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管理制度(模板18篇)

时间:2023-12-09 作者:ZS文王

规章制度的执行需要领导者的坚决执行和员工的自觉遵守,才能发挥规章制度的作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组织的发展和运作有重要影响,希望每个员工都能认真遵守。

社区卫生管理制度(模板18篇)篇一

1、日常上班实行值日制度,节假日期间实行值班制度,由社区全体工作人员轮值,值班安排表应及时报送街道备案。

2、值日人员应提前5分钟到岗值日,负责当天办公场所的卫生清理、安全保卫以及群众的来访接待及街道工作。

3、节假日值班人员按正常上班时间到位,每班应指定一名社区干部带班,带班人员负责当日的值班签到,值班人员做好当天辖区的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群众来访接待、安定稳定以用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置等工作。

4、值日值班人员应按时做好交接班,遵守值班纪律,除定时路面巡查外,中途不得脱班。

5、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值班人员对上级的有关通知和群众反映急需处理的事宜在做好记录的同时,应及时准确地向社区主要领导汇报,并按领导批示予以办理,确保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的畅通。

6、值班人员因病因事等原因无法值班的,应事先报社区党支部书记批准,另行安排人员值班。

7、特殊情况的值日值班由社区按有关规定另行安排。

社区卫生管理制度(模板18篇)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本社区居民区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有序的生活环境,促进环境卫生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社区居民区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也有遵章守法、维护和改善居民区卫生的'义务。公民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居民区街巷、楼幢、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无乱搭乱建、乱写乱画,无污水、污物,无随地便尿,无违章种植,无饲养家禽家畜,无违章养犬。

第五条居民区道路应路面平整,无坑洼,无积水,无积存垃圾;道路两侧无杂草、杂物,沟渠畅通。

第六条居民区商店门前应保持整洁,不得存放货物及店外经营;经批准临时设置的销售网点应配备密闭垃圾容器,及时清除垃圾,做到摊收地净;饮食店有下水设施,无污水溢流。

第七条居民区内的农贸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夜市应定点定时经营,保持摊位整洁。

第八条居民要自觉遵守规定,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按期缴纳卫生管理有偿服务费用。

第九条居民区卫生设施应布局合理,管护良好;使用煤制气、天然气的居民区应当实行垃圾袋装清运措施,用于收集垃圾和废物的容器应密封性好并定期消毒;居民区公厕要有专人管理,坚持经常消毒,做到无粪便溢流,无粪垢,无尿碱,无异味。

第十条居民区内无卫生死角,实行“一天一扫,全天保洁”制度;楼道内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地面无积尘、垃圾;楼顶整洁无杂物。

第十一条居民区内花坛、绿化带、草坪要造形优美,修剪整齐,无缺株、杂草和杂物,树木管理良好。

第十二条开展除“四害”活动,无“四害”滋生地,“四害”密度应当达到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积极开展创建卫生先进社区和健康社区活动。

第十四条居民区卫生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十五条社区职责:

(一)具体组织并负责居民区卫生的日常管理;

(三)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区和单位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四)每月组织开展一次街、巷、楼幢检查评比,参与流动红旗竞赛活动;

(五)在居民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第十六条居民区清扫保洁人员职责:

(二)积极完成社区组织的卫生整治任务;

(三)对违反行为的人和事进行劝导、教育。

第十七条居民区楼长职责:

(一)管理好楼幢卫生,组织居民参加周末卫生日和卫生责任区清扫活动;

(二)建立楼幢卫生管理制度,加强楼幢卫生的日常管理,及时解决楼幢的脏、乱、差问题;(三)实行楼幢卫生规范化管理,楼幢楼道、走廊、院落等公共场所要达到“十无”标准,即:无乱堆放杂物、无乱倒(扔)垃圾、无违章饲养家禽家畜、无乱贴乱画、无乱挂晒、无粪便、无污水外溢、无杂草、无乱搭乱建、无违章种植。

社区卫生管理制度(模板18篇)篇三

六、财务、药品、设备管理制度;档案、信息资料管理制度;社区民-主监督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制度等等。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的健康服务。

2、及时了解和掌握社区人口动态、居民健康状况和卫生需求,并针对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3、坚持预防保健为主、医疗为辅的卫生方针。

4、严格执行各项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5、对疑难、危重病人和特殊病人要及时会诊、转诊,并在转诊前和转诊途中进行维护生命的处理。

6、积极开展残疾人的康复工作及健康促进活动,开展临终关怀服务。

7、严格执行药品购买、保管、使用的有关规定。

8、严格执行收费制度,按规定收取各项费用。

9、认真执行登记、统计制度,并及时、准确上报。

10、树立良好医德,严禁医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谋取个人利益。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出诊工作制度

1、社区范围内实行预约出诊和急诊出诊服务。

2、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居民的合理出诊要求。

3、接到急诊出诊请求后,医务人员应尽快前往患者家中进行诊疗。

4、出诊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程,无法处理的病情应及时转诊。

5、禁止在出诊过程中使用易导致过敏反应的药物。

6、做好出诊病人的详细出诊记录,要向患者和家属交待好各项注意事项,并随时保持联系。

7、对病情不稳定的病人,医务人员应在治疗过程中全程陪护。

8、严格执行出诊服务收费制度,禁止收受病人和家属赠送的钱物。

(三)社区卫生服务站感染管理规范

1、保持门诊诊疗室整洁、通风、光线良好。

2、检查病人后及时洗手,室内每日应使用1:400的消毒灵喷洒,并用1:400的消毒灵擦拭桌椅。诊疗床的床单应每周消毒更换1次。

4、传染病人就诊后应即时更换物品,并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5、各诊室、治疗室的物品应保持清洁、无尘,无菌物品应执行周期消毒(消毒周期小于7天)。

6、进治疗室须穿戴工作衣、口罩、帽子,非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入内。

7、治疗室内应保持清洁整齐,不允许摆放私人物品,清洁区、污染区标志鲜明,物品存放有序。无菌物品须附带灭菌指示卡,并注明消毒日期和失效期。

8、在配药、注射、输液、疫苗接种时,应严格采用一人一针一压脉带,每次注射完毕均应使用1:400消毒灵小毛巾擦拭双手。

9、灭菌物品一经打开,保存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10、门诊诊疗室每周用紫外线消毒1次,治疗室每天用紫外线消毒2次,每次持续消毒30分钟,并做好记录,每月进行空气培养1次。

11、一次性医疗器械必须一次使用,使用后应立即毁形、消毒浸泡,并集中销毁。

12、生活垃圾与医疗垃圾应分别放置,并统一集中处理。

(四)社区卫生服务站护理人员职责

1、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医师的指导下,做好门诊和出诊的护理工作。

2、严格执行各项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及时完成各项护理工作。

3、严格执行查对制度,防止医疗差错和事故的发生。

4、严格执行无菌技术,衣帽整洁,戴好口罩,操作前后洗手。

5、严密观察病员的治疗情况和病情变化,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医师报告。

6、认真做好危重病人的抢救及转诊工作,负责各种抢救物品和药品的准备和保管工作。

7、负责室内、器械和物品的消毒工作。

8、做好相关的登记和记录工作。

9、维持就诊、治疗秩序,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10、加强护理技术和操作规范的学习,不断提高全科护理技能。

(五)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工作制度

1、热情接待病人,详细询问病史,认真进行体格检查, 耐心向病人解释病情,坚持挂牌上岗。

2、实行无假日工作制度,双休日应安排人员值班。

3、对就诊的每位病人要做好规范就诊记录。

4、认真记录门诊日志、处方及处置单。

5、坚持查对制度,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

6、随时观察并及时处理患者病情。

7、遇到疑难病例、重危病人时应及时会诊或转诊。

8、做好双向转诊的实施和登记工作。

9、建立健全各项登记、记录,分档管理,及时上报。

(六)社区卫生服务站医师职责

1、以社区居民的健康为中心,开展“六位一体”的综合性服务。

2、通过深入调查,建立社区居民家庭、个人健康档案,并做好档案的管理、分析和使用工作。

3、认真、及时、规范地完成有关医疗文书。

4、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技术操作常规,严防差错事故。

5、遇疑难病例时应及时与有关医院联系会诊和转诊。

6、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综合服务技能。

7、树立良好的医疗道德,做好病人隐私的保密工作。

8、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各项登记、统计、分析、总结等工作。

(七)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内容

1、社区预防

(1)预防接种工作

为新生婴儿建立免疫按种卡、证;

适龄儿童的免疫接种工作;

免疫按种卡的管理和常规接种报告工作。

(2)传染病管理

及时报告疫情;

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

及时处理疫点,做好消毒、隔离管理工作;

加强对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和预防工作。

(3)开展疾病监测,做好慢性病体检、控制和管理工作。

2、社区医疗

(1)开展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治工作,负责双向转诊和会诊协调工作。

(2)家庭出诊或设立家庭病床。

(3)开展院前急救,确保社区应急救护工作及时有效。

(4)针对不同的疾病和病情,开出健康教育处方。

(5)做好个人、家庭健康档案的建立、使用和保管工作。

(6)做好家庭和个人保健合同的签约、执行工作。

3、社区保健

(1)儿童保健

新生儿期保健:新生儿定期随访,指导纯母乳喂养。

婴幼儿和学龄前期:做好体检及生长发育健康监测工作,指导儿童合理营养膳食及健康评价。

参与做好小儿缺钙性佝偻病、缺铁性贫血、营养不良、龋齿等常见病的防治。

做好社区儿童智能筛查工作,对高危儿、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

(2)妇女保健

未婚期保健:做好未婚青年性生理、心理和性卫生的保健知识宣教,发现早孕,指导早期建立孕产期系统保健卡,做好孕期首次记录。

围产期保健:指导孕妇做好家庭自我监护及孕期一般检查,定期去医院做产前检查;动员孕妇住院分娩,积极开展优生优育工作;对高危妊娠进行专案管理。

产褥期保健:对产妇定期进行产后随访,促进产后康复,做好母乳喂养教育与指导。

节育期保健:对育龄妇女做好节育、保健知识的宣教;采取节育措施,做好常见妇科病防治。

更年、老年期保健:宣传更年和老年期妇女自我保健、监护、心理调节知识,定期体检。

(3)老年保健

开展老年人群健康教育,以提高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开展预防老年病的宣传教育活动,对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老年性痴呆等重点对象建立专案管理。

4、社区康复

(1)调查了解社区内生理残疾和精神病人的情况,并建立档案。

(2)针对生理残疾病人进行治疗和康复指导。

(3)慢性病的康复和保健指导。

(4)实施社区内精神残疾病人的监测,指导家属加强精神病防治康复,对精神病人加强系统管理。

5、社区健康教育

针对社区居民重点进行以下健康知识的宣传:

(1)健康概念,常用人体解剖、生理卫生知识。

(2)日常生活卫生、食品卫生及营养卫生知识。

(3)常见病、流行病及传染病的预防保健知识。

(4)精神心理卫生知识。

(5)妇女和儿童保健知识,中老年卫生保健知识。

(6)个体和群体健康行为知识。

6、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指导

(1)了解社区内育龄妇女的本底资料,建立避孕知情选择卡。

(2)避孕、节育措施的技术指导,实施避孕知情选择。

(3)不孕症的查治或转诊。

(4)优生优育技术指导。

(5)性传播疾病的预防指导。

(八)社区卫生服务保健工作规范

1、了解本社区育龄妇女的婚育情况,并针对围产期妇女提供健康教育等咨询服务。

2、针对常见妇科疾病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社区妇女的防病知识。

3、对本社区的分娩妇女,应及时进行产后访视,并进行母乳喂养的指导。

4、及时做好新生儿访视工作,并建立免疫接种卡,督促按时进行预防接种。

5、掌握本社区儿童的总体情况,了解社区儿童的生长发育情况。

6、定期做好本社区儿童的健康体检工作,对1岁内儿童应每三个月检查1次,对1-3岁儿童应每半年检查1次,3岁以上儿童应每年检查1次。

7、针对本社区儿童的常见病做好预防工作;对于有健康问题的儿童,应及时建议和指导家长,对儿童进行诊治。

8、了解本社区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开展老年常见病、多发病防治的健康教育,提高老年人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9、对本社区的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老年性痴呆等病人进行专案管理。

10、积极与老年人家属交流沟通,促进老年保健工作的开展。

(九)社区卫生服务康复工作规范

1、开展社区内各种残疾人的普查,为社区康复的实施提供客观依据。

2、积极协助残联、民政等相关部门,以家庭为基础,开展各种康复治疗及功能训练,为残疾人及其他康复对象提供医疗康复和康复指导服务。

3、社区康复对象包括精神病患者、智力残疾者、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发声残疾、肢体残疾和各种需要康复治疗的急慢性病人。

4、开展康复工作的医务人员应积极与家属交流、沟通,以取得家属的积极配合。

5、对于精神病患者,要与家属一起督促病人按时服药,指导家属与患者进行心理交流。监测病人的病情变化,病情加重时应及时送精神病医疗机构治疗。

6、对于视力、听力和发声残疾患者,医务人员应指导家属至专门机构进行治疗或训练。

7、对肢体残疾病人,主要以上门访视的形式,指导病人采取运动疗法和作业疗法进行功能锻炼,以恢复病人的自理能力。

8、对患各种急慢性疾病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病人,应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康复手段进行治疗或指导病人进行康复训练。

9、积极开展预防残疾的健康教育工作。

(十)社区卫生服务健康教育工作规范

1、认真开展社区健康教育达标活动,不断提高社区居民健康知识水平。

2、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周围或社区内其他合适地点,设立经常性的健康教育阵地,每月更新健康教育内容。

