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药品管理制度范文(15篇)

时间:2023-12-12 作者:琉璃

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行为、维护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准则和规定。规章制度可以优化组织运作,提高效率,促进良好的工作环境。

卫生院药品管理制度范文(15篇)篇一

一、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具备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消毒和处理医疗废物。

二、从事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

三、各科室的医护人员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按要求对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四、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流行趋势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

五、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及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大邑县王泗镇公立卫生院。

一、医院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二、对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

三、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对不能确诊的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及时上报疾控中心,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

四、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对不具备传染病诊疗条件的科室,在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例时,要认真、详细地做好登记,按照传染病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报告,非危重病人转到当地传染病专科医院归口治疗,危重病人先就地抢救,待病情稳定后再转诊到传染病专科医院进一步治疗。

五、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六、不外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七、对肺结核病人应按相关规定转诊到规定医院归口治疗,同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和结核病人转诊三联卡。

大邑县王泗镇公立卫生院。

一、疫情管理、直报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技术指导文件,严格按要求进行本院的`疫情报告管理工作。

二、报告的方式:本单位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实行网络直报,并按要求进行电话报告。

四、报告病种和报告时限。

(三)对其它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的传染病暴发疫情,按规定要求进行报告。

五、个别病种的确认须由相关单位认可后方能上报。

(一)脊髓灰质炎,要由国家确认实验室进行审核确认;。

(三)艾滋病,应由省级有确认权限的单位或实验室进行审核确认。

六、每月29日前检查追踪上月和本月已报告病例卡片的诊断变化和转归情况,如疑似病例改为确诊病例或排除、未分型改为已分型、死亡等,要对原报告卡进行订正报告。

七、在传染病漏报自查、检查和暴发调查中发现的未报告病例,要及时补充录入。

大邑县王泗镇公立卫生院。

一、计算机网络管理维护及人员配置。

(一)配备专用计算机1台进行疫情网络直报工作;。

(三)有人负责本单位网络直报系统硬件与网络维护,以保障其正常运行;。

二、责任报告人填卡要求。

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完整的合格的传染病纸质报告卡。包括初次报告、订正报告(含死亡订正)。医生填卡时,尽力询问病人的详细现住地址,得到病人的准确可靠地址,具体到乡镇、街名和门牌号。

三、直报人员职责及网络填报要求。

(四)若病人为学生,必须在患者单位栏内填写学校正式全称及班级名称,勿用简称;。

(五)艾滋病、hiv要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副卡;。

(六)妥善保管好用户编码及密码,确保直报系统处于正常、安全的运行状态;。

(七)纸质卡片是电子疫情资料形成的重要原始依据,要保留三年备查。

大邑县王泗镇公立卫生院。

一、每月对全院传染病报告情况进行自查,主要对传染病登记本、门诊日志、住院病人及卡片对照,看是否符合,有无漏报、迟报现象。

二、查登记本、日志及卡片是否填写完整,清楚,及时。

三、对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给予奖惩。

(二)出现传染病迟报扣科室质量考核分0.1分,当事人扣100元;。

(三)出现传染病漏报,扣科室质量考核分0.2分,当事人扣出全月奖金;。

(四)卡片填写不准确或缺项扣5元。

大邑县王泗镇公立卫生院。

一、门诊日志。

(二)门诊日志由临床医生填写,于次月5号前交门诊办公室;。

(三)挂号与日志登记符合率不低于90%。

二、住院病人登记:住院登记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入院日期、入院诊断、出院日期、出院诊断、转归情况,须逐项填写,由各病区妥善保存。

大邑县王泗镇公立卫生院。

一、检验科登记及反馈:登记项目包括送检科室或医生、送检日期、姓名、性别、送检样品、化验项目、化验结果、检验人员和报告日期,异常结果必须反馈送检医生处,并有记录。

二、放射科登记及反馈:登记项目包括开单科室、检查日期、病人姓名、性别、检查结果、初步诊断和报告日期,异常结果必须反馈送检医生处并有记录。

大邑县王泗镇公立卫生院。

一、培训对象为所有医务人员、总值班人员。

二、培训计划:每年对所有医务人员至少培训一次,新来人员在岗前培训时必须进行《传染病防治法》及传染病报告相关内容培训。

三、培训时间: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培训一次,新进人员8月培训。

四、培训内容:根据需要选择性的培训《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传染病信息报告与管理(修订版)》、部分《传染病诊断标准》等。

