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优质20篇)

时间:2023-12-04 作者:紫薇儿

规章制度是组织内部规范行为的基础,有助于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通过规章制度的执行,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实现组织的目标。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优质20篇)篇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协同创新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我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校的设备管理工作,我院(中心)设专职人员担任仪器设备管理员,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所有权归大学,包括来自各种渠道、使用各种经费购置,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依法确认为学校所有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凡单价单价在1500元(含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和单价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专门登记建账管理,明确使用人,做到账物一致。

1、申请:各部门根据需要,本着勤俭节约的方针,有计划、科学严谨地制定所需仪器设备购置申请,有部门负责人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并邮件抄送设备管理人员。

2、购置:已经审批的设备购置申请由设备管理人员从市场选型、询价、比较,提交拟购置计划,报送院领导(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执行。

3、如果购置设备总额超过5万元,需报请院领导审批后按照学校设备管理处相关规定,走学校招标采购流程。

1、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尽快组织安装调试验收工作,认真填写《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2、各部门要充分保障仪器设备运行,盘活资产,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益。

3、保持教学科研设备周围的环境卫生,保证仪器设备干净清洁,确保仪器设备应有的性能和精度。

4、充分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腐等防护措施。

5、正常使用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修、调换、外借。设备的升级、改造、改装、测试等要经设备管理人员批准。

6、为充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闲置浪费,我院(中心)实行仪器设备专管共用制度,对于闲置积压设备,及时做出调剂并进行账目调整。

7、如果仪器使用人变更,及时与设备管理人员登记,不得私自调换、外借仪器设备。

第七条贵重设备,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设备。贵重设备在申购、使用、管理上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仪器设备的报废处置按《仪器设备处置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条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教职工调出、离退休、辞职前,需到设备管理人员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院(中心)领导负责解释,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优质20篇)篇二

一、按照教学实验的实际需要,有计划的购置和使用大型仪器设备。

二、严格验收制度:精密仪器设备验收后,1周内有关人员验收签字、办理入账入库手续。

三、严格管理制度:对精密仪器设备实行专人管理,定期对设备仪器进行检查、维护,并做好详细记录,总务主任定期检查。如有损坏丢失,应按操作规程做及时处理,并马上汇报查明原因,提出近一步处理意见。对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人力损坏或丢失,将按照学校有关赔偿制度予以赔偿。

四、严格使用手续: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需要填写使用记录单,使用前需详细阅读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未经总务主任签字批准,任何人不得拆卸仪器设备,更不允许私自借出,否则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经批准借出的仪器设备,要办理必要的手续,按期归还。

五、实验室工作人员在调离实验室时务必将本人所保管的账物卡向财产保管员交接清楚,办理必要的交接手续。

六、对于淘汰或因自然损耗而确实不能使用的精密仪器设备要及时办理报损报废手续,要报废的设备需先经总务主任认可后,再填写《报损损报废单》报校长审批。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优质20篇)篇三

1.试验室仪器设备的保管维修及保养必须专人负责。

2.试验室仪器设备必须登记造册,一式三份,如邮增减,应及时备注说明.

3.各种大型设备及精密设备应建立档案,包括购置日期、价值、产地、使用情况、计量鉴定证书、使用说明书、维修保管记录。

4.所有仪器设备必须由试验室人员亲自操作,外部人员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操作,否则,出现仪器损坏和意外事故,由试验室人员和当事人共同赔偿。

5.试验室人员必须熟悉操作规程,按章操作,如出现违章操作,导致仪器损坏者,要负责赔偿。

6.对设备的维护保养,须养成良好习惯,使用后的仪器、各种试模等,必须擦干净,然后涂油防锈;电子仪器长时间处于储藏状态时,每月必须开机运行2小时以上,避免电子元件受潮受损;大型及精密仪器必须配备防尘罩。

7.各种仪器要求定期校验,大型设备应让技术监督部门按时标定校核,保证设备精度。

8.仪器出租业务,在不影响本试验室正常工作前提下,富余设备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可以租赁,采取有偿服务,不得擅自外借仪器,如私自外借仪器造成仪器损坏或丢失,按原价5%赔偿。

9.仪器的正常损耗,必须按手续申报,经核实后方准报损。否则,按非正常损坏、丢失论处。对于陈旧设备属固定资产范围的,经有关部门验证后,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优质20篇)篇四

第一条 本公司各部门需增置的设备经批准购买后,须报设备动力科备案。

第二条 经设备动力科进行可行性方面的技术咨询,方可确定检修项目或增置电器及机械设备。

第三条 为保证设备安全、合理的使用,各部门应协助设备管理部门人员对设备进行管理,指导本部门设备使用者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

第四条 设备项目确定或设备购进后,设备动力科负责组织施工安装,并负责施工安装的质量。

第五条 施工安装,由设备动力科及使用部门负责人验收合格后填写“设备验收报告”方可使用。

二、使用设备管理规定

第六条 电气机械设备使用前,设备管-理-员要与生产管理部配合,组织操作人员接受操作培训,设备动力科负责安排技术人员讲解。

第七条 使用人员达到会操作,清楚日常保养知识和安全操作知识,熟悉设备性能的程度,设备动力科考核合格,上岗操作。

第八条 使用人员要严格按操作规程工作,认真遵守交接-班制度,准确填写规定的各项运行记录。

第九条 设备动力科要指派人员与各部门负责人,经常性地检查设备情况,并列入工作考核内容。

三、转让和报废设备管理规定

第十条 设备年久陈旧不适应工作需要或无再使用价值,使用部门申请拆除、报废之前,设备动力科要进行技术鉴定与咨询。

第十一条 设备动力科指派专人对设备使用年限、损坏情况、影响工作情况、残值情况,更换新设备的价值及货源情况等进行鉴定与评估,填写意见书交使用部门。

第十二条 使用部门将“报废、拆除申请单”附意见书一并上报,按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批准后,交付供应部办理,新设备到位后、旧设备报废、拆除。

第十四条 报废、拆除旧设备由生产管理部、设备动力科、安全环保科分工负责按有关规定处置。

四、设备事故分析处理办法

第十五条 发生设备事故,设备主管、生产管理部值班人员要到现场察看、处理,及时组织抢修。

第十六条 发生设备事故的操作人员及当事人将事故时间、原因、设备损坏程度、影响程度等做记录上报本部门负责人(事故发生后1个工作日内)。

第十七条 设备主管、值班人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织进行事故分析,写出“事故分析报告”,签注处理意见,报生产管理部经理。

第十八条 对重大事故由维修部门通知人事部及有关部门,按处理程序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事故处理完毕,生产管理部值班主管将“事故分析报告”存入设备档案。

