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优质16篇)

时间:2023-12-03 作者:FS文字使者

公司是一个就业机构,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促进人力资源的利用。下面是一些公司的发展策略和市场营销手段,值得大家借鉴。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优质16篇)篇一

为了确保全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切实防止师生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一方平安,其中交通安全是一个学校重要的方面,为此,依据我校所处的地理位置的特别性,特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1、明确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校长负总责,德育副校长分管交通安全工作,各班级组长工为班级交通负责任人,各班主任为交通安全责任人。

2、每学期至少请法制副校长对全校师生作交通安全学问教育,分管校长、各班主任针对同学实际准时常常加强教育。

3、全校同学不得骑自行车上学。同学在校外骑自行车必需执行有关规定,即不足十二周岁的.不能上公路。

4、切实加强新的交通安全意识,使同学的确做到:

(1)公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靠右行。

(2)过公路要走人行道,有交通灯的要遵守交通灯指示过公路。

(3)公路上行走不追赶,不成群结集防碍交通安全。

(4)乘搭公共汽车时,要等车停稳才可上落,不行将头、手伸出车外。

5、学校集体乘车外出活动时,要留意:

(1)必需租用有合资质的运输公司的车辆。

(2)按参与人数核算好车辆数,决不超载。

(3)做好活动前的师生安全教育。

(4)落实好安全责任人,确保整体及每车都有专人落实安全工作。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优质16篇)篇二

为提高现场施工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强化交通安全管理,杜绝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削减一般交通事故,提高各类机动车辆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的保障施工生产,结合我单位及现场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1、项目工程施工现场、交通道路、厂门、弯道以及单行道交叉等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并结合现场的详细状况设置禁止车辆停放标记。

2、对破路施工和跨越道路拉设绳、电缆,应报公司和监理、总包单位批准,并设有明显的标记,夜间还应设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和行人来往频繁的道路应设置临时交通指挥。

3、严禁在道路上堆放材料、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如确应施工需要临时占用路面或破土施工时,必需报公司和监理、总包单位批准后方可占用。

4、道路两旁堆放的.设备材料要距离道路2m以上,跨越道路拉设钢丝绳或架设电缆时高度不得低于7m。

5、施工用的机动车辆和特种车辆(吊车、叉车、翻斗车等)的车况必需良好。进厂应严格检查,并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年审,除发给的年审证外,还应持有经公司安全部门考核的司机上岗证,司机必需持“三证”上岗。

6、运输易燃、易爆危急物品(氧气、乙炔气)的机动车辆,还需持省市安全部门签发的危急物品专用运输证。

7、项目工地内各种机动车辆限速行驶

2)运输危急物品的机动车和进出装置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装危急物品的车辆还必需挂“危急品”标志牌。行车过程中,保持安全车速和保持肯定的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强行会车。

8、机动车辆载货规定:

1)不准超过驾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2)散装及粉状或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荡、处处飞物、滴漏在车外,必需用帆布等封盖严密。

3)货车不准人、货混装,除驾驶室内可以按额定人员定座外,其它部位(驾驶室顶部、脚踏板、叶子板等处)不准载人。

9、施工作业现场及机械设备四周不准停放自行车、三轮车、自行车必需按指定的地点停放。

10、吊车在吊装作业时,360度旋转区域和吊车扒杆底下禁止站人。

11、吊装作业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

12、机动车进出本市,必需办理长途车会签制度,由项目经理签发。

13、为提高机动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现场交通安全,对施工项目部及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实行奖惩制度。对全年安全无事故的项目部及驾驶人员赐予嘉奖;对发生事故的项目部及驾驶人员除担当事故赔尝责任外还要赐予经济上的惩罚,造成重大、特大人员伤亡的依法移交安全机关处理并强制解聘驾驶人员等。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优质16篇)篇三

为了确保全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切实防止师生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一方平安,其中交通安全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为此,依据我校所处的地理位置的特别性,特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1、全体师生要仔细学习交通安全常识和留意事项,执行交通法规,增加交通安全熟悉

2、校内严禁自行车骑行,机动车规定线路进入校门,避开校内交通事故发生。

3、放学高峰期要求同学将自行车推行到校门口公路后才骑行,避开在校内因拥挤或在校门口外因同学横穿公路引起交通事故。

4、中午和下午放学时,值日老师要准时到校门口送学,维持同学出校门过公路的秩序。

5、出入校门口横穿道路时,要留意车辆,不准追赶、猛跑;不准在车辆接近突然横穿。

6、骑自行车,不行双手离把或者扶身并行相互追赶或曲折兑驶。

7、自行车转弯前,必需减速慢行,向后远眺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8、学校每学期开学初都聘请交通和公安干警来校对同学进行交通安全、法制治安教育,杜绝一切交通隐患。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优质16篇)篇四

