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用18篇)

时间:2023-12-13 作者:笔砚

规章制度是为了维护组织的正常运转和秩序而制定的一套规范性文件。在此分享一些规章制度的成功案例,希望大家可以从中发现一些可借鉴的点子。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用18篇)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规定了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但从发生火灾的.很多地方和单位看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从消防安全责任人到员工不了解消防职责或者缺乏责任心。单位考虑当前的经济利益多,思想认识不到位,消防安全措施不落实,消防安全经费没有保障,在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整改和配套消防设施上不愿意花钱费力,能拖则拖,能省则省,侥幸心理、麻痹思想严重。有的单位甚至把消防安全工作当成消防部门的事,遇到消防部门检查总是心存侥幸,回避、应付,致使消防管理混乱。

1.2消防安全常识普及率不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虽然明确规定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但在我国,系统的消防安全教育体制还没有形成,大多数国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普遍淡薄。群众不懂得基本的防灭火常识,不掌握必要的岗位技能,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的现象比较普遍。参与消防安全工作的主动性不强,对身边的消防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视而不见。而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对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使用功能、操作的基本方法知之甚少,加之防火巡查、检查不到位,对发生的初起火灾难以做到及时有效扑救,致使火灾损失扩大。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用18篇)篇二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用18篇)篇三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部分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告知方与承诺方就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许可批准及监督事宜签定本告知承诺书,以资共同遵守,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厦门市公安消防机构(以下称本机构)就公众集聚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办理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本告知承诺书适用范围以及许可办理分工。

(二)本告知承诺书所指的公众聚集场所包含:商场、集贸市场类;宾馆、饭店类;娱乐经营场所类;营业性场所类;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餐饮类场所。(游泳场馆、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餐饮类场所无须办理)。

(三)许可办理分工:

2、辖区公安消防大队: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经营场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二)《福建省消防条例》(闽常[2002]51号)。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

(四)《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3号)。

(五)《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9号)。

(六)国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主要消防技术规范,查询网址:http://)。

(一)装修审核办理:

1、符合城市规划(凡涉及变更建筑使用功能的,必须提供规划部门同意变更审批文件)。

2、提交资料(一式一份)。

(1)《建筑装修工程消防审核申请表》;。

(2)建设、施工单位的施工合同;。

(3)装修设计、施工单位消防装修资质证书;。

(4)装修工程报价单;。

(5)装修工程所在建筑的建筑消防审核、验收意见书;。

(6)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7)装修工程所在建筑楼层平面图;。

(9)装饰材料的国家级检测报告;。

(10)自动消防设施调整图,自动消防设施施工合同和消防工程公司施工资质复印件;。

(11)建设单位委托报审的委托书。

(1)-(8)项为必备项目,(9)-(11)项为关联项目。

(二)装修验收办理。

1、装修工程图纸经本机构审核,取得《关于同意建筑装修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并严格按意见书进行施工到位。

2、提交资料(一式二份)。

(1)建设单位的装修工程验收申请报告;。

(2)装修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

(4)属于娱乐场所单位的,其卡拉ok厅及包房内,应设置音视频报警系统,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厅(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并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1、提交资料(一式一份)。

(1)场所的建筑工程、内部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验收意见书;。

(2)《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4)场所平面布置图;。

(5)场所房产契约或租赁承包合同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已经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已经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员工已经开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知识和技能、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的培训;消防安全责任人、消控室值班人员经过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场所已经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习。

(四)工程所选用的消防产品必须是经国家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已公告准予销售的产品。

(五)设计及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

告知方(盖章):厦门市。

承诺方(签字或盖章):

许可项目:

签定时间:年月日。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用18篇)篇四

(七)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9、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1、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一条 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象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订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先锋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和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 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 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第八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通畅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十条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器防火安全管理,即使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第十三条 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四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 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六条 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第十八条 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第十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第二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材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4、严格按照年度消防 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员工参加消防教育、培训。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6、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