3、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针对社区居民-主要健康问题的知识讲座。

4、社区卫生服务站内应常备常见病的健康教育处方,并做好发放工作。

5、针对每位就诊病人或其他服务对象进行健康教育。

6、利用健康教育室,开展有组织、有计划的系列健康教育活动。

7、积极与社区内学校、企业等单位联系,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发放健康教育资料。

8、所有有计划、有组织的健康教育活动,应按规范记入健康教育工作台帐。

(十一)社区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规范

1、积极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为育龄妇女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2、掌握社区内育龄妇女的整体情况和健康状况,做好社区妇女孕情监测。

3、对社区内妇女及时进行早孕登记并发放孕产期保健资料。

4、对避孕节育妇女进行随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常备并及时发放优生优育宣传资料。

6、普及避孕节育知识,开展避孕“知情选择”,并填写《知情选择登记表》。

7、配备多种避孕药具,方便居民购买使用。

8、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内设立计生技术服务室,开展优生优育咨询、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等服务项目。

9、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常见妇科疾病、不孕症、性传播疾病的检查和治疗指导。

10、做好预防性传播疾病的健康教育。

(十二)社区卫生服务医疗工作规范

1、坚持挂牌上岗。热情接待病人,详细询问病史,认真进行体格检查,耐心向病人解释病情。

2、认真规范地做好就诊记录,真实详细地记录门诊日志、处方及处置单。

3、严格执行各项医疗和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4、认真观察并及时处理患者病情;疑难病例、重危病人应及时会诊或转诊,并做好双向转诊的实施和登记工作。

5、在社区范围内实行预约出诊和急诊出诊服务,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居民的合理出诊要求。

6、接到急诊出诊请求后,医务人员应尽快前往患者家中进行诊治。

7、出诊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程,无法处理的病情应及时转诊。禁止在出诊过程中使用易导致过敏反应的药物。

8、作好详细的出诊记录,向患者和家属交待好各项注意事项,并随时保持联系。

9、对于病情不稳定的病人,医务人员应在治疗过程中全程陪护。

10、对开设家庭病床的病人,应做好详细病历,定时查房和进行诊治。

11、严格执行出诊服务收费制度,禁止收受病人和家属赠送的钱物。

12、建立健全诊疗记录,分档管理,及时上报。

(十三)社区卫生服务预防工作规范

1、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卫生防病工作。

2、掌握本社区新生儿出生动态,及时建立免疫接种卡,并督促家长按期进行预防接种。

3、严格按照预防接种操作规程操作,防止交叉感染。

4、掌握本社区内各种传染病的发病情况,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5、本社区发现传染病人后,应及时处理疫点或入户进行消毒隔离工作,指导家属和居民预防传染病的流行。

6、针对孕妇进行宣传教育,预防和降低遗传性疾病的发生。

7、针对季节性多发病及时进行预防知识的宣传,提高居民的健康知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8、开展慢性病监测,做好慢性病体检、监测和防治管理工作。

第一条为推进社区建设,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建立新型卫生服务体系,满足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保护与增进社区居民的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提供综合性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提供专门服务的护理院(站)。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置并进行执业登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卫生工作,把社区卫生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责任制,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和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划与布局,并保障实施,建立政府领导,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参与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社区卫生工作,并负责本辖区内社区卫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计划、财政、税务、工商、物价、公安、民政、建设、规划、药监、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配合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做好社区卫生工作。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社区卫生工作。

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纳入卫生资源配置结构的调整,合理利用和使用社区卫生资源。

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机构、人员、设备和技术的准入标准。准入标准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社区公共卫生、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等经费和基本设施的投入,把所需的经费纳入地方财政经常性预算,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社区人口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核定财政补助。

具体的补助标准由设区的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卫生状况、居民收入情况、社区人口、服务面积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划与布局,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定点设置。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定点应当引入竞争机制,根据公平、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具备提供社区卫生服务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在卫生资源缺乏,没有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地区,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划与布局,举办或者委托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九条,凡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按本辖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定点设置进行审批,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驻桂部队设置编外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先经部队卫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前款的规定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法定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全科医师和护士;

(三)配备与实际需要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与社区卫生服务相适应的业务用房,并配置必要的.办公用具和常用医疗预防康复器材、基本抢救设备、通讯设施,以及必要的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由同级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筹建负责人申请;

(二)医疗机构设置的,由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委托的负责人申请;

(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置的,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申请;

(四)合伙设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并附合伙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五)个人设置的,由其本人申请。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

(三)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满5年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四)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第十三条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相关专业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四)社区卫生服务的全科医师和相关技术人员的岗位证书;

(五)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及其有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批准书》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和抄送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批准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同级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营利性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

第十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许可证》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出卖。

第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变更执业地址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卫生行政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出变更、注销、停业决定后,应当同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七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命名的原则为:社区地名——识别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第十八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以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为范围设置,中心为独立法人,可以下设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符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标准。

乡(镇)卫生院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标准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十九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校验期为2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的;

(二)限期改正期间不改正的;

(三)考评不合格的;

(四)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仍未通过校验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许可证》。

第二十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融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为一体的服务体系,为社区居民提供有效、经济、方便、综合、连续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和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公示制度,公开服务内容、主要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各项服务价格或者收费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和考评办法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的全科医师和相关技术人员岗位证书制度。经全科医学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全科医师岗位证书》;其他社区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关的技术岗位证书后,才能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社区卫生服务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办法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人事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并颁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依托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把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作为重点,组织协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机构应当对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业务和技术指导,并按职能划分,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和防保分级管理制度。

双向转诊制度和防保管理制度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具有以下权利: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权拒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外的收费和摊派;

(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务人员可以参加职称评定、考试、进修培训、学术交流和参加继续教育。

第二十八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六)承担本社区内的公共卫生、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和健康教育工作;

(七)负责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与上报;

(八)完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民政部门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九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使用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部门审定的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不得从事其他药品的购销活动。

第三十条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具有社区卫生服务特点的延伸性服务实行价格放开。

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第三十一条卫生技术人员经所在机构同意,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可以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兼职工作;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可以应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原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退休待遇。

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兼职或者应聘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当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聘用协议。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评审、考核;

(四)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具有下列协调和监督职能:

(一)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协调和指导,把社区卫生建设纳入目标管理体系;

(三)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列入社区建设规划,协调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并动员和组织辖区内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开展社区卫生服务。

第三十四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在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构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税前扣除。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建设开发单位在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小区或者住宅区时,应当按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建设规划,在小区规划设计中预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位置,并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无偿提供或者按成本价出售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

第三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一)内部管理混乱,有安全事故隐患的;

(二)上岗卫生技术人员未取得技术岗位证书,或者不按规定定期参加培训、考核的;

(三)不按规定开展质量管理工作或者质量管理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物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3年2月15日起施行。

社区卫生管理制度(模板18篇)篇四

2、委员会成员由医院部分临床及医技科室负责人组成;。

5、监督指导临床科学、安全、合理用血;。

6、对医院输血管理与技术问题,随时进行监督和管理;。

7、开展全院范围内临床输血科研工作协作与交流;。

8、积极推广临床输血新技术、新材料、新业务;。

9、组织鉴定因输血而导致的医疗纠纷(溶血反应、输血相关传染病等);。

10、每季度进行一次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会议;。

11、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12、闭会期间,输血科和医务科负责执行输血质量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议。

社区卫生管理制度(模板18篇)篇五

第一条为保障居民依法实行自治,创建社会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整洁、生活方便舒适、人际关系和谐的文明社区,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区开展居民自治活动,应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体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社区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工作,在社区内各类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充分发挥计生协、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志愿者等社区内各类组织的作用,做好社区工作。

第四条社区居委会积极协助办事处开展工作,办理办事处委托的有关事务;接受办事处对社区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属于社区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由社区居民和社区自治组织管理。

第二章社区自治组织。

第一节社区居民会议。

第六条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的权力机构,由本社区十八周岁以上居民或户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社区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居民过半数或户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代表的过半数,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居民会议的决定,社区居委会及全体社区居民必须遵照执行。

第七条社区居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通过本社区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选举或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

(三)制定和修改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

(四)听取和审议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报告;。

(五)改变和撤销社区居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六)审查社区财务收支情况;。

(七)讨论决定其他涉及社区居委会利益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社区居民会议由社区居委会召集和主持。居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居民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户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代表提议,应当召开居民会议。

社区居委会。

第九条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会议的办事机构,是本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办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计划生育、调解纠纷、维护秩序,向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条社区居委会成员由具有选民资格的本社区居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社区居委会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

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五)向办事处反映居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社区居委会下设计划生育、经济管理、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专门工作委员会。

(一)学习制度。每月16日为学习日,主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居委会每周一次办公会,每季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总结前段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决定,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和措施,研究处理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居委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方可召开。

(三)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年终考核计酬。

(四)“三务”公开制度。“三务”公开包括党务、政务、财务。主要涉及社区内重要公开监督事务、成员的工作目标和分工及工资报酬、计划生育、财政收支等有关居民关心的重大问题。建立“三务”公开栏,每月召开一次监督小组会议征求意见,并于每月18日进行公开。

第十四条社区居委会成员守则。

社区居委会成员是居民民主选出的利益代表人,是居民的公仆,应努力为社区谋发展,为居民谋利益。居委会成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主动接受居民监督。

社区居民小组。

第十五条本社区居委会下设居民小组,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组员1至3名,由居民小组会议直接选举产生。居民小组在社区居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完成社区居委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居民小组成员职责:

(一)组织本组居民贯彻执行居民会议、居委会决定,组织本小组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二)组织本组居民积极推进社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并对居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三)协助居委会开展工作,并及时向居委会反映本辖区居民意见、建议和要求,当好居委会的耳目和参谋。

(四)组织本小组居民开展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搞好计划生育工作。

(五)调查、掌握本小组的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准确上报《居民小组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登记表》。

第三章社区居民。

第十七条本社区居民既包括有本社区户籍的居民,也包括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内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社区非户籍居民。

第十八条本社区居民享有的权利:

(一)本社区户籍居民享有以下权利:

l、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

2、年满18周岁的居民(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参加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社区重大事务问题的权力。

3、参加社区集体活动,对社区事务有知情权、管理权;对居委会成员有监督权、评议权。

4、享有在本社区举办各项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二)本社区非户籍居民享有以下权利:

i、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

2、参加社区集体活动,对社区事务有知情权;对居委会成员有监督权、评议权。

3、享有在本社区举办各项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九条本社区居民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执行居民会议和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

(三)遵纪守法、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尊老爱幼、邻里团结,敢于同一切危害国家、集体和居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四)移风易俗,摒弃陈规陋习,争创文明幸福家庭,争做文明市民。

第四章居民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议事内容:

(一)各项社区建设规划是否切实可行,具体工作计划是否得到落实。

(二)居民自治工作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的是否合理,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三)各项福利事业、计划生育、文教卫生及其它社区重要工作如何开展。

(四)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府决定是否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五)社区居委会成员工作是否尽心尽职,作风是否民主,行为是否廉洁奉公,居民中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自治章程。

(六)社区财务收支计划和重大项目财务开支是否合理。

第二十一条议事方法:

(一)定期召开居民会议报告工作,研究、解决自治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程序。

(二)组织居民小组开展经常性活动,及时征求居民意见,听取居民的要求和建议,通过代表介绍居委会重要工作情况。

(三)组织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设立民主信箱,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及时回答居民的咨询。

第二十二条议事原则:

(一)议事必须在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坚持言论负责的原则,具有良好的议事程序。

(二)居民议事决定问题时,必须有半数以上居民同意方为有效,少数人应服从多数人意见。对议事过程中的不同意见,不得责难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社区居委会开展社区管理工作时,必须充分依靠社区居民会议和广大社区居民,执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做好社区服务、社区计生、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等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社区居民必须理解和支持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积极参与社区各项公益活动。社区居委会应积极发展志愿者,实行社区志愿者登记制度,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定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社区居委会建立健全社区服务网络,丰富社区服务项目,为社区居民提供形式多样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社区居委会应经常调查、掌握本辖区内孤、寡、残、疾、鳏和老年人、贫困户、失业者的情况,并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内单位和社区居民为他们提供经常性服务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社区内各类组织必须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共同搞好社区建设。

第二十八条驻社区单位应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按照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要求,充分利用单位的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实行无偿或低偿服务,不断增加为居民服务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对社区居民居住状况、人口状况(特别是育龄人员、失业人口、低保人口和刑释解教人员)实行登记管理。

第三十条制定社区服务、社区计生、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礼区治安的居规民约,共同遵守执行。

第三十一条社区居民必须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做到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安宁。

第三十二条社区居民、社区内各类组织、驻社区单位有权对社区内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居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社区卫生管理制度(模板18篇)篇六

1.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在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下讲求经济效益。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发展计划,正确及时编制中心财务计划。

2.一切财务活动在中心主任领导下进行

3.财会人员要以身作则,奉公守法,于一切贪污盗窃,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4.财务管理任务:合理编制预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实行成本核算,医疗收支和药品收支分开管理,分别核算。

6.合理织织收入,严格控制支出。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标准。 凡是预算外的、无计划的开支应坚决杜绝。临时必须的开支,应有审批手续。

7. 应及时认真准确的编制年度决算,严格执行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预算计划,监督预算资金的合理使用,及时总结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每季度做出财务分析。

8. 认真执行《北京市医疗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收取医疗服务费用,收费必须使用北京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并切实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做到应收必收,防止多收、漏收、少收、错收。医药费用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

9. 加强收入凭证的审核管理,中心的银行存款和专项存款,要严格执行有关制度,接受银行的监督,出纳员要及时进行银行专项存款的对账工作。

10. 监督现金管理,中心(站)的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得限额,每日收入现金要当日存入银行。现金收入不得坐支。现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限度范围使用,凡超出现金支出限额的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划拨。