五、考核:根据培训内容对参训人员进行考核(答卷),不合格者需补考至合格为止。

大邑县王泗镇公立卫生院。

一、纸质传染病报告卡保留三年。

二、电子疫情报告卡、统计表等每月硬盘、软盘备份,全年光盘刻录存档。

三、其它疫情管理资料也要妥善保存。

四、对全年的疫情资料进行统计分析。

大邑县王泗镇公立卫生院。

一、搞好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有分管领导、科室、人员。每月召开疫情例会一次,研究疫情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各种疫情管理制度,并认真实施。

三、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医务人员的疫情报告意识。

四、健全门诊日志、住院登记本、传染病登记本、检验、检查传染病登记本等,备足报告卡,以保证疫情报告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每月对全院进行一次疫情漏报检查。检查门诊日志、传染病登记本、住院病人登记本及传染病登记本、检验科的传染病检验登记本、放射科的传染病检查登记本。把疫情检查情况纳入医院全年目标考核体系中,并将每月疫情检查结果进行公布,按制度进行奖惩。

六、负责对全院传染病报告卡的收集、核对、网络直报、登记、卡片保存等工作。

七、负责对全院医务人员的传染病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对新入人员传染病知识的岗前培训。

八、配合疾病控制中心的流调及采样工作。

卫生院药品管理制度范文(15篇)篇二

自2001年开始医院实施药品采购,现在有些省的医院开始进入网上招标采购阶段,但真正能够有效控制虚高药价并有效运行的并不多。因此,要解决药价虚高问题,药品采购的内部控制等管理措施的建立并有效运行就至关重要。

笔者就医院药品采购管理措施做初步探讨。

1药品采购管理内容

1.1 医院药品采购管理要求 要求具体为:

药品采购管理标准尽量做到规范化;管理制度应当适应医院的管理目标,还应当维护医院的整体利益和整体目标;能够迅速及时发现差错舞弊;其基本结构要在相对稳定的同时具有适时自我调整的灵活性;管理措施应当具备合法性、适用性、全面性、系统性;药事管理委员会、药剂科、医务科及用药科室等各部门应当权力制约,互相牵制,权责明确;做到以预防为主、查处舞弊为辅,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奖惩结合,实现管理制度化、经常化。

1.2 营造良好的药品采购管理环境 医院领导应当高度重视药品的采购、管理和消耗各个环节,加强药品采购与付款环节的管理,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合理设置岗位,加强制约和监督。同时强化药品从入库到出库整个流程中的监督和独立稽核工作,确保药品不浪费、不流失、不虚报,建立规范合理的采购机制。

企业向农村发展延伸,在具备条件的行政村建立连锁药店;不具备条件的地方,鼓励符合申办条件的个人开办村级药品便民店;在无药品经营企业或其延伸的经营网点地区,可采取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统一代为采购药品的方式;允许通过gsp 认证、经营规范认证的药品连锁经营企业在购销双方签订配送协议的基础上,向其门店所在地的乡镇村零售药店供应药品。

2.3 推进gsp认证工作,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 通过监督药品零售企业实施gsp认证,规范其经营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购销药品,认真填写完整的购销记录,从根本上堵住假劣药品的流通渠道。

同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政策措施,如对零售药店建档立卡实行户籍化管理;采取统一批零价格、统一店容店貌、统一配送等管理措施;大力发展药品连锁经营,倡导和支持管理规范、实力雄厚的医药企业到农村发展连锁门店,以规范零售药店的经营行为,扭转药品市场的混乱局面,使药品零售企业走上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管理轨道。

2.4 推进“规范药房”建设,保证终端药品使用质量 实施“规范药房”建设是保证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的根本措施。陕西省开展了农村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创建活动,从规范购药渠道、完善储存条件、建立购销记录、提高人员素质、推行“三室分离”入手,在创建过程中做好“四个结合”:一是与卫生部门医疗机构整顿相结合,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二是与城市社区卫生体制改革相结合,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药械行为;三是与药械市场专项整治相结合,以“规范药房”创建为载体,深化农村药品市场整治;四是与药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促进农村医疗机构建立、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和质量管理体系。目前,全省乡镇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已有2668家;全省村级“规范药房”已有24970家。

2.5 完善法律保障制药行业的特殊性更加要求法律法规的及时调整与更新,还要求监管部门将法律法规的`整理纳入日常工作中,使监督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映到法律规范中。

日常监管是基层药监部门的主要职责,医疗机构(包括卫生院、诊所)占到监管对象的80%以上,管理好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对保证“两网”运转成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针对当前国家医疗机构用药监管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的问题,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全面实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订的调研,将突出问题及时向省人大、省政府反映,加快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出台,同时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管的规范性文件,使药品安全的法律和制度体系更加完善。

