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责任 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简报推进不动产登记难(模板5篇)

时间:2023-10-03 作者:FS文字使者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责任 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简报推进不动产登记难(模板5篇)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责任篇一

3月27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在郑东新区房管直属分局二楼大厅启动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合署办公试点工作,郑东新区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正式开门营业。今后,在郑东新区规定范围内符合联合办理条件的权利人,可一次性申请房屋交易及不动产登记业务,房管、国土两部门将一次办结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实现“一窗式受理、一站式服务”。

自去年8月郑州市全面启动不动产登记以来,由于相关部门对接不顺畅等问题,导致不动产登记工作一度进展缓慢,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据了解,此前,全国省会以上大城市,大多数采取房管、国土两部门在一个办事大厅联合提供不动产登记服务的模式,只有郑州等少数几个地方是两个部门分开办理。此次郑东新区试点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业务合署办公,正是郑州市房管、国土两部门为加快不动产登记工作、方便群众办理业务而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

记者在郑东新区房管直属分局二楼大厅看到,试点开设的4个受理窗口目前正处于试运行阶段。前来咨询的市民李林峰此前一直苦恼于二手房交易繁琐的手续、流程。“现在好了,两个部门合署办公、一窗受理,可以让我们不用再来回奔波、反复折腾,方便多了,必须给这项新政点赞!”在了解相关业务办理流程后,他欣喜地说。

郑东新区房管直属分局业务受理科科长李晓表示,今年“五一”前后,办事大厅还将新增15个窗口,进一步满足群众办理相关业务的需要。“在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我们将持续提高办事效率,单一业务争取让市民只跑一趟。”

据悉,今后郑东新区不动产登记业务将实现两个办事大厅(郑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郑东新区房管直属分局)同时受理。郑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继续办理所有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范围包括郑东新区(中州大道以东,陇海铁路以北,连霍高速以南,京港澳高速以西)、白沙托管区、临时划转郑东新区办理的.金水区部分区域内的房屋;郑东新区房管直属分局二楼大厅主要办理郑东新区(中州大道以东,陇海铁路以北,连霍高速以南,京港澳高速以西)范围内符合联合办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业务。

另据记者了解,目前属于“符合联合办理条件”、可享受“一站式服务”的业务包括两类:一类是已分割到最小不动产单元并已为所有权人核发权属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因买卖、赠予、析产、判决、继承、共有人的增减及共有人份额的变化等,需办理转移登记的业务;政策性住房(房改房、经适房、安居工程等)因房屋坐落变更、权利人身份信息变更及经适房补差换证等,需办理变更登记的业务。另一类是登记在个人名下并已取得权属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办理抵押权相关登记(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业务。

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责任篇二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下文是不动产登记的请示范文,欢迎阅读!

目前,困惑我们的问题是:《担保法》第四十二条“以城市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部门”的规定,是否继续施行,如施行,是否违背《物权法》中关于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的规定;经过政府授权的工商机关,是否能继续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国土资源部:

你部《关于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国土资发〔20xx〕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国土资源部牵头的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20xx年2月24日

六安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

我区于20xx年5月18日正式启动不动产登记工作,经过近三个月的不断摸索和学习,逐渐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流程,规范操作登记程序,基本实现便民高效的登记要求。但是在我区不动产登记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了原来分散登记中的弊病,导致了部分不动产统一登记严重滞后,大大影响了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受理和形象,故特向上级反馈存在的问题,恳请给予指导。现将问题反馈如下:

问题一:办理了房屋登记,但没有办理土地登记,查询房屋登记资料只有土地权属证明。

20xx年之前,金安区各乡镇普遍存在由当地土管建设所为登记申请人开具土地使用证明,证明的基本内容是申请人所占土地属于国有土地,界址清晰,面积准确,无权属纠纷、土地证正在办理之中等,申请人仅凭借该证明就进行房屋登记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但土地一直没有登记,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不明确,四至模糊,面积未实测。

问题二:办理了房屋登记,但没有办理土地登记,查询房屋登记资料也没有土地权属证明。

金安区早期房屋登记中不需要土地登记或土地证明,但房屋登记材料中写有土地证书号(经查没有土地登记资料),其土地性质集体、国有不清晰,划拨、出让不明确,也无土地使用权的任何信息,但已经办理了房屋登记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现在办理不动产,无法鉴定土地使用权性质。

