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合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模板5篇)

时间:2023-10-09 作者:书香墨最新合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模板5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合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篇一

在现实社会中,法律体系就如同我们的生活一样,一旦被扰乱,就会产生极大的负面作用。

伴随着人口的增多,人际关系的复杂化。

侵权责任法不仅要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利益问题,对受害人实行法律的救援,还要兼顾社会的利益。

为了维护个人与社会的平衡,需要国家的干预。

侵权责任法主要用来解决此类问题,当然还有不利的一面,就是它在解决社会问题的同时,也会伴随着出现一些不能解决的体系之外的社会问题,比如环境污染,工伤事故等。

这就需要社会法、经济法等其他的法律来共同发挥作用。

纵观我国的情况来看,侵权责任法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比如人们一直比较的医疗问题等,简单来说就是赔偿问题与损害问题。

因此,如果要完善侵权责任法,就需要对侵权责任法与社会关系法进行系统的研究。

一、侵权责任法的社会化趋势

为了达到公正与有效的目的,侵权责任法的制定需要兼顾到多个方面的问题。

在这一过程中,出于一些政策方面的考虑,出现了一些与其本来的司法性不同的规范的体质。

在这一背景下,公法也逐渐介入进来,侵权责任法开始呈现出社会化趋势。

通过了对其他国家侵权责任法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其无不体现着社会的团结与安全的思想。

比如被告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即为了对原告给予帮助及同情,被告应帮助其分担一部分的损失。

公法的介入必然引起私法制的变迁,同时其内部的体系也受到影响。

因此,民法典逐渐分化出来一些特殊的规则,这些规则被称作单行法。

单行法与民法典的规则是不同的。

目前,各个国家都相继在民法典的基础上制定了单行法。

二、侵权责任法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

对于大多数打工者来说,合同法能够保障他们的权益。

但还有很多领域,是合同法无法涉及的,那么侵权责任法就是最好的承诺与保障。

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都市化和工业化也不断完善,然而事故涉及到的问题也就更加广泛了,不再是单纯地人与人之间,还有许多其他因素,如环境与社会。

受害人可能在被侵害之前就已经被这些因素所侵害,最后事故的发生,从某种程度来讲,可以说它只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因此,不能再单纯地把责任归结到人的身上。

这就让问题有些复杂化了,我们很难明确的说出谁错谁对。

从某种程度而言,侵权者也是受害者。

所以,单纯地对侵权者进行教育已经不能解决问题了。

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简单来说就是把个人集体化,即针对赔偿问题,要在制度之间建立一种相互协作的关系。

但现在还需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侵权责任法的地位在逐渐削减。

因为它不再能满足社会的不断增加的需求,并且缺乏与时俱进的创新。

在未来,社会的灾难和事故还有很多,并且向着复杂化,大规模化演变。

侵权责任法的主要任务应该从解决冲突,转移为警觉冲突,在冲突发生之前能够有效的进行预防。

三、社会法的地位

社会法与侵权责任法会之所以有此联系,是因为侵犯人身权、知识产权、财产权等一系列的侵权行为涉及社会的多方面。

侵权责任法在社会扮演着非常复杂的角色,一方面是一种规范,另一方面还是文化的表现。

因此,社会法也充当着一定的`说服者的角色。

它能提升侵权责任法对于受害人的救济能力。

于此同时,它也在某种程度帮助了侵害者,使其避免被无尽的制度约束的难以脱身。

这么多年以来,侵权责任法发生如此大的变化,不是偶然因素决定的,而是现代的法律系统对合作、团结的要求的必然趋势。

并且,这种变化又离不开社会成员的心理的变化。

心理的变化离不开文化的基础,这种趋势需要的是安全感,责任心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

这种信任的维护,不同于家庭的维护,是需要制度的,而这些制度主要还是由社会法制定。

四、结语

侵权责任法体现的是人类,社会法体现的是社会,这二者虽然对于社会的安定一直共同发挥着作用,但是二者之间的关系又非常的复杂,模糊。

那么从系统论的观点出发,社会被划分为多个子系统,每个子系统又有着各自的功能,不仅是法律,还包括经济文化政治等。

法律体系也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动其制度和规则,从而确保了法律的功能能有效地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

不能完全说这个观点是完美的,它也可能会出现弊端,还需要进行深层次的研究。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以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为视野[j].中国法学.(03).

[2]冯丹丹.论《侵权责任法》的不足及完善――兼评《侵权责任法》49条之规定[j].法制博览(中旬刊).(01).

