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优质13篇)

时间:2023-11-24 作者:翰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优质13篇)

在质量月期间,公司将加大对质量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力度。小编整理了一些质量月活动的范文,希望能给大家在质量提升方面提供一些思路。

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优质13篇)篇一

在追溯制度建设中,“可追溯性”是一个基础性概念。可追溯性是利用已记录的标识追溯产品的历史、应用情况、所处场所或类似产品或活动的能力(brian buhr,2002)。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8042:1994)把“可追溯性”定义为“通过登记的识别码,对商品或行为的历史和使用或位置予以追踪的能力”。欧盟委员会(ec178/2002)将食品行业“可追溯性”定义为“在生产、加工及销售的各个环节中对食品、饲料、食用性禽畜及有可能成为食品或饲料组成成分的所有物质的追溯或追踪力”。日本农林水产省在《食品追踪系统指导手册》中,将“食品追踪系统”定义为“能够追踪食品由生产、处理、加工、流通及贩售的整个过程的相关信息”。食品标准委员会(codex)将“追溯能力”定义为“能够追溯食品在生产、加工和流通过程中任何指定阶段的能力”。关于这个定义欧洲主张使用traceability(追溯能力),美国主张使用product tracing(产品追循)。食品标准委员会采取了折中方案,将两个词并列在一起(赵明和刘秀萍,2015)。

上述这些定义从不同方面描述了“可追溯性”的基本性质和特点。实际上,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有两条途径:一是按食品链从前往后进行追踪(tracking),即从农场(生产基地)、批发商、运输商(加工商)到销售商。这种方法主要用于查找质量安全问题的原因,确定产品的原产地和特征;另一种是按食品链从后往前进行追溯(tracing),也就是消费者在销售点购买的农产品发现了质量安全问题,可以向前层层进行追溯,最终确定问题所在。这种方法主要用于问题农产品召回和责任的追溯。

1.2 对可追溯系统、制度的研究

国外对建立农产品可追溯制度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其中欧盟、加拿大、法国、澳大利亚等农产品生产、出口大国研究较早,也相继取得了一些成果。欧盟明确规定,食品和饲料生产者必须建立包含其信息的相关制度和程序,并随时提供信息,充分标识产品以进行追溯。加拿大2003年开始进行can-trace研究项目,开发加拿大所有农产品种养者和食品处理加工制造者、分销商、零售商和进出口商都可遵守的追溯标准,目前已经完成食品安全追溯数据标准、决策支持系统开发和牛肉、猪肉、新鲜果蔬、水产品的先导研究。法国在畜产品追溯管理制度建设上,明确要求建立动物标识制度、生产信息动态录入制度、认证标识制度、全程检查纠正制度,从体制、机制和管理上加强对农产品可追溯制度的研究。

国外对可追溯系统的研究包括对gis(地理信息系统)、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s1系统等的研究。从2001年开始,国际物品编码协会(ean,现改称gs1)开发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跟踪与追溯食品,并相继出版了多种食品产品的追溯应用指南、技术文件和追溯标准。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可以对食品原料的生产、加工、储藏及零售等供应链环节的管理对象进行标识,并相互连接,然后将这些标识用条码与人工可识的识读方式表示出来。一旦食品出现安全问题,可以通过这些标识进行追溯,可追溯到食品的源头,准确解决问题。其中英国政府针对家畜产品,研究和建立了gis系统对家畜从出生到死亡进行追踪管理,以便查询。

1.3 对追溯方法、技术的研究

对于追溯方法的研究,主要是研究了对iso 9000/22000、haccp、gap等标准和体系的应用。以企业为主体,强调企业的内部管理,从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全过程有严格的文字记录,通过企业实施认证从而达到产品可追溯的目的。

可追溯系统中的关键技术之一是信息链源头信息的载体技术——标识技术。目前国外使用的个体技术主要有:条形码(ean/ucc)、电子纽扣式标签、ic卡识别技术、gps和gis技术、红外线光谱法(rfid射频技术)、动物耳标标识技术、塑料标签、血型鉴定、视网膜图像识别、基于蛋白质/脂类化合物的标识方法、dna指纹技术等。ean(国际物品编码协会)技术,针对于农产品生产、销售产业链的各个阶段进行编码,以便追溯管理。欧盟早在1997年就规定,对畜产品尤其是牛,要建立牛耳标签制度,以方便对牛个体情况的查询。加拿大2004年开始研究和使用dna追踪技术,将畜产品的dna信息输入数据库,方便追溯管理。

国外对农产品追溯管理的研究已经日趋完善。包括对农产品可追溯性的研究、对农产品追溯系统、追溯制度以及农产品追溯的软硬件、可追溯技术等都进行了深入分析,尤其是畜产品和水产品行业,已经有不少公司应用这些系统和软件,这都对我国农产品追溯管理的发展具有借鉴作用。

2 我国农产品追溯管理的主要发展历程

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自从欧盟颁布178/2002条例强制要求建立进口食品的追溯制度以来,我国也掀起了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研究的浪潮。2002年“氯霉素”事件后,我国政府开始重视食品追溯体系的研究,农业部、科技部为食品追溯体系的研究提供经费,各科研院所和高校竞相研发相关技术和产品。

2003年,我国开始了对商品条码用于食品安全追溯的研究。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参照国际编码协会出版的相关应用指南,相继出版了《牛肉产品跟踪与追溯指南》、《水果、蔬菜跟踪与追溯指南》和《食品安全追溯应用案例集》,并在国内建立了多个应用示范系统。同年,我国863数字农业项目中首次列入了数字养殖研究课题,一套基于远距离系统的rfid牛个体识别系统开始进入实用阶段。

2004年,地方性追溯应用从山东寿光开始,山东寿光开展以条形码为主的“无公害蔬菜质量追溯系统”的研究。随后,北京、南京、上海分别采用ic卡在蔬菜、畜禽产品的产地和批发、零售环节实施追溯(赵明和刘秀萍,2015)。农业部农垦局也在当年在农垦系统内开始实施农产品质量追溯工作。

2015年6月16日农业部颁布了《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并在四川、重庆、北京和上海四省、市进行试点标识溯源工作。同年,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也在全国8个省开始了以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为核心的种植业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建设试点,推行了产地编码、产品编码和生产者编码,试点单位规范了生产档案。

2015年,北京奥运会期间,北京市政府建立了贯穿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物流配送直至奥运村的全过程原材料追溯和实时物流监控系统,对供奥农产品实行从原材料到成品的精确追溯,是追溯系统应用的成功范例。同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将商品条码介入食品安全追溯,涵盖肉类、蔬菜、禽蛋等食品。

2015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开始实施,正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产品质量追溯和责任追溯。

2004~2015年,针对蔬菜、水果、水产和畜禽等重点产品,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等地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建立了各自的追溯管理系统,取得可喜成绩。部分地区如北京、南京、上海、山东、编码、ic卡、rfid射频识别电子标签、gps等先进技术和设备,建立了蔬菜质量安全追溯查询系统,但部分地区还集中在“标准化生产、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等管理方面的探索,如河北、江苏、浙江等地。由此可见,我国农产品追溯管理的历程并不长,但已经越来越得到重视和关注并且发展十分迅速,必须加紧抓好此项工作,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

3 对我国建立农产品追溯制度的启示

近几年,国内各地针对不同领域研究了农产品可追溯管理的系统、制度、方法、技术等,国家也颁布了相关的农产品追溯管理标准和法规,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从总体上看,工作还不够深入,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产品可追溯的工作还主要停留在解决表面问题的应急层面上,尤其对于农产品可追溯管理的模式和机制探讨的比较少。有些做法和经验并不具有借鉴意义。

3.1 在我国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应先行试点

我国地域广阔、产品种类多、农业企业总体规模较小,农产品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将在一段时期内长期存在,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要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选择条件成熟的企业、具有较强市场竞争能的产品如水果、茶叶、蔬菜等开展追溯试点,在企业、合作社、单个农户3个层次多种模式试点取得一定经验后再进行推广,使之具有全面推广应用的可能性和操作性,以更加符合我国实际。

3.2 选择最简单的物流模式探索信息链的传递

产品从农田到餐桌,供应链很复杂。由于我国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是分段管理,虽然各部门都在积极推进产品追溯工作,但限于职责,每一个部门都无法单独完成整个产品供应链的追踪和追溯。建立农产品追溯制度试点可探索选择生产基地—批发市场—消费者,甚至最短的生产基地—消费者链条,“点对点”研究物流信息的加载、传递和责任管理,才有可能最终完成复杂物流环境下的产品追溯。

3.3 急需建立一套农产品追溯信息采集和交换标准

目前,因为法律有规定,市场有需求,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市场主体都在积极开展农产品追溯工作,建立并实施了不同的追溯查询系统,在一定区域内实现了产品的追溯查询管理,但同时也存在各系统之间互不兼容、追溯区域不能突破等问题,搭建一个全国性查询平台,通过链接实现各地产品查询是很有必要的。当前最急迫的是建立一套农产品追溯信息采集和交换标准,各地按照标准采集和交换数据,从而可以在目前各自“系统”不淘汰,政府不承担海量信息存储、运转的基础上最终实现信息共享和全国性的追溯查询。

可以说,我国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的研究与实践几乎与世界同步,但法律法规等软环境还比较薄弱。我国要在借鉴发达国家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的模式和运行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可追溯体系配套技术和有关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等一系列制度,从而推进我国农产品追溯管理的健康快速发展。

“我国是农产品生产、消费大国,但农产品中安全优质农产品总体数量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3月8日,全国政协委员、沈阳医学院视觉科学院院长、沈阳何氏眼科医院院长何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建议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制度,从源头上保护菜篮子。

何伟认为,现有的农业相关标准实施力度小,还没有完全覆盖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各环节,尤其是源头管理上需要加强。建议探索建立农产品产地溯源制度,实现产品安全信息的可溯源管理,快速定位、快速跟踪、快速反应,通过从源头上对农产品进行检测和管理,最大限度降低农产品质量问题可能带来的危害。

何伟说,在农业生产中,要依法严厉查处不按规定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禁用、限用的农业投入品种。要加大高效、低毒、低残留农业投入品的研发力度,加速开发生物型安全农业投入品,抓好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推广和技术服务工作。

何伟还建议,要进一步净化农产品产地环境,加大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力度,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发展循环农业、生态农业,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要制订有效的产地环境管理规范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好耕地、草场和养殖水域等农产品产地环境。

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优质13篇)篇二

一、项目部质量安全例会制度:

项目部每一周一次进行安全、质量例会和每周的班前会制度,强化全员安全、质量意识,提高防范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的能力,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成事项原因。

2、检查分析工程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

度目标落实措施。

3、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状态,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4、检查工程质量核定及工程款(人工工资)支付情况。

5、解决一些需要协调(处理)的有关事项。

二、项目部评比及奖罚制度:

项目经理部按项目工资总额的5%作为质量、安全奖励基金,由项目质量、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考核使用,项目考核内容为:

1、科室质量、安全管理考核;

2、工段班组质量、安全考核;

3、质量安全事故处罚;

