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绩效的管理制度(优质17篇)

时间:2023-12-13 作者:BW笔侠

规章制度是组织行为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员工提供了明确的工作指南。请大家认真研读和遵守规章制度,做到心中有数、言行一致。

预算绩效的管理制度(优质17篇)篇一

本方案的制定是为了提升工程预算部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工程预算准确率,降低工程预算成本。

适用于工程预算部经理和预算工程师。

本考核方案适用于对预算经理和预算工程师的月度考核。

预算工程师考核内容如下表所示。

考核项目权重分配项目细化。

工作质量40%工程预算方案被驳回一次扣5分。

工作效率20%工程预算方案每逾期上交一次扣3分。

工作成本20%预算费用每超出计划的1%则加扣1分。

工作能力20%在国家权威期刊上每发表一篇论文加3分。

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每一考核项的满分均为100分,在增减相应的奖惩分数后乘以其权重就能得到月度考核总分。

预算绩效的管理制度(优质17篇)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简称ppp)项目财政管理,明确财政部门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工作要求,规范财政部门履职行为,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的各类ppp项目。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各类公共资产和资源与社会资本开展平等互惠的ppp项目合作,切实履行项目识别论证、政府采购、预算收支与绩效管理、资产负债管理、信息披露与监督检查等职责,保证项目全生命周期规范实施、高效运营。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项目前期的识别论证工作。

政府发起ppp项目的,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社会资本发起ppp项目的,应当由社会资本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社会资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第五条新建、改扩建项目的项目实施方案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论证文件编制;存量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依据还应包括存量公共资产建设、运营维护的历史资料以及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

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风险分配框架、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等内容。

第六条项目实施机构可依法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受托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应独立、客观、科学地进行项目评价、论证,并对报告内容负责。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共同对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物有所值评价审核未通过的,项目实施机构可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后重新提请本级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经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和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组织编制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统筹本级全部已实施和拟实施ppp项目的各年度支出责任,并综合考虑行业均衡性和ppp项目开发计划后,出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审核意见。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区ppp项目开发目录,将经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纳入ppp项目开发目录管理。

第十条对于纳入ppp项目开发目录的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审核结果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开展社会资本方采购工作。

项目实施机构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优先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性方式采购社会资本方,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充分竞争。根据项目需求必须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建设运营需求,综合考虑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合理设置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保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平等参与。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社会资本竞争者的技术方案、商务报价、融资能力等因素合理设置采购评审标准,确保项目的长期稳定运营和质量效益提升。

第十四条参加采购评审的社会资本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内容最终被全部或部分采纳,但经采购未中选的,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其前期投入成本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ppp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服务和监督管理,依托政府采购平台和ppp综合信息平台,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开ppp项目采购信息,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及结果、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提交情况及评审结果等,确保采购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

第十六条采购结果公示结束后、ppp项目合同正式签订前,项目实施机构应将ppp项目合同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法制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ppp项目合同审核时,应当对照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采购文件,检查合同内容是否发生实质性变更,并重点审核合同是否满足以下要求:

(五)合同应当合理约定项目补贴或收费定价的调整周期、条件和程序,作为项目合作期限内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执行补贴或收费定价调整的依据。

第十八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将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政府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保障政府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履约能力。

第十九条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ppp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将合同中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报请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编报ppp项目收支预算:

(一)收支测算。每年7月底之前,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当年ppp项目合同约定,结合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等,测算下一年度应纳入预算的ppp项目收支数额。

(二)支出编制。行业主管部门应将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ppp项目支出责任,按照相关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列入支出预算。

(三)收入编制。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政府在ppp项目中获得的收入列入预算。

(四)报送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包括所有ppp项目全部收支在内的预算,按照统一的时间要求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对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ppp项目财政收支预算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充分考虑绩效评价、价格调整等因素,合理确定预算金额。

第二十二条ppp项目中的政府收入,包括政府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取得的资产权益转让、特许经营权转让、股息、超额收益分成、社会资本违约赔偿和保险索赔等收入,以及上级财政拨付的ppp专项奖补资金收入等。

第二十三条ppp项目中的政府支出,包括政府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需要从财政资金中安排的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配套投入、风险承担,以及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安排的ppp专项奖补资金支出。

第二十四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级财政部门做好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监测工作。每年一季度前,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及项目建设运营成本说明材料。项目成本信息要通过ppp综合信息平台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ppp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定期检查,确保阶段性目标与资金支付相匹配,开展中期绩效评估,最终促进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监控中发现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偏离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社会资本方违反ppp项目合同约定,导致项目运行状况恶化,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或严重影响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供给的,本级人民政府有权指定项目实施机构或其他机构临时接管项目,直至项目恢复正常经营或提前终止。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由违约方单独承担或由各责任方分担。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按照事先约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产出、实际效果、成本收益、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合理安排财政预算资金。

对于绩效评价达标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及时足额安排相关支出。

对于绩效评价不达标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扣减相应费用或补贴支出。

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ppp项目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督促项目实施机构建立ppp项目资产管理台账。政府在ppp项目中通过存量国有资产或股权作价入股、现金出资入股或直接投资等方式形成的资产,应作为国有资产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进行反映和管理。

第三十条存量ppp项目中涉及存量国有资产、股权转让的,应由项目实施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办法,依法进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一条ppp项目中涉及特许经营权授予或转让的,应由项目实施机构根据特许经营权未来带来的收入状况,参照市场同类标准,通过竞争性程序确定特许经营权的价值,以合理价值折价入股、授予或转让。

第三十二条项目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ppp项目合同约定确定项目公司资产权属。对于归属项目公司的资产及权益的所有权和收益权,经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以依法设置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进行结构化融资,但应及时在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上公示。项目建设完成进入稳定运营期后,社会资本方可以通过结构性融资实现部分或全部退出,但影响公共安全及公共服务持续稳定提供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资产移交工作。

项目合作期满移交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共同做好移交工作,确保移交过渡期内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供给。项目合同期满前,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资产评估和登记入账,项目资产不符合合同约定移交标准的,社会资本应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项目因故提前终止的,除履行上述移交工作外,如因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提前终止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给予社会资本相应补偿,并妥善处置项目公司存续债务,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如因社会资本原因导致提前终止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社会资本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ppp项目债务的监控。ppp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负债,属于项目公司的债务,由项目公司独立承担偿付义务。项目期满移交时,项目公司的债务不得移交给政府。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ppp项目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项目运行质量,严禁以ppp项目名义举借政府债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项目合规性审核,确保项目属于公共服务领域,并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前期论证审查程序。项目实施不得采用建设—移交方式。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资设立项目公司的,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规定以及ppp项目合同约定规范运作,不得在股东协议中约定由政府股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对社会资本方股东的股权进行回购安排。

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结果和ppp项目合同约定,严格管控和执行项目支付责任,不得将当期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代替ppp项目中长期的支付责任,规避ppp项目相关评价论证程序。

第三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托ppp综合信息平台,建立ppp项目库,做好ppp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准备、采购和建设阶段信息公开内容包括ppp项目的基础信息和项目采购信息,采购文件,采购成交结果,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项目合同文本,开工及竣工投运日期,政府移交日期等。项目运营阶段信息公开内容包括ppp项目的成本监测和绩效评价结果等。

财政部门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本级ppp项目目录、本级人大批准的政府对ppp项目的财政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对ppp项目财政管理情况加强全程监督管理,重点关注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债务管理、绩效评价等环节,切实防范财政风险。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ppp项目的,依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ppp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解读对照20xx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的《ppp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xx〕215号文),ppp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将ppp与政府采购密不可分、深度融合的关系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确认并凝固下来,既是三年来ppp项目采购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同时为未来更大规模涌现的ppp采购行为提供了操作性很强的规范指导。

第一条开宗明义,明确了本办法的立法依据主要包括《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这就从法理上明确了ppp项目社会资本招标选取过程的政府采购性质。这个规定和215号文规定是一致的。215号文第二条对定:本办法所称ppp项目采购,是指政府为达成权利义务平衡、物有所值的ppp项目合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完成ppp项目识别和准备等前期工作后,依法选择社会资本合作者的过程。

与215号文更加专注与采购程序各环节操作相比,ppp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用整章的篇幅对ppp采购环节的管理规范做出进一步明确:

第十条规定,经前期识别论证得以确认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核通过的ppp项目,由项目实施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开展社会资本方采购工作。这就进一步确认了ppp项目的实施机构在政府采购程序中的采购人地位,比如交通运输项目中的各地交通委、交通运输局,海绵城市项目的建设主管部门,文化项目中的文化局等。

该条明确,项目实施机构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这就明确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中的代理职责。

第十一条明确了ppp类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等规定,办法明确了ppp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性方式采购社会资本方,这对保证采购流程的公开、透明有积极意义;该条明确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充分竞争更有利于调动各类社会资本,尤其是民间投资参与ppp的积极性。

与215号文相比,该条未明确列入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了严格限定,要求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并经上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这是近两年来ppp项目采购实践现状的总结,也将更有力地维护社会资本参与竞争的平等准入机会。

