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免费教育师范生协议书(汇总12篇)

时间:2023-11-01 作者:温柔雨精选免费教育师范生协议书(汇总12篇)

合同协议是商业活动中保护双方利益、维持交易秩序的重要工具。合同协议范本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各种交易中常见的条款和条件。

精选免费教育师范生协议书(汇总12篇)篇一

甲方:。

乙方:。

为了向广大学校会员提供良好的网络服务和软件产品,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双方就甲方成为和使用乙方的中国教育先锋网vip会员一事,在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以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2依照合同按时足额支付会员服务费和其他项目的相关费用;

1-3有按会员价优惠得到甲方推出的其他会员服务项目和产品的权利;

1-4为了保证乙方对甲方的服务质量,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提供包括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e-mail等在内的客户资料。

1-5甲方填写的资料发生变化时,须及时通知乙方,或在网上自行修改。因甲方通讯地址不详、邮政编码不准确等原因使得乙方无法将有关信息通知甲方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负责。

1-6甲方对服务内容不明确,有知晓权、质询权,乙方应进行相应解释处理。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1按照甲方提供的资料依协议规定服务项目及时完成;

2-3乙方有权在甲方的网站中注明为该网站的制作方和技术支持方;

2-4乙方保证所经营的网站“中国教育先锋”网站的稳定运行和及时添加、更新有关信息内容。因不可抗力和非乙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的原因,致使乙方延迟或未能履约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网络扩容、调整、软件升级等实施时导致对甲方临时停止服务而造成的影响,乙方不承担责任,但未能履约的则须退还乙方的信息服务费。

2-5依照合同按时足额取得信息服务费和其他项目的费用的权利;

2-6因需及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一般采用电话或e-mail的形式,必要时可上门服务,但相关费用须由甲方支付。

2-7在下列情况下,乙方有权终止向甲方提供的服务:。

1、甲方在乙方提供的交互平台上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将乙方提供的密码和用户名供给非会员使用。

二、根据双方商定,乙方按时完成并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项目:。

1、万维网信息系统。

1-1提供具有高速服务器、数据库、交互功能的自助式学校网站、有多套精美建站模板并赠送域名一个,同时获得首页宣传,以迅速提升学校知名度和树立良好形象。

1-2利用学校的信息发布引擎自助发布学校招生、招聘信息、通知、快讯并可在首页、学校频道首页和学校主页得到显示。

1-3开放共享的网络教育资源平台,拥有课件、教案、试题交流中心。

2、教育信息化资源系统。

2-1定期发送《精品系列教学课件光盘》(2套/年)。

2-2课件制作初、中、高级免费培训,预约上门或全国集中培训。

2-3免费参加中国教育先锋网新思路全国课件制作大赛等活动。

2-4网上校长专区提供最新独家制作的《学校iso9002认证辅导教材》、学校管理章程模版、教育信息化指南。

2-5按甲方提供的有效email地址提供电子月刊《中国教育信息化发展报告》。

3、网络教学系统(附加模块)。

乙方按统一会员价优惠向甲方提供此附加模块。

4、学生心理保健支持系统(附加模块)。

乙方按统一会员价优惠向甲方提供此附加模块。

三、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1-1、本合同涉及的前两项服务项目的信息服务费为每年人民币(rmb)x元整,在合同签订之日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1-2后两项服务项目(附加模块)的费用为人民币x元整,在合同签订时支付人民币x元整,余款人民币x元整在项目完成经试运行稳定后15天内支付。

四、验收标准。

1、甲方可以通过任何能上网的电脑用目前流行浏览器的最新版本来查看自己的网站。

2、网络教学系统和学生心理保健支持系统经双方现场试运行正常后当面签收认可。

五、合同期限。

本合同信息服务的有效期为合同签定之日起____年即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到期可续签,其中前两项服务在协议签定后____日内开通,后两项服务项目在____日内完成,但甲方须提前作好系统运行的网络条件准备。

六、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其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诉请法院裁决。

七、附则。

1、本合同须经双方代表签名、单位盖章方为有效,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2、本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上述文件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

签约地点:签约时间:x年x月x日。

甲方单位:乙方单位:盖章:。

盖章:。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详细地址:详细地址:。

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传真号码:。

精选免费教育师范生协议书(汇总12篇)篇二

编号:

甲方:(招生学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国家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旨在培养造就优秀中小学教师和教育家,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xx]34号)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免费教育师范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生)。

第二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免费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免费师范生。将免费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一并寄送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

第三条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和教育家的目标,制订免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按照国家财政部核定的标准,在乙方四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第五条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制订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具体办法,录取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第六条关心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第七条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及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免费师范生。

第八条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九条在四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十条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根据甲方的相关规定,入学后两年内可在甲方规定的师范类专业内进行专业二次选择。

第十二条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师范生免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国家义务,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地省份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不少于十年。毕业时由丙方安排,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或服从分配,到中小学任教。到城镇学校工作的,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可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和与教学相关的学术型硕士学位。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满一学期后,均可个人申请,经任教学校考核合格并批准,培养高校根据任教学校考核结果、本科学习成绩,综合考核后录取。

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免费师范毕业生修满规定课程学分,通过论文答辩,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并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第十六条提出免费师范生需求建议计划,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在录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七条做好接收和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在乙方毕业时,组织用人单位与其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落实任教学校。

第十八条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在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保证免费师范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并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小学为乙方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乙方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二十条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同时公布其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第二十二条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十年且未经丙方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精选免费教育师范生协议书(汇总12篇)篇三

编号: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国家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旨在培养造就优秀中小学教师和教育家,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xx]34号)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免费教育师范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免费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免费师范生。

将免费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一并寄送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

第三条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和教育家的目标,制订免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按照国家财政部核定的标准,在乙方四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第五条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制订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具体办法,录取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第六条关心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及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免费师范生。

第八条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九条在四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十条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根据甲方的'相关规定,入学后两年内可在甲方规定的师范类专业内进行专业二次选择。

第十二条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师范生免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国家义务,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地省份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不少于十年。毕业时由丙方安排,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或服从分配,到中小学任教。

到城镇学校工作的,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可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和与教学相关的学术型硕士学位。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满一学期后,均可个人申请,经任教学校考核合格并批准,培养高校根据任教学校考核结果、本科学习成绩,综合考核后录取。

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免费师范毕业生修满规定课程学分,通过。

论文答辩,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并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提出免费师范生需求建议计划,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在录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七条做好接收和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在乙方毕业时,组织用人单位与其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落实任教学校。

第十八条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在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保证免费师范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并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小学为乙方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乙方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二十条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同时公布其不诚信记录。

五、终止协议。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十年且未经丙方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__年__月__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__年__月__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__年__月__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__年__月__日

精选免费教育师范生协议书(汇总12篇)篇四

甲方:____________(招生学校)。

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国家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旨在培养造就优秀中小学教师和教育家,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xx]34号)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免费教育师范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生)。

第二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免费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免费师范生。

将免费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一并寄送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

第三条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和教育家的目标,制订免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按照国家财政部核定的标准,在乙方四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第五条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制订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具体办法,录取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第六条关心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第七条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及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免费师范生。

第八条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九条在四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十条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根据甲方的相关规定,入学后两年内可在甲方规定的师范类专业内进行专业二次选择。

第十二条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师范生免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国家义务,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地省份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不少于十年。毕业时由丙方安排,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或服从分配,到中小学任教。

到城镇学校工作的,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可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和与教学相关的学术型硕士学位。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满一学期后,均可个人申请,经任教学校考核合格并批准,培养高校根据任教学校考核结果、本科学习成绩,综合考核后录取。

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免费师范毕业生修满规定课程学分,通过论文答辩,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并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第十六条提出免费师范生需求建议计划,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在录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七条做好接收和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在乙方毕业时,组织用人单位与其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落实任教学校。

第十八条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在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保证免费师范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并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小学为乙方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乙方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二十条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同时公布其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第二十二条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十年且未经丙方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______年__月__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______年__月__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______年__月__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______年__月__日

2017年山东省免费师范生政策。

2017年免费师范生最新政策。

四川免费师范生最新政策。

精选免费教育师范生协议书(汇总12篇)篇五

甲方:(招生学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国家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旨在培养造就优秀中小学教师和教育家,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xx]34号)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免费教育师范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免费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免费师范生。

将免费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一并寄送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

第三条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和教育家的目标,制订免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按照国家财政部核定的标准,在乙方四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第五条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制订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具体办法,选拔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第六条关心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及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免费师范生。

