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合同纠纷(通用14篇)

时间:2023-11-12 作者:紫薇儿农村土地合同纠纷(通用14篇)

通过合同协议,双方可以明确商业交易的商品或服务、价格、交付方式等重要细节。以下是一些优秀的合同协议样本,供大家参考借鉴,以提高撰写水平和质量。

农村土地合同纠纷(通用14篇)篇一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荒山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公开协商讨论同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_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 (土地类型)承包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如下: 东起:___ ______, 西至:___ ___ _________, 北至:_____ _________, 南至:____ __ _________.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1.土地用途为经果林种植和养殖及相关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培训、服务。 2.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 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1.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 元,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 元。

2.乙方向甲方一次性全额交纳承包经营期限承包金合計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上述承包费已含原荒山杂树补偿款。

乙方有权处理承包区域内现存地上物及其他植被,在承包经营期内乙方所建设、种植之地上物所有权亦为乙方所有。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并使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承包期间,如乙方需砍伐树木,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

4.协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传、褒奖、应用。

5.按照合同约定,保证电路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

7.为乙方提供所在地村民的其他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在承包期限内,如因承包范围出现土地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若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由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赔偿。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受任何干扰。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乙方在承包地范围内可以种植速生树种和其他林木、果树,并可以养殖家禽、家畜及鱼类等动物,但不得污染饮食水源和村民的住宿环境。

4.乙方对承包地有独立自主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处分权和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承包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独自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在承包期内,乙方须按合同规定缴交承包款给甲方,并有权拒绝交纳除合同规定承包款外的任何其他非国家规定之费用。

7.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双方均不能追究对方的责任,但乙方必须及时将情况报告甲方,甲方应及早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协助恢复生产,并根据乙方的损失情况协商减免承包款。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或其他原因)征用该土地,征用相关赔偿费用为乙方所有,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征用地上建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如乙方不再继续承包,乙方必须将承包地的林木等砍伐处理完毕。在合同期满后90天内将原承包地交还给甲方。如合同期满时,承包地内的林木若因未达到经济采伐期、或因采伐指标等限制未能采伐,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有限度延长承包期至林木采伐完毕,甲方应该适当给予延长承包期,延长期的承包费由双方另行商定,但不得超过本和约承包费用之二倍。 7.本合同履行期间,即使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方的名称改变、甲方分离或甲方与他方合并。

8.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及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以上约定,即视为违约。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并退还乙方所付的全额承包费;如乙方违约,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费,并且解除此合同。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超期缴交承包款,则按应付未付部分的日万分之四交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甲方,直至付清应交的承包款为止。如超过6个月尚未付清应交的承包款,则视为乙方违约;如因甲方发包地手续不合法或因甲方发包地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则视为甲方违约。

3.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无论甲方在合同到期前以任何理由收回该承包土地,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地上的建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辽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

农村土地合同纠纷(通用14篇)篇二

就原告魏永强、李明亮诉被告乔占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就原告方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协议,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原告方请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主要有两点,即乡政府不允许在承包地办厂及其他非农活动,以及被告擅自将承包地又发包给了其他人。被告所说的这两项理由是根本不存在的。