2014年12月,陕西省以政府规章,即令的形式颁布了《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办法》,使得医疗机构用药的规范化管理有了政策性依据,为“两网”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卫生院药品管理制度范文(15篇)篇三

1.药剂科确保按《医院基本用药目录》及时供应临床所需药品。

2.每月药品供应计划,应根据用药基本状况、不同季节发病,由药库人员编定计划,并经药剂科主任审核后,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批准执行。

3.计划批准后,复印二份。一份送医药公司,作为合同供应计划,一份存药剂科保存。

4.及时组织供应临床急救药品及特殊用药品。

5.采购药品坚持按基本用药目录和供药计划,依有关规定的定点采购质优价廉药品。

6.采购药品,以保证药品质量为原则,坚决杜绝购进非医疗性用品及假冒伪劣、过期药品。

卫生院药品管理制度范文(15篇)篇四

一、药剂科应在监督管理部门和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保管和供应工作,其它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

二、药库由专人管理,应设置药品保管员及药品采购人员负责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工作。库房保管采购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药品采购必须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向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批发企业进行采购,选择药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合理的供货单位,药剂科必须将供货单位的证照复印件存档备查。

四、药品采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按照药品招标的中标目录和本院基本用药目录采购药品,保持相应库存量,以满足临床用药需要。

五、采购药品要根据临床所需,结合医院基本用药目录、用药量及库存量制定采购计划。采购计划交药剂科主任初审,然后报监管部门和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采购。新品种必须由所用临床科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药剂科,药剂科再交监管部门和主管院长签字审批后方可采购。

六、采购进口药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并加盖供货单位的印章,采购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八、采购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如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对于药品质量不稳定供货不及时的.供货单位要停止从该单位采购。

九、库房购进调出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如实反映药品进出库情况,严禁弄虚作假。

十、强化药品采购中的制约机制,严格实行采购、质量验收药品付款三分离制度。库房保管员、采购人员必须每月向监管部门汇报本月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渠道、金额、库存等情况。药剂科必须每年向院领导、监管部门、院药事委员会汇报本年度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渠道、金额、库存等情况。院领导、监管部门、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定期对药品采购渠道、药品质量、药品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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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药品管理制度范文(15篇)篇五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单位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调配等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药品使用单位,是指依法登记成立并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疾病预防、康复保健、戒毒等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体系,加大公共投入,对农村和贫困地区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给予重点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司法、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药品使用质量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要求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药品使用质量管理制度,对所使用药品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对影响药品使用质量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药事管理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药事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药品使用单位药事管理机构的设置参照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乡镇卫生院应当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事工作;诊所、卫生所、村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由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培训的人员负责药事工作;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应当分别由中医药、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事工作。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药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药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由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的人员担任。

从事疾病预防、康复保健、戒毒等活动的药品使用单位药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九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每年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十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对直接从事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调配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专业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三章药品购进与验收

第十一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并按规定由专门机构统一采购。

药品使用单位需要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药品使用单位购进药品,应当查验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并核实销售人员持有的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前款所述材料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三条药品使用单位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并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据、账目、药品相符。

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清单。清单上必须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合法票据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四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药品进货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药品验收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医疗机构接受捐赠药品、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药品,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药品验收记录应当包括供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规格、剂型、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数量、价格、购进日期、验收日期和验收结论等内容。

验收记录应当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六条药品使用单位购进疫苗、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等需要保持冷链运输条件的药品时,应当检查运输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并作好记录;对不符合运输条件要求的,应当拒绝接收。

第十七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对药品购销记录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四章药品储存与养护

第十八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标明的储存要求储存药品。

药品使用单位需要在急诊室、病区护士站等场所临时存放药品的,应当配备符合药品存放条件的专柜;对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药品,应当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与诊疗范围和用药规模相适应、与诊疗区和治疗区分开的药房(库),并根据药品储存要求设置常温库、阴凉库、冷藏库(柜)。

第二十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药品储存及管理需要,配备下列相应的药房(库)设施、设备:

(一)保持药品与地面、墙面之间有适当距离的'药架等设施;

(二)防霉、防鼠、防虫、防尘、防潮、防污染等设施;

(三)冷藏、避光、通风设备;

(四)检测和调节温度、湿度的设备;

(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线路、器材和照明设施;

(六)其他符合药品储存需要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药房(库)应当严格划分待验药品区、合格药品区、不合格药品区等专门区域,并设置明显标志。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储存。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存放;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品分别储存,分类存放;易串味药品单独密闭存放;过期、变质、被污染等不合格药品应当存放在不合格药品区。

第二十二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储存、养护管理制度,落实药品养护人员,采取下列措施对库存药品进行检查、养护,并做好检查、养护记录:

(一)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检查,发现药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三)加强药品效期管理,对近效期的药品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四)定期检查、维护相关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三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药品出库复核制度。分发药品时应当记录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生产批号、规格、有效期、数量、日期等内容。

药品出库应当遵循近效期先出的原则,过期、变质、失效以及其他不合格药品不得出库使用。

第五章药品调配

第二十四条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统称医师)应当按照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具处方。

处方的审核、调配应当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进行。

第二十五条药师审核处方时,认为处方用药不适宜的,应当告知开具处方的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发现用药严重不合理或者用药错误的,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开具处方的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

第二十六条药品使用单位用于药品调配的工具、设施、包装用品以及药品调配的区域,应当符合药品卫生要求及相应的调配要求。

第二十七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最小包装药品拆零调配管理制度,对药品拆零调配时,应当做好拆零记录并保存至少一个相同批号的最小包装。

第二十八条药师完成处方审核、调配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盖章;发药时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医嘱作相应的交待与用药指导。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限于本单位使用。未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本单位配制的制剂。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单位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调配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对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非目录药物目录药品的使用质量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反馈被检查单位。检查中发现有需要其他部门处理的情形的,应当及时移送。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使用单位药品质量的抽验。抽验结果由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药品使用单位对药品质量抽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复验,复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药品使用单位药品质量管理信用档案。档案中应当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不良信用记录、举报和投诉,以及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药品使用单位药品质量管理信用档案,确定若干单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调配等环节进行自查,并做好记录。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物品、记录、凭证等资料,不得阻碍、拒绝。

第三十四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对药品质量加强监测。发现假药、劣药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并妥善保管,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药品使用单位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需要召回的,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

第三十五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落实人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依法履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义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药品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

(二)未按规定执行进货验收制度、索取合法票据、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的;

(三)未按规定储存、养护药品的;

(四)未按规定对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调配等环节的记录进行保存的。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一、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及配套法规。加强药品管理,为医疗保健提供有效、安全的药物。

二、村卫生所必须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规范药品采购、使用与管理。药品必须从乡镇卫生院采纳,并建有药品入库验收登记簿,及时进行药品质量检查,及时销毁变质、过期、失效药品。

三、明确药物保管分工,妥善保管特殊药物,药品放置定点定位,存放有序。

四、凭处方发药。发药时要实行复核、查对,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

五、坚持合理用药,因病施治,处方书写规范,不开大处方、人情方,注意配伍禁忌,开处方要签全名。

六、按处方定期进行药清,做到药账相符。

七、一次性使用无菌器械,使用后毁形剪断,浸泡消毒,统一销毁并有记录

卫生院药品管理制度范文(15篇)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出口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上市销售但尚未列入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发生滥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该药品和该物质列入目录或者将该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四条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国务院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可以依法参加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

第七条国家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医疗、国家储备和企业生产所需原料的需要确定需求总量,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实行总量控制。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制定年度生产计划。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根据麻-醉-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制定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

第八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应当根据年度种植计划,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定期报告种植情况。

第九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

第十条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以医疗、科学研究或者教学为目的;

(二)有保证实验所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的措施和管理制度;

(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单位申请相关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办理;需要转让研究成果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过程中,产生本条例规定的管制品种的,应当立即停止实验研究活动,并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及时作出是否同意其继续实验研究的决定。

第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临床试验,不得以健康人为受试对象。

第十四条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生产制度。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确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数量和布局,并根据年度需求总量对数量和布局进行调整、公布。

第十五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药品生产许可证;

(二)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批准文件;

(三)有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设施、储存条件和相应的安全管理设施;

(四)有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信息的能力;

(五)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六)有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生产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规模;

(八)没有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或者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九)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数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十六条从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以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步审查,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医学、药学、社会学、伦理学和禁毒等方面的专家成立专家组,由专家组对申请首次上市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社会危害性和被滥用的可能性进行评价,并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议。

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不得生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十八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定点生产企业无法正常生产或者不能保证供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重大突发事件结束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前款规定的企业停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

第十九条定点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并依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

第二十条定点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销售给具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的其他单位。

第二十一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签应当印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志。

第三章经营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确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并应当根据年度需求总量对布局进行调整、公布。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但是,供医疗、科学研究、教学使用的小包装的上述药品可以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经营。

第二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除应当具备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的开办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条件;

(二)有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营信息的能力;

(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定点批发企业,还应当具有保证供应责任区域内医疗机构所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能力,并具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经营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

第二十五条全国性批发企业可以向区域性批发企业,或者经批准可以向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的其他单位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全国性批发企业向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全国性批发企业时,应当明确其所承担供药责任的区域。