第二十条 人为事故应根据情况按“奖惩条例”的条款及处理权限,对责任者给予行政、经济处分。第二十一条 属设备自然事故,维修部门进行处理,采取防护措施。

五、设备检修保养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管理部设备主管人员编制设备检查保养半年计划,填制“半年设备检修计划表”,报部门经理审核批复。

第二十三条 生产管理部经理审核计划,呈报总经理后,批准执行生产管理部半年设备检修保养计划。

第二十四条 设备管理人员编制检修保养单“月设备检修保养计划表”,并按月计划表的内容,逐项填写“保养申请单”,检修保养时需某部位停电、水、气时,还要填写“停 ()通知单”。

第二十五条 值班人员填写的“月设备检修保养计划表”、“保养申请单”、“停 ()通知单”一并报部门经理。生产管理部经理与总经理和各部门沟通后,签注意见,下达执行。

第二十六条 值班人员根据批准的月检修保养计划,签发“设备 级保养任务单”,填写任务单中“内容及要求”栏目,安排具体人员负责实施。

第二十七条 在“检修保养工做记录簿”中登记派工项目及时间。

六、设备日常维修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公司电气使用部门的设备发生故障,须填写“维修通知单”,经部门主管签字交生产管理部。

第二十九条 维修部门主管或值班人员接到通知,随即在“日常维修工做记录簿”上登记接单时间,根据事故的轻重缓急及时安排有关人员处理,并在记录本中登记派工时间。

第三十条 维修工作完毕,主修人应在“维修通知单”中填写有关内容,经使用部门主管人员验收签字,并将通知单交回维修部门。

第三十一条 维修部门在记录簿中登记维修完工时间,及时将维修内容登记入设备卡片,并审核维修中记载的用料数量、计算出用料金额填入单内。

第三十二条 将处理完毕的“维修通知单”依次贴在登记簿的扉页上。

第三十三条 紧急的设备维修,由使用部门的主管用电话通知生产管理部,由值班人员先派人员维修,同时使用部门补交“维修通知单”,值班人员补各项记录,其他程序均同。

第三十四条 维修部门在接单后两日内不能修复的,由值班主管负责在登记簿上注明原因,应采取特别措施,尽快修复。

七、设备运行动态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设备运行动态管理,是指通过一定的手段,使各级维护与管理人员能掌握设备的运行情况,依据设备运行的状况制订相应措施。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系统的设备巡检措施各作业部门要对每台设备,依据其结构和运行方式,定出检查的部位(巡检点)、内容(检查什么)、正常运行的参数标准(允许的值),并针对设备的具体运行特点,对设备的每一个巡检点,确定出明确的检查周期,一般可分为时、班、日、周、旬、月检查点。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巡检保证体系生产岗位操作人员负责对本岗位使用设备的所有巡检点进行检查,专业维修人员要承包对重点设备的巡检任务。各作业部门都要根据设备的多少和复杂程序,确定设置专职巡检员的人数和人选,专职巡检员除负责承包重要的巡检点之外,要全面掌握设备运行动态。

第三十八条 信息传递与反馈

1.?生产岗位操作人员巡检时,发现设备不能继续运转需紧急处理的问题,要立即通知当班调度,由值班负责人组织处理。一般隐患或缺陷,检查后登入检查表,并按时传递给专职巡检工。

2?专职维修人员进行的设备点检,要做好记录,除安排本组处理外,要将信息向专职巡检工传递,以便统一汇总。

3.专职巡检工除完成承包的巡检点任务外,还要负责将各方面的巡检结果,按日汇总整理,列出当日重点问题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4.有关部门列出主要问题,除登记台账之外,还应及时输入电脑,便于上级、公司有关部门的综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动态资料的应用

1.巡检工针对巡检中发现的设备缺陷、隐患,提出应安排检修的项目,纳入检修计划。

2.巡检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必须立即处理的,由当班的生产指挥者(班组长、车间主任)即刻组织处理;本班无能力处理的,由多作业部门领导确定解决方案。

3.重要设备的重大缺陷,各作业部门主要领导组织研究,确定控制方案和处理方案。

第四十条 设备薄弱环节的立项处理凡属下列情况均属设备薄弱环节:

1.运行中经常发生故障停机而反复处理无效的部位。

2.运行中影响产品质量和产量的设备、部位。

3.运行达不到小修周期要求,经常要进行计划外检修的部位(或设备)。

4.存在不安全隐患(人身及设备安全),且日常维护和简单修理无法解决的部位或设备。

第四十一条 对薄弱环节的管理

1.各分公司机动处要依据动态资料,列出设备薄弱环节,按时组织审理,确定当前应解决的项目,提出改进方案。

2.各作业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改进方案进行审议,审定后列入检修计划。

3.设备薄弱环节改进实施后,要进行效果考察,做出评价意见,经有关领导审阅后,存入设备档案。

八、设备故障处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设备发生故障,岗位操作和维护人员能排除的应立即排除,并在当班记录中详细记录。

第四十三条 岗位操作人员无力排除的设备故障要详细记录并逐级上报,同时精心操作,加强观察。

第四十四条 未能及时排除的设备故障,必须在每天生产调度会上研究决定如何处理。

第四十五条 在安排处理每项故障前,必须有相应的措施,明确专人负责,防止故障扩大影响。

生产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企业建立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设备台长、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生产设施的安全进行;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作,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

二、范围

1.设施设备包括范围:生产装置设备、安全设施设备、特种设备设施、监视测量设施设备、办公用品、交通运输车辆、供电供热供水通讯设施设备。

2.管理范围:技术文件,台帐、计划编制、购置验收、安装制造、安装验收、试车的方案编制,试车的运行管理包括:设备设施的检维修、隐患整改、装置设备的开停车方案和停修吹扫方案、压力容器和工业管线维护管理;机泵设备管理;设备防腐管理;设备管道保温冷却管理、起重设备管理;电器设备管理;通讯工具、设施管理;运输设备、工具管理;安全设施及设施设备报废处理制度等。

三、管理部门

安全环保科:主要管理范围安全设施设备及消防设施设备;

技术质量科:管理范围监视测量设备

办公室:管理范围办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四、各部门管理内容

1.建立设施设备管理台帐

2.设施设备技术档案

3.设施设备故障和维修纪录

4.设施设备维修计划

5.特种设备压力容器检测台帐及相关的资料整理、管理

6.生产设施、设备变更台帐和相关资料

7.建立监视与测量设备台帐和相关资料的整理与管理

五、管理标准及要求

1.设施设备的原始资料技术文件例如设备说明书、合格证等资料由公司档案室收集存放复印件,其他部门需要借阅,可以复印;但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2.所有设施设备的台帐有本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并按照动态情况进行管理;台帐要求书写清楚、字体端正;要求分别建立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主要设备和关键装置要建立维修动态纪录档案。

3.所有设备设施变更时,有使用部门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由生产管理部主管科室批准,各科室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各类安全台帐。