1、步行走人行道,过马路走人行横道(斑马线)。

2、不在马路上追逐嬉闹。

3、行走时不勾肩搭背。

4、三人及以上应成列行走。

5、进出教室不推挤。

1、红灯停、绿灯行,遵守交通规则。

2、靠右骑车,且骑在非机动车道或靠路边骑车。

3、不逆向骑车、不带人骑车。

4、不骑飞车,不骑单放、双放把手骑车。

5、骑车应集中注意力,不谈天、不追逐,密切注意周围车辆及行人。

6、雨天不打伞骑车,要用雨披。

7、自行车要经常保养、检修,确保刹车灵验。

1、不乘坐超载、无牌证和安全性能不良的车辆。

2、乘车时,不把头、手伸车窗外。

3、不与驾驶员谈天,不做影响行车安全的事。

4、排队上车、下车,先下后上。

1、拐弯骑车要减速,穿行马路请下车。

2、晚上骑车须小心,看清路面很重要。

3、骑车不带重东西,扣动响铃要及时。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优质16篇)篇五

为了确保全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切实防止师生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一方平安,其中交通安全是一个学校重要的方面,为此,根据我校所处的地理位置的'特殊性,特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1、明确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校长负总责,德育副校长分管交通安全工作,各年级组长工为年级交通负责任人,各班主任为交通安全责任人。

2、每学期至少请法制副校长对全校师生作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分管校长、各班主任针对学生实际及时经常加强教育。

3、全校学生不得骑自行车上学。学生在校外骑自行车必须执行有关规定,即不足十二周岁的不能上马路。

4、切实加强新的交通安全意识,使学生确实做到:

(1)马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靠右行。

(2)过马路要走人行道,有交通灯的要遵守交通灯指示过马路。

(3)马路上行走不追逐,不成群结集防碍交通安全。

(4)乘搭公共汽车时,要等车停稳才可上落,不可将头、手伸出车外。

5、学校集体乘车外出活动时,要注意:

(1)必须租用有合资质的运输公司的车辆。

(2)按参加人数核算好车辆数,决不超载。

(3)做好活动前的师生安全教育。

(4)落实好安全责任人,确保整体及每车都有专人落实安全工作。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优质16篇)篇六

第一条为规范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维护国际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国际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和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汽车运输协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关国家间的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际道路运输,包括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国际道路货物运输。

第三条 国际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平等互利、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原则。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五条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国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二)从事国内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四)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一级;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六条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从事旅客运输的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第七条 拟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四)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七)国际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从事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还应当提交定期国际道路旅客班线运输的线路、站点、班次方案。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还应当提交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的上岗资格证等。

第八条已取得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申请新增定期国际旅客运输班线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二)拟新增定期国际道路旅客班线运输的线路、站点、班次方案;

(三)拟投入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营运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拟购置车辆承诺书;

(四)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驾驶员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第九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要求的程序、期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不能直接颁发经营证件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或者《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决定书》。在出具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经营范围;《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应当注明班线起讫地、线路、停靠站点以及班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许可的,应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部备案。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非边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申请人拟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运输线路拟通过口岸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交通部决定。交通部按照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并由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第九条第二款、第五款的规定颁发许可证件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置运输车辆。购置的车辆和已有的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拟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二条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申请人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许可文件到外事、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等部门办理有关运输车辆、人员的出入境手续。

第十三条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许可申请。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在180日内履行被许可的事项。有正当理由在180日内未经营或者停业时间超过180日的,应当告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外国道路运输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向交通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二)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商业登记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明或营业注册副本;

(三)由所在国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四)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常驻人员的简历及照片。

提交的外文资料需同时附中文翻译件。

第十六条交通部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要求的程序、期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外国道路运输企业出具并送达《外国(境外)运输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许可决定书》,同时通知外国(境外)运输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并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由起讫地、途经地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交通部及时向社会公布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确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

第十八条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口岸通过,进入对方国家境内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行。

从事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行车路线、班次及停靠站点运行。

第十九条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在中国境内运输,应当具有本国的车辆登记牌照、登记证件。驾驶人员应当持有与其驾驶的车辆类别相符的本国或国际驾驶证件。

第二十条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标明本国的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规定的《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式样,负责《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印制、发放、管理和监督使用。

第二十一条 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外国运输车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运输车辆外廓尺寸、轴荷以及载质量的规定。

我国与外国签署有关运输车辆外廓尺寸、轴荷以及载质量具体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 我国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应当使用《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行车路单》。

我国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应当使用《国际道路货物运单》。

第二十三条进入我国境内运载不可解体大型物件的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超限的,应当遵守我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运输。

