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的管理制度大全(22篇)

时间:2023-12-03 作者:笔尘

规章制度是为了维护组织的正常运转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准则。在下面的链接中,你可以找到一些关于规章制度的详细说明和操作步骤。

市场的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一

制定本制度。

(2)市场调查及预测工作在总经理领导下由经营部归口,质量部、技术部、信息中心等有关部门参加共同完成此项工作。

(1)调查国内各企业同类产品在国内外全年的销售总量和同行业年生产总量,用以分析同类产品供需饱和程度和本公司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此项资料每年6月前由公司信息部提供。

(2)调查同行业同类产品在全国各地区市场占有量以及本公司产品所占比重。此项资料每年6月前由公司信息中心提供。

(3)了解各地区用户对产品质量的反映及对技术的要求,借以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品种,满足用户要求。此项资料由质量部和技术部分别在每年6月前提出。

(4)了解同行业产品更新及改进方面的进展情况,用以分析产中发展新动向。此项工作由技术部在每年6月前提出。

(5)预测全国各地区及外贸销售量,平?分配关系,此项工作由经营部在当年6月前予以整理并作出书面汇报。

(1)抽样调查:对各类型用户进行抽样书面调查,征询对本公司产品质量及销售服务方面的意见。根据反馈资料写出分析报告。

(2)组织公司领导、设计人员、销售人员进行用户访问,每年进行一次,每次一个月左右,访问结束,填好用户访问登记表并写出书面调查汇报。

(3)销售人员应利用订货会与用户接触的机会,征询用户意见,收集市场信息,写出书面汇报。

(4)搜集日常用户来函来电,进行分类整理,需要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反馈。

(5)不定期召开重点用户座谈会,交流市场信息,反映质量意见及用户需求等情况,巩固供需关系,发展互利协作,增加本公司产品竞争能力。

(6)建立并逐步完善重点用户档案,掌握重点用户需要的重大变化及各种意见与要求。

市场调查及预测所提供的各方面资料,经营部应有专人负责管理,综合、传递并与公司信息中心密切配合,做好该项工作。

市场的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二

1、市场部人员牢固树立公司、部门与个人之间利益相一致的观念。

2、市场部人员必须对公司负责,严守公司机密,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3、严格考勤制度,每日外出须先到公司报到。如由于工作原因不能到公司签到,须在前一天下班前报公司行政,逾期不补。

4、上班时必须穿戴整洁,女职员不许穿拖鞋。

5、因陪客户等工作需要在餐厅用餐,须提前报批,凭书面用餐单用餐,不许先做后报。

6、如客户到公司,不许在会议室以外场所和客户沟通。

7、注意礼貌用语,接电话先说“您好,百鋢文化”。如无紧急事情不许在办公室打私人电话,接听私人电话时间不许超过三分钟。

8、每周五下午四点公司进行内部培训,所有人员不得迟到。

9、补休、事假必须提前报部门负责人审批,严禁先休后报,病假必须出示医生假条。

10、有事补休要将手上工作事宜交待给指定同事,重要活动期间不许补休。

11、完成公司或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资料管理内容。

1、市场部在日常工作中,需要使用和接触的资料包括:宣传册、基本情况介绍、营销手册、传真、协议书、合同副本、客户档案、记事本、人员销售记事卡、各种报表、销售报告表等等。

2、资料可分为经营表格类,宣传资料类,协议、合同类,业务通信类,内部通知、启事、文件类,客户档案类,和其他。

3、客户档案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地址、背景、生日、个人爱好、拜访次数、拜访结果、需求等。

4、公用资料、不涉及保守商业机密的资料,如内部报表、宣传册等,由销售人员领取、使用和保管;合同书、协议书等文件由行政部保管,本部门人员查阅在当天必须归还,不得带出办公室。

1、施行合同领用登记手续,采用合同编号,市场部人员应严格遵守合同法,严肃公司的合同使用。未经公司许可,市场部人员不得利用公司合同或公司名誉开展与公司无关的业务,否则将追究其经济及法律责任。

2、每次业务签订之前必须先向公司汇报业务进程及具体情况。合同签订后将原件交公司存档。

市场的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体育市场管理,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体育市场,是指以体育服务为宗旨,体育经营为手段,体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专门市场。

本规定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活动为内容和手段,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进行经营的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营利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一)体育竞赛、体育表演;

(二)体育健身、体育娱乐;

(三)体育技术培训;

(四)体育咨询;

(五)体育经纪活动;

(六)其他经营性体育活动。

第四条xx市体育运动委员会依法负责对本市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税务、物价、财政、卫生、劳动、文化、市容、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资金;

(二)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和环境保护条件的适宜场所;

(三)有符合国家体育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场所和设备;

(四)有经过岗位培训、具备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必须经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还必须经其他部门审核同意的,从其规定。

体育行政部门接到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从事一次性或者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体育经营活动(以下称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应当在7日内作出决定。

第七条体育活动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范围、时间、地点。需要变更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体育活动经营者应当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向体育行政部门交纳管理费。

第九条体育活动经营者在核准登记范围内自主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体育活动经营者有检举、揭发、控告、申诉和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条体育活动经营者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合法经营,维护体育经营场所秩序,保证体育经营场所的安全、卫生。

体育活动经营者不得从事有损于身心健康、渲浸染暴力、淫秽、封建迷信和赌博等活动。

第十二条体育活动经营者举办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将活动的时间、地点、场地、报酬等资料,报当地税务部门备案。

举办重大的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的,还必须将活动的时间、地点、场次等资料,报当地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从事教练、技术培训咨询,指(辅)导、应急救护等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证照,方可上岗。

体育活动经营者不得聘用未取得有关证照的人员上岗。

第十四条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同意,擅自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变更体育经营活动的范围、时间、地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体育活动经营者聘用未取得有关证照的人员上岗的,由体育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应当由工商行政、税务、物价、劳动、文化、卫生、市容、环境保护等部门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渲染暴力、淫秽、封建迷信和赌博等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xx市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

市场的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四

1、集贸市场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

2、建立消防管理机构,确定防火负责人,配备专、兼职防火干部,按规定组建义务消―防―队或专职消―防―队。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3、凡新、改、扩建或内部装修、隔断、摊位设置,均应将设计图纸报消防监督部门审批,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经消防监督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4、集贸市场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

5、集贸市场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6、集贸市场的电气设备必须由主办单位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检查维护,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线路。

7、集贸市场内严禁吸烟,严禁明火照明和动用明火,应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确需动用明火、电焊、气焊的,必须事前报保卫部负责人以及消防监督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采取严密的消防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8、集贸市场应制定并严格执行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值班巡查制度、消防安全宣传检查制度、消防安全逐级责任制度等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和营业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和堂内值班。

9、加强对全体员工的消防知识教育培训,使之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10、集贸市场应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相应种类的`灭火器材、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设置报警电话,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必须确定专人管理维护,使之完好有效。

11、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和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不得隐瞒不报或擅自离开现场。

12、对履行职责好的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差的人员给予处分。

市场的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五

一、市场所有从事石材生产、经营和储存的商家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本厂法人或与市场签订租赁合同的乙方代表担任本区域的第一安全责任人。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取得专业资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七、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八、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九、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十二、生产区域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特别是未成年人)。来访客人应由本单位专职人员陪同,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场参观、考察等;工作场地一律不允许穿拖鞋;商家负有监管本单位员工小孩的责任。

市场的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六

提供便利、高效、经济的特色服务是衡量物业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准,亦是提高xx农贸市场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的重要措施和保障。我们将根据xx农贸市场的特点、地理位置和周边的配套设施情况、业户需求调研结果,结合我司开展特色服务的成功经验,充分考虑业户需求的每一细节,通过提供丰富的特色服务项目,切实提高xx农贸市场的物业管理水平。也就是说物业管理将围绕xx农贸市场各业户的需求,秉承“以业户服务为中心”的理念,开展全方位的业户服务。

1.提供即时维修服务

提供维修安装服务(大件设备等办公设备等安装,办公家具等维修);提供各种即时维修安装服务。

2.设立“红十字”便民药箱

管理处常备日常应急“红十字”医药用品箱免费供有需要的业户使用。

3.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1)市内各种培训信息

(2)餐饮单位信息

(3)搬家公司信息

(4)礼仪公司及礼仪服务信息

(5)交通信息

(6)其它信息咨询服务

4、业户搬迁服务措施

(1)设立业主搬迁接待(服务)小组,合理安排相关程序,协助业户

在搬入xx农贸市场时更方便、更快捷。具体包括提供车辆或搬家公司联系。

(2)如有特殊要求,采用电话预约和上门提供服务等形式,即时提供各种便捷服务。

(3)管理处将在搬入期临时划出部分区域作为落货区,派专人看护并提供协助;组建以管理处员工为主的义务搬运队,为业户提供搬迁服务。

(1)如有必要,在搬迁期间可由管理处联系品质好、信誉佳的办公用品、办公家具供应商,展示供应商的联络方式、服务内容以及货样的款式、规格、功能、价格等相关资料,使业户节约时间、集中订购,由供应商及时按需送货上门安装。

