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访管理制度(优质19篇)

时间:2023-11-15 作者:书香墨来访管理制度(优质19篇)

规章制度的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员工的权益,维护组织的稳定运行,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规章制度对于员工的成长和个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大家重视学习和执行。

来访管理制度(优质19篇)篇一

1、凡遇外来人员来访,门卫保安人员必须对来访者身份、来访事由进行登记并查验其相关证件和手续,填写《来客登记表》,通知接访单位同意后方可允许外来人员进入大院,由接访单位派专人接待。

2、驻机关大院各单位、各部门,接到门卫通知后及时安排接待,尤其是有关经济纠纷的来访,各接访单位必须报主要领导安排接待。

3、不在机关大院办公的单位,接到门卫保安人员有来访者的通知后,主要领导必须派专人赶到集团公司接待并处理问题,对重要的接访事件,主要领导必须亲自赶赴现场。

4、对五人以上来访人员,由门卫保安通知接访单位后,一律由接访单位负责,安排在一楼接待室接待。

5、对来访人员的车辆,由保安人员指定位置停放,同时,不允许来访人员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大院。

6、对不听劝阻,扰乱机关办公秩序的恶意来访事件,门卫保安必须迅速增员维持秩序,确保大院安全和大门畅通,并及时通知房管分公司主要领导、相关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事态严重时,及时向集团公司办公室、集团公司保卫人员和主要领导汇报情况,同时拨打110报警,防止事态恶化。

7、驻机关大院各单位负责本区域内的治安防范工作,自觉维护机关办公秩序。对可能出现的来访事件,要认真分析,做出应急预案,妥善安排好来访接待工作,对蓄意闹-事的恶意来访事件,必须按照应急预案果断地进行处置。

8、在来访接待工作流程中出现衔接与配合方面的问题时,由集团公司办公室统一协调处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信访工作,维护公安机关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公安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根据《信访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三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事项的发生。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信访问题排查调处制度,及时将可能形成信访事项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各部门、各警种的作用,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地级、县级公安机关必须建立公安局长信访接待日制度,直接处理信访问题。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重大信访信息报告和处理制度。 对于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执法质量考评体系和人民-警-察考核体系。公安机关应当将信访事项是否解决在本级公安机关、解决在当地,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办理信访事项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资源,逐步建立全国公安信访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与同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上级和下级公安机关信访信息的互联互通。

第二章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县级公安机关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设立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专职人员;地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公安机关信访工作任务较重的部门,应当确定负责本部门信访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登记信访事项,并受理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

(二)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职责分工转交有关部门、有关警种办理,或者自行办理;

(三)协调办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

(五)向下级公安机关转送或者交办信访事项,并对其提交的办结报告进行审核;

(六)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或者告知信访人;

(七)督促、检查、指导本级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和下级公安机关的信访工作;

(八)对在信访工作中发现民-警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向有关部门转交并提出处理建议;

(九)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加强、改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建议。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均有按业务分工承办职权范围内信访事项的职责,对信访工作机构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认真、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信访工作机构书面回复办理结果。反映的问题涉及刑事、行政执法业务工作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办理;反映的问题涉及执法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的,由法制部门办理;反映的问题涉及单位和民-警违法违纪的,由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办理;反映的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接待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设立的专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公安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管辖

第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本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民-警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等信访事项。对依法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辖和处理。

第十九条 地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县级公安机关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查请求。省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地级公安机关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查请求;受理信访人对地级公安机关的复查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核请求。

第二十条信访事项涉及多个地区的,由所涉及地区的公安机关协商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受理由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接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做好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提出;(二)对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予以受理,并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内容确定办理单位;(三)对属于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下级公安机关。对其中的重要信访事项,可以向下级公安机关进行交办,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结果,并提交办结报告。下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地级以上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一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信访事项情况;下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接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告知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信访人;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接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依法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应当由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组织专门力量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举行公开听证。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信访事项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二十六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办结时限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信访人对县级公安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持书面答复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地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查请求。对地级公安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持书面答复向地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查请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复查完毕,提出复查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对省级公安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请求。

第二十八条信访人对地级公安机关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持书面答复向地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请求。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复核完毕,提出复核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对省级公安机关复查意见不服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核请求。

第二十九条信访人对公安机关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公安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复查或者复核信访事项,主要以书面审查方式进行。 经书面审查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由负责复查、复核的公安机关向信访人及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第三十一条信访人在请求复查或者复核中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复查或者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督促原处理机关进行调查,也可以自行调查。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后,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复查、复核意见。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存档备查。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督办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认真履行督促、检查职责,全面了解本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下级公安机关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及时向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提交督促、检查报告。

第三十五条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

(一)应当受理而拒不受理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四)未按规定反馈重要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五)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六)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复核意见的;

(七)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所督办的事项应当提出改进建议。

收到改进建议的本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反馈改进情况。改进建议未被采纳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将改进建议提交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定后,责成被督办单位执行。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将督办情况及在督办过程中发现的民-警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有关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复核意见的;