[3]程敏.浅析侵权责任法中的“同命同价”――对《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一点理解[j].东方企业文化.(20).

[4]石冠彬,魏振华.监护人责任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场域区分说”的主张[j].社会科学研究.(04).

合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篇二

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同一行为事实在同一当事人之间,同时符合两种以上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并发生以同一给付内容为目的的请求权。

民事责任竞合的产生,是由于民法法系中的理论体系的严谨性,讲究理论内在的和谐,必然导致两种不同的理论(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在观察具体生活事实中的冲突。两种责任竞合的出现说明了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既相互对立又互相渗透的状态,体现了两种责任区别的不彻底性,也体现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违约行为的多重性。

1.1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有哪些特点呢?

1.1.1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引起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的责任。

1.1.2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使两种民事责任针对同一不法行为并存。

1.1.3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引起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同一不法行为,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这一不法行为同时符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其可能承担双重责任的主体是同一人,其可能享有双重请求权的主体也是同一人。

1.1.4必须发生同一给付内容。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并存,相互冲突,但当事人只能获得一次给付满足,如同时并存获多次满足,对行为人是不公平的。

1.2对于民事责任竞合的理论阐释,最为典型且影响较大的是三种学说: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和请求规范竞合说。

1.2.1法条竞合说

又称非竞合说,法条竞合说的概念,是在刑法上首先确立的,后来被引用到法学研究中。该学说认为,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都是侵害他人权利的不法行为,二者在本质上并无差异,侵权行为是违反权利不可侵害的一般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是违反当事人约定的特别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是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与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因此,当同一行为事实同时具备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时,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能适用合同责任规范,只产生合同上的请求权,不存在责任竞合。这符合合同法与侵权法分离前的传统观念,至今法国的学说、判例仍主张这一学说,德国在本世纪之交以前主倡此说。

法条竞合说体现了合同法与侵权法分离以后人们普遍认为的合同至上精神,具有确定法律适用的单一性,避免了双重请求权的存在等优点,但是,法条竞合说忽视了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差异,无视合同法与侵权法分离和独立,同时将违约行为作为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具有逻辑上的困难。侵权行为不能当然地包容违约行为,而违约行为、侵权行为在一般共同要素上相互排斥,没有共同的基础。尤为重要的是,法条竞合法不能客观公平地评价当事人的利益,仅适用合同责任可能导致不利于受害人的严重后果,与民法传统的公平理念相去甚远。

1.2.2请求权竞合说

该说认为,同一行为事实同时符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规范时,应适用各自的规范,由此产生了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在此基础上又分化为两个基本理论:

(1)请求权自由竞合说,即认为两个独立存在的请求权绝对独立,受害人可以选择其中的一个行使,当其中的一个已达目的时,另一个随之消灭;当其中的一个因故无法行使时,则可行使另一个请求权。此外,两个独立并存的请求权,受害人可以分别处分,或者让与不同的人,或者保留一个而将另一个让与别人。显然,该学说可能使债务人的义务双重化,不符合债务人的利益,同时使法律特别规定减轻合同债务人的注意义务及短期时效成为具文,有违立法目的。并且,受害人得以任意处分两个请求权,容易造成诉讼上的困扰。可见,该学说是为了保护债权人而以侵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的。

(2)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即认为两个独立存在的请求权并非绝对独立,而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合同上的规定可以适用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请求权,反之亦然。其根本思想在于克服承认两个独立请求权所发生的不协调或矛盾,使出现竞合的两个独立的请求权之间相互修正,但因此陷入了难以自圆其说的境地,既然承认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又认为两个请求相互作用,其结果只能是相互影响代替了独立并存,最终事实上放弃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的概念。

请求权竞合说,来源于罗马的“诉的竞合”,是德国普通法时代的通说,于德国民法典制定后为多数学说判例所采用,其基于维护受害人利益而摆脱了法条竞合说的单一性,使民事责任规范在保护民事权利、遏制民事违法行为的功能上得到强化,客观地平衡了民事实体法规定与当事人约定的利益,但不能妥善解决当事人的诉权,由此,也参与了诉讼标的理论的论争,使民事责任竞合的研究走向深化。

