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3篇)

时间:2023-11-19 作者:笔砚快递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3篇)

遵守规章制度是每个员工的责任和义务,只有在规则的约束下,组织才能够稳定发展。下面是一些规章制度的影响评估报告,让我们一起来了解规章制度的实际效果和成效。

快递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3篇)篇一

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寄递信息、寄递物品安全,维护用户和寄递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寄递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山东省邮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寄递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本办法所称寄递企业,是指从事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全部或者部分环节活动的单位,包括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等。

第四条寄递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寄递安全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寄递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明确相关部门配合邮政管理机构做好寄递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寄递安全管理工作。公安、国-家-安-全、海关、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做好寄递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用户交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如实填写寄递物品详细信息,不得通过寄递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寄递企业是寄递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寄递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寄递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寄递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寄递安全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寄递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寄递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寄递安全标准化建设;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寄递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寄递安全资金的投入和有效使用;

(五)督促、检查寄递安全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寄递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寄递安全事故。

第九条寄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寄递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寄递安全管理人员,并报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寄递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寄递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寄递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条以加盟方式从事寄递活动的企业,被加盟人对加盟人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寄递活动的被加盟人应当在本省设立省级网络寄递安全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协调本网络寄递安全等相关工作,并向省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寄递企业应当在营业网点、处理中心、分拨中心以明显方式公示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名录、收寄验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和安全标识等内容。

第十二条寄递企业应当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制定收寄验视操作办法,并报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寄递企业收寄物品时,应当提示用户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联系方式以及物品名称、类别、数量、重量等;对信件以外的寄递物品,应当当场验视内件;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

用户拒不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拒绝验视或者拒不提供安全证明的,寄递企业不予收寄。

第十三条寄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用户交寄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

寄递企业对已经收寄的禁止寄递物品,应当立即停止转发和投递;对其中依法应当没收或者销毁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不需要没收、销毁的,寄递企业应当与用户取得联系,妥善处理。

对在寄递过程中发现武器、弹药、毒品以及危险化学品等重大危害性禁止寄递物品的,寄递企业在报告有关部门处理的同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寄递企业应当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寄递安全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邮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寄递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寄递企业应当采用技术手段,对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实行安全监控,防止寄递物品在寄递过程中短少、丢失、损毁。

监控设备应当二十四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天。

第十六条寄递企业的处理中心、分拨中心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具备透视探测功能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寄递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处理中心、分拨中心的,其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寄递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寄递企业在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应当做到规范操作,严禁抛扔、踩踏、坐压或者以其他危险方式造成寄递物品损毁。

第十九条运输寄递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道路交通运输技术规范和要求,并采用统一的运输专用标识。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交通状况,为寄递运输车辆提供通行便利。

收寄和投递寄递物品的车辆应当封闭,标明寄递企业标识。

第二十条寄递企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寄递物品投递安全。

高等院校、集中办公场所、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应当为寄递企业收寄、投递物品提供通行和车辆临时停放等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寄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根据情势变化适时修订。

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因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寄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向邮政管理机构和负有相关职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因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服务阻断或者暂停经营活动的,寄递企业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寄递企业应当对处置前款所列事件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和保存。相关资料和书面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第二十四条以加盟方式从事寄递活动,因纠纷造成寄递物品滞留、积压的,加盟人、被加盟人应当及时协商处理,避免寄递物品延误、丢失、损毁。

第二十五条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详情单以及电子信息档案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用户信息泄露、损毁、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损毁、丢失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寄递详情单的实物保存应当满足相关标准规定的档案保管期限。保管期满后,按照规定销毁。

第二十六条邮政管理机构在寄递安全管理活动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与监督寄递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督促企业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管理;

(二)组织处置或者联系其他部门共同处置寄递安全突发事件;

(三)及时受理处理用户的申诉、举报;

(四)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寄递企业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寄递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安全规范,引导会员企业提高寄递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寄递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扣留、扣查他人寄递物品;

(二)以围堵、聚众闹-事等形式,扰乱寄递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正常秩序;

(三)非法拦截、强登、扒乘寄递物品运输车辆;

(四)盗窃、冒领、倒卖寄递物品;

(五)倒卖用户信息;

(六)其他影响寄递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邮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寄递安全管理活动中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寄递安全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寄递活动的被加盟人未在本省设立省级网络寄递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未按要求备案的,由省邮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寄递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监控设备未二十四小时运转,或者监控资料保存时间少于三十天;

(三)未建立寄递详情单或者相应电子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对在寄递过程中发现重大危害性禁止寄递物品,寄递企业未按规定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报告的,由邮政管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寄递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抛扔、踩踏、坐压或者以其他危险方式造成寄递物品损毁;

(三)因纠纷造成寄递物品滞留、积压,加盟人、被加盟人未及时协商处理,寄递物品延误、丢失、损毁。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保管或者销毁寄递详情单的,由邮政管理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扣留、扣查他人寄递物品;

(二)以围堵、聚众闹-事等形式,扰乱寄递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正常秩序;

(三)非法拦截、强登、扒乘寄递物品运输车辆;

(四)盗窃、冒领、倒卖寄递物品;

(五)倒卖用户信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快递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快速收寄、分发、运输、投递单独封装、具有名址的信件和包裹等物品,以及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按照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

第四条 快递市场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快递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邮政专营权受法律保护。从事快递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快递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并为快递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服务的健康发展和总体水平的提升。