首先,乡政府从没有禁止过在承包地内进行非农活动。原告在起诉状中说动:“在和乡政府等联系后,乡政府明确表示不允许在承包地办厂及其他非农活动。”原告的这种说法是不能成立的。乡政府一向鼓励在不适宜种植的荒地、荒坡上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包括非农活动,以刺激乡镇经济的发展。就从事非农生产的问题,被告本人曾专门询问过乡政府,乡政府明确答复可以进行。如果原告认为乡政府禁止从事非农活动,应该提出相应的证据进行佐证。退一步来讲,即使乡政府不允许非农活动,原告还可以从事养殖等农业活动,在原被告签订的《联合承包开发土地协议》中也明确谈到了从事养殖业开发,而且原告在起诉状中也承认,他们准备筹建养殖场。可见,承包地仍可以达到原告的使用目的,根本没有出现原告在诉状中所说的“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其次,被告没有擅自将承包地又发包给他人。原告在诉状中谈到:“被告又于8、9月份将该土地又发包给了另一家。”原告的这种说法是不符合事实的。事实是这样的:原被告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被告承包给原告50亩荒地,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了该50亩土地的大体方位,但没有明确其确切位置。实际上,在承包给被告50亩荒地的这一带,原告有200多亩承包地,当时只是说从这200亩地中划出50亩交给原告,但并没有说是其中的哪50亩。因为当时这200亩地的土地状况相当,不存在地优地劣的问题,所以双方都同意事后在使用的时候再具体圈定。合同签订后,原告迟迟没有开发,也没有找被告圈定承包地的具体边界。为了不让这50亩土地影响其它150亩土地的利用,被告多次打电话给原告,告知原告自己准备再包出去50亩土地,并要求原告前来圈定自己的地界,以方便被告处置剩余的土地。原告明确告诉被告,只要为自己留下50亩土地就可以了,其它的土地如何处置与自己没有关系。考虑到原被告在《补充协议》中曾约定,原告需要使用被告投资的水井,出于原告便利的考虑,被告将距离水井较近的土体留给了原告,只把离水井很远的一块地包给了其他人。被告给原告所留的靠近水井的土地远远超过了50亩,完全保证了原告的承包经营权。可见,被告往外包地,既经过了原告同意,又充分保证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本不存在原告所说的“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既然被告仍处于随时可以交付50亩承包地的状态,并且该承包地不存在政府不允许开发的情形,原告合同目的的实现就是完全可能的,原告就没有理由要求解除合同。

二、原告请求返回承包费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法律根据。

首先,原告请求返还所交承包费2万元,没有根据。请求返回承包费,就是民法理论上所讲的“返回财产”,这需要以合同无效或合同被解除为条件。事实上,原被告所签订的《联合承包开发土地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经过了被告所在村委会的批准,是完全合法有效的合同。正如上面所分析的,该合同也不存在可解除的事由。既然合同合法有效而且没有被解除,当然被告仍然享有占有原告所交承包费的合法权利,原告无权要求被告予以返还。至于原告未按期开发,致使其未获得相应收益的问题,完全是原告自身的原因,与本案被告没有任何关系。实际上,从合同签订至今,被告一直为原告空留大量土地没有耕种,按照农村普遍实行的农时计年法,被告已经整整损失了四年的`农业耕种收益,按照当初原被告双方商定的4000元一年的价格,被告也已经损失了16000元的收益,经冲抵之后,原告向被告支付的2万元承包费,也仅仅剩余4000元而已。

其次,原告请求赔偿4万元的经济损失,同样没有根据。在本案所涉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原告请求赔偿其所谓的损失,必须要有合同根据。事实上,原被告所签订的《联合承包开发土地协议》及《补充协议》没有相应的条款,无法对原告的请求进行支持,原告的请求没有合同根据。退一步来讲,即使本案所涉合同无效或被解除,原告仍然无权要求赔偿损失。在合同无效或被解除的情况下,原告如果要获得赔偿,必须举证证明原告受有4万元的经济损失并且这些经济损失是由于被告的原因所致。实际上,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受到了4万元的经济损失,所谓的经济损失大概是原告想象出来的开发收益,可惜的是原告从未进行开发。另一方面,这些想象出来的开发收益之所以没能变成现实,也不是被告的原因所致。被告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就做好了随时交地的准备,并曾多次敦促原告前来丈量划定承包地,如果原告需要,被告今天就可以交付土地,可见原告没有实现收益不是被告的原因所致,被告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合同根据,被告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请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被告:

农村土地合同纠纷(通用14篇)篇三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商议决定,甲方同意将自己的闲置土地永久性转让给乙方使用,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所有土地(山林)以每平方米,以实际测量为准。

二、乙方在签定合同之后一次性付清所有土地款后,该土地使用权永久性属乙方所有,任何人无权改变。乙方有权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如弃土、建房、商业用地等。

乙方有权转给他人承包、出租转让和永久性高价转让等,甲方无权干涉乙方对该宗土地使用权。

三、该宗土地如有纠纷,甲方全权负责解决,与乙方无关,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按乙方所损失的资金总额赔偿给乙方。

四、如国家建设征用,公路扩建及其它企业建设,占用等由乙方负责处理,所获得赔偿款金额多少与甲方无关,归乙方所有。

五、该宗土地如果以后国家允许办证,那么甲方负责将该宗土地的使用证及资料提供给乙方,协助办理相关事项,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六、如果国家建设占用该土地,能有养老保险名额,乙方协助甲方办理养老保险,费用甲方自行负责,该土地赔偿款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