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平等参与ppp建设和服务的权利,被业界普遍看好。

第十二和十三条对ppp采购公告的实质性条款、项目采购评审标准做出了明确和限定,要求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建设运营需求,综合考虑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合理设置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评审过程应当应当综合考虑社会资本竞争者的技术方案、商务报价、融资能力等因素。这是对214号文的重要增补。我国政府采购采用专家评审制,结合财政部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明确专家评审需要考量的主要因素,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第第十四条对社会资本投标人的补偿规定也是个小亮点,一是针对政府采购程序中的投标保证金制度,应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期如数退还,这在215号文第21条也有详细规定;另外,ppp项目一般技术复杂,社会资本方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内容最终被全部或部分采纳,但经采购未中选的,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其前期投入成本予以合理补偿,该规定也将大大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竞标的积极性。

第十五条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对ppp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重点对ppp项目采购信息公开事宜做出规定。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财政部20xx年第19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管理办法,ppp项目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及结果、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提交情况及评审结果等,应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公众公开,以确保采购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暂行办法的亮点之一是明确了政府采购平台和ppp综合信息平台应作为ppp政府采购项目的信息公开平台;亮点之二是明确财政部门在ppp采购活动中除了监督管理,还负有支持服务的职责,这也是实行“宽财政”,配合有关部委积极引导民间投资稳增长的需要。

第十六条明确采购结果应由项目实施机构将ppp项目合同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法制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这项规定与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管理方法相衔接。

合同管理是ppp政府采购项目管理的重头戏,也是保证合同履行、政府和社会资本长期有效合作的关键。10月9日的中央深改组会议着重强调,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活动中,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确需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从顶层设计层面为社会资本吃下了“定心丸”,使社会资本得以规避ppp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最大风险。215号文第三章争议处理和监督检查部分对合同管理和变更有规定,新出台的暂行办法第十七章对此进一步做出了明晰具体的细化规定。

此外,办法第六条还规定,项目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各类专业咨询服务的提供机构,编制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独立、客观、科学地进行项目评价、论证等,这也赋予政府采购一项重大使命。

其他有关方面的亮点,比如对各类所有制平等相待,进一步鼓励社会资本发挥技术优势,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加大信息公开公开力度;纳入预算;绩效评价;加强监管约束;注重“创新性和示范性”等,各路专家学者多有专业性深入评述,此不班门弄斧,再做赘言。总之,财金92号文《ppp项目财政管理办法》细化了ppp项目全生命周期中财政部门的相关职责和工作流程,在中国ppp改革和发展史上必将发挥积极作用,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预算绩效的管理制度(优质17篇)篇三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所需经费,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拨款和国家彩票公益金、残疾人福利基金、企事业单位赞助等项资金。

各地应按照“地方投入为主、中央补助为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五年计划纲要规定任务的按期完成。

第三条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只适用于五年计划纲要规定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康复。用于残疾康复、残疾预防和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的补助。

(二)教育。用于残疾人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补助。

(三)就业。用于对失业残疾人的就业服务、职业培训,扶持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补助。

(四)扶贫。用于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和农村残疾人扶贫服务机构工作的补助。

(五)文化体育。用于残疾人特殊艺术活动补助;残疾人运动员选拔、训练、比赛,运动器材购置,残疾人体育运动基地补助,社区残疾人体育活动、特奥活动补助。

(六)其他。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根据五年计划纲要确定的任务指标和预算编制要求,按时编制五年资金收支计划和年度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五条中央财政安排的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一定五年,分年度安排。其中补助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分,分别列入中央部门预算;补助地方支出部分由财政部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达给省级财政部门,拨款文件抄送省级残疾人联合会、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六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依据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承担的五年计划纲要任务指标进行分配,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补助项目和标准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商财政部共同制定。

第七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根据上级补助资金和社会筹集资金情况安排相应资金。

第八条各级地方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接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应及时分配和下达,不得截留和任意改变资金用途。

第九条五年计划专项资金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将根据情况扣减下一年度补助经费。

第十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按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按时完成任务指标,及时编报五年计划专项资金决算报表,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省级残疾人联合会于每年3月底前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报送上一年度全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资金决算情况;每年4月底前,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全国专项资金决算情况。

第十一条五年计划专项资金必须纳入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用五年计划专项资金购置的材料、物资和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的,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三条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五年计划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法规的,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预算绩效的管理制度(优质17篇)篇四

第一条:为了规范预算绩效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的预算绩效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支出所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预算绩效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分级分类、公开透明的原则,将绩效的理念和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预算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机制。

市、区(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本级预算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工作。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各预算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预算部门,是指直接向各级财政部门提报预算的部门、单位。

第六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市、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预算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绩效目标、预算安排以及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内容、支出用途、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第八条: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的评审、评估、评价等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

受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专家、中介机构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财政部门与预算部门、预算单位之间的预算绩效管理信息交换与共享。

第十条:预算部门在编报年度预算时,应当根据本部门职能以及事业发展规划,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报部门整体支出、项目支出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说明。

绩效目标应当指向明确、具体、可行,有确定的实现期限。

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对预算部门提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对政府财力投资计划的项目支出,应当在项目立项时编报绩效目标,由立项批准部门审核并在下达投资计划时批复;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其项目、资金安排进行预算评审、决算审查,并将评审及决算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和批复决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预算部门编报的年度预算涉及设立专项资金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本部门以及相关部门三年事业发展中期规划、资金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二)使用范围清晰、主体确定、方式可行,预期绩效目标明确,符合客观实际;

(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设定执行期限且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设立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估。经评估符合条件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专项资金设立后,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预算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对专项资金安排中没有明确支出标准的项目支出,财政部门在审核其绩效目标的同时,应当对项目、资金安排进行预算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作为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使用专项资金的预算评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有无依据、是否符合程序、有无明确时限;

(二)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支出预算的合理性,绩效目标的规范性;

(三)已设立专项资金上年度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情况;

(四)其他需要预算评审的内容。

第十五条:预算部门提出的绩效目标,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对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可以要求其调整、修改。对不按照规定编制绩效目标或者预期绩效低的项目,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分别向本级部门、所属单位批复支出预算时,一并批复绩效目标,作为预算执行、绩效评价与问责的依据。经批复的'绩效目标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控。

第十八条:预算部门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的实现负责。

预算部门应当统计预算执行中有关绩效数据,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和本部门绩效目标执行情况。

当预算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预算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预算执行中,需调整预算事项的,预算部门应当重新提报绩效目标,待依法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资产管理等财政工作中,采集、分析预算绩效信息,跟踪、监控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管理情况,并选择部分项目进行重点监控。

第二十一条:对分期支付资金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执行以及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拨付预算资金。

第二十二条:除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原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外,对预算执行中无绩效、明显低于或者严重偏离预期绩效目标的项目,预算部门应当交回相应未执行部分的预算资金,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预算。

第二十三条:预算执行结束,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按照规定的评价原则和标准,对财政支出进行绩效评价。

对重大项目或者跨年度项目支出,可以在执行过程中实施阶段性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预算年度终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提出绩效报告报送预算部门。

预算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整体支出、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形成整体支出管理绩效评价报告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报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绩效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对预算部门整体支出管理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或者再评价。

第二十六条:对设定的执行期限超过三年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在进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时,应当一并组织对专项资金进行中期绩效评估。

经中期绩效评估,专项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整体使用效益不高、绩效不明显的;

(三)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有违法违规情形,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

(四)专项资金支持的绩效目标已经提前实现,不需要继续安排的;

(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当调整或者撤销的。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评价情况作出评价结论以及改进预算管理建议,并将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被评价部门、单位。

被评价部门、单位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在要求时间内向财政部门、预算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以致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者规定标准的,对责任部门及其责任人员实施绩效问责。

财政、审计、监察等机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以及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提出问责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活动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预算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编报预算绩效目标或者绩效说明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的;

(三)不按照规定组织绩效评价的;

第三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采取伪造、变造虚假资料或者绩效目标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受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专家、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财政部门、预算部门按照规定解除委托协议、取消相关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财政、审计、监察以及其他有关机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预算绩效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处理;对发现的不属于本机关、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预算绩效的管理制度(优质17篇)篇五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的关键举措,是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落地见效的重要保障。《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聚焦解决当前预算绩效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进行统筹谋划和顶层设计,是新时期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根本遵循。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治理方式的深刻变革,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涉及面广、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深刻学习领会《意见》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核心内涵,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深入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财政预算工作的重点,真抓实干、常抓不懈,确保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不断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分析本地区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对照《意见》要求,准确查找存在的差距和突出问题,抓紧研究制定具体、有针对性、可操作的贯彻落实方案,明确下一步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着力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确保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跑偏、不走样。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办法,组织指导本级部门、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重点关注预算收支总量和结构,加强预算执行监管,推动财政预算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履行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操作规范和实施细则,建立上下协调、部门联动、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将绩效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预算单位、明确到具体责任人,确保每一笔资金花得安全、用得高效。

到2020年底中央部门和省级层面要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既要提高本级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又要加强对下转移支付的绩效管理,防止财政资金损失浪费;到2022年底市县层面要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大幅提升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一)预算编制环节突出绩效导向。将绩效关口前移,各部门各单位要对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防止“拍脑袋决策”,从源头上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加快实现本级政策和项目、对下共同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全覆盖,加快设立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财政部门要严格绩效目标审核,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