5、清洁服务措施

业户在入迁初期时,将对新的居住环境进行必要的清洁。管理处可联系专业清洁公司为业户提供规范、细致的清洁工作。

日常期间视业户需要可另行约定分时段预约上门提供清洁服务。

6、业主服务热线措施

为了方便业户,管理处配备业主服务热线,24小时专人接听加洲地带三期内各员工服务需求信息,为有需求的业主提供各种服务及帮助。

1、无偿服务

编号项目内容备注

代寄、代领邮件

代订报刊、杂志

临时代为保管小件物品

电话留言服务

代搬重物

其他可选择的无偿服务

2、有偿服务

编号项目内容收费

修理窗帘、拉窗等(不含材料)按成本价收费

疏通下水管道(主管)按成本价收费

疏通下水管道(支管)按成本价收费

修门、配锁按成本价收费

查线、换线(电路)按成本价收费

维修、更换门锁按成本价收费

更换、检修开关、插座按成本价收费

家政服务按成本价收费

清洗空调过滤网按成本价收费

绿化养护按成本价收费

传真按成本价收费

打字按成本价收费

复印按成本价收费

其它特色服务按成本价收费

市场的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七

为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消防法》及公安部61号令,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对员工进行消防常识的教育,让农贸市场工作人员熟知消防常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农贸市场实际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防火工作依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本着自救的原则,依靠农贸市场内各租户实行综合治理,并接受公安消防局的领导和监督。

二、农贸市场的防火管理实行分区、分工负责制,落实有关防火措施。

三、值班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履行工作任务,切实抓好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维护保养工作。

四、认真组织员工开展消防知识、理论和各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以及各种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动性。

五、为及时发现险情,值班人员必须进行消防值班巡逻,经常检查防火安全工作,纠正消防违章,整改火灾隐患,严禁将危险品带入本市场。对各种设施进行经常性的隐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认真组织员工和广大经营户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进一步提高广大经营户学习消防“四个能力”。

七、值班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发生火灾积极组织参加补救,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清除,对于安全生产、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安全隐患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八、加强农贸市场安全用电管理,疏通消防通道,严禁违规用火、用电,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定期检查,确保各类器材和装置处于良好状态,安全防火通道(包括过道、楼梯、安全出口)要时刻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及堆放杂物,不得擅自封闭安全出口,不得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妥善维护楼梯、过道和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等设施设备,凡因个人或操作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具体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九、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档案,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经营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十、监督动火作业,动火时必须做到“七不”“四要”、“一清”。

十一、消防设施停水、停电原则上不过夜。特殊原因需要过夜,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及时通知客户加强防范。

十二、市场内所有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在发现火灾后按程序进行处理,情况严重难以扑灭的,应及时打“119”电话求救,并协助维持火场秩序,配合对事故进行处理。

十三、租户应自觉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器设施,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乱拉电气线路,严禁擅自拆、改、装电气设施和用具。

十四、市场管理部门对违章用火、用电、电气焊或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坚决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五、严禁经营和未经批准而私自贮存烟花炮竹、炸药、汽油、天那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各类剧毒物品,严禁燃放烟花炮竹。

市场的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八

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活跃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x市行政区域文化市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消费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文化市场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开展健康有益的经营活动,禁止和取缔内容反动、腐朽、淫秽、渲染暴力、宣扬封建迷信以及赌博等非法经营活动。

对净化、繁荣文化市场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文化市场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文化市场经营活动,是指主营或者兼营下列业务:

(一)营业性演出;

(三)电影拷贝的发行、放映;

(四)图书报刊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出租;

(五)音像制品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播映;

(六)美术、书法、摄影、雕塑等艺术品的收售、展销、拍卖;

(七)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

(八)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七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图书报刊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出租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音像制品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播映和电视剧(片)交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并监督执行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按权限审批文化经营项目;

(四)检查、处理违反文化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文化经营场所治安、消防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确认其经营资格,进行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税务、物价、环保、卫生、交通、旅游、城建、海关、邮政通信等部门,应当协助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管理,共同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九条文化市场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x市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县(市)区的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文化市场的经营活动,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在取得《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合格证》、《物价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文化市场经营项目的开办条件和程序。对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审核手续,并核发经营许可证;对不予核发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主动出示河北省人民政府统一核发的执法证件。实施处罚的,应当出具处罚决定书和财政部门监制的罚没收据;收取费用的,应当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开具收费票据。

第十三条经营者对无有效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人员和无证人员的检查,有权拒绝、举报;对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要求赔偿。

第十四条经营者对文化市场管理部门逾期不予核发许可证件或者不予答复以及违法收费、集资的行为,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接受执法部门监督、检查,并依法缴纳税、费。

第十六条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用色情方式服务或者以此招揽、陪随顾客;

(四)不得在文化娱乐场所出售酒精含量超过38度的饮品;

(五)不得在文化娱乐场所聘用无演出许可证的乐队或者表演人员;

(六)经营场所售票数和入场人数不得超过标准数额;

(七)不得举办核准登记项目之外的文化经营活动;

(八)经营服务项目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敲诈勒索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九)不得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出租国家禁止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

(十一)不得擅自转包或转租他人经营;

(十二)保持和维护经营场所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消费者因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致使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向文化市场有关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并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消费者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不得酗酒、赌博、索求或接受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不得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含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入场。

妨碍合法经营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提供服务并予以劝诫、制止、举报。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文化娱乐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发展规划,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不同层次的需求。

第二十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四)灯光、音响技术符合国家及文化部行业标准;

(六)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时间不得超过零点,节假日不得超过次日凌晨一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营业性游艺场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二)场内声响不得超过70分贝,场外声响不得超过60分贝;

(三)电子游艺厅距中小学校周边200米以外,露天台球距民宅100米以外;

(四)消防设备齐全、有效,具有两个以上疏通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申请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游艺场所的,必须报经开办地的市或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在本市进行营业性演出活动(含义演)的外埠演出团体,必须持本年度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经演出地的市或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演出。

设立营业性表演团体,必须向市或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演出许可证。

在文化娱乐场所从事表演的个人,必须向演出地的市或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表演许可证。

组织大型临时性演出活动,必须报经演出地的市或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四条各级电影公司负责电影拷贝的发行工作,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电影拷贝。

电影放映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从所在地的市或县(市)电影公司租赁、购进电影拷贝。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复制电影拷贝进行营业性放映活动。

第二十五条开办电影放映场所,由当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放映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进行美术、书法、摄影、雕塑作品、美术装璜经营活动,必须报经当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经营许可证;进行收售、展销、拍卖的,必须报经当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七条举办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必须报经当地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方可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社会力量办学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经营图书、报刊的发行业务。

第二十九条设立书刊二级批发业务经营单位,必须经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书刊二级批发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和出租业务,必须经所在地县(市)区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书刊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季节性零售挂历、年历画、年画、贺卡,必须到所在地县(市)区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销售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图书报刊发行单位在经营场所以外举办图书报刊展销活动,必须报经市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批发单位批发书刊,必须经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验同意后方可发行;从本市运往外地的书刊,必须取得市、县(市)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放行证明后,方可发货。

第三十四条包销类、教材类、内部发行类、进口类图书报刊的发行以及古籍图书的回收与再销售,由新华书店、古籍书店负责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第三十五条书刊批发经营单位批发图书时,必须据实填写统一印制使用的书刊批发经营购销单。

第三十六条图书报刊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一证多家经营。

第三十七条除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复制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版和复制音像制品进行销售、出租或营业性放映。

第三十八条设立音像制品出版或复制单位,必须经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出版或者复制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设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经营单位,必须向市或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

第四十条音像制品的零售、出租,必须从持有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的批发单位购买、租赁。

第四十一条音像制品出版、发行和批发单位举办音像制品展销、展览以及视听观摩等临时性活动的,必须向当地的市或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设立录像或激光视盘放映单位,应当报县(市)或区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初审,由市或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放映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无证收费或擅自增设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的,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未经文化市场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办理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超出核准登记项目范围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经营物品及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经营者违反第十六条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

