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2篇)

时间:2023-12-10 作者:曼珠

通过规章制度,可以确保各方面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冲突和纠纷。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规章制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2篇)篇一

设备安全可靠运行是矿井稳产高产的重要保证,设备运行管理就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措施、手段的有效实施,规范和约束设备管理者、操作者的行为,实现设备的安全、可靠、高效运行。设备使用的好坏,直接影响全矿的生产、安全和效益,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人更新思想观念,学习掌握新技术,接受新的管理理念,为适应机电设备新形式,配合公司部门管好用好各种机电设备,特制定本措施,目的就是促进全矿的机电工作,进一步提高机电工作人员的管理、操作、维修、保养水平,让先进的设备创造出最大的效益。

机电设备管理指导思想:

1、 以人为本,强化现场管理,充分发挥设备效能,创安全、生产、效益之最。

2、 科学管理,实施寿命监控,推行预防性检修制,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

3、 依托信息化,提升资产管理水平,全面实施点检维修制。

4、 坚持制度化,规范机电现场管理,约束操作者的行为。

机电设备管理操作方式:

1、 推行标准化管理,上标准岗,干标准活。

2、 推行包机制,做到“三定、四包”,即定人员、定设备、定任务;包使用、包管理、包维修、包故障排除,确保包机责任制落实到位。

3、 做到机电设备的“润滑、紧固、冷却、过滤”八字维修方针,。

4、 加强机电业务学习,全面提高机电安全意识,强化机电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5、 以设备运行管理为重点,加强现场管理,定期分析设备运行情况,总结机电事故案例,强化点检系统管理,提高机电管理水平。

运行管理奖罚办法

(一)操作运行

1、综采、综掘操作运行

a、综采设备在生产或检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凡发生以下事故:

1、煤机司机出现一次断扭矩轴罚责任司机50元;割坏顶梁一个罚款100元;采煤机无冷却水生产发现一次罚司机100元;割坏机头、机尾一次罚责任人100元;超截深生产每次罚100元;生产过程中拉坏电缆视情况每次罚款200至500元;生产过程中滚筒截齿缺少三至五个以上的每次罚款100元;挂坏电缆槽联接板每次罚款100元;发现零部件落入系统一次罚款100元;缺油生产每次罚款100元;由于操作不当造成大型部件损坏的每次罚款200至500元;由于工程质量造成铔铃销、刮板、运输链断裂的根据事故情节的每次罚款200元至500元;严禁带载启动截割滚筒发现一次罚款50元。

2、支架工必须坚持“拉架不行人、行人不拉架”,因操作不当造成侧护板、顶梁损坏每次罚款500元;蛇型段不按规定推溜罚款50元,造成其他设备配件损坏,按损坏程度罚款100元至1000元;初撑力达不到规程要求每架次罚款10元;拉架时损坏电缆及水管、水泵时根据情况每次罚款100元至500元。

3、三机操作工因煤量大不及时通知煤机司机造成压死运输机每次罚款100元;工作面出现大块漏矸必须及时处理,造成系统影响根据情况处罚100元至500元;断单链每次罚款500元;断双链造成罚款500元至1000元,发现睡岗每次罚款100元。

4、马蒂尔司机造成机尾撕带或滚筒卷毛边的每次100元至500元;闭锁不及时压死转载机每次罚款100元。

5、控制台电工应定时巡查设备,巡查不到位造成设备部件损坏每次罚款100元;过滤器堵造成供水不足影响生产每次罚款100元;液箱跑液每次罚款50元。操作不当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

b、综掘设备在生产或检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凡发生以下事故:

1、综掘机司机由于检查不到位造成零部件落入系统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罚款200元至500元;发现截齿、齿套有损坏或磨损未及时更换罚款100元;操作不当造成01减速箱一轴损坏的一次罚款100元;操作不当造成油泵损坏的一次罚款100元;操作不当损坏电缆每次罚款500元;挤坏电滚筒每次罚款500元;损坏铲板及铲板油缸每次罚款500元;无冷却水生产的每次罚款100元;离机不停电、截割头不落地每次罚款500元。由于操作不当造成大型部件损坏的每次罚款200至500元。

2、锚杆机司机由于检查不到位造成零部件落入系统的每次罚款100元;生产离机之前必须将锚杆机停在巷道顶板完好不妨碍该工作面设备行走否则罚款100元;操作不当损坏电缆每次罚款500元;更换油管时必须清洗周围及管口卫生,发现一次罚款100元,造成油路堵塞、系统污染每次罚责任人200元-500元;由于操作不当造成大型部件损坏的每次罚款200至500元;严禁任何人在锚杆机油缸(活塞杆)上敲打钻杆和用铁器硬物撞击,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有伤痕的罚款200元。

2、运输系统操作运行

皮带司机(岗位工)不及时停带造成堆煤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影响生产的每次罚款200元至500元;运行中由于监护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处理毛边,造成撕带的每次罚款100元至500元;及时清理责任区内的浮煤,清理不及时的每次罚款50元,造成拉回煤皮带跑偏磨托辊、h架的每次罚款100元至200元;皮带跑偏不及时调整的每次罚款100元;发现睡岗每次罚款100元。主系统造成撕带事故的罚责任单位3000元,相关责任人罚款500元。

3、辅助运输操作运行

多功能防爆胶轮车司机由于检查不到位造成零部件落入运输系统的每次罚款100元;严禁超载超速运行,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由于操作不当造成大型部件损坏的每次罚款200至500元;照明报警制动急停系统失效禁止使用否则每次罚操作人200元;及时检查液压油位是否合适、有无漏油漏现象,发现缺油少水运行每次罚款操作人200元;遇拐弯、下坡或有障碍物鸣响警铃应慢行如造成碰撞设备的每次罚款50元,造成设备损坏的罚款200至500元;严禁碰皮带机等其它机电设备,碰撞一次罚款100元;离开驾驶室必须断开断路器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严禁人货混装否则每次罚款50元。

4、供电、供排水系统操作运行

a、供电系统操作运行

b、供、排水系统操作运行

(二)设备检修维护:

1、各队每天要有设备检修计划,并以书面形式给检修人员下发检修计划,检修完毕,检修负责人要将检修结果反馈队内,填写检修记录,检修完毕汇报检修结果。无书面检修计划的每次罚机电副队长50元。队长50元,检修负责人未反馈检修结果,未填写检修记录每次罚款50元。综采队和运转队每天要向调度室及机电组上报检修计划。未向调度室汇报检修计划和反馈检修结果的,每次每项各罚款值班队干50元,检修班长50元。

2、各队每旬要对检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检修计划是否合理,设备状态是否完好,并将存在问题以书面形式上报机电科。机电科负责协调解决。未进行检修工作总结的,每次罚机电副队长或机电技术员50元。队长50元。有问题不及时解决、上报的,罚机电副队长或机电技术员50元。队长50元。各队每旬要及时上报预防性检修计划,计划必须及时、科学、合理,集中解决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上报计划的,罚机电副队长或机电技术员50元。队长50元,大型检修计划必须提前一旬上报矿有关单位和机电科,否则罚队长和责任人各100元、单位1000元并追查相关人员的责任。

3、各队要对所辖设备编制详细的设备检修周期表,表内要包括所有定期检修的内容,并严格按照周期安排检修工作。未编制设备检修周期表的,罚机电副队长或机电技术员50元。队长50元。

4、检修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复杂的检修工作和大的检修项目要编制书面安全技术措施或书面安全工作程序。并严格贯彻执行。无书面安全技术措施或书面安全工作程序的,每次罚机电副队长或机电技术员50元。队长50元。

5、检修工具必须齐全可靠,并使用专用工具,各队必须有相应各工种检修配备工具清单,并按照要求配备到现场,在进行复杂的检修工作和大的检修项目时除编制书面安全技术措施或书面安全工作程序外还要列出检修工具清单。检修中必须严格按照清单配备使用,严禁随意进行替代。机电科定期对各队检修工具是否齐全和合格进行检查。没有相应工种检修配备工具清单,罚机电副队长或机电技术员50元。队长50元,在检修过程中未按照工具清单使用,随意进行替代的,罚检修负责人和检修工各50元。

6、各队要严格贯彻落实包机制度:

(1) 建立以检修工和操作工为小组的包机组,检修工担任包机组组长。未建立包机组的,罚机电副队长、队长各50元。

(2) 操作工每班要将设备运行情况汇报队内,并填写设备运行情况反馈记录。

(3) 各队机电管理人员和检修人员每天要向操作人员及时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制定合理的检修计划。