第八条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九条在四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十条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根据甲方的相关规定,入学后两年内可在甲方规定的师范类专业内进行专业二次选择。

第十二条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师范生免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国家义务,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地省份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不少于十年。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两年。

毕业时由丙方安排,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或服从分配,到中小学任教。

第十四条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丙方同意,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免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在职学习专业课程,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提出免费师范生需求建议计划,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在录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七条做好接收和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在乙方毕业时,组织用人单位与其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落实任教学校。对到城镇学校任教的,安排其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两年。

第十八条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小学为乙方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乙方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二十条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同时公布其不诚信记录。

五、终止协议。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十年且未经丙方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精选免费教育师范生协议书(汇总12篇)篇六

编号: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国家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旨在培养造就优秀中小学教师和教育家,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xx]34号)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免费教育师范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免费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免费师范生。

将免费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一并寄送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

第三条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和教育家的目标,制订免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按照国家财政部核定的标准,在乙方四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第五条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制订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具体办法,录取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第六条关心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及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免费师范生。

第八条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九条在四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十条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根据甲方的相关规定,入学后两年内可在甲方规定的师范类专业内进行专业二次选择。

第十二条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师范生免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国家义务,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地省份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不少于十年。毕业时由丙方安排,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或服从分配,到中小学任教。

到城镇学校工作的,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可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和与教学相关的学术型硕士学位。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满一学期后,均可个人申请,经任教学校考核合格并批准,培养高校根据任教学校考核结果、本科学习成绩,综合考核后录取。

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免费师范毕业生修满规定课程学分,通过论文答辩,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并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提出免费师范生需求建议计划,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在录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七条做好接收和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在乙方毕业时,组织用人单位与其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落实任教学校。

第十八条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在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保证免费师范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并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小学为乙方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乙方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二十条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同时公布其不诚信记录。

五、终止协议。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十年且未经丙方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20xx年月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年月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精选免费教育师范生协议书(汇总12篇)篇七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实施意见》(青发〔2015〕12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族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21号)精神,积极探索实施省内双语师范生免费培养计划,定向培养民族地区藏汉双语教师和紧缺学科专业教师,提高双语教师培养质量,推进教师培养和补充机制改革,进一步加强我省农牧区特别是六州藏区中小学藏汉双语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民族地区教育教学质量,现就在青海师范大学实行藏汉双语定向师范生免费教育(以下简称免费师范生),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定向免费培养,吸引民族地区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师范院校,培养一批优秀藏汉双语中小学骨干教师,鼓励更多的优秀青年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着力解决农牧区民族学校藏汉双语师资紧缺矛盾,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毕业后到基层中小学任教,有岗有编,协议服务,努力建设师德高尚、专业水平较高,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藏汉双语理科及小学全科骨干教师,促进农牧区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升民族地区教育教学质量。

二、主要措施。

1.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建立制度,形成实施省内藏汉双语定向师范生免费培养计划的长效机制。2016年秋季开展试点,面向青南三州选拔40名优秀农牧区高中毕业民族学生,在青海师范大学“数学与应用数学”(师范)专业实行定向师范生免费教育。从2017起,扩大到六州,每年选拔不少于120名优秀农牧区高中毕业民族学生,实施藏汉双语理科定向师范专业免费教育,并按3:1的比例定向培养藏汉双语小学全科教师。

2.免费师范生在校期间按现行标准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按相关规定享受生活补助。所需费用由省财政统筹安排。

3.免费师范专业实行提前批次录取,纳入青海师范大学招生计划。从参加应届高考的“民考汉”、“民考民”考生中择优选拔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到农牧区中小学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优秀高中毕业生。“民考汉”考生分数线须达到当年普通本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民考民”考生须达到高考本科青海省定录取控制分数线,从上线的报考学生中按高考分数由高向低依次录取。原则上只录取纳入实施范围的州、县生源。

4.免费师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须与青海师范大学和生源所在州级教育、人社、编办等部门签订《免费师范生定向就业服务协议书》、《免费师范生定向培养协议书》,录取学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协议书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免费师范生毕业后要遵循“哪来哪去”的就业原则,承诺毕业后到定向服务州、县(市)中小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时间不低于10年。到州、县城镇学校工作的双语定向免费师范毕业生,应先到农牧区基层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2年以上。免费师范毕业生未按协议从事农牧区中小学教育工作的,要按规定解除或终止人事聘用合同,并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和缴纳违约金。