(二)违反第(二)、(九)项规定的,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违反第(三)、(五)项规定的,由文化或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四)违反第(四)、(六)、(十二)项规定的,由文化或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八)项规定的,由物价部门责令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并处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项规定的,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七)违反第(十一)项规定的,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转包、转租双方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消费者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文化娱乐场所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限期达标;限期内仍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音像制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实施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必须报经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法定代表人批准。

罚没财物管理按照《x市罚没财物和追缴赃物管理办法》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吊销《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的,并会同公安、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收回《消防安全合格证》、《物价收费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市场的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九

为进一步清理整顿城区,城乡结合部的市容市貌,和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创建省级卫生城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一个舒适、整洁、美观的市场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促进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特制定我镇两个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如下:。

1、整理肉摊。要摆成一条线,按指定的地点和摊位距离不动,不准调换摊位和随时搬走摊位,违者警告、处罚、自离市场。

2、水果摊点。要摆成一条线,按指定的地点和摊位距离不动,严禁变动和流动,违者警告、处罚、自离市场。

3、蔬菜类的摊点。严禁乱摆乱放乱占,按指定的地点不动和流动,违者警告、处罚、自离市场。

4、豆腐卤肉摊点和老鸡老鸭等摊位,按指定的地点和距离不变,摆成一条线,严禁变换和流动,违者警告、处罚、自离市场。

5、各类鱼摊位,按指定的地点和距离不变,摆成一条线,严禁变换和流动,违者警告、处罚、自离市场。

6、群众上市卖鸡、鸭、鹅蛋的摆在指定的地点销售,严禁乱放乱占行为按指定的地点和距离不变,摆成一条线,严禁变换和流动,违者警告、处罚、严禁上市。

7、群众上市卖鱼的,要求摆在固定卖鱼的地点位置,严禁乱放乱占行为。

8、群众上市卖狗肉、羊肉、猫肉、蛙等要按指定的地点进行销售,严禁乱摆、乱占流动行为,违者警告处罚严禁上市。

9、凡在我镇农贸市场收购的老板,必须按照我镇市场管理条例,进行收购,并在指定的地点不变,严禁流动收购,避免发生矛盾和交通事故,违者警告处罚。

10、对外来老板在我镇农贸市场卖食品、五金等行业的必须遵守市场管理制度和指定地点经营,否则严禁上市。

11、凡在我镇农贸市场经营者,各人搞好自己摊点环境卫生,严禁公民在市场内乱扔纸屑、果皮等垃圾物品。请用塑料袋装好垃圾倒在指定的垃圾箱内,违者警告处罚。

12、凡上市场购买、卖的顾客、大小车辆必须服从镇管理工作人员的安排停在指定地点,严禁乱停乱放行为,违者警告处罚、扣车。

13、市场内有一名保洁人员,做到每天上午12时下午6时清扫市场内的卫生和周边地段的环境卫生。

14、我镇市场管理人员蒋永龙、杨文斌两位同志做到每月三次上市督查,规范整治四次,早上6时前赶到市场值班管理、整顿服务制。

市场的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十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市场信息的调查和管理工作,提高采购效率,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整个采购管理系统。

第三条信息调查技巧:。

(一)利用邮局编篡的电话黄页,包括全国、省级、市级。一般黄页每年更新一次,尽量使用最新编制版本。

(二)通过因特网。包括各种搜索性网站及专业性网站。但网站上的信息必须经过核实和对照。

(三)114台。先查出所要查询地点的区号,再拨打114台查询。

(四)批发市场、商场、建材市场、装饰材料市场、家具市场、各种相关材料的展会等。根据物资的品种分析其出现频繁的市场进行调查。

(五)产地调查。一般而言,每一种物资根据其特性都有集中的原料产地,可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品牌、规格、型号等。

(六)专业市场。全国有很多物资专业市场,如建材市场、装饰市场集中了各种相应物资,便于进行相应的市场调查。

(七)供应商本身。这也是一个重要的信息来源。一些供应商于我们有共同的生产原料或进货渠道,可通过他们了解相关原料、厂家或供应商的行情及市场信息。

(八)展览会。通常会有一些行业性的展会。针对性比较强,通过展览会可获得最新的供应商信息和技术信息。

(九)行业协会。通常一些行业协会都会编订一些行业资料,如行业厂家资料,行业政策资料等。

(十)报纸、杂志、专业书籍、图书馆、新华书店。可了解一些厂家信息及技术信息。另一些国家政策及行业政策也会通过这种形式发布。

(十一)已有的名片册、信息库。前期业务操作人员往往有些客户资料可以直接利用。

(十二)朋友、同事、领导、老师。每个人的社会经历和经验不一样,因而所掌握的知识结构及层次也就不一样。

(十三)到竞争对手处学习或'窃取'。通常竞争对手与我们原料采购结构基本相同,因此其掌握的信息也就可以为我们所用。

(十四)同类厂家。我们所要调查的原材料可能不仅为肉制品所用,还有其他的销售对象。通过对其他销售对象的了解了解该种物资。

(十五)政府机关推荐。我们可以通过对地方政府、工商局、税务局等对相关的行业进行了解,包括调查企业的资信情况等。

(十六)各种媒体。包括广播、电视、广告等。

(十七)发布招标公告。一些工程及大类物资的采购可以采取这种形式主动吸引一些供应商前来投标。

(十八)各种经济信息中心。包括国家和地方的一些统计结构和分析结构。

(十九)研究中心、大专院校、研究所。主要了解一些技术方面及产业变动的信息。

(二十)所联系的新客户。新客户往往会主动提供各种最新信息。

(二十一)海关。可以了解一些受进出口影响较大物资的最新进出关情况。

(二十二)司机及各种信息灵通者。店主、旅社、报亭、记者及出租车司机等。

(二十三)通过运营公司发布手机信息。

(二十四)公交线路图、地图册。一般公交站名及地图上都会对一些有影响力企业的标示和说明。

(二十五)各种专业检测机构。主要了解一些行业内技术方面信息。

第四条市内调查办法:。

(一)调查应注意区域性,一般一个大市场或一个区位的的价格相差不大,可调查3-4区位或集中市场的价格进行比较。

(二)价格调查可先调查其它物资,顺便问一下所需物资,使其摸不透。如调查三级钢可先问一下二级螺纹钢或其他钢材的价格。

(三)可冒充推销人员,使其自行报价,此价应低于其进价。

(四)市内调查一般规格型号较多,可择其一二进行调查比较,要分清材质、厂家、品牌等。

(五)注意市场的容量,市场的供应能量和潜在市场的可能性。

(六)在价格调查时与客户多交流,其一般会告诉近期的价格波动行势,同类或其它品牌的价格以及相关产品的价格情况。

(七)价格调查还价时要狠,至少砍一半,若其仍答应出售,则说明仍有很大降价空间,若其要求购买,则可以需求量较大,下次再来或要求其送货上门脱身,走时勿忘要其名片。

(八)有些物资只是调查价格而不购买,则不需和其有较多的谈话,不要让其对你有太大的印象,否则以后不好再去调查。

(九)调查时千万不可与其发生争执,若感觉其言语不善时需冷静,可立即离开,对其所说之话要充耳不闻,切不可怒目而视,更不可顶撞。要学会保护好自己,也要注意自己及公司的形象。

(十)说话尽量不要过于古板和严谨,保持随便的形象。

(十一)一般情况下,不要自报家门,除非达成了较强的合作意向或是老客户也不要轻易假报,如果达成了合作意向就不好解释了。

第五条行情分析:。

(一)物资名称:主要包括哪些类别产品。

(二)行情时间范围:按市场行情分析周期。

(三)最近行情总结:最近价格波动情况;与上期比较。

(四)最近采购情况:近期采购价格;近期采购量。

(五)原材料成本变化:近期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产销形势。

(六)技术变化:替代品的产生;新工艺的应用;工作效率的提高。

(七)行业形式变化:行业格局变动;相关行业性会议;行业展会;影响性企业的内部变动。

(八)国家政策: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税收政策;消费政策;市场。

刺激政策相关突发事件及成本影响因素:重大事件;与本产品相关的其他成本影响因素变化,尤其是原油的价格波动。

(九)上年度同期波动情况:上年度同期本产品价格变动情况;最近年度总体变动趋势。

(十)网络及其他媒体的分析预测:相关网站、报纸、杂志、专家、客户对未来行情变动趋势的分析预测。

(十一)本人分析预测结论:本人对后期行情变动的预测趋势;预测数值;建议对策。

第四章市场信息发布。

第六条信息发布:。

(一)所谓信息发布:指将相关物资的当日或近来的价格行情、原材料的成本变化、技术变化、国家政策及网络和其他媒体的分析预测进行搜集,并分类汇总在信息论坛上进行发布形成资源共享,为我们能采购到质优价廉的物资提供首要资料。

