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节能的管理制度(通用17篇)

时间:2023-12-13 作者:QJ墨客

规章制度是组织和管理工作、生活等方面所做出的一系列规定和条例。以下是一些规章制度实践中的案例研究,希望对大家的规章制度制定和实施有所启发。

安全节能的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一

为进一步倡导低碳生活,增强学校办公室节约和安全意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严格执行空调运行规定。夏季环境温度低于28℃、冬季环境温度高于16℃时停止使用空调。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关闭门窗。

2.减少照明设备电耗,办公场所内自然光度足够时不再开灯,按需求开启照明灯,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白昼灯。

3.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设置为不使用时自动进入低能耗休眠状态。长时间不使用时要及时关闭,以减少待机消耗。优先采用节能型电器和设备,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杜绝安全隐患。

4.下班前关闭办公室等一切工作场所可关闭电源,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1.加强用水设备日常管理与维护,严禁跑冒滴漏,杜绝长流水现象。发现有漏水现象,在无法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下,须马上向总务处反映。

2.用完水后做到随手关闭水龙头。

1.加强办公用品的使用管理。文件、材料的起草、修改和传阅尽量在电子媒介上进行,减少纸质文件印发的使用频率,加快推进无纸化办公。

2.发放文件要严格核定印发的份数,尽量避免多印。提倡双面印刷。

安全节能的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建筑工程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负责。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组织设计方案评选时,应当将建筑节能要求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2、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3、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指标。

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6、在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对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应当进行调试。

第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l、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2、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要按功能要求合理组合空间造型,充分考虑建筑体形、围护结构对建筑节能的影响,合理确定冷源、热源的形式和设备性能,选用成熟、可靠、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

3、初步设计文件应设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须包括建筑节能热工计算书,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须同时报送有关建筑节能专题报告,明确建筑节能措施及目标等内容。

第六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2、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材料中应包括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3、审查机构应将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单位和注册人员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2、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等进行检验。对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符合建筑节能要求。

3、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4、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特别应当加强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等重要部位的质量控制,保证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节能标准规定。

5、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的调试,应当符合设计等要求。

6、保温工程等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2、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审查并签字认可。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以及涉及建筑节能功能的重要部位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

3、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形式实施监理。

4、应当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第九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和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一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达不到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各类评奖活动。

安全节能的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三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防止或减少因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一、成立防雷安全领导小组,包括组长和组员,明确防雷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具体的联络办事人员。

二、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确保高效妥善处理灾情。

三、建立健全雷电灾害报告制度,在遭受雷电灾害后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工作,分析雷电灾害事故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

四、有专人负责关注气象部门发出的雷暴预报,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人员。

五、为确保防雷设施安全有效,各单位应加强对防雷设施的检查维护,如发现防雷设施损坏的,应及时告知所在市(区)的防雷检测所,尽快排除防雷安全隐患。在检测报告、合格证失效前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防雷检测所提出检测申请,积极配合做好防雷设施定期检测工作。

六、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必须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建,通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后方可进行施工,投入使用前要经过防雷验收合格。

七、要加强防雷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人员防雷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八、对违反法律法规导致雷击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安全节能的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四

为了更好地做好公司的各项节能减耗工作,公司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尹湘平。

组员:徐哲、王鹏、周海林、蔺胜光、潘卫光、王悦、张筱伟、杨志刚。

一、节能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节能领导小组在组长组织下,领导企业的节能工作,实施企业能源管理的基本任务,统筹、综合、协调、管理企业的各项节能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节能方针政策、法规、标准,组织制定节能管理细则、节能目标和各种有关管理标准、制度并组织实施。

3、组织制定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4、组织制定并实施规划,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攻关计划及年度节能计划。

5、组织审定企业年度各类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指标。

6、审定企业的重大节能成果和重大奖惩事宜。

7、检查企业的各项节能工作。

8、组织召开节能工作例会,进行节能工作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

二、节能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节能主管部门为企业节能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是企业节约能源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部门,在企业节能领导小组、主管能源领导下,负责做好企业节能任务的综合和协调管理,督促、检查企业的各项节能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企业节能领导小组的决定,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地方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节能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3、具体开展企业的能源利用普查、能量平衡测试和能量审计。

4、具体组织编制企业节能规划、节能技改计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并汇总入全厂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

5、参与审查企业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工程设计,确保工程设计内容具有明确和正确的节能评估,合理选用节能工艺、设备和材料,并协助工程管理部门,抓好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和效果鉴定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发、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总结交流节能技术和经验。组织广大职工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

7、负责对企业各单位用能进行计量监督、统计监督和能源节约的巡回检查。

8、按月、季、年汇总各单位能源消耗报表并做好能耗分析,编写节能简报,节能工作总结和各种能源报表,建立节能管理技术档案。

9、根据企业节能奖惩制度,审核公司内各部门节能奖惩的依据,提出节能奖惩方案,报节能领导小组后实施。

10、协助人力资源部,组织节能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节能管理和技术素质。

三、班组节能员的主要职责。

1、组织各岗位正确使用能源,维护好耗能设备、器具、保温隔热设施和能源计量仪表,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反映到机动或计量部门,尽快消除隐患或故障。