5.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可在本州(县)域内学校间流动。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免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录取为青海师范大学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学习专业课程,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6.免费师范生就读专业主要设置为: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地理、计算机、历史、思政、小学教育(小学全科)等藏汉双语师范类专业。学制4年,本科学历,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7.免费师范生入学一年内经考察不适合从教的,自动解除培养协议,并按规定程序调整到非师范专业继续学习,不再享受免费师范生的相关政策。不能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或违反学校相关规定被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免费师范生,不再享受免费师范生相应的就业政策,并向青海师范大学退还免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由青海师范大学上缴省财政。延期毕业的,延续学年内的相关培养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毕业后未按协议规定到定向服务州、县(市)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或已就业未按协议规定履约的,全额退还已免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并按50%缴纳违约金。

8.青海师范大学要抓住实行藏汉双语定向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机遇,围绕培养农牧区藏汉双语理科和小学全科骨干教师的目标,依托“卓越教师培养计划”,大力推进教师教育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严格学籍管理,完善工作方案。特别要根据基础教育发展和课程改革的要求,精心制订教育培养方案,安排名师给免费师范生授课,选派高水平教师担任教师教育课程教学,建立师范生培养导师制度。按照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要求,加强师范生师德教育。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完善师范生在校期间到中小学实习半年顶岗支教的制度。要通过培养教育,使学生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热爱农牧区教育事业,具有长期从教的职业理想,为全省农牧区中小学校定向培养师德高尚、业务精湛,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藏汉双语理科和小学全科骨干教师。

9.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地区,要统筹生源与州县定向就业向结合,坚持“哪来哪去”的定向就业原则,招生计划定向到州,就业编制定向到县。各地中小学空缺编制按照“三统筹”原则,合理用于接纳特岗生、接收免费师范生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根据实际情况,可将预留编制、自然减员空编等优先用于安置免费师范生。空编使用需经省级编制部门审核,确保免费师范生有岗有编。

10.各州从2020年开始,每年5月底前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岗位。确保每一个合格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时直接进编进岗。要坚持面向六州中小学就业,在岗位安置时统筹考虑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现有专业教师资源配置等因素,对紧缺岗位和有特殊需求地区加大定向就业力度。免费师范生毕业后,由定向签约州级教育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协议聘用到民族中小学从事教学工作,聘用工作应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体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三、组织保障。

免费师范生的培养和就业工作,在省政府统筹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抓好落实。

教育行政部门。省教育厅牵头负责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免费师范毕业生政策,做好省级相关部门和州县政府及青海师范大学的协调工作;根据各州实际需求编制当年招生计划,办理派遣和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督促落实未按协议要求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毕业生,按相关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各州教育行政部门按时提出本地区中小学双语学科教师岗位需求计划,协调当地人社和编制等部门共同做好免费师范生的签约履约工作。并负责建立免费师范生的诚信档案,落实诚信责任,加强诚信管理,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需报经省教育厅批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相关人事管理政策指导工作,协调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办理免费师范毕业生聘用手续。

机构编制部门。省编办负责指导各地编办落实免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所需编制;审核各地上报免费师范生岗位需求计划。监管各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使用情况。

财政部门。省财政厅负责及时落实免费师范生相关经费保障工作,加强对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工作的监管。

实行藏汉双语定向师范生免费教育是省委、省政府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全面提升民族地区教育质量的重大决策,是着力解决农牧区民族学校藏汉双语师资紧缺矛盾,改善双语师资结构,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促进基础教育均衡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地区、部门和青海师范大学要深刻认识实行藏汉双语定向师范生免费教育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加强统筹规划,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履职尽责,确保藏汉双语定向师范生免费教育顺利实施。

精选免费教育师范生协议书(汇总12篇)篇八

编号: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国家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旨在培养造就优秀中小学教师和教育家,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xx]34号)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免费教育师范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免费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免费师范生。

将免费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一并寄送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

第三条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和教育家的目标,制订免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按照国家财政部核定的标准,在乙方四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第五条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制订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具体办法,录取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第六条关心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及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免费师范生。

第八条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九条在四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十条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根据甲方的相关规定,入学后两年内可在甲方规定的师范类专业内进行专业二次选择。

