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热门16篇)

时间:2023-11-06 作者:字海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热门16篇)

我在这个项目中经历了很多挑战和困难,这些经历给了我很多启示和教训。小编为大家汇总了一些精选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灵感和启发。

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热门16篇)篇一

12月12日,郓城县市场监督局各党支部委员在局机关党委副书记李振涛同志带领下,一行36人来到山东省湖西监狱,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活动期间参观了羁押罪犯的生活区、劳动改造区等场所,听取了监狱管理人员的狱情介绍,及三名服刑人员的忏悔报告。通过这次参观学习,我对预防职务犯罪有了更深的心得体会。

一、加强学习,坚定信念。在听取了三名领导岗位上落马的服刑人员的忏悔报告后,我深深地体会到,无论是初入职场的新人,还是身居要职的中坚力量,甚至是将要退休的老同志,之所以走向犯罪的道路,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放松了学习,放松了对自己的约束,在利益的诱惑下,放弃了自己的政治底线和道德底线,失去了自己的信仰。所以,作为一名国家干部,不学习不行,只有不断的加强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学习,才能坚定自己的信仰,才能在金钱和利益诱惑面前,保持清醒头脑,不断提高防腐拒变的自觉性、主动性,远离犯罪。

二、充分认识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性。党的xx大报告指出,只有以反腐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深化标本兼治,保证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才能跳出历史周期率,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因此,深入开展反腐倡廉,预防职务犯罪,人人有责,它是保证我们家庭平安幸福、单位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举措。

三、加强自身修养,自觉抵制职务犯罪。作为一名执法人员,加强自身修养,杜绝职务犯罪,最重要的就是要“慎权、慎钱、慎情”。必须正确使用权力,分清情与理,情与法,防止滥用权力、乱伸手,防止在亲情、友情面前,忘记党的纪律和原则,为情所累,被情所困,以至走向犯罪。

四、做好自身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在工作中努力学习,积极提高自身履职能力,敬业爱岗,勤勤恳恳做好本职工作。正确认识自己,真诚对待他人,认真对待工作,公平对待监管对象,在权力面前有原则,在处理情与法问题上有底线,主动接受上级、同事、群众监督,认真进行反思。以实际行动作出表率,激励自己,影响他人,共同进步。

我们党员干部要以这次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为契机,筑牢拒腐防线、经得住考验、抗得住诱惑,坦坦荡荡为人,规规矩矩处事,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热门16篇)篇二

2012级本科生张梁。

《论犯罪与刑罚》绝对可称得上是一部既伟大又特别的著作;因提出了后世刑法基本原则和制度理念而伟大,因言简意赅又理性超前而特别——这正是对勇气与睿智的完美诠释。

本书作者是意大利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1738—1794),其所处十八世纪的欧洲是一个"罪行擅断主义、酷刑威吓主义和对违背宗教道德规范的行为的迫害"的时代。随着启蒙运动如火如荼地进行,受"自由"、"平等"、"人权"影响的贝卡利亚便毅然决然地投身于"让(旧制度)蒙昧主义的本质暴露无遗,……阐发新的刑法原则"的活动中。

1764年,七万余字的《论犯罪与刑罚》横空出世,理性的思维、雄辩的文笔、严谨的逻辑,即使用现代的眼光,也依然难以想象如此短小的著述是如何震惊整个欧洲,如何彻底影响刑法理论的。启蒙运动领袖伏尔泰看罢此书曾说道:"这样一部著作必定能清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依然残存的野蛮内容。"功利主义代表人物边沁更是赞不绝口:"……进行了如此大量的有益探索,我们还能做点什么呢?——再不要偏离这条大道。"。

贝卡利亚的刑法学说基本上由刑法哲学和刑事政策两部分组成。其中,最为影响深远并被后世津津乐道的,一是著名的刑法三大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二是极力主张废除死刑,认为死刑不是必需即非正义,其效果不如终身刑,且无可挽回。

《犯罪与刑罚》共由47章构成,每一章节既有独立的价值,同时又和其余篇章密不可分,共同构成了贝卡利亚传世伟大的刑法理论。如第12章《刑罚的目的》,本章节不过二百字,却字字珠玑,一针见血地说出了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而是"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仅此而已。

这种力量是不经意的,润物细无声的,但每次读到却都会被这朴实又理性的语言和理念所震撼。据说法国著名作家司汤达在写作《帕尔马修道院》的时候,经常通过阅读法国民法典来寻找灵感;而细细品读《论犯罪与刑罚》,对于那些以天下为己任、追求自由和权利,却又茫然若失的人们来说,恰恰有这种豁然开朗、醍醐灌顶的彻悟之感。

多么华丽的赞美也无法完全道出《论犯罪与刑罚》的价值,真正能够体悟到的,是每位用心去品读的人的造化;因为那完美的文字和伟大的思想背后,可以隐约感受到贝卡利亚对人权自由的渴望、冲破封建的勇略和引领未来的智慧。,希望能帮助您!

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热门16篇)篇三

犯罪与刑罚是人类社会中一个不可回避的现象。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法律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应该受到的相应惩罚。而犯罪与刑罚的关系也是学者们一直以来讨论的热点话题。近期,我阅读了一系列与犯罪与刑罚相关的书籍,通过深入研究,我对这一话题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下面将从犯罪与刑罚的定义、犯罪的原因、刑罚的目的、刑罚的公正性以及刑罚的改革等五个方面来总结我的读书心得体会。

首先,对于犯罪与刑罚的定义,我通过阅读得出的结论是,犯罪是指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而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制裁手段。犯罪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它破坏了社会秩序和人民的正常生活,因此需要受到相应的惩罚。而刑罚作为一种法律手段,旨在通过对犯罪分子的制裁来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保护人民的利益。

其次,犯罪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刑罚的选择和执行。通过阅读,我了解到犯罪的原因是多样的,包括社会环境、个人性格、经济因素等。例如,贫困、失业、教育水平低下等社会问题都会导致犯罪率的上升。刑罚的目的之一是通过对犯罪分子的制裁和教育来降低犯罪率,而要想达到这个目的,就需要针对不同的犯罪原因采取不同的刑罚方式,以期能够对犯罪分子进行有效的改造和惩治。

然后,刑罚的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通过阅读,我了解到刑罚不仅仅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惩罚,更是对整个社会的一种保护和警示。刑罚的存在可以起到震慑效果,让潜在的犯罪分子在做出违法行为之前三思而后行。同时,刑罚也为受害者的家属带来了一丝慰藉和正义感,彰显了法治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其次,刑罚的公正性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通过阅读,我了解到刑罚的公正性应该是刑罚执行的一个核心原则。刑罚对于同样的犯罪行为应该具有一致性,不因被告人的个人身份、地位和财产等因素而有所区别。刑罚的公正性也需要在整个司法程序中得到保障,包括犯罪的调查、审判过程的公正等。只有保证了刑罚的公正性,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赢得人民的信任和尊重。

最后,刑罚的改革是一个长期而又复杂的过程。通过阅读,我了解到刑罚的改革不仅仅是对刑罚方式和刑罚程度的调整,更应该从根本上解决犯罪的原因。刑罚的改革应该包括改善社会环境、提高教育质量、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等方面。同时,刑罚的改革也需要注重犯罪分子的改造和重返社会的途径,通过教育和设施的配套,帮助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通过对犯罪与刑罚的研究和阅读,我对这一话题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犯罪与刑罚是社会存在的问题,但是我们可以通过改革和教育来减少犯罪的发生,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对犯罪分子的制裁,更为重要的是维护社会的正义和公平。刑罚的公正性是刑罚执行的核心原则,只有保障了刑罚的公正性,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最后,刑罚的改革需要从根本上解决犯罪的原因,并注重犯罪分子的改造和社会重返。