(二)预算执行环节加强绩效监控。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完善用款计划管理,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逐步建立重大政策、项目绩效跟踪机制,按照项目进度和绩效情况拨款,对存在严重问题的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加强预算执行监测,科学调度资金,简化审核材料,缩短审核时间,推进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率。

(三)决算环节全面开展绩效评价。加快实现政策和项目绩效自评全覆盖,如实反映绩效目标实现结果,对绩效目标未达成或目标制定明显不合理的,要作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逐步推动预算部门和单位开展整体绩效自评,提高部门履职效能和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建立健全重点绩效评价常态机制,对重大政策和项目定期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不断创新评价方法,提高评价质量。

(四)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刚性约束。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形成反馈、整改、提升绩效的良性循环。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要督促改进,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五)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扩围升级。绩效管理要覆盖所有财政资金,延伸到基层单位和资金使用终端,确保不留死角。推动绩效管理覆盖“四本预算”,并根据不同预算资金的性质和特点统筹实施。加快对政府投资基金、主权财富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各项政府投融资活动实施绩效管理,实现全过程跟踪问效。积极推动绩效管理实施对象从政策和项目预算向部门和单位预算、政府预算拓展,稳步提升预算绩效管理层级,逐步增强整体性和协调性。

(一)硬化预算绩效责任约束。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部门加强预算绩效监督管理,重点对资金使用绩效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再评价。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发挥就地就近优势,加强对本地区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和绩效自评结果的审核。对绩效监控、绩效评估评价结果弄虚作假,或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严重背离的部门和单位及其责任人要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追责问责。

(二)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大力推动重大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自评以及重点绩效评价结果随同预决算报送同级人大,并依法予以公开。探索建立部门和单位预算整体绩效报告制度,促使各部门各单位从“要我有绩效”向“我要有绩效”转变,提高预算绩效信息的透明度。

(三)推动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加强执业质量全过程跟踪和监管。搭建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参与绩效管理的途径和平台,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促进形成全社会“讲绩效、用绩效、比绩效”的良好氛围。

(一)财政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各级财政部门要赋予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更多的管理自主权,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充实预算绩效管理机构和人员力量,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指导部门和单位提高预算绩效管理水平。完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组织建立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绩效指标体系,推动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科学合理、细化量化、可比可测,夯实绩效管理基础。加快推进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逐步完善互联互通的预算绩效“大数据”系统,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供重要支撑。加强与人大、监察、审计等机构的协调配合,健全工作机制,形成改革合力,确保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部门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要求,结合自身业务特点,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完善内控制度,明确部门内部绩效目标设置、监控、评价和审核的责任分工,加强部门财务与业务工作紧密衔接。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核心绩效指标体系,明确绩效标准,规范一级项目绩效目标设置,理顺二级项目绩效目标逐级汇总流程,推动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推进配套改革。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与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等有效衔接,统筹推进中期财政规划、政府收支分类、项目支出标准体系、国库现金管理、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等财政领域相关改革,抓紧修改调整与预算绩效管理要求不相符的规章制度,切实提高改革的系统性和协同性。

预算绩效的管理制度(优质17篇)篇六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预算支出结构,强化财务监督管理职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与效率,体现财政“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管理要求,根据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所达到的产出和结果。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活动。逐步建立完善“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三条预算绩效管理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整体设计、稳步推进,低效问责、高效激励,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第四条办公室负责部机关预算绩效管理组织、指导,并协调、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各业务科室及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成员是绩效管理的工作主体,负责我部的预算绩效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预算绩效管理的对象为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局本级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转移支付的资金。

(一)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各业务科室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或追加预算时,应同时编制预算绩效计划,报送绩效目标。办公室对提交的绩效目标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用款部门重新调整绩效目标;符合要求的,由办公室提交市财政部门申报。

(二)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建立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机制,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控。对上年度开展的重点项目评价工作进行绩效跟踪。

(三)绩效评价管理。预算执行中期或结束后,要及时对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重点评价产出和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用款部门要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自评,认真分析研究评价结果所反映的问题,努力查找资金使用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改进和提高工作的措施。

(四)绩效评价结果反馈与应用管理。根据财政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办公室应及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完善管理制度;用款部门应及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管理措施;办公室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为领导决策和行政问责提供参考依据。

第七条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主要职责:

(二)各业务科室主要职责:

2、对预算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完善。

第八条绩效目标是指绩效管理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预计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各业务科室在年初申报项目经费预算或需追加项目经费预算时填报。

第九条预算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条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一条各业务科室必须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或追加预算时,根据编制预算的总体要求及发展规划,按规定的时间报送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办公室按规定对各业务科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申报科室应重新填报,未按照规定重新填报的项目,一律不列入预算申报。

第十三条项目绩效目标评审内容包括:项目实施依据的充分性、目标合理性及可行性、资金预算的准确性、实施计划的科学性等。

第十四条各业务科室根据财政部门以书面形式反馈的项目评审结果和意见调整修订项目的原申报绩效目标,并上报预算绩效目标评审表。由办公室提交财政部门进行复审。

第十五条绩效目标一经由财政部门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按原申报评审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办公室应配合财政部门作好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办公室负责我部的项目绩效进行跟踪监控,并如实填制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表。

第十八条发现绩效运行目标与绩效预期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和评价指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条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根据评价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业务指标和财务指标。

业务指标主要包括:目标设定情况、目标完成程度、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效益等;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和使用等。

第二十一条在组织实施绩效评价时,要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并以定量为主的原则,设置、选择一定数量且能衡量财政支出实际绩效的具体指标。在设定具体指标的基础上,应对具体指标设置一定的分值(权重)。

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价标准是衡量预算支出绩效目标的标尺和准绳,在评价对象和具体评价指标确定后,应选择合适的评价标准,具体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和其他标准等。

第二十三条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绩效自评由各申报和用款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凡年度预算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的支出项目,均列入绩效自评范围,同时根据财政部门确定的重点评价项目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绩效自评工作。

第二十五条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一)前期准备。确定评价对象、成立评价工作组、制订评价方案。

(二)组织实施。评价数据和资料采集、审核、汇总,实地现场考察,开展问卷调查,组织专家现场评价和综合评价。

(三)撰写评价报告。分析评价数据,得出评价结论,撰写和提交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概况、项目绩效及评价结论、评价发现的问题、相关意见与建议等。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报告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七条机关各业务科室要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办公室,经审核通过后报财政部门。如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则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目。

第二十八条评价结果实行通报制度,对财政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好的,应予以表扬或继续重点支持;对绩效评价达不到预期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绩效评价结果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本局一定范围内公开,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预算绩效的管理制度(优质17篇)篇七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关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和执行行为,健全预算约束和奖励机制,优化支出结构,提高预算支出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信访局机关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预算管理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的要求,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坚持从严从紧编制预算,严格按标准控制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确保“三公经费”只减不增。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长效机制,不断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第三条完善预算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司、室、中心要紧密联系工作职责,根据上年预算规模和本年工作安排合理测算资金需求,科学严谨编制预算,并对预算草案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各司、室、中心“一上”预算草案需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于每年7月10日前报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对各司、室、中心预算草案是否符合规定的支出标准,是否符合国家的政策要求等进行审核,汇总形成部门“一上”预算草案,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按要求于7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下达“一下”预算控制数后,各司、室、中心要严格对照分解下达的“一下”预算控制数对预算进行细化调整,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于11月20日前报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审核汇总后形成部门“二上”预算草案,按程序经局长审批后,于12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

第四条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编制预算时要按规定用途优先安排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对项目预算目标已基本完成,或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剩余资金,财务部门将按规定报财政部做结余资金处理。

第五条抓好项目立项规划,推进备选项目库建设。各司、室、中心要将项目组织和预算编报工作时间前移,结合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提前做好备选项目的遴选、论证和审核等相关工作。对项目实行分类、滚动管理,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合理安排新增预算项目。未进入备选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申报新增预算项目或延续项目申请增加预算应提供书面论证意见,必要时财务部门可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六条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修项目预算申报流程。项目负责部门申报基本建设项目,要先向发展改革委报批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申报大中修项目,要先向国管局申请大中修项目立项和提交项目初步设计。得到批准后,再向财务部门提出预算申请并提供有关批准文件,财务部门审核汇总后编入部门预算,按规定报送财政部。

第七条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财政部批复的预算,禁止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套取预算资金。完善重大支出集体决定制度,认真执行各项财务制度规定,严格履行报销审批程序,任何超范围、超标准或与机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条加强预算审核和合同审核。预算内项目执行前要编制具体的明细预算报告。经财务部门审核后再报分管局领导审批。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凡涉及使用财政资金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在经办部门初审的基础上,由财务部门审核把关后方可确定正式合同文本。实行招投标的,招标文件中合同文本须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方可发标。

第九条加强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实行预算执行进度通报制度,建立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进度挂钩机制。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定期统计、排序并通报,项目执行进度较差的司、室、中心要及时查找原因,研究改进措施。对于项目预算执行进度低于机关平均水平的司、室、中心,将酌情核减下年度延续项目预算金额并限制新增项目。

第十条坚持预算管理与政府采购管理有机结合。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配套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部门预算。未按要求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支付资金,不得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

