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防疫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9篇)

时间:2023-11-14 作者:笔尘卫生防疫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9篇)

遵守规章制度不仅是一种义务,更是一种自律和自我约束的体现。请大家共同来看看以下规章制度范文,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和思考。

卫生防疫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9篇)篇一

一、合理选择消毒方法、消毒剂,科学制定消毒计划和程序,严格按照消毒规程实施消毒,并做好人员防护。

二、生产区出入口设与门同宽,长至少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适时更换池(垫)水、池(垫)药,保持有效药液容量和浓度。

三、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所有人员必须经更衣、对手消毒,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后才能进入生产区。工作服、胶鞋等要专人使用并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带出。

四、进入生产区车辆必须彻底消毒,同时应对随车人员、物品进行严格消毒。

五、定期或适时对圈舍、场地、用具及周围环境(包括污水池、排粪沟、下水道出口等)进行清扫、冲洗和消毒,必要时带畜禽消毒,保持清洁卫生。同时要做好饲用器具、诊疗器械等的消毒工作。

六、畜禽周转舍、台、磅称及周围环境每售一批畜禽后大消毒一次。圈舍空置1周后方可再饲养。

七、畜禽发生一般性疫病或突然死亡时,应立即对所在圈舍进行局部强化消毒,规范死亡畜禽的消毒及无害化处理。

八、所有生产资料进入生产区都必须严格执行消毒制度。

九、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消毒记录。

卫生防疫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9篇)篇二

为了更好地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预防和控制学生常见病和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提高师生的健康水平,制定以下卫生防疫制度:

一、学校卫生防疫工作由学校卫生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工作由校医执行。

二、做好师生的健康教育宣传工作,利用学生的健康教育课、卫生宣传栏、学校月报、广播、贴宣传画,教职工大会等多种途径,进行卫生知识、传染病防治知识的普及教育,使大家逐渐了解卫生保健知识,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减少疾病发生,提高健康水平。

三、做好传染病的预防工作,特别要做好突发性重大传染病疫情应及处理工作。

四、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发现师生患传染病及可疑传染病时应及时报告县卫生防疫站和县教育局,并迅速隔离病人,对病人活动的场所进行彻底消毒,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防止疫情扩散。

五、全校师生发现传染病都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对在防治传染病工作中,特别是在突发重大疫情的防治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表扬,对知情不报,造成传染病扩散或故意造成传染病扩散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卫生防疫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9篇)篇三

为了加强太湖鸡疾病的预防和控制,特指定本制度并严格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动物防疫法及有关畜禽防疫卫生条例。

二、阻断病源的传入和传播

1、鸡场出入口,设消毒池,池内保持有效消毒液(使用:2%烧碱)。保证进出人员及车辆消毒工作。

2、外来人员未经负责人或兽医部门同意不得进入生产区。

3、任何其它禽及其禽产品不得带入生产区。

4、饲养员每天要保持环境清洁卫生,不得在不同鸡群间串门。

5、生产区一周消毒一次,工作区和周围环境两周彻底消毒一次。

6、任何外来人员在得到批准后方可进入生产区,进入前必须更-衣、消毒,紫外线下照射10分钟,穿全封闭一次行工作服在技术员的陪同下进入。

7、场内兽医人员不得对外诊疗鸡只及其他动物的疾病。

8、生产人员不得随意离开生产区,在生产区穿工作服和胶靴,工作服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三、严格淘汰

1、饲养员每天观察鸡群,每天早晨放牧后到鸡舍角落及其它偏僻处查看 有无离群独居、精神不好的鸡,发现后立即淘汰。

2、经技术员同意后饲养员方可对淘汰鸡进行无害处理,即离饲养基地3公里以外定点深埋。

四、传染病应激措施

1、当鸡群发生疑似传染病时,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同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尽快加以确诊。

2、当场内或附近出现烈性传染病或疑似烈性传染病病例时,立即采取隔离封锁,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3、如场内发生传染病后,如实填报疾病报表,该次传染终结后,提出专题总结报告留档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4、决不调出或出售传染病患鸡和隔离封锁解除之前的健康鸡。

五、防疫保健

1、技术员组织制定基地防疫计划的实施。免疫计划以技术员发的程序为准:

2、对场内职工及其家属进行兽医防疫规程宣传教育。

3、定期检查饮水卫生及饲料的加工、贮运是否符合卫生防疫要求。

4、定期检查鸡舍、用具、隔离舍和鸡场环境卫生和消毒情况。

5、技术员每天的诊疗情况有台帐记录。详细记录兽医诊断、处方、免疫等内容。

7、配合检疫部门每年两次鸡群新城疫、禽流感等检测。

8、妥善保管各种检测报告书,省级检测报告书保存期为三年,市级检测报告书保存期为两年。

9、加强医疗器械管理,必须先消毒后使用。医疗器械及设备有保管员保管,如有缺损在一个星期内补购或维修,确保随时可用状态。

 

三、谢绝参观,特殊情况下,参观人员在消毒后穿戴专用工作服方可进入。非生产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饲养人员不得相互串栋、串岗或共用物品。

八、严格按配方和饲料加工程序加工。加工车间将饲料分装为成品袋,严格区别,防止交叉使用,以免造成药物残余,饲料保管由专人负责把关。

十、一旦发生可疑病情,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并及时采取药物治疗或紧急接种。确诊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积极配合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鸡群采取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措施。

卫生防疫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9篇)篇四

1、保障学生每天学习的时间。适当安排作业,尽量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2、1~6年级学生应坚持做眼保健操,自觉课间休息。

3、教师应准时下课,保证学生有充分的时间休息。

4、期中后要调整学生座位,矫正学生视力。

5、严格培养学生正确阅读坐姿、握笔、听讲的姿势。

1、学校建立卫生检查评比制度,建立卫生员队伍,每天一检查,每周一小结,一评比。

2、以班为单位,落实卫生地段,坚持每天三扫(早、午、晚)。教育学生养成文明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纸屑,不涂污墙壁,大便后要洗手,做到确保校园净化,天灰板无蛛丝灰尘,墙壁无脚印,地面无痰迹,桌椅无刀痕,厕所无臭味。

1、要求学生仪容端庄大方,讲究衣着,头发卫生。

2、定期对学生进行个人卫生检查,着重于衣着、头发、指甲的卫生,并进行卫生教育。

3、建立和健全学生卫生档案,卫生教师要及时做好卫生保健指导,结合各个不同季节特点,对常见病的预防进行教育。

4、认真做好预防近视宣传和教育工作。

卫生工作是学校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全体教职工要认真重视,同心协力做好。

卫生防疫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9篇)篇五

认真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学校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以下卫生防疫制度:

一、加强对学生卫生知识的宣传,利用上健康教育课、健康知识宣传栏和发放传染病防治知识手册等多种途径,进行卫生知识、传染病防治知识的普及教育,使师生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二、做好季节性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定期发放消毒物品,每月由各部门、各学院把消毒登记表和消毒图片报后勤处综合科。

三、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学生因病缺课登记制度;

四、坚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保持校园环境卫生;

卫生防疫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9篇)篇六

一、学校建立卫生室,确定专人管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动用医疗器材和药品。

二、加强药品管理。各类药物应按规定贮存在玻璃瓶或塑料瓶内,贴上标签,注明药名。

三、定期检查药品,凡过期失效或因保管不当引起药物变质的,应及时处理,并补充新药。

四、做好学生的传染病管理及特异体质学生的登记、统计工作。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对学生按时完成各种预防接种、预防性服药。

五、做好对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如遇学生中发生传染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治疗、早消毒处理,并严格执行患传染病学生复课前的诊检制度,以控制传染病源。

六、管理好学校的卫生保健资料,健全学生的健康档案,做到一人一卡。

七、学校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予以必要的关心和照顾。对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劝其休学。及时与其监护人联系,安排治疗、修养。

八、学校重视学生的心理卫生教育,及时发现和努力化解学生的心理危机。

卫生防疫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9篇)篇七

范文一、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学生身体素质、文化环境,特订本制度。

一、教学卫生:

1、保障学生每天学习的时间。适当安排作业,尽量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2、1~6年级学生应坚持做眼保健操,自觉课间休息。

3、教师应准时下课,保证学生有充分的时间休息。

4、期中后要调整学生座位,矫正学生视力。

5、严格培养学生正确阅读坐姿、握笔、听讲的姿势。

二、环境卫生:

1、学校建立卫生检查评比制度,建立卫生员队伍,每天一检查,每周一小结,一评比。同层楼评比获第一名的挂“卫生清洁班”。全学期卫生评比总分列入先进班评比。

2、以班为单位,落实卫生地段,坚持每天三扫(早、午、晚)。教育学生养成文明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纸屑,不涂污墙壁,大便后要洗手,做到确保校园净化,天灰板无蛛丝灰尘,墙壁无脚印,地面无痰迹,桌椅无刀痕,厕所无臭味。

三、个人卫生:

1、要求学生仪容端庄大方,讲究衣着,头发卫生。

2、定期对学生进行个人卫生检查,着重于衣着、头发、指甲的卫生,并进行卫生教育。

3、建立和健全学生卫生档案,健全个楼层的卫生保健箱,卫生导师要及时做好卫生保健指导,结合各个不同季节特点,对常见病的预防进行教育。

4、认真做好预防近视宣传和教育工作。

四、食堂卫生:

1、食堂经营者必须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堂经营活动。

2、食堂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3、从业人员包括临时人员必须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并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服务人员应穿整洁的'工作服,厨房工作人员应当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应梳理整洁置于帽内。

4、发生食品中毒或疑似食品中毒事故时,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餐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能使用。

6、采购食品必须新鲜、无毒无害,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食品存放应分类分架,隔墙离地,严禁和有毒有害及个人生活用品混放。

7、凉菜间必须专人、专室、专用工具,专用冷藏,专用消毒设施,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5℃,每天进行定时空气消毒。

8、盛放废弃物的容器要密闭有盖,不得外溢和滴漏。

卫生工作是学校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全体教职工要认真重视,同心协力做好。

范文二、

一、贯彻落实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学校卫生防疫工作,确保中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加强学生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购买小商小贩食品,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

三、坚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保持校园环境卫生清洁。建立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四、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员进入食堂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避免发生食源性中毒事件。

五、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水源管理,防止水源污染。

六、建立传染病疫情通报制度、学生健康状况登记制度。依据相关规定组织预防接种工作。

七、加强学生宿舍的卫生管理,改善学生宿舍卫生条件,确保通风。

八、加强厕所卫生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九、按要求做好消毒工作,并做好记录。

十、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检,设立健康卡,建立健康档案。及时发现传染病患者并采取相应隔离防范措施,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

十一、开展健康教育活动,上好健康课。

卫生防疫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9篇)篇八

1.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和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强制免疫,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落实动物防疫措施。

2.1 养殖场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通过免疫接种结合其他措施控制传染病的发生。

2.2 根据本市疫病发生的.种类和特点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订的免疫程序,结合本场实际情况,确定免疫接种内容、方法和合理的免疫程序。作好详细记录,并仔细观察免疫反应情况。

2.3国家对重点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兔疫,严格按照国家农业部规定免疫程序开展免疫,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的免疫监测、疫病监测和监督检查。

2.4 按照国家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的要求,实行可追溯制度,对免疫过的猪、牛、羊佩带免疫耳标。

2.5 免疫用具在免疫前后应彻底清洗和消毒,疫苗应现用现配,剩余或废弃的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要作无害化处理。

3. 提倡“全进全出”,养殖场应建有动物隔离圈舍。

4. 建立场长、兽医技术人员和饲养员防疫卫生岗位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

5. 养殖场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更-衣消毒室、兽医诊断室、药房等防疫设施,有条件的场应开展主要传染病的免疫监测工作。

6. 建立免疫接种、抗体监测、疾病诊疗、检疫、消毒、疫苗和药品的进货、保管和使用记录以及病死动物剖检(送指定单位)、无害化处理记录等资料档案。记录应保持完整、整洁,并有相关人员的签名。

7.落实灭鼠、灭蚊、灭蝇工作计划和措施,禁止其它家畜、禽、犬、猫等动物进入场内;病死动物当天焚毁或深埋,用过的药品外包装等统一放置并定期销毁。

8. 发现疫情或疑似疫情,应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尽快控制、扑灭疫情。

9 .规范动物调入程序。调入前提前5天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调入后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车辆工具消毒证明,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并经所派官方兽医按规定采取消毒、隔离、强制免疫等措施后,方可混群饲养。

10. 出售、运输动物前,必须提前就近向所在地的动物报检点报检,经所在地官方兽医按规定实施产地检疫,检疫合格后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凭证交易或运输。

11. 场内饲养、技术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在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12 .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场内应遵守本场的防检疫规章制度。疫病流行期间或受疫病威胁期间,严禁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生产区。