第二十六条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由于特殊地理位置的原因,需要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区域性批发企业时,应当明确其所承担供药责任的区域。

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因医疗急需、运输困难等特殊情况需要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在调剂后2日内将调剂情况分别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从全国性批发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以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二十八条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将药品送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货。

第二十九条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可以向医疗机构、定点批发企业和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的其他单位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三十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

禁止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第三十二条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三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在制定出厂和批发价格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卫生院药品管理制度范文(15篇)篇七

1、医院使用的药品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向院长报告,填写药品质量问题报告表,并悬挂明显标志,停止使用。必要时要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凡国家药监部门或供货方通知不合格的药品,以及医院自查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立即停止使用,认真清点数量,做好记录并上报药监部门,听从处理。

汤口镇卫生院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1、药品进货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合同法》、《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购进。

2、必须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药品采购工作。药品采购人员须经专业和有关药品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合格。

3、购进药品以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证照的供货单位进货。由采购人员索取供货方的材料,填写“合格供货方档案表或首营企业审核表”。报请院长审核同意。

4、应所取的供货方材料包括:

(1)、加盖企业红色印章的药品生产或经营执照复印件;

(2)、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的gmp、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3)、药品销售人员的单位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4)、药品质量保证协议。

5、购入进口药品要有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随货同行。

6、购进药品要有合法的票据,并附有随货同行单。在票据交由财务部门入账保管后,西药房必须保留随货同行单存档备查。

7、定期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认真总结进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加以分析和改进。

1、药剂组必须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药品入库验收程序,以防假劣药品进入仓库,切实保证入库药品质量完好,数量准确。

2、药品验收必须由验收人员和复核人员同时进行。

3、药品验收应在验收区进行。整件的药品按抽样原则开箱验收,零散品种按批号逐批验收。验收时根据随货同行单或送货单,对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有效期、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批号、供货单位等进行核对。并对其外观质量、包装进行检查。发现质量不合格或可疑的药品,应拒收或单独存放(放入不合格区或退货区),填写药品拒收报告单,作好标记,并迅速上报主管人员。

4、验收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双人逐一验收到最小包装。

5、验收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供货单位名称、产地、数量、采收(加工)日期;中药饮片包装应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批号、生产日期等,已经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需标明批准文号。

6、进口药品验收时,应凭盖有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及《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的`复印件验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并检查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7、验收完毕作出验收结论,并做好验收记录,由验收人和复核人签字盖章。验收记录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准确、不缺项。验收纪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8、验收合格后将药品放入合格区按药品相应储存条件储存。

1、药品验收合格后入库,建立保管帐,双人签字。

2、药品出库按“先产先出、近期先出、易变先出、按批号出库”的原则。对过期失效、霉烂变质、虫蛀、鼠咬及淘汰的药品,及内包装破损的药品不得出库使用。

3、药监部门通知暂停使用的药品;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滲漏;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严;包装标识脱落、污染、模糊不清的药品;怀疑质量发生变化的药品不得出库。

4、对特殊药品、贵重药品应双人复核签字。

卫生院药品管理制度范文(15篇)篇八

1、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医院药剂工作条例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为切实做好各类药品管理工作,确保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药品均按卫生部规定的“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方针进行管理。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包括中药毒麻药品、限剧药品),自费药品及贵重药品等,分别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实耗实销,按月盘点,逐日统计消耗,做到帐物相符,若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科室,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报销处理。

4、普通药品实行金额管理,按季盘点,对于原装损坏的药品应及时作好登记,经科主任审查后,月末报销。

5、对有效期的'药品指定专人认真管理,采取多次少量领取,经常检查,对近期失效的药品,应注意在失效期前半年至三个月,主动与临床联系使用或与科室内其它部门调剂或向科室提出请求兄弟医院协助使用,严防药品过期失效。若因管理不善,责任心不强,造成药品过期者,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赔偿。

6、对临床各科固定的各种药品应加强管理,每季度检查一次,并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领导。

7、各部门药品原则上每周向药库领取一次,如因当时缺货未发货,货到后由库房及时补发,如因领药部门计划不周,造成数量不足或缺药,应由领药部门及时与药库联系补充,或从其他部门调济,不得随意通知缺货。

8、各科室领药应填写正式领物单,方能取药。领取单一式叁份,一份作药库登记凭单,一份由领用单位存查,一份送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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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药品管理制度范文(15篇)篇九

2、非药库工作人员严禁进入库房。

3、熟悉药品存放品种、做到按种类存放整齐,易燃易爆的品种分别存放危险品库。

4、特殊药品实行专人专柜管理,帐物相符。

5、药库内严禁烟火,并设置标志。

6、药库内设备按规定安装,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7、不得任意挪动拆卸损坏库区内消防器材。