七、违约责任:甲方双方必须共同遵守该合同条款,双方不得违约,若甲方违约,非法干预乙方对该宗土地的使用权,擅自变更和改变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则甲方负责赔偿乙方所有经济损失。外加该土地20倍的赔偿款。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保留一份,直到永久,村民小组保留一份,见证存档。

九、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按捺后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c,由甲方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望甲乙双方即子孙后代共同遵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农村土地合同纠纷(通用14篇)篇四

发包方: 农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荒山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公开协商讨论同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泉太镇新农村一组面积_________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 (土地类型)承包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如下:

东起:___ ______,

西至:___ ___ _________,

北至:_____ _________,

南至:____ __ _________。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1.土地用途为经果林种植和养殖及相关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培训、服务。

2.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 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1.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 元,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 元。

2.乙方向甲方一次性全额交纳承包经营期限承包金合計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上述承包费已含原荒山杂树补偿款。

乙方有权处理承包区域内现存地上物及其他植被,在承包经营期内乙方所建设、种植之地上物所有权亦为乙方所有。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并使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承包期间,如乙方需砍伐树木,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

4.协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传、褒奖、应用。

5.按照合同约定,保证电路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

7.为乙方提供所在地村民的其他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在承包期限内,如因承包范围出现土地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若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由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赔偿。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受任何干扰。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乙方在承包地范围内可以种植速生树种和其他林木、果树,并可以养殖家禽、家畜及鱼类等动物,但不得污染饮食水源和村民的住宿环境。

4.乙方对承包地有独立自主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处分权和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承包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独自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在承包期内,乙方须按合同规定缴交承包款给甲方,并有权拒绝交纳除合同规定承包款外的任何其他非国家规定之费用。

7.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双方均不能追究对方的责任,但乙方必须及时将情况报告甲方,甲方应及早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协助恢复生产,并根据乙方的损失情况协商减免承包款。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或其他原因)征用该土地,征用相关赔偿费用为乙方所有,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征用地上建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如乙方不再继续承包,乙方必须将承包地的林木等砍伐处理完毕。在合同期满后90天内将原承包地交还给甲方。如合同期满时,承包地内的林木若因未达到经济采伐期、或因采伐指标等限制未能采伐,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有限度延长承包期至林木采伐完毕,甲方应该适当给予延长承包期,延长期的承包费由双方另行商定,但不得超过本和约承包费用之二倍。

7.本合同履行期间,即使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方的名称改变、甲方分离或甲方与他方合并。

8.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及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以上约定,即视为违约。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并退还乙方所付的全额承包费;如乙方违约,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费,并且解除此合同。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超期缴交承包款,则按应付未付部分的日万分之四交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甲方,直至付清应交的承包款为止。如超过6个月尚未付清应交的承包款,则视为乙方违约;如因甲方发包地手续不合法或因甲方发包地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则视为甲方违约。

3.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无论甲方在合同到期前以任何理由收回该承包土地,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地上的建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辽源( 农用地、 商住地、 工业地)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

农村土地合同纠纷(通用14篇)篇五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资源”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置换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置换地块概况

1、甲方在茶陵大道旁,衡炎高速互通口对面有一地块,面积47446、3平方米。

2、现甲方愿意将该地块,面积为11492、53平方米的土地与乙方位于茶陵大道与茶乡路交界处,面积为13322平方米的土地进行置换。

3、甲乙双方自愿置换原属于对方的土地。

二、违约责任

1、乙方将其原地块的国土手续交还国土部门,再办理土地权属事宜。

2、本协议为双方自愿的原则下签署,协议签订之日生效,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将位于茶陵大道旁,衡炎高速互通口对面地块的`11492、53平方米土地归乙方所有。乙方位于茶陵大道与茶乡路交界处,面积为13322平方米的土地归甲方所有,双方以后均互不干涉土地使用情况。

三、其他

1、本次土地置换应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

2、甲乙双方的土地置换应以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4、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5、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6、本协议一式四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农村土地合同纠纷(通用14篇)篇六

为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搞好高收养殖立体化,更好的`实施菜篮子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权益,双方协调一致签定本合同。

