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延续取水申请书(模板15篇)

时间:2023-11-07 作者:雁落霞专业延续取水申请书(模板15篇)

转专业申请书是学生向学校提出转学或转专业请求的材料之一。小编整理了一些精选的转专业申请书样本,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专业延续取水申请书(模板15篇)篇一

xx市公安局治安大队:

xx市盛都洗浴中心位于新华区解放东路立交桥北侧,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具备开业条件。

会馆有个房间,坚决按照治安大队的要求,配备安全监控设备,加强管理,确保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服务台严把登记关,要求对每一位住客进行身份证等有关身份证明登记;加强日常安全管理,配合治安安全检查。

宾馆制定了《安全保卫制度》、《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疏散预案》等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保证旅客在我宾馆住的满意,住的安全。

请公安部门给予审批办理为感。

申请单位:xx市盛都洗浴中心。

企业法人:

20xx年月日。

专业延续取水申请书(模板15篇)篇二

县食品卫生监督所:

xxx中学系寄宿制学校,在校寄宿学生300多人。学校对食堂食品卫生管理非常严格,成立了专门的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监督机构,卫生管理制度健全,食堂工作人员经过体检,身体健康,学校开办食堂完全符合卫生安全的标准。已于20xx年9月办理了食品卫生许可证,此证有效期限已到,特申请换证,请办理为谢!

专业延续取水申请书(模板15篇)篇三

__乡卫生院:

我真心期望,在日在__村建立卫生室,在乡卫生院直接领导下,为__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作出更大的贡献!

我的'经历告诉我,没有乡卫生院的关怀和培养,就没有我的今天。当我在工作中遇到困难时,乡卫生院帮助我克服;当我在前进的道路上取得一点成绩的时候,乡卫生院给予表扬和鼓励,我只有献出我的力量来报答乡卫生院给我的厚爱。

我深知,自己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和乡医院要求相差太远。但我决心以中共中央(20xx)6号文件精神要求自己,认真学习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知识,坚决贯彻基本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奋斗终身。

请乡卫生院批准!

专业延续取水申请书(模板15篇)篇四

办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县食品卫生监督所:孙家桥中学系寄宿制学校,在校寄宿学生300多人。学校对食堂食品卫生管理非常严格,成立了专门的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监督机构,卫生管理制度健全,食堂工作人员经过体检,身体健康,学校开办食堂完全符合卫生安全的标准。已于20xx年9月办理了食品卫生许可证,此证有效期限已到,特申请换证,请办理为谢!

孙家桥中学。

专业延续取水申请书(模板15篇)篇五

xx县卫生局:

xx县,位于,负责人:,从业人员人,已取得卫生部门的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及健康证。我店卫生制度健全,消毒设施齐全,,店内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齐全,卫生环境整洁,有专(兼)职卫生管理员,特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卫生管理人员:

申请人:

x年x月x日。

专业延续取水申请书(模板15篇)篇六

印江县烟草专卖局:

申请人:xxx,性别:xx,xx族,家住xxxx。

本人开了一间百货店。因业务经营范围扩大,需兼营卷烟,所以特向贵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诚望贵局能批准为谢!

如果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后,本人向贵局保证:一定会遵守《烟草专卖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服从印江县烟草专卖局的管理,自觉维护市场经济循序,按照国家规定的零售价销售卷烟,积极配合贵局的监督和检查。

文档为doc格式。

专业延续取水申请书(模板15篇)篇七

县食品卫生监督所:

我xx中学系寄宿制中学,为在校寄宿学生提供早晚餐。学校有学生食堂一栋,成立了专门的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监督机构,卫生管理制度健全,食堂工作人员经过体检,身体健康,办理食品完全符合卫生安全管理。

总之,我石堤中学食堂完全符合食品卫生安全的标准,特申请食品许可证!