第六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七条 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快递企业的运输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运输管理法规,接受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快递服务

第九条 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应当遵守其公开的服务承诺,符合《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

第十条快递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以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价格、营业时间、运递时限等服务承诺,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快递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快递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格式合同条款应当做到公平合理、准确全面,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并采取公布服务监督电话等形式认真受理用户投诉。

快递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应当妥善处理,并按要求给予回复。

第十三条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快递企业应当对所有与事故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和保存。相关资料和书面记录至少保存1年。

快递企业因停业、转产、破产等原因,停止快递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妥善处理所收寄的快件,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快递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快递业务员应当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第十五条 快递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 违反国家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的物品,或未按规定收寄限制寄递的物品;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快递企业或用户的合法权益 ;

(三)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四)违法扣留用户快件;

(五)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扣留、倒卖、盗窃快件;

(二) 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三)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快递安全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快递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下列物品禁止寄递:

(一)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二) 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流通的各种货币;

(六)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第十八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对用户交寄的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验视内件,当面封装。用户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快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有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快递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

快递企业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当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

第二十条快递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报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快递企业从事代收货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快递企业设置快件处理中心,应当事先征询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意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相关工作场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快递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利用交通运输资源,促进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

第二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服务突发事件的管理。发生影响快递服务安全和快递网络正常运行的突发事件时,邮政管理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快递统计报告制度,快递企业应当按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上报统计报表和报告。

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建立以公众满意度、时限准时率和用户申诉率为核心的快递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定期评估测试快递服务水平,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为便于邮政管理部门获取相关信息,快递企业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快递业务或经营国际及港、澳、台快递业务的,企业总部到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其他快递企业以及企业分支机构到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快递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企业基本情况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服务与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快递企业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变更备案。

第二十九条邮政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或变更备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文件进行核查。对备案文件齐备的予以备案或变更备案。

第三十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守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四)发现违禁品进行登记保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重大违法行为,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停业整顿,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第三十一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快递企业违反快递服务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四)、(五)、(六)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快递企业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备案或变更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拒绝、阻碍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被检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邮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公布前领取营业执照的快递企业,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对快递市场准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快递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3篇)篇二

1、为提供优质快递服务,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设置用户监督信箱、公布监督电话号码接受社会和用户对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投诉,对用户的举报和投诉及时予以答复和处理,据此,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企业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邮政行业(快递服务)标准及国家相关规定,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1、快递业务员必须遵循客户至上的服务原则,进行上门收、派件,对客户提问有问必答,按公司标准收取运费。

2、服务中心人员认真接听每个客户来电,并做好记录。电话铃声响起时,应在第一时间内接听;有礼貌地问候客户后,根据客户要求,立即提供快捷和准确无误的服务,让客户感觉到亲切、热忱、彬彬有礼。

3、对上门来访人员安排专门接待室,由办公室负责接待,并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好洽谈事务。

第六条、建立客户回访制度,业务经理等公司领导人员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对客户满意度及需求进行调查。

4、当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从事物品寄递服务时,要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

5、在做代收货款时,应明确告知收件人的权利义务。与寄件人结算代收货款的期限不超过1个月,并建立代收货款台账,如实记录寄件人、收件人信息和货款金额等内容,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6、对寄件人、收件人和收寄物品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对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等查处来源不合法及假冒伪劣等商品的工作,应予以积极配合。

7、对办公场地、运作场地安排清洁工每天清扫,清除杂物和圾垃,保证快件的卫生和整洁,保持走廊及安全出口的通畅。

8、车辆进行定期保养,保持车辆清洁,要求司机严格遵循交通法规,文明行驶。

本企业提供的服务种类主要有同城。对外营业时间为上午8: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资费参考标准为:

发生问题件或丢件时,要第一时间与客户联系说明情况,并安排人员前往客户处协商妥善处理,使公司和客户的损失降到最低。有约定的按约定进行赔偿,没有约定的从快递服务标准规定。寄件人违规交寄或填单有误,造成快件延误、无法送达或无法退还,或因封装不善造成快件延误、毁损、灭失的,由寄件人承担责任。

1、开通总经理信箱,随时收集员工或客户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投诉。

2、成立专职服务领导小组负责客户投诉、315投诉、快递协会转接投诉的受理。

1、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快递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3篇)篇三

5、快递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6、快递员工作职责还需要包括开拓新市场、发展新的客户;

7、快递员还需要有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理的能力;

快递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3篇)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时必须加强安全验视,核对无误后加盖验视章或签字确认。应严格执行《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的规定,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第三条寄递服务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要求寄件人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否则,不予收寄。寄递服务企业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年。

第四条寄递服务企业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从事物品寄递服务的,应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所签订的协议应报本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备案。寄件人应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生产、经营、销售适合寄递的物品,并对所寄递物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寄递服务企业从事代收货款业务,应到本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备案。寄递服务企业代收货款时,应明确告知收件人的权利义务。寄递服务企业与寄件人结算代收货款的期限应不超过1个月,应建立代收货款台账,如实记录寄件人、收件人信息和货款金额等内容,台账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年。

第六条邮政监管机构应向社会公告承担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物品寄递服务,以及办理代收货款业务的企业名录。

