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范文(18篇)

时间:2023-12-11 作者:紫衣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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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范文(18篇)篇一

第一条为落实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保障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人员、设备以及车辆通行安全,根据《公路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划分为小修保养、专项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具体规定依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履行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行政管理职责;

(三)协调、指导和监督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和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职责履行。

第四条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法履行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依照本规定提交交通组织方案审查意见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及时查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送全路网养护施工作业动态统计信息.。

第五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有关规定选择具备安全施工作业条件的养护施工作业单位;

(二)与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合同并负责监督落实;

(三)负责养护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依照本规定组织编制和报送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

(六)及时向社会公告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信息;

第六条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负责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作业规程培训和教育;

(二)设置养护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负责养护施工现场交通标志的维护及现场管理工作;

(七)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申报养护施工作业方案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断道施工的小修保养和专项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超过10日的养护施工工程,应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向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申报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会同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审查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二)凡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24小时以上10日以下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应征得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的书面同意.执法机构应在受理申报24时小时内回复,否则视为同意。

(三)高速公路抢险作业应按有关规定和抢险施工组织预案执行.抢险施工组织预案(包括交通组织方案)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编制,报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备案.情况紧急的抢险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可以在保证通行安全的前提下,先期安排抢险施工。

第八条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断道施工的小修保养和专项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超过10日的养护施工工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提前5日向社会公布,并应按规定时限组织施工,接受社会公开监督.公告应在市级以上报刊发布,同时通过交通电台滚动播出,并通过相应的收费站及路段可变情报板及时提醒车辆合理选择路线。

第九条高速公路养护与抢险作业的作业控制区和安全设施的布置,应严格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养护工程施工作业车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出施工区域不主动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

(二)在施工区域外随意停放;

(三)将物料、泥土带出施工作业区域污染路面;

(四)穿越中央分隔带(调头);

第十一条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作业规程训练;

(三)乘坐施工单位车辆(货车除外)进出施工现场;

(四)不准在作业区外活动或将任何施工机具和物料置于作业控制区以外;

(五)不准擅自变更控制标志和区域或扩大作业范围;

(六)不得随意横穿高速公路;

(七)不得有违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护施工作业必须按作业控制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并由养护施工作业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给予积极指导与协助。

(二)断道施工区段原则上不能超过3公里,每一施工区段施工期限应严格按审批方案执行,上一施工区段结束后,方可开始下一施工区段施工。

(三)在车辆运行高峰期,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及时到施工现场指挥交通,会同经营管理单位和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当发生严重交通阻塞时,应利用可变信息板等信息渠道及时发布限流、分流信息,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交通管制,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高路堤路肩、陡边坡等路段养护施工作业时,施工作业单位应采取防滑坠落措施,注意防备危岩、浮石滚落。

(五)在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养护(抢险)作业时,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设专人观察险情。

第十三条桥梁、隧道养护施工作业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桥梁养护施工作业时,应首先调查掌握架设在桥面上下的各种管线的布设情况,并注意保护公用设施(煤气、水管、电缆、架空线等),必要时应由经营管理单位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

(二)在桥梁栏杆外进行作业时,须设置悬挂式吊篮等防护设施,作业人员须系好安全带。

(三)桥墩、桥台维修时,应在上、下游航道两端设置安全设施,夜间须设置警示信号,必要时应由经营管理单位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

(四)隧道养护施工作业宜选择在交通量较小时段进行;

(五)进行隧道养护施工作业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2、经营管理单位应负责检查施工道信号灯布设是否准确、明显,施工标志设置是否规范;

3、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对养护施工作业机械、台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在机械上设置明显的反光标志,在台架周围设置防眩灯,将作业现场的轮廓反映出来.

(七)在隧道内进行登高堵漏作业或维修照明设施时,登高设施的周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防护设施,作业人员须系好安全带.

(八)对隧道衬砌局部坍塌进行养护施工作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

(九)隧道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作业或取暖.

(十)电力设施等维护有特别要求的,应按有关部门的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四条在夜间或隧道内进行养护施工作业的,应保证养护施工路段内的照明满足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雾天不得进行养护施工作业.确需雾天进行抢修时,经营管理单位应报告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封闭交通后方可作业;所有安全设施上须设置黄色施工警告灯号.

第十六条抢险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异常气候等造成险情时,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修复。

(二)抢险作业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工作区两端设置安全设施.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

(三)设置抢险作业控制区后应尽快消除交通障碍和不安全因素,恢复公路畅通。

第十七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不按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与规程施工、违反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合同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依法解除合同、清退出场以及上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履约企业名单等措施.

第十八条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和违反安全生产义务,造成事故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穿、跨越高速公路的交叉施工,其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渝交委路〔20xx〕25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最新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范文(18篇)篇二

一、归档范围:凡公司各部门在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文书材料、科技图纸资料、财务会计资料、人事档案及其他重要材料都应立档保存。

二、各业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职责范围内的档案,并负管理职能。

(一)综合部负责公务活动中的文书材料、人事档案等的立档、保存、管理。

(二)征迁办负责工程项目用地报批、征迁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的立档、保存管理。

(三)工程部、总工办负责工程前期工作、工程立项、工程招投标、工程项目建设、房建、安全管理等职责范围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立档、保存、管理。

(四)、财务部负责本公司会计、财务等方面工作中形成的票证、账簿及文件材料等的立档、保存、管理。

(五)综合部、征迁办、工程部、总工办、财务部形成的档案完整后移送公司档案室统一管理。

三、各业务部门设立专、兼职档案员,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档案管理。档案员应尽职尽责,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公司有关档案工作的指示、规定、条例,保证档案资料的.安全。

四、各业务部门档案员要确保接收的文件材料档案的齐全性、完整性、准确性。

五、查(借)阅制度。

(一)凡本公司人员因工作需要查(借)阅档案,须向该档案管理的业务部门领导申请。

(二)凡需查阅一般性的档案须经部门领导同意;查阅公司重要档案,须填写查阅登记表,并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三)工作人员在查(借)阅档案期间应当妥善保管档案,防止档案损毁,并贯彻执行《档案法》和《保密法》,保守公司重要档案内容。

六、档案员要严格遵守《档案法》、《保密法》,不准随意摘抄、传播密级档案内容。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将重要档案借出或复印。

七、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密或被盗密者,按其性质及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八、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交接手续。

最新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范文(18篇)篇三

为更好地发挥服务区的各项功能,向广大司乘人员及过往车辆提供更加便捷,舒适、安全的.服务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高速公路服务区系高速公路的附属配套设施,其停车场免费为高速公路过往车辆停放使用。

停车场只供停放车辆,不作他用。司乘人员应保持公共卫生清洁,不得乱扔杂物和垃圾;不得在停车场区内休息、娱乐、检修车辆。

停车场内严禁烟火。吸烟必须到指定吸烟区。

辆不得侵占行车道,影响服务区的正常通行。

停车场内不准修理车辆,需检修的车辆一律到修理厂检修。违反服务区管理规定在停车场内修理车辆的,保安人员有权勒令其立即驶离服务区。

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造成人身事故或经济损失的,服务区不承担任何责任。违规造成停车场污染、损坏者,一律按价赔偿。