甲方把金跃村大湾湾河滩承包给乙方搞养殖基地,土地所处位置于李家山金跃村,土地面积为15亩。

租赁期限15年,甲方从20xx年1月1日起将土地交付乙方使用至20xx年12月30日。

租金为每年伍仟元整(5000元),交纳租金时间为每年1月1日即上年到未交纳下年租金。

1、 租赁期间,甲方如将出租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包括征用)必须征求乙方的同意,否则不予转租或转移。

2、 乙方如因其他原因,将租用财产承包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1、 在租赁租赁期间,如乙方依法征用出租方(即土地)出租方可免去乙方征用时间截止后的租金。土地征用权及相关收益归甲方所有。

2、 在租赁期间,如乙方未能征用甲方财产本合同在规定的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如双方愿意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如乙方不再使用甲方财产,乙方所投入固定资产,双方协商解决。

1、 在租赁期间除以上条件以外甲方无权干涉乙方地,乙方不得改变土地其他性质(既只能是养殖产业)

2、 在租赁期间,如乙方不按时交纳租金,甲方方可收取每月3%的滞纳金。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出租期间乙方将租赁财产(既土地)无权转让给第三方。

乙方在租赁期间若不投入生产,茺废及闭置土地一年以上,甲方方有权终止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乙方每年给村民委员会交纳伍佰元(500元)的管理费。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农村土地合同纠纷(通用14篇)篇七

答辩人:

20xx年1月原告对答辨人提起诉讼并于20xx年2月25日变更诉讼请求,两次请求自相矛盾(无效合同依法至始无效不存在变更问题)依法本案应审理原告最后的诉请。

依据原告最后的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本案系合同变更是否成立的争议而非无效合同的确认问题,因此一切有关合同无效的问题都不是本案审理范围。

答辩人依据与原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履行了相应的交付承包费的义务不欠承包费。

原告诉请要求缩短原承包协议约定的承包期并提高承包费问题均属合同变更事宜,依法应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方才可以。

原告的提议严重损害了答辩人的利益,答辩人不同意变更原合同。

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答辩人:

20xx年3月19日。

农村土地合同纠纷(通用14篇)篇八

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

薛海金于12月30日,与郇封村委会(修武县郇封镇郇封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薛海金承包郇封村(修武县郇封镇郇封村)北地工业区养狐场养殖狐狸,承包期限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共六年;承包期限内,如因上级政策性项目建设需要,薛海金须服从规划。

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华芳公司(华芳修武纺织有限公司)进行项目开发需要征迁土地,薛海金经营的养狐场土地被纳入修武县产业聚集区整体规划范围,属于征迁土地范围。但是,薛海金与郇封村委会对补偿费用并未达成一致意见。3月5日,郇封村委会在薛海金不在场的情况下,对薛海金养狐场进行了强制拆迁,造成了薛海金养狐场地上附着物损失12.6279万元,及其他物品损失。

薛海金以郇封村委会强制拆迁其承包的养狐场,造成其财产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郇封村委会赔偿其经济损失。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郇封村委会在与薛海金就养狐场搬迁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强制搬迁其养狐场,造成其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郇封村委会委托代养尚存的狐狸应返还薛海金,参照市场价格,将其价值酌定为每只300元,共计16.26万元,在薛海金主张的种公狐、种母狐、仔狐经济损失371.5万元中扣除该部分,剩余355.24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郇封村委会返还薛海金成年种银狐438只,成年种蓝狐23只,幼狐81只;郇封村委会赔偿薛海金种公狐、种母狐、仔狐经济损失共计355.24万元;郇封村委会赔偿薛海金养狐场地上附着物损失共计12.6279万元;郇封村委会返还薛海金养狐场物品(详见返还物品清单);驳回薛海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郇封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其行为系基于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在合同承包期内遇上级政策性项目,薛海金有义务服从规划,但其经多次协商拒不搬迁,故郇封村委会只得对其搬迁。其在搬迁过程中已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委托他人代养被搬迁的狐狸,故其搬迁行为不构成侵权。

薛海金饲养的种狐已由郇封村委会代养,原物未毁灭,故不存在损失;薛海金饲养的是野生狐狸,并非种狐;原审判决种狐数量、贬损价值以及仔狐数量及损失数额,没有依据。综上,故原审认定的薛海金损失数额不当,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薛海金的诉讼请求。

