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安全施工管理制度标准(模板12篇)

时间:2023-12-06 作者:曼珠

施工是指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工艺进行建筑物的实际建造过程。现在要给大家介绍的是一些施工技巧的分享,希望能提高大家的施工效率和质量。

最新安全施工管理制度标准(模板12篇)篇一

大学后勤管理处关于加强一线工作的规定:

为了深入、扎实、及时、准确地掌握并解决一线的问题,不断提高后勤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提高办事效率和效益,积极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特作如下规定:。

一、教学服务。

建立定量检查和随时抽查制度。后勤管理处工作人员,每月不少于两次进入教室进行量化检查;每月不少于两次进入教室进行随机性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科研服务。

建立主动服务制度。后勤管理处每月至少一次主动征求校区科研机构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对能解决的问题及时解决,为科研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三、实验服务。

建立主动联系工作制度。后勤管理处每两周至少一次主动联系实验管理人员,征求有否需后勤解决的问题,以便做出快速反应。

四、教工公寓。

建立随时征求意见或建议制度。在各公寓值班室设立主动征询意见表,教工可随时填写需解决的问题或需改进服务的建议。zz物业能解决的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应在当天报总务办公室处理。每件事都要给教工以明确的答复。

五、学生公寓。

建立24小时随时解决问题制度。凡符合规定且又有条件、有能力解决的问题须在24小时之内解决。对暂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做出明确解释。

六、餐厅服务。

建立跟踪服务制度。家人在校区的后勤管理处工作人员,每周不少于两次在学生或教工餐厅就餐,其他工作人员平时在餐厅就餐;餐厅设立开餐时经理值班制度,做到随时征求意见、了解情况、解答问题,及时提出供餐整改建议和措施。

七、其它服务。

其它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有相关责任部门每周不低于两次进行责任巡检,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最新安全施工管理制度标准(模板12篇)篇二

1.各班按上课表使用本教室,未经负责老师同意,任何人不准随意进入。

2.学生必须在上课前由音乐课代表带领好,有秩序地进入教室。

3.学生进入教室按固定座位坐好,保持教室的安静,严禁大声喧哗吵架。

4.人人爱护室内各种音乐器材、椅子等物品。不准乱涂黑板、乱弹钢琴、乱开音响设备及电视机、乱刻乱划地板、乱拖椅子。对故意破坏者将作严肃处理,甚至赔偿。

5.音乐室、舞蹈房的器材、物品、椅子等排放整齐,负责老师要搞好音乐室、舞蹈房的清卫工作,经常打扫、拖洗地板,保持整洁美观。

最新安全施工管理制度标准(模板12篇)篇三

(一)食品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

(三)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一)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操作技能培训。

(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一)食品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二)食品用具要定期清洗、消毒。

(三)食品用具要有专人保管、不混用不乱用。

(四)食品冷藏、冷冻工具应定期保洁、洗刷、消毒,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五)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应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用具及时更换。

最新安全施工管理制度标准(模板12篇)篇四

为了实现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提高防护水平,杜绝和减少伤亡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为了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项目部对各专业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除了进行经常性检查外,并定期进行每月一次的安全检查,安排在月末进行,检查结果于次月初公布。

第二条:项目部对各专业班组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进行每旬一次检查及不定期经常性的检查,预防事故发生。

第三条:各班组进行周检查,着重检查有无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交底内容进行施工。

第四条:个人进行日检查,及时消除隐患,每天施工结束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清理,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五条:对检查出来的隐患处理

1、安全检查中查出中的隐患要进行登记,并发隐患整改通知书给责任人,引起整改人员重视。对有即发生事危险的隐患,安全员应责令停工,被检查班组必须立即整改。

2、对于班组长违章指挥的作业行为,工地专职安全员可以当场指出进行纠正,对性质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给予行政处分及罚款。

3、被检查的班组对查出的隐患,应立即研究整改方案,进行“三定”(即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立即进行整改。

4、整改完成后要及时通知项目部,由工地专职安全员复查,经复查验收认定隐患消除后,此事方为结束。

最新安全施工管理制度标准(模板12篇)篇五

一、建立了健全安全防火责任制和规章制度,责任到人。

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安全防火第一责任人,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日常防火巡查工作和对突发性火灾事件的处理。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停工前后的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科学、合理地规划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布局,最大限度减少火灾隐患。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划分作业区。特别是明火作业区、可燃材料堆放区、危险物品仓库等,并设置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

