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广播室管理制度(优质13篇)

时间:2023-12-14 作者:琉璃

有效的规章制度能够将人们的行为引导到正确的方向,提高工作和生活质量。小编为您精选了一些规章制度的案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最新广播室管理制度(优质13篇)篇一

1、播音员仪表要整洁,树立播音员的形象。

2、播音一律使用普通话,吐字清晰。

3、播音员播音前需认真编辑好播音内容,尽量做到语言通顺、优美。

4、“真情点播”每播出一张单子就要做好登记工作;

5、播音期间非工作人员一律不许进入播音室,严禁在播音室内打闹和大声喧哗。

6、每天要对播音室卫生进行打扫,擦除仪器上的`灰尘,拖去地面的泥粉。

7、离开广播室时要启动好“校园广播自动播出系统”。同时要做好广播室使用情况登记表。

1、广播站工作人员必须爱护播音设备。非工作需要,未经组长批准不得使用播音器材;

2、不得带非广播站工作人员进入广播站,播音器材不得外借。如确需外借必须征得少先队大队部同意方准借出。

3、播音员在播音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好播音器材、稿件等。

广播是我家,我爱广播我的家,我与广播共荣辱,我与广播共辉煌。

最新广播室管理制度(优质13篇)篇二

五、每日播音时间:

8:20教师广播体操。

8:25升国旗。

10:40----11:05眼保健操、课间操。

2:20----2:40雏鹰电视台演播时间。

17:00降国旗。

六、每个广播人员每天必须提前到岗,认真准备,以保证广播的质量,让同学们爱听;

七、演播室成员由广播站成员担任,播放内容有校园新闻、军事知识、卫生知识、科普知识、作文欣赏、每周一歌、爱都教故事片等,配合摄制教师完成采访任务,主持人要语音标准,活泼,仪态大方,红领巾演播室采用直播方式,做到为断丰富节目内容,扩大队员知识面,为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作贡献。

最新广播室管理制度(优质13篇)篇三

校园广播是向广大师生宣传党和国家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上级领导、校党委重要指示精神,对在校师生进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文化教育的重要舆论工具,同时也是进行教学活动,实现教育信息化的重要基础实施。为了搞好广播电台的各项工作,完善内部管理体制,特制定本条例。

一、广播电台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并深刻领会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理论,在政治上、思想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决策精神,努力完成学校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遵守国家和省市颁布的无线电管理条例,定期向电台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情况,及时缴纳电台管理会费。

三、校园广播内容要严格审核、管理,以确保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坚决禁止不健康的信息播出。

三、广播室严禁烟火,不准吸烟和动用明火,严禁使用电炉、烤火器等,确因工作需要,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四、加强防盗、防破坏措施,消防设施要完备完好,消防通道保证畅通,不准堆放杂物。

五、工作人员不得带其他闲杂人员进入广播室,不得在直播间喧哗,不得擅自播发任何影响学校形象的稿件,直播时禁止接打电话、吸烟、打闹。

六、播音员、主持人必须爱护设备。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作,正确使用广播器材,播音时如发现机器故障,应及时告知技术部门并立即排除故障。播音结束后关掉话筒开关,及时整理器材。

七、爱护广播室内物品,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室内物品,丢失或损坏站内物品须照价赔偿。

八、严禁私自改装电路,存放易燃、易爆品,擅自改变机器工作状态。

九、当日工作结束后应检查一切电源是否关好,设备归放原处,关好门窗。

最新广播室管理制度(优质13篇)篇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建立奖励制度,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基本保障

第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并将其他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理,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

第十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安全播出人员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二)新系统、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或者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分级配置要求;

(二)针对播出系统特点采取相应的防范干扰、插播等恶意破坏的技术措施;

(五)省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卫星地球站应当配置完整、有效的容灾系统,保证特殊情况下主要节目安全播出。

第十二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维护、运行管理等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保障技术系统运行维护、更新改造和安全防范等安全播出所需经费。

第十四条鼓励开展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技术的研究和创新,不断提高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水平。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广播电视节目源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四)不得擅自接入、传送、播出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五)发现广播电视节目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者停止播出、传输、覆盖,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对新建、扩建或者更新改造广播电视技术系统的工程项目,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实施前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或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技术方案进行安全播出评估;在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当组织验收,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验收情况。

