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特种作业管理制度(通用15篇)

时间:2023-11-14 作者:BW笔侠最新特种作业管理制度(通用15篇)

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考虑到组织的特点和需求,能够有效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规章制度的执行是对员工工作的要求,也是对员工职业道德和素养的要求。

最新特种作业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一

1、特种作业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前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岗位需求的审核,报安全环保部备案,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培训考试、取证。

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取得作业资格证前必须进行体检,体检合格,(没有职业禁忌证者)方可参加作业资格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重违章或造成事故者取消作业资格。

5、加强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教育和管理。安全环保部积极认真地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和体检工作。复审合格者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不得涂改、转借,资格证书丢失应报主管部门备案、补办。

7、特种作业人员连续六个月不从事本工种作业,作业资格证书作废,需重新培训取得特殊工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凡内部调换工作单位时,需到安全环保部登记备案。

9、凡安排无证或无效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单位主管领导,以违章指挥论处,造成重大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最新特种作业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二

适用于对公司所有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厂内机动车辆、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的安全管理。

(1)特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特种设备登记、定期检验、检查等全过程管理工作。

(2)各使用单位负责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及日常检查。

a、特种设备采购前应确定供方具备该特种设备制造资质,并查验其相关证明材料。

b、特种设备采购执行公司《基础设施控制程序》、《采购控制程序》及相关制度。

c、所购特种设备,应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2)特种设备的安装及维修。

a、物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及维修。

b、特种设备的安装及维修必须由依法取得资质的单位进行,并报安全环保部审核备案。

c、承接特种设备安装、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d、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特产办要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

特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b、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c、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防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e、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特种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查。

a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使用单位要将登记标志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b、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特种设备管理工作。

c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要对其进行检查,消除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d、特产管理办公室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特种设备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异常情况应及时组织整改。

(5)特种设备检验。

a、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防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定期进行检修、送检,并做好记录。

b、特产管理办公室要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6)特种设备的报废。

特种设备在存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产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7)法律责任。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将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

最新特种作业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三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的管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动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安全监察部是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特种作业的安全监督。总经理工作部具体负责特种作业岗位人员的培训、发证、复审等管理工作。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1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4.1.2机动车辆驾驶(包括铲车,推土机,电瓶车等)。

4.1.3起重机械作业。

4.1.4登高架设作业。

4.1.5电梯操作、维修。

4.1.6有关机械操作(指电吊、行车、桥抓等)。

4.2.1年满十八周岁以上。

4.2.2经医院检查确认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3具有特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技术知识,并掌握与本工种相关工作的安全技术知识。

4.3.1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经理论、实践考试成绩合格,并定期进行验证、复审。

4.3.2培训形式。

4.3.2.1参加考核发证单位(部门)或由其指定的教育培训单位的培训。

4.3.2.2企业自行组织的现场教育培训。

4.3.3大、中专、技工学校的毕业生,持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特种作业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相关有效证件的,当年可免培训考核。

4.3.4参加发证单位培训的时间与内容,可根据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参加企业自行组织培训的时间不少40学时,培训内容为本工种有关的技术与安全知识(规程、规定等)。

4.4考核和发证。

4.4.1特种作业人员经技术、安全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并记入个人培训档案。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独立作业。

4.4.2考核内容由发证单位(部门)根据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确定。

4.4.3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电梯操作或维修、登高架设、有关机械操作等由省、市劳动部门考核、发证。

4.4.4企业内部的机动车辆(不含汽车驾驶)驾驶人员由省、市劳动部门或指定单位考核、发证。

4.5复审。

4.5.1取得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由该工种的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单位定期进行复审。

4.5.2复审内容。

4.5.2.1复试本工种的专业技术理论、实际操作和安全技术理论,与本工种相关工作的其他基本知识。

4.5.2.2身体健康检查等。

4.5.3复审不合格者,在两个月内可申请再复审一次。仍不合格者,由发证单位收缴操作证,并不得继续独立作业。超过期限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

4.5.4因故停止工作三个月以上需复工者,应对其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4.5.5在两个复审期内,做到安全无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报经发证单位(部门)批准后,由所在单位给予嘉奖。

4.5.6每次复审,由复审单位(部门)在操作证上注明意见并签章。

4.5.7无证或持过期操作证在特种工种岗位上作业的人员,一律视为违章作业,并按违章作业规定予以处理。

4.6管理职责。

4.6.1总经理工作部。

4.6.1.1负责公司特种工种岗位的设置符合生产的需要,人员的技术条件及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特种作业的有关规定。

4.6.1.2负责公司特种工种作业人员的配备、变更和调配。

4.6.1.3负责公司特种作业人员专业技术、安全技术的培训、考核及发证、复审等管理工作。

4.6.1.4建立各类特种工种管理档案,并根据需要抄送设备管理部、安全监察部。

4.6.1.5负责公司机动车辆(包括铲车、推土机、电瓶车等)证照的办理、年审,以及使用、维护等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4.6.1.6负责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与考核,具体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标准执行。

