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优秀23篇)

时间:2023-11-23 作者:JQ文豪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优秀23篇)

各个行业都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它们帮助组织和个人更好地履行职责和义务。以下是一些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优秀23篇)篇一

各煤矿企业,徐州监察分局,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为了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全面提高煤矿企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切实落实煤矿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规范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有效防范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现就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职业病防治法》

2012年是《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十周年,也是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的第一年,贯彻落实好《职业病防治法》,对加强煤矿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煤矿企业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履行煤矿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二、严格贯彻落实新发布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47号令、附件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49号令、附件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50号令、附件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51号令、附件4)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实施,现转发给你们,请各煤矿企业及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涉及到的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详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等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2〕69号、附件5)。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7号令、第49号令、第51号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其他有关规定,煤矿职业病防治的监察工作、煤矿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的监察工作以及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察工作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三、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要求

1、为煤矿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及管理办法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出台相关规定后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2、省外具有甲级资质和省内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经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执法监督处登记备案后,方可在江苏煤矿开展资质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检测、评价工作。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煤矿企业开展的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报告须报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执法监督处备案。

4、备案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一月份向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上年度业务工作总结,不报或逾期未报的注销备案。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备案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四、几点要求

1、各煤矿企业及所属煤矿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明确职业卫生分管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职责,修订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装备,把职业卫生工作纳入日常检查和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内容,使煤矿职业卫生工作有序开展,切实保障煤矿职工职业安全健康。

2、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要定期接受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各类取证、复训班的培训课程中必须包括职业卫生内容,且取证培训课时不少于4学时、复训培训课时不少于2学时。

3、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4、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并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煤矿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和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资料应齐全、完整,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5、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6、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7、加强职业病及职业安全健康信息统计汇总工作,确保数据准确、真实、有效。

8、严格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和变更审查,对未按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等开展职业卫生工作的煤矿,不予延期和变更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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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优秀23篇)篇二

环境卫生主要采取“四定办法”即定人、定物、定时、定质。详细的划片包干分工责任制,各管片地段衔接处不应留有死角,具体要求如下:。

1、饭店外围环境。

环境区内应做到地面无痰迹、无烟头、无废弃纸张、无落叶、无冰道、无积雪,对于下坡道及垃圾房处,每天应用0.5%来苏水喷洒地面,以消除异味,防止蚊蝇孳生。

2、饭店内环境区。

(1)前厅、楼层、楼梯扶手、地面、地毯等应保持清洁无尘,所有的玻璃、镜面应做到无脏迹、无水迹、无指印、明亮光洁。

(2)所有墙壁、家俱及摆放物应随时保持清洁,无浮尘。并在规定区域内摆放鼠药。

(3)饭店内卫生间应做到五无:瓷砖洁净无水迹;马桶洁净无尿碱、水锈;镜面洁净无水点;地面洁净无脏物;空气清新无异味。

(4)车场、员工通道应保持地面整洁,不准随意堆放物品,废弃物、垃圾要及时清扫,每天坚持喷洒0.35%来苏水消毒,以除异味。

(5)员工宿舍卫生要做到:床铺整洁无污迹,墙壁干净无尘土,墙角无蛛网,地面洁净无杂物,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被套、枕巾勤换洗,门把、床栏勤擦拭。

(6)理发室的卫生要求做到:消毒:擦脸毛巾要加热蒸汽消毒,理发工具要用紫外线消毒。保持:毛巾,大布保持干净、洁白,理发椅、等候椅保持整洁、干净。无尘:室内墙壁、天花板无灰尘,地面随时清扫无渣物,理发工具盘、美容盘、化妆柜保持清洁,摆放整齐。光亮:镜子、玻璃、面盘、地面洁净光亮。

(7)游泳池应由消毒专职人员,经常测定余氯并做好记录,经常测试水质是否符合要求,定期清刷池底和池壁及池周围便道、更衣室、沐浴室。

(8)餐厅卫生:餐厅卫生工作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格化、责任化;看台人员在开餐前要做好准备工作,检查台面用具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用餐后及时撤换台布,保持台面整洁;跑菜的服务员在接触食品前手要洗净、消毒,坚持用托盘上饭菜,对饭菜卫生要把好关;各种酒水、饮料要擦净入冰箱,开瓶时注意卫生,遇有过期或破瓶口的酒水不能出售。

据《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坚持两证上岗制,我店餐饮部员工每年进行体格检查,定期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自觉遵守各项操作卫生制度。以保证食品安全卫生。

1、食品库卫生要求。

(1)采购员、食品收货、保管员应学习执行《食品卫生法》,熟悉本职业务,清楚各食品的卫生要求,懂得食品原料保管常识,采购员做到不买腐败变质的食品原料,收货保管员不收腐败变质的原料。

(2)运输食品的车辆和容器要专用,并保持清洁,做到无残渣、无血迹、无腥味。运输食品时要生熟分开,生熟容器有标记,并防食品交叉污染。

(3)入库前要进行严格的感官检查,有异味和变质现象的`不得验收,入库食品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留好空隙,标明时间,做到先入先用,防止腐败变质,对过期食品要及时上报,并通知食品化验室进行必要的检验。

(4)冷库应有温度计,并有专人负责每天进行检查调整,以保持所需的温度和湿度。定期冲刷地面、墙面,消灭死角,保持库内整洁,严禁无包装食品堆放在地上。存放蔬菜、半成品冷库的温度应保持在零上6摄氏度,存放生肉、鱼类冷库的温度应保持在零下20摄氏度。

(5)食品库货架整齐无尘,每天对所存放的食品进行质量感官检查,罐头食品应检查有无过期、变质现象;干货类食品检查有无虫蛀、霉变、鼠迹;粮食库应将粮食隔墙、离地码放,以防鼠及蟑螂,保持室内干燥,有破包者要及时清理,鼠药应按规定放置,以防污染粮食。

(6)酒库里存放的酸性饮料,要注意保存期限,过期者应通知食品化验室,并严禁出售。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优秀23篇)篇三

1、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各单位应当制定本制度。

2、职业病是指单位的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发的疾病。

3、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4、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5、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6、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7、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员工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8、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9、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0、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优秀23篇)篇四

1.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2.用人单位必须制定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2.1用人单位必须重视建立详细的职业卫生档案,其应包括:

2.1.1厂企基本情况:单位简史、生产工艺流程图、存在有毒有害的种类和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有毒有害作业群体分布及其健康评定和职业性四种人(职业病、疑似职业病、观察对象及职业禁忌症)情况等。

2.1.2职业健康情况:劳动者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藉贯、婚姻状况、出入厂时间、劳动合同时限、健康状况、工种调动、工资发放及出勤情况等)、职业史、危害因素接触剂量、劳动保护、现病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及其健康评价等。

2.1.3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情况:包括危害因素种类、监测或检测时间、地点、浓度强度、国家允许标准及评价结论等。

3.用人单位必须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3.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等。

3.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申报,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发生变更后30日内申报变更内容。

4.用人单位必须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工作,并形成制度长抓不懈。

4.1单位负责人和安全技术部门、医疗部门、工会组织及车间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4.2车间工人必须参加结合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特点而设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应设立考核管理和文字培训资料。

5.用人单位必须建主健全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防护设施定期检修保养制度。确保防护措施正常运转,是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重要保证。

5.1产生有毒有害及其它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应采用密封、通风、吸尘、净化等防护措施,并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

5.2用人单位必须确立负责检修保养部门和人员,制定各类防护设施的检修保养周期,记录检修情况及时间,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做好应急处理等。

6.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制度,严格把好个人防护用品的购置关,根据各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制定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表,合理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做好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的登记和管理。