(五)其他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有关部门在办理和督办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由其上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复查意见,被复查、复核机关撤销或者纠正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视情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信访人,或者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规定第七条,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依照《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信访活动中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向公安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的信访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月11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来访管理制度(优质19篇)篇二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国家、湖南省、益阳市和学校疫情防控的文件规定和工作要求,了解和掌握疫情防控知识,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2.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做好自我防护,保持个人良好卫生习惯。学生出入学生公寓、教学楼栋、食堂等公共场所,必须按规定佩戴好口罩,勤洗手,废弃口罩投入专门的垃圾桶。主动配合进行体温检测(每天两次)。坚持自主适当运动,暂不集中组织晨跑晨练。不外出、不聚会、不参加聚集性活动。

3.遵守国家法律和网络道德规范,科学理性对待疫情,坚决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传播正能量。

4.按规定认真做好“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可疑症状,必须第一时间报告学院辅导员,不得隐瞒。积极配合学校按疫情防控相关要求进行隔离观察、治疗等。

5.保持心理健康。对因疫情延期开学产生的学习焦虑、健康焦虑及其他心理问题,学生应主动向辅导员、班主任或学院领导等报告。同学之间应相互关爱,积极开展朋辈帮扶,确保身心健康。

6.疫情防控期间校园实行封闭管理。无特殊情况,学生一律不得离开学校。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外出的学生,由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审批,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由学生工作部(处)核发通行证。

7.已获批准通学的学生,凭学校保卫处办理的出入证进出学校,出入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8.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大型聚集性活动。严禁私自组织聚集性活动,必要的小型会议,必须向所在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并控制时间,定时开窗通风,全程佩戴口罩,开会人员间隔1米以上,会议结束后对场地消毒。

9.疫情防控期间,学生必须按学校要求到食堂错峰就餐,严禁将饭菜带入学生公寓,一律禁止点外卖。

10.每位同学必须严格遵守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出入公寓楼务必刷校园卡,在公寓内不得相互串门、聚会。进入宿舍后先洗手消毒,宿舍常通风,保持清洁,提倡在学生公寓自主有序开展晚自习。每栋公寓楼一楼门卫室为临时观察室,配备消毒剂、手套、体温枪等器具,门卫要坚守工作岗位,24小时值班。

对不遵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纪律、不执行学校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学生将严肃批评教育,并给予相关纪律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第一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发现给予警告处分:

1.不按规定配合体温检测。

2.不按规定佩戴口罩。

3.强行进入学生公寓。

4.不按规定进行“日报告”“零报告”,随意填报。

5.不带垃圾下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第一次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二次发现给予记过处分,态度恶劣者,加重处分:

1.不服从校园封闭管理规定,试图强行闯关离开学校。

2.强行翻越围墙、故意损坏围墙以及其它方式私自离开校园。3.不按规定申报,私自组织聚集性活动。

5.点外卖。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态度恶劣者,加重处分:

1.隐瞒发热、干咳、乏力等可疑症状,不及时报告。

2.疫情防控期间恶意造谣传谣。

疫情防控期间,《湖南城市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本补充规定相辅相成,学生都要严格遵守。对于未涉及到的其他违纪情况,学校另行研究决定。本补充规定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处),疫情防控期间有效。

来访管理制度(优质19篇)篇三

第一条  目的:规范公司的接待管理工作,按照热情、周到、节俭、高效、廉洁的原则,逐步促进公司接待工作的流程化、规范化建设,以不断提高接待工作效率和水平,现结合前期各类宾客来访参观所积累的经验,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范围:用于规范湖南声迅电子有限公司各类宾客来访的接待管理工作。

第三条  管理原则

一、归口管理原则

(一)政府主管部门(含外省、市)领导、重要新闻媒体记者、公司领导所安排的其它单位领导人员、北京总部和声迅其他分公司领导来访,由总经理办公室(包括文秘协调、行政模块)牵头、技防巡逻队、运营服务中心、市场部、销售部等部门共同配合,做好接待事宜工作。

(二)非涉及公司层面直接与各部门联系工作的一般外单位人员来访或涉及较强业务性接待事务,由对口部门具体负责接待工作,总经办提供协助,如对口部门不明确的则由总经办统筹安排接待。

(三)新开发客户(包括潜在重要客户)来访、售后投诉分别归口由销售部、运营中心牵头负责。

二、接待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为提高公司经营发展和经济效益服务的原则,强化公关和品牌意识,积极主动宣传企业形象。

(二)坚持规范化、标准化、流程化、制度化的原则,符合礼仪要求,杜绝随意性。

(三)坚持勤俭节约、热情周到的原则,根据来宾的身份和任务执行不同档次的接待流程和标准,反对铺张浪费。

三、坚持各职能部门设置专职人员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能

第四条 公司总经办(含行政、文秘协调模块)接待管理职能

一、负责接待管理规定的制定及监督检查工作。

二、负责了解来宾的目的和要求落实各环节的对口接待人员、地点、会务、后勤支持等准备事宜,通知各相关部门做好接待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和各类事务性工作。

三、严格执行接待过程中的保密制度。

第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接待管理职责

一、严格执行总经理办公室制定的接待管理制度,按照接待流程做好归属本部门环节的每项接待工作。

二、在接待过程中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三、认真、大方、清晰地向来宾详细讲解本部门职能及运作情况,耐心解答来访宾客的每个疑问。

