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防范管理制度(优质17篇)

时间:2023-12-09 作者:QJ墨客

学校是培养人才的摇篮,它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学科知识和各种学习资源。接下来,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学校总结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的思路和参考。

学校安全防范管理制度(优质17篇)篇一

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突出了医疗事故重在预防的思想,根据《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对我院一九九八年下发的《医疗安全管理条例》做相应修订,使其能更有效的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一)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认真学习《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和《职业医师法》等,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风尚,遵守职业道德,尽职尽责为病人服务。

(二)积极开展普法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学法、懂法、守法的法律意识,严格依法执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保证病人合法利益的同时,也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各科室部门结合具体工作,认真学习相关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并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医务人员要认真执行各种诊疗操作常规和医务工作管理制度等,坚持做到医疗护理技术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

(四)医务处、质控办、科教处、护理部、门诊部等职能科室齐抓共管,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建立医疗质量考核制度,组织质量检查专家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各科室医务人员对各项规章制度,诊疗护理操作常规等执行情况,考评医疗质量。组织实施医护人员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诊疗规范、操作技术常规等专业技术的培训,努力提高医务人员的自身素质和医疗技术水平。

(五)加强医疗安全教育,强化医务人员岗位责任制,重视医疗事故防范措施的具体落实,特别强调:

1.门、急诊工作坚持首诊负责制。首诊科室必须严格遵循“临界病例管理制度”。妥善处理危重、急诊、复合伤及疑难病人,不允许科室之间相互推诿,要保证收治病人绿色通道畅通。

2.临床科室认真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及时、准确无误地处置各项医嘱,严格遵照卫生部颁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以及卫生厅《病历书写规范(修订版)》的要求,认真完成病历记录,病案标准达到规范要求,手术前必须认真记录手术小结或大手术前小结及请示报告。必须加强对急危重症病人的医疗管理,认真组织病例讨论,解决诊疗难题。重要标本(如血型鉴定、交叉配血、各种标本的微生物培养、脑脊液常规检查等)应由医务人员送检。

3.做好院内感染监控。

4.各临床科室(含门诊各诊疗单元)要做好各项抢救准备工作,保证各种抢救设备完好率100%,抢救药品齐全。一、二线值班人员(包括住院总值班)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地完成各项工作,随时掌握急、危、重症病人的病情变化,及时做出相应处置,遇到疑难情况要随时汇报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一定要及时参与检查、指导诊治工作,急、危、重病人要做到口头、书面、床边交接班。 重大抢救或成批伤员抢救要向分管院领导、医务处(或总值班)汇报。

5.各科室对就诊、会诊、检查、治疗的病人,要按轻重缓急区别对待,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及“临界病例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能因机械地执行规章制度而推诿病人。对发病突然、病情严重的危重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会诊、抢救病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及时进行处置并向上级医师汇报。

6.施行手术(包括门诊小手术)麻醉、输血、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如x一刀、眼激光、眼晶状体植入、安装永久性心脏起搏器、心脏射频消融、心血管介入治疗、介入疼痛治疗及医疗美容)等各种具有一定医疗风险的创伤治疗、检查操作项目,在实施前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必须如实向病人或其家属介绍病情,说明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征得病人或委托人的同意,并必须由其在大手术术前小结及请示报告、手术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和治疗知情同意书;手术前麻醉谈话;输血前谈话等记录单上签名,凡不是病人本人签名的一定要有其签名的“病情知情同意委托书”。大手术术前小结请示报告;特殊检查、治疗记录等还应由科室行政主任或副主任审查签字后报医务处审批、签字备案。如情况紧急无法征求病人的意见又无家属及委托人在场,或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应向科主任、医务处或院总值班报告,批准后再实施。在谈话时要注意保护病人的隐私和避免对病人疾病治疗康复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况。

7.严格执行院内病人转运的规定,各种过敏反应、突发意外的病人要就地组织抢救,生命体征不稳定的病人原则上不得搬运。转运病人时,一般病人由护工陪送,危重病人由医师、护士陪送,手术病人手术完毕,麻醉者要填写好记录,会同手术医师护送病人回病房,并向值班人员交代麻醉、手术经过及注意事项,经接班人确认签字后方可离去。

8.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规范的进行文字记录,需作补充修改的要按有关规定执行,病区应认真保管住院病历,如因会诊、复印等需要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病区应指定专人负责携带,一定要严格执行医院“病历档案管理规定“。医务人员不得随意涂改和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不得出据与病情不符及有关健康,出生、死亡等虚假证明。病假休息以外的证明经主管部门审批盖章后生效。

9.药剂科要认真学习贯彻药品管理法,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制度,配方后要进行核对,发药时要详细交代用法;要加强临床药学工作,保证合理、安全用药;加强毒、麻、限制药品管理,杜绝非“准”字号、过期或变质药品在临床上应用。认真贯彻执行“五专“制度(专门进药,专人保管,专人负责,专用处方,专门登记)。

10.各检验、实验室对各种项目检验,必须严格遵循操作规程,坚持标准做好室内质控,不断完善条件提高室问质控水平,对急诊项目要做到随时检查,及时报告,发出的检验报告要做到填写正确,除三大常规外其他检验项目应注明检验方法及相应的正常参考值,各种试剂配置要符合标准化要求,检验单发送到科室要有签字手续,做好废水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发送报告前,须用专用登记本逐项登记。

11.输血科各种血液制品必须符合质量管理要求,认真执行献血法的有关条款,对献血者必须严格审查和体检,对贮血的冰箱必须确保安全要求,配血间要严格消毒灭菌,配血前坚持重验血型,做到配血后复核血型才发血。

学校安全防范管理制度(优质17篇)篇二

一、全体员工必须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把安全防范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之中。