专业延续取水申请书(模板15篇)篇八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污水处理厂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

新建排污口,是指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

改建排污口,是指已有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

扩大排污口,是指已有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排污口设置。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专业延续取水申请书(模板15篇)篇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配置、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水电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泵站、机电井等。

第三条下列取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水;。

(二)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等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

(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

(四)为保障矿井、隧道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

(五)为农业抗旱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取水。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审批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年核准取用地表水10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00万立方米以上、水(火)力发电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均含本数)和大中型水库的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并征收水资源费。

未达到上述限额的取水,由取水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并征收水资源费。

国家规定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取水,从其规定。

第五条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取水外,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实施取水许可,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和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地表水年取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年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水利部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进行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八条申请人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书面审查同意意见。否则,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可以直接向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三)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第十条市级管理权限以上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其余取水许可申请由取水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取水许可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在30天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其取水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决定受理的取水许可申请应当在30天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取水许可申请属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

第十二条取水许可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审批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十三条取水许可申请引起争议或诉讼的,受理取水许可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待争议或诉讼终止后,重新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因取水争议发生纠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处理。

直接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重大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取水,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许可申请的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一)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超过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二)申请人具备较大节水潜力的;。

(三)可能对河流、湖泊的水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工程布局不合理的;。

(五)可能对第三者或者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时,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批准的决定,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取水计量设施、节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必须与工程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后由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发给取水许可证。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取水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用水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调配计划、取水人对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取水人应当按照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取水人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取水用量计划的,须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取水人的取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取水用途、取水和排水地点;。

(三)水资源费缴纳;。

(四)取水计量设施、节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及技术检测;。

(五)排水水质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取水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

(一)由于自然原因和重大事故等使水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社会总需水量增加而又无法获得新水源的;。

(三)由于取水、排水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出现需要核减或者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需要延长取水期限的,应当在距期满90天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原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二十二条因取水人或取水方式、取水用途、排水地点发生变化的,取水人应持取水许可证到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办理取水许可变更手续。

因取水地点、取水量超过核定取用的最大水量的,取水人应重新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二十三条取水人连续停止取水满1年的,经核查后,由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注销其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连续停止取水满1年的,经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四章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取水和农业灌溉以外的取水人,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水资源短缺地区的征收标准应高于水资源丰沛地区的征收标准;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征收标准应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征收标准。

(二)取用地下水的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的征收标准。

(三)洗浴等特殊行业取用水的征收标准应高于商业、服务业取用水的征收标准;商业、服务业取用水的征收标准应高于工业取用水的征收标准;工业取用水的征收标准应高于生活取用水的征收标准。

(四)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产品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最高征收标准。

水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取水人在核准的年取水计划内取水的,水资源费按规定标准缴纳。

年实际取水量超过核准的年取水计划,超额不到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两倍缴纳;超额3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3倍缴纳。

第二十八条一般取水项目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计收;水(火)力发电取水按发电量计收;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产品的水资源费按产品销售额计收。

按实际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的取水人,无量水设施或不提供实际取水量的,按取水口设计引水量或机械设施取水能力连续满负荷运转计收水资源费。

按发电量计收水资源费的取水人,不提供实际发电量报表的,按设计发电功率连续满负荷运转计收水资源费。

第二十九条水资源费按月或按季征收。取水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水资源费,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的,每逾期1日,加收2‰滞纳金。

第三十条水资源费不得减免征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别困难和享受国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取水单位,可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缓缴水资源费的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缓缴申请应每年汇总审核1次,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水单位可以缓缴当年水资源费。

第三十一条水资源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其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应当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

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征收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已缴纳地热水、矿泉水的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不再缴纳水资源费。

对地热水、矿泉水的管理,国务院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取水许可证核准的取水量是允许取水人取用的最大水量。

第三十五条取水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按《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10月9日发布的《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同时废止。

专业延续取水申请书(模板15篇)篇十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依照法定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

(二)家庭生活或者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专业延续取水申请书(模板15篇)篇十一

《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适用于企业发证、换证、迁址、增项等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取证的,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分别填写《申请书》。增项包括增加产品单元、增加规格型号、产品升级、增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等。

2封面。

2.1产品类别:填写列入食品流通许可证产品目录的产品名称。

2.2产品名称:填写实施细则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产品名称。

2.3企业名称: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

2.4联系电话:填写有效的企业联系电话。

2.5联系人:填写企业负责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工作的人员姓名。

2.6申请类别:根据企业申请的情况分别在发证、迁址、增项、其他后面的中打,集团公司增加所属单位在增项后的打。

2.7申请日期:填写企业的实际申请时间,用大写数字填写,如: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3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3.1企业名称、住所、经济类型等: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住所、经济类型等。