影剧院、歌舞厅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分工和操作。

7、影剧院、歌舞厅每年可根据本地区的消防安全活动例如全国“119”消防宣传日、消防宣传周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二、防火巡查制度

1、 影剧院、歌舞厅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二)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三)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四)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五)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 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2、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3、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影剧院、歌舞厅应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对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对消防安全标志、设施要进行维护,不得围占、挪用、遮挡、覆盖。严禁下列行为:

(一) 占用疏散通道。

(二) 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 在营业、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只是标志遮挡、覆盖。

(四) 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四、防火检查制度

影剧院、歌舞厅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关情况;

(五)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九) 消防 (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 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 消防 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五、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1、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一) 消防控制中心是消防重点部位。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三) 值班人员到岗后,要利用设备自检功能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巡检,对巡检中发现的设备故障,要及时填写故障通知单交维修部门签字维修,巡检结果认真填写在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上。

(四) 值班期间要保持头脑清醒,对各种报警提示音要迅速做出反应,按照相应的报警处置程序进行及时准确的确认、处理对确认为误报的要及时将系统复位;对确认为火警的,要立即启动火灾应急疏散预案,按照应急程序处置。

(五) 值班人员严禁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

(六) 值班人员要遵守值班纪律,不得私自串班;不得擅离职守;不准长时间占用值班电话;严禁在控制室内打瞌睡、睡觉;严禁喝酒、吸烟、会客和搞各种娱乐活动;严禁动用明火;严禁酒后上岗。

一、建立健全各项预防火灾的工作措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奖惩分明。

二、单位负责消防安全的领导要经常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检查,明确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能正常使用。

三、单位具体负责防火的工作人员要坚持每日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

四、单位全体员工不得在办公区内动用明火,特殊情况需请示防火工作的领导,违者重罚。严禁在禁烟处吸烟。

五、电工要经常做好电源电线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修复,对陈旧线路要及时更换,杜绝安全隐患。

六、不得私自动用一切消防器材,安全通道不得占用,以确保安全出口通道畅通。

七、更夫和值宿人员夜间必须加强对本单位重点部位的巡视,发现有异声、异味、异色时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严防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八、如遇火情,应立即起用灭火器进行扑救,同时迅速拨打“119”电话,报清起火地点,火势及被燃物,以便消防人员准确到达现场。

九、单位员工必须严格执行防火安全制度, 积极参加防火活动,做好宣传教育。

十、做好班前、班后安全教育,使每个员工都能做到“一熟悉、三会”(一熟悉:消防器材,三会: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

十一、熟悉自己的岗位环境、操作的设备及物品情况,知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消防器材摆放位置,懂得使用方法并做好保管。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用18篇)篇五

为确保消防安全,严防火灾事故发生,我单位承诺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完善、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做到制度统一悬挂,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在重点部位设置警示标志。

二、严格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层层签订责任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三、制定消防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教育,对员工进行经常化消防安全培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使单位达到:具备检查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的建设要求。

四、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整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五、在本单位公众场所做到:提示公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安全逃生线路、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提示仅仅所在场所内灭火器、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的“三提示”。

六、实行领导带班制度,严格按照消防安全检查规定的内容和频次对本单位重点部位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落实值班夜查制度,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人员确保24小时在岗在位。

七、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完善灭火疏散预案,利用现有消防设施,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演练。

八、大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全体员工对消防法进行系统学习,提高法律意识和消防安全知识。

九、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检查及本单位自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明确专人负责,积极投入资金,组织人力物力,严格按要求落实整改,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

十、发生火灾事故,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鹿泉市隆源商业宾馆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一月

为确保消防安全,严防火灾事故发生。我______承诺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完善、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做到制度统一悬挂,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在重点部位设置警示标志。

一、严格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项、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层层签订责任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二、制定消防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教育,对员工进行经常化消防安全培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使部门达到:具备检查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的建设要求。

