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是培养未来人才的摇篮,它承载着教育的使命和责任。小编整理了一些学校生活的技巧和方法,供大家参考借鉴。
学校用火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一
一、工作期间参加每月一次学校组织的教师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师德,完成教育教学工作。
三、未达大专学历的中青年教师(年龄女性40岁以下,男性45岁以下)应参加提高学历学习。
四、做好安全工作,教师行为符合《教师工作安全行为规范》的规定。
五、按校本培训工作的要求,每位教师每学期做到听3节所任学科年级的课程;上2节公开课;开展2次教改实验或教研活动。每学年写800字以上的实验总结或论文。所在学校要做好培训登记和归档工作。
六、按要求参加各种培训、教研活动和业务竞赛活动。
七、工作期间参加每月一次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业务学习。
责任。
学校用火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二
1、使用明火的部位要加强管理,固定专人负责,操作时必需有人监护。操作间严禁堆放杂物,使用明火结束后,清理好现场,待确定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2、办公室、图书馆、资料档案室、库房、教室、会议室机房等处严禁使用明火。
3、对各种用火、用电、用气设备要定期检查、修理,不准带故障运行或使用。
4、用电线路和设备必需由专业电工负责安装,不得私自设置临时用电线路和设备。各处室、教室、办公室等公共用电场所严禁使用电炉、电饭锅等大功率电器。
5、电气线路和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需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施安装标准,发热的部位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
6、树立节省用水、用电、用气的良好公德,做到人走灯灭,人走关水、关气。发觉水、电、气设施消失故障准时报告总务处及修理人员。
7、未经允许,不得在教学楼、办公楼接电、接水作生活用。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在校内全部电源线路上使用电炉等大用电量电器。
8、学校电路由专业人员管理,严禁任何人拉闸断电。如需停电,先报告学校有关领导。由专业人员实施拉闸、断电、送电。
10、外单位在学校承包基建工程,在工程决算时一次结清电费,大型建筑办理临时用电手续。
11、除本学校出租或经营的`门市外,任何人不得从学校接电源用于营业、生产活动,如发觉违反规定者,马上截断电源,并追究接电源处所管理人员的责任。对举报者,学校予以嘉奖。特别状况必需接电源者,须经学校领导批准。
12、经学校同意用电的门市、工厂不得给别人转接电源,否则,马上停止该门市用电,造成的损失,由转接者自己担当。
学校用火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三
3、电气线路、教学仪器设备的安装应由校内或雇聘校外持证电工负责。
4、各办公室、教室、专职活动室下班后、节假日,按规定该关的.电源一律予以关闭。
1、学校内不经学校批准,任何老师和个人都不许在校内内使用明火。
4、学校在野外开展的野游、夏令营等活动时不准师生在野外用明火搞野炊、篝火等活动。
5、学校食堂使用明火时,柴油要远离火源;做菜时油锅温度不要过高引起火灾;灭火器要放在灶房明显位置已备急需。
学校用火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四
一、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明确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
1、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2、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填写《单位临时用火、用电作业审批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3、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4、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5、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6、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7、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8、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学校用火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五
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3、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
4、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5、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生产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6)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7、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六天(144小时)。
8、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9、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4)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5)班、组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6)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7)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10、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11、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2)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12、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1)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2)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其浓度应小于0.2%。
13、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4)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5)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学校用火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六
一、全校师生必须树立主人翁意识,节约用电、对浪费。未经学校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开线口(违者罚30元)、私拉乱接(违者罚50元),损坏用电设施者照价赔偿,电表外接线用电(罚50元),并都纳入评价之中。
二、本校教师生活用电,每人每月冬季6度、夏季5度,走出部分由用电个人承担。师生食堂、小卖部、打印室用电均由承包人承担。每学期放假前7天,用电管理人员收清电费并公示用电情况。
