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毒化学管理制度(优质22篇)

时间:2023-12-11 作者:曼珠

规章制度的完善和执行需要广泛的参与和积极的反馈,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变革和发展。以下是一些规章制度的实际应用案例,供大家学习和借鉴。

剧毒化学管理制度(优质22篇)篇一

1.1目的为加强对危险、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订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危险、剧毒化学品的管理,凡在厂内使用和接触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

1.3主体内容。

本管理制度规定了危险、剧毒化学品的采购、销售、收发、装卸、储存、使用及报废部门理。

1.4职责范围。

1.4.1供应部门负责采购危险、剧毒化学品。

1.4.2供应部门负责保管危险、剧毒化学品。

1.4.3仓库负责保管、发放采购的危险、剧毒化学品。

1.4.4以供应部门为主,各职能部门室、车间负责监督本制度执行。

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按其性质和贮运要求分为:爆炸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2.2、有些虽然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但容易引起燃烧的化学品也应加强管理。

3.1、凡我厂生产用的原辅材料系危险化学品的如:盐酸、纯碱、液碱,分析化验用的易燃易爆、剧毒化学试剂类物品。供应采购时,供应商必须有工商部门签发的经营许可证。

3.2、供应部门采购危险化学品,应办妥准运手续,并向负责运输的人员交代清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要求及注意事项。

采购危险化学品必须根据本厂生产的实际需要及贮存条件进行采购。

3.3、采购新增加的危险化学品时,应向公司安监分局、总工办及提出采购要求的部门了解清楚该品种的性能,属哪类危险化学品,在到达供应单位后,必须向供应单位复核该物品的性能,并将了解的情况通知生产使用部门。

4.1、凡危险、剧毒化学品经采购运输入厂后,仓库保管人员必须立即通知质检化验室进行抽样化验,化验员应在接到化验通知后的24小时内报告化验结果各给仓库保管员,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仓库保管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听候部门理。

4.2、危险、剧毒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

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清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措施。

4.3、危险、剧毒化学品储存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存放。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4.4、危险、剧毒化学品管理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经过专门训练、熟知危险品性质和安全管理知识的人担当。

4.5、危险、剧毒化学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剧毒化学品必须实行两人、两锁、两本帐保管。剧毒化学品必须按规定管理,由两人领取方可发放,并记录领取人员姓名备查。管理人员要按管理危险品范围配备防护用品和器具。

4.6、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用电要有相应的保险措施、人离开仓库必须关闭库房电源。仓库内应当根据消防要求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及通讯、报警装置。

4.7、因库房不足、暂时需露天放置的危险化学品,其放置部位的安全措施,有仓库保管员向安全部门提出,经同意后方可放在露天保管。

夏天天气热,对1-2级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应当采取降温措施。仓库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8、保管人员应对危险、剧毒化学品贮存数量及时统计、定期上报主管部门。

4.9、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记录,检查记录至少保持两年。

4.10、预防剧毒化学品的流失、被盗,一旦发现丢失、被盗,应及时报主管部门,并立即上报公安部门。

4.11、危险、剧毒化学品保管人员应每年审核一次,对不符合保管规定的应及时换人。只有经过培训,取得作业证的人员,才能上岗作业。理。如工具上曾被易燃物、有机物、酸、碱等污染的,必须清洗。

5、易燃易爆容器、设备检修,要按安全检修和防火防爆的有关规定执行。

剧毒化学管理制度(优质22篇)篇二

公司生产活动中涉及的所有剧毒化学品。

3、责任。

3.3综合管理部协助行政部进行剧毒化学品的保管、发放、建立台帐。

3.3各生产单位负责剧毒化学品的申购、领取、使用管理、建立台帐等。

4、程序。

4.1申购。

4.1.1由使用单位提出采购申请,报总经理审批,要明确剧毒物品名称、数量、用途。

4.1.2使用单位根据总经理的审批按国家规定进行采购。

4.2验收。

剧毒物品购入后,须由使用单位、行政部、综合管理部三方共同验收。查看数量、包装情况、是否损漏、手续是否齐全等情况。

4.3入库保管。

经三方共同验收后的`剧毒物品由行政部、综合部人员一起保存入剧毒物品专柜。剧毒物品专柜由行政部保管,钥匙由行政部和综合管理部共同保管。行政部同时建立剧毒物品台帐。保管室要防止盗窃、火灾、洪水等,消除一切安全隐患。

4.4领取。

由使用单位填写剧毒物品领取单,经总经理审批后,交行政部。行政部和综合部一起开柜发放。使用单位领取人员必须至少两人一起领取。领取完毕,行政部进行登记。

4.5使用。

使用单位领取剧毒物品后,进行登记。使用时必须至少两人在场,使用情况也必须及时登记。未用完的剧毒物品须及时交行政部保管,程序和4.2、4.3相同。

4.6检查。

行政部和综合部每月对剧毒物品共同进行检查,检查情况要及时记录。发现剧毒物品丢失,必须立即向公司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剧毒化学管理制度(优质22篇)篇三

剧毒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管理工作不做好的话,会造成不可估计的损失。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剧毒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剧毒品应严格按照专库储存、专人保管和“五双”(双人收发、双人入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制度执行。

严格五广人员进入剧毒品专用仓库,保管员对进入剧毒品仓库 的人员进行登记。

保管员应对剧毒品的.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每月定期向

生产科长报告剧毒品的领用和库存情况。

液氯仓库要保持良好的通风,入库时要注意验收品名和验瓶日期,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

氯乙酸仓库需要保持干燥通风,垫好垫板。搬运作业要注意个人防护,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

保管员应对入库的液氯钢瓶号码和返回的空瓶号码作好记录,对使用过的氯乙酸包装袋统一回收,经用碱水洗净,检验合格后方可卖出,并告诉顾客不准存放食品。

保管员如发现剧毒品被盗、丢失或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厂长汇 报,并同时上报本地公安部门。

剧毒品仓库内不准办公、休息、住人。每日工作结束后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打开防盗监控报警系统方可离开。

本公司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为易燃液体(有机溶剂、树脂、溶剂型涂料成品、溶剂型涂料半成品等)、易燃固体(硝化棉)、有机过氧化物(白水)。

1、 仓库必须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 仓库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安全防护用品。

3、 进入仓库人员穿戴必须符合公司相关要求。

4、 禁止携带火种进入仓库,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5、 每日上班,应先开启排气扇对仓库强制通风不低于30分钟。

6、 人员进入仓库前,应先通过仓库门口的静电释放装置释放人体静电。

7、 除叉车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进入仓库,进入仓库的叉车,应采取防火措施。

8、 货品入库应严格按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并进行检查验收,当货品性质未确定时,不得入库。

9、 装卸搬运货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动和滚动。

10、 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11、 泄漏或渗漏的包装容器应迅速转移至安全区域进行处理。

12、 货品不得直接落地存放,应存放于托盘上。

13、 库房周围无杂草和易燃物,库房内应经常打扫,无漏撒物料,保持清洁卫生。

14、 仓库内应设温湿度计,并每日进行检查和记录,当温湿度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纠正。各类货品适宜存放温度和相对湿度按附表一执行。

15、 货物堆垛高度不得超过3米,若存放货品本身有具体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16、 堆垛货品存放距离按附表二执行。

17、 库管员每日应对货品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货品堆垛牢固程度、通道是否畅通、有无泄漏或渗漏现象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

18、 库房内禁止分、改装,开桶、验收和质量检查等需在库房外进行。

19、 各货品的储存应 猵? 根据其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不得混存。禁忌物品不得同库存放。

20、 各货品的储存管理,除需遵守本制度外,还应遵守相应的其他规章制度。

2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剧毒化学管理制度(优质22篇)篇四

本标准规定了剧毒化学品采购、运输、装卸、储存、使用、报废处理等过程中的安全要求。

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剧毒化学品的采购、运输、装卸、储存、使用、报废处理过程的安全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

