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汇总21篇)

时间:2023-12-04 作者:XY字客

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可以有效地管理组织内部的人员和资源,提高工作效率。规章制度范文的目的是引导和启发我们制定适用于自己组织的规章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汇总21篇)篇一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一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市路号幢楼单元室(建筑面积平方米,产权证号:,土地使用证号:)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即人民币(小写)元。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大写元,即人民币小写元。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于内,向甲方支付所有购房款(定金从中扣除)。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六、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水、电、气、电视收视等过户手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方承担。七、乙方支付所有购房款后,自行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等过户手续。

八、甲方应在前将该房产及产权证等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2九、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如不能按规定日期交付房产,逾期30日按2倍房屋购买定金返还违约金(含已交付的定金),同时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在规定交付房产日期内拒不接收房产,逾期30日,甲方不得返还房屋购买定金,同时合同自行终止。

十、交付该房产时,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并将设施等让与乙方(含在房屋价值内)。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卖方):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年月日。

乙方(买方):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年月日。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汇总21篇)篇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申请和配售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当按照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汇总21篇)篇三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九条政府组织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经规划部门选址后,以划拨方式优先供应。

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条在商品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严格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规划、建设部门在对经济适用住房进行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对套型面积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责令纠正。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将经规划、建设部门审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报市房地产部门复核备案。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政府住宅建筑规范,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做到经济适用、安全环保、节能节地。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经济适用住房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单位实施。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决算,并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以采取招标方式选聘具有资质的物业企业实施物业服务,也可在辖区社区的监督指导下实行自治管理,提供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经济适用住房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监督应当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汇总21篇)篇四

第二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供应。

第二十一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未婚及婚后离异、丧偶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年龄应当在25周岁以上。

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街道、区、市三级审核和街道、市两级公示制度。

第二十三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兰州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并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籍证明和家庭住房、家庭年收入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审核表》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或者工作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申请证明材料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受理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并在市级媒体或者兰州房地产网进行公示,对于符合条件的,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对街道、区、市三级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销(预)售许可证后,进行配售。

第二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前,市房地产部门应将建设项目信息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房源位置、户型标准、销售套数(包括预留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套数)、基准价格、建设单位、配售程序、监督电话等。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房源信息公布后,有购房意向且已取得《准购证》的申请家庭,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配售登记。

第三十条对取得《准购证》并已进行配售登记的申请家庭,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组织配售。

已获得选房资格的申请家庭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办理购房手续;未获得选房资格的申请家庭进入轮候。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选房后又放弃的,由轮候申请家庭递补。

第三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配售过程中,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和市政工程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以及严重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劳动模范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配售。

第三十二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不得超过《准购证》记载的核准面积。

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由购房人按照新购住房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购买。

第三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购房后,凭《准购证》及相关手续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审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应当在审验税务机关开具的清税证明或者减、免税证明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以市场价购买的面积也应注明。

第三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原购房人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由市价格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三十六条因继承、离婚析产或者司法判决、裁定、调解等原因转移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产权的,受让方应当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并经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由政府回购或者受让方补交价格差后取得完全产权。

第三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配售5年后,允许上市交易。交易时,须按照配售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购房人也可在补缴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差后取得完全产权。

第三十八条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了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

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向取得《准购证》的申请家庭配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汇总21篇)篇五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建设成本、税金和利润组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利润控制在3%以内;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单位直接组织集资建房,应按含税成本价格供应,不得有利润。

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规定费用外任何未予公布的费用。

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在销(预)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价格,按照分管权限申请价格部门办理报价审批手续。

未经价格部门审批核定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价格的,房地产部门不予核发《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许可证》。

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中的经营性收费,实行交费登记卡制度。交费登记卡由价格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

有关单位在收取相关经营性费用时,应当如实填写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汇总21篇)篇六

第三十九条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纳入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四十条单位集资建房应当是拥有合法自用土地,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和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单位集资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进行集资建房。

第四十一条单位申请集资建房,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集资建房申请和《项目审批表》;。

(四)清房汇总表;。

(六)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单或者用以证明职工身份的社保资金缴存证明。

对通过集资建房实施危旧房翻建改造的,应当由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并提供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的证明。