三、所有个人用电电表须经总务处与电管员核准查封,任何人不得私自启封。或私自启封者处50100元罚款。
四、教室以能见度为标准开关灯,能看得见仍继续开灯,浪费用电的其费用由代课教师和学生共同承担,并作为评价内容之一。学生宿舍和教室昼夜通明其电费由学生和相关老师承担。同时作为评价内容之一。开关灯不及时扣相关教师或单位积分0.52分。
五、禁止负荷用电,凡因超载用电引用电设施损坏的,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用电当事人赔偿损失并承担一切责任。
六、凡私人在校内锯柴等非照明用电的,电费一律按功率计算,当面结清,由学校收清电费。
七、公用电灯随用随开,谁开谁关,除学校规定的`照明灯外,其余不得开放长明灯。
八、用电管理人员依据本制度及时查处,每周将其积分报学校兑现奖惩(1次2分)。凡因管理不及时、不到位、粗疏、渎职等造成的损失和安全事故,由用电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
以上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用火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七
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3、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
4、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5、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生产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6)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7、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六天(144小时)。
8、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9、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4)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5)班、组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6)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7)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10、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11、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2)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12、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1)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2)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其浓度应小于0.2%。
13、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4)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5)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学校用火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八
1、教室、寝室、办公室、饭厅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照明及生活设施的电闸或开关不得出现有露电源现象,专业电工每天巡查,发现隐患,立即排除。
2、教室、办公室内配置的'饮水器、电脑、空调等电器,晚上人离开时必须关闭电源,落实专人召责。室内的灯光要及时关闭。
3、教室、寝室、办公室内一律不准使用“热得快”,对违规者,收缴器材,酌情处罚,图书馆、档案室严禁使用危险性电器。
4、校内各处、室因教学、生活需要而加设电源插座或拉线,必须经总务处同意,由专业电工规范操作,未经同意一律不得私拉乱接,以免导致用电隐患。
5、食堂、浴室及有潮气的.公共场所用电,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安装防雾照明灯,并由专业电工定期检查器材设备和灯具的安全性能完好情况,使用排风机必须有完整牢固的安全护罩。
6、校内教工宿舍每幢楼由校长室派一名责任心强的教工为用电安全监督员,防止用电超荷及公共厨房长明灯而引发火灾。
7、教学楼电梯专供教工使用,无特殊情况,学生一律不得使用。电梯内必须设挂应急求援电话和干粉灭火器一部,并保证其完好状态。
8、发电机房由专业电工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发电机完好待机状态和配电箱正常运转情况。
9、成立消防队,定期培训,演练消防救护技能。
学校用火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九
1、参照《石油库动火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明火管理规定并严格落实。
2、凡是的爆炸危险区域和火灾危险区域内,使用各种直接或间接明火施工作业,均应按规定办理“动火票”手续。
3、“动火票”应经主管加油站审批,并报当地消防安全部门备案。作业期间,站长应亲临现场指挥,作业现场应临时增设消防器材,安全监护人必须在场。
4、严格执行“三不动火”规定,即“没有批准动火证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防护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动火完毕,由监护人和动火人共同对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经防火责任人确认后,方可离开。
5、不得自行变更或扩大用火范围和随意动火。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经批准后,停止加油作业,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
6、加油站内不得采用明火取暖。
学校用火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
3、电气线路、教学仪器设备的安装应由校内或雇聘校外持证电工负责。
4、各办公室、教室、专职活动室下班后、节假日,按规定该关的电源一律予以关闭。
1、学校内不经学校批准,任何教师和个人都不许在校园内使用明火。
4、学校在野外开展的野游、夏令营等活动时不准师生在野外用明火搞野炊、篝火等活动。
5、学校食堂使用明火时,柴油要远离火源;做菜时油锅温度不要过高引起火灾;灭火器要放在灶房明显位置已备急需。
学校用火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一
为加强单位用火、用电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一、各部门或租赁单位应将用火、用电管理纳入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的.重要内容。
二、动火、电气作业执行人需经消防培训和其他专业培训合格,做到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进行动火、电气作业。
三、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在园区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后方可作业。