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热门16篇)篇四

对这本书感兴趣,是因为本书的作者贝卡利亚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提出废除死刑的学者。在贝卡利亚所处的年代,刑罚非常残酷,死刑非常的随意,很多轻微的犯罪都可以被处以极刑。因此,贝卡利亚对当时的刑法制度进行了彻底的批判,极力倡导人道主义,写下这本书,拉开了废除死刑运动的序幕。

首先,贝卡利亚认为国家根本没有权力使用死刑,死刑就是一种权力的滥用。因为,国家是为了每个个体都可以保障自己的安全放弃了一部分权利而形成的。所以国家来源于民众放弃的权利,而生命是一种特殊的、不可放弃的权利,所以他认为,死刑违反了社会契约理论,这是一种典型的权力滥用。

其次,贝卡利亚认为,死刑没有达到想要的效果,根本毫无意义,因为那无法达到防范的作用。他认为能够对人心产生作用的不是刑法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虽然死刑执行起来很残酷,但是执行时间很短,所以死刑给人们留下来的印象很快就淡忘了。所以他认为死刑不仅起不到积极作用,反而会产生反作用,这是他反对死刑的第三点原因。

上述所说第三点原因概括来说是,由于人们天生都是同情弱者的,刑场上展现出来的国家和受刑人的力量对比很悬殊,国家非常的强势,受刑人非常的弱小,人们会产生一种怜悯感,使得死刑的威力打折扣。所以贝卡利亚说,在很多人看来,死刑相当于一场表演,如果观众心中的怜悯心超过了其他情感,那么这个表演就根本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最后,更可怕的是,死刑还会让人们变得越来越残忍,以暴易暴容易导致暴行的恶性循环。贝卡利亚认为死刑给人们提供了一个残暴的榜样,会毒化人们的心灵。法律明明禁止谋杀,但自己却在公开的谋杀,法律禁止公民做杀人犯,却安排了一个公共的杀人犯。这样的做法不仅在逻辑上是荒谬的,而且还彻底丧失了法律的公正性,这相当于在告诉人们,只要有正当理由,杀人就是被允许的。这就是为什么死刑越多的国家,罪犯反而越残暴的原因。

但是贝卡利亚还讲述了一种额外情况,也就是他认为极为特殊的情况下可以保留死刑。比如某人的存在会影响一个国家的安全,有引发动乱的危险,或者是当一个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混乱取代法律的时候,死刑就变得有必要了。

作者还有其他的伟大观念,比如,贝卡利亚还说:法律条文应当尽量地明确公开,了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越少。再比如,他对报应主义非常的反感,他认为刑法的目的不是摧残折磨。

总之,本书对于想要理解刑法背后理念的人来说受益良多。

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热门16篇)篇五

刑罚作为一种社会惩罚的手段,对于犯罪者起到了重要的警示和惩戒作用。在接触并了解刑罚的过程中,我对刑罚有了一些新的认识和体会。刑罚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的追究,更是对犯罪心态和道德意识的矫正。在本篇文章中,我将从典型案例的分析、刑罚的意义、改造与教育的角度、刑罚的执行及目标实现以及刑罚的改进方向等五个方面,对刑罚进行探讨和反思。

首先,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我深刻认识到刑罚对于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破坏性。例如,某人因犯下严重的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没收个人财产。这不仅是对他过去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惩罚,更是对他这种侵犯公共利益的恶劣心态和罪恶行为的警示。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我对刑罚的作用和效果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其次,刑罚不仅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更是对犯罪心态和道德意识的矫正。犯罪者在服刑期间,接受的是一种负面的惩罚,但同时也得到了一种道德上的教化。比如,对于那些悔过自新并表现出真心悔悟的犯罪者,可以通过相关教育课程和心理辅导等方式,帮助他们审视自己的错误,重建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刑罚不仅要进行惩罚,更重要的是要引导犯罪者重新认识自己的错误,以达到改过自新的目的。

再次,刑罚的执行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执行刑罚的人员需要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专业的技能。他们既要对犯罪者进行监管,确保他们不再犯罪,又要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教育和帮助。刑罚的执行目标不仅是严格限制犯罪者的行动自由,更重要的是要对他们进行改造和教育,使他们在出狱后能够融入社会,重新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此外,刑罚的目标实现需要社会的广泛参与和支持。刑罚的意义不仅仅是对犯罪个体的惩罚,更是对整个社会的警示和示范。虽然刑罚过程中的监狱改造和教育工作在某些地方得到了不少的关注和投入,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惑,比如监狱环境的改进和教育资源的不足等。如果能够进一步加大对刑罚改造和教育工作的投入力度,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教育资源,相信刑罚的目标实现会更加有效。

最后,刑罚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使得刑罚手段和方式也需要相应地更新和调整。目前,越来越多的声音呼唤着对于刑罚制度的改革,例如提倡对于犯罪行为更加人性化的刑事惩罚方式,提倡社区矫正和非监禁刑罚。这种改革不仅是对刑罚方式的优化,更是对社会文明和人权保护的追求。我相信,在不断探索和改进的过程中,刑罚将逐渐发展成更加合理和有效的社会治理手段。

总之,刑罚不仅对犯罪行为起到了惩罚和警示的作用,更潜移默化地对犯罪心态和道德意识进行了矫正和重建。在刑罚的过程中,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以实现其更加有效和人性化的目标。只有做到这一点,我们才能够建立一个更加和谐、安全和公正的社会。

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热门16篇)篇六

中世纪的欧洲是黑暗的,罪犯经常被当作祭品被处死,其所受刑罚极其残酷血腥。此外,欧洲大地上四处林立的宗教裁判所,就是一个个现世的炼狱。即使到了十七、十八世纪,欧洲大陆国家的刑法与中世纪相比也没有多大的变化。拷问在各专制集权国家成为获取口供的一种合法的、普遍盛行的手段。法国、意大利和德国的拷问方法至少有40种。罪刑擅断、酷刑威吓和对违背宗教道德规范行为的迫害,已经发展到无以复加的地步。

“随着启蒙思想的不断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包括当时的统治集团中的一些有志之士对旧的刑事制度产生了厌恶、怀疑和不满,刑法改革的思想条件和社会条件正在日益的成熟,现在只待有人先扯下旧刑事制度最后的遮羞布,让其蒙昧主义的本质暴露无疑,并根据新的社会需要,运用启蒙运动所倡导的自由、平等和人权观念阐发新的刑法原则。谁将承担这一历史使命呢?1764年,欧洲惊呆了,一系列振聋发聩的批判和一系列鼓舞人心的刑法原则竟然完美的浓缩在一本六万字的、题为《论犯罪与刑罚》的小书之中,这本书的作者是一位26岁的意大利青年,名字叫萨雷·贝卡里亚”

