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终止劳动合同赔偿(案例19篇)

时间:2023-11-04 作者:LZ文人最新终止劳动合同赔偿(案例19篇)

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正当权益的基础。在劳动合同范文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常见的合同条款和格式,可以对于我们日后的合同起到借鉴和参考作用。

最新终止劳动合同赔偿(案例19篇)篇一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23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1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2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合同范本《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操作指引」用人单位在实践中需注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系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主动要求辞职,此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二、经济补偿计算基数中工资的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或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必须理解“工资”的含义。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分。基本工资通常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实发工资是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扣伙食费、房租费等,劳动者实际到手的.

最新终止劳动合同赔偿(案例19篇)篇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________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

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________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________年的,按________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3、一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4、赔偿金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5、社会保险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最新终止劳动合同赔偿(案例19篇)篇三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__年__月__日签订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现合同已经早已到期,须签订终止合同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1、自20__年月日起,终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甲方在乙方妥善办理所有档案交接手续后支付乙经济补偿金人民币元,保险补偿金元(医疗、养老)。

3、甲方代收乙方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押金等,可以凭收款收据,到甲方财务室办理退款手续。

4、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可以到人社部门办理社会灵活就业养老、医疗等保险;如果本单位下一步有新岗位需要招聘员工,同等条件下,凭此协议可优先录用;乙方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本单位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甲方:(盖章)20__年__月__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20__年__月__日。

注:此协议书一式两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最新终止劳动合同赔偿(案例19篇)篇四

未签劳动合同而主张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是11个月。一般来讲,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签劳动合同的前1日。用工之日起满1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都应支付双倍工资。未签劳动合同满1年的,满1年的当日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工作1年后仍无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该考虑是否及时主张权利,并与用人单位。

基本案情:2009年2月9日,杨某被聘请进入澧县氮金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物管工作,同年3月被任命为副科长。不久,公司发生股权变动,杨某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多方挽留无果,杨某于当年7月30日正式离职,双方劳动关系终结。

在杨某被聘用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聘用期间的月工资为1600元。2009年12月,杨某以公司侵害了他合法权益为由,向澧县劳动争议申请,请求裁决澧县氮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该公司辩称,未与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非公司的主观恶意,公司不应承受双倍工资这种惩罚性责任。杨某主动辞职,公司多次挽留,这种由劳动者先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010年1月,澧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时认为,杨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成立,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起每月支付杨某2倍的工资。因此,对杨某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杨某经公司挽留仍执意离职,自动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形,因此对其要求给予经济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裁决澧县氮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杨某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543元。澧县氮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10年2月5日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无需向杨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543元。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赔偿标准问题,判决结果:4月26日,湖南澧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澧县氮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劳动者杨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7543元。

最新终止劳动合同赔偿(案例19篇)篇五

中顾网律师解答:

经济补偿金,相当于你一个半月的工资

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最新终止劳动合同赔偿(案例19篇)篇六

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以下情形: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提出动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的;4、经济性裁员的;5、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6、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丧失而终止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上,劳动合同法相比劳动法也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一是劳动者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除后一种情形之外,劳动者每工作一年按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最高年限的限制;三是对高收入者的经济补偿金作了限制,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新劳动合同法赔偿金的相关规定的相关知识:

相关条文: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相关条文:

劳动法(95年):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最新终止劳动合同赔偿(案例19篇)篇七

12月到期,工厂不续签,本人要求赔偿,工厂只赔08年一个月工资,07年到没有,01年以前只赔12个月的生活费。我认为不对,01年到07年为什么没有,以前为什么只赔十二个月的生活费。

最新终止劳动合同赔偿(案例19篇)篇八

怎样。

的问题,中顾网律师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同时还包括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顾网律师解答:

经济补偿金,相当于你一个半月的工资。

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编辑。

最新终止劳动合同赔偿(案例19篇)篇九

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形式,一是单位向解除和某位员工的劳动合同,二是员工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8、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5、6、7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劳动法劳动合同赔偿金标准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赔偿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标准、文件资料、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新劳动合同法解释: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解释」本条是关于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规定。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就涉及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问题。计算经济补偿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x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国家规定对工作年限及经济补偿标准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

现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措施: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部1996年《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施行前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和原有关国家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二、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较我国以往的做法,更为细化了。1994年,劳动部颁布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了计算经济补偿时,不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草案也曾规定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在修改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为适应生产需求,有些企业每年招用许多季节工和临时工,这些人员一般工作期限较短,只工作几个月,却按一年支付经济补偿,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建议细化标准。因此,本条将计算标准进一步细化,以六个月为界限,分别支付一个月和半个月工资为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工作一年又六个月,经济补偿为二个月的工资;如果劳动者工作一年又五个月的,经济补偿为一个半月的工资;如果劳动者工作五个月的,经济补偿为半个月的工资。

