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规定大全(14篇)

时间:2023-11-30 作者:琉璃

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可以有效地减少人为错误和摩擦,保持组织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规章制度的制定离不开对外部环境和内部需求的分析研究,这里是我们的研究成果汇报。

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规定大全(14篇)篇一

为了节约用水用电,降低办公经费、创建节约型学校,特制定本制度。

1、环境清洗和绿化抗旱要尽量使用雨水,干旱季节必须使用自来水对苗木、绿篱、花草浇水抗旱时,应用软管在六分管以内水龙头上引水并专人管理,严禁连通水管后放任自流。

2、卫生清扫尽可能减少用水冲洗室内外地面。

3、办公人员及家属禁止用学校自来水冲洗私家车。

4、加强地下供水管网漏水检查,发现漏水点及时处理。

5、卫生间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减少长流水,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检修。

1、充分利用自然光线,光线允许条件下不开照明灯,夜间办公时按需要开灯,并控制开灯数量,不要开启全部灯光照明。

2、停用1小时以上的办公设备必须关闭电源,停用半小时的电脑要设定休眠。

3、办公室禁止使用与办公无关的各种加热设备(如:热宝、电水壶、电动车等)。

4、卫生清扫时应充分利用自然光,必须开灯照明清扫卫生应分批开灯分层清扫,禁止打开整栋楼的灯光进行卫生清扫,每天下班后楼管人员要检查办公室内是否有漏关电源现象,防止长明灯。

三、处罚。

总务处要不定期的组织人员对用水、用电情况进行检查,违反本规定者,第一次提出警告、批评。第二次根据情节罚款50—100元并要求本人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规定大全(14篇)篇二

为加强学校用水管理,防止浪费、节约开支,建设节约型校园,现对学校用水管理如下规定:

(一)用水要求。

1.各部的厕所.等场所应充分利用水源,作到一水多用。

2.厕所管理人员,要做到,有人使用正常用水,厕所无人,水必停。需要维修和整改部位要立即上报后勤。

3.厕所管理人员打扫卫生要做到,人走水关!坚持杜绝“长流水”。

4.各部门卫,每天早晚都要检查水龙头关闭和渗漏情况,发现立刻报告后勤进行维修。不准教师、学生擅自改动。

5.学校严禁私家车在单位洗车。

6.学生必须爱护公物,对所有供水设施不得摆弄,毁坏,凡毁坏供水设施者一律照价赔偿,并追究肇事者责任。

7.各用水部门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源。

8.生活用水应当推广节水型器具和设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1.全校师生应树立节约用水意识,爱护用水设施和设备。班主任教师要加强对学生进行节约用水的教育,教师要以身作则。

2.做到人离则关闭所有用水设备,防“常流水”现象的发生,禁止水资源浪费,杜绝安全隐患。

3.学校建立节约用水责任制,各科室负责人和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出现漏水现象及时到后勤处报修。

4.全校师生做好监督工作,发现浪费、破坏现象及时举报。

5.值班人员要做好巡查工作,节假日离校前做好彻底检查工作,确保用水设施正常,不用的水阀及时关闭。

7.全校可以按照部门需求,定时开放关闭水阀。

全校教师职工学生有权向后勤处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协助学校用好水,管好水。

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规定大全(14篇)篇三

1.全公司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要加强治理,严格考核。

2.做好各种生产用水的回收工作,如低位水箱、疏水箱、连排扩容器要考核投入率,尽量减少汽水损失。加强汽机射水箱,锅炉工业水前池的回收,所有低位水要全部回收利用,减少排水量,严禁溢流。

3.进一步加强灰水闭路循环系统的运行治理和检修维护工作,正常情况下灰水闭路循环系统不得随意停运。锅炉工业水前池的水应尽量回收至汽机循环水中,汽机射水箱回收泵、锅炉工业水回收泵不得随意停运。

