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大学消防管理制度(精选23篇)

时间:2023-12-14 作者:紫衣梦

规章制度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的实现。组织领导应起到榜样和示范作用,树立规章制度的权威性和可信性。

2023年大学消防管理制度(精选23篇)篇一

1.宿舍所有人员必须做好用电、防火为重点的安全工作,所有住宿人员(含外聘及外来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并服从办公室的统一管理和安排。

2.根据《消防法》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度,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宿舍主管部门对宿舍的安全负责,各住宿人员为第一责任人。

3.禁止破坏供电、消防、防雷设备和设施。非紧急情况下,任何人不得随意将消防设施堵塞、损毁、挪动、试用或挪为它用。

4.各住宿人员要会使用灭火器,如发现着火,立即采取措施扑灭初期火灾,同时迅速疏散人员并报警。火警电话119,报警时须讲明着火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并及时派人到路口迎接消防车。

5.禁止在宿舍吸烟、生火、玩火、焚烧物品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点燃蜡烛及蚊香等需有人在场,用不燃物支垫,并远离任何可燃物,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6.禁止携入或私存易燃、易爆、有毒、剧毒以及有腐蚀性、传染性等妨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危险物品。

7.宿舍内安全用电,严防火灾。禁止烧煮、烹饪等。

8.禁止在宿舍内私接电源,安装插座。除电脑和电吹风(限800w以下)外,其他大功率电器一律不准使用。

9.禁止用其他任何金属线代替保险丝。禁止私自拆卸水暖设备、电气设施,私自修理供电设施。

10.禁止在蚊帐内点烛设灯看书。

11.禁止将插座、电器等带电体放于床上、从席子里下穿过或与可燃物连接(例如电扇放在床内吹风)。

12.禁止在电线灯头、灯管等电器设备上搭挂衣物或烘烤物品。

13.人员离室锁门时,务必检查并关闭窗户及电灯、电扇、电脑、充电器等所有电器设备的电源。

14.禁止在宿舍内聚众赌博、酗酒、扔摔酒瓶、故意起哄、打架斗殴、吸毒、色情等一切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不正当行为。

15.禁止攀爬及破坏门窗、阳台、防护网。禁止站在窗台或活动物体上收晒衣服,以免造成危险。

16.禁止任何人携带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进入宿舍,个人携带的管制刀具请主动上交办公室,若查到将至少给予警告处分。

17.员工宿舍范围内若遇到非公司员工有义务询问其情况,以防盗贼混入宿舍内。宿舍严禁以任何形式聚众赌博,违者没收、赌资并罚款500元,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大学消防管理制度(精选23篇)篇二

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师生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1、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3、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4、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

5、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由化学实验员两人同时加锁开、关负责保管,在室内必须有沙池、灭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6、图书馆、实验室、微机室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7、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8、加强用电安全检查,电工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2023年大学消防管理制度(精选23篇)篇三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在本村中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

二、每年开展两次以上较大模消防安全知识学习(培训)活动,提高全体村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指导企业和村民做好对外来民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三、开展村(社)消防安全检查,对辖区内的消防重点单位,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一般单位,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对村民住宅,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对检查出的火灾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严格落实防范措施。

四、督促村(社)辖区内的工业、企业(商店)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辖区内企业(商店)的消防安全工作。

五、指导、督促村民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开展争创年度村消防安全先进单位。

六、做好村(社)内消防管理资料积累和帐册登记、建档工作。

七、保管好各类灭火器材装备及村(社)区内的公共消防设施等。

八、根据本地实际,做好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2023年大学消防管理制度(精选23篇)篇四

1.1对重点防火部位、易发生火险部位,应配备足够的干粉灭火器材,随工程进度及楼层及时增加灭火器。

1.2消防器材应保证灵敏有效,干粉灭火器必须按规定时间更换干粉,灭火器材必须在经市消防局批准的销售单位购置,不得购置对环保有影响的灭火器,对购置的伪劣器材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1严格执行电、气焊工的持证上岗制度。

2.2无证人员和非电、气焊工人员一律不准操作电气焊、割设备,电、气焊工要严格执行用火审批制度,操作前,要清除附近的易燃物,开具用火证,并配备灭火人员和灭火器材。

2.3用火证当日有效,动火地点变换时,要重新办理用火证手续。消防人员必须对用火严格把关,对用火部位、用火时间、用火人、场地情况及防火措施要了如指掌,并对用火部位经常检查,发现隐患问题要及时予以解决。

3.1根据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存放、储存易燃材料;。

3.2各种易燃材料的储存场所,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吸烟及明火操作;。

3.3易燃物品的堆垛不宜过高;垛与垛之间应保持适当距离;。

3.4建筑工程内禁止氧气瓶、乙炔瓶存放。

4.1各种电器设备装修必须按供电局规定办理;。

4.2临时用电线路,应根据使用环境,如潮湿、高温等,选择不同类型导线,必要时要穿套管,导线之间,导线与墙壁,金属物之间。应保持适当距离或加套管保护。

4.3根据电气设备的容量,正确使用相应截面的导线,并安装符合容量的保险丝,以防止超负荷。严禁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

4.4导线与导线、导线与设备之间的接头必须接牢;。

4.7化绝缘油及使用喷灯、电炉等明火操作必须事先报经消防部门批准;。

4.9导线与墙壁、顶棚、金属构件、可燃物品应保持适当距离或加套保护;。

4.10露天电闸箱必须有防雨设备。

5.1油料库要通风、干燥,不得用易燃物支搭;。

5.2油漆库不得混存其他物品,包装用品要及时清除;。

5.3油料桶要码放整齐,品种分清,库内要留通道,库门不得堵塞;。

5.4库内温度不能超过摄氏35度;。

5.5库房内外严禁吸烟;。

5.6库内要保持通风干燥,严禁在库房内配料操作,配足消防器材。

6.1办公室内吸烟应设立烟灰缸或防火水桶,不得随地乱扔烟头;。

6.2不得在办公室内放置大量纸张等易燃物,办公用废纸应置于纸篓内;。

6.4不准在电暖器上烘烤衣物;。

6.5下班后拉闸断电,严禁在室内私拉电线。

7.1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子;。

7.2宿舍内照明电线严禁乱用或私拉电线;。

7.3在宿舍内吸烟要设置烟灰缸或防火水桶;严禁随地乱扔烟头;严禁卧床吸烟;。

7.4宿舍内取暖炉具应距离可燃物质不小于1米,并远离电线等易燃物;。

7.5取暖炉具应指派专人看管,宿舍内无人时必须拔掉电暖器的电源。

2023年大学消防管理制度(精选23篇)篇五

一、建立永久性消防设施、器材检查档案。对各种消防设施、器材的`数量、位置、状况要详细登记。

二、建立永久性检查、维护记录。

三、定期对各处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每月开展一次大检查。

四、及时对失效、损坏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修或更换。

五、未经学校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或变更摆放位置。

六、故意毁坏消防设施或器材的行为要严肃处理,除赔偿罚款以外,要追究行政责任乃至法律责任。

2023年大学消防管理制度(精选23篇)篇六

绞车房、压风机房属重点防火单位,为确保正常运行、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工作人员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品入内。

2、在绞车房、压风机房外悬挂消防重点警示牌。

3、绞车房、压风机房内严禁吸烟。

4、禁止人员接近高压设备,必须用隔离板把高压设备隔离开。并在隔离板上悬挂防火、注意安全等告示牌。

5、工作人员工作时必须佩带绝缘安全手套。

6、定期检查线路绝缘外皮、开关,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绞车房、压风机房内灭火器材齐全,至少有两瓶以上灭火器,0、2m3砂箱,部分砂子用易碎的砂袋装好。

8、经常观察房内设备及电阻箱,温度升高时应注意通风,发现异常要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异常情况。