卫生防疫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9篇)篇九

(一)局内各科室的室内卫生,由各科室负责;公共部分的卫生,由卫生员负责保洁;会议室卫生由通信员负责打扫;环境卫生由门卫人员负责清扫。

(二)办公室卫生要求及标准:各科室人员上班后,首先对办公室进行清扫整理,室内垃圾随时清扫,做到物品整洁有序,摆放得体,窗明几净,地面清洁,灯管无尘,无卫生死角。

(三)楼梯、楼道、卫生间卫生要求及标准:楼梯、楼道、卫生间卫生由卫生员打扫,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每天必须打扫两次(早晨、下午各一次),做到楼道、楼梯无痰迹、无纸屑、无烟头,楼梯扶手无灰尘,卫生间无杂物及污垢,手纸入篓,大小便池干净,无明显异味,全天保洁,无卫生死角。

(四)会议室卫生要求及标准:会议室卫生由通信员负责保洁,平时要定期打扫,会前认真清扫,会后及时整理,始终保持会议室的卫生清洁,做到桌椅整洁,窗明几净,无烟头杂物。

(五)环境卫生要求及标准:环境卫生由前后门卫负责清扫,每天必须打扫两次(早晨、下午各一次),做到无树叶、废纸、荒草、杂物。

(六)机关卫生工作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检查、评比。每季度,由局领导带领有关人员,对各科室的卫生进行检查,并在全体工作人员会议上通报检查情况。公共卫生和环境卫生由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

(七)节假日卫生清扫检查由办公室另行通知。

卫生防疫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9篇)篇十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部生产、办公环境的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生产部生产、办公环境的卫生设施的设置、建设、管理、维护和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废弃物收运处理以及食堂的卫生管理。

第三条凡在生产部厂区工作的员工、实习工和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生产部办公室为厂区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生产部厂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下属各有关部门、车间班组都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厂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环境卫生设施的开支经费由生产部办公室提出计划,经生产部经理审批签字后,上报公司后勤采购部采购。

第六条生产部办公室应当加强有关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司员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第七条专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文明作业。任何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八条工作区域(厂区统一使用的公共区域除外)的清扫保洁工作,由工作使用者承担。

第九条厂区公共区域(包括主次干道、公共绿地、厕所等)的清扫与保洁,由生产部办公室负责安排人员进行。

第十条生产部下属各部门、班组应当按照生产部办公室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与保洁,并实行“门前三包”的责任制管理。

第十一条生产部统一使用的建筑物、宣传公告栏、厕所由生产部办公室负责安排清扫保洁。各部门、班组使用的工作场所,应当由各部门自行负责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厂区内的建设施工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施工时由生产部办公室派人负责监督施工场地卫生。

第十三条临时占用道路或场地工作的各部门、班组,负责占用区域和占用期间的清扫与保洁。

第十四条办公室的日常卫生由生产部办公室负责清扫和保洁。但其他人员使用后应负责清扫整洁。

第十五条禁止在厂区内公共场地倾倒、堆放垃圾,禁止将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道路或公共场地,禁止在厂区内焚烧垃圾和树叶,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废弃物。

第十六条公共走道及阶梯,至少每日清扫一次,并须采用适当方法减少灰尘的飞扬。偏僻地段,每周清扫一次,做到无垃圾、无积水、无死角。

第十七条排水沟应经常清除污秽,保持清洁畅通。

厕所、更衣室及其他公共卫生设施,必须特别保持清洁,尽可能做到无异味、第十八条无污秽。

第十九条禁止在建筑物墙面内外张贴各种海报、标语及广告宣传品等其它纸画(生产部办公室统一安排的除外)。

第二十条必须按生产部办公室规定的区域和位置停放车辆,厂区内严禁乱停放车辆。第二十一条厂区内禁止私养或携带鸡、鸭、猫、狗等动物。

第二十二条生产部办公室要安排定期对公共厕所、垃圾场等场所实施药物喷洒,杀灭蝇蛆。第二十三条厂区内的树木、花草须加强养护和整修,保持鲜活完好,不准损毁、攀摘或向绿化带抛弃垃圾,不准利用树木晾晒衣物。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车间班组都要建立每日轮流清扫卫生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卫生总要求:地面清洁,地沟清净、桌柜无杂物、门窗干净,墙无蛛网,设备干净,物料整齐,托盘、工具放好,软管盘好;工人衣着干净。

第二十六条车间、室内不准许随便存放垃圾,应及时把垃圾倒入垃圾桶内,及时倒入垃圾堆放池。

第二十七条办公室内办公用品、报纸等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个人生活用品应放在固定的抽屉和柜内。

第二十八条车间、室内禁止停放车辆,乱拉线充电。

第二十九条员工衣着必须衣着干净,车间禁止吃食、吸烟、随地吐痰和乱扔纸屑等废弃物。

第三十条分布在厂区内的垃圾桶、煤渣池以及垃圾堆放池由生产部办公室负责管理。第三十一条各部门、班组产生的垃圾、废弃物,应当按照生产部办公室规定的地点、方式倒入垃圾桶或垃圾堆放池内。配置给各部门、班组的垃圾桶、垃圾袋由各部门、班组使用并协助生产部办公室管理,勿随意变动地点或位置。

第三十二条办公室、化验室、食堂等部门产生的有机物、无机物垃圾不得任意遗弃,应倒入垃圾桶或垃圾堆放池内。

第三十三条车间产生的废弃袋和废活性炭必须按照生产部办公室的规定处置。

第三十四条在厂区内运输生产垃圾、散装产品、生活垃圾、废弃物时,不得洒落和抛撒,如有洒落和抛撒,必须及时清扫干净。

第三十五条卫生设施(垃圾堆放池、公共厕所等)和卫生工具(扫把、拖布等)的设置与管理,应当依据生产部办公室的相关规定,由各负责班组和人员负责。

第三十六条任何部门、班组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旁或门前放置各类垃圾容器。第三十七条生产部办公室派人负责厂区内垃圾堆放池、煤渣池等卫生设施的保洁、维护,统一由生产部办公室管理,及时联系外部人员来厂清运。

第三十八条设置在各部门、班组和办公室的垃圾桶等工具,部门、班组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做好维护工作,不丢失、不人为损坏。

第三十九条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和饮食卫生“五四”制。

第四十条食堂的环境卫生、个人卫生,由生产部办公室督导,炊事员包干负责,明确责任。

第四十一条炊事员必须每年体检一次,并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新上岗的炊事员必须先体检后上岗,取得体检合格证后,进行卫生知识教育,并经简单考核后才能上岗。

第四十二条食堂操作间和设施的布局应科学合理,避免生熟工序交叉污染。

第四十三条操作间及其环境必须干净、整洁,每餐清扫,保持整洁,每周彻底大扫除一次。第四十四条食堂门窗、纱窗无灰尘、油垢,玻璃明亮;墙壁、屋顶经常打扫,保持无蜘蛛网、无黑垢油污。