4、各单位工程质量责任人考核奖罚。

做到职责明确、奖罚分明,充分调动全体员工,搞好工程质量的积极性,坚持做到奖罚兑现。

三、工序三检及交检制度:

严格执行质量三检制,层层严把关,上道工序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各分部、分项工程,尤其是隐蔽工程每个工序施工完成,必须班组自检。未达到合格不予验收。

2、班组自检合格后,由项目部施工质量管理人员验收,验收通过再通知公司技术人员进行验收。

3、公司验收后,通知监理,由监理组织业主、设计、质监等有关部门代表参加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并履行鉴字手续。

4、对连续作业的工作,实行交接-班制度,各个施工环节,上一班人员必须对下接-班人员进行质量、技术、数据交接(交底),并做好交接记录,保证施工质量不受影响。

四、质量与经济挂勾制度:

为保证工程质量、实现计划目标,项目部建立一套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把各项内容,计划目标作为一项硬指标,与经济利益挂勾,对目标计划未实现,项目管理人员扣工资总额20%,并全年奖金扣发,目标计划实现,公司给予表彰,经济奖励、晋级、高功等。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任务和目标,分清职责,严格遵循一级抓好一级。

项目经理由企业管理部门考核。项目部其它管理人员和班组长由项目经理负责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分配的依据。

五、设计交底与技术交底制度

设计交底与技术交底是工程施工前一项重要内容:1、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提交完整、正式工程施工图纸数套。

打字成文。

3、为了减少图纸的差错,将图纸中可能存在的质量隐患与问题消灭在工程施工之前,使图纸更不符合工程施工现场具体要求。

术措施和有关注意事项进行认真细致的交底,并对参加会议的各单位提出疑问,存在问题和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答疑、研究、协商、拟定解决的问题的方法。

5、设计技术交底的目的是为了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了解工程设计特点和设计意图,正确掌握关键部位的质量要求,保证工程施工质量顺利进展。

6、技术交底:以设计图纸施工质量计划、工艺流程、施工工艺。质量检验评定为依据,分别以书面形式向班组做交底,并在实施过程中做跟踪检查。

六、挂牌制度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项目,必须实行挂牌制度,使整个项目全员都了解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度。了解工程中所使用的机械操作规程,了解工程中所用建筑材料、技术指标参数,使用方法和工艺。

1、国家有关政策、方针、法令、法规、需要上墙挂牌。

2、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措施,需要上墙挂牌。

3、各级人员质量、安全职责、责任制,需要上墙挂牌。

4、建筑材料使用应分规格、分型号、分堆进行标识挂牌。

5、施工机械操作规程应分类挂牌。

6、施工区域易发生危险地段(部位)应标识挂牌。

七、原材料及施工检验制度:

原材料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关键问题,把好材料供应关,做好供方的评审工作,合格供方和合格材料方可采购,并做好验证工作,严格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材料严禁使用,并及时进行退货清场。

1、每进一批材料均应有出厂合格证(质保书)。

2、钢筋、红砖、水泥进场后,必须由监理或业主现场抽样,检测试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中。

3、砂要求含泥量,泥块含量,筛分析试验,淡化砂,还需有氯离子含量试验,石子要有压碎指标试验,试验不合格,不准使用。

4、塑钢窗,要用三项指标、角强度试验,其它材料试验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搅拌站管理制度和计量设施精度控制措施:

(一) 管理制度:

1、搅拌站场地周围应设置统一围档并搭建防雨操作栅。

2、搅拌站机体应安装平衡、牢固,并有接地或接零保护装置,并设专人负责操作,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3、黄砂、石子骨料集中堆放在搅拌站围档内并按级配做好标识。

4、当班作业完毕后,及时清理干净,并要确保搅拌站场地内排水畅通。配电箱应及时关闭上锁。

5、施工所用的配合比要明示挂牌,材料必须过磅计量。后台专人负责监护,应接受监理傍站人员监督,并按规定做好试块留置工作。

(二)、计量设施精度及控制措施。

1、砂石子。水泥用料必须车车过磅计量,水要用自动控制水泵,每盘称量的偏差应控制在水泥、掺合料、水、外加剂在2%以内,粗、细骨料在3%以内。

2、随时做好水灰比控制,当黄沙含水量变化较大时,应及时调整用水量。并做好坍落度测试。

3、搅拌时间根据砼坍落度要求确定,一般不少于60 秒。

九、现场材料、设备存放管理办法:

(一) 钢筋加工场

1、钢筋机械安装应平衡、牢固,要有接地或接零保护装置和可靠的安全操作防护装置。并由专人负责操作定期维护保养,当班人作业完毕后,及时清理干净,如场地内的钢筋头和杂物。

2、钢筋堆放应搭好堆放架子,按不同规格,分类堆放,做好标识,同时保持场地排水畅通,并有防雨设施,以免生锈。

(二) 模板加工场

1、各种电动工具的电源配电箱内,按操作规程,加装漏触电保护器,并有专人负责操作,定期检查维护。

2、凡需加工的模板料应按规格堆放整齐,并做好标识,当使用完拆模后,应及时清理干净。

3、模板加工场内严禁吸烟,并悬挂,禁止烟火警告牌,同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三) 砂石料堆场:

砂石料堆场,统一设置在搅拌站内,并对堆料场地做好硬化地处理。进入堆场的砂石料应按不同级配,规格分类堆放,并做好标识,确保原材料在使用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四) 砖块堆场:

进入工地的砖块统一堆放,在各个区指定场地内。并按规定的高度码放整齐。同时及时清扫使用后的砖块碎屑杂场,保持作业区内的环境整洁。

(五) 钢管堆场:

凡进入工地使用钢管应在各作业区指定场地内,整齐堆放,不得随意乱堆。当使用完毕后,拆除的钢管应堆放整齐,若不再使用,应将钢管及时移到工地指定堆场堆放整齐。

1、产品注塑加工时调机人员需自检,自己认为ok后再开送检单(附样品)给品质管理部门确认。

2、坚持“三不”原则,即没有“机位作业指导书”、“注塑工艺条件表”、“胶件质量标准表”及品质管理部门末确认不进行批量生产。

3、注塑加工生产过程中需有:产品确认ok板、缺陷限度样板、颜色板、问题样板、加工部位样板、试装样板及不良品样板等。

4、“优质的注塑产品是生产制造和管理出来的`”,注塑加工部门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作业员均需增强品质意识,加强生产过程控制,做好注塑件加工质量的自检、巡检工作,对照客户确认的样板加工生产。

5、做好注塑加工部门现场摆放不良品、合格品、待检品、待加工品区域的规划工作,不同品质状态的塑胶件要标识清楚,并分类/分区摆放,防止混乱。

6、对注塑加工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品质问题应及时分析原因/积极处理,每套注塑模具够数落模时,要检讨产品质量及模具状况,并留取样板予以维修,力求持续改善。

7、加强对各岗位人员的品质培训和技能培训工作,产品质量优劣决定于每个岗位、每个细节、每个人的工作质量的好坏。

8、做好交接-班时的品质交接工作,确保下一班不重复上一班生产中所出现的品质问题,并搞好胶件的包装、存放和管理工作。

a.检查塑胶件质量的部位

b.控制胶件质量的时间

转模开塑时     修模再塑时

开始接-班时     吃饭换人时

调校工艺时     停机开塑时

使用夹具时     转料/换色时

落班交-班时     换人开机时

改变包装时     缺陷加工时

退货返工时     巡查机位时

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优质13篇)篇三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年度报告》称,去年我国全年出口贸易因技术性措施造成直接损失达359.20亿美元;全国超过三成的出口企业受到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同程度的影响。

所谓技术性贸易措施,是指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的出于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反欺诈等合理目的而采取的必要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动植物检疫、食品安全措施等,我们常说的“绿色壁垒”,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种。据报告统计,技术性贸易壁垒已超过传统的配额、许可证措施,甚至是企业频繁遭受的反倾销问题,成为影响中国企业出口的第三大障碍,仅次于汇率因素和关税措施。

之所以会出现层出不穷的“绿色壁垒”,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们的产品在环保要求上卡了壳,还未能与国际接轨。而为了应对这一挑战,许多地方已经开始自发地提高产品的环保要求,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如深圳近日决定斥资1094万元在全国率先搭建全方位的“市场准入技术措施信息平台”,这一平台将促进深圳市企业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国际贸易活动中有关产品的环保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等信息,为企业产品出口和政府部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而为了从根本上提高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山东省从2004年开始组织实施了“出口农产品绿卡行动计划”,计划在5年时间里建立起20~30种主要出口农产品安全质量生产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和必要的技术支撑、农业生产投入品安全使用管理体系,以国际标准要求农产品质量,重点检控农产品中的农药、化肥残留物。

另外,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们自身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也已经有了质的飞跃,从传统、简单的使用价值诉求到了更为严格的质量安全要求。以最为典型的农产品为例,过去我们追求的是量的突破,想的是如何让有限的耕地养活数量巨大的人口。而现在,人们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普遍提高,这已不仅仅是学者和管理者的认识,正在逐步成为包括决策者、消费者和生产者在内的全社会的共识。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无论从增强我国的产业竞争力,跨越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让“中国制造”走出国门的要求出发,还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消费权益,我国都急需建立环境安全预警平台,这一平台应包括:重点产业、行业生产产品的环保检测系统,为预警分析提供基础数据;国际贸易摩擦跟踪系统,动态收集与中国产品出口相关的环保限制或者制裁措施、第三国家同类产品的相关环保指标,进行分析比较,发布预警信息;公众信息反馈系统,形成“产业监测预警——产业损害评估——企业应诉服务”的良性循环,建立一个较为完整的出口预警、环境安全评估、企业应诉的服务系统。

可喜的是,已有部分富于远见的企业充分意识到了环保指标对于企业生死存亡的意义,并通过提高自身的环保要求最大程度规避风险。日前包括南京桂花鸭集团、南京奶业集团、南京老一辈食品公司等在内的47家会员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保证进入市场的产品符合国家质量、环保、安全的要求,实行农产品质量召回制度。不环保的产品已经被企业视作不能入市的缺陷产品,企业的“召回”承诺已经做到了政府的前面,给我们极大的启示。

诚然,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负有直接责任,但我们应该认识到,建设产品环境安全预警平台,将环保指标纳入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政府将起到关键性的引导作用。首先,应将对产品的环保要求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比如去年颁布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使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已进入法制化轨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生产、包装及标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法律有力地推进许多地区正在对农产品进行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其次,应该动态组织制订一批相关行业、产品的国家环保标准和地方环保标准并开展相关研究,引导企业不断提高产品的环保要求,指导相关产业进行技术改造等。一些国际技术性贸易措施制修订环保标准的速度明显加快,所采用的标准也在提高,指标更为严格,这都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带来了不利影响。如继欧盟的weee和rohs两大环保壁垒之后,我国机电出口行业又不得不面临eup指令(即“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指令”)的严峻考验,专家称,该指令的生效给中国家电行业造成的损失将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

要解决产品的环境安全问题,必须依靠强而有力的产品管理体系。只有将环保指标作为一项基本要求纳入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应主动接受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积极参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研究、监测资质认证、持证上岗考核、质量管理评比评审、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