(二)发布:将所获物资的.信息进行整理,并按照一定的格式(来源、信。

息来源的时间、阅读范围、信息内容、评述)进行发布,这样就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

第七条信息发布要求:。

(一)发布的及时性:每周应发布1次,当物资市场行情变动较小时可适当延长时间,但须保证行情变动时及时发布。

(二)准确性:信息的发布最重要的一点,必须保证其准确性,失误的信息不但浪费时间,更重要的是导致采购的失误,给公司带来损失。

(三)规范性:信息的发布须有固定的规范的格式。

例:标题:。

信息来源:。

来源时间:。

阅读范围:。

信息内容:。

评述:。

(三)信息的查寻:网上、市场、客户、报纸电话直接询价等途径,主要是市场调查的信息及通过一些行业内的客户进行调查。

(四)信息的发布要与物资有切实的联系,无用或无明显的相关的信息无须发布,以免浪费他人时间。

(六)要及时检查有无错字等其它方面的失误,以确保无误。

(七)要关注别人的反馈意见,及时与各业务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信息互动。

第八条信息来源:。

(一)可以通过相关网站查询所需信息。

(二)通过对专业市场及产地进行调查获得信息。

(三)通过相关的报纸、杂志等来获取信息。

(四)可以通过一些相关的组织机构来获取信息;比如一些政府性或非政府性。

(五)可以通过一些相关的生产厂家交谈来了解信息。

(六)可以通过对一些供应商进行巡检来获取信息。

(七)可以通过一些专家的预测。

第九条本规定解释权、监督执行权归集团采购管理中心。

第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采购管理中心。

市场的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十一

上班时间:早7.;40――11;30午13;00――17;30。

市场交易科业务部门人员工作时间视具体情况有部门负责人经上级领导安排进行调整安排。

1、迟到;上班时间员工点名没点到者按迟到坐处分。

2、早退;下班时间点名点名没点到者按早退坐处分。

按矿工处理。对矿工者做出一下处分;扣发当日工资。矿工一天者扣发两天工资。矿工少于6天按扣除半月工资处分。持续空工6天按自动放弃公司职务(自动辞职)处理。

4、请假;迟到或早退必须向有关领导说明原因;有关领导负责。

5、事假;应以书面形式向领导交请假条当上级领导批准才可请假。如不等领导批准请擅自不上班者按矿工处理。事假包括;病假、丧假、婚假、公假、私人假。

如有不听从上级管理者,直接向高层管理回报,采纳有关领导意见是否辞退该员工。

有员工感觉上级领导做的不对的可想高层领导反映,实施奖惩措施。或者降级。

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工作人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工作人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工作人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公司规定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处罚期,点名处罚者一星期,罚款处罚者两星期,书面保证处罚者一个月。其中受罚钱、写保证书。辞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市场的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十二

为提高市场部人员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主观能动性,加强市场部人员的管理,建立和健全管理体系,健全各项工作流程,促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二、市场部各岗位职责描述。

(二)直接上级:营销总监。

(三)直接下级:策划主管、平面设计师。

(五)直接责任:。

1、协助营销总监并具体负责市场部全面工作。

2、负责品牌规划与管理。

3、负责产品规划与开发计划。

4、负责市场市场调查与实施。

5、负责新产品策划与推广。

6、负责新市场启动方案策划与实施指导。

7、负责年、季、月市场推广计划。

8、负责年、季、月宣传物料设计制作计划。

9、负责年度及阶段性营销计划。

10、负责公关活动计划与实施。

11、广告媒体计划与实施。

12、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六)领导责任:。

1、对本职能的工作质量和结果负责。

2、对宣传推广、市场策划的有效性负责。

(七)主要权力:。

1、对各级营销人员有培训权、指导权。

2、在制度、文件或合同规定内,对不合理的活动申请有否决权。

3、对5000元以内的促销品、宣传品、赠品、试用装、道具等的配送申请有直接审批权权和否决权。

4、对各销售单位的业务工作有指导权、监督权、巡视权、检查权和建议处分权。

5、对间接下级有建议任免权。

策划主管岗位描述。

(一)职务名称:策划主管。

(三)直接下级:无。

(四)职能范围:协助市场部经理,完成品牌管理、产品规划、年度规划、宣传品文案策划、促销活动的策划、各种信息的搜集整理分析、市场督导、广告媒体计划、档案管理等工作。

(五)直接责任:。

1、负责产品规划工作。

2、负责产品标签的整体设计工作,并指导平面设计师完成。

3、负责各类宣传、促销物品的策划、制作工作。

4、负责公司产品开发、宣传推广方式、行业营销模式发展、行业产品发展方向、行业政策法规等各类信息的搜集整理分析工作。

5、负责公司各项政策、促销活动执行的督导、检查工作。

6、根据需要,进行市场调查,收集信息并加以整理、分析、反馈。

7、负责新产品推广文案工作。

8、负责对同行类产品、宣传品及其他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

9、负责档案资料的妥善保管。

(六)工作难点:各类文案的策划工作。

(七)工作禁忌:脱离市场、闭门造车、各项计划缺乏可执行性,文案文理不通、重要内容遗漏缺失。

市场的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十三

为了进一步发展xx地区经济,促进市场繁荣稳定,确保农产品批发市场有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经营业户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2、经营业户对摊位(商铺)进行调换和转租,必须到市场管理部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由市场收回摊位(商铺),所交摊位费不退。

3、市场内摆放商品应整齐有序,摊位、商铺外未经市场批准,不得摆放货物,对超出规定区域外经营的商户,先责令整改,对未按期整改的给予50元的经济处罚。

6、在市场内设立广告牌或门头,必须书面请示市场管理部,经同意后,按统一规定、统一尺寸制作。对违反规定的责令拆除,未按时拆除的处以50-200元的罚款。

7、对不服从市场管理、无理取闹、扰乱市场秩序者,情节严重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责令停业整顿,在缴纳500-20xx元保证金后方准营业,如在保证期内再次违反,没收保证金。

8、经营业户的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工商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商品划行归市,若有违反,由市场收回摊位(商铺),已交摊位费不退。

9、商户须在规定时间内办齐经营资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否则,市场有权予以停业,待经营资质齐全后方可营业,由此产生的损失自负。

10、经营业户不准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短斤少两、蒙骗客商,禁止销售有毒、有害、过保质期及其他违反《食品卫生法》的食品。

11、经营蔬菜业户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到指定地点进行蔬菜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检测人员对蔬菜进行检测时,受检业户应积极配合,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阻碍。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不合格食品、蔬菜等不得入市交易,一经发现,市场有权予以没收并销毁,由此产生的损失自负。

12、凡因购销或使用不合格蔬菜、食品,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身体损害的,经营业户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市场对其清出市场,收回摊位,已交摊位费不退。

二、卫生管理。

1、保持市场卫生整洁,经营业户摊位(商铺)前卫生实行门前三包,发现门前、摊前脏、乱、差,市场工作人员当即责令清理,如未及时清理,一次处以20元的罚款。

2、经营业户经营产生的垃圾必须袋装,交易结束时将垃圾投放于指定地点或自行带走,违者除责令清除外,对未按期清理的,每次处以50元的罚款。

3、经营业户严禁向排污管道倾倒废物,防止排水管道堵塞,违者每发现一次处以50元罚款。

三、治安、消防管理。

1、市场内严禁打架斗殴、互相吵骂、酗酒闹事、欺负外地客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违者除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外,给予停业整顿处理,情节严重的清出市场,所交摊位费不退。

2、对在市场上无理取闹,影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特别是辱骂、殴打市场工作人员者,由公安部门依法严惩,市场视情节给予停业整顿处理,情节严重者,市场将收回摊位(商铺),所交摊位费不退。

3、市场内商铺必须配备灭火器。消防设施、器材,人人有责任爱护,除抢险救灾外,任何人不准损坏或动用。不得遮挡、圈占、埋压消防设施,违者除责令整改外,一次处以20-50元的罚款。

7、一旦发生火情,市场内人人有责任参与扑救,或拨打火警电话119。

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xx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本制度从20xx年9月1日起执行。

市场的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十四

为保障胜浦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本管理制度内容包括:经营管理规范,商品质量管理规范,市场卫生管理规范,市场车辆管理规范,监督考核管理规范。

第一部分经营户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

一、需入市交易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入市经营。

二、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需凭本人有效的健康证到市场管理部门领取经营服务证。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内必须佩戴经营服务证,以便于消费者的监督。

三、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当着装整齐、举止端正、用语文明、诚实经营。

四、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如有变化,应当到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上岗证后,方可入场营业。未经登记的从业人员及闲杂人员不得私自进入营业区域。