(4) 检修工根据设备运行情况和检修计划,认真检修和排除设备故障,无特殊情况必须完成每天计划检修项目。

9、各队要认真落实点检制度,认真填写点检记录,发现点检不认真或记录填写不规范每次罚款50元。

(三)事故故障处理:

1、各单位出现机电事故后必须及时汇报调度室,调度室根据现场汇报的故障特征、发生地点、危害程度、初步的排除解决方法和时间,通知区队干部和机电科相关业务员,各相关人员必须在半小时内到达队部、办公室(部件存放单位)。区队干部和机电组相关业务员接到调度电话通知后半小时没有到达相关地点者罚100元。各队要提高故障出现后的`响应速度。重大故障出现后机电负责人和包机负责人必须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组织处理。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2、区队若出现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等现象,除通报批评外对区队值班干部200元的罚款。

3、简单故障班内不能处理的影响时间超过30分钟,对于操作工每次罚款50元。 

4、综采和主运系统每天设备故障影响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否则每次罚款500元,超过2小时每超1小时加罚500元。其他系统影响每月不能超过5个小时,否则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

5、发生一般机电事故,由各区队(影响时间综采及主系统在二小时内,综掘在四小时内)自行组织追查,并将追查报告报机电科,无追查记录罚机电副队长、队长各50元。发生综采及主系统在二小时以上,综掘在四小时以上机电事故,由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事故追查。

6、综采、综掘工作面出现大块漏矸、铁器必须及时处理,造成系统影响,将影响时间的70%记入综采、综掘队,并根据情况处罚500到2000元,将影响时间的30%记入运转队,根据处理情况将处罚金额的30%对运转队进行奖励。

(四)设备完好

一、一般规定

1、井下使用的设备,下井前必须经机电科主管设备检查人员验收并签发入井合格证后,方可入井;无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的设备入井每台罚:单位1000元、责任人500元。

2、每发现一台失爆设备罚包机人500元,罚单位3000元;一个月内出现三台以上设备失爆,另罚所属单位2000元,罚技术员、机电副队长、队长各500元。

3、设备接线、安装、移动搬迁,必须停电,并挂停送电标示牌。特殊情况必须带电搬迁设备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报机电矿长、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罚单位1000元。

4、安装接线必须符合设备完好标准,有一处不符合标准罚责任人50元。

5、设备三大保护必须齐全可靠,整定正确,一项不合格或缺一项保护者,罚责任人200元,罚机电技术员、机电副队长各200元。

6、检漏继电器,煤电钻综保、照明综保的各项保护齐全可靠、现场必须有试验记录,现场检查试验发现一项不合格或缺一项保护者,罚责任人100元,罚机电队长、机电技术员各50元。

7、防爆设备的防爆面及转动部位,并应按期更换防锈油,以确保防爆面干净和转动灵活、无锈迹,凡不合格者罚:包机人100元。

8、发现电缆有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破口漏芯线者,发现一处罚包机责任人500元,罚单位2000元。

9、凡用铜、铝、铁丝等替代熔丝者,罚包机责任人300元。

10、矿灯必须按时交回充电,凡当班升井无故不交者,一次罚责任人50元,矿灯房要严格执行安规要求,入井的矿灯不完好或红灯,每发现一盏红灯罚灯房100元,发现不完好矿灯,罚责任人50元。

11、每台设备应有责任牌和检查整定标志牌、完好牌、设备入井防爆合格证;每缺一项罚包机责任人50元。(五小电器应有责任牌和入井防爆合格证、完好牌)

12、设备顶部有淋水而不采取防范措施者,发现一处罚款机电队长100元。

13、电缆吊挂合格率未达到95%以上者,罚款责任单位1000元。

14、井下电气开关必须上台架,一台不上台架罚包机责任人100元。

15、凡几个单位共用的供电电源或电缆,发生漏电后,应互相配合,积极排查故障。若互相推委,造成停电停工,罚事故单位1000元,责任人200元。

16、井下使用的电缆不得盘圈使用,必须按规定吊挂,否则罚款300元,采煤机或机组拖曳电缆除外,但盘圈电缆温度不得超过65摄氏度,否则罚单位1000元。

17、高压操作人员停、送电不办工作票或不按规定验电、放电者,罚责任人300元,罚款责任单位1000元。

18、井下设备接地(包括主接地,辅助接地、局部接地极)必须附合《煤矿安规》的有关规定和完好标准,有一处不符合,罚单位1000元,罚责任人100元。

19、外委单位井下施工用电,必须办理用电手续,否则每次罚款1000元,地面用电每增加2.5kw以上负荷,用电单位必须到机电科审批,否则罚单位1000元。

20、严禁随意切割电缆,否则发现一次罚款单位500元。

22、生产过程中供电设计及供电系统图、整定值应随时调整,设计不合理及整定与实际不符,发现一次罚技术员100元,罚机电副队长100元。

24、综采、综掘搬家倒面设备运转后、系统所接电源、变压器、开关接线盒必须符合完好标准,否则出现失爆一处处罚:每项罚责任人200元,机电技术员50元,罚机电副队长50元,罚队长50元,未按上述工序操作出现设备和人身事故,将严肃追查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25、电压在24伏以上(电流30毫安以上)电缆破口冷补必须符合标准,不同型号电缆进行冷补连接,一处不合格处罚包机人100元,罚机电副队长50元。

26、高压水管、皮带保护、通讯电缆快速插头用铁线代替u型销的每个罚款责任人50元,罚机电副队长50元,罚队长50元。

27、采用局扇通风的工作面供电系统中,无“三专,两闭锁”或闭锁不起作用的按公司规定执行罚款 、每出现一次罚单位1000元。

29、原设计的各项保护甩掉不用或不能恢复的不及时查出并修复者每次罚罚责任人200元,机电技术员100元,罚机电副队长50元,罚队长50元。

30、各注油口内不清洁有杂物、液压、润滑油位低查出一次处罚:包机人100元,主管机电副队长50元。

31、设备、小型电器、电缆的标志牌标注与实际不符,不标注和小型电器检查牌无检查记录的每次罚责任人50元。其它人员代替责任人填写检查记录检查出问题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32、现场油脂存放点应标明油脂标号、在用油桶有放油阀门、有专用加注工具、有润滑五定图表、有一个沙箱两个灭火器、油桶清洁卫生、有防尘防淋水措施。一处不合格罚:罚责任人100元,机电技术员50元,罚机电副队长50元,罚队长50元。

34、采掘设备的拖曳电缆在运行中应有保护措施,否则造成电缆损坏(破口),每处罚责任人100元,罚队长100元、跟班队长100元、。破损头不得超过3个,若达到3个必须及时升井热补处理,费用由队里自负,不及时更换者每次检查处罚单位2000元。

35、设备、电缆执行领用和注销制度,领用必须有出库单,设备、电缆回收后必须有回收单,回收单必须在当天调度会前交机电组相关人员消帐,回收单中备注一栏标明完好状况,机电科根据完好状况按制度进行奖罚,回收完好状况主要包括设备、电缆完好保存状况、设备、电缆编号,否则一项罚机电技术员50元,罚机电副队长50元,罚队长100元。

36、主要配电硐室必须按公司硐室标准化要求设置:有照明灯、有上锁的护拦、有警示牌、硐室标志牌、有“线路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牌、有试验保护记录、有供电系统图缺一项罚:罚责任人50元,机电技术员100元,罚机电副队长50元,罚队长50元。

37、皮带保护及沿线保护未按公司要求吊挂(松动)跑偏、堆煤、联琐、速度、有一项不合格;罚:责任单位1000元、包机人100元,主管负责人200元。

二、其它

1、 凡电机烧毁,经事故追查明确责任后,罚责任单位20元/千瓦,责任人5元/千瓦。修电机所有费用责任单位承担。

2、 凡通知升井检修的设备,三日内不送修,每天每台罚机电副队长100元,罚队长100元。

3、 凡损坏或送修设备必须说明设备状况及存在问题,及时办理回收入库手续,否则每台罚机电副队长50元,罚队长50元。

5、 检修设备严禁拆套使用,如特殊情况需由机电主管及以上领导批准,在机电科登记,并要求按期恢复,否则电气设备拆套罚责任人50元,机电技术员50元,罚机电副队长50元,罚队长50元。