7.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有毒有害原材料的选购、运输、贮存、使用及销售管理制度,选购原材料应以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为原则。

7.1提供、运输、贮存、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并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产品成份检验报告、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7.2贮存有毒有害原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告标识。

8.用人单位必须建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及定期检测制度,对极度危害、高度危害的化学品和产生高危害物质的工艺或场所应设置监测系统自动报警装置,并应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登记管理,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9.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组织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10.用人单位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1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12.用人单位应建立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和职业病报告制度。

12.1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优秀23篇)篇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各矿井对矿各科室区队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3、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4、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6、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7、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8、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0、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2、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3、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14、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5、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三、员工个人健康档案包括:

1、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

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

6、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7、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四、“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五、“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六、随时、定期地根据本矿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核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七、“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八、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键康档案资料,公司或矿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九、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十、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日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十一、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十三、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十四、每年按煤矿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执行。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优秀23篇)篇六

1、进入岗位职业危害防护必须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

2、熟悉掌握本岗位职业病危害的特性、危害后果、预防和应急措施。3、作业前,应提前喝或吃防暑降温药物。

4、作业中应适当的补充水量(如:矿泉水、加入盐的热水)或预防中暑的冰棍、冰块及绿豆汤,以防止出现中暑现象。

5、暑期生产岗位中,应做好作业时间的轮换,连续高温工作时间不能超出20分钟。

6、工作中,应加强防暑降温设备、设施(风机、电扇、空调)的性能检查,出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7、岗作业中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身体如有不适及时汇报,不准班。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优秀23篇)篇七

1.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我厂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1.2 制定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2.1 建立详细的职业卫生档案,其应包括:

2.1.1 厂企基本情况:单位简史、生产工艺流程图、存在有毒有害的种类和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有毒有害作业群体分布及其健康评定和职业性四种人(职业病、疑似职业病、观察对象及职业禁忌症)情况等。

2.1.2 职业健康情况:劳动者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藉贯、婚姻状况、出入厂时间、劳动合同时限、健康状况、工种调动、工资发放及出勤情况等)、职业史、危害因素接触剂量、劳动保护、现病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及其健康评价等。

2.1.3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情况:包括危害因素种类、监测或检测时间、地点、浓度(强度)、国家允许标准及评价结论等。

2.2 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2.2.1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等。

2.2.2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申报,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发生变更后30日内申报变更内容。

2.3 必须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工作,并形成制度长抓不懈。

2.3.1 单位负责人和安全技术部门、行政人员及车间的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2.3.2 车间工人必须参加结合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特点而设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2.4 建立健全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防护设施定期检修保养制度。确保防护措施正常运转,是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重要保证。

2.4.1 产生有毒有害及其它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应采用密封、通风、吸尘、净化等防护措施,并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

2.4.2 确立负责检修保养部门和人员,制定各类防护设施的检修保养周期,记录检修情况及时间,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做好应急处理等。

2.5 建立健全的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制度,严格把好个人防护用品的购置关,根据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制定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表,合理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做好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的登记和管理。

2.6 建立健全的有毒有害原材料的选购、运输、贮存、使用及销售管理制度,选购原材料应以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为原则。

2.6.1 提供、运输、贮存、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并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产品成份检验报告、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6.2 贮存有毒有害原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告标识。

2.7 建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及定期检测制度,对极度危害、高度危害的化学品和产生高危害物质的工艺或场所应设置监测系统自动报警装置,并应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登记管理,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8 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组织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2.9 如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2.10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2.11 建立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和职业病报告制度。

2.11.1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2.11.2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劳动安全监督部门、工会组织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内容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发病情况、患者去向、死亡人数、可能发生事故的原因、己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2.12 一旦发现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国家职业病报告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2.13 建立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化学毒物预防知识、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2.14 建立女工职业卫生保障制度。不得安排怀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幼儿有害的作业。

2.15.1 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2.15.2 在己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当如实告知。

2.16 建立防暑降温和健康保健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暑天高温期间控制加班加点,合理调整作息时间;改进落后的高温作业工艺,增添必要的通风降温设备; 供应清凉饮料及提供充足的开水,保证工人身体水盐代谢;高温作业禁忌症患者应及时调离高温作业岗位,作妥善安置。

3.1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3.2 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3.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优秀23篇)篇八

1.1.1根据《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 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 力戒形式主义。

1.1.2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可以采取 适当的经济手段,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但不能像经济责任制那 样,把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或者压在劳动者身上。

1.1.3无论是集体责任制,还是个人责任制都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计划,明确职责范围、 基本任务、工作标准、实施程序、协作要求和奖罚办法等内容。

1.1.4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 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的大小与奖惩挂钩)。

1.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公司职业活动冲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 其遗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 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1.3.职业病报告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 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3.1急性职业病报告:

1.3.1.1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 政部门报告。

1.3.1.2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企业及其职工 医院(所)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1.3.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1.3.2.1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 病的患者时,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3.2.2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 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均 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3.2.3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 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 必须树立法制观念, 不得虚报、漏报。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优秀23篇)篇九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健康保护的权利,加强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治管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术语、定义

1、职业病:是指企业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2、职业危害:是指对职业活动的企业员工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物理、化学、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4、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三、管理职责

1、安全科负责全矿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对各施工生产单位的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2、综合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职工进行体检。

3、劳资科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患者入厂,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入厂;对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各基层单位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5、员工在施工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职业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四、一般规定

1、安全科及各基层单位应对员工进行岗前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每年要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培训工作。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每年进行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员工本人。

2、各基层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3、各基层单位要严格管理有毒化学品、放射源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的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4、各基层单位应当主动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发生,降低施工生产成本。

五、报告程序

1、凡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安全科报告,当确诊为职业病的,由安全科及时向矿部领导汇报,同时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2、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市疾病防控中心诊断。

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4、当安全科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建立员工职业病健康档案。

5、各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本单位的疑似职业患者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患者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单位承担。

六、本制度从x年x月x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科。

二、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我矿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铁矿所属各基层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劳资科与已进、新进铁矿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铁矿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劳资科、安全科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6.公司安全科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二级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7.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8、本制度从x年x月x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科。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为了规范我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铁矿下属各基层单位在工艺改造或采用新工艺后,新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均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一、各基层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施工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情况;

(三)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二、铁矿安全科在接到报送资料后,认真组织对所报职业危害因素场所监测,如需监测机构配合,由铁矿安全科负责协调。

通过监测,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情况,并分析危害程度。

铁矿安全科根据监测、分析结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及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向铁矿综合办公室汇报,提出相应措施和建议,并按照指示监督落实。

三、铁矿安全科应及时整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市安监局职业安全科备案。

四、本制度从x年x月x日起实施,解释权属铁矿安全科。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本铁矿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铁矿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劳资科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本铁矿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二、教育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6、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

三、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2、员工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外来临时工人,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

4、铁矿定期邀请卫生、疾控等部门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各基层单位职业卫生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业务能力。

5、所有的培训资料要设立职业卫生培训台账,并有专人保管,各基层单位培训情况应每年11~12月报矿部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6、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四、各基层单位应每年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铁矿年度职业卫生培训计划需得到矿长的批准后实施。

五、每年按铁矿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六、有关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铁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七、本制度从x年x月x日起实施,解释权属铁矿安全科。

一、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总 则

1、为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施工生产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给企业员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简劳保用品),特制订本管理办法,以规范工作工作标准化。

2、劳保用品不是福利待遇,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它的重要意义,除了个人带头外,要教育员工在施工生产劳动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并做到合理、正确使用。

3、对劳保用品的配发,各基层单位要认真掌握,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和擅自提高发放标准,对贯彻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经济责任考核内容,由施工生产技术部总调度实施检查监督。