第十一条坚持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有机结合。加强资产配置预算审核,从满足机关办公基本需求出发,从严控制资产配备数量和标准,杜绝奢侈浪费。资产处置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及时全额上缴。

第十二条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完善制度规定,逐步建立“编制有目标、执行有监控、完成有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模式。有关司、室、中心与财务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组织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按时提交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下一年度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积极推进机关预算信息公开。办公室与综合指导司、研究室、人事司、机关服务中心、信息中心等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建立完善预算、决算公开工作机制,及时做好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差旅、会议、印刷、培训、修缮改造、政府采购等预算执行相关信息的统计工作,以适当方式在机关内部公开,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的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建立完善预算联系人制度。各司、室、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经办具体预算事务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财务部门应定期采取专题培训、以会代训等多种方式,加强对预算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帮助提高预算实务操作能力。

第十五条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财务部门负责对机关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综合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和全过程动态监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依法依规监督预算执行,有权对任何一笔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执行。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预算绩效的管理制度(优质17篇)篇八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应将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上年结转资金、其他收入等按规定全部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提高年初预算完整性和到位率。

应将取得的各项收入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优先保障人员经费,从严从紧控制日常公用经费预算,同时科学安排项目支出。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

每年年初预算数据经县财政审核,县人大会议通过后应按照文件要求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

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预算应尽量全面准确,严格执行预算控制制度,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

预算绩效的管理制度(优质17篇)篇九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预算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概念)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为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和提升公共服务水平,运用绩效理念和方法,将绩效目标编制、运行跟踪、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实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管理模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适用资金范围包括全区范围内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和政府性投资计划管理的所有政府性资金。适用单位范围包括与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全区各级党政组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等。

第四条(管理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坚持区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统筹推进,各主管部门分工负责。预算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自觉主动的将绩效理念、方法贯穿于预算管理全过程,提高预算支出绩效。

(二)绩效导向、目标控制原则。坚持规范性和绩效性并重,事前要设定绩效目标,事中要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要进行绩效评价,不断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的产出、效果和持续影响力,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和“花同样的钱,办更好的事”。

(三)结果应用、公开透明原则。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及评价结果反馈整改机制、信息公开机制、预算挂钩机制和绩效问责机制等,将绩效目标设定、跟踪、评价、结果、整改等情况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众和各方监督。

(四)稳步推进、务求实效原则。将预算绩效管理要求与本区实际相结合,整体谋划,分步实施,着重抓好重大发展、民生类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稳步推进部门预算整体支出绩效管理,不断拓展绩效管理的资金覆盖面,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第五条(实施主体)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主体包括财政部门、预算部门以及下属各级预算单位。

第六条(财政部门职责)财政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牵头推进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三)研究和发布预算绩效管理共性化指标,指导预算部门、单位研究制定预算绩效管理个性化指标。

(六)审核各部门、单位提交的部门预算及项目绩效指标;

(七)根据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情况提出绩效改进建议;

(八)其它应由财政部门承担的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第七条(主管部门职责)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四)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跟踪;

(六)其它应由预算部门承担的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第八条(基层单位职责)基层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本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编报本单位项目预算绩效目标,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跟踪;

(二)研究制定本单位预算绩效指标;

(四)其它应由预算单位承担的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第九条(内部工作机制)各级预算单位要加强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合力推进。单位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牵头部门;业务部门是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部门,承担编报绩效指标、实施绩效跟踪、开展绩效评价等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第十条(绩效目标)预算绩效目标是预算单位在项目计划期内,通过一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所要达到的预期产出、效益和效果。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是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基础环节。预算绩效目标应与预算同步编制、同步提交、同步审核、同步批复、同步执行、同步调整、同步监督,与预算管理流程紧密契合,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绩效指标)绩效目标由绩效指标构成,一般分为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从指标构成上可以分为:

(一)投入类指标:主要衡量各级财政资金、企业资金和其它社会资本等方面的投入情况。

(二)管理类指标:分为财务管理指标和项目管理指标,主要衡量项目实施过程中预算部门和单位的管理效能。

(三)产出类指标:主要衡量通过既定投入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等情况。

(四)效益类指标。主要衡量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综合效益和持续的影响力等情况。

(五)满意度指标。主要衡量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等相关利益主体对项目实施的满意度情况。

第十二条(共性和个性指标)共性指标是指适用于所有预算项目的通用指标。个性指标是针对预算单位特定预算项目设定的指标。共性指标及其所占权重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和发布,个性指标及内部权重分布由预算单位研究制定。在设立绩效指标时,如确有必要或专业性较强,可以提请相关部门或专家对绩效指标进行论证和评审。

第十三条(绩效目标编制要求)绩效目标编制的主要依据有:区域、行业或部门战略目标及发展规划、部门和机构职责、年度工作计划及目标、上级或相关部门考核标准及要求、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或专业技术规范等。绩效目标编制应主要遵循以下要求:

(一)相互关联。目标编制要与部门职责、发展规划、紧密相关,与年度计划任务和资金投入关联匹配。

(二)定量为主。目标编制坚持定量和定性指标相结合,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优先采用定量指标表述,定性指标应客观可考。

(三)突出重点。指标设定“宜精不宜繁,宜少不宜多”,重点选取最具代表性的关键要素和核心指标,力求精准简洁、易行易懂的衡量投入、产出与效果三者关系。

第十四条(绩效目标项目库管理)预算单位在编制和提交预算项目时,应一并编制和提交项目绩效目标,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进入项目库,通过审核并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方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追加预算项目或预算资金的,也应编报或补报预算绩效目标,并纳入项目库,按预算调整程序审核和批准。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在审核和批复部门预算时,应结合预算编制“二上而下”流程同时审核绩效目标,如确有必要或专业性较强时,财政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绩效目标进行评审和论证。绩效目标审核重点如下:

(一)绩效目标设立依据的充分性,包括是否属于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范围;是否符合政府决策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

(二)绩效指标及相应权重设置的科学合理性、针对性、可行性等。

(三)预算资金安排与绩效目标完成的保障性、匹配性等。

第十六条(绩效目标调整)绩效目标一经确定,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和批准,不得随意进行调整。当预算相关因素发生变动时,应同步调整或修正预算绩效目标,并按预算绩效目标审核重点及流程重新提交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和批准。

第十七条(绩效目标编制结果应用)在年初预算或调整预算中,对预算绩效目标设立依据充分、绩效指标清晰、预期绩效较高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优先安排预算资金;对应编未编预算绩效目标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不予审核并不予安排财政资金;对编制的预算绩效目标不符合编制要求的,或预期绩效偏低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要求预算单位重新编制预算绩效目标或调整项目预算申请。

第十八条(预算绩效跟踪)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预算单位应依据经批复的预算及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预算资金执行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项目实施进程等进行跟踪管理,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和项目管理效益。

第十九条(目标偏离矫正)预算单位在实施绩效跟踪过程中,一旦发现实际绩效与目标绩效发生偏离时,应认真分析偏离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矫正绩效目标偏差,提高项目执行效力,保障预定的预算绩效目标顺利实现。

第二十条(财政绩效跟踪)财政部门可以自行、联合或要求预算单位实施预算绩效跟踪管理,提供绩效跟踪所需数据资料等相关信息,并根据绩效实现程度,严格预算资金执行审核,控制预算资金拨付进度。

第二十一条(绩效跟踪结果应用)在绩效跟踪过程中,对实际绩效严重低于预算绩效目标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暂停或停止拨付预算资金,直至预算单位采取有效纠偏措施为止。对经采取矫正措施仍严重低于预期绩效的项目,或经评审论证预期绩效偏低甚至无效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提请区人民政府调减预算项目资金或取消该预算项目继续实施。

第二十二条(预算绩效评价)预算绩效评价是指根据经批准的预算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和相应权重,运用科学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绩效评价方法,通过对预算项目绩效相关数据资料等信息的采集、整理、汇总以及满意度测评、专家评审论证等,获得预算绩效目标最终结果的过程。

第二十三条(绩效评价主体)各级预算单位是预算绩效评价的实施主体,承担本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任务。对经确定的重大发展类、民生类或金额较大、群众关切的预算项目,财政部门可以在单位自评价的基础上,再行组织或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绩效重点评价。对开展绩效重点评价的项目,预算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要求如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提供绩效材料,积极配合绩效重点评价工作。

第二十四条(绩效评价实施)年度预算执行完毕,预算单位要根据财政部门年度评价计划要求,结合年度决算编制工作,及时组织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开展预算绩效自评价,并在每年6月份之前将上一年度预算绩效评价结果报送财政部门。对跨年项目,可以实施当年度阶段性评价,等项目完成后再实施项目总体评价。对部分效益显现周期跨年的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可以在以后年度实施绩效总体评价。

第二十五条(绩效评价内容)绩效评价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并在绩效评价报告中明确列示:

(一)项目基本概况:重点是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二)项目管理情况:指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偏离情况:主要是指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等;

(五)绩效评价结论、绩效整改措施及绩效改进建议等。

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价标准)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预算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预算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标准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二十七条(绩效评价方法)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应坚持简便易行的原则运用一种或多种绩效评价方法。