第七条寄递服务企业应采取各种安全措施,保障收寄物品和寄递服务人员的安全。除配合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等机关依法侦破案件外,寄递服务企业对寄件人、收件人和收寄物品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对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处来源不合法及假冒伪劣等商品的工作,寄递服务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八条寄递服务企业应强化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加强经营的`规范管理和安全防范。应制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报本身(区、市)邮政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应加强对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的监管。对违法收寄,损害国家利益、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和人员,应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条本规定由国家邮政局负责解释。

快递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3篇)篇五

第一条 为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时必须加强安全验视,核对无误后加盖验视章或签字确认。应严格执行《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的规定,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第三条 寄递服务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要求寄件人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否则,不予收寄。寄递服务企业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年。

第四条 寄递服务企业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从事物品寄递服务的,应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所签订的协议应报本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备案。寄件人应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生产、经营、销售适合寄递的物品,并对所寄递物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寄递服务企业从事代收货款业务,应到本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备案。寄递服务企业代收货款时,应明确告知收件人的权利义务。寄递服务企业与寄件人结算代收货款的期限应不超过1个月,应建立代收货款台账,如实记录寄件人、收件人信息和货款金额等内容,台账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年。

第六条 邮政监管机构应向社会公告承担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物品寄递服务,以及办理代收货款业务的企业名录。

第七条 寄递服务企业应采取各种安全措施,保障收寄物品和寄递服务人员的安全。除配合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等机关依法侦破案件外,寄递服务企业对寄件人、收件人和收寄物品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对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处来源不合法及假冒伪劣等商品的工作,寄递服务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八条 寄递服务企业应强化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加强经营的规范管理和安全防范。应制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报本身(区、市)邮政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 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应加强对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的监管。对违法收寄,损害国家利益、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和人员,应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邮政局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快递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快速收寄、分发、运输、投递单独封装、具有名址的信件和包裹等物品,以及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按照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

第四条快递市场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快递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邮政专营权受法律保护。从事快递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快递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并为快递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服务的健康发展和总体水平的提升。

第六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七条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快递企业的运输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运输管理法规,接受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快递服务

第九条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应当遵守其公开的服务承诺,符合《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

第十条快递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价格、营业时间、运递时限等服务承诺,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快递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快递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格式合同条款应当做到公平合理、准确全面,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并采取公布服务监督电话等形式认真受理用户投诉。

快递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应当妥善处理,并按要求给予回复。

第十三条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快递企业应当对所有与事故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和保存。相关资料和书面记录至少保存1年。

快递企业因停业、转产、破产等原因,停止快递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妥善处理所收寄的快件,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快递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快递业务员应当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第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的物品,或未按规定收寄限制寄递的物品;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快递企业或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四)违法扣留用户快件;

(五)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扣留、倒卖、盗窃快件;

(二)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快递安全

第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快递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下列物品禁止寄递:

(一)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二)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流通的各种货币;

(六)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第十八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对用户交寄的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验视内件,当面封装。用户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快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有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快递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

快递企业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当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

第二十条快递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报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快递企业从事代收货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快递企业设置快件处理中心,应当事先征询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意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相关工作场地。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快递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利用交通运输资源,促进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

第二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服务突发事件的管理。发生影响快递服务安全和快递网络正常运行的突发事件时,邮政管理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快递统计报告制度,快递企业应当按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上报统计报表和报告。

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建立以公众满意度、时限准时率和用户申诉率为核心的快递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定期评估测试快递服务水平,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为便于邮政管理部门获取相关信息,快递企业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快递业务或经营国际及港、澳、台快递业务的,企业总部到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其他快递企业以及企业分支机构到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快递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企业基本情况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服务与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快递企业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变更备案。

第二十九条邮政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或变更备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文件进行核查。对备案文件齐备的予以备案或变更备案。

第三十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守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四)发现违禁品进行登记保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重大违法行为,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停业整顿,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第三十一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快递企业违反快递服务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四)、(五)、(六)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快递企业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备案或变更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拒绝、阻碍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被检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邮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公布前领取营业执照的快递企业,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对快递市场准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快递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3篇)篇六

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寄递信息、寄递物品安全,维护用户和寄递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寄递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山东省邮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寄递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本办法所称寄递企业,是指从事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全部或者部分环节活动的单位,包括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等。

第四条寄递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寄递安全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寄递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明确相关部门配合邮政管理机构做好寄递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寄递安全管理工作。公安、国-家-安-全、海关、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做好寄递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用户交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如实填写寄递物品详细信息,不得通过寄递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寄递企业是寄递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寄递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寄递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寄递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寄递安全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寄递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寄递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寄递安全标准化建设;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寄递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寄递安全资金的投入和有效使用;

(五)督促、检查寄递安全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寄递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寄递安全事故。

第九条寄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寄递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寄递安全管理人员,并报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寄递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寄递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寄递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条以加盟方式从事寄递活动的企业,被加盟人对加盟人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寄递活动的被加盟人应当在本省设立省级网络寄递安全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协调本网络寄递安全等相关工作,并向省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寄递企业应当在营业网点、处理中心、分拨中心以明显方式公示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名录、收寄验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和安全标识等内容。

第十二条寄递企业应当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制定收寄验视操作办法,并报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寄递企业收寄物品时,应当提示用户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联系方式以及物品名称、类别、数量、重量等;对信件以外的寄递物品,应当当场验视内件;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

用户拒不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拒绝验视或者拒不提供安全证明的,寄递企业不予收寄。

第十三条寄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用户交寄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