11. 健全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于所有固定资产应建账,详细登记,对固定资产的调配、转移、报废和盘亏、盘盈均按有关规定和制度执行,以便监督管理。

12. 凡对外采购开支等一切会计事项,均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由经手人、验收人和中心主任签字后,方能以据报销。对低值易耗品和卫生材料计划采购,严格核算,建立卫生材料明细账。

13. 原始凭证、账本、工资清册、财务决算等资料,以及会计人员交接,均按财政部门规定办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以及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政府举办的独立核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

第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取得收入,努力控制支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准确进行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对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活动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领导下,由财务部门集中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财务核算机构或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可实行会计委托代理记账。

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具体办法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条 预算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八条 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政府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界定服务功能,明确使用适宜设备、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核定任务和收支的基础上,采取定项定额或绩效考核等方式核定补助,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

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批复。

第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经批复后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是保障其履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职能、衡量有关部门核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预算。

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补助等资金预算及其他项目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要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预算建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对财政部门批复调整的事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绩效考核,并按要求报送绩效考核报告。

主管部门每年都要结合核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分析和评价预算执行效果,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比考核、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补助预算安排和结算的重要依据。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及时分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收支与财政核定的收支预算之间的差额及其变动原因,对不合理的超收或少支,应用于抵顶下一年度预算中的财政补助收入;对不合理的欠收或超支,应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实行财务集中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由财务集中核算机构会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报预算决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医疗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住院收入。

1.门诊收入是指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一般诊疗费收入和其他门诊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一般诊疗费收入和其他住院收入等。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基本建设补助收入、设备购置补助收入、人员经费补助收入、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等。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等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条 医疗收入依据政府确定的付费方式和付费标准确认。

第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住院收费必须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并切实加强管理,严禁使用虚假票据。

第十九条 医疗收入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现金收入不得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支出、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其他支出和待摊费用:

(一)医疗卫生支出,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医疗支出和公共卫生支出。

1.医疗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

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2.公共卫生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

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二)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利用财政补助收入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和设备购置支出。

(三)其他支出,即医疗卫生支出、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以外的支出,包括罚没支出、捐赠支出、财产物资盘亏损失等。

(四)待摊费用,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组织、管理医疗活动等所发生的需要摊销的各项费用。期末将待摊费用合理分摊到有关支出。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二十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国家关于药品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收支结余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收支结余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业务收支结余和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当期各类收支结余计算公式如下:

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财政项目支出补助收入-财政项目补助支出

第二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于年末将业务收支结余扣除限定用途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后,转入结余分配,年末结余为正数的,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等专用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年末结余为负数的,不得进行分配,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转入未弥补亏损。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正确计算和分配结余。结余资金应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和执行中需追加预算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严格禁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外投资。

第三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期限超过3年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核销。

存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储存的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药品和其他材料等。

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变质、毁损等情况,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

低值易耗品实物管理采取“定量配置、以旧换新”等管理办法,并建立辅助明细账,对各类物资进行数量、金额管理。低值易耗品报废收回的`残余价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制药品、材料按成本价入库,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分为四类:房屋及建筑物、专业设备、一般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大型医疗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建和租赁,要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经过科学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

第三十二条 在建工程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按规定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严格控制工程成本,做好工程概、预算管理,工程完工后应尽快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三十三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记入固定资产;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记入当期支出。

第三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实地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入的单独计价的应用软件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第三十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者发生固定资产毁损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转让无形资产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负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付账款、预收医疗款、应缴款项、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付社会保障费等。

第三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三十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借入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长期借款,不得发生融资租赁行为。

第四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病人预交金管理。预交金额度应根据病人病情和治疗的需要合理确定。

第八章 净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净资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第四十二条 净资产包括固定基金、事业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余)和未弥补亏损。

(一)固定基金,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形成的资金占用。

(二)事业基金,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设置的用于弥补亏损的净资产。包括从结余分配转入资金(不包括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资产评估增值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事业基金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如事业基金滚存较多,在编制预算时应安排一定数量的事业基金。

(三)专用基金,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医疗风险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等。

医疗风险基金是指从医疗卫生支出中计提、专门用于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的资金。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不得超过当年医疗收入的1%。具体比例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业务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门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风险基金的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对于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风险基金滚存较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适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

奖励基金是指执行核定收支等预算管理方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年度终了对核定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合格后,可按照业务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基金,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绩效工资的实施用于职工绩效考核奖励。

其他专用基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专用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四)财政补助结转(余),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历年滚存的有限定用途的财政补助资金。

(五)未弥补亏损,即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财政补助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单位,并相应划转财政补助经费指标。

第十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四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业务开展成果的总括性书面文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月度、季度、年度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第四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业务收支明细表、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基本建设收入支出表、净资产变动表、绩效考核表、有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八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状况、资产变动情况、基本建设情况、绩效考评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单位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净资产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经费占医疗卫生支出的比率、公用经费占医疗卫生支出的比率、收支结余率、资产负债率、支出构成及次均费用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本单位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五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监督包括预算管理的监督、收支管理的监督、资产使用管理的监督等主要内容。采用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等监督方式。

第五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并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除按照本制度执行外,还应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方面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卫生部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本制度执行。

社区卫生管理制度(模板18篇)篇七

第一条:为奋力推进全州公共卫生工作,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公共卫生工作人员积极性,规范公共卫生人员管理,努力实现标准化、量化考核,认真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推进、积极预防”的方针策略。切实提高全州各族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水平,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xxxxx关于对县、乡、村公共卫生工作人员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背景和现状

xxxxx地域辽阔,地区间差异显著,民族聚居区山大沟深,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11个,是全国最大的集中连区贫困边远民族地区,一些民族聚居区农村存在环境卫生脏、乱、差的现象还很突出,因循守旧的思想观念落后,卫生发展服务能力弱。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工作才起步,xxxxx是艾滋病、结核病、麻风病、肠道传染病、血吸虫病等重点传染病高发区,39种法定传染病防治难度极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任务繁重、成本高。除安宁河流域各县(市)外,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低,儿童计划免疫工作滞后,服务能力弱,广大群众主动进行儿童预防接种意识差。我州职业卫生工作开展不平衡,劳动者职业卫生防护意识差,广大农村及民族聚居区域长期养成的不健康风俗习惯难以一时改变,xxxxx从解放前的奴隶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一步跨千年,广大民族聚居区域生产生活方式较原始,医疗卫生工作严重滞后,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的提高,制约了我州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第三条:目标

人的因素是第一因素,人的管理是首要工作,要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切实想办法考录补充正式或临时聘用工作人员;改变人才因素对我州县、乡、村公共卫生工作的严重制约现况,确实加强对现有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对新进人员制定准入制,科学、公正、公开、公平考录新进人员;按照已核定的编制,加快人力的投入,保证工作完成的需要。责任到人,认真执行好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认真落实和兑现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工作人员应有的待遇,建立奖惩机制,认真逗硬兑现。通过逐步形成各级党委政府分级管理,明确职责和任务,加强我州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夯实县、乡、村三级公共卫生工作网底力量,提高全州公共卫生工作效率和质量,开创我州公共卫生工作新局面。

第四条: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发展才是硬道理、改革才是硬任务,实事求是、稳中求进、好中求快,不断深入调查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善于科学研判解决处理好工作中各种问题,发挥钢班子带铁队伍的作用,思考落实稳定,谋划抓好成效,大力推进健康文明新生活运动,使公共卫生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发展的轨道,进一步明确所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医的主要职责即第一任务是公共卫生工作,其次是医疗救治等其他工作。切实将国家预防控制疾病,不断促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水平的提高,减少疾病危害,降低因疾病造成的社会负担的战略任务,贯穿落实在具体工作中。要充分认识到公共卫生工作既涉及到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又是医学科学工作,需要各级党委政府、村组干部的大力支持配合,需要各级卫生行政、业务技术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的支持配合,整体联动,全社会动员,群众广泛参与,落实综合防治措施,才能努力全面做好公共卫生工作。

第五条:依据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五部委联合发文《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卫农卫发[2011]61号);《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职[1996]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xxxxx卫生局党组关于“钢班子带铁队伍”工程的实施方案》(xxxxx卫党组〔2012〕4号);《xxxxx彝区健康文明新生活运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xxxxx2011年彝区健康文明新生活运动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xxxxx新领办〔2011〕2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45号);xx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xxx财政局、xxxxx卫生局、xxxxx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xxxxx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xxxxx人社发[2015]4号); 四川省卫生厅妇社处、四川省卫生经济学会、成都艾思特肿瘤医院、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 四川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手册》等法律法规及文件。

二、管理办法适用对象

第六条:适用于本管理办法的对象为xxxxx辖区范围内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县(市)医院(包括中医院)、县(市)疾控中心(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指导中心)、血防站、皮防站、妇幼保健院、卫生执法监督大队(所)、精神病院、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站)。

适用于本管理办法的公共卫生工作人员为在上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在编和临时聘用人员,专职或兼职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人员,以及机构领导和分管领导。

三、人员管理

第七条:工作人员考勤管理

公共卫生工作人员要加强管理,特别是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村卫生室(站)所有工作人员,实行排班、值班制度,严禁脱岗、旷工,对上班、值班、下乡、外出学习、出差、事假、病假、休假等必须公示上墙;每月上班时间不得少于22个工作日(国家规定的节假日除外),至少有2名专职(兼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员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确保24小时有一名人员在岗,有3名专职(兼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确保24小时有2名人员在岗;值班制度健全,值班登记本排班清楚,值班人员姓名公示上墙,上墙牌表醒目规范,各县(市)可以统一制作。值班登记本规范,随时可以查看。聘用的公共卫生工作人员接受本单位领导和上级行政、业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州、县(市)卫生局、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指导中心将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采取明查或暗访的方式进行督导检查。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的每个村的村医,均须公示上墙,村医外出、学习、出差、事假、病假、休假,须在乡镇卫生院有管理登记,有规范的工作记录,有工资、奖金和项目补助发放登记。

州卫生局、州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指导中心将定期(每季度至少抽查1次)、不定期对各县(市)进行检查,日常工作中,根据值班登记本,无论-公共卫生专兼职人员,还是临床医护人员都要进行值班检查。每发现一人次不在岗、脱岗将在该县(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总分中扣1分,并对抽查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及一把手负责人进行全州通报等处理;同时,扣除院长(主任)及当事人绩效工资,正式职工每人次扣200元,临聘人员每人次扣100元。

如村医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考核不合格,县(市)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指导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以上报县(市)卫生局,县(市)卫生局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换,有医学专业背景的人员优先。

第八条:检查发现问题及处理方式

在定期、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州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指导中心集体研究,在30个工作日内,州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指导中心以书面方式与各县(市)党委政府、卫生局及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指导中心以正式文件出具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抄送省卫生厅、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指导中心、州委、州政府、州卫生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

第九条:工作人员培训及考核

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工作人员的日常业务管理,并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能力培训,每年培训至少2次,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执法监督所、精神病院分别负责对现有工作人员及新进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业务指导和定期考核。

第十条:县、乡、村公共卫生人员工作内容和职责

县、乡、村公共卫生人员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为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立、人群健康教育、免疫规划、传染病防治、妇幼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以及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等。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院长(主任)带领公共卫生工作的专兼职人员要管理好辖区内公共卫生工作,拟定公共卫生服务年度工作计划,做好每季度、半年、年终工作小结、总结;做好本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掌握本地人群基数、健康风险因素,创造性的开展本地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提高服务人群覆盖面和工作质量,逐步达到并超过国家对各项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指标要求,及时、按质、按量完成上级行政、卫生部门下达的公共卫生工作任务,实行院长(主任)负责制,公共卫生专(兼)职人员实行包村、包组责任制。

除公共卫生工作专(兼)职人员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其他所有人员,每月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日常工作中也要履行肩负的公共卫生工作使命,清楚公共卫生工作是每一个基层医务人员应尽的职责。

四、人员配置

第十一条:落实编制

队伍建设是卫生事业发展的关键,全州当前面临的重要任务是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农村卫生人力资源政策。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努力向当地政府争取尽快增加县、乡人员编制,目前编制还有空缺的,要积极协调人事等部门,采取公开招考等人事政策规定,及时补充到位。各县(市)党委政府2012年起按计划逐年全部解决辖区现有卫生人员空编。

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应主动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编制空缺情况,各县(市)卫生局积极协调,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逐年分期解决空编,同时要对辖区各医疗卫生单位在编人员进行一次详细的清理,对在编不在岗、在岗不完成本职工作的人员要重点清理,并上报州卫生局、州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分指导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人员配置原则

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配置应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实施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进人员严格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并与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聘用合同。各县(市)要对超编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清理,对超编的人员进行统筹的安排,轮流对口支援缺编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到工作人员的合理调配使用。如正式职工已超编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又再继续调入或安排正式职工,该县(市)党委政府、卫生局应限期一个月内纠正,如逾期未纠正的将报州委、政府、纪委监察等相关部门处理,并予以通报。

辖区总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乡镇卫生院应配置不少于2名专职(兼职)从事基本公共卫生工作的人员、总人口在1万人以上乡镇卫生院应配置不少于3名专职(兼职)从事基本公共卫生工作的人员;村卫生室(卫生服务站)配置1-2名专(兼)职从事基本公共卫生工作的公共卫生人员。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如正式专(兼)职公共卫生工作人员不足,可以使用该乡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聘用临时人员。所聘人员应以临床或公共卫生专业为主,医生为主,具备中专及以上毕业文凭。各县(市)将公开考录方案,并报州卫生局及均等化指导中心批准备案后,在纪委监察、人事等部门监督配合下,由各县(市)公开考试录用。所有聘用人员(包括中-默项目现已聘用人员)均由各县(市)统一公开招录,公正、公平考试聘用,以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用,同等条件下xxxxx山卫校毕业生及中-默项目聘用人员优先录用。确保每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专职(兼职)人员中至少有2名医生。临时聘用人员必须一岗一聘,不得一人多聘,确保每月1500-2000元的基本工资(含保险)。