四、认真做好接待过程中归属本部门职能工作要求,如市场部宣传资料与迎接标语准备、拍照安排等。

第三章  接待程序

第六条 各类接待工作由对口部门人员首先了解来访者身份、来访目的和要求,初步拟定接待流程和内容后通报总经理办公室协调协助安排接待工作。重要宾客或客户参观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各接待环节对口部门负责人,临时通知参观者除外。

第七条 凡来公司检查工作的各级领导、外省/地市参观团、重要嘉宾,由总经办负责统筹接待工作、安排讲解员,并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做好各自环节接待讲解工作,公司领导全程陪同。在接到来访参观通知后,各相关部门应提前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2、讲说员、讲说词提前一天确定---文秘协调组、销售部(客户参观);

3、来宾来访身份及人员情况确认---文秘协调组、市场部;

4、提前一小时布置好vip会议室的水果、茶水及茶水人员---行政部;

5、宾客礼品包括数量、档次及相关资料准备---行政部、文秘协调组、市场部

7、大厅正门欢迎水牌:标示出来访单位、职位、来访目的制作---市场部;

8、株洲市公安局对口职能宣传部门及采访媒体提前联系及跟进---市场部

9、现场摄影、摄像人员备好器材,提前半小时到位---市场部;

11、住宿安排准备---文秘协调组(来宾向公司请示后再准备);

12、用车、接送人员的组织与准备---总经办行政部;

13、接待礼品的`准备,包括数量、档次等---总经办行政部、文秘协调组;

14、宴请的准备---文秘协调组(向领导请示后再作准备);

第八条 销售客户、业务单位,由销售部负责接待工作,销售部安排讲解员负责全程讲解,其他部门配合做好各自环节的接待工作,销售部门负责人全程陪同,相关准备工作参照第七条相关内容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于一般宾客来访,要遵循如下流程:

1、前台值勤人员要礼貌问清客人的来由,为客人倒水,请客人在大厅处稍坐一会,然后礼貌询问客人来访的目的和要会见的领导,做好来访宾客的各项信息登记后再与要接待的领导联系,如确认有预约的,要立即联系有关领导,安排会见。

2、联系有关领导时,要事先向领导汇报来访客人的单位、身份、姓名、来客人数及来访目的。

3、可参照第三章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做好有关要求的接待工作。

第十条 接待宴请和礼品赠送标准

2、政府机关副处级(副县级)以上来宾及重要业务客户,按中等标准接待,本档次宴请标准100—150元/人,如需赠送礼品,标准为150--200元/人。

3、一般来宾(包括正常业务来往、工作关系、公司系统内部副总级以下领导)按低档次接待,本档次宴请标准为80—100元/人,如需赠送礼品,标准为100元(业务关系的来宾)/人。

4、如需本公司安排住宿的,住宿标准比照宴请标准来确定。

5、所有接待如需公司宴请或安排住宿的,由文秘协调组或销售部经理人员先汇报总经理同意后方可执行。接待标准超过上述预算标准的,也需事先报请总经理同意后执行。

6、来访人员的接待采取“同级别接待”的原则,我公司的陪同人员一般应与来访者的职位、身份等相符,接待上级政府主管部门领导的陪同人员一般要有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参加,其他人员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根据宾客身份安排决定。

第十条 接待注意事项

1、接打电话要使用文明语言,如“您好”、“请问您找谁”、“请问贵姓”、“请问您是哪个单位的?”、“请稍候”、“请您坐一下稍候”、“各位来宾,请随我来”、“谢谢”等类似的礼貌用语。

2、 重要政府机关(副市、厅局级以上)来宾或公司vip客户来访参观,技防巡逻队领导要根据公司领导的指示来决定是否列队迎送参观来宾。

3、接待人员对宾客来访应热情主动迎接,主动引导客人到办公室或接待室交谈,如本人有事需要暂时离开办公室,应将办公桌上的文件、资料、贵重物品安放好,以免泄密或丢失。

4、重要宾客参观,全程讲解员和各参观环节讲解员要善于利用身体和肢势语言配合解说词,热心热情做好每一次接待讲解工作。

5、技防巡逻队、值班中心等重要接待部门要做好各种可能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演准备工作,要有应急预案,以便重要宾客来访时能随时解决宾客所提的各种疑问,并能随时提供实践演练来应对产品售后服务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的解决方法。

6、重要来宾来访参观时,各环节接待责任人、讲解员要热情、认真、主动详细介绍本部门/环节运作细节,做到言简意赅,耐心热情解答宾客询问的每一个细节问题,做到百问不厌、热情周到。

7、宴请客人要实行派餐单制度,经办人填写派餐单,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总经理审批(特殊情况可电话汇报,事后补派餐单),且原则上应由总经理办公室文秘协调组统一负责安排,如未经审批私自安排的任何宴请,由经办人承担一切招待费用。

8、重要参访人员离开,由接待人员陪同送车,如有公司赠送的纪念礼品,一定要提前送到来访人员车辆上或者直接递交到来访人员手上。送车时,须等到来访人员离开自己的视线范围后方返回。

9、整个宾客参观接待活动结束后,主导接待总协调人员要及时组织各接待人员开会全面总结本次活动得与缺,通过总结不断提高接待质量和效率,以使今后的接待工作责任分工明确,头绪层次清楚(接待中如有留影照像,要及时将照片寄给客人)。