4.6.2设备管理部。

4.6.2.1协助总经理工作部做好公司特种工种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工作。

4.6.2.2对公司特种作业的现状进行评价,并提交总经理工作部作为特种工种设置变更的依据。

4.6.3安全监察部。

4.6.3.1对特种工种人员的专业技术、安全培训及考核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4.6.3.2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现场作业时实施安全措施的监督。

4.6.3.3负责对外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的同时,验证其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及异地作业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5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和安全监察部、总经理工作部组织检查与考核。

5.2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最新特种作业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四

为规范特种作业的管理,杜绝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的伤亡事故,保持公司生产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3.1安监处负责程序的建立、维护和更新。

3.2安监处负责联系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发证工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负责联系对全厂特种设备的年检。

3.3各单位负责人负责所辖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的管理。

3.4安监处负责全厂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监督。

4.1安监处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界定和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4.2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疾病和生理缺陷。

4.3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5.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2安监处、安环处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5.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安全操作,对于违章作业的,公司将对其部门、本人进行严格处罚。

5.4记录《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5.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应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5.5.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5.5.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5.5.3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5.5.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1特种设备必须经市级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安全监督部门考核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6.2安监处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维修人员经常检查特种设备,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6.3特种设备应根据其检验周期进行定期检测,安监处负责联系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测并存档。

6.4记录《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档案》。

最新特种作业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五

1、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校园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2、特种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的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独立作业。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区安监局或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在我校,特种作业指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从业人员指电工。

4、电工必须负责合理、规范布设校园电源供应系统,任何部门调整、改用电源必须征得电工的同意。

5、电工必须持有上岗证,无证者不得从事接电工作。拉接电源、安装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6、电工对学校的电器设备,必须经常检查,发现损坏、老化应及时修理,自身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书面报告学校领导,请求尽快解决,严防发生触电事故。

5、电工对师生发现的报修的电器、电路,应及时前往修理,如不能修复,该暂停供电的则暂停供电,不得拖延耽误,预防发生意外事故。

6、学校放假期间,电工对全校电路状况应进行一次全面性的检查,不需用电的部位统一切断电源,确保假期安全。

最新特种作业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六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从技能,减少伤亡人数,保证安全生产,结合煤矿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3.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3.2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1)电工作业。

(3)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4)叉车。

(5)压力容器。

4.1由管理部保管特种作业证书;并由安全管理员负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做好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6.1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6.2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6.3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6.4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7.2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安全管理员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7.3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7.4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7.5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7.6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7.7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8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7.9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7.10企业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7.11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最新特种作业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七

(一)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

(二)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电气焊工、尾矿库工、安全员、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等符合本制度基本定义条件的其他人员。

1、年满十八周岁,工作认真负责,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具备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经安监部门进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掌握本岗位操作技能和实践经验。

3、矿对特殊工种人员要建立档案、登记、培训、考试、考核相关内容,并由矿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特殊工种人员定期进行复审。

4、复审内容:

(1)复试本工种作业的安全技术操作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2)进行体格检查。

5、对特殊工种的奖惩:

(2)对工作认真努力钻研本工种专业技术知识,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复审合格,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特殊工种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最新特种作业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八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下列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

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2、锅炉和压力容器操作作业;。

3、起重机械作业;。

4、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

5、企业内机动车驾驶作业;。

6、制冷作业;。

7、液化气充装作业。

第三条厂人事劳资处主管本企业特种作业的劳动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协助工作。

第四条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抚顺市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方可独立作业。

第五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统一印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第六条本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根据工种分别委托市劳动保护教育中心、市锅炉检测所、市电业局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费用自理,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费用自理。

第七条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吊销其“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操作证”规定的本种作业范围内,并随身携带“操作证”,接受劳动保护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安全部门根据情节有权扣证12个月,并记入“操作证”内;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部门吊销“操作证”,并追究责任。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必须经企业主管厂长同意。

最新特种作业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与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质监局的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设施。

第四条凡需购置特种设备,购置前应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提出申请报告,经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后方可实施购置。

第五条购置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必须从省级以上认可的有制造许可证的厂家购置。

第六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七条凡是在我厂承担特种设备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的单位或施工队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行政部门颁发的制造、安装、修理许可证及有关证件。承担特种设备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的单位或施工队伍,在开工前,由用工单位负责审查其安全资质证及有关证件,同时与生产科签订安全协议,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用工单位提前一周将施工单位的有关资料证件、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报到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经审查合格后,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由使用单位写出验收报告,并附上图纸及技术资料和施工方案等资料,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查后,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检验和技术鉴定,合格后颁发使用证,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特种设备使用的车间及设备动力科应当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要提前把检验计划报生产科,由生产科(安全)负责与公司联系校验事宜。有关车间及设备动力科负责安排具体工作。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的车间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需化学清洗时,使用车间、科室要提前一周将所用清洗队伍资格证、清洗方案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查、备案。委托市质监局进行审查认定。