第十七条新建广播电视技术系统投入使用前,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十八条新建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发射系统需要试播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播出保障方案等内容。

试播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试播期间的安全播出工作评价纳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考核,但非责任性停播事故除外。

第十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运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二)播出质量、技术运行指标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

(六)定期对安全播出风险进行自评估。

第二十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

(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播出环节之间做到维护界限清晰、责任明确;

(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委托其它单位承担技术维护或者播出运行工作的,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实力的单位,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

第二十一条广播电视技术系统的检修、施工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三)更新改造在播系统、设备、线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制定工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播出、传输、覆盖及相关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涉及安全播出的信息系统开展风险评估和等级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四)发生安全播出事故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送安全播出统计报表和报告。

第四章重要保障期管理

第二十五条全国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地方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

重要保障期确定后,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安全播出责任单位。

第二十六条重要保障期前,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制定重要保障期预案,做好动员部署、安全防范和技术准备。

第二十七条重要保障期间,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全面落实重要保障期预案的措施、要求,加强值班和监测,并做好应急准备。重要节目和重点时段,主管领导应当现场指挥。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重要保障期的各项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重要保障期间,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不得进行例行检修或者有可能影响安全播出的施工;因排除故障等特殊情况必须检修并可能造成广播电视节目停播(传)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因重要保障期取消例行检修时段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前做好节目安排和节目单核查,避免造成节目空播。

第五章应急管理

第三十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播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服从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事件、自然灾害事件、技术安全事件、其它事件四类;突发事件级别分为特别重大(特大)、重大、较大三级。

第三十二条发生安全播出突发事件时,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遵循下列处置原则:

(二)发现无线信号受到干扰时,应当立即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部门排查干扰;

(四)恢复节目信号播出时,应当遵循“先中央、后地方;先公益、后付费”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安全播出突发事件的分类、级别和处置原则,制定和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将预案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投入必要的资金用于应急资源储备和维护更新,应急资源储备目录、维护更新情况应当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在紧急状态下,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服从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应急资源的统一调配,确保重要节目安全播出。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运行维护规程及安全播出相关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

(三)组织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调查并依法处理;

(五)建立健全指挥调度机制,保证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六)组织安全播出考核,并根据结果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奖励或者批评。

第三十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负责广播电视信号监测、安全播出保障体系建设、安全播出风险评估等安全播出日常管理以及应急指挥调度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七条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了解与安全播出有关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建立健全技术监测系统,避免漏监、错监;建立健全指挥调度系统,保证快速、准确发布预警和调度指令。

第三十八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积极配合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的工作,向其如实提供节目信号及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违反安全播出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受理有关安全播出的举报,应当进行记录;经调查核实的,应当通知有关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并督促其整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安全播出特大、重大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造成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严重损害的;

(三)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事件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

(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

(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

(八)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

(九)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第四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违反本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安全播出,指在广播电视节目播出、传输过程中的节目完整、信号安全和技术安全。其中,节目完整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完整并准确地播出、传输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安全指承载广播电视节目的电、光信号不间断、高质量;技术安全指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及相关活动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广播电视设施安全。

技术系统,指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有关的系统、设备、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统称。包括: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发射系统以及相关监测、监控系统,相关供配电系统,相关附属设施(含机房以及机房内空调、消防、防雷接地、光电缆所在杆路、管道,天线所在桅塔等)。

紧急状态,指发生安全播出特大、重大安全播出突发事件,需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尽快恢复播出或者消除外部威胁对安全播出的影响时的状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 广告内容

第七条 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 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

(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禁止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

(一)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烟草制品广告;

(三)处方药品广告;

(四)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

(五)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份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

(六)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

第十条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投资咨询、金融理财和连锁加盟等具有投资性质的广告,应当含有“投资有风险”等警示内容。

第十二条 除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依法批准的广告外,不得播出其他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

第三章 广告播出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应当合理编排。其中,商业广告应当控制总量、均衡配置。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不得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

第十五条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

在执行转播、直播任务等特殊情况下,商业广告可以顺延播出。

第十六条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第十七条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以45分钟计)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其中,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