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20xx版《剧毒化学品目录》所规定的化学品。

4程序。

4.1.1公司供应部负责对剧毒化学品的采购,应指派责任心强,熟知剧毒化学品一般性质及其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承担采购。凭许可证件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4.1.2使用单位每月月底前将下月所需物资名称、数量、规格上报仓库,由仓库人员根据库存量上报原料供应部门,供应部门按计划负责采购。

4.1.3物资采购进厂后由仓库人员报物资进厂请检单,要求品管部中心化验室检验,经化验分析合格后方能入库。

4.2.2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剧毒化学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不得装运。

4.2.3剧毒化学品装卸、运输人员,在装卸、运输时应按要求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抛掷及倾倒。对装卸及搬运的员工应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且要有一定业务知识和固定的人员来担任。

4.2.4运输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的车辆等工具应彻底清扫冲洗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他剧毒化学品。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同时装运。

4.2.5禁止用翻斗车、电瓶车运输易燃、易爆的剧毒化学品,汽车和容易产生火花的各类车辆进入要害区时,排气管应戴上阻火器。

4.3.1剧毒化学品必须及时入库,不得露天堆放。

4.3.2剧毒化学品应贮存在指定地点,不得与其他物质混合储存,库房要求干燥、无积水,屋顶不漏水,防潮物品应加木板垫放,放置整齐。

4.3.3库内严禁一切明火,禁止吸烟,禁止一切火种和带火、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机动车辆入内。

4.3.4剧毒化学品应分类、分堆储存、堆垛不宜过高、过密并要留出一定的通道及通风口。

4.3.5仓库管理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经过专门训练,熟知剧毒化学品物化性质及安全管理常识的人员担任。

4.3.6剧毒化学品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和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坚持规范化管理,严禁混存、混运。

4.3.7剧毒化学品必须有出入库发放管理制度,主管部门按要求加强检查,严格执行。

4.3.8根据不同的剧毒化学品,在库房内要有相应的标识和图形标志,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防护器具。

4.3.9库房人员工作结束后,应该进行安全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4.4.1剧毒化学品使用场所和操作人员,必须配有专用防护用品,操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否则不得离开作业场所。

4.4.2严禁用手直接接触剧毒化学品,并不得在剧毒品场所饮食。

4.4.3剧毒化学品使用场所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解毒药品,以备应急之用。

4.4.4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作业。

4.4.5桶装或罐装有毒或挥发性毒害品时,必须将盖拧紧密封,防止挥发或溅出伤人,并转移到良好通风处。若一时无法处理可与安环部联系协同解决。

4.4.6领料时,禁止地面滚桶,防止摩擦、撞击、领料途中要考虑环境影响是否对领料构成危险,否则要采取安全措施。

4.4.7在设备发生故障、液体渗漏、改变工艺条件,由自动变手动操作时,必须注意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4.4.8盛装剧毒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确保干净,两者相遇会引起燃烧的原料严禁前后混用,剧毒化学品一旦散落于地面应立即进行处理回收。

4.4.9剧毒化学品使用后废渣、废液、废气等,由使用单位负责处理,要严格执行环保规定,不得私自乱倒污染环境。自行处理不了的应及时报告,通过安环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5.1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桶、塑料桶、塑料袋等,必须严加管理,立即浸入消毒液内彻底消毒,并有专人负责处理。

4.5.2剧毒化学品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处理。

4.5.3加强金属回收管理,凡金属容器、管道含有毒性物质,必须进行置换,清洗处理,经收缴单位检验合格方可上交。

剧毒化学管理制度(优质22篇)篇五

1.1所有入库的危险化学品,都必须按危化品说明书上要求,检查合格后才能出入仓库,并登记。

1.2保管员必须对其管辖的危险化学品进行严格检查,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存在泄漏现象的气体钢瓶不得进入仓库。

1.3出入仓库的危化品必须进行详细检查,并建立台帐,做好记录。

2贮存。

2.1根据生产需要合理确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必须分开存放。

2.2遇热和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应采取隔热、降温或防潮、防雨等措施。

2.3对仓库所存放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明确标识,并分类存放,保持通风良好。

2.4存放危险化学物品的仓库应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消防器材、防雷装置。

2.5易燃易爆危化品仓库必须采用防爆电器,其他仓库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用电要求。

2.6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2.7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危险物品仓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每日进行安全检查,工作结束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2.8仓库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必须达到公司仓库危险化学品储存的规定要求。3搬运。

3.1搬运工在装卸仓库所放的危险化学品时,仓库主管应对其进行理化性质及安全教育,并且做好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装卸。

3.2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危险化学品。

3.3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搬运应防止丢失、被盗或误发,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安环部报告。

3.4必须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方可接触剧毒物品,严禁直接接触,工作结束后应更换工作服并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不准在有毒有害物品场所饮食。

4发货。

保管员发货时必须核准发放的品名、数量,严禁误发、错发。

5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考核,自2006年4月10日起开始执行。

剧毒化学管理制度(优质22篇)篇六

为了认真执行剧毒品“五双管理制度”的实施,明确工作职责,责任到人、到位,特制定如下规定:

1、凡从事剧毒品仓库的保管人员,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备案。应政治可靠,表现良好,工作认真负责,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性及高度的工作责任感。

2、保管员应具有熟悉操作剧毒品的一般常识。仓库内要保持清理卫生。

3、剧毒品仓库,必须设置独立储存专用仓库。远离明火、热源,库房通风良好。库房内必须设置防盗报警装置。防盗、报警系统的技术、设施,必须保持有效、牢固、可靠,定期检查。

4、剧毒品的储存管理,必须严格遵守“五双管理制度”,即(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具体操作要求:

(1)双人收发。

凡购进的剧毒品入库,必须由专职负责该库的保管员(双人)负责验收剧毒品入库。验收时,应凭随货发票、入库单核对品名、规格、数量、包装容器、质量等,是否相符、良好等。保管员(双人)方可填写入库登记,签名办理入库手续。凡到仓库提取剧毒品的,必须持总经理签批的有效领料单,交由保管员(双人)核对品名、规格、数量,然后保管员(双人)按规程提取剧毒品出库。保安负责收发货的监督工作。

(2)双人记帐。

剧毒品的进出仓库记录,保管员人员须建立二套帐本,分别由货仓和财务/保安,对进出库剧毒品须凭进出仓库的有效发票、领料单作为记帐凭证,每日须进行对帐,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报告。

(3)双人双锁。

剧毒品储存专用仓库的进出库房门,必须配备两把锁。保管人员各人持一把锁匙。凡进入仓库工作时,必须双方保管员同时到达仓库方可开启、关闭仓库门。保管员必须妥善保管锁匙,随身携带。

(4)双人运输。

剧毒品从供应商送至公司收货部,由供应商负责派二名人员押送。剧毒品从专用仓库送至公司生产车间,全过程必须配备两名以上人员,由仓管和保安负责运送及保卫,剧毒品运送过程存放在铁盒内并密码上锁。

(5)双人使用。

剧毒化学品配置好后,由化验室操作人员和车间现场负责人监督倒入生产设备药缸内,并由现场保安人员监督。

剧毒化学管理制度(优质22篇)篇七

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物、易燃气溶胶、自反应物质或混合物、受压气体和易燃固体。最容易与之混淆的是危险品。事实上,它们是从属的,危险品的范围更大。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责任,保障生产与施工安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危险化学品法规和有关行业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贮存、运输、使用、处置和设备、设施检修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职责和责任。

第三条采购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验收、贮存和发放管理,对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验收、贮存和发放管理负责。

第四条使用单位(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进行管理,要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单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人和操作技能培训,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宣传、开展专题会议等,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过程管理负责。

第五条安全环保部负责修订、完善危化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协助各部门开展安全培训、宣传等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进行通报。

第四章术语。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的物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共八大类。

第五章控制程序。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1.采购部根据各部门提出的采购计划,进行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具备“三证”,即:厂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一书一签”,即: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并存档备案。

2.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质量验收。

2.1.采购部要在危险化学品入库前进行质量验收。查看产品型号与实物是否相符、查看所带各种检验合格证明、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包装是否破损,不符合标准不准入库。