运输易燃、剧毒、爆炸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服务区应先申请,待服务区同意后方可在保安人员指挥下行动。不经服务区批准同意,一概不得进入服务区。

最新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范文(18篇)篇四

1、道班是公路部门最基层的生产单位,其生产任务主要是小修保养,即对公路及其一切工程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修复其轻微损坏部分,使公路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2、遵守、执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广东省小修保修保养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3、建立健全职工定期学习制度,每周至少组织一次职工技术、业务知识学习以提高职工技术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

4、加强公路小修保养工作计划管理,每月月底根据站下达的小修保养计划,结合季节特点、公路路况、劳动竞赛目标等因素,开展月度公路小修工作计划,计划要求明确工作点、里程桩号、工作项目、材料消耗、施工期限、劳动人员安排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5、建立健全的养护材料自采选备制度。道班的养护材料,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利用工余组织人员进行采备,计划内降低养护成本,60部分作为职工收入,余为扩大生产基金,计划外购材料需报站同意后方可执行。

6、建立和健全经常性、预防性公路小修保养制度,提倡“四勤”养护,结合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积极开展不同类型组合的“三个一”活动。

7、严格按操作规程修复路基、路面、桥涵、构造物等的病害。雨天应疏通排水,填平坑槽修补不过夜。

8、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道班设立公路病害处理责任制,并制订养护质量奖惩规定,凡因处理质量不符合要求而造成损失者,查明原因后,按规定给当事人适当的经济处罚。

9、为了防止和减少雨水及洪水对公路的危害,道班应切实做到公路的`水毁预防工作,在汛前应对公路及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疏浚,雨天和汛期,应坚持日夜巡路,小的阻塞,及时予于排除,当发生严重毁坏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在两端设立危险警告标志或禁止通行标志,并及时上报,雨后应重点检查并抓紧抢修恢复。

10、积极应用公路小修保养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走科学养护的路子。支持和鼓励职工对公路小修保养技术、工艺、材料、机具等进行革新和合理化建议。

11、道班执行“每天巡路,每月检查总结”的公路小修保养质量检查制度,每月月底按照《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暂行办法》查评路况。

12、注意安全生产,道班工作路上作业时应严格执行上级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最新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范文(18篇)篇五

为了加强干线公路养护的技术管理工作,提高公路养护技术和服务水平,经常保持管养公路及其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治理公路存在的病害和隐患,提高公路的.抗灾能力,特制定如下几项设施的检查内容和检查登记制度,以便采取有效的养护措施。

1、桥面铺装是否平整,有无裂缝、局部坑槽,桥头有无跳车。

2、伸缩缝是否堵塞卡死、失效,联结件有否松动、局部破损。

3、桥面泄水管是否堵塞和破损。

4、人行道、防撞栏(栏杆)、扶手有无撞坏、断裂、松动、错位、缺件、剥落、锈蚀等。

5、翼墙(侧墙、耳墙)有否开裂、风化、剥落、沉陷和异常变形。

6、锥坡、护坡有否局部塌陷,铺砌面有否塌陷、缺损,有否垃圾堆积、灌木丛生。

7、河床有无积物堵塞河道,水流主流有无冲刷墩台,河流上下游各200m内有无取砂、挖砂现象。

8、墩(台)身是否有开裂,局部外鼓,表面风化、剥落、空洞、露筋等现象。

9、墩(台)基础是否有外露、青苔、污秽,是否有冲刷、淘空,保护层是否有开裂、露筋。

10、墩(台)帽有无露筋锈蚀,砼有无剥落、压裂、缺损。

11、支座是否完整、清洁,橡胶支座是否老化、变形,钢板支座是否锈蚀、干涩,各种支座是否松动、剪断、开裂等。

12、梁(主拱)及一般结构有无渗水、局部缺损、露筋、开裂,横向联系是否松动或损坏、不传力,石砌拱圈有无错位,拱肋上缘有无纵向离缝等现象。

13、交通标志、照明设施是否完好齐全。

(二)检查登记制度。

1、四类桥每天检查做好记录;三类桥每月检查登记三次;一、二类桥每月检查登记一次。

2、汛期结合公路巡查制度,必须加强对所有管养的桥梁墩、台、锥坡、翼墙及河床铺砌等构造物的巡视观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养护科及监理,同时按巡查制度的要求填写好登记表。

1、进出水口是否堵塞,沉沙井有无淤积,洞口铺砌有无冲刷、脱落。洞内有无淤塞、冲刷。

2、涵洞有无开裂,涵洞顶路面是否开裂、下沉,边坡填土有无沉陷,涵底涵墙有无漏水,翼墙是否完整。

(二)检查登记制度。

1、涵洞每季度检查登记一次。

2、汛期结合上级下发的巡查制度的规定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养护科及监理,同时按巡查制度的要求填写好登记表。

最新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范文(18篇)篇六

第七条电工防火责任。

(1)从事水电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电工操作证,掌握用电防火安全知识;

(4)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灭火常识;

(5)经常检查电器设备和线路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防因短路、过载、电火花等引起的火灾事故。

最新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范文(18篇)篇七

一、由公路管理处根据各镇、街道的养护里程和路况测算出日常养护资金,实行经费包干。

二、各镇、街道与养护人员签订工作合同,并依据《荣成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对日常养护工作进行管理,分段责任到人,明确工作内容和养护标准。

三、各镇、街道养护人员每日对其列养路段进行巡查,掌握其使用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和处理,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四、路面病害要及时维修,出现的坑槽要在两日内补好,修补坑槽必须当日完成。

五、坚持每周进行路面清扫制度(特殊路线每日进行清扫),保持路面整洁。

六、严格按《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坚持标准化养护,使路基达到gbm工程、文明样板路建设标准的要求。

七、落实桥梁工程师制度,做好桥梁日常检查、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及日常养护工作,及时填写、上报检查记录,确保桥涵完好。

八、对“三桩一碑”和沿线设施要及时维修、涂刷和更换缺损部分,确保完好齐全、醒目。

九、加强对绿化植物日常管护工作,适时进行补植、除虫、浇水、施肥和修剪工作,确保绿美效果。

最新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范文(18篇)篇八

为了切实落实农村养护工作的各项任务,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和服务水平,特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一、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本要求。

1、经常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

2、吸收和采用新方法,不断改善生产手段,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延长公路的使用寿命。

3、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逐步提高农村公路及其构造物、附属设施的抗灾害能力,减少灾害损失。

4、农村公路的养护生产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努力降低生产成本。

二、养护人员工作职责。

要求保洁公司养护人员须按农村公路养护规范技术要求操作确保所养路段路面平整、横坡度适顺、路肩整洁、边坡畅通、构造物、沿线设施完好。对保洁公司要求如下:

1、养护人员必须保持全天上路。

2、应及时清理、清扫路面上的散落物。

3、应随时剪除路肩高草、回填路肩填土。

4、应及时清理排水系统堵塞物,雨季前对全线的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排水畅通。

5、每天对公路进行巡查,对公路构造物,如挡墙、桥涵、公路标志、里程碑等应观测检查。雨季期间,巡视次数相应增加。

6、边坡塌方处理:应及时清理少量塌方;如塌方数量较大须及时。

设置警告标志,1小时内应向所在交所汇报,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抢通。

7、构造物损坏处理:应及时修复少量损坏构造物;出现较大构造。

物损坏,并影响行车安全的,应及时设立警告标志,同时1小时内所在交管所汇报。

8、每位管理人员应完整做好统计工作,对管养路段出现的路面病。

害,如露骨、断裂等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

9、对在公路范围内的违章事例,如违章建房、在公路上堆积物品、超重超限车辆行驶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交管所汇报。

10、完成交管所临时交办的养护任务。

三、安全生产制度。

各保洁公司管理好所属养护人员,养护人员在作业时确保施工安全,具体如下:

1、上路作业必须穿戴防护用品,穿戴安全标志服、标志帽,不得穿硬底、高跟鞋或赤脚作业。

3、养路材料要靠一边整齐堆放。做到桥头不堆、弯道内侧不堆、狭路不堆、行车密度大的不堆,尽可能堆在路基外。

4、傍山和在陡坡作业时,要戴安全帽,坡过陡要系安全绳索。清除塌方要从顶部向下清理;上方作业,下方不得同时作业或站人,注意来往的行人及车辆安全。

5、台风、暴雨、冰冻、雷雨季节应经常巡视公路,遇有道路损毁、中断及毁坏迹象,要立即设置警告标志,并及时报告上级和有关部门。

6、文明养护,在养路作业中不设障、不阻车,注意避让来往车辆,确保车辆的安全通告和自身安全。成段、成片整修路基、路面时,工地两端要设立“施工路段,车辆慢行”标志。

7、在山岭陡坡地段,如果用手拉送料时,要有二人同时操作。上坡前拉后推,下坡前顶后拉慢行。

8、冬季清除水沟、柴草时,严禁野外用火。

9、在清扫路面时,要面对车辆正向行驶方向相对作业。

四、合同制度。

1、公路保洁公司签订合同期为一年。

2、劳动报酬:经检查合格者按合同给予拨款。

3、对保洁公司管理较差者,交管所建议并汇同公路处协商有权予以辞退,并不再续签订合同。

五、资金使用制度。

1、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养护人员工资支出、机具购置、管理支出等。

2、设立养护资金应专项账户,专款专用。

3、上养护资金余额滚动下养护资金内使用。

六、检查制度。

1、公路处与交管所每月组织管理人员对所辖农村公路进行检查并评分,并且交管所负责所辖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检查及考核。

2、公路处与交管所组织有关人员分半对全乡农村公路大检查各一次。

3、随时接受县交通局等单位的检查和指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下同)、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营。

国道、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公路养路费中列支,其中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县道及其他公路上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筹集渠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

第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明确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并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第十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承担监管职责的公路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负责公路桥梁养护经费的投资决策单位未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要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的桥梁安全事故,由投资决策单位和具体管养单位共同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

(二)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的有关技术工作。

(三)监督、组织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四)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五)负责对下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按规定负责复核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

(四)参与制定重要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

(五)组织辖区内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桥梁养护工程师的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制订。

第十七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持证桥梁养护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并核发上岗证。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

第四章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十八条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

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

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九条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

经常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

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数据。

第二十条桥梁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其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

第二十一条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

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定。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

桥梁的特殊检查评定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类。

一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保养维护。

二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小修或保养。

三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个别重要构件有轻微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

四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部分重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严重缺损,桥梁正常使用功能明显降低,桥梁承载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五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部分重要构件出现严重缺损,桥梁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并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第二十三条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定。对非收费公路、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上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安全。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中、小桥梁以及结构较简单、病害清楚的大桥,由上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复核。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由上级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工程师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

(二)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

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测。

(三)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

第二十五条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

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应及时采取管理措施,保证安全。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制定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警示标志的设置位置、型式、数量,以及应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

第二十六条桥梁小修保养、中修工程由管养单位组织实施,大修、改建工程由地市级及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大修、改建工程应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并视工程具体情况推行招标投标制度。

情况特殊不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应对被委托人的资质、业绩和信誉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辖区桥梁养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桥梁养护工程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从业单位及人员实行信用管理,加强桥梁检测、加固设计、施工、监理等的市场管理工作,逐步构建统一公开、竞争有序的桥梁养护工程市场。

第二十九条桥梁大修、中修、改建工程完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二类。

第三十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桥梁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

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发布相关信息。高速公路、国道上的断交施工信息应及时按规定报交通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六章技术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建立健全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大力推广应用公路桥梁管理系统,及时更新桥梁技术数据,保证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真实完整,实现电子化管理。

特别重要的特大型桥梁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和养护管理系统。

第三十三条公路桥梁技术档案应包括桥梁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

第三十四条桥梁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桥梁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结构计算分析报告。

(二)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及科研资料。

(三)工程事故处理资料。

(四)施工全过程的结构位移或变形测试资料。

(五)观测或监测点(部件)资料。

(六)交(竣)工验收资料。

对新建桥梁,接养单位应参与交(竣)工验收。桥梁建设单位应向接养单位移交桥梁基础资料,并协同做好接养工作。

第三十五条桥梁管理资料包括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及其分管领导、桥梁养护工程师等的基本资料。

管理资料中对桥梁养护工程师除应归档个人基本资料外,还应归档其业务考核情况和主要工作情况。

第三十六条桥梁检查资料包括桥梁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结果、养护对策建议、特殊检查建议报告、养护建议计划等技术资料,以及检查的时间、实施人员等基本资料。

特殊检查还应包括检测(试验)方案、检测(试验)报告、照片及多媒体材料,检测(试验)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以及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第三十七条桥梁养护维修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小修保养工程的实施技术资料和养护质量评定结果,以及工程实施的时间、组织实施人员等。

(二)桥梁的中修、大修、改建工程的设计图纸、竣工图纸、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监控(监测)资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交(竣)工验收等技术资料,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控(监测)等各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及其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第三十八条桥梁特殊情况资料主要包括地质灾害、气象灾害、超限运输等特殊事件的具体情况、损害程度、处治方案等。

第三十九条基本资料缺失的桥梁,应根据历年检查、养护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必要时,可专门安排有针对性的检测、试验或特殊检查,补充、完善桥梁技术资料。

第四十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供桥梁技术档案。

第七章应急处置管理。

第四十一条桥梁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第四十二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制定以预防和处置桥梁坍塌事故为重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

具体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单独制定针对重要和特大型桥梁的应急预案。对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桥梁,以及超过使用年限的危旧桥梁,除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外,还应分别制定应急交通组织方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交通组织工作井然有序。

第四十三条接获公路桥梁突发信息后,桥梁管养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工作。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按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续报有关情况。

第四十四条发生以下突发事件,桥梁管养单位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接获有关信息后立即上报交通部:

(一)桥梁损毁中断交通的。

(二)大型、特大型桥梁出现严重病害危及桥梁安全的。

(三)车辆或船舶与桥梁设施相撞,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桥梁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第四十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深入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现场,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检测手段,不得流于形式。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人员、经费的落实情况。

(三)桥梁检查、评定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工程管理情况。

(五)桥梁技术档案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情况。

(六)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七)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监督检查项目。