第二十四条 进入我国境内运输危险货物的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我国危险货物运输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禁止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和货物运输经营。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应当在批准的站点上下旅客或者按照运输合同商定的地点装卸货物。运输车辆,要按照我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停靠站(场)停放。

禁止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物或者招揽旅客。

第二十六条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并定期进行运输车辆维护和检测。

第二十七条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境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价格,按边境口岸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与相关国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按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核定的运价执行。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价格,由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自行确定。

第二十九条 对进出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外国运输车辆的费收,应当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政府签署的有关协定执行。

第四章 行车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条 国际道路运输实行行车许可证制度。

行车许可证是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相关国家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时行驶的通行凭证。

我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进出相关国家,应当持有相关国家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外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进出我国,应当持有我国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我国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分为《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

在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一般货物运输经营的外国经营者,使用《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在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外国经营者,应当向拟通过口岸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商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外国经营者的运输车辆发放《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式样,由交通部与相关国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商定。边境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商定的式样,负责行车许可证的统一印制,并负责与相关国家交换。

交换过来的相关国家《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由边境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和管理。

我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向拟通过边境口岸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实行一车一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

运输车辆为半挂汽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时,仅向牵引车发放行车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禁止伪造、变造、倒卖、转让、出租《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国际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

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口岸地包括口岸查验现场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xx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站”标识牌;在口岸查验现场悬挂“中国运输管理”的标识,并实行统一的国际道路运输查验签章。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国际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六条 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口岸具体负责如下工作:

(二)记录、统计出入口岸的车辆、旅客、货物运输量以及《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定期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三)监督检查国际道路运输的经营活动;

(四)协调出入口岸运输车辆的通关事宜。

第三十七条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接受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

(二)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第四十二条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道路旅客、货物运输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

(三)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

(四)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

(五)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国际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依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收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从业资格证、《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等许可证件的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2. 装运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市区和城镇时,事前要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准运证,申请行车路线和时间,运输途中不得随便停车。

3. 运送试剂或科研用少量急需的化学危险物品,可按铁路和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运输。

4. 运输装卸化学危险物品时除执行铁路、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装载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船必须是专用车、船或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符合安全规定的运载工具,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二) 禁止没有安全设施或不符合要求的车、船装运化学危险物品。

(三) 遇水易燃的化学危险物品及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和小木船承运。

(四) 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押运人员。押运工作必须由工作责任心强,经过省级化工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领取押运证的人担任。

(五) 对拉运危险货物的客户要检查:采购证;准运证;押运人员的押运证;槽(罐)车准用证并外观检查运输工具合乎安全要求,发现问题应责成用户处理后方可发货,否则发生问题,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优质16篇)篇七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良好的教学、生活秩序,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有关交通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校所有车辆一律凭“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车辆通行证”进入校园。

(二)外来机动车辆必须按《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门卫管理制度》,凭有效证件,经登记后进入校园。

(三)严禁无牌无证车辆进入校园。严禁出租车进入校园,特殊情况(接送病人、运送重物等)需主动说明,经门卫执勤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区。

(四)在校内举办较大规模的会议、活动等,涉及外来车辆较多的,由主办单位提前与保卫处联系,以便共同商讨车辆行驶路线和停车地点,必要时保卫处可组织人员协助指挥交通、管理车辆。

(五)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特种车辆进出校门时,门卫应主动疏导,确保安全通行。

(六)机动车(含电动车)在校园内行驶时,须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主动避让行人,禁止鸣笛。

(七)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车(包括汽车、摩托车、助力车)、练习开车和试刹车;严禁酒后驾车;严禁逆向行驶;严禁超载或病车上道。

(八)机动车辆出校门,必须配合门卫检查,凡携带物品出校门,必须凭部门或主人出示证明,经门卫查验、登记后放行。

(九)根据维护校园教学秩序和方便车辆“就近”停放的原则,由保卫部门负责在校园内适当区域划定停车位并负责检查。

(十)机动车进入校园后须服从值勤人员的指挥、检查和管理,按照校内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和停放,严禁在行车道、消防通道上乱停乱放,阻碍交通。车辆停放时,须拉紧手刹、关闭电路、锁好门窗,以确保安全。

(十一)确需在校园内过夜的机动车辆,应征得保卫部门同意,按指定区域停放,车辆安全由车主负责;车内不得放置现金及其它贵重物品,遗失概不负责。

(十二)驾驶人员应严格遵守规定,对不遵守学校规定、无理取闹、打骂管理人员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报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处理。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优质16篇)篇八

为加强校内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全体师生的人身安全,确保校内环境的干净和秩序的井然,特制定以下规定:

1、加强对师生的交通安全法规教育,增加交通安全意识。

2、摩托汽车、自行车、助动车、电瓶车停靠在学校指定位置内,不得随便停放。

3、校内内禁止骑自行车。未满12周岁的同学不得骑自行车。满12周岁的'同学要骑自行车必需申请考核通过,在规定位置停放。

4、外来车辆若无正值理由,未经门卫允许,一律不准擅自驶入校内。

5、同学进出校门在指定区域内行走,不准奔跑打闹。

6、门卫、值日老师要管理好校门口的交通秩序。

7、机动车在校内内行驶要留意慢行观看,并减速慢行。(车速掌握在时速5公里内)。

8、开家长会等各类活动时,门卫应在场指挥车辆定点有序停放。

9、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不准在校内停放过夜,确需在校内停放的车辆和自行车,应在指定地点停放,并接受管理人员管理。

10、教职工驾驶机动车进入校内的,在同学上学、放学时要高度警惕,避开发生碰撞事故。以上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如有违犯,学校安全领导组按相应的条例追究责任。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优质16篇)篇九

一、加强交通安全学习教育。充分发挥教育职能优势,通过主题班会、电化教育、板报竞赛、演讲竞赛、学问竞赛、宣扬橱窗、校内广播等多种形式,组织同学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基本常识等内容,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防护力量。

1、每学期当上一堂交通安全课;

2、每天老师要提示同学留意道路交通安全;

3、每个月要以班为单位进行一次交通安全主题班会;

5、每学期组织一次交通安全学问考试,把考试状况列入评比“三好同学”的'内容之一。

二、开拓交通安全绿色通道。争取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和协作,开拓学校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通道,学校指派老师、行管人员以及门卫疏通交通。

三、推行路队制。学校要在交警部门的指导下,推行同学放学路队制。要制作一批“小红帽”和路队起旗,同学在上、下学以及进行其它校外活动时,佩戴示意车辆让行的“小红帽”,举路队旗。

四、加强管理,优化交通环境。争取交警部门完善必要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确保家长接送同学途中的交通安全。同时,要对学校四周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进行集中整治,进一步优化校内四周交通环境。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优质16篇)篇十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内部交通管理、防止交通运输、施工机械交通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此制度。

一、机动车辆驾驶员和职工必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各级领导和全体施工人员,本项目施工单位或外单位入场车辆都必需仔细贯彻执行、自觉遵守场内交通安全规定。

三、驾驶员应精力集中,依照场内施工便道的.交通标志,谨慎驾驶,严禁违章行车。

四、场内行车速度不大于30公里/小时,与地方道路交叉处不大于5公里/小时。车辆应在中心道上行驶。

五、严禁在道口、施工进出口、交叉路口上停留车辆。

六、车辆通过道口、拐弯,应显示信号,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减速鸣笛,留意观看。

七、行人靠道路右侧行走,严禁与汽车及其它车辆抢道。

八、全部车辆必需避让摩托车、自行车、行人。

九、施工便道上不准堆放任何物件,随时保持便道畅通。

十、场区的一切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搬动,安全巡查要随时检查标志标牌的完好牢靠。

十一、厂内行车应留意前方行人,防止伤亡事故发生。

十二、机动车辆的七大禁令:严禁无证开车、严禁酒后开车、严禁超速开车、严禁空挡溜车、严禁设备带病运行、严禁人货混载行车、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十三、凡发生交通事故应保留现场,对负伤人员准时抢救,并马上报告主管部门前往调查处理。

十四、场内交通安全,由项目部安全科负责全面管理、检查。

十五、便道所在各工程处,要确保便道的完好,准时修理,准时养护。

十六、对本制度的贯彻执行状况,由项目部安质部实施监督。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优质16篇)篇十一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幼儿园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教育、群防群治”的方针,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政府主导、属地管辖、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接送幼儿车辆分为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和非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包括幼儿园自备或长期租用的客车、专业道路客运企业的客运车、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体客车、单位接送员工子女上下学的自备客车和社会力量购置的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客车。

第四条、幼儿园明确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本校幼儿园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

第五条坚决制止农业机械(拖拉机)搭载学生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做好对接送幼儿车辆的牌照号码、核载人数、驾驶人、车辆参保及接送幼儿时间、趟次等情况的登记造册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幼儿上下学管理办法和处置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工作预案,堵塞安全漏洞,定期报告安全情况。

第七条、幼儿园负责本园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幼儿园要切实加强幼儿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幼儿交通安全常识、交通法规教育;各民办幼儿园应定期组织本园校车驾驶员及教师学习交通法规、安全防范、应急知识;每学期开学初,各幼儿园要对幼儿上下学交通方式进行摸底调查,对本园幼儿乘车、家长接送、步行的人数等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管理资料。

第八条、幼儿上下学原则上实行家长接送,学校、幼儿园制定接送方案、接送制度,并建立相关台账。非寄宿生学生上下学实行路队管理制度。寄宿生上下学实行以乘坐客运班车为主,步行或学生家长自行接送为辅的交通方式。