10、市场部负责及时整理编写来访报道/简讯(2个工作日内)提交总经办,如有重要领导来访,来访报道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发总公司,在公司网站上发布。

第十一条 各环节接待责任人要加强学习业务知识,努力做好本环节的每次接待工作。

第十二条 各环节的接待人员要注意个人着装、修饰,男同事不得留长发、胡须,女同事不得浓妆艳抹,男女同事都不得染异发。接待重要来宾参访时运营服务中心和技防巡逻队要统一着装上岗。

第十三条 各位来宾在公司内的参观、检查等活动必须由当次接待总协调员、讲解员或对口接待部门接待人员全程陪同,重要来宾还应有公司领导、相关部门经理全程陪同。

第十四条 在参观过程中,所有接待人员要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制度。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五条 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接待标准或未经批准自行接待宾客,或接待工作中不作为为来宾服务过程中出现纰漏,在月度考核中减责任部门经理和责任人1分。

第十六条 在接待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在月度考核中减责任部门1分。

第十七条 在接待过程中,因企业机密造成重大损失,按公司有关保密制度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0日起施行,由总经理办公室解释。

第十九条 在执行本办法后,北京总部有新的同类办法出台后,如本办法与总部办法有冲突的,按总部相应办法执行。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前台接待人员。 

第2章  人员来访接待 

第3条  接待预约来访人员时,接待人员应礼貌大方、热情周到。 

第5条  安排时接待地点,接待人员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普通来宾,一般安排在公司会议室内接待。

2.对于贵宾,应由具体接待者安排接待地点。 

3.对于面试人员,如果会议室条件允许,应尽量安排在会议室接待。

4.对于来公司学习培训的人员,由行政部协助相关部门安排接待。 

让他与相关人员见面。 

第3章  附则 

第10条  行政部对本制度拥有解释权。

来访管理制度(优质19篇)篇四

1、会馆工作人员出入会馆应佩带胸卡,出入一律走正门(会馆西门),特殊人员出入餐厅后门须经部门经理批准。

2、员工上班时间请假外出,工作日内不能返回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3、在会馆住宿的留学生、外藉专家应持住宿房卡出入会馆。对其来访的朋友、家属等要主动在会馆总服务台办理登记手续,来访结束后,相关人员需在会客单上签字确认后离开会馆。

4、留学生、外藉专家所聘请的辅导人员,要办理辅导证,凭辅导证出入会馆。

5、洽淡业务的客户出入会馆时,填写'来访人员出入门证',经总台服务员签注入馆时间,接待完毕后,由接待人签字后,经总服务台核对,方可离开会馆。

6、施工人员进入会馆,对其携带自备工具或物品应由施工方填写'施工自备工具、物品进会馆清单',经保安或总服务台检查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入。所有携带自备工具或物品出会馆应凭'物品进会馆清单',经主办部门负责人核准签字后,由服务台或保安核对原存查的底联,并签注出馆时间后放行。

来访管理制度(优质19篇)篇五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以下《外来人员出入校园登记制度》。

一、门卫人员应热情接待上级主管部门、兄弟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人员以及学生家长来校检查或联系工作。

二、门卫人员对上述来宾、来客和来访人员,必须予以查询、登记,并与学校被访人员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进校。

三、门卫人员对来宾、来客和来访人员的车辆,应指定停入学校停车区域,外来卡车一律不得进入校园。

四、对外来推销各类商品的人员,一律拒绝进入校园。

五、门卫人员对学生家长来访后,如带学生离校,须凭班主任签字同意单据,经学校教务处核实,并要求家长在来访登记簿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方可离校。

来访管理制度(优质19篇)篇六

为加强校园安保工作,根据上级要求和本校实际,学校决定从即日起对来访来客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安保队员对来访人员须礼貌、热情接待,询问来访事由,通过电话联系被访人员,得到确认和同意,填好来客登记单后方可让来客进入校区。

二、来访人员进校,请主动出示有效证件,经确认后须填好访客单,在得到安保队员允许后方可进入校区,来访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校区。

三、对未经校方领导和被访人员同意,来访人员如强行进入校区,安保队员应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挑起事端者,应立即向保卫处汇报,严禁安保队员与来访人员发生言语和肢体冲突。

四、遇上级单位领导来校检查指导或参加重大活动,在得到保卫组指示后可不作来访登记,但应作好值班记录,并做好引导工作及指引车辆停放工作。

五、严禁推销人员进入校区。

来访管理制度(优质19篇)篇七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教育厅、省供销社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加强我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学校决定从1月29日起,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的校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1月29日起,校园实行半封闭式管理,仅开放校园南大门,其它大门一律关闭,正式开学后视情况开启其它校门。

二、开学前师生不得提前返校。如有工作需要确需返校的教职工一律凭有效证件(身份证、校园卡等)进入校园,进校前必须进行体温检测,体温超37.3℃不得进校。

三、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校,凡需入校办理有关业务的外来人员,须事先联系好学校有关部门,并经有关联系部门确认、出示有效证件、履行登记手续、测温后方可进入校园。