第四十二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集资建房材料进行审查公示,并将集资建房花名册转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批复;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供应对象,应当限定在本单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单位集资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政府调剂向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者由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作为廉租住房。

第四十四条已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不得参加单位集资建房。

已享受福利分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已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其住房已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家庭,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建房。

第四十五条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者商品房开发。

第四十六条单位集资建房应当按照市价格部门核定的价格向职工出售,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补贴。

第四十七条单位集资建房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持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集资建房名单及其他材料,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汇总21篇)篇七

为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的`贷款。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各政策性银行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业务。

(一)借款人已取得贷款证(卡)并在贷款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借款人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核心管理人员素质较高。

(三)借款人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建设项目已列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能够进行实质性开发建设。

(五)借款人已取得建设项目所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六)建设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并在贷款使用前已投入项目建设。

(七)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必须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严禁以流动资金贷款形式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可适当下浮,但下浮比例不得超过10%。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应以项目销售收入及借款人其他经营收入作为还款来源。

贷款人应当依法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业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和建设项目进行调查、评估,加强贷款审查。借款人应按要求向贷款人提供有关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贷款人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

借款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合同,办妥担保手续。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的,贷款人应及时办理抵(质)押登记。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实行封闭管理。借贷双方应签订资金监管协议,设定资金监管账户。贷款人应通过资金监管账户对资金的流出和流入等情况进行有效监控管理。

贷款人应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和检查,借款人应定期向贷款人提供项目建设进度、贷款使用、项目销售等方面的信息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相关借贷经营活动实施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相关借贷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的贷款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9〕129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汇总21篇)篇八

甲方:

户籍所在区(县)。

性别:

住所(址)。

邮编: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法定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等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合同标的物。

第一条甲方取得__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建造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______已竣工,并办理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大产证),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根据乙方取得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确认文件(编号:______),甲方向乙方出售座落于______区/县_______路________弄____号____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建筑结构为________,房屋类型为________,建筑物地上层数为____层,地下层数为____层,建筑层高为____米。

(该房屋户型见本合同附件二,装修及设施设备标准见附件三。

)

第三条据房屋调查机构________测量,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

第四条乙方通过购买拥有划拨土地上该房屋的有限产权。

乙、丙双方约定,乙方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满5年后,按照本合同约定或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规定转让该房屋的,乙方获得转让总房价款的____%.

第二章房价款和支付方式。

第五条乙方向甲方购买该房屋有限产权的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元/平方米;根据本合同第一章第三条载明的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乙方支付的总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小写)________元。

第六条乙方应将房价款解入预售款监管账户(监管机构:___________账户名称: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乙方的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四中约定。

甲方收到乙方房款时应开具发票。

第七条乙方未按本合同附件四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日次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逾期超过____日(该日期不得少于60日)后,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三章房屋交付。

第八条甲、乙双方按下列第____种约定确定该房屋交付使用日期: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2、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部房价款之日起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甲方向乙方保证在交付该房屋时:

(一)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

(二)甲方未在该房屋上设定抵押权或甲方设定的抵押权已解除;。

(三)该房屋应由甲方缴纳的房屋维修资金已缴纳完毕。

第十条乙方应在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内到甲方要求的地点办理房屋验收交付手续。

验收交付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下列资料:

1、《住宅质量保证书》;。

2、《住宅使用说明书》;。

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要求提供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有关材料的,甲方应如实提供。

甲方不提供前款约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房屋,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

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下列第项:

1、甲、乙双方签署房屋验收交付文件。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期限办理交付该房屋手续的,甲方有权发出载明合理办理验收交付日期的书面催告书。

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付手续的,则自催告书规定的验收交付日的次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甲方逾期交付该房屋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总房价款的日万分之____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次日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逾期超过____日(该日期不得少于60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四章房地产登记。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约定,在______年___月___日前,双方依法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价格申报、并申请该房屋的房地产转移登记(办理小产证)。

第十五条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在该房屋交付之日起____日内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的日万分之____计算,违约金自本条约定取得房地产权证最后期限的次日起算至房地产登记机构转移登记完成之日止。

第五章房屋质量及保修。

第十六条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并从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继续保修不得少于2年。