二、财务、仓库、加工场地为重点防范部门,各有关部门、班组负责人应承担安全防范管理责任。

三、凡备有消防器材的地方做到定点存放,任何人不得移位,并按时检查、更换,保证器材应急使用。

四、凡出现安全隐患,各部门要尽快排除、解决,如部门不能解决应及时报告办公室。

五、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现金卫生管理制度和凭证的检查工作。

六、对财务、库房等重要部门,上岗前和下班后认真检查保险柜、门窗等。

七、日常工作或维修施工时,要严格按制度实施安全作业,加强对煤气、电、易燃物的管理。

八、严禁私自接拉电线,使用电炉热饭及其他不安全的电器。

九、工作场地、宿舍严禁吸烟。

十、煤气表房外2米以内不得点燃明火或存放易燃物(如食用油、油漆、稀料、木料等)。

十一、库房必须做到人走灯灭,不准在库内吸烟,用打火机照明或使用任何电器设备。易燃物必须单独、定点、定位、妥善存放。

十二、蒸饭车必须由专人合闸、拉闸,使用过程中留有专人值守。

十三、煤气灶必须由专人负责点火、灭火、调整火力、保洁、保养,灶台周围不得存放易燃物,操作完毕必须清理干净,器具码放整齐。

十四、消防工作人人有责,消防安全员负有领导责任,必须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每日工作结束后,消防安全员必须对工作场地及库房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到消除火灾隐患于未燃;然后由分公司经理和厨师长核查。

学校安全防范管理制度(优质17篇)篇三

1.0目的:确保安全,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2.0适用范围: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

3.0主要内容:

3.1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提高警惕,熟悉小区的地理环境。

3.2值班人员一定要熟悉小区安全防范的监控设备及措施,能够熟练掌握及操作。

3.3接班后一定要仔细检查小区的每一个角落,包括门窗锁,看是否有可疑情况。

3.4建立交接班制度,详细记录工作情况,如有情况必须清楚时间、地点及如何处置等。

3.5定期对各设备进行保养、检查,发现故障或问题及时排除,确保系统正常运转。

3.6严格遵守公司安全防范制度,不得随意将公司的工作机密及当班情况泄露。

3.7小区大厦严禁违规明火作业,若需必须经管理处同意有并专人在现场监管操作。

3.8严禁在小区内烧香拜神或乱烧垃圾。

3.9严禁在小区内乱接、乱拉、供配电线路。

3.10严禁在消防通道作业或堵塞消防通道。

3.11严禁私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及时进行设备的保养工作,确保正常使用。

3.12严禁三无人员进入小区。

3.13严格执行,人防、技防的安全防范措施。

4.0基本要求:

4.1落实制度要严格,不出现人防失误造成安全事故。

学校安全防范管理制度(优质17篇)篇四

为严格仓库物资管理,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存放的工具、成品、原材料等物资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物资仓库应按规定建立物防和技防。重要物资仓库应有防雷设施。

二、仓库物资存放区和办公区应该分开。严禁在物资存放区内办公和放置生活用品。

三、加强进库物资的检查验收,仓库管-理-员应根据进货单据,对物资品种、数量、质量认真检查、验收,确实无误方可进库入账。

四、仓库管-理-员应严格遵守领发手续,未经领导同意或手续不全者,不得领发。不准私自挪用或借予他人。

五、仓库存放的物资必须做到账、卡、物三相符。保管员同时及时进行登记,记账员要做到日结月清。仓库每月进行一次盘点,并把库存盈亏情况上报。对属于责任性差错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仓库存放物资应做到布局合理,堆放整洁,保证过道畅通,防火标志醒目。

七、消防器材应放置在仓库适当位置,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八、仓库管理人员应对外加强防范,对内加强管理,认真学习仓库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水平。

为了加强工厂仓库管理工作,确保库存物品安全,国家制定了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 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

第四十四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 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

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奖惩

第五十七条 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 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即行废止。

学校安全防范管理制度(优质17篇)篇五

2、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建(构)筑物安全防范工程的施工。

3、安全防范工程的施工,除执行本向度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1、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场、施工:。

1)施工对象已基本具备进场条件,如作业场地、安全用电等均符合施工要求。

2)施工区域内建筑物的现场情况和预留管道、预留孔洞、地槽及预埋件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使用道路及占用道路(包括横跨道路)情况符合施工要求。

4)允许同杆架设的.杆路及自立杆杆路的情况清楚,符合施工要求。

5)敷设管道电缆和直埋电缆的路由状况清楚,并已对各管道标出路由标志。

6)当施工现场有影响施工的各种障碍物时,已提前清除。

2、对施工准备进行检查,符合下列要求方可施工:。

1)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齐全。

2)施工人员熟悉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包括工程特点、施工方案、工艺要求、施工质量标准及验收标准。

3)设备、器材、辅材、工具、机械以及通讯联络工具等应满足连续施工和阶段施工的要求。

4)有源设备应通电检查,各项功能正常。

1、工程施工应按正式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若确需局部调整和变更的,须填写“更改审核单”,或监理单位提供的更改单,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2、施工中应做好隐蔽工程的随工验收。管线敷设时,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对管线敷设质量进行随工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或监理单位提供的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

3、线缆、光缆敷设应符合工程设计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规定。

4、工程设备的安装:。

1)探测器安装。各类探测器的安装,应根据所选产品的特性、警戒范围要求和环境影响等,确定设备的安装点(位置和高度)。

2)紧急按钮安装。紧急按钮的安装位置应隐蔽,便于操作。

3)摄像机安装。在满足监视目标视场范围要求的条件下,其安装高度:室内离地不宜低于2.5m;室外离地不宜低于3.5m。

4)云台、解码器安装。云台的安装应牢固,转动时无晃动。

5)出入口控制设备安装。各类识读装置的安装高度离地不宜高于1.5m,安装应牢固。

6)访客(可视)对讲设备安装。(可视)对讲主机(门口机)可安装在单元防护门上或墙体主机预埋盒内,(可视)对讲主机操作面板的安装高度离地不宜高于1.5m,操作面板应面向访客,便于操作。