第七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有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并具备必要的专用实验条件。

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四)建立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

(五)组织和实施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的技术培训和交流;

(六)组织开展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质量管理的监督与检查;

(七)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的信息汇总和工作总结;

(八)参与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污染仲裁、用户投诉、环境纠纷案件、司法机构的委托监测等涉及争议的监测活动。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八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及《辐射环境监督站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进行能力建设,完善人员、仪器设备、装备和实验室环境等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基础。

第九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依法取得提供数据应具备的资质,并在允许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的合法有效。

第十条  从事监测、数据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必须经国家、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考核认证,取得上岗合格证。所使用的环境监测仪器应由国家计量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要求进行检定或按规定程序进行校准。所使用的标准物质应是有证标准物质或能够溯源到国家基准的物质。

第十一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化、文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  环境监测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评价和综合报告、数据传输等全过程均应实施质量管理。

(一)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根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和具体条件,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进行,保证监测信息的代表性和完整性。

(二)采样频次、时间和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执行,保证监测信息能准确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况、波动范围及变化规律。

(三)样品在采集、运输、保存、交接、制备和分析测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样品质量。

(四)现场测试和样品的分析测试,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方法;需要采用国际标准或其他国家的标准时,应进行等效性或适用性检验,检验结果应在本环境监测机构存档保存。

(五)监测数据和信息的评价及综合报告,应依照监测对象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或评价方法进行评价和分析。

(六)数据传输应保证所有信息的一致性和复现性。

第十三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积极开展和参加质量控制考核、能力验证、比对和方法验证等质量管理活动,并采取密码样、明码样、空白样、加标回收和平行样等方式进行内部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  质量管理实行报告制度。下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交本机构及本辖区内各环境监测机构当年的质量管理总结,向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交下一年度的质量管理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对用户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异议的核查、环境监测质量投诉事件的仲裁和环境监测质量事故的处理等工作,应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处理,并在其领导下进行调查和取证。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经费(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和设备购置费等)应给予保证,并确保专项使用。

第五章  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所在地或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一)向外报出的监测数据是由未取得上岗合格证人员完成的;

(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编造或更改监测数据,以及授意编造或更改监测数据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

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优质13篇)篇四

第一条为强化和规范项目部所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实现指挥部的质量目标,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项目质量计划,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终身负责制,认真贯彻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全过程的质量监督控制,促进质量管理的程序化、标准化、科学化。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部施工班组及所有施工人员。

第二章 工程质量总方针

第四条工程质量总方针:精心策划,积极创新,严格管理,文明施工。

第五条工程质量总目标:工程验收一次合格率达100%。

(一)全部工程达到水利部现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并满足按设计速度开通的要求;

(二)杜绝施工重大质量事故;

(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四)全线水保、环保达标;

(五)竣工文件按省水利厅规定编制,各种资料有效完整,实现一次验收合格。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项目部成立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工程项目质量计划,完善各种质量控制规章制度,督促落实规章制度的执行。提供创优质工程的各种条件,定期召开质量管理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制定改进措施。

第七条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由工作责任心强、专业技术水平高、有一定施工经验、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第四章 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八条建立健全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和终身负责制。项目部要建立层层负责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把本项目工程质量责任分解落实到各班组、各岗位和员工,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项目经理的质量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施工的领导者和直接组织者,对本项目工程质量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1、主持工程质量领导小组会议或质量工作会议。研究制定项目质量目标,质量保证措施,并组织落实,实现合同中对业主的承诺。

2、经常进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教育,组织开展创优质工程活动。

3、掌握工程质量情况,协调各班组质量保障工作。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工程质量保证资源,设立质量管理奖罚基金。

4、组织学结和推广质量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根据质量优劣进行奖罚。

5、组织本项目部贯彻实施is09001标准,落实公司质量管理方针。建立、完善各种制度,使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6、优选施工队伍,确定使用外部劳务,审查其资质、施工能力,确保本工程上场队伍具有有效的各类资质。

第十条项目副经理质量责任:项目副经理协助项目经理抓好质量工作,对所分担的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总工程师质量责任:项目总工程师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负责本项目质量管理的具体工作。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证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及上级颁发的法规、制度和要求。

2、主持设计图纸会审、图纸审核、技术交底,形成会审记录。

3、主持编制并组织实施项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保证措施,创优规划。

4、组织推广应用“四新技术”,根据项目工程特点,开展qc小组活动,解决工程质量的技术问题。

5、参加质量管理小组会议或质量工作会议,提出项目质量目标和质量保证技术措施。

6、指导质检员、施工班组的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半成品)责令返工,并对违反施工程序和操作规程的班组和个人实施罚款。

7、组织本项目贯彻实施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规范质量管理工作。

8、主持本项目的质量事故分析会,对因技术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负技术领导责任。

9、定期组织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定工作,研究质量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质安组质量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2、具体实施本公司质量目标要求。

3、编制项目质量计划、质量保证措施,报公司总工室审批后督促实施。

4、参加工程开工前的施工准备检查、工程质量检查,建立健全各项质量制度、保证措施。

5、开展全员质量宣传教育活动,督促检查施工班组开展自检、互检、工作。

6、组织质量检查评比活动,提出实施方案,及时下发质量检查通报。

7、按规定及时向公司报告质量情况和统计报表。参加质量事故的调查,提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

8、全面负责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定期不定期的进行质量检查,负责安排重点难点、关键工序、隐蔽工程的旁站监督工作,对不符合图纸或规范要求的工程,有权责令整改、停工或罚款。

9、参加工程竣工预验及验收交接工作。

10、对本工程分管的工作对质量的影响负相关责任。

第五章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度。

1、广泛深入地进行质量管理教育,开展qc小组活动,强化全员创优意识,坚持开展全员全过程质量管理活动,按照is09000标准不断健全并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提高质量控制能力。

2、制定质量创优规划,确定项目工程质量目标,并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实行层层分解,责任到人,狠抓落实,实施施工全过程的质量动态控制。

3、从项目部到施工队、班组到个人,层层签定质量包保责任状,建立各级、各部门、各专业的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依法进行施工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实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制度。

1、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工程师按照职责范围组织有关人员对设计文件进行会审,了解设计意图、明确技术途径,确定工程项目适用规范、工法、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并用其作为施工过程指导性文件。对设计文件有疑问或认为设计文件存在问题,应及时向业主、监理、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文件会审应以《设计文件会审记录》形式做出会审记录。

2、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部技术人员负责向施工队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提出并明确工程项目、技术标准、质量目标、质量保证措施及要求,以及工程项目中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及操作规程,并以《技术交底书》形式下达并记录。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业主参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我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

第三条 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并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四条 实施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及相关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质量、安全责任。

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应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面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赣交质监字[2015]2号),实行工程质量登记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 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应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各地应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中的质量安全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安全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举报。

第六条 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参建单位必须增强档案管理意识,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各环节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七条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加快全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5]9号),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工作的组织领导。

实行抓调度、负总责和一桥一领导、一桥一技术干部的质量责任制,并将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工作纳入政府考评体系。

第八条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为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的质量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建设质量负总责。

(一)各县级人民政府在落实“一桥一领导、一桥一技术干部”质量责任的基础上,应组建“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宜从县公路局、交通局调配专业技术人员,统筹全县(市、区)工程技术力量,设立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建设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管。

(二)各县级人民政府应落实专项经费和专职人员,组建农村公路试验检测中心。县农村公路试验检测中心在(设区)市质监站的指导下,负责对全县农村公路和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的试验检测工作进行指导和质量抽查。

第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责权一致的原则,切实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的行业管理。具体负责制订全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建设质量管理的相关政策,引导从业单位提高质量意识。

(二)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对全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行使管理职能,并对全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建设进行行业指导和技术服务,监督检查全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基建程序、计划执行、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并适时组织稽查。

(三)各设区市和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地区内的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的组织和管理。负责监督检查本地区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基建程序、计划执行、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同时,应指导、协助项目法人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全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实行“省质监站指导、市质监站监督、县交通局配合”的质量监督模式。有条件的县,可组建县级质量监督组织,在市质监站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同时,各地可针对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实际情况,要求或动员受益乡镇、村民自治组织积极参与监督,形成上下协调、控制有效、覆盖全面的质量监督机制。

(一)省质监站负责履行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职责,具体负责全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中特大桥或相应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标准的大桥或结构技术复杂桥梁项目的质量监督和质量鉴定工作。组织全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的建设质量督查活动,组织或指导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建设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检查指导各市质监站工作。

(二)市质监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省质监站具体负责监督的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之外的其它项目的质量监督和质量鉴定工作,同时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质量监督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主要指标和检测频率,制定监督工作要点;负责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定期向省质监站报告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质量动态。

第十一条 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应主动申请和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质量监督覆盖率应达到100%。

同时,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质量监督工作应本着人员精干、高效务实的原则,做到“重点突出、不留死角”,采取巡回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重点检查基建程序、建设各方合同履约、质量行为,重点监控本规定附件一所规定的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第十二条 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建设质量监督费用,由市、县财政和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以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实行社会公示,应在工地现场设置公示牌,标示工程项目名称、规模、投资额、各从业单位及联系人、质量监督人员及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等。有关部门对质量举报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视具体情况确定,应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县级公路管理部门或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不得由村委会组建建设单位。

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照项目法人资格标准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并报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查。项目管理机构必须配备一名以上有相应桥梁建设、施工管理人经验的技术人员,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并应明确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人。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依法负责招标投标工作,实行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及定标结果报备制度,必须按有关规定将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招标结果向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报备。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依法招标选择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试验检测任务。

建设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和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明确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渡口改建建桥项目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或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机械设备的强制性条件不得低于《江西省渡口改渡建桥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和本规定附件二的规定。

为确保桩基质量,招标文件应明确桩基必须逐一进行超声检测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15第5号令)的规定,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建议,建设单位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按照交通部《关于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5]258号)的规定,负责施工许可的申报工作。未经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做出施工许可的项目,不得开工。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重点强化对施工、监理单位进场的主要人员和设备与合同承诺相符性的检查,加强合同管理,督促参建各方诚信履约。

同时,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者境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 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江西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管理办法》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交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组织交(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二十一条 承担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荛。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同时,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设计负责人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人员应当在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为确保桩基施工质量,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注明桩基施工必须预埋声测管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和设计负责人应提供施工过程中的设计服务。在项目开工建设前,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当工程出现工程质量事故时,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二十四条 承担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施工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证书。施工企业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一)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二)施工单位应诚信履约,严格按照合同承诺组织主要管理人员、机械设备、施工材料进场,合理安排,加强管理,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如期完成施工任务。

(三)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明确的岗位质量责任制,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关键工艺必须责任到人。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严格工序管理,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认真自检,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复检,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四)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渡口改渡建桥项目中桩基施工、梁体吊装、高空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施工现场必须具有与施工工艺相配套的拌合、计量等设备。施工工艺必须符合相应作业内容的质量控制要求。

(五)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同时,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附件三的要求,建立能满足施工现场基本持质量控制需要的工地临时试验室。对工地试验室不能完成的试验检测项目,应当在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送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特种设备前,应申请特种设备相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取得其检验合同证书后方可使用。未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严禁使用。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承担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工程监理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监理资质证书。

