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汇总17篇)

时间:2023-12-03 作者:琴心月

担保是一种财务安排,它通过提供担保物来确保债务的履行。这些担保文本包含了不同类型和形式的担保合同,可根据需要进行参考和模仿。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汇总17篇)篇一

第一条为规范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也不包括因其他方为公司提供担保而由公司为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三条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五条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其他担保事项。

对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的审议,须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其他事项,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一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前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除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

第七条董事会应指定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经办部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

第八条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和/或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掌握其的资信情况。经办部门应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总经理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

第九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审慎作出决定。

第十条经办部门和董事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除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连续二年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十二条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担保事项,或审议通过担保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均应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且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四条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第(五)项情形的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均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要求取得反担保,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反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公司对外担保未获得反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时作特别风险提示。

第十六条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约定主债权范围或限额、担保责任范围、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

第十七条公司经办部门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调查了解贷款企业的贷款资金使用情况、银行账户资金出入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公司担保的主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视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第五章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挂牌上市后,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对外担保事项的决议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被担保人主债务到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办部门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但本制度中在公司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方可适用的规定,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汇总17篇)篇二

第一条为规范xxxx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xx”)对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财产安全,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xxxx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以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为他人提供的担保,也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或各股东同比例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查和信息披露。

第七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对外担保的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管理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查申请担保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和担保风险进行评估;。

(三)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及被担保人的文件;。

(四)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跟踪、监督工作;。

(五)向监事会、董事会秘书报告对外担保的有关情况;。

(六)督促被担保人在到期日履行还款义务;。

(七)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第九条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公司提出申请。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第十条公司在决定提供对外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财务部应要求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一)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态和财务及资产状况进行核查;。

(二)公司财务部对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或反担保财产的价值和法律状况进行核查;。

(四)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后公告;。

(五)担保额度超过董事会权限的,董事会应召集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担保额度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需要分次实施时,可以授权董事长,在额度控制内签署担保文件。

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所作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书面同意。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如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纳税情况和行业前景等,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方的实际承担能力进行判断,审慎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对存在下列情形的申请担保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发生过逾期还款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恶化、资信不良的;。

(五)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上述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股东大会审议担保,应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公司已按照本制度履行审议、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布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十八条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约定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的期间;。

(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任何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数额的担保合同。

第二十条控股子公司经公司批准签订对外担保合同的,应将担保合同复印件及时交公司财务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财务管理部应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将担保合同签订、修改、展期、终止、垫款、收回垫付款等情况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监事会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及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财务管理部应指定人员具体负责管理每项担保业务,经办负责人应及时跟踪、掌握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被担保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以及合并分立、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对担保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五条公司向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或反担保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向股东披露。

第四章责任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相关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相关责任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在本制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若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相抵触时,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文件为准。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汇总17篇)篇三

第十八条公司有关部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若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要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二)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对公司提供担保的借款企业建立分户台帐,及时跟踪借款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并定期向公司经理报告公司担保的实施情况。

(三)公司财务部门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四)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告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五)公司对外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被担保企业应在得知情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报告情况,必要时总经理可指派有关部门(人员)协助处理。

(六)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被担保方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二十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及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二条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后,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将有关文件及时报送上海交易所并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处,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章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公司相关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对外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责任的,责任人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证券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汇总17篇)篇四

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合同事项明确。对外担保合同需由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

(三)订立担保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对外担保合同中应当确定下列条款:

1.债权人、债务人;。

2.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对外担保的方式【保证(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

5.担保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抵押、质押);。

6.质物移交时间(质押);。

7.担保的范围;。

8.担保期间;。

9.双方权利义务;。

10.反担保事项;。

11.违约责任;。

12.争议解决方式;。

13.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担保合同订立时,经办部门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经办部门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汇报。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经办部门及经办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六)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务部法务专员(或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八条担保风险监控。

(一)对外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人员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并。

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财务部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同时请财务部、法务部对抵押、质押的相关资产随时监控。

(二)财务部应当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以及主合同的变更情况,要求被担保人按时提供必要的会计报表及相关材料,特别是到期归还情况等。由公司财务部应于还款日前30日就被担保人的还款情况(含利息)发函告知,催促按时还款。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预研、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总经理。公司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其掌握的情况告知财务部。

(三)。

财务部应根据上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相应处。

理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上报公司董事会。

(四)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前15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面临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财务部应先及时上报公司。

(五)确认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的法律程序,同时报告董事会,并予以公告。

(六)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法院裁决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七)债权人放弃或怠于主张物的担保时,未经法院裁决不得擅自决定履行全部担保责任。

(八)人民法院受理被担保人破产案件后,被担保人未申报债权的,财务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九)对外担保合同中担保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担保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担保责任。

(十)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十一)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延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九条对外担保信息披露。

(一)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按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作出通报,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董事会秘书负责有关公司对外担保披露信息的披露、保存、管理、登记工作。

(三)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刊和网站上及时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四)当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应及时通知公司。

董事会秘书,保证上述期限届满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事件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保证董事会秘书知悉该事件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及时进行披露。

(五)公司提供经营性担保除应披露相关董事会决议外还应按照惯例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经营性担保的累计金额。

(六)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七)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

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责任追究。

(一)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违规或决策明显失当的对外担保负有决策责任的董事应对该担保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相关人员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担保人无须承担的责任,相关人员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司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相关人员相应的处分。

(五)在公司对外担保过程中,相关人员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如本制度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或修改的公司章程存在抵触,则应根据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相应规定执行;同时,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本制度的抵触部分及时作出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报股东大会批准后重新发布。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汇总17篇)篇五

1目的:

1.1解决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缺乏明确政策规定的情况需要上级批准才能办理的事情;