9、外来人员进入绞车房、压风机房内须在项目部领导的陪同下进入,并在记录本上签字,闲杂人等严禁进入绞车房内。

10、绞车房、压风机房内值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认真做好交接班任务,做到正常施工时绞车房、压风机房内时时有人。

2023年大学消防管理制度(精选23篇)篇七

1.3公安部第6号令《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号令)。

公司仓储、储罐区及其它储存物品的部门。

3.1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2库房、储罐区均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第6号令《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以及有关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规定、条例和标准,公司《防火与防爆管理制度》(ah01/07)。

3.3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储存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和检测报警设备。

3.4库房、储罐区、泵房管理责任部门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安全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窃等工作。

3.5在仓库、储罐区等区域,应设置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3.6保管人员应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3.7仓储管理人员每日工作结束,应进行安全检查,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3.8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库房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3.9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部门,应当在储存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适用状态。

4.1仓库应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库房内严禁烟火和火炉取暖,库房动用明火作业必须按公司的《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ah02/01)。

4.2机动车辆不准进入危险品仓库,铲车、电瓶车必须采取防爆措施,才能进入危险品库房。

4.3电气装置必须根据物质性质要求安装,并执行公司《电气安全管理制度》(ah01/10)。

4.4库房内严禁使用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及高温照明灯具。

4.5电器开关箱单独设在库房外安全部位,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管理人员离库必须拉闸断电。

4.6仓库责任部门应制订物品入库存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存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4.7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应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4.8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应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发放,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

4.9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吕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化学品必须严格职责离,具体要求为:。

4.9.1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4.9.2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类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4.9.3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4.9.4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4.9.5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4.10剧毒药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两人、两把锁、两本帐的管理办法。使用单位必须凭保卫部门批准的“危险物品领(退)单”并由两个领取。

4.11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按《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ah02/01)进行,由仓库(堆垛场)负责人上报,公司有关领导和安全部门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方能进行。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12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分垛存放,不得超量贮存,其安全距离要求如下: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m2;垛与垛之间不小于1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m;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3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m。

4.13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4.14危险物品露天堆放要与建筑物这间的防火距离符合防火规范要求;应当分类、分垛、分组堆放,并留有安全间距;应有防晒防雨设施,桶装可燃液体在夏季要采取降温措施。

5.1严格执行公司的《防火防爆管理制度》(ah01/07)。

5.2各种承压储罐区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位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整好用。

5.3易燃、可燃液体的储罐、设备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5.4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令降温的目的,设施的电器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处,严禁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

5.5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5.6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堵死出口。

5.8危险品罐区是公司消防重点部位,仓储责任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规程,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并详细记录。

5.9仓储管理责任部门应有一名负责人分工具体抓罐区防火安全工作,罐区班组长抓好班组防火安全工作。义务消防队员和岗位人员要做好本岗位防火安全工作。

5.10罐区人员要加强防火安全知识的学习,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日,积极参加公司各项安全活动。

5.11罐区人员定期开展罐区安全检查,坚持每日的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必须立即整改和报告,不准拖延。

5.12严禁非本公司使用的河燃液体或其它物质存入罐区,进厂的桶装液体应分类堆放,堆与堆之间要留有通道,罐区内要保持道路尤其是消防通道的畅通。

5.13储罐的计量要正确,储罐不准超过规定的储量。定期对储罐进行清理、维修保养。

5.14操作人员掌握各类设备及安全附件的正确使用,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保证完好。发现异常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予以及时处理解决。

5.15责任管理部门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开启和关闭防护堤下水道阀门,根据季节特点做好保温、降温工作。防雷与防静电的接地电阻要定期监测。

5.16罐区人员严守岗位,正确穿戴防护用品,防止漏料、混料;工作完毕清理场地,关闭阀门与切断电源。

5.17严禁非罐区人员进入罐区,外来人员进入罐区必须有安全部门或保卫部门人员陪同,办理登记手续,并讲明有关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6.1原料码头泵房应严格执行公司《防火与防爆管理制度》(ah01/07)的有关规定。

6.3码头的储存设施按“5.”的有关规定执行。

6.4码头泵房严禁使用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及高温照明灯具。

6.5岗位人员要加强防火安全知识的学习,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日,积极参加公司各项安全活动。

6.6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坚持每日的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必须立即整改和报告,不准拖延。

6.7掌握各类设备及安全附件的正确使用,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保证完好。发现异常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予以及时处理解决。

6.8严禁非有关人员进入工作区域,外来人员进入工作区域必须有安全部门或保卫部门人员陪同,办理登记手续,并讲明有关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023年大学消防管理制度(精选23篇)篇八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的消防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消防条例》,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校所属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和各单位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校长为学校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校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武装保卫处为学校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武装保卫处长为消防管理部门责任人。校属各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学校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接受郑州市公安局消防部门的指导。

第七条学校设立防火安全委员会,防火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同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置在武装保卫处,具体负责全校日常性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职责:

(二)制定防火。

工作计划。

部署、指导、总结防火工作;。

(三)与学校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防火安全。

责任书。

(四)研究重大火险隐患整改;。

(五)研究确定防火经费;。

(六)督促、检查各单位的防火工作;。

(七)总结表彰防火安全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武装保卫处。其职责是:

(二)拟定防火安全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

(三)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

(五)实施防火安全督查,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

(六)审定重大、一般火灾隐患;。

(七)负责消防设施的检测;。

(八)购置、配备、维修和更新灭火器材;。

(九)对校施工单位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十)组织和训练义务消防队;。

(十一)办理校内临时用火、用电和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的审批手续;。

(十二)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的查处;。

(十三)提请防火安全委员会,表彰防火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十四)对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十五)建立、完善防火工作档案。

第十条各单位成立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决定,保证各项消防法规在本单位的落实;。

(二)研究制定本单位防火安全工作计划;。

(三)制定本单位的防火安全。

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

(四)研究整改本单位的火灾隐患;。

(五)制定本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六)确定本单位的防火经费;。

(七)组织本单位的防火检查,研究整改火险隐患;。

(八)对所属单位和人员提出消防安全工作的奖惩意见。

第十一条各单位行政一把手为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保证各项消防法规在本单位的落实;。

(二)把防火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的议事日程;。

(三)逐级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或。

保证书。

(四)督促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五)督促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督促防火安全管理人完成其他防火工作任务;。

(七)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确定防火安全管理人,防火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负责。其职责是:

(一)拟订防火工作计划、报告、总结;。

(二)预算年度防火专项经费;。

(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的整改;。

(五)负责对本单位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

(六)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的演练,每半年进行一次。

(七)检查指导防火安全员认真履行防火职责;。

(八)完成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交办其他防火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各单位具体部位要设防火安全员,其职责是:

(二)加强火源、电源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

(三)定期报告防火安全情况;。

(四)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校内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单位,主管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的,由主管单位负责;消防车通道、涉及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主管单位统一管理。

教职工以合法手续将个人住房出租给校外单位或个人使用时,应将房屋出租时间,承租方基本情况向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并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责任未明确的由出租方负责。

承包、租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并在其承租、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对于有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使用一幢建筑物时,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共用部分涉及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明确各自的管理责任或者委托物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职工生活区的公共消防安全由后勤发展总公司协助学校进行管理,由后勤发展总公司的物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二)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第十六条职工生活区所在社区负责居民住宅楼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由所在社区组织和后勤发展总公司的物业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防火公约,督促居民遵守;。

(二)对居民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三)组织居民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督促居民整改火灾隐患;。