三、安全教育。

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了消防安全教育,使其熟知基本的消防常识,学会使用消防灭火器材,掌握扑救火灾初期的应急方法。特别要加强对电、气焊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使之持证上岗。

四、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

临时用电必须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达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配电箱设置、线路敷设、接零保护、接地装置、电气联接、漏电保护等各种配电装置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施工电源线的拆装必须统一由专业电工操作,杜绝乱扯乱挂的现象;员工食堂、宿舍等场所严禁用电炉子做饭、取暖,不得用“热得快”烧水,照明灯具、电热毯等必须定时开关,人员离开时必须关闭电源。

五、加强了施工现场的用火管理。

严格落实易燃易爆场所动火审批制度,氧气、乙炔两者不能混放,焊接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在焊接点附件采用非燃材料做遮挡隔离板,防止焊珠四处迸溅而造成火灾隐患;施工现场外设立了吸烟区,不得在施工现场,库房、宿舍和床上等易燃易爆场所吸烟。

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同心同德,齐抓共管。

通过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手段,减少和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有效地消除安全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最新安全施工管理制度标准(模板12篇)篇六

1、安全标准化系统评审组由公司高级管理层、各部门及采区、选厂负责人和内审员组成。

2、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制定管理评审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实施。管理评审会议由总经理负责主持。

二、评审的主要内容。

1、标准化同覆盖范围的充分性;

2、实施标准化系统的资源(人、物、财、技术)的保障情况;

3、现场人员职责的合理性;

4、员工和相关方抱怨;

5、以前评审的跟踪结果;

6、事故统计分析;

7、纠正与预防措施制定及实施的有效性;

8、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

9、影响标准化系统的变化;

10、评审监测与检测记录。

三、评审的频率。

管理评审按《安全标准化系统评审计划》进行,一般一年一次。

四、评审的结果。

根据评审结果,拟定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具备的主要内容有:

1、标准化系统的效力;

3、资源需求(人、财、物、技术);

4、预防损失和对识别风险的缓减计划等。

最新安全施工管理制度标准(模板12篇)篇七

一、为加强施工项目安全用电管理,做到现场施工用电的“三化”(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规范了施工项目安全用电管理的规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岗位职责的有关规定。

2.本办法根据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深圳市安监站《深圳市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等有关管理规定制定。

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建项目。

2.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保护线pe必须采用绿/黄双色线,严格与相线、工作零线相区别,杜绝混用。

3.施工临时用电采用三级配电(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两级保护(总配电箱〈配电室〉和开关箱配置漏电保护器),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电一箱”制。

4.配电箱-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和开关箱,统称为配电箱。配电箱内电器装置的选择,必须是建设部推荐的合格、可靠、完好的产品。

5.总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或总自动开关和分路自动开关)以及漏电保护。若漏电保护器同时具备过载负荷和短路保护功能,则可不设分路熔断器或分路自动开关。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饿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应,总配电箱应装设电压表、总电流表、总电度表及其他仪表。

6.分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或总自动开关和分路自动开关),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匹配。

1.施工现场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电一箱”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设备,严禁在配电箱、开关箱内挂接其他用电设备。

2.在正常情况下,用电设备不带电的金属外露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保护零线应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其截面应不小于2.5㎜2的绝缘多股铜线。

3.专用保护零线的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欧,直接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圆钢,不宜采用螺纹钢材,不得用铝导线做重复接地线。

4.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地区,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地区,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与潜水泵电机的负荷线长不得小于1.5m.,与电焊机的一次电源线长不大于5m。

5.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固定的支架上,箱的下底与地面垂直距离应大于0.6m,小于1.5m。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垂直距离大于1.3m,小于1.5m。

6.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应保持整洁,所有配电箱应有门、锁。

7.旋转臂架式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凸出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8.施工现场需要设置避雷装置的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井字架等,除应做保护接零外,还必须按规定做重复接地(由箱内引出pe线与重复接地线相连,即相当于pe线与用电设备外壳连接,从而解决了接零保护问题)。同一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与防雷接地可使用同一接地体(利用自然接地体),接地电阻值不大于4欧。

9.电焊机二次引出线宜采用橡皮绝缘铜芯软电缆,其长度不宜大于30m,使开关箱和电焊机处于操作人员可监护视野范围之内,当电焊机发生非正常现象或故障时,便能及时切断电源,防止酿成更大事故。