2.2.各部门在领取前需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设施的质量进行确认,确保质量合格,保存完好。

1.储存剧毒化学品应当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禁止非岗位人员和本岗位无关人员接触剧毒化学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配置相关的安全防护设施,在作业场所应当配备报警和通信装置。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化学品性质和安全管理知识的人员担任。

2.危险化学品要按其化学性质分类、分区,储存不准超量。到达储存限量时,储存时间不得超过3天。并留有相应的防火间距(通道)和通风口,储存地点距生产装置、罐区、管廊、电缆桥架、下水井等设施的安全防火距离不得小于30米。

3.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灭火方法等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库储存,应设专用仓库、场地或专用储存室。

4.遇火、遇潮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准在露天、潮湿处存放,要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存放。对于怕潮、怕晒的危险化学品,应有防潮、防晒设施。

5.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和罐区等场所,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应采用先进的消防、通讯、报警、灭火装置,有毒物品应配备防护面具及隔离、消除、吸收毒物的设施,要经常检查,更换或检验消防用品或器材,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与运输。

1.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防止撞击、磨擦、拖拉、重压和倾倒,不得损毁包装或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不准将化学性质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混合装运。

2.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要牢固、密封,包装材料、标签要适应物品的性能,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分解、标签模糊或丢失等情况,应立即妥善处理。

3.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操作过程中注意下列事项:

3.3.禁止人员在没有安全防护的情况下搬运、直接接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物品。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1.各部门从事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岗位,必须配置所接触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从业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危险性质、预防措施、物品保管、使用、安全防护及事故应急救援等。

2.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2.1.安全技术措施。

2.1.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作业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散。

2.1.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2.1.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2.2.个人防护措施。

2.2.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2.2.2.严禁直接接触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2.2.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及时更换工作服。

2.2.4.有毒物品场所,应备有应急设施或解毒药品。

3.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受压设备(贮罐、塔、各类容器等)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电气、仪表、报警、联锁等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分级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检测。

4.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5.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6.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根据作业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防毒、通风降温、防腐、防潮、泄压、监测、报警、避雷及接地等安全设施。

7.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8.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磨擦、撞击。

9.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收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10.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要有安全标识,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

11.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场所,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消防设施和防护器材,对能产生静电的场所,均须有导除静电的设施。

12.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报废与销毁。

1.报废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征得安全环保部的同意。

2.负责报废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包括监护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化学、物理特性及其安全注意事项。

3.危险化学品在报废处理前,应进行分析、检验,根据物品的性质,分别采取分解、中和等相应处理方法。

4.剧毒或对环境有污染的危险化学品,不准直接排入下水道,不准倾倒在地面上。

5.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6.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设备、设施的检修。

1.危险化学品设备、设施进行日修、定修、年修等各类检修,由部门主管确认,安全环保部审批后方可作业。所有运转设备确认检修后,必须切断电源开关(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启动复查证明无误后,挂上禁止启动牌或安全锁卡,由点检、操作、维修三方”确认。

2.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压力容器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验收注册。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部件必须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3.设备、容器、管道、阀门,严禁带压拆装。

4.高处作业时,人员应佩带安全带,所携带工器具应固定牢固,不准乱扔物品。

5.危险化学品设备设施内检修作业(如槽罐、塔、地下贮池、炉膛、地沟等),必须办理重大作业审批手续,落实安全措施,备好灭火器。

6.作业前要使用现有的仪器、设施、设备分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或气体含量、浓度,安全后方可进入设备内作业,作业过程中,至少每2小时复查一次,如发现异常,危及安全作业,立即停止作业及时撤离,并上报部门领导和安全环保部,待处理后方可再次进入作业。

7.检修完毕,结合点检,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实验,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章考核。

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条款的,可给予责任人警告处理,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的可追加考核当月绩效奖金的5%-50%或解除劳务关系。

第十四条不按时按要求完成危化品安全隐患整改的,可给予责任人警告处理,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的可追加考核当月绩效奖金的5%-50%或解除劳务关系。

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条款造成事故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理,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的可追加考核当月绩效奖金的20%-100%。由于渎职、不作为、不按时或不按要求完成整改造成事故的,给予降档、降级或开除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可参照其它安全环保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以及会议纪要进行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八)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第十四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二十四条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公安部门接收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条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条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三十九条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下同)的监督管理。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四十二条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第四十三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四十六条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十七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第五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五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五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五十六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三)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由公安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依法拍卖其财产,用于赔偿。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进口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审批、许可并实施监督管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并公布审批、许可的期限和程序。

本条例规定的国家标准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质检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依照国家标准化法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七十四条本条例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个人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剧毒化学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执行。

第三条国家对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实行许可管理制度。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未取得上述许可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不得使用作废的上述许可证件。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建立健全审查核发许可证件的管理档案,公开办理许可证件的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信箱,并监督指导从业单位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管理规定。

省级公安机关对核发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应当建立计算机数据库,包括证件编号、购买企业、运输企业、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剧毒化学品品名和数量、目的地、始发地、行驶路线等内容。数据库的项目和数据的格式应当全国统一。治安管理、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或者通报制度。

第五条经常需要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持销售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向购买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将盖有公安机关印章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成册发给购买或者使用单位保管、填写。

(一)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时,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并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书的复印件。

(二)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时,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并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的复印件。

(三)其他生产、科研、医疗等经常需要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时,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并提交使用、接触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的复印件。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批准书或者其他相应的从业许可证明。

第六条临时需要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持销售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向购买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申领《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时,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申请表》,并提交注明品名、数量、用途的单位证明。

第七条对需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以及单车运输气态、液态剧毒化学品超过五吨的,由签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将证件编号、发证机关、剧毒化学品品名、数量等有关信息,向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并录入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数据库。具体通报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

第八条需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领时,托运人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车辆和驾驶人、押运人员的查验、审核:

(一)《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运输进口或者出口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登记证。

(二)承运单位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经营(运输)许可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证。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必须设置安装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标识和安全标示牌。安全标示牌应当标明剧毒化学品品名、种类、罐体容积、载质量、施救方法、运输企业联系电话。

(三)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押运人员的身份证件以及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

(四)随《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附运输企业对每辆运输车辆制作的运输路线图和运行时间表,每辆车拟运输的载质量。

承运单位不在目的地的,可以向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委托运输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但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具体委托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

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和查验以下事项:

(一)审核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并与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建立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数据库进行比对,审核证明文件与运输单位、运输车辆、驾驶人和押运人员的同一性。

(二)审核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是否有交通违法记分满12分,或者有两次以上驾驶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速记录。

(三)审核申请的通行路线和时间是否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四)查验运输车辆是否设置安装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标识和安全标示牌,是否配备了主管部门规定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是否有非法改装行为,轮胎花纹深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车辆定期检验周期的时间是否在有效期内。

(五)审核单车运输的数量是否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审核和查验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证明文件真实有效,运输单位、运输车辆、驾驶人和押运人员符合规定,通行路线和时间对公共安全不构成威胁的,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每次运输一车一证,有效期不超过15天。

(二)对其他申请条件符合要求,但通行路线和时间有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通行路线和时间后,再予批准签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三)对车辆定期检验合格标志已超过有效期或者在运输过程中将超过有效期的,没有设置专用标识、安全标示牌的,或者没有配备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应当经过检验合格,补充有关设置,配齐有关器材和用品后,重新受理申请。

(四)对证明文件过期或者失效的,证明文件与计算机数据库记录比对结果不一致或者没有记录的,承运单位不具备运输危险化学品资质的,驾驶人、押运人员不具备上岗资格的,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录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或者车辆有非法改装行为或者安全状况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不予批准。

行驶路线跨越本县(市、区、旗)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行驶路线跨越本地(市、州、盟)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逐级上报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核准后的路线指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驶路线的指定,应当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得途径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签发通行证后,发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发证信息发送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建立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数据库,并通过书面或者信息系统通报沿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跨县(市、区、旗)运输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跨地(市、州、盟)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