四、驾车进入校园的教职工,车上乘员均须出示相关证件,如有校外人员随行的,应出示有效证件并履行登记手续、测温后方可进入。

五、一切外来无关车辆、出租车、网约车、共享单车等一律禁止进入校园。

六、校园半封闭管理期间,学校一律不举办大型活动,停办各类校内外培训班。

七、加强合作企业及创业园企业管理,在校办公的合作企业及创业园企业按照杭州市规定,不早于2月9日(正月十六)24时前复工。

八、加强宿舍楼门禁管理,全体学生在学校确定的开学时间前不得提前返校入住。

九、加强公共区域管理。体育馆、图书馆一律不对外开放。

十、与湖北有关联(去过或接触过去过湖北的人)的师生,需自觉居家医学观察14天,不要外出、不要到校。

十一、各部门在接此通知后,请立即向全体师生员工进行传达,要求大家自觉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有特殊情况可联系校园110报警指挥中心。

十二、以上措施,如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并配合。

来访管理制度(优质19篇)篇八

(2)上下班实行钉钉(或门禁卡刷卡)考勤,每日打卡2次,未打卡、迟到、早退一律纳入月考核。

(3)全体教职工每日上班、下班2次接受体温检测、身体健康状况询问并登记在个人身体健康状态登记档案上,专人(门卫及行政值班)在传达室督查每位教职工体温检测,体温正常方可入园工作并进行考勤打卡,凡有发热及咳嗽等症状的,不得进入工作场所,居家医学观察或就医诊治,上报当日值班园领导。

(4)全体教职工上、下班途中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建议步行或乘坐私家车上班。如必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须全程佩戴口罩,戴一次性手套,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车上物品。

(1)疫情期间,保健医生协助行政部门对所有教职工建立“一人一档”身体健康状态登记制度,同时要做好因病缺岗人员追踪,每日及时掌握健康状况,做到日报告、零报告,由医务室、行政值班领导负责双向检查、督导、反馈。

(1)全体教职工在教学、办公区域内应佩戴口罩,并保持一定距离,避免人员近距离接触。若出现口罩潮湿或使用时间达到4小时,应及时更换并将使用过的口罩放置指定垃圾桶内。摘除口罩后,应立即在流动水下用洗手液或肥皂洗手,时间为15-30秒;也可以使用含酒精的免洗洗手液或消毒纸巾擦拭,时间大约为20秒。

(2)非食堂送餐人员不允许乘坐餐梯,如有特殊情况需乘坐,要向当日值班园领导申请并获得批准,乘坐电梯时要求全程佩戴口罩,尽量保持距离,如乘坐时触摸过电梯部件(如按钮或扶手等),出电梯后应尽快洗手或进行手部消毒。

(3)疫情期间,教职工不聚众聊天,不串班,不串办公室,不进行集体活动;必要的小型会议应控制时间,定时开窗通风,全程佩戴口罩,开会人员间隔1米以上,会议结束后对场地、办公用品进行消毒;其他工作尽量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沟通,多采用无纸化办公。

(4)每日按要求进行卫生消毒工作,室内停止减少使用空调,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重点加强门卫、食堂人员、教师的防疫工作及食堂、公共区域、集体宿舍区的卫生消毒工作,由办公室、医务室、当日值班园领导负责三向检查、督导、反馈。

来访管理制度(优质19篇)篇九

1、我校实行封闭式管理。上课期间,封闭校门,学校实行校外人员来访登记制度,严防坏人混入学校破坏、捣乱。学生在校期间,除校内人员外,教学区内不准任何校外人员与学生来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准随便出校,如有事需出校门,必须携带由班主任批准的假条,经门卫值班人员许可,方可外出。

2、校外人员来访,无论因公或因私到校都要出示有效证件(如:身份证、驾驶证、工作证等)并如实填写《来访登记表》,得到门卫值班人员许可,方可入内。

3、校外人员无正当理由到校,不遵守本校制度,不出示证件并填写《来访登记表》,门卫值班人员不得让其进入校园。如果外来人员强行入内,门卫值班人员应及时报警,以防止意外发生。

报警电话:

4、学校受访对象接受校外人员来访,应在《来访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来访人员离校时,应将该表的《回执》交回门卫值班室。

5、 家长来校找老师联系孩子情况时,需在学校门卫室填写《来访登记表》,离校时需将有其所访教师签名的《来访登记表》交回门卫室;家长来校时应穿戴整齐,不能穿睡衣裤或拖鞋进入校园;在学生在校期间如遇特殊情况家长需将孩子带离学校的,应取得班主任的'同意,填写《学生出门单》后方可离校。

6、为保障学生饮食安全,学校规定中午学生午餐期间谢绝外来人员进校,故请家长切勿在中午11:30——14:00期间进校,如有急事来访请在学校门卫室联系相关老师,由该教师陪同入校。

7、门卫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如果因执行封闭式管理不到位而造成损害,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1.我校实行封闭式管理。上课期间,封闭校门,学校实行校外人员来访登记制度,

严防坏人混入学校破坏,捣乱。学生 在校期间,除校内人员外,教学区内不准任何校外人员与学生来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准随便出校,如有事需出校门,必须携带由班主任批准的假条,经当天值班的校级领导批准,门卫值班人员许可,方可外出。