二、 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

1、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发标准由施工生产技术部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加强防护、节约实用的原则,按照员工岗位的工作环境、劳动强度和工作性质的不同编制,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2、劳保用品的采购、库存和发放由材料部组织实施。采购的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其数量根据各基层单位的需用计划、结合资金情况和适当库存严格控制。库存用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变质。

3、劳保用品分长期使用和日常消耗两大类,日常消耗用品(如肥皂、洗衣粉、毛巾、手套等)每月5日领取、直接发给个人;长期使用的由个人保管,集体使用的上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和保管,对长期使用的劳保用品要建立登记卡,由领用人或负责人签字确认。登记卡保存在劳保用品库,由保管员管理。

4、员工在公司内部工作调动,卡物随岗位转移,待用品到期时按所在岗位新标准发放;员工调出公司(或离职),劳保用品按领用时间折旧,从结算工资扣除,不再交回,同时注销登记卡。

5、婚、事假或其它原因,停止工作一个月以上的(含一个月),停发季度性用品。

三、几种劳保用品发放的特别规定

1、安全帽

(1)根据所在岗位的特点,发给本人,但离开岗位,必须交回单位,否则按价扣款。

(2)安全帽在使用期限内经耐压冲击试验,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

(3)从事高温作业的人员配发柳条帽,其它人员配发塑料帽。

(4)非因工私自损坏者、按折旧年限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的,按原价两倍处罚。

2、雨衣、雨靴属季节时间性备用品,根据实际需要发给单位、集中保管。

(1)雨衣使用期为五年,雨靴三年,在此期间如使用人岗位变动,但雨衣雨鞋不得带走,留给所在单位。

(2)非因工私自损坏者,按折旧年限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的,按原价两倍处罚。

3、特殊用品,如电焊、耐酸、耐高温手套等,按材料领取,并实行交旧领新制度,非因工损坏的照折旧价赔偿,发现与铁矿外进行交换的按原价三倍处罚。

四、其它规定

1、保安人员服装按有关规定配发,日常消耗品按铁矿机关人员标准发放。

2、外线电工配发安全带,集中保管。

五、附 则

本制度从x年x月x日起实施,解释权属铁矿安全科。

二、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止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施工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安全施工生产中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3、本规定适用于铁矿下属各基层单位。

4、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各级领导要将防尘、防噪音、防砼气中毒,防物理伤害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施工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职业危害监测工作。

2、监测工作依据铁矿安全科监测管理办法和上年度统计数据,结合工艺变化,写申请提交监测部门监测。

3、基层单位作业场所的粉尘,每年申请监测一次,呼吸性粉尘建议每季度监测一次,其他职业危害按照铁矿相关规定执行。

4、施工生产监督单位健康监督员要坚持每天检查粉尘、噪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5、基层单位要定期分析粉尘、化学毒品浓度升高或降低的原因,如果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应及时采取有效降温措施。

6、要加强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数据及技术档案管理。

7、本制度从x年x月x日起实施,解释权属铁矿安全科。

      三、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安全科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预案应有职业卫生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内容。

四、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安全科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五、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六、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安全科将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1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项目部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安全科应委托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八、安全科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中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九、安全科应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由安全科移交给设计单位和项目部,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十一、本规定解释权归铁矿安全科。每年按铁矿规定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二、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规、标准和铁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四、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新工人入厂必须到规定的医院进行体检,要将体检情况存入个人健康档案。

2、对接触粉尘、噪音等危害职业的人员必须要进行上岗前、在岗时、离岗前的健康检查。

3、从事职业危害的人员,公司每两年组织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健康体检。

4、生产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5、生产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对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作业。

6、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7、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必须如实、无偿提供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8、生产单位发现疑似作业病、职业病人时要及时向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报告。

9、生产单位要根据公司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和保健措施。

10、公司、分公司职业卫生档案设专人负责管理,不得随意损坏、丢失、传播,永久保存。

11、 各种记录材料要按规定及时存档,并进行分档归类管理。

12、档案的调阅应经单位负责人或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批准。

13、本制度从x年x月x日起实施,解释权属铁矿安全科。

五、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各分公司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

2、生产单位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要配置满足需要的现场救援设施。

3、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现场人员要立即向班组长汇报,班组长要向车间汇报,车间要向分公司值班经理汇报,值班经理要向公司指挥中心或者值班经理汇报。

4、发生事故后,生产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

5、对在事故中遭受职业危害的人员,要及时组织救治。

6、公司、分公司要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施行分级管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职业危害事故。

一般职业危害事故由分公司安全科调查处理,严重职业危害事故由公司安全部调查处理。

7、对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单位,公司要根据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8、各单位要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台账,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要存档保存。

9、如发生重大职业病事故,公司要及时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上报。

10、本制度从x年x月x日起实施,解释权属铁矿安全科。

六、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

1、公司职业健康管理科负责对各单位进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

2、对各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各项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3、定期对生产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4、每月要对井下生产作业场所进行两次粉尘监测,对选场车间每月进行一次粉尘监测。

5、分公司要对作业场所卫生环境不定时巡回检查,保证作业场所清洁、干净。

6、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员定期对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要求现场作业人员整改。

7、班组长要经常对作业岗位防护设施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处理。

8、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督促岗位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9、生产单位要对劳动防护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10、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方案或措施进行整改。

11、本制度从x年x月x日起实施,解释权属铁矿安全科。

七、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总则

为了保证职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安全开展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施工生产发展,制定本操作规程。

施工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职业危害有:粉尘、噪声。在施工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班组。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2、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目录》;

《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

《噪声作业分级》;

《施工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3、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危害程度及卫生标准

3.1粉尘

3.1.1产生的原因:粉尘主要是破碎系统在破碎矿石及皮带传送过程中出现,如在破碎机附近及皮带运输各运转点,其影响程度与工艺设计、破碎设备及通风除尘设施等的条件有关。

3.1.2危害程度:粉尘进入人体后主要可引起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长期接触高浓度粉尘可引起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尘肺病,如:尘肺、呼吸系统肿瘤、粉尘性炎症等;对上呼吸道粘膜、皮肤等部位产生局部刺激作用可引起相应疾病。

3.1.3职业健康卫生标准

产生粉尘浓度卫生标准为:1mg/m3

3.1.4主要涉及岗位:破碎岗位、皮带岗位。

3.2噪声

3.2.1产生原因:主要来源于各设备在运转过程中由于振动、碰撞而产生的机械声和由风管、气管中介质的扩容、节流、排汽、漏汽而产生的气体动力噪声以及磁场交变运动产生的电磁性噪声。主要有球磨机、破碎机、振筛机、发电机等。

3.2.2危害程度:给人带来烦恼,影响人们工作、学习、休息。长期接触强噪声会引起听力下降、神经性衰弱综合症等病症。

3.2.3卫生限值

职业接触8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5db(a)

职业接触4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8db(a)

职业接触2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1db(a)

职业接触1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4db(a)