1.2.3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又称请求权基础多数说,该学说认为,一个行为事实同时符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规范时,并非产生两个独立并存的请求权,究其本质,只产生一个请求权,但支持这个请求权的基础有两个:一个是合同关系,一个是侵权关系。这一学说为德国权威民法学者拉伦茨(larenz)所首介,是在剖析请求权竞合说的缺点后建立的一种新理论,现赞同者日增,我国民法学者多赞同此说。王泽鉴先生认为:“此项理论符合当事人利益,实现法律目的,避免请求权自由竞合说之缺点,兼采请求权相互影响说之特色,使实体法上请求权之概念与新诉讼标的理论趋于一致,颇具可采性。”应该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符合法律的内在逻辑,体现了法律对具体生活事件的质的规定性,但是就整个民法体系而言,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1)请求权的基础有两个,这是该学说的核心,那么,从构成要件的理论角度看,就是两个构成要件只产生一个请求权,既然请求权的基础多数能产生统一的请求权,又何必有请求权竞合的存在呢?赞同此说,必须对一个构成要件产生一个请求权的民法学公理进行重构,必将涉及整个民法体系的基础的重构。由此也可以看到,此项学说事实上也是向非竞合说的复归。(2)现代民法在价值取向上除了考虑法律的安定性之外,还要求考虑个案的社会妥当性,要求在注意一般正义的同时兼顾个别正义。反观该学说,其意旨在于既能实现法律的目的,又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这两个目的之间如果存在新的冲突时又将如何呢?总之,请求权规范竞合说为民事责任竞合的理论提出了新思路,但在与整个民法体系的协调上尚存欠缺,并非解决民事责任竞合的最佳方案。

合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篇三

摘要:

随着日常生活实践地不断发展,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逐步扩大,对于一些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侵权行为,以及纯粹经济损失,也受到侵权责任法的调整。本文首先研究侵权责任法发展现状,进一步界分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不同之处,最后从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各自的功能、责任以及保护的利益三个层面进行研究。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合同法;侵权行为。

1、侵权责任法发展现状

在日常实践中往往会产生基于合同关系的侵权行为,或者基于侵权关系的合同行为,当二者产生竞合的时候,需要由当事人进行选择。而在一般的法律实践中,法院主要是基于侵权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救济,这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不够充分。如何协调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地研究。

2、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区别

2.1、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不同

合同主要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有权利选择是否缔结合同,共同协商合同履行的方式以及合同违约之后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基于意思自治的基础,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的利益与风险进行合理划分,从而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与合同法相比,更具有强制性。有侵权责任对于意思自治有一定的限制,例如产品瑕疵责任,依据合同法则可以明确地将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而侵权责任则部分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受理法院按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合理划分,这样对于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也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2.2、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基础不同

合同法中所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基于合同相对性。不同的民事主体有不同的利益要求,根据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所具有的利益,从而合理地将义务进行划分。而侵权责任中责任的主要目的是对当事人所受的损失进行弥补。这些损失的来源极为广泛,有来自于合同的损失,也有来自于加害人、第三人以及受害人自身的损失。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权利的救济基础是侵权责任的划分。

一般来说,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的方式加以排除。再者,由于合同的主要标的是履行行为,所以在一方当事人违约之后,相对人可以请求当事人继续履行。除非标的物不适宜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通常情况下相对人的请求权都可以实现,从而确保合同履行。与此同时,侵权责任中当事人的损害结果往往是无法恢复的,无法通过请求履行的行为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回归圆满状态。

2.3当事人责任认定方式不同

基于合同的责任由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通过事后达成协议从而将权利和责任进行合理划分,这也充分体现出了合同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从合同的成立、合同的履行以及合同违约的责任承担方式都可以依据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来进行确定,同时也避免了其他因素的干扰。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主要基于法院的审理,在此过程中,通过当事人对自己所承担的责任进行举证,明确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不同的侵权行为中所规定的举证责任有所不同,对于过错推定责任,需要由加害人承担证明加害人无过错,如果不能证明,则推定加害人承担责任。对于饲养动物致人受伤、环境污染、医疗侵权等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在举证过程中需要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来证明。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实际上是对于一方受害人的弱势地位进行保护,从而促进权利的有效救济。

3、如何对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进行协调

3.1充分发挥二者对市场经济主体利益的保障功能

合同法的主要内容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调整,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在

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约定合同内容。在调节市场纠纷的过程中,通过减少无效合同的种类,保护市场交易中的交易安全。在不违反强行法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促进市场交易中的生产、交换与分配,合理地配置市场资源,减少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侵权责任侧重于对绝对权的保护,其调整对象不是交易过程的安全,而是对于侵权损害过程中所造成的权利进行救济。如旅游合同,客户与旅游公司签订合同,则旅游公司对于客户旅游过程中的人身与财产有一定的保护责任。