2、组织各岗位及时准确地填写有关能源的原始记录和指示图表。

3、对违反能源管理制度和合理用能标准等现象,要及时制止,登记或向上级反映。

4、协助节能领导小组进行节能教育,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总结交流、推广应用节能经验。

安全节能的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五

1、熟悉电梯方面的各种法令、法规和有关条例。

2、认真贯彻执行政府有关部门政策、法令和上级对电梯管理的各项指示、要求和规定。

3、制订电梯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监督执行。

4、制定电梯安全管理目标,包括各项的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规定各级安全负责人的职责,并监督贯彻执行。

5、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电梯工作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6、定期进行电梯安全管理情况抽查和总结,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求立即整改。认真听取对安全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7、加强电梯的定期维修保养工作力度,减少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保证电梯安全运行。

8、指导培训工作,提高电梯公司员工技术素质。

安全节能的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六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学校校园设施节能运行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落实我校节能减排工作,规范和指导有序开展节能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能源,是指学校使用的水、电、煤常规能源。凡使用学校能源的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都必须遵守此规定。

第三条学校开展节能工作坚持依法节能、合理用能和师生共同参与的原则。学校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制定科学合理、适应学校发展的节能计划,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努力将学校建设成为节能型校园。

第四条学校成立的节能工作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管理全校的节能工作。学校节能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总务处负责人、年级组长和后勤水电工组成。全校教职员工必须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学校对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推广方面有显著成绩的老师和学生予以奖励。

第五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学校节能领导小组在组长组织下,领导学校的节能工作,实施学校能源管理的基本任务,统筹、综合、协调、管理学校的各项节能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节能方针政策、法规、标准,组织制定节能管理细则、节能目标和各种有关管理标准、制度并组织实施。

3、组织制定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4、组织制定并实施规划,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攻关计划及年度节能计划。

5、组织审定学校年度各类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指标。

6、审定学校的重大节能成果和重大奖惩事宜。

7、检查学校的各项节能工作。

8、组织召开节能工作例会,进行节能工作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

第六条学校节能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后勤处,以下简称“节能办公室”),具体负责全校节能工作,负责节能技术改造,对全校水、电、煤及相关的能源使用进行宏观调控,对全校日常节能工作进行指导,研究解决节能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第七条节能办公室为学校节能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是学校节约能源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部门,在学校节能领导小组、主管能源领导下,负责做好学校节能任务的综合和协调管理,督促、检查学校的各项节能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学校节能领导小组的决定,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地方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节能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3、具体开展学校的能源利用普查、能量平衡测试和能量审计。

4、具体组织编制学校节能规划、节能技改计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并汇总入全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

5、参与审查学校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工程设计,确保工程设计内容具有明确和正确的节能评估,合理选用节能工艺、设备和材料,并协助工程管理部门,抓好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和效果鉴定工作。

6、组织广大师生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

7、负责对学校各科室用能进行计量监督、统计监督和能源节约的巡回检查。

8、按月、季、年汇总各单位能源消耗报表并做好能耗分析,编写节能简报,节能工作总结和各种能源报表,建立节能管理技术档案。

9、根据学校节能奖惩制度,审核校内各单位节能奖惩的依据,提出节能奖惩方案,报节能领导小组后实施。

10、协助学校宣教部门,组织节能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师生的节能意识。

第八条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确定的节能目标计划,为本责任制定落实和完成的目标。

第九条各有关科室的负责人为本部门节能管理工作的最终责任人。

第十条学校逐步推行水电计量管理机制,进行节能目标责任制的管理。

第十一条各科室要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机构,配备节能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责任,将节能目标纳入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予以实施,严格执行和完成学校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

第四章节能指标分解。

第十二条学校参照上级和本地区的用能、用水定额标准和实际能耗统计结果,制定合理的校园用能、用水定额及节能指标。

第十三条各科室负责将学校下达的节能目标做进一步分解,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到位,明确责任,逐级考核,保证完成。

第五章节能措施基本要求。

1、学校用电实行“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的原则。对违反用电原则的应予以制止和纠正。

2、学校用水按照年度水指标进行使用,并贯彻执行“节流与开源”的节水原则。

3、整个校园的用水用电,逐步纳入计量管理。新建和改造的建筑物,必须安装水电计量装置,加强目标管理。

4、公共区域卫生间使用节水延时阀水龙头。

5、教室照明使用节能灯。

6、夜间灯使用节能灯或声、光控灯。

7、校区绿化、冲厕节约用水。

8、实施室内温度节能设定,夏季室内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

第六章节能监督与考核。

第十五条节能办公室负责对各科室的节能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各科室负责本部门内部的节能监督、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根据学校目前的管理体制,节能办公室对学校进行节能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因水电超指标的办公室,及时予以警示。

第十八条学校每年召开一次节能表彰大会,对有效节能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节能指标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学校能源用以满足教育教学、办公为主,非学校办学、生活用能学校不予解决。

第二十条学校领导要重视节能宣传教育工作,要利用各种形式强调搞好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调提倡搞好节能工作是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一项重要内容;强调做好节能工作目的是更好地保证学校教学、生活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认真搞好节能宣传教育,做好每年9份月新生入学后的节能教育;评选“绿色班级”及环保小卫士并予以表彰。

