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德育工作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大酒店的组织机构(优秀8篇)

时间:2023-09-23 作者:翰墨小学德育工作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大酒店的组织机构(优秀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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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德育工作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篇一

2.全面建设学习型支部、学习型党员,合力营造“学先进、赶先进、创先进”的浓厚氛围,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保质保量全面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

4.抓好党建工作,深入有效开展党员干部的“三联三为”活动,积极创建“五好支部”;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6.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7.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突出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深入群众开展工作,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务实协助师生解决困难。

(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小学德育工作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篇二

一、组织机构

工 会 主席:

郝 军 全面主持工会工作,教代会工作。工会副主席:

冯 云 协助工会主席工作,负责组织工作。女 职 委员:

李艳萍

全面主持女职委工作,负责女工工作。文艺、生活委员 陈

负责教职工的文艺、生活工作。体 育 委 员:

周慧

负责教职工体育健身工作。财 务 委 员:

刘学彦

负责工会财务工作。

二、小组分工

第一小组长 李艳萍

负责主持第一工会小组工作。第二小组长 李富领

负责主持第二工会小组工作。第三小组长 王慧玲

负责主持第三工会小组工作。第四小组长 刘克雄

负责主持第四工会小组工作。

三、工会委员职责

工会主席职责:

一、在学校党支部和上级工会指导下全面主持学校工会工作。

二、组织工会委员会认真执行教代会决议和上级工会的规定。

三、组织工会委员会配合学校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教职工工作业务水平。积极开展教学、教研、科研工作。

四、组织工会委员会和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代会及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依法治校工作。

五、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充分发挥工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组织委员职责:

一、负责工会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工会自身建设工作。

二、负责开展工会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抓好工会积极分子的培训和培养。

三、负责接收新会员,建立会员的管理档案。

四、做好会费的收、交和检查工作

五、完成工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宣传委员职责:

一、负责工会的宣传,教育,文化等工作。

二、组织和指导“工会小家”的文化,宣传活动。

三、做好工会宣传、信息报道工作。积极宣传本校的先进事迹和先进人物。

四、完成工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生活委员职责:

一、做好贫困家庭的调查,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发动和组织开展送温暖活动,做好互助、互济、扶贫工作。

二、负责收集和反映教职工对福利,奖惩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督促和协助学校行政解决教职工的后顾之优。

三、协助工会主席做好会员的生日祝贺,节日慰问,丧病探视等工作。

四、完成会员福利的购买和发放工作。完成工会活动的踩点、物质准备等工作。

四、完成工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文体委员职责:

一、结合上级工会的要求和本校实际,制定文娱体育工作计划

二、负责组织会员的日常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及节假日的大型活动。

三、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的同时,发现和培养文体积极分子,组成文化体育积极分子骨干队伍。

四、负责各种文体用品的计划、采购和保管工作。

五、完成工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女工委员职责:

一、负责组织开展“巾帼文明岗”的竞赛、评比活动。

二、负责宣传与女职工权益和特殊利益有关的法规、法律,协助党政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三、完成工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小学德育工作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篇三

一、校长职能(总领)

1、主持、召开学校的重要会议以及学校年度、季度总结与表彰会议;接待重要客户来访;负责会议决策的贯彻落实。

2、组织讨论和决定学校的发展规划、经营策略、工作计划以及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决定校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聘用和免职,并及时备案。

4、决定学校高层管理人员的报酬、待遇和支付方式并及时备案。

5、定期审阅学校的财务报表和其他重要报表、文件、资料。

6、签署对外上报、印发的各种重要报表、文件、资料;签署学校重要合同协议。

7、指导学校的`决策实施以及重大业务活动。

二、校长的职能(全面)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贯彻执行教育法令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坚持依法办学,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接受教育局的监督和指导,提高教育质量。

2、执行学校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决定。

3、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学校学期、学年工作计划、送校董会审核。

4、拟订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送校董会审议决定,对学校实行规范化管理。

5、全面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检查、协调、督促各部门工作,保证各职能部门运作畅通。

6、发展建设学校教职员工团队,逐步建设政治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团结协作,凝聚力强,作风民主,廉洁奉公,办事客观公正,高效,有艰苦创业精神,有服务精神,在家长、学生中有较高威信和声誉的工作团队,保证工作团队的相对稳定。

7、依法聘用和解聘教师与受聘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抓好师资队伍建设,健全教职工政治、业务培训制度,建立奖惩机制、竞争机制,建设一支相对稳定、团结拼搏、业务过硬、师德修养好、开拓创新、乐业敬业的教师队伍。