1.2本制度规定了分公司的呈报规则,收发规范。

2适用范围:适用于下级部门向上级请示、指示和批准的事项。

3管理规定。

3.1呈报规则:

3.1.1呈批报告一般由呈报部门、抄送部门、呈送部门、呈送时间、标题、正文、落款签字、附件等部分组成。在报告起草中要严格报告格式和行文规则。

3.1.2呈批报告必须一事一呈批,不越级呈批,不在上报呈批的同时抄送平级、下级部门。

3.1.3在提交呈批报告时,呈报部门只能有一个,而不能多头呈报,可抄送多个部门。

3.1.4报告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呈批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但标题中的法规、文件名称要加书名号。如“关于****事项的申请”等。

3.1.5在呈批报告中,应首先扼要地讲明报告的背景和根据,然后提出请示事项并阐述说明道理。在报告内容完成后,应在报告最后提出结语,如“特此请示,请审批”、“以上意见当否,请指示”等。

3.1.6报告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落款签字之前,注明附件名称和顺序。

3.1.7报告的落款应有呈报人和相关部门领导亲笔签名表示同意该报告,若无该签字则该份报告无效。

3.1.8报告用纸一律使用标准a4型纸。

3.1.9如报告的文字过少,请按照规范整齐、匀称美观原则调整报告格式。一律从左向右横排。一律都用黑色。

3.1.10属于需要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继续上呈的报告,主管部门在呈批报告落款后提出本部门意见后,转呈上级部门或领导。

3.2呈批报告保管原则:谁呈批,谁保管。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汇总17篇)篇六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八条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提供担保,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九条虽不符合前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但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一)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述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总经理指定有关部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经理层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汇总17篇)篇七

第一条为了规范xxxx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与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xxxx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担保。

第五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风险。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八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提供方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进行担保。

第九条公司做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或授权。

第二章担保的审批管理。

第七条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公司提出申请。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公司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

第八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破产等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可预见的法律风险。

第九条担保申请人必须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基本资料、资信情况;。

(2)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企业财务报表;。

(3)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5)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6)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部门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二条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必要时可由公司审计部或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对象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五条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六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述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行为由董事会审批。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当负责组织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有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公告。

第十九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全体股东报告。

第二十条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需要经过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需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召开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担保议案。

第三章担保合同的审查与订立。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期限(保证合同适用);。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担保合同订立时,责任人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责任人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汇报。

第二十四条未经公司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人的批准或授权,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五条担保期间,因被担保人和受益人的主合同条款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担保合同的范围、责任和期限时,有关责任人应按重新签订担保合同的审批权限报批,同时公司相关部门应就变更内容进行审查。经批准后重新订立担保合同的,原合同作废。

第二十六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当发生担保合同签订、修改、展期、终止、垫款、收回垫付款等情况时,责任人应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责任人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担保登记。

第四章担保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三十条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债务偿还、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外商业信誉的变化等情况,积极防范风险。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一条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后,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履行还款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责任人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四条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公司应当拒绝对增加的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六条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比例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该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八条公司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责任人必须及时、积极地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三十九条公司在收购和对外投资等资本运作过程中,应对被收购方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具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向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四十二条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作出通报,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六章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三条公司经办担保事项的调查、审批、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信息披露等有关责任的单位、部门或人员为担保事项的责任人。

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责任人员违反法律和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担保或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亦同。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汇总17篇)篇八

第十八条公司有关部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若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要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二)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对公司提供担保的借款企业建立分户台帐,及时跟踪借款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并定期向公司经理报告公司担保的实施情况。

(三)公司财务部门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四)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告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五)公司对外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被担保企业应在得知情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报告情况,必要时总经理可指派有关部门(人员)协助处理。

(六)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汇总17篇)篇九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八条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提供担保,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九条虽不符合前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但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汇总17篇)篇十

第一条为规范xxx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防范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文件以及《xxx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六条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担保对象。

第七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二节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部为担保管理职能部门。

子公司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及公司财务部为担保管理职能部门。

第九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前,职能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该企业提交。

如下有关文件资料,并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担保申请书;。

(二)被担保的对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被担保的对方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具有证券、金融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被担保的对方近三年的。

审计报告(若需);。

(五)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评价报告;。

(六)政府有权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文件;。

(七)被担保的对方审议通过的项目投资决议文件;。

(八)被担保的对方内部有权机构审议批准的借款决议;。

(九)被担保的对方拟借款银行的名称、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及还款计划。

和还款资金来源等情况说明;。

(十)被担保的对方的股东方同意按股权比例承担担保责任的承诺文件;。

(十一)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名称;。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六)还款计划和还款资金来源等情况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在审查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时,应掌握下列原则:

(一)若担保申请人为已投产的项目公司,担保申请人借款后的财务比率应达到:流动比率1.0以上,速动比率0.8以上,利息倍数2.0以上,资产负债率70%以内,近2年连续盈利。

(二)若担保申请人为处于基建期的项目公司,其借款后的资产负债率应控制在80%以内,且项目资本金落实。

第十二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财务部作为职能管理部门在对被担保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后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报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转发证券部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子公司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经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报公司财务部,由财务总监签署意见,并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转发证券部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就担保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及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含三分之二)同意,担保事项的决策权限依照《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节担保审查与决策权限。

第十四条董事会根据职能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提供资料不充分或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

(二)产权不明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四)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或提供互保的。

第十五条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并经公司财务部核定。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被担保的对方;。

(二)为被担保的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担保的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被担保的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六)为被担保的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八)其他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被担保的对方;。

(二)为被担保的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被担保的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被担保的对方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该被担保的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被担保的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其他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除前项规定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后,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公司对外担保,除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以外,必须经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及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董事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