寄递企业对已经收寄的禁止寄递物品,应当立即停止转发和投递;对其中依法应当没收或者销毁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不需要没收、销毁的,寄递企业应当与用户取得联系,妥善处理。

对在寄递过程中发现武器、弹药、毒品以及危险化学品等重大危害性禁止寄递物品的,寄递企业在报告有关部门处理的同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寄递企业应当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寄递安全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邮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寄递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寄递企业应当采用技术手段,对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实行安全监控,防止寄递物品在寄递过程中短少、丢失、损毁。

监控设备应当二十四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天。

第十六条寄递企业的处理中心、分拨中心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具备透视探测功能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寄递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处理中心、分拨中心的,其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寄递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寄递企业在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应当做到规范操作,严禁抛扔、踩踏、坐压或者以其他危险方式造成寄递物品损毁。

第十九条运输寄递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道路交通运输技术规范和要求,并采用统一的运输专用标识。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交通状况,为寄递运输车辆提供通行便利。

收寄和投递寄递物品的车辆应当封闭,标明寄递企业标识。

第二十条寄递企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寄递物品投递安全。

高等院校、集中办公场所、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应当为寄递企业收寄、投递物品提供通行和车辆临时停放等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寄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根据情势变化适时修订。

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因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寄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向邮政管理机构和负有相关职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因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服务阻断或者暂停经营活动的,寄递企业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寄递企业应当对处置前款所列事件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和保存。相关资料和书面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第二十四条以加盟方式从事寄递活动,因纠纷造成寄递物品滞留、积压的,加盟人、被加盟人应当及时协商处理,避免寄递物品延误、丢失、损毁。

第二十五条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详情单以及电子信息档案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用户信息泄露、损毁、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损毁、丢失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寄递详情单的实物保存应当满足相关标准规定的'档案保管期限。保管期满后,按照规定销毁。

第二十六条邮政管理机构在寄递安全管理活动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与监督寄递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督促企业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管理;

(二)组织处置或者联系其他部门共同处置寄递安全突发事件;

(三)及时受理处理用户的申诉、举报;

(四)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寄递企业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寄递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安全规范,引导会员企业提高寄递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寄递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扣留、扣查他人寄递物品;

(二)以围堵、聚众闹-事等形式,扰乱寄递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正常秩序;

(三)非法拦截、强登、扒乘寄递物品运输车辆;

(四)盗窃、冒领、倒卖寄递物品;

(五)倒卖用户信息;

(六)其他影响寄递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邮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寄递安全管理活动中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寄递安全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寄递活动的被加盟人未在本省设立省级网络寄递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未按要求备案的,由省邮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寄递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监控设备未二十四小时运转,或者监控资料保存时间少于三十天;

(三)未建立寄递详情单或者相应电子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对在寄递过程中发现重大危害性禁止寄递物品,寄递企业未按规定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报告的,由邮政管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寄递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抛扔、踩踏、坐压或者以其他危险方式造成寄递物品损毁;

(三)因纠纷造成寄递物品滞留、积压,加盟人、被加盟人未及时协商处理,寄递物品延误、丢失、损毁。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保管或者销毁寄递详情单的,由邮政管理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扣留、扣查他人寄递物品;

(二)以围堵、聚众闹-事等形式,扰乱寄递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正常秩序;

(三)非法拦截、强登、扒乘寄递物品运输车辆;

(四)盗窃、冒领、倒卖寄递物品;

(五)倒卖用户信息。

第一条 为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时必须加强安全验视,核对无误后加盖验视章或签字确认。应严格执行《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的规定,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第三条 寄递服务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要求寄件人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否则,不予收寄。寄递服务企业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年。

第四条 寄递服务企业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从事物品寄递服务的,应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所签订的协议应报本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备案。寄件人应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生产、经营、销售适合寄递的物品,并对所寄递物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寄递服务企业从事代收货款业务,应到本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备案。寄递服务企业代收货款时,应明确告知收件人的权利义务。寄递服务企业与寄件人结算代收货款的期限应不超过1个月,应建立代收货款台账,如实记录寄件人、收件人信息和货款金额等内容,台账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年。

第六条 邮政监管机构应向社会公告承担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物品寄递服务,以及办理代收货款业务的企业名录。

第七条 寄递服务企业应采取各种安全措施,保障收寄物品和寄递服务人员的安全。除配合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等机关依法侦破案件外,寄递服务企业对寄件人、收件人和收寄物品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对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处来源不合法及假冒伪劣等商品的工作,寄递服务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八条 寄递服务企业应强化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加强经营的规范管理和安全防范。应制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报本身(区、市)邮政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 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应加强对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的监管。对违法收寄,损害国家利益、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和人员,应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邮政局负责解释。

快递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3篇)篇七

为规范快递服务行为,确保快递服务质量,提高客户的满意程度,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从而创立企业服务品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客户满意度是公司生存与发展的支柱,向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既是公司自身发展的基本策略,也是公司必须承担的责任,更是社会和行业发展的必然,持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是公司经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

第二条公司奉行“以客户满意度为衡量标准,用优质并具特色的服务满足客户期望,树立快递第一服务品牌”的服务宗旨,把“客户满意”作为公司管理活动的终极目标。

第三条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行业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将致力于形象品牌建设,为客户提供安全、便捷、高效、满意的.快递服务。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营运及营运管理岗位的全体员工。