六、设备设施购进计划编制

七、设施设备购进后的验收

八、设施设备的安装及验收

经对设施设备验收工作之后准备安装,安装工作分几类情况进行:

3.安装完毕由安装施工单位写出安装完工报告书,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5.外委加工设备设施同样按以上各款执行

九、设施设备的试车试运行

2.试运行前,设备管-理-员要与生产管理部配合,组织操作人员接受操作培训,设备动力科负责安排技术人员讲解。

3.使用人员达到会操作,清楚日常保养知识和安全操作知识,熟悉设备性能的程度,方准许上岗操作。

4.使用人员要严格按操作规程工作,认真遵守交接-班制度,准确填写规定的各项运行记录。

5.设备动力科要指派人员与各部门负责人,经常性地检查设备试运行情况。

6.设备试运行结束后,有设备动力科、使用单位写出试运行报告。

十、设施设备的检修管理制度执行本制度包含的设备检修管理制度

十一、设施设备的运行管理按照具体的相关规程和制度执行

十二、设施设备的报废拆除管理制度

1.设备年久陈旧或者工艺等原因不适应工作需要或无再使用价值等申请报废拆除,必须有使用单位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经生产、技术、设备等管理部门共同论证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拆除报废,使用部门申请拆除、报废之前,设备动力科要进行技术鉴定与咨询。设备动力科指派专人对设备使用年限、损坏情况、影响工作情况、残值情况,更换新设备的价值及货源情况等进行鉴定与评估,填写意见书交使用部门。

3.被拆除的设备设施应在管理台帐上予以注销,并记录入变更台帐

4.被拆除的设施设备应集中管理由生产管理部按照权限进行处理和保管

5.财务变更按照财务制度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汽车、履带和轮胎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物料提升机等各类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使用、维修、检验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施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施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安全分别负相应责任。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施工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受理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3使用和检验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章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

第七条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方可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活动。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单位生产(制造)的合格产品。

未实行生产(制造)许可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品,必须通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鉴定后,方可购置。

进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败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不得购置、出租: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规定不准再使用的;

(二)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和维修价值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无生产(制造)许可证和不合格的。

第九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建筑起重机械的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三)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四)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建筑起重机械的维修和技术改造资料;

(六)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七)建筑起重机械的累计运转记录。

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应当出租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设备,并与承租单位签订设备使用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三章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以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安装活动(包括起重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移位、顶升、附着、拆卸等,以下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对其安装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承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按规定承揽相应的安装业务。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业务。

第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应与委托其安装的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安装单位应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在安装过程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装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安装前必须进行如下工作:

(二)核验辅助起重机械设备的定期检验证明和使用说明书等文件齐全有效;

(四)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零部件及辅助起重机机械设备进行检查验收,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从事安装活动中,应严格执行设备的安装、拆卸工艺,安装、拆卸工序的岗位应定人定责,应进行安全作业技术交底,由专业技术人员监督实施,安装作业中应统一指挥。安装区域应设置警戒线,划出警戒区,由专人进行监护。

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活动结束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检验和调试。安装单位在设备转场安装、在施工现场移位、顶升、附着等作业后,应当组织各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核验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使用。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建立如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资料:

(一)合同或任务书、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辅助起重设备、检测仪器、机具档案资料和安装拆卸工艺文件等资料;

(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及验收资料;

(四)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专项安装和拆卸安全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第十八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由安装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将有关安装工程资料移交施工使用单位和设备出租单位。施工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工程项目安全技术资料档案中。

第四章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

第十九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施工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和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自行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必须符合第八条第一、二、三款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自行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建立第九条所规定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重新安装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验安装单位的设备安装工程资料,经核验合格,有关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首次启用前,必须经专业资质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在30日之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前,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登记备案情况通报同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不同季节、气象条件变化的情况下,在施工现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建筑物密集、多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交叉作业的情况下,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设备出租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防碰撞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时,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现场防护工作。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所覆盖的范围内(设备移动范围或起重机臂架、吊钩活动范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出租和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的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常的维修保养,并做出纪录;

(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检查,并做出记录;

(三)对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保养、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

第二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条件下,施工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施工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与工程管理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管理人员。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施工使用单位设备管理机构或人员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包括起重工、信号工、机械操作工等),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第二十九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施工使用单位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设备使用和安全作业基本知识的培训,作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设备使用技能和安全作业知识。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的安全作业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在检查或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五章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检验

第三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必须经过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定期检验工作的专业检验机构,应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检测检验机构的核准情况。

第三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定期检测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整机检测检验有效期为2年,安全装置检测检验有效期为1年。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检验有效期内,每转移一次,由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核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前,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单位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一)首次启用的;

(二)经大修、改造的

(三)发生重大机械事故的;

(四)自然灾害后可能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

第三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检测检验机构和检测检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测检验结果和鉴定结论。

检验结果、结论经检测检验人员签字后由检测检验机构负责人签署。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检测检验机构和检测检验人员对检测检验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的安全情况,组织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所做的检测检验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其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和检测检验人员进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检验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被检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测检验服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涉及的被检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得从事或参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销售、租赁安装等经营性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检验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及时告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被检单位,并立即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和检测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被检单位的,被检单位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单位从事核验工作的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并持证上岗。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安装单位、施工使用单位和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对在城镇繁华、人口密集区域使用的、大型建设工程中多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集中作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重点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安装单位、施工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实施安全监督时,可以行使下列权职: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本规定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正在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进行审查。不符合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未依法取得专业资质的单位,擅自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检测检验活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取缔或依法予以处理。

已经获得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专业资质的安装单位和检测检验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其不再符合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撤消或取缔原资质。

第四十二条任何部门不得要求对依照本规定已由合法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重复进行检测检验。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

公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数量;

(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情况;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四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处理需要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有关部门。

第四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发生事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并追究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购买、出租、使用未获得无生产(制造)许可证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或属于第八条(一)、(二)、(三)条款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单位,擅自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业务的;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的,擅自使用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和未取得专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擅自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和检验检测的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未按本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整机和安全装置进行定期检验的租赁、施工使用单位的;安装完毕未经过安装质量核验的或核验不合格使用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未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租赁单位、施工使用单位、专业安装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未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和检测人员的或考核不合格上岗作业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至三十七条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测的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并出现违章或责任事故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优质20篇)篇五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报废、积压仪器设备的管理在,最大限度的提高报废和积压仪器设备的再利用价值,根据《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要规定适用范围只限于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学院报废与积压仪器设备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要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经鉴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视为报废仪器设备。

1、费用接近或达到同类新产品价格的设备。

2、无修复价值的或已无法修复的设备。

3、陈旧过时,精度或技术指标都无法恢复的设备。

4、粗制滥造,技术质量不过关的试制或自制的产品。

5、因产品更新换代或耗能大、效率低,属国家统一公布淘汰的产品。

第五条 凡确定为报废的仪器设备,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应到学院资产管理处领填《报废单》,将技术鉴定结果详细填写在报废单上,经本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相关主管部门领导审查签字,最后报资产处审批。