薛海金辩称:其与郇封村委会签订的合同中虽约定其应当服从上级政策性项目的规划,但郇封村委会并未依法解除合同,而是擅自对其养狐场进行拆迁,构成侵权;因郇封村委会的强制拆迁活动,致繁殖期的狐狸受到惊吓,造成其重大损失。故郇封村委会的拆迁行为构成侵权,原审对其损失数额的认定正确。薛海金所饲养的种狐虽有部分生存,但因不能再作为种狐使用,价值大幅降低,原审依据野生动物养殖委员会(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养殖委员会)意见确定损失数额正确。综上,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第一、三、四、五项;变更一审判决的第二项为:郇封村委会赔偿薛海金狐狸损失350.785万元。

郇封村委会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郇封村委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我国相关法律还规定,签订合同的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合同中约定在承包期限内,遇上级政策性项目时,服从规划。但若发包人在双方未对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时,擅自拆除承包房屋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就本案而言,郇封村委会与薛海金签订了养狐场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在承包期内,如遇上级政策性项目,薛海金应服从规划。故郇封村委会在此情况下是有权解除双方合同的,但其未按照合法程序实施该项解除权,反而在未与薛海金对征地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未经薛海金同意,也没有给予合理搬迁时间,即擅自将养狐场拆迁,造成养殖狐狸遭受严重损失,故郇封村委会应赔偿薛海金损失。

被拆迁养殖户属弱势群体,因被暴-力拆迁,利益受损害的事件经常发生。虽拆迁行为系为发展而实施,利于稳定大局,但在此过程中不得忽视被拆迁人的利益,不能以公平公正的丧失换取暂时的稳定。

农村土地合同纠纷(通用14篇)篇九

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人可以依法将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度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订立的约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并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特征为:1.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其标的是一种权利,是具有特殊性的无体物;2.是一种债权合同,因为土地使用权本身的转移,须依登记等物权行为公示后,方可生效;3.为要式合同,须采取书面形式,这样更有利于交易的安全。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相关条款

由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在我国所受到的政策、法律限制较多,而且内容繁杂,因此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形式要件,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具备相应的、完善的各种条款。一是使之具备当然的合法性。二是有效规避转让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交易风险。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起码应具备: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2.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名称及编号;3.土地的位置、面积、范围等;4.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5.土地使用的用途或使用性质;6.成交价格及交付方式;7.土地使用权的交付时间;8.违约责任;9.其他事项。

应当说明的是,除上述条款,双方当事人还可根据土地的实际情况,如涉及到拆迁、补偿、土地使用权登记变更等事项,可在合同中作出更详细具体的约定。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大多数发生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但有时也涉及到更多的法律关系主体,如政府主管部门、土地使用权上的他项权利人、被拆迁人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出让方无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存在权利瑕疵。

合同无效。另外土地使用权人拥有土地使用权并具备权属证书,但其在转让前在土地使用权上设置了其他的权利负担,如抵押、租赁或存在司法限制如查封,那么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由于存在法定的权利限制而造成转让合同的目的不能最终实现,则在转让人和出让人之间就合同的有效与无效、履行与补正等问题上,必然会出现当事人所不愿见到的矛盾和纠纷。

(二)合同双方采取合作的方式进行开发建设,一方出资另一方提供开发所需的用地。 这要求供地方必须具有完整、真实的土地使用权,这是双方合作的前提。如双方采取合伙的方式开发,即不组建项目公司,而是按照合伙合同由双方各负其责,各自履行义务,就有可能出现投入土地使用权方在项目进行中,由于一些原因,准备转让其合伙中的份额时,其转让的是财产份额还是土地使用权,常常会在合作各方之间产生争议,因为此时的土地使用权并没有进行登记变更。如各方组建项目公司进行开发建设,则土地使用权应变更至项目公司名下。但现实中较多的方式都是签订合作协议并成立公司后,并没有办理使用权更名手续,而将土地使用权继续保留在原权利人处,则在新公司和权利人之间,在涉及股权转让、收益分配、权利行使、义务承担等方面,会埋下祸根,一旦在合作过程中出现了大家未曾预见到的问题时,往往会因为彼此达不成共识而影响到项目的建设以至于项目的“夭折”。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前的“预约”问题。