保修时间和范围见《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七条出现质量缺陷时,乙方可行使如下权利:

1、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该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标准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补偿,补偿金额为实际的结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结构、装修、设备差价的____倍。

第十八条甲方怠于履行保修责任,经乙方书面催告仍怠于履行的,乙方有权自行修复,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修复费和违约金,修复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计价规定,违约金为修复费的____倍。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对房屋质量标准认定产生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甲、乙双方对修复费产生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对修复费予以认定,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六章物业管理。

第二十条甲方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选聘________物业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见附件六),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________元/平方米/月。

甲方已制订了《业主临时公约》(见附件七),乙方承诺自觉履行该《业主临时公约》,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按照本市商品住房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缴纳该房屋的全额房屋维修资金;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全额物业服务费用。

第七章房屋的回购和转让。

第二十二条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其本人及其同住人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丙方接到通知后有权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回购,回购价格为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以下简称“总房价款”)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第二十三条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发生因全体房地产权利人及同住人迁离本市、夫妻离婚析产、家庭经济发生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形,需要转让该房屋的,乙方及其同住人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后,可以申请丙方回购该房屋。

丙方核实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回购,回购价格为总房价款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第二十四条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需要转让该房屋的,乙方及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并书面征询丙方行使回购权的意见。

丙方可以行使回购权;丙方决定不回购的,乙方方可向他人转让该房屋。

丙方回购该房屋的,回购价格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机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加以确定。

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即按届时转让总房价款的____%向乙方支付回购款。

乙方向他人转让该房屋的,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可以获得转让总房价款的____%,其余____%按本市有关规定支付给丙方。

乙方未按照规定支付其余____%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房屋按照本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被回购或者转让的,所产生的税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房屋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乙方承诺,购买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购买申请户居住使用。

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乙方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并不得设定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第二十六条乙方同意,丙方可以采取家访、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居委会入户等方式核实该房屋的居住和使用状况,乙方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七条乙方有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性质等行为(以下合称不当行为)的,乙、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乙方应在丙方要求改正不当行为的书面通知所确定的期限内,予以改正;。

(四)乙方的不当行为所获收益,丙方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缴;。

(六)丙方有权将乙方不当行为向社会公示,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上海市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第二十八条乙方及其同住人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丙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可以解除本合同、收回该房屋并向乙方退还购房款,乙方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第九章合同解除。

第二十九条乙方按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及丙方。

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的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按乙方应支付总房价款的____%计算。

本款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的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乙方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价款。

第三十条甲方按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及丙方,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按总房价款的____%计算,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金额后将剩余房款退还给乙方。

第三十一条甲方或乙方对相对方解除本合同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对方有关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__日内,向解决争议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逾期不确认的,视为认可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十章其它约定。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各方可通过协商进行补充或者变更。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壹式___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方执____份、乙方执____份、丙方执____份、房地产登记机构执____份、________执____份。

第十一章争议解决。

第三十五条各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打勾选择)。

(一)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名称):乙方(名字)丙方:区/县住房保障中心。

法定代表人签署:乙方本人签署: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签署:

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签署: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丙方盖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汇总21篇)篇九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推荐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最新版】,希望大家阅读与收藏。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四条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

合同。

方式约定。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县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

保证书。

》和《住宅使用。

说明书。

》,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二十条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市(区)、县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第二十九条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二条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三条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三十四条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五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七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八条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四十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四十一条市、县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第四十二条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县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假公济私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第四十九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xx]77号)同时废止。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汇总21篇)篇十

甲方:_________(______镇______居委___组居民)。

乙方:_________(______镇______村___组村民)。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自愿将所属自已的一幢房屋出售给乙方,现就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房屋坐落情况及边界:

1、本协议所指的房屋为______市______区______镇______村______组小地名____________所拥有的住房(木质结构、四列三间)猪圈、牛圈。

2、房屋边界:东至______;南至申______;西至______;北至______。

二、房屋价格及付款方式:

1、房屋出售价格为人民币______元整($______元)。

2、乙方在签订协议时一次性向甲方付清款项。

三、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1、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即拥有该房屋及地基的所有权,此后与该房屋有关的事宜皆与甲方无关。