3.2.4主要涉及岗位:破碎机岗位、球磨机岗位、振筛岗位。

4.职业病防护措施

4.1防尘措施

4.1.1粉尘制造设备应有效密封,不得向外泄漏粉尘。

4.1.2各除尘器应有效备用,在输料设备、破碎设备运行时,其相应配置的除尘设备应投入使用。

4.1.3输料皮带每隔若干米装一喷头,根据粉尘扬起情况喷水防尘。

4.1.4各输料皮带运转站设置缓冲锁气器、密闭装置和除尘系统,皮带、地面设水冲洗设施,及时清洗地面灰尘。

4.1.5在粉尘较多区域佩戴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

4.1.6对长时间在粉尘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4.2防噪声措施

4.2.1设置消音器。

4.2.2各值班室应采用适当的隔音措施。

4.2.3进入噪音区域佩戴耳塞。

4.2.4在噪声较大区域连续工作时,宜分批轮换作业。

4.2.5对长时间在噪声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5.职业病危害应急措施

5.1粉尘

5.1.1粉尘污染较为严重时应迅速撤离至通风良好的地方,用清水冲洗口、鼻。

5.1.2隔离泄漏污染区,限制人员出入。

5.1.3联系相关岗位调整运行方式,控制粉尘产生。开启通风换气设备,降低空气中的粉尘浓度。必要时采用雾化水进行降尘处理(但必须满足电气设备的防潮规定)。

5.1.4参与处置人员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并根据粉尘的性质,选戴相应的防尘口罩。参与处置人员若发生头晕、胸闷等不适反应,应及时撤离到空气清新区域休息,有条件给予吸氧。

5.2噪声

5.2.1发生噪声危害症状者,迅速撤离至安静的地方休息。

5.2.2造成耳朵听力下降、身体不适等情况到医院接受治疗。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优秀23篇)篇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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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为了预防、控制、消防职业痛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

2、范围:全体员工

3、责任者:安全部、制造部、中央研究所、工程部、采购销售部、行政保卫科

4、程序:

4.1总则

4.1.1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4.1.2第四条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责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4.1.3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4.1.4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4.1.5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4.2机构与管理

4.2.1公司安全部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公司健康安全科在安全部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4.2.2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

4.2.3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4.2.4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4.2.5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4.2.6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4.2.7工会、人事、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

4.3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4.3.1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4.3.2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4.3.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范文大全 http://。

4.3.4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优秀23篇)篇十一

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本制度适用于贵航特钢有限公司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3.1职业危害因素: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3.3有害作业岗位: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或者其它职业活动中,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

3.4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3.5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检测:监测是指用人单位通过运用一定的方法或手段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是否影响劳动者健康及其动态变化予以测定;检测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的测定,并出具职业病危害检测报告,作为行政执法的事实依据。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公司经理任组长,主管职业健康安全副经理任副组长,各分公司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生产安环部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5.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5.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5.1.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5.2生产安环部职责:

5.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5.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负责组织开展对作业场所及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与评价工作,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5.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5.2.4负责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2.5负责组织对公司新、改、扩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在初步设计阶段对职业卫生专篇进行审查。

5.2.6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管理工作。

5.2.7负责对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材料的审核、确认工作。

5.2.8负责组织开展对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严重的作业场所及岗位治理方案的调研和治理工作。

5.3综合办职责

5.3.1负责对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体检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5.3.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3.3负责组织每两年一次的职工健康体检和接害职工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5.4设备技术部

5.4.1负责组织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相关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

5.4.2配合生产安环部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等工作。

5.5各单位职责

5.5.1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5.5.2协助生产安环部做好职业健康档案的归档工作。

6、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6.1生产安环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或者因建设项目、改变生产工艺或原材料等可能产生新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6.2申报的主要内容有:公司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7、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职工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7.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7.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7.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7.2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7.2.1预防措施

7.2.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其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并确保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7.2.1.2生产安环部组织并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总厂新、改、扩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以及评审工作。

7.2.1.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7.2.1.4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2.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7.2.2.1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7.2.2.2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7.2.2.3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7.2.2.4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7.2.2.5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2.2.6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7.2.2.7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7.2.2.8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7.2.3职业卫生管理

7.2.3.1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7.2.3.2接害作业岗位的职工应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7.2.3.3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卫生防护知识培训的员工、职业禁忌症者,从事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作业。

7.2.3.4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及时进行公布。根据要求对岗位粉尘、噪声、高温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每年监测一次。

7.2.3.5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生产安环部和综合办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7.2.3.6对接触尘毒噪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束后相关管理人员要将检查结果与所在岗位的职业危害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一并存入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2.3.7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责任单位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同时立即上报公司安全保卫处。

7.2.3.8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7.2.3.9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7.2.3.10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8.1生产安环部将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材料备齐后交政府安监部门。

8.2其余事项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生产安环部负责对各单位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优秀23篇)篇十二

一、科、队长为所在卫生责任区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组织本单位全体人员落实环境卫生工作。

二、各科队每日上班前应对本单位办公地点及卫生区进行打扫,每周二、五组织卫生大清除,否则每次罚该单位负责人50元。

三、逢盛大节日和矿重要活动日,各单位要及时积极主动把责任区打扫干净,否则罚负责人100元。

四、办公室每周二或周五上午9点负责组织卫生大检查,不组织罚办公室负责人50元。

五、每周的卫生大检查由办公室、调度室、后勤科参加,不按时间参加的部门,罚部门负责人50元。

六、严禁在矿院内的宣传栏、公开栏、墙壁上及其它公开设施上粘贴广告、启事等,违者一处罚责任人20元。

七、严禁在有禁烟标志的地方吸烟,否则每次罚当事人100元。

八、严禁在矿院垃圾箱内焚烧垃圾或树叶,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

九、禁止穿越花坛、花圃、草坪、绿化带,攀折花草树木,乱扔杂物,如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

十、绿化责任区花草树木没有做到正常浇水、锄草、松土、施肥、剪枝、防治病虫害等工作,如发现花草树木枯死罚该区责任人100元。

十一、严禁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废旧塑料袋等,每发现一处罚责任人20元,一个烟头10元,如找不到责任人,对该区域负责人进行处罚。

十二、责任区内门窗、玻璃有灰尘,地板没拖干净、墙壁有积灰、蜘蛛网,垃圾不清理,办公桌、椅、柜没有擦净,灯具、吊扇、脸盆、牌板面有污迹、屋顶有杂物等,每处罚责任人20元,落实不到人罚责任区负责人。

十三、办公用具(文件、报纸、杂志)摆放不整齐,奖状、锦旗吊挂不规范,管理制度牌板悬挂不标准,罚单位负责人50元。

十四、办公楼卫生间、楼梯、扶手必须保证一天三清理。卫生间冲刷不干净有异味、尿垢、便迹、地面有积水,扶手有灰尘,楼梯台阶踏板下有杂物,台阶不干净等每处罚卫生保洁工10元。

十五、卫生间、洗脸间上下水管道应保持畅通,如发现向下水道投放堵塞物造成下水道严重堵塞的,罚责任人50元。

十六、不按指定地点冲刷机动车辆,造成污水漫流或遗弃垃圾的每次罚责任人50元。

十七、不履行扫雪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罚单位负责人100元。

十八、严禁用工作衣和灯带向墙壁上摔打,在干净墙壁上乱画、踏脚印等,如发现每次罚责任人100元,落实不到人罚该区责任人。

十九、严禁从楼房高处向外泼污水,从楼上向楼下抛弃废旧物品及垃圾,如发现罚责任人50元,并责令其清除该楼下所有垃圾,落实不到人罚单位负责人。

二十、垃圾必须集中堆放在指定地点,不按矿规定随处倒垃圾,不按规定时间清运垃圾或堆放点无人管理造成二次污染的,每次罚50元,并责令其立即清理。

二十一、如发现损坏环卫设施及卫生设施的.除照价赔偿损失外,每次罚责任人50元,落实不到人罚该区负责人。

二十二、后勤科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或应立即拆除的有碍矿容矿貌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行动的,每次罚责任人50元。

二十三、发现阻挠环境卫生人员工作或者检查工作的,每次罚款50元。

二十四、在上级单位来矿检查中因卫生工作未做好受到点名批评的单位,每次罚款200元。

二十五、卫生检查组每月进行一次总评,评出前两名为红旗单位,对评为红旗单位的奖该单位100元,评出最后三名为黄旗单位,黄旗单位的罚该单位100元,从当月工资中兑现,评出结果由办公室于每月五号在矿调度会上通报。如果当月卫生状况较好,经领导同意可免设黄旗单位。