第六条 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报废,除履行上述手续外,还应补充该设备从购置到报废全部过程的使用效益报告(包括机时数、培训人员总数、科研项目总数、获奖情况等)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后由资产管理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报废。

第七条 报废仪器设备处理的时间,一般每年安排二次,上半年在5月份左右,下半年在十月份左右,特殊情况做临时处理。

第八条 报废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议价小组对废品进行统一作价处理。

第九条 废旧仪器设备残值收入一律上缴学院财务。

第十条 凡可重新利用的仪器设备,都要逐级建账。所有领用、建账手续,由领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到资产管理处办理。

第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作积压仪器设备。

1、因学院教学、科研、开发等任务发生变化或者专业方向的转变,以后不再使用的'。

2、使用年代久性能下降不能满足科研开发要求的。

3、重复购置多余的

第十二条 经各部门确认的积压仪器设备,在上交时,可先将积压清单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回收。大型仪器设备就地封存,等候处理。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处将各部门上报的积压仪器设备信息在校园网公布,对积压仪器设备进行公开招标拍卖。

第十四条 如果有校内部门需求积压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办理办理校内转移调拨手续。

第十五条 如果积压仪器设备的需求方属校外单位,由资产管理处办理对外销售手续。

第十六条 处理积压设备所得收入,一律上交学院财务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校发此类文件自行废止。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优质20篇)篇六

一、教学仪器由专人负责管理。

二、教学仪器要设立账目,内容包括仪器名称、来源、数量、单价、金额,做到账、卡片、实物相符;学校教学仪器一律不准外借。

三、教学仪器设备应按标准分类编号,定柜、定架存放,并在柜上贴有存放仪器名称、数量的卡片,以便查找和使用;药品和仪器分柜存放。

四、各类仪器说明书要装订成册,专架存放,以便正确使用。

五、教学仪器室内要张贴演示、分组实验安排表,设置实验记录单和报告单,为实验教学开展服务。

六、学校建立教学仪器使用、归还、赔偿制度,仪器管理人员对仪器的使用、归还、赔偿都要有记载,需要请示领导的,及时向领导请示。

七、仪器管理人员要爱护仪器设备,及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使仪器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要经常做好仪器设备的安全工作,室内要保持干净、整洁、通风,做到防潮、防锈、防火、防盗。

八、主管领导每学期对教学仪器管理工作进行不少于两次的检查、指导;学期末进行全面检查,做为仪器管理人员的考核依据。

九、仪器管理人员若更换工作或调职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优质20篇)篇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协同创新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我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校的设备管理工作,我院(中心)设专职人员担任仪器设备管理员,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所有权归大学,包括来自各种渠道、使用各种经费购置,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依法确认为学校所有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 凡单价单价在1500元(含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和单价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专门登记建账管理,明确使用人,做到账物一致。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

1、申请:各部门根据需要,本着勤俭节约的方针,有计划、科学严谨地制定所需仪器设备购置申请,有部门负责人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并邮件抄送设备管理人员。

2、购置:已经审批的设备购置申请由设备管理人员从市场选型、询价、比较,提交拟购置计划,报送院领导(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执行。

3、如果购置设备总额超过5万元,需报请院领导审批后按照学校设备管理处相关规定,走学校招标采购流程。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1.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尽快组织安装调试验收工作,认真填写《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2.各部门要充分保障仪器设备运行,盘活资产,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益。

3.保持教学科研设备周围的环境卫生,保证仪器设备干净清洁,确保仪器设备应有的性能和精度。

4.充分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腐等防护措施。

5.正常使用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修、调换、外借。设备的升级、改造、改装、测试等要经设备管理人员批准。

6.为充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闲置浪费,我院(中心)实行仪器设备专管共用制度,对于闲置积压设备,及时做出调剂并进行账目调整。

7.如果仪器使用人变更,及时与设备管理人员登记,不得私自调换、外借仪器设备。

第七条贵重设备,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设备。贵重设备在申购、使用、管理上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处置按《仪器设备处置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教职工调出、离退休、辞职前,需到设备管理人员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院(中心)领导负责解释,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优质20篇)篇八

第一条实验室所有设备属国有资产,按校资产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条新购仪器设备必须经过验收,严把质量关。仪器设备到货后,及时组织安装、调试、验收,经检验人员签署验收报告的仪器设备才能投入使用。

第三条对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要有固定人员负责定期检查、清洗、维护、维修和保养,确保仪器设备安全正常使用。一般仪器每月保养一次,大型和精密仪器每半年保养一次。每个操作人员必须做到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格交接手续。非使用保管人员使用仪器设备,必须经过培养,按仪器设备标准操作规程进行。经专人保管和使用的大、中型精密仪器,未经同意,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条对重大、精密仪器设备,要配备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功能开发和操作、维修、维护指导,以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使用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并认真填写使用记录。

第五条如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要作好记录、及时报告,并认真查清原因。凡属使用者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故障或损坏,应由使用者负责排除或修复,并承担所需的费用,如不能修复,由使用者负责赔偿。

第六条建立仪器设备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仪器设备名称、生产厂家及型号、序列号、实验室收到日期与启用日期、保管人员、仪器操作说明书及有关技术资料、损坏和故障记录、维修及校验报告等。由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登记,由中心指定专人管理档案。每台设备建立专门档案。

第七条对多年不用或已损坏并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要主动向保管员通报,经专家组确认后,按积压或报废仪器设备处理。

第八条对丢失的仪器设备,一经发现要立即汇报,认真查找。如不能找到,应说明原因,并追查有关责任者。

第九条实验室定期(3个月——半年)对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及保养进行检查。对于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精心维护保养,在仪器设备管理中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表扬或奖励。对由于责任心不强,违反操作规程或管理不善、玩忽职守而使仪器设备发生严重故障、损坏、丢失、提前报废者,按其情节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说明本制度是为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的通知'(教技司[20xx]52号)精神,在认真检查仪器设备安全管理的现状的基础上,对环境与疾病相关基因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修订。要求全体教职员工、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认真贯彻执行,以切实保证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优质20篇)篇九

适用于实验室检测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校准、标识、使用、维护、检修、核查、停用报废等过程的控制与管理。

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负责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1.1实验室应配备正确进行检测所要求的所有抽样、测量和检测的仪器设备。各实验室根据检测工作的需要提出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其技术性能和指标应满足检测工作的要求。

4.1.2仪器设备到货后,请购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及安装调试。大型仪器设备应与供货方共同开箱验收、安装、调试。