第四十五条食堂的灶台、抽油烟机、工作台、放物架等应洁净,无油垢和污垢、异味。室内的灯具、电扇见本色。

第四十六条各种饮具、用具(大小塑料菜筐、盆、帘子等)要放在固定位置,摆放整齐,清洁卫生,呈现本色。

第四十七条炒菜、做饭的锅铲、铁瓢等工具一律不许放在地上或挪作它作。第四十八条各种蔬菜加工时,必须严格遵守一摘二洗三切配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九条凡洗完的各种蔬菜,不得有泥沙、杂物,用干净菜筐装好,存放架上,不允许中途落地。

第五十条已做好等待食用的菜肴、米饭,加盖防蝇、防尘罩。

第五十一条炊事人员上岗工作时必须穿戴工作服、帽,上岗前必须先洗手和消毒。第五十二条炊事员上班操作时不许吸烟,不得随地吐痰。

第五十三条供给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使用工具,不得用手直接拿取食品。

第五十四条食堂的盆、碗、盘、碟、杯、筷等餐具都要实行严格的清洁制度,使用中的餐具必须每天消毒。消毒程序必须坚持“一洗、二清、三消毒”。客人使用的餐具最好采用一次性餐具。

第五十五条员工食用后剩余的饭菜应尽可能放置在冷藏柜里,但放置时间不能超过24小时。剩饭、剩菜再次食用时,必须先行鉴别确保无变质、变味后,加温热透才可供给员工。第五十六条食堂采购的原材料必须新鲜,存放的环境应通风、干燥,避免霉变。严禁使用过期或变质的原材料和食品。

第五十八条遵照生产部办公室有关灭鼠、灭蝇、灭蟑螂的安排和实际情况,按照技术要求在食堂内喷洒药水,摆放夹鼠板,做到无蝇、无鼠、无蟑螂。

第五十九条生产部办公室要结合生产部的具体情况,制订具体的卫生标准和卫生奖惩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卫生检查结果要与员工的绩效工资挂钩,以促进厂区的环境卫生质量不断提高。

第六十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经济处罚,并由生产部办公室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采取整改措施,情节严重不思悔改者开除: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及废弃物;

二.垃圾不装袋、不入桶随意弃置的;

三.使用公共区域后未及时清理打扫,影响厂容和环境卫生的;

四.在厂区内眷养鸡、鸭、猫、狗等动物或携带宠物影响环境的;

五.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

六.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影响环境卫生的。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由生产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编制人。

卫生防疫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9篇)篇十一

为了对全校师生身体健康负责、创建健康卫生校园、避免食物中毒等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学校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1、每天早晨由各班打扫卫生包管区,做到地面无垃圾、无废纸、无其他污染物。

2、厕所每天打扫二次,冲洗数次。

3、走道、楼梯每天至少打扫一次。

4、垃圾筒每天消除一至二次。

5、餐具每天清洗、过水和消毒。

6、总务处、校医室和有关清洁工经常检查校园卫生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各班主任老师要加强学生的出入管理,禁止学生私自离校,每天清点学生人数,对旷课的学生,各班主任老师要了解其原因,掌握学生的去向,并认真做好晨检记录。

8、各班主任老师如果发现学生出现发热、皮疹,及呼吸道症状,应立即送往校医室诊治,不得私自让学生外出就诊,确实需要外出诊治者,应先同校医室人员联系。

9、各班主任老师的晨检记录要每天一次送往校医室,校医室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对于未能及时完成晨检记录的班级,要说明原因并及时补上晨检记录。对于拒不完成晨检的班,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10、医务人员对来就诊的学生要做出正确的诊断,对于学生群体中常见的上呼吸道感染,应予以合理治疗,对于出现高热、皮疹等症状的呼吸道传染病疑似病例,医务室要及时转入医院确诊,不得延误。

11、疑似病例一旦确诊,卫生所要及时上报学校领导小组和卫生防疫部门,不得瞒报、漏报。

卫生防疫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9篇)篇十二

1、炊管人员身体要符合餐饮业标准,并按要求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同时达标。要讲究个人卫生,穿着整洁,勤剪指甲。上班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新聘用人员必须有健康证。

2、炊管人员应服从管理,尽职尽责,要爱护财物,遵守纪律,在工作期间不准随意脱岗,不准将无关人员带入工作场所。

3、炊管人员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食堂餐厅钥匙,正确使用所配的`电器设备和炉灶炊具设施。下班时要认真检查各类设备,切断电源,关闭水、气阀门,锁好门窗,确保安全。

4、炊管人员除做好食堂日常环境卫生及用品、用具的清理外,每星期五大扫除一次,确保食堂经常性的整洁、亮丽;并要定期消毒,严防食物中毒。

5、食堂主管要按照调剂花样、适合口味、满足需求的原则,根据每天(每顿)就餐人数和供应标准,与主厨商议列出《饭菜供应单》(样式附后)。依据饭菜供应单,采购员视库存余缺和实际需要进行采购;主厨负责组织炊事员加工烹饪。每餐供应完毕后,由食堂主管和主厨在饭菜供应单上签字,同时由接待陪同责任人签字,以确认实际供应情况(员工早餐、午餐的《饭菜供应单》“接待人”栏不需签字)。

6、在食堂主管的安排下,食堂操作间的日常工作由主厨负责组织开展。膳食供应要清洁卫生、适时调节饮食种类、花样,不断提高饭菜质量;要及时、主动、热情、周到为员工和客人服务,努力提高员工和客人的满意度。

7、餐厅服务人员要随时保持餐厅的整洁,供餐前,桌、椅、餐具要按实际需要和规定摆放。上餐过程中,要及时给管理人员、主厨通报餐厅需求等方面的情况,确保按照饭菜供应项目和用餐实际提供优质服务。

1、员工就餐管理:

员工早餐实行按月结算制,即凡在当月内,早餐就餐次数不论多少,均需按一个月的标准交费。早餐就餐员工必须在每月10日前,按照规定的标准交早餐费。早餐费的收缴实行填表登记制。《早餐费收缴表》样式附后。

员工中午就餐实行登记、凭票、打饭制,就餐当日上午9点前,按照食堂公布的饭菜品种,自行选定所需的品种、数量并登记。午饭时凭登记的品种、数量和饭票打饭。凡是登记而不前去打饭者,必须自觉按登记的品种和数量补交饭票,以免造成浪费;对不自觉补交饭票者,食堂有权对其给予停止当月饭菜供应的处罚。凡没有按规定进行饭菜登记者,原则上不允许打饭。自下班开始供餐时间为40分钟,逾期视为放弃打饭。