三、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整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四、在单位公众场所做到:提示公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内灭火器、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的“三提示”。

五、实行领导带班制度,严格按照消防安全检查规定的内容及频

次对我院重点部位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落实值班夜查制度,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人员确保24小时在岗在位。

六、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完善灭火疏散预案,利用现有消防设施,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演练。

七、大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全体员工对消防法进行系统学习,提高法律意识和消防安全知识。

八、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检查及本单位自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明确专人负责,积极投入资金,组织人力物力,严格按要求落实整改,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

十、发生火灾事故,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公众聚集场所应重点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责任,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1、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符合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2、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3、营业期间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严禁锁闭、阻塞。

4、场所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严禁留宿从业或消费人员。

5、营业期间严禁燃放烟花、动用明火。

6、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7、不得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材料或未经阻燃处理的软包、地毯、沙发、窗帘等进行装修,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装设容易误导和影响疏散的玻璃、镜子等。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

9、加强防火检查,营业期间至少每2个小时巡查一次。

为了确保消防安全,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实施细则和《杭州市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和规定,本着“消防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原则,特作如下承诺: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防范意识,保证消防安全。

二、建立防火责任制度,由法人代表(或委托一名行政领导)担任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三、把消防工作列入生产、经营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建立岗位责任制。

四、定期不定期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维护市场消防设施,并指定专人管理消防器材,保证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和完整使用。

六、严格遵守执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用火、用电、值班巡逻等各项防火安全制度,接受消防管理。

七、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不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等,货物、推车、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

八、不使用明火和电热器具,如确因经营需要,须经市场同意,并定点、定人、定措施进行管理。

九、对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无条件消除。

十、参加财产保险,确保财产安全。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用18篇)篇六

公共娱乐场所永远是人流量最密集的地点之一,因此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至关重要。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系指供公众使用的下列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室内游艺、游乐场所;

(五)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第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时,必须明确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内部装修的'公共娱乐场所,防火设计(包括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装修材料、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火设计、装修图纸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重要和危险物品仓库等建筑物内。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

第六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吊顶应当采用非燃材料;

(二)墙面、地面、隔断应当采用非燃或者难燃材料;

(三)帷幕(幕布)、窗帘、家具包布应当采用阻燃织物或者进行阻燃处理;

(五)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改变消防设施的位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

第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第八条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楼梯口必须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走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必须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检查维修,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线路。

第十一条 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内部装修的吊顶、墙面应当采用非燃材料;

(三)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每个楼梯宽度不得小于一点五米;

(四)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五)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警报装置;

(六)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三条 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四条 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的人数。

第十六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第十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消防设施、设备必须完好有效。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地方性法规、规章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对责任人的罚款为月工资的两倍以下,对责任单位的罚款为日营业额的十倍以下。

处罚后仍不改正的,或者拒不执行停业决定的,处以前次罚款额的一倍的罚款,并可以强制其改正。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用18篇)篇七

从实际检查的情况看,一些单位营业期间存在杂物堵塞消防通道,安全出口锁闭的现象,部分单位负责人消防安全意识不高,认为只要有安全出口敞开就不会影响人员疏散;部分单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损坏严重,丢失、过期失效现象时有发生,加之消防管理人员上岗前没经过消防培训,不会操作检查自动消防系统,不会操作消防器材,致使发生火灾时,消防设施形同虚设,根本无法正常发挥效能。

1.4建筑室内装饰、装修不按安全要求实施。

许多公众聚集场所认为以前已通过消防部门审批,因此在二次装修时不报经公安消防部门同意,擅自进行设计装修。为了节省成本,采用无资质的装修工队;为了追求豪华、美观,在装修或改造过程中往往采用大量易燃可燃材料,擅自缩窄疏散通道宽度或增加疏散距离,用装饰封盖消火栓,破坏防火防烟分隔等,大大增加了火灾负荷和火灾危险性。在一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一些单位往往不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擅自变更消防设计、使用劣质消防器材产品等,导致建筑防火间距不足、消防水源缺少、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消防通道不畅通等“先天性”火灾隐患出现。