监理企业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现场监理机构应配备1名以上桥梁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组织机构情况应向质监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现场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必须持交通部或省交通厅颁发的证书或持有我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专项业务培训合格证。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重点抓好对施工单位进场的主要人员和设备与合同承诺相符性的检查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自检体系并依托其自检体系开展质量、安全监理工作。

(三)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加强对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重要施工工艺的质量检查与旁站。

(四)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应当加强巡视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参照本规定附件三的规定建立工地试验室;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由合同约定,监理单位可利用施工单位的试验室,但试验检测工作须由监理单位独立完成。监理质量控制与检查的试验数据必须独立、准确。

监理或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不能完成的监理独立抽检试验项目,应当送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 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各级管理部门、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江西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江西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和《江西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优质13篇)篇五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市区(包括建制镇的建成区)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治理、房屋应急抢险以及白蚁预防和灭治管理。

房屋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以及住宅室内装修等安全管理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白蚁防治等事业单位,负责房屋安全管理的具体事务。

建设、规划、财政、工商、市政、园林、文化、环保、市容环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建设、国土房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受理对擅自拆改房屋违法行为的投诉,并依职责查处。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擅自拆改房屋的装饰装修企业的查处工作,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协助。

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拆改房屋违反房屋安全管理行为的查处工作。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拆改房屋违反规划管理行为的查处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拆改房屋构成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管理中抗拒、阻碍房屋安全管理行政执法案件的侦查和处理,配合国土房管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的领导和督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房屋应急抢险预案,建立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指挥房屋应急抢险。

第七条政府应当发挥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等行业组织在房屋安全管理中的作用,鼓励和支持行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协助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行业自律和监督。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定期组织全市的房屋安全普查,建立房屋安全动态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房屋安全普查、代为鉴定、危险房屋抢修代管、应急抢险等房屋安全管理专项经费。

房屋安全管理专项经费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房屋安全责任

第十条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租赁房屋另有约定的除外。

城市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拆迁工作完毕期间的房屋安全责任,适用《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安全责任,《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建筑结构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安全负责。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规范要求安装防盗网、空调支架等附属设施,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整洁,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的,及时依照规定进行鉴定和治理。

第十二条属于文物的房屋,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提出安全管理意见。

第十三条房屋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二)在住宅内存放经营性酸、碱等强腐蚀性物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性物品;

(三)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拆改房屋,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行为。

安装和使用防盗网、空调支架等附属设施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房屋安全使用宣传,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检查其管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

发现有安全隐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报告,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向全体业主通报,并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组织鉴定、维修。

第十五条进行地下设施施工、管线施工、桩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动,可能危及周边房屋安全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

已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况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及时修复,排除危险。

第十六条房屋安全责任人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做好房屋安全检查、维修记录。

第十七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组织的房屋安全普查、房屋安全检查等活动。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者各区分局举报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反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者各区分局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或者反映人。

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一节房屋安全鉴定委托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

(二)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三)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四)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五)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设、施工等单位在基坑和基础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距离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二)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的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内的房屋;

(三)地铁、人防工程等地下工程施工距离施工边缘2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四)基坑和基础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的其他房屋。

第二十一条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房屋,未经鉴定或者经过鉴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条件的,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第二十二条房屋可能存在危及相邻人、房屋使用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安全隐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经过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是危险房屋或者存在危及利害关系人的危险点的,鉴定费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不是危险房屋或者不存在危及利害关系人的危险点的,鉴定费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节代为鉴定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发现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者各区分局。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将掌握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信息进行登记并及时告知房屋所在地的区分局。

各区分局应当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信息进行登记并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四条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安全责任人未委托鉴定的,各区分局应当及时向其发出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责成房屋安全责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安全责任人在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仍未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各区分局应当向其发出房屋安全代为鉴定决定书,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安全责任人采取治理措施排除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各区分局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各区分局调查核实后,房屋安全责任人可不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六条房屋安全责任人、使用人应当配合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调查核实以及鉴定工作。

第三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管理

第二十七条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应当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实行资格证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资格证和执业注册管理由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有两名以上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参加,并出示房屋安全鉴定执业注册证件。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者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扰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进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九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鉴定业务规范和鉴定业务标准的要求从事鉴定活动并制作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应当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并及时送达鉴定委托人。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对出具的鉴定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的专家委员会申请复鉴。

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复鉴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存在本质不同的,复鉴费用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应当建立业务档案,设立业务情况汇总表,并于每年年底将该年度的房屋安全鉴定统计报表报送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立即将危险房屋鉴定报告报送各区分局,各区分局应当将掌握的危险房屋信息报送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第三十二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情况;

(二)经鉴定的危险房屋情况。

第四章危险房屋治理

第一节危险房屋治理主体

第三十三条危险房屋应当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确认。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结论的处理类别,进行治理。危险房屋的处理类别分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四种类别。文物建筑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抢救修缮。

经鉴定不属危险房屋但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利害关系人又申请复鉴的,在复鉴期间不停止解危措施的进行。

第三十四条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房屋使用人应当立即迁出。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观察使用的危险房屋,危及到的房屋使用人应当立即迁出。

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观察使用的危险房屋,未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前,危险部位的房屋不得使用。

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未解危前,不得使用。

第三十五条危险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房屋所在地的区分局应当对房屋实施代管并进行治理:

(一)房屋权属不明晰,无法确定房屋安全责任人的;

(二)所有人死亡且无法确定继承人作为房屋安全责任人的;

(三)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履行房屋安全责任的;

(四)危险房屋的安全责任人确有困难无法治理危险房屋,通过书面协议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分局代管房屋并实施治理的。

代管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房屋,代管前应当发布公告,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30天。但危险房屋需要立即治理的,发布公告期间可以同时治理。

第三十六条各区分局应当对代管、治理发生的费用以及代管房屋过程中产生的收益等情况进行证据保全。

属于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代管、治理发生的费用应当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安全责任人不确定或者未偿还有关费用的,各区分局可以从租赁代管房屋的收益中抵扣。

被代管房屋的所有人或者继承人确定的,代管、治理费用结清后,各区分局应当自代管、治理费用结清后的10个工作日内解除代管并发还房屋,并将剩余的代管收益返还所有人或者继承人。

第三十七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未按照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及时治理危险房屋的,各区分局应当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限期治理通知书。

房屋安全责任人在危险房屋限期治理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治理危险房屋的,各区分局应当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代为治理决定书,责令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搬出危险房屋,进行紧急排险。

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情况危急的,各区分局可以直接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代为治理决定书,责令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立即搬出危险房屋,进行紧急排险。

各区分局在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搬出危险房屋后,应当即时进行危险房屋治理。

第三十八条观察使用、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各区分局在危险房屋治理结束后,应当自治理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房屋安全责任人接收房屋。

危险房屋治理、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搬出的危险房屋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各区分局申请临时住房安置。

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自行治理危险房屋,使用各区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危房治理期间,租金按公房租金标准计收;由各区分局代为治理,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使用各区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危房治理期间,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计收。

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救济家庭、低收入家庭或者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危险房屋治理期间,各区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租金,按廉租住房有关规定计收。

使用各区分局提供的临时安置住房,在危险房屋治理结束后,各区分局应当通知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限期迁出,逾期不搬的,租金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收。

第四十条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救济家庭、低收入家庭或者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无力承担危险房屋治理费用的,可以按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书面协议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分局代管并实施治理,并申请减免治理费用。

第四十一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怠于、无力进行危险房屋治理的,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补偿标准依法实施收购。

第二节危险房屋治理相关主体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危险房屋的安全责任人应当设置明显的危险房屋标志,提醒过往的行人、相邻人注意安全;对暂不能排险解危的危险房屋,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三条设置在危险房屋或者其附属物上的广告牌、宣传牌、招牌及供电、通讯线路等悬挂、支立物,对危险房屋治理造成妨碍时,其所有人应当及时予以拆除、迁移。上述悬挂、支立物的所有人未能及时拆除、迁移的,危险房屋的安全责任人可以申请由区分局强制拆除、迁移。拆除、迁移费用由悬挂、支立物的所有人负责。

因治理危险房屋需要合理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有关的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借故阻挠。

第四十四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各区分局对危险房屋进行原状维修、加固抢险需要办理各项手续的,规划、建设、市政、园林、文化、市容环卫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以免延误时间发生事故。

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需要紧急治理的,可以在办理有关治理手续的同时,采取必要的解危措施。

危险房屋的共有人在治理过程中,需要立即排险解危的,可以单独向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原状维修、加固抢险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应当加强危险房屋治理工程巡查,掌握、核查危险房屋治理和灭失情况,建立危险房屋登记、注销制度。

第五章房屋应急抢险

第四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房屋应急抢险救援组织,制定房屋应急抢险预案,储备充足的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器材,配备足够交通运输及通讯工具,保证救援物资和人员及时到位。

第四十七条房屋应急抢险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

因台风、暴雨、火灾等事故导致房屋出现突发性险情时,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妥善的处理措施,并向所在地的区分局和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应急抢险和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区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和房屋应急抢险救援组织在知悉房屋突发性险情后,应当及时到场处理,实施房屋应急抢险。

第四十八条市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跨区的房屋的应急抢险;市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对发生重大险情的房屋组织实施应急抢险。

区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将房屋突发性险情报告市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

第四十九条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房屋应急抢险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切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

(二)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三)利用邻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四)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电力、市政、园林、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房屋应急抢险需要而拆除或者破损的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各区分局应当在事后予以修复。

第六章白蚁预防和灭治管理

第五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商品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白蚁预防处理;未按规定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白蚁灭治责任。

其他房屋未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白蚁防治责任。

第五十一条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商品房,在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白蚁灭治责任。

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其他房屋,在白蚁预防合同约定的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 由原白蚁防治单位负责无偿灭治。

超出包治期限发生蚁害的,由房屋安全责任人负责灭治。

白蚁预防合同的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0年,包治期限自白蚁防治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蚁情检查,发现蚁害应当及时灭治。

在进行白蚁防治时,相邻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灭治工作。

第五十三条白蚁防治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白蚁防治人员实行资格证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

白蚁防治单位资质和白蚁防治人员资格及执业注册管理由市白蚁防治行业协会负责。

从事白蚁防治的人员检查蚁情和进行白蚁灭治工作时,应当出示白蚁防治的执业注册证件。

第五十四条白蚁防治单位在白蚁预防工程开工前,应当以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告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由白蚁防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依照国家、省、市颁布的白蚁防治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验收。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十五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工程监理任务一并委托给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委托将白蚁预防处理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实施监理的工作内容应当包括白蚁预防施工药物的检测、施工方案的落实和监理报告的编写。

第五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广州市房屋白蚁防治工程质量验收备案证明》。

第五十七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加强对白蚁预防工程和商品房销(预)售楼盘等全市房屋白蚁防治情况的巡查。

第五十八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白蚁防治单位备案、白蚁预防工程验收备案等情况;

(二)白蚁预防工程、商品房销(预)售楼盘白蚁预防的巡查情况;