二十六、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由办公室、调度室、后勤科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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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优秀23篇)篇十三

3、责任者:安环部、采购销售部、行政保卫科。

4、程序:4.1总则。

4.1.1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4.1.2第四条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责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4.1.3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4.1.4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4.1.5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4.2机构与管理。

4.2.1公司安环部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公司健康安全科在安环部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4.2.2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

4.2.3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4.2.4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臵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4.2.5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4.2.6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臵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4.3.1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4.3.2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4.3.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4.3.4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4.3.5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4.3.6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4.3.7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4.3.8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并由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整改。

4.4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4.4.1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4.4.2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4.4.3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4.4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者从事禁忌的工作。4.4.5企业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健康安全科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

4.4.6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企业应根据健康安全科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

4.4.7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4.8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4.4.9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4.5.1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4.5.2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4.5.3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4.5.4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臵,设臵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5.5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臵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臵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4.5.6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4.5.7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臵,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臵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臵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4.5.8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4.5.9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4.5.10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企业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4.5.11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臵、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4.6.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企业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企业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4.6.2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司报告。

4.6.3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安环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4.6.4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7.1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4.7.2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4.7.3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中国石化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4.7.4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4.7.5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8.1企业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4.8.2对放射线、噪声、剧毒品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管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8.3应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4.8.4销售部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4.8.5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环部。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优秀23篇)篇十四

为进一步完善矿区卫生管理制度,特制定《塘冲煤矿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每周由矿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织一次全矿卫生大检查,每月综合评比处罚,为提高了矿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水平,进一步加强了卫生管理。同时,不断加大文明卫生教育工作力度,安排专职卫生监督员,对矿区卫生工作进行巡回监督,从而为职工家属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一)清洁工必须每天清扫自己分管的区域,每少一次扣20元;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由施工个人或单位负责清除;否则罚款200元每次。

第三条 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矿区域内生活垃圾清扫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民必须按矿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池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点。

第五条 生活垃圾实行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池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第六条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丢放。

第七条所有门面和居民都应当维护环境卫生,遵守矿环境卫生规定,不得随地乱倒、随手乱丢垃圾,否则,罚款5元每次。

第八条任何个人不得将有损文明的大、少便等脏物混入生活垃圾中,否则,罚款50元每次。

第九条 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容器必须保持完好,外观和周围环境应当整洁。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搬动、拆除、封闭和损坏,否则,赔尝损失另罚款200元每处。

第十条 生活垃圾运输必须做到密闭化,保持整洁、卫生和完好状态。生活垃圾在运输途中,不得扬、撒、遗漏,否则,罚款20元每次。

第十一条 矿对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服务实行收费制度。矿委托福利队其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的个人收取服务费,并逐步向居民征收环境卫生管理费用。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按原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任何店面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制止、检举和控告有功人员按10元每次奖励。

第十三条 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对治理矿区生活垃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的;

(二)不按当地规定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任意倾倒垃圾的;

(三)影响存放垃圾的设施、容器周围环境整洁的;

(四)随意拆除、损坏垃圾收集容器、处理设施的;

(五)垃圾运输时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的;

(六)严禁放养家禽、兽,对在矿区流窜的家禽、兽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有随时捕杀的权力,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行为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作出处罚决定后可以申请矿保卫科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在矿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涉及环境保护和卫生方面的工作,依照有关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塘冲煤矿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优秀23篇)篇十五

1、单位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2、单位要督促和安排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或参加学习讲座,以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3、单位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单位有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以及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使用,并做好培训记录。

4、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5、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合方可上岗操作。

6、单位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优秀23篇)篇十六

为切实搞好我矿的生产管理,明确职责范围,减少扯皮,不留死角,进行有效地生产组织、控制和协调,达到稳定秩序,疏通环节,提高效率,实现安全、文明、高产高效之目的,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凡属矿井生产的开拓、开采、巷道准备、维修、机电设备安装维修工程,供电、排水、压风、抽风、提升、运输和“一通三防”各系统的调整及其系统内的设备、设施等的安装、拆除、更换的施工作业,均应编制和提出计划,并提交作业规程或措施,由矿统筹安排,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作主,进行影响正常生产秩序及各系统正常进行的非正常性施工作业(应急抢险、抢救除外)。

第二条:矿井生产的各期计划,由技术科、生产科、企管科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人员编制。呈报和下达年、季、月生产计划指标,要结合矿井实际情况,通过矿领导集体研究,矿长负责确定。月度计划指标,应根据有关劳动定额,结合具体实际情况编制提出,并组织有关人员审议后,由矿长确定。一经确定的年度、季度、月度计划,由企管科负责编制表册,及时呈报,发至各有关部门和生产单位。生产月度作业计划,要在计划实施前2天下发。

第三条:各单位、部门按照矿下达计划,要尽快研究制订出落实完成计划指标的方案和措施,并做好相应的传达、布置工作。生产科负责落实矿井产量进尺、工程计划的生产组织和生产设备、材料、物资供应的安排和布置工作。供应科按计划负责材料、物资的采购供应。

第四条:矿利用生产平衡会、调度会和工前会形式,调度、平衡生产计划及指标的落实,主要由生产科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计划布置具体生产工作。并及时分析、研究、总结旬、月生产组织、计划指标及有关布置工作的落实情况,汇报和提出下步打算要求。

矿安全生产平衡会每逢1、11、21日召开。上午8:30分安全生产小组成员参加;下午15:00时,全矿所有副区、科级以上干部参加,政工科负责点名,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迟到、早退者要每人罚款10元;无故缺席者罚款20元,并给予通报。

每天生产调度会16:00时开始召开,生产科长主持,调度室主任做好记录。生产、技术、安全、供应、生产区队、辅助生产单位的负责人和当日值大班的领导,必须按时到会。单位行政负责人休息或其它原因不能到会者,要指定人员参加,无故不到会者罚款20元,迟到者罚款10元。因未到会而影响工作布置或其单位生产的,应由参加会议者负责。

第五条:各生产、辅助单位及有关部门,必须接受矿计划性工作指导,按矿领导、生产科和有关会议布置积极组织落实,完成矿和生产科布置下达的生产工作任务及有关指标。在组织生产和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现或出现问题,要及时向矿领导及职能部门反映、汇报。否则,影响生产或完不成有关指标,按矿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责成单位负责人说明情况或检查。

第六条:矿值大班干部应坚持24小时值班,及时处理当班有关重大问题。中、夜班要有一人下井,至重点区域头面及施工场所了解情况,检查落实有关问题,并实行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员必须在值班日的早上6:30分到调度室参加工前会。

第七条:当班调度员,对矿井生产和当班安全、工程施工情况等及时了解掌握和调度,对发现和井下汇报要求调度处理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重大问题按程序反映汇报。对当班上级的来电、来函必须要做好专门记录,并向矿领导汇报。对当班安全生产等方面情况要做好记录,必须交给下班处理的问题事项,要采用文字记录形式并口头交待清楚。待接-班人员办理签字交接手续后,方可下班。否则,出现事故,追究接-班人员责任。

第八条:各生产、辅助单位,每班次都要有区队干部跟班指挥生产。当班带班干部必须参加矿召开的工前会,并将矿工前会安排的生产任务及对安全、质量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结合本单位当班次施工作业的任务要求、安全及质量保证措施等,在本单位工前会上向当班人员传达并交待清楚,确保完成生产的任务。