1.5工作人员缺乏火灾和突发事件应对措施。

大量火灾案例告诫我们平时制定火灾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如果不进行消防演练,员工缺乏实战训练,心理素质差,消防安全意识相当淡薄,自防自救能力也相当低,一旦发生火灾,人们往往惊惶失措,束手无策,不会及时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不会引导人员安全疏散,结果是小火酿成大火,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聚集场所各类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提升单位人员检查和发现火灾隐患的能力、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及消防宣传教育的能力,能从单位的管理源头上降低火灾事故的发生率,从而有效地遏制和减少公众聚集场所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充分发挥政府民政、教育、宣传、文化、公安、新闻等部门职责职能,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和目标,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宣传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进行全方位消防宣传。同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制度、检查指导制度、考评奖惩制度等,确保消防宣传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各社会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对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在工作中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人员的消防安全技能,从而有效地遏制和减少公众聚集场所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2.4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活动,有效整改火灾隐患,并努力形成长效机制。

对公众聚集场所尤其是设置消防设施的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针对一个时期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明确重点,采取行政、技术和法律等一切有效手段,加大专项治理力度,注重治理效果,同时要加强与文化、工商、监察等部门的密切合作,充分发挥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促进隐患整改和问题解决,使排查火灾隐患、加大整改火灾隐患的力度,做到经常化、长效化。

2.5加大消防执法力度,杜绝火灾隐患的存在。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消防执法监督检查。一是严格限制装修工程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二是对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消防设施器材损坏的消防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督促整改;三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公安部107号令,对存患较多的场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给予关停整改;四是指导单位设置有效的防排烟设施;五是把好建筑审核源头关,从源头上杜绝火灾隐患。

作者:朱庆远,女,安庆市迎江区公安消防大队工程师。

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物质财富的急剧积累,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公众聚集场所与日俱增,因而火灾发生的频率也就越来越高,造成的火灾损失也随之增大。尤其是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形势尤为严峻。吉林中百商厦“2.15”火灾致使54人死亡;深圳舞王俱乐部“9.20”火灾造成44人死亡,88人受伤;福建长乐拉丁酒吧“2.1”火灾造成15人死亡,20人受伤;20沈阳万达售楼处“8.28”火灾造成9人死亡,9人受伤;年吉林船营区商业大厦“11.5”火灾造成19人死亡,26人受伤;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胜利路如家快捷酒店“5.1”火灾造成10人死亡,26人受伤。以上公众聚集场所重特大火灾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因此,预防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的发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安全工作的一个重点。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用18篇)篇八

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用18篇)篇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十七条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因此,公众聚集场所要建立和严格落实以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立消防档案,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推行行业管理,根据不同的公众聚集场所的性质特点,督促制定各种消防管理规定和标准,使行业消防管理规范化。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用18篇)篇十

一、建立健全各项预防火灾的工作措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奖惩分明。

二、单位负责消防安全的领导要经常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检查,明确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能正常使用。

三、单位具体负责防火的工作人员要坚持每日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

四、单位全体员工不得在办公区内动用明火,特殊情况需请示防火工作的领导,违者重罚。严禁在禁烟处吸烟。

五、电工要经常做好电源电线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修复,对陈旧线路要及时更换,杜绝安全隐患。

六、不得私自动用一切消防器材,安全通道不得占用,以确保安全出口通道畅通。

七、更夫和值宿人员夜间必须加强对本单位重点部位的巡视,发现有异声、异味、异色时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严防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八、如遇火情,应立即起用灭火器进行扑救,同时迅速拨打“119”电话,报清起火地点,火势及被燃物,以便消防人员准确到达现场。