第二十条违反《公司章程》明确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权限的,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第二十二条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所有担保合同需由公司证券部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审阅。

第二十三条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由被担保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担保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十五条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或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如有法定要求),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反担保审批及登记手续前的担保风险。

第二十六条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

第三章担保风险管理。

第一节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前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及公司财务部或子公司是公司担保行为的决策和职能管理部门。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及子公司应指定人员作为经办责任人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并注意相应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期间(如为保证担保的)和诉讼时效的起止时间。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八条经办责任人应当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到期归还情况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预告、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报告,并知会证券部。

第二十九条为加强对被担保对方的管理,公司财务部或子公司应督促被担保方履行以下义务:

(一)债务主合同的修改、变更须经担保方同意,需重新签定担保合同;。

(二)被担保的对方在主债务合同执行完毕后10日内,应及时通知担保方;。

(四)被担保的对方若发生影响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函告担保人;。

(五)被担保的对方应按担保方要求,定期提供财务报告,担保方在认为必要时有权对被担保的对方的资产情况随时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担保,经办责任人发觉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有必要终止保证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告。财务部或子公司应根据上述情况,及时书面通告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对有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相应处理办法,并上报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节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的风险管理。

第三十二条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报告董事会,并在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四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或怠于主张物的担保时,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不得擅自决定履行全部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六条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未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当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第三十七条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公司或子公司由此承担的借款本息等所有经济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各担保管理职能部门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保证,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担保管理职能部门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担保管理职能部门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应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汇总17篇)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提供担保,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九条虽不符合前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但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一)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述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总经理指定有关部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经理层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四章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十四条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担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五条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律顾问(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十六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订。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相关合同签订后,经办部门应将合同副本交至公司财务部进行登记管理,将合同复印件送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第十八条公司有关部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若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要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二)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对公司提供担保的借款企业建立分户台帐,及时跟踪借款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并定期向公司经理报告公司担保的实施情况。

(三)公司财务部门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四)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告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五)公司对外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被担保企业应在得知情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报告情况,必要时总经理可指派有关部门(人员)协助处理。

(六)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被担保方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二十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及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二条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后,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将有关文件及时报送上海交易所并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处,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章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公司相关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对外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责任的,责任人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证券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汇总17篇)篇十二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企业资产安全,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公司法》《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即被担保人,以下称被担保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不包括因诉讼保全等需要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公司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公司本部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余额与融资合计不得超过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虽不控股但实际控制的企业)以及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行为。

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

第六条公司建立董事会为决策机构、总经理办公会为审议机构、财务部具体归口管理、法律事务部与审计部参与审核监督的担保组织管理体系。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是对外担保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二)拟订公司年度担保计划;

(三)审核担保资金的用途,以及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信用等级等;

(四)对具体担保事项的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六)收取年化率1%左右的担保费;

(八)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外担保合同等相关文件的法律审核,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定期审计。

第九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担保人为公司有产权关系的企业,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三)未超过公司确定的融资与担保的限额。

第十条公司不得有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一)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和自然人提供担保;

(二)超过出资(持股)比例向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投资企业提供担保;

(三)向假借经营活动名义的企业与自然人提供担保;

(四)通过合作贸易、代理业务等形式为其他企业、自然人提供担保;

(六)对经营状况不正常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包括:

1.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或资不抵债的;

2.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

3.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对其偿债能力具有实质不利影响的;

4.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第十一条公司在提供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反担保的形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公司应当根据风险程度和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确定反担保方式。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后,方可与债权人签署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拟订包括公司本部及子公司、参股公司在内的年度对外提供担保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报董事会(执行董事)履行决策程序后,由总经理会签、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年度对外提供担保计划应当明确提供担保的对象、额度等具体内容,董事会应当对计划内容进行认真审议,合理限定计划总额、单笔担保事项的最高额度。其中属于超过出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应当单列计划,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履行审批程序后执行。

第十六条情况特殊、确实需要在年度计划外提供担保的,按照上述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公司为未超出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具体项目提供担保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履行决策与审批程序:

(一)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出申请(附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

(二)财务部对担保申请、担保协议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三)法律事务部与总法律顾问、外聘律师进行双重法律审核;

(四)公司分管领导审查;

(五)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公司为超出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具体项目提供担保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履行决策与审批程序:

(一)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出申请(附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

(二)财务部对担保申请、担保协议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三)法律事务部与总法律顾问、外聘律师进行双重法律审核;

(四)公司分管领导审查;

(五)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六)公司董事会决策;

(七)超过出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与单列的提供担保计划一道,报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董事会决策或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同意的,由总经理会签、董事长审批后,由执行担保事宜的公司本部或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并加盖公章。

子公司作为担保申请人申请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时,还应当提交其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决议。

公司因诉讼保全等需要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供担保的,由法律事务部提出申请,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查后,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策。

第十八条按照本制度应当向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报批的担保项目(及单列计划),公司财务部应当在董事会决策后5个工作日内向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报批。上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

(三)担保申请人的基本资料,主要包括:

2.担保申请人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3.担保申请人对于担保债务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的说明;

4.担保申请人融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反担保方案及反担保提供方具备实际承担能力的相关证明;

(五)双重法律审核意见书;

(六)其他与担保相关的资料。

第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一)担保期间,需修改担保合同中担保的金额、范围、责任和期限等主要条款的;

(二)担保项目期满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

第二十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签订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落实担保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实行财产、权利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依照法律程序将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处理时,抵押或质押资产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部应当指定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应当及时与法律事务部沟通后,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公司履行担保责任过程中,遇有被担保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在案件经人民法院受理后,公司作为债权人,应当依法及时申报债权,依法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五条公司审计部应当将提供担保的情况纳入内审范围,内审报告抄送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年度终了,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有关单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违反本制度提供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公司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对公司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各子公司的董事会应当通过决议形式转让执行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汇总17篇)篇十三