问题三:办理了土地登记但没有办理房屋登记。

金安区于20xx年已完成“三权”登记发证工作,但因乡镇规划等原因,特别是农村宅基地没有建房部门颁发的《规划许可证》,房屋信息不能记载,无法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

特此请示。

20xx年8月30日

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责任篇三

六安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

我区于20xx年5月18日正式启动不动产登记工作,经过近三个月的不断摸索和学习,逐渐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流程,规范操作登记程序,基本实现便民高效的登记要求。但是在我区不动产登记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了原来分散登记中的弊病,导致了部分不动产统一登记严重滞后,大大影响了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受理和形象,故特向上级反馈存在的问题,恳请给予指导。现将问题反馈如下:

问题一:办理了房屋登记,但没有办理土地登记,查询房屋登记资料只有土地权属证明。

20xx年之前,金安区各乡镇普遍存在由当地土管建设所为登记申请人开具土地使用证明,证明的基本内容是申请人所占土地属于国有土地,界址清晰,面积准确,无权属纠纷、土地证正在办理之中等,申请人仅凭借该证明就进行房屋登记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但土地一直没有登记,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不明确,四至模糊,面积未实测。

问题二:办理了房屋登记,但没有办理土地登记,查询房屋登记资料也没有土地权属证明。

金安区早期房屋登记中不需要土地登记或土地证明,但房屋登记材料中写有土地证书号(经查没有土地登记资料),其土地性质集体、国有不清晰,划拨、出让不明确,也无土地使用权的任何信息,但已经办理了房屋登记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现在办理不动产,无法鉴定土地使用权性质。

问题三:办理了土地登记但没有办理房屋登记。

金安区于20xx年已完成“三权”登记发证工作,但因乡镇规划等原因,特别是农村宅基地没有建房部门颁发的《规划许可证》,房屋信息不能记载,无法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

特此请示。

20xx年8月30日

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责任篇四

3月,不动产登记工作第一次部际联席会议召开,确定用3年时间在中国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4月,国土资源部成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5月,不动产登记局正式挂牌。6月,针对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研究设计正式启动。

同时,不动产统一登记推进也从中央层面向地方“落地”。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全国已有17个省区市明确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工作。其中,河北、黑龙江、山东、湖北、江西5省已经正式建立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制度,辽宁、黑龙江、广东、四川、北京5省市成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领导小组。有报道称,江苏等省份已宣布设立不动产登记局,启动实施对不动产登记职责的整合。

今年3月,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表示,要用4年左右时间,运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以及依法查询,形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具体的时间表是,2019年建立统一登记的基础性制度;2019年全面实施统一登记制度;2019年前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投入运行。

这次《意见稿》的发布意味着我国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迈出实质性的步伐。

8月19日,记者从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了解到,目前我省也正在筹备成立不动产登记局,并已经制定相关方案等待省里审批。随着《意见稿》的发布,也会加快推进有关工作的进度。

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等等,合并到一个部门登记

目前,我国涉及不动产登记的部门超过10个,其中包括国土、农业、林业、住建、渔业、海洋等,呈现多头管理的状态。实际操作中,不同部门采取不一样的标准,这些标准不可避免存在相互“打架”的地方。由于不能共享信息,导致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大幅降低,出现一些漏洞。

《意见稿》明确了登记机构,具体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从目前各省市区的实践看,也多是参照中央,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通过联席会议机制整合职权,挂牌成立不动产登记局。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将打破条块管理的方式,“多头管理”终结,相关信息按照统一标准来采集。

这意味着以往群众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等各种证件,只需到负责统一登记的机构—不动产登记局办理即可。

房产是最受人关注的,但不动产并不限于房产。依照《意见稿》规定,办理不动产权利共有10种,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这几乎囊括了我国居民生活生产中所涉及的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在没有实现统一登记之前,不动产登记分散在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土地、住房等基础性信息几乎是一笔糊涂账。比如至今没有一个部门能说清全国到底空置多少房屋,查住房空置率只能靠“查水表”、“数黑灯”等最原始的方法。