第四十八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向有关单位反馈书面意见。

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薄弱、技术状况评定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1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最新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范文(18篇)篇九

为了加强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公路养护质量“建、养”并重,强化管理,深化改革,调整结构;依靠科技,提高质量;依法治路,保障畅通,保证公路路基、路面、桥涵构造物以及交通工程附属设施和绿化工程经常处于完好状态,逐步实施公路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和精细化的养护管理,确保公路“畅、安、舒、美”科学有效的行使公路行业管理和监督职的职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遵守执行《公路小修保养工作制度》、《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坚持科学养护与规范化管理,提高公路养护质量,改善公路服务水平。

(2)组织养护职工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公路养护工作任务。

(3)做好每月路况自查自评工作,对公路养护应做到勤保养、勤检查,发现问题及向养护科及监理汇报,确保公路畅通无阻。

(4)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注意防火、防盗,搞好治安保卫工作。

(5)严格执行机械管理制度,做好养护机械的选型配套,提高机械车辆的完好率和使用率。

(6)积极推广公路养护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改善养护手段,提高养护水平和质量。

(7)协助执法部门保护辖区内公路路产,维护公路路权。

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安全生产分级管理的规章制度。

(2)实施班组安全建设达标活动,检查、监督班组执行道路安全施工的有关规定。

(3)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质量检查员岗位职责。

(1)认真检查、验收生产材料和做好每月公路养护作业质量查评工作。

(2)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1)养护单位负责每天按要求频率对公路进行巡查,必要时,养护科也可要求增加巡查路况次数,并建立巡查登记制度。巡查到位,其他发现公路险情的,要及时报告养护科、监理,施工单位及时组织人员对险情进行处理和排除。

(2)每天巡查公路后,由巡查人员按照《公路日常巡查》表,记录当天巡查人员或发生路障的时间、地点和清理险情。

(3)遇大雨、雷暴雨、暴风雪等恶劣天气,增加公路巡查次数,雨(雪)停无论是白天还是黑夜都要求全面巡查一次,加强值班制度。巡查要注意观察公路绿化、水沟和危险路段,发现险情要及时向养护科、监理报告,施工单位同时要迅速组织人员进行处理。

(4)遇到重大的公路险情,如山泥倾泄、路面塌方、排水系统堵塞、雪阻、大树被风吹倒、重大交通事故导致的交通堵塞等,要第一时间上报养护科、监理,施工单位并迅速调动机械车辆,组织员工赶往现场,全力抢修。

(5)清除路障要注意安全,要划定警界线,有专人在现场指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动用机械清除路障,要有足够的人员监管,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6)对公路抢修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力,不能保障公路畅通,导致公路交通严重堵塞,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做出严肃的处理,追究其责任。

桥梁养护工程师岗位职责。

(1)主持桥梁(涵、隧道)的定期检查,并详尽记录检查结果。

(2)桥梁养护工程师要根据桥梁检查结果,评定桥梁的技术状况,负责向养护科报告三类以上桥梁的病害状况。

(3)负责主持辖区内桥(涵、隧道)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涵洞、隧道)受自然灾害和其它因素损坏的情况。并根据上级审定的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方案,组织和指导超重车辆通过,其后详细检查有无破损,同时记录在案。

(4)桥梁检查后,要安排二类以下的桥梁进行针对性、预防性小修保养,对三类桥梁应提出大、中修方案建议,对于四类桥梁必须提出作特殊检查计划报告;对于难以确定损坏原因和程度的,应做出继续观察或提出特殊检查计划报告。报告应对提出检查原因和损坏部位作详细说明,连同“桥梁技术现状评定表”一起上报。

(5)协助上一级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作定期检查。

(一)局设专职桥梁工程师一名、监理工程师一名。负责辖区内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经常监督检查桥梁的养护管理情况,切实掌握桥梁的技术状况,保障桥梁正常使用。

(二)养护单位设臵桥梁养护巡检队,负责管辖区内桥梁养护经常性的巡查工作。

1、公路养护桥梁工程师主持管养桥梁经常性检查。

2、每天的公路巡查要纳入桥梁巡检项目。

3、每月做好《桥涵日常检查和养护月报》,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涵洞、隧道)受自然灾害和其它因素损坏的情况。

(一)经常性检查以直接目测为主,配合简单工具量测,一般可和桥梁的小修保养工作结合进行,每日与公路巡查时同时检查。发现情况要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上报养护科及监理。

(二)定期检查每月次,要如实记录、填写《桥涵日常检查和养护月报》。发现三类以上的破坏以及难以判明损坏原因和程度的病害,桥梁工程师要做出附录说明,并附上照片。

(三)桥梁特殊检查要采用仪器、设备等特殊手段和科学方法分析桥梁病害的确切原因和程度,确定桥梁的技术状态,以采取相应的加固、改造措施。

养护单位要建立专门的桥梁技术档案。内容包括:桥梁基本状况卡片、历次桥梁大、中修工程施工原始记录和竣工图表以及验收报告、历次桥梁定期性检查表。

最新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范文(18篇)篇十

为加强家属院的管理,共同创建和维护文明、平安、卫生、整洁的生活环境,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楼外乱挂拖把等杂物,违者每次罚款5元。

二、禁止在楼外、大院内乱拉绳、铁丝、晾晒衣物被褥等物品,违者每次罚款10元。

三、禁止在公共场所乱搭乱建乱放物品。严禁在楼梯道和地下室公共通道、楼梯间永久堆放物品,违者责令限期拆除、搬迁,并给予不低于10元/天罚款。

四、禁止在大院内墙壁、电杆、管道上乱写乱画,自觉监督并制止外来人员乱张贴、书写广告,违者每次罚款10元。

五、禁止攀折花木,践踏、毁坏草坪,违者每次罚款10元。

六、禁止乱扔乱倒垃圾杂物,违者每次罚款10元。

七、禁止乱推乱扳绿化地内宣传牌、树木,违者每次罚款5元。

八、汽车、三轮车等较大型机动车辆需进入院内,必须先登记方可进入,自觉减速慢行,禁止乱鸣喇叭,乱停乱放,违者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禁止在家属区内进行强躁声、烟尘等环境污染的加工生产,违者责令限期拆除、搬迁,并给予不低于20元/天罚款。

最新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范文(18篇)篇十一

一、安全生产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强社会信誉的一项系统工程,直接关系到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到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为搞好和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护职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促进企业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公司安全管理要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及“谁管理,谁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党政工齐抓共管”的保证体系。

三、公司安全管理必须坚持从严治理,做到严明职责,严密制度,严肃纪律,严格考核。局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安全技术部门对项目安全管理实行监督和检查。

一、项目部必须成立安全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为安全领导小组的组长,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设立负责安全技术管理的职能部门,协助经理对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和机构安全工作履行监督、检查、管理职责,并协助搞好机械安全和消防工作。

二、项目经理部设立专职安全员一名,特殊情况下可设两名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必须经地方劳动部门或总公司、局集团、有限公司组织的专业培训,获得安全员证后方可上岗。

三、项目专职安全员不得随意更换,确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岗位时,须报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并配备经培训获得安全员证的其他人员接替工作。

