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优质18篇)

时间:2023-12-05 作者:BW笔侠

规章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正与公平、维护法律和道德准则。下面是一些规章制度的实施方案,希望可以对大家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

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优质18篇)篇一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本所的宗旨:(各所自定)。

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七条本所开办资金总额为:xx万元。

第八条本所以等法律事务为主,兼顾其他业务。具体业务范围为: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九条本所在业务建设上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制定并执行以诉讼、非诉讼办案操作规程和办案质量负责制为主线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注重法学理论研讨和典型案例的研究,注重律师人才的培养和律师培训交流,以增强本所的综合实力。

第十条本所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的要求,设立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业务部门。

第十一条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务工作;

(二)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

(三)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

(四)批准财务开支;

(五)合伙人会议决定由主任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本所设副主任若干人,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根据业务分工协助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主任任职期间因工作失误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或明显不称职,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提议并决议,可以免除其职务,选举新的主任。

第十五条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推选本所主任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五)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六)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

(七)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八)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九)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十)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合伙人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合伙人因故不能参加合伙人会议的,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行使权利。

第十八条合伙人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伙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本所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十条本所建立健全行政、财务、业务、收费等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制度另行制定,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所办理各项法律事务,由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用、统一入帐,任何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所内统一使用,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本所的收入分配方案由合伙人会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具体标准按照合伙协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所律师应当依法纳税,律师事务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对其所创业务收入在按照规定提取效益工资、摊销公共费用支出和扣除各项税费及公共积累后,剩余部分作为本所的财产积累,用于事务所发展。

第二十六条本所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向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第二十七条本所设立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八条本所变更名称、组织形式、隶属关系、住所、负责人、合伙人、章程和合伙协议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

(二)本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本所经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或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应当成立清算组,对事务所的财产进行清算。合伙人有权参加与清算有关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在清算期间,本所所有执业律师停止执业,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律师执业证书全部上交原登记机关。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解散后,应当清偿所有债务。对剩余的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解散后,应当将财务帐簿、业务档案、印章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联名提出修改、补充意见时,合伙人会议应当讨论决定是否修改或补充。修改、补充章程时,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签名,报登记机关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所合伙人会议可根据本章程的基本原则,制定实施细则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全体合伙人签字,报司法行政机关登记之日起生效。

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优质18篇)篇二

为保证本所正常工作管理次序和开展业务的需要,特根据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考勤制度,本所全体人员应当遵守:

一、本所正常工作日的作息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如有时间调整,以调整后作息时间为准。

二、本所内勤处按照季度工作日制作“考勤签到表”,全体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签到。

三、本所考勤按月审核,由内勤在月末汇总并作好记录,便于财务人员年底总结奖惩。

四、本所全体人员执行考勤办法如下:

1、本所除执业律师以外的。全职员工,应当按照本所作息时间执行考勤制度,其他工作原因不能按时签到的,应当提前向所主任说明,个人原因不能按时签到或上班的,应当提前请假,事后向所主任提交请假条,事假,按个人工资标准由财务核扣事假期间薪资。实习律师应当参考本条款执行考勤,特殊情况除外。

2、本所全体执业律师(包括合伙人)应当在正常工作日每日签到,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签到的,应当提前向内勤说明原因,由内勤作好记录。如遇出差,应当提前在考勤本上注明出差地,或向内勤人员说明,便于内勤向其当事人解释。未能提前说明的,视为未执行考勤制度。

3、本所召开全体会议,应当由内勤通知到全体人员,得到通知的人员,应当按时参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当在会议前向内勤人员说明原因,未提前说明原因的,视为未执行考勤制度。

五、违反考勤办法奖罚办法如下:

1、本事务所设置考勤奖,遵守本制度者,每年将得到xx元考勤奖金,本奖金每半年(7月、次年1月)按照考勤情况随工资发放。

2、每月末由内勤按参加考勤人员统计考勤状况,每半年出具考勤汇总表,交由会计按本制度核算。未按本制度考勤者,每发生一次违章情况,扣发xx元考勤奖,半年内出现xx次违章,扣发半年全部考勤奖。扣发金额超出考勤奖的,扣发工资或年底业务提成,并责令其改正。

3、执行考勤的结果每年评比一次,作为本事务所今后评优、加入合伙人等一系列制度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本制度于xx年1月1日实施。

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优质18篇)篇三

第一条为了提升实习人员个人素质和能力,充分调动全体实习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律师事务所内部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机制,规范实习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律师事务所招聘的全体律师助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律师助理,是指经试用期考查合格后确定在本律所协助律师参与案件办理的所有人员。

第四条对律师助理的考核应当严格,公平对待。

第五条所有律师助理工作努力、业绩突出者,均可按照该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第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者,任命为一级律师助理,享受相应的提成待遇:

1、热爱祖国,接受党的领导;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律师证书;

5、按时上下班,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值日工作;

6、在实习期间协助办理不同类型案件五件以上;

7、在某方面有特长或者综合表现特别优异者,可以突破上述部分条款晋升;

8、硕士以上学历者达到上述条件的,可以提前晋升为一级助理。

第七条凡具备下列条件者,任命为二级律师助理,享受相应的提成待遇;

1、热爱祖国,接受党的领导;

5、按时上下班,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值日工作;

6、在本所实习满6个月以上,协助办理案件三件以上;

7、在某方面有特长或者综合表现特别优异者,可以突破上述部分条款晋升;

8、连续三个月无协助业务者不得晋升。

第八条凡具备下列条件者,任命为三级律师助理,享受相应的提成待遇;

1、热爱祖国,接受党的领导,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2、具有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5、按时上下班,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值日工作;

6、能参与律师业务,如记录、装订案卷、起草常用法律文书,在本所实习满三个月;

7、在某方面有特长或者综合表现特别优异者,可以突破上述部分条款晋升;

8、连续两个月未参加协助业务者,不得晋升。

第九条律师助理晋升程序如下:

1、发展与培训部推荐、本人自荐或指导老师提名;

2、发展与培训部会同行政部审核;

3、主任批准同意。

第十条律师助理的晋升级别每两个月评定一次,由发展与培训部负责具体申报。

第十一条律师助理晋升名单经主任批准后由发展与培训部发布公告,公开表彰。

第十二条晋升手续由发展与培训部配合行政部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各级律师助理所享有的待遇:

1、一级律师助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前半年每月标准工资1200元;后半年每月基本工资400元,提成比例具体与合作律师协商确定。

2、二级律师助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前半年每月标准工资1000元;后半年每月基本工资400元,提成比例具体与合作律师协商确定。

3、三级律师助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前半年每月标准工资800元;后半年每月基本工资400元,提成比例具体与合作律师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发展与培训部配合行政部负责执行,解释权归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所有。

发展与培训部可依据本制度制订有关实施细则,报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优质18篇)篇四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地址设在:

第三条本所的宗旨:(各所自定)。

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第七条本所开办资金总额为:万元。其中: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

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优质18篇)篇五

1、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xxxx律师事务所日常工作管理,本所所有员工除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规定外,结合本所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2、本规章制度所称员工是指xx律师事务所聘用的所有员工。

1、招聘方式、原则。

本所根据年度发展计划和工作目标制订员工招聘计划,以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通过内部推荐、员工自荐和外部招聘方式来招聘人员。

2、录用与入职。

2.1经录用后,如发现被录用之人员与应聘时表述不一致,事务所可单方面予以解除合同。

2.2新入职员工报到,须提供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毕业证、个人简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小一寸彩色相片2张。并填写员工入职申请表。

2.3员工提交的证件及简历必须真实无误,发现作假,事务所将立即辞退。2.4员工到相应行政部门录入指纹考勤。

2.5员工个人资料如有变动时,如住址、联系方式等有变动,应及时通知相应行政部门,以便做出相就调整。

3、试用转正。

新入职员工的试用时间为1-3个月,所里相应部门负责人会根据试用期的表现做综合评估后,并主任审核批准,方可转正。

4、员工离职。

4.1事务所及员工均有权利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均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对方,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填写《离职申请书》向公司提出申请。离职日期以公司领导批核为准。

4.2员工在离开事务所前,必须按事务所离职程序办理手续,填写《员工离职工作事项交接清单》并归还事务所领用的一切物品和借款,包括移交在职期间的工作文档、客户电话及工作关系等并办理好工作交接。

4.3任何原因离职而未办离职手续的员工,事务所将不予发放剩余薪资。员工由于未办理手续给事务所带来的损失,事务所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1、行政系统:行政后勤部、财务部、xxxx:

每周五天工作制,周六周日休息。上班时间为9:00时,下班时间为17:30时,12:00至13:00时午休。

2、调查员作息时间:

因调查员的。工作性质,其具体作息时间另行拟定。

3、作息时间:

3.1无特殊任务时,上班时间为9:00时,下班时间为17:30分,12:00时至13:00时午休。

3.217:30时后执行任务时,如外出时间超过22:00时,第二日上班时间为9:30;外出时间超过24:00时,第二日上班时间为10:00;外出时间超过第二日2:00时,第二日上班时间为12:00;其他工作时间同上条。

3.3因周末或节假日执行催收任务,导致当月休息日不足8日的,可当月申请补足8个休息日。

4、在上述工作时间外,若有工作需要及时处理的,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1、本所员工应严格按《xxxx律师事务所机构及岗位设置》的规定,认真、及时、负责任地履行本岗位职责。

2、对律所安排的工作应及时完成,若工作过程中出现困难或难以完成时,应立即汇报原因并设法处理。

1、本所所有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非因工作原因不得脱离岗位。

2、如因工作需要临时外出的,必须到办公室进行外出登记并在律所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外出时间、外出事由、外出地点)必须完整且保证联系畅通。如因时间关系无法及时到所进行相关登记的,需联系办公室代为登记,外出归来后应填写归所时间。未登记视为脱岗,按旷工处理。

3、如因工作需要出差的,做出出差计划,同时填写“出差申请单”,经主任批准后方可执行。经主任批准可在出差前向财务借支出差费用,外地出差回所后2个工作日内、成都外出回所后1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出差工作的详细情况,将所有收取的费用向律所交清,并将出差费用整理清楚,经会计和主任审批后到财务办理报销手续。

本所所有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个人原因不能上岗的,必须完整填写请假单,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交主任签字批准,请假期间工资相应扣除。除特殊情况外,需至少提前一天请假,并将请假期间的工作安排好。请假前应交待好工作代理人,以便可以代为处理相应工作事务,且工作代理人须在请假条上签字。除国家规定的可以带薪请假外,其余请假将会按规定扣除相应工资。日工资扣除标准按平均一个月22个工作日计算。

1、本所员工因公外出需要使用公务车辆的,需报律所批准并进行车辆使用登记。本所员工非因公不得借用车辆。

2、因公使用车辆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关交通法律法规,合法使用,律所专管人员每周查询一次违章。若使用人违法违规驾驶或发生车辆事故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责任:

2.1凡在高速公路、成都二环路和三环路超速行驶的,或其他道路上超速50%以上的,由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并在违法行为确认后三日内负责处理完毕。

2.2大成都范围内不按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由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并在违法行为确认后三日内负责处理完毕。

2.3大成都范围外非故意不按信号灯通行、其他道路上非故意超速不足50%、非故意不按规定路线行驶、非故意违反禁令标志的,由驾驶人处理扣分,罚款由驾驶人和律所各承担一半。驾驶人应在违法行为确认后三日内负责处理完毕,凭交罚款凭证向律所报销一半的费用。本制度未明确规定的,由违法驾驶人承担责任。

2.4车辆发生擦挂等轻微事故,由驾驶员每次交纳200元,该款作为债权催收组的公共经费。

1、清洁卫生共建共享。在律所安排的清洁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应认真负责做好清洁卫生,非值班人员应积极保持清洁卫生。

2、工作期间,禁止在公共区域内吸烟。

本所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所知悉的合作单位信息、调查客户信息、催收客户信息、诉讼客户信息、律所业务状况和业务流程、律所财务数据等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包括与本岗位无关的本所其他工作人员),否则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律所规章制度,律所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触及刑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1、本所信息发布于本所建立的qq,信息一经发布视为已通知全所员工。

2、本所文件发布于本所建立的qq群、同时在律所办公室张贴,文件一经发布并办公室公开张贴后视为已通知并书面送达。

1、本所员工未履行或怠于履行本岗位职责,除按规定接受处罚外,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律所规章制度,律所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2、本所员工每月考核为全勤(完全遵循作息时间)的,由律师事务所奖励50元,并可当月申请带薪请假2小时。