不动产统一登记将会有助于监管部门掌握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基本情况。信息互联后,决策部门就可以摸清家底,在未来的土地使用和规划方面做到科学安排有依据。完成统一登记后,多部门可以共享信息,可实现原本无法实现的职能。

此次《意见稿》发布,提升了房产税预期。一位房产中介人员告诉记者,房产是人们最关注的焦点问题,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使房产底数彻底阳光化,为房产税的开征打下了基础。

不动产登记成为征收房产税的前奏。近日财经评论家叶檀断言,不动产登记成熟时便是房产税开征日。

市场普遍预期房地产税一旦推出,要比限购、限贷对楼市的影响更大并且持久,对投资性房产、非自住性房产将是一大打击。比如位于旅游胜地的旅游地产,参照已经开征房产税的国家,将会缴纳较高的房产税。

房产税开征后,政府可以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通过调节税率对投资性房产进行调控,避免误伤自住性房产。

8月17日,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公开表示,征收房产税的共识在加强,房产税立法在2019年底之前有望实现,2019年正式实施,“这是可以推测的大致时间点。”

有分析人士据此认为,这个说法与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时间表相吻合。可以推测,2019年形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之时,征收房产税可能会如期而来。

“以人查房”能实现,反腐会有作用,能不能降房价不好说

虽然不动产登记本身并不是房地产调控,目的也并非反腐,但对市场的影响会非常大。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认为,这一政策是房地产调控从之前的交易环节调控转变到存量环节调控的重要标志性事件。

有人断言,不动产登记、个人住房信息联网及房产税三大举措一旦得以落实,将对未来房价起到一定的压制作用,而像“房叔”、“房妹”等现象也会得到遏制。

在披露出来的领导干部腐坏案件中,房地产成为了腐坏官员获取不法财产的重要渠道。但由于目前房地产登记的不统一和信息联网的缺失,造成较大的漏洞。另外,当前各级干部向组织报告个人事项,其中不动产的情况要准确查证也较为麻烦。

实施了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后,就能实现“以人查房”,使得一些群体或个人长期违规占有的、来源不明的不动产浮出水面,便于查办腐坏案件,同时也起到震慑作用。

不过也有人认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反腐作用有限,因为不少腐坏官员拥有的多套房产,往往是由亲友或相关利益者代持,不会冒着风险挂在自己名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认为,不动产登记情况并不是完全公开,而是“权利”公开。他举例,“如果你想查看某个官员的房产情况,相关部门是不会受理的,因为你和他没有‘利害关系’,除非你要求仲裁或者上诉,但这样来讲成本太高。”

在《意见稿》中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据了解,权利人一般应该包括不动产所有人、抵押权人、承租人等;利害关系人通常是指与当事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不动产权利人的子女、拟购不动产的人、拟租赁不动产的人等。

公众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强烈关注,还在于这一制度被看作有平抑过高房价的作用。地产大佬潘石屹在去年就曾公开表示,一旦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房价马上就会下跌。但分析者认为,这一举措会导致不便公开信息的房子抛售或转移,但对大多数普通人来说更多的是心理层面的影响。抛售的房子量有多大、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房价,有待观察。

作为农村居民最重要的个人财产,农房被纳入不动产登记。在《意见稿》发布之前的8月10日,五部门发文明确“农房”将纳入不动产登记范围。

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结合国家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范围,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

这是国务院同意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来,有关部门首次联合发文,明确阐述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城乡统一”的重要意义。

据了解,上世纪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初,我国开始探索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试点。经过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停滞,1999年之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全面加快,2019年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开始走上舞台,直到此次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将农房一并纳入不动产登记,为形成覆盖城乡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打开了通道。

在此之前,农房除了居住,难以抵押担保和转让受益。如今,将农房与宅基地一起并入不动产登记,房地一体,在法律和政策体系中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意见稿》中关于住房,只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并没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区分。

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陈国强认为此举意义重大,“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是建立在同步不动产登记的基础上。没有证书来证明产权关系,那么未来宅基地用房若是在市场化的基础上流通、入股的话,如果没有统一登记环节,这些都无从谈起。”

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责任篇五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第二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十八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3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公布的行政法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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