四、项目经理部有关人员安全职责。

(一)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职责。

1、项目部经理对全公司、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责任。副经理在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程、规定和办法等。结合单位或工程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各工种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并负责检查落实。

3、认真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本项目部生产工作时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五同时)。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改进措施。严格执行劳保用品和防暑降温物品的发放标准。

4、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安全措施。对新、难、险工程和不良条件下的工作场所,组织编制安全设计或安全措施,按规定报批后施工。

5、领导本公司、项目部安全小组和负责检查安全技术部门的工作。坚持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重点现场或关键岗位要实行重点检查,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定人,限时整改。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6、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及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自管辖的安全工作,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在技术、资金、物资上给予妥善安排和保证,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各类事故隐患,减少和杜绝伤亡事故。

7、对发生人身、机械、火灾等事故要亲临现场,组织调查事故原因责任,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和处理意见报有限公司审批,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8、加强对职工的遵章守纪教育,提高职工素质,强化职工安全意识,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表彰先进班组和个人。推广先进科学管理方法,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全职责。

项目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在经理领导下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技术领导责任。

1、主持项目安全技术业务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制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规程、制度、条例、规定的施工规范等,组织编制安全技术规范操作规则。

2、编制审定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时要有具体可行的安全内容,在技术交底时要有详细的安全措施要求。讲解施工工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深入施工现场,及时解决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3、组织施工技术、科研、安全监察、劳动保护人员研究推广安全生产防尘、防毒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科研工作,及时纠正。

4、督促并指导工人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生产,对施工生产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及时纠正。

5、负责干部、工人的安全技术教育,提出预防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6、按管辖范围参加各类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种科学技术数据。

(三)安全质量部门安全职责。

安全质量监察管理部门在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检查责任。

1、监督检查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颁发的有关规章制度的落实。

2、参加或组织审查安全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积极提出改进意见,负责监督贯彻执行。参加检查验收各种施工临时设施和劳动保护设施。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有权制止使用。

3、参加审查本单位的新建、改建和大修工程的设计和验收至不符合劳动卫生标准和安全技术规程的应提出限期改正意见,对危及人身安全时,有权制止施工和投产使用。

4、参加生产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改进意见或措施。

5、审查和参加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办法、措施等,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6、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对查出的严重问题填写“劳动安全监察通知书”或“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督促限期整改。对领导违章指挥,工人违章作业有权制止,遇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情况,有权指令停止生产或指挥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研究处理。

7、会同劳资、教育部门做好新工人和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负责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的组织工作。

8、参加领导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的问题分析整理,提出改进措施,经单位领导批准,督促实施。

9、参加企业评先、评优工作,行使安全指标否决权。对在安全工作中采取措施预防事故做出成绩的人员,有权提出给予一次性奖励的建议。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屡教不改者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罚,直至建设领导调离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

最新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范文(18篇)篇十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原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湖南省公路管理局《湖南省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公路桥梁养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加强养护管理,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

第三条。

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分级负责制。

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第四条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管理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上报、桥梁维修及危桥改造工程的计。

划与规划。

(二)负责桥梁经常性检查工作,及时上报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

(三)负责桥梁定期检查工作与桥梁技术状况评定工作。

(四)负责桥梁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养护。

(五)负责超重车辆通过桥梁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以及桥梁养护管理信息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工作。

(七)负责桥梁养护技术人员等业务培训、考核工作。第五条监管单位是指依据有关规定,主管县道、乡道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上报所辖公路危桥改造总体规划。

(二)负责制定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监督、考核管养单位工作。

(三)负责组织对四类、五类桥梁进行复核检查。组织实施桥梁特殊检查工作。

(四)负责监督检查桥梁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

(五)负责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

位。

第七条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技术人员,保障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每座桥梁要明确三个责任人:一名主管领导,一名工程技术人员和一名养路工人。

第八条县、乡、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设置或聘任专职桥梁养护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其人员相对稳定。

第三章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九条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

查。

状况等级。

定。

第十条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经常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数据。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

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

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实施。

第十一条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

一至五类。

对检查发现的技术状况为三类以上的桥梁应立即采取。

交通管制措施。

测一次。

运营安全。

责组织提出核查意见。

县道技术状况为四类、五类的桥梁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桥梁养护技术人员负责提出初步意见,由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核查意见。

第十三条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

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应及时采取管理措施,保证安全,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

第十四条乡道、村道桥梁养护工程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实施,中修以上工程方案应当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大修、改建工程应当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符合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十五条桥梁大修、中修、改建工程完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二类。

第十六条管养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桥梁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

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按有关规定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桥梁养护工程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五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一)上级农村公路桥梁改造专项补助资金;

(二)县市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及通过农村公路桥梁冠名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的资金;

(四)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桥梁养护资金;

(五)其它可用于农村公路桥梁建设和养护的资金。第二十条对农村公路桥梁大中修养护工程实行计划管理,管养单位根据农村公路桥梁技术状况,每年年终提出次年大中修养护工程项目计划,报县市区政府审核批准。县道桥梁大中修养护工程由县政府安排投资;乡道、村道桥梁大中修养护工程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安排投资,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解决。

第六章技术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更新桥梁技术数据,保证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真实完整,逐步实现电子化管理。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的内容及要求参照原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应急处置管理。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应在县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当制定本区域内以预防和处置桥梁坍塌事故为重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县乡公路管理处备案。

应急预案应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

主管部门续报有关情况。第二十六条发生以下突发事件,桥梁管养单位应在接获有关信息后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一)桥梁损毁中断交通的。

(二)大型、特大型桥梁出现严重病害危及桥梁安全的。

(三)车辆或船舶与桥梁设施相撞,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桥梁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辖区内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应自觉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第二十九条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对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深入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现场,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检测手段。

第三十条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向有关单位反馈书面意见。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薄弱、技术状况评定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九章附则。

本办法由市县乡公路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范文(18篇)篇十三

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可以及时了解和掌握各时期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从而使安全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为使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现制订检查制度如下:

(一)安全生产检查,包括日常检查,本部门检查,专业检查和月度检查以及季节性检查,每次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

(二)建立由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体系,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检查工作。

(三)对查出的隐患问题,要逐项分析研究,并制定整改方案,做到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立即整改,不得拖延,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定出计划,按期完成。

(四)日常检查是指各部门和生产班组在日常工作中进行的涉及安全等方面常规性检查,此项检查应做到随查随改,无法整改的问题立即上报整改。本部门检查是指各部门和生产单位在组织日常工作过程中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此项检查每周至少应进行一次,由部门主管负责组织。

(五)公司和各部门视气候特点及季节变化,对防暑降温,防雨防洪,防雷电,防风、防冻、保温等工作,可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六)专业检查和月度检查,日常检查和部门检查可分别结合进行。

(七)对重大项目整改,应实行《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办法。《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包括:隐患项目,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通知书由安全部门填写,经分管领导签署发出。属于哪一级组织整改的交该单位的负责人签收,并负责处理。通知书要存入档案备查。

最新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范文(18篇)篇十四

第四章资质申报与审批 

第十六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监理工程师资质者,需同时具备: 

1.长期从事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作职业道德; 

(二)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质者,应同时具备: 

1.长期从事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作职业道德; 