总经理:

全面主持公司经营,制定经营战略计划并分解实施,协调公司各部门关系,保证公司健康高效运作。

担保业务部:

负责各项贷款担保业务及担保延伸业务的开展,对融资担保项目进行调查审核论证、控制风险和后期管理等工作。

风险管理部:

负责公司业务品种的风险管理工作,从完整性和安全性两方面对担保项目进行机构审核并负责组织评审,修订和完善公司的业务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组织公司保后跟踪管理和追偿,建立法务处理机制,承担公司业务品种的开发。

评审委员会:

评审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组成,每周定期召开一次项目评审会 ,从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方面对担保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意见。

财务部:

负责公司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建立和健全财务工作流程及各项财务制度,合理控制预算费用,为决策层提供准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分析信息依据。

综合管理部:

负责公司人事、行政、后勤服务等各项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公司各项管理工作流程及制度并贯彻执行,进行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人员的满足,组织策划公司的培训和各项活动,统筹协调公司内外各种关系,为公司决策层和各部门提供资源支持和保证。

莒县分公司:

主要负责莒县区域市场担保业务拓展和业务操作,根据公司规划和业务发展状况,设置管理结构。

1

内部组织结构图

过程管理 涉险管理

业务统计 业务核算 财务分析 业务稽核

2

岗位职责

一、总经理岗位职责

1.主持担保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协助董事长完成公司的年度担保经营目标,并负责打造担保类核心业务;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公司的具

体规章制度;

4.负责按照公司战略及年度经营目标计划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并推动担保

业务达成;

5.深入了解本行业动态,对担保业务发展进行预测,及时、准确把握市场发

6.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担保资金运行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7.负责担保业务团队建设,激发团队成员工作积极性与能动性,对其工作绩

效进行评审,对最终目标的达成结果负责;

8.主持公司担保业务经营管理工作,按授权审批经营事项;根据公司发展需

要,作出管理决策调整,报送董事长审批;

9.定期向公司董事长提交公司担保业务运营状况报告和工作计划;

12.内部协调公司各部门与公司内部其他业务部门、职能部门的协作关系;

13.外部协调相关政府、银行、行业协会、合作伙伴等联系协调工作。 3

二、担保业务部工作职能

1.负责完成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各项业务指标;

2.负责对担保客户资料的搜集工作;

3.负责担保业务的保前调查、保时审查、保后管理工作;

4.负责对担保业务档案原始资料进行归档、整理、归类、建立、健全担保客

户资料档案;

5.组织实施担保市场、行业和相关监管政策的跟踪分析工作,及时收集、汇

总和上报外部市场信息和产品信息,为业务发展规划和产品开发计划的制定提供参考和依据

6.及时、准确、完整的录入担保管理系统,编制担保业务日常统计报表;

7.监督、检查本部门内部管理、内控制度建设工作;

8.负责组织对重点客户的分析评价;

a. 担保业务部经理岗位职责

1.对总经理负责,主持本部门全面工作,负责贯彻和执行董事会制定的各项

制度和工作部署;

2.负责机构客户的市场开拓,发展新客户,建立并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以

保证业务规模的实现;

3.根据董事会制定的工作目标,结合实际,分解实施工作计划和指标;

4.负责担保客户分析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5.负责担保业务管理,制定工作方法,改进和提高管理水平;

6.对本部门保后管理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加强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

和监测,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重大事项及时上报;

7.负责本部门人员分工及劳动组合,对工作业绩进行评估,组织理论和业务

学习;

4

8.密切与当地银行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和大客户的关系,以保证年度业绩;

9.完成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及担保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b.担保业务部客户经理岗位职责

1.对担保业务部经理负责,完成本部门工作部署;

2.负责保前调查,确认担保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及评价指标;收集整理有关

资料;提出调查报告,并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负责实施项目承保,协调客户、银行和相关部门落实各项工作,制定项目

合同,落实完成全部承保流程,整理完善项目档案资料;

4.负责保后检查,跟踪担保贷款的使用、还款保障、还款意愿、经营方针、

重大事件,定期检查担保客户的财务指标、生产经营、反担保情况,撰写保后检查报告;

5.负责保后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监测担保客户还款来源、还款记录、还款

意愿及法律责任,对逾期贷款及代偿款的催收及各类风险担保采取补救措施;

6.负责建立担保客户资料档案,对原始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对担保档案的

真实、合法、完整和齐全负第一责任,并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7.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担保管理台账、日常统计帐,根据公司业务需求

准确、及时、完整提供第一手资料,发现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8.完成领导交办的事项和担保业务有关的其他工作。

c.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1.对担保业务部经理负责,完成统计数据,综合分析工作,及时准确编制、

填写、汇总各项统计报表,对担保业务质量定期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2.负责向人民银行、银监局、担保协会等业务管理部门及时、准确的报送相 5

关资料;

3.负责登记担保业务台账,集中管理合同及业务综合资料;

4.负责担保档案资料的审查和管理工作,在收到业务经理移交的担保档案后

尽快完成审查工作,应着重审查业务经理提交档案的完整性,审查完毕后及时入库;

5.完成本部门的行政性事务,及领导交办的事项。

三、风险管理部工作职责

1.对申请担保企业和项目的报审资料重点从法律角度加以审核;

2.对申请担保企业和项目从整体风险进行评定;

3.对申请担保企业和项目的反担保抵押措施从法律风险角度提出意见;办理

反担保抵押手续,审核确定相关合同及法律文本;