4.2.1精密仪器,如分析天平、紫外分光光度计应放在仪器室,避免阳光照射,保证仪器的系统正常。还应与化学检验室隔开,以防止腐蚀性气体、水汽腐蚀仪器设备。

4.2.2实验室应保持常温,环境干燥,通风良好。

4.2.3电子分析天平应放在专用天平台,防尘、防震。

4.2.4较大仪器应固定位置,不得任意搬动,仪器应罩上防尘罩。

4.3.1新购仪器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校准或核查,以证实其能够满足实验室的规范要求和相应的标准规范。计量器具需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3.2对检测结果有直接影响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应定期送授权的校准机构校准或检定,以保证其能满足相应的标准规范。

4.3.3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经计量检定合格后需加贴计量标识,以表明仪器设备、计量器具所处的校准状态。质检部负责建立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台账,总经理助理负责管理归档计量检定/校准证书。

4.3.4所有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维护保养。对于免检仪器设备,应做好记录并监测其准确性,发现异常及时维修或更换。

4.3.5使用人员必须完全掌握仪器设备、计量器具正确的使用、校正方法。

4.3.6检验仪器量规应放置于适宜的环境(要避免阳光直接照射,适宜的温度),且使用人员应依正确的使用方法实施检验,在使用前后应保持清洁且切忌碰撞。于使用后,如其有附件者应归复原位,以及尽量将量规存放于适当盒内。

4.3.7实验室必须配备必要的量规附件或其它标准物质(参考物质),在使用前后或使用中对仪器设备、计量器具进行内部校正,并填写相应校正记录。校正记录表自行设计。

4.3.8为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度,必要时各实验室需参加适当的实验室间比对计划。

4.3.9使用人在使用时发现检验仪器、计量器具不精准,应立即校正。若经校正其精密度或准确度仍不符实施需要,应立即送请专门技术人员修复。若因技术上或设备上的困难,而无法自行校正者,则委托经国家认可的计量检定单位代为校正,且须要求提供校正证明。

4.3.10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如发生功能失效或损坏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送请专门技术人员修复,经修复后,必须先校正才能使用。

4.3.11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经专门技术人员检定后,认为必须汰旧换新者,以及因检验工作实际的需要,必须新购或增置者,由使用单位重新请购。

4.4.1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均应建立台账,并对主要仪器设备建立设备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大型仪器设备申购单、订货合同(可为复印件);

·大型仪器设备质量验收单(可为复印件);

·仪器设备名称、型号、制造商名称、出厂编号、实验室编号;

·仪器设备的到货日期、启用日期,安装或存放地点;

·产品说明书(可为复印件);

·设备使用记录(可另装订成册);

·历次计量检定证书(或自检记录/比对试验记录),检定周期安排;

·操作规程(简单、常用的仪器仪表,如说明书上有操作规定,可不再编制操作规程);

·仪器设备的损坏、故障、调试及维护保养记录。

4.4.2凡属归档范围内的仪器设备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仪器设备说明书、样本、图纸、技术操作规程、合格证及安装调试等材料若系一式二份,应留一份存档;只有一份的,将原件存档,复印件随机使用。

4.4.3仪器设备档案内的文件材料,要按时间先后排列好,用铅笔编写页号,凡有文字的页面,都要编号,正面编在右上角,背面写在左上角,然后填写好卷内目录。

4.4.4仪器设备档案由各实验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应有专用的柜橱,做到完整安全,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坏和散失。

4.4.5仪器设备档案的原件一般不外借,如因特殊需要,必须借用时,应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办理借阅手续,借出的档案材料,借用人要妥善保管,不得毁坏和遗失,按期归还,如有损坏、遗失,由借用人负责。

4.4.6实验室每年应对仪器设备进行一次清点,使物、账相符。

实验室所有的分析检测仪器及配套设备,包括各种操作过程控制和检测结果处理软件等,都应有唯一性管理编号,并有明显、唯一性的标识表明其工作状态,以保证不被混用、误用或产生混淆。

4.5.1仪器设备标识分三类,分别为:合格-绿色;准用-黄色;停用-红色。

4.5.2标识的使用。

4.5.2.1合格证(绿色)的适用对象:

a)计量检定(包括自检)合格者;

b)设备不必检定,经检查其功能正常者:

c)设备无法检定,经比对或鉴定适用者。

4.5.2.2准用证(黄色)的适用对象:

a)多功能检测设备,某些功能已丧失,但检测工作所用功能正常,且经校准合格者;

b)设备某一量程精度不合格,检测工作所用量程合格者;

c)降级使用者。

4.5.2.3停用证(红色)的适用对象:

4.5.3所有标识内容,必须填写完整。标识贴在设备的明显部位上,更换时,撕掉或覆盖原标识,在同一位置上贴上新的标识。标识的格式参见《质量手册》“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控制”条款。

4.6.3仪器操作人员的要求。

4.6.3.1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从事分析检测人员,必须是经过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可以独立操作的人员。

4.6.3.2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阶段,确定的仪器设备操作人员要全程参与,系统阅读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熟练掌握仪器设备的性能,全面了解基本操作规程和保养维护程序,达到独立操作和保养仪器的目的。同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加强仪器操作训练,随时记录分析操作中遇到的技术难题,便于咨询专家解决。

4.6.3.3操作使用人员对仪器的操作程序熟练掌握之后,可联系仪器厂家技术人员,集中对操作使用人员再培训,解决操作使用人员独立使用仪器过程中的技术疑难问题,并对仪器使用保养的一些技巧进行更深入的学习。

4.6.4.1主要仪器设备均应制定操作规程,其主要内容有:仪器名称、性能用途、操作步骤、检查方法(包括开机、关机、校正、运行检查)、维护保养、注意事项等。

4.6.4.2操作规程、仪器使用和维护维修说明书、包括供应商所提供的软件操作说明书等,都必须保持其最新版本,并方便操作人员取用。

4.6.5.1大型精密仪器或检测直接出数据的仪器设备,均应有使用记录,填写于《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表》。

4.6.5.2使用记录主要内容有:仪器名称、编号、使用日期、使用时间、上机样品编号、测试项目、使用前后的检查情况、操作人、验证人、异常情况及处理结果。

4.6.5.3使用记录应于开、关机和使用时及时填写,字迹应清晰、工整。

为保证仪器设备的性能的可信性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除了按规定对仪器设备实施定期的检定外,还必须做好平时的维护保养。

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组织使用人员制定设备维护计划。在实施检测之时,对有关的技术指标和参数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检定。维护情况应及时记录,其内容应包括:日期、维护操作、仪器状况、异常情况处理(必要时)、执行人、验证人。维护记录表格式依据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自行设计。