第九条:井下现场带班干部,要坚持按时上班和现场交接-班制度,不得晚下井、早上井(参加度度会的区长、书记早班可提前2小时上井,现场交接-班时间为:夜班0:00,早班:8:00,中班:16:00)。现场交接-班时要交清接明上班次安全、生产、质量等情况,特殊情况时(如:现场生产设备、安全及事故正在处理)上班次带班干部不准离开现场或交接上井(经本区区长或矿领导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当班带班干部,必须坚持井下现场向调度室班中、班末汇报制度。汇报要清楚明了、具体、实际,否则,迟报、漏报一次罚10元,并且在调度室的考勤无效。回报不实或因漏报而影响安全生产的,要严格追究处罚。

第十一条:井下现场人员、跟班干部、固定岗位人员,坚持8小时工作制。特殊情况,需经调度室值班人员许可方可上井。否则,早上井一人次罚款50元,并记一次“三违”。因早下班或离岗等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严格追查处罚。

第十二条:井口下料严格按规定时间执行,运料重车当班要倒运出来(喷浆料车可压一天,但一头面最多不超10辆),每压一辆按10元处罚。

第十三条:非计划性工作和其它生产应急工作,由生产科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一般均实行派工单制度,接受派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所派生产、工作任务。否则,处罚接受单位及其负责干部。派工单每月结算一次。有定额的按定额结算,无定额的按矿计时工结算。

第十四条:各类影响时间,由坐台调度员如实记录。调度室按旬、月统计纳入月度生产结算和合同考核(月度影响规定:溜子队每一道机巷30小时;机电、运输各为30小时。影响每超过规定1小时,按200元给予处罚)。当班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无人及时处理,责任单位应赔偿被影响单位。因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包括未及时采购、修旧备用的设备、材料及零配件)而影响生产,追究供应、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五条:收尺及煤岩别折算由技术科地质、测量负责实测实报。一项工程未结束时,每旬,每月各测报一次。每项工程结束(包括采掘工程、修复工程、毛硐、小井等)必须及时测量实报,并在图纸上民标绘清楚。测报不实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井巷修复,按以下规定执行:

1、掘进施工巷道未交付使用前,连续施工 200米以上的,其工作面迎头向后200米范围内的断梁折柱,由掘进单位及时更换合格。否则,拖后一天,每一断折棚罚款50元。200米以外的断折棚由生产科安排其施工单位或其它单位及时更换,每更换一棚、补一个计时工,未及时更换的,按每棚50元罚责任单位。

2、采煤工区负责其工作面两道的所有维护,其范围内,必须达到无断梁折柱,断面符合要求。否则,每一断折棚,罚款50元。造成片邦、漏顶或其它事故追究其采煤工区责任。

3、除未交付使用的.掘进巷道和采煤工作面两道外,其它失修井巷一般由修备工区负责维护和修复。年、季、月要有修复计划,坚持做到“一工程一措施”,具体由生产科安排实施。月度修复工程及维护、改棚工作量纳入生产结算,并要检验其修复、改棚的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予以计量,否则不予计量或酌情处罚。修复巷道工程造成冒顶堵巷者,严格追究责任。修复完毕时,其修复施工单位要将余料及时运走,其它煤矸、杂物清理干净。否则,处以50元至200元处罚。

第十七条:“五大”工程质量严格执行旬、月检查制。检查组织、汇报如下:

1、检查时间:“一通三防”检查逢8、18、28日;机电、运输检查逢9、19、29日;采、掘、修质量检查逢10、20日和月底一天的早7:40分准时在调度会议室集中召开检查预备会。

2、重点工程和采掘工作面的竣工验收,由施工单位首先提出验收申请,矿及时组织验收和交接。新工作面投产前,由生产矿长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或系统功能达不到要求,不得移交生产。

3、旬检查要严格对照标准进行检查。检查的当天下午3:30分在调度室召开检查汇报会,标办要做好检评记录,并负责下发整改通知单。凡是参加检查的人员,都应参加汇报会,无故缺席一人次罚款20元。

第十八条:采掘工程出现不合格或综合防尘不达标的头面,按质量标准化奖罚规定及通防有关规定处罚,并责令停产整改。

第十九条:矿井所有的溜子安装、回收及日常各区队溜子配件的提供,均由溜子队负责安装与回收,要按生产科安排,落实工作。

第二十条:各生产、辅助单位所分管负责的巷道、机电硐室及其它区域,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无杂物。否则,检查发现一次(处)达不到卫生要求,扣文明生产2分,并按文明生产管理规定给予罚款。所有设备、设施(包括设备及其零配件),必须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和防护。否则,损坏者追究其区域分管负责单位的责任,并按规定处罚;严重者,按破坏生产论处。

第二十一条:生产现场出现一般及以下生产事故,由责任单位及时妥善处理。否则,达不到有关要求,一处(次)罚款100-500元;造成后果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及全体职工,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煤矿生产安全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和上级及本矿的各项有关管理规定,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否则,造成生产被动或影响正常生产秩序及系统运行者,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并处罚。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优秀23篇)篇十七

1。2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分厂、部门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定义。

3。1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4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主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各分厂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行政管理部为职业卫生防治的日常管理机构。

5职责。

5。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资料。

5。1。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景,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5。2行政管理部职责:

5。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5。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邹平县卫生监测站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5。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5。2。5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2。6负责在职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

5。2。7会同人力资源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本事。

5。3人力资源部。

5。3。1负责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

5。3。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3。3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

5。4各分厂、部门职责。

负责本部门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6。1行政管理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理解监督。

6。2申报的主要资料有:用人单位的基本情景;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7。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7。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7。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7。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提议权力。

7。2尘、毒、噪场所规定。

接触烟尘场所,生产、储存、使用苯等场所,产生酸、碱雾场所,产生噪音的场所。

7。3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7。3。1预防措施。

7。3。1。1对存在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7。3。1。2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7。3。1。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7。3。1。4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3。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7。3。2。1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7。3。2。2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7。3。2。3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坚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7。3。2。4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7。3。2。5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7。3。2。6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3。2。7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7。3。2。8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贴合安全要求。

7。3。2。9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7。3。2。10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7。3。3。1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研究妇女的生理特点。

7。3。3。2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贴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7。3。3。3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安全保卫部和人力资源部供给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景,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7。3。3。4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7。3。3。5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景,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7。3。3。6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7。3。3。7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7。3。3。8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光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善措施。

7。3。3。9定期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实际演练,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程序实施现场救援。

8生产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8。1安全环保部进行检测的项目为作业场所毒物指标和噪声指标,检测点的分布见公司危害因素分布表,检测频次为每年一次。

8。2卫生监督部门对公司确定的危害因素分布点进行监测,监测频次每年一次。

8。3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超标时,安全环保部与超标单位应立即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立即整改。

8。4安全环保部建立企业劳动卫生档案,并保存工业卫生监测记录。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优秀23篇)篇十八

1、施工现场必须每天打扫,保持整洁卫生,场地平整,道路畅通,做到无积水,有排水措施。

2、施工现场严禁大小便,发现有随地大小便现象要对责任区负责人进行处罚。施工区、生活区要有明确划分。

3、施工现场零散材料和垃圾,要及时清理,垃圾临时存放不得超过三天,如违反本条规定处罚工地负责人。

4、施工办公室内做到天天打扫,保持整洁卫生,做到窗明地净,办公文具及工程施工报告摆放整齐。

5、职工宿舍铺上、铺下做到整洁有序,室内和宿舍四周保持干净,污水和污物、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及时外运。

6、办公室和职工宿舍禁止私接乱拉电线,使用电器、空调等,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安装使用。