第九条、增开的学生上下学专趟在接送学生时不得搭乘其他人员和超载行驶。

第十条、发生涉及幼儿人身安全的。各类交通事故,按要求及时报告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相关部门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妥善处理,全力救护伤员,减少学生伤亡。

第十一条、建立幼儿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因工作不负责、措施不力、玩忽职守而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优质16篇)篇十二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以及国家和北京市有关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贯彻落实企业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与上级管理部门签订年度《交通安全责任书》,公司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公司安全委员会(简称“安委会”)负责公司交通安全的组织领导工作,安全管理办公室(简称“安全办”)负责交通安全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安全办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职责:

1、负责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体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交通安全的自觉性,落实公司交通安全责任制。

2、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制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对各事业部和管理部室交通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交通事故。

3、每季度定期、节假日以及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对各事业部和管理部室的交通安全情况及使用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通过监督检查,确保各部门使用的机动车辆符合北京市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上路标准。

4、负责机动车的登记工作和机动车的`审验工作。

5、负责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处理;协助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对公司员工在社会道路上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处理。

6、配合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和地区安委会到公司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以及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和地区安委会组织的其它活动。

7、负责公司的“三包一处理”,即包员工的安全教育、包安全检查、包不出或少出违章事故。一旦出现事故,确保按规定进行及时处理。

8、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记录在《机动车检查记录台帐》上,并由检查人员和车辆负责人签字,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安全办主任及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9、对生产经营区域内的停车位、行车路线进行规划,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条各事业部及管理部室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职责:

1、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本部门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交通安全的自觉性,落实与公司签订的《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的工作和部门交通安全责任制。

2、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部门交通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减少和避免交通事故。实施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与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的“六同”。

3、负责本部门使用的机动车辆和车辆使用人员的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本部门的“三包一处理”,即包员工的安全教育、包安全检查、包不出或少出违章事故,一旦出现事故,积极协助公司安全办进行事故处理。

5、配合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和地区安委会以及公司组织的安全监督检查和其它交通安全活动。

第六条安委会每季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公司安全形势、学习贯彻有关文件精神,针对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予以落实。

第七条安委会成员应利用公司党、政、工、团系统的各种会议对干部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及时通报公司安全情况,并按安委会的要求布置落实安全工作。

第八条安全办应利用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通讯、黑板报、宣传画、横幅等多种形式和手段,开展经常性的交通法规、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公司领导、各事业部与管理部室经理应充分重视交通安全工作,按照安全办的要求落实对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带领员工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安全方面的有关制度,组织员工开展交通法规的学习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学习的规定:各事业部及管理部室的员工驾驶车辆的,公司规定每周应保持不低于3个小时的学习时间(含业余时间)。学习方式以自学为主,必要时由公司安全办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1、安全办应对公司机动车辆进行统计备案,新购车辆应有安全办签字,以便备案管理。

2、为保证交通安全和车辆状况的完好,公司实行“定人定车”制。当“定人定车”为两人(含)以上定同一机动车辆时,应由部门经理指定一名车长,实施车长责任制。

3、公司实行机动车准驾制度,《准驾证》由安全办根据公司现有车辆使用情况和工作需要予以核发。禁止无公司《准驾证》驾驶公司机动车辆。

4、准驾公司机动车辆的人员应与安委会签定《交通安全责任书》,并服从公司安全办的管理。

5、物业事业部公务用车和其他各事业部及管理部室配备的生产经营用车应建立行驶记录,以实现对责任处罚的追溯。因无行驶记录或管理责任不落实等原因造成责任处罚难以追溯的,责任处罚由车长或部门经理承担。

6、物业事业部公务用车执行《公用车辆使用规定》。

7、准驾公司车辆的人员应爱护车辆,并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安全办每季度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性能及交通安全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事故发生。

8、机动车出长途(1000公里以上)或到山区危险地带的,原则上规定应配备两名司机同行并指定一人负责,避免疲劳驾驶,防止发生事故。

9、使用公司机动车辆的各事业部和管理部室,应坚持公车公用的原则,未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严禁将公司机动车辆转借他人或外单位使用。

10、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应由准驾人员或车长妥善保管使用,由于保管或使用不当发生丢失或损坏等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公司《设备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处理。

11、准驾公司车辆人员严禁酒后开车、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

12、机动车辆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当事人或部门经理应在24小时内向公司安全办报告,安全办接到报告后应向公司领导及时汇报,并代表公司与交管部门接洽,配合交管部门对事故的处理。

第十二条机动车院区内行车、停车的规定:

1、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应由车辆使用部门到安全办办理公司《机动车车证》,以便实施门卫管理。