在通过法定的招标、拍买、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前(协议转让除外),土地转让方往往与受让方就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事宜达成基本的意向或协议,包括土地的位置、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但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由于某些主、客观原因不能顺利实现时,当事人之间往往对达成的协议或意向的性质认定及处理产生分歧,而最终对整个转让过程造成了一种实质性的障碍。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法律完善及相应处理

(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书面方式;5.土地使用权上不存在权利瑕疵,如抵押、查封、没有权属证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此也作出了相应的要求。因此,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尤其是在合同签订之前,有必要对合法性进行一个全面的、细致的考量,以最大程度地提高成功率和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

(二)明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转让登记的关系。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在双方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合同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转让方在收取转让费后负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义务,但此前提是转让人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受让方可以要求转让方履行变更登记之义务并予以协助,如转让方不履行其义务,其向受让方承担的是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强调的是,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是物权变动的要件,只有登记后的土地使用权才可以对抗第三人。对于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却签订了转让合同的转让方来说,其为无权处分,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但经过了法定的转让程序、转让主体资格适合的条件下的转让,转让方是否办理了变更登记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所以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过程中,最稳妥可靠的做法莫过于在合同签订后,应明确办理使用权变更的时限和条件,并且在合同开始履行后即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否则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目的恐怕难以实现。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前的前期准备。

做好此项工作对保证土地使用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至关重要。其具体方式包括土地现状的实地查勘、对方提供的权属证明的真伪、是否存在拆迁尚未完成之情况、是否有第三人主张该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权利、到土地房产部门进行相关的查询等。此种工作需要较强的专业性,因此不妨聘请专业人士进行相关的调查和咨询工作,以保证交易安全。

(四)规避“假合作,真转让”的非法交易。

触国法是所有的合作各方都应予以高度关注和重视的。

(五)有关转让的相关义务。

1.转让人的义务,包括支付出让金、取得权属证书、对土地一定程度的开发等。

2.受让人的义务,包括交付土地转让费、共同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关税费等。

3.若存在变更土地用途的情况,则需看原土地的审批用途以及双方在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土地的用途及变更权限。如果合同已明确了土地用途,则转让方有义务保证该土地符合约定用途,此为转让人的瑕疵担保义务。如果存在土地用途需要改变而应进行审批的情况,则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前,转让人已知道受让人取得该土地的用途与土地现在用途不符,则转让人应承担用途审批变更的责任。如果转让人既不知道合同也未约定,则变更用途只能在受让方取得后自行办理。

总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的前后及履行涉及到诸多问题,这就需要双方做更多细致而艰苦的工作,在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去保证交易安全,规避法律风险,求得互利共赢。

近年来中央为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系列举措都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好地流转提供了便利。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确定要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1];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创新。[2]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地向农村发展,农村原有的熟人社会逐渐被打破,农村原有的“办事规则”需要逐步被法律替代,但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在土地流转时产生大量合同的纠纷,亟待解决。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不签订合同或合同签订不明确极容易产生合同纠纷;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按照约定,容易发生合同纠纷,产生违约责任。下文将从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提出避免以及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的建议。

1 合理明确的订立合同,有效减少合同纠纷

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主要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五种。五种方式应按类别订立不同的合同。由于我国农民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对法律概念掌握不清,首先容易出现合同类目的选择错误。在明确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几种流转方式的区别后,选择自己所要进行的流转方式订立相应合同。另外合同中需要对以下事项作以明确规定:

1.1 流转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需要写明流转土地的具体位置、地类、面积、界限、用途,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原承包合同编号,以及土地流转后使用方对土地的用途。

1.2 流转期限

农村土地合同纠纷(通用14篇)篇十

出卖方:(简称:甲方) 代表人:

购买方: (简称:乙方) (简称:丙方) 代表人:

为了互惠、互利、平等原则,经甲、乙、丙三方反复协商,甲方自愿将本社土地 现达成买卖合同如下:

一、甲方将本社土地 亩卖给乙方亿有,每亩价额为 元(大写:万元正)。

二、付款办法:

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60%的土地款,付丙方一次性40%的土地款。

三、甲、丙方出卖土地四至界限: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四、甲、丙方将土地出卖给乙方后,乙方在所买的土地上有 自主经营权,甲丙方不得以任何 理由干涉乙方自主经营权。