九、单位员工必须严格执行防火安全制度, 积极参加防火活动,做好宣传教育。

十、做好班前、班后安全教育,使每个员工都能做到“一熟悉、三会”(一熟悉:消防器材,三会: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

十一、熟悉自己的岗位环境、操作的设备及物品情况,知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消防器材摆放位置,懂得使用方法并做好保管。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大型公共场所系指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展览馆、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艺游乐场、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健身、休闲场所)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场所”)。

第二条 公共场所产权单位对所属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负领导与管理责任。

第三条 公共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自觉接受其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机关的消防安全监督。

第四条 公共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资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租赁、承包关系时,应明确其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六条 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维修、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等规范;开业前,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七条 公共场所应按规定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八条 公共场所应做到: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 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

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4.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识,严格管理措施;

8.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9.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0.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全体员工应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灭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在新职工及转岗人员上岗前,应接受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消防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项培训,经考试取证上岗。

第十条 在消火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检修或在其附近摆放物品时,不应影响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通道和出口的辨认与使用。检修后,消火栓箱门与墙面颜色一致时,应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室内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盖。

第十一条 不应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或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二条 对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电源等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检验、维修,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内的输配电线路、电气设备、模型与灯具应由取证电工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用电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施工,采取防火、隔热等措施。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用电线路。

第十四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内动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动用明火作业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作火焰效果时,应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内严禁携带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腐蚀、剧毒等化学危险物品不宜在展览馆内实物展出,应展出时,其数量以不构成危险为限或用非燃烧物品及模型代替。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等不得在公共场所内。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应安装报警电话并按规定配备消防通信设备。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在使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超过额定人员;

2.严禁动用明火进行设备检修、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3.集会、演出、放映、展览、比赛场所的舞台和观众厅内严禁吸烟;

4.所有安全出口和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

5.安排专人值班巡逻检查;

6.活动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确认无隐患、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报警和按消防预案扑救;并认真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第十九条 举办演出、集会、舞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集会活动,主办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明确紧急疏散通道和方案,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网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

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中医学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网络中心负责人是网络中心消防工作的主要领导和

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网络中心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指派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员。

二、网络中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中心重要安全制度之一,它的制定和落实是关系到校园网设备和机房工作人员生命安全的大事。机房管理人员和机房工作人员不可粗心大意。

三、广泛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增强全体教工的消

防意识,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提高火灾处理能力。

四、定期对消防报警,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及时更换过期和损坏的消防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处于良好状态。

五、在未发生火警情况下,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损坏或

者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埋压,遮挡消火栓。

六、主机房内及主要防范区域内严禁吸烟,因吸烟引起火灾,由肇事者负全部责任。

七、使用电器设备不得超过设计负荷,不得使用电炉。

八、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主机房及主要防范区域。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九、应熟记火灾报警电话:119及报警方法。

十、应熟悉发生一般火情处理方案和发生大火的应急处理方案,掌握消防设备性能,严格按规定程序实施操作。 十一、消防安全管理员应结合网络信息安全建立值班日志,记录每天的安全状况。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网吧安全管理制度

一.网吧经营和上网用户必须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网

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网吧不得经营电脑游戏,不得将网吧出租或者私自转让。

三.上网用户必须遵守网吧的管理规定,护网吧的所有机器设备和保持良好的上网环境,不得蓄意破坏网吧任何物件。

四.网吧经营者必须严格依照“用户上网登记管理制度”进行登记,上网用户必须配合网吧执行。网吧必须详细记录用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上网时间和使用电脑的ip地址并予以保留;用户必须对以上记录签名确认。

