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服务收费管理制度(实用13篇)

时间:2023-12-08 作者:MJ笔神

服务月是一个通过各种形式和方式宣传和推广服务行业的活动,可以提高人们对服务行业的认可和支持。在服务月活动中,我们也可以从其他组织和机构获得灵感和借鉴,以下是一些成功的案例。

最新服务收费管理制度(实用13篇)篇一

1、物管公司收款使用的收款收据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统一登记发放,并可派驻专人负责。物管公司根据收费项目专人领取、保管收款收据,并按规定进行领用、退回登记。

2、收据保管人员对收据须妥善保管,如出现丢失、被盗现象,要及时向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报告,由此造成集团损失,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3、收款人员收到现金,须在当日下午下班前上交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或将现金缴存指定的公司银行账户,并须于次日上午上班时凭银行缴款回单到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结账。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财务结账的,必须征得物业公司及集团财务总监的同意。

4、收费的同时须向业主开具集团统一的收款收据,杜绝出现收款不开票以及违规擅用白条代票的行为发生。一经发现,均视为贪污处理,除须追回相关款项外,将对当事人处以违规收款金额50%的罚款,并予以开除处理。

5、严禁出现收款不上交以及挪用公款行为的发生。一经发现,除相关款项外,集团将对当事人处以未交款项或挪用公款金额3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收取租金物管费须做到“一人开票,一人收款”,尽量减少现金交易,物管人员须告知经营户缴纳租金、物管费时,可直接到银行转账或者存现金到集团指定的银行账号上,经营户凭银行转账单或现金缴款单到物管部开票,物管人员再凭转账单或现金缴款单到财务结账,以提高工作效率,及避免收假钞和收缴双方的现金在途风险。

7、收款人员在日常收款过程中要认真鉴别钱币的真伪,收到伪钞由经办人自行负责。

8、物管公司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将收到的款项坐支有关开支(退装修押金除外),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的,须征得物业公司负责人和集团财务总监的同意。

9、物管公司每月须对住户(商家)的情况进行清理,及时掌握应收物管费的情况,并在每月的5日之前将上月度相关情况上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登记台账。

10、物管公司按时登记租金、物管费、水电费和垃圾清运费等情况时,列明应收、已收、欠收、减免、优惠金额,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每季度偕同物管部对账,牵涉到相关费用减免的,除集团另有规定外,一律由物管公司上报集团总裁审批同意后方可减免。

11、收款人员出现调整,须到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办理收据缴销手续,收款人员不得擅自将收据移交给他人负责收费,如出现此类情况而造成的损失概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最新服务收费管理制度(实用13篇)篇二

一、目的:为规范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力度,保证停车费及时、全额收取,不漏收、不错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停车场。

三、职责:本部门员工按本工作岗位职责执行。

四、停车场入场登记管理。

1、车辆入场时,由当班登记员对进入的每辆车辆分类进行车牌号台账登记,车辆类型分为小型车辆、大型车辆、特殊免费车辆(此类车辆包括当地政府车辆、本公司车辆等,也包括特殊情况下的免收车辆,以当时实际情况为准),按分类要求登记员必须建立三本台账进行分类登记,免收车辆必须在台账上注明免收原因。

2、登记员在登记入场车辆车牌号时,必须做到及时、准确无误,字迹要工整,账面要清楚,便于交班时核对收费情况。

1、停车场收费标准:小型车辆临停10元/辆,过夜20元/辆;大型车辆临停15元/辆,过夜25元/辆。

2、车辆入场时,由当班收费员对进入的每辆车辆分类进行现金收费,收费时点清收费金额,注意辨别假钞,按客户要求撕去停车发票,做到合理避税。

3、按现金管理要求,收费员手上只留取200元(15张10元、10张5元)找补零钱,找补零钱在上班时统一领取。收费员手上收费金额达到100元(除去本留在手上的找补零钱),将收费款交由停车场主管统一保管,并签字确认交款人、交款金额,最后交班时由停车场主管、当班收费员共同清点当日收费款总额,再与登记员的当天台账进行核对,如发现款与账核对不一致的情况,分责任进行处罚,停车场主管负责已签收的收费款,当班收费员负责未交的收费款及本来手上的预留金200元,分析是哪边出现问题,就由哪边负责赔差额,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4、停车场主管有责任督促当班收费员及时交款,当班收费员有义务做到及时交款,签字确认,起到相互监管的作用。