3.2生产地址:填写申请企业的实际生产场地的'详细地址,要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镇)、号(村)等。

3.3年总产值、年销售额、年缴税金额、年利润:填写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情况,新投产、实际生产期未满一年的企业,该四项指标可不填写。

4申报产品基本情况。

4.1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对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不会填写请咨询wyifu12345或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人员{工商部门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4.2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按照产品《实施细则》或《wyifu12345》咨询了解填写情况。

4.3一次申报产品数量多的申请企业可附页,附页注明申报产品基本情况附页。

5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明细。

5.1本表适用于集团公司取证的情况。集团公司和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由集团公司填写与其一起申请的所属单位的情况。非集团公司企业此表可不填。

5.2与集团公司关系:填写子公司、分公司、生产基地及其他情况。一页不够,可以增加页数,附页注明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明细附页。

文档为doc格式。

专业延续取水申请书(模板15篇)篇十二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缴其应缴纳的水资源费。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未告知取水审批机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追缴应缴纳的水资源费。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按规定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专业延续取水申请书(模板15篇)篇十三

第五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六条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第七条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精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水资源费与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不重复征收。矿井取(排)水用于生产的以及矿井非临时应急取(排)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八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河流水电开发规划、重大产业布局以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布局等,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与区域和流域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九条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十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管理。下列项目的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市(州)行政区域取水的项目;。

(三)从市(州)际边界河流、湖泊取水的项目;。

(四)水电、火电装机2.5万千瓦以上(含2.5万千瓦)的项目;。

(六)利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大型水利工程的渠道、水库等取水的项目。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取水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五)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七)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八)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需要设置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一并提出排污口设置申请。

从水利工程中取水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与水利工程供水单位签订的供水协议。

第十二条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取水申请的审查意见,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第三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需要分期建设的项目按照项目总规模确定取水许可审批机关。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取水项目,取水许可应当分期审批。

第十五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取水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设计和建设。

第十七条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30日后90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取水验收。

第十八条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在蓄水前应当提交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水力发电工程应当根据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同意的调度运行方案和取用水计划进行取水发电,确保下泄流量达到规定的控制指标。电力调度部门应当征求取水审批机关的意见进行发电调度。

第十九条申请人提出取水验收申请时,应当依法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与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申请人提出地下水取水工程验收申请时,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分期审批的`取水项目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条取水验收合格的,审批机关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取水。

第二十一条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在取水口或者输水总管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

取水单位或个人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应当告知取水审批机关。

第二十二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审批机关的要求,做好取水、退水在线监测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并确保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要求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取用水总结、取用水统计报表和下一年度的取用水计划建议。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等,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取水量改变的除外;。

(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

(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

第二十六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取水审批机关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需要延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第二十九条取水审批机关在批准延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时,根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用水情况和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以对许可的取用水量进行核减。

第三十条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三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提出排污口设置申请时,需要提交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报告书应当经过专家论证。

利用渠道、水库、污水处理厂等设施排污的,应征得渠道、水库、污水处理厂等管理单位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退水计量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退水,并做好退水水质监测。

第三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专业延续取水申请书(模板15篇)篇十四

第三十四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负责征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征收水资源费。

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且不得再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三十五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农业生产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并缴纳水资源费。因法定原因申请缓缴水资源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水资源费实行计量征收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量低于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200%征收;超过30%(含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300%征收。

第三十九条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分别解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费收支预算和年度用款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负责核定预算支出。其中,用于水资源开发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十条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使用范围包括: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的采集与发布;。

(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推广;。

(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拔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

(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挪用水资源费。

专业延续取水申请书(模板15篇)篇十五

编号:

申请企业名称(公章)。

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制。

填写须知。

一、除特别限定外,申请人均须填报本申请书中的各页内容。

二、填报时可打印或用蓝色、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

三、项目填写不下时可加附页。

四、表内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日期用公历。五、名称、地址一律使用全称。

六、表内项目没有内容填写的,应写“无”。

七、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八、本申请书填写一式三份。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燃气专业主要操作人员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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