播出电影时,插播商业广告的时长和次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在电影、电视剧中插播商业广告,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

第十九条 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挂角广告。

第二十条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不得含有下列情形:

(一)单独出现企业、产品名称,或者剧场、节(栏)目名称难以辨认的;

(二)标识尺寸大于台标,或者企业、产品名称的字体尺寸大于剧场、节(栏)目名称的;

(三)翻滚变化,每次显示时长超过5分钟,或者每段冠名标识显示间隔少于10分钟的;

(四)出现经营服务范围、项目、功能、联系方式、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图像的。

第二十一条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不得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

第二十二条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在境内落地的境外电视频道中播出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的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

第二十五条播出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酒类商业广告,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小时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2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12条,其中19:00至21:00之间不得超过2条。

第二十六条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不得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

第二十七条 播出电视商业广告时不得隐匿台标和频道标识。

第二十八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通过广告投放等方式干预、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众举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布结果。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对广播电视广告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处理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要求播出机构在指定时段播出特定的公益广告,或者作出暂停播出商业广告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播出机构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合法资质,非广告经营部门不得从事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活动,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承揽广告业务。

第三十四条 播出机构应当建立广告经营、审查、播出管理制度,负责对所播出的广告进行审查。

第三十五条 播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等档案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食品、化妆品、农药、兽药、金融理财等须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商业广告,播出机构在播出前应当严格审验其依法批准的文件、材料。不得播出未经审批、材料不全或者与审批通过的内容不一致的商业广告。

第三十七条制作和播出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需要聘请医学专家作为嘉宾的,播出机构应当核验嘉宾的医师执业证书、工作证、职称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在广告中据实提示,不得聘请无有关专业资质的人员担当嘉宾。

第三十八条因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导致播出的广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对有关播出机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推动建立播出机构行业自律组织。该组织可以按照章程的规定,采取向社会公告、推荐和撤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行业自律示范单位”等措施,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播出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最新广播室管理制度(优质13篇)篇五

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常规管理,充分发挥广播室的功能,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广播室管理制度。

1、广播室由学校团委领导,学校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入内。工作人员离开随手锁门。妥善保管广播室钥匙,不得交给非工作人员。

3、不得将与播放无关的任何其他音像资料带入广播室。

4、工作人员须经过培训熟练掌握设备操作技能,严守岗位,提前审查播放的节目,播放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对播放节目内容和质量做好实时监听。

5、播放内容出现意外,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中断播出,并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报告。

6、广播员要热心为全校师生服务,虚心听取意见,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每次播出后及时做好有关记录。

7、学生会使用广播室,须由教师负责指导。

8、保持环境整洁、美观。播放控制台,播放设备等放入专用机柜,连接线缆规范、安全。

9、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漏电、防雷击等工作,防患于未然。

最新广播室管理制度(优质13篇)篇六

总则。

1广播电视网络安全传输是至关重要的,机房安全管理是重要的环节。为机房设备运行提供安全的环境,杜绝人为因素对机房造成的影响,保证机房内的设备处于最佳状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本规定中所指的机房包括广电总前端机房和广电分前端机房及其相关配套设备。

3网管中心作为全网设备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新设备、扩容设备的入网安全把关工作。

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是对安全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5网管中心是广电机房及其设备的安全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负责落实本规定的相关工作。

1机房内设备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放置,并有明确设备标识。未经网络中心允许,任何部门不可以放置任何设备于机房内。

1机房应建立防尘缓冲带,备有工作服和工作鞋。

2所有人员进机房操作时应穿工作鞋。

3机房应防尘,、环境要整洁、设施摆放要整齐。

4机房内的温度、湿度应符合维护技术指标要求,保持正常通风。

5机房应有良好防静电措施。

6机房照明设施工作正常,机房照明与设备用电分开。机房照明应有应急备用,各类照明设备要由专人负责,定期检修。

7机房应做好防水、防火、防爆、防盗、防雷、防冻、防潮等工作。机房安全管理。

1工作人员进入机房前,应拨打网管中心总前端值班室电话:86230171、86238212,告知并填写登记表,注明出入原因、人员数量等、更换工作鞋,在远端开启门禁后,进入机房。