4.熟悉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信贷决策体系及投资担保体系,精通投资、担保、

财务、金融及企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5.熟悉国内企业现状、投资担保政策体系,具有较强的风险防范控制管理意

识和能力;

6.完善风险管理办法及合理化风险管理相关各项操作规程,业务规程;

7.跟踪公司各项业务进展,汇总各类业务的风险情况及发出风险预警;协调

部门相关人员和公司相关部门保持业务流程的高速运转;

8.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

9.根据公司发展状况,设部门经理,审核专员,法务专员等岗位。

风险管理部经理岗位职责

6

1.负责研究风险政策,草拟风险政策,设计风险管理岗位的工作指引和运作流程

四、财务部岗位职责

会计岗位职责

1.办理公司财务的计划、核算、分析考核等工作;

2.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的各项财务制度;

3.核签、编制会计凭证,整理保管财务会计档案;

4.公司各项费用收支、成本管理、内部成本计价核算、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工作;

5.公司担保资金的管理和提取风险准备金等工作。

出纳岗位职责

1.按照国家法令和财务制度及现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经有关人员审批后的合法的收支凭证,办理收支手续。

2.妥善保管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不受损失,不得将公-款擅自借与私人或移作他用,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库存现金超过限额发生意外事故,一切损失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并应每天盘点库存现金。

3.保管好有关印鉴章、密码器、空白收据、空白支票及其他有关空白凭证,严格按制度规定进行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

7

五、综合管理部岗位职责

1.组织制定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及督促、检查制度的贯彻执行;

6. 组织好来客接待和相关外联工作;

7. 主持部门内部的建设工作,建设及维护内部网络; 8. 协调公司内部行政人事等工作; 9. 对控制成本的方法提出建议。

担保评审会制度

为规范信贷审批程序,加强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全面分析审核授信申请方案的风险与收益水平,提高我公司信贷决策的专业和技术水平,公司实行担保评审会议制度。

一、担保评审委员会成员组成(简称担审会)

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其他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调查项目经理参加,共同决定审批事项。

二、担审会评议程序:

1、担保项目实行统一评审,分级审批制度。各成员应本着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坚持标准、从严掌握、充分协商的原则进行评审。

2、担审会由组长召集主持,可邀请贷款银行派员参加,时间定于周三,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3、担审会实行投票制,成员一人一票,记名投票,逐项表决,2/3以上(含)赞成票为通过,担审会成员必须在担审会决议上签字确认,担审会组长有否决权,其他成员无权擅自改变,被否定项目一般不作复议。发生以下情形的项目才可进行复议:

(2)多数评审人员质疑,组长委员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调查的项目;

(3)自公司批准担保之日起3个月后才办理手续的项目。对复议的项目,自项目初审程序开始办理,如有必要可重新确定调查人。

4、担审会由主审项目经理、助审项目经理介绍项目情况及调查意见,其他与会成员按顺序发表意见,主持人在评审中途除询问情况外,必须在其他成员发表意见完毕后方可发表自己的意见,如遇不同意见时,应充分讨论辩证,达到对借款客户的充分深入了解,严控风险。评审委员会组长综合与会多数人的意见后提出总结性评审意见。

5、担保项目提交评审会讨论前由业务部门经理会同主审项目经理对审查材料进行梳理后,形成《项目评审报告》,至少在会前2天印发评审委员会成员参阅。

6、主审项目经理认为不具备担保条件的,应向业务部门经理报告,不得提交评审表决;对评审中发现情况不明、资料不全的,由主审项目经理补充调查后列入下次评审会表决。

7、担审会由风险管理部安排专门人员记录。内容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对项目的意见及评委会组长最后总结综合意见,会议形成的文书、资料归档保管。

三、担审会评议的内容

参加会议人员从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具体意见

1、借款人背景情况。主要看借款人是否为本市范围内的中小企业,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生产经营一年以上,企业产权是否明晰。

2、申请担保贷款人信誉。主要评价其还款意愿和其他经济方面的履约情况,包括在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以及上下游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等信用表现,有无不良信用记录。

3、申请担保贷款人经营能力。主要看借款人的综合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综合实力包括注册资金、资产负债水平、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利润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期)等;经营管理能力包括借款人领导班子的素质。

4、项目可行性。主要评价项目是否符合地区经济发展政策和环保政策;项目的建设规模、工期安排是否合理;项目所属行业是新兴行业或成熟行业还是衰落行业,市场预测及销售分析,生命周期如何;能源、原材料是否落实,技术上是否可行等。

5、企业反担保措施。企业财产(须经指定的有关部门评估)抵押或质押担保

的,按照相关抵(质)押率的规定评价其担保能力是否充足;由其他企业法人代表或自然人信用反担保的,应评价其个人信用情况是否良好等。

担审会评议表

80分谢绝放款

工作制度

一、 公司形象

1、 员工必须清楚地了解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管理结构,并能向客户及外界正确地介绍公司情况。

2、 在接待公司内外人员的垂询、要求等任何场合,应注视对方,微笑应答,切不可冒犯对方。

3、 在任何场合应用语规范,语气温和,音量适中,严禁大声喧哗。

4、 遇有客人进入工作场地应礼貌劝阻,上班时间(包括午餐时间)办公室内应保证有人接待。

5、 接听电话应及时,一般铃响不应超过三声,如受话人不能接听,离之最近的职员应主动接听,重要电话作好接听记录,严禁占用公司电话时间太长。

6、 员工在接听电话、洽谈业务、发送电子邮件及招待来宾时,必须时刻注重公司形象,按照具体规定使用公司统一的名片、公司标识及落款。

7、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

8、 员工要注重个人仪态仪表,工作时间的着装及修饰须大方得体。

二、 工作纪律

1、 员工应严格按照公司统一的工作作息时间规定上下班。

2、 作息时间规定

1)、夏季作息时间表(4月——9月)