2、房屋出售后,甲方应尽的义务及应享有的权利全部转让给乙方,因房屋拆迁及其它原因产生的风险及利益概由乙方负责或享有。

四、其他事宜: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_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证明人(签字)。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汇总21篇)篇十一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北京市______区(县)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件为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项目名称为______,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______字______号),经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经)字第______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房屋,甲方愿意出售,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项,订立本合。

第一条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上述面积已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测绘。

第二条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____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小写)______元。乙方预付的定金______元,在乙方支付购房价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四条甲方同意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时,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并办妥全部交接手续。交付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五条乙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六条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一个月内,持本合同和有关证件共同到北京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______(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利率计算。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付款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______(大写数字)向甲方无能为力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十条双方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种(大写)方式解决纠纷。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______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代理人: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预售登记机关:(章)

经办人

年月日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汇总21篇)篇十二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市民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今天,在这个春暖花开、万紫千红的喜庆时刻,我和全县市民一样,怀着无比喜悦而自豪的心情,隆重揭开“20xx年**县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公开摇号销售活动”的帷幕!今天我们将面向全县符合条件的居民推出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这批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达4万平方米,将惠及496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是我县坚决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的一个具体实践。副市长、县委汤成奇书记,市房管局郭毅局长、罗其昌副局长,县政府*县长等各位领导在百忙之中亲临公开摇号活动现场,这充分表明了县委、县政府和市房管局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重视和关心,对解决人民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信心和决心!

大力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县委、县政府对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高度重视。为了确保此次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县委、县政府专门召开了全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审核工作会议,对申购审核工作进行了动员和部署;县委汤成奇书记非常关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亲临施工现场视察,并亲自解答群众的咨询;*县长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经济适用房建设销售工作并前往社区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同时,县政府还成立了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有关乡镇、小蓝经济开发区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设立了督导、指导、宣传三个工作组,确保工作过程中出现问题能够及时得到协调解决。还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审核操作规程,形成了以“个人如实申请、居委会群众评议、房管部门管理、三级严格审核、逐级张榜公示、社会公开监督、违规操作必纠”为主要内容的一整套审核程序和操作规程。为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核工作的阳光、透明,我县建立了由县纪检监察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级群众为主体的监督制度,将我县的住房保障工作纳入了全社会的监督之中。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一件大实事,但也是一项非常敏感、非常复杂、非常细致的工作。在有关乡镇、开发区和县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基层居委会的辛勤努力下,克服诸多困难,经过3个多月扎实细致的工作,终于圆满完成了我县20xx年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的审核、公示工作,在经过“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后,最终产生了933户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占申购家庭总数的78.01%。这是我们坚定不移地坚持阳光操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真正让中低收入群众得到实惠的结果!

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全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情况。我县20xx年开始规划建设8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目前第一批4万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程进展顺利,均已达到预售条件,共496套住房,位于新莲武路桥头北侧。今天摇号的户型面积比例为:72平方米左右约占20.9%,78平方米左右约占47.6%,81平方米左右约占12.1%,93平方米左右约占19.4%。明年上半年可交付使用。经济适用住房顾名思义,就是要既经济、又适用。为此,我们始终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的原则,做到“造价不高水平高、面积不大功能全、配套完善环境美”,让群众既享受到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又享有优质商品住房的品质。在建设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质量第一”的标准,每个工地都派驻了高素质的监理人员,对工程建设进行全程监理。质监站也不定期派员跟踪检查,以确保工程质量。还有不少群众监督员活跃在经济适用房建设工地,随时反映建设中的问题和群众的要求。大家可以放心,我们的目标是,工程建设不仅要快,而且要好,要让低收入家庭早日住上属于自己的住房。

在xx大报告中总结党的xx大以来工作时专门指出:“居民住房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多问题”。谈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更高要求时更是提出“住有所居”的目标,要求将致力解决住房在内的民生问题作为贯彻发展成果“全民共享”的一个重要内容。这就对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能提出了新的要求。所以,对政府而言,经济适用房建设不是一项短期的、暂时性的工作,而是一项关注民生、体现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长期工程。今年下半年,我县还将再建设4万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因此,来到这里获得摇号资格的家庭,不论今天你们是否中签,都应该感到欣慰,只要符合条件,就一定有圆梦的机会!