7、楼内清理的`垃圾,要用容器或小推车,用塔吊或提升栏运下,严禁高空抛撤。

8、施工现场的厕所,做到有顶、门窗齐全并有纱,做到天天打扫,每周撒白灰或打药一二次,消灭蝇蛆,便坑加盖。

9、为了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施工现场设置保温桶和开水(水杯自备),公用杯子必须采取消毒措施。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优秀23篇)篇十九

为深入推进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不断加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力度,全面提升职业安全健康水平,切实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7、48、49、51号令及《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煤安监调查【2010】121号)等文件精神。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本矿员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我公司职业危害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安全矿长和技术矿长任副组长,通风科、安全科、机电科、地测科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全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工作。通风科、安全科、机电科、地测科等业务科室、各项目部在职业卫生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与安排下,各负其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日常检查的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并存档备查。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每年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进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三、依法履行向劳动者告知职业病危害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职业危害因素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公告栏等形式告知并提高员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四、领导小组负责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提出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并重点抓好落实工作,积极改善劳动条件。负责向劳动者发放符合(aq1051—2008)国家标准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造册登记,建立档案。

五、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科室、项目部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有结果并留有记录。

六、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经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机构进行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对于检查出的职业病的人员,及时到医院进行诊疗。

1.矿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培训必须到取得二级以上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2.粉尘监测人员的培训必须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3.全员培训,由本公司或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八、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组织开展对本公司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建立好职业病危害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九、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劳动者公布。

十、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小队,落实人员、职责、资金、物品、药品以备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

二、公司劳资科要与已进、新进矿山的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三、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矿山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昌盛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四、公司应在各岗位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各有关部门即使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崮位的醒目位置,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2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六、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以及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矿山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矿山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七、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八、矿山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业危害防治小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第四条、职业危害防治小组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大理监察分子时所局申报。

第五条、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一)煤矿企业的基本情况;(二)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三)煤矿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其它资料主要包括《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十四类规章制度及其相关场所图纸。第六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发生以下重大变化时,应按照下述规定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申报。

(三)煤矿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七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采取电子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纸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应加盖公章并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同上报。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人员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各部门管理和操作人员。

二、职责和权限。

1、矿长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

2、安检科负责本矿安全和职业健康教育、制定煤矿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3、通风科根据岗位特点负责申报培训需求,实施职业健康宣传,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员工培训。

4、项目部负责入岗职业健康危害和岗位安全教育。

三、工作内容。

1、培训计划:通风科根据岗位特点每年1月份负责向安全科报告培训需求,安全科根据申报的培训需求和内外部变化的情况进行培训。

2、培训时间: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

3、培训内容:煤矿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设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4、培训形式:内部培训、外部委托培训。(1)内部宣传教育培训:

c)转换岗位-由岗位部门负责人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d)煤矿按培训计划组织的职业健康知识及法律法规、标准等知识。

(2)外部委托培训。

为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外部培训一般情况是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参加人员一般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四、记录。

安全科应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

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

三、职责。

1、通风科负责全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

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四、规定。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造成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用人单位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

3、物资供应部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必须索取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各部门、项目部。

三、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通风科、安全科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相关部门:各部门、项目部为本制度的执行部门。

四、内容与要求。

1、在生产过程中,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而产生的有害因素和劳动过程中及作业现场的安全卫生设施不良产生的危害因素,均应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2、免费为生产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不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具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规定》执行。

3、员工在矿内调动工作时,其享有的劳动保护用品可随身转带。工种变化的劳动防护用品(除特殊工种外),经营管理部有权作出相应调整。

4、员工因特种作业确需配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须经通风科与安全科共同认定后配置或借用。

5、凡作业环境会对从业人员产生危害的岗位按照标准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6、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护眼镜、耳塞、防毒口罩、特种手套、防护服、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绝缘垫等均属防护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7、劳动防护用品由物资供应部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按规定入库,发放给使用人员,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1、员工进入井下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

2、各单位对常用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公众易于取用场所,做到防潮、防高温、防锐器损坏。

3、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须认真研读使用说明,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

4、对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安全科审批,经营管理科更换。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原价赔偿。

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广大员工的身体健康。

2、依据。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的要求,煤矿企业应当指定专职或兼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足够的检测仪器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

4、具体内容。

(1)煤矿井下安装了安全监控监测系统,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调度室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调度室工作人员每天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有超标现象立即查明原因,编制相应处理措施进行预防。

(3)每天由调度室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并上报矿长和总工签字后,进行备案。

(4)瓦检员每班对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两次监测,将相关数据填写至现场管理牌板上,并汇报调度部门做相关记录。

(5)每月由通风科专职人员对作业现场的粉尘进行两次监测,并做好相关记录,有超标现象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6)每月由通风、安全科工作人员对作业现场的噪音进行一次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

(7)每年由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报矿领导,同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8)存在超标现象的地点必须编制防治措施进行治理。(9)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检测报表必须经过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后备案。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法》和《建设项目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危害的,项目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危害预评价,并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对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二、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应有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

四、可能产生严重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管理员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五、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六、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管理员将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1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当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不符合标准和防护要求的防护设施,项目部(区队)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七、建设项目危害预评价、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安全部应委托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八、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审查规定》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项目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中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九、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评审,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十、建设项目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由安全部移交给设计单位和项目部,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十一、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三同时”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规、标准和煤矿管理制度执行。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工作。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并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办公室负责监督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

2.必须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23号令)的规定的周期和范围,对作业场所有害作业职工进行健康体检。

(1)要与依法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由委托单位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2)必须对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包括民工)进行上岗前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3)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对在岗职工进行不定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4)工人因各种原因脱离原有害作业时必须进行离岗时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5)不得以常规体检代替职业健康检查。

3.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及时处理。

(1)对上岗前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不得因任何原因,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劳动。

(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要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3)要对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健康检查结果表要实施告知和保密制度。(1)健康检查结果要及时,如实地告知被检查者本人。(2)健康检查结果要实施保密制度,不可将本人的检查情况随意泄漏给其他人员。

5.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应列入职业卫生专项经费中,纳入单位或项目成本中,实施专款专用。

(1)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由办公室每年制定费用计划。报单位领导审批后,列入本单位经费预算中,实施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

(2)不得无故拖延、克扣、拒付有害作业人员(包括民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的相关费用。

6.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必须指定科室和专人妥善保管。

(1)健康监护档案为永久性保存的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2)职工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随意外传。

(3)职工本人有借阅、复印其本人健康档案的权利,单位领导和档案保管人不得拒绝职工借阅、复印其本人档案。

7.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未成年工、孕妇、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煤矿和劳动者应当如实为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提供有关或必要的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二、煤矿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相应的医治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职业危害防治科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企管人事部安排工作。

三、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解释权归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

六、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病诊断及治疗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科室。

三、具体内容。

1、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每年新增或更新的职业危害防治系统,列入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要统一管理,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使用。主要包括在以下项目内容: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经费每年约15万元,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费用每年约5万元,培训费用每年约10万元,职业病防护设施、警示标示费用每年约5万元,全年列入安全生产费用内的职业危害费用月45万元。根据每年新增职业病防护项目或部分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由出入,次年该部分费用做响应调整。

2、为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必须加大在“一通三防”方面的投入,主要在通风设备、瓦斯监测、矿井防治水、矿井防灭火及综合防尘方面的支出。

3、计划下达后,资产类由后期部门集中负责采购,费用类、工程方面主要由财务科负责。

4、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每下达的计划、具体项目,分轻重缓急做到合理安排使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对矿各科室、项目部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并由专人保管。

2、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3、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4、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6、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7、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

8、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0、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2、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3、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14、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5、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三、档案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四、档案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档案。

五、随时、定期地根据本矿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六、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七、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煤矿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八、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档案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九、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十、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十一、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十二、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十三、本规定解释权归职业危害防治小组。每年按煤矿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四、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一、总则。