上午 8:00——12:00

下午 14:00——18:00

2)、冬季作息时间表(10月——3月)

上午 8:00——12:00

下午 14:00——17:30

3、 员工上下班施行签到制,上下班均须本人亲自签到。

4、 员工如因事需在工作时间内外出,要向主管经理请示签退后方可离开公司。

5、 员工遇突发疾病须当天向主管经理请假,事后补交相关证明。

6、 事假需提前向主管经理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休息。

三、 卫生规范

1、 员工须每天清洁个人工作区内的卫生,确保地面、桌面及设备的整洁。

2、 员工须自觉保持公共区域的卫生,发现不清洁的情况,应及时清理。

3、 员工在公司内接待来访客人,事后需立即清理会客区。

4、 正确使用公司内的水、电、空调等设施,最后离开办公室的员工应关闭空调、电灯和一切公司内应该关闭的设施。

5、 要爱护办公区域的花木。

四、 工作要求

1、 工作时间内不应无故离岗、串岗,不得吃零食、大声喧哗,确保办公环境的安静有序。

2、 新入职员工的试用期为三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要按月进行考评。

3、 加强学习与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及技能,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培训将实行签到制,出席记录和培训考核也将作为公司绩效考核的部分)。

4、 经常总结工作中的得失,并参与部门的'业务讨论,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5、 不得无故缺席部门的工作例会及公司的重要会议。

6、 员工在工作时间必须全身心地投入,保持高效率地工作。

7、 员工在任何时间均不可利用公司的场所、设备及其他资源从事私人活动。一经发现,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予以辞退。

8、 员工须保管好个人的文件资料及办公用品,未经同意不可挪用他人的资料和办公用品。

9、员工要保管好个人电脑,按公司规定进行文档存储、杀毒及日常维护,如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告办公室,由公司安排修理。

五、 保密规定

1、 员工须严守公司商业机密,妥善保存重要的商业客户资料、数据等信息。

2、 管理人员须做好公司重要文件的备份及存档工作,并妥善记录网络密码及口令。并向总经理提交完整的网络口令清单。

3、 任何时间,员工均不可擅自邀请亲朋好友在公司聚会。

4、 员工及管理人员均不可向外泄露公司发展计划、策略、客户资料及其他重要的方案,如一发现,除接受罚款、辞退等内部处理外,情节严重的,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 人员管理

1、 员工必须服从公司的整体管理,包括职务的分配及工作内容的安排。

2、 员工须尊重上司,按照上司的指导进行工作并主动向上司汇报工作情况。

3、 员工有关业务方面的问题须及时向部门主管或经理反映,听取意见。

4、 涉及超出员工权限的决定必须报经部门主管或经理同意。

5、 员工不服从上级指挥,目无领导,顶撞上级,而影响公司指导系统的正常运作,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理。

6、 管理人员应团结互助,努力协调好各部门的关系,鼓励并带领好员工队伍,时刻掌握员工的工作情况,确保公司整体策划顺利进行。

7、 公司是一个大家庭,员工应团结互助,为公司发展做出努力。

七、 电脑管理:

1、 使用者应保持电脑设备及其所在环境的清洁。下班时,务必关机切断电源。

2、 使用者的业务数据,应严格按照要求妥善存储在网络上相应的位置上。

3、 未经许可,使用者不可增删硬盘上的应用软件和系统软件。

4、 严禁使用计算机玩游戏。

5、 公司及各部门的业务数据,由公司资料管-理-员至少每周备份一次;重要数据由使用者本人向资料管-理-员申请做立即备份。

6、 未经许可,任何私人的光盘、软盘不得在公司的计算机设备上使用。

7、 使用者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严防被窃取而导致泄密。

八、 奖惩办法:

1、员工奖励分为精神表扬及物质奖励;

2、员工惩罚分为警告、罚款及除名;

3、有下列事迹的员工,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给予相应的奖励:

a、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其建议被公司所采纳者;

b、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资产,防止事故发生与挽回经济损失有功者。

4、下列事由的员工,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给予相应的惩罚:

a、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b、泄露公司经营管理秘密的;

c、私自把公司客户介绍他人的。

九、培训管理

1、新员工培训内容及管理

1)、培训内容

c、新老员工认识;

d、办公设备的使用;

e、指引工作地点区域设施。

2)、培训注意事项

a 、新员工到岗时,公司全体员工应表现出热情、礼貌的态度,营造欢迎的气氛; b、培训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执行,涉及到各部门业务时,部门负责人要有所准备,予以配合。

2、在职员工培训内容及管理

1)、培训形式

a、公司举办的各种形式的在职培训,包括座谈、讲座等;

b、员工业余时间自学。

2)、培训考核

a、培训活动由办公室负责组织,采用签到的形式记录考勤。(出席记录将列入到公司的绩效考核范围)

b、培训考评由培训讲师负责考评,其成绩列入公司绩效考核范围。

十、名片管理办法

1、总则

为使公司名片统一规范化,强化对外公关形象的塑造,特制定本办法。

2、名片格式

公司名片格式统一化,由公司办公室依据企业形象设计。

三.名片印制程序

1、根据工作需要,需要印制名片的员工需首先向主管副总经理提出申请;

2、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会通知办公室;