第一条公司在充分认识快递行业特点并兼顾其他行业要求的基础上,制定了服务质量标准。服务质量标准包括了管理人员服务标准、快递从业人员服务标准和运输机动车辆规范,为规范化服务提供共同执行的蓝本。

第二条经营管理人员服务质量标准应做到:公正廉洁、诚信务实让快递人员放心;热情礼貌、语言规范让快递人员舒心;及时高效、倾力而为让快递人员称心;急之所急、想之所想让快递人员安心;人本关怀、温馨入微让快递人员顺心。

第三条快递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一、仪态端庄,举止大方,衣着整洁,发型朴实。

二、按规定着工装,女性束发。

三、语气和蔼可亲,语言文明礼貌。

四、快递人员应使用规范文明用语:

“您好!我是快递公司的,您的快件已到,请问今天有时间接收吗?”、“请问什么时候上门方便?”、“请仔细查收你的快件!”、“对快件有疑问请拨打”、“再见!”。

第四条快递人员在服务过程中不发生以下所列行为:

一、与顾客约定好时间,却不按时达到,也没有及时与顾客联系的。

二、在送(收)上门过程中私自收取顾客加急费。

三、在送(收)过程中私吞顾客赠品。

四、在送件过程中,没有等顾客检查完快件就离开的。

五、在送(收)过程中对顾客言语不礼貌的,以及与顾客发生争执的。

第五条热情服务,细致周到。

一、主动解决顾客在送(收)快件后的疑虑。

二、按照顾客要求的时间准时达到,并安全送(收)快件。

三、快递人员上门时自带鞋套和水杯,做到不给顾客增添任何麻烦。

四、因故不能按时到达顾客指定地方的,要提前给顾客打电话或另约时间,以免顾客等待。

第六条诚信服务,童叟无欺。

一、主动了解顾客对服务的需求和期望并尽量予以满足,因客观原因不能满足时,应与顾客沟通,说明原因,提出合理建议,引导“服务提供”与“顾客期望”达成一致。

二、主动告知行业关于由顾客支付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费用的规定。

三、选择最有利于顾客送(收)件的收费方式,告知顾客并征得顾客的同意。

四、按规定或约定收取送(收)费,自觉主动出具发票。

五、在送件过程中,要主动要求顾客清点所收的快件(货物),对于代收款的客户,要当面给顾客验货,若有赠品要明白的告知顾客,在顾客无疑问的情况下,方可收款离开。

快递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3篇)篇八

第一条公司在充分认识快递行业特点并兼顾其他行业要求的基础上,制定了服务质量标准。服务质量标准包括了管理人员服务标准、快递从业人员服务标准和运输机动车辆规范,为规范化服务提供共同执行的蓝本。

第二条经营管理人员服务质量标准应做到:公正廉洁、诚信务实让快递人员放心;热情礼貌、语言规范让快递人员舒心;及时高效、倾力而为让快递人员称心;急之所急、想之所想让快递人员安心;人本关怀、温馨入微让快递人员顺心。

第三条快递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一、仪态端庄,举止大方,衣着整洁,发型朴实。

二、按规定着工装,女性束发。

三、语气和蔼可亲,语言文明礼貌。

四、快递人员应使用规范文明用语:

第四条快递人员在服务过程中不发生以下所列行为:

一、与顾客约定好时间,却不按时达到,也没有及时与顾客联系的。

二、在送(收)上门过程中私自收取顾客加急费。

三、在送(收)过程中私吞顾客赠品。

四、在送件过程中,没有等顾客检查完快件就离开的。

五、在送(收)过程中对顾客言语不礼貌的,以及与顾客发生争执的。

第五条热情服务,细致周到。

一、主动解决顾客在送(收)快件后的疑虑。

二、按照顾客要求的时间准时达到,并安全送(收)快件。

三、快递人员上门时自带鞋套和水杯,做到不给顾客增添任何麻烦。

四、因故不能按时到达顾客指定地方的,要提前给顾客打电话或另约时间,以免顾客等待。

第六条诚信服务,童叟无欺。

一、主动了解顾客对服务的需求和期望并尽量予以满足,因客观原因不能满足时,应与顾客沟通,说明原因,提出合理建议,引导“服务提供”与“顾客期望”达成一致。

二、主动告知行业关于由顾客支付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费用的规定。

三、选择最有利于顾客送(收)件的收费方式,告知顾客并征得顾客的同意。

四、按规定或约定收取送(收)费,自觉主动出具发票。

五、在送件过程中,要主动要求顾客清点所收的快件(货物),对于代收款的客户,要当面给顾客验货,若有赠品要明白的告知顾客,在顾客无疑问的情况下,方可收款离开。

六、在送代收款顾客的时候,若有顾客在验货后因为质量问题拒不付款的情况,不可与顾客发生争执。

第七条文明服务,礼貌待客。

一、当非主观原因使服务提供不能满足顾客诉求时,须如实告知,求得谅解,并友好协商变更服务方案。

二、冷静对待矛盾或纠纷,耐心。

第八条特色服务、创立品牌。

一、执行预约服务时应严守时间并在规定时间内耐心等候。

二、了解快递行业的相关知识,在顾客有需求时向其讲解。

三、掌握向不同顾客提供差异化服务的技能。

快递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3篇)篇九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快递物品的收发管理,节约公司快递成本,公司制定了收发快递管理规定。下面是公司收发快递管理制度的内容,欢迎参阅。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快递物品的收发管理,确保公司快递、信件的收发工作及时、准确,防止快递丢失,降低运行风险,公司特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适用于全体员工。