贝卡里亚就像是一盏明灯,照亮了当时的整个欧洲,指引着旧的刑事制度向着文明、理性、人道的改革之路不断前进。

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热门16篇)篇七

犯罪与刑罚一直是社会问题的焦点之一。读完《犯罪与刑罚》,我深深地被其思考引导和深刻洞察所触动,对于犯罪和刑罚问题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在阅读过程中,我不仅对于刑罚的目的和方式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还更加深入地思考了人性的本质、道德的哲学和社会的伦理。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思考,通过五段式的形式来分享我的读书心得体会。

《犯罪与刑罚》通过描绘一系列犯罪事件和刑罚的惩罚方式,引发了我对犯罪与刑罚问题的思考。从最初的陷入恶性循环中的犯罪分子,到最终被社会所惩罚的结果,就犯罪与刑罚的关系展开了多方面的讨论。首先,我认识到犯罪是社会问题的根源之一,而刑罚则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制止和惩罚。同时,犯罪与刑罚的关系也表明了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分子,更重要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法制和公共秩序。

段落二:人性的多样与社会的压力。

《犯罪与刑罚》通过对主人公罪犯拉斯柯尔尼科夫的描写,让我对人性的复杂性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拉斯柯尔尼科夫因受到社会的良好教育,却仍然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引发了我对人性本质的思考:人的行为既受到基本天性的影响,也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由此可见,犯罪的产生既与个体的自主选择有关,也与社会的压力、环境和其他因素的共同作用有关。正因此,犯罪行为应该被全面看待,从而更好地理解以及解决犯罪问题。

段落三:刑罚的目的与方式的思考。

通过阅读《犯罪与刑罚》,我对刑罚的目的和方式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在我看来,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分子,更重要的是通过刑罚来达到对犯罪行为的制止和警示作用。而刑罚方式的选择,则需要考虑到犯罪的严重程度以及对犯罪分子的改造和教育的需求。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刑罚才能更好地实现其防范和惩罚的目的。

段落四:道德的哲学和刑罚的合理性。

一本好书不仅能引发读者的思考,还能引发对于道德哲学的深入思考。《犯罪与刑罚》的主题之一就是对于刑罚的合理性的探索。在这本书中,主人公拉斯柯尔尼科夫因为杀人而受到了社会的惩罚。然而,许多人对于刑罚是否合理抱有疑虑。笔者在阅读过程中产生了深深的思考:如果刑罚的目的是为了对罪行进行制止和警示,那么对于罪犯的伤害是否有道德合理性?这些问题引发了我对于道德的反思和思考。

通过思考《犯罪与刑罚》这本书,我认识到犯罪与刑罚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犯罪是社会问题的根源,而刑罚则是对犯罪的一种惩罚和制止。但同时,我们也需要通过改革和教育,努力减少犯罪的发生。只有通过多方面的努力,才能真正实现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总之,《犯罪与刑罚》这本书通过对犯罪和刑罚的描绘,引发了我对犯罪与刑罚问题的深入思考。我认识到人性复杂多样,犯罪的产生与个体的自主选择、社会的压力等因素有关。同时,刑罚的目的要超越单纯的惩罚,更重要的是实现对犯罪行为的制止。对于道德的探索,我认识到刑罚的合理性和对罪犯伤害的道德问题不容忽视。通过这本书的阅读,我对于犯罪和刑罚问题有了更深刻的思考和理解,希望能够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热门16篇)篇八

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作者陀思妥耶夫斯基探讨了犯罪的根源、犯罪者的心理以及刑罚的目的与效果。通读这本书,我深刻领悟到犯罪与刑罚对个体和社会的影响及意义,同时也对犯罪及其后果进行了深入思考。

第二段:犯罪的根源。

犯罪不是一时冲动,而是一系列复杂因素的综合结果。陀思妥耶夫斯基认为,犯罪者心灵受到严重伤害,常常处于极度孤独、绝望和恐惧之中。这些负面情绪使得他们逃避现实,以犯罪作为发泄的出口。而社会问题、家庭环境等外部原因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犯罪的发生。通过深入的思考,我认识到社会需要正视并解决这些问题,从源头上减少犯罪的发生。

第三段:刑罚的目的与效果。

刑罚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反击,更重要的是为了改造犯罪者和警示其他人。陀思妥耶夫斯基在书中通过主人公拉斯柯尔尼科夫的经历告诉读者,刑罚并不是为了简单的惩罚,而是为了让犯罪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深刻反省,从而改过自新。同时,刑罚也起到了警示的作用,使其他人深思自身行为的后果。通过读书,我明白了刑罚的目的在于修复犯罪者的内心,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并且对整个社会起到了警示作用。

第四段:刑罚的限度与人权。

刑罚是对犯罪者的一种约束和惩罚,但是人权也不能被剥夺。陀思妥耶夫斯基通过描写拉斯柯尔尼科夫的遭遇,反映了人性的复杂性以及合理的刑罚限度。刑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不能过于残酷,而是应该尽力帮助犯罪者进行心理重建和内心的自我救赎。读完这本书,我明白了刑罚必须尊重犯罪者的人权,在刑罚的执行中要准确把握度,不能超越限度。

犯罪与刑罚是社会问题的缩影,探讨犯罪与刑罚必然会引发人们对社会问题的思考。通过这本书,我认识到所谓的犯罪者不是社会的孤立个体,而是社会问题的集中体现。只有整个社会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社会问题,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机会,才能够减少犯罪的发生。同时,刑罚的执行也需要更加科学合理,注重人性关怀和助改为主,增加教育和改造的成分,使刑罚更符合社会的期望。

在《犯罪与刑罚》这本书中,我深入了解了犯罪的根源、刑罚的目的与效果,以及刑罚的限度与人权问题。这本书引发了我对犯罪与刑罚的深入思考,认识到犯罪与刑罚对个体和社会的影响及意义。通过阅读,我明白了犯罪与刑罚是社会问题的集中体现,需要整个社会共同努力解决。同时,刑罚的执行也应该更加关注人性关怀和改造为主,使其更符合社会的期望。

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热门16篇)篇九

年轻的贝卡利亚在他26岁的时候写下了名噪一时又流传百年的《论犯罪与刑罚》。翻开这本小册子,四十七章主题鲜明,每章着墨几百字至几千字不等,文笔思辨,语言风格形象就像意大利人普有的歌剧性格。字里行间流露着一个生活在意大利封建社会晚期的青年人的对理性的热忱和改造社会的报复。

《论犯罪与刑罚》被后人称之为刑法开山之作,贝卡利亚的基本观点也被后来法学研究者归纳为“罪行法定”、“罪刑相适”、“宽和刑罚”“预防犯罪”等多个原则,其本人也被尊称为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在当今法律已经成熟为一门实践学科的时代下,当时他提出的很多观点也早已瓜熟蒂落,成为了刑法学子都耳熟能详的道理。读这本手册,却清晰地看到这些不需辩驳的共识却在来到人类理性世界的初期,如此稚嫩,在一阵血雨腥风中由一批启蒙学家用最带着最真诚的样子保驾护航,才最终出现在人们面前。