四、动火作业应由动火部门负责人和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并向动火执行人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检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当动火间断或终结时,应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五、电气防火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2、熔断器是否符合电气设备安全要求,有无用铜、铝丝代替;
3、是否存有违章安装使用电焊机、电热器具、照明器等现象;
4、电气设备的接地、短路等保护装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负荷运行的现象;
5、检查避雷器锈蚀程度、有无裂纹,引线是否完全,触点是否松动;
6、检查设备静电连接是否齐全、可靠。
八、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关部门应按照《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九、每半年应对建筑物、设备的防雷、防静电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测试,并做好检查记录。
学校用火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二
1、各单位、部门设备安装、电线路安装布设须派有《电工证》的专业人员从事,严禁无证人员操作,严禁乱接乱拉临时线路。
2、电器线路、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管理,必须严格遵照有关电器防火规范和规定执行,安装必须规范,使用必须安全,管理必须到位。
3、对电线路大的闸刀、大型电器的接插头、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4、电器设备线路,要经常维护、保养、检查保证运行正常。
5、加强使用明火管理,落实用火部人员的`岗位防火责任制。
6、加强动火维修管理,重点防火部位用明火,应精神状态行动火审批制度,加强动火现场的安全保护措施,动火现场要有防火安全管理人员监护,并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作业完成要及时清理现场,确保安全。
学校用火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三
一、为了贯彻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在学院建筑物内实施装饰装修、安装或拆除设备、改扩建工程等需用火、用电,应向学校保卫处和总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1.架设电源线路,安装、检查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进行。非电工或不具备电学知识的专业人员,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2.除实验室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当需要外,严禁在办公室、学生宿舍、库房、实验室,使用电炉、烤火炉、电饭锅等大功率电热器。
3.凡新增单项功率在500瓦以上的电器设备,安装使用前必须向学院总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安装和使用。
4.办公室、学生宿舍等学校教学、生活场所,用电发生故障时,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总务处报告。总务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派技工前往检修。
1.在办公、教学区域、学生宿舍等公众聚集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炉、煤油炉等危害其安全的燃具。
2.学校食堂、餐馆、摊点和一切用火单位,必须管好火源,用火应符合消防要求。
3.在维修厂房、实习厂、库房内和其他容易引发火灾的场所,严禁吸烟,严禁明火操作。
五、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校给予单位消防责任人和责任人行政处理;造成火灾事故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学校用火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四
1、严禁任何人在饭店范围内擅自焚烧废物、树叶、垃圾等物品。
2、施工工程中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到保安部办理动用明火申请审批手续,并遵守以下要求方可动火施工。
1、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3、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4、动火施工人员应当持有操作证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3、厨房、餐厅、锅炉等生产用火,必须专人值班,做好防火监护工作,按安全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4、公共娱乐场所严禁在营业时间动火施工。
5、员工严禁在饭店内吸烟。
6、漠视动火规定,擅自动用明火者,以严重违反店规,破坏饭店安全,给予除名处理。
7、如因违反规定酿成火灾事故者,将给予赔偿经济损失、罚款及行政处罚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学校用火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五
1、美术室的专用器材、设备等教学用品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做到科学管理、使用规范。
2、美术室的.所有专用器材、设备等物资实行帐册管理,应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添置、报损器材、设备应从相应的帐册表格中反映。
3、器材、设备的存放应分门别类,科学有序,排列整齐,定橱定位。日常保管应注意做好防尘、防火、防潮、防腐蚀、防变形、防碎裂等。
4、器材的借还必须有借还手续。除教学需要外不得随意将器材、设备外借。如确需借出,管理人员要及时催还,如发现有损坏或遗失,应由借用人负责修复或理赔。
5、室内应保持整洁有序,要求学生在指定地点清洗调色板、画笔。不要存放与本学科无关的物品。
6、要及时做好各类雕塑、器材设备的清理、保养、维修等工作。
7、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每日下班前应关闭水、电总开关和门窗。
学校用火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六
1、严禁教师和学生在教学楼内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的电器。
2、严禁学生在教室、寝室、校园内、野外生火取暖或玩乐。
3、严禁学生携带打火机、火柴。
4、停电时使用蜡烛要经班主任同意并由专人负责,班主任要让学生睡好,灭火烛才可离开。
5、严禁在校园内燃放烟火和鞭炮。
6、严禁私拉接线,安装用电插座,或在教寝室使用电茶壶、热得快、电吹风、电炉。爱护用电器具,不得自行拆装和损坏,发现用电隐患及时报告电工。
7、班级外出活动,须写书面申请报告,建立严密组织,落实安全责任,得到学校安全保卫组批准后,方可进行。
8、严禁学生带易燃物品上山,禁止用火。
9、严禁学生参加火灾扑救。
学校用火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七
3、电气线路、教学仪器设备的安装应由校内或雇聘校外持证电工负责。
4、各办公室、教室、专职活动室下班后、节假日,按规定该关的'电源一律予以。
1、学校内不经学校批准,任何教师和个人都不许在校园内使用明火。
4、学校在野外开展的野游、夏令营等活动时不准师生在野外用明火搞野炊、篝火等活动。
5、学校食堂使用明火时,柴油要远离火源;做菜时油锅温度不要过高引起火灾;灭火器要放在灶房明显位置已备急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