五、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农贸市场规定的作息时间。本农贸市场的作息时间根据季节随时变动。

六、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在店、摊位内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煤气及其他非经营性电器设备。

第二部分商品质量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应当确保入市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价格、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以及有关质量标准的证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食品类商品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保质期。

三、经营户应当严格执行入市商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以确保进货渠道明确,商品质量合格。并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经营户必须接受市场管理部门对其商品进行的抽检检测,经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妥善处置。

五、经营户应当经常对自身商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变质、损坏商品应立即撤柜、撤摊,并做好商品退市的台帐记录。

六、经营户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店外、摊外经营。

七、经营户必须保证计量设备完好、准确,应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严禁短斤缺两。

八、经营户对经营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不得高于市场管理部门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导价。

第三部分市场卫生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应当保持所经营的店面、摊位卫生状况良好,定期做好清洁工作。店面、摊位及其附近必须做到无积水、无垃圾。

二、经营户所经营的商品应当摆放整齐,不得超过陈列台面,不得店外设摊,摊外设摊。

三、经营户应当做好防虫、防蝇、防蚊、防鼠工作。

四、经营户应当对门前实行三包,不得随意将垃圾扔到过道等市场公共场所。

五、经营户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人员的卫生检查,并服从管理。

第四部分市场车辆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及消费者应当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管理,根据市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在规定的场所有序停放车辆。

二、经营户每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入市场,不得拥挤、抢道,以确保进出货有序进行。

三、经营户及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市场,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征得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第五部分监督考核管理规范。

一、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根据考核标准对经营户从证照、商品质量、卫生状况、诚实守信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如实记录。建立经营户信用档案。

二、市场管理部门应当聘请义务监督员对经营户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三、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日常经营考核标准,根据考核结果对经营户予以奖励、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淘汰。

四、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和处罚的经营户。

市场的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十五

为加强市场部的管理,维护和建立公司与客户的良好关系,使其他部门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严格遵守商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条负责公司配送范围内的业务开发。

第三条负责客户的维护工作。

第四条负责所管辖客户应收款项的回笼。

第六条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工作。

第二条负责部门制度及工作流程的拟定、上报及监督实施。

第三条要求部门人员按照公司规定进行操作,做好部门各工种的业务指导、培训工作,并对其工作定期检查、考核和评比。

第四条全面熟悉、掌握市场动态,努力开拓市场。

第五条督促、检查部门人员做好客户的维护工作。

第七条做好与其他各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工作。

第二条热情对待客户,文明礼貌。

第三条熟悉本部门各工种的职责及操作规定。

第四条负责本部门员工的考勤、工作量统计、以及工资汇总。

第五条负责每月营业额报表的统计汇总工作。

第六条组织、召开有关会议。

第八条及时发现、处理部门的各种问题。

第二条热情对待客户,文明礼貌。

第三条负责客户的开发工作及所管辖客户的维护工作。

第四条协助收款员收回所管辖客户的应收款项。

第二条负责客户运输清单的打印及应收款项的核对、收回。

第三条负责核实客户提出的应收款项质疑,并向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负责定期对帐款收回情况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协助业务员做好客户的维护工作。

第三条负责与客户、仓储仓库之间订单的核对与查询工作。

一、开发客户。

1、业务员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各种渠道搜集客户资料。

2、若业务员之间在开发客户时发生重叠,以第一时间联系人为准。

3、不得抄袭他人的客户联系资料,不得将其他业务员管辖的客户据为已有。

4、对待任何客户来电或来访,都应积极、热情地接待。

二、拜访客户与洽谈业务。

1、主动与客户取得联系,向客户发送、传递公司资料与信息,做好记录,并保持联系,必要时上门拜访。

2、有新进客户或要求改变结算方式的客户,经办人需填写《新(重)进客户操作通知单》。《新(重)进客户操作通知单》交相关部门,并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在存根上签字确认,存根由本部门妥善保存。

4、外出拜访客户,需实事求是,并做好记录。不得拒绝客户的拜访要求。

5、时刻保持手机畅通。

三、维护客户。

1、尽最大努力满足客户要求,不得与客户发生争吵。

2、客户要求上门提货,且符合我公司提货条件的,经办人填写《提货通知单》,交调度员签字确认。

4、对待任何客户,都应积极、热情地服务。

5、客户有特殊操作要求或运价需调整时,应填写《部门信息联络处理单》交相关部门,并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在存根上签字确认,存根由本部门妥善保存。

6、应及时通知客户其所占用的仓储面积,并收取仓储费。

7、定期填写《流失客户分析表》,分析客户流失原因,尽最大努力挽留客户。

四、积极配合收款员的催款工作,不得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

一、定期打印《托运清单列表》,并及时送达客户。

二、将客户的点数费、仓储费、装卸费等费用,一并计算到此客户的总费用中,并请客户予以确认。

四、不得同意客户推迟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

五、按照与客户确认的金额开具《公路运输发票》,并负责催收帐款。

一、认真与客户核实其订单与送货单的内容。

一、违反操作规定作业的,每人/次罚款10元,若产生经济损失的,个人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

二、出现下列情况的,每人/次罚款50元,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2、擅自答应无理由扣款,则损失部分由本人承担。

3、擅自答应客户以月结类方式结帐的,则每月产生的应收款项由本人负责收回;若无法收回的,则由本人赔偿。

4、有意窃取其他业务员客户资料,将他人客户据为己有。

三、谎报外出访问客户,按旷工处理。

市场的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十六

1、以公司信誉、利益为出发点,市场为导向、客户为中心。

2、诚实守信、品德高尚、热诚服务、勤奋努力、团队精神、开拓创新。

1、公司市场开拓。

2、客户信息管理。

3、市场调研,开发方案的制定,安排实施。

2、业务员日常业务活动的指导、招聘、培训。

3、营销网络的维系,拓展。

4、业务员业务行为与业绩的考核。

一、部门经理岗位职责:

1、守国家法律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管理部门,协同全体员工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

3、按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案例分析;

5、巩固已开发小区的同时开发新小区使工作有延续性;

6、重点落实团购装修合作事宜;

7、重点落实大型房产公司楼盘的样板房合作事宜;

8、准确掌握市场动向、分析市场发展及时定位市场的航向;

9、分析竞争公司优势并及时总结出应对方案,及时反馈给公司;

10、逐步建立房产、建材、装修等市场部门共同合作的网络;

11、协调设计师、施工队、企划公司各职能部门共同发展名门世家品牌。

12、监督促进协调各小区施工队及工程部的关系,坚守第二营销阵地;

13、管理部门同时协助市场部主管、开发项目负责人同业主洽谈,扩大市场的整体业绩;

14、以名门世家品牌为核心发展开拓加盟店及直营店发挥品牌效益;

1、遵守法律制度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协助部门经理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

3、各小区合作方式的起草协议书的落实;

1、遵守国家法律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协调部门经理、市场部主管、开发项目负责人开展工作并为其提供服务;

四、营销人员管理办法:

1、家装顾问每日下午应将当日业务情况以日报表方式向上级主管汇报,并根据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2、高级家装顾问(开发项目负责人)每周日应整理本星期区域业务进展和完成情况。分析原因,以书面方式向上级主管汇报,并根据情况调整业务战略。

3、家装顾问不得回答客户的专业性问题。

4、家装顾问不得随意答应客户任何的实质性要求。

5、家装顾问对公司及保障性应实事求是,不得夸大。

6、员工应遵纪守法。

7、根据上级指定分配的工作与职责,接受上级指导。

8、尊重同事的职责,本着分工合作精神,互为联系,力求配合。

9、公司的宣传资料除正常运用外,不可另作它用。

10、应保持个人仪表,衣着。

11、在外进行业务期间,不得私自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其它工作。

12、确保业务机密。

13、不得积压任务。

14、善尽职责,防止一切可能发生的有损公司的危险及损害。

15、对每一问题多思考、努力贡献智能。

16、维护公司权益与信誉。

17、根据平时实际情况,提供合理化建设。

18、反馈信息应力求称谓、数字准确无误。

五、营销人员职责:

1、认真遵守执行上级主管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及制度,按时报到,接受上级主管当天的工作安排。

2、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热情礼貌地与客户沟通,不得兼做其他公司的业务。如有发现者扣除全部工资,同时给予开除处理。

3、积极完成公司下达的个人经营指标,保证信息的有效。

4、努力配合设计师对业务信息的反馈与跟进,参与谈单,提高签单率。

5、负责公司对外广告宣传,对外发放公司宣传资料,提高公司知名度。

6、不得用任何方式购买业主电话单,不得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骚扰业主,一经发现罚款100元—200元(暂不实行)。7、积极帮助客户做力所能及的事。