2.校外人员来访, 无论因公或因私到校都要出示有效证件 (如: 身份证, 驾驶证, 工作证等) 并如实填写 《来访登记表》 , 得到门卫值班人员许可,方可入内。

3,校外人员无正当理由到校,不遵守本校制度,不出示证件并填写《来访登记表》,门卫值班人员不得让其进入校园。如果外来人员强行入内,门卫值班人员应及时报警,以防止意外发生。

4.学校受访对象接受校外人员来访,应在《来访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5.门卫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如果因执行封闭式管理不到位而造成损害,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来访管理制度(优质19篇)篇十

根据园内规章制度,做好门卫工作。按时开关大门,做到人不离岗,有事离开时,须有人代替。

二、注意园内的动静,防止幼儿走失或外人进入,遇有家长或生人要进园,需问明情况,核准后方可放入。

三、保证园内的安全,教职工的非机动车进大门时,一律下车推行。推销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园内。

四、晨间接待时,配合保健老师做好晨检工作,做到不漏检幼儿,不丢失幼儿物品。

五、夜间值班时,注意防火、防盗、检查门窗是否关好,如遇可疑情况,及时通知园长。

六、下午个别家长晚接幼儿时,班级将这些幼儿托付给门卫,必须加强责任心,照顾好晚离园幼儿的情绪,直到家长来接。

七、注意门前的清洁卫生,每日清晨打扫大门内外的卫生及绿化的养护,使幼儿进园时,感受到环境优美整洁。

八、做好信件、报刊的收发工作,遇有重要信函,及时通知送达园领导。

来访管理制度(优质19篇)篇十一

1.上学、放学穿校服且佩带红领巾、校徽出入。

2.学生迟到由执勤学生及时登记并报相关部门。

3.因特殊情况中途外出,须凭请假条方可外出。

4.进出校门应文明守纪、礼让有序,不得在校门口拥挤。

1.教职工迟到必须在传达室自觉登记。

2.上班期间因公或因私需临时外出者,须领导批准方可外出。

1.上班时间谢绝私人来;特殊情况来人经核实后,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登记,由被人接入,离校时被人及来者须在传达室签字方能离开。

2.家长来须核实身份,与所老师取得联系登记后方可入校,离校时传达室需登记离校时间;家长接送学生不能进入校内,有特殊需要的`可由老师在校门口交接,全托家长接送孩子须持入校卡进入。

3.学校邀请来校参观、参加教学活动或其他活动者,应提前书面说明来人数量、时间等,并安排专人在校门口接待。

4.所有来客晚上20:00前必须离校。

5.禁止无关人员入校。

来访管理制度(优质19篇)篇十二

1、幼儿在园期间,一律不准私自出园门。

2、幼儿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出园所,家长在园所外等候,必须由老师将幼儿送至家长手中,方可离开。

3、工作期间,本园教师一律不得随意出入园门,如有事需外出办理,必须持请假条方可出园门,无假条随意出入园门者按旷工处理。

1、外来人员来访,要在保安室填好来客登记表,经与有关成员电话联系后方可进入,并实行领入制。外访人员进入园所,必须遵守幼儿园有关规章制度,保证幼儿园教育教学有序进行。

2、对拒不登记的.外来人员或登记内容与事实不符的,门卫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幼儿园并做好解释工作。

3、教师在工作期间原则上不会客,却因工作需要会客的须由教师本人到保安室确认和登记后准予进入。

4、禁止商贩进入园所和在园门口摆摊。

1、为了培养幼儿的自理能力,幼儿在校期间,请家长不要探望或送物。

2、幼儿家长到园找教师交流或了解幼儿情况的,需由教师本人到保安室确认和登记后准予进入。

来访管理制度(优质19篇)篇十三

为加强管理处与业主、住户的.联系,及时为业主、住户排忧解难,提高社会效益,特建立接待来访投诉工作制度:

一、接待来访工作由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宣传接待投诉的办公地点、电话,让业主、住户来访投诉有门、信任管理处。

二、任何管理人员自遇到业主、住户来访投诉时,都应给予热情接待,主动询问,面带微笑,不得刁难,不得推诿,不得对抗,不得计划业主、住户情绪,并做到对熟人、陌生人一个样、对大人小孩一个样、忙时闲时一个样。

三、对住户投诉、来访中谈到的问题,客服人员应及时做好记录,须于当天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和处理建议汇报办公室主任,由主任决定处理办法和责任部门。

四、责任部门在处理来访、投诉时,要热诚、主动、及时,要坚持原则,突出服务。不得推脱、扯皮、推卸责任、为难业主、住户、或乘机索取好处、利益等,在处理完毕后应将结果回复业主、住户和管理处主任,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五、全部提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做好本职工作,为业主、住户提供满意管理、服务,减少住户的投诉、批评,将业主、住户的不满消解在投诉之前。