(四)定期向居民所在单位汇报消防安全情况;。

(五)组织居民开展扑救初期火灾和协助维持火场秩序的消防培训。

(六)负责对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定期巡查,保证设施、设备完好。

第十七条学校或单位的新建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开工前应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施工。工程竣工后需经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进行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或改变用途的建筑物,所在单位应事前向后勤管理部门或资产管理部门申报批准,其设计图纸应送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审核会签。因工作(施工)、生活需要,新建或搭建临时性房屋时,应按管理隶属关系报基建处、总务处审批,并经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搭建。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安装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向学校消防管理部门申报,批准后,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必须参加招标和购置。工程竣工后,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必须对竣工图纸进行审核签字并参与消防验收。物业管理部门应接收该建筑物消防设施的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承建(装修)学校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在进场7天内到学校消防管理部门签订《河南农业大学基建工地安全责任书》。遵守《河南农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学校消防管理部门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施工现场及其员工住所范围内的消防安全。

施工单位开挖地基危及道路和地下线路管网,影响消防车通行或可能造成停水、停电、中断通讯联系时,应事先向学校消防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并采取保护性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条全体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遵守消防法规,掌握消防知识。熟悉本工作(种)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熟悉预防火灾措施,熟悉扑救初期火灾的方法。发生火灾后,会报警,会使用各种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电工、焊工、木工、库管工、油漆工及其他特殊工种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工种或本行业的安全操作规定。持证上岗,严禁违章作业。动火用电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一条学校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向学校申报时,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学校确定下列单(部)位和场所是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部)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位和场所有:图书馆,工程楼,农业标本馆,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大礼堂,后勤发展总公司学生食堂、学生宿舍楼、高压配电房、燃气锅炉房、医院、幼儿园,危险品库房等。

第二十三条学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报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学校举办大型集会、晚会等群众性文体活动时,主办(承办)单位和提供场所的单位应自觉遵守《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责任未明确的,由主办(承办)单位负责。活动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承办)单位应向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建立和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消防安全制度,并公布执行。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还应制定自动消防设施操作规程。确定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并做好日常的维护、保养及值班情况记录。设有义务消防队的单位,还应制定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品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应事先向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完善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公众聚集场所和多家单位合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对施工区与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校园内不得焚烧废物。

第二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以及人员密集的部位,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上堆放杂物;。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通道上安装栅栏或放置障碍物;。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各单位应对高压气瓶、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并遵守下列制度:

(二)在实验室、工作场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三)库存的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要经常盘点、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四)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应安装防爆灯,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第二十九条加强日常的用火用电管理。

(一)电器设备的安装、架设电线,必须由电工专业人员进行,并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不得降低标准。

(二)集体宿舍、学生寝室,不准私拉乱接电源线,不准在床头使用灯具,禁止使用电热毯,严禁在室内点蜡烛看书,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或100w以上大功率灯泡照明,使用的各类电源插座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三)研究生进入实验室前,必须进行有关消防知识的培训;实验室使用电器设备、电炉等必须要有专人看管,下班或人员离开时,应关闭电源;工程楼各个实验室禁止使用明火电炉;在加热油类物质时,必须有专人看管,必须在实验场所配备灭火毯、灭火器。

(四)不准在禁火区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动火时,必须经学校消防管理部门批准,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第三十条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拨打“63558110”(校内)“119”报火警,学校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启动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迅速组织力量疏散人员、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碍报警。

学校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和学校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和学校消防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一般单位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公众聚场所在活集动期间的防火巡查至少每两小时一次。活动结束时应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其他消防重点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每日防火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学校在重大节假日、寒暑假前必须进行防火检查,校属各单位应当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是否完好、有效;。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三十五条学校的自动消防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维保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学校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八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学校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

(一)违章进行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消防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用整改。

第四十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四十二条学校和各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主要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第四十四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应急预案。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六条学校和校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四十七条学校和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十八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施工、使用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五十条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综合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由学校授予消防安全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或给予2019元—3000元的奖励:

(一)单位领导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和防火责任制,将防火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教学、科研、生产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做到单位内的每个房间、每台贵重设备均有安全负责人,责任明确,措施落实;消防设施器材专人保管,保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二)对本单位的师生员工,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做到人人会报警,人人会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期火灾。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消防安全会议、培训、演练。

(三)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解决,杜绝火警、火灾发生。

(四)全年无火警、火灾事故,在防火工作中有成功经验,在全校范围内有推广价值的。

第五十二条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由学校授予消防安全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或给予300元——500元的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全年无任何火灾、火险、火灾隐患。

(二)对本人负责的消防安全区域,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警、火灾发生。

(三)积极扑救火灾,抢救人员和财产,表现突出的。

(四)对消防工作能够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全校范围内推广,有突出贡献的。

(五)受到上级消防部门表彰的。

第五十三条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人员或单位处以200元—1000元的罚款。

(一)在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或使用明火的,罚款200元。

(二)学生宿舍违章使用电器,私接乱拉电源电线的,罚款200元。

(三)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管理规定,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对所在单位罚款500元。

(四)无上岗证,进行焊工、电工等作业的,罚款200元。

(五)占用、堵塞防火安全通道或安全门的,罚款200元;。

(六)埋压、圈占消防栓或非火警动用消防器材的,罚款500元;。

(七)在学校内部,随意焚烧树叶、垃圾、废物的,罚款200元;。

(八)经安全检查,存在防火隐患,不按期整改的,罚款1000元;。

有关学生违反以上条款的,对其所在学院进行罚款;教职工违反以上条款的,对个人进行罚款;临时工违反以上条款的罚款,由用工单位支付。

第五十四条学校消防安全实行“一票否决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对造成火险隐患、火警、火灾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应当给予处罚。对火警、火灾事故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第五十五条对造成火险隐患、火警、火灾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发生火警、火灾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直接责任者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并可同时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20190元以下,直接责任者负责赔偿50%,并可同时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三)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20190元以上的,直接责任者负责赔偿40%,对直接责任者给予降职、降级、开除公职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发生火灾,造成个人经济损失的,全部损失由直接责任者负责赔偿。

(五)因防火问题,被上级公安消防部门罚款的,罚款按照上述比例,由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共同承担。

第五十七条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学校可以直接从其单位经费中划拨50000元作为事故处理和修缮、修复费用,多退少补。

第五十八条火警、火灾事故中的经济损失,由总务处会同有关单位核定,并出具资产损失清单。

第五十九条火警、火灾发生的原因及责任的认定,由防火安全委员会会同专门机关进行,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六十条对财产损失的核定和事故原因的认定有异议的,报学校领导研究决定。

第六十一条对因地震、洪水、暴风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火警、火灾事故,不按此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关于赔偿费和罚款。对于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赔偿费或罚款,由防火安全委员会写出书面报告,报主管校长批准,赔偿金额或罚款在5000元以上(包含5000元)的,由校长办公会核准。单位赔偿费或罚款,从单位经费中由财务处直接划拨。个人赔偿费或罚款由个人直接交到财务处(学校教职工,可从工资中扣除),由财务处开具统一收据。赔偿费和罚款全部上交校财政。

第六十三条凡个人赔偿费或罚款,所在单位不得报销或给予补助。凡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当年不得给予任何评优或奖励。

第六十四条学校设立专门奖励基金,对在防火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奖励基金来源为学校拨款及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经济罚款构成,专款专用。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武装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开始施行,与本规定不符的相关规定以本规定为准。

2023年大学消防管理制度(精选23篇)篇九

为全面做好住建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打牢火灾防控基层基础,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机关各股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日常指导、督导、协调管理工作。局属各股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局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同时对本股室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1、根据住建系统实际召开安全例会,宣传、贯彻、执行消防工作方针、条例、规定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指示精神,研究、部署、推动、检查、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做好重点单位、行业的专项整治工作。

2、指导和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城市燃气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城市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3、督导局属各股室、单位制定对电源、火源、水源及重点部位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

4、督导局属各股室、单位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干部、职工的防火安全意识。

5、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研究制定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并针对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消除火灾危害。