第二十二条在学生中开展节能宣传教育,设立学生义务节能宣传员岗位,办好节能宣传网站。

第二十三条学校逐步对非节约能源的设备、设施、器具进行改造、更新。同时对改造后使用情况及经济效益进行评估。节能技术改造计划须按项作出可行性报告(包括措施的针对性、先进性、质量、节能效益等),上报校节能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章能耗的统计和公示。

第二十四条能耗统计和抄表计量每月一次同时进行(寒暑假两个月一次)。但实验室和有关单位要对大功率用电设备做好用电台帐记录和统计。

第二十五条每个季度负责对全校水电计量数据进行一次汇总统计,于每季度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报节能办公室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在完成水电计量、统计工作的同时,还要负责水电计量报表、数据资料和统计台帐等档案的保管工作。

第二十七条公共教学办公区的节能工作,纳入学校专项节能管理。进行专项节能目标、专项能耗经费等重点监控和管理。其节能目标和能耗经费按上年水电实际消耗量为基数进行核定。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总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生效。

安全节能的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七

为全面推进节约型部门建设,切实做好我局节能降耗工作,进一步增强局机关工作人员节俭意识,加快推进节约型部门建设,科学合理利用水、电、办公耗材等各种资源,减少资源浪费;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请遵照执行。

1、用电管理。

(1)合理设置空调温度。除夏、冬季需要时,其他季节不能使用空调,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非工作时间、节假日不开空调。提倡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

(2)办公室、功能用房等场所尽量采用自然光,尽可能少开灯。室内亮度足够时不开灯。离开办公室要随手关灯,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白昼灯”。

(3)电脑、打印机、传真机、饮水机、摄像机、投影仪、电视等设备要随用随开,计算机不使用时要设置自动进入低能休眠状态,减少待机能源消耗,下班后自觉关闭各类电器电源。

(4)对复印机、传真机及其他办公设施设备,要正确使用和操作,避免因使用或维护不当引起的不必要损耗。

(5)办公室禁止使用电热器(取暖器、电热毯)等大功率耗电设备;禁止使用花线板等不安全设备。

(6)关注楼梯、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做到无人时随手关灯。

2、用水管理。

(1)加强用水设备日常维护管理,严禁跑冒滴漏,并且做到随手关闭水龙头,避免“长流水”现象。

(2)拖地、打扫卫生要尽量节约用水,禁止用桶装矿泉水洗茶具、洗手、浇灌花木、泼洒地板等。

2、用油管理。

(1)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控制车辆规模;科学安排工作任务,减少车辆使用次数。

(2)严格执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和定点保险制度,实行单车核算。

(3)车辆加油“专人专管”,每次给车辆加油后都由办公室进行登记。

3、办公耗材管理。

(1)加强办公用品的使用和管理。规范办公用品的配备、领用。

(2)强化文印耗材的管理工作。推行网络办公,尽量在电子媒介上处理文稿,积极推行无纸化办公。提倡双面用纸,降低纸张消耗,减少重复打印、复印次数,注重稿纸、复印纸、信封的再利用。逐步淘汰高耗能的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不使用时关闭办公设备,减少待机能耗。大力提倡修旧利废,延长文印设备的使用寿命。

(3)文件的发放。严格核定印发的份数,尽量避免多印,平常工作文件提倡双面印制,严格控制文件的发放数量和使用传真的频率。

(4)提倡使用钢笔书写,减少圆珠笔或一次性签字笔的使用数量;一次性签字笔做到换芯不换壳。

(5)减少浪费。摄影摄像耗材、网络配件能再次利用的要充分利用,不得随手丢弃;同时建议校内资源不做私人之用。

4、公务经费管理。

(1)降低办公电话费开支。自觉利用内部集群网通话,严禁使用办公电话闲聊、娱乐、信息咨询、网上注册、充值活动,严禁私人电话与办公电话捆绑,节约通讯费用。

(2)减少办公经费开支。规范公用经费预算管理,严格公用经费支出审批程序,从严控制办公经费支出,严禁以办公用品名义列支其他费用。

(3)严格控制报刊书籍订阅量。充分利用网络资讯条件,把握必需、必备、有用原则,减少报刊书籍订阅量;充分发挥书籍的共享功能。

5、节能产品的采购。

严格遵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严格按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目录进行采购,优先购买经国家认证的节能型设备和产品。

6、废品的回收利用。

部门各办公室、功能用房产生的废品,能利用的继续利用,不能利用的,设置分类回收器具,由部门安排专人每周五定期处置。

指定节能减排工作负责人,负责部门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

2、节能宣传教育工作。

做好部门的节能工作,需要全体成员高度重视,广泛参与,形成合力。要不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以思想教育为切入点,紧密结合实际,组织成员认真学习上级部门关于节能的政策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教育成员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节约一度电、一滴水、一张纸、一支笔、一分钱,自觉养成勤俭节约、珍惜公物的良好习惯。组织好节能宣传活动,通过网站节能宣传专栏开展宣传工作,形成浓厚的宣传教育氛围,努力使节约意识深入人心。

3、节能工作的督导检查。

全体干部职工都应遵守本制度,节能工作负责人对节能降耗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落实工作扎实,成效明显的给予表扬;对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

执行资源能源消耗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以季度为统计周期,将资源能源消耗数据统计上报。