4.循环水系统,化学要计量出经济合理的循环水水质指标,合格后要及时关小或关闭排污门,不许盲目排放,冷水塔除水器,要保持完好,不准拆取。

5.生产现场所有的取样,要视情况及时调整,取完样要及时关小,不得出现大量排放现象。

6.锅炉除灰人员要合理安排#1、2炉除渣时间,尽量安排#1、2炉同时除渣,设法改进和完善捞渣机运行中出现的缺陷,以减少冲渣泵运行时间,除渣结束后及时停运冲渣泵并关闭出口门,锅炉冲渣沟喷咀及时关小或关闭,要经常调整,杜绝无目的喷射造成冲灰水量增加。有其他工作需增开冲渣泵、经当值值长的同意后,调整冲渣泵的运行方式并做好记录。正常后立即恢复冲渣水正常运行方式。

7.锅炉冷灰斗水封槽、取样器冷却水、烟道及预热器冲灰器水封要在保证用水的条件下,保持最小可能流量运行,不许无目的的增大冲灰水,不得大量溢流,电除搅拌桶进水在备用时应及时关闭。

8.对发电机水冷水、设备密封、冷却用水在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条件下,应经济合理地调整其水量的大小,不得调整过大。转机冷却水门应根据轴承、电机温度进行调整,严禁不做调整,冷却水门全开。停运时间较长的一般备用设备,其密封、冷却用水应及时关闭。

9.汽机要加强工业水、生水压力监视与调整,保证工业水、生水压力在规定范围内。

10.化学反冲洗要加强治理,防止无原则冲洗浪费水。

11.行政科要加强生活用水的治理,对浴池用水要严格治理,防止空水长流现象的发生,厂区绿化、洒水用水要节约,科学使用,防止造成浪费。

12.对锅炉排污要严格考核,完善校对流量表,全厂所有疏水、排水要尽量关少或不排。

13.热网、锅炉疏水箱、启动锅炉补水应联系化学,汇报值长同意后方可进行。

14.燃运的冲灰水,除尘水要充分利用,煤场喷水要适当控制,防止造成煤堆冲刷和浪费水。

15.加强消防水的治理调度,严禁各部门私自采接消防水,对于消防水经常发生漏泄各部门要加强检查,尽快处理。

16.多经用水、用汽要合理调整,游泳池、食堂停业期间及时关闭用水、用汽,杜绝汽水浪费。

17.冬季要加强暖汽用水的`回收,根据水质情况及时回收,汽机值班员要控制好低脱水位,锅炉疏水箱水位接近2米时应联系回收,杜绝溢流或排放。

18.公司全体员工应树立节约用水光荣的思想,加强设备巡回检查,及时联系检修处理设备缺陷,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19.各部门负责人、检修人员对设备缺陷、生产现场存在不便于运行人员操作、以及设计不合理的设备、系统、阀门等给予及时消除和改进。

20.冬季有关伴热、疏水要根据气温情况及时调整,以减少热量和工质损失。

21.各部门领导负责本部门辖区的用水工作,要经常检查,消灭辖区的常流水。

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规定大全(14篇)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用水、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约用水型产业,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其所属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云岩区、南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城市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日常工作。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表彰:

(三)在节水科学技术推广使用和单位节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内设机构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表彰。

第六条月用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生活用水的单位、个人,需使用城市供水(含自建设施供水)或者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必须向所在地的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水计划指标,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下达用水指标,并签订计划用水管理责任书。

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所在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不按时申报计划的,按上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核减20%后,作为本年度计划用水指标。

第七条超出计划用水指标的用水量,除据实缴纳水费外,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单位实际执行的水价标准,收取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

(一)超计划用水25%(含25%)以下的`,按水价的1倍加价收费;

(二)超计划用水25%以上50%(含50%)以下的,按水价的2倍加价收费;

(三)超计划用水50%以上100%(含100%)以下的,按水价的3倍加价收费;

(四)超计划用水100%以上的,按水价的4倍加价收费。

超计划用水单位必须在接到缴费通知之日起15日内,足额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依法处理。