(三)其他有关白蚁防治的信息。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房屋安全责任人不履行规定的房屋安全管理相关义务,造成事故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及第二款规定,由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属于违法建设的,由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在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未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处以房屋安全鉴定费1倍数额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处以警告;经警告后仍未按规定办理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予以处罚:

(六)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对未办理白蚁预防工程验收备案手续的白蚁防治单位,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拒不办理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以围攻、谩骂、殴打或者以其它方式拒绝、阻碍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进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普查或者房屋安全检查活动,或者以围攻、谩骂、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白蚁防治单位备案和房屋白蚁预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县级市房屋安全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质量控制对于房屋建筑工程而言是最为重要的内容,我们必须将工程质量管理贯融合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里。同时,对于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需要配合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工作,多方面采取措施进行维护管理,这样才能确保工程项目质量与实际情况相符合。一般需要经过规划质量、设计质量、招标质量、施工阶段、竣工阶段不同的操作环节,从而达到整个项目的控制作用。

1 房屋建筑工程的准备阶段

1.1 制定质量管理制度

质量是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核心,没有质量的工程就无法创造出理想的经济价值,这就需要工程单位对于质量控制严格把握,制定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因此,应对各个环节的质量工作进行考察管理,质量经理需要建立的职责为:结合投资人项目设计经营战略,对开发项目质量计划负责编制,且安排各个人员落实到不同的工作里;结合质量计划规定内容,检查项目质量计划具体情况;在审查环节里出现问题后,则需要及时制定科学的措施进行处理,把问题向项目团队负责人报告;编制项目质量报告,报上级质检部门和项目经理。只有每个部门及工作人员共同努力,才能保证整个项目管理顺利进行。

1.2 前期的准备

在建筑工程项目开发前期,必须要针对此次项目的特点详细了解,掌握咨询成果的质量目标和质量标准;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内容深刻思考分析,对质量目标的科学性正确分析。一旦企业制定了项目开发目标后则不得在无条件的情况下随意变动,否则将会造成多个方面的不利影响。

1.3 建立质量评审制度

建立评审制度是确保项目工程质量达到理想状态的基础,这也是企业创造经济价值的根本措施。为促进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我们需要保证工程项目评审机构作用的充分发挥。工程单位要针对现有的环节实施全面管理,积极创建现代化的评审体系,以“评审制度”为指导全面开展项目管理,这些都是管理者需要深刻思考的问题。

2 设计时期的质量控制方案

2.1 方案设计环节

房屋建筑工程在设计阶段,必须要综合多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准备工作。在设计工作开始前需要浏览工程项目的诸多文件,如:检测报告、技术指标、设计内容等等。在一系列工作完成之后,工程单位需要确定最佳的设计方案,然后再投入到具体的工程项目施工里。

2.2 施工图设计环节

2.2.1 开发制度:

对于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责任书需要安排专家进行详细地审核,从项目管理措施以及考核内容客观评价等,这样才能维持良好的工程项目管理措施。设计施工图纸时必须要严格按照建筑的具体需要进行,考虑到对设计质量有效地控制,我们需要采取质量跟踪措施,对于相关工程文件实施审核处理。当施工图纸将要结束之后,我们需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开发商的项目设计主管人员需对图纸做好不同方面的审核。审查是需要关注过分设计和不足设计两种极端情况,过分设计造成经济性差;不足设计影响建筑功能。

2.2.2 经理制度:

开发商设计主管人必须接受经理的指导,通过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对设计环节实施管理。这样才能让整个建筑设计环节达到理想的质量要求,与合同上的条款内容相互符合。组织设计以及相关的策划工作时,必须要对整个工程负责。在不同的操作环节里需要负责组织设计各专业的综合技术方案综合审查;经理负责人需亲自组织或检查对设计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活动和设计文件。

2.2.3 职责制度:

对工程单位的每个部门以及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参与工作的责任心。工程项目管理者在日常工作中应该将管理重点逐渐转移到人才管理中,实施科学的人才开发计划,不断挖掘房产项目管理企业内部职员的潜能,以为房产投资管理企业创造出更多的商业价值。选择专业技术方案指导实践,对设计专业技术方案实施科学的规划处理。

3 招标阶段的质量控制

3.1 资质审查

对于招标的工程,我们应该做好施工单位的审查工作,重点确定该单位是否具备足够的能力去完成工程项目。通常设计到的方面有:人员素质、技术力量、施工业绩、社会信誉等等。审查施工单位对于房产工程项目的实践经验。

3.2 价格高低

对于具体的工程中标而言,很多房产开发企业考虑到降低工程造价,其选择的方式多数为不设置标底,低价中标的方式,这样就造成了低价中标,高价索赔问题的出现。到最后不但没有起到降低工程造价的效果,反而导致工程资源浪费。

3.3 项目考察

从实际情况看,有的工程单位虽然中标,但都是靠关系得来的。不少单位自身不具备施工能力,造成项目实施时出现劳资纠纷、农民工工资不到位等问题。房地产工程项目的考察必须要综合多个方面内容,出来需要认真分析投标单位的实际经济实力、技术力量等外,还要保证投标单位资质与实际能力一致。

4 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4.1 监理单位随着社会现代化发展的加快,很多工程单位开始设计安排了监理制度。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很多工程单位的建设质量显着上升,工期和投资都取得了理想的成效。而要想促进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这样才能促进监理单位发挥自身的作用。而房产开发企业必须针对基本项目施工要求,以及工程监理合同上的内容展开工作。这样才能保证监理工程师对监理合同所规定的各项职责落实到实处,从根本上实现工程质量控制作用。

4.2 施工单位

房地产涉及到的投资成本巨大,对于整个施工过程必须要通过各方面的对比才能选择最合适的施工单位。尽管我国的房地产工程项目在长期的探索中取得了显着的成效,但和国外发达国家的房产项目管理相比,我国在技术、管理、经营上还存在着显着的不足。施工单位在制定房地产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时需采取“管理原则化”的策略来保证了房产工程项目管理的顺利实施。工程监理按照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采取综合监理措施,从人员、材料、机械、方法等多个环节加以控制。此外,在施工项目开始之后需对施工质量、施工工艺等重点考核,这些都是工程单位需要注意的问题现场质量检验、落实检验方法,参与分部工程、隐蔽工程验收等措施来控制工程建设质量。

4.3 提前做好施工预防工作

做好施工的预防工作主要从两个方面开展,第一是原材料以及半成品的质量检查工作。另外一个方面就是规范施工操作过程当中质量的审核手续。做好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质量审核需要企业指定一套完善严格的审核标准制度。严格通过三检程序的材料才能进入施工阶段,因此要加强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以及检测人员的质量监控意识,同时通过引进先进的质量监控方法和手段,可以精确地完成施工原材料和半成品的审核工作,另外规范检测过程当中的测序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比如说对于钢筋水泥的原材料,就要严格的做好质量监控工作,因为它们质量的好坏与否直接影响到了房屋成品质量,务必做到没有通过审核的水泥和钢筋坚决不能进入施工进场。另外一个预防工作就是要做好施工过程当中的审核交接手续。每一个施工环节的负责人必须签字验收后施工才能进入下一个阶段,这样做是为了及早的发现质量隐患,经过调整以后将损失降到最低,责任落实到相应程序的负责人,可以有效的减少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材料以及技术问题。

4.4 严格监控每一个施工环节

在施工过程当中,要严格的监控每一个环节,确保工程准确无误的进入到下一个阶段。这就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考勤工作。严格要求管理人员做到四个经常。经常到施工现场了解施工进度,监督相关人员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可以有效减少质量问题的发生。经常观看设计蓝图,这样做的目的是帮助管理人员准确的完成对施工阶段重点项目的定位。经常记录问题,由于在施工阶段经常会遇到突发状况,将出现的问题及时的记录下来可以帮助管理人员累计经验,可以杜绝下一阶段类似问题的发生。长期且频繁地提醒施工队在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环节加以注意,并与他们进行交流,在交流的过程当中往往会帮助质量管理人员发现问题。

5 竣工阶段

竣工验收对于房建工程项目而言是最后的操作环境,这也属于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最后阶段,也是施工单位需要审核的主要过程。在竣工验收之前的阶段,房产开发企业需邀请相关的检测单位与施工方面开展全面审核检测,这样可以保证施工过程达到理想的状态。而作为检查部门,其必须对项目工程负责到底,采取多方面的验收工作,不得仅仅形式上制定验收方案,而不把政策落实到实处。而针对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需及时和施工单位交流沟通,保证每项工作能得到全面处理,真正对房地产工程项目加以验收。

6 结束语

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优质13篇)篇六

组长:

成员:

2.1、组长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负责人,对本公司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公司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3.1、确保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未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3.2、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3.3、公司为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建立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经疾病控制中心检查无相关传染病者方可上岗。

3.4、从业人员工作时,不准吸烟、吃食物或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个人的衣物、药品、化妆品等不得存放在食品经营区内。

4.1、为了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4.2、凡进入本公司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检验报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及相关票据等相关证件。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4.3、对于预包装食品,本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4.3.1、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4.3.2、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4.3.6、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4.3.7、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4.4、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4.5、本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必须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4.6、本公司的采购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4.7、本公司管理人员要指导场内相关工作人员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4.8、本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坚决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9、进口食品必须做到:

4.9.1、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索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

4.9.2、所有预包装进口食品必须加贴中文标签。

4.9.3、检验入库进口食品的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是否齐全。

4.9.4、进口食品入库验收时做到种类及数量准确无误。

4.9.5、所有进口食品根据种类,采用抽检,全检的方式进行验收。

4.9.6、进口食品入库验收时,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验收。

4.9.7、验收人员对进口食品及时验收入库,并填写验收记录签字确认。

4.9.8、若因验收人员失职,造成不合格进口食品进库,将依据事情具体性质,追究验收人员责任。

4.9.9、仓库管理人员要妥善保管索证的相关资料和验收记录,不涂改,不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少于进口食品使用完毕后6个月。

4.9.10、仓库管理人员每月要对库存进口食品进行盘点,掌握先入先出的原则。

5.1、为了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制定本制度。

5.2、本公司内工作人员必须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5.3、本公司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进货食品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经常查验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5.4、经质量自检不合格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

5.5、本公司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对每天的食品质量自检结果(包括品种、产地、检测情况等)进行公示。

6.1、为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提高食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6.2、本公司本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文明经商、诚信经营,遵守有关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6.3、本公司积极参与食品准入工作,遵守各项食品准入制度,接受工商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和管理。

6.4、本公司按照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各项内部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完善内部管理,建立食品质量档案和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专人负责。

6.5、本公司加强食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做好进货食品索票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保证食品来源合法真实;经常查验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6.6、本公司对消费者作出如下食品质量承诺: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6.7、本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销售的食品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6.8、本公司认真配合有关部门的日常巡查和市场检查,自觉学习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建议和顾客咨询投诉,完善售后服务措施,努力为所有消费者服务。

7.1、为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公司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7.2、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公司的管理制度。

7.3、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公司:

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优质13篇)篇七

组长:。

成员:。

2.1、组长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负责人,对本公司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公司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3.1、确保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未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3.2、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3.3、公司为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建立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经疾病控制中心检查无相关传染病者方可上岗。