对气态、液态剧毒化学品单车运输超过五吨的,签发通行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具体通报和备案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

第十二条目的地、始发地和途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及时了解剧毒化学品运输信息,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剧毒化学管理制度(优质22篇)篇八

剧毒危险化学品如果存储管理不当,会对人体造成伤害。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剧毒化学品仓库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剧毒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制度

2、保管员对进入剧毒品仓库的人员进行登记。

3、保管员应对剧毒品的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每月定期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剧毒品的领用和库存情况。 4、剧毒品仓库要保持良好的通风,入库时要注意验收品名和出厂日期,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铁桶及附件破损。 5、剧毒品仓库需要保持干燥通风,垫好垫板。搬运作业要注意个人防护,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

6、保管员应对入库的液氯钢瓶号码和返回的空瓶号码作好记录,对使用过的氯乙酸包装袋统一回收,经用碱水洗净。

7、保管员如发现剧毒品被盗、丢失或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汇报,并同时上报本地公安部门。

8、剧毒品仓库内不准办公、休息、住人。每日工作结束后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打开防盗监控报警系统方可离开。

一、国家对剧毒化学品的存储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剧毒化学品的存储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存储剧毒化学品。

二、剧毒化学品的仓储设施与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库房结构完整、干燥、通风良好,商品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热源、电源、火源。库内在固定方便的地方配备与剧毒品性质适应的'消防器材、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同时按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四、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五、储存剧毒化学品应专库贮存或存放在彼此间隔的单间内,贮存方式与储存数量要符合国家标准;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帐),并将数量、地点及保管人员报公安机关。

六、储存剧毒化学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剧毒品的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并应当定期检查。

七、剧毒化学品专用仓库要24小时专人(60岁以下)值守和犬防,按时巡查,并有记录。

剧毒化学管理制度(优质22篇)篇九

为了保障社会的公共安全和全公司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积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安全管理责任制原则,制定下列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从事剧毒化学品使用、保管工作的员工以及使用部门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剧毒化学品管理工作职责,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窃、丢失、泄露和各种事故的发生,二、从事剧毒化学品使用、保管工作的员工应当熟练掌握有关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使用部门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剧毒化学品安全防护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对从事剧毒化学品使用、保管工作的员工应当进行上岗培训,所有从事人员应持证作业。

四、实验室,车间等工作场所必须专人使用、专人管理,使用剧毒化学品应当建立使用登记制度,用后剩余剧毒化学品应当及时退回储存场所。

五、剧毒化学品不得和与之化学性能相抵触或易然、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存储,使用场所应当设置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泄漏等安全防护设施和安装报警装置。

六、剧毒化学品专用仓库必须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物品出入库应该建立核查登记制度。

七、对搁置不用的剧毒化学品或产生的剧毒化学品废弃物,应当及时报生产部备案,由生产部统一进行处置。各使用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八、对在公安部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漏洞和事故隐患,应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安部门提出的整改措施,限期改正。

徐州力源化工有限公司。

剧毒化学管理制度(优质22篇)篇十

为加强对危险、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危险、剧毒化学品的管理,凡在厂内使用和接触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

3、主题内容。

本管理制度规定了危险、剧毒化学品的采购、销售、收发、装卸、储存、使用及报废处理。

4、职责范围。

4.1供应部负责采购危险、剧毒化学品。

4.2销售部负责销售采购危险、剧毒化学品。

4.3仓库负责保管、发放采购的危险、剧毒化学品。

4.5以安全科为主,各职能部、车间负责监督本制度执行。

5、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等性质,在生产、贮运、使用中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受到损毁的化学物品,均属危险化学品或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按其性质和贮运要求分为:爆炸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6、有些虽然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但容易引起燃烧的化学品也应加强管理。

7、凡我厂生产用的原材料系危险化学品的如:氯化钡、硫酸、电视等各种有机氧化物引发剂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化学试剂类物品。供应采购时须持有公安部门签发的危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8、供应部采购危险化学品,应办妥准运手续,并向负责运输的人员交待清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要求及注意事项。

采购危险化学品必须根据本厂生产的实际需要及贮存条件进行采购。

9、采购新增加的危险化学品时,应向生产计划部、总工办及提出采购要求的部门了解清楚该品种的性能,属哪类危险化学品,在到达供应单位后,必须向供应单位复核该物品的性能,并将了解的情况通知生产部门。

10、本公司生产的剧毒化学品如:液氯,危险化学品如:盐酸、烧碱及各类属于危险化学品性质的物品。销售人员必须查验前来采购人员的危险品采购证、准运证后方可开票,在开票时应把采购证号码抄录在单据上,收下准购证并附在票证后。同时应当纪录购买单位的名称、数量、用途。记录至少保存1年。

11、销售部及车间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每天核对,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12、销售人员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手续不全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危险、剧毒化学品。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和出入库制度。

13、凡危险、剧毒化学品经采购运输入厂后,仓库保管人员必须立即通知质检中心进行抽样化验,化验员应在接到化验通知后的24小时内报告化验结果给仓库保管员,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仓库保管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听候处理。

14、危险、剧毒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清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措施。

15、危险、剧毒化学品储存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存放。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灌装等易燃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16、危险、剧毒化学品管理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经过专门训练、熟知危险品质和安全管理知识的人担当。

17、危险、剧毒化学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剧毒化学品必须实行两人、两锁、两本账管理。剧毒化学品必须按规定管理,由两人领取方可发放,并记录领取人员姓名备查。管理人员要按管理危险品范围、配备防护用品和器具。

18、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用电要有相应的保险措施,人离开仓库必须关闭库房电源。仓库内应当根据消防要求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及通讯、报警装置。

19、因库房不足、暂时需露天放置的危险化学品,其放置部位的安全措施,由仓库保管员向安全科提出,经同意后方可放在露天保管。夏天天气热,对1-2级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应当采取降温措施。仓库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20、保管人员应对危险、剧毒化学品贮存数量及时统计,定期上报主管部门。

21、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记录,检查记录至少保持两年。

22、预防剧毒化学品的流失、被盗,一旦发现丢失、被盗,应及时报主管部门,并立即上报公安部门。

23、危险、剧毒化学品保管人员应每年审核一次,对不符合保管规定的应及时换人。只有经过培训,取得作业证的人员,才能上岗作业。

24、仓库保管员在发放危险、剧毒化学品时,厂外销售应凭销售部开发的合格发票、提货单,本厂使用部门凭合格的领料单发货。

25、仓库保管员在发放危险、剧毒化学品时,必须查验提运单位的危险化学品提运手续是否安全;车辆危险化学品标志、灭火器材是否完备;包装容器是否合乎要求,方可发货。

26、危险、剧毒化学品收发员应对本单位、外单位装运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实行收发前的检查(如液氯钢瓶、盐酸及液碱容器等),查验包装容器的标志是否正确,防震设施是否完好,气瓶的安全帽是否旋紧盖好,是否做到专瓶专用、专门容器专用。并对收发危险化学品的日期、数量、瓶号、单位做好登记,发货员如发现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用品不符合规定不发货,不合格包装容器应作报废处理。

27、收发员应对提货员宣传我厂的有关规定,当发现有违章情况时应立即劝阻,待做出处理后再发货。

28、在装卸搬运危险化学物品前,要预先做好准备工作,了解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检查装卸搬运的工具是否牢固,不牢固的应予更换或修理。如工具上曾被易燃物、有机物、酸、碱等污染的,必须清洗后方可使用。

29、操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物资的危险特性,分别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工作,对毒害、腐蚀等物品更应加强注意。防护用具包括工作服、橡皮围裙、橡皮袖罩、橡皮手套、长筒胶靴、防毒面具、滤毒口罩、纱手罩、纱手套和护目镜等。操作后应对防护用具进行清洗或消毒,放在专用的箱柜中保管。

30、操作中对危险化学物品应当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摩擦、碰摔、震动。液体铁桶包装下垛时,不可用跳板快速溜放,应在地上垛旁垫旧轮胎或其他软送物,缓慢下。如用电动葫芦起吊,物品着地时动作要轻。