10.夯土机的负荷线采用橡皮绝缘铜芯软电缆,其长度应不大于50m,操作扶手必须采取绝缘措施。

11.手持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按其容量选用无接头的多股铜芯橡皮绝缘软电缆,采用配套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两台手持电动工具使用1类手持电动机工具应戴绝缘手套,需要移动时,必须先切掉电源。

12.手持电动工具的保护零线,应在绝缘良好的橡皮软电缆内,其截面不得小于1.5㎜2,其芯线颜色为绿/黄双色。

13.现场照明室外灯具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3米,室内灯具不得低于2.4米。照明供电线路采用绝缘导线时,室内高度距地面不得小于2.5米。

14.使用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潮湿和易触及的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压不大于12伏。

15.现场供电照明线路应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供电,不准采用绞织线;危险场所及采光较差的加工场所或通道、楼梯口及宿舍等必须设置照明。

四、开关箱。

1.开关箱应装设隔离开关、熔断器(或自动开关)和漏电保护器,若漏电保护器同时具备过负荷和短路功能,则可不设熔断器或自动开关。

2.开关箱中必须设漏电保护器,并装设在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处。在任何情况下,漏电保护器只能通过工作零线,而不能通过保护零线。

3.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国标gb6829-86《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要求。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4.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和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含插座),应按其规定的位置固定在金属或非木质的绝缘板上。箱内的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应通过其接线端子板分设连接。配电箱的金属箱体、电器安装板、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通过保护零线端子板做保护零线。

5.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6.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要合理配置,使之具有分级分段保护的功能。

7.手动开关电器只许用于直接控制照明电路和容量不大于5.5kw的动力电路。容量大于5.5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自动开关电器,如接触器、自动空气开关等。

8.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箱中导线的进、出口应在箱体的下底。进、出口应加护套分路成束,并做防水湾,不得与箱体进、出口直接接触。进入箱体内的电源线应固定,严禁用插座连接。

9.室外电箱应采取防雨措施。现场所有电箱应该名称和编号齐全,电箱内各用电回路要有明显的识别标志。

五、专用保护零线(简称保护零线pe)。

1.施工现场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专用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

2.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作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线路中间处和末端处作重复接地,重复接地线应与保护零线连接。

3.保护零线应单独敷设,不做它用,更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在任何情况下,不准使用绿/黄双色作负荷线。

4.保护零线的截面应不小于工作零线的截面。为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架空敷设的间距不大于12米时,保护零线必须选择不小于10平方毫米的绝缘铜线或不小于16平方毫米的绝缘铝线。

5.放电机的控制屏(台)两端,应于重复接地和保护零线做电器连接。

6.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欧。

六、施工项目机构人员与职责。

1.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用电管理负有组织、领导、协调、督促、检。

查的责任,并保证本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具体措施,为施工现场安全用电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2.施工项目应设置适应施工生产需要的用电管理机构,配备用电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

3.工项目电工实行班组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

4.施工项目用电管理工作必须接受上级职能部门的业务和技术指导、监。

督、检查和考核。

七、电器管理员岗位职责。

1.应建立健全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全部资料、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

气防火措施。

2.修改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报告。

3.负责技术交底资料。

4.做好临时用电工程检查验收。

5.建立电气设备的试检验和调试记录。

6.做好接地电阻测量记录。

7.做好电工班组值班制的《电工日记》和每天循环检查、维修的《巡视维修工作记录》。

8.针对施工生产的变化和存在的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下达班组,并监督实施和验收资料。

9.配电箱的分台账。

10.电工作业人员花名册。

11.施工现场用电检查评分标准(检查用)。

12.电气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施工项目组织定期、不定期安全用电检查和抽查,并将检查资料存入档案管理。

1.根据工作的划分,采取由公司电气管理而宁愿具体指导,指定专职或兼职电工班组长代理日常工作,使工作落实人头上,管理安全用电日常工作。

2.贯彻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等规定,电力线路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每台用电设备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电一箱”制,确保安全用电。

3.参见投标工程和新开工工程《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负责组织现场有关人员进行书面技术交底,督促电工班组按设计架设施工用电线路,并根据施工进度组织采取分段验收。

4.参加标准电箱、漏电开关选型,并将选型的相关资料上报设备部、质安部,获得批准后方可采购。

5.负责督促、检查电气设备的安全操作,对电气装置要合理使用和维护保养,组织参加电气设备故障的排除和隐患的整改,以及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6.根据施工生产的变化,针对施工用电不规范行为及时提出书面措施下达班组。