三、计算基数

平均工资为标准。另一方面也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应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收人相适应。一般来说,受市场规律的调节,有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很高,有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较低。某一个地区,不同企业之间有着很大差别。如果规定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平均工资为标准,将对部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公。

四、计算封顶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有的意见认为有些高端劳动者,工资收人较高,谈判能力较强,在劳动关系中并不总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完全适用经济补偿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担太重,也体现不出经济补偿的性质和特点,建议劳动合同法做出调整。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最迫切的问题是如何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低端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对于高端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市场调节并举的方式,保护其合法劳动权益。但考虑到我国还没有将劳动者区分不同群体,并适用不同法律的先例,在立法技术上也较难处理,因此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将高端劳动者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但在经济补偿部分对高端劳动者做了一定限制。即从工作年限和月工资基数两个方面做了限制,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另外,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支付经济补偿,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现在员工的流动性越来越大,企业也会因为各种原因和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员工的我们应该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利益呢?请看青岛仁盛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给大家提供的法律依据。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建议协商解决,或到当地劳动部门反映情况。

最新终止劳动合同赔偿(案例19篇)篇十

乙方:___________(员工工号: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年____月______日签订了_____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由______方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甲方劳动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最新终止劳动合同赔偿(案例19篇)篇十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签订为期_________________年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2、乙方工资结算至离职之日,支付时间为甲方正常发放工资时间。

乙方奖金为_________________元,差旅费、交通费、手机费等费用合计_________________元,以上费用均需扣除所得税,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

(税前)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甲方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止。

5、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6、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7、乙方应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_元。

8、甲乙双方之间无任何竞业限制协议,合同解除后,乙方无需履行任何竞业限制义务。

9、本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

此协议书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档案。

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签章):_________________。

最新终止劳动合同赔偿(案例19篇)篇十二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为期__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要求提前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甲方同意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充分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于年月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终止。

二、因是乙方提出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甲方不需要向乙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乙方知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要求甲方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费用。

三、甲方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至____年__月__日止。

四、甲、乙双方在此确认: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已依法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义务,包括乙方应享有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双方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的劳动报酬(含加班工资、奖金、补贴等)已结清。乙方不再因为原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补偿或赔偿。

五、乙方应在本协议签字后七日内与甲方有关部门(原所在部门、劳资、财务、后勤等)办理完工作交接、物品归还、账务交接、偿还财务借款等事项(见《员工离职工作交接、款物清偿一览表》)。如有乙方负责办理的对外业务没有清算完毕,乙方应负责将往来账目核对清楚,并将由对方盖章、签字确认的对账单(或欠款证明)交甲方财务部门。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六、劳动合同解除后,乙方仍负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的义务,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乙方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与甲方签订了《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的,仍应遵守原协议的约定。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最新终止劳动合同赔偿(案例19篇)篇十三

1.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应该赔偿的四种情形: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以下简称“赔偿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赔偿的四种情形如下: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 赔偿的标执行标准:

根据“赔偿办法”的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

劳动者需要赔偿的情形

根据“赔偿办法”,劳动者需要赔偿用人单位的情形和具体数额规定如下: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设为首页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

第五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方的连带赔偿情形

1. 连带的情形:

2. 赔偿的数额

最新终止劳动合同赔偿(案例19篇)篇十四

律师为你解析: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6)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7)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2)、(4)、(5)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依据(1)、(2)、(3)、(4)、(5)条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时间不满一年的,对余下不满一年的工作时间按工作满一年的标准计算。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计算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新终止劳动合同赔偿(案例19篇)篇十五

劳动合同赔偿

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签劳动合同,引来双倍赔偿。

一个保洁女工到当地一家有名望的装饰公司工作,实际工作超过一年,但企业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合同,亦未按法缴纳相关社会保险。女工生病后引发官司,这家公司不仅被判赔偿相应的医疗费,还被责令支付法定期间的双倍工资报酬,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12月10日,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法院判决被告某装饰公司报支原告韩某医疗费,支付工资,并责令另行加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一倍工资。

保洁女工未签合同生了病

2007年4月16日,原告韩某(女)到被告某装饰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韩某月工资收入为700元,另外每出勤一天享受误餐补助费5元。韩某在装饰公司工作期间,装饰公司未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这为纠纷的发生埋下隐患。