村医招录条件:至少为初中毕业,热爱卫生工作,有医学背景优先。

专职(兼职)从事乡、村公共卫生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热爱卫生工作,责任心强,政治思想好;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服从安排,听从指挥;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吃苦耐劳;取得相关任职资格;能独立深入村组完成本职工作。

五、人员待遇及补助

第十三条: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落实待遇,兑现奖惩,按规定方案落实绩效工资。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提取每年(或每月)纯收入中的40%(收入来源为医疗收入、完成公共卫生项目服务的资金、基本药物补助资金等)按制定的方案用以发放奖金和补助,60%用以自身的基本建设、设备投入等发展;根据文件要求兑现传染病津贴、麻风病防治专业人员津贴,各县(市)卫生局必须落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站)医务人员国家规定的待遇,如未落实,州卫生局、州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指导中心将予以全州通报,限期于1个月内纠正,如逾期未整改落实,州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指导中心将报州卫生局、财政局、州审计局、州纪委监察局等部门要求县政府予以处理。

公共卫生工作需县(市)党委政府、相关部门、乡党委政府、村组干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可以在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项目资金中领取下乡补助。

六、组织机构、制度建设

第十四条: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的产生

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选聘中心卫生院院长、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村卫生室(卫生服务站)主任,实行一把手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二类地区(喜德、盐源、雷波、越西、甘洛、金阳、昭觉、普格、美姑、布拖、木里)中心卫生院院长、乡镇卫生院院长必须由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一类县(市)中心卫生院院长必须由具备执业医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乡镇卫生院院长由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各县(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必须由具备执业医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中心卫生院院长、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需要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热衷于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端正的经济作风、无违纪违规记录。

第十五条:公共卫生工作人员组织

县(市)级必须成立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指导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成立公共卫生科或防保科,有领导分管公共卫生工作,有专(兼)职医生负责具体实施。招录新进工作人员必须设立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准入制度。

第十六条:建立各项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疫情报告制度、网络直报制度、疫情报告培训制度、预防接种门诊工作制度、预防接种体检与登记制度、冰箱管理制度、预防接种安全注射制度、预防接种证(卡)管理制度、接种过程中晕厥抢救流程、过敏性休克急救流程、计划免疫操作规程、疫苗管理及冷链运转管理制度,以上各项制度和规程务必规范制作并上墙。在目前“霍乱等肠道传染病防治三项制度一个规范”的基础上应逐步建立“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和“乡村组干部轮班值日制度”,层层签定责任书,责任落实到人,完善全州公共卫生管理的薄弱面。形成帮扶机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开展得好的乡镇卫生院要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落后的乡镇卫生院进行定点的帮扶。

第十七条:制定绩效工资执行方案

各县(市)党委、政府应组织卫生局、人事局及各级医疗机构制定县、乡、村医疗机构绩效工资具体执行方案,细化其公共卫生服务职责,根据职责及有关要求拟定明确、详细、有科学性的绩效考核方案,并按方案落实奖惩、兑现绩效工资。

七、经费管理及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建立绩效工资管理办法

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绩效工资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在岗位设置的基础上,按照岗位所承担的职责、任务、风险、社会效益等情况确定岗位分配系数。合理拉开分配系数的档次,打破平均主义,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在职称晋升、业务培训、待遇政策等方面要给予适当的兼顾,充分调动公共卫生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切实提高效率和改善服务,真正发挥出公共卫生的社会效益。

第十九条:激励先进防保人员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对成绩突出的公共卫生工作人员在全县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奖励经费,优先安排晋职、进修和评选先进、优秀。同时,各单位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奖励优秀公共卫生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公共卫生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对聘用的公共卫生工作人员实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考核总分100分,考核成绩和个人工资挂钩。日常考核由公卫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各单位按德、能、勤、技、绩、廉6个方面制定具体的考核方案。年度考核分半年和全年考核两次,在各县(市)卫生局组织下,由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分指导中心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不称职公共卫生工作人员的界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公卫人员全年综合考核总分60分以下的;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不到岗累计超过15天;因工作失职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业务技术水平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工作不努力,政治思想表现差,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以及有严重违反其他国家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不称职公共卫生工作人员的处理办法

当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公共卫生工作人员,按《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职[1996]9号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文)的规定,下一年度内不得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和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并取消本年度所有奖金和各项补助,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或受到行政处分的的公共卫生工作人员予以解聘;任职期满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再续聘。解聘和不续聘人员不再按公共卫生工作人员对待,统一列为待聘人员,待聘期内,每月只发给基本生活费500元,不服从单位安排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监督投诉方式

xxxxx卫生局:

xxxxx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州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指导中心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子信箱: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州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各社区: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北安十五届党代会精神,加大我街道卫生管理力度,提高社区卫生保洁员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调动社区保洁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为社区居民服务,创建文明、卫生、整洁的生活环境,加快和-谐社区的建设步伐。特制定本管理考核办法。

一、考核的原则

1、按劳分配、效果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2、奖优罚劣、提高社区卫生保洁员劳动积极性和服务主动性的原则。

3、划段包干、职责分明、奖罚明确的原则。

4、服务到位、质量第一的原则。

二、管理考核办法

1、社区卫生保洁员必须接受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领导,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如有不服从领导者,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进行经济处罚50元。严重者予以辞退。

2、社区卫生保洁员的工作时间是:夏季:上午7、30—11、30分,下午13、30分—18、00分。冬季:上午8、00分—11、30分,下午13、00分—17、00分。

3、社区卫生保洁员每日对所包段区域的街路、通巷道及两侧边沟和厕所等进行日常保洁,要做到不留卫生死角和卫生盲区,无杂物,无垃圾。如有违反者,经督促改正不到位,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

4、社区卫生保洁员对所包区域的垃圾箱(点)要及时清理,做到垃圾不外溢,并保持垃圾箱外表整洁干净。垃圾箱(点)周围不允许有垃圾、纸屑、塑料袋等杂物。如有违反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元。

5、社区卫生保洁员负责监督垃圾清运员的上下班,如有漏岗,清运不及时等现象,要及时向社区报告,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6、社区卫生保洁员要按时到岗,在所包路段进行卫生保洁,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更不准无故串岗、离岗。迟到、早退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串岗、离岗按旷工处理,每发现一次罚款30元,累计三次,做辞退处理。

7、社区卫生保洁员工作期间,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酗洒,不得参与任何的闹-事、上访,不得参加任何违法团体和违法乱纪活动。一经发现,予以辞退。

8、社区保洁员的日常管理、考勤工作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社区每月25日前将考勤情况、工作表现报到卫生办、社保所)。保洁员要按作息时间准时到社区报道并上岗工作。社区卫生保洁员因病、因事请假者,需提前向社区主任提出申请,并经办事处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给假,需要找人替岗的,没经批准,不得找人替岗。如有违反者,每发现一次,罚款30元。无故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每发现一次,罚款30元,累计三次者,做辞退处理。申请病假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同意后方可休假。全年事假、病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超此天数的,做辞退处理。

9、社区卫生保洁员必须服从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检查,检查方法是平时抽查和月末检查相结合,每月总评一次。检查时,5分钟之内要见到包此区段保洁员本人,否则视为漏岗,漏岗一次罚款30元,累计三次,做辞退处理。

10、社区卫生保洁员必须按时参加办事处和社区召开的会议,每迟到一次,罚款10元,一年内参加会议迟到累计三次的,做辞退处理。

11、社区卫生保洁员上岗时必须穿保洁服,仪表整洁,工作期间不能聚集闲谈。违反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元。

12、社区卫生保洁员必须按时完成办事处和社区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在迎接上级检查和突击活动期间工作时间无限期延长,如有违反上述几项条款的,将加重处罚或予以辞退。

一、管理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娄德志

副组长:刘清峰

成员:何君姚颖峰王春波张海林李亚瑞王伟华

社区卫生管理制度(模板18篇)篇八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__街道__社区老年人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本团体性质:是由本社区居住的老年人自愿组成的,自主管理、自我服务非盈利性组织,限于本社区活动的基层老年性群众民间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社区老年福利星光计划”开展本社区的老年活动,发展老年事业,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为本社区全体老年人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的职责是对本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的日常管理和具体运作及对老年之家的各项设施、设备行使使用和管理的权力。

第五条本协会受__社区居委会的领导,接受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区老工办的监督。

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依托社区的“星光老年之家”开展本社区的老年人管理、服务和组织社区内老年人学习国家法律政策、开展老年养生保健、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组织低龄老人成立“老年志愿者队伍”开展社区高龄老人日间照料、入户服务、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等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凡本社区居住的老年人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入会的均可以加入本协会。

第七条加入本协会的程序是填写社区老年协会会员登记表,领取会员证。

第八条协会会员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团体活动的权利;。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九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循本协会章程;。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

(四)交纳会费。老年优抚对象、社会孤老、残疾老年人、享受“低保”的老年人免交会费。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二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关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组织协会的议事和决策,制定、修改协会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及协会负责人。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升效。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当地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____________;。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本协会的负责人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会会长由社区居委会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社区居委会提名或会员代表5人以上联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通过。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的会费和其他收入必须用于社区老年协会的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的资金由社区居委会代管,动用老年协会的资金需经老年协会负责人会议通过,社区居委会批准,资金使用情况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向会员公布一次。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须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及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社区卫生管理制度(模板18篇)篇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建设,完善社区功能,保障社区民主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__社区由社区党支部委员会、社区委员会、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以及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构成。

第三条__社区委员会,是在社区党支部委员会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四条__社区委员会的工作受丰乐街道办事的指导。

第二章社区委员会的任务、权利。

第五条社区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社区成员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提倡科学、反对迷信,提倡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开展多咱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二)组织开展面向社区成员的各种社区服务和文化娱乐活动、体育活动。发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事业。

完善对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和弱势群体的服务网络,开燕尾服群众性的互助、互济活动,帮助失业人员就业。

(三)协助政府做好社区成员最低生活保障和企业退休人员管理与服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维护本地区的社会治安和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开展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活动。解决民间纠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征兵、计划生育、妇女和侨务等与社区成员有关的各项工作。

(四)搞好社区环境的净化、绿化、美化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协助有关部门发展社区卫生事业,开展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服务。

(五)维护社区成员的合法利益,对社区内的煤气、环卫、供水、供电、供暖等公共服务和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负责联系社区内的人大代表和社区委员,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社区委员会是社区工作的执行机构,履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自治原则。行始民主自治权、民主协管权和民主监督权。

社区卫生管理制度(模板18篇)篇十

1、 严格执行财政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落实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2、 严格执行会计控制度和各项财务制度。按要求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做好财务分析和会计核算、成本核算、物资核算。

3、 根据国家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合理收费,保证应收尽收。

4、 规范支出范围、支出标准。减少浪费,降低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5、 严格现金管理。收费处、住院处等必须每日结账交款,所有业务收入的.现金,一律于当日送交银行。

6、 严格执行支票领取、使用相关规定及程序。遗失支票,应立即报告。

7、 财会账目做到日清月算。记载清晰,数字明确。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妥善报告各种账册、凭证、报表等。

8、 加强各级财政及有关部门下拨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或变更使用性质。

范文二、

第一条 社康中心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深圳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第二条 社康中心收费必须做时日清月结。

社康中心核算必须严格执行《医院会计制度》,并按《深圳市卫生系统社康中心财务专账管理办法》要求,在本院总账下设辅助账进行核算。

第三条 社康中心药品零加成财务核算必须严格执行《福田区社康中心社区基本药品零加成财务核算规定》。

第六条 社康中心收支情况每项半年分析一次,连同当月报表送社康办和财务中心。

社区卫生管理制度(模板18篇)篇十一

第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开展不到位。一是随访开展不到位,随访次数存在虚假,而随访服务的补助资金却已经按人口和随访费用标准拨付到了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二是体检工作不到位,体检项目不全;三是健康档案管理不规范;四是群众知晓率低,宣传工作有待加强。第二,资金结余较大。到2013年底,在部分县级配套资金未足额到位的情况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累计结余12400.7万元,其中60%沉淀在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第三,支出管理不规范。按规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支出项目,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列支培训费、招待费、房屋修缮费、设备购置费等情况。第四,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的补助资金分配公开透明度低。检查发现,乡镇卫生院负责乡村医生的考核并分配补助资金,但资金分配普遍缺乏公开透明,不利于公众监督,尤其是对于有多个村医的卫生室,不利于会计规范记账、核算,容易诱发矛盾。第五,信息化建设不能满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需要。目前河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在辖区内横向间、新农合和城居保之间还没有实现信息共享,不能满足管理需求。

(一)引入市场机制,大力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实行居民身份证管理的资金支付模式

具体的设想是,改变目前按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所在辖区人口分配资金的方式,在一定行政区域内,比如区市,待条件成熟时扩大到全省,打破辖区限制,让居民自主选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采取刷身份证的方式选择服务项目。卫生、财政部门按照居民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管理系统中刷卡的项目和次数,经审核后按标准据实拨付项目补助资金。这样,将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选择权交给广大居民,一是方便了广大居民,满足了常住和流动人口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需求,民众可以择优自主地选择服务机实务构。二是有效约束了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虚报服务人次、降低服务标准的现象,倒逼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只有做好服务才能挣钱养人。三是增强了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之间的竞争,体现了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有利于促进其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政府、居民、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之间的信息也更加透明。四是相对于实行居民健康卡、发放代金券等方式,此方式能充分利用居民身份证的现实性和信息的唯一性,可简化手续,节约不必要的管理费用,降低制度运行成本,避免重复建立健康档案、服务虚假等问题。