如甲、丙方阻止、干扰乙方自主经营,造成后果由甲、丙方 承担全部责任。

五、违约责任:

甲、乙、丙方任何一方违约,则按卖价总金额的两倍赔偿对方。

六、本合同经甲、乙、丙三双自愿达成,无任何欺哄行为。系甲、乙、丙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永不翻悔,经甲、乙、丙三方签字捺印后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丙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

农村土地合同纠纷(通用14篇)篇十一

土地租赁合同的规定都有哪些?其中相关的规定都有哪些?在此小编将会详细提供相关的知识进行解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土地租赁权概念。土地租赁权是土地承租人按期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租金而取得的一定期限内对土地使用、收益的土地他项权利。土地租赁权是指通过契约从土地所有权人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处获得的土地占有权、狭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比少了一项处分权。主要包括土地转租、农村土地转包、城市土地出租。可分为有期限的或无期限的土地租赁权。

土地租赁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保留土地合法使用权的条件下,承租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对土地进行使用和收益,因此,土地承租权人享有租用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土地承租权人不享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无权行使转让或者抵押等处分权。依《合同法》第 224条的规定,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同意,土地承租权人可以将之转租,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承租期限。

按照房屋所有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统一的原则,确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属。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投资建造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主体统一和“房地一致”的原则,其所有权归属于该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这两者的区别应予以注意。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其权利出租后,在租赁期内又将其权利转让、抵押的,仍需保护原承租人的利益,维护原租赁合同的效力。

参照《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确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法律为保护承租人的权益,赋予其此种特权。因租赁合同为持续性合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承租人对土地进行了一定的投资,故需要对租赁物长期使用和收益。对此,法律应当加以特殊保护,以鼓励承租人进行投资,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出租人依约应将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提供给土地承租权人而未按期提供,但尚未造成土地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土地承租权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以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一定数额的租金为代价,根据租赁合同对租金支付方式、数额、期限的约定,土地承租人负有按约定支付租金的义务。土地承租人不缴纳、不足额缴纳租金或者不按期缴纳租金,未达法定期限,没有被收回土地承租权的,土地承租权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2l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应遵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不得随意改变原有的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合同规定用途内容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依法经过审批,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

农村土地合同纠纷(通用14篇)篇十二

为保证无公害草鸡生产的品质和数量,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自愿互利,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致共同信守。

一、饲养管理事项。

1.饲养条件:具有规模饲养商品鸡的设备、设施:鸡舍要坚固、干燥清洁,水质符合甲方生产标准等条件;有一定的饲养管理知识和技能;诚实信用。

2.乙方品质要求:甲方为乙方提供合格健康快、中、慢速(乌骨鸡)型苗鸡羽(以开发货单为准)。全程饲养鸡快速型成活率95.2%,中、慢速型(乌骨鸡)成活率94.5%;其中烂脚钉商品鸡应小于8%,无脱毛鸡。

3.饲料要求:根据鸡不同生长期为乙方供给不同品种的饲料,乙方按需到甲方办理手续后提运。料肉比核定为:快速鸡饲养43—48天的为2.1∶1;中速雄鸡饲养65—75天的为2.6∶1,饲养75—95天的为2.8∶1母鸡饲养95—105天的为3.0∶1;慢速饲养65—75天的为2.8∶1,饲养75-85天的为3.0∶1细毛乌骨鸡饲养70—80天的为2.8∶1。

4.用药要求:饲养鸡只确实需要药物治疗的,乙方应报告甲方兽医,使用的药名、剂量、用法和用药时间等报兽医批准并记录备耷。饲养期的疫苗(除禽流感外)和鸡药费合计限额为中、慢速每羽_______元,快速每羽______元,乌骨鸡每羽_______元。

二、甲方权利义务:甲方有权检查乙方饲养鸡的用药、用料情况,并判断鸡的质量。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内,甲方为乙方提供健康合格的苗鸡、无公害饲料、疫苗和必要的药物,全面落实饲养和质量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派技术员指导生产技术、检查和监督。