7)电子巡查设备安装。在线巡查或离线巡查的信息采集点(巡查点)的数目应符合设计与使用要求,其安装高度离地1.3~1.5m。

8)停车库(场)管理设备安装。

9)控制设备安装。控制台、机柜(架)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平稳牢固、便于操作维护。所有控制、显示、记录等终端设备的安装应平稳,便于操作。其中监视器(屏幕)应避免外来光直射,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避光措施。在控制台、机柜(架)内安装的设备应有通风散热措施,内部接插件与设备连接应牢靠。控制室内所有线缆应根据设备安装位置设置电缆槽和进线孔,排列、捆扎整齐,编号,并有永久性标志。

5、供电、防雷与接地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摄像机等设备宜采用集中供电,当供电线(低压供电)与控制线合用多芯线时,多芯线与视频线可一起敷设。

2)系统防雷与接地设施当接地电阻达不到要求时,应在接地极回填土中加入无腐蚀性长效降阻剂;当仍达不到要求时,应经过设计单位的同意,采取更换接地装置的措施。

1、系统调试前应编制完成系统设备平面布置图、走线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调试工作应由项目责任人或具有相当于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并编制调试大纲。

2、调试前的准备。

1)检查工程的施工质量。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如错线、虚焊、开路或短路等应予以解决,并有文字记录。

2)按正式设计文件的规定查验已安装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

3)系统在通电前应检查供电设备的电压、极性、相位等。

3、系统调试。

先对各种有源设备逐个进行通电检查,工作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并做好调试记录。

学校安全防范管理制度(优质17篇)篇六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学校校内外集体活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1、组织学生开展校外集体活动,事前须报校长室批准;组织全校性的校外集体活动,事前要按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2、活动前,有关负责人要仔细研究,周密计划,严格组织。

3、要派人事先勘察活动场地、环境,确保活动场地符合安全和活动要求。

4、要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各班必须有一名教师带队,低年级各班须二名教师。带队教师必须自始至终组织好队伍,照顾好学生,及时处置偶发事件。

5、集体活动前,必须进行一次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6、无特殊情况,学生应戴安全帽参加活动。活动过程中应遵守纪律,听从指挥,不得私自脱离集体。遇有特殊情况应报告老师。

7、步行前去的活动,老师应与学生一道步行。

8、活动结束后,教师应把学生带回学校。如安排家长接送的,必须待最后一个学生接走后,带队老师方可离开。

9、活动中如需使用交通工具时,必须租乘国有(a类)运输单位的车子,所乘车辆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与有关单位签订安全承运合同。不得超载,不得乘坐无三证(健康证、驾驶证、上岗证)的人员驾驶的车、船。

10、其他单位要求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活动,须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学校应予拒绝。

学校安全防范管理制度(优质17篇)篇七

(一)手柄、导线、插头应完好无损,导线不准用强度低的塑料线。使用前必须检查,出现手柄及插头破损,带电体裸露、导线老化等情形之一者,不准使用。

(二)在机架上使用时,应防止烧坏布线或其它设施。在带电设备上使用时,不准接地(在保证电烙铁不漏电的情况下)。烙铁上的余锡不准乱甩。

(三)暂时停用应放在专用支架上,不准放在地面、桌子上或易燃物旁;未冷却不准放回原处。

(一)排风扇金属外壳及其支架,必须有接地保护措施,并使用安装漏电保护器的.电源接线盒。移动时应先切断电源。

(二)使用前应检查并应定期检修,零部件破损、导线老化,不准使用。不准在人孔内使用排风扇、电风扇。

(一)应使用双重绝缘的手电钻、电锤。使用不是双重绝缘的手电钻、电锤时,应检查金属外壳不得漏电,手柄、开关、导线及插头必须完好无损。使用时其插头必须与带漏电保护器的单相三眼和三相四眼插座相符合,严禁将导线直接插入插座孔使用。

(二)使用前必须检查外壳是否漏电;并进行空载试验;运转正常方可使用。装卸钻头时,严禁戴手套,并在完全停止转动时进行。

(三)遇停电、离开工作地点或转移工作地点,上、下传递时,必须先切断电源。

(四)在易燃、易爆场所或附近,不准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使用中出现震动、高热或异声,应立即停止使用。

(五)操作者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板上。

(六)在潮湿或金属容器内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采用低压电源。

(2)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采购计划应经安全监察部审核,领导批准后实施;

(3)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应设专人管理;

(4)安全防护用品、用具不得接触高温、明火、化学腐蚀物品,不得移作他用;

(5)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有下列情况者严禁使用:

1.安全带(绳):断股、霉变、损伤或铁环有裂纹、挂钩变形、缝线脱开等;

2.安全帽:帽壳破损、缺少帽衬(帽箍、顶衬、后箍),缺少下颚带等;

3.登高板:登板有伤痕、绳索断股或霉变、钩子裂纹等;

4.脚扣、表面有裂纹、防滑衬层破裂、脚套带不完整或有伤痕等;

5.验电器:未经耐压试验、批示灯不亮或无音响等。

学校安全防范管理制度(优质17篇)篇八

1、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落实临床医疗、医技、护理、院感质量管理组织工作计划。并把工作落实到医院每月的工作计划中。

2、提高我院急危重病人救治水平,规范流程,努力保证急危重病员得到有效救治。

3、抓好病历书写,特别是危重病人的.重大病情变化应及时记录,保证病历的及时性、科学性、完整性。

4、加强医疗安全教育,提高全体医务人员的医疗安全意识,规范医疗行为,减少差错的发生。

5、组织药剂人员学习《药品管理法》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规范药事工作。

6、切实加强一次性用品管理,规范进货、验收、保管、发放、销毁等环节,确保安全使用。

学校安全防范管理制度(优质17篇)篇九

一、医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职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三、对急危患者,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四、对毒、麻、等药品严加管理,按制度用药。