私以为,理解《论犯罪与刑法》以及其他一切启蒙时代的著作,首先必须从当时社会环境和主要思潮出发,才能掌握其论述的内在逻辑。

凡是大变革时期,法律著书则多以应然性讨论为主,《论犯罪与刑法》也正体现了这样的历史规律,贝卡利亚的理论并非依存于“实在法”,讨论的更多是“刑法应该是什么样子”。在西欧封建社会的宗教的统治下,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完全成了统治阶级禁锢人们思想、限制人的言论和行动自由、强制推行禁欲主义的工具。当时,各种社会调节手段还未取得独立的地位,它同各种习惯、宗教信仰及道德规范混杂在一起,刑法和各种性质的纪律处分和治安行政措施之间,还没有明确的分界线。(参见:《[意]切萨雷贝卡利亚;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导读:贝卡利亚及其刑法思想黄风》,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0至122页这里可以进行讨论的一点是,这里的判断是否仅仅是基于“社会契约”的论断。如果按照国家暴力理论,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那么所有由国家行政部门或者是取代国家职能的“教会”所采取的社会调节手段均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正是封建社会下罪行擅断、酷刑威吓已经极大越过了人类理性和良知的界限,一本关于刑法的应然立论被社会所急需。

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等自然法理论作为贝卡利亚的理论前提,构成了《论犯罪与刑法》的立论基础。启蒙思潮下,“自然状态”,”天赋人权“,“社会契约”,是届时知识分子常常放在嘴边的流行词汇,一整套的自然法理论是启蒙思想家们著书立说的共同基石。尽管他们的学说和政治主张尽管各具特色甚至有较大差别,但是在反对封建专制,强调法治和尊重人的基本权利,力图将法从中世纪神学法律观的桎梏中解放出来等方面,有广泛的共同性。

贝卡利亚开开篇这样描述自然状态下的人类社会:离群索居的人们被连续的战争状态弄得筋疲力尽,也无力享受那种由于朝不保夕而变得空有其名的自由,法律就是把这些人联合成社会的条件。(chapter1刑罚的起源p1)人类的繁衍尽管本身规模并不大,却远远超过了贫瘠荒凉的自然界为满足人们日益错综复杂的需要而提供的手段,这就使一部分野蛮人联合起来。为了抵抗这最初的联盟,必然又形成了新的联盟。就这样,战争状态从个人之间转移到国家之间。

由此可见,正是这种需要迫使人们割让自己的一部分自由,而且,无疑每个人都希望交给公共保存的那份自由尽量少些,只有足以让别人保护自己就行了。这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一切额外的东西都是擅断,而不是公正,是杜撰而不是权利。(chapter2惩罚权p9),于是人们应该按照社会契约的原则形成有规范的社会:“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忧地享受剩下地那份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地这一份份自由综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地军权。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地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chapter1刑罚的起源p1)法律源自于臣民根据其共同意志向君主公开或漠视的忠诚宣誓,作为约束是控制个人利益内在躁动的必要手段。法律真正的和实际的权威正在于此。(chapter4对法律的解释p12)。

贝卡利亚正是从这些自然法理论出法,推理出了对犯罪与刑罚的具体论点:法律的权威与正义即来源于代表社会公共意志的社会契约,犯罪只不过是对契约的违反。仅作为社会部分成员的司法官员不具备解释法律的权利。正是因为民众让渡的时自身最小限度的自由,所以主张宽和的刑罚政策,反对刑讯、酷刑和死刑。

另外有意思的是,贝卡利亚在论述“刑罚”的有效性时大量运用了心理学的分析方,借用当时流行的“联想主义心理学”论证了刑罚的必然性比残酷性更有效,他论证“即便时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chapter27刑罚的宽和p62),刑讯是一种合法暴力,审查的目的就是为了了解真相。在痉挛和痛苦中讲真话并不那么自由……痛苦的影响可以增加到这种地步:它占据了人的整个感觉,给受折磨者留下的唯一自由只是选择眼前摆脱惩罚的最短途径,这时候,犯人的这种回答是必然的,就像在火与水的考验所出现的情况一样。(chapter16刑讯p39)习惯是一种主宰着一切感知物的王权,一个人说话、走路、寻求生活需要,都离不开习惯的帮助;同样,道德观念只有通过持续和反复影响才会印入人的脑海。处死罪犯的场面尽管可怕,但只是暂时的,如果把罪犯变成劳逸犯,让他用自己的劳苦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那么,这种丧失自由的借鉴则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乃是制止犯罪最强有力的手段。(chaper28关于死刑p66)。

除去贝卡利亚的主要观点“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宽和刑法”、“反对刑讯、酷刑、死刑”、“预防犯罪”等观点之外,贝卡利亚还就“证人的可信度”、“证据的公正性”、“律师和国库的关系”等很多刑事诉讼方面进行了论述。这里就几个重要观点进行辨析。

“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被后人总结为“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官员并不能造法擅断。在“罪刑法定”原则时代发展过程中,私以为其内涵稍有变化。目前法学教材中所述的“罪刑法定”与贝卡利亚口中的“罪刑法定”精神稍有差异。(当然这也许是因为教材撰写不能深入解释的需要)。

差异之一,并不以社会契约作为立法权威来源。贝卡利亚认为罪刑法定的隐含前提为,法是社会契约的体现,这是法律权威的来源。但是,目前所说的罪刑法定多把法律解释为“明文法律”。差异之二,反面来讲,罪刑法定反对的是法外法。贝卡利亚认为司法官员无权解释是因为其本质不公正,违背了来源于社会契约的公正。但是由于司法实践的需要,由于法律语义的诸多问题,现代观点普遍认为在法律基本语义内的解释是需要的。所以在司法解释的问题上,由于时代需求的差异,其主张亦有不同。

2)废除死刑的理由。

贝卡利亚终生投身于废除死刑的事业中。关于死刑的观点显示了他超越时代的卓识。贝卡利亚从死刑不是必要且不必须两个方面论证了“反对死刑”的观点。首先,死刑不是必要的。贝卡利亚认为死刑的必要性仅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成立:“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或者他的存在可能会在既定的政府体制种引起危险的动乱。在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的时候,混乱取代了法律,因而处死某种公民就变得必要了。”,或者处死他是预防他人犯罪的根本的唯一的防范手段。其次,不是有益的,刑罚的延续性比残酷性久触动我们感觉,所以主张用终生劳役代替死刑。

(3)罪刑危害性来源。

罪刑的危害性与刑罚的目的密不可分,贝卡利亚认为罪刑的危害性在于对国家造成的损害,所以刑罚的主要目的即使防止其损害的发生即可,剩余的东西都是超过必须限度的。正因为他的“结果”主张,所以对于犯罪人心里的“故意”、“过失”以及“意外”并未做过多阐述。而霍布斯则认为罪行危害性究竟是“根源的邪恶性”(霍布斯《利维坦》),罪犯的主观心里状态在罪行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可以观见,现代刑法采取的后者的认知。

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热门16篇)篇十

《论犯罪与刑罚》绝对可称得上是一部既伟大又特别的著作;因提出了后世刑法基本原则和制度理念而伟大,因言简意赅又理性超前而特别――这正是对勇气与睿智的完美诠释。

本书作者是意大利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1738―1794),其所处十八世纪的欧洲是一个“罪行擅断主义、酷刑威吓主义和对违背宗教道德规范的行为的迫害”的时代。随着启蒙运动如火如荼地进行,受“自由”、“平等”、“人权”影响的贝卡利亚便毅然决然地投身于“让(旧制度)蒙昧主义的本质暴露无遗,阐发新的刑法原则”的活动中。

贝卡利亚的刑法学说基本上由刑法哲学和刑事政策两部分组成。其中,最为影响深远并被后世津津乐道的,一是著名的刑法三大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二是极力主张废除死刑,认为死刑不是必需即非正义,其效果不如终身刑,且无可挽回。