2、在院区内租房单位的机动车辆,因经营和工作需要需经常在院区内停放通行的,应到公司安全办登记备案,并办理公司《机动车车证》。办理车证应交押金100元,车证制作工本费20元。

3、到院区内临时办事的外部机动车辆的停放和通行,按公司《治安防范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与公司或租户生产经营工作无关的机动车辆原则上规定不得在院区内通行和停放。

5、公司员工和各租户员工的私人机动车辆因工作需要在院区内需经常停放和通行的,应到公司安全办登记备案,并办理公司《机动车车证》。办理车证应交押金100元,车证制作工本费20元。工作之余禁止在院区内存放过夜。

6、停车时应在停车位内停放,服从保安人员的安排,保持道路的畅通。如在院区内发生车辆碰撞、刮蹭、损坏或丢失,安全办主管人员应妥善处理或及时报案,减少和避免院区内交通事故的发生。

7、逐步实行院区内停车收费制度,具体办法和收费标准另见公司《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8、在院区内行驶车辆,应按交通标识规定行驶,在设置反光镜处应看镜行驶。

第十三条非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1、非机动车辆包括自行车、三轮车。

2、执行北京市制定的《行人交通行为规范》和《骑车人交通行为规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3、因工作需要在院区内需骑车的,应注意行车安全。确保在院区内不发生交通违章行为和事故。

4、院区内停放非机动车辆应存入车棚,不得随意乱放。楼道、车间、库房等生产区域禁止存放非机动车辆。

第十四条公司设立综合安全奖,对认真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公司有关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无交通违章扣罚分数的有关部门和准驾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公司领导及部门经理应认真履行职责,因玩忽职守或渎职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应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做出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各级领导及全体员工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应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无《准驾证》驾驶公司车辆的,应对当事人和“定人定车”制中规定的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部门经理承担管理责任,处以200元罚款,并由安全办主管人员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八条院区内禁止练习机动车辆,违反本规定的,对当事人或“定人定车”制中规定的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赔偿直接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处以500—1000元罚款。由安全办主管人员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九条交管局给公司下达的违章控制指标为公司机动车辆总数的30%(每季),当公司接到《单位机动车违章超标处罚通知书》后,其处罚金额由安全办按照通知书中所列违章车辆和违章人员并根据《车辆行驶记录》进行责任追溯,由责任人共同分担。安全办主管人员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或向责任人直接扣罚,安全办主管人员负责向相关部门缴纳。

第二十条当出现非司机开车、酒后驾车等严重违章行为,公司接到通知书后,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或有关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并由安全办主管人员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当事人或责任人工资中扣除或向责任人直接扣罚。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则上应由当事人或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驾驶公司机动车辆发生一般性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公司接到通知书后,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属公司驾驶人员责任的,对当事人的处罚按交管部门裁决的事故损失的同等数额予以罚款。并由安全办主管人员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或向责任人直接扣罚。

第二十二条当驾驶公司机动车辆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时,应由事故部门在24小时内向公司书面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经过和现场情况,并按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按公司《工伤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当接到交管部门的《违章通知书》(含非机动车、行人),除实施上述处罚外,安全办应在公司内部予以通告。

第二十四条未按院区交通标识规定行车或停车的,对责任人处以5—10元罚款。发生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罚款由安全办主管人员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或向责任人直接扣罚。

第二十五条未达上路标准的车辆应及时修理,逾期未修理的,对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由安全办主管人员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非机动车辆应存入车棚,停车落锁。对员工违反规定在车间、库房、楼道和办公室等存放自行车辆的,每查出一辆,对部门经理和当事人分别处以50元罚款,并由安全办主管人员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当事人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优质16篇)篇十三

1、12岁以下的学生不准骑自行车上学,满 12岁学生建议尽量不骑。

2、要经常检修自行车,保持车况完好。车闸、车铃是否灵敏、正常,尤其重要。

3、自行车的车型大小要合适,不要骑儿童玩具车,也不要人小骑大型车。

4、骑自行车要在非机动车道上靠右边行驶,不立逆行;转弯时不抢行猛拐,要提前减慢速度,看清四周情况,后再转弯。

5、经过交叉路口,要减速慢行,注意来往的行人、车辆。

6、骑车时必须集中思想,双手把住龙头。不要双手撤把,不多人并骑,不互相攀扶,不互相追逐、打闹。

7、骑车时不攀扶机动车辆,不载过重的东西,不骑车带人,不在骑车时戴耳机听广播。

8、校园内禁止骑自行车,学生进入校园必须下车拖行。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优质16篇)篇十四

进一步加强力源车辆管理,规范车辆使用程序,减少车辆运行成本,提高车辆利用率,结合公司用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办公室是公司机动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公司现有车辆的管理和考核,负责对单位车辆费用进行管理考核。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统配车辆。