3、本所员工不得迟到早退,一月内出现第一次罚款10元、一月内出现第二次罚款20元、一月内出现三次或三次以上的罚款50元/次。1月内连续3次或累计4次迟到、早退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律所规章制度,律所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4、严禁旷工,未请假而不上班或请假未批准不上班或超假逾期未上班或迟到早退40分钟以上或当天无打卡记录的为旷工。旷工半天罚款100元、旷工1天罚款200元;一月内出现二次旷工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律所规章制度,律所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5、本制度执行之日起,工作连续满一年的员工,可申请3天带薪年假。

如因所里业务发展需要或调整以及情势变更需修改本所规章制度时,另行公示。

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优质18篇)篇六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为申领律师执业证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并在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了备案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实习申请和备案。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三)品行良好;

(四)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第五条受到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并处于处罚期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应将申请人资料逐级报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备案。实习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备案登记表》一式一份,另附大一寸非制服彩照一张;

(三)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四)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或过失犯罪证明;

(六)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或国资律师事务所不占编人员的实习备案,应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复印件,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或其与聘用的律师事务所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的用工手续。

实习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应提供毕业院校的派遣证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待业证复印件;上述两类人员同时还应提交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交费凭证复印件。

离退休人员的实习备案,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批准文件复印件。

国资律师事务所占编人员的实习备案,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关于安排其专职从事实习工作的证明函件。

在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实习进行备案的,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实习的证明及工作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用a4纸复印,并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时,备案时须将原件递交主管司法局核对。

第七条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对实习人员进行备案后应颁发实习人员工作证。实习人员工作证由省司法厅统一印制,经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登记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同时不得颁发实习人员工作证,已经颁发的应当收回: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实习的;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事业编制人员在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的;

(六)其他不宜实习的。

第九条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实习条件的人员,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主管司法局必须予以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经查证属实,地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确认其实习经历无效。

第十条县区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上报市司法局备案,审查不合格的应当通知律师事务所。市司法局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进行备案并颁发实习证,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实习人员实习期限为1年。实习期从备案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提供实习所必须的工作条件,为实习人员指派指导律师。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指派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从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律师指导实习。指导律师指导期间被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变更指导律师,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四条一名指导律师不得同时指导三名以上实习人员实习。

第十五条实习人员应完成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业务量,其中专职实习的人员实习时间不少于200个工作日,兼职实习的人员不少于60个工作日。律师事务所必须保证实习人员的业务实习时间和必要的实习条件。

实习人员工作证的颁证机关应建立实习人员档案。同时,应当对律师事务所履行管理职责、保障实习人员权利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应参加由省市律师协会举办的以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上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同时应当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非诉讼案件,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业务方面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业务辅助工作。

第十八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不申请执业的,实习单位应将其实习证交回颁证机关,由颁证机关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本人申请或律师事务所认为应当延长实习期的,经颁证机关同意或决定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实习人员应在同一家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除有下列原因外不得中途调转或暂停:

(一)实习期间律师事务所被作出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其他确须调转实习的。

调转只能在本市内进行,并须报颁证机关登记备案。擅自调转或暂停的,实习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一条实习人员工作证遗失、毁损申请补发的,应由实习证持有人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向原颁证机关申请补发,申请补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并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加具意见;

(二)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三)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或发票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在广东省以外地区完成实习的,其实习经历经实习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确认后在广东省有效。

第四章 实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二)获得合格的指导律师及业务指导;

(三)获得实习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

(五)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

(六)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

(七)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

(八)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实习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对外签发法律文件;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法律辅助业务;

(四)出庭应诉;

(五)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

(六)以律师名义办理法律事务;

(七)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八)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九)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十)泄漏国家秘密;

(十一)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十二)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

第五章 实习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实习期间,律师事务所的主管机关和实习证的颁证机关应定期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检查或随时抽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载入实习人员档案。

第二十六条实习结束,实习人员应填写《实习人员考核鉴定书》,由指导律师负责对实习人员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填写评语。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根据《实习人员考核鉴定书》的内容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效果进行最终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方可申请律师执业证。

第二十七条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达到了本办法规定的实习工作日;

(三)实习期间是否认真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实习人员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作出考核不合格的决定,延长1至6个月的实习期。

(二)对外签发法律文件,未造成当事人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法律辅助业务的;

(四)出庭应诉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作出考核不合格的决定,责令其重新实习:

(二)对外签发法律文件,造成当事人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的;

(四)以自己的名义收案收费的;

(五)以律师名义办理法律事务的;

(六)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七)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九)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立即停止其实习,收回实习人员工作证,并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责令其一年内不得申请实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漏国家秘密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实习人员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终止其实习。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侵犯实习人员权利,不履行对实习人员的管理责任,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应对律师事务所通报批评或暂缓注册,构成行政处罚的,应作出相应处罚。

第三十三条律师事务所鼓励或默许实习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对律师事务所进行通报批评或暂缓注册,情节严重的应责令整改。构成行政处罚的,应作出相应处罚。

第三十四条律师事务所为实习人员申领实习人员工作证提供虚假材料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对该律师事务所进行通报批评或暂缓注册,情节严重的应责令整改,构成行政处罚的,应作出相应处罚。

第三十五条实习人员或所在律师事务所受到上述处理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在公职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实习的以及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拟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需申请实习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优质18篇)篇七

一、为规范事务所的财务运作和管理,有效地利用财务资源,特制订本制度。

二、事务所在银行统一开设若干账户,供本所全体律师使用。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自以事务所名义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

三、事务所建立一套符合会计准则的财务账册,账册设总账和明细账。禁止另设暗账或第二套账。

四、律师业务收入(律师费)无论支票或现金均须进入事务所设立的账户,由事务所财务人员统一开局税务票据。禁止本所律师私自收费,私自开票。

五、除房租外,事务所的公共费用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担,共同收入则平均分享。

六、事务所的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空调费、水电费、电话费等经常性支出的办公费用由财务人员核对,报经执行合伙人签字同意后支付。

其他公共费用支出须先经行政部经理审批,再由财务人员核对并报经执行合伙人批准后支付。

七、费用报销应按照规定粘贴单据并由报销人签名,经出纳核对和主管会计复核签字,再由执行合伙人签署同意后方可报销入账。

所有报销凭证必须是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凭证。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给予报销。