31、标有不可倒置标志的物品切勿倒放。

32、发现包装破漏,必须移至安全地点整修,或更换包装。整修时不能使用可能发生火花的工具。

33、化学危险物品撒落在地面上时,应及时扫除,对易燃易爆物品应用松软物经水浸湿后扫除。

34、在装卸搬运化学危险物品时,不得饮酒、吸烟。工作完毕后根据工作情况和危险品的性质、及时清洗手、脸、漱口或沐浴。

35、装卸搬运毒害品时,必须保持现场空气流通,如果发现恶心、头晕等中毒现象,应立即到新鲜空气处休息,脱去工作服和防护用具,清洗皮肤沾染部分,重者送医院诊治。

36、装卸搬运爆炸品,一级易燃品、一级氧化剂时,不得使用铁轮车、电瓶车(没有装置控制火星设备的电瓶车),及其他无防爆装置的运输工具。参加作业的人员不得穿带有铁钉的鞋子。禁止滚动铁桶,不得踩踏危险化学物品及其包装(指爆炸品)。装车时,必须力求稳固,不得堆装过高。

37、装卸搬运一般宜在白天进行,并避免日晒。在炎热季节,应在早晚作业,晚间作业应用防爆式或封闭式的安全照明。雨、雪、冰封时作业,应有防滑措施。

38、装卸搬运强腐蚀性物品,操作前应检查箱底是否已被腐蚀,以防脱底,发生危险。搬运时禁止肩扛、背负或用双手揽抱,只能挑、抬或用车子搬运。

39、严禁用铲车、叉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40、两种性能互相抵触的物品,不得同地装卸,同车并运。对怕热、怕潮物品,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41、使用剧毒危险化学品时,现场操作人员及使用场所,必须设有专用的防护用品。领用量应限量领取,不得超过三天的需要量。

42、严禁用手直接接触有毒物品,并不得在有毒物品场所饮食。

43、使用危险、剧毒化学品的个人和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4、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45、易燃、易爆液化气体使用时,瓶内物质不得用净,要留有余压,防止物料窜入。

46、严禁用一级易燃液体洗刷机械设备与车辆部件及工作服等。

47、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必须按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48、易燃易爆容器、设备检修,要按安全检修和防火防爆的有关规定执行。

49、运输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

50、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照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51、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仓库应对运输车辆的消防、抢修、防护等应急器材配置情况进行严格查验和登记,达不到国家规定条件的,不予装载危险化学品。

52、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53、禁止用叉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54、温度较高时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55、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56、装载完毕,仓库必须对装载重量,系固情况及装载安全防护设施配置情况进行检查、核准,并做好记录。

57、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物需严加管理,统一回收登记、造册,安排专人负责销毁。

58、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清除残余物,不得改用。

59、包装器材的销毁必须在由保卫部门指派专人监护下销毁,但在销毁上述物质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公安和环保等部门的同意。

60、检修化学品生产用设备、管道时,应按化工安全检修清洗、置换处理规定进行处理,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检修。

61、生产中的腐蚀物、易燃固体、有毒物质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从一般垃圾运出。

剧毒化学管理制度(优质22篇)篇十一

为了规范化验室内剧毒化学品化学品在采购、储存、使用、报废等环节的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剧毒化学品化学品管理条例》、《剧毒化学品化学品购买、运输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化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化验室剧毒化学品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报废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1.专管员。

1.1负责化验室化验分析用剧毒化学品化学药品、试剂采购计划的审批,对采购量进行把关审核;负责化验室剧毒化学品化学品安全管理设施资源的配备;负责化验室剧毒化学品化学品的使用。

1.2按当地公安部门要求,负责办理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化学品备案证明申请手续;

1.3按采购计划对外采购剧毒化学品化学品,对进货量和采购来源进行统计出入库管理登记、日常使用管理。

1.4负责对剧毒化学品化学品购买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纪录、原始单据、购货台帐、证明等进行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1年,以便备查;负责在装卸、储存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1.6负责剧毒化学品化学品在使用、储存、报废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1.7负责剧毒化学品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并纳入档案管理。

2.安保员。

2.1责对化验室剧毒化学品化学品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发生剧毒化学品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案件时,向安监部门报告。

2.2负责化验室剧毒化学品化学品生产、存贮、使用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盗工作。

2.3负责化验室剧毒化学品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等案件的侦破工作,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配合公安部门侦破。

2.4按化验室应急预案组织并实施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理工作。

2.5负责化验室剧毒化学品化学品经营管理人员相关犯罪纪录管理。

2.6负责对化验室剧毒化学品化学品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发生剧毒化学品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案件时,向安监部门报告。

2.7结合化验室实际,制定、修订化验室使用剧毒化学品化学品类的应急救援措施与预案。

3.保管员。

3.1负责对化验室剧毒化学品化学品的安全安全储存管理与发放工作。

3.2负责编制、填写剧毒化学品化学式出入库工作,入库检查工作,并建立出入库台账。

3.3负责剧毒化学品化学品库的每日巡查工作,异常情况及时向安保员及质量部长报告。

3.4负责严格执行“五双”管理规定。

4.使用员。

4.1依据相应操作规程使用、领取、退还相应剧毒化学品试剂。

4.2发生异常情况及时上报专管员、安保员、保管员。

4.3熟悉试剂的理化性质及smds的相关说明。

4.4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政策进行使用。

1.2化验室资料员负责对剧毒化学品化学品合格供应商的资质和评价资料进行归档和管理。

1.3采购剧毒化学品化学品由采购员负责向公安机关申办准购证后,再进行采购。

1.4采购员负责选择有资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采购剧毒化学品化学品,并委托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运输单位承担运输任务。

1.5采购员负责要求供货厂家提供相应的技术材料,如:货物的品名、数量、标志、安全使用说明书(msds)等。

2.1管理剧毒化学品化学品人员应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合格,并熟知剧毒化学品化学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

2.2剧毒化学品化学品必须储存在化验室专用储存室内,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2.3剧毒化学品化学品仓库或储存室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说明书有关安全、防火规定,且性质相抵触的物品必须分开存放。

2.4剧毒化学品化学品到库后,应及时卸货,轻搬轻放,严禁撞击,入库时必须进行验收,核对品名、标志、数量、规格、包装、生产厂家等,并据实进行登记,做到账、卡、物相符,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当商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2.5使用部门领用剧毒化学品化学品,应落实固定人员,领料单需写明用途。

2.6剧毒化学品化学品管理员每天对剧毒化学品化学品的存放、领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储存保管过程中的安全。

2.7剧毒化学品化学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

a.数量;

b.包装;

2.8保管“五双”制度。

爆炸物品管理中的“五双”制度是指双人保管,双把锁(匙)双本账,双人发货,双人领用。不论任何爆炸物品仓库,都必须坚持“五双”制度。双人保管就是保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人休息,须有第三人顶替。两把锁的钥匙必须两人各执一把,不能由一人执掌。发货时必须两人同时在场。领料要两人同去,并负责送到。双本账是保管员执一本帐,物资管理部门或保卫部门执一本账。

2.8.1《易制爆化学品购买凭证》存放在保险柜中,由专人保管。

2.8.2由双人每天检查易制爆化学品购买凭证,并用台帐登记。

2.8.3《易制爆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填写由使用部门申请(注明名称、数量、规定时限、销售单位和运输单位),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由经办人到凭证保管人员处办理《易制爆化学品购买凭证》。

2.8.4保管人员须按规定认真填写《易制爆化学品购买凭证》。

2.8.5经办人须带身份证办理《易制爆化学品购买凭证》。

2.8.6经办人携带《易制爆化学品购买凭证》到交警部门办理《易制爆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和易制爆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单。

2.8.7销售单位须认真填写《易制爆化学品购买凭证》回执。

2.8.8经办人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易制爆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回执送还原发证公安机关。