安全节能的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八

第一条为积极推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是指通过科学管理、技术改造、合理利用、优化能源消费结构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深圳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是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的决策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区要设立相应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本区节能工作的决策、统筹、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的指导下,负责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市、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的指导下,负责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六条各级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负责,实行目标责任制和综合考核评价制度。

各公共机构应建立详细的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联络员负责将本单位的年能源消费数据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七条各级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和能源消费计量报告制度,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至少每年报送一次本年度能源消费统计表,同时报送能源消费统计分析报告。

第八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具体措施,加强日常节电管理:

(一)减少空调用电。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下班前半小时提前关闭空调。

(二)减少照明用电。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的设计,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除重大节日或有关部门通知外,夜间不允许开灯亮化办公区域的景观照明。

(三)减少办公设备电耗和待机能耗。电脑等办公设备应设置为不使用时自动进入低能耗休眠状态。复印机背面排气孔与墙面最少保持10公分距离,以利散热。停用办公设备1小时以上的,应关闭设备电源。每天下班时,应关闭办公用电设备的电源插线板总开关或拨下电源插头。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等部位的用电情况应进行重点监测,实行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四)减少电梯用电。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第九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具体措施,加强日常节水管理:

水冲洗地面、设备、器具和车辆。各单位内部绿地养护应根据季节和天气变化情况,科学适时灌溉,提倡微灌、滴灌等方式。

(二)提倡中水回收。鼓励建立再生水回收利用系统和雨水收集系统,将雨水和城市污水、废水作净化处理后,成为达到国家标准的“中水”,并进行回用,减少用水量。

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具体措施,加强公务车辆节油管理:

(一)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公务车辆保有数量,按规定标准配备用车,新购公务用车优先选购节能环保型和清洁能源型汽车。严格控制高油耗公务车辆的购置。

(二)推行一车一卡制度。公务车辆统一实行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和定点加油,推行一车一卡、专卡专用的智能ic卡加油制度。严格执行公务车辆百公里耗油分类控制标准,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定期核定行驶里程、用油额度、运行费用支出。

(三)规范驾驶。坚持科学、规范驾驶,按时保养,减少公务车辆部件非正常损耗,降低公务车辆维修费用支出。合理安排公务车辆出行线路和用车人员搭配,尽量减少公务车辆空驶里程。禁止非公用途使用车辆,严格执行公务车节假日封存停驶制度。

(四)推进公务车服务社会化。加快机关班车、接待用车和公务车使用制度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定期开展节能宣传活动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市政府采购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以国家节能清单所列节能产品、设备为主的政府集中采购名录库,优先采购以再生材料生产的产品和通过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

第十三条为公共机构服务的物业公司,每年应当明确提出具体节能管理目标、要求和措施,并由业主单位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五条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制定相应的节能改造措施和计划。建筑能源审计数据可从我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平台中采集。

能源审计内容包括公共机构节能负责人和节能岗位落实情况,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能耗定额完成情况,节能改造情况,公车配备和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共同承担全市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能耗监测任务,明确投资收益分析和节能指标,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在适当范围内,逐步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工作,鼓励公共机构利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进行节能改造,鼓励专业节能服务机构和企业参与政府机关的合同能源管理。第十八条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考核的具体办法,组织、协调公共机构节能的各项监督、检查、考评和公示工作,并纳入全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

第十九条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建设、水务、交通等相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节电、节水及公务用车节油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不合格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第二十条公共机构年终节能考核采取单位自查、现场核查、专项检查、跟踪检查、书面调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进行。

(一)自查申报:各单位先行年终自查,根据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二)考核评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成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小组,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调查、查阅相关资料、分项打分等方法,对年度节能工作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形成初步考核意见。

(三)汇总上报:由考核小组汇总初步考核意见,并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报告。

(四)奖励处罚: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根据考核情况,核定各单位考核结果,并提出奖惩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节能考评结果经报请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后,应当予以公示或通报。

对涉及重要工作机密或不宜公示结果的单位,可由本单位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申报予以免除公示或通报。

第二十二条公共机构对考核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受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公示信息出现错误的,经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核证后,在公示或通报媒体上进行更正。

第二十三条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设立节能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对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处理,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和投诉人反馈。

第二十四条对自愿实施节能改造的公共机构,改造项目可按有关规定予以资助。第二十五条公共机构完成节能改造项目且正常运行一年后,项目年节约经费(财政资金安排部分)可作为奖励资金按每年20%的比例、连续3年返还给被改造单位,用于该单位节能减排相关支出。奖励资金由各单位在申请下一年度预算时一同申报,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作为该单位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出。

第二十六条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改造的公共机构,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阻碍节能检查、未按时报送能耗数据、提供虚假数据的公共机构,按《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节能不合格的单位,由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并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并由市财政部门按当年全市节能规划目标相应减少该单位下一年度的能耗核拨财政资金。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安全节能的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九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需要实施的紧急采购,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招标限额,在采用招标方式时,适用《招标投标法》。但采购预算编制、信息发布和招投标过程的监督、采购合同的订立、采购资金的拨付等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招标限额的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

第八条本市的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苏州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及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等政府采购信息,应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条市、镇两级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直属市人民政府领导。集中采购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组织采购活动;

(三)根据采购人委托的权限签订或组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四)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采购;