第二十八条(委托第三方评价)根据《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聘用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对部分专业性较强、工作量较大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程序可以引入专业评价机构开展第三方独立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是绩效评价结果的重要体现。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以及第三方评价机构在完成绩效评价时,均应根据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出具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建议可行。

第三十条(绩效评价质量控制)预算单位要对绩效自评价结果的完整性、真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等负责。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的绩效自评价结果可以组织再评价或提请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对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的,应在绩效评价服务费用中预留不低于10%的质量保证金,根据相关部门和专家的质量评估情况确定支付金额。

第三十一条(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关键环节。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方式包括:

(一)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及整改。预算单位应在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结果的同时,加大整改力度,一并报送绩效评价结果整改落实情况。对财政重点评价项目,财政部门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及相关整改建议书面反馈给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应在收到书面结果后30日内将整改措施及整改情况书面报送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结合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强化绩效评价结果整改督查力度。

(二)绩效评价结果报告或通报。对绩效评价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财政部门应建立向区人大、区政府及相关层面报告制度和向有关部门和相关利益主体通报机制。其中,重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应以专题报告形式提交给区政府。

(三)绩效评价结果与部门预算安排相挂钩。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和部门预算安排相挂钩机制,将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情况作为改进部门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部门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积极或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财政部门在安排预算资金时可予以优先保障和重点支持。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不力或达不到绩效目标、评价结果较差或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的,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控制该部门预算资金安排。

(四)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和绩效评价结果问责。根据“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财政部门应会同区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问责机制,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不力、绩效评价结果较差或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低效使用的部门和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实施问责。

第三十二条(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是财政和部门预算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应根据财政和部门预算信息公开的统一要求和规定内容同步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对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的评判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主体)预算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应根据预算信息公开要求同步将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及整改落实情况在松江门户网站和本单位网站等予以公开。财政部门负责年度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计划的制定发布、公开表式的统一制定以及督促预算单位及时公开信息,同时对财政纳入重点绩效评价的信息及其整改落实情况在松江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第三十四条(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内容)除预算信息公开内容之外,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还应包括:

(一)预算项目资金投入、立项依据及绩效目标、绩效指标等相关信息;

(二)绩效评价结果及评价报告等相关信息;

(三)其他应当公开的预算绩效管理相关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相关部门在设立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和城市建设与管理等专项资金时,应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绩效管理)根据《经济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规则》,基本建设各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设置绩效目标,并结合财务监理机制协同强化绩效管理。

第三十七条(预算追加项目绩效管理)根据本区预算追加论证管理相关办法,为提高预算追加项目的预算绩效,对除政策性追加的预算项目追加,应在论证时明确预期绩效目标,并重点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和跟踪评价。

第三十八条(参照执行)各街道、镇、园区参照本办法执行,各预算部门可参照此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松江区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预算绩效的管理制度(优质17篇)篇十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提高统计系统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落实支出责任,树立效率意识,根据临海市财政局关于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发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绩效是指各单位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在一定的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预算绩效管理是将预算绩效理念融入预算管理全过程,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因由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海市发改局机关、局下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局党组是预算绩效管理主体,办公室负责预算绩效的具体实施。市发改局成立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其他副局长为副组长,办公室负责人和各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发改局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

第五条:预算编制时,各科室应根据工作计划,申报项目中期绩效目标(一般为三年)和年度绩效目标,并进行事前绩效评估。

第六条: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对象计划在一定时期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是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编制绩效目标应符合本单位职责、科学可行,准确具体。

第七条:绩效监控内容主要包括:

(一)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一是预计产出的完成进度及趋势,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

二是预计效果的时限进度及趋势,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二)预算资金执行情况,包括预算资金拨付情况、预算执行单位实际支出情况以及预计结转结余情况。

(三)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绩效延伸监控。必要时,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支出具体工作任务开展、发展趋势、实施计划调整、预算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延伸监控。资金管理具体内容包括: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监理和验收、信息公示、资产管理、资金支出以及会计核算等。

(四)其他情况。除上述内容外其他需要实施绩监控的内容。

第八条:监控流程:确定绩效监控目标、开展绩效监控、进行情况分析,及时纠偏,形成监控结论。

第九条:各科室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开展预算绩效日常监控,定期对绩效监控信息进行收集、审核、分析、汇总,填报分析原因,上报预算绩效运行报告,并及时采取纠偏措施。

第十条:形成绩效监控报告。各科室要及时总结项目执行情况,按要求逐级报送办公室。

第十一条: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办公室依据年初预算批复的绩效目标,对预算支出效果和管理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绩效评价分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基本支出绩效评价、科室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第十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单位预算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作为评价各科室年度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绩效评价结果要按政务信息公开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公开。

第十五领导小组根据评价结果,进一步合理配置资源,提高有关资金使用效率。

预算绩效的管理制度(优质17篇)篇十一

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中央部门、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的积极性,促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部门)、地方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

二、本办法的考核内容是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分别见附后的`“xx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附1、附2)。

三、考核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实施。

(一)自我考核。年度终了,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对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照相应的考核评分表进行自评打分,并形成书面说明材料,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财政部(一式两份)。

书面说明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整体开展情况;对评分表中每项自评得分的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工作的打算和建议等。

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对自我考核情况及书面说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考核资格并通报批评。

(二)财政部考核。财政部对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书面说明材料、自评打分等进行审核,根据需要采取一定的调查取证,形成评定分数,确定考核结果。

(三)先进表彰。财政部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先进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四、本办法从20xx年度起执行。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预算绩效管理考核。

预算绩效的管理制度(优质17篇)篇十二

报告介绍,财政经济委员会听取了财政部《关于中央决算的报告》和审计署《关于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对中央决算草案和决算报告进行了初步审查。

同时,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中央决算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建议国务院责成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并在年底前将纠正、改进情况和处理结果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要改进预算编制和执行。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压缩代编预算规模,提高预算年初到位率。加快完善基本支出定员定额标准体系。加强对预算执行的跟踪分析。严格超收收入的`使用。完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制度,对基金筹集和使用作出具体规定,增强规范性。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树立“用财要问效”的理念,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加强中央本级和对地方转移支付用于教育、“三农”、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等重点民生支出预算执行的绩效管理。

进一步扩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范围,开展对重点项目支出绩效的整体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编制、执行的有机衔接,实施绩效问责制度。要完善决算编制。各项决算数字应当做到真实、完整。对预算结余结转资金应当强化管理。加强财政基础性工作,规范会计核算,严格会计监督。推进政府会计改革,逐步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要加强财政监督。加大财政监督力度,健全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加强对重点民生支出、转移支付、政府采购资金等重点领域和项目的监督。建立从源头上根治“小金库”的有效途径和长效机制。严肃财经法纪,坚持依法理财。要深化财税改革。做好财税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和全面规划,研究制定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财税政策。规范转移支付管理,提高均衡性转移支付所占比重,控制和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加强财税法制建设,完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深化资源税等税制改革。

预算绩效的管理制度(优质17篇)篇十三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行政单位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根据相关财经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机关财务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结算管理、会计人员管理、财务监督。

第三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勤俭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安排,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局机关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并严格执行收支预算,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如实反映财务收支情况,加强资产的全面管理。

第五条行政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并报局党组会议审定。部门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是将下年度纳入到国库管理的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缴入国库,不得滞留或挪用。支出预算中基本支出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项目支出是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结合本单位年度工作任务,本着先急后缓的原则,在保证基本支出需求下,结合财力情况,从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中统筹安排。

第六条局机关办公用品归办公室管理。各科室需添置办公用品的,提出申请,填写物品采购计划单,报办公室汇总审定后统一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实行政府采购。各科室不得未经批准自行采购。购买办公用品超过限额的一律采用转账或公务卡结算。办公用品发票必须附有明细清单,经手人按照一般程序报账。其它工程类、设计制作类等大件物品采购需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标准执行,并提供合同及验收单。

第七条行政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固定资产管理按照谁用谁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对其使用的资产负责。办公室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明确使用人的责任。财务科负责将新增固定资产录入到资产管理系统内,保证账实相符。如需处置,需报财政部门批准后,由办公室统计好进行处置。处置收入交由财务科上缴非税,并在资产管理系统里登记减少。

第八条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原始凭证的'报销需审核无误后,经手人签字,分管领导及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销。发票没有明细的须附附件,用公务卡结算的须附pos机刷卡凭条。资金支付应按照现金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结算。对于大额支出,需以纸质报告形式交由办公室,经党组会议研究后,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转账。

第九条会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须有计划的进行轮换。会计人员必须参加会计业务培训,保证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培训。会计人员因岗位变动应办理交接手续。列出交接清单,逐项核对后,由交接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签字生效。交接清单一式三份,移交人、接交人各一份,财务科留存一份,存档备查。原则上,一般会计人员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第十条行政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督。同时做好审计、财政部门的外部监督。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批准之日起执行。

预算绩效的管理制度(优质17篇)篇十四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预算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xx〕285号)、《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沪府办发〔20xx〕55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概念)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为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和提升公共服务水平,运用绩效理念和方法,将绩效目标编制、运行跟踪、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实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管理模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适用资金范围包括全区范围内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和政府性投资计划管理的所有政府性资金。适用单位范围包括与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全区各级党政组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等。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坚持区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统筹推进,各主管部门分工负责。预算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自觉主动的将绩效理念、方法贯穿于预算管理全过程,提高预算支出绩效。