三、乙方权利义务:乙方有从甲方获得饲料等物资和技术服务的权利,乙方向甲方交纳饲养风险金____元/羽,并服从甲方的生产安排,执行甲方的企业标准、饲养管理规程。乙方一般采取要“全进全出”的饲养方式,商品鸡饲养每平方米不超过一羽。乙方必须遵照甲方的免疫程序和时间防疫,严格遵守药物使用准则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并按照饲养规程和表式每天必须做好生产记录。乙方生产的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交接。

四、草鸡饲养时间:时间以发出苗鸡之日起,饲养期快速型为40—50天,中慢速型为105天为准。

五、合同转让:乙方在饲养期间,不得擅自将饲养的义务转给第三人。如乙方要转让的,必须经过甲方同意才可,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六、交货方式:本批饲养的商品鸡所有权全部归属甲方所有。根据商品鸡的长势和市场需求,经甲方质检验收后,乙方按甲方要求送活鸡到甲方指定地点,或者由甲方上门回收,并做好交接手续。

七、报酬计算:按甲方回收合格商品鸡时间计算羽均饲养天数,以实收合格鸡数量计算报酬,中、慢速(乌骨鸡)付给___元/羽,快速____元/羽。其中中、慢速(乌骨鸡)以95日为标准,超过105日按每羽______分计算。

八、奖赔办法:(1)鸡死亡率小于4.8%的,每少死一羽,甲方奖给乙方人民币______元;每超1羽,由乙方按价(苗鸡1元+已用饲料、药费)负担。(2)经检验,对烂脚钉超过标准的鸡只,乙方按每羽鸡_____元补偿给甲方;脱毛的,乙方按每羽____元补偿给甲方。(3)料肉比低于核定标准的,按实际饲料数量奖给其成本价的60%;超过按实重成本价的80%赔偿。(4)疫苗加药费超过限额的乙方按每羽负担其价款的70%;节约的部份奖给价款的80%。(5)商品鸡交接时,乙方应如实点数,对故意多报者,经抽查最少为平均基数处理。

九、支付方式:甲方收完商品鸡1个星期内,乙方及时交还生产记录表格,结清帐目,甲方一次付清饲养报酬。

十、违约责任:

1.甲方或乙方因一方失误造成对方损失,另一方有权提出提前终止本合同,并向对方索赔由此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

2.发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花坞牌商标,甲方可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责任,乙方按饲养成本的3倍赔偿给甲方(饲养风险金首先抵扣):(1)违反饲养规程,不按绿色无公害标准饲养;(2)不按免疫程序防疫,私自乱用疫苗或经血清抽检抗体不达标者;(3)私自买药治疗或经抽检药物(抗生素)残留超标者。

3.乙方不得私下出卖,如发现乙方私下出卖、转移藏匿商品鸡或饲料的,按市场价的______倍由乙方赔偿给甲方。

十一、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双方各半负担。

十二、其它事项:双方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可补充合同条款。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各一份,担保人执一份。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盖章)(盖章或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

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农村土地合同纠纷(通用14篇)篇十三

成都公司与北京公司双方就成都公司购买北京公司“卫星数字多媒体中心”产品达成一致意见并于2010年9月13日两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成都公司向北京公司购买“卫星数字多媒体中心”共计1420台,价值总计为2485000元。合同签订后,北京公司在收到成都公司支付此份合同的全部货款后45天内提供货物到成都公司制定地点四川省xx市,北京公司负责将产品运输到成都公司指定的地点,同时合同中还对产品包装要求、质量标准、验收、质量保证等方面作了明确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成都公司向北京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货款,北京公司将产品发货到成都公司制定地点四川省xx市。在产品安装投入使用一段时间后,成都公司称北京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出现了无法进入系统、死机、无法搜索到信号等问题,致使产品的使用者多次找到成都公司要求处理,为了解决上述产品使用问题,成都公司额外支付了维修费用,截止到2012年12月15日,因维修产品成都公司额外支付了维修费用共计109469.5元。

成都公司认为是北京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其额外支付了维修费要求北京公司承担,但北京公司认为产品使用中出现的无法搜索到信号、无法进入系统和死机等问题并非是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而是因为产品使用地四川省xx市的潮湿环境、山区内无法搜索到或接受到信号等原因所造成无法使用,不同意成都公司提出的因质量问题索赔的要求。在两公司沟通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成都公司于2013年2月17日向北京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牟楠、田美玉代表北京公司出庭应诉。

农村土地合同纠纷(通用14篇)篇十四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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