(二)改进和完善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范补助资金的使用

按照体现正确导向、兼顾工作实际需要原则,制定可行的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具体改革建议是,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划分为三个部分:一是个体服务项目经费。包括预防接种管理、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和中医保健等。卫生、财政部门应制定各项服务标准、服务成本,同时根据系统记录的信息,结合绩效考核情况,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单位。二是群体服务项目经费。包括健康教育宣传、预防保健信息管理、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卫生监督协管等事项。由卫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拨付补助资金。三是必需的公用经费。包括耗材支出、基层卫生机构考核奖励、人员支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必需的设备购置以及补充部分绩效考核工作经费等。要明确划分项目资金使用比例,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规范资金使用。关于三方面资金比例的确定,要确保个体服务项目经费占大头,以体现多劳多得的正确导向,激励基层卫生服务机构间开展服务竞争,促进卫生部门多服务、服好务。

在一定辖区范围内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系统资源共享。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与医疗保险、新农合、城居保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民众知晓率

检查发现,受种种条件的制约,地方卫生部门和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有关内容和常识的宣传不到位,民众知晓率低。建议省级卫生部门充分发挥省级各种新闻媒体影响面宽、影响力大的优势,加大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的宣传力度,上下联动,形成合力,提高广大民众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识的了解程度。这样,既可以减轻基层宣传工作压力,有利于基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开展,也有利于广大群众更好地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五)建立和完善可持续的乡、村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补偿机制

要完善乡镇卫生院日常运行的奖惩机制,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超收奖励、短收减支的办法,科学核定财政补助和医疗收入的比例关系。重点规范对村医补助资金的分配,多劳多得,切实做到标准统一、发放及时、公开公示,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以此来调动村医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积极性。除财政补助保障最基本的运转支出外,相关部门还应鼓励乡镇卫生院通过一般诊疗费、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医疗服务收入解决部分绩效工资和正常运转经费的开支问题,并根据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的数量、质量、收入情况,研究建立正常公用经费和绩效工资的分级补偿机制:完成任务的足额发放绩效工资,按规定标准核定公用经费;不能完成任务的,相应少发绩效工资,低标准核定公用经费。同时,要健全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政府补助的绩效考核机制,以服务内容和质量确定补助标准,制定科学的一般诊疗费补助绩效考核办法,合理确定医保补偿标准,以医生的实际工作量确定其补助水平,调动其提高服务水平、改善服务质量的积极性。

社区卫生管理制度(模板18篇)篇十二

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1.1、为了全面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全镇医疗卫生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全镇人民身心健康,努力提升本镇居民整体健康水平,在依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范围

2.1、健康信息收集管理和利用。

2.1.1、社区基本情况(包括住户数、总人口数、服务人口年龄构成比、7岁以下儿童数、育龄妇女数、慢性病发病率等)。

2.1.2、社区居民健康调查与分析(人口发展、死亡和疾病谱变化、人均年医药费用)。

2.1.3、建立社区和个人健康档案。

2.2、医疗: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危重病人的现场救治及双向转诊,家庭病床及相关的各项服务。

2.3、预防: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慢性病防治和监控等。

2.4、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人保健、残疾人保健。

2.5、康复:接纳上级医院转回的康复期病人,侧重于慢性病、术后病人及残疾病人康复指导和管理。

2.6、健康教育:制订健教计划,配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健康教育。

2.7、计划生育:

2.7.1、避孕、节育措施的宣教、指导与服务;

2.7.2、优生、优育、优教的宣教、指导与服务;

2.7.3、不孕症的咨询、查治、转诊;

2.8、除上述所列工作以外的其他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第三章      考勤制度

坚持每天上、下午考勤制度制度,特殊需要随时查岗。考勤由站长负责(或由站长确定他人负责),考勤人出差或请假时由站长安排其他人代为考勤。

3.1、严格按照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

3.2、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应向本单位负责人申请;2天应写出请假条,并安排好自身工作,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请假;请假3日及以上的要报卫生院院长批准并备案;单位负责人请假的要安排好工作,并指定临时负责人,请假1天可以用电话向卫生院院长请假,2日以上要写请假条,报请院长同意。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必须经服务站负责同志同意,因事请假不得超时。事假3天以内(含3天)的请假期间工资全发,3天以上的扣发超出3天部分的工资。病假3日以上,以一级以上医院住院证明为准。婚产假按国家规定执行。。所有人员一月内请假累计不得超过7日,超出一日视为旷工一日。

3.3、公务除开会、培训外,其他报帐、调资、协调工作等不得连续超过2天(特殊情况必须报经卫生院院长同意),一月内累计不得超过5日。

3.4、工作人员每月可休息4天,具体休息时间可根据各人情况进行调整,报站长批准后方可休息;因工作需要工作人员放弃休息而继续上班的,视为加班,可发给每人每天20元的加班补助。休息日、节假日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处理,在保证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可按上级规定实行值班制。

3.5、每月汇总并公布一次考勤情况,作为年终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每季度汇总后报镇卫生院审核后备案。

第四章 出诊制度

4.1、服务站的诊疗服务工作可以根据群众需求安排在站内或社区医生出诊.根据工作需要,做好随时应急上门出诊的准备工作,接到出诊要求后要及时出诊,除急诊外原则上诊疗服务工作需在站内进行。

4.2、出诊前查阅病人的健康档案,了解病人的基本情况,带上必要的药品、器械,备齐急救药品;并在出诊前及时填写“出诊登记簿”,详细记录出诊时间、地点以及病人的一般情况等。

4.3、出诊医生必须穿工作服、携带出诊箱,出诊箱内应备有应急抢救药品和相关设备。

4.4、出诊医生要详细了解病人病情,根据情合理治疗合理用药,需进行静脉输液或肌注时,必须向病人和家属宣传注射须知,原则上不在站外开展输液、不用病人自备药品,严格按照诊疗常规操作,避免发生意外,对确需输液的病人应有医务人员看护。

4.5、对病情严重的患者及时安排到服务站诊治或联系转诊。

4.6、出诊结束后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及时填写齐全“出诊登记簿”,当日将出诊所使用的药品与药房结清,及时将所收钱款缴入社区卫生服务站财务人员手中,欠帐病人及时填写“病人欠帐情况一览表”;服务站可根据实际出诊情况给予适当的出诊补助,原则上不得超过当月累计出诊总收入的15%。

4.7、每次出诊后都要随时与病人保持联系,了解病情变化,将出诊治疗情况记入病人健康档案。

4.8、出诊医生要保持态度热情,尽职尽责,规范诊疗,用药合理,病案齐全。

第五章 药房管理制度

http://、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的药品必须从具有批发资质的药品经营机构购入,不得从无资质单位(人员)处采购药品,不得购进假冒伪劣药品;待实行药品统一调拨后按规定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调拨药品。

5.2、药品的采购由站长会同药房管理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也可指定站内其他人员操作,采购以诊疗工作实际需要为原则,不得造成积压和浪费;药房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5.3、药品应逐项验收外观质量、批准文号、商标、批号、效期和数量等项目、并登记在册,每月将购药发票及药品验收单等报卫生院备案。

5.4、实行药品在库养护制度,定期检查药品的质量,并登记在册。

5.5、注重药品效期管理,建立效期登记簿,标出短时间内到期药品的效期,对期限较近的药品要及时处理,药品使用遵循“先进先出、短期先用”的原则。

5.6、药品必须分类定位存放,应按药理作用、剂型、类型和药品理化性质摆放。用药要做到“三查七对”,药袋上注明药名、病人姓名、用法用量,特殊用法或注意事项应交待清楚。处方配发实行双签名制度。

5.7、药房必须具有保证药品质量和安全存放条件、设备和设施,对急救药品建立专橱或专箱保管;设立值班药柜(药箱),按要求做好交接-班记录。

5.8、建立药品日报制度,处方每天清点装订一次,贵重药品及安全范围小的药品及时做账、帐物相符。建立药品清点制度,每月底必须对库存药品进行盘点造册,并及时做好月消耗表,做到药品消耗与经费收入相符。处方集中保管,不得随意销毁,处方保管期限至少3年,销毁必须经卫生院院长批准。

5.9、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立药品进销存帐册,专(兼)职人员负责。

5.10、建立差错事故登记制度和药物质量档案,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登记制度并及时上报卫生院。

第六章 财务工作制度

6.1、、指定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包括现金帐、固定资产帐、药品进销存帐在内的各项财务帐册,原始凭证保存完好;如果财务人员(收款人员)因开会、学习、休息等原因而不在岗的,可临时指定一人代收款,代收款人员必须在财务人员(收款人员)返回后一个工作日内交清所代收款项,不得挪用、拖延或不报。

6.2、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财经政策,严格财经纪律。

6.3、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公开药品价格、诊疗收费标准及社区卫生服务其它收费标准,并严格按标准收费,不得出现一站一药(服务项目)多价现象;做到收费有票据。

6.4、各项收入日清旬报月结,所收现金按规定每天结算如数缴存,每旬汇总上表,每月在月底要进行当月收入和全站财务核算公布;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并正常使用现金帐,在所有收入及时进帐的前提下,合理开支,一切开支必须有凭证,且必须有两人以上(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等)签字方可报销入帐;工资发放要有工资表,并按月发放;财务统一管理,帐据相符。

6.5、任何人不得挪用所收资金,不得收入不入帐。

6.6、对部分病人欠帐情况,要详细登记在“病人欠帐情况一览表”上,待病人还清费用后要及时销帐,并有经手人签字,病人还帐后要在当天将所收现金上缴入帐。

6.7、严格控制支出,经费支出必须有站负责人签字,大额支出(500元以上)必须经卫生院负责人批准才能实施,不得坐收坐支。

6.8、爱护集体财产,损坏、遗失物品照价赔偿。

6.9、妥善保管收据,用完后仔细审核归档,审核无误交卫生院,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10、工作人员工资按月发放,实行灵活的工资制度,按劳分配,以岗定资,基本工资的确定可参照江苏省乡村医生养老保险金缴纳时的统一工作年限标准制定,即2015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全部按一个标准执行,基数以江苏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可按照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年度调整而调整),然后再根据单位业务收入情况、出诊补助、各人工作业绩以及岗位设定等核发绩效工资,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两者的总数即为月工资总额;站长可每月领取50元的岗位津贴。

第七章 健康教育工作制度

7.1、建立社区健康教育网络,定期召开例会,依据社区主要健康问题,制定年度健康教育工作计划。

7.2、根据卫生院的年度工作总体规划,大力推行社区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健康教育。

7.3、针对不同人群开展控烟、限酒、合理膳食、健身等干预活动。

7.4、对社区的病人按不同病种或不同人群,发放健康教育处方,不断提高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

7.5、在卫生院相关科室的'业务指导下,开展整体人群精神卫生健康和残疾宣传教育康复工作。

7.6、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可设立健康医疗咨询台和咨询服务热线电话。

7.7、利用市民学校和居委会作为培训阵地,每月针对不同人群进行健康教育知识讲座。

7.8、健康知识宣传栏或板报每月更换内容:

7.9、为辖区内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对慢性病人进行分类管理。

7.10、认真填写并妥善保管各类有关健康教育及管理的各种资料。

第八章 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制度

8.1、协助居委会掌握辖区育龄妇女档案,并对计划生育工作给予指导。

8.2、开展妇女生殖保健的宣传教育与咨询服务。

8.3、开展避孕节育知识宣传咨询服务,积极推广计划生育知情选择,提高节育措施的落实率、及时率及有效率。

8.4、指导育龄居民落实有效的避孕措施,开展经常性的孕情监测服务,做好产前产后跟踪随访工作。

8.5、开展健康保健及不孕症的咨询治疗,并登记建册。

8.6、开展妇女保健工作,热情主动接待来访人员,认真做好咨询记录,涉及技术问题及时与卫生院妇保科联系给予指导,为群众提供良好的服务。

8.7、进行性卫生保健宣传与指导。

第九章 设备管理工作制度

9.1、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各种医疗设备、办公设备均属公共财产,按标准配齐相关器械设备,建立固定资产帐,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9.2、贵重仪器设备要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保养、维护,使用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9.3、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卫生院,进行维修、检测。如果需要报损、新购置、更换,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9.4、卫生院相关科室应定期对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各种设备进行清查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十章 治疗室工作制度

10.1、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上班时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口罩,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器械要定期消毒,消毒液定期更换(标明消毒液配制日期),并保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

10.2、全天候保持室内整洁,每做完一项处置,要及时清理,治疗室紫外线消毒应符合规定要求,每天室内消毒一次,并做好消毒记录,除工作人员及患者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室内逗留。

10.3、各种治疗应按处方和医嘱执行,对过敏的药物,必须按规定做好注射前的过敏试验。注射时做到一人一针一管,未用完安瓶注射液,不得裸露存放再用。

10.4、认真做好三查七对一注意工作。三查: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七对:对床号、姓名、药名、浓度、剂量、时间、用法;一注意:注意用药后反应。

10.5、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日期,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要相对划分无菌区、清洁区,器械和药品要分开放置。

10.6、各种药品及消毒剂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

第十一章 双向转诊制度

11.1、对急、危、重、疑难病人或因诊疗条件有限无法诊治的病人以及上级明确要求需要转诊的疑似病人(如手足口病、甲型h1n1流感等)应及时转诊,并填写《转诊记录》。

