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公示 集资建房拆迁补偿公告(通用5篇)

时间:2023-09-30 作者:薇儿拆迁协议公示 集资建房拆迁补偿公告(通用5篇)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拆迁协议公示篇一

1、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

2、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分户等手续;被拆迁单位停止建筑物、构作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营业执照。上述通知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暂停办理的期限为12个月,需要延长的,应向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6个月,如需超过6个月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拆迁事项的权利义务,如补偿形式、金额、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安置地点、层次、搬迁过渡形式、期限、违约责任等作明确规定。

拆迁期限自公告之曰起计算,不超过1年。了解上述程序后,如果你家在拆迁中发现存在违法程序,可向有关部门反映。

拆迁协议公示篇二

一、征收方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应严格审查被征收人的主体资格,违背被征收人真实意愿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应依法撤销。关于签订被诉协议的被征收主体确定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即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安置补偿一般以一处宅基地作为确定一户的基础,且通常确定家庭成员中一人作为户主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实践中经常遇到农村人前往城市务工,房屋征收时房屋产权人不在原址而由他人代签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或者在补偿标准不合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征收方为达到尽快用地的目的,从房屋产权人的共同居住人或近亲属为切入点,违背产权人的意志与第三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那么由他人代签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要区别对待。《民法典》总则篇第171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据此可知,民事行为中非适格主体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如果事后经房屋所有权人追认或者非适格主体取得房屋处分权,则其代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是有效的。如果房屋所有权人并未追认,非适格主体也没有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取得房屋处分权,则该补偿协议对被征收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征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计算表,不等于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会签字确定很多文件,如评估报告书、自愿选择货币补偿协议书、附着物补偿费计算表、补偿费计算表等。其中,补偿费计算表是常见的与补偿金额相关的文件,但该文件并不能视为补偿安置协议,也不能替代补偿安置协议,签订补偿费计算表更不意味被征收人已同意征收方实施拆迁行为。如果征收方仅以被征收人签订了补偿费计算表为由对房屋实施强拆行为是违法的。

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征收方应及时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实务中,很多被征收人经常会遇到一种情形,即双方签订协议时对补偿标准并无异议,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征收方却怠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即使向有关部门提起书面安置补偿申请,依然等不到履职行为。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判例,在政府作为征收拆迁实施主体的项目中,政府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后,负有主动向被征收人履行补偿安置的职责。如果政府怠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对依申请情形下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也作出了规定:行政机关在接到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如果是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行政机关也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安置补偿协议应列明如下内容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要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1)补偿方式:协议中应载明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2)补偿方式相关的补偿金额或者安置用房结构、面积、安置地点等。(3)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4)搬迁相关的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5)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6)当事人协议约定的其他条款。

最后,在明律师提醒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可以初步从以上几方面对补偿安置协议进行合法性判断,如果征收方没有依法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怠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被征收人应及时采取司法途径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您也涉及到文中所述的情况,建议您立即咨询专业律所并委托律师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拆迁协议公示篇三

可以按照当地的拆迁标准及集资时所占的比例补偿。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拆迁协议公示篇四

一、项目名称及征收范围:

1.恒源路南延二期,开源街至开源街南二路,全长千米,红线40米;

2.友谊街西侧路,昌宁街至源茂街,全长千米,红线20米;

3.北苑路联络线东延道路建设工程,御河西路至滨河路,全长千米,红线24米;

4.同泉里前街西延,云冈路至宏洋美第规划二路,全长千米,红线15米。

二、征收(拆迁)人: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项目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收补偿(拆迁)工作。通信、电力、燃气、热力、自来水管线等设施由产权单位迁移。

三、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征收(拆除)。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同中央、省事业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建筑物不予补偿,其他有证建筑按照相关的补偿标准给予合理补偿。

四、上述范围内所有国有土地无偿收回。

五、上述范围内集体土地以及地面建筑物按政府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上述范围内严禁各单位、个人的一切新、扩、改建行为,否则造成的损失自负。

七、上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携有效证件于20xx年2月25日前到所在南郊区政府现场征收办公室进行登记、核实、确认并由所属单位、个人于20xx年3月25日前搬迁、拆除。

八、各有关单位、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积极主动配合土地征收(拆迁)工作,确保土地征收(拆迁)工作顺利实。

特此通告

xx市人民政府

xx年2月25日

拆迁协议公示篇五

南岸区南坪镇四公里村团结社周成木住房南侧小路上行约50米处旁修建建(构)筑物当事人(含出资修建人、土地出租人、共同或合伙修建人):

你(单位)在南岸区南坪镇四公里村团结社周成木住房南侧小路上行约50米处旁修建的违法建筑,本机关已依法作出并送达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南岸综执强拆〔20xx〕8062号)。依据《xxx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后,本机关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所涉及你(单位)财物清理、搬移、保管,由你(单位)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重庆市南岸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相关范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