3.4、从业人员工作时,不准吸烟、吃食物或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个人的衣物、药品、化妆品等不得存放在食品经营区内。

4.1、为了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4.2、凡进入本公司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检验报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及相关票据等相关证件。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4.3、对于预包装食品,本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4.3.1、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4.3.2、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4.3.6、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4.3.7、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4.4、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4.5、本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必须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4.6、本公司的采购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4.7、本公司管理人员要指导场内相关工作人员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4.8、本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坚决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9、进口食品必须做到:。

4.9.1、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索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

4.9.2、所有预包装进口食品必须加贴中文标签。

4.9.3、检验入库进口食品的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是否齐全。

4.9.4、进口食品入库验收时做到种类及数量准确无误。

4.9.5、所有进口食品根据种类,采用抽检,全检的方式进行验收。

4.9.6、进口食品入库验收时,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验收。

4.9.7、验收人员对进口食品及时验收入库,并填写验收记录签字确认。

4.9.8、若因验收人员失职,造成不合格进口食品进库,将依据事情具体性质,追究验收人员责任。

4.9.9、仓库管理人员要妥善保管索证的相关资料和验收记录,不涂改,不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少于进口食品使用完毕后6个月。

4.9.10、仓库管理人员每月要对库存进口食品进行盘点,掌握先入先出的原则。

5.1、为了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制定本制度。

5.2、本公司内工作人员必须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5.3、本公司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进货食品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经常查验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5.4、经质量自检不合格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

5.5、本公司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对每天的食品质量自检结果(包括品种、产地、检测情况等)进行公示。

6.1、为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提高食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6.2、本公司本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文明经商、诚信经营,遵守有关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6.3、本公司积极参与食品准入工作,遵守各项食品准入制度,接受工商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和管理。

6.4、本公司按照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各项内部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完善内部管理,建立食品质量档案和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专人负责。

6.5、本公司加强食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做好进货食品索票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保证食品来源合法真实;经常查验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6.6、本公司对消费者作出如下食品质量承诺: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6.7、本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销售的食品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6.8、本公司认真配合有关部门的日常巡查和市场检查,自觉学习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建议和顾客咨询投诉,完善售后服务措施,努力为所有消费者服务。

7.1、为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公司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7.2、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公司的管理制度。

7.3、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公司:。

7.3.3、超过保质期或保存期的;。

7.3.5、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7.3.5、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7.3.6、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7.3.7、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7.3.10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7.3.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7.4、本公司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7.4.3、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7.4.4、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5、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

7.5.1、本公司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7.5.2、通知本公司下游采购商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7.6、本公司工作人员应对本公司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7.7、本公司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8.1、为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8.2、本公司内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并建立销货台帐。

8.3、进货台帐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相关检验报告的时间、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

8.4、销货台帐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8.5、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8.6、将进货票据、发票、检验报告等易于丢失的凭证在每次进货后及时粘贴于台账上。

8.7、本公司确保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8.8、消费者有要求的,本公司在出售食品时,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8.9、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的本公司食品质量信息内容,也须做好台帐登记工作:。

8.9.1、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

8.9.2、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

8.9.3、经多次检查、检验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录;。

8.9.4、其他需要登记备注的信息。

10.1、为规范食品经营管理,明确食品来源和责任,提高本公司的食品质量,确保食品消费安全放心,特制定本制度。

10.2、本制度所称食品协议准入,是指本公司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公司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本公司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10.3、食品购销挂钩形式包括:场厂(场)挂钩、场地挂钩、户厂挂钩、户地挂钩等各种购销挂钩制度。

10.4、本公司应当与供货方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签订购销合同,并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在合同中订立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商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10.5、本公司工作人员应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的考察工作,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10.6、与本公司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的食品,可简化准入手续,根据协议约定,凭证明供货方产品的票据进入本公司。

10.7、本公司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挂钩食品的质量查验,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如下:。

11.3、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11.6、新招收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后方可上岗;。

11.7、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等记录归档。

12.1、食品检查制度。

12.1.4、检查结果应有记录,有汇报,查出问题立即解决,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2.2.1、食品储存有专门的食品库房,进出食品有登记;。

12.2.2、库房周围保证无污染源;。

12.2.4、冷藏食品配有专用的冰箱、冰柜;。

12.2.5、食品储存配有专用的消毒设备,随时对储存的工具、容器等进行洗刷消毒;成品码放时,与地面、墙壁保持一段距离,便于通风,定期检查记录。

12.3、食品运输制度。

12.3.1、运输工具符合卫生要求;。

12.3.2、运输时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不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优质13篇)篇八

一、医疗质量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内容和永恒的主题,医院必须把医疗质量放在首位,质量管理是不断完善、持续改进的过程,纳入医院的各项工作。

二、建立健全医疗质量保证体系,即建立院、科二级质量管理组织,职责明确,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1、设置的质量管理与改进组织,包括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病案管理委员会、药事管理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输血管理委员会,要与医院功能任务相适应,人员组成合理,职责与权限范围清晰,能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为医院质量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院长作为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应认真履行质量管理与改进的.领导与决策职能;其它医院领导干部应切实参与制定、监控质量管理与改进过程。

3、医疗、护理、医技职能管理部门行使指导、检查、考核、评价和监督职能。

4、临床、医技等科室部门主任全面负责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

5、各级责任人应明确自己的职权和岗位职责,并应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与分析技能。

三、院、科二级质量管理组织要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自身医疗工作的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方案。

1、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方案是全面、系统的书面计划,能够监督各部门,重点是医疗、护理、医技科室的日常质量管理与质量的危机管理。

2、质量管理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质量管理目标、指标、计划、措施、效果评价及信息反馈等,加强医疗质量关键环节、重点部门和重要岗位的管理。

四、健全医院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

1、核心制度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危急值报告管理制度、技术准入制度等。

2、对病历质量管理要重点加强运行病历的实时监控与管理。

五、加强全员质量和安全教育,牢固树立质量和安全意识,提高全员质量管理与改进的意识和参与能力,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常规;医务人员“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必须人人达标。

六、质量管理工作应有文字记录,并由质量管理组织形成报告,定期、逐级上报。通过检查、分析、评价、反馈等措施,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将质量与安全的评价结果纳入对医院、科室、员工的绩效评价评估。

七、建立与完善医疗质量管理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形成医疗质量管可追溯与质量危机预警管理的运行机制。

八、加强基础质量、环节质量和终末质量管理,应用《诊疗常规》指导对患者诊疗工作,逐步用临床路径、单病种质量管理规范对患者诊疗行为。

九、建立不以处罚为目标的,是针对医院质量管理系统持续改进为对象的不良事件报告系统,能够把发现的缺陷,用于对医疗质量管理制度、运行机制与程序的改进工作。

十、建立与完善质量管理常用的结果性指标体系,逐步形成结果性指标、结构性指标、过程性指标的监控与评价体系。

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优质13篇)篇九

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是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是建筑业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及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施工安全“一标三规范”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为加大管理力度,使公司在建筑安全、文明施工尽快实现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要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施工现场要严格执行“一标三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3、工程部要深入开展争创“文明工地”的活动,认真遵守《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卫生管理暂行规定》及建设环保局(99)第8号文和有关程序文件。

4、质量安全部和项目部配备专职安全员和专职资料员,抓好施工现场的安全。

项目管理人员,施工班组同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

现场工人同施工班组签订安全责任书。

6、项目开工前,工程部要详细编写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签字生效后方可开工。

7、坚持定期与不定期进行现场三级教育,即:项目负责人对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管理人员对各班组负责人的安全教育;

各班组负责人对每个工人的安全教育,教育要有结果有检查有考核。

8、坚持对工地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做到持证上岗,人证相符。

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脚手架搭设,“四口”防护以及各种机具防护措施,必须按规定搭设,报质量安全部检查合格并签字后方可使用。

10、各种临时设施的搭设,做法要符合市、区两级文明施工以及公司文施工和有关程序文件规定。

11、坚持安全生产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

问题不解决不放过;

责任人员不受到教育不放过”。

1、施工现场围墙不低于1.8米,主要路段不低于2.5米,内外抹灰加压顶,紧靠公路的工程要进行美化和亮化处理。外墙面用米黄色涂料涂刷,压顶用海蓝色涂料涂刷,墙顶悬挂xx公司彩旗。

2、工地出入口要安装金属大门,大门要牢固美观,并设置公司标志牌,灯箱;

出入口道路要用混凝土硬化,硬化长度结合现场而定,但最短不短于5米,紧靠公路的工程应设置汽车冲洗台。

3、施工现场的道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全部采用混凝土硬化;

1万平方米以下的全部采用石屑硬化;

道路两侧做好排水沟,保证道路完好畅通。

4、临时房的建设应设有项目经理室、职工娱乐室、淋浴间、伙房、卫生室等。室内必须进行吊顶,淋浴间和伙房间墙面镶贴瓷砖,生活区和加工区必须分区明确,设置分区牌,生活区内要进行绿化,绿化面积不低于生活区域的5%。工地严禁使用木材及散煤取暖和做饭。

5、施工现场职工宿舍必须内外抹灰刷白、水泥地面、吊顶、纱门窗符合坚固、保温通风、防火防潮等要求,禁止睡通铺。

堆放及标识,材料、构件、料具堆放整齐。

7、食堂生熟要分开,必须有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要有灭鼠设施,生活垃圾要达到随时清运。

8、施工现场安全员必须佩带袖标,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有胸卡,胸卡必须有照片。

9、要求制作六牌两图。

10、公司新承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全部实行密目安全防护立网围挡,其产品必须使用部、省推荐产品且高出建筑物1.5米达到安全、牢固、美观。

1、工程部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和专职安全资料员,且必须经公司授权任命,质量安全部备案。

2、项目施工前,项目负责人要与公司签订安全责任书。

3、项目负责人要同项目管理人员、施工班组签订安全责任书,施工班组要同现场工人签订安全责任书且责任书目标明确,责任到人,签字盖章手续齐全。

5、工地的特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做到人证相符。

1、脚手架搭设必须有指导性施工方案,必须有质量安全部安全员批准方可搭设。

2、脚手架的基础必须坚实、平整,要有垫板必须连续使用,垫板的厚度不小于5cm;立杆要全部设置底座,底座为15x15cm不小于8mm厚铁板制成,铁板上焊不小于直径25的钢管,长度不小于15cm。

3、脚手架外侧要设排水沟,排水沟用砖砌或水泥砂浆抹灰,要畅通美观。

4、立杆、大横杆间距不大于1.6m,大横杆搭设在立杆里侧,立杆、大横杆的接头采用对接法不许搭接,小横杆拉结墙体内外用短管夹紧。

5、架体剪刀撑必须按规定跨5根立杆,角度不大于45度,搭设不少于3个卡具,搭接长度不小于60cm。

6、卸料平台严禁与脚手架连接一体,必须单独搭设。

7、脚手架搭设完毕后,不经质量安全部门验收签字后,严禁使用。

1、施工现场严格执行tn—s供电系统。

2、配电箱、开关箱、漏电保护器、五芯电缆必须使用推荐产品,三证一票必须齐全有效。

3、临时用电施工前必须有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4、现场用电必须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漏电保护器的参数应匹配。