3.1快递物品:指公司及员工因工作和个人需要,接收或寄出的快递物品,包括信件、文件、资料,货物以及其他货品等。

3.2公司性快递件:指公司及员工因工作需要,接收或寄出的快递物品。

3.3非公司性快递件:指员工因个人需求,接收或寄出的快递物品。

4.1人事行政部:负责公司快递物品的接收分发和寄送审核管理。

4.2各体系/中心/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的快递费用进行管控。

4.3全体员工:根据实际工作需求进行快递物品的接收和寄送。

5.1快递到达时由人事行政部前台进行签收并登记在《快递签收登记表》,人事行政部前台不承担验收责任。

5.2快递到达后必须在接到通知当天完成领取,周六、周日休息期接收的快递,次周一必须领取。

5.3无法确定具体接收人的快递件,外包装无破损,由人事行政部前台直接接收并根据具体内容拍照在群里进行全员通知认领。

5.4快递接收人须在《快递签收登记表》上签字接收,以备查验核对。

5.5除特殊情况外,如快递指定的接收人不在,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签。

6.1员工根据工作需要,每日将寄送的快递按照要求正确至行政前台登记在《快递发送登记表》中。

6.2各部门发货人自行清点及打包好物品(发货人应打包扎实确保在运输过程中安全可靠)。

6.3根据寄送文件的重要性来选择寄送的快递公司:一般文件寄申通快递,重要和紧急文件寄顺丰快递。

6.4填写快递单:用正楷字清晰填写收件方和寄件方详细资料(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等)。

6.5每天2次发件,上午10点寄送同城紧急当天件、最晚必须在17点之前将当天所要寄送的快递和审批好的《快递发送登记表》对应好一同交于行政前台。

6.6行政前台负责留存快递底单,并核对各部门的数量与《登记表》是否一致,并进行记录总数。

6.7月底结算快递费用,行政前台负责核对总费用清单,将费用分摊至各部门,核对无误后进行付款流程确认后由财务部进行支付。

7.1公司原则上不负责非公司性快递件的收发、质量等问题。

7.2公司所有寄件的快递单统一由行政保管(保管期为二年),便于对账和查询。

本制度由人力行政中心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快递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3篇)篇十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快递物品的收发管理,节约公司快递成本,公司制定了收发快递管理规定。下面是的内容,欢迎参阅。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快递物品的收发管理,确保公司快递、信件的收发工作及时、准确,防止快递丢失,降低运行风险,公司特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适用于全体员工。

3.1快递物品:指公司及员工因工作和个人需要,接收或寄出的快递物品,包括信件、文件、资料,货物以及其他货品等。

3.2公司性快递件:指公司及员工因工作需要,接收或寄出的快递物品。

3.3非公司性快递件:指员工因个人需求,接收或寄出的快递物品。

4.1人事行政部:负责公司快递物品的接收分发和寄送审核管理。

4.2各体系/中心/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的快递费用进行管控。

4.3全体员工:根据实际工作需求进行快递物品的接收和寄送。

5.1快递到达时由人事行政部前台进行签收并登记在《快递签收登记表》,人事行政部前台不承担验收责任。

5.2快递到达后必须在接到通知当天完成领取,周六、周日休息期接收的快递,次周一必须领取。

5.3无法确定具体接收人的.快递件,外包装无破损,由人事行政部前台直接接收并根据具体内容拍照在群里进行全员通知认领。

5.4快递接收人须在《快递签收登记表》上签字接收,以备查验核对。

5.5除特殊情况外,如快递指定的接收人不在,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签。

6.1员工根据工作需要,每日将寄送的快递按照要求正确至行政前台登记在《快递发送登记表》中。

6.2各部门发货人自行清点及打包好物品(发货人应打包扎实确保在运输过程中安全可靠)。

6.3根据寄送文件的重要性来选择寄送的快递公司:一般文件寄申通快递,重要和紧急文件寄顺丰快递。

6.4填写快递单:用正楷字清晰填写收件方和寄件方详细资料(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等)。

6.5每天2次发件,上午10点寄送同城紧急当天件、最晚必须在17点之前将当天所要寄送的快递和审批好的《快递发送登记表》对应好一同交于行政前台。

6.6行政前台负责留存快递底单,并核对各部门的数量与《登记表》是否一致,并进行记录总数。

6.7月底结算快递费用,行政前台负责核对总费用清单,将费用分摊至各部门,核对无误后进行付款流程确认后由财务部进行支付。

7.1公司原则上不负责非公司性快递件的收发、质量等问题。

7.2公司所有寄件的快递单统一由行政保管(保管期为二年),便于对账和查询。

本制度由人力行政中心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快递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3篇)篇十一

第一条客户满意度是公司生存与发展的支柱,向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既是公司自身发展的基本策略,也是公司必须承担的责任,更是社会和行业发展的必然,持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是公司经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

第二条公司奉行“以客户满意度为衡量标准,用优质并具特色的服务满足客户期望,树立快递第一服务品牌”的服务宗旨,把“客户满意”作为公司管理活动的终极目标。

第三条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行业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将致力于形象品牌建设,为客户提供安全、便捷、高效、满意的快递服务。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营运及营运管理岗位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服务质量规范。

第一条公司在充分认识快递行业特点并兼顾其他行业要求的基础上,制定了服务质量标准。服务质量标准包括了管理人员服务标准、快递从业人员服务标准和运输机动车辆规范,为规范化服务提供共同执行的蓝本。