《犯罪与刑罚》共由47章构成,每一章节既有独立的价值,同时又和其余篇章密不可分,共同构成了贝卡利亚传世伟大的刑法理论。如第12章《刑罚的目的》,本章节不过二百字,却字字珠玑,一针见血地说出了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而是”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仅此而已。

这种力量是不经意的,润物细无声的,但每次读到却都会被这朴实又理性的语言和理念所震撼。据说法国著名作家司汤达在写作《帕尔马修道院》的时候,经常通过阅读法国民法典来寻找灵感;而细细品读《论犯罪与刑罚》,对于那些以天下为己任、追求自由和权利,却又茫然若失的人们来说,恰恰有这种豁然开朗、醍醐灌顶的彻悟之感。

多么华丽的赞美也无法完全道出《论犯罪与刑罚》的价值,真正能够体悟到的,是每位用心去品读的人的造化;因为那完美的文字和伟大的思想背后,可以隐约感受到贝卡利亚对人权自由的渴望、冲破封建的勇略和引领未来的智慧。

文档为doc格式。

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热门16篇)篇十一

在浩如烟海的法学著作中,有本著作绝对堪称旷世经典之作,它就是意大利著名的学者特萨雷?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近日,我阅读了该书的中文译本,翻译者是黄风,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于出版。

要想比较好地理解一本书的内容,必须先从了解作者的时代背景和作者其人入手,这样可以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作者所要表达和传递的思想。贝卡里亚(beccaria)于1738年出生于意大利米兰,20岁便从帕维亚大学法律系毕业。当时正处在欧洲启蒙思想运动时期,贝卡里亚热爱读书,思想如椽,论理雄辩,他不仅兴趣广泛,知识体系宽广,而且极富想象力和逻辑力。贝卡里亚在24岁那年发表了一篇关于经济学的论文。25岁那年写下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该书的出版,在当时的欧洲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贝卡里亚也因此获得了巨大的欢迎和尊重,当时的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等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积极的肯定。该书的问世,好比黑暗中刺破夜空的闪电,又好比撕开乌云的阳光,给了当时的欧洲社会以极大的启发。我认为,只有具有极强的民主和自由精神,只有具有极强的知识体系和逻辑推理能力,只有具有极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对真理的无限向往,才能写出这样的惊世骇俗的文字。如果没有超乎想象的对民主和自由的向往和极大的勇气,25岁的年青人也不敢写出这么一本书。我想这也是他为什么在当时和后世受人称赞和佩服的原因吧。

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贝卡里亚提出了很多的观点。其真知灼见,痛陈社会沉疴,而且提出了解决办法。伏尔泰语重心长地写到:“《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当我阅读她时真感到解渴。由此我相信:这样一本著作必定能消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残存的野蛮内容”。就篇幅而言,该书绝对只能算是一本“小书”,全书就六七万字而已,还不如现今很多法学博士的学位论文的字数多。但是,这本书的确是很伟大,该书提出了很多为后世所采纳的刑法学观点,如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刑罚人道化等。

该书不仅仅是本刑法学的书,它所涉及的法学学科很多,包括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立法学,社会学等丰富内容。足见作者的知识体系的庞大,逻辑思维的严密。虽然,任何的事物都是有时代局限性的,但是,时隔200多年,作为后世学习法律之人的我们即便是站在21世纪审视这本书,读后感依然觉得它的思想中散发着民主和自由的精神,这正是我们这个社会和时代往前发展的趋势。我们要发展经济,没有好的物质基础,我们一样很难实现自由,因为那样的话,很多事情都会因为囿于物质条件而做不了。同时,我们也要自由,要民主,没有民主和自由的社会,不是真正的现代社会,没有民主的现代化,所有的现代化都是自欺欺人的。

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是基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上帝创世说而展开的。该书认为许许多多的人为了自己大部分的自由而分割出小部分的自由给君主而形成的自由的集合就是君主的公权力的来源。同时他认为除了全知全能的造物主――上帝外,没有人可以自命公正地处罚任何人。而我们国家的法学理论是建筑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石上马克思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法律是统治者镇压和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在贝卡里亚的眼中,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法律是维持社会民主和社会正义的契约。在法律面前,人人生来平等。但是在马克思看来,如果没有阶级的话,是不会有国家和法律的,正是因为有了阶级对立和阶级剥削,所以才需要法律和维护的统治秩序。

可见,我们社会主义的法学和资本主义的法学在理论前提上是存在很大的区别的。但是,我们还是可以借鉴他们思想中的积极成分和科学成分。所谓“取其精华”。在贝卡里亚的这本书中,虽然没有大篇幅地振臂大呼民主和自由,但是,作为读者的我却在书中看到的都是闪耀着理性光芒的思想,那就是平等,自由,民主,反对君权,反对神权,反对暴政。虽然没有大量笔墨地写民主,但是却无一处不在谴责着当时的野蛮的刑事司法制度。这集中地反映在贝卡里亚对于刑法原则的论述,对有罪推定的论述,对死刑的存废的论述等篇章中。

合上《论犯罪与刑罚》这边小书,脑中一直想着书后最后一句话,那句话实在是本书的精华所在,堪称真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者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和犯罪的并由法律规定的”。这句话很睿智地道明了现代刑罚的几大原则: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审判公开、刑罚及时性、刑罚及时性、刑罚人道化。纵观本书,尽管并非无懈可击,200年后的我看来它也有其时代局限性。但是,这本书所闪耀的精神是最耀眼的,这也使得它成为历史上最耀眼的刑法学著作。所以一代代又一代的读者会继续阅读它。我看到最多的是贝卡里亚那个向往民主和自由的心、那颗热爱生命,尊重生命的心、那颗散发着理性与博爱的心。因为有了很多象贝卡里亚这样的学者、智者,人类的知识宝库才会如此丰富。感谢贝卡里亚,因为有了他的智慧和勇气,我们后世才能看到这么经典的刑法学著作。

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热门16篇)篇十二

摘要青少年的违法犯罪不仅危害社会安定,而且给家庭造成巨大的创伤,更重要的是影响其自身的健康成长,刑法对未成年犯罪不能简单地处罚了事,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更需要通过各种人性化的措施,减少因单纯的惩罚而造成的不利影响。结合我国刑罚的根本目的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应对其实行与成年人犯罪有所不同的刑罚制度。

作者简介:张攀,黄河科技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一、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应遵循的原则。

(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未成年人犯罪同成年人犯罪一样,刑罚仍然是对其最严厉的惩罚措施。但由于未成年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应针对其生理、心理特点,对未成年人被告人的处罚不应该完全以犯多大罪,判多少刑,单纯的为惩罚而惩罚的罪行报应。对未成年的处罚适当与否,不仅关系到未成年罪犯一辈子的前途,而且还会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其意义远远超出处罚犯罪未成年人本身。因此,在对未成年人刑罚的适用上应与成年人有所区别,在所有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则中,“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是统领性的、提纲挈领的大原则。教育与惩罚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教育必须以一定的强制为前提,惩罚必须体现出教育理念。而且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着眼点主要在教育,通过刑罚的适用来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使其最终能够复归社会。