5、配电箱、开关箱都要设置防雨棚,其防雨棚设置一致,达到实用、牢固、美观的要求,其箱下要设置操作用木垫板,垫板尺寸不小于30x100x5cm上面铺设绝缘胶垫,总配电箱用红白相间的栅栏围护。

1、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好有公司标志的安全帽;管理人员佩戴红色豪华型安全帽;工人佩戴豪华型或普通型黄色安全帽;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

2、工地使用的安全网规格必须符合要求,证票齐全有效。

3、通道口防护棚与建筑物外延伸不小于5米,高度根据需要规定,但不小于2.5米,宽度不小于2米,防护棚使用的板材厚度不小于5厘米并有防水设施,搭设要标准、整齐、美观,严禁使用竹架板代替。

4、通道口、楼梯口各种临边的防护栏杆,均按标准设置,第一根距地0.6米,第二根距地1.1米,均用钢管制成,并刷红白相间30厘米的色标,其色标涂刷要标准、整齐、美观。

5、工地使用的井架必须有准用证和合格证,井架使用的各种限位装置,必须是推荐产品且证票齐全有效。

6、井架卸料平台必须独立搭设,不准架设于井架架体上,卸料平台脚手板必须用不小于5厘米的板材,且满铺,严禁使用竹架板,井架各层卸料平台的防护门必须做到定型化,工具化,做到美观、耐用。

7、塔吊进场必须有合格证,各种限位器、力矩限制器必须用推荐产品,安装与拆卸由专业队伍进行。

8、各种塔吊的基础必须严格按照说明书设置,有地锚的要按要求配备。

9、施工机具都必须安装好保护接零及漏电保护器。

10、机具的防护罩必须牢固、安全、严禁使用电锯与电刨一体的木工工具,各种机具使用前必须通过机械员和安全员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1、搅拌机、灰浆机、电焊机、电锯、钢筋加工机械等都必须搭设防雨棚。

1、有通道口的防护棚在一层完成二层施工前搭设好,楼体内外装修完成后拆除。

2、首层安全网在二层窗台下墙体砌完前必须搭设好,层间网在其上层窗台下墙体砌完前架设好,首层和层间网随外墙装修完后拆除。

3、各种洞口的栏杆随产生随架设,封好后方可施工,楼梯栏杆随层架设,直到正式安装栏杆方可拆除。

1、安全技术交底必须由施工现场的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然后由施工现场的技术负责人审批,履行审批手续。

2、安全技术交底必须由施工现场的工程技术人员组织,有关施工管理人员施工。

3、班组人员进行认真的交底,安全技术交底是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要严格履行签字手续,交底人、接底人、安全员都要进行签字。

4、工程项目必须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5、安全技术交底是指导工人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必须具体、明确、针对性要强。

6、不得用施工现场的安全纪律、安全检查等制度代替,防止口号式、一般化。

7、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必须针对分部分项工程中施工给作业人员带来的的危险因素而编写,即要体现一般作业的共性,又要体现本作业的特性。

8、安全技术交底应优先采用新的安全技术措施。

9、工程开工前,项目工程师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工程负责人、施工员进行详细的交底,并向工程项目全体职工进行交底。

10、两个以上施工队或工种配合施工时,工程项目经理或施工员要按施工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向有关施工单位和班组进行交叉作业的安全书面交底。

11、各级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交底时间、内容及交底人和接底人的签字,交底要按单位工程归放一起,以备查验。

12、安全技术底要与施工技术交底同时进行不能分开要融为一体,要有针对性起安全施工的目的。

13、安全技术交底要在施工前进行,不得施工期间进行交底,也不得交底提前的过早,否则无实际意义。

14、各工种安全技术交底与分部分项交底同时进行,如果施工项目的施工工艺很复杂、技术难度大、作业条件很危险,可单独进行工种交底,以引起操作者重视,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1、奖励办法:

1〉工程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创省级工地的奖励1.5万元;

2〉创市级文明工地的奖励1万元;

3〉创区级文明工地的奖励5000元;

4〉在区有关部门安全大检查得90分奖励1000元,每高1分加奖300元。

2、处罚办法:

1〉在区有关部门安全大检查得75分,罚款3000元,每低1分加罚300元;

4〉各种安全施工方案不齐者,每缺一项罚款500元;

5〉安全员不戴袖标罚款100元,现场人员不戴胸卡罚款20元。

7〉临时设施不按规定搭设罚款2000元;

8〉“四口”防护不按规定时间设置,每次罚款500元。

11〉塔吊、井架拆装不按规定,使用无证人员罚500元;

12〉凡不按防护设施规定执行,每缺一项按构件价格两倍罚款。

13〉施工现场不按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设置的罚款1000元。

14〉漏电保护器不合格的每处罚款300元,熔丝采用金属丝代替的每处罚款200元;

17〉无机具操作牌少一块罚款200元,机具无棚,不防雨每处罚款300元;

18〉对质量安全部下发的不合格整改通知单不按规定时间返回的,每次罚款1000元。

19〉未执行《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卫生管理暂行规定》,每缺一项罚款100元;

20〉凡在质量安全部日常检查中没有按规范规定操作的,将随时处100—3000元罚款。

21〉以上各项罚款如果数额较大,由质量安全员同相关领导协商处理,如发生意见分歧,报主管经理裁决。

1、协助质安组完成公司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总体目标。

2、深入施工现场指导解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质量等方面的问题。

3、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加强学习专业知识和上级有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法规、政策、法令。

4、及时发现、处理、预防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隐患,杜绝重大质量事,故和伤亡事故的发生。

5、协调好施工单位及主管部门的关系。

6、做好各种文件收集、整理、存档工作。

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优质13篇)篇十

1、合作社使用的农药必须统一采购,专人负责,并要在技术人员的统一指导下进行用药。

2、采购的农药必须“三证”俱全,产品标签、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要核对相符,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农药的进仓库存和出仓使用情况进行统一登记。

3、要选用生物源农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化学农药,禁止使用国家规定禁用和限用的一切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4、做好病虫测报工作,选择最佳防治时期,尽量做到低浓度使用。

5、最后一次施用农药要严格遵守采收安全间隔期,尽量降低农药残留量,确保产品达到优质、安全的标准。

6、使用农药要注意人畜安全,农药包装物要及时收集处理,尽量减少环境污染。

1、肥料要专人负责,统一采购。

2、购买肥料产品必须有产品标签、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以确保肥料产品质量合格,肥料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要进行统一登记。

3、农家肥要经过高温发酵达到无害化标准后方可施用。

4、要采用科学的平衡施肥方法。

5、根外追肥要选用有机氮肥,最后一次追肥应在收获前8天以上。

1、按照农产品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做好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2、适时采收、包装,并按法定要求进行标识。

对运输工具要清洗干净,确保运输过程不会对蔬菜造成污染。

1、肥料、农药、蔬菜的'存储仓库要分开,禁止混放。

2、不同种类的农药要隔开存放,禁止混放。

1、对农药、化肥、种子的购买、存储、使用情况做好登记工作。

2、对生产、运输、销售各个环节做好记录工作。

3、登记、记录要保存五年以上。

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优质13篇)篇十一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农药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农民和农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畜安全,保护农、林业的生产及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监管部门)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量技监、安全监管、绿化林业、商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举报、奖励)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公众对经营禁用农药或者假冒伪劣农药以及违法使用农药等行为的举报。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和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守秘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行业自律)

鼓励农药经营服务相关行业组织为会员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在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引导会员规范经营等方面,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农药经营

(经营条件)

农药经营单位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主体范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营业执照申领材料)

农药经营单位向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属于《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主体范围的证明材料;

(三)根据法律、法规有关企业登记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明材料的出具)

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主体证明材料,按照下列规定出具或者提供:

(一)属于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的,由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二)属于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三)属于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的,由市绿化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四)属于农药生产企业的,提供农药生产资格批准文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农药经营单位的,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本规定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配备、设施设置证明材料,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农药经营单位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情况核查和出具证明材料。

(连锁经营的扶持)

本市鼓励发展专业化的农药连锁经营。经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农药连锁经营单位符合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定价、统一服务规范等要求的,可以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扶持农药连锁经营的具体办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统一配送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分支机构经营的农药,应当由所属农药经营单位或者该农药经营单位加入的农药连锁经营单位实行统一配送。分支机构不得自行采购、代销农药。

(进货查验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实施以下进货查验制度:

(一)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

(四)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者检验报告。

(安全销售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农药销售专区,将农药置于存放专柜销售;未上柜销售的农药,应当置于专用仓库或者仓库专区贮存,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隔离、隔开、分离等安全保存措施,并指定保管人员。

农药经营单位不得在农药销售场所经营食品、生活用品等商品。

(销售溯源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农药经营台账,如实记录农药进货时间、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以及配送、销售的时间、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农药购买者出具发票。按照发票管理的规定可以不出具发票,但农药购买者要求提供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据的,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开具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据。销售凭据应当注明售出农药的名称、数量、购买时间以及农药经营单位名称等信息。

(销售告知义务)

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时,应当根据所售农药的产品标签、说明书,如实说明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不得误导农药购买者。

(销售人员的.专业技能)

农药销售人员应当掌握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基本常识,熟悉所售农药的标签、说明书的基本内容。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农药销售人员进行农药专业知识培训,建立相应的培训档案。

(高毒农药经营的要求)

对标签所标示的毒性为高毒以上的农药(以下简称高毒农药),农药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销售管理措施:

(一)设置高毒农药分隔存放专柜,并在专柜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二)由专人负责销售,并建立高毒农药经营专用台账;

(三)要求购买者告知用途、出示身份证明,并如实记录;

(四)要求购买者退回高毒农药使用后的容器、包装物,并建立回收登记制度。

(备存资料的保管时间)

农药经营单位备存下列资料,应当至少两年:

(一)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农药登记、产品合格检验证明或者检验报告的资料;

(二)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农药经营台账;

(三)第十六条规定的高毒农药经营专用台账。

第三章农药使用

(安全保管)

农药使用者应当妥善保管农药,防止误食误用。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指定农药管-理-员,建立农药购进、领用台账登记等安全保管制度。

(安全用药)

农药使用者应当选择远离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生活区的安全地点配药,按照产品标签、说明书规定的剂量配药,不得任意增加用药浓度。

农药使用者应当采取避免农药中毒或者污染的预防措施,按照产品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安全间隔期和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增加施药频次。

(用药后的安全事项)

农药使用者应当妥善处理剩余农药、施药器械以及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不得在河流、湖泊、水库、鱼塘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倾倒剩余农药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不得随意丢弃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

(农药使用记录)

农业经济组织在农作物种植过程中,应当如实记载使用农药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禁用情形)

禁止使用农药毒杀鱼、虾、鸟、兽等动物。

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等农作物以及水源涵养林。

(指导、服务)

市和区、县农业、绿化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植保机构应当做好植物重大病、虫、草、鼠害的预测及相关综合防治工作,开展植物病虫害诊治为农服务,并通过免费培训、宣传资料发放、网上信息发布、咨询电话等方式,为农民提供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相关信息。