五、对医疗设备、电源、氧气要定期检查维修,严格按照规程操作。

六、消防设备定期检查。

七、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八、各级各类医务人员恪守职责,严防医疗事故发生。

学校安全防范管理制度(优质17篇)篇十

一、为适应现代教育教学思想,及时了解党的方针政策和教育法规,不断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教师要坚持政治学习,每周五学校组织集体学习一次,其余时间教师通过报刊杂志或新闻媒体个人自学,无论集体学习或个人自学都要做好学习笔记,并根据要求撰写学习心得体会。

二、科技在进步,知识在更新,每位教师要树立不断学习的思想,坚持业务学习,及时了解教育教学信息,主动参加每周学校组织的业务学习和校本培训,学习过程中要集中精力,领会精神,积极讨论发言。除参加集体学习外,平时要多看报刊杂志,了解教育新思想,新理论,并使用在自己教育教学过程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同时根据自己教育教学实践,总结经验撰写心得体会。

三、认真做好学习笔记,总结学习情况,包括摘录要点,学习心得体会,学校每学期末检查学习笔记,总结学习情况。

四、认真学习《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等法律法规,履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违纪违法,做到为人师表。

五、认真学习党的教育教学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

六、每位教师都要认真学习教育理论,掌握教育规律,提高业务素质,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七、积极参加市教研室和学校组织的教师业务培训和各种教研活动。

八、每位教师在本学期要写出四篇教学随笔或教学反思或经验总结材料。

学校安全防范管理制度(优质17篇)篇十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  人防建设规范

第三条  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  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  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  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第七条  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

在学校上、放学时段,凡是有人员、车辆进出的校门口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在岗值守,维护人员、车辆出入秩序,做好安全巡查工作;组织教师和家长志愿者在学校及校门口开展护校工作。对发现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可疑情况及时报警,对正在发生的侵害师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迅速使用防卫器械先期处置。

第八条  寄宿制学校每栋宿舍楼应当至少设1名专职或兼职宿舍管-理-员(女生宿舍楼宿舍管-理-员须为女性)加强住宿学生管理,开展夜间巡查应不少于2次。寄宿制学校放学后及夜间时段,应至少有1名保安员在岗值勤。

第三章  物防建设规范

第九条  学校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墙或其他实体屏障,实行封闭式管理;学校出入口设置门卫值班室,配备必要的防卫性器械和报警、通讯设备,并建立使用保管制度。

第十条  学校门卫值班室应当按执勤人数配备以下防卫器械:防暴头盔(1顶/人)、防护盾牌(1副/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强光电筒(1支/人)、自卫喷雾剂(1支/人)、安全钢叉2套。

第十一条 针对学校周边治安特点,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控设施,强化校门及周边区域安全防范能力。

(一)按照行业标准《中小学与幼儿园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有关规定,在乡村以上道路学校门前两侧50-200米道路上设置限速和警示标志;在交通流量大的学校门前道路施划减速带、人行横道和交通信号灯。

(二)根据学校校门及周边50米区域治安、交通环境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家长等候区域,设置隔离栏、隔离墩、减速带或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确保师生出入安全,秩序井然。

第十二条  学校内部物防建设要求:

(一)学校视频监控室、财务室、实验室、计算机室等贵重物品和设备点,档案室、中考高考试卷保管室等保密资料存放点,有毒、有害、易燃等危险品存放场所的.出入口应当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应当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水电气热等设备间应设置消防设施和防护设施,指定专人负责看管。

(二)校门和校内学生行进主要道路、教学楼和宿舍楼通道等部位、地段应当安装路灯,亮化率达100%。

(三)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等学生集中学习和生活场所应当按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测更新,保持完好有效。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按规定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学生宿舍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施的,应安装点式火灾报警探测器。

(四)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电梯、落地玻璃门、在建工地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

(五)校内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牌、交通标志标牌标线、交通信号灯、人行设施、分隔设施、停车设施和减速带等。

第四章  技防建设规范

第十三条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评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以及系统中所使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技防设施安装要求:

(一)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内应由属地公安机关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及回放视频图像应能确保特别是夜间清晰显示监视区域内人员活动和治安秩序情况。

(二)学校应在大门口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及回放视频图像应能确保特别是夜间清楚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进出车辆的车牌号。

(三)学校门卫值班室应设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与属地接警中心联网。

(四)教学楼、学生宿舍楼主要出入口、走廊,食堂操作间、配餐间、留样间内和储藏室的出入口,操场等人员聚集集场所应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室、财务室、实验室等重要场所在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的基础上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

(六)学校应设置安防监控室,对本单位的视频图像采集、报警、电子巡查及系统信息通过管理软件实现联动管理,视频图像采集系统和报警系统应接入公安机关监控和报警平台,暂不能联网的应预留接口,并符合相关信号采集与传输标准。

(七)学校重点部位和区域可根据需要设置电子巡查装置及其它技术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规划建设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建立运行维护保障的长效机制。

(一)学校应设专人负责系统日常管理工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二)安防监控室应保证有人员值班,安全技术防范岗位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安防与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并熟悉掌握系统运行维护基本技能。

(三)学校各部位的视频监控应不间断进行图像采集,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在24小时内恢复功能,期间应采取有效应急防范措施。

第五章 督导巡查与责任追究机制建设规范

第十六条  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安全防范系统纳入建设规划,加强指导、检查,协调相关部门加大安全防范投入,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一)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校园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并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

(二)定期组织专项督导,每学期至少深入学校开展1次全面的安全工作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专项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指导、监督学校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四)指导学校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确保每名学生至少每月接受1次专题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以安全为主题的家长会。

(五)加强教师队伍管理,落实《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将安全工作纳入新进教师入职培训内容。

(六)责任督学要对学校及周边安全情况实施经常性督导,发现危及师生安全的重大隐患,应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指导、检查,强化学校周边治安管理和巡逻防控工作。

(一)在城市学校设立警务室或在周边治安复杂地段设立治安岗亭,落实警务责任并认真开展巡逻守护工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应对处置学校的报警求助。