4.6.7重新投入使用仪器的确认。

无论由于什么原因而曾经脱离过实验室的直接控制的仪器设备(例如送外维修等),在重新投入使用前,必须对其功能和校准状态进行复查,确认合格后才允许投入使用。

4.6.8仪器的运行期间核查。

4.6.8.1对所有仪器,在按规定进行定期检定期间,将根据需要,分批按排运行期间检查,以保证仪器的性能和检测质量。

4.6.8.2期间核查不能代替定期设备检定和校准,核查标准也应进行校准和确认。

4.6.8.3期间核查可用相同准确度的方法考核主要参数,其作用在于及时发现故障防止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仪器设备使用。

4.6.9校准结果的修正。

当进行仪器校准时,如需要引入一组修正因子对校准结果予以修正,则负责校准的人员,必须保证其所有的备份(包括文字的和计算机软件中的备份)都得到正确更新。

各实验室,必须采用有效的措施,保护好所有的仪器设备,包括用以控制检测过程和进行结果处理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以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仪器设备使用、维护、运行检查中发生故障,影响检测结果时,操作管理人应立即停止使用,检查确认并及时报相关技术部门维修,详细填写《仪器设备维修记录表》。经修复后的仪器,必先经过校准并证明符合要求后,才允许投入使用。

4.6.12.1仪器设备性能老化、损坏,无法修复者,由仪器保管人填写《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说明报废理由,由公司最高负责人最后核准。

4.6.13.2报废设备必须做好标识工作,尽可能移到单独的地方安置或丢弃,防止误用。设备记录在报废一年后方可销毁。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优质20篇)篇十

仪器设备是检验工作的重要物质保证。化验室配备正确进行检测所要求的所有抽样和检测仪器设备,并使仪器设备处于受控、良好、有效的状态,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合法。

本制度适用于茂源化工化验室检测仪器设备的管理。

1、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要做到“三好”(即管好、用好、完好)、“三防”(即防尘、防潮、防震)、“四会”(即会操作、会保养、会检查、会简单维修)、“四定”(即定人保管、定人养护、定室存放、定期校验),保证仪器设备性能安全可靠。

2、化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为所管仪器设备建立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该机附带的各种资料(说明书、合格证、电路图、装配图、附件清单、装箱单证等)及设备技术卡片(验收报告、维修、校验记录等)。

3、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所管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和标定,认真填写仪器设备使用、维修记录,经常保持仪器设备的完好可用状态。

4、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它事故时,应迅速查明原因。

5、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帐、物、卡,做到帐、物、卡完全相符。

6、未经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同意,任何人不得自行移动、调换、借出或拆分仪器设备。

7、化验室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及低值易耗品,要做到帐、物、卡清楚、准确。

8、新购设备及时验收入帐、填卡、编号,库内物品分类放置,出、入帐手续清楚。

9、严格执行仪器设备借出制度、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10、做好仪器设备的防尘、防潮、维护保养等工作。

11、保管好仪器设备的随机资料,以备查阅。

由于仪器结构精细、严密,如果操作不当,就可能使仪器损坏或引起结构变化而降低精度,缩短仪器的使用寿命。因此,测量人员必须本着对公司、集体财产极端负责的精神,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起来,对仪器做到:精心爱护、正确使用。

一、仪器的搬运。

1、仪器必须由测量人员携带,不得碰撞,不得倒放。

2、仪器托运,必须放在装有软垫的防震箱子中,并在箱外标明“不得倒置”的字样,写上“光学或电子仪器,小心轻放,严禁重压”。必要时应派人护送。

3、仪器由汽车运送时,要防止颠波和震动,一般应放在车的前部软垫上,或由人抱住放在腿上,亦可背在背上,不得放在车箱底柜上。

4、短距离搬站时,仪器要竖着拿,使仪器保持垂直轴的铅垂状态,切不可横扛在肩上,以免碰伤仪器或损坏仪器的轴系。

二、仪器的开箱,装箱和关箱:

1、仪器打开后,先熟悉各部件的相应位置,取仪器时,一手握支架,一手托基坐或双手握支架,慢慢取出。

2、仪器在装箱前,观测人员不得离开仪器。

3、仪器装箱时,应根据仪器类型,固定或松开制动螺旋,各部件按各自位置放妥当后,方可轻轻合上箱盖,并扣紧两旁的搭钩。

4、关箱时要注意检查工具及附件,看是否安放稳当,以免运输过程中窜动,碰坏仪器部件。

5、箱和盖罩,感到有障碍时,应查明原因,排除后再加盖。严禁硬压、硬扣。

三、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对于仪器性能不了解时,不得私自摆弄仪器,必须在熟悉仪器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操作。

2、要注意防晒、防淋、防潮、防震动。万一仪器受潮,应放在阴凉通风处,晾干后再装箱。

3、仪器操作时要用力均匀,使用过程中,仪器各螺旋不要旋得过紧,以免滑扣和损坏。微动螺旋宜用中间部分,作业完毕后应将所有微动螺旋旋至中央位置。

4、作业时必须由一人单独操作,因故换人时,必须先检查中心螺旋是否旋上或拧紧,以防操作或搬站时将仪器摔下。

5、不得轻易拆卸仪器的任何一部分,因拆卸次数多会影响其测量精度。

1、仪器应存放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室内,仪器室要经常开窗通风,室温控制在0度—30度之间,仪器箱内应经常换干燥剂。

2、仪器使用完毕后,要用绒布或干净的毛刷清除仪器表面的灰尘,清洁外露的光学器件时,应用脱脂棉或擦镜布(纸)轻轻擦拭,切不可用手帕或衣服擦拭光学另件表面。

3、仪器被水淋后,要用柔软的干布及时擦干仪器,不要将潮湿的仪器放入箱中,应使仪器和仪器箱在干燥的环境中凉干。

4、要经常检查仪器各部件、螺丝、螺旋、架腿的紧固螺丝等是否松动,若松动应及时拧紧。

1、计算机室由专人管理,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便进入机房使用计算机。使用计算机者必须填写运行记录。

2、计算机室的所有物品未经领导同意不得擅自挪用或借与他人使用。

3、计算机室管理人员要加强计算机软盘的管理,不得随便删除、拷贝机器内的程序和文件,不准在机房观看任何光碟,不准使用没有经过杀毒的外来磁盘(软盘、u盘、移动硬盘),以防止计算机病毒的侵入。

4、计算机室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要认真做好各项预防工作。

5、加强计算机室的清洁卫生管理,定期进行清理,任何人不得将饮料和食物带进机房,以确保室内卫生整洁。学生实验完毕必顺将计算机关闭、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6、定期对计算机进行清洁保养,确保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7、在计算机使用过程中出现不正常现象应即停止操作并向领导及有关人员汇报,以便及时做出处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8、不得利用计算机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9、凡违返以上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优质20篇)篇十一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报废、积压仪器设备的管理在,最大限度的提高报废和积压仪器设备的再利用价值,根据《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要规定适用范围只限于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资产管理处负责学院报废与积压仪器设备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仪器设备的报废,要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经鉴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视为报废仪器设备。