2.9化学危险品的出入库须有台帐记录,每月必须进行盘库,做到帐、卡、物相符。

3.1盛装剧毒化学品化学品的容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3.2剧毒化学品化学品的使用地点必须根据该剧毒化学品化学品使用安全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标志,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该剧毒化学品化学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使用剧毒化学品化学品时,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领取量不得超过工作需要量,剩余的要当即退回仓库。

3.3使用剧毒化学品化学品直接进行化验时(主要指配标准液或者直接使用未经稀释原品时),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要有相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等。

3.4使用剧毒化学品化学品的人员,放置在化验室内配置和稀释后的剧毒化学品化学品应粘贴标识,标明品名、浓度,指定专人负责。

3.5化验室安全管理人员每月对剧毒化学品化学品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化验室如发现丢失、被盗、被抢等情况,应保护好现场,并向化验室主任和质量部长,由质量部长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3.6化验室要按所需数量领用剧毒化学品化学品,确保剧毒化学品化学品的使用规范性,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挪作他用、不私自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安全员负责组织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并做好相关检查处理记录。

6.1化验室配备健全的个人安全防护设施,包括通风橱、抽气罩、洗眼器、紧急喷淋、防护眼镜、不同级别的防护口罩、防护手套、防护鞋、防护服等。

6.2化验室配备充足的消防设施,并保证所有人员熟知使用方法。

6.3定期检查,确保安全和消防设施(如适用)能够正常使用:

6.4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通风橱、抽气罩的风速,确保其风速满足相应的使用要求;

6.5灭火器定期送消防部门检查,一般外检周期为一年一次。

7.行政管理:

7.1公司每月召开1次剧毒化学品试剂安全会议并留有会议记录,且定期对保卫员、保管员进行培训。

7.2公司每年组织进行依据针对于剧毒化学品、防盗、防抢、防破坏及技术防范系统故障的应急处置预案进行演练一次,并留有记录及照片。

8.其他。

8.1凡发生剧毒化学品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情况,应当立即向化验室领导及公安、安监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8.2使用的剧毒化学品化学品除按照本制度的管理外,符合化学危险品性质的还必须遵守公司对化学危险品管理的相关要求。

8.3在检查安全和消防设施时,如发现设施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必须及时通知安全员,联系相关厂家或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或更换。

8.4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

8.5检测过程中如遇停水、停电时应及时切断水源、电源,并对遗留事宜妥善处理。

剧毒化学管理制度(优质22篇)篇十二

为了加强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企业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试验室化学试剂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安全部负责制定《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检查台帐,并负责组织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调查。

3.2、供应部负责对试剂的采购。

3.3、开发中心负责对试剂的储存、使用等情况进行管理。

4、控制程序。

4.1、剧毒化学品的储存、使用部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公司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4.2、剧毒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剧毒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剧毒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4.3、剧毒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重复使用的剧毒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

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剧毒危险化学品出入库,仓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剧毒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4.5、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严格的保管制度。企业应当将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4.6、剧毒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通风设施和防护用品。

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4.7、职能部门、生产单位和仓储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生产、仓储岗位必须定时进行巡回检查,确保生产、使用、运输、储存安全。

4.8、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岗位必须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消防器材和其他专用安全设施。

4.9、从事剧毒危险化学品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5、相关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6、记录。

剧毒化学管理制度(优质22篇)篇十三

1、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注:经台州市公安局授权委托,目前由临海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负责办理),并由购买经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以及《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向有经销资格的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购买。

2、购买之前,购买经办人应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销售单位存查联)复印加贴在《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入库记录簿》背面,并在《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入库记录簿》上记录采购剧毒化学品的来源、品名、数量、运输单位、购买凭证号码、准运证号码等。

3、购买之后,购买经办人应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带回,并在保管人员签注接收情况后的七日内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在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同时,要将此件复印交当地派出所核查存档。再由保管员在《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入库记录簿》上记录采购剧毒化学品入库的时间、数量,经保管员双人签字,并由安管员签字予以确认。

4、《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入库记录簿》由购买经办人负责保管、填写,应当至少保存2年。

5、需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临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承运单位不在目的地的,可以向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委托运输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但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剧毒化学品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当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上签注接收情况,并在收到货物后的七日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送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临海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备案存查。在送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存查的同时,要将此件复印交当地派出所备案存查。

6、个人不得购买除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7、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不得使用作废的上述许可证件。

8、《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只能一证一购,严禁一证多购;《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只能一证一用,严禁一证多用。

9、严禁无《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非法购买剧毒化学品;严禁无《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非法运输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管理制度(优质22篇)篇十四

保管员和值班员在上班期间,必须坚守岗位,并加强对库区、库房的巡视、检查工作,不得私自找人替班,不准在库房或库区内会客、留宿他人。

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制度和现场交接班制度,未当面交接班的,不得交班离岗。

严禁在库区内吸烟、用火,不得在库房内乱拉电线和私装用电设备,井下炸药临时存放点要注意安全用电,做好防火、防静电工作,人离开时,必须全部切断电源。

保管员、值班员要加强进入库区人员的检查,防止带入火种,引发事故。

保管员、值班员要经常检查仓库报警装置、消防器具、避雷装置、和应急设施等是否完好、齐备有效,确保库房安全。

未经批准库房内不准存放任何与帐面不符的货物、材料。

库房内货物要堆放整齐,类别明确,层高及存放量符合要求。

值班人员、保管员在上班期间不准饮酒、打扑克等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收存和发放必须当时登记下帐,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出入库手续不全或无手续的拒绝入库和发放。井下炸药临时存放点保管员要严格按规定对领料人员及手续进行审查,发现异常情况可不予发放。

领用爆炸器材有毒有害化学品的领料单必须经领用单位、辅助生产部、武装保卫部领导签字或盖章后有效,缺一不可。

库区周围要清洁,做到无杂草,不得堆放杂物。

库区200米内不得使用手机。

剧毒化学管理制度(优质22篇)篇十五

申请购买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单位材料。

1、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书面申请(注明品种、数量、用途);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

3、法人代表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4、经办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5、单位内部制定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

6、存放易制毒化学品仓库管理员(双人双锁)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7、发生火灾、被盗等事件时的安全处置预案;

8、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9、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10、购销合同。

(二)销售单位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固定、移动联系电话;

3、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证;

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

(三)到公安机关领取:表封面、表一、二、八、十二填写、经公安机关审批后发给购买备案证明方可购买。

三、经营单位销售时应当做到

3、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要在5日内将销售情况送公安机关备案、第二、三类要在30日内送公安机关备案。

4、经营单位应将以上销售台帐及留存的有关材料保存二年备查、应当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上年度的经营情况。

5、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学习、要严格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

购买使用

一、购买第一类中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由省公安厅审批

二、购买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申请购买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单位材料。

1、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书面申请(注明品种、数量、用途);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

3、法人代表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4、经办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5、单位内部制定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

6、存放易制毒化学品仓库管理员(双人双锁)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7、易制毒化学品仓库发生火灾、被盗等事件时的安全处置预案;

8、购销合同。

(二)销售单位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固定、移动联系电话;

3、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证;

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

(三)到公安机关领取:表封面、表一、二、八、十二填写、经公安机关审批后发给购买备案证明方可购买。

三、购买使用时单位应当

1、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使用台账(出入库登记)、如实记录购进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使用情况和库存等、并保存二年备查。

2、使用单位应当在每月初将上个月的购买使用情况送公安机关备案。

3、应当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上年度的购买(使用)情况。

4、使用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学习、要严格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

生产经营

生产经营第一、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到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一、备案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人代表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3、经办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4、单位内部制定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

5、存放易制毒化学品仓库管理员(双人双锁)的基本情况、联系电话及身份证复印件;

6、发生火灾、被盗等事件时的安全处置预案;

7、安全生产许可证;

8、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9、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

二、销售时应当

1、查验留存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

2、查验留存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核实购买的品种、数量等;

7、生产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学习、要严格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运输由货主(销售方)办理有关手续、办理运输许可需提供的材料:

1、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生产备案证明;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经办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5、购买单位提供的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

6、购销合同;

7、运输单位的相关资料(运输许可证、运输人等);

10、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时、运输单位的运输人应当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