(二)绩效导向、目标控制原则。坚持规范性和绩效性并重,事前要设定绩效目标,事中要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要进行绩效评价,不断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的产出、效果和持续影响力,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和“花同样的钱,办更好的事”。

(三)结果应用、公开透明原则。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及评价结果反馈整改机制、信息公开机制、预算挂钩机制和绩效问责机制等,将绩效目标设定、跟踪、评价、结果、整改等情况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众和各方监督。

(四)稳步推进、务求实效原则。将预算绩效管理要求与本区实际相结合,整体谋划,分步实施,着重抓好重大发展、民生类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稳步推进部门预算整体支出绩效管理,不断拓展绩效管理的资金覆盖面,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第五条(实施主体)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主体包括财政部门、预算部门以及下属各级预算单位。

第六条(财政部门职责)财政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牵头推进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三)研究和发布预算绩效管理共性化指标,指导预算部门、单位研究制定预算绩效管理个性化指标。

(六)审核各部门、单位提交的部门预算及项目绩效指标;

第七条(主管部门职责)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四)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跟踪;

第八条(基层单位职责)基层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本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编报本单位项目预算绩效目标,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跟踪;

(二)研究制定本单位预算绩效指标;

第九条(内部工作机制)各级预算单位要加强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合力推进。单位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牵头部门;业务部门是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部门,承担编报绩效指标、实施绩效跟踪、开展绩效评价等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第十条(绩效目标)预算绩效目标是预算单位在项目计划期内,通过一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所要达到的预期产出、效益和效果。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是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基础环节。预算绩效目标应与预算同步编制、同步提交、同步审核、同步批复、同步执行、同步调整、同步监督,与预算管理流程紧密契合,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绩效指标)绩效目标由绩效指标构成,一般分为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从指标构成上可以分为:

(一)投入类指标:主要衡量各级财政资金、企业资金和其它社会资本等方面的投入情况。

(二)管理类指标:分为财务管理指标和项目管理指标,主要衡量项目实施过程中预算部门和单位的管理效能。

(三)产出类指标:主要衡量通过既定投入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等情况。

(四)效益类指标。主要衡量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综合效益和持续的影响力等情况。

(五)满意度指标。主要衡量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等相关利益主体对项目实施的满意度情况。

第十二条(共性和特殊指标)共性指标是指适用于所有预算项目的通用指标。特殊指标是针对预算单位特定预算项目设定的指标。共性指标及其所占权重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和发布,特殊指标及内部权重分布由预算单位研究制定。在设立绩效指标时,如确有必要或专业性较强,可以提请相关部门或专家对绩效指标进行论证和评审。

第十三条(绩效目标编制要求)绩效目标编制的主要依据有:区域、行业或部门战略目标及发展规划、部门和机构职责、年度工作计划及目标、上级或相关部门考核标准及要求、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或专业技术规范等。绩效目标编制应主要遵循以下要求:

(一)相互关联。目标编制要与部门职责、发展规划、紧密相关,与年度计划任务和资金投入关联匹配。

(二)定量为主。目标编制坚持定量和定性指标相结合,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优先采用定量指标表述,定性指标应客观可考。

(三)突出重点。指标设定“宜精不宜繁,宜少不宜多”,重点选取最具代表性的关键要素和核心指标,力求精准简洁、易行易懂的衡量投入、产出与效果三者关系。

第十四条(绩效目标项目库管理)预算单位在编制和提交预算项目时,应一并编制和提交项目绩效目标,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进入项目库,通过审核并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方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追加预算项目或预算资金的,也应编报或补报预算绩效目标,并纳入项目库,按预算调整程序审核和批准。

第十五条(绩效目标审核)财政部门在审核和批复部门预算时,应结合预算编制“二上而下”流程同时审核绩效目标,如确有必要或专业性较强时,财政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绩效目标进行评审和论证。绩效目标审核重点如下:

(一)绩效目标设立依据的充分性,包括是否属于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范围;是否符合政府决策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

(二)绩效指标及相应权重设置的科学合理性、针对性、可行性等。

(三)预算资金安排与绩效目标完成的保障性、匹配性等。

第十六条(绩效目标调整)绩效目标一经确定,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和批准,不得随意进行调整。当预算相关因素发生变动时,应同步调整或修正预算绩效目标,并按预算绩效目标审核重点及流程重新提交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和批准。

第十七条(绩效目标编制结果应用)在年初预算或调整预算中,对预算绩效目标设立依据充分、绩效指标清晰、预期绩效较高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优先安排预算资金;对应编未编预算绩效目标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不予审核并不予安排财政资金;对编制的预算绩效目标不符合编制要求的,或预期绩效偏低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要求预算单位重新编制预算绩效目标或调整项目预算申请。

第十八条(预算绩效跟踪)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预算单位应依据经批复的预算及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预算资金执行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项目实施进程等进行跟踪管理,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和项目管理效益。

第十九条(目标偏离矫正)预算单位在实施绩效跟踪过程中,一旦发现实际绩效与目标绩效发生偏离时,应认真分析偏离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矫正绩效目标偏差,提高项目执行效力,保障预定的预算绩效目标顺利实现。

第二十条(财政绩效跟踪)财政部门可以自行、联合或要求预算单位实施预算绩效跟踪管理,提供绩效跟踪所需数据资料等相关信息,并根据绩效实现程度,严格预算资金执行审核,控制预算资金拨付进度。

第二十一条(绩效跟踪结果应用)在绩效跟踪过程中,对实际绩效严重低于预算绩效目标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暂停或停止拨付预算资金,直至预算单位采取有效纠偏措施为止。对经采取矫正措施仍严重低于预期绩效的项目,或经评审论证预期绩效偏低甚至无效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提请区人民政府调减预算项目资金或取消该预算项目继续实施。

第二十二条(预算绩效评价)预算绩效评价是指根据经批准的预算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和相应权重,运用科学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绩效评价方法,通过对预算项目绩效相关数据资料等信息的采集、整理、汇总以及满意度测评、专家评审论证等,获得预算绩效目标最终结果的过程。

第二十三条(绩效评价主体)各级预算单位是预算绩效评价的实施主体,承担本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任务。对经确定的重大发展类、民生类或金额较大、群众关切的预算项目,财政部门可以在单位自评价的基础上,再行组织或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绩效重点评价。对开展绩效重点评价的项目,预算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要求如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提供绩效材料,积极配合绩效重点评价工作。

第二十四条(绩效评价实施)年度预算执行完毕,预算单位要根据财政部门年度评价计划要求,结合年度决算编制工作,及时组织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开展预算绩效自评价,并在每年6月份之前将上一年度预算绩效评价结果报送财政部门。对跨年项目,可以实施当年度阶段性评价,等项目完成后再实施项目总体评价。对部分效益显现周期跨年的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可以在以后年度实施绩效总体评价。

第二十五条(绩效评价内容)绩效评价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并在绩效评价报告中明确列示:

(一)项目基本概况:重点是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二)项目管理情况:指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偏离情况:主要是指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等;

(五)绩效评价结论、绩效整改措施及绩效改进建议等。

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价标准)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预算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预算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标准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二十七条(绩效评价方法)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应坚持简便易行的原则运用一种或多种绩效评价方法。

第二十八条(委托第三方评价)根据《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聘用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对部分专业性较强、工作量较大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程序可以引入专业评价机构开展第三方独立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是绩效评价结果的重要体现。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以及第三方评价机构在完成绩效评价时,均应根据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出具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建议可行。

第三十条(绩效评价质量控制)预算单位要对绩效自评价结果的完整性、真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等负责。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的绩效自评价结果可以组织再评价或提请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对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的,应在绩效评价服务费用中预留不低于10%的质量保证金,根据相关部门和专家的质量评估情况确定支付金额。

第三十一条(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关键环节。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方式包括:

(一)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及整改。预算单位应在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结果的同时,加大整改力度,一并报送绩效评价结果整改落实情况。对财政重点评价项目,财政部门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及相关整改建议书面反馈给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应在收到书面结果后30日内将整改措施及整改情况书面报送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结合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强化绩效评价结果整改督查力度。

(二)绩效评价结果报告或通报。对绩效评价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财政部门应建立向区人大、区政府及相关层面报告制度和向有关部门和相关利益主体通报机制。其中,重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应以专题报告形式提交给区政府。

(三)绩效评价结果与部门预算安排相挂钩。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和部门预算安排相挂钩机制,将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情况作为改进部门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部门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积极或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财政部门在安排预算资金时可予以优先保障和重点支持。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不力或达不到绩效目标、评价结果较差或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的,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控制该部门预算资金安排。

(四)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和绩效评价结果问责。根据“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财政部门应会同区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问责机制,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不力、绩效评价结果较差或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低效使用的部门和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实施问责。

第三十二条(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是财政和部门预算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应根据财政和部门预算信息公开的统一要求和规定内容同步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对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的评判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主体)预算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应根据预算信息公开要求同步将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及整改落实情况在松江门户网站和本单位网站等予以公开。财政部门负责年度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计划的制定发布、公开表式的统一制定以及督促预算单位及时公开信息,同时对财政纳入重点绩效评价的信息及其整改落实情况在松江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第三十四条(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内容)除预算信息公开内容之外,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还应包括:

(一)预算项目资金投入、立项依据及绩效目标、绩效指标等相关信息;

(二)绩效评价结果及评价报告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相关部门在设立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和城市建设与管理等专项资金时,应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绩效管理)根据《经济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规则》(财建〔20xx〕165号),基本建设各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设置绩效目标,并结合财务监理机制协同强化绩效管理。

第三十七条(预算追加项目绩效管理)根据本区预算追加论证管理相关办法,为提高预算追加项目的预算绩效,对除政策性追加的预算项目追加,应在论证时明确预期绩效目标,并重点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和跟踪评价。

第三十八条(参照执行)各街道、镇、园区参照本办法执行,各预算部门可参照此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松江区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预算绩效的管理制度(优质17篇)篇十五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提高统计系统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落实支出责任,树立效率意识,根据临海市财政局关于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发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绩效是指各单位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在一定的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预算绩效管理是将预算绩效理念融入预算管理全过程,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因由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海市发改局机关、局下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局党组是预算绩效管理主体,办公室负责预算绩效的具体实施。市发改局成立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其他副局长为副组长,办公室负责人和各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发改局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

第五条预算编制时,各科室应根据工作计划,申报项目中期绩效目标(一般为三年)和年度绩效目标,并进行事前绩效评估。

第六条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对象计划在一定时期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是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编制绩效目标应符合本单位职责、科学可行,准确具体。

第七条绩效监控内容主要包括:

(一)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一是预计产出的完成进度及趋势,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二是预计效果的时限进度及趋势,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二)预算资金执行情况,包括预算资金拨付情况、预算执行单位实际支出情况以及预计结转结余情况。

(三)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绩效延伸监控。必要时,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支出具体工作任务开展、发展趋势、实施计划调整、预算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延伸监控。资金管理具体内容包括: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监理和验收、信息公示、资产管理、资金支出以及会计核算等。

(四)其他情况。除上述内容外其他需要实施绩监控的内容。

第八条监控流程:确定绩效监控目标、开展绩效监控、进行情况分析,及时纠偏,形成监控结论。

第九条各科室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开展预算绩效日常监控,定期对绩效监控信息进行收集、审核、分析、汇总,填报分析原因,上报预算绩效运行报告,并及时采取纠偏措施。

第十条形成绩效监控报告。各科室要及时总结项目执行情况,按要求逐级报送办公室。

第十一条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办公室依据年初预算批复的绩效目标,对预算支出效果和管理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绩效评价分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基本支出绩效评价、科室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第十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单位预算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作为评价各科室年度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结果要按政务信息公开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公开。

第十五领导小组根据评价结果,进一步合理配置资源,提高有关资金使用效率。

预算绩效的管理制度(优质17篇)篇十六

为贯彻落实银川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提高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全面推进银川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加强政府绩效管理和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根据财政部确定的“建立一个机制,完善两个体系,健全三个智库,实施四个工程”的目标任务,细化工作任务、建立管理机制、完善制度措施、强化管理手段,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二、总体目标。

逐步建立以绩效目标实现为导向,以绩效评价为手段,以结果应用为保障,以改进预算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控制节约成本、提高公共产品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为目的,管理科学、运转高效,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三、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

着重围绕健全组织管理、完善制度措施、建立管理机制、强化基础工作等方面稳步推进,确保总体目标顺利实现。

(一)健全组织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工作联动机制。建立“政府主导,财政主抓,部门执行,社会参与”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机制。成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市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工作规划、操作规范,指导、监督、考核预算部门绩效管理工作。预算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本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第三方机构、业务专家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评定、复核。社会各界对评价结果进行监督。

(二)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一是制定《银川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明确预算绩效工作各环节的工作内容和要求,规范各环节基本操作规程;二是加强业务编报体系建设,制定财政资金绩效目标编报办法、绩效运行监控编报办法、部门整体绩效评价办法、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办法、档案管理等相关制度。

(三)建立绩效评价机制,推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全面开展。积极探索,逐步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实现预算绩效管理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有机结合。

2、逐步开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编报试点。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开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编报试点工作。20xx年度,编报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一级预算单位占本级一级预算单位的比例达到5%;,编报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一级预算单位占本级一级预算单位的比例要达到10%,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力争扩大到所有部门。

3、建立绩效监控机制,实现重点项目监控全覆盖。建立绩效运行监控机制,加强绩效信息适时跟踪监控,重点监控预算支出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发现预算支出绩效运行与原定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偏离严重的,暂缓或停止该项目的执行。重点开展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绩效监督和检查,全面实行绩效监控。各预算部门要将绩效监控与业务管理有机结合,定期向财政局报送绩效监控报告,通过绩效运行监控,提升预算执行质量。

4、全面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现预算部门、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全覆盖。财政部门按市委、政府要求着重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各预算部门自行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并逐年扩大评价项目数量和资金规模,努力实现绩效评价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建立项目支出绩效评价、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等多层次绩效评价体系,不断完善绩效评价方式方法,提升绩效评价工作质量。实现预算部门绩效评价全覆盖,20xx年实现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全覆盖。

5、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实现结果应用实质突破。以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为落脚点,以促进预算管理、推进绩效信息公开、实施结果奖惩和绩效问责为突破口,实现结果的有效应用。

(1)建立结果应用机制。建立完善绩效报告机制、反馈整改机制、与预算安排有机结合机制。20xx年起,预算部门要将预算资金使用整体绩效情况向财政局报送,财政局要将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向政府报送,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财政局和预算部门要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反馈项目执行单位,督促及时整改,提高其预算管理水平。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和预算安排有机结合机制,将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预算的基本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差的,调减预算,直至取消;绩效评价结果好的,优先安排,并予以适当激励。

(2)建立绩效信息公开制度。建立预算绩效信息发布管理制度,完善绩效信息公开机制,逐年扩大绩效目标、绩效报告和评价结果等绩效管理信息向社会公开的范围。20xx年各预算部门开展的绩效评价项目,50%以上的评价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建立绩效问责制度。把绩效评价结果与行政效能问责相结合,联合审计部门,加强对预算绩效审计。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对于故意或过失导致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以致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算目标的部门、单位及其责任人员,进行问责。通过绩效问责,促进各预算部门改进预算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而不断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和公信力。

(四)完善基础工作,做实预算绩效工作基石。一是研究、建立标准科学的指标体系,汲取其他地区先进经验,整合、分析现有成果,逐步积累经验,分别按行业、领域、项目等,建立适应工作实际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提升绩效评价工作质量;二是引用上级财政或自行建立专家学者库、中介机构库和监督指导库。引入第三方参与绩效管理工作,增强绩效评价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提升绩效评价工作质量。三是建设、加强绩效评价信息化手段,引入上级财政的预算绩效信息化管理先进经验,将信息系统融入预算管理全过程,提高绩效管理的效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充分认识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作为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中心工作来抓。财政局制定预算绩效管理的总体思路和工作方案,各预算部门要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方案。建立政府主导,财政部门统一组织指导,预算部门具体实施,专业机构、社会各界广泛与的工作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二)扩大舆论宣传。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要加强预算绩效信息编报工作,加强绩效管理工作经验交流和内部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政府网络平台等,积极宣传预算绩效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强化预算绩效意识,培育绩效管理文化,有效引导社会各界主动了解预算绩效管理,营造“讲绩效、重绩效、用绩效”的社会氛围,为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创造良好的思想基础和舆论环境。

(三)健全机构人员。未单独设立预算绩效管理机构的财政部门,要完善机构职能,充实工作人员,明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专人负责制度。各预算部门要明确职能机构和工作职责,并相应安排专职工作人员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组织业务培训。组织对财政工作人员、预算单位、第三方中介机构、专家学者开展多层次预算绩效管理培训,保障培训时间,拓展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确保培训效果。各预算部门也要在部门内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培训,切实增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理论研究,对绩效评价的范围、方法、技术手段进行探索和研究,形成理论和实践互为促进的良好局面。

(五)落实经费保障。财政局将开展绩效管理工作所必须的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加大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激励性经费投入,对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表现突出的部门进行表彰。

预算绩效的管理制度(优质17篇)篇十七

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财政绩效管理体制,促进财政资金科学配置、高效使用,按照《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发〔20xx〕8号)、《中共萍乡市委、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萍发〔20xx〕9号)和《中共芦溪县委、芦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芦发〔20xx〕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省、市、县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总体要求,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完善机制、强化应用,建立健全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信息公开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不断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支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1.编制项目绩效目标。按照“谁使用资金谁编制绩效目标”的原则,要求制定的绩效目标客观且可测量、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重点突出。

2.组织实施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落实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3.定期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

二、工作目标。

建立工作机制,建立系统规范的绩效管理制度、办法、工作规程和技术指标体系、考核考评制度、基础数据库等,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管理。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切实发挥预算绩效管理实效,提升我局绩效管理整体水平。

三、主要任务。

部门的绩效预算管理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五个环节。

(一)事前绩效评估(评审)。

组织开展项目评审,项目评审的肉容主要是项目立项的必要性、投入的经济合理性、绩效目标的合理性、实施方案的可行性、筹资的合规性等。

结合实际全面设置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及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不仅要包括产出、成本,还要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