6、 每月25日前根据采掘计划报下月设备、电缆、配件计划和加工件计划,迟报一天罚机电副队长50元,罚队长50元。

7、 机械设备的旋转部位必须加防护罩,否则罚机电副队长100元,罚队长100元。

9、 设备各部紧固件必须齐全、紧固,在检查中发现一台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

10、主胶带机、顺槽皮带机、溜子机尾正常情况严禁在煤泥水、积货中运行,否则每处罚队长100元。

11、运转皮带机尾无锚固和防护罩者,罚负责人100元,机电副队长50元,罚队长50元。

12、运行中的皮带要加强维护,及时清理机头、机尾架上的浮煤,不跑偏(上皮带不洒煤,下皮带不磨机架),不打滑,确保托辊转动灵活,检查中发现一处跑偏,现场又无人处理的,责任人100元,机电副队长50元,罚队长50元。,有一个托辊不转动或少一个托辊罚责任人10元/个。清煤不及时,造成回煤拉入驱动部和储带仓及沿线的、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14、皮带件回收数量不够,按原值对回收单位进行罚款。

15、现场物料码放不整齐每处检查罚当班副队长50元,责任人100元。

16、井下现场备用油管、高压液管未包扎封堵者,罚责任人100元/根,机电副队长50元/根,罚队长50元/根。

17、区队在机电小修车间领用变压器、开关等必须当场通电试验一次未试验和未开设备入井检验合格票者;罚:单位机电负责人100元,单位200元。

18、现场检查发现变压器、开关、设备观察窗玻璃破损每发现一处;罚:机电副队长50元,罚队长50元、包机人100元。接到隐患通知单未即使处理加倍处罚。

19、凡是用铁丝代替油管、液管接头销子(u)的现场发现一处(一个头)罚责任人50元。机电副队长50元,罚队长50元。

20、严禁防爆胶轮车超载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队长50元。

21、综采队工作面无特殊地质构造断运输机、转载机刮板(压条)造成断链和断刮板影响生产每次(每个刮板断)罚:包机责任人100元、机电副队长50元,罚队长50元,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22、各队必须有符合实际的供电系统图,运输系统图,供排水图,巡回检查图及各机电硐室必须张挂的有关图纸,系统发生变化更改上报机电科,每缺少一项或有一处与实际不符的罚机电技术员100元,罚机电副队长50元,罚队长50元。

23、设备必须有检修记录、继保整定、保护试验记录、设备润滑记录和公司及矿规定的有关记录,内业检查少一种罚机电技术员100元,罚机电副队长50元、包机责任人50元。

24、区队必须设兼职设备、电缆管-理-员,建立本部门的使用台帐,每月25日前由机电负责人汇总上报矿机电科,凡未建帐或不及时上帐的,每次罚机电技术员50元,罚机电副队长50元。

25、凡各单位无法解决的问题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机电科,机电科负责答复解决,未及时答复的,每次罚业务部门相应主管50元。否则,检查中发现问题,由单位(区队)负责。

26、主要供排水泵(45kw及以上)必须装设压力表或压力传感器,并确保灵敏可靠,不装或失灵的,每一处罚责任单位500元,机电技术员50元,机电副队长50元,包机人50元。

27、凡因排水不及时造成水淹设备或影响生产,根据情节轻重处单位100—1000元,造成设备损坏的,根据设备情况另作处罚;积水深度超过200mm,长度超过5m的,罚责任人50元,机电副队长50元,队长50元。

28、水管阀门严禁跑、冒、滴、漏。若发生水管跑水未及时处理的罚责任人50元,机电副队长50元,队长50元。

29、因供水管严重漏水或阀门未打开影响生产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机电副队长50元,队长50元。

30、每次检查,凡无队干陪检的单位一次罚队长50元。(参检人员必须带工具以便开盖检查)

31、在检查中查出的问题和隐患以三联单的形式下发单位或区队一联,需要罚款的按照要求开具罚款单。被罚单位自收到单据后,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理,加倍处罚,机电副队长50元,队长50元。凡上级部门查出的问题按公司规定处罚。

32、外委单位喷浆必须把管、缆、设备保护好,喷过后要把水泥浆清理干净,凡有一根水管或5米以上电缆未清理干净的,罚施工单位 100元,一台设备未清理干净罚款100元;整条巷道或100米以上管、缆、设备未清理罚施工单位 1000元-2000元。

33、变、配电点的责任单位,对该点的设备、电缆负完全责任,外单位接电源必须到机电科办理用电手续,由供电主管审批后,指派责任单位负责接线。未经批准矿内区队内与外委队私自增加负荷每千瓦;罚双方各100元。

34、所有下井车辆撞坏水管、电缆者,一次罚责任人200元,撞坏后不主动通知调度,经查出后视情节轻重罚责任单位1000—2000元。

35、井下使用的移动压风机(空气压缩机)保护必须齐全、安全阀和压力表必须经过效验并有合格证,否则不准入井使用;另外应有超温保护、油位保护,缺一项保护罚使用单位1000元;冷却水应做到停机必须停水,不能有长流水现象,否则罚单位500元,罚责任人100元。

37、公司、矿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罚款在5000元以上队干部及责任人共同承担10% 剩余部分队内承担;罚款在5000元以下队干部及责任人承担20% 剩余部分队内承担。

六、奖励

1、对于在标准化及机电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班组和个人按矿有关规定应给予奖励。

2、机电罚款作为专项资金,用以奖励为机电质量标准化作出贡献的单位、班组和个人。

3、机电设备完好奖励:

1) 当月本单位无失爆,奖励本单位机电负责人200元。

3) 全年机电专项检查及机动检查,综合评比(达到矿评分要求),排名第1名奖励3000元,第2名2000元,第3名1000元。

5)主运系统全年不出现撕带事故一次性奖励运转队2000元。

6)高压供电系统季度不出现供电影响事故,奖励1000元。

7)供排水系统本季度不出现供排水影响事故,奖励500元。

8)变电所高低压供电设备季度不出现供电运行事故,奖励500元。

面对众多企业强大的市场竞争力,水电厂想要在竞争队伍下有一席之地的根本就是保证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行。对于水电厂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行,做好常规的设备维护工作很重要,同时,不断提高设备的安全运行水平也很重要。水电厂是一个复杂而又庞大的系统,不仅拥有电力设备,还有水机设备和发电机等其他辅助设备,加上对设备的升级改造,机电设备管理人员对设备的安全运行工作的一些疏忽和对设备质量的检查力度,设备故障不能及时发现等等都为机电设备不能安全运行埋下了隐患。因此,机电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到不到位直接影响着水电厂能否安全正常的运行。

近年来,不断的提高水电厂机电设备水平,对水电厂的安全运行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我们不能否认的是,仍然存在着很多安全隐患。加强机电设备的管理水平,尤其是加强设备的保护和运行方式的运行管理水平,提高技术人员的素质水平,能够及时消除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隐患。因此,分析影响水电厂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行的因素,提高设备的管理水平,对于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1 水电厂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机电设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不到位对于机电设备管理岗位,收入低,风险大,安全系数低,而且工作条件差,岗位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熟练的工人失去了吸引力,而且很多水电厂很多时候都处于人才短缺的阶段。相比于其他行业,长时间缺乏技术人员,水电厂只能自己培养人才,但是一旦工作人员学会操作技术和能够单独操作后,又会被其他效益好的单位挖走或者换到一些相对轻松安全的工作岗位。职工包括不少临时雇来的短工,技术不成熟,还有就是一些年龄较大、技术知识也相对老化的机电人员,对新技术和设备缺乏一定的学习热情,这些都可能造成设备不能安全运行。

1.2 机电设备本身存在隐患水电厂的机电设备复杂而且数量多,很多旧的、运转有障碍的设备不能及时处理掉更换掉,设备腐蚀程度大,而且水电厂的流量计、压力机等机器不能做到定期定时的检修。存在问题的设备装置还在继续运行,安全设施不完善,没有经过定期检修的设备随时都可能发生故障,影响水电厂整体的运行。技术人员对于机器的记录不完全、不规范,电线连接的不合理都为水电厂的安全运行埋下了隐患,故障随时可能发生。

1.3 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管理制度不健全一些水电厂存在着机电设备管理规章制度不全面,对于机电设备的使用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已经制定的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管理制度,技术人员也没有具体执行,而只是做做样子,落实不到工作中来。安全管理工作人员也不把安全管理制度放在眼里,检查设备的安全性能不全面。也存在对于机电设备存在的隐患置之不理,隐患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对于存在的机电设备隐患,不进行追踪检修,同样的隐患相继出现,周而复始,为以后水电厂的设备运行事故埋下了伏笔。