律师个人使用饮食业发票或大额耐用品发票报销,必须符合当年度税务部门对律师事务所作出的相关规定。

八、合伙人支取个人业务收入,应填写支取凭证,经主管会计审核签名后,再由执行合伙人签署同意后领取。

九、合伙人完税后个人业务收入账上余额不得少于万元,超过部分可全额支取。

聘用律师的个人业务收入完税后可预领%,余额在办理结案手续后于当月结清。

本条第二款若与聘用合同规定的不符,则按照聘用合同执行;聘用合同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第二款执行。

十、合伙人或聘用律师若欠费,自收到财务报表或财务欠费通知之日起,合伙人应在个工作日内,聘用律师应在个工作日内缴清欠费,逾期者,事务所按日计收欠缴额的滞纳金。

合伙人欠费超过一个月,由财务人员发催告通知;欠费超过个月,由执行合伙人签发欠费催告通知,并向管理委员会通报;欠费超过个月,按自动退伙处理,由此发生的退伙,合伙人无权要求退返投资款(含装修投资等递延资产)。

专职律师欠费超过个月,由财务人员签发催告通知,欠费达个月者,事务所应终止其聘用合同,并有权追偿其欠缴的费用。

十一、合伙人或聘用律师在本所欠交的费用,财务人员有权用欠费的合伙人或聘用律师的个人业务收入优先冲抵,或在银行账户中直接予以划扣。

十二、合伙人和聘用律师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合伙人或聘用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务所在先行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过错的律师追偿。

十三、合伙人有权监督事务所的财务收支情况。

十四、财务人员应对事务所当月的收入和支出及时做好明细账,以便合伙人核查。同时,财务人员应每月制作《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明细表》和当月的《公共开支明细表》呈报给各合伙人。合伙人在核对后,应在当月的《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总表》上签字。如有疑问的,应于收到《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明细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到事务所财务部门进行核查。

十五、财务人员须在每季度首月第个工作日前,对上个季度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财务分析,并将财务分析的结果与上季度财务报表一并呈报管理委员会。呈报财务年报时也应有财务分析结果。

十六、事务所财务人员应做好税费的代扣代缴工作,按时报税。

十七、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合伙人和聘用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不合理要求。

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向执行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反映本所合伙人或专职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十八、事务所的财务印章由财务主管负责保管,执行合伙人私人印鉴由出纳负责保管。

十九、本规则的修改,由管理委员会或者的合伙人提议,并由合伙人会议以全体合伙人的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十、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合伙人会议。

本制度于年月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优质18篇)篇八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为申领律师执业证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并在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了备案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实习申请和备案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三)品行良好;

(四)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第五条 受到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并处于处罚期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应将申请人资料逐级报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备案。实习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备案登记表》一式一份,另附大一寸非制服彩照一张;

(三)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四)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或过失犯罪证明;

(六)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或国资律师事务所不占编人员的实习备案,应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复印件,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或其与聘用的律师事务所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的用工手续。

实习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应提供毕业院校的派遣证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待业证复印件;上述两类人员同时还应提交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交费凭证复印件。

离退休人员的实习备案,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批准文件复印件。

国资律师事务所占编人员的实习备案,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关于安排其专职从事实习工作的证明函件。

在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实习进行备案的,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实习的证明及工作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用a4纸复印,并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时,备案时须将原件递交主管司法局核对。

第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对实习人员进行备案后应颁发实习人员工作证。实习人员工作证由省司法厅统一印制,经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登记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 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同时不得颁发实习人员工作证,已经颁发的应当收回: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实习的;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事业编制人员在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的;

(六)其他不宜实习的。

第九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实习条件的人员,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主管司法局必须予以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经查证属实,地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确认其实习经历无效。

第十条 县区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上报市司法局备案,审查不合格的应当通知律师事务所。市司法局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进行备案并颁发实习证,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实习人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限为1年。实习期从备案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提供实习所必须的工作条件,为实习人员指派指导律师。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指派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从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律师指导实习。指导律师指导期间被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变更指导律师,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四条 一名指导律师不得同时指导三名以上实习人员实习。

第十五条 实习人员应完成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业务量,其中专职实习的人员实习时间不少于200个工作日,兼职实习的人员不少于60个工作日。律师事务所必须保证实习人员的业务实习时间和必要的实习条件。

第十六条 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实习人员考勤登记制度和业务登记制度。

实习人员工作证的颁证机关应建立实习人员档案。同时,应当对律师事务所履行管理职责、保障实习人员权利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应参加由省市律师协会举办的以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上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同时应当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非诉讼案件,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业务方面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业务辅助工作。

第十八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不申请执业的,实习单位应将其实习证交回颁证机关,由颁证机关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本人申请或律师事务所认为应当延长实习期的,经颁证机关同意或决定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实习人员应在同一家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除有下列原因外不得中途调转或暂停:

(一)实习期间律师事务所被作出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律师事务所合并或注销的;

(三)其他确须调转实习的。

调转只能在本市内进行,并须报颁证机关登记备案。擅自调转或暂停的,实习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一条 实习人员工作证遗失、毁损申请补发的,应由实习证持有人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向原颁证机关申请补发,申请补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并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加具意见;

(二)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三)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或发票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在广东省以外地区完成实习的,其实习经历经实习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确认后在广东省有效。

第四章实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的实习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二)获得合格的指导律师及业务指导;

(三)获得实习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

(五)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

(六)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

(七)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

(八)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实习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对外签发法律文件;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法律辅助业务;

(四)出庭应诉;

(五)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

(六)以律师名义办理法律事务;

(七)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八)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九)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十)泄漏国家秘密;

(十一)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十二)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

第五章实习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 实习期间,律师事务所的主管机关和实习证的颁证机关应定期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检查或随时抽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载入实习人员档案。

第二十六条 实习结束,实习人员应填写《实习人员考核鉴定书》,由指导律师负责对实习人员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填写评语。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根据《实习人员考核鉴定书》的内容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效果进行最终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方可申请律师执业证。

第二十七条 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达到了本办法规定的实习工作日;

(三)实习期间是否认真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实习人员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作出考核不合格的决定,延长1至6个月的实习期。

(二)对外签发法律文件,未造成当事人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法律辅助业务的;

(四)出庭应诉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作出考核不合格的决定,责令其重新实习:

(二)对外签发法律文件,造成当事人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的;

(四)以自己的名义收案收费的;

(五)以律师名义办理法律事务的;

(六)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七)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九)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立即停止其实习,收回实习人员工作证,并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责令其一年内不得申请实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漏国家秘密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实习人员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终止其实习。

第三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侵犯实习人员权利,不履行对实习人员的管理责任,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应对律师事务所通报批评或暂缓注册,构成行政处罚的,应作出相应处罚。

第三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鼓励或默许实习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对律师事务所进行通报批评或暂缓注册,情节严重的应责令整改。构成行政处罚的,应作出相应处罚。

第三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为实习人员申领实习人员工作证提供虚假材料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对该律师事务所进行通报批评或暂缓注册,情节严重的应责令整改,构成行政处罚的,应作出相应处罚。

第三十五条 实习人员或所在律师事务所受到上述处理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在公职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实习的以及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拟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需申请实习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第一条 为了提升实习人员个人素质和能力,充分调动全体实习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律师事务所内部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机制,规范实习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律师事务所招聘的全体律师助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律师助理,是指经试用期考查合格后确定在本律所协助律师参与案件办理的所有人员。

第四条 对律师助理的考核应当严格,公平对待。

第五条 所有律师助理工作努力、业绩突出者,均可按照该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第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者,任命为一级律师助理,享受相应的提成待遇:

1 、热爱祖国,接受党的领导;

2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律师证书;

5 、按时上下班,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值日工作;

6 、在实习期间协助办理不同类型案件五件以上;

7 、在某方面有特长或者综合表现特别优异者,可以突破上述部分条款晋升;

8 、硕士以上学历者达到上述条件的,可以提前晋升为一级助理。

第七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者,任命为二级律师助理,享受相应的提成待遇;

1 、热爱祖国,接受党的领导;

5 、按时上下班,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值日工作;

6 、在本所实习满6 个月以上,协助办理案件三件以上;

7 、在某方面有特长或者综合表现特别优异者,可以突破上述部分条款晋升;

8 、连续三个月无协助业务者不得晋升。

第八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者,任命为三级律师助理,享受相应的提成待遇;

1 、热爱祖国,接受党的领导,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2 、具有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5 、按时上下班,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值日工作;

6 、能参与律师业务,如记录、装订案卷、起草常用法律文书,在本所实习满三个月;

7 、在某方面有特长或者综合表现特别优异者,可以突破上述部分条款晋升;

8 、连续两个月未参加协助业务者,不得晋升。

第九条 律师助理晋升程序如下:

1 、发展与培训部推荐、本人自荐或指导老师提名;

2 、发展与培训部会同行政部审核;

3 、主任批准同意。

第十条 律师助理的晋升级别每两个月评定一次,由发展与培训部负责具体申报。

第十一条 律师助理晋升名单经主任批准后由发展与培训部发布公告,公开表彰。

第十二条 晋升手续由发展与培训部配合行政部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 各级律师助理所享有的待遇:

1 、一级律师助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前半年每月标准工资1200 元;后半年每月基本工资400 元,提成比例具体与合作律师协商确定。

2 、二级律师助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前半年每月标准工资1000 元;后半年每月基本工资400 元,提成比例具体与合作律师协商确定。

3 、三级律师助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前半年每月标准工资800 元;后半年每月基本工资400 元,提成比例具体与合作律师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发展与培训部配合行政部负责执行,解释权归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所有。

发展与培训部可依据本制度制订有关实施细则,报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优质18篇)篇九

第八条本所以等法律事务为主,兼顾其他业务。具体业务范围为: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九条本所在业务建设上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制定并执行以诉讼、非诉讼办案操作规程和办案质量负责制为主线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注重法学理论研讨和典型案例的研究,注重律师人才的培养和律师培训交流,以增强本所的综合实力。

第十条本所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的要求,设立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业务部门。

第十一条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务工作;。

(二)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

(三)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

(四)批准财务开支;。

(五)合伙人会议决定由主任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本所设副主任若干人,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根据业务分工协助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主任任职期间因工作失误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或明显不称职,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提议并决议,可以免除其职务,选举新的主任。

第五章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第十五条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推选本所主任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五)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六)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

(七)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八)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九)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十)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合伙人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合伙人因故不能参加合伙人会议的,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行使权利。

第十八条合伙人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伙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六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本所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优质18篇)篇十

一、本所由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律师助理、实习律师和行政人员组成。

二、管理委员会会议为本所的决策机关。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本所的章程,研究决定本所重大事项。

本所的.日常工作在主任的领导下进行。本所根据需要设两名副主任,并可根据需要设立专业(专门)部门负责人。副主任按分工对主任负责,其它工作人员对主任或副主任负责。

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办公会议,决议及研究决定本所内的一般性问题。

三、本所律师应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律师执业证,品行端正、具有实践经验和专长。行政人员根据岗位设定聘用条件。所有工作人员都可按本制度的条件推荐律师或行政人员。

四、凡经履行申请审查程序,签订书面合同,都可以成为本所律师或行政人员。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含试用期三个月)。实习律师等其它人员来所工作可以口头协商的方式决定。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协商是否续签合同,未达成协议的,原合同关系解除。

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优质18篇)篇十一

一、为规范事务所的财务运作和管理,有效地利用财务资源,特制订本制度。

二、事务所在银行统一开设若干账户,供本所全体律师使用。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自以事务所名义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

三、事务所建立一套符合会计准则的财务账册,账册设总账和明细账。禁止另设暗账或第二套账。

四、律师业务收入(律师费)无论支票或现金均须进入事务所设立的账户,由事务所财务人员统一开局税务票据。禁止本所律师私自收费,私自开票。

五、除房租外,事务所的公共费用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担,共同收入则平均分享。

六、事务所的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空调费、水电费、电话费等经常性支出的办公费用由财务人员核对,报经执行合伙人签字同意后支付。

其他公共费用支出须先经行政部经理审批,再由财务人员核对并报经执行合伙人批准后支付。

七、费用报销应按照规定粘贴单据并由报销人签名,经出纳核对和主管会计复核签字,再由执行合伙人签署同意后方可报销入账。

所有报销凭证必须是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凭证。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给予报销。