(1)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基本支出绩效目标,是指部门预算中安排的基本支出在一定期限内对本部门(单位)正常运转的预期保障程度。一般不单独设定,而是纳入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统筹考虑。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指项目建设的要求,设立并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是指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全部部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2)按照时效性划分,包括中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中长期绩效目标是指部门预算资金在跨度多年的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年度绩效目标是指部门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2、绩效目标设定。

绩效目标设定是指预算管理和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并向县财政局报送绩效目标的过程。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项目负责股室设定。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在该项目纳入部门预算项目库之前编制,并按要求随同各部门项目库提交财政局;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在申报部门预算时编制,并按要求提交财政局。

绩效目标要能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主要包括预期产出和预期效果。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绩效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一般包括历史标准、行业标准、计划标准和财政部认可的其他标准。

绩效目标设定的依据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县财政局中期和年度预算管理要求;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符合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依据。

(1)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设定方法:对项目的功能进行梳理,包括资金性质、预期投入、支出范围、实施内容、工作任务、受益对象等,明确项目的功能特性;依据项目的功能特性,预计项目实施在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确定项目所要实现的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对项目支出总体目标进行细化分解,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总体目标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项目预期进展、预计投入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2)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设定方法:对部门(单位)的职能进行梳理,确定部门(单位)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结合部门(单位)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主要工作任务,预计部门(单位)在本年度内履职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将其确定为部门(单位)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依据部门(单位)总体目标,结合部门(单位)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确定每项工作任务预计要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工作任务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三)绩效跟踪与运行监控。

负责项目的股室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绩效跟踪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环节。预算绩效管理主体根据确定的项目绩效目标,通过动态或定期采集项目管理信息和项目绩效运行信息,对项目管理的各相关内容和目标要求的完成情况进行跟踪,并在归纳分析的基础上,及时、系统地反映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项目绩效目标的运行情况和实现程度,纠正绩效运行偏差,促进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的管理活动。

1、绩效跟踪的内容。

各业务股室要建立绩效跟踪机制,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项目管理和目标要求的完成情况(目标保障)、目标实现程度、目标偏差和纠偏情况等进行跟踪。

(1)目标保障情况。重点跟踪保障项目各阶段有效实施相关制度(包括基本制度、专项办法、管理措施)的'完整性,项目实施中相关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其中:进度管理、资金拨付、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制度执行是目标保障情况跟踪的重点),以及目标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2)目标实现程度。重点跟踪预算执行情况,为完成绩效目标所需要的各种资源成本消耗情况、项目管理及其完成情况,以及项目预期产出、效果等目标的完成进度情况等。

(3)目标偏差情况。跟踪重点目标在项目实施中的偏差度和影响度。

(4)目标纠偏情况。重点跟踪纠偏措施的制定和整改落实情况。

2、绩效跟踪的流程。

绩效跟踪在预算项目启动后实施,实施跟踪的具体时间可根据项目的特点确定。在一个财政年度内,绩效跟踪次数一般为1-2次。绩效跟踪流程为:

(1)确定跟踪目标。在核对项目基本信息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对相关绩效目标按类细化,并确定绩效跟踪的重点目标。

(2)开展绩效跟踪。依据确定的重点目标,对项目管理的相关内容和目标要求的完成情况实施绩效跟踪,归集跟踪信息,填制《绩效跟踪表(项目分阶段完成情况表)》。

(3)进行偏差分析。根据绩效跟踪信息,对照重点跟踪的目标,发现绩效运行偏差、分析偏差原因。填制《绩效跟踪表(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及纠偏表)》。

(4)提出纠偏路径。依据偏差分析,结合项目实际,提出实施纠偏的路径和方法,并填制《绩效跟踪表(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及纠偏表)》。

(5)及时实施纠偏。绩效运行情况与设定的绩效目标要求发生较大偏离时,绩效跟踪主体应及时查找问题,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及时纠偏。绩效运行有重大偏离的,绩效跟踪主体应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主管部门或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绩效跟踪发现无绩效或低绩效的项目,要按规定调整执行或停止执行。

(6)形成跟踪结论。依据项目基本情况、目标设定情况、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绩效目标完成及偏差情况、存在问题及纠偏情况等,撰写《绩效跟踪结果报告》,形成跟踪结论。

负责项目的股室在完成绩效跟踪工作后的一个月内,将《绩效跟踪表(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及纠偏表)》和《绩效跟踪结果报告》报送县财政局。

(四)绩效评价。

通过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县财政局。

1、绩效评价内容。

绩效目标与战略规划、事业发展的适应性;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投资、项目实施、成本控制、财务监理、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质量控制情况等;为加强管理所制定的相关制度、采取的保障措施及其执行情况;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包括预计产出、效果和影响力等。

2、绩效评价指标。

绩效评价指标是依据细化量化的绩效目标而形成的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

评价指标包括项目决策、项目管理和项目绩效三方面。

实施评价时,应按照定性指标可衡量、定量指标应量化的要求,依据评价项目特点和评价工作需要,在绩效评价三级指标的基础上,对评价指标逐级分解和细化。

3、绩效评价指标确定原则。

相关性原则。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标准的规范和评价结果可相互比较。

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定量指标应量化,定性指标可衡量,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经济性原则。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4、绩效评价指标标准。

绩效评价指标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指标标准的选用应当坚持客观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可以选用不同的评价指标标准。绩效评价指标标准主要包括: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其他标准。

5、绩效评价方法。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以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

(1)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它适用于成本、效益都能准确计量的项目绩效评价。

(2)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3)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4)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5)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6)其他评价方法。

负责项目的股室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县财政局。上级专项资金自评和部门预算项目自评实现全覆盖。

(五)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逐步将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于作为下一期预算安排的参考,提高支出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

绩效评价结果采用综合评分定级的方法,总分值为100分,绩效评级分优、良、中、差。评价得分高于90分(含90分)的,绩效评级为优;得分在80(含80分)―90分的,绩效评级为良;得分在60(含60分)―80分的,绩效评级为中;得分在60分以下的,绩效评级为差。实现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完善管理、预决算信息公开的“三结合”。对评价结果为差的项目,扣减下年度部门项目预算控制数,形成预算绩效管理的刚性约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领导。按照芦溪县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安排,各股室及下属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工作主动性,将预算绩效管理作为本部门预算管理的重要工作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履行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职责,积极配合县财政局开展工作,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顺利推进实施。

(二)确保工作实效。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同步制定绩效目标,项目执行期间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控,项目完成后要全面实施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县住建局充分发挥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作用,按照县财政局的统一部署,理顺工作机制,制定具体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营造绩效氛围。充分利用媒体、网络平台等,积极宣传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意义,倡导预算绩效管理理念,为预算绩效管理创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业务培训,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水平。

(四)提升管理绩效。建立完善财政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对各预算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并强化考核结果应用,促进我县财政绩效管理工作有效推进。

相关范文推荐

    自查自纠个人工作报告(模板18篇)

    工作报告可以帮助我们梳理工作思路,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步的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接下来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工作报告写作的注意事项和要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

    致老班的一封信(通用19篇)

    优秀作文可以给读者留下深刻的印象,是写作者才华与思考能力的展现,每次读到优秀作文都能让我受益匪浅。优秀作文是一片璀璨的明星,闪烁着智慧的光芒。每一次读到优秀作文

    课程设计报告内容(热门15篇)

    撰写一份有逻辑、清晰的报告范文,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沟通误差。以下是一些精选的报告范文,它们包含了详实的数据和深入的分析。供配电技术,就是研究电力的供应及分配

    人音版一年级平安夜教案范文(16篇)

    教学步骤的设计要清晰明确,重点突出,辅助教师教学进行有效组织。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年级教案范文,供大家学习参考。。活动时间:20__年12月24日(周三)下

    冰雪大世界的应急预案大全(20篇)

    应急预案是在突发事件发生前制定的一系列应对措施,旨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我想我们应该制定一份应急预案了吧。学习和参考其他单位和地区的应急预案

    汇报工作讲话稿(通用16篇)

    工作汇报不仅是对自己工作的总结,更是对团队工作的总结,能够提升整个团队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如果你需要一些优秀的工作汇报范文进行参考,下面的内容将会满足你的需求。

    小熊的冬天小学生(专业17篇)

    优秀作文是我们敢于表达个人情感和思想见解,以及具备独立思考和深度思维的体现。接下来是一些优秀作文的精品范例,希望能给你们带来一些启示。有三只小熊去找老师学艺。当

    在记忆深处为题(热门18篇)

    优秀作文是对学生表达主题和情感的独立性和深度的肯定。我们特地为大家收集了一些经典的优秀作文素材,希望能够激发大家的写作灵感。自己从小受到教育,闻鸡起舞,爱学习,

    小动物成长日记(专业16篇)

    日记是时间的见证,也是情感的表达,它记录了我们成长的点点滴滴。日记是记录每天所发生的事情、所思所想的一种文字形式。在这个快节奏的时代,写日记可以帮助我们记录生活

    那一刻我快乐极了(专业18篇)

    作文是一种对语言运用和思维能力的综合考验,优秀作文则是在这种考验中脱颖而出的佳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一些优秀作文范文,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