(二)从宽处罚的原则。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该法定量刑情节的规定,法官在面对未成年人犯罪时,是没有任何自由裁量权的,必须按照刑法的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在一个法定刑幅度内,不能给予最高刑,在具有从宽和从严情节中,应优先考虑适用从宽处罚的情节。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机关在遵守法定量刑情节的前提下,还要考虑诸多的酌定情节,如少年犯罪的动机手段、犯罪时的环境条件、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少年一贯表现,犯罪后态度、人身危险性等多种因素,依据酌定情节,有针对性地对犯罪少年从轻、减轻判罚,这样既能能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又能充分体现预防少年犯罪和矫治失足少年之目的。

(三)尽量适用缓刑原则。

为了贯彻落实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缓刑应当成为体现对未成年被告人从宽处罚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手段。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有利于使少年犯感受国家法律的宽大为怀,消除敌对情绪,并依靠社会力量早日改恶从善,重新做人;其次由于缓刑对刑罚保留着执行的可能性,会促使少年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敢恣意妄为,以避免再犯新罪,同时将少年犯放在社会上监督改造,可以避免因关押带来的交叉感染;再次,对少年犯适当多适用缓刑,既可以有力地显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威力,促使其他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坦白、揭发,又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从而收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功效。

(一)不适用死刑。

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几乎是一个世界性准则。1985年第七届《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少年犯任何罪行都不得判处死刑。又如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第6条第5款规定,“对18岁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处死刑”。我国19《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此处“不适用死刑”,是指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既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虽然我国刑法中有关死刑罪名和实践中判处死刑的案件都在逐渐减少,但是我国仍然保留了一定的死刑罪名,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既能体现我国法律的人性化,又能很好地实现刑罚的功能和目的。

(二)不适应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按照我国刑法和宪法的相关规定,所谓未成年人的政治权利只是他们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政治自由,由于其还没有达到相应的年龄规定,对于宪法规定的其他政治权利,他们其实并不享有,而且在刑法上对于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其责任能力并不完备,实际上他们并不享有完整的政治权利,因此剥夺未成年人的政治权利,其实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在实践中也缺乏可操作性。这样做既不利于罪犯回归社会,也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改造。而对于未成年罪犯在刑罚执行完毕已经成年的情况,因我国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以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我们首先考虑的是使其如何更好地复归社会,而不是考虑如何继续剥夺他们的某些权利。因此,对未成年人不宜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不适用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因未成年人大多没有收入和个人财产,所判财产刑要么导致空判,要么转嫁至其家庭承担,不仅违背了罪责自负的原则,而且会给未成年人造成可以“以钱赎刑”的不良认识。没收财产是一种严厉的财产刑,一般只适用于两大类犯罪:一是危害国家安全罪;二是贪污性犯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大多是暴力型犯罪,基本上不会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和贪污性的犯罪,所以说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不应该而且也很难适用没收财产刑。

(四)不适用前科报告制度。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前科报告义务”。第二款又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免除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与国家现在提倡的以人为本的理念相符,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一个具体的好措施。未成年人虽然犯了罪,但大都因为年轻无知,可塑性还很强,虽然犯了罪依法受到了处罚,但人生的道路还很长,国家及社会应当对他们予以宽容,给他们的将来创造一个好的发展空间。对犯有罪错的未成年人要立足于教育、感化、挽救,而不是一棍子打死,使其染上一辈子的人生污点。免除前科报告义务,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治国方略在逻辑与方向上是一致的。

(一)扩大缓刑适用范围。

利于降低再犯率、增加社会成本等弊病,最大化地发挥刑罚的功效。对未成年人犯罪宣告缓刑不但能使其感受到法律的威严,而且也可以亲身体验到法律和社会的宽容,同时配合社会力量对其进行监督改造、教育教化,使其能够从根本上返璞归真,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能拥有一个健康的心态。因此,笔者认为立法者可以从立法的层面降低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的限制条件,考虑适当降低缓刑考验期,使被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犯尽早融入社会。

(二)放宽假释适用条件。

我国刑法对假释条件和假释考验期限的规定,没有考虑到服刑人员在年龄、生理、心理、主观恶性等方面的差别,显得过于僵化。为了更好地调动未成年犯罪人接受改造的积极性,有必要对未成年人犯罪假释制度做出相应的调整。如对未成年人犯罪,可降低执行原判刑期时间的规定,扩大假释的适用范围,适当缩短假释考验期,规定较成年人犯罪更严格的假释撤销条件等。

(三)规定暂缓判决制度。

暂缓判决是法院根据未成年所犯的罪行和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所作出的延期判决的“决定”,给其设置一定的考察期限,让其继续从事一定的就业、学习等社会活动,考察期满后,综合考虑被告人在考察期间的表现以及其所犯罪行的'具体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合法合理的判决。

暂缓判决适用于犯罪较轻的未成年人,它既可以消除因判刑给未成年犯带来的恐惧感,能够促使未成年犯自觉醒悟,在家庭和社会的帮助下进行矫正,使其能够在以后的生活中发挥正能量,又能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体现了双向保护原则。我国刑法虽然对暂缓判决没有相关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已加以运用,且取得了显著成效,因此应将该项制度在明确规定的基础上全面推广。

(四)确立前科消灭制度。

目前我国刑法尚未规定前科消灭制度,公民的犯罪前科往往会成为其升学、就业、担任公职等方面的拦路虎,犯罪前科就像是人生的阴影,一直伴随其犯罪后的余生,而且也常常成为他们遭受不公正对待的重要原因。刑罚功能之一是要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和教育改造,并使其重新做人,但是不少重获新生的人在信心满满地走入社会时,却因为前科而被挡在了门槛之外,他们就像“下等人”一样,无奈地注视着世态的炎凉,这既不利于他们正常步入社会,更容易点燃他们再次犯罪的欲望。特别是未成年人,一旦被所谓的前科制约,不但是他们自己的损失,更是整个社会的损失。取消“刑事污点”,可以使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犯罪少年在刑罚执行完毕或免刑后能够完全获得新生,不会因为自己的犯罪经历而给他今后的生活带来任何不良影响,该制度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少年特殊保护的思想。

虽然我国《刑法》第一百条规定免除未成年犯罪的前科报告义务,前科报告义务在制度设计上也涉及到前科消灭问题,但是免除报告义务,只是不用报告,但其档案中还是有犯罪记录的,我们应借鉴德国、瑞士的做法,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就是将未成年人的犯罪档案销毁。

(五)扩大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

根据现代刑法理论和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追究,其目的主要是教育挽救,而非惩罚报复。现代国家大多都淡化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的观念,而代之以非刑罚处理措施。我国也应借鉴国外关于感化未成年人代替监禁等措施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扩大非刑罚处理方法。除了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采取非刑罚处理方法外,笔者认为,对于一些未成年人的轻度刑事犯罪,也可以采取诸如司法警告、管教协助、保护观察处分、社区服务等措施。

参考文献:

[1]折静,赵国栋.浅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榆林学院学报.(5).

[2]李静.对未成年人犯罪刑法适用有关问题的探讨.党史博采.(10).

[3]颜小冬.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

[4]张雯.中外少年司法制度比较研究.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2(1).