律师个人使用饮食业发票或大额耐用品发票报销,必须符合当年度税务部门对律师事务所作出的相关规定。

八、合伙人支取个人业务收入,应填写支取凭证,经主管会计审核签名后,再由执行合伙人签署同意后领取。

九、合伙人完税后个人业务收入账上余额不得少于x万元,超过部分可全额支取。

聘用律师的个人业务收入完税后可预领x%,余额在办理结案手续后于当月结清。

本条第二款若与聘用合同规定的不符,则按照聘用合同执行;聘用合同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第二款执行。

十、合伙人或聘用律师若欠费,自收到财务报表或财务欠费通知之日起,合伙人应在x个工作日内,聘用律师应在x个工作日内缴清欠费,逾期者,事务所按日计收欠缴额x的滞纳金。

合伙人欠费超过一个月,由财务人员发催告通知;欠费超过x个月,由执行合伙人签发欠费催告通知,并向管理委员会通报;欠费超过x个月,按自动退伙处理,由此发生的退伙,合伙人无权要求退返投资款(含装修投资等递延资产)。

专职律师欠费超过x个月,由财务人员签发催告通知,欠费达x个月者,事务所应终止其聘用合同,并有权追偿其欠缴的费用。

十一、合伙人或聘用律师在本所欠交的费用,财务人员有权用欠费的合伙人或聘用律师的个人业务收入优先冲抵,或在银行账户中直接予以划扣。

十二、合伙人和聘用律师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合伙人或聘用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务所在先行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过错的律师追偿。

十三、合伙人有权监督事务所的财务收支情况。

十四、财务人员应对事务所当月的收入和支出及时做好明细账,以便合伙人核查。同时,财务人员应每月制作《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明细表》和当月的《公共开支明细表》呈报给各合伙人。合伙人在核对后,应在当月的《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总表》上签字。如有疑问的,应于收到《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明细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到事务所财务部门进行核查。

十五、财务人员须在每季度首月第x个工作日前,对上个季度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财务分析,并将财务分析的结果与上季度财务报表一并呈报管理委员会。呈报财务年报时也应有财务分析结果。

十六、事务所财务人员应做好税费的代扣代缴工作,按时报税。

十七、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合伙人和聘用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不合理要求。

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向执行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反映本所合伙人或专职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十八、事务所的财务印章由财务主管负责保管,执行合伙人私人印鉴由出纳负责保管。

十九、本规则的修改,由管理委员会或者xx的合伙人提议,并由合伙人会议以全体合伙人的xx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十、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合伙人会议。

本制度于x年x月x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优质18篇)篇十二

第一条本所法律服务质量管理由主任负责。

第二条律师为委托人办理法律事实要做到诚信、优质、高效,其服务质量要达到:

(五)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辩护词、代理词等法律文书,要及时送给委托人;办理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要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办结的案件要及时回访委托人。

第三条本所对律师的法律服务质量随时进行检查监督,对收案、办案过程、办结案件等主要环节严格审查、监督、审核。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法律服务质量不合格:

(一)不能达到第二条规定的质量要求;

(二)受理手续不全;

(三)无代理词或辩护词;

(四)有当事人投诉且查证属实的;

(五)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影响业务质量的。

第五条本所对质量不合格的法律服务,责令承办律师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酌情作出处理。若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办律师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优质18篇)篇十三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人事管理,明确人事管理权限及人事管理程序,使公司人事管理工作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公司全体职员,即公司聘用的全部从业人员。

第三条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本公司的人事管理,均依本制度规定办理。

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优质18篇)篇十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试行)》,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所法律服务质量管理由主任负责。

第二条律师为委托人办理法律事实要做到诚信、优质、高效,其服务质量要达到:

(五)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辩护词、代理词等法律文书,要及时送给委托人;办理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要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办结的案件要及时回访委托人。

第三条本所对律师的法律服务质量随时进行检查监督,对收案、办案过程、办结案件等主要环节严格审查、监督、审核。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法律服务质量不合格:

(一)不能达到第二条规定的质量要求;

(二)受理手续不全;

(三)无代理词或辩护词;

(四)有当事人投诉且查证属实的;

(五)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影响业务质量的。

第五条本所对质量不合格的法律服务,责令承办律师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酌情作出处理。若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办律师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优质18篇)篇十五

一、为规范事务所的财务运作和管理,有效地利用财务资源,特制订本制度。

二、事务所在银行统一开设若干账户,供本所全体律师使用。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自以事务所名义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

三、事务所建立一套符合会计准则的财务账册,账册设总账和明细账。禁止另设暗账或第二套账。

四、律师业务收入(律师费)无论支票或现金均须进入事务所设立的账户,由事务所财务人员统一开局税务票据。禁止本所律师私自收费,私自开票。

五、除房租外,事务所的公共费用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担,共同收入则平均分享。

六、事务所的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空调费、水电费、电话费等经常性支出的办公费用由财务人员核对,报经执行合伙人签字同意后支付。其他公共费用支出须先经行政部经理审批,再由财务人员核对并报经执行合伙人批准后支付。

七、费用报销应按照规定粘贴单据并由报销人签名,经出纳核对和主管会计复核签字,再由执行合伙人签署同意后方可报销入账。所有报销凭证必须是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凭证。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给予报销。律师个人使用饮食业发票或大额耐用品发票报销,必须符合当年度税务部门对律师事务所作出的相关规定。

八、合伙人支取个人业务收入,应填写支取凭证,经主管会计审核签名后,再由执行合伙人签署同意后领取。

九、合伙人完税后个人业务收入账上余额不得少于x万元,超过部分可全额支取。聘用律师的个人业务收入完税后可预领x%,余额在办理结案手续后于当月结清。本条第二款若与聘用合同规定的`不符,则按照聘用合同执行;聘用合同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第二款执行。

十、合伙人或聘用律师若欠费,自收到财务报表或财务欠费通知之日起,合伙人应在x个工作日内,聘用律师应在x个工作日内缴清欠费,逾期者,事务所按日计收欠缴额x的滞纳金。合伙人欠费超过一个月,由财务人员发催告通知;欠费超过x个月,由执行合伙人签发欠费催告通知,并向管理委员会通报;欠费超过x个月,按自动退伙处理,由此发生的退伙,合伙人无权要求退返投资款(含装修投资等递延资产)。专职律师欠费超过x个月,由财务人员签发催告通知,欠费达x个月者,事务所应终止其聘用合同,并有权追偿其欠缴的费用。