来访管理制度(优质19篇)篇十四

1、凡外来单位人员,到炼钢厂进行对标、参观、访问、洽谈合作项目等友好交流,必须经厂级领导批准,填写本来访登记表后方准进入。

2、进入炼钢车间必须严格遵守厂规厂纪,未经同意,不得进入生产一线或未经许可地点。

3、厂区内禁止吸烟、拍照、摄像等,违者后果自负。

4、到访期间,需本厂接待人员全程陪同,确保来访人员安全。

5、进入一般区域“口头告知”危险因素即可,进入较大风险区域,需书面告知危险因素,并留好原始记录。

6、进入现场前,到安全科领取安全帽,离厂前交回,由接待人员负责。

7、未经登记,私自带人进厂,考核接待人员50元/次。发生事故者,追究相关责任。

8、本规定自厂领导审核批准后,发布生效。

9、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炼钢厂所有。

来访管理制度(优质19篇)篇十五

为加强管理处与业主、住户的联系,及时为业主、住户排忧解难,提高社会效益,特建立接待来访投诉工作制度。

一、接待来访工作由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宣传接待投诉的办公地点、电话,让业主、住户来访投诉有门、信任管理处。

二、任何管理人员在遇到业主、住户来访投诉时,都应给予热情接待,主动询问,面带微笑,不得刁难,不得推诿,不得对抗,不得激化业主、住户情绪,并做到对熟人、陌生人一个样、对大人小孩一个样、忙时闲时一个样。

三、对住户投诉、来访中谈到的问题,客服人员应及时进行记录,须于当天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和处理建议汇报办公室主任,由主任决定处理办法和责任部门。

四、责任部门在处理来访、投诉时,要热诚、主动、及时,要坚持原则,突出服务。不得推托、扯皮、推卸责任、为难业主、住户、或乘机索取好处、利益等,在处理完毕后应将结果回复业主、住户和管理处主任,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五、全体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做好本职工作,为业主、住户提供满意管理、服务,减少住户的投诉、批评,将业主、住户的`不满消解在投诉之前。

六、用户投诉的接收。

1、凡用户对公司服务方面的投诉,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如信函、电话、传真或来人面谈,统一由管理处物管员集中登记、组织处理、向客户反馈处理结果。

2、管理处建立《客户投诉登记表》,对每一份投诉或意见均予以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客户名称、投诉文件(信件、传真、电话及面谈的正式记录)的编号、投诉性质或内容摘要、处理结果等。

3、管理处亲自或指定人员根据客户投诉或意见,填写《客户投诉处理通知单》。为了便于跟踪、检索,每一份《客户投诉处理通知单》应进行编号,并与《客户投诉登记表》中的编号以及对客户投诉或意见原件所作的编号保持一致。

七、用户意见的处理(必须满足公司对用户的承诺要求处理)。

1、管理处将《用户投诉处理通知单》连同用户投诉或意见原件责成相应班组进行处理。

(1)由有关班组负责作出补救措施。

(2)作出补救措施的同时,还需采取纠正措施,近预定时间完成。

2、对重大问题的投诉,管理处不能处理的需统一协调的问题,直接报经理,由经理作出处理决定。

3、对需采取纠正措施的问题要在《用户投诉处理通知单》中记录,以便跟踪检索。

4、在完成补救措施后,应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管理处,由管理处负责与用户联系,报告处理结果,直到用户满意为止。

来访管理制度(优质19篇)篇十六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为保证来访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生产(作业)区的安全,对来访人员职责、安全教育、现场管理上所作的规定。

本标准所规定的`生产(作业)区是指除办公楼、综合楼之外的厂区内所有区域。

来访人员是指进入生产(作业)区进行参观、实习、检查、技术服务等现场活动的非本公司人员,不包括施工单位人员。

3.1. 由集团公司领导及其所带的来访人员、政府部门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临时性参观检查的,由安全环保部进行口头安全教育或视情况进行其他教育,再根据情况由相关部门派人员陪同;夜间来人,则由总调度室负责进行安全教育,并负责陪同。

3.2. 其他来访人员如需进入生产(作业)区,则由所进入部门主管或安全管理人员办理“来访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联系单”。

3.3. 所进入部门主管或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来访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审批办理相关准入手续,并负责对来访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3.4. 按照“谁陪同,谁负责”的原则,陪同部门负责对来访人员的组织和管理。

4.1. 安全教育

4.1.1. 所有来访人员在办理完“来访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联系单”后,由所进入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1.2. 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进入生产(作业)区所涉及的重大危险源及应遵守的安全规定;本公司或部门生产的主要特点;防火、防爆、防毒和事故应急救援方面的知识;来访人员行走路线及紧急疏散路线。

4.1.3. 根据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可采用播放录像片或安全管理人员口头教育等形式进行。

4.1.4. 经过安全教育后,来访人员须填写《**公司公司来访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安全教育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和《来访人员教育卡》,来访人员应在《告知卡》上签名,教育者在《来访人员教育卡》上填写教育日期,并签名。安全管理人员保存《告知卡》时间为半年。

4.2. 现场管理

4.2.1. 来访人员凭“联系单”和“教育卡”进入生产(作业)区。

4.2.2. 所有来访人员进入生产(作业)现场时,必须由所在部门工作人员陪同。

4.2.3. 部门陪同人员负责介绍现场安全注意事项,负责对来访人员的现场安全实施监护。

4.2.4. 来访人员进入现场时,应做到“七不准”。违反规定将追究陪同人员和来访人员责任。

4.2.4.1. 不准携带香烟、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生产(作业)区。

4.2.4.2. 进入生产(作业)区内不准使用手机。未经许可不准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非防爆性电器。