六、项目开发负责人(高级家装顾问)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及公司的规章制度;

3、每一位高级家装顾问必须把每日搜集到的客户名单及客户与设计师沟通的情况如实上报给市场区主管。

为了加大管理力度,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完善市场部内部管理制度的规范化,使制度更加明朗化,特制定以下条例,以此来约束并提醒全体员工自觉遵守。

一、日常行为准则:

1、每日按时上班报到,迟到者罚款10元/次,连续3次以上者,扣除当月底薪;

3、衣装整洁,保证以良好的精神面貌及精神状态上岗,违者5元/次;

5、每星期五上午必须按时参加部里组织召开的周例会,无故不到岗者视旷工处理;

7、办公区域内大声喧哗,嘻笑打闹,不注意言谈举止,损坏公司形象的10元/次;

二、业务行业准则:

4、业务人员虚报业务情况,一经核实给予严重警告,100元/次;

三、办公室(市场部经理助理)的工作环境:

1、负责办公室内所有表格的整理及规划;

2、负责每日记录每位员工每日到岗情况并及时向经理汇报;

3、负责市场部所有员工的个人档案整理及存放工作;

4、负责每星期五上午催交业务员周总结表并进行汇总;

5、负责每月月底整理员工的述职报告;

6、每日记录经理每日或近期工作安排及计划,提醒并协助经理完成相应工作任务;

2、负责将已拿到手的住户名单整理并归档,有计划地进行拜访;

3、将客户有层次的整理入档,并定期进行回访,征询客户意见,整理汇总后上交经理;

4、各已开发、将要开发小区建档立案,重点跟踪落实。

;5、项目开发负责人、设计师与业主协调安排落实工作;

6、洽谈后对设计师业主的回访工作进行后对项目开发负责人反馈信息工作;

五、小区管理:

2、对已开发小区的项目开发负责人和小区形象的管理;

3、在巩固已开发的小区的同时,开发新小区,使工作有延续性;

六、随时巡查各小区解决各小区的开发问题;

七、监督小区设计师到岗及出图时间;

九、监督、管理各小区施工队,发现问题及时同施工队工程部经理协调解决;

市场的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十七

为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胜浦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特制定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资料包括:经营管理规范,商品质量管理规范,市场卫生管理规范,市场车辆管理规范,监督考核管理规范。

第一部分:市场卫生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应当持续所经营的店面、摊位卫生状况良好,定期做好清洁工作。店面、摊位及其附近务必做到无积水、无垃圾。

二、经营户应当做好防虫、防蝇、防蚊、防鼠工作。

三、经营户所经营的商品应当摆放整齐,不得超过陈列台面,不得店外设摊,摊外设摊。

四、经营户应当对门前实行三包,不得随意将垃圾扔到过道等市场公共场所。

五、经营户应当用心配合市场管理人员的卫生检查,并服从管理。

第二部分:商品质量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应当确保入市的商品贴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价格、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以及有关质量标准的证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食品类商品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保质期。

三、经营户务必理解市场管理部门对其商品进行的抽检检测,经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当用心配合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妥善处置。

四、经营户应当严格执行入市商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以确保进货渠道明确,商品质量合格。并用心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经营户应当经常对自身商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变质、损坏商品应立即撤柜、撤摊,并做好商品退市的台帐记录。

六、经营户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店外、摊外经营。

七、经营户务必保证计量设备完好、准确,应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严禁短斤缺两。

八、经营户对经营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不得高于市场管理部门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导价。

第三部分:经营户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

一、需入市交易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入市经营。

二、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需凭本人有效的健康证到市场管理部门领取经营服务证。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内务必佩戴经营服务证,以便于消费者的监督。

三、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当着装整齐、举止端正、用语礼貌、诚实经营。

四、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如有变化,应当到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上岗证后,方可入场营业。未经登记的从业人员及闲杂人员不得私自进入营业区域。

五、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农贸市场规定的作息时间。本农贸市场的作息时间根据季节随时变动。

六、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在店、摊位内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煤气及其他非经营性电器设备。

第四部分:市场车辆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及消费者应当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管理,根据市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在规定的场所有序停放车辆。

二、经营户及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市场,如有特殊状况需事先征得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三、经营户每一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透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入市场,不得拥挤、抢道,以确保进出货有序进行。

第五部分:监督考核管理规范。

一、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根据考核标准对经营户从证照、商品质量、卫生状况、诚实守信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如实记录。建立经营户信用档案。

二、市场管理部门应当聘请义务监督员对经营户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三、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和处罚的经营户。

四、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日常经营考核标准,根据考核结果对经营户予以奖励、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淘汰。

市场的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十八

第一条为维护集贸市场经营秩序,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管理者职责,提高市场监管水平,促进市场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月山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加,以集中、公开方式,在固定场所依法进行商品交易的各类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租赁经营商场以及经当地政府批准的临时性商品交易场所。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按照“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开办或参与开办集贸市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市场开办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市场登记证及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市场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对集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监督管理、商品交易活动、礼貌建立工作,务必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开办者职责。

第八条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健全市场日常管理制度,设置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负责市场安全、商品质量、经营秩序、卫生保洁等管理工作,确保市场经营有序。

第九条负责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核,与经营者订立入场经营合同,明确双方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等。

第十条负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消费者在市场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经查实的,帮忙消费者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或者由开办者向消费者先行赔偿,再依据有关规定,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追偿。

第十一条加强市场商品质量管理,指导、督促经营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商品信誉卡、商品进销台帐等制度。

第十二条建立保证公平竞争的有效制度,设立公示栏、政策法规宣传栏、违法经营行为公示栏、商品行情公布栏以及便民服务台、意见簿、公平秤等设施,方便消费者。

第十三条市场应划行规市,做到划线定位,设施统一,卫生整洁,道路畅通,秩序良好,贴合礼貌建立标准和要求,用心参与礼貌建立活动。

第十四条组织经营者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引导经营者诚信服务、礼貌经商,树立良好的经营作风和商业道德,不断提高市场经营者的礼貌程度。

第十五条用心协助工商、农业、卫生等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内商品的检验、检疫、检测工作,配合有关执法机关对市场内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建立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市场安全无事故。制定防控“禽流感”、食品安全等应急预案,用心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防控工作。

第三章经营者职责。

第十七条集贸市场经营者应主体合法,亮照经营,证照齐全,明码标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除自产自销的菜农外,都应办理营业执照,并做到礼貌经商、礼貌待客,用心配合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服从管理,依法按时、足额交纳税费。

第十八条务必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骗买骗卖、短尺少秤,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商品。

第十九条自觉遵守市场管理各项制度,自觉爱护市场的公共设施,遵守市场的规划布局,在指定地点经营,不得随意设摊或流动经营,不得擅自张贴、悬挂和散发各种形式的宣传品,不得占道经营或乱堆乱放杂物。

第二十条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商品信誉卡、商品进销台帐等制度,对售出商品的质量负责,实行商品质量保证及服务承诺制,保证售后服务周到、规范。

第二十一条遵守国家关于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用心配合消防等部门和市场开办者做好市场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不得在市场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不得从事“黄、赌、毒”、封建迷信活动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管理者职责。

第二十三条工商部门应以属地管理为基础,不断完善并认真落实市场巡查、商品质量准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经济户口”管理等各种市场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规范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市场内各类经营主体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秩序良好。制假售假、无照经营、不正当竞争等各种违法违章经营行为能够得到有效控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环境。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上市商品质量的监管,应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禁止上市销售,严禁销售国家禁止上市的各类商品。加强对上市商品质量的监测工作,及时公示不合格商品信息,并对相关经营者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六条督促市场开办者、经营者严格执行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货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销售信誉卡和商品质量服务承诺等制度。

第二十七条根据上级要求及辖区具体状况,适时组织开展市场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十八条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加强市场安全管理,保证市场安全运作。

第二十九条对经营者进行法律法规宣传,组织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开展建立礼貌市场、诚信经营户等评比活动,支持鼓励经营者建立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用心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对集贸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章建立礼貌市场工作。

第三十一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建立领导机制,实行主办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市场负责人具体负责,并完善市场建立内部督查奖惩机制,负责做好市场建立工作,自觉理解市礼貌委和工商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应充分利用集贸市场宣传栏、墙板栏、广播等形式,向交易双方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宣传集贸市场各项规章制度;宣传建立资料,营造浓厚的建立氛围。