5、各环节在收取现金时,做到认真清点金额、辨别假钞,收款人确认无误后,签字认可为准,如从中发现金额不符、有假钞的情况,由交款人负全部责任,照金额进行赔偿,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六、停车场票据管理。

1、按需向公司财务领取停车发票,做到合理避税原因,及时将用完的票根交回财务。

2、在领用发票和交回票根时,必须完善签字核对手续,做到有据可查。

七、停车场节假日管理。

1、按经营性质决定本停车场遇节假日属于工作更为繁忙时。

间,必须做好节前工作安排工作,此工作安排先由本部门主管按实际人员情况提前半个月上报管委会,再由管委会提出决定意见提前一周上报公司批示,最终以公司批示意见为准。

2、节假日停车场具体管理办法以当时最终公司批示意见执行。

八、违规处理。

1、禁止任何形式的贪污和挪用收费款,一经发现确认,属于经济违法,一律严肃处理,按贪污、挪用金额的双倍赔偿,并立即开除处理;金额大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公司并保留追诉权。

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最新服务收费管理制度(实用13篇)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xx〕13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幼儿园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幼儿园不得收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保教费是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而收取的费用。

第六条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是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可供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服务性收费包括以下项目:

(一)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膳食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托管费(仅限全日制幼儿园)。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非保教时间(保教时间周一至周五每日不少于8小时)向幼儿提供托管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幼儿园代收费是幼儿园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包括集中代购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费用。

第八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意见,经同级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服务性收费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

第九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照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考虑政府投入等因素制定。

第十条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离退休人员费用;。

(二)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三)幼儿活动及学习费用;。

(四)公务费用、业务费用、图书及设备购置费用、修缮费用;。

(五)其他正常办园费用。

前款成本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

第十一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意见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幼儿园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四)办园成本核算及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六)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类定级收费,依据办园类型、办园条件、地区差异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

无财政拨款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在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

第十三条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四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标准,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由民办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住宿及服务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标准备案后两年内不得调整。

第十五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视同公办幼儿园管理。

第十六条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及其证明;。

(三)申请备案的具体项目及标准,并填写《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见附表);。

(四)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当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统一收取。

第十八条寒、暑假期间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教费收费标准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第十九条幼儿园为未满三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收费标准在正常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每生每月50元。

第二十条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保教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二十一条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使用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使用税务发票。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退费按月计算。因幼儿自行退(转)园,幼儿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含一半)的,幼儿园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超过一半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

幼儿园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按月退还相关费用;因幼儿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被有关部门关闭或者暂停办学,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当全额退还所收费用。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按月据实结算。幼儿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以幼儿提出请假申请计算,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

幼儿园代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第二十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应当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

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应当主要用于教职工工资及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幼儿活动及学习用品、图书设备购置、房屋修缮、固定资产折旧等正常办园经费支出。

第二十五条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城乡低保家庭和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的保教费,应当按照50%的比例予以减免;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保教费,予以全免。

民办幼儿园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给予帮扶。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收费按照收费许可证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应当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优惠减免规定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制定本地区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和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确保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5%。

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

第三十二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收费管理政策。对违反教育收费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最新服务收费管理制度(实用13篇)篇四

1.医院的收费由财务科、住院处、门诊挂号室、收费处等医院规定的有关科室办理,其他科室一律不得自行收费。

2.医院收费处的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遵守物价管理条例,不得任意多收或少收更不得漏收。违纪者,一经查出,当事人如多收则按多收金额2倍罚款退赔病人,少收或漏收则按少收或漏收金额2倍罚款上交医院。对随意更改收费项目者按少收或漏收处理。

3.收费人员工作必须细心负责,态度要热情和蔼,准确掌握药价和各种医疗项目的收费标准,简化手续,减少排队。交付现金要唱收、唱付,当面点清,开出收据,留有存根复核和备查。收费项目必须准确,药费填在“药费”一栏,治疗费填在“治疗费”一栏,不得自行将其互换。如不按实际费用对应填写的,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

4、对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记帐合同,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5、收费处要建立交接班制度。交班时现金必须当面点清,最后汇总,清点钱、帐相符合交会计、出纳处理。如有不符,需立即查找原因,及时解决。