(二)完善城市学校“护学岗”、“高峰勤务”机制,上、放学时段,校门50米内范围内应有专门警力开展巡逻,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道路交通秩序。反恐防恐形势严峻、治安复杂地区学校上、放学时段,校门50米内范围内应有携带武器的民-警或武警开展重点守护。

(三)将城市学校纳入网格化巡逻巡查,每日每校不少于2次。

(四)组织学校与周边邻近单位干部、社区(村)住户、商业摊点经营人员及学生家长、志愿者开展群防群治工作。

(五)定期梳理整治学校周边治安乱点,解决突出治安问题;加强校园周边高危人员排查管控,逐一登记建档,及时掌握其动态轨迹,有针对性地做好疏导、稳控等工作。

(六)每学期至少对辖区学校安保工作进行1次全面督导检查,至少每月进行1次警情通报。兼职法制辅导员每学期到学校开展1次以上法制安全教育,指导学校开展1次以上针对校园暴-力事件、个人极端事件、地震、火灾或校车事故等的防范处置或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八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公安机关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各级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坚决遏制学校发生学生伤亡及影响恶劣的安全事故、刑事案件;对失职渎职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得力、履职不到位,导致学校发生重大恶性案件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幼儿的安全是幼儿园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幼儿的周围或者我们的工作中都存在着影响幼儿的安全隐患,为了预防和消除火灾等各种不安全隐患,确保幼儿在园的安全,结合我园实际,制定以下防范措施:

一、在全体教职工中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本着对幼儿高度负责的精神,重视和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

三、幼儿园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实施幼儿园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安全防范制度,定期对幼儿园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

四、幼儿园尽量不组织幼儿参加大型活动,拒绝任何没有安全保障的各类活动。对于有关部门的确需参加的活动,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五、加强用电安全及电器设备的管理,对电器设备和电线定期检修,确保用电安全。

学校安全防范管理制度(优质17篇)篇十二

一、  为加强我公司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质量管理,特制定此制度,由2015年9月9日起实行。

二、  本公司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之质量管理工作由总经理直接领导,具体负责部门为工程技术部,其他部门进行配合。

三、  本公司安防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包括以下几方面:

1.  设计方案的质量管理;

2.  器材与材料的质量管理;

3.  工程实施的质量管理;

4.  系统维护及维修保养的质量管理。

四、  设计方案的质量管理

1.  设计方案的质量管理工作,由工程技术部负责实施,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2.  设计质量保证体系:

3.  设计前业务人员应该提交尽可能详尽的设计委托书,使得设计人员清楚明白用户的需求、现场条件以及设计目标。有可能的情况下,还应与设计人员一起实地考察现场,与用户深入沟通,确保设计的工程方案可以达到用户的要求。

4.  设计人员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系统方案,必须符合建设单位的使用要求,可以达到国定相关规定的检验要求。

5.  设计的方案中,选用的专业器材必须是通过公安部门检测的持有生产许可证的合格产品。

五、  器材与材料的质量管理

1.  建立供应商档案,包括:所代物资的资质证明、合格证、检验试验报告、价格、功能、质量等有关资料并进行综合分析,分类建立供应商信息档案。选择合格的供应商。

2.  采购部必须确保采购的器材与材料符合工程需要,达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技防工程专用的专业器材必须选用通过公安部门检测的合格产品。

3.  工程技术部必须对采购回来的器材和设备进行质量把关,对主机等关键设备必须要检查合格后才能送往工地现场调试。

4.  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按质、按时、按期采购材料设备,保障按质、按量、按时供应到施工现场。做到材料、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收集,并保证真实、齐全、完整与工程施工同步。

六、  工程实施的质量管理

1.  工程技术部在工程开工前,设计人员必须将技术交底卡提前交给施工班组的负责人,明确相关工程质量与技术要求。

2.  施工质量标准和技术规程

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74—2000  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

ga/t 75—199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70—2004  安全防范工程费用预算编制办法

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2001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4—2002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a/t 269—2001  黑白可视对讲系统

ga/t 72—1994  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ga 38—2004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gb/t 16676—1996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3.  施工质量管理体系

4.  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狠抓工程质量,落实设计方案中的各项质量要求,以确保没有工程质量隐患。

5.  所有线材及材料必须经过现场检测后才能入管布线,不能达到使用要求的、有故障隐患的材料绝对不可以勉强使用。

6.  布线工程完成后,必须经过检测后才可以通电试机。不能通过检测的必须找出原因,排除后才能通电试机。

7.  调试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测试,确保将合格的系统交付给用户使用,未能通过的项目,必须与设计人员一起找出原因所在,排除后再行检测,通过后才可以投入试运行。

8.  做好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项记录,为以后的系统维护工作打好基础。

七、  系统维护及维修保养的质量管理

1.  工程完成后,售后服务部必须协同工程技术部做好工程技术资料的交接工作。

2.  建立系统维护工作档案,按照公司的其他相关规定,落实好系统维护的日常例行工作,强化各种周期性的例行检查。

3.  建立维修工作记录卡,按照公司制定的相关措施,保障维修保养工作的高效运作。

4.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落实保修工作,可尽量减少由于保修工作对用户所造成的不便。

八、  以上各项系统质量管理制度,如有不明确之处,由工程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监理、运营和信息使用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中介服务和行政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山西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省厅技防办)负责全省安全技术防范(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技防办)、铁路、交通、民航、森林、海关等行业公安局、处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行业公安局、处技防办)在省厅技防办的具体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本部门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能,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引导其通过开展技术交流、提供技术支持、推广高新技术、开展专业培训和加强行业自律等方式推动省内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发展。在本省内举办的专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展览会、博览会,主办单位应向公安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章  技防产品管理

第六条  技防产品的生产管理,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生产登记批准制度,对同一类技防产品的管理,只适用上述制度的一种。

