警用器械使用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四、使用人员要爱护警用器械,保证完好。如有损坏、丢失,要及时报告并查明原因,若属非正常原因要追究个人责任。

五、交接班时,值班人员要对警用器械进行检查,做好交接验收登记工作,确保其处于安全正常使用状态。

警用器械管理制度(优秀15篇)篇十四

一、树立“合法经营、质量为本”的观念,负责公司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负责公司各部门质量管理工作。

二、对本公司各部门进行不定期巡查,发现质量管理方面违章行为当场制止。

三、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器械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

四、规范各种质量台帐和记录,汇总质量情况,负责对上报的质量问题进行复查,确认处理。

五、负责建立医疗器械产品档案。

六、负责处理医疗器械质量查询,做好医疗器械质量查询记录。对客户反映的质量问题填写“质量查询登记表”,及时查出原因,迅速予以答复解决,并按整理查询情况报送质量和业务部门。做到件件有交待,桩桩有答复,并协助研究整改措施。

七、配合业务部门做好用户访问工作,广泛收集用户对医疗器械质量、工作质量、服务质量的评价意见并分析处理,做好访问记录,建立用户访问档案。

八、负责不合格医疗器械报损前的复核及报废医疗器械处理过程的监督工作,做好不合格医疗器械相关记录。

九、负责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信息的处理及报告工作。

十、负责收集和分析医疗器械质量信息,并作好信息反馈工作。

警用器械管理制度(优秀15篇)篇十五

1、检查前应认真查对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临床诊断及临床要求,并核对收费单据。

2、检查中应严格执行b超仪操作规程,认真操作,手法娴熟,仔细观察,全面记录检查结果,及时发出报告单。

3、对疑难、罕见的病例应集体讨论会诊后方能出具诊断报告,以免误诊。对阳性病例应保留图像资料存档。

4、经常、主动与临床、病理及其它影像科室联系,建立随访登记本,检验b超报告结果,提高超声诊断水平。

5、检查完毕后,工作人员应洗手。对有传染性疾病的病人检查后,应更换床单,用消毒液擦洗消毒探头,严防院内感染。

6、工作人员应熟悉b超仪的性能,爱护仪器设备。尤其对探头的保护,防止摔、碰、高热、强酸、强碱等。使用后放置安全可靠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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