8、药库工作人员须了解消防知识,并会使用消防器材。

9、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如有变化及时向保卫部门汇报。

10、药库工作人员做到每天认真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和通知相关部门领导。

11、下班前认真检查安全。关好门窗、水电、锁好安全门。

12、药库值班人员须坚守岗位,忠于职责。

13、提高警惕,发生案件立即报告相关部门,保护好现场。

卫生院药品管理制度范文(15篇)篇十

目的: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本制度。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召回药品的管理。

职责:公司质量管理部、储运部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内容: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现其经营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药品,及时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在接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令后及时追回已售出的药品。

做好相应的记录:。

二、实施追回的原因。

在经营过程中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证销售药品的可溯源性。

卫生院药品管理制度范文(15篇)篇十一

1为合理控制药品的经营过程管理,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确保药品的储存、养护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

3距失效期不到6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库。

4药品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根据药品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

5近效期药品在货位上可设置近效期标志或标牌。

6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销。

7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加强养护管理、陈列检查及售控制。

8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售出。

卫生院药品管理制度范文(15篇)篇十二

一、正式任用的职工如感工作不适或其他原因想辞职,应于15天前提出辞职申请书,由单位主管及人事主管签具意见后,呈总经理核准,再转回人事单位,人事单位据此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停薪,转会计单位作业。

二、人事单位依据辞职申请书发给“离职通知单”,通知本人于奉准离职日当天下班前依离职通知单上应办理事项,逐项办理移交,办理完毕后,由人事主管审核无误后,签章并转会计单位核计当月薪资(除特准外,均于下次发薪日发给)。

三、人事单位根据离职通知单于当日即行办理下列事项:

1、登记于人员异动记录簿内。

2、注销人事单位制作的人员状况表内登记。

3、登记个人资料卡,注销个人资料档案。

四、人事主管视情况应约谈离职人员,并将面谈结果填入离职人员面谈记录档案,以作为人事流动率检查参考。

卫生院药品管理制度范文(15篇)篇十三

1、组织贯彻各项方针目标,对本店内的经营管理及质量工作全面负责。

2、积极实施并完成经营质量目标及各项任务,认真执行各制度和规定。

3、督促各岗位履行质量职责,确保药品经营质量。

4、负责进货计划的报送,调整好进货与库存的合理结构。

5、组织质量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做好月审核查工作进度表,确保各项考核指标完成。

6、负责督促药品质量的处理和近效期药品的促销落实工作。

7、每月定期召开质量分析总结会议,提出措施,以防为主,不断改进。

8、负责对消费者提出意见及建议进行分析,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水平。

9、负责定期上报药品质量信息,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

10、以身作则,团结员工,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尊重员工的创造性,增强凝聚力。

11、认真抓好安全保卫工作,协调外部公共关系。

卫生院药品管理制度范文(15篇)篇十四

1、院务会:由院长、副院长、科主任组成,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

研究讨论卫生院发展规划和重大的业务、财务工作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宜。

传达上级工作安排,小结上月工作,安排布置本月工作。

解决预防、保健、医疗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制定对策措施。

2、全体职工会:全体职工参加,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

传达学习上级工作指示和文件精神,公布本院上月工作情况,安排布置下月工作。

3、工作座谈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由院长主持,邀请医护人员、乡村干部、乡村医生、门诊住院病人参加,征求对卫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增进团结,改进工作。

4、乡村医生例会:根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安排,每月、双月或每季度召开一次。

听取乡村医生和妇幼保健员上一阶段工作汇报,收集工作报表和资料,传达学习上级文件,总结上一阶段工作,安排布置下一阶段工作。

必要时以会代训,开展预防、保健、医疗、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新技术、新知识和卫生法律法规的培训工作。

以上会议均应有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参加人员、会议议题、发言内容和会议结论。

1、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中毒、甲乙类传染病以及必须动员全院力量抢救的病人时;

2、凡有重大手术、首次开展的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时;

4、收治涉及法律问题以及有自杀迹象的病人时;

5、发生房地产与周边单位居民争执和纠纷,发生自然灾害危险和安全问题时;

6、财务开支,药品、卫生材料和设备采购,房屋维修、基本建设时;

7、增补、修改卫生院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常规时;

8、工作人员因病、事请假、因公出差、院外会诊、接受院外任务时。

1、政治学习:每一周或二周利用工余时间集中学习一次,由院长(或科室主任)主持,全院或全科职工参加,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法普法,进行形势教育。