十一、合伙人或聘用律师在本所欠交的费用,财务人员有权用欠费的合伙人或聘用律师的个人业务收入优先冲抵,或在银行账户中直接予以划扣。

十二、合伙人和聘用律师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合伙人或聘用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务所在先行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过错的律师追偿。

十四、财务人员应对事务所当月的收入和支出及时做好明细账,以便合伙人核查。同时,财务人员应每月制作《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明细表》和当月的《公共开支明细表》呈报给各合伙人。合伙人在核对后,应在当月的《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总表》上签字。如有疑问的,应于收到《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明细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到事务所财务部门进行核查。

十五、财务人员须在每季度首月第x个工作日前,对上个季度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财务分析,并将财务分析的结果与上季度财务报表一并呈报管理委员会。呈报财务年报时也应有财务分析结果。

十六、事务所财务人员应做好税费的代扣代缴工作,按时报税。

十七、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合伙人和聘用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不合理要求。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向执行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反映本所合伙人或专职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十八、事务所的财务印章由财务主管负责保管,执行合伙人私人印鉴由出纳负责保管。

十九、本规则的修改,由管理委员会或者xx的合伙人提议,并由合伙人会议以全体合伙人的xx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十、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合伙人会议。

本制度于xx年x月x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优质18篇)篇十六

一、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执行国家在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呈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三、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四、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二节一编制及定编。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六、公司职能及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七、下属公司、企业属下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八、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九、下属公司、企业需雇用临时工人的,必须提前2个月作出计划报劳动人事部审批,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指标,按核准的指标及指定的地点雇用临时工。严禁无指标雇用临时工。

十、劳动人事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供总经理参考。

第三节员工的聘(雇)用。

十一、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十二、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十三、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十四、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3、部门副主任(副部长)、下属公司、企业副经理及会计人员,由总经理聘任;。

4、其他员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聘任。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

十五、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确需增加员工的,按如下原则办理。

1、先在本部门、本公司、企业内部调整;。

2、内部无法调整的,报请劳动人事部在公司系统内调配。

3、本系统内无法调配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进行招聘。

十六、新聘(雇)员工,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必须填写“雇用员工审批表”和“员工登记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经劳动人事部审查考核,符合聘雇条件者,先签试用合同,经培训后试用半年至1年。

十七、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公司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

培训由劳动人事部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

员工试用期间,由劳动人事部会同用人单位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试作期间的工资,按拟定的工资下调一级发给。

十八、员工试用期满15天前,由用人单位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经劳动人事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公司签订聘订聘(雇)用合同;决定不录者试用期满退回原单位。

十九、临时工由各下属公司、企业在上级核准的指标内雇用。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第四节工资、待遇。

二十、公司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待遇。

二十一、公司执行董事会批准实行的工资系统列。

二十二、公司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二十三、员工的工资,由决定聘用者依照前条规定确定,由劳动人事部行文通知财务部门发放。

二十四、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所在单位可将材料报监察部及有关部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予提级及奖励。

二十五、公司按照国家有产在规定为员工办理退休、待业等保险。员工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

二十六、公司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

二十七、员工的奖金由公司、下属公司、企业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规定提取、发放。

二十八、员工享有公费医疗待遇。员工本人的医药费按规定凭县级以上医院报销凭证核准报销。

第五节假期及待遇。

二十九、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因工作生产需要不能休假的,节日按日工资200%、假日按日工资100%计增发给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三十、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探亲待遇。具体如下:

1、员工在公司工作满1年后,开始享有探亲待遇;。

3、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未婚员工探望父母1年1次20天,已婚员工4年1次20天,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4、员工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往返路费,超过规定的费用自理;。

6、员工请假探亲必须由所在单位统筹安排,经人事部核准;未经核准的按旷工处理。生产单位员工探亲尽可能安排在春节统一放假。

7、员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行李托运费经及参观游览等费用,均由员工处理,不得报销。

三十一、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假13天,异地结婚可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

三十二、产育假:

2、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产假120天;难产可增加30天;。

3、凡在生育期间内已办理“独生子女证”者另增加90天;产生女结扎的另增加21天;。

4、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期间发给75%的工资。

5、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

三十三、节育手术假:

1、取环休息1天;。

2、放环休息3天;。

3、男结扎休息7天;。

4、女结扎休息21天;。

6、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休息42天;引产后结扎增加21天;。

7、以上假期内工资津贴照发。

三十四、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

时,丧假3天;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和津贴照发。

三十五、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年休假的,由劳动人事部会同各单位统筹安排员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假的,增发100%日工资。

第六节辞职、辞退、开除。

三十六、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三十七、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劳动人事部提出辞职报告,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职手续。

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批准后到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

三十八、员工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单位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三十九、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经原批准聘(雇)用的领导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经予国理辞职手续。

四十、国家干部、职工要求调离本公司,必须经劳动人呈部同意,报总经理审批后,才能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四十一、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四十二、员工或用人单位认为其现工种不适合的,可向劳动人事部申请在公司内部调换另一种工作。在调换新工作半年后仍不能手任工作的,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四十三、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四十四、公司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对符合聘用的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未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和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

被辞退的员工如系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职工,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联系有关的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四十五、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四十六、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公司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到劳动人事部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公司不与之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员工如系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职工,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联系有关的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四十七、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

四十八、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劳动人事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四十九、公司对被辞退及未获公司续聘的员工,按其在公司的工龄计算每年发给其1个月工资。不满1年的按1年计。

第七节附则。

五十一、本制度由劳动人事部负责执行。人事部可依据本制度制订有关实施细则,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优质18篇)篇十七

一、为规范事务所的财务运作和管理,有效地利用财务资源,特制订本制度。

二、事务所在银行统一开设若干账户,供本所全体律师使用。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自以事务所名义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

三、事务所建立一套符合会计准则的财务账册,账册设总账和明细账。禁止另设暗账或第二套账。

四、律师业务收入(律师费)无论支票或现金均须进入事务所设立的账户,由事务所财务人员统一开局税务票据。禁止本所律师私自收费,私自开票。

五、除房租外,事务所的公共费用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担,共同收入则平均分享。

六、事务所的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空调费、水电费、电话费等经常性支出的办公费用由财务人员核对,报经执行合伙人签字同意后支付。