展望未来,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关注与支持下,我们将一如既往地致力于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实现“百姓安居,社会和谐”的目标。最后,预祝本次摇号销售活动取得圆满成功,同时,也向我县所有不辞辛苦参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的工作人员致以崇高的敬意!

谢谢大家。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汇总21篇)篇十三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

今天区委、区政府在这里隆重举行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开工奠基仪式,它标志着我区住房保障体系和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标志着区委、区政府关注和改善民生工程又迈出了坚实有力的一步;标志着大多数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有望在近两年内得到明显改善和基本解决。

今天是个好日子,是一个值得庆祝和纪念的日子。因为第一批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对象将在今年11月底喜搬新居。

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是一项顺民心,得民意的民生工程和德政工程。区委、区政府把这项造福于民的工程交给了房产局,我们深感责任之重大,使命之光荣,我们将不辱使命,不负众望,励精图治,开拓争先,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的困难,确保2年内完成32万平方米的建设任务。

我们要以创一流工程为目标,严把质量关,加快推进建设速度,确保项目按期完工,“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尽欢颜”,我们要以只争朝夕,排除万难的精神,全力推进项目建设。把这项民生工程、德政工程、温暖工程做好,把这件好事做实,让所有低收入家庭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关注,感受到全社会的关心与关爱。

我们要把这项民生工程建设成为精品工程,强化管理,向低收入家庭提供“价低质优”的精品住房;我们要把这项民生工程建设成为满意工程,用我们辛勤的汗水,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把关爱和温暖送到平民百姓的心上,使社会弱势群体实实在在享受到改革的成果,社会的和谐与温馨;我们要把这项民生工程建设成为阳光工程,全面强化登记、审核、监督的工作力度,真正使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成为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确保普通百姓受益,得到实惠。

我们决不辜负区委、区政府的信任和苏区父老乡亲的殷切期望,以我们的实际行动向区委、区政府和全区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向低收入家庭提供满意的精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汇总21篇)篇十四

卖方:

买方:

甲方自愿将下列房产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对甲方所出售的房产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标的、价款:

第二条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__________元。

乙方全部购房款分___次付给甲方,购房定金在最后一次付款时冲抵房价款,具体付款方式如下:

第三条甲方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将上述房产正式交付给乙方。

甲方将房产移交给乙方时,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

第四条甲方保证上述房产权属清楚。

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等,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

甲方中途悔约,应在悔约之日起______日内将双倍定金和乙方已付款及其利息一并还给乙方。

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产,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支付相当于上述房屋价款______%的违约金。

第六条办理上述房产交易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承担:

1.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本契约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双方协商补充协议如下:

第九条本契约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住址:住址:

电话:电话:

代理人:代理人: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住址:住址: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汇总21篇)篇十五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北京市_______区(县)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件为。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项目名称为,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字_______号),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________审核,准予上市销售,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经)字第_______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房屋,甲方愿意出售,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上述面积已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测绘。

第二条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元。乙方预付的定金_______元,在乙方支付购房价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乙方同意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将购房价款全部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银行。

甲方指定银行: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为:___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同意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时,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并办妥全部交接手续。交付地点:____________。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五条乙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寂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六条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一个月内,持本合同和有关证件共同到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利率计算。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付款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九条本合同由双方签字之日起和效,未尽事项,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双方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大写)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________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编码;。

代理人:___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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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汇总21篇)篇十六

买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所售房屋权证号及座落位置、结构、层次、面积、附属设施:

3、甲方所售房屋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4、甲方所售房屋附属设施为______。

第二条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费用);。

2、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交易税费由方负担。

第三条付款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房屋交付:

甲、乙双方在房地局交易所办理完过户手续(缴纳税费)后___日内,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甲方逾期交房的,则房屋交付时间可据实予以延长。

第五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将由乙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10%违约金。

第六条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将房屋及时交付使用,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向乙方支付房价10%的违约金。