6、负责抓好股室、单位消防政策方针的贯彻落实。

1、负责消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

2、建立、健全、落实本股室、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年度控制指标。

3、组织、制定和实施本股室、单位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4、负责对股室、单位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干部、职工的防火安全知识,并针对岗位特点对重点工种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5、保证本股室、单位消防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6、督促、检查本股室、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严防事故发生。

7、及时、如实报告消防安全事故。

8、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各股室、单位每天带班领导要做好值班考勤,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或随意缺岗,值班期间不得请假,如确有特殊情况需找人替岗时,必须请示当日带班领导批准。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接到的电话要详细记载,及时处理,当班末了事项要及时移交办公室处理。如有紧急或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带班领导请示汇报,根据领导意见迅速安排办理,并督促落实,了解结果,及时向有关领导反馈。

各股室、单位必须深入宣传贯彻消防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部门消防工作指示精神;教育干部、职工掌握防火灭火常识和灭火技能,做到“三懂三会”;教育职工自觉遵守消防法规,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要把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坚持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推动全员安全防火议事和灭火技能的不断提高,努力提高自防自救能力,确保国家财产和人身免受火灾危害;要不定期对重点部位的员工(或管理人员),结合岗位特点进行操作规程和防火安全教育,对巡检人员进行提高专业素质教育;对外来作业人员随时进行防火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受检部门负责人应根据通知情况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1、各股室、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相关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股室、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2023年大学消防管理制度(精选23篇)篇十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 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条 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学院、系、处、所、中心等。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期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职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2023年大学消防管理制度(精选23篇)篇十一

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师生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现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1、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3、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4、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

5、图书室、机房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6、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7、加强用电安全检查,电工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8、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烧电炉、热得快;点燃蜡烛、蚊香、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私自接用任何家用电器。

9、学校教职工,必须以身作则,并且教育家属及子女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10、食堂人员使用煤气,要掌握正确使用方法,注意防漏气、防爆、防火,使用后要关好气阀,确保安全。

11、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023年大学消防管理制度(精选23篇)篇十二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酒店制定的消防安全工作的有关消防法规,结合酒店的实际情况开展消防工作。

2、制定布置消防工作的计划安排,督导下属工作。

3、定期召开消防例会,传达贯彻安全部的决定和指令。

4、负责组织检查、监督各部门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消除火险隐患,检查消防器材、设备的管理下作。

5、经常向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检查员工是否自觉遵守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6、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义务消防组织,对本部门义务消防员,应该排好班次,保证每个班次都有义务消防员在岗。

7、负责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对直接责任者提出本部门处理意见。

8、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引导客人及员工疏散。

第六节各部门领班的消防职责。

1、负责本班组的防火工作,具体组织贯彻、执行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和防火措施。

2、负责向本班组员工介绍防火注意事项和有关规定,检查酒店内特别是重点。

部位的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3、结合本班组的具体情况,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自觉遵守防火制度和安。

全技术操作规程。

4、定期检查酒店内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奸、清洁、完。

好。

5、每日领班要小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隐患后及时处理,重大隐患要上报。

上级主管。

6、发现火情要及时组织本班组人员积极扑救初起火灾。

7、火灾扑灭后,在上级领导的授权下保护现场。

第七节消防监控员职责。

1、熟练掌握消防设备操作规程。

2、对机器设备的各种显示都能迅速做出判断。

3、发现火警后能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4、严格服从上级领导的指令,认真完成上级级领导指派的临时任务。

5、认真检查设备,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6、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八节消防巡视员的职责。

l、认真贯彻执行酒店消防安伞管理规定和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2、积极参加安全部的各项防火安全教育和消防业务知识的训练和学习,通过经常化、制度化的学习和训练,使自己达到"三懂、三会、三能",即:懂本岗位内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初起火火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能宣传,能检查,能及时发现和整改火险隐患。

3、认真检查消防器材及消防设备的完好情况。跟进施工队伍,根据《施工管理规定》严格检查施工情况,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

4、如发现有异味、异声、异色要及时报告,井查明情况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5、当发生火灾时,首先要保持镇静,不可惊慌失措,迅速查明情况向消控中心或总机报告,要讲明地点,燃烧物质、火势情况、本人姓名、员工号,并积极采取措施,就近取用灭火器材进行扑救。

6、电器着火要先断开电源,再进行扑救。气体火灾要先关闭燃气阀门,如果阀门关不紧,先不要灭火,设法将阀门关闭再进行灭火。

7、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第四章消防要求。

1、酒店员工必须严格遵守防火安全制度,参加消防活动。

2、熟悉自己岗位的工作环境,操作的设备及物品情况,知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懂得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必须知道消防器材的保养措施。

3、牢记总机报警号码"0"和消防中心电话号码"119",救火时必须无条件听从消防中心和现场指挥员的指挥。

4、严禁员工将货物堆放在消火忏山、灭火器的周围。严禁在疏散通道上堆放货物,确保疏散通道的畅通和灭火器材的正常使用。

5、如发现异色、异声、异味,须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领导,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6、当发生火灾火警时,首先保持镇静,不可惊慌失措,迅速查明情况向消防中心报告。报告时要讲明地点燃烧物质、火势情况、本人姓名、工牌号,并积极采取措施,利用附近的火火器,进行初期火灾扑救,关闭电源,积极疏散酒店内的顾客,有人受伤,先救人,后救火(小火同时进行)。

2023年大学消防管理制度(精选23篇)篇十三

一、工厂要经常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二、每年对全部员工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三、新职工入厂,要进行入职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四、培训内容包括:有关消防安全法则和制度的常识、本单位和本岗位的危险性及防火措施、灭火器及消防火栓的操作使用及逃生知识、疏散演练等基本技能。培训情况要记录存档。

五、工厂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重点岗位工人等人员要接受消防知识专门培训。

2023年大学消防管理制度(精选23篇)篇十四

一、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二、公司安全部人员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检查。公司安全部、环安部每月对公司进行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公司规定给予处罚。

2023年大学消防管理制度(精选23篇)篇十五

1.2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1.3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放,仓库、垃圾堆放站和生活区。

1.4施工现场的道路应畅通无阻,夜间应设照明,并加强值班巡逻。

1.5不准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1.6土建开工前应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也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备足消防栓、砂、铁锹等。

1.9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完整有效,否则严禁使用。

1.10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者不进行焊割作业;。

(2)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工作业;。

(3)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物时,不得进行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切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和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前,不准焊割;。

(9)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得焊割;。

(11)、冬季施工不得采用煤炭取暖,也不得采用电炉。

2.1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和业主应共同作好现场保护,并会同消防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工作。

2.2对火灾事故的处理提出建议,并提出和落实防范的措施。

3.1易燃仓库的设置。

(1)易着火的仓库应设在水源充足、消防车能到的地方,并应设在下风方向。

(2)易燃露天仓库四周应有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作为消防通道,通道上禁止堆放障碍物。

(3)储量大的易燃仓库,应设两个以上的大门,应将生活区、生活辅助区和堆场分开布置。

(4)有明火的生前辅助区和生活用房至易燃堆垛之间,至少应保持30m的防火距离。有飞火的烟囱布置在仓库的下风地带。

(5)易燃仓库堆料场与其他建筑物、架高电线的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6)易燃仓库堆料场应分堆垛和分组设置,每个堆垛面积为:木材(板材)不得大于300m2,稻草不得大于150m2,锯末不得大于200m2。堆剁与堆剁之间应留3m宽的消防通道。

(7)对易引起火灾的仓库,应将库房内、外按每500m2的区域分段设立防火墙,把建筑平面划分为若干个防火单元,以便失火后阻止火势的扩散。

3.2贮存。

(1)对贮存的易燃货物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2)稻草、锯末、煤等燃料堆放垛,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并应经常注意堆垛内的湿温度变化。