1、费用接近或达到同类新产品价格的设备。

2、无修复价值的或已无法修复的设备。

3、陈旧过时,精度或技术指标都无法恢复的设备。

4、粗制滥造,技术质量不过关的试制或自制的产品。

5、因产品更新换代或耗能大、效率低,属国家统一公布淘汰的产品。

第五条凡确定为报废的仪器设备,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应到学院资产管理处领填《报废单》,将技术鉴定结果详细填写在报废单上,经本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相关主管部门领导审查签字,最后报资产处审批。

第六条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报废,除履行上述手续外,还应补充该设备从购置到报废全部过程的使用效益报告(包括机时数、培训人员总数、科研项目总数、获奖情况等)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后由资产管理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报废。

第七条报废仪器设备处理的时间,一般每年安排二次,上半年在5月份左右,下半年在十月份左右,特殊情况做临时处理。

第八条报废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议价小组对废品进行统一作价处理。

第九条废旧仪器设备残值收入一律上缴学院财务。

第十条凡可重新利用的仪器设备,都要逐级建账。所有领用、建账手续,由领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到资产管理处办理。

第十一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作积压仪器设备。

1、因学院教学、科研、开发等任务发生变化或者专业方向的转变,以后不再使用的。

2、使用年代久性能下降不能满足科研开发要求的。

3、重复购置多余的。

第十二条经各部门确认的积压仪器设备,在上交时,可先将积压清单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回收。大型仪器设备就地封存,等候处理。

第十三条资产管理处将各部门上报的积压仪器设备信息在校园网公布,对积压仪器设备进行公开招标拍卖。

第十四条如果有校内部门需求积压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办理办理校内转移调拨手续。

第十五条如果积压仪器设备的需求方属校外单位,由资产管理处办理对外销售手续。

第十六条处理积压设备所得收入,一律上交学院财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校发此类文件自行废止。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优质20篇)篇十二

为了保证购入的仪器设备质量可靠、性能优良,较好地满足临床需要,在购机前需要进行方案论证、质量调研。然后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价格比、可靠性、售后服务、消耗品供应等情况确定优先考虑的仪器供货厂家、规格型号。

入库前的验收是确保购入仪器质量的关键,一定要做到按验收制度和验收程序验收,待验收合格后入库。在验收过程中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利用合同中的质量保证条款及时交涉处理。

对新购入并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要作质量跟踪,对故障发生的时间、现象、原因、检修要作详细的记录。对仪器设备的性能作及时调查,从长时间使用中和从大量的故障中分析得出仪器的故障规律,为今后购买新机和订立仪器的保修合同等提供决策依据。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优质20篇)篇十三

1、建立仪器设备周期检定台帐和周检计划表,并指定专人负责。

2、送检仪器设备应根据量值溯源规定,就近就地送交计量检定部门检定。

3、自检仪器设备,按有关检定规程进行检定,并填写自检记录及自检证书。

4、所有送检仪器和自检仪器必须与设备台帐相符,实行标识管理。对该工程暂时用不上的仪器设备,应进行封存,并报公司试验室备案。对修理后检定(校准)仍不合格的仪器设备,按仪器设备报废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5、超过检定周期的仪器设备不准使用,如因管理失误造成使用超期的,要追究项目试验室主任的责任。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优质20篇)篇十四

1.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公共使用的制度,实验室设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特别是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养护、操作。

2.实验室的所有研究人员有权使用实验室的各种仪器设备,任何研究人员或课题组不得以任何理由占有仪器设备。

3.实验室的研究人员使用大型、贵重、精密仪器前,应经有关管理人员同意,并当面检查仪器、设备是否正常,若仪器工作正常,方可使用。使用完毕后,应经管理人员检查,在确认仪器完好无损、并据实填写使用档案后,使用者方可离开。

4.仪器设备要建立总账和各分室账,管理人员每年与各分室核查账物,做到账、物、卡以及数据库完全相符。对于新进仪器设备要及时建卡入账,定位存放。

5.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定期检查,不得“带病”工作,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以便组织维修。

6.为保证实验结果准确可靠,所有精密量具均需定期校准,不合格者不能使用。

8.仪器确已损坏,无法修复时,邀请有关专家进行报废鉴定,填写仪器报废单,经主任批准后,按资产管理权限上报。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优质20篇)篇十五

一、试验仪器设备应建立台帐进行统一管理,并建立设备档案和使用记录薄,属固定资产,则按规定归类保存。

二、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周期进行检定或校验,未经检定或校验合格以及已过检验周期的设备禁止使用。

三、使用仪器设备前后,必须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好和运转正常,并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使用完毕应关好设备,切断电源。

四、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故障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检修,检修完毕,调试正常或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仪器不准外借,需要时应经试验室主任批准,借出与退回都应仔细检查仪器设备的功能是否正常,附件是否齐全,并办理交接手续。

六、仪器设备除按周期检定、校验外,保管人员还应不定期地进行检修和保养,以确保其功能正常,精度满足试验检测要求。

七、所有仪器设备,经检定、校验合格后,均应贴上合格证进行标识。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优质20篇)篇十六

1.仪器使用人员要经过认真学习,熟悉仪器的工作性能,掌握仪器的工作原理,认真操作。

2.大型精密仪器要专人专管专用,责任到人,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操作,一般仪器也不得随意搬动。仪器离开、返回实验室均应通知班长或者技术人员,仪器返回后,在使用前由技术人员对其性能进行核查,显示满意结果方可使用。

3.仪器使用后要记录仪器的工作情况、使用时间、使用人员,有无异常现象发生等,填写仪器使用记录表。仪器使用完毕后,要做好现场清理工作,切断电源、热源、气源等,并做好防尘措施。

4.按照仪器规定达到的指标或调试时的性能指标定期进行检验,并且登记备查。(大型仪器半年一次,常规仪器三个月一次,检验项目包括仪器的稳定性、灵敏度、精密度与精度等)。

5.不是经常使用的仪器要定期通电检查(梅雨季节每周通电一次,其它季节半月通电一次)和更换防潮硅胶(硅胶发红即更换)等,并且登记备查。

6.与仪器配套使用的电脑不得安装与仪器使用无关的软件。

7.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要按特殊要求进行维护。

8.仪器室内要穿工作服,不准吃零食,不准吸烟,保持室内整洁、卫生、干燥,一切有腐蚀性物质不得存放在仪器室内。

9.每台仪器应有固定标识牌,包括仪器名称、仪器型号、仪器出厂号、固定资产号、购置日期、化验员等。

10.每台仪器由技术人员建立仪器档案。内容包括仪器使用说明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购进时间、启用时间、验收报告、调试报告、使用登记、维护和维修记录、仪器故障记录及检定记录(检定合格证书),交由档案员存档。