6.收费员收取的现金,每日下班前向财务部门完成缴结,不得超限存放备用金。当日收入的现金当日存送银行,除留少量定额的零钱外,不得私留现金,否则作挪用公款处理。

7.收费收据的填写要求字迹清晰、工整、无涂改、大小写金额相符,有日期、有签名。

8.门诊和住院病人的退费要求必须单据齐备、手续完整,否则可拒绝办理。

9.经常核算病人的住院费用,了解超支情况,及时打印催款单送病区并通知病人。如管理不严,造成病人欠款逃跑,从奖金中扣除病区欠款金额的20%。

10.危重抢救病人因特殊情况暂无现金治疗时,由医院总值班或医务科负责人或院长签字暂行在24小时内治疗,过后住院收费处要及时与病区联系,催交压金。对于抢救无效死亡,又找不到家属而造成欠款的需经院领导签字同意方可免扣奖金。

11.在院职工担保的住院病人需在3天内交纳预交款,否则,住院收费住有权停止记帐。在院职工担保的住院病人,其医药费在出院时要全部结清,否则由担保人负责支付。

12.未经医院同意的科室一律不得自行收取现金,否则按私设小钱柜处理,一经查出,属个人行为者,当事人按待岗处理。如属科室行为,科主任和护士长就地免职,同样按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由人资部安排每天学习内容。

卫生院。

20xx年1月1日。

最新服务收费管理制度(实用13篇)篇五

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学校决定在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

三、凡上级规定的教育收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都应进行公示。

四、学校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学校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学生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

五、在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六、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县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公示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七、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学校要主动,及时向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育收费政策信息的沟通工作,并做好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更新维护工作。

八、学校要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校要进行相关责任追究。

最新服务收费管理制度(实用13篇)篇六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八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供水二次加压设备运行电费由供水单位承担,不得列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上述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适当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

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

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 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业服务费按实际运行费用适当减收,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四条 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收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车库内的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

停车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汽车或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己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停车服务费应当适当减收。

第十六条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所收费用属全体业主共有。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车辆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应当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出入证。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等车辆收取停车费用。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外来车辆,停放超过2 个小时的,可以收取一定费用。

第十九条 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收取报酬。

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应当质价相符。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 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

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纳。业主拒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缴。

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实行成本监审制度和价格监测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低于服务等级要求提供服务并收费的;

(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未按照《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管理和监督物业服务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其他管理人的物业服务收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设区市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取得经营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对本市住宅、办公、工业、商业等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

政府开发的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经济适用房等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运营、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标准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收费标准。

非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协商约定收费标准。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第六条 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确物业管理企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相关约定应当一致。

物业入住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以采取酬金制或者包干制等形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计费方式。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计费方式。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

第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物业管理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物业管理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第九条 下列项目支出可以列入物业管理服务成本或者物业管理服务支出,但不得重复计算: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清洁卫生费用;

(四)绿化养护费用;

(五)公共秩序维护费用;

(六)物业共用部位水、电费用;

(七)用于物业管理的固定资产折旧及办公费用;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费用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必要的社区文化、体育活动费用;

(十)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基)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管理服务成本或者物业管理服务支出。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下列基本服务项目:

(一)清洁卫生。做好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做好除“四害”消杀服务工作。

(二)公共秩序维护。协助有关部门维持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治安秩序,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

(三)园林绿地养护。对公共园林绿地的花、木、草进行定期修剪、施肥,保持绿化物生长良好;按照管理服务合同和服务公约规定对其他园林设施进行日常养护。

(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做好共用部位、场地及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

(五)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以及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 实行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测算物业管理服务费时,应以实际的支出为计算依据,以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服务支出为基数计提酬金。

酬金的提取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根据供求关系、企业资质、管理标准、服务内容和服务水平等因素,通过招标、协议等方式确定比例或固定数额。

物业管理企业在接管项目之前及每年年底前,应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及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制定下年度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开支项目和标准的预算方案,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并报业主大会同意后实施。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根据业主大会批准的预算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不得超出政府公布的指导价范围。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每三个月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帐目,接受业主的监督。

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每年初进行上年度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决算,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后向业主公布。

物业管理服务费除去物业管理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后,有结余的,应转入本物业管理区域下年度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得擅自提取或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实行酬金制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共同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年度预决算和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审计。