(五)依法办理其他政府采购事宜。

第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十三条采购人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和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根据确定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月度政府采购计划,由主管预算单位汇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一般不得调整。采购人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报送采购计划的程序进行。不编制月度采购计划的项目,不予列入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四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分散采购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实施分散采购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程序进行,并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从事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法定的资格条件。供应商资格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审核,集中采购机构据此建立相应的供应商库。

第十七条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以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为辅。

第十九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服务,数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报意见,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苏州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专家库由财政部门按财政部、监察部的有关规定设立。政府采购专家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需要使用专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下,本着专业对口的原则,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结果当场记录备案。政府采购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当保密。对行业或产品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本地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提供所需专家的,财政部门应当从上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如仍不能满足要求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自行确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专家应当客观、诚实和公正地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政府采购专家应当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书面合同方式约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委托代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合同一经订立,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并将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有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国家和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质疑供应商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和验收情况;

(四)政府采购专家的使用情况;

(五)分散采购的组织实施情况;

(六)集中采购机构的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实行采购项目负责人制度、人员轮岗制度、职能分离制度和回避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其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等有关情况在指定的媒体上如实公布。

第三十一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各单位政府采购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各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制订相应的政府采购制度,并予以实施。

第三十三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财政、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机关应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停止向其支付预算资金,并相应扣减预算指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财政部门应提请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政府采购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

(三)擅自委托未取得政府采购资格的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

(四)应进行集中采购而擅自进行自行采购的。

第三十六条采购人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而未邀请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或在中标后不能按投标承诺履约的,给予其取消中标资格、限期整改、一到三年内禁止参加本地区的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

第三十八条验收方成员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损害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并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对构成犯罪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常政发[1999]15号《常熟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安全节能的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

为了规范公司的节能技改项目管理,有效推进节能技改工作,顺利实现公司的节能降耗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适用于公司对各部门节能技改措施、节能技改项目的管理。

节能技改是指以提高生产工序和设备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实现能源节约为目的的技术改造。

节能降耗工作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能源管理包括节能技改工作。生产管理部是公司能源管理包括节能技改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也是节能小组的工作归口部门,负责各部门能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服务、监控、考核与协调,对节能技改项目的审核和汇总上报,项目批准后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督促、考核、协调,项目完工后的验收、评估、考核和推广,与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等管理工作。

1.1.节能技改的目标和项目选择原则。

1.1.1.节能小组应根据公司下达的节能降耗目标和要求,借鉴行业先进技术和先进经验,结合自身生产性、非生产性活动的运行情况和财务承受能力,每年制定节能降耗目标,恰当的选择节能技改项目,编制节能技改项目计划,报厂长审核,组织可行性论证并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

1.1.2.节能技改项目的选择原则。

1.1.2.1.技术的先进性和可靠性;。

1.1.2.2.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1.1.2.3.鼓励选择技术先进、可靠、投资少效果好的短平快项目。鼓励选择投资收益好的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项目。鼓励选择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改进国内外先进节能技术,对公司效益有较大贡献度的节能技改项目。

1.2.节能技改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1.2.1.年度节能技改计划由子节能小组制订,组长审核同意后报公司厂长批准。

1.2.2.批准后的年度节能技改计划节能小组负责编制项目可行性方案。

1.2.3.节能技改项目实行分级论证审批。

1.2.3.1.估算投资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含)的,作为中小型节能技改措施,由管理者代表批准,生产管理部、财务部备案并进行监控。

1.2.3.2.估算投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项目,作为中大型节能技改项目,由节能小组组织可行性论证,生产管理部组织相关人员参加。论证通过后由生产管理部汇总后报厂长批准实施。

1.2.3.3.重大节能技改项目(估算投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按国家、地方政府的相关管理规定报批和管理。

1.2.3.4.对中、大型节能技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除组织公司内部的专业人才和财务人员参加外,必要时可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论证或专访征询意见。务必保证项目论证的质量,防止项目决策失误。

1.3.节能技改项目的实施和考核。

1.3.1.节能技改项目经可行性论证并经批准后,由所在部门组织实施。各生产部门提供支持和服务,促进项目的顺利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部、采购部、各生产部门等,生产管理部为组织牵头单位。

1.3.2.当年未能完成的跨年度项目,可办理未完项目结转。项目进度考核可分阶段进行,待项目完工时进行验收评估和对项目责任人进行综合考核。

1.3.3.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由于种种原因确需变更甚至停止实施的,项目所在部门应及时提出项目变更申请报设备动力部,经厂长批准后才能变更或停止。

1.4.节能技改项目的评估和推广。

1.4.1.节能技改项目完成后都应该组织验收评估并对项目责任人进行综合考核。具体的验收评估办法由生产管理部拟订,经厂长批准后实施。

1.4.2.生产管理部负责将项目验收评估情况、对项目责任人的综合考核结果和奖惩方案汇总报厂长批准后进行奖惩。

1.4.3.对成效突出、管理精细的节能技改项目和项目责任人,应进行宣传表彰。有推广价值的节能技改措施和项目,应组织推广,包括向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必要时,公司可建立节能技改措施和项目的数据库。如果发现在项目申报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影响项目正常进行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4.4.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节能技改措施和项目的管理活动,包括节能减排项目的管理。