当客户在旅游过程中在旅游公司所选定的旅游服务经营者处遭受侵害,则客户对于服务经营者只能提起侵权之诉,而对旅游公司既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也可以提起违约之诉。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客户不能向合同之外的第三方即旅游服务经营者主张合同债权权利,但是基于其人身伤害则直接可以提起侵权之诉。由此可知,侵权之诉重在对于受害人的人身保护,而不是旅游合同本身是否有效履行。

3.2明确界定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之间的责任

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侵权行为,可以由当事人自主选择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一方面可以促进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另一方面可以针对履行过程中责任构成要件进行明确认定。从而更加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适当缩小侵权责任法的范围。保持其在保护当事人权益领域的替代性与补充性,而避免由法院直接依据侵权责任进行判决,为当事人提供很多对免责事由进行举证的机会,这对当事人权利的救济是一个中大的阻碍。

并且合同所注重的是对财产权利的保护,对于合同违约之后产生的责任,大多可以通过金钱进行评估。而侵权责任注重的是人身与财产的双重保护,在此基础上,合同中对于人身权利的意思自治受到极大的限制。通过明确界定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之间的责任,可以扩大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当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发生冲突时能够寻求有效的解决机制。

3.3加强对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所保护利益的保障

合同中所保护的主要是基于当事人所约定的可期待利益,及合同被履行之后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而侵权责任中所保护的是当事人的人身与财产利益,在当事人的人身与财产遭受侵害以后,则需要通过侵权责任的救济将损害进行填平。合同法中所产生的责任更类似于合同债权,在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情况下,相对人有权请求当事人履行对应的责任,从而达到合同实际履行的效果。合同中所调整的权益往往局限于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所以当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时,只能就违约行为提起实际损害的赔偿,而不能提起人身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相比之下,侵权行为保护的权益更为广泛,所以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侵权之诉过的精神损害赔偿,从而使自己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得到更充分的保护。

严格责任合同中更加强调双方当事人违约责任,而不论当事人是否具有过错行为。这与合同的免责事由也有关,一般来说,除非发生不可抗力,否则当事人对于其法律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侵权责任则根据具体情况不同责任承担方式也具有多样性。因果关系的认定也有不同,合同要件中通常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履行行为判断赔偿的范围和内容,而无需单独对因果关系进行举证。侵权责任的认定则需要对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进行明确的认定,从而合理地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划分。

4、结语

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重叠的部分越来越多,需要通过将二者进行对比分析从而得出各自领域中所发挥的功能和作用。通过充分发挥二者对市场经济主体利益的保障功能,明确界定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之间的责任,加强对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所保护利益的保障三个方面,促进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协调发展,从而建立起当事人权益的有效保障和补救机制。

参考文献

合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篇四

从各国立法和判例来看,在处理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方面,主要采取了三种方法:

3.1第一种办法为禁止竞合制度

这一制度以法国法为代表。法国法认为。在同一行为事实同时适用责任规范和侵权规范时,当事人只能依合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其主要理由是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他人负赔偿责任”。这就是侵权行为法的主要条款,是对利益保护的概括性规定。依此,合同责任本身也可以成立侵权责任,如果允许当事人有两个请求权,那么,许多违约的行为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处理。为了避免合同的规定成为具文,法国的判例学说都认为应尊重立法者和当事人的意思,排除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法国最高法院一再宣称,侵权行为法条款不适用合同履行中的过错行为。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法国法中合同法与侵权法的责任赔偿范围相同。但是,禁止竞合使法律解释、司法实务趋于复杂化,效果并不理想。

3.2第二种办法为允许竞合制度

这一制度以德国法为代表。德国法认为,违反合同本身并不当然成立有限制的选择诉讼制度侵权行为。这与法国民法有显著的区别,而且德国民法对于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举证责任、为第三人行为而负责、赔偿范围和消灭时效各方面,都有不同的规定,通说承认请求权竞合,晚近更发展出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德国帝国法院在一个判例中指出:“判例法确认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可以并存的观点……不侵犯他人人身的法定义务无人不负,无处不存在,并不取决于受害人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因此,合同当事人与陌生的受害人一样受到民法典第823条的保护。”德国民法是允许竞合的。德国民法典第823条是侵权行为法中关于损害赔偿义务规定。受害人基于双重违法行为而产生两个请求权,但是两个请求权因其中的一项请求权的实现而消灭,无论如何不能同时满足两项请求权。在双重请求权的法律适用上,德国法基本上采取了独立适用各个法律的做法。就时效而言,晚近发展倾向为确定以“契约上请求权的时效为准”。