第三十三条市场应实行全日卫生保洁和摊位卫生自治制度,定人定责定时清扫场地,及时清除污水和垃圾,督促经营者搞好摊位周边卫生,持续市场卫生、整洁,实行垃圾袋装化。

第三十四条市场内各项设施统一规范、整齐划一,菜上台、禽入笼、肉上案、鱼入池,要做到货架统一、吊挂统一,垃圾袋(桶)统一,不得乱搭、乱盖、乱堆杂物。

第三十五条市场出入口畅通,无“吐舌头”和乱摆摊点现象,车辆停放整齐,市场内道路畅通,秩序井然,不存在交通阻塞状况。

第三十六条市场开办者应用心协助工商部门开展“诚信经营户”、“礼貌经营户”等评选活动,构成礼貌经营、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市场的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十九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带给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

第三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并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农贸市场管理长效协调机制,保障农贸市场健康发展。

第六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农贸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推动、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落实和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规划与建设、公安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价格、农牧、动物防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辖区人民政府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按照资源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和建设管理方案。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按照“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以多种形式投资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

依法举办的农贸市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农贸市场经营者能够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依法设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

第二章:规划编制和市场开办。

第十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便民利民、协调发展的原则,会同规划与建设、国土资源、房产、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有特殊状况需修改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规划与建设、公安消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西宁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编制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应当贴合下列规定:

(一)贴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

(二)农贸市场的规模、位置应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

(三)农贸市场配置应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布局应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并报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贴合下列规定:

(一)贴合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部门办理备案。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的建设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妨碍交通。

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中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农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

第十六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做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督促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合格计量器具;。

(六)督促经营者对销售的农副产品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七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农副产品安全职责,建立健全农副产品准入制度:

(五)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购销挂钩制度。以协议方式或督促场内经营者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畜禽屠宰场、信誉良好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职责,建立优质农副产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农副产品的安全。

第十八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安全第一职责人,应按规定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四)严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反规定乱拉乱接电线等行为。

第十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维护市场环境卫生,持续整洁有序:

(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保证车辆停放整齐;修建公用卫生间,并持续清洁卫生。

第二十条:凡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经营。

农(牧)民进入农贸市场销售自产农(牧)副产品,应在指定的地点、区域进行交易,免缴市场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农副产品准入制度,履行农副产品安全职责:

(三)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分开存放,从业人员应有健康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进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农贸市场内严禁销售下列农副产品:

(一)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

(二)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成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产品、水产品;。

(四)有毒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

(五)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证明的产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

第二十四条:农贸市场交易活动严禁下列行为:

(一)欺行霸市、哄抬物价、价格欺诈、强买强卖、短斤缺两等违法行为;。

(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使用人为破坏等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履行对农贸市场的监管职责。

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管理信息网络,记录农贸市场管理相关信息以及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状况等,供公众查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应当予以协助带给相关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向贴合条件的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第二十七条:农牧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畜产品和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包括对畜禽及其产品和水产品进行检疫及药物残留检测,对蔬菜、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等。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畜禽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查验畜禽及水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行定期清洁消毒。

第二十八条: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并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状况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新建、扩建、改建及重新装修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对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规划与建设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发展、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对未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而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农贸市场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有关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审查和验收,依法查处食品卫生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计量器具、商品质量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质量技术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农副产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相关监督抽查结果,并根据各自职责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五章:法律职责。

第三十五条: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二)不履行划行归市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查验义务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农贸市场内及场外职责区范围内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四十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无故拖延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市辖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__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合法开办的农贸市场,不贴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一年内予以搬迁;不贴合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二年内予以改造;逾期未搬迁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搬迁;逾期未改造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搬迁和改造期间,有关证照不予审核。

市场的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二十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农贸市场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整体管理水平,促进全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带给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市场。

第三条:全区农贸市场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街道为负责单位,区工商局负总责,区城管办负责监督考评,农贸市场管理者为第一职责人。

第四条:规范农贸市场经营交易秩序。

(一)市场内实行划行归市。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杂、水产、家禽、腌卤等类别分区设立标志牌,进行分类管理。

(二)市场内商品上台、上架、进盆、进池,摆放整齐有序。

(三)市场内店铺(商家)不得出摊占道,禁止跨门摆货经营。

(四)市场内通道和门外周边10米内不得摆摊设点,严禁“暴市”。

(五)市场内除农民直销区外不得摆地摊,不得以自行车、三轮车作为商品交易台(架)进行交易,禁止在市场流动叫卖。

(六)市场设置公平秤,为消费者服务并理解消费者监督。

第五条:加强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

(一)进入市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

(二)应根据市场规模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食品卫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巡查。

(三)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做到“三证”齐全,确保先体检、后上岗,先培训、后从业。市场主办者应建立食品经营者健康档案。

(四)场内饮食行业应做到容器清洁,食品新鲜,防蝇、防尘设施齐备,生熟食分开,实行工具售货。

(五)经营人员在操作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务必穿戴洁净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使用夹钱工具,对一切经营食品的工具、容器在使用前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六)场内饮食店铺、经营腌卤制品等熟食的固定摊点(店铺)均应配置冷藏设备。

(七)销售鲜肉、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经营摊点(店铺)。

应修建上下水设施,并做到随时清扫,无积水污垢。

第六条:加强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

(一)市场应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保洁队伍,承担并做好场内经常性保洁工作。保洁人员应做到“交易不散,保洁不断”,对场内产生的垃圾“随脏随扫,日产日清”。

(二)市场内实行垃圾袋装化,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垃圾箱、果屑箱,放置有序,清洁无损,有专人负责管理。(三)场内经营者产生的垃圾或剥弃的菜渣、果皮等应放入专门的废物容器内,由保洁人员定时清理。

(四)根据市场规模大小配备相应的专(兼)职消杀人员,负责场内除害消杀工作。做到日有小规模消杀,每周不少于2次集中消杀,确保市场灭蝇、灭蚊、灭鼠、灭蟑螂到达国家规定标准。

(五)市场内店铺前后、摊位前后严格落实门前卫生“三包”职责制,确保不出现卫生死角。

(六)市场内点杀家禽应贴合“前店卖,后店杀,店内不见屎、毛、血”的标准,剐剖水产品应贴合废弃物袋装化要求,地面不见杂物,防止血污外溢。并做到关门收摊前彻底打扫清洁卫生。

第七条:加强农贸市场安全管理。

(一)市场内各种安全制度健全落实,人员、职责、岗位职责明确。

(二)实行巡场值班,维护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及时处置突发事件,防止事态扩大。并实行值班记录。

(三)市场内应持续消防器材和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任何人不得挤占场内消防通道。

(四)场内不得留宿生火,禁止乱拉乱接电线。

(五)市场内基础设施持续良好状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拆解、增添场内建筑设施。

(六)市场治安工作落实,治安秩序良好。场内物防、技防措施落实,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群体性事件立即报告。

(七)市场主办者经营户签订安全职责书,明确安全职责。

第八条:加强农贸市场设施管理。

(一)场内持续设施配套齐备、功能完善。

(二)场内货架、池台统一;标牌吊挂、雨蓬设置、“三防”设施等整洁有序。

(三)场内禁止乱搭乱建、乱牵乱挂。

(四)场内无坑洼积水,持续道路平整,上下水畅通。

(五)市场应设置停车场并有指示牌。车辆停放整齐、进出有序。

(六)市场应设置公共厕所并有指示牌,由专人进行管理。

(七)市场应设置科普宣传栏,对公众开展卫生、消防、科技等科普宣传,并定期更换资料。

(八)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市场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第九条:加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

商务、农业、林业、城管、工商行政管理、质监、卫生、动物检疫、公安、规划、国土、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建立长效保洁措施。

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农业部门依法推进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组织对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行为。

林业部门依法对市场野生动植物的经营进行监管,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畜禽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义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市场的治安管理,落实安全保卫措施,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各种扰乱市场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法律职责。

(一)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二)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来源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政府授权区工商局负责解释。

请乡领导参阅上述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主要是市场内划行归市的要求(详见第四条第(一项,)结合渔溪农贸市场的具体状况,合理布局,同时要重点处理好市场内清洁卫生保洁,(详见第六条:),以及进出车辆的管理.按照我局领导的要求,请你乡依照本管理办法先草拟一个渔溪农贸市场的规划,管理方案,我局协助,共同商定.