1.4.5.本办法的有关条款如果与国家和地方政府对节能技改项目的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1.4.6.本办法由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和提出修订。

1.4.7.本办法经厂长领导批准后试行。

安全节能的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一

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全局工作人员共同努力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节能减排工作的政策要求,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为宗旨,以节电、节水、节材等为重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教育,突出重点环节,狠抓任务落实,全力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稳步健康发展,现将制度落实的情况汇报如下:

高度重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定期召开节能工作会议,认真研究部署,坚持把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与厉行节约、节能减排相结合。对重点用能单位要严格依法管理,明确目标措施,公布能耗状况,强化监督检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以点带面推进全局公共机构节能。

为确保节能工作取得实效,建立完善了节水、节电等一系列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

一是节电,为了加强对办公场所照明设备管理,每日派专人管理,杜绝白昼灯、长明灯现象;今年电耗与去年同期相比明显下降7.92%。

二是节水。主要是加强了用水部位管理,对水龙头及时进行维修更新,防止了“长流水”和“滴漏”现象。

三是节约办公耗材,规范办公用品的采购、配备、领取、使用和管理。办公用品采购贯彻“按需采购”的原则,由办公室负责统一采购并专人管理,强化文印耗材管理工作,杜绝浪费。

为落实各项制度,完成节能计划,加强了日常检查督促工作。一是节能巡查。由专人负责节能管理日常工作,并负责检查和督促,一经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今年以来,均未发现异常情况。二是建立统计台账。由能耗统计员负责记录能源资源消耗计量原始数据,按照上级要求按时上报数据、并进行收集、整理。根据消耗量与节能计划进行比较,及时督促耗能较高的部门控制能耗。另外,对落实工作扎实,成效明显的办公室将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力、造成能源浪费的予以通报批评。

总之,从工作实际情况来看,节约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我们也看到一些不足,例如各项节能措施仍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完善,节能的长效机制有待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干部职工节约能源、提高工作效率的习惯仍需进一步强化和养成,为全面建设节约型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安全节能的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二

为了加强本中心节能工作,增强员工节能降耗意识,依据公司节能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中心节能工作的任务是:以降低成本为目的,增加中心经济效益在原取得的节能经验及措施的基础上,加强对所有部门的节能管理和监督,增强员工节能降耗意识,促进合理用能,提高节能降耗对降低成本的贡献率,为中心低成本、高效益的发展战略提供保障。

中心所属各部门和个人都应履行节能义务,对浪费能源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制止,并向中心节能委员会报告。

一、机构与职责。

1、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公司的节能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定,制定中心节能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所有队组的合理用能情况,制定能耗定额,对能耗和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奖罚;

(五)组织对公司重点用能设备、装置、系统的节能检查;

(七)负责中心用能统计、分析,定期报送节能统计报表;

(八)组织开展队组节能技术交流、培训和节能宣传工作。

2、各队组要有专职节能管理人员或机构,要有兼职节能管理人员〈建议由队长或办事员兼职〉。

3、各队组节能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并由队长主抓节能工作。

4、各队组的节能管理人员或节能机构负责所辖单位的节能管理、节能宣传和节能培训工作。

(一)每季度根据队组能耗情况以及往年同期能耗水平,测算下达下季度的各队组能耗和节能考核指标。

(二)财务部应根据队组所提供的能耗计划量,下达各队组本季度成本(燃料、动力费用)计划。

(三)各队组的耗能和年初计划有较大的变更,可以要求对能源计划做适当调整,调整结果以文件形式下发,作为各队组当年财务决算(能耗费用部分)的依据。

(一)中心所属各队组,队组能耗管理员必须如实上报日节能巡检表,并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各队组员工有责任制止、检举、揭发节能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等行为。

(二)节能统计以计量数据为基础。要完善计量手段,确保计量数据的准确和可靠。

(三)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人员岗位责任制等节能统计管理制度,加强节能统计基础管理工作,保证节能统计信息的可追溯性和信息传递的畅通及准确性。

(四)各队组能源管理人员,应做好所辖单位的能源消耗及主要耗能设备和能源利用状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做到季度有简析,半年有分析,年度有总结。

三、合理使用能源。

1、各队组在能源管理工作中要坚持推行领导及调度承包制,能耗指标要分解到人,以确保队组节能降耗计划的完成。

2、各队组要及时分析能耗异常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3、各队组要确保耗能设备的整洁、对设备进行基本保养。

4、中心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检查各队组的能源指标完成情况和能源利用状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各队组要将整改情况书面报中心节能组。

四、奖励和处罚。

1、中心每年组织一次节能先进队组和个人的评选:各队组的节能机构应认真总结节能工作的先进经验,对先进队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2、中心对违反本细则的队组和个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对严重浪费能源和造成经济损失的队组和个人,要追究责任,给予处分和经济处罚。

安全节能的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是指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标准,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本办法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监督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和节能审查工作。

第五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设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理论计算值)折算的建筑规模实行分类管理(以年综合能源消耗一千吨标准煤折算成基准建筑规模):。

(一)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三倍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三)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经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评估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编制节能评估文件。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评估机构不得与所评估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未予备案或者超越备案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节能评估机构,其所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不能作为节能审查的依据。

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机构,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节能审查费用。