2、饭票由会计负责管理,下发时必须加盖印章。出纳凭领条在会计处领取饭票并负责向就餐范围内的员工出售。向员工出售饭票时必须在《饭票销售登记表》(样式附后)上登记。

食堂收回的饭票由食堂炊管人员整理清点后,凭会计的收条交会计保管或下发。

3、公司员工就餐要按个人需要索取,不得造成浪费;要爱护公共设施,维护良好的就餐秩序和环境卫生;不得发生酗酒和刁难、漫骂工作人员等不文明行为。如对食堂饭菜供应、接待服务有意见,可直接向食堂主管提出,或者通过其他正当渠道反映。

4、会议、培训班和来客用餐。

会议、培训班和来客人员需要就餐的,由承办或接待人员依据会议、培训班的时间、人数在给基层下发通知时,一并通知办公室做好就餐的准备工作;就餐前一天,承办或接待人员必须与食堂主管对用餐的人数、标准、陪同人员(正常情况下,陪员不超过2人)和组织管理等事项予以商定,以便食堂妥善安排准备。如果会议、培训班和来客人员的就餐人数、就餐时间等事项中途发生变化或需要调整供应品种或标准,必须在就餐四小时前通知食堂变更,否则,食堂不承担任何责任。

1、分公司工会对机关食堂以授权经营责任书的形式,授权分公司办公室经营管理。分公司工会负责按照总经理室的安排,从宏观上以总的收支账务管理的方式和加强本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对食堂进行管理。分公司办公室按授权经营责任书和本制度落实食堂日常的收支、运行、账务、经营管理等事宜;每年年底对食堂物品进行一次盘点登记,同时对账务手续按年度接转。

2、食堂收入及其相关手续的办理。

食堂的收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员工就餐所交的伙食费;二是会议、培训班和来客接待用餐,由公司行政按预算拨付的伙食费;三是客房收入;四是公司行政拨付的用于零星客人就餐的伙食费、员工就餐的伙食补贴、炊管人员工资等。

(1)员工伙食费由出纳以早餐费收缴表、饭票出售登记表的方式收取后,在三日内将所收早餐费和销售饭票的现金交银行入账;然后开具收款收据,将收款收据、进账单连同早餐费收缴表、饭票销售登记表交会计入账。

(2)会议、培训班和来客的伙食费,由承办会议、培训班的人员或接待人员,在接到会议、培训班和接待任务时,应及时与食堂管理人员协商,并以书面形式做出预算报告,报总经理审批。待总经理审批后,将预算审批资料交出纳到财务会计部办理拨款手续,出纳到银行转账后,将相关手续交会计入账。正常情况下,预算审批手续应在会议、培训班和接待客人开始前办理完毕。特殊情况下,最迟必须在会议、培训班和接待客人结束后五日内办理完毕。否则,将由食堂主管对承办人员以完成工作不及时提请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对其进行处罚。

(3)客房收入,由客房服务员依据客人实际住宿天数和收费标准,以出具收据的方式收费,客人离开后,要在次日内将所收现金与记账联收据一并交出纳。出纳要及时存入银行,然后将进账单、记账联收据交会计入账。省分公司客人住宿的,由办公室负责出具住宿结算单。

(4)零星客人就餐的伙食费、员工就餐的伙食补贴、炊管人员工资等,由食堂主管依据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做出申请拨款报告,报总经理审批后,将审批资料交出纳到财务会计部办理拨款手续,然后由出纳到银行转账,再将相关手续交会计入账。

3、食堂支出及其相关手续的办理。

分公司工会对食堂日常费用支付实行备用金管理,即在备用金数额内,由采购员凭报销凭证到出纳处办理报销手续,然后由出纳将报销凭证转会计并进行结算。备用金每年年底需结清。

食堂日常支付票据应在次日内报销,特殊情况下最多不得超过三天。食堂支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食堂购买物品支出;二是客房用品支出;三是炊管人员的工资、补贴支出;四是其他方面支出。

(1)食堂物品的采购及支出:食堂所需物品由采购员按照《饭菜供应单》和实际供应需要进行采购,不得积压浪费。凡是公司统一批量购买的物品,按有关规定领取;需要购买的,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做到物美价廉。能够开具正式发票的,必须开具正式发票。所购物品必需先由采购员在发票或《食堂物品购买单》(样式附后)上签字;然后由主厨(物品使用人)对照发票(购买单)逐项过秤、清点验收,验收无误后签字;发票(购买单)上的采购员、验收(主厨、物品使用人)不得为同一人。凭采购员和验收签字的发票(购物单)和作为附件的当日《饭菜供应单》,由食堂主管签批后报销。

(2)客房用品支出:接待客人所需的水果、饮品、香烟、洗涤用品等,凡是公司统一批量购买的,按有关规定领取;凡需购买的,由采购员购买并在发票(购买单)上签字,交服务员提供客人使用,由服务员在发票或购买单上签字确认后,再由食堂主管签批报销。

(3)炊管人员的工资、补贴支出,由办公室按公司的制度规定、标准和岗位职责考核情况,按时制作工资、补贴发放表,经食堂主管签批后,由出纳负责发放。

(4)其他方面的支出。在公司食堂之外就餐等其他方面的支出,须请示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实施,并由总经理负责签批后方可报销。

4、监督管理。

(1)由分管办公室和工会的分公司领导、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财务会计部经理、办公室主任、食堂主管、出纳和会计组成食堂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听取一次食堂收支运行管理情况的汇报,分析研究食堂相关工作事项,解决存在的问题。每季度向员工张贴公布一次食堂收支管理运行情况(汇报、公布的内容主要有:收入情况,分别列出收入的项目、金额和合计等;支出情况,含就餐人数/餐数,并分别以正餐、早餐列出员工、客人、会议和培训班人数/餐数;其他收支情况,同时分本期、累计情况),汇报、公布由食堂管理人员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做出,与会计核对无误并分别签字认可后进行。汇报或公布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在每季度次月15日前完成,特殊情况下最迟不得超过每季度次月月底。

(2)由分公司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主任负责,除平时不定期对食堂的账务设置、票据合规、收支签批等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外,每年至少以书面形式将审查监督有关情况向分公司工会委员会汇报一次。

(3)由分公司分管审计的领导安排审计特派员,每年对食堂进行一次合法、合规性审计,同时以书面形式将有关情况向总经理室汇报,并依据总经理室的意见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