2 水电厂机电设备检修制度探析

一直以来,对于水电站的机电设备的检修工作,多是以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发电厂检修规程》为准则,其中规定:“水轮发电机组大修间隔,多泥河水电站为344年,非多泥河水电站为4~6年,小修间隔为每年两次。”同时,规程还规定了相应的检修工期及项目。换句话说,照此标准,当设备运行到了规定的检修时间,设备不论处于何种状况,也不论设备的设计材质的优劣、制造厂商的不同、运行方式的区别、工艺质量的好坏以及河流水质的差异等等各种不同状况,到了检修日期,即使没有能够影响安全运行的缺陷都一定要进行检修。这种所谓的“到期必修”,依据的是设备的检修周期。这种规定在笔者看来过于保守、盲目。单单从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来看,计划检修是可取的,不会出现大的安全隐患,但是从整个水电厂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上来看却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例如不管状况的定期检修,往往会到固定日期进行大规模的模式化拆卸检修,人力物力的损失是其次,但却容易造成设备的损坏,不但没有达到检修的目的,还给设备带来了危害。同时,这种制度之下,企业自主权过小,无法根据自身情况以及设备的实际运行情况来决定检修日期和项目。另外,计划检修还存在其他一系列的弊端。

2.1 设备管理人员思维僵化、不求进取在这种定期的检修制度下,总是遵循同一种模式,定时定性的进行检修,没有时间和对象上的自主权,这就会导致生产技术人员的倦怠,对知识的更新及新技术的应用不关心,也缺乏足够的压力和紧迫感,降低自身的技术管理工作水平。

2.2计划检修制度不利于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检修项目通常无法突出主次关系,无法锁定重点项目;时间固定,不考虑设备状况的好坏以及缺陷的大小,造成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检修拆装次数无法控制,往往会加速拆装磨损,同时造成过多的破坏性伤害(如电器设备的耐压,机械甩负荷、过速等),使得设备的使用寿命被人为的缩短。

2.3 针对性不强。检修过于盲目。设备使用率低发电企业无法自主的安排检修工作,这必将造成设备无法得到及时的维护,使许多一般缺陷扩大成重大事故,不利于机电设备的运行管理。另一方面,大量运行情况良好、并不需要维护检修的设备到期却进行了无谓的检修,造成了不应有的浪费。这种被动式的管理方案,使得设备管理人员的责任被淡化,从而在设备安全运行管理中埋下了隐患。这样增加了检修的费用,影响了企业效益。

3 关于水电厂机电设备安全运行问题的对策

3.1 培养全方面的技术人才随着水电厂设备的新技术新设备的不断应用,机电设备的现代化水平要求技术人员的技术要不断的提高,要求技术人员不断学习新技术,来胜任机电设备安全运行工作。这就需要水电厂主动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通过提高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来招贤纳士。针对性的进行安全培训,对于刚来的水电工要派人一起工作,保证安全运行。技术人员对于机电设备的运行原理和设备装置、运行方式、突发事故处理等都要掌握到一定程度才能上岗作业。对于机电设备运行过程中发现的突发险情,要能果断准确的解决,尽量把损失降到最低。技术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本领,能够在安全运行中独当一面,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3.2 强化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要积极收集设备的故障信息,掌握当前设备的运行情况。通过检查和听取报告等形式,保证设备都能合理的得到维护和检修。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力度和对设备的分析力度,促进各个部门技术规范化、管理规范化,对于出现磨损的设备及时的维修和维护,防止事故发生。另外,只有发挥了各个部门的技术监督职能,水电厂的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行才能得到保证。安全部门要不断的细化技术监督内容,而且要定时的对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提高整体设备的工作质量和安全性能。强化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行的管理水平,提高了技术人员团队解决技术难题的水平,保证了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行。

3.3 规范设备的检修工作对于专业性很强的技术设备的检修,需要对这些设备的检修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化、细则化。要定时的对整个设备进行详细具体的检修工作,及时发现设备中存在的隐患,提高设备检修的管理水平。对于各个设备损坏程度的不同,不定时的对设备进行抽查检修,对技术人员的检修工作规范化。对于机器的检修、维护,要形成发现故障、计划检修、检修状态、改进设备等操作一条龙,加强设备检修水平的同时,保证设备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检修完成恢复正常使用。对于每个机电设备,要有详细的使用记录和检修记录,对于可能出现的故障进行预测。

4 结语

设备安全运行是整个水电厂体系运行的关键,技术的不断更新,机电设备的不断升级,可以提升设备的安全运行水平。只有不断发现机电设备和管理水平的不足,提高设备运行的管理工作,完善整个机电设备体系的运行质量,才能保证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行。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是一个长期工作,需要不断发现、不断弥补,避免事故发生,保证水电站的安全运行。

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2篇)篇二

为加强医院水电气管理,保证医院医疗、教学、科研、生活用水、用电、用气,遵循“安全第一、节约使用”的原则,特为加强医院水电气管理,保证医院医疗、教学、科研、生活用水、用电、用气,遵循“安全第一、节约使用”的原则,特制订本制度。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后勤部是医院的水电管理部门,在院领导和院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水电气管理工作。

第二条、医院安全领导小组是医院安全用电的领导机构,安全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后勤部、保卫科组成,其日常事务负责全院的水电气运行发展规划、用水用电用气违章查处、新(改)建工程供水供电供气方案审查等工作。

第三条、后勤部代表医院对水电气系统的保障、运行、维护等履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职能。

第四条、后勤部下属的各个水电气班组负责医院的水电气供应和水电气系统的运行、计量、收费等工作,院内增压泵房、配电设施的管理维护;全院其它水电气设施的日常修理、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出现供电系统重大设备、设施故障或市供电部门临时限负荷等情况时,后勤部人员有权按照有关规程或调度命令改变运行方式,尽可能地保证医院医疗、教学、科研重点用户供电,并及时逐级汇报。

第六条、如遇自来水公司、供电局、天然气公司安排计划停水、停电,停气、后勤部应报院领导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

第七条、因工程建设(施工、检修等)需要区域性停水、停电、停气,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提前七天向后勤部提出书面申请,确定停水、停电的范围,合理安排,并按相应程序给予批复,并在两天前于医院公告栏内张贴停水、停电通知;对可能受影响的重要医疗、教学、科研部门必须预先通知。

第八条、除后勤部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水、停电、停气。出现发生或可能引发人身伤害等重大事故时、发生爆炸、火灾、自然灾害、外力破坏等突发性事故时,水电气维修班、配电班等班组可以立即停水、停电。以上情况的处置应在安全第一的原则下,尽可能缩小停水、停电的范围,并迅速逐级报告。

第九条、院内各新建工程,须将供水供电方案报院领导及后勤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改建工程,凡涉及到水电气设施新建或改造,均须将供水供电和内部水电系统改建方案报后勤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竣工后,须经院领导和后勤部验收合格,才能正式接入医院水电管网。

第十条、凡具备单独装表计量条件的新(改)建项目均应安装水电计量装置。水电计量装置的选型在设计或采购前必须经后勤部同意,方可实施;工程结束后一周内将水电计量装置的技术数据(规格、型号、起始读数、出厂编号等)书面报送能源中心建档。

第十一条、各部门购置电器设备均须向院安全领导小组、后勤部办理有关报批手续;为保供用电的可靠安全,在购置电器设备累计功率超过1kw时,还须将计划购置设备的数量、功率等报后勤部,由后勤部、保卫科对其供用电的安全可靠性进行审核,确定相应供用电方案后再购买、安装、使用。否则,一切责任自负。

第十二条、为保证安全,住户原有电表不足4kw的,可申请改为4kw,所发生的材料、人工费全部由个人自理。

第十三条、为保证医院水电设施的安全运行,未经能源中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现有供电线路与上下水管线。

第十四条、后勤部依据宜宾市供电局和自来水公司的水电费价格,结合实际,制定出我院的水电费价格标准,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院区内基建维修单位、门面安装水电计量装置,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第十六条、已安装ic电气水卡电能表的住户到后勤部办理输电手续。

第十七条、用户要求校验水电表,可与后勤部联系,须缴纳相应费用。

第十八条、校验结果超过误差范围的,退还校验费,并更换原有水电表;反之,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使用医院提供的'计量装置,并应交纳押金。工程结束后扣除损坏和折旧费用,退还押金。

第二十条、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水电表失准,毁坏,其损失由用户负责,水电费参照该用户全年用量最高月份计算。