第八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和评估依据;。

(二)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供应情况的影响;。

(三)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系统设计方案及材料评估;。

(四)建筑节水设计方案评估;。

(五)建筑可再生能源等新能源利用方案评估;。

(六)建筑用能设备系统设计方案评估;。

(七)建筑电气系统(含分项计量)设计方案评估;。

(八)建筑风环境设计方案评估;。

(九)建筑能源消耗种类数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及能源管理情况分析;。

(十)建筑节能效果分析和节能措施建议;。

(十一)评估结论。

第九条节能评估文件应设专页由各专业编制人员签名(其中建筑和暖通等主要专业应当由相应国家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本机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成果专用章。

第十条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机构、编制人员共同对节能评估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建设单位对自行填写的节能登记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级负责。

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五倍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由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节能审查;。

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五倍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审查。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向民用建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附具节能审查申请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节能审查申请材料送建设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其中,依法由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节能审查的民用建筑项目,其节能审查申请材料由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转报省建设主管部门。

确需分期实施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分期申请节能审查,但仍按本办法规定的总建筑面积进行分类评估和分级审查。

第十三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项目和其他重要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节能审查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专家组由五名以上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国家注册建筑师、相应专业国家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建筑、结构、设备、电气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重点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的围护保温隔热遮阳系统、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配电系统以及建筑物布局、形状、朝向和通风等进行定性、定量的分析审查,对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和节能政策的情况进行评价,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齐全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材料之日起,依据国家、省节能政策、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相关强制性标准和专家评审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节能审查意见,并对通过节能审查的民用建筑项目核发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

需要国家批准或者核准的民用建筑项目,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节能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通过节能审查,并告知建设单位不予通过审查的理由:。

(一)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相关强制性标准的;。

(二)未按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

(三)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用能产品和设备、工艺的';。

(四)不符合国家和省其他节能规定的。

不予通过审查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修改工程设计方案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后重新申报节能审查。

第十七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后,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设计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交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并重新申报节能审查。

第十八条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建设单位以分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方式取得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的,由核发该节能审查意见书的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四条及第十八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的民用建筑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条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基准建筑规模以上的民用建筑建成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建筑物能效进行测评;建筑物能效测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能效测评结果。

第二十一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施工过程中落实节能审查意见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民用建筑项目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节能评估机构在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二)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社会活动的建筑物,包括用于办公、商业、旅游、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邮政通信、交通运输(机场、港口、车站)、展览等活动的建筑。

(三)总建筑面积,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民用建筑项目是指一次出让或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民用建筑项目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

(四)基准建筑规模,办公建筑、民政建筑、司法建筑和宗教建筑是指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商业建筑、娱乐建筑、体育建筑、文化建筑、交通建筑等建筑是指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旅馆(饭店)建筑、金融建筑、医疗卫生建筑、教育建筑、科学实验建筑、广播电台、电视台、邮政局和电信局等建筑是指建筑面积一万五千平方米;居住建筑是指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

对于同时具有不同类别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功能的商住楼或建筑综合体等民用建筑项目的基准建筑规模,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关系折算成相应公共建筑或居住建筑后,只要达到其中一类界限规模的,按该规模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10月6日起施行。

安全节能的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四

为了使车间节能降耗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根据废钢处领导关于进一步推进节能降耗工作深入开展的指示精神,我车间充分认识到节能降耗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要求全车间职工,从实际出发,进一步细化各项管理制度,无论在工作或生活中都要注意节能降耗,从点滴做起,培养职工的节约意识,增强自觉节能的责任感,按照废钢处对节能降耗工作的要求,结合我车间实际,为推进节能降耗工作的开展,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1、各班组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处领导对节能降耗工作的指示精神,充分发动职工的主观能动性,把节能降耗工作落到实处。

2、标牌印刷工在印刷时要注意马口铁翘起的边角,以减少印刷漏板的破损,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标牌剪板工下料时,精力要集中,不能出现斜剪、压线剪切等现象,废料不能超过规定比例。

4、车间范围内要做到人走灯灭,机器停、电要停,节约每一度电,如发现停工不停电或无故亮照明灯现象时,扣罚当事人50元。

5、标牌冲床工及冲眼工在操作时要对正眼孔,方可进行操作,以避免出现标牌歪斜造成废料现象。

6、挂钩组下料工操作时,长短要达到规定要求,减少短尺料现象,缠扰挂钩时应一丝不苟、精力集中,按照规定动作要求进行操作。

7、热电偶组组装工操作时,要对正矩眼,保持滑道清洁,热电偶的结合点要紧固牢靠、不易脱落,防止出现废料。

8、热电偶组灌浆工拌料加料时要适量,应放正吕帽,不能因工作失误出现任何废品废料。

9、车间内严禁使用电热得快,发现一次扣罚责任人50元。

10、工作时间不准洗除工作服外的任何衣物,如有发现按件扣罚50元。

11、严禁出现长流水现象,发现一次扣罚责任班组100元。

12、发现故意损坏或浪费丢弃原材物料、备品备件的`扣罚当事人200元。

13、以上违规处罚,班组长应负连带责任。

金属车间节能降耗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不定期检查,如发现不符合节能原则的现象要及时进行处罚和整改,以便推动我车间节能降耗工作的深入开展,为企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安全节能的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五