(鼓励、支持)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统一用药等植保服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重大突发性、流行性植物病、虫、草、鼠害的防治工作。

(农药品种的轮换、替代及首次推广使用)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药使用防治效果、作物抗药性等方面的调查、评价活动,做好农药品种轮换、替代的相关工作。

农药新品种在本市首次推广使用的,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做好大田试验、示范工作,并适时发布农药新品种在本市区域内适应性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其他规定

(农药经营监督管理)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单位的农药质量及经营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建立农药经营单位诚信档案。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质量技监、环保等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农药经营监督管理信息通报制度。

(农药销售人员管理)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药销售人员组织开展农药相关法律规定和专业基础知识的培训、考核,建立农药销售人员专业技能管理档案。

(安全、高效农药的推广)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植物病、虫、草、鼠害防治情况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确定适于本市使用的安全、高效农药的品种名录,并做好组织推广工作。

本市推广使用的安全、高效新型农药,对使用农药的农民和农业经济组织实行补贴。年度实行补贴的农药品种目录应当经过专家论证、评审等程序确定并及时公布;供应补贴品种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

实行补贴的农药由销售网点分布较广且配备相应销售设施的农药经营单位经营,补贴农药的经营单位名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农药经营单位的经营条件状况确定并公布。

(农作物农药残留监测)

本市规模种植场、蔬菜园艺场、设施菜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等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生产的农作物,应当在采收上市前进行农药残留自检。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农作物采收上市前的农药残留监测工作,将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作物农药残留情况纳入重点监测范围,并对农民生产的农作物进行农药残留抽检。农药残留监测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农作物农药残留超标的处理)

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作物不得采收上市。采收上市前的农作物经检测认定农药残留超标的,应当在规定的安全间隔期之后进行复检,待复检合格后方可采收上市,但经检测认定含有违禁农药成份的农作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销毁。

根据监测发现的农药残留超标的情况,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跟踪监查。监测发现农作物含有违禁农药成份,应当追查违禁农药来源。

(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置)

本市对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实行有偿回收和集中处置。具体回收和处置办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农药储备制度)

本市根据植物重大病、虫、草、鼠害的预测情况,储备用于预防、控制和扑杀的农药。

农药储备的具体品种和数量,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按照规定的程序纳入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体系。对纳入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体系的农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日常监管、调拨和紧急配送。

(从业禁止)

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农药经营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的处理)

农药经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有关条件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撤回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函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函告文件后,应当责令该农药经营单位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违反农药统一配送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对分支机构未实施农药统一配送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农药经营单位的分支机构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代销农药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农药进货查验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实施进货查验制度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农药安全销售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不符合销售安全管理要求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农药销售溯源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建立或者执行农药经营台账管理制度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出具发票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理;未按要求向农药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误导农药使用者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误导农药使用者并造成药害或者中毒事故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高毒农药未采取有关措施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销售高毒农药未采取有关管理措施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农药残留超标农产品上市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将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作物采收上市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经营、使用农药的民事、刑事责任)

违法经营、使用农药,造成人畜伤亡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农药经营、使用者应当依法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违法责任追究)

农药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例外)

百货商店、超市等单位经营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的杀虫剂,不适用本规定。

(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原1995年11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发布,并分别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2004年6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8号令修正后重新发布的《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了确保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产品出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出口农产品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大力推广国际通用的“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按照进口国的质量安全标准选用农药、兽药、渔药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化学投入品,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用药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出口生产体系建设,鼓励、扶持农产品出口企业建立出口生产基地。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将已经备案并按照国际通用“良好农业操作规范”建立的农产品出口基地名单向国内外公布。

第四条外经贸、出入境检验检疫、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配合协作,建立出口农产品联席工作机制。

农业(畜牧)部门负责植物产品原料种植环节和动物产品原料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水产品和水生动植物原料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加工出口农产品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并配合相关部门实施出口农产品生产源头监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管。

外经贸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出口农产品市场开拓及相关信息服务事宜。

第五条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进口国的质量安全标准,及时制定、调整、公布与出口农产品生产有关的技术规范,加强对生产者的监督、指导与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禁用、限用农业化学投入品名录。

出入境检验检疫、质量技术监督、外经贸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部门做好出口农产品生产的监督、指导与服务工作。

第六条生产经营出口农产品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可追溯体系和质量责任追溯制度,做好农业化学投入品的进货、使用、出口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记录,并妥善保存2年以上。

出口农产品发生质量问题的,应当按生产经营环节依次追溯质量责任。

第七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共享的要求,相互提供出口-技术规范、国内外市场动态、生产经营者诚信状况、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溯状况等与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信息;外经贸部门应当对相关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进口国家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发生变化的,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和外经贸部门应当及时向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和外经贸部门提供生产环节防控疫病、疫情、农业化学投入品使用等信息。

第八条加工出口农产品的,应当建立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自检自控体系,对出口农产品加工环节的安全实行自检自控,并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根据出口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自检自控能力、质量诚信状况和出口农产品风险程度高低等情形,实行不同的监管模式。

法律、法规对出口农产品加工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出口农产品质量检测的基础设施投入,逐步完善检验检测条件。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相互间的检测协作,充分利用现有检测资源,并积极为企业提供检测便利。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扶持、鼓励出口农产品品牌建设,加大对特色出口农产品原产地的保护力度和出口农产品品牌企业的扶持力度,并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国际认证和商标注册。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支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并充分发挥其在提供生产技术和信息服务、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控制体系以及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效能。

第十二条农业(畜牧)部门应当向畜禽养殖基地派驻经资格认定的兽医技术人员;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向出口肉类屠宰厂派驻经资格认定的兽医技术人员。兽医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对畜禽养殖、产品加工实行产地检疫和屠宰监管,并搞好衔接。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出口农产品安全风险基金,专项用于补偿出口农产品质量风险损失。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与预警机制。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出口农产品的种植、养殖进行合理布局,制定出口农产品种植、养殖规划并组织实施。

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按照动植物种植、养殖规划,制定出口农产品种植、养殖规范,并合理确定动植物种植、养殖密度。

生产出口农产品的,应当严格遵守出口农产品种植、养殖规划和种植、养殖规范。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和生产区域土壤及水源的环境保护。

生产、加工出口农产品的,应当根据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的环境要求,严格保护出口农产品基地的环境,并加大对基地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第十六条生产加工出口农产品的,应当严格按照农药、兽药、废弃物、病死动物、畜禽粪物及其包装物品等废弃物的处理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回收前款规定的废弃物。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生产、销售或者使用违禁农业化学投入品;

(二)藏匿、加工、贩卖病死畜禽;

(三)破坏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及其环境;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处以警告,并对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于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

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优质13篇)篇十二

第一条为了适应公司生产建设发展和深化改革的需要,确保公司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保障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参加公司所管辖单位新建、扩建、技改、检维修等工程项目的外来施工单位及外来人员,应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外来施工单位(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公司子公司除外)进入公司进行工程项目施工前,必须经公司hse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进行确认和查核,才能进入公司作业。

1、确认施工单位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

2、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3、确认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措施。

4、审查施工单位施工和安全业绩。

5、审查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所持的上岗证件。

6、审查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7、若有工程转包,要审查转包合同及转包队伍的资质。

hse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者,hse管理部门有权对施工队伍予以否决。

第五条公司和施工单位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公司的hse监督管理。

2、施工单位要承担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完好的、功能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

3、施工单位要根据国家、公司的法令、制度和规定要求,承担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施工单位要根据公司的有关劳动保护制度规定,为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合乎标准的劳保护具。

5、施工单位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hse管理部门审查。

6、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

7、施工单位要明确对转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开始前,必须做到:

1、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并佩戴明显标志。

2、落实施工、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及事故预案、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经公司审查认可。

3、施工单位要与施工人员签订安全承包协议。

第七条施工单位人员进入生产装置施工现场前,必须接受入厂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hse管理部门根据合同期限办理入厂证,凭证进厂。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为:

1、国家、公司的安全卫生法规、制度和纪律、安全生产特性、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2、与施工作业有关的车间(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和对劳保护具的特殊要求等。

3、针对公司的特点提出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施工作业的有关专业安全要求等。

第八条施工单位进入生产装置进行施工作业,要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第九条为确保生产装置改扩建、检修等施工全过程处于有序受控状态,公司有关主管部门要责成施工单位编制施工进度网络计划,并组织hse管理部门和生产装置负责人进行衔接、沟通、交底。

第十条公司要设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职责明确,对安全施工实行有效监督,有安全否决权。

1、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特别要加强对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2、严格按公司有关安全制度和规定,监督施工单位办理入厂作业证和各项施工作业票证。

3、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纪律,只要现场有施工人员,必须有安全监护人员。

第十一条公司有关主管部门、hse部门和生产装置要抓好施工隔离措施的落实和现场情况交底。

1、审查、批准施工单位的施工区域隔离方案,组织对区域隔离措施完成后的验收。

2、凡与改扩建、检维修等施工项目相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隔离必须加盲板;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3、凡在生产运行的装置区域内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公司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

第十二条生产装置必须加强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1、制定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处理预案,并组织职工进行学习和演练。

2、制定精心操作、保持平稳的相应措施并认真执行。

3、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正常采样、脱水等操作要预先通知施工单位暂停施工。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要迅速鸣笛警报、及时报告处理。

第十三条在生产装置改扩建、检修等施工期间,工程主管部门、安全部门要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组织联合检查组按时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制度和规定的施工单位和个人进行处分,对性质严重的要停止作业直至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应按集团公司和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查明原因,分清双方责任,严格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各外来施工队伍进入华胜公司施工均需参加华胜公司hse施工评比活动,并缴纳3万元抵押金,每季度由hse部门对各施工队进行季度评分,并在年终进行评分汇总,采取相对应的奖罚措施,以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的hse管理力度。

第十六条除本规定外,施工中还要严格遵守国家及公司的有关安全规范和专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公司hse管理部在监督检查中对存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外来施工单位在公司范围内作业时,因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管理不严不力等因素造成集团公司级人身伤亡事故或重大事故(含火灾、爆炸),及年内受到多次警告切情节严重的将罚出华胜公司。不得继续在公司范围内承接项目建设和检维修工程。

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优质13篇)篇十三

1.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2.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3.对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4.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管理,在医务部、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指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5.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的处置同(4)。

6.批量的含汞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处置同(4)。

7.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标本及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8.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9.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1.科室应当设立固定的医疗废物暂时存放或交接地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及文字说明(附2)。

2.严格区分一般废弃物、生活垃圾(黑色塑料袋)、医用固体废弃物(黄色塑料袋)及医用锐利废弃物(防水、耐刺坚固容器),分别放置,严格管理。

3.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4.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5.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6.医疗废物运出后,及时对暂存地点及工具进行清洁和消毒。

7.禁止在非收集、非暂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1.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2.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及经办人签名),登记资料保存3年。

3.对交接医疗废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以求尽快解决。

4.有完善的易燃品、剧毒化学品的登记和管理规范。

5.病理科工作人员应有接触有害品职务补贴,并定期做职业病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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