6.具有一种监理专业至少一年的监理工作经历。 

(三)申请监理员资质者,应同时具备: 

1.从事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与测量、试验工作二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2.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作职业道德; 

第五章业务范围变更 

第二十条监理业务范围是指监理人员经批准可从事的监理行业和监理专业种类。 

监理行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类。 

第二十二条拟申请增补监理会议或专业择后,须同时具备: 

(二)历次监理资质复查均合格;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有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已获监理员资格,拟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须同时具备: 

(一)历次监理资质复查均合格;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有关要求。 

第六章注册与复查 

监理人员的注册工作在每年的十二月至次年二月间进行。 

第三十条申请监理人员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监理人员职业道德; 

第三十三条复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所具有的监理资质要求; 

(二)是否已进行注册;是否按注册规定从事监理业务工作;能否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四)能否遵守监理职业道德,有无违法乱纪行为; 

(五)监理工作实效。 

第七章证书管理 

(一)对复查合格者,将在其证书上进行确认并加盖印盖,返还持证人。 

(二)对复查不合格者,将取消小其监理资格并收回证书。 

第八章监理实施 

第四十条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第九章违反本办法的处理措施 

(一)不能自觉遵守监理人员职业道德,缺乏监理工作责任感,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违反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者。 

(三)监理工作失物,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四0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或监理员资格者。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部之日起施行。省交通厅一九九四年发布的《吉林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细则》同时废止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七)指导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九)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七条  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九条  交通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二级及以下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十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两部分。考核合格的,由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三条  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章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

第十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应当加强巡视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第十九条  为公路水运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单位,应确保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设施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所提供的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对于尚无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保障其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本条所称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每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三)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八)爆破工程;

(九)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十)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施工单位对前款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八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地方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

(三)从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四)从业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

(六)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七)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下列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现场驻地;

(二)施工作业点(面);

(三)危险品存放地;

(四)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

(五)非标施工设备组装厂。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一)从业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单位限期整改; 

(二)从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

(五)建设单位未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不得办理监督手续;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通报批评。

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落实处理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检查单位。责令停工的,应当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三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从业单位信用档案,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

第三十九条  从业单位整改不力,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名单,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但拒绝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或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通报,建议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向有关资质证书颁发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容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进行安全评价和监测。

第四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水平。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与监督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事故隐患以及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最新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范文(18篇)篇十五

为了切实落实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各项任务,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和服务水平,特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一、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本要求。

1.经常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

2.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逐步提高农村公路及其构造物、附属设施的抗灾害能力,减少灾害损失。

3.农村公路的养护生产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努力降低生产成本。

二、养护人员工作职责。

养护人员须按农村公路养护规范技术要求操作,确保所养路段路面平整、横坡度适顺、路面、路肩整洁、边坡畅通、构造物、沿线设施完好。

1.养护人员上路作业时间每月不少于3天。

2.应及时清理、清扫路面上的散落物。

3.应随时剪除路肩高草、回填路肩填土。

4.应及时清理排水系统堵塞物,雨季前对全线的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排水畅通。

5.每月对养护路段巡视不少于2次;对公路构造物,如1。

挡墙、桥涵、公路标志、里程碑等应观测检查。雨季期间,巡视次数相应增加。

6.边坡塌方处理:应及时清理少量塌方;如塌方数量较大须及时设置警告标志,1小时内应向乡养护站汇报,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抢通。

7.构造物损坏处理:应及时修复少量损坏构造物;出现较大构造物损坏,并影响行车安全的,应及时设立警告标志,同时1小时内向乡养护站汇报。

8.每位管理人员应完整做好统计工作,对管养路段出现的路面病害,如露骨、断裂等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

9.对在公路范围内的违章事例,如违章建房、在公路上堆积物品、超重超限车辆行驶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

10.完成乡养护站临时交办的养护任务。

三、安全生产制度。

1.养路材料要靠一边整齐堆放。做到桥头不堆、弯道内侧不堆、狭路不堆、行车密度大的不堆,尽可能堆在路基外。

2.傍山和在陡坡作业时,要戴安全帽,坡过陡要系安全绳索。清除塌方要从顶部向下清理;上方作业,下方不得同时作业或站人,注意来往的行人及车辆安全。

关部门。

4.文明养护,在养路作业中不设障、不阻车,注意避让来往车辆,确保车辆的安全通告和自身安全。成段、成片整修路基、路面时,工地两端要设立“施工路段,车辆慢行”标志。

5.冬季清除水沟、柴草时,严禁野外用火。

6.在清扫路面时,要面对车辆正向行驶方向相对作业。

四、资金使用制度。

1.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养护人员工资支出、机具购置、管理支出等。

2.设立养护资金应专项账户,专款专用。

3.上年度养护资金余额滚动下年度养护资金内使用。

五、检查制度。

1.乡养护站每月组织管理人员对全乡农村公路检查。

2.乡养护站组织有关人员分半年度对全乡农村公路大检查各一次。

3.随时接受县交通局等单位的检查和指导。

最新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范文(18篇)篇十六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城市建成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和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在市民中聘请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员,协助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对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七条 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  城市主次干道、立交桥、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负责;

(二)  小街小巷、住宅区由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  水域、河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卫生责任区由其自行负责;

(七)  营业性门点、摊亭等场所由其经营者负责;

(八)  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九)  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十)  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专业组织负责;

(十一)公共厕所、垃圾收运站点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最新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范文(18篇)篇十七

为了切实落实农村养护工作的各项任务,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和服务水平,特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一、 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本要求

1、经常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

2、吸收和采用新方法,不断改善生产手段,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延长公路的使用寿命。

3、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逐步提高农村公路及其构造物、附属设施的抗灾害能力,减少灾害损失。

4、农村公路的养护生产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努力降低生产成本。

二、 养护人员工作职责

要求保洁公司养护人员须按农村公路养护规范技术要求操作确保所养路段路面平整、横坡度适顺、路肩整洁、边坡畅通、构造物、沿线设施完好。对保洁公司要求如下:

1、养护人员必须保持全天上路。

2、应及时清理、清扫路面上的散落物。

3、应随时剪除路肩高草、回填路肩填土。

4、应及时清理排水系统堵塞物,雨季前对全线的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排水畅通。

5、每天对公路进行巡查,对公路构造物,如挡墙、桥涵、公路标志、里程碑等应观测检查。雨季期间,巡视次数相应增加。

6、边坡塌方处理:应及时清理少量塌方;如塌方数量较大须及时设置警告标志,1小时内应向所在交所汇报,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抢通。

7、构造物损坏处理:应及时修复少量损坏构造物;出现较大构造物损坏,并影响行车安全的,应及时设立警告标志,同时1小时内所在交管所汇报。

8、每位管理人员应完整做好统计工作,对管养路段出现的路面病害,如露骨、断裂等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

9、对在公路范围内的违章事例,如违章建房、在公路上堆积物品、超重超限车辆行驶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交管所汇报。

10、完成交管所临时交办的养护任务。

三、安全生产制度

各保洁公司管理好所属养护人员,养护人员在作业时确保施工安全,具体如下:

1、上路作业必须穿戴防护用品,穿戴安全标志服、标志帽,不得穿硬底、高跟鞋或赤脚作业。

3、养路材料要靠一边整齐堆放。做到桥头不堆、弯道内侧不堆、狭路不堆、行车密度大的不堆,尽可能堆在路基外。

4、傍山和在陡坡作业时,要戴安全帽,坡过陡要系安全绳索。清除塌方要从顶部向下清理;上方作业,下方不得同时作业或站人,注意来往的行人及车辆安全。

5、台风、暴雨、冰冻、雷雨季节应经常巡视公路,遇有道路损毁、中断及毁坏迹象,要立即设置警告标志,并及时报告上级和有关部门。

6、文明养护,在养路作业中不设障、不阻车,注意避让来往车辆,确保车辆的安全通告和自身安全。成段、成片整修路基、路面时,工地两端要设立“施工路段,车辆慢行”标志。

7、在山岭陡坡地段,如果用手拉送料时,要有二人同时操作。上坡前拉后推,下坡前顶后拉慢行。

8、冬季清除水沟、柴草时,严禁野外用火。

9、在清扫路面时,要面对车辆正向行驶方向相对作业。

四、合同制度

1、公路保洁公司签订合同期为一年。

2、劳动报酬:经检查合格者按合同给予拨款。

3、对保洁公司管理较差者,交管所建议并汇同公路处协商有权予以辞退,并不再续签订合同。

五、资金使用制度

1、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养护人员工资支出、机具购置、管理支出等。

2、设立养护资金应专项账户,专款专用。

3、上年度养护资金余额滚动下年度养护资金内使用。

六、检查制度

1、公路处与交管所每月组织管理人员对所辖农村公路进行检查并评分,并且交管所负责所辖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检查及考核。

2、公路处与交管所组织有关人员分半年度对全乡农村公路大检查各一次。

3、随时接受县交通局等单位的检查和指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市干线公路养护工作检查评比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大力促进我县干线公路养护工作向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目标迈进,进一步提升养护工作管理水平,提高公路养护质量与投资效益,延长公路使用寿命,结合我县干线公路养护工作具体情况,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 公路养护工作必须贯彻“ 建养并重、强化管理、深化改革、调整结构、依靠科技、提高质量、依法治路、保障畅通”的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服务观念,为社会提供“畅、洁、绿、美、安、舒”的公路运输环境。

第三条 小修保养工作的整体要求是:保持路面整洁、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桥涵及隧道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扎实抓好预防性、经常性养护,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二章 养护机制

第四条 公司小修保养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以专业化道班为基础模块,实行固定保养按需小修,形成分工明确,互相协作的养护生产机制。

第五条 公司成立以巡路保洁、路基养护、桥涵及沿线设施保养为主要任务的路基道班,以路面维修为主要任务的机械化道班,以绿化管护为主要任务的绿化道班;按照市局下达的小修保养工作目标,将目标计划分解至各专业道班,对道班实行目标考核、成本核算;组织实施路况评定、桥梁检查、数据整理上报、道路抢险及其它突发性、临时性工作任务。

第六条 道班实行班长负责制,道工、机械由公司统一调配,在班长带领下集中作业,形成合力,将道班建设成顽强的战斗堡垒。道班长必须做到以班为家、身体力行,做好职工表率。

第七条 道班根据公司下达的养护作业目标,以旬为单位制订养护作业计划,经公司审核同意后,班长带领全班职工组织实施。道班在做好日常养护的基础上,要有计划、有步骤的对分管路段进行高标准综合整治,不断改善路容路貌。

第三章 考核与激励

巡路、养护生产、作业质量、施工安全、班务管理、内业整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月根据检查结果及养护目标实现情况对道班进行综合考评,考评合格的道班职工除可获得全额岗位补贴外还将给予季度奖。连续三个月考评为不合格的道班将进行整顿。

第九条 为了增强道班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激发养护一线职工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工作热情,公司落实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收入分配机制,采取提高岗位补贴及奖金比例等措施,重点提高一线职工的'工资待遇,从而保持养护职工队伍的稳定,为养护工作目标的实现奠定坚实基础。

第四章 装备建设与人才培养

第十条 公路养护工作的发展与进步必须依靠作业手段的科技化、机械化来实现。公司根据技术发展情况及养护工作需要为道班更新、配备各类先进、实用的养护机械设备,基本实现路面清扫、挖补机械化,不断提高养护作业质量与效率,降低劳动强度,使更多的人力可以投入到精细化养护上来。

护工人更快的成长起来,建设一支老中青结合、新老衔接的养护职工队伍。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安全一票否决制。

第十二条 公司以道班为单位配备齐全配套的施工安全设施,道班长做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与落实;公司将安全生产工作做为道班及班长考核的重要内容,与相关人员经济利益挂钩,形成长效化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促进全区道路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区、乡(镇、街)、村(居)联合或自行建设的公路。本暂行办法所称公路,是指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经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认定的区、乡(镇、街)、村(居)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边沟、用地和设施。(办法中街、居,是指含有农村公路的街道、居委会,下同。)

第二条 公路是区、乡(镇、街)、村(居)公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以及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三条 公路养护管理贯彻“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分级负责”的原则。区公安、规划、土地、建设、环保、水利、林业、市容、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民有遵守公路养护管理法规、爱护公路的义务;有检举、揭发违章侵占、破坏公路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养护职责

第五条 做好公路养护工作,是法律赋予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之一。区交通局是全区公路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指导乡(镇、街)人民政府做好公路养护计划的安排,培训、考核公路养护人员,推广应用养护新技术、新材料。

(三)开展经常性的公路养护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纠正。组织开展全区性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比活动,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全区公路养护情况。

(四)组织区建和指导乡(镇、街)、村(居)自建公路工程验收,做好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健全公路养护台帐。

(五)根据公路性质、技术等级和使用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公路交通标志。

(六)依法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和破坏公路的行为。

第七条 乡(镇、街)人民政府的职责是:

(一)加强公路养护-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提高广大群众自觉爱路、护路、惜路的意识。

(二)具体落实本行政区域公路养护的组织与实施工作,编制年度养护计划,督促、指导村(居)做好公路养护工作。

(三)组织乡(镇、街)、村(居)自建和参与区建公路工程验收。

(四)经常进行公路巡查,制止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和破坏公路的行为。

第三章 公路管养

第八条 公路养护的实施,贯彻“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和“谁受益、谁

养护”的原则,有计划地提高路面等级。

第九条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街)、村(居)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现有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条 乡(镇、街)人民政府要把公路养护资金作为经常性支出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村(居)从村级集体经济资金中安排一定支出,并根据公路养护里程和路面状况逐年适当增加。

第十一条 乡(镇、街)人民政府、村(居)应明确分管责任人,确定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并结合公路养护里程,选配适当的养路人员,配备必要的养护机具,或采取专业队(户)承包的方式养护。

第十二条 乡(镇、街)人民政府、村(居)要保证公路养护取土、用水的需要,区域内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十三条 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该路养护责任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对公路登记造册,建档保存。