12、运输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学习、要严格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

剧毒化学管理制度(优质22篇)篇十六

仓储物品的接运方式有四种:铁路专用线接车、车站提货、库内接货、外出提货。

本公司采用库内接货的形式,即供货单位直接或委托运输部门送货到库。收货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送货人的当面开箱验货,并做好验收记录。

2、外观检查时,发现短件、缺件、损坏、受潮、变质等情况,应请送货人当场复查,签字认可,留作凭证。

3、无采购计划送来的物品,拒绝验收,更不能代管,以免发生纠纷。

4、一时不能全部安全完成验收项目时,应进行外观初验并点清数量,在验收记录备注栏内写明情况。

仓储物品的验收包括验收准备、证件核对、实物验收、验收报告等环节。

1、验收准备:收集和熟悉订货合同、物品技术标准等有关订货资料,准备已校验过的计量器具,根据到货的数量、性质和特点,准备仓储货位,检查必要的堆码、苫垫材料及起重设备设施、工具和材料,防护设施。

2、证件核对:核对入库单或订货合同中的供货单位、收货单位、物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计量单位、实收数、制单时间、收单时间及验收完毕时间;核对供货单位的质量证明书、合格证、装箱单、磅码单、明细表,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格证明;核对承运单位的运单及有关证件等。

3、实物验收:包括验收物品数量和验收进货质量。

4、验收报告:包括物品名称、规格、供货单位、出厂日期(或批号)、运单号、到达日期、验收完毕日期、应收数量、实收数量、抽验数量、质量情况、验收人等。

仓储物品验收后,应立即办理入库手续,做到“六清”:渠道清、数量清、规格清、价格清、用途清、质量清。

1、仓储物品验收后,应填制仓储物品入库单。

2、建立仓储物品明细账(登帐)。

3、建立仓储物品实物卡片(料牌)。

4、建立仓储物品档案。

1、保管员发料必须以手续齐全的发货凭证为依据。

2、保管员发料时,出库凭证上没有规定发货批次的,应按物品入库时间前后顺序,先进先发。

剧毒化学管理制度(优质22篇)篇十七

(一)入库:入库前严格检查供方原料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及生产日期等是否符合《进货检验标准》,经公司部门主管审核批准后方可入库。

(二)规划区域:入库后由仓库主管按照《常用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1995)及公司制定的程序文件《化学品详细资料清单》科学管理、分类、分区堆放整齐。填写《化学品入库清单》及《原料登记卡》并及时入帐。

(三)领料:生产车间接到客户货源后,生产主管立即通知化学品仓库,由发料员将《化学品领料单》交车间主管师傅填写所需原料品种及所需数量,经总管或生产主管审核确认签字后,由发料员照单发料。

(四)退料:各车间所使用的原料若存放时间过长、过期、变质,影响产品质量的,或者该批货已经做完,不再使用的原料的,剩余部分要立即封存,再通知仓库发料员,由车间主管师傅填写《退料单》,经总管或生产主管审核确认双方签字后,由仓库主管及时入帐并在登记卡上登记,同时通知采购部门与供应商退换。

(五)盘点:每月底对化学品仓库物料进行一次盘点,严格检查仓库物、帐、卡是否一致,并填写《化学品月度储存使用明细表》及《化学品仓库管理情况报告》、《洗水部每月用药存量统计表》。

(六)注意事项: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参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管理。仓库内严禁烟火,闲人免入。保持室内整洁卫生,及时清除污染源。发现意外情况按照公司《紧急应变处理控制程序》处理。

剧毒化学管理制度(优质22篇)篇十八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严格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和安全保卫工作,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特制定以下条例:

1、对存有的危险化学品的各类、数量要进行认真登记,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容器上要有“危险品”字样或标记,存放专柜且专人保管。

2、危险化学品在入库前要验收登记,入库后要定期检查核对,做到双人管理,双人收发,双人饮料、双人记帐,双锁锁门。

3、实验室保持通风良好,备有废液桶、废液缸、废液处理池,防止有毒蔓延、污染、扩散。

4、指导学生正确规范地操作,接触过有毒物品的手应及时清洗。

5、实验室内配备消防器材,严禁室内明火,工作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应切断电源总开关。

6、教师领取危险品必须填写“危险品领用记录单”,经主管领导签字、实验员签字后方能领取,剩余归还实验室,实验员核销用量,验收签字。

7、危险品的报废或购进,作非教学用或外单位借用,必须经学校负责人同意,并办好手续方可。

8、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发现其他问题要及时上报。对违反者,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剧毒化学管理制度(优质22篇)篇十九

本标准规定了剧毒化学品采购、运输、装卸、储存、使用、报废处理等过程中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剧毒化学品的采购、运输、装卸、储存、使用、报废处理过程的安全管理。

3.1

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20xx版《剧毒化学品目录》所规定的化学品。

4.1剧毒化学品的采购

4.1.1公司供应部负责对剧毒化学品的采购,应指派责任心强,熟知剧毒化学品一般性质及其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承担采购。凭许可证件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4.1.2使用单位每月月底前将下月所需物资名称、数量、规格上报仓库,由仓库人员根据库存量上报原料供应部门,供应部门按计划负责采购。

4.1.3物资采购进厂后由仓库人员报物资进厂请检单,要求品管部中心化验室检验,经化验分析合格后方能入库。

4.2剧毒化学品的运输

4.2.1剧毒化学品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交通法规,办理相关的运输手续。运输单位应指派专人押运,运输和押运人必须责任心强,熟悉剧毒化学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及异常情况下的危急处理方法。

4.2.2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剧毒化学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不得装运。

4.2.3剧毒化学品装卸、运输人员,在装卸、运输时应按要求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抛掷及倾倒。对装卸及搬运的员工应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且要有一定业务知识和固定的人员来担任。

4.2.4运输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的车辆等工具应彻底清扫冲洗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他剧毒化学品。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同时装运。

4.2.5禁止用翻斗车、电瓶车运输易燃、易爆的剧毒化学品,汽车和容易产生火花的各类车辆进入要害区时,排气管应戴上阻火器。

4.3剧毒化学品的存放

4.3.1剧毒化学品必须及时入库,不得露天堆放。

4.3.2剧毒化学品应贮存在指定地点,不得与其他物质混合储存,库房要求干燥、无积水,屋顶不漏水,防潮物品应加木板垫放,放置整齐。

4.3.3库内严禁一切明火,禁止吸烟,禁止一切火种和带火、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机动车辆入内。

4.3.4剧毒化学品应分类、分堆储存、堆垛不宜过高、过密并要留出一定的通道及通风口。

4.3.5仓库管理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经过专门训练,熟知剧毒化学品物化性质及安全管理常识的人员担任。

4.3.6剧毒化学品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和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坚持规范化管理,严禁混存、混运。

4.3.7剧毒化学品必须有出入库发放管理制度,主管部门按要求加强检查,严格执行。

4.3.8根据不同的剧毒化学品,在库房内要有相应的标识和图形标志,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防护器具。

4.3.9库房人员工作结束后,应该进行安全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4.4剧毒化学品的.使用

4.4.1剧毒化学品使用场所和操作人员,必须配有专用防护用品,操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否则不得离开作业场所。

4.4.2严禁用手直接接触剧毒化学品,并不得在剧毒品场所饮食。

4.4.3剧毒化学品使用场所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解毒药品,以备应急之用。

4.4.4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作业。

4.4.5桶装或罐装有毒或挥发性毒害品时,必须将盖拧紧密封,防止挥发或溅出伤人,并转移到良好通风处。若一时无法处理可与安环部联系协同解决。

4.4.6领料时,禁止地面滚桶,防止摩擦、撞击、领料途中要考虑环境影响是否对领料构成危险,否则要采取安全措施。

4.4.7在设备发生故障、液体渗漏、改变工艺条件,由自动变手动操作时,必须注意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4.4.8盛装剧毒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确保干净,两者相遇会引起燃烧的原料严禁前后混用,剧毒化学品一旦散落于地面应立即进行处理回收。