第十二条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师范生免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国家义务,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地省份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不少于十年。毕业时由丙方安排,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或服从分配,到中小学任教。

到城镇学校工作的,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可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和与教学相关的学术型硕士学位。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满一学期后,均可个人申请,经任教学校考核合格并批准,培养高校根据任教学校考核结果、本科学习成绩,综合考核后录取。

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免费师范毕业生修满规定课程学分,通过论文答辩,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并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提出免费师范生需求建议计划,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在录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七条做好接收和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在乙方毕业时,组织用人单位与其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落实任教学校。

第十八条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在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保证免费师范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并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小学为乙方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乙方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二十条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同时公布其不诚信记录。

五、终止协议。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十年且未经丙方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20xx年月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年月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精选免费教育师范生协议书(汇总12篇)篇九

据红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5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说,为了促进教育发展和教育公平,将采取两项重大措施,其中一项就是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

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的即将出台,对于即将参加高考的几百万考生来说简直就是“天上掉馅饼”。免费教育又回来了!莘莘学子肯定会欢呼雀跃感恩戴德。对于贫困家庭的学子就意味着有学上了,对于一般家庭来说选择空间也大了。看起来教育的公平确实实现了。

但此举能否收到预期的效果,能否改变教育尴尬的局面,笔者想了又想,思了又思,实在不敢妄下结论。

教育是国民关注的焦点。“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的重要性不言而谕。可近年来教育受到的批评,质疑,甚至谩骂越来越多,教育成了国民“横眉冷对千夫指”的对象,而教育的执行者——教师就成了“梦里训他千万次,蓦然回首却在灯火阑珊处”!教师成了“杀人不见血”的灵魂工程师!

于是有人义正词严的指出:教师素质的低劣就是教育悲剧的制造者,改变和提高教师整体素质才是当务之急。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的出台可能也是基于这样的考虑。

高素质的教师就一定能教出高素质的学生吗?前不久,某地的一所高中聘请了一位博士任教,没多久所带班级的学生家长联名要求学校更换教师,否则学生就要调班,结果学校只好照办。此例至少说明了高素质的教师不一定就能教出高素质的学生。在以前教师严重短缺的时期,有不少小学毕业的在中学任教,高小毕业的在高中任教,他们的学历都不达标,当时的教育水平难道低?教育受到的质疑难道比现在多?由此看来,教师素质的高低并不是制约教育发展的主要因素。

唯“分”是举的教育体制使原本干净的教育笼罩着浓重的功利色彩。功利的诱惑让教育被评为“十大暴利行业之一”,“价格违法”案件之首。择校费,高校乱收费,教育腐败,学术造假等教育的“衍生物”层出不穷,有什么理由不让老百姓骂娘!

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的确可以解决不少家庭的燃眉之急,但从长远看还是在“画饼充饥”。如果解决老师待遇问题,恐怕师范生的“超国民待遇”也是于事无补。

精选免费教育师范生协议书(汇总12篇)篇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34号)精神,我市已于开始并将至结束,开展师范生免费教育试行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积累经验,建立制度,为培养和造就大批优秀农村教师奠定基础,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培养目标。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选拔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在我市农村小学任教的我市郊区(市)县户籍高中毕业生,进入成都大学小学教育专业学习,经培养成为合格的小学教师。

二、培养机构。

成都大学要紧密结合我市农村教育实际,以培养和造就优秀农村小学教师为目标,精心制定培养方案;要按照“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要求,加强师范生师德教育,强化教学实践环节;要在重点学科、特色专业建设等方面对小学教育专业进行倾斜和重点扶持。

三、招生。

试行期间每年全国普通高考招生前,由各郊区(市)县人事、编制、教育部门提出免费师范生预期需求名额(原则上不低于5名)和类别(专业),报市人事局、市编办、市教育局审定;市教育局根据审定的名额和类别(专业)向成都大学书面下达当年免费师范生招生计划,总数控制在100名以内;各郊区(市)县人事、编制、教育部门按经市政府有关部门审定的名额,预留公办教师接收(编制)指标用于接收预期毕业的免费师范生。

凡通过省招办被成都大学小学教育专业正式录取的我市郊区(市)县户籍普通高中毕业考生,均可报名参加由成都大学组织的免费师范生考核;通过省招办被成都大学其他专业正式录取的我市郊区(市)县户籍的优秀普通高中毕业考生自愿申请,经成都大学审查后也可参加考核。