第二条经营管理人员服务质量标准应做到:公正廉洁、诚信务实让快递人员放心;热情礼貌、语言规范让快递人员舒心;及时高效、倾力而为让快递人员称心;急之所急、想之所想让快递人员安心;人本关怀、温馨入微让快递人员顺心。

第三条快递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一、仪态端庄,举止大方,衣着整洁,发型朴实。

二、按规定着工装,女性束发。

三、语气和蔼可亲,语言文明礼貌。

四、快递人员应使用规范文明用语:

第四条快递人员在服务过程中不发生以下所列行为:

一、与顾客约定好时间,却不按时达到,也没有及时与顾客联系的。

二、在送(收)上门过程中私自收取顾客加急费。

三、在送(收)过程中私吞顾客赠品。

四、在送件过程中,没有等顾客检查完快件就离开的。

五、在送(收)过程中对顾客言语不礼貌的`,以及与顾客发生争执的。

第五条热情服务,细致周到。

一、主动解决顾客在送(收)快件后的疑虑。

二、按照顾客要求的时间准时达到,并安全送(收)快件。

三、快递人员上门时自带鞋套和水杯,做到不给顾客增添任何麻烦。

四、因故不能按时到达顾客指定地方的,要提前给顾客打电话或另约时间,以免顾客等待。

第六条诚信服务,童叟无欺。

一、主动了解顾客对服务的需求和期望并尽量予以满足,因客观原因不能满足时,应与顾客沟通,说明原因,提出合理建议,引导“服务提供”与“顾客期望”达成一致。

二、主动告知行业关于由顾客支付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费用的规定。

三、选择最有利于顾客送(收)件的收费方式,告知顾客并征得顾客的同意。

四、按规定或约定收取送(收)费,自觉主动出具发票。

五、在送件过程中,要主动要求顾客清点所收的快件(货物),对于代收款的客户,要当面给顾客验货,若有赠品要明白的告知顾客,在顾客无疑问的情况下,方可收款离开。

六、在送代收款顾客的时候,若有顾客在验货后因为质量问题拒不付款的情况,不可与顾客发生争执。

第七条文明服务,礼貌待客。

一、当非主观原因使服务提供不能满足顾客诉求时,须如实告知,求得谅解,并友好协商变更服务方案。

二、冷静对待矛盾或纠纷,耐心。

第八条特色服务、创立品牌。

一、执行预约服务时应严守时间并在规定时间内耐心等候。

二、了解快递行业的相关知识,在顾客有需求时向其讲解。

三、掌握向不同顾客提供差异化服务的技能。

第九条快递车辆服务质量标准:

快递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3篇)篇十二

为加强公司的物流管理,妥善保管仓库库存物资,使采购物资入库及领用、产品出入库规范化,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包括产成品入库、销售、外协加工、采购物资入库、材料领用出库的相关管理。

3 物流管理的要求

所有物资应做到:每日清点、核对,保持帐、卡、物三一致,并根据物资实际状况,对长期不用以及需报废帐务处理的物资应及时清理,办理相关手续。

3.1产成品

3.1.1产成品的入库

3.1.1.1产品完工并经质量检验员检验合格后,车间核算员填写"产成品入库单",要求把入库单位、日期、产品图号、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工时等填写齐全,经车间主任签字批准,检验部门加盖"检验合格"章后,仓库管-理-员核对实物、合格证验收入库。仓库保管员必须严格把关,对于手续不全或单据填写不完整,不允许物资入库。

3. 1. 1. 1. 1产品图号、产品名称、规格、工时一律按技术部提供的标准填写。

3. 1. 1. 1. 2入库单价一律按财务部提供的产值(不含税)价格填写。

3.1.1.2验收入库的产品按品种,按社会销货需要摆放整齐,做到合理、牢固、整齐、安全不超高。

3.1.2产成品出库

3.1.2.1 产品销售发出时,必须经质量检查部门认定无质量问题后,销售人员填写产品出库单及收发清单,财务部根据出库单开出门证,收发清单须购货单位签字或盖章后返回仓库,由仓库核对后返财务部。

3.1.2.2产品发货程序:第一步仓库保管员接到通知后,在仓库查看产品品种是否齐全,以备发货;第二步按销售员开具的出库单上的产品数量清点清楚发货;第三步提货人持产品出库单到财务部交款或办理相关手续,由财务部开据出门证;第四步仓库见出门证提货联后方可发货。

3.1.2.3对于社会零星销售的要先收款后发货,若销售价格低于公司规定最低价的,必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发货。

3.1.2.4发出货物退回,由业务人员在货物退回当月及时办理退库手续,并经质检部门检验签字,有质量问题的,应根据质检报告单写有关处理报告总经理批示后,交财务帐务处理。

3.1.2.5对于售后服务需用的产品必须经总经理签批后,才能往外发货,同时经办人要求对方将旧产品返回,以旧换新,否则不予以发货。若是先发货的,售后服务人员要在当月负责追回旧产品,并办理退库手续。

3.1.2.6所有发出商品应在当月及时办理结算,若遇特殊情况,最迟在2月内办理完结算手续。

3.2委托加工材料

委托加工材料的出入手续由生产部协助受托加工单位办理,并负责委托加工材料的收回。

3.2.1委托加工材料出库

3.2.1.1应填领料单并填写齐全。内容包括:领料单位、时间、材料类别、材料名称、型号及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用途、领料人、发料人、批准人签字。