凡是不按本制度实施管理,有下列行为者,由分管领导、部门按下列金额对其予以处罚。

3、环境、设施卫生不符合要求,每次处罚20元;

4、发生失火、失盗、食物中毒等事故,损失在1000元以内并无人员伤病者,每次罚款100元;损失在1000元以上并发生人员伤病者,视其情况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5、不按规定办理收支、采购、供应、报销、账务处理等手续,每次处罚20元。发生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每次处罚100元;情节严重者,按员工违规违纪办法处理。

6、发生不按时供应饭菜、提供劣质食品或服务质量差等问题,每次处罚50元。

7、不落实炊管人员岗位职责和考核办法的制定、检查、考核,不按规定汇报、公布食堂收支运行管理情况,不及时落实对食堂的审查、审计工作,每次处罚50元。

8、员工发生浪费粮食、酗酒、不按规定就餐或不采取正当途径提出意见建议等违规行为,每次罚款100元。

为确保本制度的顺利有效实施,分公司办公室要依据本制度,负责制定食堂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考核办法,并做好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和岗位职责落实的检查、考核等工作。

酒泉分公司所属各县(市)支公司、营销部、营业部,可参照本制度基本内容,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食堂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本办法由分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卫生防疫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9篇)篇十三

8、根据食堂取消双排座椅后最大容量,各厂区相关部门请配合分批就餐。(综合楼693个座位、二厂区714个座位、潼桥264个座位)。

特殊需要的部门请提出申请,视情况经相关领导批示后执行;

3、各接口部门人员梳理现注册就餐的相关人员,并要求配合公司管理;

4、在公司食堂或vip餐厅用餐时,应遵守内部人员就餐要求的1~7项要求。

01员工食堂餐具必须高温消毒;大厅、工作间、餐桌每天餐后彻底消毒;服务人员全程佩戴口罩。

02食材原辅料定点、定量采购,票证齐全;严格执行留样制度;严禁生熟食品混放。

03禁止有发热、咳嗽、咽痛等体征的人员进入食堂。

04员工进入食堂除用餐外,必须全程佩戴口罩。

05大厅集中就餐时,员工至少相隔一个座位,且不要相对而坐,也不要接听电话和相互交谈,快速用餐离场。

06为避免人员集中,公司实行错峰用餐。增压器事业部11:30开始用餐,宏祥分公司11:45开始用餐,总部机关和其他单位12:00开始用餐。

07为避免集中就餐造成可能的交叉感染,食堂尽量采用一次性餐具;提倡员工在家用餐、自备餐具用餐、打包回岗位用餐。

08疫控期间,考虑到健康需要,部分员工可能会选择自行解决用餐,食堂就餐人数会有所减少,为节约资源,食堂暂开放一家(如就餐人数超预期,开放两家)。

09为全面掌握就餐信息,保障员工就餐健康,也避免不必要的浪费,除早餐外,中晚餐实行报餐制,2月10日起执行。各单位每天上午9:30前和下午15:30前,将中晚餐用餐人数报工会工作部涂永珉汇总(电话68188)。

10疫控期间,员工必须实名就餐,严禁员工刷卡换券或拿别人餐卡就餐等行为。未经登记,严禁外来人员就餐。一经发现,将按相关制度严肃处理。

卫生防疫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9篇)篇十四

外来访者一律不准进入猪场生产区。生活区大门口设门卫,负责来往人员及车辆的登记及消毒工作,内外所有车辆必须经特定消毒药喷雾消毒后方能入场,门口消毒池内配制2%-3%烧碱水等,消毒液应及时更换,使其始终保持有效浓度。

猪场生活区大门,生产区大门,每幢猪舍小门及出猪台是控制疫情传播的重要防线。生活区和生产区大门必须配备相应消毒间、更衣室、淋浴房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每幢猪舍小门口必须配备相应消毒池或盆进行鞋浸消毒。出猪台是接触拉猪车辆或人员最为频繁的地方,此处消毒防疫设施最为重要。

(1)全场职工在开始工作前24小时必须返回猪场,进场时必须彻底淋浴,更换场内专用衣服,生活区隔离24小时后方可进入生产区。

(2)生产区人员日常使用工具或用品须经场长许可,才能带入使用。

(3)全场职工不得在生产区吃饭、留宿、吃零食,洗衣服等(除特殊情况经场长批准)。

(4)职工进入生产区前,必须进入消毒更衣室彻底淋浴,彻底更换作业衣、鞋后方能进入生产区,进入猪舍前,需将鞋浸入舍门口的指定消毒液里消毒后方能入舍。

(5)生产区工作人员必须穿工作服和工作鞋(靴),工作结束后必须将工作服脱留在生产区更衣室内,严禁带入到生活区或其它区域,每日要刷洗雨靴,定期清洗消毒工作服。

(6)饲养人员随时巡视观察各自猪群情况,观察其饮水、采食、排粪、尿和呼吸等,发现情况及时向兽医报告。猪舍内用具和设备固定在本舍内使用,不得交叉。

(7)生产区人员不得与工作在其他猪舍内的人员同住一舍。

(8)全场职工不得兼职任何其他畜禽公司的工作。

(1)运猪车或承载病死动物或动物产品的车辆一律不许进入猪场大门内,甚至不允许接近场区,除非按照要求在当地洗消中心或指定场区进行严格清洗、消毒,干燥。

(2)未经许可任何外部车辆的司机或人员不可进入场区,尤其出猪台位置,买猪司机往往想进去挑猪等不良现象严禁发生。

(3)运送饲料或物料车辆必须在猪场大门外指定地点进行清洗、消毒,干燥30分钟以上,物料进场后不得马上使用,必须在指定地点存放至少72小时后方可使用。

(4)场内转猪车或饲料车或清粪车不得交叉使用,每天使用后进行清洗、消毒和干燥。

(5)外来卖菜等与食品相关移动小贩车辆和人员不得接近场区。

(6)环卫垃圾转运车原则上不得接近场区,如果一定要集中统一收集,建议每周一次,减少接触频率。

(7)猪场职工自家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场区,原则上统一停留在外围指定停车区域。

(1)出售猪不得返回场里,只出不进;引进猪严格按照相应要求隔离后,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根据猪场实际情况,尽量做到全进全出,减少与外界接触频率。