第七条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三份交有关部门存档。

甲方(签章):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汇总21篇)篇十七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北京市________区(县)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件为__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________,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经)字第____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__房屋,房屋用途为普通住宅。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为人民币________元。双方经协商,就该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________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上述建筑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土地使用面积(含分摊的共有共用面积)为______平方米,该土地使用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第二条甲方双方同意,结算房价款时,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的误差不超过暂测建筑面积的____%(含)时,按照本合同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房屋建筑面积误差超过上述约定幅度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之日起____日内,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__种(大写)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按____利率计算。

2.按照本合同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_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__仟__佰__拾__万__仟__佰__拾__元整(小写)__元。付款方式见本合同附件三。乙方同意按双方订的付款方式如期将购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乙方所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甲方售楼款监管银行为________,银行帐号为________。

第四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附件三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____(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五条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若双方约定交付初装修房屋的,须按照《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证件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符合本条款述条件后,甲方交付房屋的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交付的房屋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除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全部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按____利率计算。

第六条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与附件规定的标准不符的,甲方同意按____向乙方补偿。

第七条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时间自本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交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_______(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合同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利息计算同第五条)。

第八条本合同签订后,因甲方变更其建筑设计而影响乙方购买房屋的套内面积、平面布局和使用空间的,应于____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于收到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合同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及利息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甲方变更建筑设计不告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除应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承担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竣工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十条乙方同意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拽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三十日内,持本合同和有关证件共同到北京市________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双方同意房屋符合交用条件时按规定共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十三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种(大写数字)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共____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预售登记机关:(章)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汇总21篇)篇十八

户籍所在区(县):________。

性别: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

邮编: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等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合同标的物。

第一条甲方取得__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建造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______已竣工,并办理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大产证),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根据乙方取得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确认文件(编号:______),甲方向乙方出售座落于______区/县_______路________弄____号____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建筑结构为________,房屋类型为________,建筑物地上层数为____层,地下层数为____层,建筑层高为____米。(该房屋户型见本合同附件二,装修及设施设备标准见附件三。)。

第三条据房屋调查机构________测量,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

第四条乙方通过购买拥有划拨土地上该房屋的有限产权。乙、丙双方约定,乙方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满5年后,按照本合同约定或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规定转让该房屋的,乙方获得转让总房价款的____%。

第二章房价款和支付方式。

第五条乙方向甲方购买该房屋有限产权的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元/平方米;根据本合同第一章第三条载明的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乙方支付的总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小写)________元。

第六条乙方应将房价款解入预售款监管账户(监管机构:___________账户名称: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乙方的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四中约定。甲方收到乙方房款时应开具发票。

第七条乙方未按本合同附件四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日次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____日(该日期不得少于60日)后,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三章房屋交付。

第八条甲、乙双方按下列第____种约定确定该房屋交付使用日期: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2、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部房价款之日起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甲方向乙方保证在交付该房屋时:

(一)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

(二)甲方未在该房屋上设定抵押权或甲方设定的抵押权已解除;。

(三)该房屋应由甲方缴纳的房屋维修资金已缴纳完毕。

第十条乙方应在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内到甲方要求的地点办理房屋验收交付手续。

验收交付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下列资料:

1、《住宅质量保证书》;。

2、《住宅使用说明书》;。

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要求提供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有关材料的,甲方应如实提供。甲方不提供前款约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房屋,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下列第项:

1、甲、乙双方签署房屋验收交付文件。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期限办理交付该房屋手续的,甲方有权发出载明合理办理验收交付日期的书面催告书。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付手续的,则自催告书规定的验收交付日的次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甲方逾期交付该房屋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总房价款的日万分之____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次日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____日(该日期不得少于60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四章房地产登记。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约定,在______年___月___日前,双方依法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价格申报、并申请该房屋的`房地产转移登记(办理小产证)。

第十五条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在该房屋交付之日起____日内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的日万分之____计算,违约金自本条约定取得房地产权证最后期限的次日起算至房地产登记机构转移登记完成之日止。

第五章房屋质量及保修。

第十六条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并从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继续保修不得少于2年。保修时间和范围见《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七条出现质量缺陷时,乙方可行使如下权利:

1、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20xx版。

国籍: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第一条甲方经批准,取得位于____市用地面积____m2的土地使用权。