2网管中心每月需要对机房进出日志进行审核,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采取可行的相关措施。

3机房内禁止吸烟,严禁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及腐蚀性物品。

4工作人员应切实遵守安全制度,认真执行用电、防火的规定,做好防水、防火、防爆、防盗、防雷、防冻、防潮等工作,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5机房值班人员和维护人员应加强防火安全学习,并进行防火救火操作演习,定期进行安全防火检查。一旦发生火情,应按规定流程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

6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条例、规范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

7所有维护人员,均应熟悉并严格执行安全规定。凡进行危险性较大、操作复杂的工作时,必须事先拟定技术安全措施。操作前检查操作命令、操作程序、涉及的设备、工具和防护用具,当确实安全可靠时,方可进行工作。

8各种测试仪表和电器设备的外壳,要接地良好,插拨电路盘应使用抗静电手环。高压操作时应使用绝缘防护工具,注意人身和设备安全。不同种类的电源应使用不同的插座。

9各每个分前端机房应在显眼处张贴消防逃生示意图和机房问题处理流程。

10机房应该具备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两种紧急通信手段,保证紧急情况下的通信正常。

11分前端机房内的各种设备应有明确的安全管理责任人。

第五节。

1严格遵守通信纪律,增强保密观念,不得随意监测用户通信。增强法制观念,保守通信秘密,不得随意增删、泄漏有关资料。

2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抄录、复制机线及设备图纸、电路和网络组织资料、机密文件、软件版本、技术档案、用户资料、内部资料等,或将其携带出机房。借阅者应认真履行清退和登记签收手续,并不得对外泄密。

3外部人员进入机房必须遵守机房管理规定和机房安全规定。非经同意,外来人员不得触摸设备及终端,不得翻阅图纸资料。

哈尔滨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最新广播室管理制度(优质13篇)篇七

第一条全台工作人员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积极、认真、踏实地工作,并在生活中以实际行动维护广播台形象。

第二条全台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凡在试用期考核合格者,均可成为广播台正式成员(党委宣传部在聘用人员毕业时颁发相关荣誉证书,中途因故离台者不予颁发),不合格者退出广播台。

第三条全台人员分为考察成员和正式成员,考察成员不参与任何荣誉评选。

第四条全体工作人员须爱护机房设备,不准带台外人员进入机房,严禁在机房会客,违反者在例会上进行通报批评,多次不改者视情节作相应处理。

第五条广播台设备、器材一律不允许私人外借,私自外借者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况作相关处理。广播台光碟、报纸等办公用品须摆放整齐,做到碟片、带盒相符,磁带、报纸等用后放回原处。未经台长允许不得随意带出广播台。凡损坏或丢失台内财物必须照价赔偿,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第七条全台工作人员须按值班安排及时打扫卫生,保持室内各物件整齐。无故不到、值日不打扫卫生或室内出现脏乱现象1次扣2分,并在例会上作通报批评,2次须有关人员在例会上作自我检讨。

第八条全台人员不得用电脑做与台内工作无关的事,每周日——周四的19:00——21:00为编辑新闻时间,不得台长或副台长同意,任何人不得占用电脑。

第九条全台人员使用台内网络必须遵守国家上网安全的各项法律条例,不使用广播台网络攻击别的网站,不使用广播网络传播病毒和不文明的信息,不登陆、观看淫秽网站及图片。

第十条台长、总编、副台长须在台内发挥带头作用,并组织办公室对全台人员进行监督、考评。

第十一条所有台员需处理好工作和学习的关系,一学期出现2科补考或1门重修者,视其工作表现作相应处理,不宜继续工作者劝其退出广播台。

第十二条全台工作人员若因违反校纪校规或其它原因受处分者,劝其退出广播台。

第十三条各部门负责人有权向台长提议让部内办事拖沓、安排任务推委者调离岗位。

第十四条节目编辑委员会每月定期对各节目进行审查考评,评出每月优秀节目1个。对节目质量低、不合时宜、收听率低或无进步的节目适时给予提醒并强制整改,若无改进可勒令停播。