第八条需申请临时用水(含基建用水)计划的单位或者个人,须到临时用水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计划用水指标,签订临时用水管理协议。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保证临时水表完好,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更换。

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临时计划用水指标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计划用水指标管理规范要求,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临时用水(含基建用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标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一)超过使用期,但未超过临时用水指标的,按超期使用水量水价的1—2倍加价收费;

(二)超过使用期,并超过临时用水指标的,其超计划用水量按水价的2—4倍加价收费;

(三)擅自更换、拆除临时用水表和欺瞒真实用水量的,按实际下达计划水量的4—10倍加价收费。

第十条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用水未按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申请用水计划指标使用城市供水的,其水量按水价的4—10倍加价收取。

建筑施工用水未安装临时水表的,其用水量按已建工程面积每平方米建筑施工用水定额水量计算。

第十一条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计划用水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用水日抄月报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并于次月25日前向所在地的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节约用水统计报表。

供水企业应当于每月25日前向所在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用水单位的用水量和相关用水资料。

区(县、市)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节约用水数据统计汇总,于次年1月30日前报市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实行评估制度。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节约用水设施评估报告,其他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节约用水设施方案。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评估报告或者方案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在办理供水开户手续时,应当向供水企业提交该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评估报告或者方案的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三)住宅小区规划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

(四)中水日用水量在750立方米以上的。

第十五条已建、新建、改建、扩建的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建设相应的城市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十六条中水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其建设投资应当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节约用水设施、中水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竣工后,应当经项目所在地的规划、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将节约用水设施、中水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竣工验收相关材料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再生水、中水设施管道、水箱等设备的设置必须按规定统一颜色、设置标识,严禁与供水设施连接。

园林、绿化、景观、洗车、环卫及建设施工用水,应当首选使用再生水。

第十九条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对用水及节水设施、设备、器具的管理和维护,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避免漏水损失。

已安装使用非节水型器具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的要求限期更换。

鼓励居民生活用水户使用节水型器具。

第二十条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的场所必须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月用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每3年至5年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发现浪费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整改。

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增加计划用水指标的,必须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

第二十二条对符合以下节约用水奖励条件的单位,经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节约用水量水价的30%提取节约用水奖金:

(一)用水量低于用水计划,产量消耗不超定额;

(二)水表保护完好,用水计量准确,相关统计台账和资料齐全;

(三)节约用水措施和管理制度健全并落到实处,完成节约用水基础管理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经考核后的节约用水奖励经费,由各行政、事业单位上报在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中,经财政部门核实后进行预算批复。

企业的节约用水奖励经费从节约的水费中列支,计入成本。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未将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评估报告或方案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或者所建中水设施未达到国家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已建、新建、改建、扩建的污水处理厂未按规定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设施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要求更换非节水型器具的,按每套(件、只)处3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二十六条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处1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废水经处理净化后,水质达到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用于农业灌溉、绿化浇灌、道路清洁、工业冷却、景观环境、城市杂用和建筑物内杂用(包括洗涤、冲渣、生活冲厕、洗车等)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用水。

本规定所称中水,是指部分生活污水经处理净化后,达到《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规定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规定大全(14篇)篇五

1、全体师生应树立节约用水的意识,人人养成节约用水的习惯。

2、全体师生应爱护用水器具,禁止野蛮使用损坏器具。

3、用水时尽量开小用水水量,缩短用水时间,杜绝“水长流和水白流”的严重浪费现象。

4、人人应养成随手关闭水龙头的'好习惯,特别是打开水龙头无水时,更应随手关闭,切勿只开不关。

5、卫生间用水在保持冲洗干净的前提下,合理调节冲洗水量;

6、学校建立节约用水责任制,各科室负责人和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出现漏水现象及时到总务处报修。