3、办公室负责对外印制名片的印刷业务,印制完毕后发给当事人

四.名片使用

1、名片使用须恰到好处,不可像撒传单般滥用,掌握使用范围。

2、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印刷或使用未经公司批准的名片。

3、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严禁再使用公司原有的名牌从事任何活动,如若发现,公司将追究其责任,并予以支付人民币壹拾万元的经济损失费,同时对于造成甲方任何重大损失者,甲方保留以估算的损失额向有关机构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15]120文)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的对外担保行为。公司参股企业涉及对外担保行为,公司外派董事在表决前,需取得公司董事会的授权。但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为正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对外提供担保(如因正常的所开发房地产项目销售发生的为购房者取得银行按揭贷款所提供的阶段性担保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为正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对外提供的担保除外(如因正常的所开发房地产项目销售发生的为购房者取得银行按揭贷款所提供的阶段性担保等)。

1

第四条 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担保为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五条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包括控股子公司之间、控股于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前报股份公司核准,控股子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监督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及职责包括: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担保合规性复核及相关信息披露的负责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实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以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审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检查担保业务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章担保的事前控制

第一节担保的条件和担保对象调查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提供担保,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 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为公司业务需要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单位或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2、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分析和论证。公司财务部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3、债权人的名称;

4、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5、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与本担保合同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7、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当有担保申请事项发生时,公司财务部门会同管理申请担保单位的部门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分析,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提出担保业务评估报告,经公司财务总监、分管财务副总裁和总裁审核同意后,由总裁提议报公司董事会批准。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应由董事会批准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法务部门根据担保业务,认真审查该担保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制度等;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做出会议决议及履行相应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单位如提供反担保或采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则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单位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由董事会过半数董事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第十五条 以下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以上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第十五条第5项的担保议案时,有关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第十五条第2项担保议案时,应当由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节 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十八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代表对外签署书面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重要担保业务合同的订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必要时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条 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单位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 担保合同中应当确定下列条款。

1、债权人、债务人;

2、被保证人的债权的种类、金额;

3、债务人与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约定期限;

4、保证的方式;

5、保证担保的范围;

6、保证期间;

7、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门会同公司法务部门(或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三章 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一节 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前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公司担保行为职能管理部门。担保合同订立后, 担保合同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门应指定人员负责管理,集中妥善保管有关担保财产和权利证明,定期对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建立担保业务记录制度,对担保的对象、金额、期限和用于抵押和质押的物品、权利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全面的记录。公司在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四条 经办责任人应当督促公司负责管理被担保单位的部门关注被担保单位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债务、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到期归还情况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预研、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和行政部门。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经办责任人发觉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有必要终止保证合同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和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对被担保单位、被担保项目进行监测。财务部门可直接或要求负责管理被担保单位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

1、参加被担保单位与被担保项目有关的会议、会谈和会晤:

2、对被担保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和财务进行审核;

3、担保单位认为必要时,可派员进驻被担保单位工作,被担保单位应提供方便和支持。

财务部门应根据上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相应处理办法,并向公司财务总监、分管财务副总裁和总裁汇报,同时通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要求被担保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

第二十六条 当发现被担保单位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单位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单位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财务部门会同管理被担保单位的部门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公司财务部门于二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总监、分管财务副总裁和总裁汇报,同时通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节 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管理

第二十七条 被担保单位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诉讼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债权人放弃或怠于主张物的担保时,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履行全部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一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四章 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须在有关信息披露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担保信息披露的职能管理部门,公司担保信息的披露工作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有关公司担保披露信息的保密、保存、管理、登记工作。

第五章 责任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管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保证,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责任人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九条 在公司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和健全对外担保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公司审计部门应采用符合性测试或其他方法检查担保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四十一条 担保业务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四)担保财产保管和担保业务记录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有关财产和权利证明是否得到妥善的保管,担保业务的记录和档案文件是否完整。

第四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担保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公司应 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遇与有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任何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汇总17篇)篇十四

第一条为规范xxx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防范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文件以及《xxx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六条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一节担保对象。

第七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八条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部为担保管理职能部门。

子公司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及公司财务部为担保管理职能部门。

第九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前,职能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该企业提交。

如下有关文件资料,并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担保申请书;。

(二)被担保的对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被担保的对方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具有证券、金融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被担保的对方近三年的。

审计报告(若需);。

(五)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评价报告;。

(六)政府有权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文件;。

(七)被担保的对方审议通过的项目投资决议文件;。

(八)被担保的对方内部有权机构审议批准的借款决议;。

(九)被担保的对方拟借款银行的名称、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及还款计划。

和还款资金来源等情况说明;。

(十)被担保的对方的股东方同意按股权比例承担担保责任的承诺文件;。

(十一)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名称;。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六)还款计划和还款资金来源等情况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在审查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时,应掌握下列原则:

(一)若担保申请人为已投产的项目公司,担保申请人借款后的财务比率应达到:流动比率1.0以上,速动比率0.8以上,利息倍数2.0以上,资产负债率70%以内,近2年连续盈利。

(二)若担保申请人为处于基建期的项目公司,其借款后的资产负债率应控制在80%以内,且项目资本金落实。

第十二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财务部作为职能管理部门在对被担保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后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报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转发证券部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子公司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经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报公司财务部,由财务总监签署意见,并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转发证券部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就担保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及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含三分之二)同意,担保事项的决策权限依照《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节担保审查与决策权限。

第十四条董事会根据职能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提供资料不充分或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

(二)产权不明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四)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或提供互保的。

第十五条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并经公司财务部核定。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被担保的对方;。

(二)为被担保的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担保的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被担保的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六)为被担保的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八)其他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被担保的对方;。

(二)为被担保的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被担保的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被担保的对方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该被担保的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被担保的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其他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除前项规定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后,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公司对外担保,除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以外,必须经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及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董事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

第二十条违反《公司章程》明确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权限的,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第二十二条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所有担保合同需由公司证券部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审阅。

第二十三条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由被担保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担保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十五条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或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如有法定要求),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反担保审批及登记手续前的担保风险。