第十五条所有成员要自觉与组织保持密切联系,通讯方式变更须及时到办公室登记,多次无法联系在部内作自我检讨,严重者视为自动离台。

第十六条广播台所有工作人员每年度的基础分为100分,分值在85分以下者免除一切职务,低于80分取消一切评优资格,低于70分者降为考察成员,低于60分者开除广播台。

第十七条所有离台人员将在本台网站或校内宣传栏公布。

第十八条广播台定期召开例会。例会采取点名制,全体成员必须准时参加。请假须例会前向台长递交书面申请,获得批准方可离开。若有特殊情况,可例会前电话申请,但会后应补交假条,凡会前未请假或无假条均视为缺旷。

第十九条例会缺旷1次扣10分,请假1次扣1分(特殊情况如家里发生重大事故、个人重大伤残、学校公事派出等除外),迟到1次扣3分。

第二十条与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不得做与会议无关的事,通讯工具须关闭或静音。

第二十一条文秘要做好全台一切档案的收集、记录与保存,建立健全完整的档案体系,并在台负责人的领导下协调各部门、成员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任何工作安排不到位或记录、档案缺失需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播音员、主持人须按规定时间到位,上机播音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不准酗酒、抽烟,保持广播室安静。

第二十四条播音员、主持人若因特殊情况不能播音或主持节目,须提前1天向台长递交书面假条,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开。无假条均视为缺席。

第二十五条播音职责与管理。

(二)播音部定期对播音员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不合格或无进步的播音员应作出相应处理(如离岗)。

第二十七条工作事故。

(一)下午节目阅稿不充分,播出节目中出现回读或口误每次扣2分;

(二)由于播音员的原因,造成节目推迟播出或未播出每次扣2—8分;

(四)节目播放中出现与内容无关的声音每次扣2—4分。

第二十八条记者要了解国家大政方针政策,积极关注校内的新事、新人和新风尚,通过新闻报道传递学校在教学、科研、学生活动等方面的动态,通过采访报道弘扬主旋律。

第三十条记者工作事故。

(二)报道内容失真、领导排序颠倒每次扣2—5分;

(三)稿件内容出现导向错误、节目格调、观点错误每次扣3—8分。

第三十三条编辑要熟悉新闻编辑的基本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若出现常识性错误、新闻重报、迟报或重大新闻事件漏报1次扣1—4分。

第三十四条每周日——周四的19:00——21:00为编辑节目结束后,需把相关设备插头接到定时开关上,保证定时转播《新闻和报纸摘要》。

第三十五条编辑工作事故。

(三)稿件内容出现导向错误、节目格调、观点错误1次扣2—5分;

(四)编辑稿件时领导排名错位或领导活动排名错位1次扣2—5分;

(五)没有按时转播《新闻和报纸摘要》1次扣相关人员2—5分。

第三十六条各自办栏目的稿件必须思想内容积极、健康。在内容、形式、技巧上要不断创新。节目名称、内容的重大变动须经编委会同意、校党委宣传部批准方可实施。

第三十七条点播歌曲必须积极、健康,所有与校风、学风、教风等相违背的歌曲,杜绝播出。同时,点歌的祝福语应保持高雅,杜绝庸俗、赤裸。点播时间不得超过18:30。违反1次扣相关工作人员1—5分。

第三十八条所有自办栏目负责人需提前1天将所播节目概要或节目成品以书面形式报总编审批后方可制作、播出。

第三十九条点歌收取费用应在专门的表格上作好登记,注明点歌者、日期、金额和经手人。

第四十条网络工作人员要与办公室保持联系,所有网站上传播的信息必须准确,可信。上传内容须台长同意方可上传。

第四十一条网络部需定时对广播台电脑进行维护,如电脑遇到故障,应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四十二条工作事故。

(一)网页上传内容出现失实、重复、错别字、漏字等1次扣1—3分;

(二)没有按要求及时录制节目或没有及时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1次扣1—3分;

(三)因办事推诿没有及时解决电脑故障导致节目无法播出1次扣1—4分;

第四十四条午间新闻的播音助理须做好校内新闻的相关登记,无故未记录者做相应扣分;