五.上网用户不得擅自访问仅限内部使用的系统和未经预先登记的商业系统。

六.上网用户不得在网上发散电子垃圾和其它有害信息,不得破坏网络中公共信息的完整性。

七.严禁上网用户向其他联网用户发送垃圾邮件,严禁使用自带光碟。

八.上网用户必须服从网吧管理人员的管理。遇到系统异常问题,用户不得随意重新启动或者关闭系统,应该立即联系管理人员。

九.网吧内严禁吸烟、酗酒,以保持良好的室内环境。 网吧经营者有责任对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国际联网信息安全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当发生安全事故或计算机案件时,必须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妥善措施,保护现场,避免危害扩大。

十一.网吧经营者和上网用户都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各种违法行为。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用18篇)篇十一

1,消防安全责任人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列入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

2,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单位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负责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

3,根据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及授课人,组织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理论灭火技能训练.

4,严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员工参加消防教育,培训.

5,对员工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对新上岗的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将组织开展宣传教育的情况做好记录.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2)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4)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6,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

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分工和操作.

1,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2)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3)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4)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2,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3,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应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对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对消防安全标志,设施要进行维护,不得围占,挪用,遮挡,覆盖.严禁下列行为:。

(1)占用疏散通道.

(2)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3)在营业,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只是标志遮挡,覆盖.

(4)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1,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应当定期检测,调试,维修和更换,并按时认真填写检查,检测,维修保养记录.

2,每年要到专门检测机构(省,市检测中心)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3,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4,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编修检查.对灭火器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5,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1)占用疏散通道;。

(2)有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4)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5)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等自动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应当定期检测,调试,维修和更换,并按时认真填写检查,检测,维修保养记录.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即使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2,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3,单位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督促落实:。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4,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5,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在案,消防安全负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1,安全和维修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须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2,因工作需要必须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应由使用部门向用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安装的临时电气线路必须符合电气安装的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用电,用后及时拆除.

3,临时电气线路使用期间,由使用部门监督,电工负责维护,操作人员停止使用时必须及时切断电源,临时电器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过一周,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否则由电工按期拆除.

4,非电工人员严禁拆装,挪移临时电气线路,否则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与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5,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负责维修,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6,每季度对电气线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修,并做好记录.未经批准私自动用明火的,保卫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动火作业.

7,营业结束后,必须对场所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遗留火种后关闭营业用电.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0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全负责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向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有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需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第八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需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十条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二条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第十三条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四条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六条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八条卡拉0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0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第十九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第二十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用18篇)篇十二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逐级消防负责人。

三、开展消防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确定各类消防设施的操作维护人员,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七、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疏散人员,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十、建立完善防火档案。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用18篇)篇十三

一、各办公室内未经同意不准乱拉、乱接电线或使用电炉、电热器,不得超荷用电。

二、楼内严禁使用明火,不得在垃圾篓、厕所、走廊等处焚烧垃圾。

三、办公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夜间办公室人员不得在办公楼留宿。

五、各办公室要做到人走灯灭,关闭空调及各类电源电器。

六、电脑、电话室严格按规定走线。

七、不得违章装修,改变房间用途。

八、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在过道内堆放物品。

九、对室内消防设施要加强管理,分工明确,定期检查,发现损坏或丢失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用18篇)篇十四

1、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企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严格遵守有关消防方面的规章制度。对新进职工要进行安全教育、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使用培训。

2、严格按照消防有关规定,在医院内配置消防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3、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和消防设施器材的保养和维护,及时消除火险隐患,确保消防设施器材使用可靠。

4、严禁在医院内私拉、私接电线,禁止在病房内私自使用电炉、取暖器之类的电器。

5、物资仓库必须实行轮流值班制度,仓库严禁烟火。

6、各科室切实落实好防火安全责任制,各科室防火安全责任人负责做好本科室的消防安全工作,发现火险隐患及时上报上级防火安全责任人。各科室有责任保证本楼层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

7、医院内各施工场所严禁使用明火,确有需要必须事先向消防部门报请批准。

8、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确保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和使用的安全。

1、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对工作场所消防器材的管理、更新和使用培训,保证消防器材在紧急状态下能正常使用。在无火警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消防器材。