11.2、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医疗机构按要求逐步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病人需要作辅助检查时可介绍到上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医疗机构检查。急危重症病人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时向上级医院转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医疗机构收治的康复期病人、术后病人等,应根据具体情况转入社区治疗。

11.3、对急、危、重病人,应及时进行维持生命的应急抢救处理。

11.4、转诊病人,应按要求书写病历摘要,记录处理情况,并填写双向转诊卡(转出)。对危及生命的病人在转诊运送过程中应有医护人员陪护,监视生命体征,并及时下达病危通知书,告知病人家属。

11.5、对医院转诊来的病情稳定病人,应填写双向转诊记录(转入),认真阅读病历资料,了解情况,遵照医嘱进行诊治。如遇病人病情反复,应及时请求会诊或再次转入上级医院治疗。

社区卫生管理制度(模板18篇)篇十三

第一条本社名称:管理学院戏曲协会。

第二条本社性质:戏曲文化爱好者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学生社团。

第三条本社宗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民族传统艺术。

第四条本社接受校团委,外语系团总支的领导和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社团联合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活动形式。

第五条组织社员对民族戏曲文化进行认识与研究及在此基础上面向全校开展文艺,宣传活动。

第六条与第五条内容相关的其它合法活动。

第三章社员。

第七条。

(1)具有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正式的学籍;。

(2)承认本社团章程;。

(3)按规定交纳一定的社员费。

第八条社员入社程序。

(1)提出入社申请并提交申请书;。

(2)经社员代表大会审核通过;。

(3)由社员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发给社员证及本社会徽。

第九条社员有以下权利:

(1)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社团的活动;。

(3)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社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5)向本社团推荐社员的权利;。

(7)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十条社员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社团的章程,执行本社团的决议;。

(2)维护本社团的合法利益;。

(3)参与本社团的活动,完成社团的任务,宣传社团的宗旨,维护社团的声誉;。

(4)主动向社团提供各种信息,意见和建议,协助并监督组织活动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本社团实行入社自愿和退社自由的原则。

第十二条社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社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其职责如下: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本社执行机构(即常务理事会)。

(3)审计本社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社员须有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对到会社员负责。

第十五条社员大会每年一届。

第十六条社员常务理事会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开展日常工作,对社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社员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社员大会。

(3)决定社员的吸收和除名。

(4)向社员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社团下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本社社长,副社长,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热心学生社团工作。

(3)大学期间未受过学校的处分。

(4)有参与学生工作一年以上经验。

第十九条本社社长,副社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期由本社社员大会决定,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本社社长不得兼任其他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二十条本社社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执行机构会议。

(2)检查社员大会,社团执行机构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社社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在社员大会及其他相应的会议上发言,汇报工作。

(5)执行社员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一条本社副社长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协助社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4)常务副会长在会长不在时代行会长职责。

第五章资源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本社团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外联。

(4)要核准活动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本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和事业有关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社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本社建立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是准确,完整。部将相关内容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五条本社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本社换届或重换社团负责人之前必须进行社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的具体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本社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对本社章程的修改程序,由校团委,学生会,校社联,本社团的执行机构或10名以上本社团成员联合提出,并交经本社社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社修改的章程,须在社员代表大会上通过后7日内报团委及社联会。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本社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社团执行机构拟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一条本社终止协议须经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挂靠院系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本社终止前,须在校团委组织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幕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后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本社经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团委的监督下,照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x年11月4日社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管理学院戏曲协会社员大会执行机构。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校团委核准之日起生效。

社区卫生管理制度(模板18篇)篇十四

(2015年7月24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5年7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5年7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完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增强基层卫生服务供给能力,提高居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以下简称社区卫生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区卫生服务,包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第三条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质,注重公平和效率;

(二)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

(三)坚持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并重,防治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税务、价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建设(规划)、人事、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和残联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第五条 对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章 服务体系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社区卫生资源,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以社区卫生服务站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网络,提高社区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政府举办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一个街道行政区划或者三至十万人口的标准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以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补充。

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八条 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符合设置规划,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设置标准进行执业许可审批,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现有医疗机构转变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外的任何机构,不得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命名。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标识。

第十条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依法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义务,承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人才培养等任务,并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的进修学习费用予以减免。

第十一条 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医师、护士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国家法定资格,具备与社区卫生服务相适应的技能,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培训和考核。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培训计划,对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全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和护士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进修学习及参加学术交流。

第十三条 鼓励高等院校参与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培养。有条件的医学院校应当设立全科医学专业和护理(社区)专业,并将该类学科纳入学校重点建设学科整体规划。鼓励医学院校组织学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习。

第十四条 鼓励全科医学专业和护理(社区)专业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业。大专以上毕业生到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提高一至二级。

鼓励离退休高、中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社区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其开展服务提供便利,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提前一年报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在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满三年的,可以优先参加相应的培训或者业务进修。

第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应当在三级医疗机构中建立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对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的有关医学专业毕业生和转岗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的医师进行培训,培训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章服务行为

第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第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

(一)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健康教育;

(二)报告和监测疫情,进行疾病预防和控制,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妇幼保健和老年保健;

(四)残疾人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

(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

(六)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

(一)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二)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三)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四)转诊服务;

(五)康复医疗服务;

(六)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第十九条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技术操作规范和职业道德,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主动服务,可以组建社区卫生服务团队,按照居民居住区域划分责任片区,确定责任医生,建立居民和全科医生之间相对固定的服务关系,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鼓励和引导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就医时首先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减免其诊疗费、挂号费。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项目属于医疗保险基本保障项目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个人自付比例分别比在二、三级医院就诊费用低百分之十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慢性病人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的医药费用,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部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第二十二条 逐步推行双向转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将难以安全、有效诊治的患者及时转送到医院诊治;医院应当将康复期、诊断明确的慢性病住院患者转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医院应当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双向转诊规范,指定专门科室或者人员,负责双向转诊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双向转诊流程和处理规范。

第二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首先选择使用省、设区的市确定的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使用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外的药品,可以以设区的市为单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供。

社区基本医疗服务逐步推行基本药品零差率,以配供价格使用基本药品。

第二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的规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项目价格、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实行收费清单管理,自觉接受居民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合理使用药品。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立的'药房,应当符合药品储存要求。

第二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对居民健康状况进行动态的观察和监测,保证健康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从事社区卫生服务活动,应当保护服务对象隐私。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纳入城乡规划。在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区中,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社区卫生服务用房。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投入,建立稳定的经费增长机制,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发展。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用于支持经济困难地区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改造、房屋修缮、基本设备装备、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退休人员费用等项目给予扶持和补助。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专门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所产生的费用,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其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等,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核拨。

基本医疗服务一般通过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以及个人付费等方式,由服务收费补偿。因政策原因造成基本医疗服务亏损的,由政府给予补助。

经当地政府批准开设惠民门诊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困难居民提供优惠医疗服务,实行费用减免,减免的医疗成本费用,属于统筹基金支付部分,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属于应当由个人支付部分,由当地政府筹集资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给予补助。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财务监管,规范其收支行为。有条件的地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上缴同级财政,支出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核定,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执行。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社区卫生服务经费的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并通过与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等方式加强管理。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推行参保人员门诊费用统筹支付和医疗保险费用预付制度,提高医疗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三十二条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收费项目,规范价格行为,并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及时调整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及价格。

第三十三条民政部门在其负责的社区建设管理中,应当纳入有关社区卫生服务的内容,建立和完善城市社区贫困人群的医疗救助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给予税收优惠。

单位和个人将房屋等不动产,无偿提供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免征有关税收。

单位和个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捐赠,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和评审制度,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进入和退出机制。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定期收集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将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并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格的医师、护士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未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八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超出社区卫生服务范围提供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泄露服务对象隐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泄露隐私的医师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违反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和协议管理内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社区卫生管理制度(模板18篇)篇十五

为规范收支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卫生院持续发展,根据《会计法》及《医院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实行收入预算管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

(三)单位的全部收入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

挂号、门诊及住院收费处应将每日收到的现金及支票于当天存入银行,或及时上交出纳人员,同时编制“收费日报表”,并将“收费日报表”及附件(收支票据存根联等)送交财务部门,出纳应根据收入凭证及时入账,并在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

(四)加强对医院收入的控制?

社区卫生管理制度(模板18篇)篇十六

1.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可行性、选址和建筑设计合理性。

2.审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称,监督检查专用标识使用。

3. 监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登记、执业变更和年度校验。

4.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指导服务。

5.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诊疗科目及设备配置。

6.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技术规范。

7.监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有隶属关系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一体化管理和非隶属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业务管理。

人员聘用聘任管理制度

1.按照本地区编制部门核编标准,每年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总量、岗位设置、岗位职责的落实情况。

2.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聘用制管理的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受聘人员相应岗位的执业资格、任职资格及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4.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医师定期考核及护士岗位再注册管理情况。

5.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受聘人员获取工资报酬、津贴和享有国家规定福利待遇的执行情况。

6.每年第一季度核查上年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据考核结果落实人员岗位调整及解聘、辞聘情况。

人才培养管理制度

1.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才培养规划、年度计划及组织实施情况。

2.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成人员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情况,及建立继续教育档案和获得的学分登记情况。

3.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每年度安排卫生技术人员到上级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参加学术活动的计划及落实情况。

4.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情况。

5.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本科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规范化培训落实情况。

6.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及岗位培训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

财务监督管理制度

1.每年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务制度、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的建立及会计人员合理配备落实情况。

2.每年第一季度审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3.每年底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财务工作进行内审。

4.每年至少两次核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收入足额上缴、经费支出范围、支出标准落实情况;核查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5.根据国家统一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收费标准,每年至少两次不定期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诊疗科目收费、检查项目收费、常用药品收费情况及价格公示的落实情况。

6.每年检查会计核算、成本核算、收费、药品和物资核算管理等各项财务工作。

固定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1. 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固定资产管理及执行情况。

2.每年第三季度审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下年度预购置仪器、设备、办公用品等品目、数量和经费额度。

3.每年审查固定资产“三帐一卡”制度落实、设备使用登记、日常保养和维修记录。

4.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的数量、用途,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5.统筹协调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的使用。

6.监督审核因技术问题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和已超过使用年限而无法使用的资产。

药品监督管理制度

1.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管理制度制订及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行药品目录、按规定实行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情况。

3.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出入库、核销、盘存等工作流程的规范性。

4.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的包装、贮存、保管和药品有效期内使用情况。

5.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登记、报告、处理、封存情况,定期公示监测结果。

6.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毒、麻、精神药品的管理、使用,处方医生的资质、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知晓情况。

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1.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质量管理部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及保障落实措施。

2.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医务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教育和知识知晓情况。

3.每年至少一次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的工作质量、技术规范、服务流程及基础质量指标达标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并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4.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三基”(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础技能)“三严”(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岗位练兵活动。

5.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风险防范预案与医疗风险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6.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差错事故和医疗纠纷投诉的登记、报告、处理、分析情况。

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1.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运行状况、服务功能、服务质量、服务效果和社会满意度,每年底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考核。

2.评估、公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绩效考核结果、提出整改意见,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3.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岗位的绩效考核指标、考核办法及实施措施。

4.监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聘用人员业务水平、工作绩效、职业道德和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考核的落实情况。

5.每年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情况。

行政工作管理制度

1.每年第四季度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年度工作总结、绩效考核的落实情况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2.监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与辖区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协调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任会议;必要时召开紧急会议,及时传达相关政策精神、研究解决出现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做好会议记录。

3.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重大事项、突发事件请示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请示,应在三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做好回复记录。

4.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的医疗、治安、消防、水电、设备、建筑环境、信息安全等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演练及应急物资的贮备情况。

5.监督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医疗、行政、人事、财务、计量器具档案和文书的归档与管理使用情况。

6. 不定期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总值班制度落实情况。

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1.全面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医疗安全、特殊药品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用电、防火、防盗、防爆、中毒)。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情况;特种职业工种经培训持证上岗情况。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安全生产应急演练。

3.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用氧安全管理措施和操作规范落实情况、使用记录和定期检测情况。

4.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整体环境、院容院貌、科室布局和清洁卫生。

5.每年至少两次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关医源性感染各项监测指标及控制、重点部门的管理,全员医源性感染知识培训情况,并通报检查结果。

6.每季度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废物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登记制度、警示标识、清洗消毒、收集、存放及运送的执行情况。

统计信息管理制度

1.监督检查信息统计工作质量,满足社区卫生工作需求,并提供业务指导。

2.监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计信息原始记录,各种医疗登记、医疗质量统计、信息资料的收集、保管情况。

3.监督信息资料的保密制度执行情况,统计信息发布需有相关部门批准。

4.监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计算机网络平台的构建、升级、维护工作,保证软件、硬件安全。

5.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各种法定统计报表及信息统计资料上报的及时、准确、完整性。

6.对所辖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应做到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行业作风监督管理制度

1.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行业作风考核与评价制度,制定医德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2.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全员行业作风岗前培训制度,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3.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销售、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违规违纪事件。

4.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收受医疗设备、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商业贿赂行为。

5.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医务人员利用各种方式收受、索要病人及其家属的“红包”或其他馈赠的处理结果。

6.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定期考核,并建立医德医风考核档案,考核结果与聘用、晋升职称以及评优挂钩情况。

民-主评议管理制度

1.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会民-主评议监督管理组织建设,评议制度、评议方案及实施情况。

2.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环境、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服务价格等满意程度进行测评的情况。

3.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期召开民-主评议会议的情况。

4.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期通过各种媒介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公示的情况。