4.2.4.3. 不准擅自动用生产(作业)区内的各种设备、设施和工具等。

4.2.4.4. 进入生产(作业)区,不准违规着装。

4.2.4.5. 自备交通工具不准进入生产(作业)区内。

4.2.4.6. 未成年人不准进入生产(作业)区内。

4.2.4.7. 不准在没有部门工作人员陪同的情况下参观现场。

4.2.4.8. 当现场发生异常情况时,陪同人员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及疏散措施,积极保护来访人员安全。

4.2.4.9. 《教育卡》由来访人员保存,如来访人员在3个月内再次到访本公司,出示《教育卡》后,可不再进行安全教育,超过3个月再次到访本厂,必须接受安全教育。

来访管理制度(优质19篇)篇十七

(1)人员放行:适用于未办卡业主、访客等。

(2)物品放行:适用于所有进出园区之物品

2、操作程序

(1)人员放行:保安部向业主或其委托人核实身份后开出《人员/车辆放行条》并给出指引。

(2)物品放行:进出园区物品需由业主或其委托人核实(物品带出园区要求有业主到场签实)后开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品放行条》(附表26)(一式两份:一份交对方,一份本部存档)。

以上操作程序视实际运作情况之效果,不定期作相应调整。

来访管理制度(优质19篇)篇十八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为保证来访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生产(作业)区的安全,对来访人员职责、安全教育、现场管理上所作的规定。

本标准所规定的生产(作业)区是指除办公楼、综合楼之外的厂区内所有区域。

来访人员是指进入生产(作业)区进行参观、实习、检查、技术服务等现场活动的非本公司人员,不包括施工单位人员。

3.1.由集团公司领导及其所带的来访人员、政府部门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临时性参观检查的,由安全环保部进行口头安全教育或视情况进行其他教育,再根据情况由相关部门派人员陪同;夜间来人,则由总调度室负责进行安全教育,并负责陪同。

3.2.其他来访人员如需进入生产(作业)区,则由所进入部门主管或安全管理人员办理“来访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联系单”。

3.3.所进入部门主管或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来访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审批办理相关准入手续,并负责对来访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3.4.按照“谁陪同,谁负责”的原则,陪同部门负责对来访人员的组织和管理。

4.1.安全教育。

4.1.1.所有来访人员在办理完“来访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联系单”后,由所进入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1.2.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进入生产(作业)区所涉及的'重大危险源及应遵守的安全规定;本公司或部门生产的主要特点;防火、防爆、防毒和事故应急救援方面的知识;来访人员行走路线及紧急疏散路线。

4.1.3.根据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可采用播放录像片或安全管理人员口头教育等形式进行。

4.1.4.经过安全教育后,来访人员须填写《**公司公司来访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安全教育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和《来访人员教育卡》,来访人员应在《告知卡》上签名,教育者在《来访人员教育卡》上填写教育日期,并签名。安全管理人员保存《告知卡》时间为半年。

4.2.现场管理。

4.2.1.来访人员凭“联系单”和“教育卡”进入生产(作业)区。

4.2.2.所有来访人员进入生产(作业)现场时,必须由所在部门工作人员陪同。

4.2.3.部门陪同人员负责介绍现场安全注意事项,负责对来访人员的现场安全实施监护。

4.2.4.来访人员进入现场时,应做到“七不准”。违反规定将追究陪同人员和来访人员责任。

4.2.4.1.不准携带香烟、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生产(作业)区。

4.2.4.2.进入生产(作业)区内不准使用手机。未经许可不准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非防爆性电器。

4.2.4.3.不准擅自动用生产(作业)区内的各种设备、设施和工具等。

4.2.4.4.进入生产(作业)区,不准违规着装。

4.2.4.5.自备交通工具不准进入生产(作业)区内。

4.2.4.6.未成年人不准进入生产(作业)区内。

4.2.4.7.不准在没有部门工作人员陪同的情况下参观现场。

4.2.4.8.当现场发生异常情况时,陪同人员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及疏散措施,积极保护来访人员安全。

4.2.4.9.《教育卡》由来访人员保存,如来访人员在3个月内再次到访本公司,出示《教育卡》后,可不再进行安全教育,超过3个月再次到访本厂,必须接受安全教育。

来访管理制度(优质19篇)篇十九

为加强管理处与业主、住户的联系,准时为业主、住户排忧解难,提高社会效益,特建立接待来访投诉工作制度。

一、接待来访工作由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宣扬接待投诉的办公地点、电话,让业主、住户来访投诉有门、信任管理处。

二、任何管理人员在遇到业主、住户来访投诉时,都应赐予热忱接待,主动询问,面带微笑,不得刁难,不得推诿,不得对抗,不得激化业主、住户心情,并做到对熟人、生疏人一个样、对大人小孩一个样、忙时闲时一个样。

三、对住户投诉、来访中谈到的.问题,客服人员应准时进行记录,须于当天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和处理建议汇报办公室主任,由主任打算处理方法和责任部门。

四、责任部门在处理来访、投诉时,要热诚、主动、准时,要坚持原则,突出服务。不得推托、扯皮、推卸责任、犯难业主、住户、或乘机索取好处、利益等,在处理完毕后应将结果回复业主、住户和管理处主任,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五、全体管理人员要仔细负责做好本职工作,为业主、住户供应满足管理、服务,削减住户的投诉、批判,将业主、住户的不满消解在投诉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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