7、学校经常开展节约用水宣传与教育工作,利用会议、张贴宣传画等形式进行宣传。

8、值班人员要做好巡查工作,节假日离校前做好彻底检查工作,确保用水设施正常,不用的水闸及时关闭。

9、总务处对各用水部门主要耗水设备要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渗漏点并修理。发现人为因素导致水资源浪费时,应及时进行制止。

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规定大全(14篇)篇六

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黑龙江省灌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水资源法律、法规,结合农场灌溉用水的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属国家所有。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二、按照农场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生产经营部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四、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各单位必须在灌溉前三天向农场生产经营部提交实际用水面积数和用水量申请,实行合同供水。

五、农场生产经营部下设配水管理站,负责干渠用水调配、分水闸、渠道的看护管理工作。

六、支渠以下的用水调配由各用水单位负责,各单位应设专人负责本辖区的灌溉配水和排灌工程的管护工作,成立管水小组,负责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供水、排水情况。

七、灌溉站管理人员对工作要认真负责,在渴水期间严禁大溉大排,要经常查看末端排水渠道是否有跑水现象,如有跑水有权闭闸或停泵,并及时向用水单位汇报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继续用水。

八、各单位也应成立相应的调水配水组织。公司成立水田用水调配组织机构,水利设施维护和管理,明确责任。提水泵站,抽水井维护和管理,用水排水渠系的维护和管理。此制度应充分细化,提高可操作性,主要是做到在用水管理上有据可依。

九、根据《黑龙江省灌区管理试行办法》第17条,第19条规定:“渴水期实行轮灌。轮灌一般原则是先下游后上游,先老水田后新水田,先成片地后零星地。各用水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管理单位的轮灌计划,违者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十、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农户利用好头茬水,早整地、早泡田,缓解春季用水紧张的矛盾。

十一、为保证灌溉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依法保护各用水户的利益,对破坏水利工程设施、未经批准许可擅自取水、挖堤偷水、在干线架泵抽水、破坏用水干线抢水等违法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给予1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承担法律责任。

十二、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三、未经农场审批,新发展的水田或不适宜发展的水田,不予供水。如强行偷水,按有关规定处罚。

十四、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农场将给予奖励。

十五、本制度解释权归__农场。自20__年4月1日起执行。

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规定大全(14篇)篇七

第四条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城市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并编制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水平衡测试,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第六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用水量大的单位列为计划用水户,建立用水档案,并根据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安排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对计划用水户实行节约用水奖励制度。实际用水量低于用水计划指标的,按节约水费的10%至30%奖励节约用水户。具体奖励办法由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计划用水户超计划用水按下列规定实行加价收费:

(一)超计划用水50%以下的(不含50%),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的1--2倍收费;。

(二)超计划用水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的3--5倍收费;。

(三)连续6个月超计划用水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的5--8倍收费,并可以采取限制供水措施。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专项用于节约用水和供水工作,不得挪用。

第九条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的企业,除特殊行业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不准增加用水计划,不准新建自备井,并限期提高重复利用率。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一条新建房屋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

新建房屋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供水企业不得供水,并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

本办法实施前已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的,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制定更新改造计划,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分批分期进行改造;对漏水严重的房屋卫生洁具和配件,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房屋产权单位限期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二条生活用水按户计量收费。新建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现有住户未装分户计量水表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房屋产权单位限期安装。

第十三条遇枯水年份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城市供水不足时,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对部分单位采取限制供水措施,并对执行情况按日考核,确保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十四条工程施工等临时用公共供水的`,必须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由城市供水企业计量收费,超计划用水的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加价收费。

第十五条建立省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全省节约用水宣传培训、节约用水技术和政策研究、推广应用新型节约用水器具。省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由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收取的节约用水费用的3%上交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办法由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水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市、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供、节水情况统计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次年1月底以前报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以地下水为主要供水水源或应急水源的市、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流域或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城市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和年度开采计划,报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城市地下水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第十九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城市地下水开采监测网络和城市地下水资源技术档案,掌握城市地下水开采单位、井位分布及数量、井径、井深、开采量、水位、水量、水质变化趋势。