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热门16篇)篇十三

刑罚的定义管制。

拘役主刑有期徒刑。

刑罚及其分类无期徒刑。

死刑刑罚的分类罚金。

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教师概括:

刑罚又叫刑事处罚、刑事处分,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

刑罚的目的:第一,使犯罪分子改恶从善,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新人,第二,还可以对社会上不稳定分子起到警戒和抑制作用;第三,还可以现身说法的教育群众,提高守法护法的自觉性。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应的主要刑罚,其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相互附加并用。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同时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总结:

今天明确了三个基本概念:犯罪、刑法、刑罚及其内在联系。

犯罪是某种行为触犯了刑法受到刑罚处罚的特有的法律现象;刑法是确定某种行为是否犯罪的法律依据;刑罚是某种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触犯刑法的必然法律后果。

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热门16篇)篇十四

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识记犯罪的三个特征,我国法律责任的种类。了解刑法、犯罪及应受到怎样的惩罚。

2.过程与方法:学习用对比的方法认识主刑和附加刑,在探究活动中,逐步培养探究学习的能力。

3.情感、态度与价值:通过学习犯罪问题的有关知识,知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重点与难点:

重点:犯罪的基本特征。

难点:犯罪的基本特征。

教学过程:

整堂课以启发式教学方式为主,从实例中让学生了解犯罪及其处罚。

第一步:复习旧课,适时引入新课。

1、复习旧课,填写下列表格:

类别。

定义。

处罚。

违宪行为。

刑事违法行为。

民事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

2、阅读投影一中的案例:

初中生孙某不懂法,看到本村常丢东西,居民意见很大,孙某认为是租房的外地菜贩子所为,于是萌发了报复“老外地”的想法,曾经结伙拦劫,打伤过往的外地菜贩子,共抢得人民币几千元,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孙某有期徒刑8年。

提问:

孙某的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吗?为什么?

人民法院判处孙某有期徒刑的依据是什么?

(学生讨论后,教师简要归纳。)。

孙某的行为不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是犯罪行为。因为,它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并受到了刑罚处罚。人民法院判处孙某有期徒刑的依据是刑法。

教师从这里适时引入新课。本节课我们学习犯罪,刑法、刑罚的关系。

第二步,介绍我国刑法及其意义。

请同学们阅读教材p97,并填写下表:

刑法的定义。

第一部刑法颁布时间。

现行刑法颁布时间。

刑法的任务。

刑法的意义。

教师检查学生填表情况,并进行总结:

刑法是一国家名义规定什么是犯罪和对犯罪分子处以何种刑罚的法律,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

我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卫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概括起来就是惩治犯罪、保卫人民。

我国刑法是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惩治犯罪的有力武器。

第三步,明确犯罪及其特征。

1、什么是犯罪?

请同学判断:违法行为一定是犯罪行为。

(学生讨论。)。

教师总结,并适时引出犯罪的概念。

违法行为是指一切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犯罪行为则是指违法行为严重,对社会危害很大,触犯刑法并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所以,并非所有违法行为都是犯罪行为。

投影二: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教师提问:从投影中你能概括出犯罪的特征吗?

(学生讨论并回答,教师归纳。)。

2、犯罪的特征。

第一,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这是犯罪的首要特征,也是它的本质特征。这一点把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和不道德的行为区别开来。判断一个人是否犯罪,首先要看他是否实施了某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没有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能认为是犯罪。

须指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造成了社会的危害,其二,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如犯罪的预备行为和某些犯罪未遂。

案例材料:

未成年人犯罪未遂,要追究刑事责任吗?(详见扩展资料)。

第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刑事违法性。

看教材p98“想一想”:怎样衡量一种违法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同学思考并回答。

教师总结:刑事违法性,是区分犯罪和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标志,即当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达到触犯刑法的严重程度时,这种行为才被定为犯罪,没有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就不认定为犯罪。

第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刑罚当罚性。

刑罚当罚性,是犯罪严重性及刑事违法性的必然法律后果。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一种评价,在某种情况下,刑罚重的说明犯罪的社会危害大,刑罚轻的说明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要小一些。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只要触犯了刑法,就应当用刑罚予以及时制裁,这样才能使犯罪分子得到某种惩罚。

总之,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当罚性,是由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所揭示的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决定的,他们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共同构成犯罪概念的总体,成为区分犯罪与非罪的总标准和尺度。

第四步,说明犯罪分子应受刑罚处罚。

阅读案例:

成克杰因单独或伙同情妇李平收受巨额贿赂,于年7月31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7日裁定核准成克杰死刑。

在案例中,我们看到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这些表示的是对犯罪分子实行的刑罚。

请同学们阅读教材,并概括出刑罚的定义及种类。

同学概括总结之后,教师展示投影:

教师概括:

刑罚又叫刑事处罚、刑事处分,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

刑罚的目的:第一,使犯罪分子改恶从善,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新人,第二,还可以对社会上不稳定分子起到警戒和抑制作用;第三,还可以现身说法的教育群众,提高守法护法的自觉性。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应的主要刑罚,其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相互附加并用。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同时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总结:

今天明确了三个基本概念:犯罪、刑法、刑罚及其内在联系。

犯罪是某种行为触犯了刑法受到刑罚处罚的特有的法律现象;刑法是确定某种行为是否犯罪的法律依据;刑罚是某种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触犯刑法的必然法律后果。

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热门16篇)篇十五

认知目标。

识记犯罪的三个特征,我国法律责任的种类。了解刑法、犯罪及应受到怎样的惩罚。

能力目标。

学习用对比的方法认识主刑和附加刑,在探究活动中,逐步培养探究学习的能力。

思想觉悟目标。

通过学习犯罪问题的有关知识,知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教学重难点。

犯罪的基本特征既是本节课的重点,又是本节课的难点。

教学过程。

复习提问。

(投影一)。

某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姚某因对车队领导不满,于某年1月10日上午11时许,驾驶华沙牌小轿车从天安门广场纪念碑西侧,向北高速冲过密集的人群,撞在金水桥上,致使无辜群众5人死亡、19人受伤(其中重伤11人)。金水桥汉白玉栏杆撞毁一段,轿车被撞毁。姚某的上述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我国刑法第14条和第115条。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姚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提问:

姚某的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吗?为什么?

人民法院判处姚某死刑的依据是什么?

姚某所造成的损失是出于故意所为,这说明什么?

(设计些问题的目的:(1)在温故中引发学生对本节课要学习的内容的思考;(2)使学生从对案例的讨论中把握本课时的内容。)。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姚某实施的上述行为,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触犯了刑法,受到了刑罚处罚,所以不再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是犯罪行为。姚某所造成的严重损失是出于泄私愤的故意所为,说明姚某手段恶劣,违法情节严重。人民法院判处姚某死刑的法律依据是刑法。

导入新课。

本节课我们来学习犯罪、刑法、刑罚的关系问题。

讲授新课。

1、什么是犯罪(板书)。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1)犯罪:是指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板书)。

(2)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分子处以何种刑罚的法律。(板书)。

(投影二)。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提问:投影一和投影二这两组材料说明犯罪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上述材料说明:

(3)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板书)。

第一、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板书)。

首先,犯罪是指人的行为,而不是指人的思想。因为人的思想活动是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其次,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对社会的实际危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类犯罪大多属于这种情况。其二,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例如,犯罪的预备行为和某些犯罪的未遂等,这种情况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上述分析说明:判断一个人是否犯罪,要看他是否实施了某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没有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能认为是犯罪。也就是犯罪特征都是由这个最本质的.特征决定的,都是由这个最本质的特征派生出来的。