适用于公司生产、办公生活经营的全过程活动。

3.1办公室负责宣传贯彻节能降耗意识,制定奖惩办法;。

3.2生产部负责车间用电、原材料指标的制定和考核。

3.3各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4.1办公用纸张必须本着节约节省的原则,非正式文件尽量使用纸的背面。纸张严禁私用。

4.2办公人员用电要求随走随关闭电灯、空调、电脑等电器,禁止长明灯或白天亮灯。控制空调的使用时间,夏季空调调整在26℃以上,冬季空调调整在15度以下,夏季调整室内温度的方法依次为通风换气、风扇降温、空调调整。

4.3节约用水,提高效率,坚决杜绝跑水、冒水、滴水、漏水现象;探讨洗衣水冲厕所、擦拭地面;采用太阳能加热水洗澡、取暖等节能措施。

4.4产品包装要采用简洁有效材料,以有效防护为原则,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包装桶尽量回收重复使用。

4.5、车间应按操作要求操作,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原料的消耗,减少不合格品的产生,操作者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生产设备严禁空运转。

4.6、公司车辆及时维护保养,降低油耗,执行《车辆管理制度》。

4.7、车间负责用电、原料的控制,做到设备不得空运转,设备正常检修,不得带病运转。

4.8、生产部负责对单位产品材料消耗指标进行考核监控,统计单位产品材料消耗。

5.2《清洁生产法》。

6、相关记录。

6.1《办公用品领用记录》。

6.2《领料单》。

安全节能的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六

为降低建设成本,节约资源,根据设计要求、施工规范及施工经验,对即将施工的海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综合楼工程建筑施工结能方案报审如下:

1、砼:

2、钢筋:

3、水泥:

4、轻骨料砼空心砌块:

5、砂、石子:

6、模板:

7、其他材料:

对于现场的施工管理、施工控制,是降低成本、节约资源的最根本的方法。项目经理部制定主管岗位、配合岗位,使每位员工掌握自己负责的主管事项,岗位到人、责任到人,从物资进厂的提料、加工、安装等工序严格管理,避免材料的浪费,降低损耗。

根据本项目的特点,结合以往我单位总承包工程施工管理经验,合理设置管理岗位,择优配置管理人员,确保对本工程的每个单项工程、每个分部分项工程、每个专业、每个分包单位都能进行高效的、到位的管理,真正做到事事有人管理。

专业装修队。

电汽安装队。

项目经理。

办公室。

副经理。

总工程师。

物资供应部。

经营核算部。

财务部。

安质部。

施工技术部。

水暖安装队。

土建队。

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配置。

我单位将抽调优秀管理人员配备各管理部门,对本项目人、财、物按照项目法管理的要求实行统一组织,统一计划,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并认真执行我单位根据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标准,制定并发布执行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完善本项目的质量体系,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能作用,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确保本项目质量体系持续有效地运行。通过我们科学、严谨的工作质量,确保产品质量,争创安全文明工地,实现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工地的予定目标,确保业主满意。根据施工图纸及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结合施工图预算和施工预算材料用量要求,进行物资准备工作,物资准备工作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编制物资需用量计划――签定物资供应合同――组织物资按计划进场和保管。

安全节能的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七

为了节约能源、资源、降低消耗,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程序。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环境管理体系所覆盖部门节能降耗的控制。

3、职责。

3.1管理部负责公司各项节能降耗指标的确定。

3.2管理者代表负责节能降耗指标的审核。

3.3总经理负责对节能降耗指标的批准。

3.4各物业服务中心负责本部门用水、用电等能耗、物耗指标的控制、统计、分析。

3.5管理部负责办公用品、车用燃料油等能耗、物耗指标的控制、统计、分析,品质部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6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节能降耗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4、程序。

4.1节能降耗指标的.制定与考核。

4.1.1节能降耗指标是指公司内水、电、保洁材料、车用燃料油、办公用品的耗用量,应体现节能降耗的要求。

4.1.2每年年初由管理部根据上年度的实际消耗情况,确定出本年度的水、电、保洁材料、车用燃料油、办公用品的消耗指标,编制公司《年度节能降耗计划》经管理者代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管理部统一下达。

4.1.3各部门每月26日前统计节能降耗指标完成情况,填写《月管理目标、指标完成情况统计分析》报品质部。

4.1.4品质部每季度对各部门节能降耗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填写《品质部抽检单》,并对各部门进行考核。具体执行《节能降耗管理办法》。

4.2.1公司实行集中领导,分工负责,按责任制要求将指标层层分解。

a)品质部负责制定《节能降耗管理办法》职责,定期进行统计、抽查;

d)管理部每月依据车用燃料油消耗情况填写《车用燃料油月消耗记录》。

4.2.2各部门对能源、资源的使用实行科学管理、合理利用,严格执行上述各项管理规定,努力降低各种能源、资源的消耗,杜绝各种浪费和消除不应发生的损失。

4.3各部门按照《各部门环境因素管理办法》要求落实。

4.4本程序产生的记录按《记录控制程序》规定执行。

5、相关文件。

5.2《基础设施设备和工作环境控制程序》。

6、相关记录。

6.1《年度节能降耗计划》。

6.2《车用燃料油月消耗记录》。

6.3《月管理目标、指标完成情况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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