第二十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对单位的自备井予以封存或征购。

第二十一条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缴纳城市地下水资源费;城市地下水资源费的征收与管理暂维持现状,国务院若另有新的规定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四章处罚。

第二十二条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并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可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不安装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地、市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_年1月1日起施行。

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规定大全(14篇)篇八

夏季已到,天气炎热用电量剧增,是火灾事故多发期,为了彻底杜绝火灾事故发生,消除火灾隐患,现就加强夏季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夏季防火工作,由各单位主管领导负总责,认真组织用电、防火、用气工作自查自纠。完善防火预案、措施,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校园稳定、安全无事故。

二、各单位5月15日之前组织人员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防火措施、用电用火用气情况、火灾隐患等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纠。自查工作要认真细致,不留死角,不走过程。自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做到边查边改、边规范。对涉及到无法整改的问题,要及时报后勤服务保障中心安保组。

三、各二级院、学生服务中心社区要对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进行全面、认真的排查。重点检查学生宿舍用电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接乱拉电线、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及使用蜡烛等明火情况;检查宿舍内通道是否畅通,清理阳台、房间内堵塞房门及通道堆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等;教育学生不使用不合格电器和大功率电器,严令禁止学生在宿舍使用各种明火器具及“热得快”、“电吹风”、“电火锅”、“电夹板”、“电热壶”等易造成火灾事故的各类电器。

四、晓苑餐厅、综合楼管理办公室要对各商户用火用电用气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对使用酒精、电磁炉的商户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须经“后保中心安保组”验收合格并填写责任书,证件齐全方可使用;对各商户的烟道排风系统要定期检查,预防堵塞,要做到及时清理,确保畅通。

五、晓苑餐厅、综合楼管理办公室、大学生活动中心管理办公室在5月16日之前要组织人员对本单位所辖的食堂及各类经营网点(餐饮档口、门面商铺等)进行一次大检查,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并于5月20日将检查情况报后勤服务保障中心安保组。

六、后勤服务保障中心的电工要近期内对自己负责的责任区线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检修、更换。

七、后勤服务保障中心安保组在5月23-25日组织相关人员对全校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工作进行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通报、整改,确保校园消防安全零事故。

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规定大全(14篇)篇九

第一条为了促进节约用水,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节水优先、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充分利用非常规水。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加大财政投入,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考核结果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综合绩效考核评价的依据;建立节约用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和协调解决节约用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等政府派出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制定、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市、县(区)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草、机关事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七条市、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落实《金昌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全面实施深度节水控水行动,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制止破坏水资源、水生态环境和浪费水的行为,向负有水资源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举报违法行为。

第九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甘肃省节约用水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状况,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县(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行业节约用水实施方案。

第十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将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管理和配置。

第十一条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水总量与强度控制指标,对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实行严格控制。限制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

第十二条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县(区)人民政府必须服从调度。

第十三条县(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市级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

第十四条取水许可管理单位、灌区农业用水、年用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全部纳入计划用水管理。计划用水单位应当于每年8月31日前向管理机关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管理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和单位用水需求下达用水计划。计划用水单位年实际用水量超过计划用水总量30%以上的,管理机关应当督促、指导其开展水平衡测试,查找超量原因,制定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

第十五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灌区主要种植作物高效节水灌溉定额。国家投资或国家补助资金建设滴灌、喷灌等高效节水工程的灌溉面积,按照滴灌、喷灌定额核定用水计划。高效节水灌溉面积采用干播湿出的,应当扣除上年度冬灌用水计划。

第十六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对纳入重点监控名录用水单位的用水量进行在线监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的用水计量设施应当符合水资源远程监控要求,并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

第十七条市、县(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向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上年度行业用水、节水情况。

第十八条用水应当计量,并实行计量收费。新建、改建斗渠和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应当配套计量设施。同一供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或者两类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别、分类计量。

第十九条市、县(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完善有利于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合理配置的分类水价、分档水价等定价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再生水成效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水费优惠。