第十五条 严禁在公路边沟外5米内和公路平交道口、弯道内侧边沟外10米内(系城市规划公路的,按城市规划公路有关规定执行)新建房屋和其它永久性设施。

上述范围内已有的建筑物,一律不得在原地扩建、改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不得在公路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焚烧秸秆、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排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因国家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七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采取防护措施情况下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系铺装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必须经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铺装砂石路面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在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下,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赔偿。

第十八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四级公路不超过10吨、三级公路不超过15吨、二级以上公路不超过20吨。

第十九条 机动车制造厂、修理厂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公路,造成公路损坏的,要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定,报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林业采伐许可证,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四章 监督考评

第二十二条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公路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综合考评。

第二十三条 建立公路养护以奖代补资金制度。

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以奖代补;乡(镇、街)财政每年也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公路养护以奖代补。乡(镇、街)执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三六一机制”,经省、市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按在册里程每年给予一定的专项资金补助。

第二十四条 公路养护以奖代补资金坚持养护里程和质量相结合的分配原则,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充分调动乡(镇、街)、村(居)、承包专业户养护公路的积极性。

第二十五条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并加强对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依法处理其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因养护管理不力,造成区域内公路失养、路面损坏严重,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对该路段责任单位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并相应扣减以奖代补养护资金。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一、 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本要求

1、经常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

2、吸收和采用新方法,不断改善生产手段,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延长公路的使用寿命。

3、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逐步提高农村公路及其构造物、附属设施的抗灾害能力,减少灾害损失。

4、农村公路的养护生产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努力降低生产成本。

二、 养护人员工作职责

养护人员须按农村公路养护规范技术要求操作确保所养路段路面平整、横坡度适顺、路肩整洁、边坡畅通、构造物、沿线设施完好。

1、养护人员上路作业时间每月不少于3天。

2、应及时清理、清扫路面上的散落物。

3、应随时剪除路肩高草、回填路肩填土。

4、应及时清理排水系统堵塞物,雨季前对全线的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排水畅通。

5、每月公路,巡视不少于2次;对公路构造物,如挡墙、桥涵、公路标志、里程碑等应观测检查。雨季期间,巡视次数相应增加。

6、 边坡塌方处理:应及时清理少量塌方;如塌方数量较大须及时设置警告标志,1小时内应向乡养护站汇报,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抢通。

7、 构造物损坏处理:应及时修复少量损坏构造物;出现较大构造物损坏,并影响行车安全的,应及时设立警告标志,同时1小时内乡养护站汇报。

8、 每位管理人员应完整做好统计工作,对管养路段出现的路面病害,如露骨、断裂等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

9、 对在公路范围内的违章事例,如违章建房、在公路上堆积物品、超重超限车辆行驶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

10、完成乡养护站临时交办的养护任务。

三、安全生产制度

1、上路作业必须穿戴防护用品,穿戴安全标志服、标志帽,不得穿硬底、高跟鞋或赤脚作业。

2、 不挖“神仙土”,不挖“对头锄”,不打“对面锤”。

3、 养路材料要靠一边整齐堆放。做到桥头不堆、弯道内侧不堆、狭路不堆、行车密度大的不堆,尽可能堆在路基外。

4、 傍山和在陡坡作业时,要戴安全帽,坡过陡要系安全绳索。清除塌方要从顶部向下清理;上方作业,下方不得同时作业或站人,注意来往的行人及车辆安全。

5、 台风、暴雨、冰冻、雷雨季节应经常巡视公路,遇有道路损毁、中断及毁坏迹象,要立即设置警告标志,并及时报告上级和有关部门。

6、 文明养护,在养路作业中不设障、不阻车,注意避让来往车辆,确保车辆的安全通告和自身安全。成段、成片整修路基、路面时,工地两端要设立“施工路段,车辆慢行”标志。 7、 在山岭陡坡地段,如果用手拉送料时,要有二人同时操作。上坡前拉后推,下坡前顶后拉慢行。

8、 冬季清除水沟、柴草时,严禁野外用火。

9、在清扫路面时,要面对车辆正向行驶方向相对作业。

四、合同制度

1、公路养护人员属临时季节轮换农民性质,合同期为一年。

2、劳动报酬:经检查合格者每月42元/公里,优秀者另加奖励。

3、对工作表现较差者,乡养护站有权予辞退,并不再续签合同。

五、资金使用制度

1、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养护人员工资支出、机具购置、管理支出等。

2、设立养护资金应专项账户,专款专用。

3、上年度养护资金余额滚动下年度养护资金内使用。

六、检查制度

1、乡养护站每月组织管理人员对全乡农村公路检查并评分。

2、乡养护站组织有关人员分半年度对全乡农村公路大检查各一次。

3、随时接受县交通局等单位的检查和指导。

最新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范文(18篇)篇十八

为了切实落实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各项任务,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和服务水平,特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一、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本要求。

1.经常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

2.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逐步提高农村公路及其构造物、附属设施的抗灾害能力,减少灾害损失。

3.农村公路的养护生产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努力降低生产成本。

二、养护人员工作职责。

养护人员须按农村公路养护规范技术要求操作,确保所养路段路面平整、横坡度适顺、路面、路肩整洁、边坡畅通、构造物、沿线设施完好。

1.养护人员上路作业时间每月不少于3天。

2.应及时清理、清扫路面上的散落物。

3.应随时剪除路肩高草、回填路肩填土。

4.应及时清理排水系统堵塞物,雨季前对全线的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排水畅通。

5.每月对养护路段巡视不少于2次;对公路构造物,如1。

挡墙、桥涵、公路标志、里程碑等应观测检查。雨季期间,巡视次数相应增加。

6.边坡塌方处理:应及时清理少量塌方;如塌方数量较大须及时设置警告标志,1小时内应向乡养护站汇报,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抢通。

7.构造物损坏处理:应及时修复少量损坏构造物;出现较大构造物损坏,并影响行车安全的,应及时设立警告标志,同时1小时内向乡养护站汇报。

8.每位管理人员应完整做好统计工作,对管养路段出现的路面病害,如露骨、断裂等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

9.对在公路范围内的违章事例,如违章建房、在公路上堆积物品、超重超限车辆行驶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

10.完成乡养护站临时交办的养护任务。

三、安全生产制度。

1.养路材料要靠一边整齐堆放。做到桥头不堆、弯道内侧不堆、狭路不堆、行车密度大的不堆,尽可能堆在路基外。

2.傍山和在陡坡作业时,要戴安全帽,坡过陡要系安全绳索。清除塌方要从顶部向下清理;上方作业,下方不得同时作业或站人,注意来往的行人及车辆安全。

关部门。

4.文明养护,在养路作业中不设障、不阻车,注意避让来往车辆,确保车辆的安全通告和自身安全。成段、成片整修路基、路面时,工地两端要设立“施工路段,车辆慢行”标志。

5.冬季清除水沟、柴草时,严禁野外用火。

6.在清扫路面时,要面对车辆正向行驶方向相对作业。

四、资金使用制度。

1.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养护人员工资支出、机具购置、管理支出等。

2.设立养护资金应专项账户,专款专用。

3.上养护资金余额滚动下养护资金内使用。

五、检查制度。

1.乡养护站每月组织管理人员对全乡农村公路检查。

2.乡养护站组织有关人员分半对全乡农村公路大检查各一次。

3.随时接受县交通局等单位的检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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