第七条  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的规定执行;未取得生产许可、安全认证的技防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  实行生产登记批准制度的技防产品,应当经省厅技防办批准生产登记,并颁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未经批准的,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九条  申请《批准书》的生产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及生产场所;

(二)有工商营业执照;

(三)有相应产品生产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设计、生产、测试及维修设备;

(五)有完整的产品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或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措施;

(七)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八)产品经法定检验机构型式检验合格。

第十条  技防产品生产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技防产品型式检验:

(三)申请单位将封样后的产品送到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型式检验。

第十一条  《批准书》的申请与办理:申请技防产品生产登记的单位应通过公安机关设立的`网上办公服务平台填报申请,并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提出申请:

(一)《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主要生产设备、检验仪器明细表;

(五)产品设计与工艺文件;

(七)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八)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及产品售后服务措施。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验证后退回。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应当自收到技防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合格的,报省厅技防办批准;初审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核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有效期四年,实行年检制。

第十二条《批准书》的年检、变更及补办:

(一)年检

1、年检内容:

(1)企业申请《批准书》时登记项目的执行和变更情况;

(2)产品接受公安机关技防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3)产品检验报告;

(4)产品售后服务情况。

2、年检程序:

(1)年检时间为每年一月至四月,获证时间距年检开始时未满半年的不需年检。(2)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负责对本辖区内生产企业进行年检初审。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年检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后,签署年检意见,报省厅技防办。

(3)省厅技防办自收到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在《批准书》正、副证上加贴年检标记;审查不合格的,限期一个月整改,并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不予通过并说明理由。

(4)年检不合格或逾期不年检的,其《批准书》自行作废。

(二)变更

《批准书》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持证单位应持变更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在三十日内到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办理《批准书》变更手续。

(三)补办

《批准书》丢失、损毁等需补办的,应登报公告后,到原申请单位申请补办。

第三章  技防系统管理

第十三条  凡由技防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构成的探测与报警、视频探测与监控、出入口目标识别与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系统,或者由这些系统为子系统组合、集成的系统或者网络都属于技防系统。

第十四条  技防系统的建设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等标准要求,且具备同公安机关联网的条件,系统平台应符合《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28181)、《安全防范监控数字视音频编解码技术要求》(gb/t25724)等标准规范,并预留接口。

第十五条  省厅技防办对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监理、运营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并统一印制和发放《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资质证》(以下简称《资质证》)。设计、安装、运营单位资质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暂定级四个等级。未取得《资质证》的,不得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监理、运营等业务。

第十六条  《资质证》申办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及营业地点;

(二)有相应经营范围的工商营业执照;

(三)有经过专门机构培训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设计、安装、调试及维修所需的设备;

(五)具备完善的技防系统管理规章制度和系统维护、维修服务措施;

(六)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七)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记录;

(八)申办监理资质的,应已取得住建部门核发的综合工程监理资质或通信专业类工程监理资质;相关专业注册工程师接受过专门机构培训。

第十七条  《资质证》申办程序:申请《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资质证》单位应通过公安机关设立的网上办公服务平台填报申请,受理后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提出申请:

(一)《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资质证》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五)主要系统设备、检验仪器明细表;

(六)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七)系统维护与售后服务措施(监理资质可不提供);

(八)技防系统业绩报告,其中含合同、系统决算清单、验收、检测报告复印件(初次申办可不提供)。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验证后退回。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应当自接到资质证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省厅技防办核准;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报送的资质证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等级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资质证》年检、变更和补办:

(一)年检

1、年检内容:

(1)持证单位登记事项的执行和变更;

(4)当年技防系统维修服务情况;

(5)有无违反技防管理的行为。

2、年检程序:

(1)年检时间为每年一月至四月,获证时间距年检开始时未满半年的不需年检。(2)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持证单位进行年检初审。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年检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后,签署年检意见,报省厅技防办核准。

(3)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报送的年检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年检合格的,在《资质证》正、副证上加贴年检标记;初次年检不合格的,限期一个月整改,并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收回证件并说明理由。

(4)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年检,《资质证》自行作废,两年内不得重新申办。(二)变更《资质证》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持证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到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办理《资质证》变更手续。

(三)补办《资质证》丢失、损毁等需补办的,应登报公告后,到原申请单位申请补办。

第十九条《资质证》等级升降:

(一)等级条件:1、一级资质条件:

(1)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

(2)获得《资质证》满5年;

(4)企业经理有三年(含)以上技防企业管理经验;

(5)最近两年内竣工验收通过的技防系统总额2000万元(含)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不少于500万元的工程。

2、二级资质条件:

(1)注册资金人民币300万元(含)以上;

(2)获得《资质证》满3年;

(4)企业经理有两年(含)以上技防企业管理经验;

(5)最近两年内竣工验收通过的技防系统总额1200万元(含)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不少于300万元的工程。

3、三级资质条件:

(1)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

(2)获得《资质证》满1年;

(4)企业经理有一年(含)以上技防企业管理经验;

(5)最近两年内竣工验收通过的技防系统总额500万元(含)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不少于100万元的工程。

4、暂定级资质条件:

(1)初次申请《资质证》;

(2)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

(3)相应专业的高级工程师1人、工程师2人、其他技术人员5人以上,其中经过培训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

(二)年检时持证单位达到晋级条件的,可申请升级。

(三)年检时持证单位未达到本级别资质条件的,降至相应级别。

(四)暂定级资质单位,领取《资质证》两年内无任何技防系统业绩的,取消其暂定级《资质证》,一年内不予重办。

第二十条  已取得其他省级公安机关核发的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资质的,在山西省进行投标、承接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监理、运营等活动,应向省厅技防办申请备案。符合条件的,省厅技防办向申请单位出具备案证明,未经备案不得从事上述活动。申请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所在地省公安厅(局)技防办颁发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五)系统维护与维修保养服务措施。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验证后退回。省厅技防办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核准,出具备案证明。