8、坚持以服务教学为主,全面实施培优教育,依法教学,依据大纲教学,科学严谨,保持并提高学生的成绩,保证让学生和家长满意。

9、抓好学校安全工作,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检查学校安全设施建设,制订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全体教职员工、学生的安全教育,做到常抓不懈,检查监督学校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做到有错必纠,万无一失。

10、抓好后勤工作,维护好学校的环境,培养学生卫生文明行为习惯。抓好校产管理,严防校产被破环和流失,提高校产利用率。根据教育教学需要,提出逐步改进和加强学校仪器设备建设的建议。制订学校各类经费使用方案,报审议后再使用。

小学德育工作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篇四

3、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4、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法人目标管理责任制;

5、制定职业卫生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6、在岗位操作规程中列人职业卫生相关内容;

7、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8、建立健全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9、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制度;

10、确保职业病防治必要的经费投入;

11、进行职业危害申报。

范文二、

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成立以生产主管经理为首,行政部、生产部、医务室、总工会和各子公司生产厂相关领导组成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各子公司、部门、车间设立以主管领导为主的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各部门的安全员为职业卫生的专(兼)职监督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做好新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熟悉本公司、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并掌握职业卫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项,杜绝和减少职业性危害。

四、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小学德育工作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检验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数量适当,避免无序竞争。

第四条  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全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安全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并公布。

第五条  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甲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乙级煤矿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认定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申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五)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取得检测检验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四)资质受理机关在接到资质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资质评审报告完成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予以认定的,颁发资质证书;不予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资质受理机关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前,先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

检测检验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由安全监管总局制定。

第八条  安全监管总局建立评审专家库,并指定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专业技术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九条  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资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换证工作应当在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前完成。

在资质有效期内,需要增加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提出增项申请。增项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增项评审可与定期监督评审合并进行。

在资质有效期内,依据标准、主要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生变更以及减少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报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办理变更确认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条  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向社会公告取得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业务范围、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乙级机构的批准文件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由安全监管总局制作,资质证书由证书及附件组成。

第三章  检测检验

第十一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提供及时、优质、安全的服务,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检测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具备检测检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并应当只在一个检测检验机构中从事检测检验工作。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从事检测检验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检测检验公正性的资助,不得从事与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相关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不得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

检测检验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不得将所承担的检测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分包个别检测检验项目时,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并对检测检验的最终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检测检验机构在工商注册地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检测检验活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发现被检设施设备、产品、作业场所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检测检验机构必须立即告知检测检验委托方,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在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内,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接受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组织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省级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监督评审的结果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可以对乙级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经委托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级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每年一月份向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乙级机构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后抄报安全监管总局。

第十八条  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注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一)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证或者未批准换证的;

(二)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依法被撤销的;

(四)不宜继续认定资质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资质的机构应当自决定注销其资质之日起7日内将资质证书和相关印章交还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并不得继续以检测检验机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干扰检测检验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检测检验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强行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检测检验工作。在检测检验资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认真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检测检验机构对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有权提出申诉。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条  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二条  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三条  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四条  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五条  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

(二)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

(四)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七)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八)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

(十)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被处罚的,以及被撤销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三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再次申请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决定。对乙级机构的处罚,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对甲级机构的处罚,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是指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程等技术规范,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影响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的设施设备、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性等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活动。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是指经安全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定,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人员,是指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内从事检测检验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有特殊专业技能的境外机构以及在境内的外资机构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参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安全监管总局办理。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生产,齐抓共管和对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

2、坚决执行组织机构会商制度,每月20日组织有关成员对施工现场和驻地进行安全大检查,找出不安全因素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责任到人,限期整改,确保施工生产机械设备及驻地处在可控状态。

3、加强规章制度建设,根据施工条件、生产进度、工艺要求,及时补充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给施工生产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以确保生产任务的全面完成。

4、坚持教育为主,经常性的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讲座,岗前培训和转岗学习,努力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从而确保施工人员群体保护意识的提高。

5、加强施工中安全检查监督作用,生产指挥人员和安全监督人员对施工重点将采取经常检查及跟踪监督,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安全生产。

6、加大安全措施费用的投入,创造良好的物资条件,使职工得到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可靠的安全设施。

小学德育工作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篇六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推进信息化管理基础建设,充分发挥组织机构代码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机构代码的编码、登记、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是指组织机构代码识别标识的载体和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纸质证书,副本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依法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全国代码中心)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省级及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

第六条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政策、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标准规范、统一规划计划、统一方法步骤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在本系统内全面应用组织机构代码,并积极配合各级政府推动组织机构代码在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领域的应用。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组织机构,不予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第九条组织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应当自依法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