2、业务学习:每一周或二周利用工余时间集中学习一次,分别根据卫生院或科室业务学习计划进行,并根据不同专业组织职工参加,定期考试考核。

1、把爱国卫生运动列入卫生院工作的议事日程,卫生院应成为卫生模范单位。

2、认真执行隔离消毒制度,搞好污水、污物、垃圾处理,按规定做好一次性医疗用具的毁形、消毒和销毁处理,防止污染和交叉感染。

3、坚持突击与经常相结合的卫生清洁活动,建立每日清扫和每周大清扫的卫生制度,要认真搞好室内外环境和个人卫生。

4、认真抓好卫生检查、竞赛、评比,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5、有计划地种草、植树和栽花,绿化美化环境。

1、院长或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渎职、不负责任或违反操作规程,致使卫生院财产损坏、损毁或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部分赔偿或全部赔偿。

2、凡属使用太久以及在抢救病人时损坏之器材,经有关人员证明可免予赔偿,但要填写报损单。

3、遇有大批财物遗失或霉烂,药品失效、虫蛀时,应调查原因,按责任大小和情节,部分赔偿或全部赔偿。

1、报告病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三类共37种传染病,其中甲类2种,乙类25种,丙类10种。

2、报告方式:疫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

院内诊断的传染病病例由首诊医生负责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国家统一设置,a4大小)。

院内传染病病例和村卫生室报告的传染病病例均由卫生院疫情报告管理人员电话报告,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国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3、报告时限: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时,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电话或网络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其他乙类传染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电话或网络报告;丙类传染病应在24小时内通过电话或网络报告。

4、医务人员对疑似病例确诊后,临床诊断病例更改诊断时,或发现填卡错误时,应及时填写传染病订正报告卡,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由疫情管理人员订正报告。

对已报告的`传染病病例死亡的,应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进行死亡报告,注明死亡日期。

5、对结核、艾滋病、鼠疫等实行专病报告管理的传染病,应由相应的专病管理机构对报告的病例进行追访调查,发现信息有误或排除病例时,及时订正。

6、应指定专人对门诊登记、住院登记、检验登记等进行传染病报告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发现未报或漏报应及时督促诊治医生填卡并进行网络报告。

7、疫情管理人员在录卡前,对填写的报告进行重点检查,对确认重复报告的卡片进行标记,不再通过网络录入。

对已经网络重报的报告卡,应通过网络作出删除标记。

同时应定期对网络报告的法定传染病个案进行错报、漏报检查,发现错误及时更正,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原因。

8、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1、报告内容:

(1)传染病暴发疫情:某种传染病就诊数突然增多,有可能发生暴发、流行时;(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数天内就诊多例同一病症的不明原因的疾病,或就诊同一症状病例有相对地区聚集性;(3)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4)历史上未曾出现过或本地罕见的传染病;(5)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报告时限:卫生院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3、报告方式:以电话报告为主,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网络报告。

4、对法定传染病疫情,除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外,还需进行网络个案报告。

5、配合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同时开展灾后防病工作报告,如灾后居民伤情报告、灾后就诊变化等报告。

1、严格按照儿童计划免疫程序,新生儿出生后应在10~30天内建卡登记,实行单月免疫或两月免疫。

2、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固定接种点按免疫程序接种。

无条件的地方实行入户巡回接种。

3、接种卡册应由乡卫生院防保科或村卫生室统一保管,接种证由儿童家长或乡村医生统一保管。

4、每月或双月应及时清查应接种对象及接种疫苗,按村列出接种通知单,通知乡村医生领取疫苗,按时限完成接种任务,乡村医生每接种1人应上证1人,接种工作完成上报接种单后应及时上卡,做到卡、证相符。

5、注射器的消毒、回收具体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执行。

6、每月或双月将疫苗接种情况填写常规免疫监测报表,按规定时限上报县级疾控机构。

7、协县上级疾控机构做好本乡镇儿童计划免疫抗体水平的测定工作。

1、严格执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加强冷链设备及生物制品管理工作。

2、存放和流转疫苗应用专用的冷链冰箱和冷藏包,确保疫苗效价。

3、做好冷链设备的保养、调试、维修,每天进行2次测温记录,冰箱每年调试两次。

4、设立疫苗专用帐本,做好预防用生物制品进、出帐的登记工作,包括疫苗名称、数量、批号、生产厂家、有效期、进出时间、领发人员签名等,做到苗帐相符。

5、对过期失效疫苗应随时清理,按规定程序报批和销毁。

1、专人负责健康教育工作,对本院医护人员、乡村医生和妇幼保健员定期进行健康教育理论与技巧教育。

2、建立院内固定宣传阵地,如宣传橱窗、宣传栏等,宣传内容应每月更新一次。

每个村卫生室应设立固定的宣传栏,至少每2月宣传一次。

3、结合各类卫生宣传日,在本乡镇社区开展卫生宣传和健康咨询活动,重点做好计划免疫日、结核病日、碘缺乏病日、艾滋病日、世界无烟日、爱眼日、爱耳日、爱牙日、高血压日、糖尿病日、精神卫生日等宣传日活动。