聘请专业机构审核、审计的费用计入物业管理服务支出。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利用产权为业主共有的场地、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纳入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管理服务费。

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按房地产权利证书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收取。未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收取。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按其他方式收取的,从其约定。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自业主入住之日起开始交纳。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自首个业主入住之日起全额交纳。

前款所称“入住”是指入住人收到书面入住(入伙)通知并办理完结相应手续。入住人收到入住(入伙)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入住。

第十八条 因装修产生的垃圾由业主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清运。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清运的,清运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工人出入实行持证管理的,如证件回收后能多次使用,可按不超过10元/证的标准收取押金,证件完好退回的,应如数退回押金;如证件回收后不能再次使用的,可收取不超过5元/证的工本费。

第二十条 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进行房屋装修时,物业管理企业可向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装修承建单位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

装修保证金(押金)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装修承建单位在装修协议中约定。住宅物业的装修保证金(押金)不得超过2000元,由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和装修承建单位分担。

装修保证金(押金)应当用于装修对物业公共部位损坏的修复。装修未对公共部位造成损坏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装修验收后一个月内全额退还装修保证金(押金)。

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装修承建单位计算装修损坏赔付标准时,应出示修复的工(料)价单。

第二十一条 除前述费用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强制收取与装修管理相关的其他任何费用。

除装修保证金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强制收取并占用超过3个月的押金、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对取得国家、省、市各级优秀、示范物业管理项目称号的,其收费标准不得在原收费标准上另行上浮。

第二十三条 住宅楼的电梯起始层住户不承担电梯运行费,其他楼层的电梯运行费不进行区分。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一般按月收取,但经双方协商同意按其他方式收取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增设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强制性服务项目和收费。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中介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和非业主房屋使用人的委托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七条 对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同的物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区分业主身份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期开发的同类型物业,如业主享受相同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对不同时间入伙的业主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三十条 本规定实施前由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具体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批文一律废止。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可以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

最新服务收费管理制度(实用13篇)篇七

一、收费管理基本原则为进一步规范收费操作流程,确保合理、合法、合规,结合本园实际情况,制定小精灵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篇。

二、收费项目包括规定性收费以及选择性收费项目。

三、具体操作流程。

1、按物价局以及教育局对本园收费项目的核定标准,向家长收取规定的费用。不以各种名义擅自提高和乱收费。

2、收费必须出具足额票据。

3、严禁幼儿园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4、设立收费公示栏,达到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

5、认真做好每月幼儿伙食费的结清和退费工作,每月收费前必须向家长公布伙食收支帐目.

小精灵幼儿园。

最新服务收费管理制度(实用13篇)篇八

第一百零七条要保证岗上人员吃到热菜、热饭,否则发现一次扣考核分1分;每餐应该食物留样,以备食物中毒后检查使用,不留餐样一次扣食堂工作人员考核分5分。

第一百零八条用餐时间:。

第一百零九条每次用餐后,卫生打扫合格后方可离开,违反一次扣考核分1分。

第一百一十条按规定每周一必须彻底打扫一次卫生,发现一次未打扫扣考核分1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工作期间要按规定着装,仪容、仪表整洁,违反一次扣考核分1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食堂工作人员请假必须由主管站长批准,安排妥当,方可离开,违反一次扣考核分5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由于个人工作不慎将食堂设备、物品等损坏,除扣考核分1分外,要按维修费或全价赔偿。

第一百一十四条饭菜要保证质量,杜绝浪费,发现一次扣考核分1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出、入库物品要及时、详细登记,违反一次扣考核分1分,如少记、漏记除扣1分外,还要按价赔偿。

第一百一十六条工作期间不得离岗,违反一次扣考核分1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严禁外人进入工作区,违反一次扣考核分1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要保证厨房干净整洁,生熟分开,违反一次扣考核分1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暖气罩、台布及工作服要定期清洗,保持整洁,违反一次扣考核分1分。

第一百二十条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工作,违反一次扣考核分1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菜谱由厨师和管理员根据市场价格每周制定一次,所需材料由管理员负责购买,由厨师进行检斤和检验质量。由伙食委员会进行监督。