第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法的行为。(板书)。

请同学们思考“想一想”中的问题:怎样衡量一种违法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触犯刑法是衡量一种违法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尺度,它也是确定这种行为是否犯罪的法律依据。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违反刑法的前提;违反刑法又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法律上的表现。确定某种行为是否犯罪,必须以这种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否达到触犯刑法的规定为依据。刑事违法性,是区分犯罪和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标志。

第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板书)。

刑罚当罚性,是犯罪严重危害性及刑事违法性的必然法律后果。这是区别违法与犯罪的又一个重要标志。

(投影三)。

(学生议论后,教师归纳。)。

胡某的行为已经具备了犯罪的前两个基本特征,造成了严重危害性并触犯了刑法第264条,理应受到刑罚处罚。但胡某主动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说明胡某虽然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但他还是有罪的人。上述分析说明: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共同构成了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2、犯罪分子应受刑罚处罚(板书)。

(投影四)。

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有期徒刑5年;归还手表;赔礼道歉;赔偿诉讼费;强行拆除;赔偿医疗费;无期徒刑并罚金。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刑罚同人民法院判决,刑罚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1)刑罚:又叫刑事处罚、刑事处分,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板书)。

提问:请同学阅读第99页小知识,谈谈对“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消灭犯罪分子”这句话的看法。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上述看法是错误的。我国实施刑罚的目的,第一使犯罪分子改恶从善,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新人;第二,还可以对社会上不稳定分子起到儆戒和抑制作用。

投影片四中刑罚的名称不同,说明刑罚有不同种类。

(2)我国刑罚的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板书)。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其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相互附加并用。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同时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小结。

今天搞清了一个关系:犯罪、刑法、刑罚、是有内在联系的,犯罪是某种行为触犯了刑法受到刑罚处罚的特有的法律现象;刑法是确定某种行为是否犯罪的法律依据;刑罚是某种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触犯刑法的必然的法律结果。

解决了一个认识问题:青少年要自觉守法、护法。

巩固新课。

请同学们思考并回答:

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热门16篇)篇十六

《论犯罪与刑罚》写于公元1764年,作者贝卡利亚在这本薄薄的小册子里明确提出了许多时至今日仍闪烁着理性之光的原则规则、至理名言,表达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程序公正等一系列刑事法治理念。其缜密的逻辑,朴素的哲理,精辟的语言,读来令人拍案叫绝、荡气回肠。

在法学院,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犯罪与刑罚进行系统阐述的论著,《论犯罪与刑罚》是修习刑法课必读的书目;而在检察系统,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检察长孙力认为所谓“转变司法观念”,在品茗之暇读贝氏几页书,要比大会小会耳提面命、标语口号、三令五申有效得多。

走过两百多年,时光的尘埃未能掩蔽此书的光芒,反而使其历久弥新,着实令人感叹。在我走出校园,步入检察队伍的今天,再一次重温这一不朽名篇,思考如何成为检察队伍中合格的一员,感触良多,以下是我的粗浅体会:

一、在检察工作中坚持正确的刑法理念。

贝卡利亚提出了罪刑法定主义,他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任何司法官员都不能自命公正地对该社会的另一成员科处刑罚。”结合他对刑罚权起源的论述:“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忧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无疑每个人都希望交给公共保存的那份自由尽量少些,只要足以让别人保护自己就行了。这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

重读这段论述,让我想起侦监部门的前辈天天挂在嘴上的八字原则“当捕则不,不当不捕”,在审查批捕工作中,捕与不捕、当与不当,其中的标准为何?是法律规定!在今后的工作中,坚持依法办事,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同时,谨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以正确的刑事法治理念指导工作,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

同时,他还提出了罪刑适应原则,我们需要建立一个相应的、由强到弱的刑罚阶梯。“有了这种精确的、普遍的犯罪与刑罚的阶梯,我们就有了一把衡量自由和暴政程度的潜在的共同标尺,它显示着各国家的人道程度和败坏程度。”为了说明这个原则,贝卡利亚进行了一个简单的举例:“无论谁一旦看到,对打死一只山鸡、杀死一个人或者伪造一份重要文件的行为同样适用死刑,将不再对这些罪行作任何区分”。这个例子简单、易懂,看完以后甚至每个人都轻松一笑,但就说理而言它是雄辩的!保有这种理念,这种原则,检察工作中,我没有理由不严谨、慎重地用好量刑建议权。

二、在检察工作中重视诉讼程序的作用。

“在进行审判时,手续和仪式是必需的。这是因为它们可以使司法者无从随意行事;因为这样可以昭示人民:审判不是纷乱和徇私的,而是稳定和规则的。”贝卡利亚以此指出了诉讼程序的重要意义。理性的程序观念告诉我们在追究犯罪的同时,还要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保护其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惩罚其应受惩罚的行为。在检察工作中,应该要拥有这样的司法理性。在出庭公诉时,正视辩护律师的作用,将法庭真正看成思辨之所,论辩之地。以真实、完整的证据链条,准确、深刻的法律主张来追诉犯罪;我们不需要、更不能凭借独占诉讼资源的方式在论辩中占得先机;我们提出的证据和指控需要的是在辩护人的质疑中仍能岿然屹立而不倒。我们应该要认识到质疑及辩护力量的强大是推动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在工作中,我要通过不断地学习,加强练兵,提升自己;通过立足本职,履行职能,努力实现司法公正。

三、

在检察工作中采取规范的执法手段。

贝卡利亚专立一章来表述其对刑讯的态度。他认为“这种方法能使强壮的罪犯获得释放,并使软弱的无辜者被定罪处罚。”他嘲讽地说:“每个人的气质和算计都随本人体质和感觉的不同而不同,刑讯的结局正体现着个人气质和算计的状况,一位数学家大概会比一位法官把这个问题解决的更好:他根据一个无辜者筋骨的承受力和皮肉的敏感度,计算出会使他认罪的痛苦量”。刑讯更为荒谬之处还在于它必然产生一种奇怪的结果——无辜者处于比犯罪者更坏的境地。尽管二者都受到折磨,前者却是进退维谷:他或者承认犯罪,接受惩罚,或者在屈受刑讯后,被宣布无罪。但罪犯的情况则对自己有利,当他强忍痛苦而最终被无罪释放时,他就把较重的刑罚改变成较轻的刑罚。所以无辜者只有倒霉,罪犯则能占便宜;同时,贝卡利亚在论述中始终强调人的自然感情的重要意义。

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再来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新理念的要求,我认为不应归入“高标准、严要求”的范畴,而应成为我工作中应该遵守的基本标准,坚决贯彻。在办案中,真正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理性思维去分析矛盾、化解矛盾,融法、理、情于一体;真正做到以平等谦和的态度对待人民群众,以公心、诚心和耐心解决人民群众的诉求,疏导和化解社会矛盾;真正做到用群众信服的方式执法办案,使人民群众不仅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而且感受到检察队伍的精良素质;真正做到规范办案环节,严格遵守流程,力求使每个执法环节都有章可循。

读《论犯罪与刑罚》,我想从中获取一种智慧,而不仅仅是知识。智慧是让我们认识世界、解读世界的法宝;而知识则会因为时间的更替而被淘汰。在以后的工作之余,我依然会常翻动这本小册,这是一本常读常新的书,能在不同的阶段给我不同的启示。尽管目前我对检察工作的了解还很有限,但我相信,贝卡利亚分析问题的智慧,科学理念的根植必将对我的工作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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