第四十五条非记者岗位人员采写1条新闻加3分。

第四十六条本台的经费收入依照本台宗旨,全部用于本台的各项工作及活动,本台对财务实行规范化、公开化管理。所购物品必须事先得到台长同意方可购买。未获得批准私自购买办公用品,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自己承担。

第四十七条符合报销条件的单据须台长或总编、副台长同时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报销凭单一律为发票,报销发票上需注明报销日期、经手人、审核人签名。

第四十八条为节目或本台活动拉到赞助的成员,本台给予其赞助费用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作为联络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广播台实行财务相对独立,同时接受校党委宣传部的领导和全台成员的监督。财务管理人员要对所有收支情况作详细记录,并定期在例会上公布。

第五十条负责管理财政的人员遗失钱物自行赔偿。

第五十一条本台奖励实行定期评定和年终总评。年终总评即每年年末开展1次,评选出年度最佳节目、年度首席播音、年度首席记者、年度最佳(优秀)播音主持、年度最佳(优秀)记者、年度最佳(优秀)编辑等,并在年末总结会上进行表彰。

第五十二条奖励与加分。

(二)代表广播台参加校级或校级以上比赛,获一等奖加4-10分;二等奖加2-8分;三等奖加1-6分。

(三)在国家公开发行的市级刊物上发表新闻稿件1次奖励2-5分;

(四)在全台正式会议上获得宣传部表扬者1次奖励1分;

第五十三条首席播音、首席记者、最佳主持、首席编辑、年度优秀节目或其它奖项的评定:

(四)最佳主持:所主持的节目质量高,节目播出时预稿充分,普通话标准流利,个人音色与节目风格融洽。以月为时间来考察,失误最少者可提名为本月最佳主持。连续3个月提名者方可获得年度最佳主持参评资格。在年终评选中获最佳主持者可冠名为六盘水师专广播台最佳主持。

(六)在年终评选中获相关荣誉者宣传部将为其颁发相关荣誉证书。若获荣誉称号后相关人员出现重大转变,可根据情况免除称号。

第五十四条其他荣誉可根据工作情况而作相应的界定;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相关事宜,由台长根据相关情况作奖惩。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本台主任会议。

最新广播室管理制度(优质13篇)篇八

属性:北师大南山附中校广播站,隶属团委宣传部。

总架构:由一名站长和五个播音组组成,每个播音组又由一名主编、一名撰稿人、两名主要播音员组成。

1.站长。

职责范围:总管广播站事务,包括周始审稿(即每周提前审核所有固定稿件)、月末总结(一月之内的所有稿件汇总备份及成员功过奖惩),以及特殊事件或特殊时期的会议召开。

站长直接对团委负责,是广播站的总负责人,暂不参加播音。

2.主编。

职责范围:总管一个播音组,包括每日审稿(即在播出前一天审核、修改非固定播出稿件)、月末交稿(将一月之内所管组内的所有已播出稿件汇总交至站长处备份),以及将审核通过的非固定稿件交给主要播音员。

主编对站长负责,下辖三名组员,参加辅助播音。

3.撰稿人。

职责范围:总管一个播音组内的稿件(包括固定及不固定稿件),提前一周完成固定稿件,交至站长处审核。提前一天完成非固定稿件,交至主编处审核。参加辅助播音。

4.主要播音员。

职责范围:主要负责每周播音,并保管每组钥匙。

早上组的播音员一名,中午组由一名主要播音员和一名辅助播音员组成。

1.播出时间:早上7:20至7:40。

中午14:00至14:15。

2.每次进入广播站的人数限定为两人。

1.迟到及早退一次罚款十元(罚款一律存作广播站经费获奖励经费)。

2.播出事故一次罚款二十元,情节严重者给予察看处分(即停止播音工作)。

3.每月将民主推选一名优秀成员,被评为优秀成员三次以上者,将成为年度优秀成员,并得到奖金三十元。

最新广播室管理制度(优质13篇)篇九

一、当天放音人员按时到岗,不许迟到、早退、无故不到、擅自离岗,有特殊情况不能到者,必须本人向当天其他放音人员说明情况,或者及时向站长联系,并保证节目开始前十分钟到达广播站。