最新服务收费管理制度(实用13篇)篇九

(1)严禁贪污、挪用通行费票款、截留发票和通行卡。

(2)严禁私自放行车辆。

(3)严禁私自挪移监控设施,逃避监控。

(4)严禁与司乘人员发生吵闹、殴打、辱骂或使用服务忌语。

(1)准时上下岗。

(2)上岗期间如临时有事,应事先征得班长同意,落实顶岗人员后才能离岗,并按时归岗。

(3)因故不能按时归岗,因提前一班向班长提出调班申请,落实好替岗人员,填写调班单,经双方班长同意签字,报管理所批准后,由替班人员顶岗。

(4)因急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因电话向所领导请假,事后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如事后发现情况不实,按旷工处理。

(5)不得隔日、隔班缴款,不得代缴款。

(6)接受稽查人员稽查。

3、1文明接车。

有主动接车意识,车到收费亭时面视司机,微笑服务,态度亲切、自然,并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遇司机提问、求援等做到有问必答。

3、2规范用语。

3、2、1文明用语。

使用文明用语应正视司机,面带微笑,口齿清楚,使用普通话,因时因境选择用语。

(1)收取通行费简捷用语:您好;您应付××元;收××元;找××元;谢谢!

(2)当需要驾驶员协助,均应“请”字当头。例:请您把票拿好,请您出示证件;请您把车开到边上等候等等。

(3)当工作有差错需要驾驶员配合时:请原谅;麻烦您;对不起;谢谢合作(支持)等等。

(4)当驾驶员因故出现急躁时:请不要着急,有话慢慢说。

(5)当驾驶员要求无法满足时:对不起,×××。

(6)当驾驶员向我们致谢时:不用谢;没关系;这是我应该做的.。

(7)其他符合情景的简捷、恰当的礼貌用语。

3、2、2服务忌语。

严禁使用服务忌语(服务忌语是指不礼貌的语言,或他人忌讳的语言,或会使他人引起误解、不快的语言)。

3、3着装规范和仪容仪表。

(1)上岗时统一着装,佩证上岗,外场人员加着安全标志服。仪表、仪容端庄大方。

(2)男员工不留长发、不蓄胡须,女员工上岗不施浓妆。

(3)穿戴整洁,徽章佩戴规范,不戴饰品上岗。着春秋装时,内着工作衬衫,系工作领带。

(4)严禁将工作服和各种徽章借给他人使用。

3、4服务忌语。

严禁使用服务忌语(服务忌语是指不礼貌的语言,或他人忌讳的语言,或会使他人引起误解、不快的语言)。

3、5着装规范和仪容仪表。

(1)上岗时统一着装,佩证上岗,外场人员加着安全标志服。仪表、仪容端庄大方。

(2)男员工不留长发、不蓄胡须,女员工上岗不施浓妆。

(3)穿戴整洁,徽章佩戴规范,不戴饰品上岗。着春秋装时,内着工作衬衫,系工作领带。

(4)严禁将工作服和各种徽章借给他人使用。

(5)穿着工作服时,不准袖手、插兜,不准勾肩搭背、嬉笑打闹,不准进入商业性舞厅、夜总会、酒吧间等场所进行娱乐活动。

最新服务收费管理制度(实用13篇)篇十

为了提高收费透明度,加强监督力度,我校幼儿园全面实行收费退费公示制度。

1、幼儿每生每学期收取管理费、保育费、代办费、杂费450元,教材费50元,共计500元。

4、代收费:幼儿入园时一次性收取幼儿被褥费(未定,离园时归个人带走)和校服费、保险费。

1、幼儿交费后一律不退费,学期末统一结算,根据情况转入下学期。

2、管理费、保育费、代办费、杂费:因特殊情况连续2个月以上不来园者,退所交以上费用的40%,连续不来园不足2个月者,不再退以上费用。

3、连续一周内(不包含节假日、周日)不来园者每天退生活费2元,连续不来园不足一周者,不退生活费。

1、我校(中心小学、中心园)教职工享受优惠收费,每生每学期收取管理费、保育费、教材费200元,生活费不再优惠。

2、特困家庭幼儿(父母不健全或有疾病,家庭无经济收入),持乡镇、村队两级证明和中小特别审批单(学前办办理,校长签字),可以享受以上优惠收费。

最新服务收费管理制度(实用13篇)篇十一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威海市物价局、教育局等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费:

一、收费必须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二、凡有学籍的`学生必须交费上学。

三、收费必须实行“一证、两公开、四统一”的收费管理办法。“一证”即学校应持《收费许可证》副本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凭证收费;“两公开”即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开收费的使用情况:“四统一”即统一收费时间、统一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总务处依据各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协同级部主任召开班主任会部署收费项目及金额,发放收费统计表。班主任填报《班级收费情况明细表》,经级部主任严格核实并签字后,交到财务。

五、学校收费属预算外资金,应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费两条线”管理。单位不准截留和挪用收费资金,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等开支,住宿费用于学生住宿有关的各项开支。

六、实行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学杂费减免制度。减免比例比少于学生总数的15%,对家庭困难的学生要建立档案,要按规定提取2%的助学金。学生减免必须实行先交费后减免。

最新服务收费管理制度(实用13篇)篇十二

高校实施学分制收费制度,解放高校财务人员学生收费工作,同时也极大地调动了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积极性,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学分制改革是中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内容,但在学年制收费制度上建立的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还存在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学分制收费。

学分制收费即指学生所缴学年学费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的教育收费制度,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专业注册学费、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原规定的学年学费。学分制收费开创了以学分为最小收费单位的一种新型收费管理制度,21世纪初始,学分制从以一校、多校、一省改革为试点到全国各省份、各高校较大面积地展开,现在学分制收费已基本在全国各高校普遍施行。

(二)学分制收费对高校收费管理的基本要求。

高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利用收费系统实行收费,解放了高校财务人员的收费工作,同时也调动了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学分制体现了以学生为主体、注重个性发展、为学生提供个性化教育服务的现代教育理念。

在高校收费中积极推进和完善学分制,充分发挥学分制收费制度在高校管理制度中的作用,学分制收费对收费管理有以下几点基本要求。

学分制收费是以学分为最小收费单位的一种收费模式,学生只要在规定的学习时间段内完成规定数量的学分即可,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安排学业进程和选修课程,改变了过去的按照专业、年级的集体管理为每个学生计算学费金额的管理模式。

实行学分收费,学生按照既定的单位学分收费标准和自己所选读的学分数量来计算学年学生应缴学费金额。高校根据物价收费标准文件制定每单位学分单价。学费收费公开透明,选读学分数完全按照学生选读数进行计量,实现了对学生、家长、教师和学校收费的社会化和透明性。

在学分制下,学生的学费将直接与学分相关,在学生自主安排学年学业过程中,发生学分变动都会及时地通过学费收费系统得到反映,实现了对学生的学业进行全程管理的要求。

同时,由于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学业安排自主选读学分,可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办理休学、复学手续,形成了学制的变化性。从而造成在读学生的弹性,学生学费欠缴情况出现,催缴学费难度增加,再加上学生选课数量、结构的差异性带来的学生个体缴费数额不同,学费管理的不确定性明显增强。

高校学生数较多,收费数据量巨大,实行学分制收费制度,学费直接与学分数挂钩,通过高校收费系统,生成学生个人基本信息并产生应收款金额,高校学生的学费缴纳情况及学生信息维护都将纳入收费系统进行系统高效地完成。

但是在现行的高校收费系统中,并未完全实现收费系统与教务系统、学生学籍管理系统等其他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相对接,学生信息不能及时地在各系统间进行有效的传输,造成收费数据变化的延后性。

(一)学分收费存在单位学分成本制定问题。

学分制收费的基本原则是要体现学校的教育成本水平,又要反映课程所对应专业的市场需求情况,反映出热门专业课程与普通专业课程在学分单价上的不同,以优化教学资源的分配。但是高等教育成本构成复杂,目前为止,中国还未真正建立起权威的教育成本核算体系,高校对学生教育成本的测算研究尚处于探讨阶段,这使得学分制收费管理完全实施还存在一定的难度。

目前,学分制收费标准分为专业学费标准和学分学费标准,收费总额不能突破学年制收费总额。那么学分制收费标准中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该如何确定单价,使用什么测算方法,才能体现收费公平、科学、合理的目标,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二)学分收费存在随意性问题。

在学分制收费管理模式下,学生将会根据自身的情况,随时调整学业结构,推迟或提前毕业、选修第二专业,增加或减少选课数量和重修课程等一系列情况将大大增多,学生学习的随意性更加不确定,收费流程的处理复杂性随之增加,极大地增加了学校管理和教学成本。