5.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民-主评议结果与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挂钩的落实情况,并根据民-主评议结果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的情况。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运行管理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

1.在地方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为社区家庭和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认真落实各项卫生工作指标。

2.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及各专业防治、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

3.每年第四季度完成本年度工作总结及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4.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提出可持续改进措施。

5.建立请示报告制度。遇各类重大事项及突发事件,及时向主管领导、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请示报告。

6.建立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主任办公会、科主任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协调会,及时传达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和精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具体工作。

7.建立总值班制度。机构每日设专人负责处理医疗、行政事宜,并及时传达上级指令、处理紧急情况等。

8.实行院务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服务信息、服务规范、服务流程、服务价格;向职代会公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人事任免、财务预、决算、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等。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1.按服务人口合理配置全科医生、社区护士、预防保健人员及一定比例的中医药人员,制定任职条件、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及工作标准。

2.建立全员聘用聘任制度。通过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实行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签定聘用聘任合同。有法定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受聘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岗位合格证书和职称证书。

3.建立健全岗位考核制度。岗位考核以专业水平、工作业绩和居民满意度为主要标准,实行月绩效考核和年终绩效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

4.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聘用人员调整其岗位;对不同意调整岗位,或者虽然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与之解除聘用关系。

5.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居民需求及机构内人员状况,制定5年人才培养、梯队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做好总结。

6.有计划地安排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及到上级医院进修提高,每年底对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社区卫生服务健康管理团队制度

1.由全科医生、社区护士、预防保健人员组成社区卫生服务健康管理团队,按照所辖区域、常住人口、服务功能与任务等情况,分片包干,落实管理责任制。

2.积极开展社区卫生诊断,确定社区主要健康问题及影响因素,采取干预措施,并对干预效果进行评价。社区卫生诊断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

3.与社区居民签订《社区家庭健康服务合同》、建立家庭及个人健康档案,履行合同条款,开展分类、分层的连续性健康管理和健康教育,提供主动上门服务、追踪随访。

4.健康管理团队应实行五个统一:文明用语、着装胸卡、服务流程、服务要求、出诊装备(出诊箱和出诊车)统一。

5.在所辖社区居委会向社区居民公示健康管理团队人员的姓名、服务项目、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接受监督,并应保证团队进入家庭实行健康管理的服务时间。

6.对健康管理团队工作进行定期考核,结合管理户数、管理质量以及管理对象的满意度进行综合测评,考核结果与绩效考核挂钩。

财务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财务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落实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2.严格执行会计内控制度和各项财会制度。按要求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做好财务分析和会计核算、成本核算、物资核算。

3.根据国家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合理收费,保证应收尽收。

4.规范支出范围、支出标准,减少浪费,降低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5.严格现金管理。收费处、住院处等必须每日结账交款,所有业务收入的现金,一律于当日送交银行。

6.严格执行支票领取、使用相关规定及程序。遗失支票,应立即报告。

7.财会账目做到日清月结。记载清晰,数字准确,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妥善保管各种账册、凭证、报表等。

8.加强各级财政及有关部门下拨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或变更使用性质。

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1.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独立法人机构,财务独立核算。中心和站实行一体化管理。

2.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全部收入足额上缴区(县)财政专户。

3.全部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包括经常性支出(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所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专项支出(设备购置、房屋修缮、房租、公共卫生工作、信息化建设、人才培养等专项经费)。

4.药品每月盘点结算,按时上报区(县)财政,与中标企业统一结算药品费用。

5.经财政部门批准,在银行开立一个一般帐户,用于社区卫生服务的资金收缴,此帐户不能发生支出业务;开立一个基本帐户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核算。

6.实行收支两条线后不再进行结余分配,不再继续保留事业基金和提取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福利基金等)。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设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三账一卡。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核实,作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保管人员变动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2.固定资产的购置严格执行逐级审批制度,大型设备应根据机构的规模、任务、现状、发展规划和经费情况添置和更新。

3.设备操作人员须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并掌握设备安全使用程序,规范操作。

4.定期做好设备保养、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提高设备使用率。

5.固定资产的报废、转让、变价处理,严格执行有关报废的程序和规定并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6.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物价与计量管理制度

1.应在显著位置公布常用药品价格及检查治疗项目收费标准。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公布。

2.严格价格管理,不得多收、乱收、漏收。开展新服务项目时必须办理相关申报手续,审批后方可开展。

3. 设专兼职物价员定期检查收费标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建立计量器具档案,由计量管-理-员统一管理。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检定并具有合格证,对无证的计量器具,使用人员有权拒绝使用。发现不合格的器具要及时修理,不可修复的器具应及时报残、更新。

5.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按照国家计量局发布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周期检定。

6.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计量器具,注意定期保养、维护。

药品管理制度

1.购进药品应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渠道采购,验明药品相关合格证书,并对药品进行进货检查验收,保证药品质量。

2.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基本用药目录和社区居民用药需求,做好常用药物的储备。

3.设专人管理药库药品。根据药品特性(如避光、低温)分别保管,注意药品的失效期,避免变质、损失和浪费。

4.每月对机构内的药品进行盘点,做到账物相符,盘点登记表及处方应妥善保管。

5.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品种,应在指定的配送企业采购,按统一药品价格销售,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价销售。零差率药品与非零差率药品应分别采购、分别入账、分别管理。

6.毒麻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有安全贮存设施,实行专库、专柜、双人、双锁管理。

7.临床使用新药需提出申请,经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购入。使用新药时,要注意临床观察,收集、整理、分析、反馈药物安全信息,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制度

1.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明确组织机构、部门职责、工作流程、应急措施。

2.定期对全体人员进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教育、技能培训,并组织应急预案模拟演练。

3. 做好相关物资储备,进行动态管理。

4. 按规定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上报突发公共事件。

5.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控制、监测和医疗救治工作。

6.发生火灾、地震等其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时,统一领导、听从指挥,做好报警、人员疏散及现场抢险等各项工作。

7.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应急预案的修订和补充。

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1.围绕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组织,制定医疗风险防范预案。

2.建立定期专题研究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工作的例会制度。

3.按照质量控制标准,定期监控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工作,对监控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改正。

4.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和操作常规。加强“三基三严”和岗位技能培训。

5.制定医患纠纷管理规定,完善接待程序,发生纠纷,即时上报,妥善解决。

6.对医患纠纷进行统计分析,定期通报,制定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医源性感染管理制度

1.建立医源性感染管理工作部门或设专兼职管理人员,落实岗位责任。

2.建立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解决有关医源性感染方面的问题。

3.制订医源性感染的工作规范,对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流程、危险因素采取干预措施。

4. 加强对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和耐药菌的监测管理。

5.对发生医源性感染的病例,组织流行病学分析及讨论,提出控制措施,防范医源性感染的爆发、流行,并及时上报。

6.加强全员的医源性感染相关法律法规、工作规范和标准、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提高控制医源性感染的能力。

7.根据预防医源性感染和卫生学要求,对机构的建筑设计、科室布局进行功能划分,避免医源性-交叉感染。

消毒管理制度

1.设专兼职人员负责消毒工作,制定规范,开展消毒灭菌效果的监测

2.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用后必须消毒后毁形,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重复使用和回流市场。

3.运送传染病人及其污染品、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4.使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用品应先去污染,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其中感染症病人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用品,应先消毒,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

5.手部皮肤的清洁和消毒,要有专用洗手设备,按手的清洗方法和消毒指征,正确操作。

6.地面应及时清扫,保持清洁,有血迹、粪便、体液等污染时,应及时用含氯消毒剂拖洗消毒。

7.使用消毒灭菌药械应掌握使用范围、方法、注意事项;消毒灭菌液的使用浓度、配制方法、更换时间、影响消毒灭菌效果的因素。

8.开展全员消毒知识和技能培训,掌握消毒知识,严格执行消毒规范。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1. 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设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2.医疗废物的暂存场所要合理选址,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鼠、防蚊蝇、防盗等安全措施,定期消毒,保持环境整洁。

3.产生医疗废物的科室,要有专人负责登记、分类收集、暂存、密闭运送。

4.医务人员出诊治疗后,应将医疗废物带回,不得留在出诊地点与生活垃圾混放。

5.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的包装物或密闭的容器内,进行交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字等,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6.收集医疗废物的容器或收集袋要有统一标识,锐利废物和高度污染的医疗废物按规定分别放入密闭、防刺、防渗容器或收集袋内。

7.使用专用运送工具,将分类分装的医疗废物按规定时间、路线,运送到指定的暂存场所,不得渗漏、遗撒、污染环境。医疗废物暂存时间不超过2天。

8.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应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信息管理制度

1.及时准确收集、整理、统计、分析管理公共卫生、基本医疗、科研及培训信息。

2.建立健全各种登记、统计制度,健全统计台账,做好统计汇编,遵守各种信息资料的保密制度。

3.按要求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各种统计数据和信息,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伪造或篡改。

4.根据统计指标,定期分析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5. 逐步健全网络信息系统,做好数据录入及整理工作。

6.严格执行计算机操作规范,定期对计算机进行保养、维护及数据备份。

档案管理制度

1.加强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

2.做好各类文件资料、医疗文书、人事、科研、财务等档案的分类管理,件件有登记,卷上有编号。

3.建立专人、专室、专柜保存档案,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确保档案安全。

4. 借阅档案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做好登记,阅后及时返还。

5.坚持以防为主,切实做好档案“十防”(即防盗、防水、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防高温、防强光、防泄密)工作。

6.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销毁时应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和办法,禁止擅自销毁。

后勤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房屋建筑设施的使用、维修和新建、扩建、改建等基础档案。

2.严格操作流程,保证供水、供电、供气、供氧、电梯等设施的使用、维修和安全管理。

3.严格医疗救护、办公用车的使用登记,做好车辆的保养和年检,保证车辆状态良好和安全行驶。

4.加强防火、防盗、防爆、防中毒等防范措施,确保重点部门的安全,杜绝灾害事故和其他重大意外事故的发生。

5.办好食堂,保证病人的营养餐、治疗餐和职工的膳食。工作人员做好个人卫生,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6.认真做好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工作,为病人提供清洁、舒适、温馨的就诊环境和便民服务措施。

医德医风管理制度

1.认真学习贯彻卫生部发布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每年至少对医务人员开展一次医德教育,加强医德医风建设。

2.将医德教育和医德医风建设纳入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衡量和评价科室工作的重要标准。

3.制定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核办法,建立医德医风档案,每年底进行考核评价。

4.机构新成员必须进行医德医风岗前教育,未参加培训不得上岗。

5.建立医德医风自我评价、社会评价、科室考核和上级考核制度。经常听取患者和社会各界意见,接受社区群众监督。

6.医务人员医德考核结果,应作为应聘、晋升评优的重要条件。

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

(1)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2)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3)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4)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5)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6)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

(7)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社会民-主监督制度

1. 建立和完善社会民-主监督组织、制定评议管理办法。

2.设置意见箱、意见簿、监督电话、开展满意度调查等多种形式,加强社会民-主监督。

3.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社会民-主监督员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听取工作建议。

4.对各项意见建议及时登记、汇总、分析,并进行调查处理、督促改正。

5. 监督结果与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挂钩。

6. 定期公示社会民-主监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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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管理制度(模板18篇)篇十七

只有管理好社区卫生,居民才会真正的住的放心。下面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2018年社区卫生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社区卫生服务站规章制度

一、社区卫生服务站站长责制

(一)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站长负责制,负责全面工作。

(二)负责社区卫生站工作年度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安排责任医生、协管医生的日常工作并进行管理考核,做好健康教育工作,完成疾控、卫生监督、妇幼保健工作任务,搞好社区卫生服务各项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三)基本医疗服务综合业务指导,负责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站内会诊、双向转诊、中医药管理、医疗业务培训、医疗纠纷处理、药品采购计划编制及药品管理、基本医疗服务各项档案收集与整理。

(四)负责文件的收发登记工作,负责房屋、水、电、通信等设施的维护与管理,负责安全保障工作,负责环境卫生管理,负责社区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外的有关文书资料的收集整理与保管。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职责

(一)承担辖区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社区群众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

(二)制定辖区年度公共卫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

(三)协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责任医生开展公共卫生服务。

(四)完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三、社区责任医生职责

(一)负责进行健康状况调查。对体检中查出疾病的患者认真给予治疗。执行会诊制度、病例讨论制度,定期对辖区居民的健康问题进行讨论、会诊,必要时请上级医院专家会诊。

(二)管理辖区居民家庭健康档案。根据体检、平时诊疗、妇幼儿保工作、无偿献血、上门访视等获得的资料和数据,为居民建立动态的健康档案,并在社区卫生服务站保管、研究、使用,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开展“六位一体”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针对辖区居民健康状况,开展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六位一体”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成为辖区居民的预防和保健医生。

(四)改变服务模式,以上门服务为主,对有健康问题的应开展连续服务,对确有疾病需要住院的应负责联系住院,出院后做好恢复期的康复工作。

(五)认真履行好公共卫生服务职责。包括管理健康宣传栏、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协助做好妇儿保工作、公共卫生信息收集报告、环境卫生协管、卫生监督协查等。

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责任医生健康教育制度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订阅健康教育宣传资料,结合季节特点、重点传染病流行态势、本地疾病谱,及时编写健康宣传资料。每年至少4次更换健康宣传栏内容,并保存宣传内容。

(二)社区责任医生上门访视时随带常见病、慢性病、重点管理疾病的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分发到户,不能理解的居民,社区责任医生要逐项解释健康教育宣传内容,要有针对性地对居民进行健康指导和干预。

(三)结合群众关心的健康问题或当地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上门进行相关健康知识宣传,让社区居民掌握防控疾病和防止事件危害扩大的方法,维护社会稳定。