2、工作场所内动用明火、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均应报后勤管理部门并报医院主管领导批准,做好火警监护,及时清除火灾隐患。

3、办公室内严禁吸烟,吸烟者应在吸烟点吸烟。下班前应清除废物桶,将文件或纸张等易燃物品放入箱、柜内。

4、搬运、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5、一旦发生火警,员工应遵守如下规则:

(2)服从指挥,不要擅自离开岗位,应等待指令,并做好疏散准备;

(4)在发生火警时,注意不要堵塞楼道和通道。

1、火灾发生后,医护人员均有组织患者安全疏散的.法律责任。因此,必须坚守岗位稳定患者,做好疏散准备和组织好疏散。

2、因医院属于特殊场所,除遇特殊情况外,在疏散命令下达前医护人员不得擅自组织疏散。

3、医护人员在组织患者疏散的过程中,一定遵守程序、维护秩序,防止挤压和意外损伤发生。

4、医护人员在任何情况下,不得组织患者跳楼,应按本程序组织安全自救,安全逃生。

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和紧急状态,有效的预防事故、处置事故,进一步完善安全事故管理原则,预案确定了应急工作原则,即服从指挥安全第一的原则;分级分部门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紧急处置的原则;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用18篇)篇十五

1、严格按照年度消防 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员工参加消防教育、培训。

2、对员工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对新上岗的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将组织开展宣传教育的情况做好记录。

1、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2)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3)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4)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5)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3、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1、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应当定期检测、调试、维修和更换,并按时认真填写检查、检测、维修保养记录。

2、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3、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编修检查。对灭火器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用18篇)篇十六

为了预防本会所不安全因素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会所有效的运行,特制定以下条款:

1、严格遵守公安消防部门对本会所遂提出的各项要求和规章制度,遵循安全消防所规定的一切措施。

2、消防设计齐全、应急灯齐全,灭火器安全,安全通道畅通。

3、严格检查洗浴人员,对有可疑的人要进行检查盘问,一旦有事立即报告公安部门。

4、洗浴人员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品进入本会所。

5、定期对工作人员加强消防培训教育,提高消防意识,加强安全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用18篇)篇十七

(一)职工活动场所是指厂会议室、图书阅览室、棋牌室、乒乓球室、台球室等其它具有开展活动功能的场所。

(二)职工活动场所必须设置“安全出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

(三)职工活动场所使用时,必须保证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堵塞和占用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

(四)职工活动场所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保持室内清洁干净。

(五)职工活动场所所有电气设备及照明,必须由持证电工负责安装和检查维修,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或电源。

(六)职工活动场所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每天下班或活动结束后要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认无事故隐患,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七)工作人员必须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掌握扑救火灾的基本方法,对配备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必须妥善保管,自觉维护和保养。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用18篇)篇十八

1营业厅合理摆放柜台,不遮挡消防设施,并保证顾客流通的必要宽度。

2商场装修应执行国家有关装修设计防火规范,楼梯间、地下商场应使用不燃材料、其它部位宜使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货架、柜台如与地面有空隙,宜使用不燃材料进行密封。

3经营电器的柜台,测试所用电源必须单设,安装安全保护设备,测试完毕及时切断电源,并制定测试安全规定,营业员应严格按照测试方法操作。

4商场内不准使用热得快等电热器具。

5商场内不准带入、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6商场禁止吸烟,禁烟标牌应当鲜明完整,必须有礼貌的制止顾客吸烟。

7吸烟室应加强对吸烟的管理,做到“烟灰、烟头、火柴杆、三不落地”。

8废弃包装物品及垃圾应随时清理,放到指定地点,闭店前将垃圾桶清空,各企业的纸壳存放处应当晚清除。

9每天下班后,认真清场,关闭好门、窗,切断火源、电源、气源,确认安全后,上报保卫处后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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