(2)场内转猪或售猪需设定指定路线,原则上按照繁殖区、保育区、育肥区方向流通,转或售猪完后对途径道路、转猪人员和器械都进行清洗、消毒。

(3)病死猪必须在指定地点剖检,完后相关人员和器械彻底清洗消毒,剖检尸体做无害化处理。

(4)关于猪场自宰自用猪不得在场外宰杀,必须在场内指定地点宰杀处理,完后相关区域、人员和器械彻底清洗消毒。

(1)出猪台外部应该是单向通行,一旦运出去的猪禁止再运回猪舍。

(2)使用出猪台时生产区赶猪人员应该在里面操作,不得随意出来。

(3)出猪台驾驶员不得随意走动,交接猪时内外人员不能直接接触。

(4)出猪车辆离开后,立刻对停车区及周边进行清洗、消毒和干燥;赶猪人再次进猪舍必须洗澡、更衣和消毒。

七、其它。

(1)猪场严禁饲养犬、猫等动物。

(2)饲料间、猪舍定期灭鼠、灭蝇,猪群要按照计划驱虫等。

卫生防疫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9篇)篇十五

1、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疫情报告人。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法定传染病 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区卫生防疫站报告,必要时做订正死亡报告。

2、各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要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熟练掌握传染病诊断、报告、隔离消毒及疫情处理的程序,切实增强传染病疫情报告意识,发现传染病例要认真做好传染病登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在规定时限内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3、在各医疗机构防保科设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员。传染病报告员接到临床医生的`传染病报告要进行核实诊断,认真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当地卫生防疫机构。认真开展疫情主动监测工作,对临床有关科室的门诊日志和住院登记至少每旬开展一次疫情搜查,发现漏报的传染病病例,要及时进行补报。

4、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于2小时内,农村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于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5、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接到疫情报告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上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

6、流动人员中的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传染病报告、处理由诊治地负责,其疫情登记、统计由户口所在地负责。

7、区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疫情登记报告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核实、检查、指导。

8、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

9、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者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时,必须在2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区卫生防疫站报告。区卫生防疫站发现疫情或者接到疫情报告,应当立即报告上级防疫机构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10、区卫生防疫站疫情管理人员应定期编发疫情简报,对重大疫情进行预测、预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县、区)宗教的实际情况,特订立宗教活动场所卫生防疫制度。

一、建立卫生防疫管理小组,明确一名管委会成员专门负责卫生防疫工作,做到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二、组织信教公民学习宣传卫生防疫常识和有关规定,贯彻执行国家卫生防疫方针政策,做到“讲究卫生,人人有责”、“控制疾病,预防为主”。

三、环境卫生落实分组包干,责任到人,经常性进行卫生大扫除。物品堆放要整齐,保持宗教活动场所的卫生清洁。

四、后勤(食堂)工作人员须每年进行体检,身体健康方可上岗,严禁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上灶台,作业时要穿整洁的工作服、戴工作帽。

五、信教公民在场所内聚餐时,事前应对餐具进行“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禁止酶烂未熟食品上桌。

六、伙房、配菜操作间须安装纱门(窗),地面、灶台、炊具、桌面等保持清洁。做到整洁无油腻、无老鼠、无蚊蝇、无蟑螂。

七、严禁采购“三无”食品及霉烂、变质、过期、污染等食物,严禁生、熟混储。

八、宗教活动场所内如发生传染性疾病的情况,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包括乡镇政府、卫生局、防疫站、民宗局、统-战部)报告疫情,保留、封锁现场(包括食品、餐具等),迅速将病人送医院治疗,暂停信教公民聚会等活动,防止疫情扩散。

卫生防疫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9篇)篇十六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安排部署,确保全校师生的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国家教育部《教育系统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全省教育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方案》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疫情防控期间消毒管理制度如下:

“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以习近平总书记对疫情防控部署重要讲话为指导,坚决遏制疫情扩散、确保全校师生健康安全,确保学校开学工作有条不紊展开。

以清洁卫生和通风换气为主,同时对地面、墙壁等物体表面和物品进行随时消毒。

表面消毒可以选择含氯消毒剂(如84消毒液)、75%酒精,手、皮肤消毒可选择碘伏和速干手消毒剂。

1。室内空气开窗通风为主,每日开窗通风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2、手、皮肤以流水清洗为主,在接触可疑污染物后建议使用碘伏、速干手消毒剂擦拭消毒。

3、地面和公共区域设施可使用有效氯为250-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擦拭或喷洒消毒,消毒顺序由外向内,作用30分钟后用清水擦净。公共上课场所(如音乐室、舞蹈室、活动室等)每批学生进入之前都要进行一次消毒。

5、餐(饮)具首选蒸汽、煮沸消毒30分钟;

也可用有效氯为250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消毒后应当将残留消毒剂冲干净。

7、厕所便池及周边可用2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厕所内的表面应消毒手经常接触的的表面为主,如门把手、水龙头等,可用有效氯为500mg/l-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或其他可用于表面消毒的消毒剂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后用清水擦拭干净。

8、呕吐物、排泄物及分泌物直接污染的地面污染物可用一次性吸水材料(如纱布、抹布等)沾取5000mg/l-10000nig/l含氯消毒剂(或能达到高水平消毒的消毒湿巾)小心移除。地面用looomg/l含氯消毒剂擦拭被污染表面及其周围可能污染的表面,处理污染物应带手套和口罩,处理完毕后应及时洗手或手消毒。

9、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公共交通工具消毒指南》(肺炎机制〔20xx〕13号)的要求,对校车、通勤车进行消毒,加强通风。

10、拖布和抹布等卫生工具应按照房间分区专用,避免交叉感染。使用后及时以有效氯为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浸泡消毒,作用30分钟后用清水冲洗干净https:///,晾干存放。

针对不同消毒对象,应按照上述使用浓度、作用时间和消毒方法进行消毒,以确保消毒效果。消毒剂具有一定的毒性刺激性,配制和使用时应注意个人防护,应戴防护眼镜、口罩和手套等,同时消毒剂具有一定的腐蚀性,注意消毒后用清水擦拭,防止对消毒物品造成损坏。消毒剂要置于儿童不易触及处。存放时要盖紧盖子,不要放在阳台、灶台等热源环境中,不要放在电源附近。

所使用消毒剂应在有效期内。

酒精消毒液要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禁止烟火,远离火种、热源。避免阳光直射。码垛不得超高,防止坍塌。保证包装完好,无泄漏。应与氧化剂、酸类、碱金属、胺类等分开存放,切忌混储。在室内使用酒精时,需要保证室内通风。使用前清理周边易燃物,勿在空气中直接喷洒使用。使用时不要靠近热源、避免明火,给电器表面消毒,应先断开电源,用酒精擦拭厨房灶台,要先关闭火源。使用时每次取用后应立即将容器上盖封闭,严禁敞开放置。家中不要大量囤积酒精。