二、放音时的设备操作要严格遵守。

三、站外人员来办理点歌时,放音人员要认真接待,按有关要求依程序做好记录。

四、广播站成员不允许带无关人员进入广播站,当天放音人员、值班人员有监督、清理权。

五、广播站内严禁吸烟、饮酒以及以个人名义召开各类庆祝活动,保持室内良好的工作环境,有违反者通报批评,并进行教育。

六、要严格遵守《广播站安全防火制度》,严禁私接电源、携带易燃危险物品、在广播室做饭、插电炉子等。

七、爱护广播站内一切设备、设施,本室所有备品一律不得外借或者拿走,如有急用先打借据,并须征得站站长的同意。

八、做好当日清洁工作,及时倾倒垃圾,保持良好的室内卫生。

九、离开时要将备品摆放整齐,做好各项记录,关好电源,锁好门窗,注意防火防盗。

一、广播站全体成员必须努力完成校党委、团委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关心学校改革与发展,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地报道和反映学校党建、教学、科研、后勤管理、学生学习和生活等方面情况。

三、人员要牢记“团结求实严谨创新”的校训,顾全大局,服从指挥,协调合作,积极踏实,认真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四、播音员要热爱本职工作,自觉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树立良好的播音主持人形象。

五、提前预览、修改并熟读稿件。提前10分钟到播音室,做好播音的准备工作,播音员可根据各节目需要自主设计、创新节目的开场白和结束语。准时放音、播音,不得无故请假,若一个月内有三次迟到或旷勤者,将考虑劝其退出广播站。

六、禁止播放不健康稿件或歌曲,稿件或通知有语病的,拒绝播出。

七、播音时要保持安静,禁止嬉闹、喧哗。播音完毕后,要在播音登记册中登记,将稿件等收拾工整,并放在指定的.地方。

八、保护广播站财物安全。禁止无故将非本站成员带入站内,禁止非本站成员动用站内的机器设备,若有损失,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保护广播站人身安全。禁止非维修人员乱动电线,禁止带入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在站内吸烟,酗酒,赌博等。

十、开会时准时到达开会地点,如有事情应向站长请假,须同意才能请假。

十一、广播站内的一切财物不得随意出借,如有特殊情况,也须经站长同意,才能出借。

十二、如发现播音员或站内其他人员对工作不积极或对工作不负责任,以自动退站处理。

十三、如遇重大事件,全体成员共同解决。

2.播音员必须坚持上岗,不得无故离开播音室,不经批准,不得带其他闲杂人员进入广播室,不得在播音室喧哗,不得擅自播发任何影响学校形象的稿件,播音时禁止接打电话、吸烟、打闹。

3.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到岗须提前请假,无故三次缺席或迟到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最新广播室管理制度(优质13篇)篇十

一、广播室是学校教育、教学重要的控制中心,非有关人员,未征得管理人员的许可,不得擅自入内。禁止将广播室钥匙交给非本室成员。若有损失,相关人员须照价赔偿。

二、广播室每天坚持20分钟的'播音时段。广播室播音员负责保管好广播室内所有设备并自行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注意安全。

三、进入广播室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和安排,并保持广播室内整洁、安静,自觉维护良好的播音环境。爱护室内设施,严格按照操作程序使用广播设备。

四、不得将与播放无关的任何其他音像资料带入广播室。

五、不允许播放未经批准的音乐和不宜播出的文章。禁止播放不健康和未经杀毒的稿件或歌曲,稿件或通知有语病的,拒绝播出。

六、播音时要保持安静,禁止嬉闹、喧哗。播音完毕后,要将稿件等收拾工整,并放在指定的地方。

七、在操作中,严守操作规程,不能随便插拔各种电器连线及附属设备。禁止在广播室内使用非学校安装的电器。

八、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尘、防潮、防漏电等工作,防患于未然。

最新广播室管理制度(优质13篇)篇十一

1、广播室是学校重要的宣传阵地。

2、必须确保上下课等作息信号、课间音乐正常播放。

3、确保学校活动的通知、领导讲话及其他需要现场转播的播音正常。提供重大新闻节目和学生活动的收听和转播。

1、广播室的设备使用、维护、安全、管理等工作均由教育技术组负责管理。

2、广播室内要保持干净整齐,广播器材、配件必须装箱、入柜、必须置放有序。

3、必须保证现用室内外广播器材的完好无损:常规使用器材必须经常准备就绪,室内外须做到随开随响。

4、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和严守操作规程。并爱护设备和室内卫生、规范操作。离开时,必须熄灯,关锁门窗。出现异常及时与教育技术组人员联系。