7.检查电工班组《电工值班日志》和《电工巡视维修工作记录》、《接地电阻测量记录》,完善用电安全技术档案。

8.负责组织完成机械的电气装置检修并进行验收。

9.按照《施工现场用电检查评分标准》,进行安全用电检查评分。

10.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用电检查,开展业务竞赛评比活动。

九.电工班组长岗位职责。

1.在电气管理人员或项目指定机械员的直接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各种规章制度,管理电工班组的日常工作。

2.负责组织全班人员认真贯彻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规定,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实行“一机一闸一漏电一箱”,确保安全用电。

3.带领全班人员按照《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正确完成线路架设和配电装备布置,达到验收合格。

4.每日坚持班前安全技术交底,带领全班人员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和值班制,高质量、高效率服务于施工生产。

5.带领全班人员做好《电工日志》、《电工巡视维修工作记录》和《接地电阻测量记录》等工作,完善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6.组织全班人员学习业务知识,提高执行《规范》和判断、排除故障的技能。

7.参加公司组织的。

最新安全施工管理制度标准(模板12篇)篇八

严格执行部颁标准,施工区域实行tn-s系统,漏电保护达到二级保护。

健全用电管理制度,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电气作业,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做好漏电保护湿作业及现场移动照明均采用安全电压,值班电工要了解和掌握全部电气设备状况及用电线路走向,晚间施工设立足够照明。

电工正确穿带防护用品,严禁酒后操作,禁止带电作业,严格按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电气设施,设备的安装,敷设和验收。

所有用电设施外壳必须接零,高大金属架体必须安装避雷装置,非专业人员不得随意动用机电设备,电闸箱要设防护上锁,机电设备设有效防雷、防雨,保护措施。

所有电闸箱都必须采用专用配电箱,须有编号系统图,闸具应标明用途,配电箱标明负责人。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电气材料和电气设备。

最新安全施工管理制度标准(模板12篇)篇九

1.1为全面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创建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提升整体安全管理水平,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2组织领导。

2.1组织机构。

组长:总经理。

常务副组长:分管安全副总经理。

副组长: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成员:公司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2.2领导组职责:

2.2.2负责指导、督促各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开展;

2.2.3负责指导、督促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查出隐患的整改和落实。

2.3领导组下设矿井生产、地面生产、地面非生产等专业办公室,专业办公室设在公司分管职能部室,办公室主任由部室责任人担任。其中矿井生产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设在生产部,采煤、开掘、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综合治理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分别由业务职能部门负责。

2.4各专业办公室职责:

2.4.2负责制定年度、季度、月度本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计划和达标规范;

2.4.3负责组织开展本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半年一次的检查验收工作;

2.4.4负责对本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检查讲评和量化考核;

2.4.5负责对本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绩效的考核、奖罚和兑现;

2.5各矿、厂根据单位实际,成立相应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机构,负责本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实施及检查评比等日常工作。

3检查组织形式。

3.1公司每季度对分管矿井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全面检查评比;安全监察部每月对矿组织一次检查。

3.2公司定期对各矿井“一通三防”等重大危险源、安全费用使用情况、事故追查处理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3.3公司不定期对以下六方面进行督查:

3.3.1矿井瓦斯抽采和监测监控系统;

3.3.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执行情况;

3.3.3收购、兼并整合、联营、改扩建和新建矿井的安全设施、各种证照;

3.3.4矿区用电及大型机电设备完好、运行情况;

3.3.5带压开采矿井防治水措施的落实情况;

3.3.6矿区周边小煤矿监管情况。

3.4地面生产、非生产系统由公司每季度对分管单位进行一次检查评比。

4检查要求。

4.1每次检查前,各检查组要组织检查人员进行学习培训,认真贯彻检查标准,规范检查方法。

4.2各检查组在执行检查任务期间,检查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公平、公正进行检查评比,发现违章违纪人员,立即取消其参检资格,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检查。

4.3各检查组要建立完善的资料管理制度。检查结束后,将检查表,评分原始记录表、隐患分类登记表、检查工作总结等一并报各专业办公室。

最新安全施工管理制度标准(模板12篇)篇十

第一条:为了控制或消除施工生产现场的不安全因素,防止因工伤亡事故的发生,保证各项施工生产任务安全顺利地完成,根据国家及局有关规定和目前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项目经理部所有部门及施工队伍。