3.3第三种是有限制的选择诉讼制度

英国法原则上承认责任竞合,英国法的特点是,救济走在权利之前,我们所说的民事责任竞合问题在英国法不过是诉因的选择,“真正的原则是,原告不可为同一损失收取双重救济。”也就是说,就救济的选择和组合而言,双重违法行为在英国法上的效果也是一个违法行为只能获得一次的满足,在此,原告当然可以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诉因,即当事人可以援引合同项下的责任或侵权行为项下的责任,哪一种责任对他最有利就援引哪一种责任。普通法系认为,解决责任竞合只是某种诉讼制度,它主要涉及诉讼形式的选择权,而不涉及实体法请求权的竞合问题,一宗19世纪早期的案件裁定,诉讼以合同还是以侵权为诉因提出,这是无关重要的,因为在这两个诉因中,诉讼的主旨是过失,因此诉讼原因产生日为过失之日。近代英美法存在一项更实际的原则;只有被告既违反合同又违反侵权法,并且后一行为即使无合同的条件下也构成侵权时,原告才具有双重诉因的诉权,即双重诉因可以共存。英国法中对法律概念缺乏足够的兴趣,对法律部门的独立地位也不甚重视,其着重的是对具体案件的裁判,法官的首要任务是在于探求同种案件的先例,而且是在判例的判决理由中寻找的,由于实际上不存在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法官必须凭自己的学识经验去归纳,双重诉因的问题也无法超过这个传统。由此,我们看到的是英国法中对双重诉因的种种限制,我国学者称英国法的解决办法是“有限制的选择诉讼制度”,是不无道理的。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由于缺乏具体、明确的标准,在双重诉因存在的情况下,当事人选择哪一种诉因也带来了困难。

结论

在对待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理论问题上,我国学者大多采纳“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这一学说避免了请求权自由竞合说的缺点,符合法律内在逻辑,体现了法律对具体生活事件的质的规定性,但在整个民法体系的协调上尚有欠缺。在对待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处理上,我国学者大都倾向有限制的选择诉讼制度,即双重违法行为在效果上只能获得一次满足,当事人可以援引合同项下的责任或清泉行为项下的责任,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诉因进行诉讼,但由于取法具体明确的标准,给当事人选择哪一种诉因但来了困难。

通过本篇论文的撰写,对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概念、形成的特点和原因进行剖析,并对历史上关于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各种理论进行阐述和了解,加深了对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认识,对处理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处理的各种利弊也有了较充分的了解,提高了自己的认识,并浅谈了自己对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认识的一些看法,如有不足之处,请各位给与无私的教诲,希望给自己今后的工作带来帮助。

参考书目:

王伯琦:《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载郑玉波:《民法债编论文选》(中),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

李志敏:《中国古代民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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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一),台湾大学法学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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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世远:《免责条款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

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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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德国债务法的修改》,载《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沈宗灵:《比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55页。

崔建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合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篇五

摘要:伴随着网络科技的开展,网络侵权现已变成众多侵权做法中日益突出疑问。本文经过事例剖析,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侵权有关规则,对网络侵权中的不作为侵权构成方法进行剖析,并提出了自个的一些观点。

关键字:网络侵权;不作为侵权;责任

一、事例剖析

上一年,广州网友张某在家割腕自杀,自杀的因素是无法承受其爱人李某的变节。全部事情因素张某写成日志发表在了自个的网上空间。这则日志经过大雁和天边社区网转发致使网友们在网上对李某的围攻呵斥,终究致使李某精神压力过大,被迫辞去作业。过后,李某以为大雁和天边社区网在没有寻求其本人附和的状况下将此则日志进行揭露传达并转发,因而,以个人隐私权及声誉权受侵略为由将大雁网和天边社区论坛告上了法庭。