(3)在易燃物堆垛附近不准生火烧饭,不准吸烟。

2023年大学消防管理制度(精选23篇)篇十六

为了实行规范化管理,使消防队内部全面建设向一流迈进,真正发挥企业消防队的战斗作用,特制定如下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供全体消防人员自觉遵守。在执行本系列规章制度、工作标准中,如发现有不妥之处,将进行再次修订,新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标准未实施之前,本规定继续有效。本规章制度、工作标准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消防队规范化管理规定。

1、消防队实行24小时值班制,每班(班长、驾驶员、战斗员)不少于10人。值班期间不许请假、脱岗、溜岗。

2、按时上班,若有迟到者,未提前请假者按迟到论处。

3、凡在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下班又未经请假者,按早退论处。

4、对待消防工作要高度警惕,不得拒绝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队员不能对工作处于消极态度。

5、值班中,不允许酗酒,凡因酗酒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6、值勤消防车如发生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汇报队部并尽快处理,且有书面记录、签字,否则产生后果由驾驶员本人自负。

7、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交接班记录要认真填写,队部做不定期检查。

8、根据《消防法》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管理好自己的责任区域,班长对要检查本班值班人员是否到齐,并做好登记。

9、消防队值班室公共卫生应人人遵守,不允许在墙上乱钉乱画,随地吐痰和乱抛杂物,每日早晨交班时要打扫自己的环境责任包干区,保持良好的内务卫生。

10、对火警电话应保持高度警惕,接到火警后要迅速及时赶赴火灾现场,告诉亲友不许随意使用火警电话。

11、工作时间内严禁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凡未经请假不许离开工作岗位。

12、全队人员除遵守厂规厂纪外,应遵守消防队各种规章制度和工作标准。

13、全队人员要团结互助,共同做好本职工作。

14、对每次的体、技能训练要克服各种困难,努力提高自己的身体素质及各种灭火技能。

15、要爱护公物,不无故损坏,对故意损坏者,按价赔偿。

16、执勤消防车,应由消防驾驶员驾驶,非驾驶员不准动用车辆,否则造成后果自负。

17、正常情况下,职工上班期间,值班人员不得打闹、喧哗,应开展学习和正常工作,夜晚队员宿舍不得留宿他人。

消防队长工作职责。

1、消防队队长在安全环保部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全队的日常全面工作,经常组织全队人员学习政治、消防法规、规章制度、工作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抓好全队的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消防队全面建设,不断提高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整体战斗力。

3、负责组织全队人员的业务和技能训练,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经常组织防火、灭火演习,熟练本级组织指挥战术和消防工作业务,加强公司的消防管理,及时消除隐患。

4、负责队装备器材的管理,熟悉各类器材、装备、设施的性能和数量、质量,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并抓好落实,始终保持装备、器材和设施处在良好的备战状态,符合灭火作战的要求。

5、负责全队人员工作分工的劳动组合,熟悉队员的擅长,科学分工,优化组合,严格劳动纪律和安全管理,实施奖惩手段,模范带领全队人员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6、组织消防人员深入现场,掌握公司厂区的防火工作情况,整理收集消防工作经验和资料。

7、定期向安全环保部及公司领导汇报消防工作情况,协调有关问题,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8、副队长在队长领导下协助队长工作,队长不在时,履行队长职责。

副队长、班长工作职责。

1、副队长、班长在队长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

5、督促队员整理好内务,管理好值班用品和装备器材。

6、负责填写交接班记录,认真进行交接班。

消防驾驶员工作职责。

1、保养好车辆和随车装备及器材,确保水、电、油、气充足,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2、熟悉公司区域道路、消防水源和防火重点部位。

3、遵守交通规则和车辆管理规定,保证行车安全。

4、出勤归队后,检查车辆是否完好,恢复备用状态,如有故障要及时处理,并有书面记录。

5、每天热热车15——20分钟,出勤值班时做好出勤登记和签名,收车后做好车辆的保养管理,保持车辆性能正常及清洁。

消防战斗员工作职责。

1、积极参加学习和训练,做好各项执勤备战工作。

2、保证个人装备和分工到己的器材(装备)保养及完好。

3、服从火场负责人的指挥,完成上级分配的各项任务。

4、明确自己的分工,听到出动信号迅速着装出动。

例会制度。

消防队每周召开一次例会,由队长主持,全队人员参加。(如有特殊情况,队部另行通知)。

例会内容通常包括:

1、分析本月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2、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行政管理等方面落实情况;。

3、总结经验,讲评各班工作;。

4、研究布置下周工作;。

5、需强调和要求的有关工作及注意事项;。

6、听取队员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无特殊事由,队员不得无故缺席。例会设记录本及签到表,由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查。

各班在每天交接班时,将自己掌管的工作和列入移交的器材、工具、设备、车辆等进行移交。交接时,双方在场认真清点,交接后双方在值班记录上签字。交接内容包括:

1、介绍当班灭火、火灾隐患及遗留工作,提醒下班注意情况。

2、认真检查器材(装备)和车辆(油、电、水、气),保证装备完好。

3、认真清理值班室、卫生间、走廊,并保持卫生干净、整洁,各类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4、做好个人装备(战斗服、防毒面具)移交。

5、认真清点交接值班室其他用具(电视机、空调机等),并做好值班记录。

交接双方要认真办好交接班手续,防止物品丢失、损坏等问题的发生,各班必须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出现问题将严肃处理。

消防队必须严格执行器材(装备)管理的有关条例,遵守维护保养、保管、检查制度和使用规定,防止器材(装备)损坏、丢失、锈蚀和失效,保证器材(装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1、使用器材(装备)的人员必须熟悉器材(装备)的性能,做到会使用、会检查、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

2、各种器材(装备)必须按照编配用途和技术性能使用,并按规定及时填写器材(装备)卡片。

3、使用器材(装备),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定。

4、严禁擅自动用消防队的器材(装备)和车辆。

5、添置器材(装备)应从严掌握,确需增添时,应按照先报批,后按正规渠道采购的程序办理,并由专人负责,严格履行经办、验收、入库等手续。

6、领用(配置)器材(装备)应在消防设施(装备)登记表登记,并由领发人在台帐上签字。

7、器材(装备)应设置细致准确的台帐,并每季度清点一次。

加班与请假制度。

1、因工作需要,队部根据情况安排各班或队员加班,无正当理由或其他特殊情况各班应严格执行。

2、加班期间各班应按时按要求地完成队部安排的工作任务。

3、队部根据加班情况将给予各队员适当的补休。

4、严格履行有事请假制度。各班在保证执勤力量(不得少于8人)的前提下,允许队员有事请假,但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并交相应的请休条(请假半天者,办理手续经副队长同意;请假一天及以上者,办理手续经队长同意)。

5、各班在有一人公休时,原则上不允许请假,但遇有特殊情况者,可找人代班,办理手续并经队长同意。

6、队员请假结束后,必须按时归队上班。

7、请假须提前,不得请霸王假。

内务卫生制度。

消防队应保持内部及周边环境卫生的干净、整洁,值勤班更应搞好内务卫生,保证有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

1、每天下班前各班应将本班卫生、个人床铺、物品等进行认真整理、清理,做到卫生干净,个人床铺、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同时各楼层当日值日生应将走廊、楼道、楼梯等卫生进行打扫、清理,电话值班室值班员应将值班室物品清点、摆放整齐。

2、队部人员在做好办公室的卫生清理、保洁工作的同时,对各宿舍及值班室、卫生间、走廊等的环境卫生、物品摆放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每月进行考核奖惩。

1、队部不定期的安排队员对厂区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并在器材检查登记表上签字,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厂里并尽快解决。

2、安全环保部、队部每月将根据情况对厂区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不定期检查,同时进行考核、奖惩。