第三条: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必须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1.所有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必须有单项的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安全技术措施,工程不得进行施工。

2.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依据国家和地方以及行业的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制定。

3.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全面,并具有针对性。要根据施工工程的结构特点、施工方法、施工机具设备、作业环境、各类施工人员的素质等实际情况,明确具体地提出应采取的措施和注意事项。防止口号式、一般化。

4.施工现场需要的暂设电气工程,必须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之中。要有设计、有计划、有平面布置图、有说明。

5.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的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参与意见,并经过项目总工程师审批生效。

大型工程和新、难、险工程需报公司审核批准。

第四条:特殊和危险性大的工程必须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1.爆破、隧道、吊装、水上和水下作业、深坑、滑模、搭设和拆除高大脚手架、桥架、挑架、挂篮等特殊架子、施工临时便桥、码头等,在施工前必须编制单独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2.单独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一定要有依据,严格标准,由计算、有详图、有说明、有审批。

3.特殊和危险性大的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公司总工程师指定的具备相应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编制,并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第五条:必须严格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1.各分项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部的总工程师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工地负责人、各施工队负责人进行详细的书面交底,并向参加施工的全体从业人员进行现场交底。书面交底应一式三份,项目经理部的总工程师、工地负责人各执一份,另一份交项目经理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部的总工程师、工地负责人要分别在每一份书面交底上做交底和接受交底的签字。安全技术措施得以落实后,工地负责人必须请项目经理部的总工程师指派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验收,方准进行下一步施工。

2.两个及以上施工队或工种配合施工时,工地负责人要按工程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各施工队或工班负责人进行交叉作业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3.各施工队负责人每天要向本队的从业人员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工程量大、技术复杂、连续多天从事一项工作的要进行书面交底。

4.各级书面的交底书,要有交接时间、交接内容、交接人签字。

5.各级书面的交底书,要按分项工程归放在一起,以便备查。

第六条: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验收制度。

1. 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由项目总工程师指派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验收签认。项目经理每月要亲自带队到现场检查一次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2.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的机电部门负责人对机电设施、设备进行验收签认;由项目的材料部门对施工材料、工程材料进行验收签认;由项目的人事部门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验收签认。

第七条:必须做好特种作业等各类安全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教育、考核和管理工作。保证各类人员均具备相应的技术等级和从业资格。

第八条:必须做好安全技术资料的回收、分类、整理和保管工作。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回收各类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安全技术交底书、安全技术措施和设施、设备、材料以及安全防护用品的检查验收单、合格证、施工队伍和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等。对回收的各类安全技术资料要进行分类、整理,并做好保管工作。各相关部门或人员要积极予以配合。

第九条:建立和实施严格的施工生产安全技术管理责任制度。

1.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施工生产的安全负技术责任。

2.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必须经上一级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执行。

3.由于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不落实,导致因工伤亡事故发生的,要追究项目经理的责任;由于工地负责人无故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导致因工伤亡事故发生的,要追究工地负责人的责任;由于安全技术措施本身的问题,导致因工伤亡事故发生的,要追究审批人的责任和编制人从代责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发现工地负责人无故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既不监督落实,也不向主管领导汇报的,要追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从代责任。

4.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要组织技术部门和技术人员分析研究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技术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

5.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工地负责人以及各施工作业队负责人学习国家、行业以及上级颁布的安全技术规程、规范、规定、标准等,并要积极贯彻执行。

第十条:各级都要认真总结、推广安全生产中的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成果,积极采用安全新技术,不断促进安全技术进步。对在这项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工程技术人员等各类从业人员要及时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项目安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 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特种作业目录

1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1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2压力焊作业

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3钎焊作业

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3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4.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

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经营企业,服务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4.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指对4.1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5.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5.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5.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5.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5.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5.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5.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5.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5.9煤矿防突作业

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5.10煤矿探放水作业

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6.1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6.2尾矿作业

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作业。

6.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6.4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机,包括竖井、盲竖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6.5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

指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的作业。

6.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6.7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的作业。

6.8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

指在露天和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7.1司钻作业

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

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8.1煤气作业

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9.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指光气合成以及厂内光气储存、输送和使用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一氧化碳与氯气反应得到光气,光气合成双光气、三光气,采用光气作单体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制备,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指氯化钠和氯化钾电解、液氯储存和充装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氯化钠(食盐)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钠、氢气,氯化钾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钾、氢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3氯化工艺作业