市场的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二十一

为提高市场部人员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主观能动性,加强市场部人员的管理,建立和健全管理体系,健全各项工作流程,促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二、市场部各岗位职责描述。

(二)直接上级:营销总监。

(三)直接下级:策划主管、平面设计师。

(五)直接责任:

1、协助营销总监并具体负责市场部全面工作。

2、负责品牌规划与管理。

3、负责产品规划与开发计划。

4、负责市场市场调查与实施。

5、负责新产品策划与推广。

6、负责新市场启动方案策划与实施指导。

7、负责年、季、月市场推广计划。

8、负责年、季、月宣传物料设计制作计划。

9、负责年度及阶段性营销计划。

10、负责公关活动计划与实施。

11、广告媒体计划与实施。

12、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六)领导责任:

1、对本职能的工作质量和结果负责。

2、对宣传推广、市场策划的有效性负责。

(七)主要权力:

1、对各级营销人员有培训权、指导权。

2、在制度、文件或合同规定内,对不合理的活动申请有否决权。

3、对5000元以内的促销品、宣传品、赠品、试用装、道具等的配送申请有直接审批权权和否决权。

4、对各销售单位的业务工作有指导权、监督权、巡视权、检查权和建议处分权。

5、对间接下级有建议任免权。

策划主管岗位描述。

(一)职务名称:策划主管。

(三)直接下级:无。

(四)职能范围:协助市场部经理,完成品牌管理、产品规划、年度规划、宣传品文案策划、促销活动的策划、各种信息的`搜集整理分析、市场督导、广告媒体计划、档案管理等工作。

(五)直接责任:

1、负责产品规划工作。

2、负责产品标签的整体设计工作,并指导平面设计师完成。

3、负责各类宣传、促销物品的策划、制作工作。

4、负责公司产品开发、宣传推广方式、行业营销模式发展、行业产品发展方向、行业政策法规等各类信息的搜集整理分析工作。

5、负责公司各项政策、促销活动执行的督导、检查工作。

6、根据需要,进行市场调查,收集信息并加以整理、分析、反馈。

7、负责新产品推广文案工作。

8、负责对同行类产品、宣传品及其他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

9、负责档案资料的妥善保管。

(六)工作难点:各类文案的策划工作。

(七)工作禁忌:脱离市场、闭门造车、各项计划缺乏可执行性,文案文理不通、重要内容遗漏缺失。

(八)职业发展方向:市场部经理。

市场的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二十二

为了积极引导市场经营户文明经营、规范经营,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购物环境,维护市场公共秩序及市场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结合本市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请各商户遵照执行。

一、小商品市场经营户经营行为管理标准。

(一)凡进入市场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做到持证、亮证经营,依法纳税。

(二)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出卖、涂改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的核定内容。

(三)热情服务,文明待客,不准在市场内大声吆喝、打牌、下棋、赤膊。

(四)维护市场整洁,自觉遵守卫生制度,保持商位整洁,不准在墙上随意涂写、张贴、钩挂、钉牌,自觉爱护场内公物,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丢瓜皮、果壳、纸屑和乱倒垃圾、污水。

(五)如要对商位进行装潢,必须先向市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六)商位在租赁期内如遇市场布局调整,应无条件服从整体安排。

(七)不得在市场经营过程中从事下列活动:

l、涉毒活动;2、赌博活动;3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4、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画、淫秽录像及其他淫秽物品;5、酗酒闹事;6、销售危险物品,管制刀具等违法犯罪活动。

(八)经营者应保管好自己的钱物,严防失窃。

(九)场内严禁下列行为:

1、使用明火;2、禁烟区内吸烟;3、焚烧;4、燃放烟花爆竹;5、其他不适宜场内进行的活动。

(十)场内不得擅自从事下列行为:(如确需进行改造的,须先报请市场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1、损坏建筑结构;2、改造电气线路;3、进行室内装修;4、其他破坏房屋设备、设施的行为。

(十一)严格执行《易x易x品经营管理办法》,不得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市场,打火机、气体、摩丝等样品必须空罐陈列。

(十二)应当爱护市场消防设施,不得擅自挪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和器材。

(十三)经营者应自觉遵守市场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做好店铺前、摊位前卫生“三包”工作,签订“门前三包,门后达标”责任书,保持店内、摊内整洁卫生。

(一)凡销售商品和服务项目必须明码标价,规范有序。

(二)出样商品必须整齐美观,不得超出营业房前规定范围,网格、泡沫板、铁架等出样工具不得在营业房前使用。

(三)做到诚实守信,买卖公平,礼貌待客,不强买强卖,不欺行霸市。

(四)凡需要设置商品广告、灯箱,进行广告宣传的经营户,应向市场管理部提出申请,统一安排,不得擅自进行。

(五)经营范围。日用百货,服装鞋帽,五金小家电等。严禁小吃、饮食、水产、肉食禽蛋等农副产品进场交易。

(六)市场内店铺(商家)不得出摊占道,禁止跨门摆货经营。

(一)经营户要按《产品质量法》有关要求,严把商品进货关,对销售的商品应保证质量,承担商品质量责任,不以次充好,不以假充真,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二)标识齐全。经销商品须有厂名、厂址、合格证,“三无”商品不得进场销售。

(三)承诺服务。零售、批发商品时,应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消费票据或信誉卡并详细填写,对所提供的服务给予相应承诺。

(四)售后服务。根据“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经营户必须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如遇质量纠纷,应积极配合、服从市场质量管理部门的依法调解和处理。

(一)物业公司承担并做好市场内外的经常性保洁工作。物业公司保洁人员做好市场内外公共部分的保洁卫生,店铺内部卫生由各经营户自行打扫,并要求达到市场管理卫生标准。

(二)市场内外实行垃圾袋装化,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垃圾箱,由专人负责管理。

(三)市场经营户应将垃圾置放到指定的地点,由物业公司统一外运。不得将垃圾随意扫地出门、乱扔乱放;严禁在商铺外任意理菜、洗刷、摆放杂物等行为。

(四)市场管理人员负责场内外除害消杀工作。每月一次集中消杀,确保市场灭蝇、灭蚊、灭鼠、灭蟑螂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市场消杀期间,经营户需全面配合。

(五)店铺前后严格落实门前卫生“门前三包,门后达标”责任制,确保不出现卫生死角。

(一)市场内各种安全制度健全落实,人员、职责、岗位责任需明确。

(二)市场内消防器材和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任何人不得随意挪动、破坏消防设施,占用消防通道。

(三)场内不得留宿生火,禁止乱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

(四)市场内基础设施保持良好状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拆解、增添场内建筑设施。

(一)场内保持设施配套齐备、功能完善。

(二)场内禁止乱搭乱建、乱牵乱挂。

(三)市场设置停车场并有指示牌。车辆停放整齐、进出有序。

(四)市场设置公共厕所并有指示牌,由专人进行管理。

(五)市场设置科普宣传栏,对公众开展卫生、消防、科技等科普宣传,并定期更换内容。

(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市场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七、小商品市场作息时间与上货时间以及车辆管理。

(一)进入小商品市场的经营户应当遵守小商品市场规定的作息时间,经营时间上午08:00—晚上19:00点,本市场的作息时间根据季节随时变动。

(二)为了保持市场的有序,市场经营户上货时间每天上午06:30---07:30分。

(三)车辆管理。

1、经营户及消费者应当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管理,根据市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在规定的场所有序停放车辆。

2、经营户每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入市场,不得拥挤、抢道,以确保进出货有序进行。

3、经营户及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市场,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征得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4、为了保持农贸市场内外秩序,市场经营户不得在每天上午08:00---下午18:00期间进行上下货。

八、小商品监督考核管理。

(一)市场管理部门定期根据考核标准对经营户的证照情况、商品质量、卫生状况、商誉信誉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如实记录,建立经营户信用档案。

(二)市场管理部门聘请义务监督员对经营户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三)市场管理部门制定了日常经营考核标准,根据考核结果对经营户予以奖励、警告、处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予以终止合同,清理出场。

(四)市场管理部门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对被处罚的经营户,给予通报批评。

九、对违规行为的整改措施。

(一)对有下列行为的:

1、任意在通道上堆放物品。

2、任意在通道上停放车辆。

3、摊内垃圾不袋装和桶装,或不按规定置放的。

4、场内场外任意摊外设摊。

5、其他违规行为。

整改措施:

第一次违规:严重警告;。

第二次违规:停业整改一天,支付整改费用50元,写出书面检查;。

第三次违规:停业整改三天,支付整改费用200元,写出书面检查;。

第四次违规:全场通报批评,终止租赁合同,清除出场。

(二)对有下列行为的:

1、短秤少量。

2、掺杂使假。

整改措施:

第一次:补足差额数,当面向顾客道歉并进行书面检查。

第二次:通知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处罚,并终止合同,清退出场。

(三)对在市场内打架和严重吵架的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第一次违规:停业整改3天,支付整改费用100元,写出书面检查,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第四次违规:赔偿一切损失,终止合同,清除出场。如违规行为情节恶劣或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较大损失的,可直接终止合同,清理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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