第二十一条  按照规定应当对技防系统设计方案进行论证的,应向方案论证组提交下列资料:

(一)设计任务书或者相当于设计任务书的资料;

(二)设计方案;

(三)平面布防图及防护范围;

(四)系统框图及设备配置表;

(五)监控中心布局图;

(六)管线敷设方案;

(七)工程费用概算和建设工期。

第二十二条  技防系统设计方案论证程序及要求:

(一)设计方案论证由建设单位组织。评审委员会由建设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公安业务主管部门、技防管理部门的代表和一定数量的技术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专家在公安机关设立的专家库抽取。

(二)评审委员会对设计方案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查,对其技术、质量、费用、施工组织计划做出评价,提出书面论证意见,并由参加评审的委员签字。

(三)技防系统设计方案论证通过的,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意见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完善;论证未通过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技防系统监理资质的单位对技防系统施工过程进行监理,特别要加强对隐蔽工程的监理,确保工程质量不留隐患。

第二十四条  技防系统应当检测的,建设、设计、安装单位持技防系统合同、设计方案、竣工报告等材料向主管公安机关提出检测申请,由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委托公安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五条  技防系统应当验收的,设计、安装单位向验收委员会提交下列资料:

(一)设计任务书;

(二)工程合同;

(五)系统试运行报告;

(六)系统竣工报告;

(七)系统使用说明书(含操作和日常维护说明);

(八)初验报告;

(九)决算报告;

(十)监理报告;

(十一)系统检测报告;

(十二)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  技防系统验收程序及要求:

(一)验收委员会由建设单位会同公安机关相关部门组织,由建设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含工程总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安装单位,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公安业务主管部门和不低于验收机构人员总数的50%的技术专家参加,并按规定组成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主任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专家在公安机关设立的专家库抽取。

(二)验收委员会应对照设计任务书、合同或者设计方案,对系统的安装规范、技术指标、图纸资料等进行审查验收,对系统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对系统做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的委员签字认定。

(三)验收通过或者基本通过的技防系统,设计、安装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结论提出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整改措施,由建设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分级管理相对应的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督促落实。验收不通过的不得交付使用,由设计、安装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四)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技防系统的验收应按《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技防系统使用的产品和技防系统的功能、性能指标应符合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现行标准及其他标准或规范要求。

第二十八条  技防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技防设施的使用、维护和更新制度,保证系统效能的发挥和正常运行,并建立健全值班备勤制度和警讯紧急处置预案。技防系统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定期对系统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规范系统操作规程,制定相关应急预案,保证系统安全有效,杜绝漏报,减少误报;接到报警信息应当立即予以复核,确认为警情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  技防系统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根据《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国家标准规定的相关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技防系统分为一级技防系统、二级技防系统、三级技防系统。一级技防系统是指一级风险或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技防系统;二级技防系统是指二级风险或投资额超过100万元不足500万元的技防系统;三级技防系统是指三级风险或投资额超过3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技防系统。

(二)一级技防系统由省厅技防办监督管理,二级、三级技防系统由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监督管理,其它技防系统由县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实行等级管理的技防系统应当进行设计方案论证、系统检测、竣工验收。没有规定风险等级且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技防系统可视具体情况简化。

(三)公安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督促业务管辖范围内特定场所(部位)的所属单位,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建设技防系统,由公安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开展方案论证、系统检测、竣工验收等工作,并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章  信息使用

第三十条  执法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技防系统的信息资料;需要复制或者调取有关信息资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发生社会安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具有突发事件调查、处置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阅、复制或者调取有关技防系统的信息资料。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接入相关单位的技防系统或者直接使用其信息资料。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需查阅技防系统信息资料时,应经技防系统使用、运营单位安保部门同意,在技防系统管理人员协助下查阅与其有关的信息,但不得私自复制。需要复制或者调取有关信息资料的,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第三十一条  查阅、复制或者调取技防系统信息资料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复制、调取时不得少于二人;

(二)出示工作证件和单位证明文件;

(三)出示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四)履行登记手续;

(五)遵守技防系统信息资料的使用、保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技防系统使用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信息保密、值班监看、运行维护、安全检查等制度,对信息资料的录制人员、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以及去向等情况进行登记,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监看场所。技防系统的信息资料存储时间不少于三十日,重点信息存储到相应的信息库。技防系统视音频系统的存储、播放应具有原始完整性。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对技防系统及其信息资料的管理:

(三)加强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和规范管理,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技防产品、技防系统的监督检查情况、技防产品生产和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监理、运营单位名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公安机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主要媒体公告各自管辖、职责范围内已取得《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从业单位资质证》单位名录,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该公告的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相关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中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为三十日;第三十二条规定中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为十五日;第三十三条规定中责令限期改正的,原则上限期为六个月;第三十四条规定中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为三十日;第三十六条规定中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为七日。

第三十七条  违反《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技防管理工作中严重失职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在《山西省安全防范技术条例》施行前,已取得《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备案证明》的企业,应按照本实施细则中申请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监理、运营《资质证》的条件,在规定时间内换发相应级别的《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资质证》。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山西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安全防范管理制度(优质17篇)篇十三

1、按照学校招收学员条件,同意招收的学员,必须持有关证明(证件)到培训处(招生办)办理入学手续。

2、学员持入学证明到财务室交纳培训等费用。

3、学员进校后,一般不允许退学。退学者不退费。

4、学员培训期间的生活、学习等费用一律自理。

5、学员在培训期间,一般不允许请假。重大事情非请假不可者,应写出书面请假条经教研室签字后,由校长批准。

6、学员在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7、及时安排学员宿舍和床位,配发教材、服装及被褥等。

1、学完单科或全科时,学员必须参加单科或全科的考试(考核),无故不参加者不记成绩。

2、成绩考核的评定实行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制。

3、成绩考核分理论和实践两种形式,教师对学员成绩的评定应结合平时的学习情况,客观、公正的评定出学员的学习成绩。

4、学员的各科学习成绩应真实的记入学籍档案。

5、学员学习成绩考核除理论课、技能课考核外,学员在校表现情况及操行成绩,亦同时记入学籍档案。操行成绩评定也采用四级制。

1、学员完成培训计划规定的课目,经考核合格者,准予结业或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或毕业证。