第二十一条、有工资关系的用户在下月工资中代扣水电费,没有工资关系的用户水电费缴费在规定的时间内交费,逾期不交,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拒交水电费的住户,由财务部门从对应经费中代扣。经催缴仍未交水电费的单位和个人,能源中心有权按规定程序停水停电。

第二十二条、后勤部有权对院内各种场所用水、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和维护,用户应予积极配合和支持,不得拒绝和故意刁难。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接水电、毁坏水电表铅封、私自拆装和移动水电表、以不正当手段使计量装置失准等,均为盗窃水电。盗窃水电者,后勤部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追缴应交水电费并处应交水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个人如违反程序购买、使用水电设施、设备,由该单位第一负责人全责。一经发现,院安全小组有权要求该用户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经后勤部验收合格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如使用单位未按后勤部的要求进行整改,无视安全继续使用,后勤部将对其采取停止供电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凡未经后勤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进行水电设施新(改)建,改变原有供电线路和上下水管线等,一切责任由单位负责人和个人负责。一经发现,后勤部有权要求该用户立即停止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将水电改造图纸和资料交后勤部审核,如符合设计、施工规范和使用要求,可重新投入使用;反之,需按要求整改到位后方可使用。否则,后勤部将对其采取停止供电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使用单位和个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对违章使用和浪费、盗窃水电的行为,任何单位与个人均有权监督并向后勤部举报。

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2篇)篇三

1、确保水电设备、设施正常运行,水电正常安全供给。

2、随时巡查,所有公共用水、用电须装表并有完整记录资料,发现漏水、电现象,随时维修,节约用水、用电。

3、定期检查各用户水电使用情况,防止偷水偷电现象发生。

4、按时抄送水电表,并力求抄表正确、准时,每月将水电使用情况汇总报公司领导.

5、严禁私拉乱接、水电线路的更改。水电表的安装要经主任以上同意方可。

6、随时向各水电用户讲解水电使用要求方法,注意事项,对出现的问题多做解释工作。

7、抄表人员施行轮换制,由副主任带队,最少2人抄表,除副主任为固定外,协助人员每月更换,轮流抄表。

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2篇)篇四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 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 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一条 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七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九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一条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第二十二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四章 校车驾驶人

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二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五章 校车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条 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第二十九条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三十二条 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三十三条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三十四条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三十五条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三十六条 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章 校车乘车安全

第三十八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三十九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四十条 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四十一条 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四十二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九条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第五十条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辆。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条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第五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

本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为切实做好我校(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校车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确保乘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昌图县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和《昌图县教育局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特制定本责任状:

1、所提供的车辆必须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车辆标准。按要求对校车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校车安全运行。

2、服从学校(园)领导、校车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积极配合学校(园)校车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服从学校(园)校车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签单,接受学校(园)校车管理人员对校车的各项考核,学校(园)调峰串课,保证按学校(园)要求的时间接送学生,保证做到不擅自停运,如校车出现技术故障,影响正常运行,及时与学校(园)取得联系处理,保证在第一时间安全接送乘车学生。按时参加上级校车管理部门和学校召开的校车工作会议,遵章守纪,做到校车不违章、不超员。

3、提供校车必须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配置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逃生锤、灭火器、急救箱、卫星定位装置等安全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性能良好和及时应用。

4、校车要配备1-2名随车照管人员,车主要经常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为学生文明服务的教育,维护车内秩序,不在车内出售各种食品和商品,保持车内清洁卫生,学生上下车做好人数清点工作,保证不丢失一名乘车学生。

6、严格按照审批的校车运行线路行驶,做到不擅自改变行驶线路,保证学生的上学、回家准时安全。

7、校车收取学生的通勤费用,必须由物价部门审批,严格按审批的标准进行收取,否则学生、学生家长有权拒交。

8、校车维修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对维修的要求进行车辆维修。

9、学校(园)要为校车提供安全方便的校车停靠场地,负责乘车学生实名制的安排,负责安排高年级学生任车长一名,副车长二名,协助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维护车内秩序,处理突发事件,及时向车主通知学校(园)的上学和放学时间等与校车运行有关的事宜。

10、校车在运行中违章罚款,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车主全额承担。

11、因校车车主、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违法责任书的规定,经教育拒不整改的,学校(园)有权将该校车停运,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车主自己承担。

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2篇)篇五

1、公司内所有生产、仓储等区域严禁烟火,不得任意吸烟动火。

2、动火必须按照公司消防安全管理 制度 有关规定,严格执应火审批制度 。

3、临时动火应向公司安委会书面申请办理动火票,方可动火,并要有防范措施和专人管理、监督,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

4、固定动火必须经公司安委会审查同意,报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办理动火票,并明确动火防火人职责,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并配备相应灭火器材。

5、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或作有效的安全隔离,未做到不得动火作业。

6、动火作业完毕,必须对现场认真清理,消除余火,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

7、厂区、库区、露天堆场周围100米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场周围的杂草等易燃、可燃物应经常进行清除。

8、仓库、车间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厂区内使用时,应经公司安委会批准,同时必须做到“三定”,定位使用、定人负责、定安全措施。

9、车间、过道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10、对准许使用电炉的生产部门,在生产(工作)时,要有专人照看,不用时应及时切断电源,电炉只能用于生产(工作)上,不准用于私人热食品、烧开水。

11、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公司和临时过渡房内擅自架设拉用临时电路,特殊情况必须拉用临时电路的,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公司设备部专业电工拉线接电。

12、一切固定的生产设施,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电气线路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13、凡有自动化生产线上需特殊处理的临时线路,应知会公司设备部,一般应在隔天的白班恢复好固定线路,特殊情况可在维修日处理好,要求使用期超过一星期的,必须上报公司设备部审批,不报者按违章论处。

14、安装电路必须持有电工操作证者方能安装,无证者不准安装电路。

15、禁止使用电热棒。

16、配电线路、电气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板)不得积尘,立式配电柜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干燥并挂牌专人管理。

17、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备严禁超荷运行,严禁在闷顶内敷设配电线路。

18、配、发、变电房(室)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炉,房(室)内通风要保持良好。

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2篇)篇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气设备的点检管理,保证设备的稳定运行,减缓设备劣化,防止发生突发性设备事故,将故障消灭在萌芽状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炼钢厂在线生产电气设备的点检管理。

第三条设备点检是一种科学的设备管理方法。它是在“五定”基础上,利用人的五官或仪器工具,对设备进行定点、定期的检查。

第四条点检定义

1、日常点检是在设备运行中或运行前后,由生产岗位操作工根据点检标准,用人的五官(视、听、嗅、摸、触)和简单的工具、仪器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的检查。

2、定期点检由专业人员凭感官和专用检测工具,定期对设备的技术状态和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测定。

第五条点检“五定”:定点即确定设备的检测点,确定检测点就是科学地分析设备,找准可能发生故障和老化的部位;定标即凡是点检的设备都必须对每个维护点逐个制定标准,如间隙、温度、压力、流量等。定标是衡量或判别点检部位是否正常的依据,也是判别该部位是否劣化的尺度;定期即根据点检标准对故障易发部位、项目和内容应预先设定点检时间、周期;定人即点检作业要确定点检人员所负责的点检区域和设备;定法即规定检查的方法是人工观察、工具测量、普通仪器还是精密仪器。

第六条各生产车间负责所辖区域电气设备的日常点检,对点检中发现的设备故障或隐患及时报电修车间处理。

第七条电修车间负责处理生产车间在点检中发现的设备隐患或故障。

第八条岗位操作工职责

1、根据各车间制定的相关标准对所使用电气设备进行点检并做相关记录。

2、当发现电气设备有异常时,需紧急处理的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应尽快通知检修人员进行处理,并记录情况。

3、参加设备故障(事故)的分析与处理。

4、进行设备的清扫、紧固、调整、给油(脂)、防腐及生产工艺消耗零部件的更换等日常维护工作。

第九条电修车间职责

1、制订电气设备点检标准。

2、编制各类电气设备点检计划。

3、按计划进行点检作业并做相关记录,对岗位操作工进行点检维修业务指导、督促和检查。

4、根据备件预期使用计划和检修计划的需要,编制维修备件需用计划及维修备件的领用等准备工作。

6、搜集设备状态信息,进行设备劣化倾向管理,定量分析,及时掌握设备的劣化程度。当发现设备异常时将情况记入点检表中,并及时进行处理;在设备运转时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生产科,由生产科安排时间停机处理。

第十条电修车间应将所辖区域电气设备分区域承包给各班,各班按规定的区域和周期进行点检。

1、定期点检周期规定为一周。

2、具体区域和点检时间划分如下:

周一,天车系统

周二,转炉系统

周三,连铸系统

周四,运行系统,包括汽化,除尘,水处理系统

周五,上料系统

周六,地面设备

周日,高低压配电系统

以上系统的点检内容包括系统所属所有电气设备和仪表、plc系统、计算机等。

第十一条本办法的附件有:

炼钢厂电气设备点检表

第十二条本办法需贯彻到电修及各生产车间。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电修车间负责解释。

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2篇)篇七

1.在乘梯楼层电梯入口处,根据自己上行或下行的需要,按上方向或下方向箭头按钮,只要按钮上的灯亮,就说明你的呼叫已被记录,只要等待电梯到来即可。

2.电梯到达开门后,先让轿厢内人员走出电梯,然后呼梯者再进入电梯轿厢。进入轿厢后,根据你需要到达的楼层,按下轿厢内操纵盘上相应的`数字按钮。同样,只要该按钮灯亮,则说明你的选层已被记录;此时不用进行其他任何操作,只要等电梯到达你的目的层停靠即可。

3.在开启电梯厅门进入轿厢之前,须注意轿厢是否停在该层,切勿匆忙进入,以防轿厢不在该层,造成严重事故。

4.进入电梯厅门之前,请勿用手扒门;进入电梯轿厢后,电梯门未完全关闭时电梯不能启动。电梯厅、轿门打开时,严禁跨步停留在厅、轿门内外,以防不测事故发生。请勿在轿厢内跳跃、跑动。

5.由于特殊情况,乘坐电梯作为载运货物使用时,不允许超载、撞击、涂抹电梯;载荷应尽可能稳妥地平放于轿厢中心,避免载货运行中轿厢倾斜。

6.不允许装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装运时,需提前申请,经安全、技术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运送。

7.严格注意不要敲击、推拉、硬掰、倚靠电梯内外门,不要在电梯厅门前、梯门处、轿厢内丢弃杂物或倒洒液体,否则会直接增加电梯发生严重故障的频率,威胁您乘坐电梯的安全。

8.不要将果核、石子等硬物丢弃在梯级上,也不要把伞尖等尖锐硬物伸进梯级周围的缝隙中,更不要伸进梳齿板中。

9.不允许开启轿厢顶安全窗、轿厢安全门来装运长物件。非电梯专业人员不要私自用钥匙或其它物品强行打开电梯门;严禁未经电梯专业人员同意进入轿顶、井道、机房,或对电梯进行任何非正常操作。

10.运输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时,不可使用推车进入轿厢,应将垃圾或货物装成袋运输。

11.在车厢内严禁点烟、吸烟。因为电梯轿厢上下有易燃润滑油和其它易燃设施。无论是在电梯轿厢内,还是在电梯井任一层,当易燃物着火时,由于电梯井和轿厢的封闭环境,一有事故首先启闭门失效。当乘坐人员被锁在轿厢内时,极易导致人员严重缺氧窒息以及人人遗憾的人身伤亡。

12.千万不要试图用砸门、撬门或转动门锁的方式打开电梯。在电梯开关门时,请不要试图用身体或物品阻止电梯关闭,更不要站在梯门处遮挡电梯门等人。电梯运行时,请不要依靠在电梯门上。

13.老人、儿童、行动不便者等应有其他人员陪同乘坐电梯。

14.千万不要乘坐明确标明处于非安全状态下的电梯。遇到火灾、地震或其他灾害时,请不要使用电梯。

15.当您在电梯被困时,请勿惊慌,应使用梯内电话告知监控人员,不得强行出电梯轿厢,以免出现意外休息伤害,电梯管-理-员会尽快赶到排除故障。电梯内的电话只能在处理故障时使用,不得在电梯内吸烟或随地吐痰。

16.当您需要搬运家私或请外单位运送大件物品时,请您向相应操作人员告知注意事项。

17.当电梯内人员过多时,不得超载运行,听到超载报警时,后上电梯的人要立即下电梯,直到没有报警声为止。

18.不得强行开门或阻挡电梯自动关门。

19.乘电梯人员高峰期(上下班时间)不得运送装修材料、搬运家具等物品。

20.携带宠物乘电梯时,应将宠物进行隔离,防止惊吓、伤害他人,病犬不准乘电梯。

21.严禁乘坐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下的电梯。

为了更好的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减少故障的发生及保证各位乘客的人身安全、正常的生活和工作,根据本小区电梯性能和使用规范,特制订本管理规定,请各位乘客按以下要求正确使用电梯:

一、请不要超过额定人数、载重量乘梯,严禁超时、超重、超大使用电梯,超载时电梯会报警,请主动礼让,退出,乘下一趟电梯。

二、进出电梯时,电梯会自动开、关,切勿企图用手扳开电梯门或将身体倚靠在电梯门上,以免造成人身损伤事故。

三、请适当操作电梯,勿以坚硬的物品敲打按钮。

四、请不要在电梯内嬉闹和蹦跳,轿厢内禁止粗暴行为。

五、请不要在电梯内吸烟,禁止携带其它火种进入电梯。

六、请保持轿厢及地面清洁卫生,不要乱丢果皮、纸屑等杂物。

七、请不要乱按、狂按操纵箱按钮,如要保持开门状态,请按住“  ”按钮或挡住侧光电开关即可。

八、切勿私自打开轿厢操纵箱和拨动操纵箱内的开关。

九、十、老、弱、病、残、幼乘梯要人陪同,以免电梯故障突然停止时不知所措。

十、使用电梯运送装修材料和货物和大件物品时,应事先到物业管理处办理申请手续,并在电梯管-理-员的指挥配合下执行操作。

十一、停电或故障导致电梯停止运行时,不必惊慌,不要冒险打开轿箱门或由天花板紧急出口等强行出电梯,可用“呼叫”按钮“ ”、紧急电话按钮“ ”或手机与外部联系,以免发生事故,警铃仅供在紧急状态下使用。

十二、带水清扫候梯厅或携带湿物品乘坐电梯时,防止水渗入进道内。

十三、发生火警和地震时,切勿搭乘电梯。

十四、发现电梯故障、异常,请随时通知物业管理处。

十五、发现违章使用电梯、损坏电梯的行为,请大家配合制止,并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处,对此行为将严肃处理,当事人必须承担相关处罚和赔偿责任。

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2篇)篇八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一条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七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八条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九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一条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第二十二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四章校车驾驶人。

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六条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二十七条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五章校车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条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第二十九条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三十二条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三十三条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三十四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三十五条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三十六条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八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三十九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四十条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四十一条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四十二条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九条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第五十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辆。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条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

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2篇)篇九

1、检查驾驶证、行车证件及随车工具是否齐全,对行车路线、时间做到心中有数。

2、检查机油、燃油、水是否达到要求,风皮带,灯光、喇叭、水、后视镜、铰接车连接机构是否存在异常现象,钢板弹簧是否牢固,车内安全设施是否牢固。

3、检查轮胎气压是否正常,轮胎螺丝,半轴螺丝,传动轴螺丝是否松动,转向机构是否可靠。

4、发动车前变速杆应加入空档位置,每打一次马达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五秒钟,间隔时间不少于十秒。

5、发动着车以后用发动机怠速空转使水温升高到60℃以上,并且气压上升到4.5公斤/平方厘米仔细检查各仪表工作,正常后方可起步。

6、冬天冷车发动时,先用摇把空摇发动机15圈以上,发动后禁止猛踏油门。

7、起步后应试制动器是否有效,车门开关是否灵活。开始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待水温升至70℃以上时才能转入正常时速。

运行中。

1、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交通规则,认真执行安全驾驶操作规程,不违章、不开斗气车、不超速行驶、不强行超车、不让非驾驶员开车。

2、中速行驶、安全礼让、严禁开快车。根据不同车速和道路情况与前车保持一定安全间距。

3、超车看车头、倒车看车尾、让车时让车并减速。通过人行横道注意行人动向,通过铁路交叉路口和拐弯时,要提前减速,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注意观察车、马、行人的动态。遇到骑车不稳的人时,在50米鸣号、30米减速、15米以外刹车,确保安全。严防侥幸通过。