成都大学将经考核合格拟确定为免费师范生的名册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共同审核确定免费师范生资格后,向免费师范生户籍所在的区(市)县教育、人事、编制部门通报。

免费师范生入学后与成都大学和户籍所在区(市)县教育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在我市郊区(市)县农村小学任教5年以上。

四、毕业资格认定。

免费师范生完成成都大学规定的学习计划,达到培养方案的要求,并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后,由成都大学报市教育局审核认定其合格免费师范毕业生资格。

五、就业。

免费师范毕业生一般回原户籍所在郊区(市)县的农村小学任教。

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编办根据郊区(市)县当年提出的免费师范生需求名额,联合发文确认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去向。

成都大学按照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编办的'文件要求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派遣工作。

免费师范毕业生持毕业证、学位证、就业报到证到所分配到的郊区(市)县教育部门报到。

郊区(市)县人事、编制、教育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小学任教,按照事业单位在编聘用人员对其进行管理。

六、经费。

免费师范生在成都大学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交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安排。

七、其他。

免费师范生在农村小学任教3年后,符合国家有关攻读在职教育硕士研究生政策的,所在学校应大力支持其继续深造,促进其终身学习和专业发展。

相应郊区(市)县教育部门负责免费师范生入学时所签协议的履约管理,并建立其诚信档案。对于未能履行协议的免费师范生,除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外,还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

精选免费教育师范生协议书(汇总12篇)篇十一

近日,甘肃省教育考试院发布了关于提前做好20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下面是详细内容。

各市(州)、东风场区招生办公室、省内普通高等学校:

2017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及校考等工作,在省招委会、省教育厅领导下,在各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的大力支持和协助下,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省教育考试院对近年来高考考务相关工作进行梳理总结,经研究决定,对部分考务工作实施改革,为提前做好2018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等相关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省教育考试院广泛征求全省各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意见建议,充分考虑我省考试招生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2018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至7日。请各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提前统筹谋划,做好高考报名各项准备工作。

二、由于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提前,2018年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报名、考试等工作也将提前至2017年12月上旬举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2018年起,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校考及体育专业统一考试取消现场报名,全部实行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网上打印准考证、网上查询各类考试信息,考务组织全面实现网络化。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35号)中“减少和规范考试加分”的要求和《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精神以及《甘肃省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方案》,(甘招委发[]15号)精神,2018年起相关政策条款全部生效实施。

五、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按照甘肃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取消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旅游管理(航空服务校企合作培养)专业省级统考面试工作的通知》(甘教考院[]15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旅游管理(航空服务校企合作培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甘教考院[2016]165号)的要求,自2018年起,我省旅游管理(航空服务校企合作培养)相关专业不再组织任何形式的面试,不接受、不承认任何高校的面试成绩,不再单独划定文化课分数线,执行普通文理科分数线录取。

六、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务必将相关事项通知辖区内高中学校,并加强宣传工作,提早做好部署,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甘肃省教育考试院。

精选免费教育师范生协议书(汇总12篇)篇十二

甲方:(招生学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生源所在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江苏省在南京幼儿高等师范学校、徐州幼儿高等师范学校和苏州高等幼儿师范学校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招收培养幼儿园男教师。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__〕10号)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乙方具有参加当地普通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资格,热爱幼教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学前教育师范专业。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免费幼儿师范男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免费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学前教育师范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免费师范生。将免费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一并寄送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

第三条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和教育家的目标,制订免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按照国家财政部核定的标准,在乙方五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及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免费师范生。

第六条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五年。

第七条在五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八条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江苏教育学院五年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条按照江苏省师范生免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国家义务,毕业后回生源所在地公办幼儿园从事幼儿教育工作不少于五年。

第十一条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丙方同意,可在公办幼儿园间流动。

第十二条免费师范生毕业前不得参加“专转本”等学习,在协议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专升本学习。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免费师范生招生计划,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在录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四条做好接收和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公办幼儿园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在乙方毕业时,组织用人单位与其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落实任教幼儿园。

第十五条鼓励和支持乙方在职攻读业余、函授性质的专升本学习,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十六条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同时公布其不诚信记录。

五、终止协议。

第十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幼儿教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十八条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幼儿教育工作未满五年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二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年月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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