3.2.1.2领料单一式三份, 仓库、财务、受托加工单位各一份。

3.2.1.3领料人持领料单到财务部开据出门证,仓库见出门证提货联方可发货。

3.2.2委托加工材料完工入库

3.2.2.1 入库程序同材料入库程序相同,同时按入库数量减少委托加工材料数量,

3.2.2.2仓库办理入库时,应核对原出库数量,完工返回入库的数量与出库数量不符时,属加工报废或者丢失的应填"委托加工赔偿清单"交受托单位签字确认后,随同发票和入库单、受托加工单位所持原出库时的领料单,返财务部。

3.2.2.3委托加工的成品入库价格应为:加工费加材料费,要求分别注明加工费、材料费,加工费按委托加工协议价格办理。

3.2.2.4委托加工材料要求当月返回,最长时间不能超过2个月,年终全部收回,若外协未完工而不能收回,应致函对方予以确认。

3.3采购物资

3.3.1采购物资入库

3.3.1.1仓库保管员根据采购员填制并经检验员盖章后的外购物资验收通知单核对实物,根据购货发票填写入库单,要求分清类别,内容完整,准确无误。

3.3.1.2无采购发票的物资可根据同类物资的账面价格或市场价格(采购员提供)办理估价入库,并在入库单上注明"暂估入库",交采购员一份。开回发票后, 先开红票冲原暂估,注明"冲×年×月×日暂估",再办理正式入库。

3.3.2采购物资出库

3.3.2.1生产物资由领料部门根据生产计划成套领用,注明用途,认真填写领料单,经车间主任或生产部长签字批准后,仓库保管员方可发料。

3.3.2.2主要材料钢材的领用。在仓库不能存放的情况下,需存放生产现场的,由车间代保管,购进后由仓库保管员协同领用车间核算员共同验收数量,仓库保管员办理入库,车间核算员按入库数量同时办理出库,月末将未用材料办理假退料手续,并填制"月份主要材料( )领用明细"报表。仓库每月对车间未用材料退库进行核对,无误后开据下月1日领料单,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

3.3.2.3对外销售的材料由仓库保管员根据业务员填写的收发清单,按账面价格填写领料单。用于售后服务的材料必须经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发货。

4考核办法

4.1仓库人员没按要求验收入库的,每次考核10元。

4.2产品及材料出库手续不齐全,当事人每次考核5元。

4.3没有开出门证而出公司的,每次考核门卫50元。

4.4售后服务发出的产品,旧产品当月未返回的每一笔业务考核当事人10元,第2个月仍未追回的考核产品原值。

4.5发出商品办理结算不及时,超过1个月的每一笔业务考核当事人10元,超过2个月的停发工资。

4.6委托加工材料返回不及时,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4.7产品出厂检查出现失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快递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第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在上级邮政管理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规范快递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市场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快件(邮件)寄递安全与信息安全。

第八条 快递行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九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运输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运输管理法规,接受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主体

第十条 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从事快递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许可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本办法所指经营许可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是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业务范围核定到揽收、分拣、投递环节,运输环节由邮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地域范围核定到市、地、州、盟。

第十二条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不得将快递业务以合同的方式或者以其他形式承包、委托给其他无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委托给个人经营。

第十三条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凭企业法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企业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载明的股权关系、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发生变更的,或者增设、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持变更后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快递企业进行合并、分立的,应当在合并、分立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合并、分立协议;

(三)上一年度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书。

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从事快递经营活动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快递业务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商业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快递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以商业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快递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网络、运输和中转等支撑服务。特许人应向社会发布真实、准确、完整的特许经营活动信息,公布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被特许人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特许人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企业的快递经营活动发生暂停的,特许人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登记尚未投递的快件(邮件),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

快递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3篇)篇十三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快递物品的收发管理,确保公司快递、信件的收发工作及时、准确,防止快递丢失,降低运行风险,公司特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体员工。

3、定义

3.1快递物品:指公司及员工因工作和个人需要,接收或寄出的快递物品,包括信件、文件、资料,货物以及其他货品等。

3.2公司性快递件:指公司及员工因工作需要,接收或寄出的快递物品。

3.3非公司性快递件:指员工因个人需求,接收或寄出的快递物品。

4、职责与权责

4.1人事行政部:负责公司快递物品的接收分发和寄送审核管理。

4.2各体系/中心/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的快递费用进行管控。

4.3全体员工:根据实际工作需求进行快递物品的接收和寄送。

5、快递件接收执行说明

5.1快递到达时由人事行政部前台进行签收并登记在《快递签收登记表》,人事行政部前台不承担验收责任。

5.2快递到达后必须在接到通知当天完成领取,周六、周日休息期接收的快递,次周一必须领取。

5.3无法确定具体接收人的快递件,外包装无破损,由人事行政部前台直接接收并根据具体内容拍照在群里进行全员通知认领。

5.4快递接收人须在《快递签收登记表》上签字接收,以备查验核对。

5.5除特殊情况外,如快递指定的接收人不在,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签。

6、快递件寄送执行说明

6.1员工根据工作需要,每日将寄送的快递按照要求正确至行政前台登记在《快递发送登记表》中。

6.2各部门发货人自行清点及打包好物品(发货人应打包扎实确保在运输过程中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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