5、会车要做到礼让三先(先慢、先让、先停)夜间会车150米以外关闭大灯光、改用小灯光,不准使用防雾灯或故意开大灯眩耀对方。

6、车辆转弯时,应减速慢行,注意转弯角度做到准确、及时、平稳、认真观察、切实做到减速鸣号靠右行。

7、操作准确,行车平稳,二档起步,顺序换档,脚轻手快,加油均匀,起步不闯,刹车不猛,不勉强行车。

8、班线车按规定时间做到三准(出站、中途、到站)中途不抢不压,逢站必停,有客让上,不私自改变行车路线,甩站、越站。

9、根据气候、风向、负荷及道路情况,及时调节百叶窗、始终保持规定的水温,随时注意气压表及机油压力表,发现故障及时排除。

10、在保证安全、优质服务的前提下,注意节约燃料,选择路面正确滑行,滑行时必须准备刹车。在下山急转弯、陡坡、桥梁,连续拐弯地段以及风、雪、雨、雾气候条件下,严禁空档滑行。

11、与乘务员紧密配合,注意车门信号,避免车门、车内伤客事故的发生。

12、行驶中一旦发生事故,首先抢救伤者记下证明人。保持现场(抢救伤者、移动现场要做好标记)并及时汇报领导及当地交通管理部门。

13、车到站时停稳以后开门,到终点站时停车熄火挂上低速档、拉紧手刹车才能离开。

14、冰雪道路车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严禁超车、滑行、与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行驶中方向的角度要小,转弯时不得猛打方向,以防侧滑。

15、雾天行车,要按规定速度行驶,集中精力、不断鸣号,开防雾灯和小灯。

16、雨天行车,要按规定速度行驶、注意行人、自行车和对面来车的动态,不准急刹车、不要猛踏油门,刹车轮轱溅水后要轻踏刹车,低速运行。

17、车辆突然起火,应立即停车,疏散乘客并及时采取灭火和断电措施。

18、行驶中要经常倾听发动机及底盘各部位声响,掌握车辆运行情况,发现故障及时排除或报修不可带病行驶。严禁直流供油。

19、车辆倒车和调头时,应选好地形,并由乘务员下车指挥方可进行,车辆通过渡口和隧道时驾驶员应先结合车辆技术性能判断能否通过,必要时停车查明后再通过。

收车后。

1、回场后,做好例保检查工作,如需维修及时报修。

2、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拉紧手刹车、挂上低速档、关闭电源开关、关好门窗、冬天放出水箱及发动机的水。

安全例会日和线路检查规定。

1、车队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教育,由队长组织实施,公司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由安全员组织实施。

2、车队每周不少于一次上线路检查安全行车情况。公司每月不少于二次上线路检查安全服务情况,安全员组织实施,公司分管领导参加。

3、每次检查或教育都要有记录(教育的内容、参加人数、查出的问题采取的措施等)。

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员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车证。

2、不准转借、涂改或仿造驾驶证。

3、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4、不准驾驶与驾驶证不相符合的车辆。

5、未按规定审验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6、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7、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8、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9、在患有防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10、车门、车厢没关好时不准行车。

11、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12、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防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2篇)篇十

3、责任者:电力科、用电单位。

4、程序:

4.1.1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医生检查身体,并证实确无妨碍电气工作的疾病,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上级部门颁发的电工作业操作证,才能担任电气作业和电气作业监护人工作。

4.1.2电气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

4.1.3一切电气作业人员都必须熟悉触电急救方法。

4.1.4在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必须按《爆炸性环境防爆电气设备选用标准》执行。

4.1.5电气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4.1.6当电气工作人员正在工作,尤其是在危险区域进行工作时,监护人员应随时提醒,注意安全,禁止大声怪叫,以免引起错觉而引发事故。

4.1.7做好经常性的电气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4.1.8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检查。

4.1.9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4.1.10接地装置的规定:

4.1.10.1接地电流大的接地装置(500a以上)为5欧姆;接地电流小的接地装置(500a以下)为10欧姆。

4.1.10.2变电室露天部分的单位独立避雷针为10欧姆。

4.1.10.3装有避雷线线路上的金属及水泥电杆为10欧姆。

4.1.10.4装在架空线路引至变电所进线上管型避雷器为10欧姆。

4.1.10.5保护配电线路变压器用的避雷器为4欧姆。

4.1.10.6易爆场所、库房及车间避雷针为4欧姆。

4.1.10.7保护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4.1.11静电接地:

4.1.11.1静电接地的接地电阻,每处不宜超过10欧姆。

4.1.11.2露天放设的管道(液体、气体等)每隔20--25米应设感应雷接地,每处电阻不宜超过10欧姆。

4.1.11.3贮罐的四周应设闭合环型接地,接地电阻不超过10欧姆,罐体的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接地点间距不于大30米。

4.1.12防雷接地:

4.1.12.1为保护建筑物不受雷击,应针对雷电的危害,分别对直击雷、感应雷和架空线引进高电压等采取防雷措施。

4.1.12.2避雷装置一般可采用避雷针、避雷器或架空避雷线。

4.1.12.3为防止感应雷,应把屋内一切导体、金属管道等可靠接地,减小电阻使感应电荷迅速流入地中。

4.1.12.4避雷针应由三部分组成: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

4.1.12.5避雷针接地极的多少,应视接地电阻是否满足要求,每极接地极之间的距离应保持3米,接地极应为带状接地。

4.1.12.6为避免跨步电压对人体的危害,接地极应埋在人员很少通过的地方,且距被保护物应大于3米。

4.1.12.7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禁止与防雷接地合用。

4.1.12.8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根据建筑物的大小和高度来决定安装避雷针的高度和数目。

4.1.12.9独立避雷针,避雷线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欧姆。

4.1.13当气候条件恶劣时,应停止户外电气作业,不得已而紧急抢修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雷雨天气需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4.1.14变电所必须制订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其中明确规定。

4.1.15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超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员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距离。

4.1.16运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证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4.1.17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4.1.18凡电气设备和线路无电应作有电看,严禁以手随便触摸。

4.1.19未经试验合格的一切电气安全用具禁止使用。

4.1.20在坠落高度2米以上工作时,须办好登高作业证并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4.1.21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为1?5米、10kv以上为3米。

4.1.22架设临时电气线路规定:

4.1.22.1各部门需要架设临时电气线路,必须先填写"临时线申请单"。

4.1.22.2"临时线申请单"由部门安全员负责填写,安装人和使用保管人一定要本人亲自签字。

4.1.22.3"临时线申请单"由安全部门批准,使用期限为一星期,超过一星期的,要办理延期手续。

4.1.22.4使用期限超过两个月的固定临时线,要经过安全部门批准。

4.1.22.5使用临时线路一定要在"临时线申请单"规定的时间内使用,不得超时。

4.1.22.6经审批同意架设的临时电气线路,应执行本厂"电器安全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4.1.22.7临时电气线路应由持证电工架设安装,电工凭"临时线申请单"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架设。

4.1.22.8临时电气线路安装完后,要经使用保管人验收合格才能使用,在使用期限内,由使用保管人负责保管,使用保管人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请电工解决,他人不得乱动。安装电工在使用期内每星期至少检查一次。

4.1.22.9电焊机、砂轮机等产生明火的电具接线,应具有相应等级的动火证后,电工方可接线。

4.1.22.10经审批同意架设的临时线路不应架设在可燃、易燃物的上方,与水管、蒸汽管、门窗等应有0.3米以上水平垂直距离,与道路交叉处离地高度不低于6米。架设在户内离地高度不低于2.5米,户外不低于3.5米。

4.1.22.11临时电气线路到期后,由原安装人拆除,严禁使用保管人私自拆除。

4.1.23.1移动电具包括:电风扇、排风扇、手电钻、手提砂轮机、移动水泵、震捣器、电焊机等,以及其它类似的单相、三相流动使用的电器用具。

4.1.23.2移动电具要求专人负责保管、维修及检查,检查内容有:电具本身有无损伤,绝缘电阻是否符合要求,电源引线有无破损、老化、绝缘不良现象,导线规格是否合适,插头、插座是否齐全,有无破损,相线和保护接地的接法是否统一,金属外壳或金属支架接地是否可靠。

4.1.23.3移动电具的引线及插头都必须完整无损。220v和380v电压的移动电具引线分别使用三芯或四芯绝缘良好的橡套或塑套铜芯软导线,中间不得有接头,要保证电具金属外壳接地。

4.1.23.4使用220v或380v电压的手电钻等手提式电动工具,必须配用1∶1隔离变压器或漏电保护开关。

4.1.23.5工作行灯的电压不允许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地方和金属容器内部等危险场所使用的行灯,应用12v电压,其电源由双圈变压器供给,并将变压器金属外壳、铁芯及二次线圈一端可靠接地。220v电源线长度不超过5米,禁止使用自耦变压器代替行灯变压器。