2、短期单科班发结业证,半年和一年制的全科班除发结业证外,另发给进修证。

3、单科学员结业后,学校可择优推荐工作,全科班毕业学员,学校将分批推荐安置工作。

4、毕业学员不服从安置者,其工作自行解决。

学校安全防范管理制度(优质17篇)篇十四

1、每节课应有清晰而恰当的教学目标,教师必须围绕教学目标组织课堂教学。

2、上课要保证教学内容的科学性、思想性和系统性。

3、要合理整合、利用教学资源,提高教学资源利用率。

4、注意启发式教学,合理运用多媒体辅助教学,提高课堂效率。

5、上课时要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强调师生、生生之间的互动交流,营造互动的教学氛围。

6、上课要面向全体学生,关注学生的学习状态和个体差异,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7、要搞好实验教学,要充分利用可用资源,尽可能创造条件多做实验。

8、教学须使普通话、书写规范字,教学语言应当简明、准确、规范。

9、应依据教案进行教学,合理利用教学时间,按时完成教学任务。

10、教态认真,谈吐文雅,语气亲切,不讽刺或体罚学生。

学校安全防范管理制度(优质17篇)篇十五

1、为了加强师资管理,及时发现人才培养人才,不断搜集、积累教师业务水平情况,对教师教学科研水平进行考核,必须建立健全教师业务档案,充分发挥业务档案在对教师进行考核、评估、晋升、奖惩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2、教师业务档案主要收集和记载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中形成的主要成果材料(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教学水平、教学效果、科研论文、专著、教材等以及对这些材料的评价,专家的学术鉴定材料、图片等)。

3、对教师业务档案的认真收集、整理是加强教学,科研管理的重要举措之一。

(二)业务档案搜集。

1、建立健全业务档案材料的搜集整理制度,材料要全面、完整、准确,由专人负责管理。

2、通过各种渠道收集教师任课、进修、观摩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科学研究等成果、学术活动、外语状况、计算机情况、学术水平鉴定及参加有关会议总结等材料。

3、对归档材料要验证真伪和完整与否,要求用黑钢笔或黑水笔填写,书写字迹工整,不得用铅笔、圆珠笔填写。

(三)业务档案材料的管理。

(1)个人基本情况:包括登记表、学历及职称复印件、奖惩复印件等;。

(3)学术活动,包括参加学术研讨会议、学术交流,学术任职等(具有复印件)。

(5)计算机、外语考试、培训学习情况(证书复印件);。

2、对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要求及时准确,利于考核、考查材料的准确程度及学术价值;。

3、业务档案的使用,要确定阅档人员范围,建立业务档案传阅制度。

学校安全防范管理制度(优质17篇)篇十六

1.听课要有计划,有明确目的,做好充分准备,熟悉课程标准,掌握教材,听课过程要做到:耳听、眼看、手记,按教学流程做好听课记录,听课后认真分析,并及时为教师评课,点评时要切合实际,观点新,有高度,利于操作。

2.看教学目的是不是明确,对教材理解是否深刻,讲授是否突出重点、突破难点、抓住关键。

3.看教学过程的组织是否严密。是否根据教学目的要求、学科特点、学生实际、教学原则、周密安排,教学的各个环节有精确的目的性、针对性,有效的利用四十分钟。

4.看教学方法是否得当,是否符合学生的认识规律,年龄特点,运用启发式。是否调动起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教给学习方法,促进学生积极思维,看全班每个学生是否会学习,每堂有所得,达到学懂、记住、会用。

5.学校领导和教师要按各自工作职责要求的听课节数完成听课任务。

6.学校领导要重视非考试学科,非考试学科听课节数不得少于总听课节数的四分之一。在听课和评课工作中应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7.为了加强对学校教学常规工作的管理力度,整个学期里校领导要采取随机听课的方式深入课堂,听随堂课的节数不得少于听课节数的60%,听后要有针对性地点评。

8.教导处要建立领导预听课记录,便于掌握领导听、评课情况。

9.领导要定期把听课簿送到教导处接受检查登记。

学校安全防范管理制度(优质17篇)篇十七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及《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为了使我校和幼儿园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统一、有序,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学校成立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领导机构。

4、负责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全体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5、学校校长或者托幼机构主要领导是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二、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人(以下简称学校疫情报告人)。

(一)学校疫情报告人的设置要求。

1、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

2、了解传染病防控相关知识,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优先考虑;。

3、必须为学校或者托幼机构的在编人员。

(二)学校疫情报告人职责。

3、定期对全校(托幼机构)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

4、负责指导全校(托幼机构)学生的晨检工作。

三、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建立由学生到教师、到学校疫情报告人、到学校(托幼机构)领导的传染病疫情发现、信息登记与报告制度。

(一)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学校和托幼机构的老师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排查,并将排查情况记录在学生因病缺勤、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患病及病因排查结果登记日志上。

1。晨检应在学校疫情报告人的指导下进行,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对早晨到校的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告知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要进行进一步排查,以确保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

2。因病缺勤班主任应当密切关注本班学生的出勤情况,对于因病缺勤的学生,应当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追查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

(二)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

1。报告内容及时限。

(1)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2)当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

(3)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相关信息。

2。报告方式当出现符合本工作规范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等)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报告镇卫生院防保组)报告,同时,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三)检查报告流程:

班主任晨检(发现)报告校疫情报告人报告校长报告镇卫生院和区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学校晨检、午检工作制度:学校坚持晨检、午检制度,每天早上学生到校后、中午上课前由班主任负责检查班内学生身体状况及教室环境卫生、学生个人卫生。班主任及时了解缺勤学生和在校生病学生情况,发现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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