第二十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规范统计方法,加强对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用水等涉水信息管理。用水统计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的原则制定供水应急方案,发生水资源供给严重紧缺的突发情况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工业、农业生产等其他用水户采取限量供水措施。

第三章节水措施。

第二十二条规划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突出节水的优先地位,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规划和建设项目,以及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开展节水评价。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用水效率管理。区域整体用水效率应当达到国家考核标准,用水户用水效率不低于行业用水标准。用水户用水效率低于行业用水标准的,不再新增用水计划指标。

第二十四条供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制水、输水技术,定期巡查,及时维修、改造漏损管网,自用水率和管网漏损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二十五条用水单位应当加强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账,确定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节水设备、设施、器具的维修养护管理,保障其正常完好运行,降低漏损率。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供水单位和用水单位的节水情况,健全节水管理制度,落实节水措施,确保用水效率达标。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农业节水资金投入,因地制宜推广滴灌、喷灌、水肥一体化等节水技术,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建设、管理和维护农业节水灌溉设施,鼓励农民建立健全用水者协会,参与灌区管理,构建政府扶持、农民参与、灌区自主经营的农业供用水管理体制。

第二十八条市、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间经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服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优化种植结构,推进适水种植、量水生产。每年公布鼓励类和限制类农作物种植品种。选育推广耐旱农作物新品种。大力推广耕作保墒、膜下滴灌、垄膜沟灌、垄作沟灌等农艺节水技术。

第三十条养殖业应当推行节水型畜禽养殖方式,推广节水型饲喂设备、机械干清粪等技术和工艺。

第三十一条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用水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建设节水型企业。工业生产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等,应当循环使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矿泉水、纯净水等产品的企业,损耗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对生产后的尾水进行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矿山采选等生产用水应当优先使用采矿排水等非常规水源。

第三十二条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列入名录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三十三条市、县(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将节水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各环节,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改造城市公共供用水老旧管网,推广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三十四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物业公司和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的管理和引导,建设节水型居民小区。

第三十五条市、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耗水服务业的管理。宾馆、餐饮、洗浴、游泳场馆、医院、机场、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应当安装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洗车业应当循环用水,推广无水环保洗车技术。

第三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市、县(区)住建、水务、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用水计量设施,率先采购和安装使用列入节水设备产品名录的节水产品、设备。

第三十八条建设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排放和处理设施,应当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配套建设再生水输配管网。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网,建设渗水路面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第三十九条园林绿化应当优先选种耐旱型花木,成片绿化应当采用滴灌、喷灌等节水灌溉方式。鼓励建设下凹式绿地、下沉式广场,加强雨水收集利用。城乡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道路和车辆冲洗等市政用水,冷却、洗涤等企业生产用水,景观、湿地等生态环境用水,有条件的应当使用再生水,减少使用自来水、地下水。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节约用水投融资渠道。对符合条件的节水建设、改造、示范项目和非常规水源利用项目给予扶持。

第四十一条市、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将生产生活节水、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节水产品研究开发、节水新技术推广应用的创新项目纳入重点支持领域和科技发展规划,促进节水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十二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培育、扶持发展节水服务机构,支持节水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节水服务。

第四十三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机构能力建设,配备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装备,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节约用水业务培训,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节约用水管理与服务水平。

第四十四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用水奖励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节水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市、县(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与节水成效、水价标准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落实奖补政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通过采取节水措施在定额内节约的水量,可以按规定进行交易并获得收益。

第四十五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和普及,定期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学校、商场、公园、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节约用水宣传标语、标志牌,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第四十六条禁止损坏、盗窃、侵占、非法拆除等妨害节水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的行为。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设备。

第四十七条市、县(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按照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四十八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设节约用水黑名单制度,并将违规记录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定期通报。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规定大全(14篇)篇十