指液氯储存、气化和氯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4硝化工艺作业

指硝化反应、精馏分离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硝化法,间接硝化法,亚硝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5合成氨工艺作业

指压缩、氨合成反应、液氨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节能氨五工艺法(amv),德士古水煤浆加压气化法、凯洛格法,甲醇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醇法,纯碱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碱法,采用变换催化剂、氧化锌脱硫剂和甲烷催化剂的“三催化”气体净化法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指石油系的烃类原料裂解(裂化)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热裂解制烯烃工艺,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热裂解制得四氟乙烯(tfe),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热裂解制得偏氟乙烯(vdf),四氟乙烯和八氟环丁烷热裂解制得六氟乙烯(hfp)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7氟化工艺作业

指氟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氟化,金属氟化物或氟化氢气体氟化,置换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8加氢工艺作业

指加氢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不饱和炔烃、烯烃的三键和双键加氢,芳烃加氢,含氧化合物加氢,含氮化合物加氢以及油品加氢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9重氮化工艺作业

指重氮化反应、重氮盐后处理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顺法、反加法、亚硝酰硫酸法、硫酸铜触媒法以及盐析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0氧化工艺作业

指氧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乙烯氧化制环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备甲醛,对二甲苯氧化制备对苯二甲酸,异丙苯经氧化-酸解联产苯酚和丙酮,环己烷氧化制环己酮,天然气氧化制乙炔,丁烯、丁烷、c4馏分或苯的氧化制顺丁烯二酸酐,邻二甲苯或萘的氧化制备邻苯二甲酸酐,均四甲苯的氧化制备均苯四甲酸二酐,苊的氧化制1,8-萘二甲酸酐,3-甲基吡啶氧化制3-吡啶甲酸(烟酸),4-甲基吡啶氧化制4-吡啶甲酸(异烟酸),2-乙基已醇(异辛醇)氧化制备2-乙基己酸(异辛酸),对氯甲苯氧化制备对氯苯甲醛和对氯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备苯甲醛、苯甲酸,对硝基甲苯氧化制备对硝基苯甲酸,环十二醇/酮混合物的开环氧化制备十二碳二酸,环己酮/醇混合物的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硝酸氧化法合成乙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1过氧化工艺作业

指过氧化反应、过氧化物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双氧水的生产,乙酸在硫酸存在下与双氧水作用制备过氧乙酸水溶液,酸酐与双氧水作用直接制备过氧二酸,苯甲酰氯与双氧水的碱性溶液作用制备过氧化苯甲酰,以及异丙苯经空气氧化生产过氧化氢异丙苯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2胺基化工艺作业

指胺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邻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邻硝基苯胺,对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对硝基苯胺,间甲酚与氯化铵的混合物在催化剂和氨水作用下生成间甲苯胺,甲醇在催化剂和氨气作用下制备甲胺,1-硝基蒽醌与过量的氨水在氯苯中制备1-氨基蒽醌,2,6-蒽醌二磺酸氨解制备2,6-二氨基蒽醌,苯乙烯与胺反应制备n-取代苯乙胺,环氧乙烷或亚乙基亚胺与胺或氨发生开环加成反应制备氨基乙醇或二胺,甲苯经氨氧化制备苯甲腈,以及丙烯氨氧化制备丙烯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3磺化工艺作业

指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水磺化法,氯磺酸磺化法,烘焙磺化法,以及亚硫酸盐磺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4聚合工艺作业

指聚合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聚烯烃、聚氯乙烯、合成纤维、橡胶、乳液、涂料粘合剂生产以及氟化物聚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5烷基化工艺作业

指烷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c-烷基化反应,n-烷基化反应,o-烷基化反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6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指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系统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

10.1烟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烟火药的粉碎、配药、混合、造粒、筛选、干燥、包装等作业。

10.2黑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黑火药的潮药、浆硝、包片、碎片、油压、抛光和包浆等作业。

10.3引火线制造作业

指从事引火线的制引、浆引、漆引、切引等作业。

10.4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产品加工中的压药、装药、筑药、褙药剂、已装药的钻孔等作业。

10.5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搬运等作业。

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最新安全施工管理制度标准(模板12篇)篇十一

学校会议室是学校举行会议、接待宾客、举办各种活动的重要场所。为提高学校会议室的使用效率,保证学校会务、对外接待及重要活动的正常开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会议室的功能定位。