4.1.23.6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移动电具必须采用防爆型。

4.1.23.7移动电具电源线必须架设在牢固的物件上,其线穿过道路时高度不低于6米。

4.1.23.8搬运移动电具时,一定要先切断电源。

4.2.1电气检修必须按照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并办理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4.2.2一般情况不准带电作业(无论高压与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后,拆下熔断器,并挂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4.2.3必须带电检修时,(限500v以下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2.3.1必须经电力科负责人批准。

4.2.3.2利用绝缘物可靠地将邻近各相分离开,并穿戴好绝缘鞋、手套、帽子,不准穿汗背心及卷起袖子工作。

4.2.3.3在主管领导或电气技术人员直接监护下进行工作。

4.2.3.4工作点附近各相与地相连的金属物必须隔开,以免触到。

4.2.3.5应由一定经验的电工担任,并遵守有关安全规程,监护人认真监护,但监护与操作人要有一定的距离,最近不得小于2-3米。

4.2.4在停电设备和线路上装设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端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4.2.5停电、测电、验电的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4.2.6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应采取切实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4.2.7对地下直埋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等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4.2.8变电室运行及检修现场规定:

4.2.8.1凡参加变电检修的一切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4.2.8.2当接受检修任务时,检修人员应对工作内容、安全措施、施工要求了解清楚。

4.2.8.3在检修工作进行前,应作好充分准备,查看现场,了解设备情况。

4.2.8.4检修中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程,适当安排好检修人员,掌握进度,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4.2.8.5检修后应认真做好记录,负责向运行人员办理交付验收工作。

4.2.8.6工作结束后,参加检修人员应清查工具及清理施工现场。

4.2.8.7检修负责人应对设备的检修质量和施工安全负全面的责任。

4.2.8.8检修人员应对所做工作直接负责。

4.2.8.9凡检修后的设备,不允许带缺陷情况投入运行。

4.2.8.10变电设备的检修为三种类别:1、大修。2、小修。3、事故检修。

4.2.9动力及照明检修作业规程:

4.2.9.1在检修500v以下线路的各种电动机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拉开开关与断路器将电动机从线路电网中断开。

待电动机完全停止后,在配电盘对应的开关操作柄上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经测验确证无电后,摘除辅助线路上的保险丝。

4.2.9.2在靠近6kv及以上设备作业时,须注意下列各项规定:

4.2.9.2.1带电体只允许在工作人员的任何一面,如两面都有带电体,禁止作业。

4.2.9.2.2带电体与工作人员的距离,无论伸手或挥动工具都不可小于0.7米。

4.2.9.3在转动的设备旁工作时,应注意下列规定:

4.2.9.3.1转动设备与工作人员距离无论伸手及挥动工具都有不可小于0.7米。4.2.9.3.2禁止任何人触摸正在转动的各类设备。但若必须靠近时需采取防护措施。

4.2.10电气安全用具有关规定。

4.2.10.1绝缘手套每6个月试验一次。

4.2.10.2(1)高压绝缘手套的试验电压为8kv,持续时间为1分钟。

(2)低压绝缘手套的试验电压为2?5kv,持续时间为1分钟。

4.2.10.3绝缘靴每6个月试验一次。

4.2.10.4绝缘靴定期试验电压为15kv,持续时间为10分钟。

4.2.10.5高压验电笔每6个月试验一次。

4.2.11行车检修规定:

4.2.11.1检修行车时,一定要由指定的梯口上车。严禁走轨道、钢梁等,如必须走钢梁时,须有人作警戒,由被修理行车的司机作监护,并应同时办理许可证手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2.11.2携带的检修工具,必须放在工具袋内,大型工具须用绳子作上下传递。

4.2.11.3传递工具物体时,防止碰撞在行车磨电道上。

4.2.11.4在行车上工作时,必须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4.2.11.4.1要用绝缘物把地面铺好。

4.2.11.4.2不准由一台行车向另一台行车跨跃(指有两台行车的地方)。

4.2.11.4.3在行车上打磨整流子、集电环时,要站在绝缘垫上,戴好手套进行。

4.2.11.4.4打磨整流子及滑环时,非电工不准带电作业。

4.2.11.4.5试运行时,人站在走台板上(行车行走时碰触不到的地方),手必须扶住栏杆,并离开转动部分。

4.2.11.4.6工具使用完毕后,须检点清楚,放入工具袋内随人带走。

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2篇)篇十一

1、行车只限于熟悉使用方法并经培训懂得操作方法的人员使用(有行车证)。

2、行车的工作负荷,不准超过载重规定。行车检修时,必须将吊钩降放在地面。

3、每台行车由车间负责人指定责任人,在没有得到责任人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行车。

4、起吊工作有统一的信号,起吊操作人员应根据指挥人员的信号(命令、左右手)来进行操作,操作人员看不见或听不清信号时不准操作。

5、起吊物品必须绑牢,吊钩要挂在物品的重心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禁止使吊钩斜着拖吊重物,在吊钩已挂上而被吊物还未提起时,禁止起重机移动或做旋转动作。

7、起吊的重物,必须先用绳子或链子很牢固平稳的绑着,绳子或链子不应有打结或拗劲的情况,所吊的物件若有棱有角或特别光滑的部分,在棱角或滑面与绳子相接触处应加以包垫,防止绳子受伤或打滑。

8、与工作无关人员禁止在起吊工作区域内行走或停留。正在吊物时,任何人不准在吊杆和吊物下行走或停留。

9、行车的技术检查,每年至少一次。首先应检查其有无保险装置,联锁装置和防护装置,以及这些装置是否完好,再检查附件(绳索、链条、吊钩、齿轮和转动装置)的状况与磨损程度和固定物(螺帽开口销等)得状况,以及接地状况。

10、禁止工作人员将吊钩推动左右晃动。

12、起吊必须使用专用钢丝绳,严禁用麻绳,铁丝等做起吊绳索。

13、操作人员在使用行车前,应进行例行检查、发现装置和零件不正常时,必须在使用前排除。

14、工作中遇到突然停电,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行车是否完好后方可使用。因停电重物悬挂半空时,操作人员应使地面人员紧急避让。

15、操作人员进行行车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

16、坚持做到“十个不准吊”:

(1)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

(2)物体重量不清或超负荷不吊;

(3)斜拉物体不吊;

(4)重物上站人或浮置物不吊;

(5)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及指挥信号不吊;

(6)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7)工件捆绑、吊挂不牢不吊;

(8)重物棱角处与吊绳之间未加垫衬不吊;

(9)吊索具达到报废标准或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10)重物超长未采取牵引措施不吊。

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2篇)篇十二

(1)。

对于出现故障的电气设备、装置和线路,不能继续使用,必须及时进行检修。

(2)。

必须严格遵照操作规程进行运行操作,合上电源时,应先合隔离开关,再合负荷开关;切断电源时,应先断开负荷开关,再断开隔离开关。

(3)。

在需要切断故障区域电源时,要尽量缩小停电区域范围。要尽量切断故障区域的分路开关,尽量避免越级断电源。

(4)。

电气设备应防止受潮,要有防止雨、雪和水侵袭的措施;电气设备在运行时发热,要有良好的通风条件,有的还要有防火措施;有裸露带电体的设备,特别是高压设备,要有防止小动物窜入造成短路事故的措施。

(5)。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都必须有可靠的保护接地。

(6)。

凡有可能被雷击的电气设备,要安装防雷装置。

(7)。

堆放和搬运各种物资、安装其他设备,要与带电设备和电源线相距一定的安全距离。

(8)。

在搬运电钻、电焊机和电炉等可移动电器时,要先切断电源,不允许拖拉电源线来搬移电器。

(9)。

在潮湿环境中使用可移动电器,必须采用额定电压为36v的低电压电器,若采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电器,其电源必须采用隔离变压器;在金属容器如锅炉、管道内使用的移动电器,一定要用额定电压为12v的低电压电器,并要加接临时开关,还要有专人在容器外监护;低电压移动电器应装有特殊型号的插头,以防误插入电压较高的插座上。

(10)。

雷雨时,不要走近高电压电杆、铁塔和避雷针的接地导线的周围,以防雷电入地时周围存在的跨步电压触电;切勿走近断落在地面上的高电压电线,万一高电压电线断落在身边或已进入跨步电压区域时,要立即用单脚或双脚并拢迅速跳到10m以外的地区,千万不可奔跑,以防跨步电压触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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