消防队规范管理补充规定。

1、为了保证自身安全,执勤战斗员严禁不着战斗服进入火场(驾驶员可以不穿战斗靴)。

2、服从安全环保部及队部的工作安排,无特殊情况必须按时按要求完成。

3、请假必须履行手续,必须书面请假,经队长或副队长签批同意后方可请假(请假未有人顶班者,将扣其中班、夜班费,若有人顶班,则不扣当天的中班、夜班费)。

4、执勤人员在值班期间未经同意严禁离开消防队。

5、消防队是执勤战备的场所,任何人严禁留宿外来人员。

6、消防队所有工作人员当班期间严禁饮酒。

7、保持良好的工作卫生环境,消防队各楼层值日生每天应搞好楼层卫生。

8、严禁外来人员到消防队充电、洗车、冲凉。

9、以上各条请全队人员严格遵守执行,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此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2023年大学消防管理制度(精选23篇)篇十七

1.1船舶消防安全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1.2船舶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船长为船舶防火责任人,对船舶防火安全负全面的责任;大副、轮机长、管事对其部门防火安全负责(管事缺编船舶由政委负责);船员对其工作场所和居所防火安全负责。

1.3船舶领导有责对船员进行遵章守纪、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消防演习、消防培训、提高船员消防知识、灭火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

2.1船舶应接受港口国(psc)检查官员、船旗国(fsc)检查官员、公安消防和海事局官员对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接受公司的监督检查。公司的安全检查组及机海务监督人员有权对船舶召集消防、弃船演习,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有纠正权。

2.2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整改暂有困难的,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报公司,由海务部负责协助船舶消除隐患。

3.1船舶应按《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船舶所入船级社的规范要求、或船旗国的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

3.2消防设备、器材由三副负责管理,由各主管人员按《船舶检修、养护责任分工》、《船舶消防设备维护保养须知》和《机舱应急设备管理须知》的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消防设备、器材处于立即可用的良好状态。船长、轮机长、大副负责检查。

3.3船舶应每月按“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见附录1)规定的项目定期进行防火检查,认真填写“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并签名负责。检查出的问题应尽快纠正,船方无法自行解决,应立即报告公司落实解决。

3.4船舶应每周对通用报警设备进行试验;定期对货舱、机舱、生活区感烟、感温等探测报警设备进行检查。

3.5每月对灭火器、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并挂牌。

3.6用于任何处所的灭火器至少有1只应存放在该处所的入口附近。

3.7每3个月对机舱应急切断装置进行检查。

3.8安全通道、应急通道、逃生孔必须保持畅通,照明、应急照明保持良好。

3.9自闭式防火门必须保持正常使用状态,禁止人为行为将其长期固定并敞开。

3.10船舶通风筒设备良好,防火挡板开关正常,开关操纵标志明显。

3.11消防泵、应急消防泵使用2根水带时,压力应符合要求;消防阀四周不得堆放杂物,水枪应为两用水枪。国际通岸接头及其附件齐全。

3.12大型二氧化碳灭火设备两年进行称重,并持有效证书;站室配有中英文施放操作说明、各舱室所需二氧化碳量;各阀门良好、开关标志清晰,船员能熟练操作。

3.13船舶应配备适量的的备用手提式灭火器,能够自行充装的应备有药剂,并满足主管机关的要求。

3.14固定式柴油机应急消防泵,燃油柜燃油至少可供使用3小时,此外在机舱外储备燃油至少可供应急消防泵使用15小时。

3.15船舶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试验和检查应遵守《船舶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具维护保养、试验和检查须知》。

4.1日常防火。

4.1.1贯彻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港口颁发的消防法令和规章制度。

4.1.2船舶应配备:“消防安全操作手册”、“培训手册”,手册内容应与船舶消防设备、设施的实际相符。

4.1.3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规定。

4.1.4船舶建立防火巡回检查制度,制定巡视路线图并在驾驶台张贴,每班至少按路线巡视检查一次,检查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4.1.5禁止在货舱甲板、物料间、机舱(含集控室)等禁烟场所吸烟;禁止躺在床上吸烟;烟头、火柴杆必须放在注水烟缸里,禁止向舷外乱丢烟蒂,航行中不得锁门睡觉。

4.1.6船舶应在货舱、机舱、油漆间、电瓶间、氧乙炔间等禁烟场所设立明显禁烟标志。

4.1.7应使用不燃垃圾桶,四周不得开口,桶内需注水;机舱垃圾桶必须有盖,垃圾及时清除,以防自燃。废弃的油渍棉纱、抹布不得乱扔,应放入指定的容器中。

4.1.8船员不得私存私放易燃易爆物品,船用油漆等易燃、易爆液体应存放在专用油漆间,不得存放其他场所。

4.1.9人员离开居住舱室、工作场所应随手关灯;禁止使用任何物品遮盖电灯;禁止在电、热器具上烘烤衣物。

4.1.10船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玩弄救生信号。

4.1.11提高警惕,加强防范,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报告;发现违章行为,人人有责制止。

4.2电器防火。

4.2.1电机员是船舶安全用电责任人,对船舶电气设备进行安全管理,对船员安全用电实施监督;对船舶存在的电气设备隐患有责及时消除,不能自行解决的应向轮机长或船长报告并由船长向船舶管理部门报告。在隐患消除前,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安全防范,保证船舶用电安全。

4.2.2电水壶、电暖瓶(限自动恒温型)仅限船长、政委、轮机长、大副、管事使用,使用时不得离人。禁止使用明火电炉,(封闭式电炉仅限工作使用)。

4.2.3任何可移动的灯具(如居室台灯、行灯、货灯)不在使用时,必须切断电源,禁止船员携带电热餐具、电热器具上船使用,严禁私自拉接电源线。

4.2.4公司为船舶配备的影碟机、洗衣机、电冰箱、微波炉等电器设备,由电机员负责指定安全专用插座或另接专线。

4.2.5电机员定期检测各类动力、电力、电器绝缘状况,并满足船检规范要求。

4.2.6货舱灯电源插座应保持水密,不用时应旋紧插座保护盖,防止受潮、短路引发火灾。

4.2.7各类电源线头必需进行绝缘包扎,不得暴露,以防不测。

4.2.8室外各类照明灯具应保持水密,防止因上浪、下雨致使电线短路引发火灾。

4.2.9为保证马达绝缘良好,使用烘烤灯具对马达进行驱潮,必需对烘烤灯具进行良好固定,防止因船舶摇晃或振动发生碰撞导致事故,灯具四周需避开易燃物。

4.2.10机舱配电板四周应配备绝缘地垫,禁止存放任何物品。

4.3明火作业。

4.3.1船舶进行明火作业,应按《船舶明火作业须知》的规定做好各种安全防范措施。

4.4危险货物安全管理。

4.4.1船舶必须经过船检检验,取得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只能承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规定的范围内的危险货物,只能装载在证书允许的舱室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

4.4.2承运危险货物船舶必须配备最新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并对其及时修正。

4.4.3船舶承运危险货物必须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正确合理配载,严格遵守交通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不符合国际、国内有关危险货物包装和安全积载规定的,船舶应当拒绝受载、承运。

4.4.4船舶装卸《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的爆炸品(第1类);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气体(第2类);闪点低于61°c的易燃液体(第3类);易燃固体(第4.1类);易自燃物质(第4.2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4.3类);氧化物质(第5.1类);有机过氧化物(第5.2类)须接受主管监督机构消防监护。

4.4.5装运可能释放有毒气体或可能造成缺氧的货物,应配备测量空气中这类气体或氧气浓度的适当仪器及其使用说明。

4.4.6装运易自燃货物的船舶,在航行途中要定时检测舱内温度,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不准装运已发生自燃的货物。