1.竹洲大讲堂:主要用于年级重大活动、大型报告会、学术交流、学校大型外事活动等。

2、思贤楼一楼会议室:主要用于学校教工大会、政治学习、学术报告、学术交流。

3、思贤楼二楼中型会议室:主要用于兄弟学校领导来访、重要客人接见活动、高三年级教师会议和学科研讨会议等使用。

4、思贤楼二楼贵宾接待室:主要用于上级领导来访、重要客人接见以及重要外事活动等使用。

5、松苑行政楼三楼会议室:主要用于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行政会议、校领导召集的各类会议及教研组长、班主任会议、高一高二年级教师会议、上级教育部门及教研部门组织的学科研讨会等。

(二)会议室的申请。

1、会议室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安排使用。

2、会议室只限学校内部使用,外单位借用会议室须报学校领导同意。各部门无权将会议室转借给外单位或他人使用。

3.学校会议室实行预约申请制度。各部门确需使用会议室,一般应提前1天向校办提出申请,并登记,接待校外人员的会议申请应填写《__二中会议(活动)管理登记表》,由校办主任确认登记内容。凡列入学校一周工作安排的会议,要确保其正常使用。若各部门预定的会议室与学校临时性重要会议或活动发生冲突,应以学校会议或活动为先。

(三)会议室的使用。

1、会议室的使用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凡学校层面的工作会议,由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办公室主任为会议校内负责人,明确一名接待人员,兼任会议室各类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属职能处室组织或承办的会议,由相关处室承担各项会务工作,处室负责人为校内会议负责人,并确定一名接待人员,负责会议室的各类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2、接待人员使用会议室要求:

(1)向校办或指定人员领取钥匙,提前1小时开门开窗通风。

(2)检查会议室卫生情况,如不整洁应立即与政教处联系保洁员打扫。

(3)调试投影、话筒等多媒体设备,保证正常使用。如有异常应立即与戎松挺或俞栋老师联系。

(4)爱护室内设施和物品,节约使用纸杯、茶叶等公共用品。

(5)不随意移动室内家具、物品。

(6)会议结束,关闭各类多媒体、电器设备,通知保洁员打扫卫生,锁好门、关好窗。

(7)无特殊情况,会后立即将钥匙交还校办或门卫。

3、竹洲校区和松苑校区会议室设施设备技术方面负责人分别为戎松挺和俞栋。技术负责人的职责:

(1)学校层面的重大会议、活动或接待来访,要求全程负责投影、音箱的使用和关闭。

(2)校内会议或处室承办的会议,由技术负责人对具体使用管理员进行技术上的指导,如使用过程中遇技术上的问题,应能随时联系到并第一时间赶到会场处理。

(3)定期检查设施、设备完好情况。

在会议、活动期间,参加人员不得携带危险性、污染性物品进入会议室,爱护室内各种设备、用品,因人为因素损坏或丢失的由使用部门或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最新安全施工管理制度标准(模板12篇)篇十二

为做好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工作,不断完善公司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安全管理绩效,实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全体员工。

3、自评依据: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

4、定义。

4.1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是指对安全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发现问题,找出差距,提出完善措施。

4.2各单位必须根据自评的结果,改进安全标准化管理,不断提高安全标准化实施水平和安全安全绩效。

5、自评组织。

5.1企业成立两级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组织,即公司级和车间级。

组长:车间主任。

成员:各车间班长、安全员。

职责:

1)负责编制、实施本单位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计划(可纳入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3)负责自评结果(包括本单位自评和公司级自评中涉及本单位的问题和差距的整改要求)的落实及完成情况跟踪验证。

组长: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总经理)。

副组长:主抓安全的副总。

成员:安全办公室主任、专职安全员、财务科长、各部门负责人。

公司级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办公室。

职责:

1)负责编制、实施企业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计划(可纳入企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3)负责自评结果的监督落实及跟踪验证。

6、自评办法。

6.1公司级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小组依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制定具体针对性的.安全标准化实施情况检查和评价细则。

6.2各单位按公司级检查和评价细则,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自评检查。

6.3公司及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标准化自评,并做好记录,编制自评报告,提出进一步完善的计划和措施。

7.3自评的结果,纳入安全考核,并作为制定下一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的输入;。

7.5各部门自评相关资料报安全生产办公室统一整理归档。

8、本制度自20**年1月10日起执行,由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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