(一)车辆管理

1、所有车辆(属公司加油的)统一由办公室管理调度,除公司主要领导车辆可实行定向服务,其他车辆一律由办公室统配、统调。单位用车在县城的必须经办公室签字同意,出县城的必须经总经理签字批准。

2、所有统配车辆回县城后,白天一律停放在公司办公区院内,夜间停放在供电公司食堂前西侧,并认真填写《车辆回场登记表》,驾驶员及保卫值班人员签字,夜间严禁车辆停放在各小区院内,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3、公司所有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办公室负责管理加油卡,加油站采取招标的办法确定,除外出长途车外(其他特殊情况经办公室同意),一律不准在其他地方加油,加油点统一定为石油公司第六加油站。

4、公司所配车辆每月20日由办公室、财务部共同抄表,核算百公里耗油,每季度清帐一次。

5、公司所配车辆经公司车辆维修认定机构认定确需维修时,原则到公司指定地点维修,凡因该指定地点设备、技术等原因无法修理的,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报办公室后可到其它地方维修,并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因工作需要执行出车任务的车辆发生故障时,报办公室批准后可在当地维修。

5、车辆所有费用报销前必须办公室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凡未经办公室签字的车辆,发生的维修费公司一律不予报销。

6、公司车辆发生责任事故,除执行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处罚外,另按照公司有关条款进行严格考核驾驶员,处罚款项从安全保证金中扣除。

7、办公室应安排好公司行政及防汛值班车辆,以确保事故抢险、突发事件等用车。

8、办公室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指标,完备车辆管理台帐、档案。

(二)车辆使用

1、用车单位提前一天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用车申请单,说明时间、去向、工作任务、人员,由办公室根据工作轻重缓急合理安排车辆。

2、各单位在提出用车申请时县外出发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1、公司机关部室及生产单位车辆费用指标由办公室牵头会同财务部核定,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下达实施。

2、机关部室和生产单位的本年度用车里程,要结合用车单位工作性质和业务范围,在适当压缩的情况下核定,车辆里程核定后,原则上不进行追加,超支自负,特殊情况须公司经理批准。

3、用车单位在出车前要与驾驶员一起核定车辆里程表,并做好记录。用车结束后,用车单位当场在派车单上签字,当日内用公里票按四舍五入的方法结算。两个及以上用车单位共同用一辆车时,费用由用车单位协商承担。

4、用车单位在租用车辆时间超过半天,用车里程不足30公里时以30公里计算,一天内以至少60公里计算。

5、如公司车辆数量不足,需要租车时,必须经办公室车辆专管人联系领导后确定。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定期开展安全分析会、班组周安全活动,积极开展安全竞赛和事故预防活动。根据季节变化情况及时提出注意事项及预防措施。

2、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总结本月来安全工作情况,并制定安全措施。

3、出车前、驾驶途中及返回后应随时检查车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行车安全。

4、行驶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交通法规,严禁超速行驶、强行超车等违章行为。

5、坚持安全工作“三提前”、“三从严”的方针,即思想工作提前做,事故苗头提前抓,安全措施提前定;思想教育工作从严,执行任务从严,查处事故从严。

6、确保车辆安全运行,车辆完好率100%。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学习各项交通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提高个人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技能。

2、认真执行交通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奖罚办法。

3、任何驾驶员不得将自己所驾车辆交给其它人驾驶,违者按奖罚条例处理。

4、严禁酒后开车、违章行车,凡因违章执行的罚款一律不得报销。

5、车辆停放,应停放在指定地点和车库,驾驶员私自将车停在家属区和公司外的,按奖罚条例办理。

(一)奖励

1、按公司《安全奖惩管理》规定,驾驶员每实现一个万公里无事故奖励100元。

2、全年无违章违纪的奖励100元。

3、为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运营成本,提高驾驶员节油的自觉性,对运营车辆实行耗油考核(车辆百公里耗油标准见附表一),超用自付,节约可按节油价值的30%进行奖励,出发补助实行每公里5分。

(二)处罚

1、发生交通事故

(1)负全部责任者,公司除名。

(2)负主要责任者,公司除名或留用察看一年。

(3)负同等责任者,给行政记大过处分,下岗培训一年。

(4)负次要责任者,给行政记大过处分,下岗培训半年。

2、发生责任性车辆肇事的,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及以下的,按照损失额的12%对驾驶员进行罚款,构成事故的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的相应条款进行考核处罚。