4.4.7装运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舱内应使用防爆灯具。

4.4.8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有关灭火和应急货物处理的内容对船员进行培训。

4.4.9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按规定显示信号。

4.4.10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通过狭窄或拥挤的'航道、航路,或者在气候、风浪比较恶劣的条件下航行、停泊、作业,应当加强了望,谨慎操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污措施。

4.4.11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应当事先了解所运危险货物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及安全预防措施,掌握安全载运的相关知识。发生事故时,应遵循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行动。

4.4.12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应当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熟悉所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

4.4.13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制定保证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措施,编制应对水上交通事故、危险货物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并保证落实和有效实施。

4.4.14危险货物的船舶办理进、出港口申报手续,申报内容应至少包括:船名、预计进出港口的时间以及所载危险货物的正确名称、编号、类别、数量、特性、包装、装载位置等,并提供船舶持有安全适航、适装、适运、防污染证书等文件。

5.1船舶消防弃船演习、训练与培训应遵守《船舶消防弃船演习、训练与培训须知》的规定。

6.1“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检查记录由船长负责保存,保存期为1年。

7.1附录1: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略)。

2023年大学消防管理制度(精选23篇)篇十八

十、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八、注意仪容仪表,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按规定着装和携带执勤用品。

九、认真填写当值期间相关设施设备运行记录,发生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当班未处理完毕的应交代接班人员继续跟进,并做好物品交接工作。

2023年大学消防管理制度(精选23篇)篇十九

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配置足够的.灭火器或消火栓以及安全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消防安全设施器材。

二、为各类消防设施器材建立档案,对消防设施的配置做到心中有数。

三、各类消防设施器材要放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方,不能遮挡。

四、不得擅自动用各种消防设施器材。

五、每月对各类消防设施器材检查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保养,并要将检查情况记录存档。

2023年大学消防管理制度(精选23篇)篇二十

1、站内要粘贴各种消防标志,设置消防通道,配备完善的消防器材与应急照明装置等设施做到有能力迅速扑灭初期火灾和有效地进行人员财产的疏散转移。

2、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的普及,对消防器材的使用进行培训,特别是消防的重点部位,要进行专门的消防训练和考核,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3、站内消防器材,必须按消防部门制定的明显位置放置。

4、禁止私接电源插座,乱拉临时电线,私自拆修开关和灯管、灯泡、保险丝等。

5、营业及工作结束后,要进行电源关闭检查,保证各种电器不带电过夜,各种该关闭的开关处于关闭状态。

6、配制消防义务组员,每天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记录上报。

7、消防义务检查员要认真负责,检查中不留死角,确保不留发生火情的隐患。

8、加油站负责人每月要进行一次消防自检,检查消防重点区域和重点设备,实行定点、定人、定措施的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9、营业场地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10、使用的电器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电器线路的设计、铺设,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并定期检查。

11、所有消防器材任何人不得私自移动、损坏、挪用并要定期检查和更换。

12、发现安全问题或消防隐患及时处理。

13、站营业场所内具体落实检查制度,消防隐患及时处理并备案。

14、要坚持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各种形式(图片、录像等)宣传、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全体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增强防火工作的自觉性。

消防安全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全体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性,自觉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消防安全工作的自觉性和高度警惕性,常年处于戒备状态,树立常备不懈的精神,确保消防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2023年大学消防管理制度(精选23篇)篇二十一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安全和员工人身安全,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需要设置消防器材和进行消防管理的部门。

消防安全职责

1、公司的消防工作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公司的安全生产体系中进行统筹管理。

2、公司安全检察监督部负责全公司消防工作归口管理,其它部门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消防日常管理工作。

3、公司总经理为消防安全总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3.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3.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结合起来,统筹安排。

3.3督促各部门筹建消防设施、购置和维护消防器材。

3.4协调专业部门组织防火专项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隐患。

3.5组织扑救火灾,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4、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为消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具体履行总经理的消防管理职责。

5、各部门经理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视实际情况指定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员,消防安全管理员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5.1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2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3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保养,确保其完好,安全通道的畅道。

5.4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提高全员消防意识和技能。

5.5确定本部门一旦发生火灾可能影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为火灾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5.6组织制订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5.7完成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8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包括:

5.8.1建筑物或施工场所、使用或者开始使用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5.8.2消防安全制度。

5.8.3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5.8.4义务消防队人员及消防装备情况。

5.8.5有关燃气及燃气生产所使用电气设备的检测(防雷、防静电)等记录。

5.8.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5.9加强对部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10消防安全管理员应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岗位防火责任

1、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防火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负责,主要职责:

1.1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和各项防火制度,加强对火源、电源、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的危险因素的区域内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按《动火管理办法》审批手续,落实现场责任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并落实相应消防措施后方可动火施工。工作完毕要及时切断临时电源,熄灭火源。

1.2发现隐患及其它可能导致火险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并及时报告本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或当班调度指挥中心。

1.3各班组负责对存放在本岗位的消防器材进行清洁打扫。

1.4发生火灾(火警)立即进行正确扑救,并立即向调度指挥中心报警。

2、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现场的消防管理责任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我公司安全检查监督部和规划建设管理部行使监督检查权。

第五条、防火安全检查

1、安全检查监督部要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消防工作进行检查,安排对消防关键时期和重点部位进行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2、各部门、班组要把消防安全检查作为安全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要将消防责任落实到人,发现火险隐患,立即处理,需要领导协调时,要及时上报。

3、安检部、各部门、班组要将防火检查情况作好记录。

4、防火检查的内容:

4.1生产过程中有无违章情况。

4.2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4.3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4.4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好。

4.5消防重点部位安全管理情况。

4.6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员工掌握消防知识情况。

4.7查阅有关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4.8各项防火安全管理规范

第六条、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范

1、库内物资要分类,要标明物资名称,性质相互抵触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物品分库存放。

2、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不准使用电炉子、电烙铁等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

3、照明灯垂直下方小于0.5m范围内,不得储存物品。

4、每个仓库应在房门入口处单独安装开关,保管人员离开后断电。

5、库房内严禁烟火,并设有明显标识。

6、非工作人员不经批准,不得进入。

第七条、易燃易爆物品消防管理规范

1、生产和管理危险物品的人员,应熟悉物品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

2、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措施,储存的数量以能满足生产为准。

3、储存的危险物品应按性质分类、专库专放,并设明显的标识,注明品名、性质、灭火方法等,化学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4、生产施工区域、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房内严禁烟火,电器设备开关、灯具、线路要符合防火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钉子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5、严禁用汽油等易燃物擦洗设备机件。

6、对怕晒(如氧气瓶等)物资不得露天存放。

7、搬运和操作危险物品应稳装稳卸,严禁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击和开封。

第八条、安全用电防火管理规范

1、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由专业电工按电工技术规范进行,非专业电工不准进行电工作业。

2、仓库的电器和线路必须按国家《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进行安装。

3、生产岗位、仓库、重点消防区域、严禁私设电热器具。

4、严禁使用不符合规范的保险装置(如以铜丝代替保险丝等)。

5、架空高压电力线不准通过建筑物和危险品上方空间。

6、电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要定时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维修,工作结束后及时断电。

7、燃气生产岗位、仓库的电器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8、电器着火,应首先切断电源再组织灭火,严禁带电灭火。

第九条、消防培训教育

1、新员工的教育:

1.1新员工进入公司后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要把消防作为重点内容之一,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基本消防知识,经考核合格方可逐级向下分配工作。

1.2公司消防教育要与安全教育结合进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安检部具体实施,主要讲解燃气的基本性质,消防要求和基本防范措施、消防器材的基本原理、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1.3各部门消防教育,由各部门具体负责,培训本部门的安全技术规程、各类消防器材的分布,熟悉其使用的对象和场所,学会正确的操作。