地块编号:____使用年期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____定名____,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____幢____号(第__层)。建筑面积____m2,土地面积/m2(其中:基底分摊____m2、公用分摊____m2、其他____m2)。

第三条甲方定于____年__月__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____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____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____单价元/m2,总金额____币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万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元(小写_____万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

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____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30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联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乙方所购楼宇只作____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预售的楼宇,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按下列()项解决:

1.由仲裁机关仲裁;

2.由人民法院裁判;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汇总21篇)篇十九

甲方:

户籍所在区(县):

性别:

住所(址):

邮编: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法定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第一章合同标的物。

第一条甲方取得__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建造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______已竣工,并办理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大产证),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根据乙方取得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确认文件(编号:______),甲方向乙方出售座落于______区/县_______路________弄____号____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建筑结构为________,房屋类型为________,建筑物地上层数为____层,地下层数为____层,建筑层高为____米。(该房屋户型见本合同附件二,装修及设施设备标准见附件三。)。

第三条据房屋调查机构________测量,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

第四条乙方通过购买拥有划拨土地上该房屋的有限产权。乙、丙双方约定,乙方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满5年后,按照本合同约定或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规定转让该房屋的,乙方获得转让总房价款的____%。

第二章房价款和支付方式。

第五条乙方向甲方购买该房屋有限产权的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元/平方米;根据本合同第一章第三条载明的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乙方支付的总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小写)________元。

乙方的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四中约定。甲方收到乙方房款时应开具发票。

第七条乙方未按本合同附件四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日次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____日(该日期不得少于60日)后,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三章房屋交付。

第八条甲、乙双方按下列第____种约定确定该房屋交付使用日期: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2、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部房价款之日起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甲方向乙方保证在交付该房屋时:

(一)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

(二)甲方未在该房屋上设定抵押权或甲方设定的抵押权已解除;。

(三)该房屋应由甲方缴纳的房屋维修资金已缴纳完毕。

第十条乙方应在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内到甲方要求的地点办理房屋验收交付手续。

验收交付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下列资料:

1、《住宅质量保证书》;。

2、《住宅使用说明书》;。

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要求提供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有关材料的,甲方应如实提供。甲方不提供前款约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房屋,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下列第项:

1、甲、乙双方签署房屋验收交付文件。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期限办理交付该房屋手续的,甲方有权发出载明合理办理验收交付日期的书面催告书。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付手续的,则自催告书规定的验收交付日的次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甲方逾期交付该房屋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总房价款的日万分之____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次日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____日(该日期不得少于60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四章房地产登记。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约定,在______年___月___日前,双方依法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价格申报、并申请该房屋的房地产转移登记(办理小产证)。

第十五条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在该房屋交付之日起____日内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的日万分之____计算,违约金自本条约定取得房地产权证最后期限的次日起算至房地产登记机构转移登记完成之日止。

第五章房屋质量及保修。

第十六条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并从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继续保修不得少于2年。保修时间和范围见《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七条出现质量缺陷时,乙方可行使如下权利:

1、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汇总21篇)篇二十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_____市____区(县)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____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件为____。

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项目名称为____,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__字__号),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经)字第__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房屋,甲方愿意出售,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

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____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

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

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

上述面积已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测绘。

第二条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__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_仟_佰_拾_万_仟_佰_拾_元整,(小写)__元。

乙方预付的定金__元,在乙方支付购房价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乙方同意__年__月__日前将购房价款全部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银行。

甲方指定银行:______。

银行帐号为:______。

第四条甲方同意在__年__月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交付时,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并办妥全部交接手续。

交付地点:______。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五条乙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寂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六条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一个月内,持本合同和有关证件共同到北京市____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

违约金自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__(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

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__利率计算。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

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付款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__(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

逾期超过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合同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

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九条本合同由双方签字之日起和效,未尽事项,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

本合同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双方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种(大写)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__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汇总21篇)篇二十一

1.必须以家庭的名义申请。

2.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必须是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

3.所有申请家庭成员都具有本市户口,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4.家庭年收入低于“3人户及以下5万元、4-5人户6万元、5人户以上7万元”的中低收入家庭标准。

5.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的6倍以下,家庭资产包括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

6.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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