其他公共费用支出须先经行政部经理审批,再由财务人员核对并报经执行合伙人批准后支付。

七、费用报销应按照规定粘贴单据并由报销人签名,经出纳核对和主管会计复核签字,再由执行合伙人签署同意后方可报销入账。

所有报销凭证必须是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凭证。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给予报销。

律师个人使用饮食业发票或大额耐用品发票报销,必须符合当年度税务部门对律师事务所作出的相关规定。

八、合伙人支取个人业务收入,应填写支取凭证,经主管会计审核签名后,再由执行合伙人签署同意后领取。

九、合伙人完税后个人业务收入账上余额不得少于x万元,超过部分可全额支取。

聘用律师的个人业务收入完税后可预领x%,余额在办理结案手续后于当月结清。

本条第二款若与聘用合同规定的不符,则按照聘用合同执行;聘用合同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第二款执行。

十、合伙人或聘用律师若欠费,自收到财务报表或财务欠费通知之日起,合伙人应在x个工作日内,聘用律师应在x个工作日内缴清欠费,逾期者,事务所按日计收欠缴额x的滞纳金。

合伙人欠费超过一个月,由财务人员发催告通知;欠费超过x个月,由执行合伙人签发欠费催告通知,并向管理委员会通报;欠费超过x个月,按自动退伙处理,由此发生的退伙,合伙人无权要求退返投资款(含装修投资等递延资产)。

专职律师欠费超过x个月,由财务人员签发催告通知,欠费达x个月者,事务所应终止其聘用合同,并有权追偿其欠缴的费用。

十一、合伙人或聘用律师在本所欠交的费用,财务人员有权用欠费的合伙人或聘用律师的个人业务收入优先冲抵,或在银行账户中直接予以划扣。

十二、合伙人和聘用律师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合伙人或聘用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务所在先行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过错的律师追偿。

十三、合伙人有权监督事务所的财务收支情况。

十四、财务人员应对事务所当月的收入和支出及时做好明细账,以便合伙人核查。同时,财务人员应每月制作《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明细表》和当月的《公共开支明细表》呈报给各合伙人。合伙人在核对后,应在当月的《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总表》上签字。如有疑问的`,应于收到《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明细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到事务所财务部门进行核查。

十五、财务人员须在每季度首月第x个工作日前,对上个季度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财务分析,并将财务分析的结果与上季度财务报表一并呈报管理委员会。呈报财务年报时也应有财务分析结果。

十六、事务所财务人员应做好税费的代扣代缴工作,按时报税。

十七、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合伙人和聘用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不合理要求。

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向执行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反映本所合伙人或专职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十八、事务所的财务印章由财务主管负责保管,执行合伙人私人印鉴由出纳负责保管。

十九、本规则的修改,由管理委员会或者xx的合伙人提议,并由合伙人会议以全体合伙人的xx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十、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合伙人会议。

本制度于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优质18篇)篇十八

一、为规范事务所的财务运作和管理,有效地利用财务资源,特制订本制度。

二、事务所在银行统一开设若干账户,供本所全体律师使用。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自以事务所名义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

三、事务所建立一套符合会计准则的财务账册,账册设总账和明细账。禁止另设暗账或第二套账。

四、律师业务收入(律师费)无论支票或现金均须进入事务所设立的账户,由事务所财务人员统一开局税务票据。禁止本所律师私自收费,私自开票。

五、除房租外,事务所的公共费用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担,共同收入则平均分享。

六、事务所的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空调费、水电费、电话费等经常性支出的办公费用由财务人员核对,报经执行合伙人签字同意后支付。

其他公共费用支出须先经行政部经理审批,再由财务人员核对并报经执行合伙人批准后支付。

七、费用报销应按照规定粘贴单据并由报销人签名,经出纳核对和主管会计复核签字,再由执行合伙人签署同意后方可报销入账。

所有报销凭证必须是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凭证。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给予报销。

律师个人使用饮食业发票或大额耐用品发票报销,必须符合当年度税务部门对律师事务所作出的相关规定。

八、合伙人支取个人业务收入,应填写支取凭证,经主管会计审核签名后,再由执行合伙人签署同意后领取。

九、合伙人完税后个人业务收入账上余额不得少于万元,超过部分可全额支取。

聘用律师的'个人业务收入完税后可预领%,余额在办理结案手续后于当月结清。

本条第二款若与聘用合同规定的不符,则按照聘用合同执行;聘用合同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第二款执行。

十、合伙人或聘用律师若欠费,自收到财务报表或财务欠费通知之日起,合伙人应在个工作日内,聘用律师应在个工作日内缴清欠费,逾期者,事务所按日计收欠缴额的滞纳金。

合伙人欠费超过一个月,由财务人员发催告通知;欠费超过个月,由执行合伙人签发欠费催告通知,并向管理委员会通报;欠费超过个月,按自动退伙处理,由此发生的退伙,合伙人无权要求退返投资款(含装修投资等递延资产)。

专职律师欠费超过个月,由财务人员签发催告通知,欠费达个月者,事务所应终止其聘用合同,并有权追偿其欠缴的费用。

十一、合伙人或聘用律师在本所欠交的费用,财务人员有权用欠费的合伙人或聘用律师的个人业务收入优先冲抵,或在银行账户中直接予以划扣。

十二、合伙人和聘用律师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合伙人或聘用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务所在先行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过错的律师追偿。

十三、合伙人有权监督事务所的财务收支情况。

十四、财务人员应对事务所当月的收入和支出及时做好明细账,以便合伙人核查。同时,财务人员应每月制作《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明细表》和当月的《公共开支明细表》呈报给各合伙人。合伙人在核对后,应在当月的《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总表》上签字。如有疑问的,应于收到《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明细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到事务所财务部门进行核查。

十五、财务人员须在每季度首月第个工作日前,对上个季度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财务分析,并将财务分析的结果与上季度财务报表一并呈报管理委员会。呈报财务年报时也应有财务分析结果。

十六、事务所财务人员应做好税费的代扣代缴工作,按时报税。

十七、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合伙人和聘用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不合理要求。

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向执行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反映本所合伙人或专职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十八、事务所的财务印章由财务主管负责保管,执行合伙人私人印鉴由出纳负责保管。

十九、本规则的修改,由管理委员会或者的合伙人提议,并由合伙人会议以全体合伙人的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十、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合伙人会议。

本制度于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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