2008年4月24日,韩某在工作时因病回家休息,第二天到海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月28日转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008年5月17日好转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三个月。2008年8月17日,韩某病假期满。

2008年9月1日,韩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2008年10月1日,装饰公司曾发函给韩某,韩某拒收,原件退回。2008年10月21日,仲裁委第二次开庭时,装饰公司当庭表示愿意与韩某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提供带来的合同书,要求当即签订。因韩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装饰公司认为韩某不符合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不同意与韩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未能协商一致。韩某当庭表示即日起与装饰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后,韩某不服,提起诉讼。

庭审辩论各持已见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主要争议在于,2008年8月17日后是否存在被告装饰公司不准原告韩某上班的事实。原告韩某声称,我病假期满后,曾多次到被告单位要求上班,但被告拒不安排原告上班。被告装饰公司述称,原告病假到期后,从2008年8月18日起,并没有来公司上班,也没有提供任何手续,故原告系无正当理由拒不上班。对这一问题,双方当事人分别举出大量证据证明己方主张。经过举证、质证、认证,法院认为韩某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在病假期满后实际到被告单位上班。

新法不溯及既往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加倍支付工资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新规定问题以及2008年8月18日后被告装饰公司应否继续向原告韩某支付工资问题。

编辑

最新终止劳动合同赔偿(案例19篇)篇十六

乙方:_____(身份证号:_____)。

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现由乙方提出协商终止劳动合同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已与甲方办理相关的离职交接手续;。

三、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保相关转移手续;。

五、双方履行完上述事项后,不再相互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最新终止劳动合同赔偿(案例19篇)篇十七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比经济补偿多出一倍,实际上可以说是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惩罚。

由上可知,在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适用经济补偿金;而在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适用赔偿金。

那么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者可否既主张经济补偿金又同时主张赔偿金呢?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条文来看,应该是不能同时并用的。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草案》也进行了明确。

2、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等而未予支付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仍然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额外赔偿金。

最新终止劳动合同赔偿(案例19篇)篇十八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以下十一种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比较典型的做法比如给员工放假、待岗,可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比如超过工资发放日期未支付工资,未支付加班费等。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上当地社保局网站查询,或者打12333咨询。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漏缴社保项目的,均为未依法缴纳。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比如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辞职,在本公司工作三年以上才能享受带薪年假等等。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比如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醒:其中,1-8种情形劳动者应当事先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第9-10种情形,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必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如果是应当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况,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最好用书面的方式通知并送达单位,同时还要保留好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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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终止劳动合同赔偿(案例19篇)篇十九

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形式,一是单位向解除和某位员工的劳动合同,二是员工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8、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5、6、7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劳动法劳动合同赔偿金标准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赔偿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标准、文件资料、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新劳动合同法解释: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解释」本条是关于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规定。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就涉及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问题。计算经济补偿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x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国家规定对工作年限及经济补偿标准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

现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措施: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部1996年《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施行前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和原有关国家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二、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较我国以往的做法,更为细化了。1994年,劳动部颁布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了计算经济补偿时,不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草案也曾规定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在修改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为适应生产需求,有些企业每年招用许多季节工和临时工,这些人员一般工作期限较短,只工作几个月,却按一年支付经济补偿,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建议细化标准。因此,本条将计算标准进一步细化,以六个月为界限,分别支付一个月和半个月工资为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工作一年又六个月,经济补偿为二个月的工资;如果劳动者工作一年又五个月的,经济补偿为一个半月的工资;如果劳动者工作五个月的,经济补偿为半个月的工资。

三、计算基数

平均工资为标准。另一方面也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应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收人相适应。一般来说,受市场规律的调节,有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很高,有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较低。某一个地区,不同企业之间有着很大差别。如果规定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平均工资为标准,将对部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公。

四、计算封顶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有的意见认为有些高端劳动者,工资收人较高,谈判能力较强,在劳动关系中并不总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完全适用经济补偿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担太重,也体现不出经济补偿的性质和特点,建议劳动合同法做出调整。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最迫切的问题是如何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低端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对于高端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市场调节并举的方式,保护其合法劳动权益。但考虑到我国还没有将劳动者区分不同群体,并适用不同法律的先例,在立法技术上也较难处理,因此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将高端劳动者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但在经济补偿部分对高端劳动者做了一定限制。即从工作年限和月工资基数两个方面做了限制,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另外,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支付经济补偿,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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