4.4.9剧毒化学品使用后废渣、废液、废气等,由使用单位负责处理,要严格执行环保规定,不得私自乱倒污染环境。自行处理不了的应及时报告,通过安环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5剧毒化学品的报废处理

4.5.1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桶、塑料桶、塑料袋等,必须严加管理,立即浸入消毒液内彻底消毒,并有专人负责处理。

4.5.2剧毒化学品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处理。

4.5.3加强金属回收管理,凡金属容器、管道含有毒性物质,必须进行置换,清洗处理,经收缴单位检验合格方可上交。

剧毒化学管理制度(优质22篇)篇二十

监控3个环节(采购贮存领用)、索取一书(安全技术说明书)一签(安全标签)、审查一资质(危化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做好二本台帐(出入库台账)、实现采购合格率100%。

3.1采购环节

3.1.1工段按《物资采购计划管理程序》申报危化品采购计划。

3.1.2物资采购中心采购员找供应商(厂家)索取危化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随同货物交仓库保存。

3.1.3物资采购中心须从有危化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危化品,并索取危化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存档。

3.2贮存环节

3.2.1危化品验收按照《物资验收程序》进行验收入库;保管员按照危化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检查合格后入库并登记。

3.2.2保管员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危化品不得进入仓库。对无瓶帽、无防震圈、存在明显外观缺陷、泄漏等现象的气体钢瓶不得进入仓库。

3.2.3存放在生产现场的危化品,由所在单位规定检查频次,岗位巡检人员按照规定的频次进行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3.2.4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与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分开存放。

3.2.5遇热和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品,采取隔热、降温或防潮、防雨等措施。

3.2.6仓库所存放的危化品须明确标识,并分类存放;仓库内采用防爆电器。

3.2.7存放危化品的仓库保持通风良好,并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3.2.8危化品仓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保管员工作结束关(锁)好门窗、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3.2.9生产现场用贮罐贮存的危化品,贮存量不得超过其最大容量的80%。

3.3领用环节

3.3.1领料时仓库保管员向使用方提供同类危化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3.3.2如存在购买剧毒化学品由物管处直接交使用单位存放到专用库房内,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

3.3.3搬运工在装卸仓库所放的危化品时,仓库主管或保管员应对其进行危害告知,在搬运工了解其危险特性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装卸;搬运时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危化品。

3.3.4保管员发货时核准发放的品名、数量,发现剧毒化学品丢失、被盗或误发向保卫处报告。

3.4台帐

仓库保管员建立危化品出入库台帐,内容包含名称、数量、日期、领用人员、流向(用途)等。

剧毒化学管理制度(优质22篇)篇二十一

为了加强对本公司的化学品进行有效管理,防止在采购、贮存、使用、废弃等过程中对环境保护、人员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适用于本公司化学品的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4.1化学品:是指天然和人造的各种元素(也称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和混合物。

4.2一般化学品:指除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以外的所有化学品。

4.4危险化学品:爆炸性品;压宿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等几大类。

5.1各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有关化学品采购、贮存、使用和废弃的管理,并监督承包商对所使用的化学品参照公司制度进行管理。

5.2各部门采购人员负责化学品的采购及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的收集。

5.3可持续发展部职业健康与安全小组负责对各部门化学品的管理进行监督。

5.4各部门经理负责组织本部门化学品保管人员和使用人员进行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

6.1化学品的请购、采购

6.1.1使用部门根据生产使用实际情况以及安全库存量(满足生产使用1月的量),并按公司采购程序填写“请购(定购)单”,注明化学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

6.1.2各部门采购人员根据“请购(定购)单”对化学品的供应商进行选择,确定供应商具有有效的经营资质,若购买的是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易制毒品等则要求供应商具有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然后按《财务及信息管理手册》的“采购”程序进行。同时编制本部门的“化学品清单”,汇总新使用化学品的类别、特性等内容,并按清单向供方收集有关化学品的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然后将msds反馈至公司可持续发展部职业健康与安全小组。

6.1.3若危险化学品采购后由供方负责运输及装卸,采购人员要求其应具有“危险品运输许可证”;若由本公司人员负责运输及装卸则须经过化学品安全知识专门培训,取得上岗资质的人员进行;若是大批量的运输和装卸,可由采购的部门选择合格的承包方进行,并要求其按国家防范措施,严防化学品的泄漏及出现意外。

6.2、储存

6.2.1各部门须设置化学品储存的专用仓库和化学品保管人员。化学品采购人员对送至公司的化学品进行确认,对其数量、包装情况、标识、有效期等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由部门化学品保管人员将化学品全部放至于各自的化学品仓库,并将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入库时期等登记在“入仓登记本”上。所有化学品均报可持续发展部职业健康与安全小组备案。

6.2.2仓库应根据贮存的化学品特性,符合通风、防盗、防火、避雷等要求;应设置防泄漏用的布碎、细沙、灭火器,及应急处理时的个人防护用品;库房外应设应急冲洗装置。仓库内不准进行明火作业。

6.2.3危险化学品的贮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c)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在同库储存;

d)对有易碎、易泄漏的危险化学品不能二层堆放。

e)对爆炸、剧毒、易制毒、放射等化学品须设置专柜储存,采取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的“五双制”。

6.2.4化学品保管人员须经过相应的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后持证上岗,配备好个人防护用品。

6.2.5化学品保管人员应每月对化学品进行点检,并将结果记录在“化学品物料盘点表”上。若出现泄漏等情况,按相应的msds泄漏应急处理方法及时处理。

6.2.6、仓库内须张贴所有危险化学品的msds,以便随时了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数据。

6.3、使用

6.3.1各部门的化学品保管人员对化学品的发放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并做好详细登记。

6.3.2、使用部门、人员应根据现场使用量适当地向仓库领用化学品,并保持化学品的分类存放。

6.3.3、各部门须根据所使用化学品的工序或作业流程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6.3.4化学品使用人员在使用时应先详细阅读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掌握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然后按照防护要求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口罩、手套、眼罩、围裙、雨鞋),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6.3.5、苗圃、研发部门的组培室、实验室应设置防护用品专柜、泄漏应急器材、紧急冲洗装置、洗眼器等。

6.3.6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的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禁止吸烟、进食、喝水或喝饮料,工作结束后淋浴更衣。

6.3.7公司各部门所使用农药、杀虫剂属于危险化学品中毒害品类的应寻找高效低毒的代替品,属于世界卫生组织和森林管理委员会禁止使用的化学品不得使用。

6.4废弃

6.4.1化学品使用后的废弃物包括含危险化学品的废抹布、手套、废液以及废容器等。

6.4.2各部门需设置化学品废弃物回收库,建立废弃物清单。化学品废弃物由化学品使用人员集中收集交化学品保管人员,由化学品保管人员对废弃物分类放置于废弃物回收库,其中废液应采取密封措施分类收集在不同容器中,防止其污染或出现意外。

6.4.3对化学品废弃的手套、抹布、容器各部门可委托当地的环卫部门上门收取,其中容器和淘汰不用的化学品也可联系供应商回收。

6.4.4对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废液、容器、淘汰不用的化学品各部门可委托当地具有资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回收单位进行回收。

剧毒化学管理制度(优质22篇)篇二十二

二、使用单位购进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核对包装(或容器)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

三、使用单位购进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应标明其内容。对于危险化学品,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贴安全标签;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

四、使用单位对工作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对检测和评估结果应建立档案。作业人员接触的`危险化学品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暂没有规定的,使用单位应在保证安全作业的情况下使用。

五、使用单位应通过下列方法,消除、减少和控制工作场所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

(一)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替代品。

(二)选用可将危害消除或减少到最低程度的技术。

(三)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离、密闭等)。

(四)采用能减少或消除危害的作业制度和作业时间。

(五)采取其它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六、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设有急救设施,并提供应急处理的方法。

七、使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清除化学废料和清洗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废旧容器。

八、使用单位应对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采用颜色、标牌、标签等形式,标明其危险性。

九、使用单位应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卫生资料向职工公开,教育职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经常对职工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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