第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化学清洗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委托市质监局进行验收,验收时公司安全环保部主管人员及生产科(安全)参加。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需报废的,由主管科室写出申请报告,经厂领导批准后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并向市质监局办理注销。

第十三条气瓶所有的附件必须齐全(防震圈、瓶阀、瓶帽)、安全可靠,如发现缺少安全附件或损坏的、瓶体有油脂的,严禁使用。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效验,要达到齐全、准确、安全可靠,并做好记录。

起重机械上的各种安全装置,要定期检查,要达到齐全、灵敏、安全可靠,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取暖用锅炉必须按规定配备相适应的软水设备,保证锅炉的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设施的作业人员极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要建立、健全设备技术台帐。应制定突发事故处理和应急救援预案。

最新特种作业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十

为落实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厂范围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

3.定义。

3.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3.2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一)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三)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4.职权职责。

4.1总务部安全课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4.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各部门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安全课评定并同意,方可变动。

4.3总务部教育课及各部门教育课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的教育培训管理。

4.4特种作业人员使用部门必须从源头控制,在招聘入职时必须与人事总务部人事课配合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必要时安全卫生推进课进行协助。凡是特种作业的工作岗位,无特种作业资格证者不得招聘入职。

5.管理内容。

5.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最新特种作业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十一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二.本厂购买.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贴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部门登记。

三.对在用的特种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车间或班组至少每月要进行一次检查,或按国家和行业有关的时间规定,进行维护保养.检查.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发现异常情景,应当及时处理或上报厂部。

四.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五.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现异常情景,必须及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六.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予以报废,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七.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安装.改造.维护.操作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或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

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九.本厂设备管理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资料包括:特种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证明书等文件及安全技术资料的设备的定期检验和自查记录;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最新特种作业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十二

为保证项目施工安全,加强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云南云岭高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小龙高速公路土建一标项目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云南云岭高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小龙高速公路土建一标项目部及各外协施工单位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1.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三类人员的监督、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并积极与相关部门联系,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和资格证过期的。继续培训。

2.项目部安全科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考核、奖惩工作。

(一)“三类人员”是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施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2.项目负责人,是指由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三类人员”必须要经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三)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每年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成规定学时的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

(四)“三类人员”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一)特种作业人员是指:施工现场从事起重和垂直运输机械的司机、司索工、起重吊装(安装)工、信号指挥工、起重工、电工、焊工、爆破工、登高架设等作业人员。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以上;

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备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专业技术及实践经验;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项目部必须聘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制订特种作业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建立特殊工种用工名录,确保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的有效性,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最新特种作业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十三

1、特种作业必须按照公司及车间规定取得相关票证方可开工,对未取得相关票证作业者根据公司制度及车间考核细则考核处罚。

2、车间编制安全技术规程,发放特种作业人员学习并执行。

3、并建立特种作业的机具档案、台帐,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台帐。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记录。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要求:。

(1)必须经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能上岗作业。

(2)作业时必须持证,并自觉接受生产调度中心、安全环保部等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3)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公司的规章制度,遵守作业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作业。

(4)必须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认真进行维护保养,发生故障,影响安全作业或发生险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车间和有关部门。

(5)必须努力学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并制止违章作业。

(7)根据公司规定离开特殊作业岗位达到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经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单位有权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3)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4)经过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6、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其所在单位应该给予表彰奖励。

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等其他规定严格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最新特种作业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十四

为落实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厂范围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

3.定义。

3.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3.2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第4页共41页。

(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一)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三)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4.职权职责。

4.1总务部安全课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4.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各部门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安全课评定并同意,方可变动。

最新特种作业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十五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减少伤亡人数,保证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特种作业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1、电工(运行、维修)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作业(包括桥、塔、门式起重机驾驶、起重工等)。

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5、压力容器操作。

6、冲压机械操作。

7、锅炉司炉作业。

8、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1、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2、年满十八周岁。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5、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1、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电工进网许可证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运行电工每年复审一次,未按期复审和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和进网许可证自行失效。

2、凡到期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由单位申报将复审人员的操作证、许可证,交到公司安技员统一办理。

1、检查作业期间安全行为,违章记录和事故责任。

2、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和事故案例教育。

3、进行理论和实际考核。

4、健康体检。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2、各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工作。

3、建立建全特种作业人员的档案,复审考核试卷和体检表保留四年,审验表保留八年。

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以从事原作业。

5、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应视情节给予批评和吊扣,吊销其操作证,造成严重后果者,应按有关规定和制度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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