本案子的最基本的信息资源是从天边社区传达扩散的,可是当它意识到这种做法涉及到侵略公民隐身是个侵权做法时,便及时删去了帖子。可是,大雁网却并未像天边社区相同,相反,他们依然对此事情进行了转发传达乃至是做了大篇幅的专题报道,而且还大幅度了爆料了当事人李某的个人信息。最后,法院以大雁网在未寻求当事人搭档的状况下,揭露露出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侵略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声誉权为原由判定此案子的责任由大雁网承当。而天边论坛不需承当责任,由于它在意识到所做做法侵略到李某个人隐私权及声誉权时,就及时删去有关的网络资料,现已及时地尽到了网络的监管责任。在实践生活中,维护公民的隐私权和声誉权在中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得到了充沛的表现,而且在实践事例中也得到了很灵敏的运用。在本案中对比灵敏地运用了中国《侵权责任法》对网络服务上的监督管理制度,在审判的过程中也很全部地思考到了互联网信息传达“即时、随意、互动、广泛”的特点,法院对法令规则的网络监督管理责任也有对比灵敏的解说。可是,中国法令的规则依然存在着许多能够改进的当地,比方:应当规则要对行将发布的网络信息发布进行具体剖析,应当严格把关转发连接的网络和原载者身份位置等等。

二、网络侵权中的不作为侵权责任

依据中国《侵权责任法》中第三十六条规则,从是不是对受害者进行直接侵权的视点剖析,咱们通常以为直接对受害者形成侵权的是网络用户,而网络供货商对受害者所形成的通常都是直接的侵权做法。可是,笔者以为,在实践的网络侵权案子中通常是由直接侵权者也即是网络供货商为侵权责任“买单”,形成这一成果的因素有二:榜首,网络中网络用户常常会由于没有进行实名挂号或许流动性较强等特性,使其在案子审理中很难被直接断定,而网络服务供货商却具有较强的稳定性,通常更简单被锁定。所以从便利案子处理和执行的层面来说,网络供货商通常承当着直接责任。第二,从应尽责任的视点动身,网络供货商应当承当的责任也在所难免。在网络侵权案子中,尽管网络供货商并未对受害人形成直接侵权,可是由于其没有实行应尽的责任而形成被害人的权力遭到危害。因而,笔者不赞成网络供货商和网络用户在网络侵权案中构成一起侵权,附和两边的联系属所以依据公共政策考量而规则的请求网络服务供货商承当责任的连带责任。

中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2款规则,网络服务者假如明知其所做的网络做法会对受害者形成危害而没有采纳活跃的补救措施,那么其应当对受害者形成的.危害担任。因而,咱们能够很明显地知道在网络侵权中,网络服务者极有可能会发生不作为侵权。而依据法令规则,在中国作为网络侵权做法之一的网络服务者不作为侵权做法的构成要素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榜首,网络服务者片面上不活跃。相对于其它案子侵权者自动侵权而言,网络侵权活动中网络服务者通常是采纳不作为侵权的方法,真正自动施行的侵权做法的状况较少。他们的不作为侵权方法通常表现为没有或许没有及时地删去或屏蔽不健康图像、流言信息,没有及时处理侵权信息以及协助受害人向网络服务者提起通知的责任。假如被害人所遭受的危害是由于网络服务者采纳不作为侵权的方法而未尽到本身应尽的责任,那么网络服务者应当承当侵权责任。

第二,网络服务者未尽到约好的责任。在实践事例中,许多网络服务者的不作为侵权做法,大都是由于其忽略了有关法令规则或许是事先约好的作为责任,然后侵略了对受害人的利益。网络服务者假如有发现他们的做法现已形成或许将会形成侵权,就应当及时停止并对其做法负有及时处理的责任和责任,也即是作为责任。所谓作为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发现或应当发现侵权做法发生时,及时采纳相应的处理做法的责任。当然,这儿所谈及的网络服务者的作为责任是建立在状况答应的条件下的作为,假如由于某些特殊状况致使网络服务者缺乏或许丧失作为才能,那么咱们不能将其判定为不作为侵权。

第三,请求受害人的危害成果具有实在的存在性。假如网络服务者的做法未对受害者形成实践的危害成果,那么网络服务者就不需求承当责任;假如网络服务者的做法对受害人的危害成果具有实在的存在性,那么应当对网络服务者的危害做法和被害者的危害程度进行详尽剖析评判,网络服务者应当承当与其形成危害成果成正比例的责任。

三、结语

社会的开展带动了科技的高速开展,而网络的迅速开展是科技开展的最直观表现。因而,作为网络环境要在不断开展更新的过程中进行自我修正和提高,应当要让立法变成网络时代前进和开展的催化剂。咱们应当努力提高自我约束力,增强本身法令意识,更主要的是还需求有关部门加强有关立法方面的维护,让中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则在实践生活中得到非常好的使用,这样才能让网络科技在杂乱的网络环境里健康的开展。

参考文献

[1]马晓怡.论网络隐私权的维护.法制与社会,第8期

[2]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精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

[3]王利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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