对于这些变化的情况,不适当收费,将会导致一些学生在学业完成过程中的随意性,不利于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但如果收取费用,则面临着如何收、收多少的问题。由于缺乏相关管理细则,目前各高校的课程重修、转专业、辅修专业类等收费标准差别较大,存在一些不合理收费现象。

(三)收费管理系统与其他学生信息系统存在互动不足问题。

高校学分学费收费系统与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互动程度不够,学生信息变动在各管理系统中不能实时同步进行传递,给收费工作带来极大影响。

(一)加强政府引导,推进学分成本核算体系的建立。

加强政府的引导和投入,推进学分成本核算体系的建立。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依据各个省区城市物价水平及对高校不同层次和高校培养目的进行调查研究,合理测算高校教育培养成本,并以此作为相关高校收费标准制定的'参考。

学校制定的学分制收费标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要遵循市场原则,优质优价,允许学校根据市场需求、课程特点和师资配备等情况有所浮动。建立起以政府为基础,兼顾市场需求为目的学分单价制价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使新形势下的收费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合理控制学生选课,建立弹性学制。

合理控制学生选课随意性,保证学校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建立弹性学制。

按照学分制管理办法,优秀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安排,提前选修课程,提前毕业,学习年限减少,但交纳学费总金额并没超出四年标准学费总额,可提前使学生就业融入社会实现自身价值。而且弹性学制允许学生延后毕业,因各种原因而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休学期间只需交很少一部分专业学费,不选课不用交学分学费。

弹性学制的这两点人性化措施,既提高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又缓解了部分学生因经济等原因带来的缴费压力。因此,各高校应积极完善收费管理办法,创新思维,积极建立适合高校自身的弹性学习制度。

(三)整合高校管理系统,搭建信息共享平台。

整合高校管理过程中各管理部门管理职能,构建信息共享平台,提高收费系统与其他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互动程度。

在高校管理过程中,应全面提升内部管理水平,促进管理创新。围绕学分制下学费管理的个体化、弹性化等特点,提升高校收费管理水平,积极发挥收费管理在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在收费管理过程中,以财务处为核心,各相关处室、院系紧密配合,形成一个动态关联体系,通过校园网达到收费信息的资源共享。及时向学生公示收费及变动信息,并接受外界的监督。加快推进高校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收费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教务管理系统、学生管理系统、缴费银行和学生个人与收费管理系统的有效整合。

最新服务收费管理制度(实用13篇)篇十三

为加强和规范收费管理,认真执行市、区教育局、物价局的有在规定,严格收费标准,规范我校的教育收费行为,增强我校教育收费的.透明度,特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如下:

一、全校教职工应严格执行市、区教育局、物价局颁布的各项收费标准,学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准擅自乱收费,并实行月查制度。

二、所有服务性收费坚持申报审核审批制度,并及时向家长发告家长书,遵循必需、自愿节约、分项结算、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利用服务性收费搞创收或拿回扣谋私利。

三、不以节假日教育培训为名进行文化补课和收取费用。

四、不向学生收取规定以外的赞助费、借读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五、由专人坚持每月查阅财务帐目,严格票据使用情况,发现不规范情况,及时批评纠正。

六、对于学生代办费每学期应有结算清单,增加收支透明度,接受家长监督,由家长签名同意,并有回执。

安定区李家堡初级中学。

预算编制领导小组。

组长:成。

组员:周。

为了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保障经费管理,规范我校各项支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达到民主管理,民主理财的目的,根据《甘肃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学校成立义务教育经费领导小组,人员由校长、会计、出纳、后勤人员、教师代表组成。明确领导小组各成员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

2、学校按照义务教育保障经费管理细则,制定公用经费内部监督办法,细化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票据审批及签字程序。

3、学校的支出严格按照义务教育保障经费预算范围和开支标准。

执行。

4、较大额支出项目必须事先提交校务会研究决定,并在全体教师会议上予以公布。

5、各类支出票据必须经分管领导“一支笔”审批,杜绝乱支乱花现象。

6、加大内部审计力度,对审计出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纠正。

7、学校要坚持校务公开制度,对学校经费使用情况每学期向校内外公布,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8、自觉接收财政、审计、物价、监察、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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