第二十六条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

第一节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前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及公司财务部或子公司是公司担保行为的决策和职能管理部门。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及子公司应指定人员作为经办责任人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并注意相应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期间(如为保证担保的)和诉讼时效的起止时间。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八条经办责任人应当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到期归还情况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预告、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报告,并知会证券部。

第二十九条为加强对被担保对方的管理,公司财务部或子公司应督促被担保方履行以下义务:

(一)债务主合同的修改、变更须经担保方同意,需重新签定担保合同;。

(二)被担保的对方在主债务合同执行完毕后10日内,应及时通知担保方;。

(四)被担保的对方若发生影响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函告担保人;。

(五)被担保的对方应按担保方要求,定期提供财务报告,担保方在认为必要时有权对被担保的对方的资产情况随时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担保,经办责任人发觉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有必要终止保证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告。财务部或子公司应根据上述情况,及时书面通告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对有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相应处理办法,并上报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节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的风险管理。

第三十二条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报告董事会,并在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四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或怠于主张物的担保时,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不得擅自决定履行全部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六条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未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当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第三十七条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公司或子公司由此承担的借款本息等所有经济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各担保管理职能部门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保证,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担保管理职能部门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担保管理职能部门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应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汇总17篇)篇十五

单位、各部门:

今年以来,在集团党委、董事会的正确领导下,集团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实力迅速提升,集团的工作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一致认可,同时,市委市政府也赋予了集团更多的项目建设任务。在项目的建设中,各类材料报送的'完整性和时效性也显得尤为重要。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经领导研究,决定严肃工作材料上报纪律要求,现将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各部门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常规材料以及领导交办的各类应急信息、表、卡、册、情况汇报材料,务必按规定时间上报。

二、报送材料必须按要求、内容上报,不得有缺项、漏项现象或上报数据不真实、内容不翔实等质量不高的材料。

三、报送材料的各单位、各部门必须安排专人负责按要求和规定时间及时准确上报材料;明确以单位或部门名义上报的各项材料均要求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并加盖单位或部门印章后上报。

四、请各单位、各部门认真执行材料报送纪律,对各项所需报送材料超出规定报送时间的,由集团纪委对责任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并与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年终考核挂钩。特此通知!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汇总17篇)篇十六

为加强公司风险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不得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条。

(二)与被担保单位存在相互担保协议,且相互担保规模相当;。

(三)坚决杜绝人情担保。

第四条。

对外担保必须坚持反担保原则。即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可靠的反担保,或提供可执行的抵押或质押,使担保发生损失时可以得到补偿。

第五条。

对外担保必须由项目建议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必须索取被担保单位的营业执照、经审计的近期财务报告等基础资料;必须掌握担保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或项目资料;必须对被投资单位的资信情况、还款能力严格审查,对各种风险充分预计,并提出是否提供担保的建议。

第六条。

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后由公司实施,公司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一)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单笔担保金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年度累计金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对外担保项目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二)超出总经理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应不超出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

(三)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项目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对外担保有效期内,有关责任部门必须对有关担保事项严格监控,对风险情况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九条公司为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履行代为清偿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及反担保人追偿。

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拟订,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xx年xx月xx日起实施。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汇总17篇)篇十七

(一)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述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总经理指定有关部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经理层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四章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十四条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担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五条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律顾问(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十六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订。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相关合同签订后,经办部门应将合同副本交至公司财务部进行登记管理,将合同复印件送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相关范文推荐

    母亲节倡议书一年级(实用19篇)

    范文范本是对一段时间内某个主题或问题的典型案例进行总结和归纳的文本材料,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相关知识。以下是一些经过精选的总结范本,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提

    参加社团面试自我介绍说(优质20篇)

    在社交场合中,一个好的自我介绍能够给人留下良好的第一印象,让人对你有兴趣和好感。如何在自我介绍中展示自己的优势和特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自我介绍的技巧和

    集体活动总结(专业21篇)

    总结是活动结束后落地的一种方式,提高活动的可持续性。以下是一些不同类型活动的总结范文,供大家在写作活动总结时参考和借鉴。为体现公司理念和价值观,公司特组织安排了

    善待你所在的单位读后感护士(模板17篇)

    读后感是表达个人对文学作品的理解和触动的一种方式,也是文学欣赏的一种体验。在这里,我整理了一些读后感的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希望能对你们的写作有所启发。

    八年级英语教育教学计划(实用16篇)

    教学计划需要与学校和教育部门的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相适应,确保教学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教学计划是教师的重要工作之一,以下是一些值得借鉴的教学计划范文。通过数学课的教

    幼儿园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制度(优质17篇)

    规章制度还可以规范员工的行为举止,使其更加遵守业务规范和职业道德,并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规章制度在各个行业中都有一些经典的案例,我们可以从中汲取经验和启示。

    名人传章节读后感范文(13篇)

    通过读后感的写作,我们可以拓宽自己的知识面和阅读广度。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推荐一些写得特别好的读后感范文,希望对大家写读后感有所启发。古人云:“古今之立大事业者,

    志愿迎新生心得体会(模板20篇)

    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促使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和感受生活。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选的一些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这些范文能够给大家一些启发和帮助,同时也欢迎大家分

    水泥厂安全事故案例心得体会大全(15篇)

    心得体会的写作可以帮助我们发现自己的不足,并在以后的学习或工作中加以改进。1.从这次实践中,我深刻地体会到了团队协作的重要性,也明白了合作能够带来更好的成果。

    初中生森林防火题目(热门17篇)

    作文的题材和内容千差万别,但优秀作文的共性在于具备扎实的基础知识和独特的见解。以下是一些优秀作文的选段,它们的观点独到,用词精准,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灵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