5、广播室严禁闲杂人员出入,严禁其他人开机操作,不得大声喧哗。

6、广播室内一切物品未经同意,一律不得外借。

最新广播室管理制度(优质13篇)篇十二

广播站是学校重要的宣传基地,为学校的教学宣传、教育工作服务,为确保广播站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广播站负责人

1、做好广播室内的所有器具的保养及贵重物品的保管,如有损坏立即报修处理。

2、对播音事项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播音内容进行审核,不传播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不利于社会、学校安定团结的内容。

3、把好播音关,按规定的时间、内容,正确播放。

4、外来人员禁止进出播音室。

5、禁止在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广播站工作人员

1、广播站工作人员必须按要求使用各种机器设备,精心爱护广播站的各种公用物品,严防人为损坏设备。

2、非播音时段不得随意进入广播室,不准带领非广播站人员进入广播站。

3、不准在广播时吸烟或使用任何明火。

4、工作期间要随手关窗锁门,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5、在工作期间有任何问题及时向负责老师报告。

6、值班人员要要准时到位,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容,正确播放。

三、广播站值班老师职责

为确保学校广播安全有效地进行播音,防止外来人员的骚扰,团委人员对广播站实行巡视值班制度;值班老师要不定时的去广播站巡查,如广播站人员有事报告值班人员必须在五分钟内赶到。

一、 广播室工作职能:

1、广播室是学校重要的宣传阵地。

2、必须确保上下课等作息信号、课间音乐正常播放。

3、确保学校活动的通知、领导讲话及其他需要现场转播的播音正常。提供重大新闻节目和学生活动的收听和转播。

二、 广播室工作守则:

1、广播室的设备使用、维护、安全、管理等工作均由政教处负责管理。

2、广播室内要保持干净整齐,广播器材、配件必须装箱、入柜、必须置放有序。

3、必须保证现用室内外广播器材的完好无损:常规使用器材必须经常准备就绪,室内外须做到随开随响。

4、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和严守操作规程。并爱护设备和室内卫生、规范操作。离开时,必须熄灯,关锁门窗。出现异常及时与政教处联系。

5、广播室严禁闲杂人员出入,严禁其他人开机操作,不得大声喧哗。

6、广播室内一切物品未经同意,一律不得外借。

最新广播室管理制度(优质13篇)篇十三

1、广播室是学校教育、教学重要的控制中心,非有关人员,未征得管理人员的许可,不得擅自入内。

2、广播室每天分时段播音。广播室播音员负责保管好广播室内所有设备并自行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注意安全。

3、进入广播室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和安排,并保持广播室内整洁、安静,自觉维护良好的播音环境。爱护室内设施,严格按照操作程序使用广播设备,不按规定操作引起损坏者,要照价赔偿。

4、不得将与播放无关的任何其他音像资料带入广播室。禁止使用室内电脑播放非学校要求播放的音像。

5、提前预览、修改并熟读稿件。提前做好播音的准备工作,播音员可根据各节目需要自主设计、创新节目的开场白和结束语。

6、不允许播放未经批准的音乐和不宜播出的.文章。禁止播放不健康和未经杀毒的稿件或歌曲,稿件或通知有语病的,拒绝播出。播放内容出现意外,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中断播出,并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报告。

7、播音时要保持安静,禁止嬉闹、喧哗。播音完毕后,要在播音登记册中登记,将稿件等收拾工整,并放在指定的地方。

8、保护广播室财物安全。禁止无故将非本室成员带入室内,禁止将广播室钥匙交给非本室成员。若有损失,相关人员须照价赔偿。

9、播音员要轮流值日打扫播音室,保持播音室的卫生清洁,并根据时令按时开关路灯、教室灯等。

10、在操作中,严守操作规程,不能随便插拔各种电器连线及附属设备。禁止在广播室内使用非学校安装的电器。

11、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尘、防潮、防漏电等工作,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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