1.4班组的消防教育,由班组具体负责,根据工种特点,具体介绍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特点、流程、设备材料性质、易燃易爆危险性、重点部位、本岗位消防器材的种类、名称、使用方法、使用范围。

1.5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的'员工,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岗位试用。

2、员工调岗后,要进行调岗消防安全教育。

3、特殊工种防火教育制度。

3.1结合年度安全教育,突出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安全技能的提高。

3.2特殊工种防火教育要有针对性,要结合技能培训进行。

第十条、消防器材管理规范

1、消防器材要放置在通风干燥,便于取用的地方。

2、消防器材要加强日常保养和维护,不得暴晒、雨淋或放在潮湿的场所。腐蚀性强的场所要采取防护隔离等措施,易冻坏的器材冬季要有防冻措施。

3、对消防器材要定期检查,外观锈蚀严重的要送消防维修站进行检修、检验。干粉灭火器(车)、1211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每月检查一次,将查出的问题作好记录。干粉结块、气压减少不能备用,要及时外送检修。

4、公司办公区、仓库、站场等消防器材由各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保养,消防器材采购部门统一负责定期检验。

5、对防火防爆重点要害部位,要根据实际需要配置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1、首先发现火灾(火警)的人,应按照程序向上级领导和调度指挥中心及时报警,讲明着火物质、火警规模大小,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必要时调度中心要向119报警,寻求消防队增援。报警人员要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做到边报警边扑救,将火扑灭在萌芽或起始状态。

2、火灾造成损失规模较大的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经公安消防部门同意后,方能清理现场。

3、调查处理火警、火灾事故,应按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处理事故责任人。

4、发生火警、火灾事故,应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损失情况登记备案,重大火灾事故要按有关规定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消防奖惩

1、对下列情况应给予处罚。

1.1对国家消防法规、指示不及时传达,违反防火安全制度,对本部门存在的火险不及时整改,造成火警或火灾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2违反动火、用火管理制度,在禁火区内动火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按相关规定处罚。

1.3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规程造成火灾,要根据火灾的性质及损失情况,按相关规定处罚。

1.4其它违反消防管理制度的情况。

2、对以下情况要给予奖励。

2.1及时发现、报告火险隐患,隐患得以及时控制,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2.2在火灾事故中救人、救物及处理事故过程中表现突出的。

2.3对消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得到实施并取得明显效果。

3、检查与考核

3.1本标准所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由安全科负责检查。

3.2本标准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违纪职工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考核。

2023年大学消防管理制度(精选23篇)篇二十二

为加强王家岭煤矿井下防灭火设施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杜绝井下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2.消防器材的安设地点必须保证宽敞、干燥,安设位置醒目;。

3.消防器材的存放点应标识“消防器材,严禁破坏”字样,以示警示;。

4.摆放消防器材的地方不得堆放杂物;。

5.各队要设专人每月对所有的'干粉灭火器进行压力表、保险塞、压把、喷射软管进行检查,并将灭火器摇晃数次,防止筒内的粉末受潮沉淀结块,并做好记录。

1.配置要求。

沙:粉末细沙、干燥。

沙箱:1000mm×600mm×600mm(长×宽×高)、装沙量不得低于0.3m。

沙袋:15袋。

消防锹:2把。

灭火器:2个(灭火器型号根据实际需要制定)。

灭火器要求离地面不得低于150mm,高不得超过1500mm。

2.井下消防器材安设要求。

序号。

消防器材设置地点。

配置类型及数量。

摆放位置。

1

综采工作面。

机头、机尾各配置1套。

机头、机尾第一硐室。

2

掘进工作面。

1套。

3

井下爆破材料发放硐室。

1套。

进风侧通道口。

4

油脂库。

1套。

进风侧。

5

机电设备硐室。

1套。

进风侧。

6

各队材料库。

1套。

进风侧。

7

局扇。

干粉灭火器2个。

局扇后3米处煤帮上。

8

检修硐室。

1套。

进风侧。

9

采煤机、综掘机、铲车、胶轮车等所有车辆。

干粉灭火器2个。

车上。

10。

皮带机头。

1套。

机头左侧煤壁。

11。

移变、泵站。

1套。

进风侧。

12。

变电所。

2套。

进风侧。

王家岭煤矿。

二xx年二月十九日。

2023年大学消防管理制度(精选23篇)篇二十三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安全和员工人身安全,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需要设置消防器材和进行消防管理的部门。

1、公司的消防工作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公司的安全生产体系中进行统筹管理。

2、公司安全检察监督部负责全公司消防工作归口管理,其它部门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消防日常管理工作。

3、公司总经理为消防安全总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3.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3.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结合起来,统筹安排。

3.3督促各部门筹建消防设施、购置和维护消防器材。

3.4协调专业部门组织防火专项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隐患。

3.5组织扑救火灾,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4、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为消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具体履行总经理的消防管理职责。

5、各部门经理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视实际情况指定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员,消防安全管理员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5.1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2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3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保养,确保其完好,安全通道的畅道。

5.4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提高全员消防意识和技能。

5.5确定本部门一旦发生火灾可能影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为火灾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5.6组织制订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5.7完成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8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包括:

5.8.1建筑物或施工场所、使用或者开始使用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5.8.3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5.8.4义务消防队人员及消防装备情况。

5.8.5有关燃气及燃气生产所使用电气设备的检测(防雷、防静电)等记录。

5.8.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5.9加强对部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10消防安全管理员应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岗位防火责任。

1、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防火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负责,主要职责:

1.1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和各项防火制度,加强对火源、电源、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的危险因素的区域内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按《动火管理办法》审批手续,落实现场责任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并落实相应消防措施后方可动火施工。工作完毕要及时切断临时电源,熄灭火源。

1.2发现隐患及其它可能导致火险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并及时报告本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或当班调度指挥中心。

1.3各班组负责对存放在本岗位的消防器材进行清洁打扫。

1.4发生火灾(火警)立即进行正确扑救,并立即向调度指挥中心报警。

2、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现场的消防管理责任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我公司安全检查监督部和规划建设管理部行使监督检查权。

第五条防火安全检查。

1、安全检查监督部要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消防工作进行检查,安排对消防关键时期和重点部位进行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2、各部门、班组要把消防安全检查作为安全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要将消防责任落实到人,发现火险隐患,立即处理,需要领导协调时,要及时上报。

3、安检部、各部门、班组要将防火检查情况作好记录。

4、防火检查的内容:

4.1生产过程中有无违章情况。

4.2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4.3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4.4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好。

4.6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员工掌握消防知识情况。

4.7查阅有关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4.8各项防火安全管理规范。

第六条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范。

1、库内物资要分类,要标明物资名称,性质相互抵触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物品分库存放。

2、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不准使用电炉子、电烙铁等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

3、照明灯垂直下方小于0.5m范围内,不得储存物品。

4、每个仓库应在房门入口处单独安装开关,保管人员离开后断电。

5、库房内严禁烟火,并设有明显标识。

6、非工作人员不经批准,不得进入。

第七条易燃易爆物品消防管理规范。

1、生产和管理危险物品的人员,应熟悉物品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

2、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措施,储存的数量以能满足生产为准。

3、储存的危险物品应按性质分类、专库专放,并设明显的标识,注明品名、性质、灭火方法等,化学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4、生产施工区域、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房内严禁烟火,电器设备开关、灯具、线路要符合防火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钉子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5、严禁用汽油等易燃物擦洗设备机件。

6、对怕晒(如氧气瓶等)物资不得露天存放。

7、搬运和操作危险物品应稳装稳卸,严禁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击和开封。

第八条安全用电防火管理规范。

1、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由专业电工按电工技术规范进行,非专业电工不准进行电工作业。

2、仓库的电器和线路必须按国家《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进行安装。

3、生产岗位、仓库、重点消防区域、严禁私设电热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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