五、全科门诊工作制度

(一)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首诊医生对病人的治疗情况要进行跟踪,直至将该病人交由社区责任医生管理或病愈。

(二)接待病人要热心,问病查体要细心,诊治疾病要精心,要处处方便病人。

(三)熟悉传染病防治,妇女儿童保健,常见病、多发病及各种急症的诊疗与急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要扎实。诊室要配备一般抢救药品、器材,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

(四)按规范填写门诊日志、处方、出诊、随访服务、转诊等记录。

(五)危、急、重症病人优先就诊,对首次不能确诊的病人应组织会诊和讨论,确需转诊的做好转诊前紧急处理,并由首诊医生和社区责任医生亲自陪同转院,随带健康档案。

六、社区病人双向转诊制度

(一)社区责任医生在上门访视、门急诊疗等过程中发现的急、难、重、危病人,在站内无法治疗的情况下,应及时与上级医疗机构联系转诊。转诊前向病人和家属讲明转诊的理由,征得病人同意。

(二)病人转上级医院住院时,随带健康档案转诊。病人出院后由社区责任医生及时将本次住院概况记入健康档案,并做好康复期的医疗保健工作。

(三)医疗机构应为转诊病人提供预约服务,杜绝转诊过程中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和化验,以减轻病人的医疗费用负担。

七、重点人群、重点疾病管理制度

(一)儿童保健:掌握辖区内目标儿童底数、变动信息,开展体弱儿专案管理,对体弱儿进行随访。

(二)妇女保健:掌握辖区内育龄妇女和孕产妇底数、变动信息。根据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要求,开展婚前保健咨询,早孕建册、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工作。负责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追踪、随访和转诊。开展产前筛查及对诊断阳性病人的追踪。结合育龄已婚妇女两年一次的健康体检,开展常见妇女病检查,检查情况记入健康档案。

(三)掌握辖区60岁以上老人和特困残疾人、低保家庭、五保户底数和变动情况,每年4次免费上门随访,跟踪服务,动态管理。发生疾病的给予连续访视。对体检和随访发现的健康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干预。

(四)收集掌握辖区内重点疾病底数和变动情况。按各项疾病的规范管理要求,做好结核病、艾滋病、精神病、主要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肿瘤、肝炎病人)的防治工作。

八、公共卫生信息收集和报告制度

(一)执行法定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发现甲、乙、丙类法定传染病人后,按照规定时限,通过各种途径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做记录。

(二)社区责任医生应收集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不明原因死亡病例、重大动物疫情、集体中毒、职业危害、农村集体聚餐、饮用水污染等相关信息,2小时内上报区防疫站和卫生监督所。

(三)及时准确收集、核实、汇总和报告当地以下相关信息:辖区人口出生、死亡信息,出生缺陷、早孕摸底,孕产妇、围产儿、新生儿死亡信息等,按规定填写报告卡,发现孕产妇死亡的必需写出调查报告。

(四)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安排社区责任医生、护士参加各种培训和业务学习。 (五)鼓励社区责任医生和协管医生参加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参加省、市、区举办的全科医学知识培训。

九、社区卫生服务站消毒制度

(一)严格把握无菌技术操作原则。

(二)医务人员应着装整齐,不戴戒指、手镯,不留指甲,不涂指甲油。

(三)接触病人前后要洗手,擦手毛巾每日更换,接触特殊感染或传染病人后要用消毒液浸泡双手。

(四)注射时做到一人一针一带一垫一擦手。

(五)经常开门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流通。治疗室空气每日消毒1次,各种操作台面每日消毒液擦拭1次,受到病原菌污染时随时消毒。地面湿式清扫,每日消毒液拖地1次,受到病原菌污染时随时消毒。体温计在清洁的基础上用消毒液浸泡,凉开水冲净擦干备用。血压计袖带保持清洁,有污染时随时用消毒液浸泡,清洗晾干备用。听诊器用75%酒精擦拭。

(六)注射器、输液器用后毁型分类装箱送固定回收点。

十、社区卫生服务中站安全管理制度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员工必须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观念,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二)药品管理人员要严格依照规范管理和使用药品,特别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中心主任要严格把关,定期检查,作好记录。

(三)医务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做好自我防护,防止自我损害的发生。

(四)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各项防火措施。

(五)搞好内部水、电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做好值班和防盗工作。

(六)严格计算机管理制度,专机专用,安装杀毒软件并定期更新。

(七)按规定要求进行医疗固体废物处置,防止外流造成污染。

为了积极推动社区卫生工服务工作,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更好地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结合上级精神经中心办公会研究决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为指导。以适应城市人口老龄化、疾病普变化、书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管理方案﹙社区部﹚医学模式转变及满足群众卫生服务需求。配合搞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顺利进行,为社区居民提供连续、方便、有效、快捷的全程、全方位服务,为十个五年卫生改革计划建立完善、规范的社区服务体系打好基础。

二、组织领导:

1、执行主任负责制:行政主任为服务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书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管理方案﹙社区部﹚带领中心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落实党的各项政策,保证政令畅通,圆满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2、社区服务站必须服从中心管理,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3、为了强化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管理,完善服务功能,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管理力度,经研究决定由副主任陈力同志分管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下设办公室,由刘文辉同志任主任,书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管理方案﹙社区部﹚具体负责指导社区卫生各项工作。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人由中心主任提名,中心办公会讨论通过后,该负责人将主持该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全面工作。

4、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服从中心的直接领导,抓好本站的二级管理:书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管理方案﹙社区部﹚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树立行业新风并做到文明行医:遵守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履行医务人员的工作职责;不得夸大或隐瞒病情,做到依法行医;加强业务知识技能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障病人的身心健康;加强医疗服务理念教育,突出以人为本的宗旨,改善服务态度。圆满完成中心交给的公共卫生任务及医疗业务指标。

三、基本条件及设置标准:

1、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区社区卫生综合服务网点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书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管理方案﹙社区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经区卫生局批准,书院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直辖园林路社区卫生服务站、书院街社区卫生服务站、城西社区卫生服务站、玉泉社区卫生服务站、宇济社区卫生服务站。

2、服务站性质:非营利性,属中心派出机构,由中心统一管理。

3、科室设置:科室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设立全科诊断室、注射室、观察室、治疗室,药房等,有条件可设妇检室、换药室。有符合为社会服务的器械、设备、通讯工具等。

4、人员:各社区服务站配备6名工作人员,最低要求5名专业技术人员,各社区卫生服务站有1名主治医师担任负责人,(特殊情况除外)并做到三证齐全,即《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毕业证。

5、制度齐全: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工作制度、全科医生管理制度,书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管理方案﹙社区部﹚全科护士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医疗技术操作规程、物价公开、巡诊制度、患者监督岗位制度、服务功能齐全、减免项目分开等。

四、社区卫生服务基本任务:

全面落实完成局社区办、中心制定的2011年工作计划。社区卫生服务宗旨是以人为本、以健康为中心,主要从事预防、医疗、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指导、饮食卫生、职业心理学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护理和康复。走进社区、服务社区、建立健全各类疾病档案及老年保健、书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管理方案﹙社区部﹚老年宣传活动。对慢性病防治如高压病、心脑血管病、糖尿病、老年性痴呆症等及肿瘤、慢阻肺、轻症精神病人及恢复的伤残人员,孕产妇等要建立专案管理,根据社区慢性病管理要求定期上门访视。尽心尽力、尽职尽责搞好双向专诊和院前急救,开设家庭病床等。

五、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管理办法:

1、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条例、卫生体制改革办法、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实施细则及各项规章制度。

2、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全面服从该站站长的分配、安排,听从指挥,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如违者社区卫生服务站站长有权辞退,中心在本年度内不安排工作,作待岗处理。

3、社区卫生服务必须按照(孝南区社区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分标准)书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管理方案﹙社区部﹚的各项标准,建立健全各项档案和各项制度。定期举办健康教育和各种宣传义诊活动。按照中心各站区域图全面开展建档工作,并按确定的慢性病档案管理,同时将档案全部输入微机管理,形成活动档案。

4、各卫生服务站的药品由孝感市中药材公司统一配送,各站自把价格关、质量关,严禁私自采购药品,如发现一起,除没收药品外,并处罚款200元。统一税务发票,由中心统一结算。

5、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业务收全部进入中心帐户,实行统一管理,书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管理方案﹙社区部﹚各站单独核算,根据各站的位置不同,经营成本不同,业务收入不同等情况,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帐目日清月结。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发现三次以上或有病友举报作贪污公款处理。

6、根据各社区历年业务收入情况,制定任务:﹙1﹚书院街社区卫生服务站需完成33万元业务收入,门诊人次要达到14600人次/年,完成该社区5500人的个人健康档案,管理慢性病人550人,完成五大保健等860人的工作。﹙2﹚园林社区卫生服务站需完成29万元业务收入,门诊人次要达到12775人次/年,完成该社区6000人的个人健康档案,管理慢性病人600人,完成五大保健等1300人的工作。﹙3﹚城西社区卫生服务站需完成26万元业务收入,门诊人次达到12775人次/年,完成该社区5800人的个人健康档案,管理慢性病人450人,完成五大保健等750人的工作。﹙4﹚玉泉路社区卫生服务站需完成6。5万元业务收入,书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管理方案﹙社区部﹚门诊人次达到3650人次/年,完成该社区3000人的个人健康档案,管理慢性病人300人,完成五大保健等700人的工作。﹙5﹚宇济社区卫生服务站需完成10万元的业务收入,门诊人次达到4745人次/年,完成该社区3000人的个人健康档案,管理慢性病人320人,完成五大保健等600人的工作。

7、各卫生服务站的工资由责任人根据社区实际情况和人员工作量的大小发放,要体现公平、公正、奖勤罚赖的原则。?服务站站长根据工作需要有业流水1%的开支权?。同时站长享受科主任津贴待遇。

8、中心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站进行检查和指导,督促各社区卫书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管理方案﹙社区部﹚生服务站工作。如不服从中心管理办法或不能完成中心下达的任务,中心随时更换该站站长及该站工作人员的工作。

9、中心及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在医疗过程中违反医疗技术操作规程或人为责任过错(如用药不当,齐量不对,配药配错,医护人员擅自离岗等)造成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等由该服务站相关责任人全部承担,中心不承担任何经济陪偿及法律责任,对不可预见的医疗意外发生的费用采取风险共担,该服务站承担40%,中心承担40%,其它服务站共同承担20%。

六、分配、奖励方案:

积极探索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人员的公共卫生补贴,工资分配、奖书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管理方案﹙社区部﹚励等激励机制和工作考核机制,(1)各站完成中心下达的任务后,中心确保2011年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人员2011年档案工资100%,因各站人员长年无休息,按每人每月8天计算,每天补助40元。超额部分中心、站按1:9进行奖励。﹙2﹚对工作认真,服务热情,各项档案健全,获得上级主管部门好评的服务站和个人,中心将给予适当的奖励。(3)在国家投入逐步加大的情况下,逐步落实公共卫生考核经费,按各站实际工作量经中心考核后﹙参照11年方案﹚给予发放。

本方案执行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0日。如国家书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管理方案﹙社区部﹚及省、市、区、有关政策出台,必须按上级精神执行,本方案自动服从。

社区卫生管理制度(模板18篇)篇十八

一、宣传爱国卫生的方针政策,教育社区居民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普及卫生知识,提高社区居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开展本社区的爱国卫生、防病防疫工作,严格执行市、区政府的各项卫生规定,建立卫生检查评比领导机构。

三、督促社区单位、广大居民齐心协力搞好环境卫生,发动居民采取有效措施灭“四害”,减少疫病的`发生。

四、搞好社区环境卫生,实现生活无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无卫生死角,保持楼院内外环境整洁,教育居民爱护花草树木,维护、美化楼区环境。

五、教育居民维护好社区内公益设施,及时举报违章建筑问题和违章行为。协助物业有关部门工作,及时向上级反映辖区居民对环境卫生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首诊负责制制度

1. 首先接诊的科室为首诊责任科室,接诊医师为首诊责任人。

2. 首诊医师对病人进行初步诊断,并做出相应处理,不允许任何推诿或变相推诿现象。

3. 遇到需要急诊抢救的危重病人,应就地抢救治疗;如设备、条件有限,首诊医师在应急对症处理的同时,与上级医院或120联系,并护送病人到上级医院。

4. 遇危重、疑难病人处理困难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它科会诊,或转诊,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5. 病人病情涉及多个科室,原则上首诊科室先处理,必要时请其他科室协同处理,各科室经治医师均应详细记录处理经过。

6. 病人因病情需要住院或观察室留观,门诊医师须与有关科室医师取得联系并做好交接,以保证医疗安全。

7. 危重病人进行检查、转科、留观、住院,均需有医护人员护送。

8. 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病人,严格按照双向转诊制度执行。

9. 病人病情变化或需要进行特殊检查治疗时,医生必须尽到告知义务。

双向转诊制度

1.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至少与一所大型医院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签定协议,制定实施方案和服务流程,设专人负责,确保转诊渠道通畅。

2. 培训社区医生,掌握双向转诊的病种范围、适应症、转诊流程和保障措施,熟悉转诊医院的基本情况、专家特长、常用检查项目及价格。

3. 社区医生对符合转诊条件的病人,认真填写转诊单,与上级医院接诊部门取得联系,优先接待转诊病人,确保病人得到及时治疗。

4. 主动加强与上级医院的沟通,及时掌握上转病人的诊断治疗情况,做好转诊病人的追踪服务工作。

5. 对转回社区的诊断明确、病情稳定或康复期病人,应及时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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