为了促使公司员工树立勤俭节约的意识,进一步规范用电、用水行为,尽可能节约能源、减少支出,特通知如下。

1、各营运部营业厅、所辖水房、卫生间所有用电、用水设备均由该部门指定人负责管理,总责任人为楼层经理。

2、楼层、科室办公室内所有用电、用水设备由各办公室指定人负责管理,办公室责任人为该部门主管。

3、院内、锅炉房、宿舍以及其他公共场的所有用电、用水设备由综合部指定人负责管理,责任人为综合部主管。

4、各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用电、用水管理,有效保证节电节水措施的实施。

1、养成爱护用电设施,节约用电的良好习惯,发现用电故障或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安防部。

2、营业厅开门前开启一半照明灯,闭店后要做到人走断电。

3、科室办公场所白天光线正常的情况下不开启照明灯。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避免长时间待机,下班时要关闭饮水机、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并尽量做到关机后关掉插座总电源。

4、合理使用空调,夏季空调温度设定不得低于25℃、冬季空调温度设定不得高于14℃,提倡下班前15分钟关闭空调,严禁室内无人时开空调。

1、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如果发现水龙头、卫生间阀门、开水器等用水设施损坏现象,要立即报告安防部。

2、养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尽量将水龙头开小,冲洗期间不得离开现场,用水完毕后随时关闭水笼头,严禁滴漏,杜绝“长流水”。

商场安排专人进行检查,对在节约用电、节约用水方面有突出成绩和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规用电、用水者给予罚款处理。

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规定大全(14篇)篇十一

3、商户要按时交纳水费,拖欠水费者将按供水公司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4、商户不得对设计安装的给排水管道随意改动。

7、私接私用公水及消防用水将按规定严格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害由其自负;。

10、商户如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的自身及他人损失,须负全部责任并赔偿所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规定大全(14篇)篇十二

节约用水是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生活用水的一项重要工作。水资源的保护利用是我国的一个重要国策。为提高我院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管理水平,创建节水型单位,特制订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1、全院节约用水工作应主动接受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业务领导和技术指导。认真贯彻上级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依法用水、依法管水。

2、根据上级要求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

3、节水器具应优先选取用国家推荐定点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卫生洁具和确实浪费水的器具。

4、经常性地开展节水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师生节约用水意识,努力养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

5、管水员每周至少巡回检查一次,发现供水器具损坏,应及时组织人员修理。

6、管水员、公寓服务员要经常深入教学区、生活区检查,发现无人使用水龙头开着应及时关上,并教育学生随时关水,教育不改者,提交学生工作处根据情节轻重,酌情处理。

7、采取措施,节约用水。男、女浴室、洗碗池改换脚踏水开关,厕所间改换红外线或延时节水阀,做到人走水停。

8、落实专人开关水泵和水阀。

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规定大全(14篇)篇十三

一、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经常进行节约用水的教育,增强节约用水意识,节约每一滴水,树立勤俭节约的美德。

二、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器具,用水后要及时关好阀门,杜绝跑冒滴灌,使用自来水龙头应轻开轻关,以免损坏。

三、禁上使用自来水龙头直接冲洗车辆。

四、注重绿化用水节约。单位内部绿地用水尽量使用雨水或再生水,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禁止使用自来水浇灌。

五、加强单位食堂用水管理,在满足基本使用要求的前提下,控制阀门、水龙头的出水量。

六、注重洗手间用水节约。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严禁跑冒滴漏,避免出现"长流水"现象。

七、加强供水管线的巡查,发现有管道泄露的情况及时处理,防止水资源的无谓浪费。

八、爱护给水和排水设备,不得随意拆卸设备部件,杜绝人为故意损坏。

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规定大全(14篇)篇十四

一、为加强节水管理工作,全面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特制定本制度。

二、办公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三、会议内容。

1.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提出贯彻意见和措施;

3.研究年度工作总结;

4.布置下一年度工作安排。

四、会议记录与督办督查工作。

1.会议由节水办公室负责签到和记录工作;

3.会议决定的事项,责任单位要积极贯彻落实,节水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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