1、指导思想。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结合本公司实际,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制定本公司的应急救援预案。

2、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公司各科室、各井口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气体中毒、高温中暑、冻伤等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

二、应急组织机构。

1、指挥领导小组组长:胡志友。

副组长:孟保富雷显功邹俊杰刘国政。

组员:晁增民王应战杨志国关春强董战魁郭来。

谭金贵范建新彭新俊曹志礼。

职责:

(1)组织制定矿职业病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指挥、协调整体应急反应行动。

(3)与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组织机构进行联络。(4)监督应急操作人员的行动。

2、应急救援行动组组长:孟保富。

副组长:晁增民王应战杨志国关春强。

组员:通风科、技术科、调度室、安检科、机电科、区队人员。

职责:

(1)一旦发生事故,小组成员必须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听从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指挥。

(2)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抢救人员,避免事故扩大化,减少事故损失。

3、应急通讯联络组组长:郭来。

职责:确保领导小组与各应急小组间信息的及时准确传达。

4、应急医疗救护组组长:王长海。

职责:负责营救、转移事故中的受伤人员,清点事故在场人员数,核实人员受伤情况。

5、治安维护组组长:许胜利。

职责:维护事故发生后的矿区治安,有计划、有步骤地疏散人员,控制事故区域人员车辆的进出。

6、救援运输组组长:王长海职责:负责事故中伤员的运输,负责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运输。

三、应急救援程序。

事故报告—应急救援现场自救互救—封闭现场—对外联络—联合救护—事故分析责任落实。

1、现场急救互救:各岗位工作人员均应掌握心肺复苏及外伤急救包扎技术,备有现场急救包。一旦发生事故,便于现场急救互救,并及时对外联系,争取应急救援。

2、建立应急救援联络通讯系统:各岗位人员要熟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联络电话,以便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联系,取得救援。

3、封闭现场:发生事故时除参与救援人员外,疏导无关人员迅速撤离现场,封闭现场,以免造成混乱,不利于急救和事故处理及分析。

四、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1、最早发现职业危害事故的部门及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报警,并采取一切措施切断职业危害事故源。

2、调度室接到报警后,应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快速查明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地点、范围,下达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指令,同时发出警报,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及医疗救护队伍和各专业队伍迅速赶往职业危害事故现场。

3、领导小组成员根据职业危害事故性质和规模,通知通讯组迅速向上级部门报告职业危害事故情况。

4、领导小组成员到达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后,根据职业危害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并命令各应急救援组立即开展救援。如职业危害事故扩大时,应请求支援。

5、当职业危害事故得到控制,立即成立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小组,调查职业危害事故发生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并成立抢修小组,研究制定抢修方案并立即组织抢修,防止危害扩大。

五、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一)综合防尘措施。

1、采取有效的综合防尘、降尘措施。

2、加强通风管理,确保供风充足。

3、佩戴好防尘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

(二)噪音防护措施。

1、保持设备的经常性完好,发挥设备本身的消音降噪功能,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噪音指标超过国家环保标准时,要立即进行检修,直到符合标准才可使用。

2、工作人员配备切实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

3、对于突发性噪声,提前通知附近的工作人员,做好安全防护,其他能够人为控制的突发性噪声应尽量做到“以人为本”的原则,使噪声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4、在设备选型时选择低噪声的设备。

5、对员工进行定期体检,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6、加强设备维修,减少机械老化带来的噪声。

(三)高温防护措施。

1、在高温季节来临时,应准备好员工的防暑降温用品和物资。

2、加强工作现场温度监测。

3、加强职业危害学习培训。

(四)有毒有害气体防护措施。

1、加强气体监测。

2、加强通风管理。

3、准备好个人防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

4、加强员工培训,掌握自救互救知识。

六、有关规定和要求。

1、为了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做到反应迅速、处置得当,矿内所有有关部门及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应急救援预案。各班组、各科室,要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应急救援知识教育,每年组织一次专业分工的演练。保证救援物资及器材的完备和充足供应。

2、应急救援小组,在落实好日常值班制度、检查制度、例会制度的同时,要针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本预案加以不断提高、改进和完善。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优秀23篇)篇二十

1、进入须配戴防护用品的作业现场人员,必须按要求配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如防护口罩等。

2、作业前应按要求对机器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危险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提示。

3、不得让物品随意堵塞消防及逃生通道。

4、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5、临时用电由专职电工人员进行检查和维护,临时拉线要妥善保护。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特殊作业配戴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用品。

1、建立健全的消防组织和人员,进行经常性巡查,不漏死角。

2、消防用水,消防器材具备充足适用,布局合理,消防设施1米内不得堆放物品。

3、对易燃易爆等物品,要设有专用库房和地点存放。存放领用专人管理,严格手续。

4、明火作业,采取专人检查批准,实行“动火证”制度,现场禁止吸烟,必要时设置安全的吸烟场所。

1、路平整畅通,无积水。

2、材料构件等物品分类码放整齐。

3、做到搬运物料等,不沿途遗洒及清扫维护。

4、生产区内外保持清洁卫生,生产垃圾,生产废物及时清除。

5、供应充足的饮用水,禁止饮用不清洁的生凉水。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优秀23篇)篇二十一

1、总工程师负责通风、防尘等管理技术工作。

2、工会主席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3、后勤中心负责厂区职业病的预防,查体计划的制定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协调。

4、工会组织参加职业病的劳动鉴定、监督职业病职工的有关待遇落实。

5、通风科负责全矿的通风与防尘,矿环保科负责粉尘监测及厂区公共场所噪声的监测。

6、综合办公室负责职业病的劳动鉴定及工伤职业病保险待遇的执行。

7、物资供应处及综合办公室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和管理。

二、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管理制度

为做好职业病危害预防工作,下列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1、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所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费用。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费用。

3、职业健康监护费用。

4、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

5、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卫生设施的更新和维护费用。

6、职业卫生各种管理措施、制度的建立和检查费用。

三、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1、实行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2、聘用劳动者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合同中注明。

3、定期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使劳动者了解并掌握对职业病危害的'防护知识。

4、在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告如下内容: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5、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四、职业卫生培训制度

1、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2、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并参加职业卫生培训。

3、培训实行颁发合格证制度,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4、不定期邀请上级有关部门专家进行培训指导。

5、培训人员不得以各种理由脱离培训。

五、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

2、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配备要根据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情况确定,可以单独配备,也可以综合配备。

3、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4、管理人员要定期对防护进行检修,使之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5、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要设立专门的储存放置箱,做到一人一箱,并要及时更新,做到防护的有效性。

6、对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投入运行之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以及职业卫生管理所需的经费,列入工程预算列支。

六、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1、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实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2、必须设立专门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关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

3、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人员档案必须做到一人一档。

4、档案管理人员要做到档案的及时更新。

5、档案管理人员要做到档案的内容完整,信息准确无误。

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失损害,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职业病危害分级:按一次职业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1)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2)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

(3)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的。

2、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必须以最快方式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和卫生局及防疫站。

3、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5、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2)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的事故和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5)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优秀23篇)篇二十二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用人单位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根据岗位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正确有效地个体防护用品。产品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三、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结构及款式,必。

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具备永久性安全标识,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一些特殊场合所穿着的服装,不应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件,便于连接和解脱,适应作业时的肢体活动。

四、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六、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对受到过较大外力冲击的安全帽,发现有磨损、疵点的安全带及出现刺穿、破损的安全鞋等,应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时更换。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购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十、用人单位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十一、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优秀23篇)篇二十三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二、用人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严重三类建设项目。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四、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三)用人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四)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八、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九、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用人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十、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十一、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四)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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