11.仪器使用人员要经过严格培训,要能独立熟练地操作仪器。其中仪器责任人要负责仪器的日常维护。

12.所有仪器设备应配备相应的设施与操作环境,保证仪器设备的安全处置、使用和维护,确保仪器设备正常运转,避免仪器设备损坏或污染。

13.必须搬运仪时,重新安装后应对仪器进行调试。严禁未经车间同意私自搬运挪动仪器。

14.所有仪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异常现象发生时,应立即停止使用,终止测试。并及时向车间负责人员汇报,按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维修程序申请维修。在维修期间应加以“停用”标识,避免其他使用人员误用。

15.属于国家法定计量检定的仪器设备,应按有关文件规定,送计量部门定期检定,经检定合格方可使用。按检定结果在仪器醒目位置贴上仪器使用“三色标识”。即:“合格”、“准用”、“停用”。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优质20篇)篇十七

(2)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定。对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其检定证书应保管并建立台帐。

(3)使用贵重、精密、大型仪器、设备者,均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许可证。

(4)仪器、设备责任人应负责所保管设备的清洁卫生、清洗、换油。不用时,应罩上防护罩。长期不用的电子仪器,每隔三个月应通电一次,每次通电时间不得少于半小时。

(5)检测仪器、设备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从事与检测无关的其它工作。

(6)设备管理员除对所有仪器、设备按周期进行计量检定外,还应对它们进行不定期的抽查,以确保其功能正常,性能完好,精度满足检测工作的要求。

(7)全部检测仪器,设备的使用环境均应满足说明书的要求。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优质20篇)篇十八

1.实验实训室内各种仪器设备统一由实训室管理人员集中管理,并归类造册,能及时地提供教学使用。

2.实训室设备故障确需修理或因教学需要采购相应仪器设备应及时上报教务处处理,以便保证正常的教学实习活动。遵循先检查处理、后考虑外出维修的原则。建立健全所有设备的维修档案,确实无法修理的须经实训室管理人员审核签字方可做报废处理。

3.实验实训室内各种仪器设备帐、物必须相符,建立健全领用账目,每学期期未必须核查一次。

4.实验实训室内各项物品原则上不外借,遇特殊情况,经报教务处和实训室管理员批准,并做外借登记后方可外借。

5.实训室内各种仪器设备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制,违反制度损坏丢失者按规定赔偿。

6.实训室管理人员应认真做好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运行情况的日常记录。

7.实训室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机器设备、电源电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认真做好设备的管理及维护和维修工作,使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8.为保证设备的'完好率,实训室管理人员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包括除尘、检修的保养工作,每学期末做一次较大的设备保养工作。

9.实训室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实训室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现象及时劝阻和制止,方式方法要得当。

10.实训室管理人员下课后及时检查实验实训室设备,切断电源后,关好窗户,方可关闭实训室。

1.凡损坏或丢失仪器设备者,应立即报告管理人员,填写报告。丢失仪器设备原价赔偿。故意损坏或因嬉戏打闹造成设备损坏者,原价赔偿。

2.不按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则使用,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根据情节按原价的50%-100%赔偿。如经修复能使用的赔偿修理费。

3.将公物窃为已有,除上缴公物外,禁止使用设备;如是学生则取消实训资格,情节严重的交学校另行处理。

4.损坏或丢失公用仪器设备,又无人承担或分不清责任时由共同使用人赔偿。

5.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经主管人员认定后,向学校报告同意后,可免于赔偿。

6.非专业人员严禁拆卸仪器设备,由此造成损坏的,按原价赔偿。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优质20篇)篇十九

保证化验室的各种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满足检测工作的需要。

适用于实验室的各种检测设备的管理。

仪器设备使用人员负责对仪器设备的清洁,使用,维护和保管。

4.1精密仪器及贵重器皿(如铂器皿、玛瑙研钵等)需有登记造册,建卡立档。仪器档案包括使用说明书、验收和调试记录,初始参数,定期保养维护、校准及使用情况的登记记录等;档案统一存放,由班长统一管理。

4.2精密仪器的安装、调试和保养维修,均应严格遵照仪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上机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4.3使用仪器前,要先检查仪器是否正常。仪器发生故障时,要查清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4.4仪器使用完毕后,要恢复到所要求位置,做好清洁工作,盖好防尘罩。

4.5计量仪器(包括天平、砝码、滴定管、容量瓶等)要定期校验、标定,以保证测量值的准确性。

4.6对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器皿要妥善保管,经常检查,及时维修保养使之随时处于良好状态,若人为损坏则照价赔偿。

4.7凡有计算机打印出的原始图表必须附在原始记录表后,做好存档;。

4.8在一起随机配带的计算机上严禁使用自带的软盘和光盘;严禁在计算机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优质20篇)篇二十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报废、积压仪器设备的管理在,最大限度的提高报废和积压仪器设备的再利用价值,根据《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要规定适用范围只限于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资产管理处负责学院报废与积压仪器设备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仪器设备的报废,要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经鉴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视为报废仪器设备。

1、费用接近或达到同类新产品价格的设备。

2、无修复价值的或已无法修复的设备。

3、陈旧过时,精度或技术指标都无法恢复的设备。

4、粗制滥造,技术质量不过关的试制或自制的产品。

5、因产品更新换代或耗能大、效率低,属国家统一公布淘汰的产品。

第五条凡确定为报废的仪器设备,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应到学院资产管理处领填《报废单》,将技术鉴定结果详细填写在报废单上,经本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相关主管部门领导审查签字,最后报资产处审批。

第六条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报废,除履行上述手续外,还应补充该设备从购置到报废全部过程的使用效益报告(包括机时数、培训人员总数、科研项目总数、获奖情况等)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后由资产管理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报废。

第七条报废仪器设备处理的时间,一般每年安排二次,上半年在5月份左右,下半年在十月份左右,特殊情况做临时处理。

第八条报废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议价小组对废品进行统一作价处理。

第九条废旧仪器设备残值收入一律上缴学院财务。

第十条凡可重新利用的仪器设备,都要逐级建账。所有领用、建账手续,由领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到资产管理处办理。

第十一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作积压仪器设备。

1、因学院教学、科研、开发等任务发生变化或者专业方向的转变,以后不再使用的。

2、使用年代久性能下降不能满足科研开发要求的。

3、重复购置多余的。

第十二条经各部门确认的积压仪器设备,在上交时,可先将积压清单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回收。大型仪器设备就地封存,等候处理。

第十三条资产管理处将各部门上报的积压仪器设备信息在校园网公布,对积压仪器设备进行公开招标拍卖。

第十四条如果有校内部门需求积压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办理办理校内转移调拨手续。

第十五条如果积压仪器设备的需求方属校外单位,由资产管理处办理对外销售手续。

第十六条处理积压设备所得收入,一律上交学院财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校发此类文件自行废止。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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