(三)有下列行为的给予50―200元罚款

1、未经批准不参加安全例会、安全学习活动的。

2、驾驶员年审复考不合格的。

3、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各类证件不按时参加审验的。

4、责任心不强造成证件丢失含补办费用自付的。

5、违反交通法规,被交通管理机关处罚的罚款自付。

6、把机动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

7、不按规定将机动车停放在指定地点。

8、未经单位领导批准公车私用的。

9、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中层干部私自开车的。

10、利用出车之便绕道办私事的。

11、行车中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当,造成装载货物丢失的。

12、只要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肇事,不分事故责任一律取消驾驶资格,并给予除名。

公司内部用车行驶里程按每公里1.3元计算。

1、办公室负责对公司车辆使用定额的核定和考核工作,并对各单位车辆费发生情况报财务部审核后,纳入成本费用预算考核,半年统一兑现奖惩。节余部分奖用车单位,超支自负。

2、考核兑现时,如某部室当季度有预算外用车,而本部室预算内车辆费还有节余,不进行节余奖励。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优质16篇)篇十五

1、交通安全工作要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岗位安全责任制和目标管理。

2、建立健全交通安全领导组织机构,在单位主要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单位内部交通安全状况,使交通安全工作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并把交通安全工作同企业管理和工作绩效结合起来,进行评比、检查和落实。

3、确定一名交通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宣传、检查、和机动车辆管理,与交通管理部门和地区交通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保持联系;各部门确定一名兼职交通安全员负责本部门交通安全工作的检查和实施。

4、各级管理人员及岗位交通安全员,在日常工作中要牢记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教育员工认真学习交通安全法规,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切实负责,加强检查,把交通安全工作落到实处;车辆有关证件及保险资料由车管部门统一保管,并负责费用交纳及车辆维修。

5、新员工上岗前要进行严格的交通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服从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管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制度,杜绝各种交通违章行为,服从交通民警指挥,保证行车安全。

7、保持车辆清洁,对零部件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使车辆随时保持良好状态,确保行车安全,杜绝带病车、故障车上路。

8、冬春季要加强对机动车辆的检查、保养;特别是对油、水箱、车灯、刹车制动的保养;遇有雨雪、大雾天气要缓慢行驶,避免发生事故。

9、单位车辆实行专人驾驶,车管员监督检查,严禁未经领导批准将车辆交给非专职司机驾驶,严禁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

10、单位车辆因特殊原因不能返回单位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确保车辆在外停放安全。

11、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当首先作应急处理,然后迅速与交通管理部门和单位联系,依据交通事故处置预案及时妥善处理。

12、驾驶非机动车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遵守交通行为规范;在划有分道线或设有隔离设施的道路上,要走非机动车道,在其它道路上,要靠右侧行驶;转弯时要减速慢行,向后了望,伸手示意,不准低头猛拐,不准曲线行驶,不与机动车争道抢行;冬季要注意避免在结冰的路面上行驶。

13、单位员工使用的非机动车应证照齐全,车况应保持良好,应经常检查刹车、车铃、车锁等,做到灵敏有效,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

14、非机动车出入单位门口时必须下车推行,在单位内行驶必须注意交通安全,禁止逆行、斜穿、骑飞车、骑车带人、双手撒把、扶肩并行、互相追逐、嘻闹等;上班时必须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摆放整齐。

15、单位内及停车场设立的各种交通标志、防撞墩、隔离墩、车位锁及行车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

16、所有机动车辆进入停车场后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按照场区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和停放,严禁在行车道上乱停乱放,阻碍交通。

17、在停车场内停放或滞留过夜的外来车辆,车场管理人员应当提醒驾驶人员自行妥善保管好车内的财物。

18、如遇车辆发生故障需要修理时,应当由修理人员将车辆拖离停车场进行维修,禁止在停车场内修车。

19、机动车在单位、停车场内行驶时,须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主动避让行人,禁止鸣长笛。

20、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停车场及道路时,须事先报告车场管理部门备案;施工部门要设置警示标志牌;竣工后,及时修复路面及有关交通设施和清理施工垃圾。

21、出现事故时,应当迅速做出应急处理,并向车辆管理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优质16篇)篇十六

(一)公司各级领导、员工、外单位入公司车辆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公安安全交通部门和本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二)驾驶员应精力集中,严禁违章驾驶。

(三)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准在生产区内随意行驶。

(四)公司内行车速度不大于4公里/小时,转弯应减速鸣笛,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五)公司内道路不得任意堆放物件,要保持畅通。机动辆停放时禁止占用消防车通道。

(六)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要分开停放,载货车辆要与非载货车辆分开停放,危险品货车要与非危险品货车分开停放。

(七)生产区内不准随意停放单车、摩托车,门卫有权检查进出车辆。

(八)公司内的一切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搬动。

(九)汽车装载运输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宽,若为特殊情况,应先报有关部门联系,采取措施,方可行驶。

(十)严禁在生产区内进行机动车辆维修和调试。

(十一)公司内交通安全由公司保安部门管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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