第十条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应当填写申请表,并出示或者提交下列材料:

(一)机关单位提交批准设立的文件及复印件;企业单位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社会团体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其他组织机构提交相关的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的文件及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的证明。

组织机构的分支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还应当提供组织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文件后,应当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组织机构代码的编码和码段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等国家标准和全国代码中心统一确定的码段管理规则。

第十四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式样、内容,由全国代码中心统一制作和管理。

第十五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自颁发之日起4年内有效。组织机构依法设立的资格证明文件有效期不足4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有效期以资格证明文件的有效期为准。

第十六条禁止伪造、变造、冒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禁止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十七条组织机构应当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进行换证登记。

第十八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的,组织机构应当申请补证,并向社会公告补证和遗失情况。

第十九条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部门核准的变更文件或者证明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组织机构依法变更登记、补证、换证的,其组织机构代码不变。

第二十一条组织机构依法终止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部门核准的注销文件或者证明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二十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加强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保证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有效,保证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完整、可靠。

第二十三条组织机构应当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提交年度基本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机构类型、证书有效期、颁发机关。确保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相关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

第二十四条全国代码中心等代码管理机构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服务,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组织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换证、补证、变更的,可以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伪造、变造、冒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从事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人员因过错给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从事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小学德育工作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篇七

1.引导大家完善qq群成员资料(统一格式为:班级+姓名+职务),以方便大家之间的相互交流。

2.要求大家把自己的党员公开承诺书统一上传至建环专业党支部qq群,以使彼此接受大家的监督,并将此作为学期末“创先争优”考核的主要依据。

3.整理党支部内部相关材料,特别是,不仅要求数量够,而且要更加严格要求内容(防止类似抒情散文之类的出现),对不符合条件的要求打回去重写。

4.在之前推优的工作经验基础上,征求大家的意见,准备建立符合我们专业自身的团员推优管理条例。

二、组织活动方面

1.本学期至少组织三次组织生活会,以“庆祝建党九十周年,彰显学生党员先进性”为主题,内容涉及:统一思想方面的学习;内部休闲娱乐类;支部成员间相互交流等。

2.更加注重每次活动前的宣传工作,活动策划、组织、总结等工作要及时跟进。

3.尝试把组织和主持的权利下放给支部内部成员,给大家更多的锻炼和成长的机会。

三、社会实践方面

1.暑假期间召集支部内部有兴趣的成员去走入基层农村,调查农村小型水利建设和使用情况,撰写相关方面的社会实践报告,通过媒体进行报道,以进一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2.调查洁净空调的发展现状和市场空间;宣传地源热泵和冰蓄冷等新兴技术的特点,使大家尽可能多的使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为节能减排贡献自己的力量。

承诺人:

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组织机构承诺书范文

小学德育工作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篇八

办公室、财务部、市场开发部、设计管理部、工程部、成本管理部、招标采购部、营销策划部、客户服务部。

二、部门职能:

(一)办公室(3人)

1、公司经营计划管理。

2、人力资源管理。

3、公司行政事务管理。

4、公司文书、合同、档案管理。

(二)财务部(3人)

1、会计核算。

2、财务管理。

3、资金管理。

4、内部审计监督。

(三)市场开发部(3人)

1、组织项目市场调研,编写调研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开发建议。

2、申报立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办理各种行业部门的报建审批手续,申办招投标审批手续、申办施工许可证。

4、配合组织相关专业设计单位进行水电气等综合管网的方案设计。

5、配合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和竣工备案手续。

(四)设计管理部(4人)

1、项目规划方案招标和评选工作。

2、协助设计单位和专业技术咨询公司的招标、委托。

3、负责组织项目各项设计工作。

4、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

(五)工程部(3人)

1、监督项目部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2、配合成本管理。

3、组织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和竣工备案手续。

(六)成本管理部(3人)

1、项目开发预算编制及管理。

2、组织编制、审核工程量清单,确定最高限价。

3、审核工程进度款。

4、组织工程竣工结算。

5、工程相关合同管理。

(七)招标采购部(3人)

1、组织制定公司的招标采购计划。

2、负责组织工程相关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材料和设备供应商的考察、询价、审核,及谈判工作。

3、负责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定标。

4、对采购进场的材料按规范进行抽验等工作。

(八)营销策划部(3人)

1、产品定位。

2、营销策划。

3、销售管理。

(九)客户服务部(3人)

1、建立并完善客户档案,组织办理房屋产权证。

2、组织办理交房。

3、客户投诉处理。

三、项目部

1、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2、施工现场管理。

3、配合成本管理。

4、协助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和竣工备案手续。

5、协调维保,配合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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