4、开展重点传染病防治宣传工作,如艾滋病、结核病等的健康咨询和宣传教育。

5、配合乡镇社区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各项健康宣传教育工作。

1、掌握本乡镇妇女健康状况和影响健康的主要因素以及孕产妇死因重要变化趋势,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干预措施提供基线资料,在县级妇幼保健中心(站、院)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2、开展本乡镇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早孕建册(卡)、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负责回收、统计孕管册(卡),定期总结全乡镇孕管情况。

3、负责动员孕产妇住院分娩,开展住院分娩业务,加强产科建设,提高产科质量。

负责对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追踪、反馈、动员住院分娩和转诊。

4、定期对本乡镇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进行普查普治,调查分析发病原因,掌握发病规律,制定防治措施。

5、做好本乡镇妇女“五期”保健,根据妇女“五期”生理特点,提出劳动保护办法和措施。

6、指导培训村妇幼保健员,做好早孕建卡、产前检查、高危筛查及产后访视工作。

7、负责搜集、整理本乡镇妇保信息资料,做好全乡孕产妇死亡监测及死亡回顾调查工作,按规定时限上报信息报表。

指导村级信息统计工作,抽查、核实常规报告及监测资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断提高信息工作质量。

8、大力开展妇女卫生保健知识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及母乳喂养知识,提高广大群众卫生知识水平和自我保健意识。

1、掌握本乡镇儿童健康状况和影响健康的主要因素以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和主要死因重要变化趋势,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干预措施提供基线资料,在县级妇幼保健中心(站、院)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2、开展本乡镇儿童保健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帮助村级解决业务上的疑难问题。

3、承担本乡镇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的建卡(册)任务,定期对新生儿进行访视,指导母乳喂养,按期进行健康检查,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对体弱儿、高危儿进行专案管理,根据情况增加访视次数。

4、开设儿童保健门诊,积极防治以肺炎、腹泻、贫血、佝偻病及营养不养、低出生体重等为重点的常见病、多发病,制定防治措施并组织实施。

5、搜集、整理本乡镇儿保信息资料,做好全乡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督及死亡回顾调查工作,按规定时限上报信息报表。

加强信息数据统计整理工作,确保上报数据及时、准确。

6、做好儿童4、2、1体检及体格发育检查、儿童智能发育监测工作,提高儿童营养咨询与指导技术。

7、大力开展儿童保健知识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卫生知识水平和自我保健意识。

1、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填写和发放,证件和印章应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2、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应到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卫生监督机构统一购买。

3、《出生医学证明》只能为每个新生儿出具1份,不得重复签发。

《出生医学证明》只能在出生地所在乡镇卫生院签发,不得异地签发。

4、《出生医学证明》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楚,填写项目齐全,不得涂改。

证明存根应长期保存。

卫生院药品管理制度范文(15篇)篇十五

1、目的:为了做好对库存、陈列药品进行养护检查,以保证药品的质量。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

3、适用范围:门店药品保存质量过程管理。

4、责任:门店养护员负责实施本制度。

5、内容。

5.3、养护员应每日巡回检查店内药品储存条件与保存环境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3.1、养护员每天上午8:30-9:30下午2:30-3:30两次对店堂的温湿度进行检测,并做好完整记录。发现不符合药品规定陈列储存要求时,应采取调控措施并记录。

5.5、中药饮片按其特性,采取翻晒、筛选等方法进行养护。做好“养护检查记录”;。

5.6、对易潮湿、霉变、变质。虫蛀、裂片的药品要增加检查次数;。

5.7、检查中有质量疑问的中药饮片,按“门店质量查询管理制度”执行;。

5.10、不同剂型的药品要有针对性的运用不同的养护检查方法:片剂应重点检查有无裂片、霉变;胶囊剂,应重点检查有无漏粉、囊壳破碎等;颗粒剂,应重点检查有无潮解、结块等;糖浆剂,应重点检查有无霉变沉淀物析出,是否混浊药;中药饮片,应重点检查饮片有无发潮、霉变、虫蛀,一旦发现发潮、霉变现象,应立即采取翻晒、挑选等措施,确保中药饮片的质量。

6、相关表格:养护检查记录表、近效期药品催销表、温湿度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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