含氯消毒液(如84消毒液)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禁止烟火,远离火种、热源。库房温度不宜超过30°c.码垛不得超高,防止坍塌。保证包装完好,无泄漏。应与碱类分开存放。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施,配备灭火器材。建议配备洗眼器,人员配备耐酸碱手套等防腐蚀用具。使用含氯消毒剂需现配现用,按照说明书进行配置消毒,不应用温水、热水进行配置,配制时建议佩戴戴口罩、手套。如皮肤上粘上含氯消毒剂,快速用水冲洗。

非必要时,避免使用喷雾的方式。不与其他消毒剂或化学制剂同时使用,避免产生大量有毒气体。含氯消毒剂所释放出来的氯气对人体有害。大量吸入氯气可发生氯气中毒。

过氧乙酸消毒液储存应在避光、密封,阴凉、干燥,通风处保存。禁止烟火。码垛不得超高,防止坍塌。保证包装完好,无泄漏。应与金属盐类、强还原剂、强碱分开存放。储存在塑料容器内,不应采用金属物储存。原液储存区建议配备洗眼器,人员配备耐酸碱手套等防腐蚀用具。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施,配备灭火器材。使用应按照说明书进行配置消毒。配制时应注意防护,佩戴口罩,防酸碱手套和防护镜,加强通风。一旦接触眼睛,应立即用大量清水连续冲洗,严重时应及时就医。消毒时不要靠近热源、避免明火,使用时每次取用后应立即将容器上盖封闭,严禁敞开放置。

消毒剂运输时应采用危险化学品专用运输车辆,车辆证照齐全。运输车辆不得超载、超速、超限。装卸时应轻装轻卸,堆码整齐,放置稳固,防止混杂、洒漏、破损。运输车辆需配备灭火器、泄漏处置物资等安全设施。

卫生防疫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9篇)篇十七

适用于生产现场所有管理、操作人员。

1.2生产现场卫生要求执行《卫生控制程序》。

2.1生产工程负责制订本管理规定,责成各生产现场严格贯彻执行本规定;。

2.2生产工程每月进行一次生产现场管理的监督检查、定期考核;。

3.1.1严格按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加工。

3.1.2操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培训,使其熟悉工装/设备及工具之正确使用方法和防范意外的方法。

3.1.3各种工装设备及工具应经常检查、保养,确保遵守使用规定。

3.2工作现场之整理整顿。

a)人员定置:规定每个操作人员工作位置和活动范围,严禁串岗;。

b)设备定置:根据生产流程要求,合理安排设备位置;。

c)工件定置:根据生产流程,确定零部件存放区域,状态标识和流程图;。

d)工位器具定置:确定工位器具存放位置和物流要求;。

e)工具箱定置:工具箱内各种物品要摆放整齐。

3.2.2定置管理实施要求。

b)分类必标识:状态标识齐全、醒目、美观、规范;。

c)按区越定置:认真分析绘制生产现场定置区越,生产现场所有物品按区越标明位置,分类存放;不能越区、不能混放、不能占用通道。

3.2.3整理整顿要求。

b)整顿:在整理的基础上,把生产现场需要的进行定置管理;。

c)清扫:生产加工部位除随时清扫保持清洁整齐外,工作台附近不得有杂物。

d)清洁:每个员工持证上岗,仪容整洁大方。

e)素养:上班时间未经主管同意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在非指定场所严禁抽烟;每个员工要养成良好工作作风和严明的纪律,不断提高全体员工自身的素质。

3.3.1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操作规程教育,使其熟悉工装/设备及工具之正确使用方法和防范意外的方法。

3.3.2生产现场油、电、机械传动等容易产生安全事故的部位,必须有醒目的警示标志、标牌;对易燃品(如包装材料)存放区,必须按照过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法规的规定,配备安全防范设施。

3.3.3操作人员要正确使用劳保用品,确保起到安全防护作用,严禁违章作业。

3.3.4生产现场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采取应急措施,尽可能的确保人员安全,减少经济损失。

卫生防疫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9篇)篇十八

3、认真执行班长是班组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落实好班长的安全责任,班长对班组的安全负有指导、督促、监督、检查、考核的责任,轮值安全员协助班长抓好安全工作。

4、认真执行班组互保联保,互保联保人对自己的对子负责,在正常作业情况下,在场成员非互保联保对自动结对。

5、执行好周五安全、工前五分钟活动,保证时间、内容,并认真记录,班长要提前备课,保证每一次活动都有收获。

6、执行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好“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的安全理念。各项操作、维护,作业,按相关安全规程执行,杜绝三违。

7、不断深化、细化危险源预知预控活动,定期修订。

8、班组成员如发生重大违法违纪现象,重伤以上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质量、设备、污染事故,否决本班组一切指标。

卫生防疫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9篇)篇十九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经营、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用户的原则。

燃气经营坚持特许经营、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诚信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并征求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管网、站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燃气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第八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燃气工程。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九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二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燃气工程项目档案,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移交燃气工程项目档案。

第十一条 本市对燃气特许经营权实行安全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西安市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站点设置符合燃气管网、站点规划;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五)有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燃气特许经营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期的,应当于经营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五条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级,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电器、照明设施按防爆要求设置;

(三)瓶库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风;

(四)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 进行瓶装燃气充装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充装燃气;

(二)向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向超过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向用户供气。

管道燃气设施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通知用户,并按规定的时间恢复供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燃气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应当实行听证制度。

第十九条 燃气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或者产权所属单位负责维护和更新,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每两年免费对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条 用户应当依照安全用气规定使用用气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见。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气经营企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施工方案,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接通输气管道,保障正常供气,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在燃气输配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动用明火作业;

(五)擅自打桩或者进行其他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燃气输配管道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经营的燃气器具,必须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燃气器具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在本市经营燃气器具的,应当设立安装、维修售后服务站点。

第二十六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经营、使用、设施保护、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二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发生燃气事故时,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及时组织抢修。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安全防护、维修保养、事故抢险、抢修等制度,有关的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燃气设施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排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供气。

第三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本市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在安装天然气设施和设备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等区域或者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确认上述场所安装的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气。燃气经营企业、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对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重要的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二)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三)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四)加热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五)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六)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筑、高层建筑、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人员密集的场所使用钢瓶燃气;(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燃气经营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物品,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消防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或者安装后不能正常运行的,以及未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燃气泄漏事故的,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对个人处5千元以上罚款,对燃气经营企业处5万元以上罚款、停止经营或者吊销安全经营许可证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和计量装置;

(三)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四)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和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报警器具,液化石油气钢瓶及调压阀和燃气表等。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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